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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安全規(guī)程15篇

更新時間:2024-05-16 查看人數(shù):99

機動車安全規(guī)程

內容

一、機動車安全規(guī)程概述 機動車安全規(guī)程旨在確保駕駛員、乘客及公眾的安全,預防交通事故的發(fā)生。規(guī)程涵蓋了駕駛前的檢查、行駛過程中的行為規(guī)范、緊急情況應對以及事故后的處理措施。

二、駕駛前準備

1. 車輛檢查:每次出發(fā)前,駕駛員應檢查車輛的剎車系統(tǒng)、燈光、輪胎、油量和冷卻液等,確保車輛處于良好運行狀態(tài)。

2. 證件齊全:駕駛證、行駛證、保險等相關證件應隨身攜帶,以備查驗。

3. 狀態(tài)確認:駕駛員應保持清醒,避免酒后、疲勞或藥物影響駕駛。

三、行駛中的安全規(guī)范

1. 速度控制:遵守道路限速規(guī)定,保持安全速度,避免超速行駛。

2. 安全距離:與前車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以便有足夠反應時間應對突發(fā)情況。

3. 注意觀察:時刻關注路況,包括行人、其他車輛、交通標志和信號燈。

4. 使用安全設備:系好安全帶,必要時開啟警示燈或使用霧燈。

四、緊急情況處理

1. 故障停車:車輛發(fā)生故障時,盡可能將車移至安全區(qū)域,開啟應急警示燈,并設置三角警告牌。

2. 事故報告:發(fā)生交通事故,立即報警并采取必要的急救措施。

五、事故后處理

1. 保護現(xiàn)場:事故發(fā)生后,除非危及生命,否則不應移動車輛或人員。

2. 信息交換:與對方交換聯(lián)系信息和保險信息,但避免對事故責任進行討論。

六、持續(xù)學習與提升 駕駛員應定期參加安全培訓,更新交通規(guī)則知識,提高安全駕駛技能。

標準

1. 執(zhí)行國家及地方交通法規(guī),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2. 駕駛員應具備合格的駕駛資質,定期進行體檢,確保身體健康。

3. 企業(yè)應建立完善的駕駛員管理制度,定期評估駕駛員安全行為。

4. 車輛維護應符合制造商的建議,定期進行保養(yǎng)檢查。

5. 企業(yè)應提供安全駕駛培訓,確保駕駛員熟知并執(zhí)行安全規(guī)程。

考試題及答案

1. 問題:駕駛員在行駛前需要檢查哪些車輛部件? 答案:剎車系統(tǒng)、燈光、輪胎、油量和冷卻液。

2. 問題: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首要任務是什么? 答案:立即報警并采取必要的急救措施。

3. 問題:駕駛員應如何保持安全距離? 答案:駕駛員應與前車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以便有足夠反應時間應對突發(fā)情況。

4. 問題:車輛發(fā)生故障時,應該如何處理? 答案:盡可能將車移至安全區(qū)域,開啟應急警示燈,并設置三角警告牌。

5. 問題:駕駛員應如何處理事故后的現(xiàn)場? 答案:除非危及生命,否則不應移動車輛或人員,保護現(xiàn)場,并與對方交換聯(lián)系信息和保險信息。

機動車安全規(guī)程范文

第1篇 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技術規(guī)程

1、廠內機動車輛指叉車,電瓶車及其它廠區(qū)運輸車輛。

2、行駛要靠右側,行車距離﹥1.5米,在沒有緊急情況下,禁止使用急剎車。

3、遇有其他車時應做到:空車讓重車,支線讓干線,室內讓室外,上坡讓下坡,小轉彎讓大轉彎等。

4、禁止貨叉上載人行駛或升降,在叉取貨物時,叉下禁止站人。

5、禁止超載、超前、超寬。

6、叉取易燃、易爆,劇毒物品時,要經安全等部門批準,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7、汽車司機執(zhí)行大連市“道路交通管理規(guī)則”;萬能機司機等執(zhí)行,“縣廠區(qū)內交通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第2篇 廠內機動車叉車司機安全操作規(guī)程

1、駕駛人員必須經過專業(yè)培訓和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2、嚴禁酒后駕駛,行駛中不準吸煙、飲食和閑談。

3、車輛發(fā)動前應檢查剎車、方向機、喇叭、照明,液壓系統(tǒng)等裝置是否靈敏可靠,嚴禁帶病出車。

4、起步時要查看周圍有無人員和障礙物,然后鳴號起步,行駛中如遇不良條件,應減速慢行。

5、在廠區(qū)內行駛其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出入廠門、車間、庫房門時其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車間和庫房內其時速不得超過3公里。

