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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9篇

更新時間:2024-05-16 查看人數:37

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

內容

一、安全監(jiān)察的定義與目標 安全監(jiān)察是指通過對工作場所、設備設施、作業(yè)流程的系統性檢查,確保符合國家安全法規(guī)和企業(yè)內部的安全管理規(guī)定,預防和控制事故的發(fā)生,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企業(yè)財產不受損失。

二、安全監(jiān)察的范圍與頻率

1. 每日巡查:由現場管理人員進行,重點關注設備運行狀況、人員操作行為、安全防護設施的完好性。

2. 周期性檢查:每月進行一次全面安全審查,涵蓋所有工作區(qū)域,包括倉庫、生產線、實驗室等。

3. 專項審計:針對特定風險領域,如電氣安全、消防安全、職業(yè)健康等,每季度進行一次。

三、安全監(jiān)察程序

1. 制定監(jiān)察計劃:明確監(jiān)察目標、內容、時間及人員分工。

2. 實施監(jiān)察:依據安全標準和操作規(guī)程,記錄發(fā)現的問題。

3. 編制報告:詳細記錄監(jiān)察結果,包括問題描述、原因分析和改進建議。

4. 跟進整改:督促責任部門按時完成整改,并驗證效果。

5. 形成閉環(huán):將監(jiān)察結果納入安全管理檔案,供下次監(jiān)察參考。

四、安全監(jiān)察的職責劃分

1.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監(jiān)察計劃的制定和執(zhí)行,協調各部門配合。

2. 現場管理人員:負責日常巡查,及時上報并處理安全隱患。

3. 人力資源部:負責監(jiān)察培訓,提升員工安全意識和技能。

4. 各業(yè)務部門:負責本部門的安全管理,落實整改措施。

五、安全監(jiān)察的保障措施

1. 設立專門的安全基金,用于安全設施的維護和更新。

2. 定期開展安全培訓,提升員工的安全素質。

3. 建立激勵機制,表彰在安全管理中有突出表現的個人或團隊。

標準

1. 符合國家《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

2. 企業(yè)內部應建立完善的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并定期修訂。

3. 所有員工必須接受安全培訓,了解并遵守安全操作規(guī)程。

4. 安全監(jiān)察結果應公開透明,對發(fā)現的問題及時整改,確保整改率達到100%。

5. 對于重大安全隱患,應立即采取臨時措施,并啟動應急預案。

考試題及答案

1. 什么是安全監(jiān)察?(答案:安全監(jiān)察是通過對工作場所、設備設施、作業(yè)流程的系統性檢查,確保符合國家安全法規(guī)和企業(yè)內部的安全管理規(guī)定,預防和控制事故的發(fā)生。)

2. 安全監(jiān)察的頻率如何設定?(答案:包括每日巡查、周期性檢查和專項審計,具體頻率為每日巡查、每月全面審查、每季度專項審計。)

3. 誰負責監(jiān)察計劃的制定和執(zhí)行?(答案: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監(jiān)察計劃的制定和執(zhí)行。)

4. 發(fā)現安全隱患后,如何處理?(答案:記錄問題,分析原因,提出改進建議,督促整改并驗證效果,形成閉環(huán)管理。)

5. 安全監(jiān)察的保障措施有哪些?(答案:設立安全基金,定期培訓,建立激勵機制。)

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范文

第1篇 氧氣乙炔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為了加強氣瓶的安全監(jiān)察,保證氣瓶安全使用,促進國民經濟的發(fā)展,保護人身和國家財產安全,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特制訂本規(guī)程。

第2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正常環(huán)境溫度(-40—60℃)下使用的、公稱工作壓力為10-30pa(表壓,下同)、公稱容積為0.4—1000l、盛裝永久氣體或液化氣體的氣瓶。本規(guī)程不適用于盛裝溶解氣體、吸附氣體的氣瓶,滅火用的氣瓶,非金屬材料制成的氣瓶,以及運輸工具上和機器設備上附屬的瓶式壓力容器。

第3條本規(guī)程的規(guī)定,是對氣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氣瓶的設計、制造、充裝、運輸、儲存、使用、檢驗和改裝等,應符合本規(guī)程的規(guī)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認真貫徹本規(guī)程,各級勞動部門負責監(jiān)督檢查。

第4條研制、開發(fā)氣瓶產品,其技術要求如與本規(guī)程不符合,應在試驗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礎上,進行產品試制。試制時應連續(xù)生產不少于四個批量。試制品經省級主管部門和同級勞動部門審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圍和規(guī)定時間內試用,同時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全監(jiān)察局備案。試用期滿后,按本規(guī)程附錄3《氣瓶技術鑒定的內容和要求》進行鑒定。有關產品試制和鑒定,以及制造資格認可的要求,應符合勞動部的有關規(guī)定。

第5條進口氣瓶的管理按國家商檢局和原勞動人事部頒發(fā)的《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監(jiān)督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二章 一般規(guī)定

第6條氣瓶盛裝的氣體,按其臨界溫度分為三類:

1.臨界溫度小于-10℃的為永久氣體;

2.臨界溫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為高壓液化氣體;

3.臨界溫度大于70℃的低壓液化氣體。

第7條氣瓶的壓力系列如表1規(guī)定。氣瓶的水壓試驗壓力,應為公稱工作壓力的1.5倍。

第8條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對于盛裝永久氣體的氣瓶,系指在基準溫度時(一般為20℃),所盛裝氣體的限定充裝壓力;壓力盛裝液化氣體的氣瓶,系指溫度為60℃℃時瓶內氣體的壓力限定植。盛裝高壓液化氣體的氣瓶,其公稱工作壓力不得小于8mpa。

盛裝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的液化氣體的氣瓶,其公稱工作壓力的選用應適當提高。常用氣體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如表2規(guī)定。

第9條氣瓶的公稱容積系列,應在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中規(guī)定。

第10條毒性程度為極度或高度危害氣體的氣瓶上,禁止裝配易熔塞、爆破片及其它泄壓裝置。

第11條氣瓶的鋼印標記是識別氣瓶的依據。鋼印標記必須準確、清晰。鋼印的位置和內容,應符合本規(guī)程附錄1《氣瓶的鋼印標記和檢驗色標》的規(guī)定。

第12條氣瓶外表面的顏色、字樣和色環(huán),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7144《氣瓶顏色標記》的規(guī)定。

第13條氣瓶的產權單位應建立氣瓶檔案。氣瓶檔案包括:合格證、產品質量證明書、氣瓶改裝記錄等。氣瓶的檔案應保存到氣瓶報廢為止。氣瓶的產權單位應按規(guī)定向所在地地、市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報告本單位擁有的氣瓶種類和數量。

第14條氣瓶應專用,如確實需要改裝其他氣體,改裝工作應由氣瓶檢驗單位進行。

第三章 材 料

第15條制造氣瓶瓶體的材料,應符合氣瓶產品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并應有質量合格證明書。

第16條鋼質氣瓶瓶體材料,必須是平爐、電爐或吹氧堿性轉爐冶煉的鎮(zhèn)靜鋼。制造無縫氣瓶的優(yōu)質碳素鋼或合金鋼坯料,應適合于壓力沖拔加工;制造焊接氣瓶的材料,必須具有良好的壓延和焊接性能。

寒冷地區(qū)(見本規(guī)程附錄2《寒冷地區(qū)的劃分》使用的鋼質氣瓶的瓶體材料,應具有良好的耐低溫沖擊性能,其低溫沖擊試驗方法和合格指標,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規(guī)定。

第17條制造鋁合金氣瓶瓶體的材料、應具有良好的抗晶間腐蝕性能。

第18條采用氣瓶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之外的材料制造氣瓶,可參照本規(guī)程第4條的規(guī)定辦理。該材料在未納入氣瓶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之前,不應大量用于氣瓶制造。

第19條采用國外材料制造氣瓶瓶體,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材料牌號應是國外壓力容器或氣瓶用材料標準所列的牌號,并有相應的技術要求、性能數據和工藝資料;

2.技術要求和性能數據,一般不低于本規(guī)程和我國相應氣瓶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

3.使用國外材料制造氣瓶之前,應先進行冷、熱加工試驗,焊接及熱處理工藝評 定,并制訂出相應的工藝文件。

第20條氣瓶制造單位,必須按爐罐號對制造氣瓶瓶體的材料進行化學成份驗證分析,按批號進行機械性能驗證檢查,按相應標準的規(guī)定進行探傷、低倍組織等驗證檢查。

第四章 設 計

第21條氣瓶的設計,實行設計文件審批制度。

無縫氣瓶和焊接氣瓶的設計文件,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局審批;液化石油氣瓶的設計文件,由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呂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審批。經審查批準的設計文件,由審批部門在總圖上蓋審批標記。審批標記如下:

第22條氣瓶設計單位,必須向氣瓶設計的審批機構提供完整的設計文件,包括:

1.設計任務書;

2.設計圖樣;

3.設計計算書,其中應有容積計算、強度計算、必要的剛度校核、設計壁厚的選定等內容;

4.設計說明書,應包括設計參數的選擇與依據、材料的選擇、附件的選擇、主要生產工藝要求、檢驗要求等;

5.標準化審查報告;

6.使用說明書,應包括充裝和使用要求及安全操作要點等。 第23條 設計條瓶瓶體厚度采用的計算公式和設計選用的厚度值,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的規(guī)定。

設計時,瓶體材料的屈服強度和抗拉強度,應選用材料標準規(guī)定值的下限或熱處理保證值。屈服強度與抗拉強度的比值,應不大于表3規(guī)定。

第24條煤氣、一氧化碳氣體一般應選用鋁合金氣瓶盛裝。

第25條高壓氣瓶的瓶體,必須采用無縫結構。

第26條無縫氣瓶瓶體與不可拆附件的連接,不得采用焊接。

第27條無縫氣瓶的底部結構,應符合以下要求:

1.結構型式和尺寸,應符合國家標準的規(guī)定;

2.凸形底與筒體的連接部位應圓滑過渡,其厚度不得小于筒體設計厚度值;

3.凹形底的環(huán)殼與筒體之間應有過渡段,過渡段與筒體的連接應圓滑過渡。

第28條焊接氣瓶瓶體結構應為:縱向焊縫不多于一條,環(huán)向焊縫不多于二條。

第29條瓶體主焊縫應采用全焊透對接接頭,單面焊接的縱向焊縫根部不準有永久性墊板。

第30條公稱容積大于、等于5升的氣瓶,應配有瓶帽或保護罩;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應配有底座。

第31條有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均認為改變原設計,應按本規(guī)程第21條的規(guī)定,重新辦理設計文件審批:

1.改變氣瓶瓶體材料牌號。

2.改變設計壁厚。

3.改變瓶體結構、形狀。

第五章 制 造

第32條氣瓶制造單位,必須有勞動部門頒發(fā)的制造許可證,并按批準的類別和范圍制造。

第33條氣瓶正式投產前,應按照勞動部有關壓力容器制造資格認可規(guī)定中產品試制和技術鑒定的要求,取得技術鑒定合格證書。氣瓶的技術鑒定還應符合本規(guī)程附錄3《氣瓶技術鑒定的內容和要求》的規(guī)定。

第34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按照本規(guī)程附錄3《氣瓶技術鑒定的內容和要求》,重新進行技術鑒定:

1.改變冷、熱加工,焊接、熱處理等主要制造工藝。

2.正常生產滿五年。

3.中斷生產超過六個月。

第35條氣瓶應按批組織生產,氣瓶的分批和批量,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無縫氣瓶應按同一設計、同一爐罐號材料、同一制造工藝以及按同一熱處理規(guī)范進行連續(xù)熱處理的條件分批。

2.焊接氣瓶應按同一設計、同一材料牌號、同一焊接工藝以及按同一熱處理規(guī)范進行連續(xù)熱處理的條件分批。

3. 小容積氣瓶的批量不得大于202只;中容積氣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2只;大容積氣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只.

第36條無縫氣瓶制造單位應在有關技術文件中,對氣瓶沖壓、拉撥的沖頭,旋壓或模壓收口的模板或模具,做出定期檢查、修理和更換的規(guī)定。

第37條焊接氣瓶瓶體主焊縫,必須采用自動焊。

制造單位必須進行焊接工藝評定,并制定出焊接工藝規(guī)程和焊縫返修工藝要求。焊接工藝評定應參照有關鋼制壓力容器焊接工藝評定標準的要求進行。

第38條焊接氣瓶的施焊焊工,必須按勞動部頒發(fā)的《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規(guī)則》考試合格,取得焊工合格證。

第39條氣瓶的焊接工作,應在相對濕度不大于90%,溫度不低于0℃的室內進行。

第40條氣瓶的熱處理,必須采用整體熱處理。

經整體熱處理的焊接氣瓶,一般不應再進行焊接工作。

第41條氣瓶制造質量的檢驗和檢測項目、要求,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規(guī)定。

第42條從事氣瓶無損檢測工作的人員,必須按勞動部頒發(fā)的《鍋爐壓力容器無損檢測人員資格鑒定考核規(guī)則》進行考核,并取得資格證書。所承擔的無損檢測工作,應與資格證書中認可的探傷方法和等級相一致。

第43條氣瓶出廠時,制造單位應逐只出具產品合格證,按批出具批量檢驗質量證明書。產品合格證和批量檢驗質量證明書的內容,應符合相應的產品標準的規(guī)定。同時必須在產品合格證的明顯位置上,注明制造單位的制造許可證編號。

第2篇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技術措施

1鋼板

1.1 碳素鋼和低合金鋼鋼板

1.1.1鋼板的標準、使用狀態(tài)及許用應力按表1的規(guī)定。

1.1.2殼體用鋼板(不包括多層容器的層板)應按表2的規(guī)定逐張進行超聲檢測,鋼板超聲檢測方法和質量等級按jb/t 4730.3的規(guī)定。

1.1.3受壓元件用鋼板,其使用溫度下限按表3的規(guī)定,表3中q245r和q345r鋼板在下述使用條件下應在正火狀態(tài)下使用。

a)用于多層容器內筒的q245r和q345r;

b) 用于殼體的厚度大于36mm的q245r和q345r;

c) 用于其他受壓元件(法蘭、管板、平蓋等)的厚度大于50mm的q245r和q345r。

1.2高合金鋼鋼板

鋼板的標準、厚度范圍及許用應力按表4的規(guī)定。

2鋼管

2.1碳素鋼和低合金鋼鋼管

2.1.1鋼管的標準、使用狀態(tài)及許用應力按表5的規(guī)定。對壁厚大于30mm的鋼管和使用溫度低于-20℃的鋼管,表中的正火不允許用終軋溫度符合正火溫度的熱軋來代替。

2.1.2gb 9948中各鋼號鋼管的使用規(guī)定如下:

a) 換熱管應選用冷拔或冷軋鋼管,鋼管的尺寸精度應選用高級精度;

b) 外徑不小于70mm,且壁厚不小于6.5mm的10和20鋼管,應分別進行-20℃和0℃的沖擊試驗,3個縱向標準試樣的沖擊功平均值應不小于31j。10和20鋼管的使用溫度下限分別為-20℃和0℃。

2.1.3gb6479中各鋼號鋼管的使用規(guī)定如下:

a)鋼中含硫量應不大于0.020%;

b)換熱管應選用冷拔或冷軋鋼管,鋼管尺寸精度應選用高級精度;

c)外徑不小于70mm,且壁厚不小于6.5mm的20和16mn鋼管,應分別進行0℃和-20℃的沖擊試驗,3個縱向標準試樣的沖擊功平均值應分別不小于31j和34j。20和16mn鋼管的使用溫度下限分別為0℃和-20℃。

2.1.4使用溫度低于-20℃的鋼管,其鋼號、使用狀態(tài)和沖擊試驗溫度(即鋼管的使用溫度下限)按表6的規(guī)定。表中16mn鋼的化學成分應符合p≤0.025%、s≤0.012%的規(guī)定,外徑不小于70mm,且壁厚不小于6.5mm的鋼管進行-40℃的沖擊試驗,3個縱向標準試樣的沖擊功平均值應不小于34j。

09mnd和09mnnid鋼管的相關規(guī)定見4.2.2和4.2.3。

2.2高合金鋼鋼管

鋼管的標準、壁厚范圍及許用應力按表7的規(guī)定。鋼管的交貨狀態(tài)應按表7中相應鋼管標準的規(guī)定。表7中gb13296和gb/t 14976鋼號中的統一數字代號系按gb/t20878的規(guī)定。

第3篇 車載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

總則

第1條為了加強氣瓶的安全監(jiān)察,保證氣瓶安全使用,促進國民經濟的發(fā)展,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產品質量法》、《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制訂本規(guī)程。

第2條本規(guī)程適用于正常環(huán)境溫度(-40~60℃)下使用的、公稱工作壓力為1.0~30mpa(表壓,下同)、公稱容積為0.4~3000l、盛裝永久氣體、液化氣體或混合氣體的無縫、焊接和特種氣瓶(“特種氣瓶”指車用氣瓶、低溫絕熱氣瓶、纖維纏繞氣瓶和非重復充裝氣瓶等,其中低溫絕熱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的下限為0.2mpa)。

本規(guī)程不適用于盛裝溶解氣體、吸附氣體的氣瓶,以及機器設備上附屬的瓶式壓力容器。

第3條本規(guī)程的規(guī)定是對氣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氣瓶的設計、制造、充裝、運輸、儲存、經銷、使用和檢驗等,均應符合本規(guī)程的規(guī)定。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執(zhí)行本規(guī)程,各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負責監(jiān)督檢查。

第4條氣瓶產品應符合相應國家標準的規(guī)定。標準中應包括產品型式試驗的內容和要求。暫時沒有國家標準的產品,由制造企業(yè)采用或參照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制訂企業(yè)標準。企業(yè)標準需經全國氣瓶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評審備案。

第5條研制、開發(fā)氣瓶及其附件新產品,應在試驗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礎上進行產品試制。試制品應符合產品標準的要求,并按本規(guī)程附錄3《氣瓶型式試驗技術評定的內容和要求》,由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局授權的單位組織專家進行技術評定。經型式試驗技術評定合格的氣瓶,允許在省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指定的范圍和規(guī)定時間內試用。試用期滿后,按程序辦理制造資格認可手續(xù)。

第6條進口氣瓶的管理按《進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和《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監(jiān)督管理辦法》執(zhí)行。向我國出口氣瓶及其附件的境外制造企業(yè),必須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頒發(fā)的安全質量許可證書。

第一章 第一章 一般規(guī)定

第7條瓶裝氣體的分類按gb 16163《瓶裝壓縮氣體分類》規(guī)定。按其臨界溫度可劃分為三類:

1. 臨界溫度小于-10℃的為永久氣體;

2. 臨界溫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為高壓液化氣體;

3. 臨界溫度大于70℃的為低壓液化氣體。

第8條氣瓶的壓力系列如表1規(guī)定。氣瓶的水壓試驗壓力,一般應為公稱工作壓力的1.5倍;特殊情況者,按相應國家標準的具體規(guī)定。

表1 (mpa)

壓力類別

高壓

低壓

公稱工作壓力

30 20 15 12.5 8

5 3 2 1

水太試驗壓力

45 30 22.5 18.8 12

7.5 4.5 3 1.5

第9條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對于盛裝永久氣體的氣瓶,系指在基準溫度時(一般為20℃),所盛裝氣體的限定充裝壓力;對于盛裝液化氣體的氣瓶,系指溫度為60℃時瓶內氣體壓力的上限值。

盛裝高壓液化氣體的氣瓶,其公稱工作壓力不得小于8mpa。盛裝有毒和劇毒危害的液化氣體的氣瓶,其公稱工作壓力的選用應適當提高。

常用氣體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如表2規(guī)定。

表2

氣體類別

公稱工作

壓力mpa

常用氣體

永久氣體

tc<-10℃

30

空氣、氧、氫、氮、氬、氦、氖、氪、甲烷、煤氣、天然氣、氟等

20

15

空氣、氧、氫、氮、氬、、氦、氖、甲烷、煤氣、三氟化硼、四氟甲烷(r-14)、一氧化碳、一氧化氮、氘(重氫)、氪等

20

二氧化碳、一氧化二氮(氧化亞氮)、乙烷、乙烯、硅烷、磷烷、乙硼烷等

15

液化氣體tc≥-10℃

高壓液化

氣體

~10℃≤

tc≤70℃

12.5

氙、一氧化二氮(氧化亞氮)、六氟化硫、氯化氫、乙烷、乙烯、三氟氯甲烷(r-13)、三氟甲烷(r-23)、六氟乙烷(r-116)、1.1二氟乙烯(偏二氟乙烯)(r-1132a)、氟乙烯(r-1141)、三氟溴甲烷(r-13b1)等

8

六氟化硫、三氟氯甲烷(r-13)、1.1二氟乙烯(偏二氟乙烯)(r-1132a)、六氟乙烷(r-116)、氟乙烯(r-1141)、三氟溴甲烷(r-13b1)等

氣體類別

公稱工作

壓力mpa

常用氣體

低壓液化氣體tc>70℃

5

溴化氫、硫化氫、碳酰二氯(光氣)、硫酰氟等

3

氨、二氟氯甲烷(r-22)、1.1.1三氟乙烷(r-143a)等

2

氯、二氧化硫、環(huán)丙烷、六氟丙烯、二氟二氯甲烷(r-12)、1.1二氟乙烷(r-152a)、氯甲烷、二甲醚、二氧化氮、三氟氯乙烯(r-1113)、溴甲烷、氟化氫、五氟氯乙烷(r-115)等

1

正丁烷、異丁烷、異丁烯、1-丁烯、1.3丁二烯、一氟二氯甲烷(r-21)、四氟二氯乙烷(r-114)、二氟氯乙烷(r-142b)、二氟溴氯甲烷(r-12b1)、氯乙烷、氯乙烯、溴乙烯、甲胺、二甲胺、三甲胺、乙胺、乙烯基甲醚、環(huán)氧乙烷、八氟環(huán)丁烷(r-c318)、(順)2-丁烯、(反)2-丁烯、三氯化硼(氯化硼)、甲硫醇(硫氫甲烷)、三氟氯乙烷(r-133a)等

盛裝混合氣體或未列入表2的其他氣體的氣瓶,其公稱工作壓力可按相應國家標準的規(guī)定,或參照本規(guī)程第5條辦理。

第10條氣瓶的公稱容積系列,應在相應的標準中規(guī)定。一般情況下,12升(含12升)以下為小容積,12升以上至100升(含100升)為中容積,100升以上為大容積。

第11條盛裝毒性程度為有毒或劇毒的氣體的氣瓶上,禁止裝配熔合金塞、爆破片及其他泄壓裝置。

第12條氣瓶的鋼印標記是識別氣瓶的依據。鋼印標記必須準確、清晰、完整,以永久標記的形式打印在瓶肩或不可卸附件上。應盡量采用機械方法打印鋼印標記。鋼印的位置和內容,應符合本規(guī)程附錄1《氣瓶的鋼印標記和檢驗色標》的規(guī)定。纖維纏繞氣瓶、低溫絕熱氣瓶和高強度鋼氣瓶的制造鋼印標記按相應國家標準的規(guī)定。特殊原因不能在規(guī)定位置上打鋼印的,必須按鍋爐壓力器安全監(jiān)察局核準的方法和內容進行標注。

氣瓶制造企業(yè)的代號和氣瓶注冊商標必須在制造許可證批準機構備案。

第13條氣瓶外表面的顏色、字樣的色環(huán),必須符合gb7144《氣瓶顏色標志》的規(guī)定,

并在瓶體上以明顯字樣注明產權單位和充裝單位。盛裝未列入國家標準規(guī)定的氣體和混合氣體的氣瓶,其外表面的顏色、字樣和色環(huán)均須符合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局核準的方案。

