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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退市制度匯編范本(6篇范文)

更新時間:2024-05-07 查看人數(shù):21

食品退市制度范本

有哪些

食品退市制度是指在食品安全監(jiān)管體系中,針對存在質量問題或者不符合法規(guī)要求的食品產品,采取的一種強制性退出市場機制。這種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1. 質量不合格產品的召回:對于檢測出質量問題的食品,企業(yè)需主動召回。

2. 行政處罰下的市場禁入:政府部門對嚴重違規(guī)企業(yè)實施的市場禁售措施。

3. 法律訴訟導致的退市:消費者或監(jiān)管機構通過法律途徑,迫使問題食品退出市場。

4. 企業(yè)自愿退出:企業(yè)發(fā)現(xiàn)自身產品存在問題,主動從市場撤回。

內容是什么

食品退市制度的內容涵蓋以下幾個關鍵環(huán)節(jié):

1. 問題識別:通過檢測、舉報等方式發(fā)現(xiàn)食品存在的安全問題。

2. 通知與調查:監(jiān)管部門通知企業(yè),啟動調查程序,確認問題的性質和范圍。

3. 決策與執(zhí)行:依據(jù)法規(guī),決定是否啟動退市程序,并執(zhí)行召回、禁售等措施。

4. 后續(xù)處理:對問題產品進行銷毀或整改,對責任方進行處罰,確保消費者權益不受損害。

規(guī)范

食品退市制度的規(guī)范化運作需要:

1. 明確法規(guī):制定清晰的食品安全法規(guī),規(guī)定何種情況應啟動退市程序。

2. 信息透明:及時公開問題食品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

3. 監(jiān)管力度:強化監(jiān)管機構的執(zhí)行力,確保制度的有效執(zhí)行。

4. 追責機制:建立完善的追責體系,對違規(guī)企業(yè)和個人進行嚴懲。

5. 整改與預防:促使企業(yè)加強質量控制,防止類似問題再次發(fā)生。

重要性

食品退市制度對于維護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1. 保障消費者安全:及時消除潛在的食品安全風險,保護消費者健康。

2. 提升行業(yè)標準:通過淘汰不合格產品,促進食品行業(yè)整體質量提升。

3. 增強公眾信心:嚴格的市場監(jiān)管有助于恢復和增強公眾對食品安全的信任。

4. 促進企業(yè)自律:企業(yè)為避免退市,會更加注重產品質量,推動企業(yè)自我規(guī)范。

食品退市制度作為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線,其作用不容忽視。只有嚴格執(zhí)行,才能確保食品市場的健康發(fā)展,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食品退市制度范本

第1篇 食品退市制度范本

食品退市制度范本

第一條 為加強流通環(huán)節(jié)食品質量監(jiān)督管理,維護消費安全,根據(jù)《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不合格食品退市,是指在我國境內對已經進入銷售領域的食品,發(fā)現(xiàn)其質量不合格或者有其他違法問題,采取停止銷售、退回供貨方整改、銷毀、召回等措施退出市場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不合格食品是指經檢測不符合《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食品。

下列食品屬于不合格食品:

(一)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或者不符合國家、行業(yè)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標準的(包括:農藥殘留超過國家規(guī)定容許量的,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未經批準使用的添加劑或者非食品用化學物質的,含有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具備應當具備的食用性能的;

(三)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標準的;

(四)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第四條下列食品應當退出市場:

(一)屬于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食品;

(二)未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食品名稱、配料清單、配料定量、凈含量和固型物含量、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保存期、貯藏說明、產品執(zhí)行標準、衛(wèi)生許可證號、質量等級的;

(三)輻照食品、轉基因食品未在顯著位置予以清晰標示的,特殊營養(yǎng)食品未在顯著位置予以清晰標示能量營養(yǎng)素、食用方法和適宜人群的;

(四)進口食品無中文標明的原產國的國名或者地區(qū)名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者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的;

(五)超過保質期或者保存期的;

(六)經感官鑒別已經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七)容器包裝污穢不潔、嚴重破損,不符合食品衛(wèi)生要求的;

(八)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

(九)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

(十)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yōu)標志、國際標準采用標志、防偽標志等標志的;

(十一)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出售的食品。

第五條 經營者對自查中發(fā)現(xiàn)的以及有關行政機關確認的屬于本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的食品,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并清點已售出的食品,登記造冊,如實報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

對僅是標示違法但可以食用的食品,可退回供貨方改正;對不能食用的食品,為防止退市的不合格食品二次流入市場,危害消費者健康,工商管理部門應監(jiān)督銷毀不合格食品,不得令其再流入市場;對已經售出的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食品,應當采取公告等方式追回,并將情況及時報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