6、車輛不準超截使用,鏟工件時,其升超高度不得超過全車高度的2/3,運行時離地高度不得大于0.5米。

7、車輛在運行中和尚未停妥時,嚴禁任何人上下車和扒車、跳車防止意外事故發(fā)生。

8、工作完畢后,必須將車輛剎穩(wěn),并摘檔熄火。其鏟腳應放落地面。

9、定期維護和保養(yǎng)車輛確保各部位性能靈敏可靠。

10、嚴格按國家規(guī)定財期進行檢測,并保存檢測報告。

第3篇 機動車翻斗車安全操作規(guī)程

行駛前,應檢查鎖緊裝置并將料斗鎖牢,不得在行駛時掉斗。

起步時應平衡,不得突然加大油門,不得用二、三檔起步,應從一檔起步。不得用離合器處于半結合狀態(tài)來控制車速。

上坡時,當路面不良或坡度較大時,應提前換入低檔行駛;下坡時嚴禁空檔滑行;轉彎時應先減速;急轉彎時應先換入低檔。

翻斗車制動時,應逐漸踩下制動踏板,并應避免緊急制動。

通過泥濘地段或雨后濕地時,應低速緩行,應避免換檔、制動、急劇加速、且不得靠近路邊或溝旁行駛,并應防側滑。

翻斗車排成縱隊行駛時,前后車之間應保持8m的間距,在下雨或冰雪的路面上,應加大間距。

在坑溝邊緣卸料時,應設置安全擋塊,車輛接近坑邊時,應減速行駛,不得劇烈沖撞擋塊。

停車時,應選擇適合地點,不得在坡道上停車。冬期應采取防止車輪與地面凍結的措施。

在坡道上停放時,下坡停放應掛上倒檔,上坡停放應掛上一檔,并應使用三角木楔等塞緊輪胎。

嚴禁料斗內載人。料斗不得在卸料工況下行駛或進行平地作業(yè)。

內燃機運轉或料斗內載荷時,嚴禁在車底下進行任何作業(yè)。

操作人員離機時,應將內燃機熄火,并掛檔、拉緊手制動器。

作業(yè)后,應對車輛進行清洗,清除砂土及混凝土等粘結在料斗和車架上臟物。

第4篇 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1 上崗前必須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進入現(xiàn)場必須戴好安全帽。

2 駕駛人員必須經過專業(yè)訓練并經有關部門考試批準,發(fā)給合格證件,方可上車操作。

3 必須做好行車前的檢查和準備工作,搖車時注意搖把飛出傷人,酒后嚴禁開車。

4 嚴格遵守交通規(guī)則和操作規(guī)程,不違章作業(yè),不準隨意將車交給他人駕駛。

5 過鐵道時必須遵守“一停、二看、三通過”的制度。

6 在行走車輛的車廂和拖掛把上不許站人,嚴禁在運料時捎人,倒車時要觀察好周圍的環(huán)境情況。

7 冬天停車時必須放掉水箱里的水,加油時嚴禁吸煙。

第5篇 機動車司機安全操作規(guī)程(5)

機動車司機安全操作規(guī)程(五)

1.嚴格遵守交通規(guī)則和有關規(guī)定,駕駛車輛必須證、照齊全,不準駕駛與證件不符的車輛,嚴禁酒后開車。

2.機動車發(fā)動前應將變速桿放在空檔位置,并拉緊手剎車。

3.發(fā)動后應檢查各種儀表、方向機構、制動器、燈光等是否靈敏可靠,并確認周圍無障礙物后,方可鳴號起步。

4.汽車涉水和通過漫水橋時,應事先查明行車路線,并需有人引車;如水深超過排氣管時,不得強行通過;嚴禁熄火。

5.在坡道上被迫熄火停車,應拉緊手制動器,下坡掛倒檔,上披掛前越檔,并將前后輪楔牢。

6.車輛通過泥濘路面時,應保持低速行駛,不得急剎車。

7.在冰雪路面上行駛時,應裝防滑鏈條,下坡時不得滑行,并用低速檔控制速度,禁止急剎車。

8.車輛陷人坑內,如用車牽引,應有專人指揮,互相配合。

9.氣制動的汽車,嚴禁氣壓低于2.5公斤/厘米2時起步,若停放在坡道上,氣壓低于4公斤/厘米2時,不得滑行發(fā)動。

10.貨車截人,應按有關管理部門規(guī)定執(zhí)行,任何人不得強令駕駛員違章帶人,嚴禁人貨混裝。自卸汽車的車箱內嚴禁載人。

11.裝載構件和其他貨物時,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箱20cm,從地面算起不得超過4m,長度前后共不得超過車身2米,超出部分不得觸地,并應擺放平穩(wěn),捆扎牢固,如裝運異形特殊物件,應備專用擱架。

12.運輸超寬、超高和超長的設備和構件,除嚴格遵守交通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外,還必須事先研究妥善的運輸方法,訂出安全措施。