第14條氣瓶警示標簽的字樣、制作方法及應用應符合gb 16804《氣瓶警示標簽》的規(guī)定。

第15條氣瓶的充裝單位對自有氣瓶和托管氣瓶的安全使用以及按期檢驗負責,并應

建立氣瓶檔案。氣瓶檔案包括:合格證、產品質量證明書、氣瓶檢驗記錄等。氣瓶的檔案應保存到氣瓶報廢為止。

氣瓶充裝單位應按規(guī)定向所在地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報告自有氣瓶和托管氣瓶的種類和數量。

第16條從本規(guī)程實施之日起,新投入使用的氣瓶的產權應為氣瓶充裝單位所有。已

投入使用的氣瓶的產權如不屬于氣瓶充裝單位,宜將氣瓶產權轉為氣瓶充裝單位,或者由氣瓶產權人與氣瓶充裝單位辦理托管手續(xù)。

第17條氣瓶必須專用。只允許充裝與鋼印標記一致的介質,不得改裝使用。

第18條進口氣瓶的安全性能應依據強制性國家標準進行檢驗,其中涉及氣瓶安全質

量的關鍵項目,如:溫度、水壓試驗壓力、瓶體力學性能、無損檢測、水壓爆破試驗和各項型式試驗均不得低于相應國家標準的規(guī)定。暫時沒有國家標準的氣瓶產品,按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局核準的要求檢驗。

第19條 進口氣瓶檢驗合格后,由檢驗單位逐只打檢驗鋼印,涂檢驗色標。氣瓶表面

的顏色、字樣和色環(huán)應符合國家標準gb 7144《氣瓶顏色標記》的規(guī)定。

第三章 材 料

第20條 制造氣瓶的主體材料應符合相應國家標準的規(guī)定,還應符合相關氣瓶產品標

準對材料的要求。材料生產單位必須合格證材料質量合格,并提供質量證明書原件,質量證明書的內容必須填寫齊全,并經質量檢驗部門蓋章確認。材料生產單位應在材料規(guī)定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標志。氣瓶制造單位從非材料生產單位購進氣瓶用材料時,應同時取得材料生產單位的質量證明書原件或加蓋供材單位檢驗公章和經辦人章的有效復印件。氣瓶制造單位應對所購得的氣瓶用材料及材料質量證明書的真實性與一致性負責。

瓶體材料還應滿足與所裝氣體相容性的要求。

第 21條鋼質氣瓶瓶體材料及纏繞氣瓶鋼質內膽材料,必須是電爐或氧氣轉爐冶煉的鎮(zhèn)靜鋼。制造無縫氣瓶的優(yōu)質碳素鋼或合金鋼坯料,應適合壓力加工;制造焊接氣瓶的瓶體材料,必須具有良好的壓延和焊接性能。

寒冷地區(qū)(見本規(guī)程附錄2《寒冷地區(qū)的劃分》)使用的鋼質氣瓶的瓶體材料,應具有良好的低溫沖擊性能,其低溫沖擊試驗方法和合格指標,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規(guī)定。

第22條制造鋁合金氣瓶瓶體及纖維纏繞氣瓶鋁合金內膽的材料,應具有良好的抗晶間腐蝕性能。

第23條 采用氣瓶國家標準規(guī)定之外的材料或新研制的材料試制氣瓶,材料生產企業(yè)應按照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局備案的企標或供貨技術條件供貨。氣瓶制造廠在向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局提出試用申請后,按核準的數量試制氣瓶。

第24條 第24條 采用國外材料制造氣瓶瓶體,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材料牌號應是國外壓力容器或氣瓶用材標準所列牌號,有相應的技術要求、性能數據和工藝資料;

2.技術要求和性能數據應不低于本規(guī)程和我國相應氣瓶國家標準的規(guī)定;

3.使用國外材料制造氣瓶之前,企業(yè)應先進行冷熱加工工藝試驗、焊接及熱處理工藝評定,并制訂出相應的工藝文件。

第25條氣瓶制造單位,必須按爐罐號對制造氣瓶瓶體的金屬材料進行化學成份驗證分析,按批號進行力學性能驗證檢驗,按相應標準的規(guī)定進行無損檢測、低倍組織驗證檢查。

對盛裝有應力腐蝕傾向氣體的鋼質氣瓶,應控制材料的實際抗拉強度不超過880 mpa,實際屈強比不超過0.90。原材料無縫鋼管表面應采用超聲波進行無損檢測,瓶體表面不應有褶疊、分層、裂紋等缺隱陷存在。

第四章 設 計

第25條 氣瓶的設計,實行設計文件審批制度。氣瓶制造所采用的設計文件必須經審核批準。

無縫氣瓶、焊接氣瓶和特種氣瓶的設計文件,由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局審批;液化石油氣瓶制定全國通用的設計文件,由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局審批。經審查批準的設計文件,在總圖和瓶體部件圖上蓋審批標記。審批標記如下:

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局

氣瓶設計審查批準專用章

質技監(jiān)鍋局審字第_ _ _號

年月 日

第27條氣瓶制造單位向審批機構提出審批申請時,應同時提交完整的設計文件和產品型式試驗報告。設計文件包括:

1.設計任務書,應給出使用介質、工作溫度、工作壓力、容積、主要技術要

求等;

2.設計圖樣,應包括設計總圖、零部件圖、主要技術參數、技術要求;

3.設計計算書,應有容積計算、強度計算、必要的剛度校核、設計壁厚的確定等內容;

4.設計說明書,應包括設計參數選擇與依據、材料的選擇、安全附件的選擇、主要生

產工藝要求、檢驗要求等;

5.標準化審查報告;

6.使用說明書,應包括充裝和使用要求以及安全操作要點等。

第28條 確定氣瓶瓶體厚度采用的設計公式和設計選用的厚度值,應符合相應國家標準或經核準備案的企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纖維纏繞氣瓶的瓶體設計應采用應力分析設計方法。

設計時,瓶體金屬材料的屈服強度和抗拉強度,應選用材料標準規(guī)定的下限或熱處理保證值。屈服強度的設計選用值與抗拉強度的比值,一般應不大于表3的規(guī)定。特殊情況按相應標準的規(guī)定。

表3

結構型式

熱處理方式

屈服強度/抗拉強度

無縫結構

鋼質

正火或正火+回火

0.75

淬火+回火

0.85

鋁合金

固溶處理

0.85

焊接結構

正火或退火

0.80

第29條煤氣、一氧化碳氣體一般應選用鋁合金氣瓶盛裝。

第30條 高壓氣瓶的瓶體,必須采用無縫結構。

第31條 無縫氣瓶瓶體與不可拆附件的連接,不得采用焊接。

第32條 無縫氣瓶的底部結構,應符合以下要求:

1.結構型式和尺寸,應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規(guī)定;

2.凸形底與筒體的連接部位應園滑過渡,其厚度不得小于筒體設計厚度值;

3.凹形底的環(huán)殼與筒體之間應有過渡段,過渡段與筒體的連接應園滑過渡.

第33條焊接氣瓶瓶體結構應為:縱向焊縫不多于一條,環(huán)向焊縫不多于二條。

第34條 焊接氣瓶瓶體焊縫(包括縱向和環(huán)向焊縫)應采用全焊透對接接頭。

第35條盛裝可燃氣體的纖維纏繞氣瓶應選用金屬材料內膽(鋼質或鋁合金)。纏繞纖維可選用玻璃纖維、芳綸纖維或碳纖維,可采用環(huán)向纏繞或全纏繞。

第36條 公稱容積大于等于5升的氣瓶,應配有固定瓶帽或保護罩;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應配有底座(呼吸器及采用固定支架或集裝框架的氣瓶除外)。

第37條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為改變原設計,應重新辦理設計審批:

1.改變氣瓶瓶體材料牌號;

2.改變設計壁厚;

3.改變瓶體結構、形狀。

第五章 制造

第38條 氣瓶制造單位必須持有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頒發(fā)的制造許可證,并按批準的項目和審批的設計文件制造氣瓶。

第39條 氣瓶正式投產前,應按有關標準進行型式試驗,型式試驗的內容和要求還應符合本規(guī)程附錄 3《氣瓶型式試驗技術評定的內容和要求》的規(guī)定。

第40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按照本規(guī)程附錄3《氣瓶型式試驗技術評定的內容和要求》,重新進行型式試驗:

1.改變原設計;

2.中斷生產超過六個月;

3.改變冷熱加工、焊接、熱處理等主要制造工藝。

第41條氣瓶應按批組織生產,氣瓶的分批和批量,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無縫氣瓶應按同一設計、同一爐罐號材料,同一制造造工藝以及按同一熱處理規(guī)范連續(xù)進行熱處理的條件分批。

2.焊接氣瓶應按同一設計、同一材料牌號、同一焊接工藝以及按同一熱處理規(guī)范連續(xù)進行熱處理的條件分批。

3.纖維纏繞氣瓶的金屬內膽的分批,與本條第1款相同;成品瓶按同一規(guī)格、同一設計、同一制造工藝,連續(xù)生產為條件分批。

4.低溫絕熱氣瓶應按同一設計、同一材料牌號、同一焊接工藝、同一絕熱工藝為條件分批。

5.小容積氣瓶的批量不得大于202只;中容積氣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2只;大容積氣瓶批量不得大于50只。特殊情況按產品標準的規(guī)定。

第42條 無縫氣瓶制造單位應在有關技術文件中,對氣瓶沖壓、拉拔的沖頭,旋壓或模壓收口的模板或模具,做出投入使用前的工藝驗證、定期檢查、修理和更換的規(guī)定。

第43條焊接氣瓶瓶體的縱、環(huán)焊縫,必須采用自動焊。瓶閥閥座與瓶體的焊接,應盡量采用自動焊。

制造單位必須進行焊接工藝評定,并制定出焊接工藝規(guī)程和焊縫返修工藝要求,且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規(guī)定。

第44條 焊接氣瓶的施焊焊工,必須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焊工考試規(guī)則》考試

合格,取得相應的焊接資格。

第45條氣瓶的焊接工作,應在相對濕度不大于90%,溫度不低于0℃的室內進行。

第46條氣瓶的熱處理,必須采用整體熱處理。經整體熱處理的焊接氣瓶,不得再進行焊接工作,如再施焊,必須重新進行熱處理。

第47條 氣瓶制造質量的檢驗和檢測項目及要求,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或經評審備案的企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水壓爆破試驗宜采用自動記錄裝置,繪制出壓力一進水量曲線。

第48條 從事氣瓶無損檢測工作的人員,必須按《鍋爐壓力容器無損檢測人員資格考核規(guī)則》進行考核,并取得資格證書。所承擔的無損栓測工作,應與資格證書中的探傷方法和等級相一致。

第49條 瓶出廠時,制造單位應逐只出具產品合格證,按批出具批量檢驗質量證明

書。產品合格證和批量檢驗證明書。產品合格證和批量檢驗質量證明書的內容,應符合相應的產品標準的規(guī)定。同時必須在產品合格證的明顯位置上,注明制造單位的制造許可證編號.。

第六章 氣 瓶 附 件

第50條 氣瓶附件包括氣瓶專用爆破片、安全閥、易熔合金塞、瓶閥、瓶帽、液位計、

防震圈、緊急切斷和充裝限位裝置等。根據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公布的目錄,列入制造許可證范圍的安全附件需取得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頒發(fā)的制造許可證,未列入制造許可證范圍的安全附件,除瓶帽和防震圈外,需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局辦理安全注冊。

第51條氣瓶附件制造企業(yè)應保證其產品至少安全使用到下一個檢驗日期。

第52條瓶閥應滿足下列要求:

1.瓶閥材料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規(guī)定,所用材料既不與瓶內盛裝氣體發(fā)生化學反應,也不影響氣體的質量。

2.瓶閥上與氣瓶連接的螺紋,必須與瓶口內螺紋匹配,并符合相應標準的規(guī)定。瓶閥出氣口的結構,應有效地防止氣體錯裝、錯用。

3.氧氣和強氧化性氣體氣瓶的瓶閥密封材料,必須采用無油的阻燃材料。

4.液化石油氣瓶閥的手輪材料,應具有阻燃性能。

5.瓶閥閥體上如裝有爆破片,其公稱爆破壓力應為氣瓶的水壓試驗壓力。

6.同一規(guī)格、型號的瓶閥,重量允差不超過5%。

7.非重復充裝瓶閥必須采用不可拆卸方式與非重復充裝氣瓶裝配。

8.瓶閥出廠時,應逐只出具合格證。

第53條 易熔合金塞應滿足下列要求:

1.易熔合金不與瓶內氣體發(fā)生化學反應,也不影響氣體的質量。

2.易熔合金的流動溫度準確。

3.易熔合金塞座與瓶體連接的螺紋應保證密封性。

第54條瓶帽應滿足下列要求:

1.有良好的抗撞擊性。

2.不得用灰口鑄鐵制造。

3.無特殊要求的,應配帶固定式瓶帽,同一工廠制造的同一規(guī)格的固定式瓶帽,重量允差不超過5%。

第55條防震圈的重量允差應不超過5%。

第七章 充裝

第56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向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提

出注冊登記書面申請。經審查,確認符合條件者,由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注冊登記。未辦理注冊登記的,不得從事氣瓶充裝工作。氣瓶充裝站應具備的規(guī)模要求由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根據地方經濟情況確定。

氣瓶充裝注冊登記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氣瓶充裝單位應向原注冊單位提出辦理換發(fā)注冊登記申請。逾期不申請者,視為自動放棄,不得再從事氣瓶充裝。辦理和換發(fā)注冊登記時的具體檢查工作由有條件的中介機構或事業(yè)單位進行.

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應每年匯總本轄區(qū)氣瓶充裝單位注冊登記情況,報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局備案。

第57 條充裝單位應符合相應的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國家標準的要求,嚴格執(zhí)行氣瓶

充裝有關規(guī)定,確保不錯裝、不超裝、不混裝和充裝質量的可追蹤檢查。

充裝單位必須對充裝人員和充裝前檢查人員進行有關氣體性質、氣瓶的基本知識、潛在危險和應急處理措施等內容的培訓。

第58 條 氣瓶充裝實行年審制度。地、市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安全監(jiān)察機構應每

年對氣瓶充裝站進行一次年審。年審時,應對充裝站充裝工作的質量進行綜合評價。對年審

不合格的充裝站應警告或暫停充裝進行整頓,整頓合格后方可恢復充裝。對整頓不合格的,

報請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取消充裝資格。充裝站換發(fā)注冊登記以年審為依據,對每年

年審均合格的充裝站,可免予檢查直接換證。

第59條氣瓶實行固定充裝單位充裝制度,氣瓶充裝單位只充裝自有氣瓶和托管氣瓶,

不得為任何其他單位和個人充裝氣瓶(車用氣瓶除外)。氣瓶充裝前,充裝單位應有專人對氣瓶逐只進行充裝前的檢查,確認瓶內氣體并做好記錄。無制造許可證單位制造的氣瓶和未經安全監(jiān)察機構批準認可的進口氣瓶不準充裝,嚴禁充裝超期未檢氣瓶和改裝氣瓶。

第60條 氣瓶充裝單位必須在每只充氣氣瓶上粘帖符合國家標準gb 16804《氣瓶警示標簽》的警示標簽和充裝標簽。

第61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氣瓶,應先進行處理,否則嚴禁充裝:

1.鋼印標記、顏色標記不符合規(guī)定,對瓶內介質未確認的;

2.附件損壞、不全或不符合規(guī)定的;

3.瓶內無剩余壓力的;

4.超過檢驗期限的;

5.經外觀檢查,存在明顯損傷,需進一步檢驗的;

6.氧化或強氧化性氣體氣瓶沾有油脂的;

7.易燃氣體氣瓶的首次充裝或定期檢驗后的首次充裝,未經置換或抽真空處理的。

第62條永久氣體的充裝裝置,必須防止可燃氣體與助燃氣體的錯裝和防止不相容氣體的錯裝。充氣后在20℃時的壓力,不得超過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

第63條 采用電解法制取氫、氧氣的充裝單位,應制定嚴格的定時測定氫、氧純度的制

度,宜設置自動測定氫、氧濃度和超標報警的裝置。當氫氣中含氧或氧氣中含氫超過0.5%(體積比)時,嚴禁充裝,同時應查明原因。

第64條液化氣體的允裝系數,必須分別符合表4或表5的規(guī)定。

表4高壓液化氣體的充裝系數

序號

氣體名稱

化學式

氣瓶在不同公稱工作壓力

(mpa)下的充裝系數

公斤/升 不大于

20.0

15.0

12.5

8.0

1

_e

1.23

2

二氧化碳

co2

0.74

0.60

3

一氧化二氮(笑氣)

n2o

0.62

0.52

4

六氟化硫

sf6

1.33

1.17

5

氯化氫

hcl

0.57

6

乙烷

c2h6[ch3ch3]

0.37

0.34

0.31

7

乙烯

c2h4[ch2=ch2]

0.34

0.28

0.24

8

三氟氯甲烷[r-13]

cf3cl

0.94

0.73

9

三氟甲烷[r-23]

chf3

0.76

10

六氟乙烷[r-116]

c2f6[cf3cf3]

1.06

0.83

11

1.1二氟乙烯

[r-1132a]

c2h2f2[ch2=cf2]

0.66

0.46

12

氟乙烯(乙烯基氟)

[r-1141]

c2h3f[ch2=_hf]

0.54

0.47

13

三氟溴甲烷(乙烯基氟)

(r-13b1)

cf3br

1.45

1.33

14

硅烷

sih4

0.3

15

磷烷

ph3

0.2

16

乙硼烷

b2h6

0.035

表5低壓液化氣體的充裝系數

序號

氣體名稱

化學式

充裝系數

公斤/升

不大于

1

nh3

0.53

2

ci2

1.25

3

溴化氫

hbr

1.19

4

硫化氫

h2s

0.66

5

二氧化硫

so2

1.23

6

四氧化二氮

n2o4

1.30

7

碳酰二氯(光氣)

1.25

8

氟化氫

hf

0.83

9

丙烷

c3h8[ch3ch2ch3]

0.41

10

環(huán)丙烷

0.53

11

正丁烷

正一c4h10[ch3ch2ch3]

0.51

12

異丁烷

0.49

13

丙烯

c4h6[ch2=chch3]

0.42

14

異丁烯(2-甲基丙烯)

0.53

15

1-丁烯

chg一[1]

[]ch2=chch2ch3]

0.53

16

1.3丁二烯

0.55

17

六氟丙烯(r-1216)

c3f6[cf2=cfcf3]

1.06

18

二氯二氟甲烷(r-12)

cf2cl2

1.14

19

一氟二氯甲烷(r-21)

chfcl2

1.25

20

二氟氯甲烷(r-22)

chf2cl

1.02

21

四氟二氯乙烷(r-114)

c2f4cl2[cf2cl=cf2cl]

1.31

22

二氟氯乙烷(r-142b)

c2h3f2cl[ch3cf2cl]

0.99

23

1.1.1三氟乙烷(r-143b)

c2h3f3[ch3cf3]

0.66

24

1.1二氟乙烷(r-152a)

c2h4f2[ch3chf2]

0.79

25

二氟溴氯甲烷(r-12b1)

cf2cibr

1.62

26

三氟氯乙烯(r-1113)

c2f3cl[cf2=cfcl]

1.10

27

氯甲烷(甲基氯)

ch3cl

0.81

28

氯乙烷(乙基氯)

c2h5cl[ch3ch2cl]

0.80

29

氯乙烯(乙烯基氯)

c2h3cl[ch2=chcl]

0.82

30

溴甲烷(甲基溴)

ch3br

1.57

31

溴乙烯(乙烯基溴))

c2h3br[ch2=chbr]

1.37

32

甲胺

ch2nh2

0.60

33

二甲胺

0.58

34

乙胺

0.62

35

甲醚(二甲醚)

0.58

36

三甲胺

0.56

37

乙烯基甲醚

(甲基乙烯基醚)

0.67

38

環(huán)氧乙烷(氧化乙烯)

0.79

39

(順)2-丁烯

c4h8

0.55

40

(反)2-丁烯

c4h8

0.54

41

五氟氯乙烷(r-115)

cf5cl

1.05

42

八氟環(huán)丁烷(rc-318)

c4f8

1.30

43

三氯化硼(氯化硼)

bcl3

1.2

44

甲硫醇(硫氫甲烷)

ch3sh

0.78

45

三氟氯乙烷(r-133a)

c2h2f8cl

1.18

46

砷化氫(砷烷)

ash3

47

硫酰氟

so2f2

1.0

48

液化石油氣

混合氣體

(符合gb 11174)

0.42 或按相

應國家標準

未列入表4和表5的其他液化氣體或混合氣體的充裝系數按相應國家標準的規(guī)定或按經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局核準的充裝系數充裝。

第65條 充裝液化氣體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實行充裝質量逐瓶復驗制度,嚴禁過量充裝。充裝超量的氣瓶不準出廠。采用連續(xù)自動稱重進行充裝時,以抽檢替代逐瓶復驗,應有相應的抽檢制度,并經充裝注冊機構核準;

2.稱重衡重應保持準確,其最大稱量值應為常用稱量的1.5-3.0倍。稱重衡器按有關規(guī)定定期進行校驗,每班應對衡器進行一次核定。稱重衡器必須設有超裝警報或自動切斷氣源的裝置;

3.嚴禁從液化石油氣儲罐或罐車直接向氣瓶灌裝,不允許瓶對瓶直接倒氣;

4.充裝后應逐只檢查氣瓶,發(fā)現有泄漏或其他異?,F象,應妥善處理;

5.充裝前的檢查記錄、充裝操作記錄、充裝后復驗和檢查記錄應完整,內容至少應包括:氣瓶編號、氣瓶容積、實際充裝量、發(fā)現的異常情況、檢查者、充裝者和復稱者姓名或代號、充裝日期。記錄應妥善保存、備查;

6.操作人員應相對穩(wěn)定,由企業(yè)考核后持證上崗并定期進行安全教育。

第66條氣瓶充裝單位及其氣體經銷者,有責任配合氣瓶事故的調查,氣瓶充裝單位應承擔由于充裝不當造成的事故的相應責任。

第八章 定期檢驗

第67條承擔氣瓶定期檢驗的單位,應符合國家標準《氣瓶定期檢驗站技術條件》的規(guī)定,經省級以上(含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核準,取得資格證書。氣瓶定期檢驗資格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氣瓶定期檢驗單位有效期滿當年2月底前向原發(fā)證機構提出換證申請。逾期不申請者,視為自動放棄,有效期滿后不得從事氣瓶定期檢驗。

從事氣瓶定期檢驗工作的人員,應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資格考核規(guī)則》進行資格考核,并取得氣瓶定期檢驗資格證書。

第68條 氣瓶檢驗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1.對氣瓶進行定期檢驗,出具檢驗報告,并對其正確性負責;

2.對氣瓶附件進行更換;

3.進行氣瓶表面的涂敷;

4.對報廢氣瓶進行破壞性處理。

第69條各類氣瓶的檢驗周期,不得超過下列規(guī)定:

1. 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潛水氣瓶以及常與海水接觸的氣瓶每二年檢驗一次。

2. 盛裝一般性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3. 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五年檢驗一次。

4. 液化石油氣鋼瓶,按國家標準gb 8334的規(guī)定。

5. 低溫絕熱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6. 車用液化石油氣鋼瓶每五年檢驗一次,車用壓縮天然氣鋼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汽車報廢時,車用氣瓶同時報廢。

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現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

行檢驗。

庫存和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啟用前應進行檢驗。

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應對車用氣瓶、瓶閥及其他附件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第70條 檢驗氣瓶前,應對氣瓶進行處理。達到下列要求方可檢驗:

