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錄
有哪些
礦燈和自救器是礦工在井下作業(yè)的生命保障設備,其管理檢查制度至關重要。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設備配備:確保每位礦工入井前都配有功能正常的礦燈和自救器。
2. 日常維護:定期對礦燈和自救器進行清潔、充電和性能測試。
3. 庫存管理:保持足夠的備用設備,以便及時更換故障或損壞的設備。
4. 培訓教育:定期對礦工進行設備使用和應急操作的培訓。
5. 記錄跟蹤:詳細記錄設備的檢查、維修和更換情況。
內容是什么
1. 設備配備:每名礦工應配備一盞礦燈和一個自救器,設備應貼有清晰的標識,便于追蹤和管理。
2. 日常維護:每周至少進行一次設備檢查,包括電池電量、燈光亮度和自救器氣密性等關鍵指標。
3. 庫存管理:庫存設備需定期輪換使用,確保所有設備處于良好狀態(tài),且?guī)齑媪坎坏陀诳側藬?shù)的20%。
4. 培訓教育:每季度組織一次實戰(zhàn)演練,使礦工熟悉設備使用并在緊急情況下能迅速應對。
5. 記錄跟蹤:所有檢查結果和維修記錄應錄入管理系統(tǒng),便于追蹤設備歷史和預測潛在問題。
規(guī)范
執(zhí)行這些規(guī)定時,應遵循以下規(guī)范: - 設備配備必須嚴格執(zhí)行,不得遺漏。 - 維護工作需由專業(yè)人員進行,確保操作準確無誤。 - 培訓教育應結合實際操作,提高礦工的應急處理能力。 - 記錄要詳實、準確,便于分析設備性能和故障模式。
重要性
礦燈和自救器的有效管理檢查制度對于礦工的生命安全具有決定性作用。良好的管理制度可以預防設備故障,減少事故風險,同時提升礦工在緊急情況下的自救能力。因此,我們務必重視并嚴格執(zhí)行這一制度,以確保礦工的生命安全和礦井的安全生產(chǎn)環(huán)境。
礦燈、自救器管理檢查制度范文
第1篇 礦燈、自救器管理檢查制度
礦燈、自救器管理檢查制度
礦燈、自救器管理檢查制度
一、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礦燈和自救器,否則,不得入井。
二、機電科要建礦燈總臺帳,礦燈房建分臺帳,分臺帳要與總臺帳保持一致,正常情況下每月對一次臺帳,遇有人員變更或礦燈和自救器更替,要隨時核對臺帳。出現(xiàn)誤差時,分析原因,及時糾正,否則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三、所有入井人員、實行一人一號制,不得轉借、否則罰責任人
50 元/次。除特殊情況外,不得借用備用燈,否則對燈房管理人員進行處罰,確實需要借用備用燈時,由主管正職簽發(fā)借燈條。
四、礦燈與自救器的發(fā)放使用對號發(fā)放、不得借發(fā)。出現(xiàn)不對號發(fā)放、對燈房發(fā)放人員進行處罰。
五、使用礦燈的人員在工作變動、離退或辭退時,必須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寫出證明主管人簽字后,送交燈房,燈房負責人及時安排注銷該燈號,停止發(fā)放該礦燈。新員工調入需要增加礦燈時,由主要負責人寫出證明到機電負責人簽字后,送交燈房,由燈房負責人及時辦理,同時納入正常管理。所有礦燈和自救器必須當班交到燈房,否則,按丟失處理。所有離礦、離崗員工在辦理手續(xù)前,必須將礦燈和自救器交到燈房,并由燈房負責人出具證明,私自帶走者按原價兩倍從工資中扣除。
礦燈、自救器管理檢查制度
六、發(fā)放工必須掌握清礦燈的使用情況,每次交接班時要清點礦燈和自救器在架數(shù)量,必須與本架在冊數(shù)相吻合,并做好交接班記錄,否則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七、如果發(fā)現(xiàn)礦燈和自救器數(shù)量不對或有損壞現(xiàn)象時,當班必須落實清,查清原因,否則對當班人員進行處罰。
第2篇 礦燈定期檢查維修及變新制度
一、包修燈箱人員,每月每盞礦燈及燈箱來一次全面整修,使礦燈零件完整緊固可靠,燈線,燈盒電池不夠良好要及時整修,如發(fā)現(xiàn)明燈時間達到8小時,壽命到期的可以更換新燈。
二、對充電礦燈要每隔一小時檢查一次電壓,保持電壓(4.9-5.1伏)正常。
三、礦燈每月要做到均充電一次,長期不上班的礦燈停充,以免把燈充壞。
四、按規(guī)定礦燈使用壽命一年,采煤隊為11個月,其他13個月,平均壽命一年,礦燈使用壽命達不到的,應追查管理人員責任,酌情處理。
第3篇 礦燈定期檢查維修制度
為保證井下職工合理使用礦燈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對每批礦燈使用時間進行登記注冊,標明第一次上燈時間,使用中間有任何異常情況及時。
二、對所發(fā)現(xiàn)充電不足,亮燈時間不夠的礦燈及時收回修理。
三、對于其他原因造成礦燈損壞的,對用燈本人進行處理后要及時修理。
四、每周對充電架進行檢查,每月對充電架進行拆開檢修,并隨時處理問題。
五、對礦燈共性問題要及時聯(lián)系廠家整改并返廠檢修,并對礦燈及時進行檢驗。
六、對礦燈檢修工要定期培訓學習,提高檢修工技術水平。
第4篇 礦燈檢查、維修、更新制度
一、礦燈應做到一班三檢查:即交接班檢查、發(fā)燈檢查、收燈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立即處理,違反一次罰款20元。
二、礦燈更新必須寫出書面申請報機電運輸科審查,礦燈使用不超期不得申請更新。
三、因意外造成礦燈報廢,必須出具證明資料報機電運輸科審查核實后,方可申請更新。
四、外借不還或丟失的礦燈,必須由責任者賠償后,方可申請報廢,違反一次罰款20元。
本制度由機電運輸科監(jiān)督執(zhí)行。
第5篇 礦燈日常充電檢查制度
1、日常充電過程中,必須對充電電壓、充電指示表、充電彈簧片、以及燈頭在燈架上的狀態(tài)實行不間斷檢查。
2、礦燈的日常充電檢查,當班充電工每小時檢查一次,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
3、機電部門對礦燈的日常充電實行不定期的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
4、發(fā)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的,罰款10元 。
(1)礦燈上架前必須進行防爆檢查,上架礦燈失爆的(每盞)。
(2)充電電壓不在4.9-5.1伏范圍內的(每盞)。
(3)充電架上的充電指示表壞或壞充電彈簧片在24小時內不及時更換的。
(4)充電工未檢查出來或檢查出來后沒有及時檢修的。
(5)燈頭損壞造成礦燈不正常充電的。
(6) 燈線電纜不按標準打結的。
(7)其他原因造成礦燈不能正常充電的。
(8)每發(fā)出一盞紅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