13.裝運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品時,應遵守有關安全行車規(guī)定。

14.自卸車發(fā)動后,應檢試傾卸液壓機構。

15.配合挖土機裝料時,自卸汽車就位后,拉緊手剎車。如挖斗必須超過駕駛室頂時,駕駛室內不得有人。

16.自卸車卸料時,應選好地形,并檢視上空和周圍有無電線,障礙物以及行人。卸料后,車斗應及時復原,不得邊走邊落。

17.向坑洼地卸料時,必須和坑邊保持適當安全距離,防止邊坡坍塌。

18.重車下坡和轉彎應減速慢行。下坡應提前換檔,不得中途換檔。

19.檢修傾卸裝置時,應撐牢車箱,以防車箱突然下落傷人。

20.機動翻斗車向坑槽或混凝土集料斗內卸料時,應保持適當安全距離和設置檔墩,以防翻車。

21.機動翻斗車除駕駛員外,車上嚴禁帶人。轉彎時應減速,行駛中應注意來往行人及周圍物料、設備。

第6篇 廠區(qū)機動車駕駛員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汽車駕駛員

1.汽車駕駛員須經專門訓練,經交通監(jiān)理部門考試合格發(fā)給執(zhí)照后,方可獨立駕駛車輛。

2.開車前嚴禁飲酒,行車和加油時不準吸煙、飲食和閑談。駕駛室不準超額坐人。

3.行車前必須檢查剎車、方向盤、喇叭、照明、信號燈等主要裝置是否完好,嚴禁帶病出車。

4. 汽車在起步出入工廠、車間大門、倒車、調頭、拐彎、過十字路口時,應鳴號減速靠右行。通過交又路口時應“一慢、二看、三通過”。交會車時,要做到禮讓“三先”。

5. 汽車在廠區(qū)內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km;進出廠門、車間、庫房時建不得超過lokm;車間、庫房內時建不得超過5km。

6.在廠內和車間內行駛,只準走規(guī)定的道路,不準從傳送帶,工程腳手架和低垂的電線下通過。

7.在廠內過鐵道時,要減速瞭望,確認無火車通過時,有槽桿放下時要按次序停車,離火車道30m內不準調頭、倒車、更不準超車。

8.在用起重設備裝卸時,駕駛員必須離開駕駛室,不準在吊裝時檢查,修理車輛。

9.車輛裝戴不得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數(shù)量。

10.裝載不可解體貨物的體積超過規(guī)定、裝運易燃易爆物品時,須經廠有關部門批準,指派專人押車,按指定的路線,時間要求行駛,并懸掛明星的安全標志。

11. 貨車載人時,嚴禁超過規(guī)定人數(shù)。

12.裝載貨物必須均衡平穩(wěn),捆扎牢固,車廂側板,后欄

扳要美好拴牢,貨物長度超過后欄板時,不得遭欄號牌、轉向燈、尾燈和自動燈。裝載散狀、櫥狀或掖態(tài)貸物時不得散落、飛揚或漏滴車外。

13.裝運熾熱貨物時,必須使用專用的柴油貨車運輸。

機動翻斗車駕駛員

1.嚴格按照額定裝載量裝載,嚴禁超載行駛,翻斗車只能裝運沙石,泥土,磚頭并不得超出斗邊。

2.翻斗車的駕駛員坐旁設座位者只承一人,駕駛員應向其交待安全事項,其他部位嚴禁乘人。

3.行車無燈光設施,不準在晚上開動,“三照”不全不準開上國家公路。

4.在坡坎、巖邊傾卸貨物時,應先設保險枕,并應慢速靠近,嚴防滑跑翻車。

叉車駕駛員

1.又車在廠區(qū)內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lokm,進出車間、庫房時遵不得超過5km,車間、庫房內時速不得超過3km;進出車間,庫房和行駛在人多的交又路口時必須減速和嗚喇叭,隨時作好停車準備。

2.駕駛員不許將車輛交給隨車人員或其他人員駕駛。

3.不準超載使用車輛,所運部件要裝牢固,以免在行駛中滑落,在運大部件或精密部件時要低速行駛,防止肇事。

4.在行車途中嚴格遵守交通規(guī)則。電瓶叉車除駕駛員外,不許其他人乘車。

鏟車駕駛員

1.經專門訓練,并經考試合格發(fā)給執(zhí)照后,方準單獨操作。

2.車輛不準超載使用。鏟工件時,鏟件升起高度不得超過全車高度的2/3,運行時鏟件離地不得大于0.5m,吊桿必須向后傾斜10~15°。

3.當鏟車的鏟斗往汽車上卸物件時,必須將鏟斗上升到距車箱0.7m,然后緩慢移動,并將大架向前傾斜3°,才可卸物件。

4.禁止鏟埋在地下的物件或用鏟齒撥移物件。

5.工怍完畢后,將車停在指定的地點,熄滅發(fā)動機,將鏟斗放下,切斷發(fā)動機電源,電瓶鏟車必須拉掉電閘。

6.嚴禁酒后駕駛,行駛中不準吸煙,欽食閑談。

7.出車前,應檢查剎車、方向盤、喇叭、照明,液壓系統(tǒng)等裝置是否靈敏可靠,嚴禁帶病出車。

8.起步時要查看周圍有無人員和障礙物然后鳴號起步。行駛中如遇不良條件應減速慢行,在廠區(qū)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