1.確認氣瓶內壓力降為零后,方可卸下瓶閥。

2.毒性、易燃氣體氣瓶內的殘余氣體應回收,不得向大氣排放。

3.易燃氣體氣瓶須經置換,液化石油氣瓶需經蒸汽吹掃,達到規(guī)定的要求。否則,

嚴禁用壓縮空氣進行氣密性試驗。

第71條氣瓶定期檢驗必須逐只進行,各類氣瓶定期檢驗的項目和要求,應符合相應

國家標準的規(guī)定。

檢驗中嚴禁對氣瓶瓶體進行挖補、焊接修理等。

檢驗合格的氣瓶,應按本規(guī)程附錄1的規(guī)定打檢驗鋼印,涂檢驗色標。

氣瓶檢驗單位應保證檢驗合格的氣瓶能夠安全使用一個檢驗周期,不能安全使用一個檢

驗周期的氣瓶應判廢。

第72條 氣瓶的報廢處理應包括:

1.由氣瓶檢驗員填寫《氣瓶判廢通知書》(見附錄4),并通知氣瓶充裝單位。

2.由氣瓶檢驗單位對報廢氣瓶進行破壞性處理,報廢氣瓶的破壞性處理為壓扁或

將瓶體解剖。經地、市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同意,可指定檢驗單位,集中進行破壞性處理。

第73條氣瓶檢驗員應認真填寫檢驗記錄,內容至少包括:氣瓶制造廠名稱或代號、

瓶號、定期檢驗標準號、檢驗項目和檢驗結論。

第74條 氣瓶檢驗單位應按照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

構的要求,報告當年氣瓶檢驗工作情況和氣瓶的安全技術狀況。

第九章 運輸、儲存、經銷和使用

第75條 運輸、儲存、經銷和使用氣瓶的單位應加強對運輸、儲存、經銷和使用氣瓶

的安全管理。

1. 有掌握氣瓶安全知識的專人負責氣瓶安全工作;

2.根據本規(guī)程和有關規(guī)定,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3. 制定事故應急處理措施,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

4.定期對氣瓶的運輸(含裝卸)、儲存、經銷和使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

第76條 運輸和裝卸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 運輸工具上應有明顯的安全標志;

2. 必須配戴好瓶帽(有防護罩的氣瓶除外)、防震圈(集裝氣瓶除外),輕裝輕卸,

嚴禁拋、滑、滾、碰;

3.吊裝時,嚴禁使用電磁起重機和金屬鏈繩;

4. 瓶內氣體相互接觸可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不得同車(廂)運輸;

易燃、易燃、腐蝕性物品或與瓶內氣體起化學反應的物品,不得與氣瓶一起運輸;

5.采用車輛運輸時,氣瓶應妥善固定。立放時,車廂高度應在瓶高的2/3以上,

臥放時,瓶閥端應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過五層且不得超過車廂高度;

6. 夏季運輸應有遮陽設施,避免曝曬;在城市的繁華地區(qū)應避免白天運輸;

7.運輸可燃氣體氣瓶時,嚴禁煙火。運輸工具上應備有滅火器材;

8.運輸氣瓶的車、船不得在繁華市區(qū)、人員密集的學校、劇場、大商店等附近停

靠;車、船??繒r,駕駛與押運人員不得同時離開;

9.裝有液化石油氣的氣瓶,嚴禁運輸距離超過50公里;

10.充氣氣瓶的運輸應嚴格遵守危險品運輸條例的規(guī)定;

11.運輸企業(yè)應制定事故應急處理措施,駕駛員和押運員應會正確處理。

第77條儲存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應置于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

2.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他熱源,倉庫內應通風、干燥、避免

陽光直射;

3.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必須根據氣體的性質控制倉庫內的

最高溫度、規(guī)定儲存期限,并應避開放射線源;

4. 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毒性氣體氣瓶和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

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設置防毒用具或滅火器材;

5. 氣瓶放置應整齊,配戴好瓶帽。立放時,要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朝同一方

向。

第78條 氣瓶和瓶裝氣體的經銷,應遵守以下要求:

1.經銷有制造許可證企業(yè)的合格氣瓶和氣體,不得經銷無證企業(yè)的產品或不合格

氣瓶及不合格氣體;

2. 瓶裝氣體和氣瓶經銷單位必須取得工商管理部門頒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還應在地、

市級以上(含地、市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辦理安全注冊,否則不得經銷;

3.氣體充裝單位負責瓶裝氣體經銷單位的安全管理,可以是直接管理,也可以通

過簽定合同或協議進行管理。

第79條 使用氣瓶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 采購和使用有制造許可證的企業(yè)的合格產品,不使用超期未檢的氣瓶;

2. 使用者必須到已辦理充裝注冊的單位或經銷注冊的單位購氣;

3.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對盛裝氣體進行確認,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的氣瓶嚴禁入庫和使用;使用時必須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氣瓶;

4. 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和明火,應保證氣瓶瓶體干燥。盛裝易起聚合

反應或分解反應的氣體的氣瓶,應避開放射性線源;

5. 氣瓶立放時,慶采取防止傾倒的措施;

6. 夏季應防止曝曬;

7.嚴禁敲擊、碰撞;

8. 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子電焊引弧;

9. 嚴禁用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

10. 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或重量,永久氣體氣瓶的剩余壓力應不小于0.05mpa;液化氣體氣瓶應留有不少于0.5%~1.0%規(guī)定充裝量的剩余氣體;

11. 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場合,使用設備上必須配置防止倒灌的裝置,如單向閥、止回閥、緩沖罐等;

12.液化石油氣瓶用戶及經銷者,嚴禁將氣瓶內的氣體向其他氣瓶倒裝,嚴禁自行

處理氣瓶內的殘液;

13.氣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對瓶體進行挖補、焊接修理;

14. 嚴禁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

第十章 附則

第80條氣瓶發(fā)生事故時,發(fā)生事故單位必須按照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特種設

備事故處理規(guī)定及時報告和處理。

第81條違反本規(guī)程規(guī)定者,由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按有關規(guī)定追究其責任,并

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82條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可結合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

制訂實施辦法,并報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備案。

第83條本規(guī)程由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負責解釋。

第4篇 超高壓容器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為了加強超高壓容器的安全監(jiān)察,保證安全運,保護人民 生命和財產的安全,促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的發(fā)展,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暫行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程。

第2條本規(guī)程是對超高壓容器安全的基本要求。超高壓容器的設計、制造、安

裝、使用、檢驗、修理和改造等單位,必須遵守《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暫行條例》

的有關規(guī)定,并滿足本規(guī)程的要求。

各級主管部門對本規(guī)程負責貫徹執(zhí)行;各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負

責監(jiān)督檢查。

第3條本規(guī)程適用于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超高壓容器。

1.最高工作壓力大于等于100mpa小于等于1000mpa; 設計溫度為零至425℃;

2.內直徑大于等于100mm;

3.介質為氣體或氣一液體。

本規(guī)程不適用下列超高壓容器:

1.軍事裝備用的超高壓容器;

2.機器上非獨立的超高壓部件(如超高壓壓縮機、超高壓泵的缸體等)。

本規(guī)程超高壓容器的范圍劃定如下:

1.與外部管道、裝置連接的:螺紋連接的第一個螺紋接頭;法蘭連接的第一個法

蘭密封面;專用連接件、管道連接的第一個密封面。

2.超高壓容器開孔部分的承壓蓋及其緊固件。

第4條研制和開發(fā)超高壓容器產品,其有關技術要求與本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不一致

時,應在試驗研究的基礎上,提出結論性報告,并經省級以上(含省級,下同)主

管部門和勞動部門審查批準,然后向勞動部申請試制、試用。經一定時期的驗證,證

明滿足安全要求,經省級以上主管部門組織技術鑒定并得到認可,由勞動部鍋爐壓力

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進行制造資格審查,取得相應制造資格之后,方可投入正式制造。

第5條超高壓容器產品設計、制造應符合相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要求;尚無相應

的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的,應符合全國標準化專業(yè)委員會認定的有關標準。否則,不得

進行超高壓容器產品的設計和制造。

第6條進出口超高壓容器的管理按國家商檢局和原勞動人事部頒發(fā)的《中華人民共和

國進出 口鍋爐壓力容器監(jiān)督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7條本規(guī)程采用的主要術語的含義

1.超高壓容器

系指設計壓力大于等于100mpa的壓力容器。

2.最高工作壓力

系指在正常操作情況下,容器頂部可能出現的最高壓力。

3.設計壓力

系指在相應設計溫度下用以確定容器殼體厚度的壓力(即標注在銘牌上的容器設

計壓力),其值不得小于容器使用時的最高工作壓力。

4.試驗壓力

系指耐壓試驗壓力。

5..設計溫度

系指容器處于正常操作狀態(tài),在相應設計壓力下,設定的受壓元件材料溫度,其值

不得低于金屬元件可能達到的最高溫度。

6.主要受壓元件

包括筒體、端蓋、卡箍、螺塞、堵頭、螺紋連接件等。

7.爆破片(帽)的標定爆破壓力

系指用爆破片(帽)經過爆破試驗標定符合設計要求的爆破壓力。當爆破試驗合格

以后,其值取該批爆破片(帽)規(guī)定抽樣數量的試驗爆破壓力的算術平均值。

8.高溫條件系指設計溫度大于250℃的條件。

9.爆破安全系數

系指用爆破失效準則導出的容器理論爆破壓力除以容器的設計壓力所得的數值。

10.初始屈服安全系數

系指容器理論初始屈服壓力除以容器的設計壓力所得的數值。

第二章 材 料

第8條超高壓容器用材料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材料生產單位必須保證材料質量,并按規(guī)定提供由質量檢驗部門蓋章確認的質量證明書(原件)。材料生產單位應在材料指定部位或其他明顯的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材料標記。

第9條制造超高壓容器的鍛件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guī)則應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同時應滿足本規(guī)程的要求。

第10條制造超高壓容器的鍛件用鋼應采用堿性電弧爐初煉和鋼包精煉爐冶煉、堿性平爐(或電爐)及鋼包真空處理加噴粉或電渣重熔精煉。也可采用其它更先進的冶煉方法。鍛件化學成份中磷、硫含量的均應小于等于0.015%,并嚴格控制鋼中的氣體(如氫、氧、氮等)、有害雜質(如鋼、鈦等)及有害痕量元素(如砷、錫、銻、鉛、鉍等)的含量。

第11條制造超高壓容器主要受壓元件的鍛件,應由鍛件生產單位提供常溫力學性能,包括屈服強度、抗拉強度、伸長率、斷面收縮率、夏比v型缺口沖擊功、斷裂韌性和50%纖維斷口轉變溫度(fatt)。

要求伸長率(δ5)大于等于12%;斷面收縮率大于等于35%;夏比(v型缺口)沖擊功大于等于34j,斷裂韌性k1c大于等于120mpa 。當改變冶煉、鍛造或熱處理工藝時,應提供鍛件的k1c和fatt值。當設計溫度超過250℃時,還應提供設計溫度下的屈服強度、拉伸強度、伸長率、斷面收縮率。

力學性能的試樣應取自經性能熱處理后的鍛件的冒口端,端部應切除至少2/3壁厚的余料,試樣取樣位置為試樣中心線距表面1/2壁厚處。取樣方向應為橫向。對于無法取橫向試樣的,可用縱向試樣數據代之,但應乘以該材料橫向和縱向數據的比值,并滿足本規(guī)程的要求。

第12條制造超高壓容器主要受壓元件的鍛件應按gb226《鋼的低倍組織缺陷及酸蝕試驗法》進行低倍組織檢查,不允許存在裂紋、白點、氣孔、夾渣等缺陷,并按gb1979《結構鋼低倍組織缺陷評級圖》評級,要求一般疏松不超過2級,偏析不超過2級。

第13條制造超高壓容器主要受壓元件鍛件的鍛造比應不小于3,對于經電渣重熔冶煉的鋼錠,其鍛造比可不小于2。鍛件性能熱處理(正火、淬火和回火)后應進行力學性能檢驗、硬度測定、晶粒度及非金屬夾雜物檢查。鍛件晶粒度按gb6394《金屬平均晶粒度測定法》檢驗應為5級或5級以上。非金屬夾雜物按gb10561《鋼中非金屬夾雜物顯微評定法》檢驗,硫化物類小于等于2級,氧化物類小于等于2級,二者之和小于等于3.5級。

第14條采用新研制的鋼種制造超高壓容器,必須具有完整的技術評定文件,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同意。技術評定文件應包括:

1.鋼種生產單位具備的冶煉、鍛制、熱處理、檢測等設備情況。

2.鋼種的化學成份設計的技術依據。

3.根據使用要求,按標準試驗方法進行力學性能試驗的數據:

(1)常溫拉伸試驗;

(2)夏比(v型缺口)常溫沖擊試驗;

(3)高溫拉伸試驗(使用溫度在室溫以下的除外),試驗溫度為100~420℃

(4)50%纖維斷口轉變溫度(fatt);

(5)斷裂韌性值;

(6)熱處理、冷熱成形對鋼材力學性能(強度、塑性、韌性)影響的試驗(根據

超高壓容器制造工藝確定);

4.鋼種的耐腐蝕試驗(僅對耐腐蝕用途的鋼種)報告;

5.鋼種的物理性能試驗:測定鋼的相變點、彈性模量、線膨脹系數等物理參數;

6. 鋼種試制技術條件。

第15條超高壓容器若采用國外材料制造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1.所選用的材料應是超高壓容器用鋼,其使用范圍及各項性能應不低于本 規(guī)程規(guī)定且應符合國外相應標準的規(guī)定,同時應附有質量證明書,并向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備案。

2.制造單位首次使用前,應進行有關試驗與復驗,滿足設計和使用要求后,方能投料制造。

第三章 設 計

第16條超高壓容器的設計單位,應持有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備案的超高壓容器設計單位批準書。否則,不得設計超高壓容器。

第17條超高壓容器的筒體結構應滿足強調設計要求。同時應保證制造的工藝性、制造質量的可檢查性和使用的安全性。

第18條超高壓容器的設計壓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壓力。裝有爆破片(帽)的超高壓容器,爆破片(帽)的標定爆破壓力應不大于容器的設計壓力。

第19條超高壓容器的設計溫度不得低于工作時的最高壁溫,且不得超過器壁材料的蠕變溫度。

第20條對存在腐蝕、沖蝕的超高壓容器主要受壓元件,應適當增加厚度附加量。

第21條超高壓容器的設計單位,應向用戶(制造單位或使用單位)提供設計圖樣,主要受壓元件的強度計算書,設計、安裝(使用)說明書及產品技術條件。

第22條超高壓容器的設計總圖(藍圖),必須蓋有超高壓容器設計資格印章,設計資格印章中應注明設計單位名稱、技術負責人姓名、《壓力容器設計單位批準書》編號及批準日期。設計總圖上應有設計、校核、審核人員的簽字,并由設計單位總工程師或超高壓容器設計技術負責人批準。

第23條超高壓容器的設計總圖上,應注明下列內容:

名稱、類別:

主要受壓元件的材料牌號(總圖上的部件材料牌號見部件圖)和主要尺寸;

設計溫度;

設計壓力;

最高工作壓力;

介質名稱及特性;

容積;

凈重與總重;

厚度附加量;

耐壓試驗要求(包括試驗壓力、介質等);

檢驗要求(包括探傷方法、比例、合格標準等);

對包裝、運輸、安裝的要求(必要時);

其它特殊要求。

第24條超高壓容器的筒體強度設計,包括靜載強度設計、應力分析校核和疲勞設計計算(當承受重復載荷、頻繁間歇操作或周期性變化載荷時)。

第25條超高壓容器筒體靜載強度設計,應保證在設計壓力下不發(fā)生塑性破壞,當材料具有各向異性時,須以低強度方向的強度作為設計基準。

第26條超高壓圓筒容器的爆破壓力可按材料的拉伸試驗數據或按材料的扭轉試驗 數據進行計算,其計算見附件--(一)

超高壓圓筒容器設計壓力和壁厚計算見附件--(二)

第27條超高壓容器的爆破安全系數值,當按材料的拉伸試驗數據計算爆破壓力時,應取大于等于3;當按材料的扭轉試驗數據計算爆破壓力時,應取大于等于2.7。超高壓容器的初始屈服安全系數應取大于等于1.5。

第28條對超高壓容器主要受壓元件的開孔部位、過渡區(qū)、螺紋退刀槽等應力集中部位,應進行應力分析(含熱應力)計算,其一次、二次、峰值應力值應不超過有關技術文件(標準或技術資料)規(guī)定的許用應力。

計算文件應取得設計單位總工程師或超高壓容器設計技術負責人批準。

第29條承受重復載荷、頻繁間歇操作或周期性變化載荷的超高壓容器,必須根據容器運行工況、應力水平(包括應力集中部位),確定容器抗疲勞載荷能力。必要時,必須作出容器結構的疲勞設計試驗曲線,并算出疲勞壽命。

第四章 制 造

第30條超高壓容器制造單位必須持有勞動部頒發(fā)的制造許可證,并按批準的品種范圍制造。

第31條制造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設計圖樣和技術條件制造。對設計的修改和主要受壓元件材料的改變,必須事先取得設計單位的修改設計證明文件,對改動部位應有詳細記載,并存檔備案。

第32條制造單位對外協的超高壓容器筒體鍛件,應逐件進行復驗。復驗的項目包括:化學成份、力學性能、低倍、金相(組織、晶粒度、夾雜物)和無損檢測(超聲、磁粉或滲透)。對外協的其它主要受壓元件鍛件應有齊全的材料質量證明書和檢驗報告。

第33條筒體熱處理后,應在筒體外壁上均布劃出5個與筒體軸線相垂直的環(huán)線,在每個環(huán)線上均布取4點,做硬度檢查。硬度值應符合設計圖樣或標準的規(guī)定,硬度最高值與最低值差(△hb),環(huán)線間各點應不大于40;同一環(huán)線上多點不大于20。

第34條超高壓容器的無損檢測

1.超高壓容器的無損檢測應符合本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并滿足有關標準,設計圖樣和技術文件的要求。

2.無損檢測人員應按照勞動部頒發(fā)的《鍋爐壓力容器無檢損檢測人員資格鑒定考核規(guī)則》進行考核,取得ⅱ級或ⅱ級以上資格證書,并具有壓力容器鍛件的無損檢測經驗。超聲檢測報告應由取得ⅲ級資格證書者復核后簽發(fā)。

3.超高壓容器的筒體在制造期間(耐壓試驗之前),至少應做兩次百分之百的超聲檢測(性能熱處理前后各一次),其中一次須同時做縱、橫波檢測。其它主要受壓元件應做一次百分之百的超聲檢測。筒體表面應做百分之百的磁粉或滲透檢測。

4.超聲檢測驗收要求:

(1)筒體超聲檢測靈敏度為ф2mm當量直徑,不允許有超過ф3mm當量直徑的單個缺陷或ф2mm和超過ф2mm當量直徑缺陷密集區(qū)存在,在筒體內壁和開孔部位沿邊緣50mm厚度范圍不允許有大于等于ф2mm當量直徑單個缺陷存在。

(2)其它主要受壓元件超聲檢測靈敏度為ф3mm當量直徑,不允許有超過ф6mm當量直徑的單個缺陷或ф4mm和超過ф4mm當量直徑缺陷密集區(qū)存在。

(3)可采用其他不同的超聲檢測方法,但驗收要求不得低于本規(guī)程規(guī)定。

注:缺陷密集區(qū):系指當熒光屏掃描線上相當于50mm的聲程范圍內同時有5個或5個以上的缺陷反射信號:或者在50×50mm的探測面上發(fā)現同一深度范圍內有5個或5個以上缺陷反射信號。

5.磁粉(或滲透)檢測要求:

(1)不允許有裂紋,白點和氣孔等缺陷存在。不允許存在長度大于2mm的線性缺陷 或直徑大于4mm的圓形缺陷顯示。

(2)發(fā)現4個或4個以止呈線狀分布的線性或圓形缺陷,且其相鄰缺陷首尾相距不超過1.6mm時,則為不合格件。

注:線性缺陷指長度與寬度之比大于3,且長度尺寸大于或等于1.6mm的缺陷。

圓形缺陷指長度與寬度之比等于或小于3,且長度尺寸大于或等于1.6mm的缺陷。

6.制造單位應認真做好無損檢測的原始記錄,準確詳細填發(fā)報告,有關報告和資料保存期限不應少于七年。

第35條超高壓容器筒體精加工后內壁表面及密封面粗糙度ra一般應小于或等于0.8μm(經設計單位同意后可取1.6μm),外壁表面粗糙度應小于或等于6.3μm。盲孔型高壓容器的筒體內壁表面形狀突變部位應圓滑過渡,且粗糙度ra應小于或等于3.2μm。

第36條不得對超高壓容器的鍛制受壓元件施行焊接。

第37條超高壓容器加工完畢應進行耐壓試驗,試驗場地應有可靠的安全防護設施,且須經單位技術負責人和安全部門檢查認可,試驗期間無關人員不得在試驗場地停留。

第38條超高壓容器的耐壓試驗

1.耐壓試驗壓力pt按下式計算:

pt=η·p·〔σ〕∕〔σ〕·t

式中:p--超高壓容器的設計壓力mpa (對在用超高壓容器一般可取最高工作壓力)

〔σ〕--試驗溫度下材料的許用應力mpa;

〔σ〕·t--設計溫度下材料的許用應力mpa;

η--耐壓試驗壓力系數,可取η=1.10~1.25(設計壓力高時取低值,設計壓力低時取高值,一般取1.12,但pt值不應超過1.5p)。

2.耐壓試驗一般可采用煤油和變壓器油混合液作為試驗介質或按設計圖樣要求的試驗介質。試驗場地附近不得有火源,且應配備適用消防器材。

3.耐壓試驗時容器壁溫和耐壓試驗用介質溫度應不致引起壓力容器發(fā)生脆性破壞的溫度,一般不低于15℃。

4.應先將容器充滿液體,使滯留在容器內的氣體排凈。容器外壁表面應保持干燥,等容器壁溫與液體溫度接近時,才能緩慢逐級壓至設計壓力,每級保壓3~5分鐘,確認無泄漏后繼續(xù)升壓到規(guī)定的試驗壓力,根據容器容積大小保壓10~30分鐘,然后將壓力降到設計壓力保壓進行檢查,保壓時間不少于30分鐘。檢查期間壓力應保持不變,不得采用連續(xù)加壓方法維持試驗壓力不變,確認無泄漏后再按升壓級差緩慢逐級卸壓。升壓或降壓時每級保壓時間內,壓力讀數應保持不變,不得帶壓調整緊固件。

5.耐壓試驗要安裝兩個量程相同、經校驗合格的壓力表,并應裝在試驗裝置上便于觀察的位置。

6.耐壓試驗后應及時將試驗介質排凈,并將容器內外表面清理干凈,不得有銹 痕。

第39條超高壓容器耐壓試驗符合下列要求為合格:

1.無滲漏;

2.無可見的異常變形;

3.試驗過程中無異常響聲;

4.設計有要求時,應測量容器筒體外徑的殘余變形(在距端部1/4、1/2和3/4筒體長度處測量)其值不應超過0.05mm。

5.耐壓試驗后必須對筒體進行復核性無損檢測。

第40條超高壓容器出廠時,必須配備爆破片(帽)裝置及其使用說明書。其它安全附件根據用戶要求提供。制造單位應向用戶提供以下技術文件和資料:

1.竣工圖樣(如在原藍圖上修改,則必須有修改人、技術審核人確認標志)和主要受壓元件的強度計算書。

2.產品質量證明書(參見附件三);