第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的、上級機關通報的、其他行政機關移送的,或者生產者、銷售者自報的屬于本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的退市食品,應當依法采取措施將該商品清除市場(或者:應當及時告知并監(jiān)督經營者采取有效措施將該食品退出市場;告知后經營者未采取退市措施的,工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七條 對監(jiān)督檢查和上級機關監(jiān)測中發(fā)現(xiàn)以及其他部門公布應當退出市場的食品,經營者自覺采取有效措施退市且沒有造成后果的,工商部門可以依法免于處罰;對于在工商部門監(jiān)督下采取有效措施退市且沒有造成后果的,工商部門可以視其情節(jié),依法給予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對于告知后仍不按照規(guī)定采取退市措施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第八條 已經被確認為質量不合格食品退市的,需重新入市,必須提供合法檢驗機構經檢驗合格的《檢驗報告》或者有效的復制件后方可入市銷售,否則發(fā)現(xiàn)地工商部門可以依法封存該食品,責令其限期提供《檢驗報告》;在期限內拒不提供的,工商部門可以視同不合格食品進行處理。

第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查處食品案件情況、流通環(huán)節(jié)食品退市情況等信息,錄入企業(yè)信用監(jiān)管系統(tǒng),并通過一定形式向社會公布,進行消費警示,提供消費指導;對退市食品及其經營者,適時回訪,進行跟蹤監(jiān)督管理。

第十條 嚴格執(zhí)行信譽卡制度。經營者銷售食品必須給消費者出具銷售信譽卡,并在信譽卡上填寫銷售時間、經營者姓名、攤位號、商品相關消息等。消費者遇到消費安全問題,憑信譽卡,消費者和執(zhí)法部門可從銷售追溯到運輸、生產環(huán)節(jié),實現(xiàn)全程追溯,保證消費者的合法利益。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下發(fā)之日起實施。

食品檢查、存貯、運輸制度

食品衛(wèi)生檢查制度

1、設立食品衛(wèi)生宿命檢查監(jiān)督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對食堂進行食品衛(wèi)生檢查和環(huán)境衛(wèi)生檢查;

2、把好食品采購、進貨關,特別是對油、米、肉、菜等大宗,關鍵的食品要定點,不準采購霉變、有毒、有害或無證不合格的食品,確保所購食品衛(wèi)生安全;

3、規(guī)范食品加工操作流程。做到粗細分區(qū)、肉菜分開、生熟隔離、洗消嚴格;

4、對儲存食品應進行冷藏保鮮,無須保鮮的食品應做到離地隔墻,分類堆放整齊,先進先用、用前應檢查有無變質變味;

5、保證不出售變質或夾生不熟食物,嚴防病毒交叉感染引發(fā)食物中毒;

6、規(guī)范食品運送渠道。做好的食品,通過專用電梯密閉容器運送。

7、檢查結果應有記錄,有匯報,查出問題,立即解決,并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2篇 食品退市制度

1、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退市制度,有義務自行通過相關媒介獲取不合格食品下架信息,若發(fā)現(xiàn)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單獨存放,根據(jù)不合格食品質量狀況,將不合格食品退回廠家(供貨商)或作無害化處理,并做好退市記錄。嚴禁食品經營者擅自處理不合格食品。

2、如接到有關監(jiān)管部門關于不合格食品的下架退市通知,應按照相關規(guī)定立即處理,協(xié)助食品生產者完成食品召回。

3、食品經營者一旦發(fā)現(xiàn)售出不合格食品,必須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將有關情況報告相關部門,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

4、食品經營者禁止經營下列食品,如發(fā)現(xiàn)下列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采取退市措施。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三)營養(yǎng)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六)未經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七)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九)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

(十一)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食品;

(十二)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進口的預包裝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對因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停止經營的食品,在食品生產者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xù)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生產者采取的補救措施。

第3篇 不合格食品退市管理制度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本經營單位食品質量管理,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活動,確保本經營單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銷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維護本經營單位聲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對不合格食品實施退市制度,是指對銷售質量不符合國家、地方或者行業(yè)標準或有關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衛(wèi)生隱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銷售,退出本經營單位的管理制度。

第三條 下列食品為不合格食品,應停止銷售,退出本經營單位:

(一)腐爛變質、污穢不潔的;

(二)包裝破損和其他不符合食品衛(wèi)生要求的;

(三)超過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質日期的;

(四)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的;

(五)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質加工的;

(七)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在商品上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名優(yōu)標志、國際標準采用標志、防偽標志等質量標志等,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或使用絕對宣傳用語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

(九)行政監(jiān)管機關公布屬于不合格食品的;

(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或者存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

第四條 本經營單位工作人員發(fā)現(xiàn)所銷售的食品屬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該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點不合格食品,登記造冊;

(二)將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場,并通知生產企業(yè)或供貨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有關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

(三)對有毒有害、腐爛變質的食品應交由有關部門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

(四)可能造成安全衛(wèi)生危害的,立即向當?shù)毓ど绦姓芾聿块T或相關行政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條 對已經出售的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經營單位選擇能夠覆蓋銷售范圍的新聞媒體予以公告,或者在營業(yè)場所內公示,通知購貨人退貨,將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銷毀。