車輛修理鉗工

1.工作前檢查起重設備,以及工具性能是否良好。

2.修理車輛底盤部分時,特別是拆卸輪胎時,必須頂穩(wěn)千斤頂,并墊穩(wěn)木枕或鐵凳。

3.修理翻斗車、鏟車時必須墊好枕木撐好撐架。

4.試高壓火花時不準在加注機油入口處和加汽油場所試驗,以防失火或爆炸。

5. 油路系統(tǒng)發(fā)生故障時,汽油不準以直流方式使用或用軟管直接注入化油器發(fā)動引擎。

6.凡在夜晚或天色暗淡視線不佳的情況下,在廠內外途中修理拋錨車輛時,不準用明火照明。

7.車輛需氣割燒焊動用明火時,事先要采取防火措施。

8.試車啟動前,應先檢查周圍環(huán)境情況。在運轉時檢查故障,須隨時注意旋轉部分以防打傷頭手。

第7篇 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安全操作規(guī)程

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是特種作業(yè)操作人員,必須持有效的證件,無證人員禁止駕駛。

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和上級有關規(guī)定,遵守《運轉工通用安全操作規(guī)程》中的相關部分。駕駛車輛前嚴禁喝酒,行車途中不得吸煙、打手機。

使用前嚴格對車輛的啟動、運行、轉向、燈光和制動系統(tǒng)進行檢查,嚴禁車輛帶病行駛。

裝卸物料時,翻斗的鎖止機構開啟、鎖止要靈活可靠。

車輛起步前觀察四周,先鳴笛后起步。坡道上或路面不良時,一律一檔起步。下坡時不得高速行駛,禁止脫檔高速滑行,盡量避免急剎車。狹窄環(huán)境中行駛要注意四周的安全,轉彎時不得碰撞它物。

行車速度:廠區(qū)內不得超過10公里/時;轉彎、路面不良、路上人員較多時不得超過5公里/時;車間內不得超過3公里/時。

車輛載物寬度兩側不得超過車廂0.2米,長度不得超過車廂0.3米,高度不得擋住駕駛員的視線。裝載散裝物料時不得有散落。在危險地帶卸料時,要在危險處設置安全擋板,車輛要提前減速,行駛到安全擋板處倒料,不得超越界限。

粘結在翻斗內壁上的物料不易倒出時,要用人工刮出。禁止利用高速行駛制動的慣性卸料。卸料后必須將翻斗復位后再行駛。

駕駛員不得將車輛轉借或交給無證人員駕駛,否則,導致的事故由駕駛員負全部責任。

不得在坡度大于25度的路面上行駛。不得從傳送帶、腳手架和低垂的電線下通過。冬季行駛時,要注意車輛防滑。不能保證安全行駛時,不得行駛。嚴禁超載、超速行駛。車內只能乘坐一人,嚴禁超員。

必須在規(guī)定的范圍(廠區(qū))內行駛。不得脫線行駛。因脫線行駛造成事故的,由決定人員負全部責任。

裝載機駕駛員參照本規(guī)程執(zhí)行。

第8篇 工地場內機動車輛安全操作規(guī)程

工地場內機動車輛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

1. 現(xiàn)場內駕駛機動車輛的作業(yè)人員,必須經專業(yè)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特種作業(yè)操作證》上崗作業(yè)。未經交通部門考試發(fā)證的嚴禁上公路行駛。

2. 作業(yè)前檢查燃油、潤滑油、冷卻水充足,變速桿應在空檔位置,氣溫低時,視情況加熱水預熱。

3.發(fā)動后應空轉5~10min,待水溫生到40℃以上時方可一擋起步,嚴禁二擋起步和將油門踩到底的操作。

4.開車時精神要集中,行使中嚴禁載人、不準吸煙、打鬧玩笑。睡眠不足和酒后嚴禁作業(yè)。

5. 運輸構件寬度不得超過車寬,高度不得超過5m(從地面算起)。運輸混凝土時,混凝土的平面應低于斗口10cm;運磚時,高度不得超過斗面,嚴禁超載行駛。

6. 雨雪天氣,夜間應低速行駛,下坡時嚴禁空檔滑行。

7. 在坑槽邊緣倒料時,必須在距0.8~1m處設置安全擋掩(20cm×20cm的木方)。車在距離坑槽10m處即應減速到安全擋掩處倒料,嚴禁騎溝倒料。

8. 翻斗車上坡道(馬道)時,坡道應平整,寬度不得小于2.3m以上,兩側設置防護欄桿,必須經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9.檢修或班后清洗車時,必須熄火并拉好手制動。

第9篇 機動車輛駕駛員安全操作規(guī)程

1、一般要求

1.1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駕駛車輛必須證、照齊全,不準駕駛與證件不符的車輛,嚴禁酒后開車,嚴禁過渡疲勞時開車。不準擅自將車輛交給他人駕駛。

1.2出車前,駕駛員應對車輛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具有安全隱患的車輛。

1.3車輛發(fā)動前應將變速桿放到空檔位置,并拉緊手剎車。

1.4發(fā)動后應檢查各種儀表、方向機構、制動器、燈光等是否靈敏可靠,并確認周圍無障礙物后,方可鳴號起步。

1.5車輛在道路上行駛,嚴格執(zhí)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一節(jié)、第二節(jié)相關規(guī)定。