3.產品安全質量監(jiān)督檢驗證書(已實施監(jiān)檢的產品,下同);

4.設計、安裝(使用)說明書。

第41條制造單位應提供產品銘牌。未裝產品銘牌的超高壓容器不能出廠。產品銘牌上至少應注明:制造單位名稱,制造許可證編號,制造年月,容器名稱、類別,產品編號,設計溫度、設計壓力,最高工作壓力、容器凈重等。

在產品銘牌附近應裝設《壓力容器注冊銘牌》并應符合《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guī)則》的規(guī)定。

第五章 使用與管理

第42條使用超高壓容器單位的技術負責人(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必須對超高壓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負責。應指定具有超高壓容器技術知識的工程技術人員負責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第43條使用超高壓容器單位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貫徹執(zhí)行本規(guī)程和有關的超高壓容器安全技術規(guī)范;

2.編制超高壓容器的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

3.參加超高壓容器安裝的驗收和試車;

4.檢查超高壓容器的運行和安全附件的校驗情況;

5.超高壓容器的檢驗、修理和報廢等技術審查;

6.制訂超高壓容器的年度定期檢驗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7.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報送當年超高壓容器數量的變動情況的統計表。超高壓容器定期檢驗計劃的實施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等;

8.超高壓容器事故的調查分析和報告;

9.超高壓容器使用登記及技術資料管理;

10.對檢驗和操作超高壓容器的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

第44條超高壓容器的使用單位。必須建立超高壓容器技術檔案,其內容包括:

1.超高壓容器登記卡(附件二);

2.超高壓容器的設計技術文件,包括設計圖樣、主要受壓元件的強度計算書、設計、安裝及使用說明書等;

3.超高壓容器制造、安裝技術文件和有關資料,包括竣工圖樣,產品質量證明書,超高壓容器產品安全質量監(jiān)督檢驗證書等;

4.定期檢驗的技術文件和資料(含檢驗、檢測、修理記錄);

5.安全附件校驗、修理、更換記錄;

6.生產操作記錄;

7.有關事故的記錄資料和處理報告。

第45條超高壓容器的使用單位,在超高壓容器投入使用前應按勞動部頒發(fā)的《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guī)則》的要求,向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申報和辦理登記手續(xù)。

超高壓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按本規(guī)程第61條辦理。

第46條超高壓容器的使用單位,應在工藝操作規(guī)程和崗位操作規(guī)程中,明確提出超高壓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內容至少包括:

1.超高壓容器的操作工藝參數(含最高工作壓力、最高工作溫度、介質);

2.超高壓容器的崗位操作法(含開、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

3.間歇操作的超高壓容器,間歇檢查的規(guī)定與要求。如有必要,應規(guī)定防腐要求;

4.超高壓容器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F象和防止措施。

第47條超高壓容器發(fā)生下列異?,F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按有關規(guī)定的報告程序及時向本單位安全部門報告。

1.超高壓容器的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筒體壁溫超過許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安全附件失效;

3.主要受壓元件發(fā)生變形、密封泄漏,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4. 堅固元件損壞程度達到危及安全運行;

5.超高壓容器本身或與其連接的管道發(fā)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

6.發(fā)生火災,直接威脅到超高壓容器的安全運行;

7.出現其他異?,F象,操作人員認為有必要采取緊急措施的。

第48條超高壓容器使用單位應對超高壓容器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考核,操作人員應持操作證上崗。

第49條超高壓容器內部有壓力時,不得進行任何修理、堅固或拆卸工作。

超高壓容器需要修理時,使用單位必須委托具有超高壓容器制造許可證或經省級以上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批準的單位承擔。

修理后的結構強度要保證滿足超高壓容器的安全使用要求。

第50條超高壓容器的使用單位,應針對使用管理中的主要環(huán)節(jié),編制超高壓容器的使用管理規(guī)定,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1.到貨后至安裝前的維護;

2.安裝、拆卸的操作規(guī)程;

3.登記、建檔的管理規(guī)定;

4.定期檢驗規(guī)定;

5.修理、過戶管理規(guī)定;

6.事故登記、報告、處理規(guī)定;

7.報廢、更換規(guī)定;

8.停用時的封存、保養(yǎng)規(guī)定;

9.安裝超壓容器的安全措施如防爆墻、隔離屏等。

第六章 定期檢驗

第51條超高壓容器使用單位必須安排超高壓容器的生產周期間檢查和定期檢驗工作。并將超高壓容器的檢驗計劃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和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負責督促檢查。

第52條間歇操作的超高壓容器,生產周期的檢查工作,由使用單位負責實施。

第53條超高壓容器的定期檢驗分為:外部檢查、內外部檢驗和耐壓試驗。

外部檢查:指由專業(yè)人員在超高壓容器運行中的定期在線檢查,檢查工作由使用單位的安全技術部門負責實施,檢查人員應經使用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批準。外部檢查報告書由檢查人填寫、簽字,并存檔備查。外部檢查報告書格式由使用單位制定。

內、外部檢驗:指由有資格的檢驗單位,在壓力容器停機時的檢驗。檢驗單位必須取得勞動部門頒發(fā)的鍋爐壓力容器檢驗資格和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的超高壓容器檢驗許可批件。檢驗人員應持有r2級檢驗員證書。無損檢測人員應持有勞動部門頒發(fā)的ⅱ級或ⅱ級以上資格證書。超聲檢測報告應由取得ⅲ級資格證書者復核后簽發(fā)。

耐壓試驗:指在停機時所進行的超過最高工作壓力的液壓試驗。由有資格的檢驗單位負責,使用單位協助配合實施。

第54條超高壓容器的定期檢驗周期應根據超高壓容器的技術狀況和使用條件確定,一般情況下規(guī)定為:

1.外部檢查每年至少一次;

2.內外部檢驗:每3~6年至少進行一次;

3.耐壓試驗:每10年至少進行一次(應在內外部檢驗后進行)。

第55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超高壓容器內外部檢驗周期應縮短:

1.介質對器壁的腐蝕情況不明,設計者所確定的腐蝕數據不準確;

2.首次檢驗;

3.使用環(huán)境惡劣;

4.使用超過15年,經技術鑒定并和檢驗單位協商,確認不能按正常檢驗周期使用;

5.使用單位或檢驗單位由于其它原因認為應縮短周期。

第56條超高壓容器,經內外部檢驗后,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進行耐壓試驗;

1.更換和修理主要受壓元件;

2.改變使用條件,且不超過原設計參數;

3.停用一年以上又復用;

4.過戶安裝使用;

5.使用單位或檢驗單位過超高壓容器的安全性能有懷疑。

第57條超高壓容器停機進行定期檢驗前,應作好以下工作:

1.將內部介質排除干凈,并將與其連接的設備、管道隔斷,且設置明顯的隔離標記;

2.經過置換、中和、清洗、消毒等措施后,保證容器內易燃或有毒介質的含量符合tj36《工業(yè)企業(yè)設計衛(wèi)生標準》的規(guī)定;

3.切斷與容器有關的電源。

第58條超高壓容器外部檢查項目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保溫層、銘牌是否完好;

2.外表面有無裂紋、變形、局部過熱等不正?,F象;

3.密封部位有無泄漏;

4.安全附件是否齊全、可靠;

5.堅固螺栓是否完好;

6.測量壁厚。

第59條超高壓容器的內外部檢驗項目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第58條中規(guī)定的外部檢查的全部項目;

2.審查制造技術條件、使用運行記錄和歷次外部檢查、內外部檢驗記錄;

3.容器的內外表面、開孔處等部位有無腐蝕、沖蝕等現象,應力集中部位有無裂紋。對有懷疑的部位,用放大鏡檢查或無損檢測。若發(fā)現缺陷,應認真分析產生的原因,可用打磨的方法消除缺陷,打磨處應圓滑,其粗糙度應符合第53條要求,且打磨的深度不得影響安全使用。必要時,應采用超聲檢測,對于內徑小,檢驗人員無法進入內部檢驗的超高壓容器,可用內窺鏡、管道爬行檢查儀等方法進行內部檢驗;

4.容器內壁如由于溫度、壓力的作用,可能引起金屬材料金相組織變化時,則應進行金相檢驗和表面硬度測定;

5.主要堅固螺栓,應逐個進行外形宏觀檢查(螺紋、圓角過渡部位,長度等),并用磁粉或著色檢查有無裂紋。

第60條超高壓容器的耐壓試驗應符合下述規(guī)定:

1.按第54、56條要求,確定是否進行耐壓試驗;

2.按第59條進行內外部檢驗;

3.符合第38、39條的規(guī)定;

4.耐壓試驗場地和設備經使用單位安全部門和檢驗單位認可,并報當地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備案;

5.試驗報告書上應有在場檢查的r2級檢驗員簽字。

第61條超高壓容器定期檢驗后,檢驗單位應出具檢驗報告,并評定安全狀況等級。檢驗單位必須對檢驗結果和檢驗結論負責。

超高壓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分為繼續(xù)使用、監(jiān)控使用和判廢三級。

繼續(xù)使用的超高壓容器,應按第54條的規(guī)定,確定下次檢驗時間。

監(jiān)控使用的超高壓容器,應根據技術狀況和使用條件確定監(jiān)控使用時間。在監(jiān)控使用時間(一般不應超過12個月)內,必須保證監(jiān)控措施的實施并要完成修復或報廢更新。監(jiān)控使用只允許一次。

下述情況之一的超高壓人造水晶釜應判廢:

(1)主要受壓元件材質不清;

(2)主要受壓元件內、外表面發(fā)現裂紋,未作修磨和修磨后強度核算不能滿足要求;

(3)主要受壓元件發(fā)現穿透性裂紋;

(4)主要受壓元件材質發(fā)生劣化;

(5)底部嚴重變形;

(6)從距釜體內表面20mm處至外表面的壁厚范圍內,存在埋藏缺陷。且經檢驗發(fā)現缺陷已經擴展;

(7)耐壓試驗不合格。

對超高壓聚乙烯反應器的判廢標準,可參照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頒發(fā)的《聚乙烯裝置超高壓容器和管道的安全技術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對其他超高壓容器可參照由省級以上主管部門認可或批準的有關規(guī)定。

第62條因特殊情況不能按定期檢驗周期或項目進行檢驗時,使用單位必須申明理由,經安全部門和技術負責批準,提前提出申請,報發(fā)放《壓力容器使用證》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同意后,方可延長檢驗時間或減少檢驗項目。延長期不得超過12個月。

第63條在用超高壓容器,需進行缺陷評定的,應按以下規(guī)定辦理:

1.超高壓容器使用單位應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原因,經使用單位主管部門和所在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審查同意,并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批準后,方可委托具有壓力容器缺陷評定資格的單位承擔評定工作。

2.缺陷評定的單位必須對檢驗結果和評定結論負責。最終的評定報告和結論須經承擔評定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查簽字批準,在主送使用單位的同時,應報送使用單位主管部門、所在地省級勞動部門和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備案。

第七章 安全附件

第64條超高壓容器應裝設壓力表(或壓力傳感器),爆破片(帽),測溫儀表和超溫或超壓報警裝置等安全附件。

第65條安全附件的設計、制造應符合本規(guī)程和相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使用單位必須選用有制造許可證單位生產的產品。

第66條超高壓容器運行中,安全附件應確保齊全、靈敏、可靠。對易燃、有毒、腐蝕等介質的超高壓容器,應在爆破片(帽)的排出口裝設導管,使有害介質排放到安全地方,并作妥善處理。爆破片(帽)和具有高溫條件的超高壓容器連接時,其間應裝有效的隔離散熱裝置。

第67條安全附件應實行定期檢驗制度。爆破片(帽)應定期更換,更換期限由使用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對于超過爆破片(帽)標定爆破壓力而未爆破的應立即更換。

第68條壓力表選用要求。

1.應與超高壓容器內的介質相適應;

2.精度不低于1.5 級;

3.表盤刻度極限值為容器最高工作壓力的1.5~2.0倍。表盤直徑一般應大于或等于150mm。

第69條壓力表的校驗和維護應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壓力表在安裝前應進行校驗合格。應在刻度盤上劃出指示最高工作壓力的紅線,并注明下次校驗日期。壓力表校驗后應加鉛封。

第70條壓力表的安裝要求

1.裝設位置應便于操作人員觀察和清洗,且應避免受到輻射熱、凍結或震動影響;

2.與超高壓容器之間應裝有適當的緩沖裝置;

3.應裝有防護罩,防止爆破傷人。

第71條測溫儀表應按國家計量部門規(guī)定的期限校驗。

第八章 附 則

第72條超高壓容器發(fā)生事故時,發(fā)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報告辦法》報告和處理。

第73條本規(guī)程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74條本規(guī)程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執(zhí)行。

第5篇 氧氣乙炔氣瓶安全監(jiān)察工作規(guī)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為了加強氣瓶的安全監(jiān)察,保證氣瓶安全使用,促進國民經濟的發(fā)展,保護人身和國家財產安全,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特制訂本規(guī)程。

第2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正常環(huán)境溫度(-40—60℃)下使用的、公稱工作壓力為10-30pa(表壓,下同)、公稱容積為0.4—1000l、盛裝永久氣體或液化氣體的氣瓶。本規(guī)程不適用于盛裝溶解氣體、吸附氣體的氣瓶,滅火用的氣瓶,非金屬材料制成的氣瓶,以及運輸工具上和機器設備上附屬的瓶式壓力容器。

第3條本規(guī)程的規(guī)定,是對氣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氣瓶的設計、制造、充裝、運輸、儲存、使用、檢驗和改裝等,應符合本規(guī)程的規(guī)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認真貫徹本規(guī)程,各級勞動部門負責監(jiān)督檢查。

第4條研制、開發(fā)氣瓶產品,其技術要求如與本規(guī)程不符合,應在試驗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礎上,進行產品試制。試制時應連續(xù)生產不少于四個批量。試制品經省級主管部門和同級勞動部門審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圍和規(guī)定時間內試用,同時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全監(jiān)察局備案。試用期滿后,按本規(guī)程附錄3《氣瓶技術鑒定的內容和要求》進行鑒定。有關產品試制和鑒定,以及制造資格認可的要求,應符合勞動部的有關規(guī)定。

第5條進口氣瓶的管理按國家商檢局和原勞動人事部頒發(fā)的《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監(jiān)督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二章 一般規(guī)定

第6條氣瓶盛裝的氣體,按其臨界溫度分為三類:

1.臨界溫度小于-10℃的為永久氣體;

2.臨界溫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為高壓液化氣體;

3.臨界溫度大于70℃的低壓液化氣體。

第7條氣瓶的壓力系列如表1規(guī)定。氣瓶的水壓試驗壓力,應為公稱工作壓力的1.5倍。

第8條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對于盛裝永久氣體的氣瓶,系指在基準溫度時(一般為20℃),所盛裝氣體的限定充裝壓力;壓力盛裝液化氣體的氣瓶,系指溫度為60℃℃時瓶內氣體的壓力限定植。盛裝高壓液化氣體的氣瓶,其公稱工作壓力不得小于8mpa。

盛裝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的液化氣體的氣瓶,其公稱工作壓力的選用應適當提高。常用氣體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如表2規(guī)定。

第9條氣瓶的公稱容積系列,應在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中規(guī)定。

第10條毒性程度為極度或高度危害氣體的氣瓶上,禁止裝配易熔塞、爆破片及其它泄壓裝置。

第11條氣瓶的鋼印標記是識別氣瓶的依據。鋼印標記必須準確、清晰。鋼印的位置和內容,應符合本規(guī)程附錄1《氣瓶的鋼印標記和檢驗色標》的規(guī)定。

第12條氣瓶外表面的顏色、字樣和色環(huán),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7144《氣瓶顏色標記》的規(guī)定。

第13條氣瓶的產權單位應建立氣瓶檔案。氣瓶檔案包括:合格證、產品質量證明書、氣瓶改裝記錄等。氣瓶的檔案應保存到氣瓶報廢為止。氣瓶的產權單位應按規(guī)定向所在地地、市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報告本單位擁有的氣瓶種類和數量。

第14條氣瓶應專用,如確實需要改裝其他氣體,改裝工作應由氣瓶檢驗單位進行。

第三章 材 料

第15條制造氣瓶瓶體的材料,應符合氣瓶產品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并應有質量合格證明書。

第16條鋼質氣瓶瓶體材料,必須是平爐、電爐或吹氧堿性轉爐冶煉的鎮(zhèn)靜鋼。制造無縫氣瓶的優(yōu)質碳素鋼或合金鋼坯料,應適合于壓力沖拔加工;制造焊接氣瓶的材料,必須具有良好的壓延和焊接性能。

寒冷地區(qū)(見本規(guī)程附錄2《寒冷地區(qū)的劃分》使用的鋼質氣瓶的瓶體材料,應具有良好的耐低溫沖擊性能,其低溫沖擊試驗方法和合格指標,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規(guī)定。

第17條制造鋁合金氣瓶瓶體的材料、應具有良好的抗晶間腐蝕性能。

第18條采用氣瓶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之外的材料制造氣瓶,可參照本規(guī)程第4條的規(guī)定辦理。該材料在未納入氣瓶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之前,不應大量用于氣瓶制造。

第19條采用國外材料制造氣瓶瓶體,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材料牌號應是國外壓力容器或氣瓶用材料標準所列的牌號,并有相應的技術要求、性能數據和工藝資料;

2.技術要求和性能數據,一般不低于本規(guī)程和我國相應氣瓶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

3.使用國外材料制造氣瓶之前,應先進行冷、熱加工試驗,焊接及熱處理工藝評 定,并制訂出相應的工藝文件。

第20條氣瓶制造單位,必須按爐罐號對制造氣瓶瓶體的材料進行化學成份驗證分析,按批號進行機械性能驗證檢查,按相應標準的規(guī)定進行探傷、低倍組織等驗證檢查。

第四章 設 計

第21條氣瓶的設計,實行設計文件審批制度。

無縫氣瓶和焊接氣瓶的設計文件,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局審批;液化石油氣瓶的設計文件,由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呂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審批。經審查批準的設計文件,由審批部門在總圖上蓋審批標記。審批標記如下:

第22條氣瓶設計單位,必須向氣瓶設計的審批機構提供完整的設計文件,包括:

1.設計任務書;

2.設計圖樣;

3.設計計算書,其中應有容積計算、強度計算、必要的剛度校核、設計壁厚的選定等內容;

4.設計說明書,應包括設計參數的選擇與依據、材料的選擇、附件的選擇、主要生產工藝要求、檢驗要求等;

5.標準化審查報告;

6.使用說明書,應包括充裝和使用要求及安全操作要點等。 第23條 設計條瓶瓶體厚度采用的計算公式和設計選用的厚度值,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的規(guī)定。

設計時,瓶體材料的屈服強度和抗拉強度,應選用材料標準規(guī)定值的下限或熱處理保證值。屈服強度與抗拉強度的比值,應不大于表3規(guī)定。

第24條煤氣、一氧化碳氣體一般應選用鋁合金氣瓶盛裝。

第25條高壓氣瓶的瓶體,必須采用無縫結構。

第26條無縫氣瓶瓶體與不可拆附件的連接,不得采用焊接。

第27條無縫氣瓶的底部結構,應符合以下要求:

1.結構型式和尺寸,應符合國家標準的規(guī)定;

2.凸形底與筒體的連接部位應圓滑過渡,其厚度不得小于筒體設計厚度值;

3.凹形底的環(huán)殼與筒體之間應有過渡段,過渡段與筒體的連接應圓滑過渡。

第28條焊接氣瓶瓶體結構應為:縱向焊縫不多于一條,環(huán)向焊縫不多于二條。

第29條瓶體主焊縫應采用全焊透對接接頭,單面焊接的縱向焊縫根部不準有永久性墊板。

第30條公稱容積大于、等于5升的氣瓶,應配有瓶帽或保護罩;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應配有底座。

第31條有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均認為改變原設計,應按本規(guī)程第21條的規(guī)定,重新辦理設計文件審批:

1.改變氣瓶瓶體材料牌號。

2.改變設計壁厚。

3.改變瓶體結構、形狀。

第五章 制 造

第32條氣瓶制造單位,必須有勞動部門頒發(fā)的制造許可證,并按批準的類別和范圍制造。

第33條氣瓶正式投產前,應按照勞動部有關壓力容器制造資格認可規(guī)定中產品試制和技術鑒定的要求,取得技術鑒定合格證書。氣瓶的技術鑒定還應符合本規(guī)程附錄3《氣瓶技術鑒定的內容和要求》的規(guī)定。

第34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按照本規(guī)程附錄3《氣瓶技術鑒定的內容和要求》,重新進行技術鑒定:

1.改變冷、熱加工,焊接、熱處理等主要制造工藝。

2.正常生產滿五年。

3.中斷生產超過六個月。

第35條氣瓶應按批組織生產,氣瓶的分批和批量,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無縫氣瓶應按同一設計、同一爐罐號材料、同一制造工藝以及按同一熱處理規(guī)范進行連續(xù)熱處理的條件分批。

2.焊接氣瓶應按同一設計、同一材料牌號、同一焊接工藝以及按同一熱處理規(guī)范進行連續(xù)熱處理的條件分批。

3. 小容積氣瓶的批量不得大于202只;中容積氣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2只;大容積氣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只.