第六條 本經營單位工作人員應對本經營單位內的食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fā)現(xiàn)不合格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撤下柜臺,退出超市。

第七條 本經營單位應對消費者作出食品質量承諾,并在出售食品時向消費者提供購貨憑證或商品質量信譽卡。

單位名稱(蓋章):

擬任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名:

第4篇 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下架、退市制度

一、如發(fā)現(xiàn)經營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過期、漏氣),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廠家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報情況,符合生產廠家所規(guī)定的下架退市條件,開具下架退市憑證,立即下架退市。

二、倉庫保管員憑配送中心開具的下架退市憑證,對下架退市食品進行核對無誤后,將下架退市食品存放于退貨庫區(qū)。

三、符合下架、退市管理的食品,下架退市食品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并建立下架退市食品管理臺帳,其內容應包括該下架退市食品的基本情況及下架退市原因、處理結果等內容。

四、符合下架、退市的食品(過期、漏氣),將下架退市食品退回生產廠家,生產廠家應當對下架退市的食品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并將食品下架退市和處理情況向縣級以上質量監(jiān)督管理局報告。

五、配送退回的食品質量驗收記錄至少保存三年。

六、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的生產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校準對所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或者銷售。

七、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烏魯木齊曙光有限公司

第5篇 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下架退市制度范本

一、如發(fā)現(xiàn)經營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過期、漏氣),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廠家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報情況,符合生產廠家所規(guī)定的下架退市條件,開具下架退市憑證,立即下架退市。

二、倉庫保管員憑配送中心開具的下架退市憑證,對下架退市食品進行核對無誤后,將下架退市食品存放于退貨庫區(qū)。

三、符合下架、退市管理的食品,下架退市食品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并建立下架退市食品管理臺帳,其內容應包括該下架退市食品的基本情況及下架退市原因、處理結果等內容。

四、符合下架、退市的食品(過期、漏氣),將下架退市食品退回生產廠家,生產廠家應當對下架退市的食品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并將食品下架退市和處理情況向縣級以上質量監(jiān)督管理局報告。

五、配送退回的食品質量驗收記錄至少保存三年。

六、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的生產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校準對所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或者銷售。

七、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烏魯木齊曙光有限公司

第6篇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一、為確保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強本企業(yè)食品質量安全管理,確保守法經營,根據(jù)《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特制定本制度。

二、對不合格產品實行退市制度,是指對銷售質量不符合國家、地方或者行業(yè)標準或有關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衛(wèi)生隱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銷售,推出本經營單位的管理制度,本企業(yè)必須遵守,不得違反。

三、經自查,發(fā)現(xiàn)下列食品為不合格食品的,本企業(yè)停止銷售,推出要經營單位:

1、包裝破損和運輸途中被污染的或其他不符合食品衛(wèi)生的要求的食品;

2、超過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質日期的食品;

3、感官鑒別已經腐爛變質、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4、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5、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6、營養(yǎng)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7、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食品;

8、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的食品;

9、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質加工的食品;

10、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yōu)標志、國際標準采用標志、防偽標志等標志的食品;

11、假用他人注冊商標,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標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讓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食品;

12、行政監(jiān)管機關公布屬于不合法或經法定機構檢驗不合格的食品;

1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或者存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食品;

四、本企業(yè)員工發(fā)現(xiàn)所銷售的食品屬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該食品,應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清點不合格食品,登記造冊。

(2)、將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場,退回已售出食品,退回供貨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報告。

(3)、對有毒有害、腐爛變質的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貨銷毀。

五、對已經出售的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經營單位選擇能夠覆蓋銷售范圍的新聞媒體予以公告,或者在營業(yè)場所內公示,通知購貨人退貨,將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銷毀。

六、本企業(yè)和供貨商簽訂合同時,在合同中必須訂立供貨方食品質量保證條款以及對不合格食品的召回、退貨和賠償?shù)葪l款。

七、本企業(yè)員工應對本經營企業(yè)內的食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fā)現(xiàn)不合格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撤下柜臺,推出市場;對可能造成食品安全危害的,應立即向當?shù)毓ど绦姓芾聿块T報告,并積極協(xié)助做好食品退市和查處的相關工作。

食品退市制度匯編范本(6篇范文)

食品退市制度是指在食品安全監(jiān)管體系中,針對存在質量問題或者不符合法規(guī)要求的食品產品,采取的一種強制性退出市場機制。這種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1. 質量不合格產品的召回:對于檢測出質量問題的食品,企業(yè)需主動召回。2. 行政處罰下的市場禁入:政府部門對嚴重違規(guī)企業(yè)實施的市場禁售措施。 3. 法律訴訟導致的退市:消費者或監(jiān)管機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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