1.6汽車涉水和通過漫水橋時應事先查明行車路線,并需有人引車;如水深超過排氣管時,不得強行通過;嚴禁熄火。

1.7在坡道上被迫熄火停車,應拉緊手制動器,下坡掛倒檔,上坡掛前進檔,并將前后輪用三角木楔牢。

1.8車輛通過泥濘路面時,應保持低速行駛,不得急剎車。

1.9在冰雪路面上行駛時,應裝防滑鏈條,下坡時不得滑行,并用低速檔控制速度,禁止急剎車。

1.10車輛陷入坑內,如用車牽引,應有專人指揮,互相配合。

2、載重汽車的安全操作

2.1氣制動的汽車,嚴禁氣壓低于2.5mpa時起步,若停放在坡道上,氣壓低于4mpa時,不得滑行發(fā)動。

2.2貨車不準載客。貨車需要附載作業(yè)人員時,應當設置保護作業(yè)人員的安全措施。

2.3裝載構件和其他貨物時,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箱locm,高度從地面算起不得超過4m,長度前后共不得超過車身2m,超出部分不得觸地,并應擺放平穩(wěn),捆扎牢固,如裝運異形特殊物件,應備專用擱架。

2.4運輸超寬、超高和超長的設備和構件,除嚴格遵守公安交通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外,還必須事先研究妥善的運輸方法,訂出安全措施。

2.5裝運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晶時,應遵守有關安全行車規(guī)定。

3、自卸汽車的安全操作

3.1發(fā)動后,應檢試傾卸液壓機構。

3.2配合挖土機裝料時,自卸汽車就位后,拉緊手剎車。如挖斗必須超過駕駛室頂時,駕駛室內不得有人。

3.3卸料時,應選好地形,并檢視上空和周圍有無電線,障礙物以及行人。卸料后,車斗應及時復原,不得邊走邊落。

3.4向坑洼地卸料時,必須和坑邊保持適當安全距離,防止邊坡坍塌。

3.5檢修傾卸裝置時,應撐牢車箱,以防車箱突然下落傷人。

3.6自卸汽車的車箱內嚴禁載人

4、平板拖車的安全操作

4.1出車前要將剎車氣管接頭、電線插頭插接好。鋼板支架、拖掛裝置安全防護網要符合要求。

4.2裝卸大型物件時,要先察看路線,制定運輸方案。

4.3裝卸車時要停放在堅實平坦、周圍無障礙物的地方,拖車應剎車,車輪應楔緊。

4.4搭設跳板與地面的夾角一般應不大于15度。

4.5重車下坡和轉彎應減速慢行。下坡應提前換檔,不得中途換檔。

4.6用后絞盤裝卸物件,車子必須制動住,并楔緊車輪。

5、機動翻斗車的安全操作

5.1向坑槽或混凝土集料斗內卸料時,應保持適當安全距離和設置檔墩,以防翻車。

5.2車上嚴禁帶人。轉彎時應減速,注意來往行人。

第10篇 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了規(guī)范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監(jiān)察工作,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含義)本規(guī)定所指的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下簡稱車輛),是指除道路交通、農用車輛以外僅在工廠廠區(qū)、旅游景區(qū)、游樂場所等特定區(qū)域使用列入特種設備目錄管理的專用機動車輛。

第三條(調整范圍)車輛的設計、制造、改造、維修、使用、檢驗以及安全監(jiān)察,應當遵守本規(guī)定。

車輛進入道路行駛時,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的規(guī)定。

第四條(監(jiān)察職責分工)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統(tǒng)一管理全國車輛的安全監(jiān)察工作,縣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以下簡稱各級質監(jiān)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車輛的安全監(jiān)察工作。

第五條(安全責任)車輛的設計、制造、改造、維修、使用者應當對車輛安全承擔相應責任,其法定代表人、授權人或者產權擁有者在相應范圍內對車輛的安全全面負責。

車輛的檢驗和安全監(jiān)察機構對所開展的工作,承擔相關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國家質檢總局頒布的相應安全技術規(guī)范(以下簡稱安全技術規(guī)范)明確的責任。

車輛使用者、產權擁有者或者對車輛安全負有明確法律責任者(以下簡稱使用單位),應當保障必要的安全經費投入。

第六條(科技創(chuàng)新)鼓勵車輛行業(yè)推進科技創(chuàng)新,采用先進的安全、節(jié)能、環(huán)保技術,提高車輛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第七條(境外制造境內使用的基本要求)境外制造并在我國境內使用的車輛,應當符合本規(guī)定及有關的安全技術規(guī)范要求。

第二章 基本安全要求

第八條(安全要求總體原則)車輛的設計、制造、改造、維修、使用等活動,應當符合相應安全技術規(guī)范要求。

第九條(車輛基本安全要求)車輛應當能夠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和節(jié)能環(huán)保,并符合以下基本安全要求:

(一)應當在車輛顯著位置設置永久固定的標牌,標牌內容至少包括制造或者改造單位名稱、制造或者改造完成日期、車輛名稱、型號、出廠編號以及車輛的主參數(shù)。

(二)車架、工作裝置、承載裝置等構件應當滿足設計要求,具備足夠的強度和剛度,不得發(fā)生影響安全性能的永久性變形。

(三)各鎖止機構應安全可靠,機件無裂紋、變形,工作應當靈敏有效。

(四)轉向應當輕便靈活,行駛時不得有異常抖動和明顯跑偏現(xiàn)象。

(五)必須具備行車制動和停車制動功能,制動效能應當滿足相應的使用要求。

(六)燈光、喇叭、開關配置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的規(guī)定,安裝牢固,開啟、關閉方便。