第36條無縫氣瓶制造單位應在有關技術文件中,對氣瓶沖壓、拉撥的沖頭,旋壓或模壓收口的模板或模具,做出定期檢查、修理和更換的規(guī)定。

第37條焊接氣瓶瓶體主焊縫,必須采用自動焊。

制造單位必須進行焊接工藝評定,并制定出焊接工藝規(guī)程和焊縫返修工藝要求。焊接工藝評定應參照有關鋼制壓力容器焊接工藝評定標準的要求進行。

第38條焊接氣瓶的施焊焊工,必須按勞動部頒發(fā)的《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規(guī)則》考試合格,取得焊工合格證。

第39條氣瓶的焊接工作,應在相對濕度不大于90%,溫度不低于0℃的室內進行。

第40條氣瓶的熱處理,必須采用整體熱處理。

經整體熱處理的焊接氣瓶,一般不應再進行焊接工作。

第41條氣瓶制造質量的檢驗和檢測項目、要求,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規(guī)定。

第42條從事氣瓶無損檢測工作的人員,必須按勞動部頒發(fā)的《鍋爐壓力容器無損檢測人員資格鑒定考核規(guī)則》進行考核,并取得資格證書。所承擔的無損檢測工作,應與資格證書中認可的探傷方法和等級相一致。

第43條氣瓶出廠時,制造單位應逐只出具產品合格證,按批出具批量檢驗質量證明書。產品合格證和批量檢驗質量證明書的內容,應符合相應的產品標準的規(guī)定。同時必須在產品合格證的明顯位置上,注明制造單位的制造許可證編號。

第六章 氣瓶附件

第44條瓶閥的制造單位,必須持有國務院主管部門頒發(fā)的生產許可證。

第45條瓶閥應滿足下列要求:

1.瓶閥材料不與瓶內盛裝氣體發(fā)生化學反應,也不影響氣體的質量。

2.瓶閥上與氣瓶連接的螺紋,必須與瓶口內螺紋匹配,并符合相應標準的規(guī)定。瓶閥出氣口的結構,應能有效地防止氣體錯裝、錯用。

3.氧氣和強氧化性氣體氣瓶的瓶閥密封材料,必須采用無油脂的阻燃材料。

4.液化石油氣瓶閥的手輪材料,應具有阻燃性能。

5.瓶閥閥體上如裝有爆破片,其爆破壓力應略高于瓶內氣體的最高溫升壓力。

6.同一規(guī)格,型號的瓶閥,重量允差不超過5%。

7.瓶閥出廠時,應按只出具合格證。

第46條易熔合金塞應滿足下列要求:

1.易熔合金不與瓶內氣體發(fā)生化學反應,也不影響氣體的質量。

2.易熔合金的流動溫度準確。

3.易熔合金塞座與瓶體連接的螺紋應保證密封性。

第47條瓶帽應滿足下列要求:

1.有良好的抗撞擊性。

2.不得用灰口鑄鐵制造。

3.可卸式瓶帽應有互換性,裝卸方便,不易松動。

4.如用戶無特殊要求,一般應配帶固定式瓶帽。同一工廠制造的同一規(guī)格的固定式瓶帽,重量允差不超過5%。

第七章 充 裝

第48條氣瓶充裝單位應向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提出注冊登記書面申請。經審查,確認符合條件的,由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發(fā)給注冊登記證。未辦理注冊登記的,不得從事氣瓶充裝工作。

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應每年匯總本管轄區(qū)氣瓶充裝單位注冊登記情況,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局備案。

第49條氣瓶充裝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1.有保證充裝安全的管理體系和各項管理制度。

2.有熟悉氣瓶充裝安全技術的管理人員和經過專業(yè)培訓的操作人員。

3.有與所充裝氣體相適應的場地、設施、裝備和檢測手段。充裝毒性、易燃和助燃氣體的單位,還應有處理殘氣、殘液的裝置。

第50條氣瓶充裝注冊登記證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滿后,氣瓶充裝單位應辦理換發(fā)注冊登記證手續(xù),逾期不辦者,不得從事氣瓶充裝。

第51條氣瓶充裝前,充裝單位應有專人對氣瓶進行檢查。無制造許可證單位制造的氣瓶和未經安全監(jiān)察機構批準認可的進口氣瓶不準充裝。

第52條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先進行處理,否則嚴禁充裝:

1.鋼印標記、顏色標記不符合規(guī)定及無法判定瓶內氣體的。

2.改裝不符合規(guī)定的或用戶自行改裝的。

3.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guī)定的。

4.瓶內無剩余壓力的。

5.超過檢驗期限的。

6.經外觀檢查,存在明顯損壞,需進一步進行檢查的。

7.氧化或強氧化性氣體氣瓶沾有油脂的。

8.易燃氣體氣瓶的首次充裝,事先未經置換和抽真空的。

第53條永久氣體的充裝設備,必須防止可燃氣體與助燃氣體的錯裝。充氣后在20℃時的壓力,不超過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

第54條采用電解法制取氫、氧氣的充裝單位,應制定嚴格的定時測定氫、氧純度的制度。當氫氣中含氧或氧氣中含氫超過0.5%(體積比)時,嚴禁充裝,同時應查明原因。

第55條液化氣體的充裝系數,必須分別符合表4或表5的規(guī)定。

第56條充裝液化氣體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實行充裝重量復驗制度,嚴禁過量充裝。充裝過量的氣瓶不準出廠;

2.稱量衡器誚保持準確。稱重衡器的最大稱量值,應為常用稱量的1.5~3.0倍。稱重衡器的校驗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稱重衡器要設有超裝警報和自動切斷氣源的裝置;

3.嚴禁從液化石油氣槽車直接向氣瓶灌裝;

4.充裝后應逐只檢查,發(fā)現有泄漏或其他異?,F象,應妥善處理;

5.認真填寫充裝記錄,其內容應包括:氣瓶編號、氣瓶容積、實際充裝量、充裝者和復稱者姓名或代號0、充裝日期;

6.操作從員應相對穩(wěn)定,并定期進行安全教育和考核。

第八章 定期檢驗

第57條承擔氣瓶定期檢驗的單位,應符合國家標準《氣瓶定期檢驗站技術條件》的規(guī)定,并按照勞動部有關規(guī)定經資格審查,取得資格證書。

從事氣瓶檢驗工作的人員,應按勞動部頒發(fā)的《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員資格鑒定考核規(guī)則》進行資格鑒定考核,并取得檢驗氣瓶的資格證書。

第58條氣瓶檢驗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1.對氣瓶進行定期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

2.對氣瓶附件進行維修或更換;

3.進行氣瓶表面的涂敷;

4.對報廢氣瓶進行破壞性處理;

5.氣瓶改裝。

第59條各類氣瓶的檢驗周期,不得超過下列規(guī)定:

1.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每二年檢驗一次。

2.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3.液化石油氣瓶,使用未超過二十年的,每五年檢驗一次;超過二十年的,每二年檢驗一次。

4.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五年檢驗一次。

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現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

庫存和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啟用前應進行檢驗。

第60條檢驗氣瓶前,應對氣瓶進行處理。達到下列要求方可檢驗:

1.在確認氣瓶內氣體壓力降為零后,方可卸下瓶閥。

2.毒性、易燃氣體氣瓶內的殘留氣體應回收,不得向大氣排放。

3.易燃氣體氣瓶須經置換,液化石油氣瓶須經蒸汽吹掃,達到規(guī)定的要求。否則,嚴禁用壓縮空氣進行氣密性試驗。

第61條氣瓶定期檢驗,必須逐只進行。各類氣瓶定期檢驗的項目和要求,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的規(guī)定。

檢驗合格的氣瓶,應按本規(guī)程附錄1的規(guī)定打檢驗鋼印,涂檢驗色標。

經檢驗,不符合標準規(guī)定的氣瓶應判廢。對少數尚有使用價值的氣瓶,允許改裝后降壓使用。

第62條氣瓶的報廢處理應包括:

1.由氣瓶檢驗員填寫《氣瓶判廢通知書》(見附錄4),并通知氣瓶產權單位。

2.由氣瓶檢驗單位對報廢氣瓶進行破壞性處理。

第63條氣瓶的改裝應按下列要求進行:

1.根據氣瓶制造鋼印標記和安全狀況,確定改裝后的充裝氣體和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

2.用適當的方法對氣瓶進行徹底的清理、沖洗和干燥后,換裝相應的瓶閥和其他附件;

3.按本規(guī)程附錄1的規(guī)定,打檢驗鋼印和涂檢驗色標,并按改裝后盛裝的氣體更改氣瓶的顏色、字樣和色環(huán)。

4.將氣瓶的改裝情況,通知氣瓶的產權單位,記入氣瓶檔案。

第64條氣瓶檢驗員應認真填寫檢驗記錄,內容至少包括:氣瓶制造名稱或代號、瓶類、瓶號、檢驗項目和檢驗結論。檢驗記錄應保存在檢驗單位,保存一個檢驗周期備查。

第65條進口氣瓶按本規(guī)程第5條檢驗合格后,由負責檢驗的單位逐只打檢驗鋼印、涂檢驗色標。氣瓶表面的顏色、字樣和色環(huán)應符合國家標準gb7144的規(guī)定。

第66條氣瓶檢驗單位應按照省級勞動部門的要求,向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報告當年氣瓶檢驗工作情況和氣瓶的安全技術狀況。

第九章 運輸、儲存和使用

第67條運輸、儲存和使用氣瓶的單位應加強對運輸、儲存和使用氣瓶的安全管理:

1.有專人負責氣瓶安全工作;

2.根據本規(guī)程和有關規(guī)定,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3.制定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4.定期對氣瓶的運輸(含裝卸及駕駛)、儲存和使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

第68條運輸和裝卸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運輸工具上應有明顯的安全標志;

2.必須配戴好瓶帽(有防護罩的除外),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3.吊裝時,嚴禁使用電磁超重機和鏈繩;

4.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不得同車(廂)運輸; 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或與瓶內氣體起化學反應的物品,不得與氣瓶一起運輸;

5.氣瓶裝在車上,應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應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過車廂高度,且不超過五層;立放時,車廂高度應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6.夏季運輸應有遮陽設施,避免爆曬;城市的繁華地區(qū)應避免白天運輸;

7.嚴禁煙火。運輸可燃氣體氣瓶時,運輸工具上應備有滅火器材;

8.運輸氣瓶的車、船不得在繁華市區(qū)、重要機關附近???車、船停靠時,司機與押運人員不得同時離開;

9. 裝有液體石油氣的氣瓶,不應長途運輸。

第69條儲存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應置于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

2.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它熱源;倉庫內的應通風、干燥,避免陽光直射;

3.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必須規(guī)定儲存期限,并應避開放射性射線源;

4.空瓶與實瓶兩者應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毒性氣體氣瓶和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設置防毒用具或滅火器材;

5. 氣瓶放置應整齊,配戴好瓶帽。立放時,要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朝同一方向,垛高不宜超過五層。

第70條氣瓶使用,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不得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

2.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對盛裝氣體進行確認;

3.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距明火10米以外。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應避開放射性射線源;

4.氣瓶立放時應采取防止傾到措施;

5.夏季應防止曝曬;

6.嚴禁敲擊、碰撞;

7.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焊引弧;

8.嚴禁用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

9.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永久氣體氣瓶的剩余壓力,應不小于0.05mpa;液化氣體氣瓶應留有不小于0.5~1.0%規(guī)定充裝量的剩余氣體;

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場合,使用設備上必須配置防止倒灌的裝置,如單向閥、止回閥、緩沖罐等;

11.液化石油氣瓶用戶,不得將氣瓶內的液化石油氣向0其它氣瓶倒裝;不得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

12.氣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對瓶體進行挖補、焊接修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71條氣瓶發(fā)生事故時,發(fā)生事故單位必須按照《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報告辦法》及時報告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

第72條違反本規(guī)程規(guī)定,要追究當事單位,及其負責人的責任,并按有關規(guī)定處罰。

第73條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部門,可結合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制訂實施辦法,并報勞動部備案。

第74條本規(guī)程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6篇 超高壓容器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為了加強超高壓容器的安全監(jiān)察,保證安全運,保護人民 生命和財產的安全,促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的發(fā)展,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暫行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程。

第2條本規(guī)程是對超高壓容器安全的基本要求。超高壓容器的設計、制造、安

裝、使用、檢驗、修理和改造等單位,必須遵守《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暫行條例》

的有關規(guī)定,并滿足本規(guī)程的要求。

各級主管部門對本規(guī)程負責貫徹執(zhí)行;各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負

責監(jiān)督檢查。

第3條本規(guī)程適用于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超高壓容器。

1.最高工作壓力大于等于100mpa小于等于1000mpa; 設計溫度為零至425℃;

2.內直徑大于等于100mm;

3.介質為氣體或氣一液體。

本規(guī)程不適用下列超高壓容器:

1.軍事裝備用的超高壓容器;

2.機器上非獨立的超高壓部件(如超高壓壓縮機、超高壓泵的缸體等)。

本規(guī)程超高壓容器的范圍劃定如下:

1.與外部管道、裝置連接的:螺紋連接的第一個螺紋接頭;法蘭連接的第一個法

蘭密封面;專用連接件、管道連接的第一個密封面。

2.超高壓容器開孔部分的承壓蓋及其緊固件。

第4條研制和開發(fā)超高壓容器產品,其有關技術要求與本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不一致

時,應在試驗研究的基礎上,提出結論性報告,并經省級以上(含省級,下同)主

管部門和勞動部門審查批準,然后向勞動部申請試制、試用。經一定時期的驗證,證

明滿足安全要求,經省級以上主管部門組織技術鑒定并得到認可,由勞動部鍋爐壓力

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進行制造資格審查,取得相應制造資格之后,方可投入正式制造。

第5條超高壓容器產品設計、制造應符合相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要求;尚無相應

的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的,應符合全國標準化專業(yè)委員會認定的有關標準。否則,不得

進行超高壓容器產品的設計和制造。

第6條進出口超高壓容器的管理按國家商檢局和原勞動人事部頒發(fā)的《中華人民共和

國進出 口鍋爐壓力容器監(jiān)督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7條本規(guī)程采用的主要術語的含義

1.超高壓容器

系指設計壓力大于等于100mpa的壓力容器。

2.最高工作壓力

系指在正常操作情況下,容器頂部可能出現的最高壓力。

3.設計壓力

系指在相應設計溫度下用以確定容器殼體厚度的壓力(即標注在銘牌上的容器設

計壓力),其值不得小于容器使用時的最高工作壓力。

4.試驗壓力

系指耐壓試驗壓力。

5..設計溫度

系指容器處于正常操作狀態(tài),在相應設計壓力下,設定的受壓元件材料溫度,其值

不得低于金屬元件可能達到的最高溫度。

6.主要受壓元件

包括筒體、端蓋、卡箍、螺塞、堵頭、螺紋連接件等。

7.爆破片(帽)的標定爆破壓力

系指用爆破片(帽)經過爆破試驗標定符合設計要求的爆破壓力。當爆破試驗合格

以后,其值取該批爆破片(帽)規(guī)定抽樣數量的試驗爆破壓力的算術平均值。

8.高溫條件系指設計溫度大于250℃的條件。

9.爆破安全系數

系指用爆破失效準則導出的容器理論爆破壓力除以容器的設計壓力所得的數值。

10.初始屈服安全系數

系指容器理論初始屈服壓力除以容器的設計壓力所得的數值。

第二章 材 料

第8條超高壓容器用材料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材料生產單位必須保證材料質量,并按規(guī)定提供由質量檢驗部門蓋章確認的質量證明書(原件)。材料生產單位應在材料指定部位或其他明顯的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材料標記。

第9條制造超高壓容器的鍛件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guī)則應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同時應滿足本規(guī)程的要求。

第10條制造超高壓容器的鍛件用鋼應采用堿性電弧爐初煉和鋼包精煉爐冶煉、堿性平爐(或電爐)及鋼包真空處理加噴粉或電渣重熔精煉。也可采用其它更先進的冶煉方法。鍛件化學成份中磷、硫含量的均應小于等于0.015%,并嚴格控制鋼中的氣體(如氫、氧、氮等)、有害雜質(如鋼、鈦等)及有害痕量元素(如砷、錫、銻、鉛、鉍等)的含量。

第11條制造超高壓容器主要受壓元件的鍛件,應由鍛件生產單位提供常溫力學性能,包括屈服強度、抗拉強度、伸長率、斷面收縮率、夏比v型缺口沖擊功、斷裂韌性和50%纖維斷口轉變溫度(fatt)。

要求伸長率(δ5)大于等于12%;斷面收縮率大于等于35%;夏比(v型缺口)沖擊功大于等于34j,斷裂韌性k1c大于等于120mpa 。當改變冶煉、鍛造或熱處理工藝時,應提供鍛件的k1c和fatt值。當設計溫度超過250℃時,還應提供設計溫度下的屈服強度、拉伸強度、伸長率、斷面收縮率。

力學性能的試樣應取自經性能熱處理后的鍛件的冒口端,端部應切除至少2/3壁厚的余料,試樣取樣位置為試樣中心線距表面1/2壁厚處。取樣方向應為橫向。對于無法取橫向試樣的,可用縱向試樣數據代之,但應乘以該材料橫向和縱向數據的比值,并滿足本規(guī)程的要求。

第12條制造超高壓容器主要受壓元件的鍛件應按gb226《鋼的低倍組織缺陷及酸蝕試驗法》進行低倍組織檢查,不允許存在裂紋、白點、氣孔、夾渣等缺陷,并按gb1979《結構鋼低倍組織缺陷評級圖》評級,要求一般疏松不超過2級,偏析不超過2級。

第13條制造超高壓容器主要受壓元件鍛件的鍛造比應不小于3,對于經電渣重熔冶煉的鋼錠,其鍛造比可不小于2。鍛件性能熱處理(正火、淬火和回火)后應進行力學性能檢驗、硬度測定、晶粒度及非金屬夾雜物檢查。鍛件晶粒度按gb6394《金屬平均晶粒度測定法》檢驗應為5級或5級以上。非金屬夾雜物按gb10561《鋼中非金屬夾雜物顯微評定法》檢驗,硫化物類小于等于2級,氧化物類小于等于2級,二者之和小于等于3.5級。

第14條采用新研制的鋼種制造超高壓容器,必須具有完整的技術評定文件,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同意。技術評定文件應包括:

1.鋼種生產單位具備的冶煉、鍛制、熱處理、檢測等設備情況。

2.鋼種的化學成份設計的技術依據。

3.根據使用要求,按標準試驗方法進行力學性能試驗的數據:

(1)常溫拉伸試驗;

(2)夏比(v型缺口)常溫沖擊試驗;

(3)高溫拉伸試驗(使用溫度在室溫以下的除外),試驗溫度為100~420℃

(4)50%纖維斷口轉變溫度(fatt);

(5)斷裂韌性值;

(6)熱處理、冷熱成形對鋼材力學性能(強度、塑性、韌性)影響的試驗(根據

超高壓容器制造工藝確定);

4.鋼種的耐腐蝕試驗(僅對耐腐蝕用途的鋼種)報告;

5.鋼種的物理性能試驗:測定鋼的相變點、彈性模量、線膨脹系數等物理參數;

6. 鋼種試制技術條件。

第15條超高壓容器若采用國外材料制造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1.所選用的材料應是超高壓容器用鋼,其使用范圍及各項性能應不低于本 規(guī)程規(guī)定且應符合國外相應標準的規(guī)定,同時應附有質量證明書,并向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備案。

2.制造單位首次使用前,應進行有關試驗與復驗,滿足設計和使用要求后,方能投料制造。

第三章 設 計

第16條超高壓容器的設計單位,應持有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備案的超高壓容器設計單位批準書。否則,不得設計超高壓容器。

第17條超高壓容器的筒體結構應滿足強調設計要求。同時應保證制造的工藝性、制造質量的可檢查性和使用的安全性。

第18條超高壓容器的設計壓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壓力。裝有爆破片(帽)的超高壓容器,爆破片(帽)的標定爆破壓力應不大于容器的設計壓力。

第19條超高壓容器的設計溫度不得低于工作時的最高壁溫,且不得超過器壁材料的蠕變溫度。

第20條對存在腐蝕、沖蝕的超高壓容器主要受壓元件,應適當增加厚度附加量。

第21條超高壓容器的設計單位,應向用戶(制造單位或使用單位)提供設計圖樣,主要受壓元件的強度計算書,設計、安裝(使用)說明書及產品技術條件。

第22條超高壓容器的設計總圖(藍圖),必須蓋有超高壓容器設計資格印章,設計資格印章中應注明設計單位名稱、技術負責人姓名、《壓力容器設計單位批準書》編號及批準日期。設計總圖上應有設計、校核、審核人員的簽字,并由設計單位總工程師或超高壓容器設計技術負責人批準。

第23條超高壓容器的設計總圖上,應注明下列內容:

名稱、類別:

主要受壓元件的材料牌號(總圖上的部件材料牌號見部件圖)和主要尺寸;

設計溫度;

設計壓力;

最高工作壓力;

介質名稱及特性;

容積;

凈重與總重;

厚度附加量;

耐壓試驗要求(包括試驗壓力、介質等);

檢驗要求(包括探傷方法、比例、合格標準等);

對包裝、運輸、安裝的要求(必要時);

其它特殊要求。

第24條超高壓容器的筒體強度設計,包括靜載強度設計、應力分析校核和疲勞設計計算(當承受重復載荷、頻繁間歇操作或周期性變化載荷時)。

第25條超高壓容器筒體靜載強度設計,應保證在設計壓力下不發(fā)生塑性破壞,當材料具有各向異性時,須以低強度方向的強度作為設計基準。

第26條超高壓圓筒容器的爆破壓力可按材料的拉伸試驗數據或按材料的扭轉試驗 數據進行計算,其計算見附件--(一)

超高壓圓筒容器設計壓力和壁厚計算見附件--(二)

第27條超高壓容器的爆破安全系數值,當按材料的拉伸試驗數據計算爆破壓力時,應取大于等于3;當按材料的扭轉試驗數據計算爆破壓力時,應取大于等于2.7。超高壓容器的初始屈服安全系數應取大于等于1.5。

第28條對超高壓容器主要受壓元件的開孔部位、過渡區(qū)、螺紋退刀槽等應力集中部位,應進行應力分析(含熱應力)計算,其一次、二次、峰值應力值應不超過有關技術文件(標準或技術資料)規(guī)定的許用應力。

計算文件應取得設計單位總工程師或超高壓容器設計技術負責人批準。

第29條承受重復載荷、頻繁間歇操作或周期性變化載荷的超高壓容器,必須根據容器運行工況、應力水平(包括應力集中部位),確定容器抗疲勞載荷能力。必要時,必須作出容器結構的疲勞設計試驗曲線,并算出疲勞壽命。

第四章 制 造

第30條超高壓容器制造單位必須持有勞動部頒發(fā)的制造許可證,并按批準的品種范圍制造。

第31條制造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設計圖樣和技術條件制造。對設計的修改和主要受壓元件材料的改變,必須事先取得設計單位的修改設計證明文件,對改動部位應有詳細記載,并存檔備案。

第32條制造單位對外協的超高壓容器筒體鍛件,應逐件進行復驗。復驗的項目包括:化學成份、力學性能、低倍、金相(組織、晶粒度、夾雜物)和無損檢測(超聲、磁粉或滲透)。對外協的其它主要受壓元件鍛件應有齊全的材料質量證明書和檢驗報告。

第33條筒體熱處理后,應在筒體外壁上均布劃出5個與筒體軸線相垂直的環(huán)線,在每個環(huán)線上均布取4點,做硬度檢查。硬度值應符合設計圖樣或標準的規(guī)定,硬度最高值與最低值差(△hb),環(huán)線間各點應不大于40;同一環(huán)線上多點不大于20。

第34條超高壓容器的無損檢測

1.超高壓容器的無損檢測應符合本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并滿足有關標準,設計圖樣和技術文件的要求。

2.無損檢測人員應按照勞動部頒發(fā)的《鍋爐壓力容器無檢損檢測人員資格鑒定考核規(guī)則》進行考核,取得ⅱ級或ⅱ級以上資格證書,并具有壓力容器鍛件的無損檢測經驗。超聲檢測報告應由取得ⅲ級資格證書者復核后簽發(fā)。

3.超高壓容器的筒體在制造期間(耐壓試驗之前),至少應做兩次百分之百的超聲檢測(性能熱處理前后各一次),其中一次須同時做縱、橫波檢測。其它主要受壓元件應做一次百分之百的超聲檢測。筒體表面應做百分之百的磁粉或滲透檢測。

4.超聲檢測驗收要求:

(1)筒體超聲檢測靈敏度為ф2mm當量直徑,不允許有超過ф3mm當量直徑的單個缺陷或ф2mm和超過ф2mm當量直徑缺陷密集區(qū)存在,在筒體內壁和開孔部位沿邊緣50mm厚度范圍不允許有大于等于ф2mm當量直徑單個缺陷存在。

(2)其它主要受壓元件超聲檢測靈敏度為ф3mm當量直徑,不允許有超過ф6mm當量直徑的單個缺陷或ф4mm和超過ф4mm當量直徑缺陷密集區(qū)存在。

(3)可采用其他不同的超聲檢測方法,但驗收要求不得低于本規(guī)程規(guī)定。

注:缺陷密集區(qū):系指當熒光屏掃描線上相當于50mm的聲程范圍內同時有5個或5個以上的缺陷反射信號:或者在50×50mm的探測面上發(fā)現同一深度范圍內有5個或5個以上缺陷反射信號。

5.磁粉(或滲透)檢測要求:

(1)不允許有裂紋,白點和氣孔等缺陷存在。不允許存在長度大于2mm的線性缺陷 或直徑大于4mm的圓形缺陷顯示。

(2)發(fā)現4個或4個以止呈線狀分布的線性或圓形缺陷,且其相鄰缺陷首尾相距不超過1.6mm時,則為不合格件。

注:線性缺陷指長度與寬度之比大于3,且長度尺寸大于或等于1.6mm的缺陷。

圓形缺陷指長度與寬度之比等于或小于3,且長度尺寸大于或等于1.6mm的缺陷。

6.制造單位應認真做好無損檢測的原始記錄,準確詳細填發(fā)報告,有關報告和資料保存期限不應少于七年。

第35條超高壓容器筒體精加工后內壁表面及密封面粗糙度ra一般應小于或等于0.8μm(經設計單位同意后可取1.6μm),外壁表面粗糙度應小于或等于6.3μm。盲孔型高壓容器的筒體內壁表面形狀突變部位應圓滑過渡,且粗糙度ra應小于或等于3.2μm。