(七)應當按照規(guī)定要求設置安全保護裝置,安全保護裝置應能可靠工作。

(八)能效、污染物排放以及車外噪聲指標,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的要求。

(九)在爆炸危險場所使用的車輛,應當滿足該場所規(guī)定的防爆安全技術要求。

第十條 (制造、改造、維修單位責任)制造、改造、維修車輛的單位(以下分別相應簡稱制造單位、改造單位、維修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要求進行相關活動,并對其制造、改造、維修車輛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標負責。

禁止制造國家產業(yè)政策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標的車輛;禁止改造、維修己經報廢的車輛或者維修國家產業(yè)政策禁止使用的車輛。

第十一條(設計文件要求)制造、改造單位應當采用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要求的車輛設計文件,并對所采用的設計文件負責。

一求第十二條 (出廠檢驗及隨車文件)制造單位、改造單位在車輛出廠前,應當進行整車調試并檢驗合格,出具質量合格證明后方可出廠。交付用戶時,應當附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電氣及液壓系統(tǒng)原理圖和專用工具清單等出廠隨車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除標明整車的型號、出廠編號及主參數(shù)外,還應標明制造或者改造許可證編號、有效期以及車輛發(fā)動機、車架等主要部件的編號。

一求第十三條(產品召回制度)對己銷售的存在設計、制造、改造缺陷且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車輛,制造單位、改造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guī)范規(guī)定,負責召回并消除缺陷。

第十四條(銷售單位責任)銷售車輛者,應當對銷售產品的合法性負責。

境外制造并在我國境內使用的車輛,必須由具有在中國境內取得合法注冊的代理商銷售,由代理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承擔相應的質量和安全責任。

禁止銷售未取得制造改造許可、國家產業(yè)政策明令淘汰或者己經報廢的車輛。

第十五條(改造告知)改造單位應當在改造車輛前,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向直轄市或者設區(qū)的市的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辦理告知手續(xù)。

第三章 市場準入

第十六條(生產許可)制造、改造、維修在我國境內使用車輛的,應當依法取得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

第十七條(許可分級及其管理)車輛的制造、改造許可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車輛的維修許可由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負責。

車輛制造、改造、維修許可分級、許可方式、許可程序等事項,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八條(生產許可條件)制造、改造、維修單位具備以下基本條件方能取得許可:

(一)有相應經營范圍的營業(yè)執(zhí)照和與車輛制造、改造、維修相適應的注冊資金;

(二)有與車輛制造、改造、維修相適應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

(三)有與車輛制造、改造、維修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

(四)建立健全并有效實施質量管理體系、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五)申請制造、改造許可的典型產品經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型式試驗合格。

具體條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產品型式確認)下列情況,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進行車輛的型式試驗或者能效測試:

(一)申請制造、改造許可(含許可增項)時,能夠代表申請項目技術能力的典型車輛產品(試制、試改樣品)應當進行型式試驗和能效測試;

(二)制造或者改造車輛的技術參數(shù),超過了本單位制造或者改造車輛已經取得的型式試驗或者能效測試合格的技術指標,應當進行車輛的型式試驗或者能效測試。

車輛型式試驗或者能效測試合格的,實施試驗或者測試的機構應當出具相應合格證,明確本次試驗或者測試結果所確認的能夠覆蓋的車輛技術指標范圍。

第二十條(許可證書)制造、改造、維修許可有效期為4年。制造、改造、維修單位在許可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應當申請換證。超過許可有效期的,不得繼續(xù)從事相應的車輛制造、改造、維修活動。

第二十一條(許可證書的覆蓋)已取得車輛制造許可的單位,可在制造許可范圍內,從事相應車輛的改造、維修活動。從事車輛改造的,應當具備相應項目的制造許可條件。

第二十二條(監(jiān)督檢驗-常規(guī)產品合格評價)擬投入使用或者改造后的車輛,應當在制造或者改造單位檢驗后,向檢驗機構申請進行投入使用前的監(jiān)督檢驗,經檢驗機構確認制造或者改造單位工作以及上述檢驗結果符合相關規(guī)定后,方可進行使用登記及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條(使用登記)車輛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持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監(jiān)督檢驗合格報告和出廠隨車文件等相關資料,向直轄市或者設區(qū)的市的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辦理使用登記,由負責使用登記的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頒發(fā)使用登記卡和車輛牌照。

使用登記程序和條件,以及使用登記卡、車輛牌照的頒發(fā)程序與要求按照相應安全技術規(guī)范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定期檢驗-在用產品合格評價)在用車輛應當在上次檢驗周期屆滿前1個月向檢驗機構申請進行定期檢驗,經檢驗機構確認使用單位工作以及車輛主要安全狀況符合相關規(guī)定后,方可繼續(xù)投入使用。

場(廠)內專用旅游觀光車輛的檢驗周期為1年,其他車輛的檢驗周期為2年。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車輛,不得使用。

第二十五條(使用登記變更、停用和注銷)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使用單位應當履行相應手續(xù):

(一)使用單位發(fā)生變更時,原使用單位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到原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注銷手續(xù),新使用單位按照本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辦理使用登記手續(xù)。

(二)車輛在檢驗周期屆滿前停用的,使用單位可向原登記部門辦理停用手續(xù)。辦理停用手續(xù)后,可不再進行車輛定期檢驗。車輛重新啟用前,使用單位應當對車輛進行全面檢查,經檢驗機構按照定期檢驗規(guī)定檢驗合格,向原登記部門辦理啟用手續(xù)后,方可繼續(xù)投入使用。

(三)報廢的車輛,使用單位應當在報廢停用時,到原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注銷手續(xù)。

使用登記卡和車輛牌照的變更、停用及注銷的程序與要求按照相應安全技術規(guī)范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等效安全性評價--非常規(guī)產品合格評價)使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進行車輛制造、改造活動的,制造、改造后的車輛應當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和節(jié)能環(huán)保的要求。

如所采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不符合現(xiàn)行安全技術規(guī)范、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者現(xiàn)行安全技術規(guī)范、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未對其做出明確規(guī)定的,制造、改造單位應當制定相應的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和節(jié)能環(huán)保要求的產品標準,有關的產品標準、設計、研究、試驗等依據、數(shù)據、結果及其風險評價和型式試驗報告等技術資料,由國家質檢總局公布的有關的技術組織或者技術機構進行技術評估、論證,滿足本規(guī)定第九條的基本安全要求,經國家質檢總局批準后,方可應用于制造、改造活動。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條(使用單位責任)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本規(guī)定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所使用車輛的使用和運行安全負責。

第二十八條(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管理人員)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如下要求,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兼職人員進行車輛的安全管理:

(一)本單位車輛超過30輛(含30輛)的,應當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并配備不少于2名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二)本單位車輛超過10輛(含10輛)不足30輛的,應當配備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三)本單位車輛不超過10輛的,至少應當配備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第二十九條(安全管理制度)使用單位必須制定并嚴格執(zhí)行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包括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安全操作、安全檢查、維修與維護保養(yǎng)、定期報檢、人員培訓教育和應急救援預案等在內的車輛安全使用和運營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安全技術檔案)使用單位應當建立車輛安全技術檔案,并確保車輛安全技術檔案的完整、準確。安全技術檔案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電氣及液壓系統(tǒng)原理圖和專用工具清單等出廠隨車文件。

(二)監(jiān)督檢驗和定期檢驗報告。

(三)車輛的維修、維護保養(yǎng)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

(四)使用登記卡。

第三十一條(自行檢查)車輛的司機應當對車輛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應當及時處理并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第三十二條(維護保養(yǎng)和周期性檢查)使用單位應當按照使用維護說明的要求,對車輛進行日常維護保養(yǎng)和周期性檢查并做出記錄。記錄至少保存3年。

第三十三條(日常維護保養(yǎng)、維修和改造資格)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yǎng)和維修可以由使用單位持有相應項目維修資格的人員或者約請取得相應項目許可的單位進行;車輛的改造必須約請取得相應項目許可的單位進行。

第三十四條(異地使用)未在使用登記地使用的車輛,應當在上次檢驗周期屆滿前1個月,在告知使用登記機構后,向使用地的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

第三十五條(檢驗結果異議處理)使用單位對檢驗機構的檢驗結論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檢驗機構提出,也可向相應的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申訴。

第三十六條(人員及安全教育)車輛的司機和維修人員應當持具有相應作業(yè)項目的《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證》方可上崗作業(yè)。使用或者取得維修項目許可的單位應當對上述車輛作業(y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使其掌握操作技能和預防車輛事故知識,提高安全意識。不同項目作業(yè)人員操作技能方面的安全技術培訓應當滿足下列具體要求:

(一)擬取得場(廠)內專用旅游觀光車輛司機資格證的,在考核相應項目《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證》前,應當在已經持有相應車輛司機項目《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證》兩年及其以上的車輛司機指導下,進行3個月以上的操作技能學習并經其簽字確認,或者持有準駕車型為b1以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

(二)擬取得場(廠)內專用機動工業(yè)車輛司機資格證的,在考核相應項目《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證》前,應當在已經持有相應車輛司機項目《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證》兩年及其以上的車輛司機指導下,進行1個月以上的操作技能學習并經其簽字確認,或者持有準駕車型為b2以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

(三)擬取得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維修人員資格證的,在考核相應項目《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證》前,應當在已經持有相應項目《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證》兩年及其以上的維修作業(yè)人員指導下,進行1個月以上的操作技能學習并經其簽字確認。

第三十七條(事故隱患處理)車輛出現(xiàn)故障或者發(fā)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及時查明原因,采取改造或者維修等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執(zhí)行本條規(guī)定的工作內容,應當記錄在自行檢查記錄文件中。

第三十八條(應急救援預案)使用單位應當制定車輛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根據需要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置應急救援裝置,并進行定期演練。

第三十九條(保險)場(廠)內專用旅游觀光車輛使用單位,應為駕乘人員及車輛購買相關責任保險,以提高事故賠付能力。

第四十條(報廢)車輛或者部件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

(一)達到設計壽命期限的;