第36條不得對超高壓容器的鍛制受壓元件施行焊接。

第37條超高壓容器加工完畢應進行耐壓試驗,試驗場地應有可靠的安全防護設施,且須經單位技術負責人和安全部門檢查認可,試驗期間無關人員不得在試驗場地停留。

第38條超高壓容器的耐壓試驗

1.耐壓試驗壓力pt按下式計算:

pt=η·p·〔σ〕∕〔σ〕·t

式中:p--超高壓容器的設計壓力mpa (對在用超高壓容器一般可取最高工作壓力)

〔σ〕--試驗溫度下材料的許用應力mpa;

〔σ〕·t--設計溫度下材料的許用應力mpa;

η--耐壓試驗壓力系數,可取η=1.10~1.25(設計壓力高時取低值,設計壓力低時取高值,一般取1.12,但pt值不應超過1.5p)。

2.耐壓試驗一般可采用煤油和變壓器油混合液作為試驗介質或按設計圖樣要求的試驗介質。試驗場地附近不得有火源,且應配備適用消防器材。

3.耐壓試驗時容器壁溫和耐壓試驗用介質溫度應不致引起壓力容器發(fā)生脆性破壞的溫度,一般不低于15℃。

4.應先將容器充滿液體,使滯留在容器內的氣體排凈。容器外壁表面應保持干燥,等容器壁溫與液體溫度接近時,才能緩慢逐級壓至設計壓力,每級保壓3~5分鐘,確認無泄漏后繼續(xù)升壓到規(guī)定的試驗壓力,根據容器容積大小保壓10~30分鐘,然后將壓力降到設計壓力保壓進行檢查,保壓時間不少于30分鐘。檢查期間壓力應保持不變,不得采用連續(xù)加壓方法維持試驗壓力不變,確認無泄漏后再按升壓級差緩慢逐級卸壓。升壓或降壓時每級保壓時間內,壓力讀數應保持不變,不得帶壓調整緊固件。

5.耐壓試驗要安裝兩個量程相同、經校驗合格的壓力表,并應裝在試驗裝置上便于觀察的位置。

6.耐壓試驗后應及時將試驗介質排凈,并將容器內外表面清理干凈,不得有銹 痕。

第39條超高壓容器耐壓試驗符合下列要求為合格:

1.無滲漏;

2.無可見的異常變形;

3.試驗過程中無異常響聲;

4.設計有要求時,應測量容器筒體外徑的殘余變形(在距端部1/4、1/2和3/4筒體長度處測量)其值不應超過0.05mm。

5.耐壓試驗后必須對筒體進行復核性無損檢測。

第40條超高壓容器出廠時,必須配備爆破片(帽)裝置及其使用說明書。其它安全附件根據用戶要求提供。制造單位應向用戶提供以下技術文件和資料:

1.竣工圖樣(如在原藍圖上修改,則必須有修改人、技術審核人確認標志)和主要受壓元件的強度計算書。

2.產品質量證明書(參見附件三);

3.產品安全質量監(jiān)督檢驗證書(已實施監(jiān)檢的產品,下同);

4.設計、安裝(使用)說明書。

第41條制造單位應提供產品銘牌。未裝產品銘牌的超高壓容器不能出廠。產品銘牌上至少應注明:制造單位名稱,制造許可證編號,制造年月,容器名稱、類別,產品編號,設計溫度、設計壓力,最高工作壓力、容器凈重等。

在產品銘牌附近應裝設《壓力容器注冊銘牌》并應符合《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guī)則》的規(guī)定。

第五章 使用與管理

第42條使用超高壓容器單位的技術負責人(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必須對超高壓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負責。應指定具有超高壓容器技術知識的工程技術人員負責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第43條使用超高壓容器單位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貫徹執(zhí)行本規(guī)程和有關的超高壓容器安全技術規(guī)范;

2.編制超高壓容器的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

3.參加超高壓容器安裝的驗收和試車;

4.檢查超高壓容器的運行和安全附件的校驗情況;

5.超高壓容器的檢驗、修理和報廢等技術審查;

6.制訂超高壓容器的年度定期檢驗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7.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報送當年超高壓容器數量的變動情況的統計表。超高壓容器定期檢驗計劃的實施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等;

8.超高壓容器事故的調查分析和報告;

9.超高壓容器使用登記及技術資料管理;

10.對檢驗和操作超高壓容器的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

第44條超高壓容器的使用單位。必須建立超高壓容器技術檔案,其內容包括:

1.超高壓容器登記卡(附件二);

2.超高壓容器的設計技術文件,包括設計圖樣、主要受壓元件的強度計算書、設計、安裝及使用說明書等;

3.超高壓容器制造、安裝技術文件和有關資料,包括竣工圖樣,產品質量證明書,超高壓容器產品安全質量監(jiān)督檢驗證書等;

4.定期檢驗的技術文件和資料(含檢驗、檢測、修理記錄);

5.安全附件校驗、修理、更換記錄;

6.生產操作記錄;

7.有關事故的記錄資料和處理報告。

第45條超高壓容器的使用單位,在超高壓容器投入使用前應按勞動部頒發(fā)的《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guī)則》的要求,向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申報和辦理登記手續(xù)。

超高壓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按本規(guī)程第61條辦理。

第46條超高壓容器的使用單位,應在工藝操作規(guī)程和崗位操作規(guī)程中,明確提出超高壓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內容至少包括:

1.超高壓容器的操作工藝參數(含最高工作壓力、最高工作溫度、介質);

2.超高壓容器的崗位操作法(含開、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

3.間歇操作的超高壓容器,間歇檢查的規(guī)定與要求。如有必要,應規(guī)定防腐要求;

4.超高壓容器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常現象和防止措施。

第47條超高壓容器發(fā)生下列異常現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按有關規(guī)定的報告程序及時向本單位安全部門報告。

1.超高壓容器的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筒體壁溫超過許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安全附件失效;

3.主要受壓元件發(fā)生變形、密封泄漏,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4. 堅固元件損壞程度達到危及安全運行;

5.超高壓容器本身或與其連接的管道發(fā)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

6.發(fā)生火災,直接威脅到超高壓容器的安全運行;

7.出現其他異?,F象,操作人員認為有必要采取緊急措施的。

第48條超高壓容器使用單位應對超高壓容器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考核,操作人員應持操作證上崗。

第49條超高壓容器內部有壓力時,不得進行任何修理、堅固或拆卸工作。

超高壓容器需要修理時,使用單位必須委托具有超高壓容器制造許可證或經省級以上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批準的單位承擔。

修理后的結構強度要保證滿足超高壓容器的安全使用要求。

第50條超高壓容器的使用單位,應針對使用管理中的主要環(huán)節(jié),編制超高壓容器的使用管理規(guī)定,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1.到貨后至安裝前的維護;

2.安裝、拆卸的操作規(guī)程;

3.登記、建檔的管理規(guī)定;

4.定期檢驗規(guī)定;

5.修理、過戶管理規(guī)定;

6.事故登記、報告、處理規(guī)定;

7.報廢、更換規(guī)定;

8.停用時的封存、保養(yǎng)規(guī)定;

9.安裝超壓容器的安全措施如防爆墻、隔離屏等。

第六章 定期檢驗

第51條超高壓容器使用單位必須安排超高壓容器的生產周期間檢查和定期檢驗工作。并將超高壓容器的檢驗計劃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和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負責督促檢查。

第52條間歇操作的超高壓容器,生產周期的檢查工作,由使用單位負責實施。

第53條超高壓容器的定期檢驗分為:外部檢查、內外部檢驗和耐壓試驗。

外部檢查:指由專業(yè)人員在超高壓容器運行中的定期在線檢查,檢查工作由使用單位的安全技術部門負責實施,檢查人員應經使用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批準。外部檢查報告書由檢查人填寫、簽字,并存檔備查。外部檢查報告書格式由使用單位制定。

內、外部檢驗:指由有資格的檢驗單位,在壓力容器停機時的檢驗。檢驗單位必須取得勞動部門頒發(fā)的鍋爐壓力容器檢驗資格和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的超高壓容器檢驗許可批件。檢驗人員應持有r2級檢驗員證書。無損檢測人員應持有勞動部門頒發(fā)的ⅱ級或ⅱ級以上資格證書。超聲檢測報告應由取得ⅲ級資格證書者復核后簽發(fā)。

耐壓試驗:指在停機時所進行的超過最高工作壓力的液壓試驗。由有資格的檢驗單位負責,使用單位協助配合實施。

第54條超高壓容器的定期檢驗周期應根據超高壓容器的技術狀況和使用條件確定,一般情況下規(guī)定為:

1.外部檢查每年至少一次;

2.內外部檢驗:每3~6年至少進行一次;

3.耐壓試驗:每10年至少進行一次(應在內外部檢驗后進行)。

第55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超高壓容器內外部檢驗周期應縮短:

1.介質對器壁的腐蝕情況不明,設計者所確定的腐蝕數據不準確;

2.首次檢驗;

3.使用環(huán)境惡劣;

4.使用超過15年,經技術鑒定并和檢驗單位協商,確認不能按正常檢驗周期使用;

5.使用單位或檢驗單位由于其它原因認為應縮短周期。

第56條超高壓容器,經內外部檢驗后,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進行耐壓試驗;

1.更換和修理主要受壓元件;

2.改變使用條件,且不超過原設計參數;

3.停用一年以上又復用;

4.過戶安裝使用;

5.使用單位或檢驗單位過超高壓容器的安全性能有懷疑。

第57條超高壓容器停機進行定期檢驗前,應作好以下工作:

1.將內部介質排除干凈,并將與其連接的設備、管道隔斷,且設置明顯的隔離標記;

2.經過置換、中和、清洗、消毒等措施后,保證容器內易燃或有毒介質的含量符合tj36《工業(yè)企業(yè)設計衛(wèi)生標準》的規(guī)定;

3.切斷與容器有關的電源。

第58條超高壓容器外部檢查項目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保溫層、銘牌是否完好;

2.外表面有無裂紋、變形、局部過熱等不正?,F象;

3.密封部位有無泄漏;

4.安全附件是否齊全、可靠;

5.堅固螺栓是否完好;

6.測量壁厚。

第59條超高壓容器的內外部檢驗項目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第58條中規(guī)定的外部檢查的全部項目;

2.審查制造技術條件、使用運行記錄和歷次外部檢查、內外部檢驗記錄;

3.容器的內外表面、開孔處等部位有無腐蝕、沖蝕等現象,應力集中部位有無裂紋。對有懷疑的部位,用放大鏡檢查或無損檢測。若發(fā)現缺陷,應認真分析產生的原因,可用打磨的方法消除缺陷,打磨處應圓滑,其粗糙度應符合第53條要求,且打磨的深度不得影響安全使用。必要時,應采用超聲檢測,對于內徑小,檢驗人員無法進入內部檢驗的超高壓容器,可用內窺鏡、管道爬行檢查儀等方法進行內部檢驗;

4.容器內壁如由于溫度、壓力的作用,可能引起金屬材料金相組織變化時,則應進行金相檢驗和表面硬度測定;

5.主要堅固螺栓,應逐個進行外形宏觀檢查(螺紋、圓角過渡部位,長度等),并用磁粉或著色檢查有無裂紋。

第60條超高壓容器的耐壓試驗應符合下述規(guī)定:

1.按第54、56條要求,確定是否進行耐壓試驗;

2.按第59條進行內外部檢驗;

3.符合第38、39條的規(guī)定;

4.耐壓試驗場地和設備經使用單位安全部門和檢驗單位認可,并報當地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備案;

5.試驗報告書上應有在場檢查的r2級檢驗員簽字。

第61條超高壓容器定期檢驗后,檢驗單位應出具檢驗報告,并評定安全狀況等級。檢驗單位必須對檢驗結果和檢驗結論負責。

超高壓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分為繼續(xù)使用、監(jiān)控使用和判廢三級。

繼續(xù)使用的超高壓容器,應按第54條的規(guī)定,確定下次檢驗時間。

監(jiān)控使用的超高壓容器,應根據技術狀況和使用條件確定監(jiān)控使用時間。在監(jiān)控使用時間(一般不應超過12個月)內,必須保證監(jiān)控措施的實施并要完成修復或報廢更新。監(jiān)控使用只允許一次。

下述情況之一的超高壓人造水晶釜應判廢:

(1)主要受壓元件材質不清;

(2)主要受壓元件內、外表面發(fā)現裂紋,未作修磨和修磨后強度核算不能滿足要求;

(3)主要受壓元件發(fā)現穿透性裂紋;

(4)主要受壓元件材質發(fā)生劣化;

(5)底部嚴重變形;

(6)從距釜體內表面20mm處至外表面的壁厚范圍內,存在埋藏缺陷。且經檢驗發(fā)現缺陷已經擴展;

(7)耐壓試驗不合格。

對超高壓聚乙烯反應器的判廢標準,可參照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頒發(fā)的《聚乙烯裝置超高壓容器和管道的安全技術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對其他超高壓容器可參照由省級以上主管部門認可或批準的有關規(guī)定。

第62條因特殊情況不能按定期檢驗周期或項目進行檢驗時,使用單位必須申明理由,經安全部門和技術負責批準,提前提出申請,報發(fā)放《壓力容器使用證》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同意后,方可延長檢驗時間或減少檢驗項目。延長期不得超過12個月。

第63條在用超高壓容器,需進行缺陷評定的,應按以下規(guī)定辦理:

1.超高壓容器使用單位應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原因,經使用單位主管部門和所在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審查同意,并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批準后,方可委托具有壓力容器缺陷評定資格的單位承擔評定工作。

2.缺陷評定的單位必須對檢驗結果和評定結論負責。最終的評定報告和結論須經承擔評定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查簽字批準,在主送使用單位的同時,應報送使用單位主管部門、所在地省級勞動部門和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備案。

第七章 安全附件

第64條超高壓容器應裝設壓力表(或壓力傳感器),爆破片(帽),測溫儀表和超溫或超壓報警裝置等安全附件。

第65條安全附件的設計、制造應符合本規(guī)程和相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使用單位必須選用有制造許可證單位生產的產品。

第66條超高壓容器運行中,安全附件應確保齊全、靈敏、可靠。對易燃、有毒、腐蝕等介質的超高壓容器,應在爆破片(帽)的排出口裝設導管,使有害介質排放到安全地方,并作妥善處理。爆破片(帽)和具有高溫條件的超高壓容器連接時,其間應裝有效的隔離散熱裝置。

第67條安全附件應實行定期檢驗制度。爆破片(帽)應定期更換,更換期限由使用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對于超過爆破片(帽)標定爆破壓力而未爆破的應立即更換。

第68條壓力表選用要求。

1.應與超高壓容器內的介質相適應;

2.精度不低于1.5 級;

3.表盤刻度極限值為容器最高工作壓力的1.5~2.0倍。表盤直徑一般應大于或等于150mm。

第69條壓力表的校驗和維護應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壓力表在安裝前應進行校驗合格。應在刻度盤上劃出指示最高工作壓力的紅線,并注明下次校驗日期。壓力表校驗后應加鉛封。

第70條壓力表的安裝要求

1.裝設位置應便于操作人員觀察和清洗,且應避免受到輻射熱、凍結或震動影響;

2.與超高壓容器之間應裝有適當的緩沖裝置;

3.應裝有防護罩,防止爆破傷人。

第71條測溫儀表應按國家計量部門規(guī)定的期限校驗。

第八章 附 則

第72條超高壓容器發(fā)生事故時,發(fā)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報告辦法》報告和處理。

第73條本規(guī)程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74條本規(guī)程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執(zhí)行。

第7篇 有機熱載體爐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

第一條 為了提高有機熱載體爐設計、制造、使用等方面安全技術管理水平,保證有機熱載體爐安全運行,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暫行條例》的要求,制訂本規(guī)程。

第二條 本規(guī)程適用于固定式的有機熱載體氣相爐(以下簡稱氣相爐)和有機熱載體液相爐(以下簡稱液相爐)。

本規(guī)程也適用于以電加熱的有機熱載體爐,但電器加熱部分除外。

第三條 本規(guī)程規(guī)定了有機熱載體爐的特殊要求。有機熱載體爐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造等環(huán)節(jié)應符合《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暫行條例》和本規(guī)程的規(guī)定。此外,氣相爐還應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有關要求;液相爐還應符合《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有關要求。

各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jiān)督本規(guī)程的執(zhí)行。

第四條 生產有機熱載體爐的單位,須持有有機熱載體爐專用制造許可證。

第二章 結構與技術要求

第五條 有機熱載體爐的強度應按照《水管鍋爐受壓元件強度計算》標準、《鍋殼式鍋爐受壓元件強度計算》標準進行計算,其設計計算壓力應為工作壓力加0.3mpa,且不低于0.59mpa。

第六條 受壓元件焊接與探傷應符合下列要求:

1.管子與鍋筒、集箱、管道應采用焊接連接。

2.鍋筒筒體的縱縫、環(huán)縫和封頭拼接縫必須采用埋弧自動焊,當受工裝限制時鍋筒最后一道環(huán)縫的內側允許采用手工電弧焊。

3.有機熱載體爐的受熱面管的對接焊縫應采用氣體保護焊。

4.鍋筒的縱焊縫、封頭的拼接縫應進行100%的射線探傷或100%超聲波探傷加至少25%的射線探傷;受熱面管的對接焊縫應進行射線探傷抽查,其數量為:輻射段不低于接頭數的10%,對流段不低于5%。抽查不合格時,應以雙倍數量進行復查。

5.批量生產的氣相爐的鍋筒每10臺做一塊(不足10臺也做一塊)縱縫焊接檢查試板;液相爐的鍋筒及管子、管道對接接頭可免做焊接檢查試板。有機熱載體爐的焊接工藝評定應按《蒸氣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條 受壓元件必須采用法蘭連接時,應采用公稱壓力(pn)不小于1.6mpa的榫槽式法蘭或平焊鋼法蘭,其墊片應采用金屬網纏繞石墨熱片或膨脹石墨復合墊片。

第八條 有機熱載體爐的受壓元件以及管道附件不得采用鑄鐵或有色金屬制造。

第九條 為了防止液相爐中有機熱載體過熱分解與積碳,必須保證受熱面管中有機熱載體的流速,輻射受熱面不低于2m/s,對流受熱面不低于1.5m/s。對于臥式外燃液相爐的鍋筒,應采取可靠措施,以防止鍋筒過熱和有機熱載體過早老化。

第十條 帶鍋筒的氣相爐宜采用水管式鍋爐結構,其下降管截面之和與上升管截面之和的比值、引出管截面之和與上升管截面之和的比值均不應低于40%,否則應進行流體動力計算。

第十一條 有機熱載體的供貨單位應提供有機熱載體可靠的物理數據和化學性能資料,如最高使用溫度、粘度、閃點、殘?zhí)肌⑺嶂档取?/p>

第十二條 有機熱載體爐設計和運行時,有機熱載體爐出口處有機熱載體的溫度不得超過有機熱載體最高使用溫度。

第十三條 有機熱載體爐及回流管線結構應保證有機熱載體自由流動以及有利于有機熱載體從鍋爐中排出。

第十四條 在鍋筒和管網最低處應裝設排污裝置,排污管應接到安全地點。

第十五條 整裝出廠的有機熱載體爐,在制造廠應按1.5倍工作壓力進行水壓試驗。對于氣相爐還應按工作壓力或系統循環(huán)壓力進行氣密性試驗,以檢查有機熱載體爐非焊接部位如法蘭連接處、人孔、手孔、檢查孔等部位密封情況。

水壓試驗后應將水分排凈,氣密試驗以氮氣為宜。

第三章 安全附件與儀表

第十六條 安全閥應符合下列要求:

1.每臺氣相爐至少應安裝兩只不帶手柄的全啟式彈簧式安全閥。安全閥與筒體連接的短管上應串連一只爆破片。

無論是采用注入式或拍吸式強制循環(huán)的液相爐,液相爐本體上可不裝安全閥。

2.氣相爐安全閥和爆破片爆破時的排放能力,應不小于氣相爐額定蒸發(fā)量。

3.氣相爐安全閥開啟時排出的有機熱載體汽化物應通過導管進入用水冷卻的面式冷凝器,再接入單獨的有機熱載體儲存罐,以便脫水凈化。

冷凝器的背壓應不超過0.03mpa。

4.安全閥至少每年一次從氣相爐上拆下進行檢驗,檢驗定壓后應進行鉛封。檢驗結果應存入有機熱載體爐技術檔案。

5.爆破片與鍋筒或集箱連接的短管上應安裝一只截止閥,在氣相爐運行時截止閥必須處于全開位置。

第十七條 壓力表應符合下列要求:

1.氣相爐的鍋筒和出口集箱、液相爐進出口管道上應裝壓力表。

2.壓力表至少每年校驗一次,校驗后應進行鉛封。

3.壓力表與鍋筒、集箱、管道采用存液彎管連接,存液彎管存液上方應裝截止閥或針形閥。

第十八條 液面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氣相爐的鍋筒上應安裝兩只彼此獨立的液面計;液相爐的膨脹器應安裝一只液面計。

2.有機熱載體爐上不允許采用玻璃管式液面計,應采用板式液面計。

3.液面計的放液管必須接到儲存罐上,放液管上應裝有放液旋塞。有機熱載體爐運行時,放液旋塞必須處于關閉狀態(tài)。

第8篇 游樂設施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游樂設施質量監(jiān)督與安全監(jiān)察,確保游樂設施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依據《特種設備質量監(jiān)督與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原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令第13號),制定本規(guī)程。

第二條 本規(guī)程所涉及的游樂設施是指用于經營目的,在封閉的區(qū)域內運行,承載游客游樂的設施。其具體范圍和類型見附1。

第三條 游樂設施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維修保養(yǎng)和改造必須符合本規(guī)程的規(guī)定。

第四條 根據游樂設施的危險程度,納入安全監(jiān)察的游樂設施劃分為a。b、c三級(見附2)。

第五條 本規(guī)程是游樂設施質量監(jiān)督和安全監(jiān)察的基本要求,有關游樂設施的技術標準規(guī)范,如與本規(guī)程相抵觸時,以本規(guī)程為準。

第二章 技術要求

第六條 材料要求。

(-)游樂設施采用的金屬材料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

重實受力部件的材料應有質量證明書(復印件應加蓋材料供應單位公章,以保證質量證明書的真實性),游樂設施制造單位對所購材料質量負責,必要時,制造單位應進行材質復驗。

焊接結構需用可焊性好的鋼材,普通碳素鋼含碳量在0.27%以下,低合金鋼的碳當量應小于0.4%。

(二)機械零部件所用金屬材料需考慮其力學性能、熱處理性能、沖擊韌性等方面的要求。對需焊接成型的重要受力部件,焊前應作焊接工藝評定,焊后消除殘余應力,重要受力焊縫應進行無損檢測。

(三)鍛件與鑄造件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四)有色金屬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要求,對有色金屬有特殊要求時,應在設計圖樣或相應的技術條件中注明。

(五)玻璃鋼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要求,表面應光滑無裂紋,色調均勻。水滑梯用玻璃鋼應符合以下要求:

1.樹脂應有良好的耐水性和良好的抗老化性能;

2.玻璃纖維,應采用無堿玻璃纖維,纖維的表面須有良好的浸潤性;

3.厚度應不小于6mm,法蘭厚度應不小于9mm。

(六)水滑梯滑道內表面要求如下:

1.不允許存在小孔、皺紋、氣泡、固化不良、浸漬不良、裂紋、缺損等缺陷,背面不允許存在固化不良、浸潰不良、缺損、毛刺等缺陷,切割面不允許存在分層、毛刺等缺陷;

2.距600mm處用肉眼觀察,不能明顯看出修補痕跡、傷痕、顏色不均、布紋、凸凹不平、集合等缺陷。

(七)采用高分子材料時,應充分考慮局分子材料對耐候性和防腐性的要求,并根據具體使用情況,確定其更換的周期。各種高分子材料的有害物質含量必須控制在國家有關標準要求的范圍內。

(八)游樂設施使用木材時,應選用強度好、不易開裂的硬木,木材的含水率應小于18%,并且必須作阻燃和防腐處理。

第七條 重要的軸(銷蝕)類零部件。

重要的軸(銷軸)類零部件是指凡失效時會導致乘客人身傷害的軸、銷軸類零部件,如主軸、中心軸、坐席吊掛軸、車輪軸、油(氣)缸上下支撐銷軸、坐席支承臂上下銷軸等。其應符合下述要求:

(一)重要軸(銷蝕)類零部件,其設計壽命應大于8年(在設計說明書中有特殊規(guī)定的除外),不易拆卸的軸類(指拆裝工作量占整機安裝工作量的50%以上)按無限壽命設計。

(二)軸(銷軸)類設計應符合有關設計規(guī)范,結構應合理,避免截面過分突變,過渡圓弧半徑應適當。

(三)有相對摩擦的軸(銷軸)類零件應定期拆檢,最大允許磨損量為原直徑的0.8%,且最大值不超過1mm,沒有相對摩擦的最大允許銹蝕量為原直徑的1%(打光后測量)。

(四)重要軸(銷軸)類零部件宜采用力學性能不低于45號鋼的材料制作,經調質后硬度應符合《優(yōu)質碳素結構鋼》(gb/t699)、《合金結構鋼》(gb/t3077)的規(guī)定。

(五)重要軸(銷軸)類材料必須有材質證明書,否則應進行復驗,其化學成分、力學性能不能低于設計要求。

(六)重要軸(銷軸)類零部件出廠時必須進行100%無損檢測。

(七)行車類的重要軸、銷軸應每年進行1次無損檢測,其他重要軸類(不易拆卸的除外)零部件每3年拆檢1次,進行無損檢測。

第八條 鋼絲繩、吊掛件、鏈條、皮帶。

(一)乘人部分使用的鋼絲繩必須符合《鋼絲繩》(gb/t8918)的規(guī)定,并采用鍍鋅鋼絲繩。

(二)吊掛乘人部分用鋼絲繩數量不得少于2根,如采用1根時,必須經充分技術論證。鋼絲繩與坐席部分的連接,應做到當1根斷開時坐席能夠保持平衡。采用滑輪提升機構時,必須設置防止鋼絲繩從滑輪上脫落的結構。

(三)采用卷筒傳動的結構,必須設有防止鋼絲繩過卷和松弛的裝置,鋼絲繩的終端在卷筒上應有不少于3圈的余量。

(四)鋼絲繩的端都必須用緊固裝置固定,其一般固定方法應符合《游藝機和游樂設施安全》(gb8408)(以下簡稱gb8408)的要求。瑞部固定應由專業(yè)人員操作。采用繩央固定時,u形螺栓、螺母應位于鋼絲繩的長邊上,符合gb8408要求。

(五)鋼絲繩安全系數按靜荷載計算不小于10,按總載荷計算不小于5,其計算方法應符合gb8408的規(guī)定。

(六)應經常檢查鋼絲繩的磨損情況,吊掛和提升用鋼絲繩的磨損允許值應符合gb8408的要求。

(七)用于懸掛坐席的環(huán)鏈,應采用兩根以上或者用同等強度的鋼絲繩與環(huán)鏈并用,當其中一根斷開時,坐席應能夠保持平衡。

(八)傳送動力的滾子鏈,必須符合《短節(jié)距傳動用精密滾子鏈和鏈輪)(gb/t1243)的規(guī)定。環(huán)鏈不能用于傳送動力。

(九)載客用的環(huán)鏈、鏈條。輸送帶等安全系數不應小于1o。

(十)傳送動力的三角帶、平帶、槽形帶,其表面應無破損、老化、斷裂,帶連接部分應無傷痕、剝離。

(十一)皮帶和滾子鏈傳動應適度拉緊,其裝配要求應符合《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通用規(guī)范》(gb50231)的規(guī)定。

(十二)提升鏈條應適度拉緊,鏈條的伸長量及磨損允許值應符合gb8408的規(guī)定。

(十三)采用輸送帶的提升機構應有張緊裝置,皮帶松緊適度,不應有明顯的跑偏現象,滾筒及導向裝置應靈活可靠。

(十四)電動機、減速器、聯軸器等應安裝良好,安裝要求與公差應符合《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通用規(guī)范》(gb50231)的規(guī)定。

第九條 重要受力焊縫。

(一)重要受力焊縫[如懸臂梁根部焊縫、坐席支承件焊縫、吊掛件焊縫、油(氣)缸支座焊縫、軌道對接焊縫、軌道與支架間的焊縫等],以及不同材質的焊縫,必須按國家有關規(guī)范進行設計、施工,不同材質的焊縫還應有消除殘余應力的措施。

(二)重要受力焊縫、不同材質的焊縫,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技術工人完成。必須進行無損檢測,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三)焊縫設計應遵守以下原則:

1.焊縫的設計必須遵守等強度的原則,即焊縫的強度指標必須大于或等于母材的強度;在焊縫填充材料的選擇、焊接工藝和熱處理工藝的制定、焊縫質量控制、焊縫接頭的結構設計與應力控制等方面,均應保證焊縫和熱影響區(qū)的承載能力不低于母材。

2.在鋼板厚度或寬度有變化的對接焊縫中,應在板的一側或兩側作坡度不大于1∶4的斜角。

3.角焊縫承受動載荷的,應采用全焊透結構。

4.當焊件不相互垂直而采用斜角角焊縫時,兩構件之間夾角不應小于60°。

(四)焊縫的基本要求如下:

1.焊縫表面不應存在漏焊、燒穿、裂紋、未熔合、未熄透、未填滿、弧坑、嚴重咬邊以及肉眼可見的氣孔、夾渣等缺陷;

2.焊縫與母材應圓滑過渡;

3.所有的焊渣、焊瘤應清除干凈。

第十條 金屬結構。

(一)金屬結構件的涂裝必須達到防銹蝕的要求。

(二)受力結構件的最大銹蝕深度應小于原型鋼厚度的15%。

(三)型鋼軌道磨損量應小于原厚度尺寸的20%;圓管軌道磨損量應小于原厚度尺寸的15%。

第十一條 安全裝置。

(一)根據游樂設施的性能、結構及運行方式的不同,必須設置相應形式的安全裝置,主要有:

1.安全帶:安全帶必須有足夠的破斷強度,它與乘載體的固定必須可靠,開啟扣必須有效可靠。

2.安全壓杠:安全壓杠必須有足夠的鎖緊力,其銷緊機構不能由乘客開啟,當自動開啟裝置失效時,應能夠手動打開,對危險性較大的游樂設施,必須設置兩套獨立的人身保險裝置。

3.鎖緊裝置;封閉的座艙艙門必須設有內部不能打開的兩道鎖緊裝置,非封閉座艙艙門也應設鎖緊裝置;鎖緊裝置必須靈活、可靠。

4.制動裝置:制動裝置必須平穩(wěn)可靠,制動能力(力或力矩)≥1.5倍額定負荷軸扭矩(或沖力),當切斷電源時,制動裝置應處于制動狀態(tài)(特殊的除外);同一軌道有兩輛(或兩組)以上車輛運行時必須設有防止碰撞的自控停止制動和緩沖裝置,制動裝置的制動行程應可調節(jié),滑行車輛的停止,嚴禁采用碰撞方法。

5.止逆裝置:沿斜坡牽引的提升系統,必須設有防止載人裝置逆行的裝置,在最大沖擊負荷時必須止逆可靠,止逆裝置安全系數≥4。

6.運動限制裝置:繞固定軸支點轉動的升降臂,或繞固定軸擺動的構件,都應有極限位置限制裝置,限制裝置必須靈敏可靠。

7.超速限制裝置:采用直流電機驅動或者設有速度可調系統時,必須設有防止超出最大設定速度的限速裝置,限速裝置必須靈敏可靠。

8.緩沖裝置:可能碰撞的游樂設施。必須設有緩沖裝置。

(二)觀覽車必須能夠正反向轉動,停車開關應設在便于操作的位置。

(三)提升機構應當安全可靠,在運行中不允許出現爬行、竄動及異常振動現象。

(四)靠摩擦力提升的,摩擦面之間不允許有明顯的相對滑動。

(五)載人裝置在額定載荷下,停在提升段任意位置,提升機構應能平穩(wěn)啟動。

(六)提升段應設疏導乘客的安全通道。

(七)在有可能導致人體、物體墜落而造成傷亡的地方,應設置安全網,安全網的聯接應可靠,安全網的性能應符合《安全網》(gb5725)中關于平網的要求。

(八)游樂設施的機械部分應有防護罩或其他有效的保護措施防止乘客接觸。坐席的內部或外部等凡乘客可能接觸到的地方,應光滑無棱角、尖片、突出的釘、螺絲或其他有可能引起人員受傷的物體。

(九)高度20m以上的游樂設施,在高度10m處應設有風速計。

第十二條 液壓、氣動系統。

(一)設置液壓或氣動系統的游樂設施,每臺套應設置單獨的液壓、氣動系統。

(二)液壓或氣動系統應設有不超過額定工作壓力1.25倍的過壓保護裝置,必須設置監(jiān)控系統工作狀況的儀表。

(三)游樂設施中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應符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的要求。

(四)液壓系統除特殊規(guī)定外,在使用地環(huán)境溫度最高時,液壓泵的進口溫度不得超過60℃。

(五)液壓系統在裝配前,其接頭、管件及油箱內表面等必須清理干凈。

(六)液壓油的選用,應依據設備使用工況,選用符合當地條件的抗磨液壓油。

(七)使用液壓驅動的大型觀覽車,應配置備用動力,在斷電或主泵出現故障時,能保證設備運行,疏散乘客。

(八)當液壓、氣動系統元件損壞會發(fā)生危險的設備,必須在系統中設置防止失壓或失速的保護裝置。

(九)系統中工作流量較大的中、高壓液壓系統,應有液壓緩沖保護措施,以避免或減少系統在啟動及閥件切換時產生的液壓沖擊。

(十)對氣動剎車點較多的系統,應按實際需要多點分設單獨的儲氣罐,以保證每個剎車裝置都能達到額定工作壓力。

(十一)大型氣壓發(fā)射式、彈射式設備,應設置單獨的發(fā)射貯氣罐,2次發(fā)射或者彈射前,貯氣罐內壓縮空氣必須全部排出。

(十二)液壓系統不應滲漏,氣動系統不應有明顯的漏氣。

第十三條 電氣系統。

(一)游樂設施電氣系統的設計功能必須滿足該游樂設施的運行控制和安全保護的需要,并滿足當地環(huán)境條件下正常使用的要求。

(二)游樂設施的低壓配電系統的接地型式應采用tn-s系統;電氣設備金屬外殼及不帶電金屬結構等必須可靠接地;低壓配電系統的保護重復接地電阻不大于10ω;接地裝置的設計和施工應符合《工業(yè)與民用電力裝置的接地設計規(guī)范》(gbj65)?!峨姎庋b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gb50169)的規(guī)定;帶電回路與地之間的絕緣電阻應不小平1mω。

(三)高度超過15米的游樂設施應設置避雷裝置,避雷裝置必須連接可靠,其接地電阻應不大于10ω。

(四)游樂設施不應設置在高壓架空輸配電線路通道內,如設置必須取得當地電力管理部門的同意。

(五)電氣系統中配備的智能化控制設備、電力驅動裝置、電子元器件等技術性能(如容量、電壓等級,速度、溫度、防護等級,頻率、抗干擾性能等)和電線電纜的規(guī)格必須符合該游樂設施的正常安全使用要求;國家明令禁止的或淘汰的產品不得選用。

(六)必須配置具有電氣安全保護功能(如過流、過壓、欠壓、缺相、短路。漏電、超速、低速、聯鎖等)的裝置,其裝置中的保護元件應與保護特性相匹配,并在明顯位置設置緊急控制按鈕和必要的聲光報警裝置。

(七)對電壓超過50v的裸露的導電回路并可能造成人身傷害的地方,必須采用防護措施或隔離措施。

由乘客操作的電器開關應采用不大于24v的安全電壓,如無法滿足要求時必須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確保人身安全。

(八)控制室、電氣控制臺、電氣控制柜的設計和電氣設備、電器元件的安裝位置應方便人員操作。維護和檢修,控制按鈕應有明顯的識別標志、信號燈,按鈕應符合《電工成套裝置中的指示燈和按鈕顏色》(gb/t2682)的規(guī)定。

(九)控制柜、操作臺、導線保護管等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制作;控制柜、操作臺內保持清潔,不得堆放任何雜物。

室外或需防潮防雨的場所使用的電器柜、操作臺、動力裝置(如電機、制動器)、執(zhí)行元件(如電磁閥、電動執(zhí)行器等)、電子元器件(如行程開關、電磁開關、光電開關、各種傳感器等)應有防雨措施或者選用防雨防潮的設備和器件。

水上游樂設施的電氣設備應符合船用電氣設備的要求。

(十)對需要照明才能運行的室內或者其他場所的游樂設施,必須設置照明燈具,其照度應滿足游樂設施的運行要求,室外或其他潮濕場所應選用防潮燈具;照明和裝飾燈具的設計、選用和布置必須確保人身安全。

(十一)電氣設備應安裝牢固,走線排列應整齊合理,接線端子應連接可靠,并應有清晰的編號;強電與弱電回路應盡可能分開設置;弱電回路必要時應采取抗干擾的屏蔽措施。

電氣設備的安裝應符合國家有關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的要求。

(十二)電氣系統操作控制應可靠,動作準確靈敏,各種監(jiān)控監(jiān)視儀表(如電流表、電壓表、溫度表、壓力表、速度表等)應工作正常,屬于法定檢定范圍的,應當檢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內。

(十三)對操作控制人員無法觀察到游樂設施的運行情況,在可能發(fā)生危險的地方應設置監(jiān)控設備,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四條 水上設施。

(一)經營水上游樂設施的單位應配備足夠的救生人員和救生設備,并應滿足下列要求:

1.水上世界的環(huán)流河、漂流河等拐彎隱蔽處須設高位監(jiān)護哨;

2.造波池在水深超過1.5米的區(qū)域的兩側分別設立高位監(jiān)護哨;

3.水滑梯出口處至少設1名救生員。

(二)碰碰船、峽谷漂流等船只,必須在限制的水域內行駛,不得混雜在一起;有落水危險的船只必須設扶手,但禁止設安全帶;各種船只的水密性和穩(wěn)定性試驗必須合格。

(三)水上世界要求如下:

1.在游客進入的通道上應設置消毒池,池長不小于2米,寬度與通道相同;游人可觸及之處,不允許有銳邊、尖角、毛刺等危險突出物。

2.開放夜場的水上世界應設有充足的照明,兒童涉水池、兒童滑梯水池的水面照度不低于75l_,其他水池不低于50l_。

3.室內的水上世界,必須設置通風換氣設備,保證每小時至少換氣3次。

4.水上世界游客通行的地面應采取防滑措施,或者在適當的地方放置小心路滑的警告標志。

5.水上設施的金屬零部件必須采取防腐措施。

(四)水滑梯要求如下:

1.水滑梯表面必須光滑,內表面不應有起泡、開裂、變形等異?,F象,滑道的所有邊角必須保持圓滑,所有接頭的上口不得低于下口;

2.滑道的入口至少有1名工作人員,指導和監(jiān)督游客按規(guī)定的姿勢滑行,按距離或按時間間隔放行游客,以保證前后之間不碰撞;

3.多條滑道時,其相鄰滑道中心線的距離應不小于900mm,單滑道或多滑道邊緣距護板或護欄的距離不得小于500mm,對高度不同的組合式滑梯,其組合處滑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于1400mm。

第十五條 基礎、站臺、欄桿和安全通道。

(一)基礎的要求如下:

1.游樂設施的基礎不得出現不均勻沉陷、開裂及松動現象;

2.與基礎相連接的螺栓必須采用防松措施;

3.基礎在設計中應考慮到下列載荷:地震、風載及展示牌和裝飾物所引起的風載和自身重量,對大型游樂設施,運營單位必須提供當地的氣象、供電、地震和地質資料,以供設計和制造單位校驗;

4.大型游樂設施的土建基礎或建筑物必須按設計圖樣和技術文件由相應資質單位施工,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能安裝。

(二)站臺及欄桿方面的要求:

1.游樂設施周圍及站臺,均應設置安全柵欄或隔離措施,安全柵欄應符合gb8408,室內兒童娛樂項目設置的安全柵欄高度不低于0.65米;

2.在進口處應有引導柵欄,站臺應有防滑措施;

3.柵欄門開啟方向應與乘客行進方向一致;

4.柵欄門的內側應設立止推塊,以防關閉過度后擠壓游客。

(三)設置游樂設施進出的安全通道時,要求如下:

1.應有避免游客發(fā)生危險和防止高處跌落的措施;

2.樓梯面、支撐物表面不應有尖角、障礙物,應設防抖動、防下滑、防跌絆等安全措施;

3.樓梯和坡道寬度不小于500mm,樓梯踏面寬度不小于250mm,臺階高度不大干200mm,斜道的坡度不大于1∶4,樓梯、坡道、平臺應有安全保護措施,以防止從高處跌落。

第三章 設計與制造

第十六條 設計制造單位及其設計制造人員對所設計制造的游樂設施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設計制造必須符合相應的規(guī)程、標準和安全技術要求,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要求。

第十七條 設計單位應在設計文件中明確主要受力部件,并規(guī)定整機及關鍵零部件設計使用壽命。

第十八條 對新建和改建的首臺(套)游樂設施,以及境外設計、制造在中國境內安裝使用的首臺(套)游樂設施,屬于a級或b級的,必須進行設計審查及型式試驗。設計審查及型式試驗由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許可的國家游樂設施監(jiān)督檢驗機構承擔。設計審查及型式試驗通過后,方可投入正式制造和安裝。

第十九條 設計審查主要對設計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游樂設施的物理性能是否滿足安全要求。

(二)游樂設施的結構是否滿足強度和剛度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三)選用的金屬和非金屬材料是否滿足安全要求。

(四)機械傳動裝置、液壓及氣動裝置、行程及限位裝置、制動裝置和安全保險裝置等是否滿足安全要求。

(五)電氣部分是否滿足安全要求。

(六)制造、運輸、安裝、運營及其他方面的特殊需要是否滿足安全要求。

第二十條 設計審查通過后,制造單位可以生產樣機用于型式試驗,型式試驗包括對直接與安全有關的關鍵零部件的型式試驗,以及對樣機整機進行驗證試驗。型式試驗通過前,不得投入正式制造和安裝。

第二十一條 關鍵零部件型式試驗的要求如下:

(一)要求進行型式試驗的關鍵零部件主要有:

1.蹦極跳、空中飛人、滑行傘等使用的捆綁式柔性約束物(或服裝);

2.安全帶、安全桿、u型壓桿等乘客約束物及其鎖緊定位裝置;

3.制動裝置、緩沖器;

4.特殊的輪系和軸系;

5.座艙和乘人約束物的掛點、吊點所用的零部件,如銷軸、u型卡、o型環(huán)、鋼絲繩、鋼絲繩繩夾、鋼絲繩接頭,鏈條、鏈條接頭、蹦極的彈性繩索;

6.設計審查機構確定的其他關鍵零部件。

(二)型式試驗可按照以下3種方式進行:

1.標準零部件,由生產廠提供合格證及試驗報告;

2.由專業(yè)廠家生產的非標零部件,由專業(yè)廠家委托進行型式試驗;

3.由游樂設施廠家自行生產的專用零部件,由廠家委托進行型式試驗。

(三)非標及專用零部件,應由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以下簡稱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許可的檢測機構進行型式試驗,并取得相應的報告。

(四)對大型的關鍵零部件,應當用驗證試驗來確認安全質量的可靠性,模擬該零部件的實際工況下受力情況,或直接在樣機上進行實際工況下的受力試驗,測量靜態(tài)和動態(tài)的應力、應變、變形。

第二十二條 樣機驗征試驗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空載試驗:主要是對運動形式、運動方式和運動參數、控制可靠性等方面的試驗。

(二)滿載試驗及偏載試驗:根據游樂設施具體情況,對樣機綜合性能進行全面檢測。

第二十三條 設計審查及型式試驗通過后,審查機構應出具《設計審查報告》及《型式試驗報告》,并在總圖和主要部件圖上加蓋審查專用章。

第二十四條 游樂設施的制造單位必須取得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授予的相應資格后,方能從事相關產品的制造工作。

第二十五條 制造單位應在游樂設施明顯部位裝設銘牌,銘牌內容至少應包括制造單位名稱與地址、設備名稱、編號、生產許可證號以及速度、高度、額定乘客數等技術參數。

第二十六條 游樂設施出廠時,必須附有合格證書、使用維護說明書和有關設計圖樣等隨機文件(見附3),并向用戶提供必要備品配件和專用工具。

第四章 安裝、維修保養(yǎng)與改造

第二十七條 游樂設施的安裝、維修保養(yǎng)與改造單位,必須對游樂設施安裝、維修保養(yǎng)與改造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第二十八條 游樂設施安裝、維修保養(yǎng)、改造單位必須按照《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保養(yǎng)單位資格許可規(guī)則》的要求,取得相應資格后,方可以承擔許可項目的業(yè)務。游樂設施安裝、大修、改造業(yè)務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轉包。

第二十九條 從事游樂設施的安裝、維修保養(yǎng)、改造業(yè)務等作業(yè)人員,必須按照《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培訓考核管理規(guī)則》的要求,取得相應資格后,方能從事相關的工作。

第三十條 安裝(包括移地重新安裝)、改造游樂設施施工前,使用單位必須按照《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guī)則》的要求,到使用所在地區(qū)的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進行備案:完工后,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必須按照《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guī)則》的要求,進行自檢和申請驗收檢驗。

第三十一條 游樂設施安裝前和安裝過程中,安裝單位如發(fā)現零部件存在影響安全使用的質量問題時,應停止安裝并報告?zhèn)浒笝C構。

第五章 使用與監(jiān)督檢驗

第三十二條 游樂設施使用單位必須對游樂設施的使用安全負責。游樂設施使用單位必須購置持有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頒發(fā)的有關資質的制造單位生產的有《型式試驗報告》的游樂設施產品。

第三十三條 游樂設施使用單位負責人對保證游樂設施的安全使用負責。使用單位負責人或委托負責人應熟悉所管理的游樂設施的安全技術知識,必須經過專業(yè)的培訓與考核,合格后,方能夠上崗。

第三十四條 使用單位必須配備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游樂設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掌握相關的安全技術知識,熟悉有關游樂設施的法規(guī)和標準,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監(jiān)督檢查游樂設施的日常安全檢查維修情況。

(二)檢查和糾正游樂設施運營中的違章行為。

(三)督促落實游樂設施技術檔案的管理。

(四)編制常規(guī)檢驗計劃并組織落實。

(五)編制定期檢驗計劃并負責定期檢驗的報檢工作。

(六)組織緊急救援演習。

(七)組織游樂設施作業(yè)人員的培訓工作。

第三十五條 新建游樂設施在技人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按照《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guī)則》的要求,辦理注冊登記手續(xù)。

第三十六條 移動式游樂設施在首次投入使用前,必須按照《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guī)則》的要求,辦理注冊登記手續(xù)。

易地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到所在地區(qū)的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備案。備案時,使用單位需持以下資料:

(一)注冊機構發(fā)給的《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

(二)在有效期內的驗收檢驗報告或定期檢驗報告。

(三)在有效期內的《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四)在本地區(qū)的行程計劃。

移動式游樂設施離開注冊地時,應到注冊機構辦理登記手續(xù);離開備案地時,應到備案機構注銷備案。

移動式游樂設施的定期檢驗可由使用所在地區(qū)經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許可的監(jiān)督檢驗機構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 a級游樂設施,由國家游樂設施監(jiān)督檢驗機構進行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b級和c級游樂設施,由所在地區(qū)經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授權的監(jiān)督檢驗機構進行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首臺(套)游樂設施的型式試驗與驗收檢驗由國家游樂設施監(jiān)督檢驗機構一并進行。

第三十八條 監(jiān)督檢驗機構在接到具備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條件的檢驗申請后,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安排相應的檢驗。游樂設施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必須按照《游樂設施監(jiān)督檢驗規(guī)程》的要求進行,檢驗合格后出具檢驗報告并發(fā)給《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第三十九條 游樂設施監(jiān)督檢驗機構及檢驗人員不得從事游樂設施的設計、制造、銷售、安裝和維修保養(yǎng)等經營性活動,應保守受檢單位的商業(yè)秘密。

第四十條 使用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定期檢驗制度,按時申請定期檢驗,及時更換《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檢驗合格后,使用單位必須將游樂設施《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固定在明顯的位置上,按全檢驗合格》標志超過有效期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張掛的游樂設施不得使用。

第四十一條 游樂設施的操作、維修保養(yǎng)等作業(yè)人員,必須按照《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培訓考核管理規(guī)則》的要求,取得相應資格后,方能從事相關的工作。

第四十二條 使用單位必須建立安全管理體系,明確有關人員的安全職責;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并予以嚴格執(zhí)行。其安全管理制度至少應包括:

(-)作業(yè)服務人員守則。

(二)安全操作規(guī)程。

(三)設備管理制度。

(四)日常安全檢查制度。

(五)維修保養(yǎng)制度。

(六)定期報檢制度。

(七)作業(yè)人員及相關運營服務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制度。

(八)緊急救援演習制度。

(九)意外事件和事故處理制度。

(十)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條 使用單位應建立完整、準確的游樂設施技術檔案,并按規(guī)定保存。技術檔案的內容至少包括:

(一)游樂設施注冊登記表。

(二)設備及其部件的出廠隨機文件。

(三)年度維修計劃及落實情況。

(四)安裝、大修的記錄及其驗收資料。

(五)日常運行、維修保養(yǎng)和常規(guī)檢查記錄。

(六)驗收檢驗報告與定期檢驗報告。

(七)設備故障與事故的記錄。

第四十四條 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游樂設施的年檢、月檢、回檢制度,嚴禁帶故障運行。安全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對使用的游樂設施,每年要進行1次全面檢查,必要時要進行載荷試驗,并按額定速度進行起升、運行、回轉、變速等機構的安全技術性能檢查。

(二)月檢至少應檢查下列項目:

1.各種安全裝置;

2.動力裝置、傳動和制動系統;

3.繩索、鏈條和乘坐物;

4.控制電路與電氣元件;

5.備用電源。

(三)日檢至少應檢查下列項目:

1.控制裝置、限速裝置、制動裝置和其他安全裝置是否有效及可靠;

2.運行是否正常,有無異常的振動或者噪聲;

3.各易磨損件狀況;

4.門聯鎖開關及安全帶等是否完好;

5.潤滑點的檢查和加添潤滑油;

6.重要部位(軌道、車輪等)是否正常。

檢查應當做詳細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四十五條 游樂設施在每日投入運營前,使用單位必須進行試運行和相應的安全檢查,并記錄檢查情況。

每次運行前,作業(yè)和服務人員必須向游客講解安全注意事項,并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運行中要注意游客動態(tài),及時制止游客的危險行為。

第四十六條 使用單位必須對游樂設施嚴格執(zhí)行維修保養(yǎng)制度,明確維修保養(yǎng)者的責任,對游樂設施定期進行維修保養(yǎng)。

使用單位沒能力進行維修保養(yǎng)的,必須委托有資格的單位進行維修保養(yǎng),雙方必須簽訂維修保養(yǎng)合同,接受游樂設施維修保養(yǎng)委托的單位應對其維修保養(yǎng)質量負責。

第四十七條 室外游樂設施在暴風雨等危險的天氣條件下不得操作和使用;高度超過20m的游樂設施在風速大于15m/s時,必須停止運行。

第四十八條 游樂設施在操作和使用時,全部通道和出口處都應有充足的照明,以防止發(fā)生人身傷害。

第四十九條 在醒目之處張貼乘客須知,其內容應包括該設施的運動特點,適應對象,禁止事宜及注意事項等。

第五十條 游樂設施的運行區(qū)域應用護欄或其他保護措施加以隔離,防止公眾受到運行設施的傷害。當有人處于危險位置時,游樂設施禁止操作。

第五十一條 游樂設施使用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與標準要求,配備適用的救護設施及數量足夠的經過專業(yè)培訓的監(jiān)護和救護人員。

使用單位必須制定救援預案,并且每年至少組織1次游樂設施出現意外事件或者發(fā)生事故的緊急救援演習,演習情況應當記錄備查。

第五十二條 游樂設施一旦發(fā)生傷亡事故,使用單位必須采取緊急救援措施,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搶救傷員,并按照《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guī)定》(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2號)報告和處理。

第五十三條 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對運營的游樂設施應當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安全監(jiān)察,現場安全監(jiān)察的主要內容為:

(一)運營單位的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及其執(zhí)行情況。

(二)技術檔案(包括注冊登記、舊常運行記錄、日常檢查等)建立情況。

(三)作業(yè)人員的作業(yè)及持證上崗情況。

(四)安全管理人員職責及落實情況。

(五)執(zhí)行定期報檢及檢驗情況,《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及相關牌照、證書等是否在有效斯內,以及其是否固定在規(guī)定的位置上。

在現場安全監(jiān)察中,如發(fā)現存在隱患及問題時,責令運營單位整改,必要時向其發(fā)出《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意見通知書》,并督促其予以整改。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規(guī)程中引用的國家標準和行業(yè)標準,均以最新版本為準。

第五十五條 本規(guī)程由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規(guī)程自2003年6月1日起試行。

第9篇 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了規(guī)范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監(jiān)察工作,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含義)本規(guī)定所指的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下簡稱車輛),是指除道路交通、農用車輛以外僅在工廠廠區(qū)、旅游景區(qū)、游樂場所等特定區(qū)域使用列入特種設備目錄管理的專用機動車輛。

第三條(調整范圍)車輛的設計、制造、改造、維修、使用、檢驗以及安全監(jiān)察,應當遵守本規(guī)定。

車輛進入道路行駛時,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的規(guī)定。

第四條(監(jiān)察職責分工)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統一管理全國車輛的安全監(jiān)察工作,縣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以下簡稱各級質監(jiān)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車輛的安全監(jiān)察工作。

第五條(安全責任)車輛的設計、制造、改造、維修、使用者應當對車輛安全承擔相應責任,其法定代表人、授權人或者產權擁有者在相應范圍內對車輛的安全全面負責。

車輛的檢驗和安全監(jiān)察機構對所開展的工作,承擔相關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國家質檢總局頒布的相應安全技術規(guī)范(以下簡稱安全技術規(guī)范)明確的責任。

車輛使用者、產權擁有者或者對車輛安全負有明確法律責任者(以下簡稱使用單位),應當保障必要的安全經費投入。

第六條(科技創(chuàng)新)鼓勵車輛行業(yè)推進科技創(chuàng)新,采用先進的安全、節(jié)能、環(huán)保技術,提高車輛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第七條(境外制造境內使用的基本要求)境外制造并在我國境內使用的車輛,應當符合本規(guī)定及有關的安全技術規(guī)范要求。

第二章 基本安全要求

第八條(安全要求總體原則)車輛的設計、制造、改造、維修、使用等活動,應當符合相應安全技術規(guī)范要求。

第九條(車輛基本安全要求)車輛應當能夠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和節(jié)能環(huán)保,并符合以下基本安全要求:

(一)應當在車輛顯著位置設置永久固定的標牌,標牌內容至少包括制造或者改造單位名稱、制造或者改造完成日期、車輛名稱、型號、出廠編號以及車輛的主參數。

(二)車架、工作裝置、承載裝置等構件應當滿足設計要求,具備足夠的強度和剛度,不得發(fā)生影響安全性能的永久性變形。

(三)各鎖止機構應安全可靠,機件無裂紋、變形,工作應當靈敏有效。

(四)轉向應當輕便靈活,行駛時不得有異常抖動和明顯跑偏現象。

(五)必須具備行車制動和停車制動功能,制動效能應當滿足相應的使用要求。

(六)燈光、喇叭、開關配置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的規(guī)定,安裝牢固,開啟、關閉方便。

(七)應當按照規(guī)定要求設置安全保護裝置,安全保護裝置應能可靠工作。

(八)能效、污染物排放以及車外噪聲指標,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的要求。

(九)在爆炸危險場所使用的車輛,應當滿足該場所規(guī)定的防爆安全技術要求。

第十條 (制造、改造、維修單位責任)制造、改造、維修車輛的單位(以下分別相應簡稱制造單位、改造單位、維修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要求進行相關活動,并對其制造、改造、維修車輛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標負責。

禁止制造國家產業(yè)政策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標的車輛;禁止改造、維修己經報廢的車輛或者維修國家產業(yè)政策禁止使用的車輛。

第十一條(設計文件要求)制造、改造單位應當采用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要求的車輛設計文件,并對所采用的設計文件負責。

一求第十二條 (出廠檢驗及隨車文件)制造單位、改造單位在車輛出廠前,應當進行整車調試并檢驗合格,出具質量合格證明后方可出廠。交付用戶時,應當附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電氣及液壓系統原理圖和專用工具清單等出廠隨車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除標明整車的型號、出廠編號及主參數外,還應標明制造或者改造許可證編號、有效期以及車輛發(fā)動機、車架等主要部件的編號。

一求第十三條(產品召回制度)對己銷售的存在設計、制造、改造缺陷且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車輛,制造單位、改造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guī)范規(guī)定,負責召回并消除缺陷。

第十四條(銷售單位責任)銷售車輛者,應當對銷售產品的合法性負責。

境外制造并在我國境內使用的車輛,必須由具有在中國境內取得合法注冊的代理商銷售,由代理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承擔相應的質量和安全責任。

禁止銷售未取得制造改造許可、國家產業(yè)政策明令淘汰或者己經報廢的車輛。

第十五條(改造告知)改造單位應當在改造車輛前,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向直轄市或者設區(qū)的市的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辦理告知手續(xù)。

第三章 市場準入

第十六條(生產許可)制造、改造、維修在我國境內使用車輛的,應當依法取得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

第十七條(許可分級及其管理)車輛的制造、改造許可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車輛的維修許可由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負責。

車輛制造、改造、維修許可分級、許可方式、許可程序等事項,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八條(生產許可條件)制造、改造、維修單位具備以下基本條件方能取得許可:

(一)有相應經營范圍的營業(yè)執(zhí)照和與車輛制造、改造、維修相適應的注冊資金;

(二)有與車輛制造、改造、維修相適應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

(三)有與車輛制造、改造、維修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

(四)建立健全并有效實施質量管理體系、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五)申請制造、改造許可的典型產品經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型式試驗合格。

具體條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產品型式確認)下列情況,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進行車輛的型式試驗或者能效測試:

(一)申請制造、改造許可(含許可增項)時,能夠代表申請項目技術能力的典型車輛產品(試制、試改樣品)應當進行型式試驗和能效測試;

(二)制造或者改造車輛的技術參數,超過了本單位制造或者改造車輛已經取得的型式試驗或者能效測試合格的技術指標,應當進行車輛的型式試驗或者能效測試。

車輛型式試驗或者能效測試合格的,實施試驗或者測試的機構應當出具相應合格證,明確本次試驗或者測試結果所確認的能夠覆蓋的車輛技術指標范圍。

第二十條(許可證書)制造、改造、維修許可有效期為4年。制造、改造、維修單位在許可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應當申請換證。超過許可有效期的,不得繼續(xù)從事相應的車輛制造、改造、維修活動。

第二十一條(許可證書的覆蓋)已取得車輛制造許可的單位,可在制造許可范圍內,從事相應車輛的改造、維修活動。從事車輛改造的,應當具備相應項目的制造許可條件。

第二十二條(監(jiān)督檢驗-常規(guī)產品合格評價)擬投入使用或者改造后的車輛,應當在制造或者改造單位檢驗后,向檢驗機構申請進行投入使用前的監(jiān)督檢驗,經檢驗機構確認制造或者改造單位工作以及上述檢驗結果符合相關規(guī)定后,方可進行使用登記及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條(使用登記)車輛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持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監(jiān)督檢驗合格報告和出廠隨車文件等相關資料,向直轄市或者設區(qū)的市的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辦理使用登記,由負責使用登記的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頒發(fā)使用登記卡和車輛牌照。

使用登記程序和條件,以及使用登記卡、車輛牌照的頒發(fā)程序與要求按照相應安全技術規(guī)范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定期檢驗-在用產品合格評價)在用車輛應當在上次檢驗周期屆滿前1個月向檢驗機構申請進行定期檢驗,經檢驗機構確認使用單位工作以及車輛主要安全狀況符合相關規(guī)定后,方可繼續(xù)投入使用。

場(廠)內專用旅游觀光車輛的檢驗周期為1年,其他車輛的檢驗周期為2年。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車輛,不得使用。

第二十五條(使用登記變更、停用和注銷)出現下列情況之一,使用單位應當履行相應手續(xù):

(一)使用單位發(fā)生變更時,原使用單位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到原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注銷手續(xù),新使用單位按照本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辦理使用登記手續(xù)。

(二)車輛在檢驗周期屆滿前停用的,使用單位可向原登記部門辦理停用手續(xù)。辦理停用手續(xù)后,可不再進行車輛定期檢驗。車輛重新啟用前,使用單位應當對車輛進行全面檢查,經檢驗機構按照定期檢驗規(guī)定檢驗合格,向原登記部門辦理啟用手續(xù)后,方可繼續(xù)投入使用。

(三)報廢的車輛,使用單位應當在報廢停用時,到原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注銷手續(xù)。

使用登記卡和車輛牌照的變更、停用及注銷的程序與要求按照相應安全技術規(guī)范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等效安全性評價--非常規(guī)產品合格評價)使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進行車輛制造、改造活動的,制造、改造后的車輛應當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和節(jié)能環(huán)保的要求。

如所采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不符合現行安全技術規(guī)范、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者現行安全技術規(guī)范、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未對其做出明確規(guī)定的,制造、改造單位應當制定相應的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和節(jié)能環(huán)保要求的產品標準,有關的產品標準、設計、研究、試驗等依據、數據、結果及其風險評價和型式試驗報告等技術資料,由國家質檢總局公布的有關的技術組織或者技術機構進行技術評估、論證,滿足本規(guī)定第九條的基本安全要求,經國家質檢總局批準后,方可應用于制造、改造活動。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條(使用單位責任)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本規(guī)定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所使用車輛的使用和運行安全負責。

第二十八條(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管理人員)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如下要求,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兼職人員進行車輛的安全管理:

(一)本單位車輛超過30輛(含30輛)的,應當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并配備不少于2名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二)本單位車輛超過10輛(含10輛)不足30輛的,應當配備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三)本單位車輛不超過10輛的,至少應當配備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第二十九條(安全管理制度)使用單位必須制定并嚴格執(zhí)行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包括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安全操作、安全檢查、維修與維護保養(yǎng)、定期報檢、人員培訓教育和應急救援預案等在內的車輛安全使用和運營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安全技術檔案)使用單位應當建立車輛安全技術檔案,并確保車輛安全技術檔案的完整、準確。安全技術檔案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電氣及液壓系統原理圖和專用工具清單等出廠隨車文件。

(二)監(jiān)督檢驗和定期檢驗報告。

(三)車輛的維修、維護保養(yǎng)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

(四)使用登記卡。

第三十一條(自行檢查)車輛的司機應當對車輛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fā)現問題應當及時處理并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第三十二條(維護保養(yǎng)和周期性檢查)使用單位應當按照使用維護說明的要求,對車輛進行日常維護保養(yǎng)和周期性檢查并做出記錄。記錄至少保存3年。

第三十三條(日常維護保養(yǎng)、維修和改造資格)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yǎng)和維修可以由使用單位持有相應項目維修資格的人員或者約請取得相應項目許可的單位進行;車輛的改造必須約請取得相應項目許可的單位進行。

第三十四條(異地使用)未在使用登記地使用的車輛,應當在上次檢驗周期屆滿前1個月,在告知使用登記機構后,向使用地的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

第三十五條(檢驗結果異議處理)使用單位對檢驗機構的檢驗結論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檢驗機構提出,也可向相應的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申訴。

第三十六條(人員及安全教育)車輛的司機和維修人員應當持具有相應作業(yè)項目的《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證》方可上崗作業(yè)。使用或者取得維修項目許可的單位應當對上述車輛作業(y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使其掌握操作技能和預防車輛事故知識,提高安全意識。不同項目作業(yè)人員操作技能方面的安全技術培訓應當滿足下列具體要求:

(一)擬取得場(廠)內專用旅游觀光車輛司機資格證的,在考核相應項目《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證》前,應當在已經持有相應車輛司機項目《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證》兩年及其以上的車輛司機指導下,進行3個月以上的操作技能學習并經其簽字確認,或者持有準駕車型為b1以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

(二)擬取得場(廠)內專用機動工業(yè)車輛司機資格證的,在考核相應項目《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證》前,應當在已經持有相應車輛司機項目《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證》兩年及其以上的車輛司機指導下,進行1個月以上的操作技能學習并經其簽字確認,或者持有準駕車型為b2以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

(三)擬取得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維修人員資格證的,在考核相應項目《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證》前,應當在已經持有相應項目《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證》兩年及其以上的維修作業(yè)人員指導下,進行1個月以上的操作技能學習并經其簽字確認。

第三十七條(事故隱患處理)車輛出現故障或者發(fā)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及時查明原因,采取改造或者維修等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執(zhí)行本條規(guī)定的工作內容,應當記錄在自行檢查記錄文件中。

第三十八條(應急救援預案)使用單位應當制定車輛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根據需要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置應急救援裝置,并進行定期演練。

第三十九條(保險)場(廠)內專用旅游觀光車輛使用單位,應為駕乘人員及車輛購買相關責任保險,以提高事故賠付能力。

第四十條(報廢)車輛或者部件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

(一)達到設計壽命期限的;

(二)存在不能達到本規(guī)定第九條基本安全要求的嚴重事故隱患,且改造、維修難以消除的。

車輛的報廢由使用單位送當地負責機動車輛報廢的部門或單位進行解體。

第四十一條(事故報告和處理)發(fā)生車輛事故時,事故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向事故發(fā)生地的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事故處理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二條(車輛過戶管理)使用單位購買在用車輛的,必須證照齊全,并在正式使用前按照本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履行變更手續(xù),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三條(租賃)提供車輛租賃的單位和承租者應當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和義務;未明確的,由出租單位承擔相關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五章 檢驗與監(jiān)察

第四十四條(檢驗機構)車輛型式試驗、監(jiān)督檢驗、定期檢驗由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的檢驗機構,在其核準范圍內進行。上述試驗、檢驗工作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

檢驗機構應當在接受申請后的5個工作日內安排試驗或者檢驗,并及時出具相應報告。

第四十五條(檢驗人員)車輛檢驗人員應當取得相應檢驗項目資格后,方可進行相應項目的檢驗。

第四十六條(安全監(jiān)察)各級質監(jiān)部門應當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和本規(guī)定的有關要求,對車輛制造、改造、維修、使用和檢驗實施安全監(jiān)察。

第四十七條(監(jiān)察人員) 各級質監(jiān)部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人員必須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人員證》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安全監(jiān)察工作。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員在實施安全監(jiān)察時,應當有兩名以上參加,并且出示有效證件。

第四十八條(證后監(jiān)管)各級質監(jiān)部門按照行政許可分級管理的要求實施行政許可工作,依據有關安全技術規(guī)范對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不符合本規(guī)定的條件和安全技術規(guī)范要求的,不得許可、核準和登記。

各級質監(jiān)部門應當加強對已經取得許可、核準和使用登記的制造、改造、維修、使用單位和檢驗機構的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其不再符合本規(guī)定條件和安全技術規(guī)范要求的,應當依法撤消或者提請撤銷原許可、核準和登記。

第四十九條(隱患處理)各級質監(jiān)部門在安全監(jiān)察時,發(fā)現車輛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發(fā)出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指令,責令相應單位和人員及時整改。嚴重事故隱患應當同時報告上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

第五十條(事故處理)各級質監(jiān)部門應當按照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的規(guī)定,對事故進行報告、調查和處理,做好事故統計、分析工作,并且按照規(guī)定上報。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反條例的處罰)違反本規(guī)定的行為已經構成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規(guī)定的,應當按照該條例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二條(違法車輛的處罰)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條規(guī)定,制造國家產業(yè)政策明令淘汰的車輛,改造、維修己經報廢的車輛或者維修國家產業(yè)政策禁止使用的車輛,由所在地質監(jiān)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再次出現上述違規(guī)行為或者首次違規(guī)車輛超過5輛的,由批準許可的部門撤銷其相應許可。

第五十三條(違法質量證明的處罰)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二條規(guī)定,制造單位、改造單位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即出具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并將車輛交付銷售者或者用戶的,由所在地質監(jiān)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或者再次出現上述違規(guī)行為的,由批準許可的部門撤銷其相應許可。

第五十四條(違反召回制度的處罰)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規(guī)定,拒不召回己銷售的存在設計、制造、改造缺陷且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車輛的,由所在地質監(jiān)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或者再次出現上述違規(guī)行為的,由批準許可部門撤銷其相應許可。

第五十五條(違反等效安全性評價制度的處罰)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未經國家質檢總局批準即將不符合現行安全技術規(guī)范、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者現行安全技術規(guī)范、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未做出明確規(guī)定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用于制造、改造活動的,由所在地質監(jiān)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或者再次出現上述違規(guī)行為的,由批準許可的部門撤銷其相應許可。

第五十六條(違反安全管理制度建設的處罰)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未制定相關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嚴格執(zhí)行相關安全管理制度的,由所在地質監(jiān)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再次出現上述違規(guī)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約請無證單位的處罰)違反本規(guī)定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使用單位約請未取得相應項目許可單位或者人員進行車輛的改造或者維修的,由所在地質監(jiān)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改造定義)本規(guī)定所稱改造,是指調整車輛的主要結構、材料、重要機構,或者更換車輛部件,致使車輛技術參數改變的活動。

第五十九條(解釋權) 本規(guī)定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實施日期)本規(guī)定自20__年_月_日起實施。2000年6月27日頒發(fā)的《特種設備質量監(jiān)督與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原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令第13號)中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相關規(guī)定同時廢止。

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9篇

內容一、安全監(jiān)察的定義與目標安全監(jiān)察是指通過對工作場所、設備設施、作業(yè)流程的系統性檢查,確保符合國家安全法規(guī)和企業(yè)內部的安全管理規(guī)定,預防和控制事故的發(fā)生,保障員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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