(二)存在不能達到本規(guī)定第九條基本安全要求的嚴重事故隱患,且改造、維修難以消除的。

車輛的報廢由使用單位送當?shù)刎撠煓C動車輛報廢的部門或單位進行解體。

第四十一條(事故報告和處理)發(fā)生車輛事故時,事故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向事故發(fā)生地的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事故處理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二條(車輛過戶管理)使用單位購買在用車輛的,必須證照齊全,并在正式使用前按照本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履行變更手續(xù),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三條(租賃)提供車輛租賃的單位和承租者應當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和義務;未明確的,由出租單位承擔相關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五章 檢驗與監(jiān)察

第四十四條(檢驗機構)車輛型式試驗、監(jiān)督檢驗、定期檢驗由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的檢驗機構,在其核準范圍內進行。上述試驗、檢驗工作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

檢驗機構應當在接受申請后的5個工作日內安排試驗或者檢驗,并及時出具相應報告。

第四十五條(檢驗人員)車輛檢驗人員應當取得相應檢驗項目資格后,方可進行相應項目的檢驗。

第四十六條(安全監(jiān)察)各級質監(jiān)部門應當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和本規(guī)定的有關要求,對車輛制造、改造、維修、使用和檢驗實施安全監(jiān)察。

第四十七條(監(jiān)察人員) 各級質監(jiān)部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人員必須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人員證》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安全監(jiān)察工作。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員在實施安全監(jiān)察時,應當有兩名以上參加,并且出示有效證件。

第四十八條(證后監(jiān)管)各級質監(jiān)部門按照行政許可分級管理的要求實施行政許可工作,依據有關安全技術規(guī)范對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不符合本規(guī)定的條件和安全技術規(guī)范要求的,不得許可、核準和登記。

各級質監(jiān)部門應當加強對已經取得許可、核準和使用登記的制造、改造、維修、使用單位和檢驗機構的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xiàn)其不再符合本規(guī)定條件和安全技術規(guī)范要求的,應當依法撤消或者提請撤銷原許可、核準和登記。

第四十九條(隱患處理)各級質監(jiān)部門在安全監(jiān)察時,發(fā)現(xiàn)車輛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發(fā)出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指令,責令相應單位和人員及時整改。嚴重事故隱患應當同時報告上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和當?shù)厝嗣裾?/p>

第五十條(事故處理)各級質監(jiān)部門應當按照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的規(guī)定,對事故進行報告、調查和處理,做好事故統(tǒng)計、分析工作,并且按照規(guī)定上報。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反條例的處罰)違反本規(guī)定的行為已經構成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規(guī)定的,應當按照該條例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二條(違法車輛的處罰)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條規(guī)定,制造國家產業(yè)政策明令淘汰的車輛,改造、維修己經報廢的車輛或者維修國家產業(yè)政策禁止使用的車輛,由所在地質監(jiān)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再次出現(xiàn)上述違規(guī)行為或者首次違規(guī)車輛超過5輛的,由批準許可的部門撤銷其相應許可。

第五十三條(違法質量證明的處罰)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二條規(guī)定,制造單位、改造單位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即出具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并將車輛交付銷售者或者用戶的,由所在地質監(jiān)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或者再次出現(xiàn)上述違規(guī)行為的,由批準許可的部門撤銷其相應許可。

第五十四條(違反召回制度的處罰)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規(guī)定,拒不召回己銷售的存在設計、制造、改造缺陷且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車輛的,由所在地質監(jiān)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或者再次出現(xiàn)上述違規(guī)行為的,由批準許可部門撤銷其相應許可。

第五十五條(違反等效安全性評價制度的處罰)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未經國家質檢總局批準即將不符合現(xiàn)行安全技術規(guī)范、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者現(xiàn)行安全技術規(guī)范、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未做出明確規(guī)定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用于制造、改造活動的,由所在地質監(jiān)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或者再次出現(xiàn)上述違規(guī)行為的,由批準許可的部門撤銷其相應許可。

第五十六條(違反安全管理制度建設的處罰)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未制定相關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嚴格執(zhí)行相關安全管理制度的,由所在地質監(jiān)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再次出現(xiàn)上述違規(guī)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約請無證單位的處罰)違反本規(guī)定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使用單位約請未取得相應項目許可單位或者人員進行車輛的改造或者維修的,由所在地質監(jiān)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改造定義)本規(guī)定所稱改造,是指調整車輛的主要結構、材料、重要機構,或者更換車輛部件,致使車輛技術參數(shù)改變的活動。

第五十九條(解釋權) 本規(guī)定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實施日期)本規(guī)定自20__年_月_日起實施。2000年6月27日頒發(fā)的《特種設備質量監(jiān)督與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原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令第13號)中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相關規(guī)定同時廢止。

第11篇 廠內機動車司機安全操作規(guī)程

1、作業(yè)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技術及安全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證后,方可持證上崗作業(yè)。

2、必須隨時保持車輛的完好狀態(tài),嚴禁開帶病車。

3、車輛的駕駛必須嚴格按技術及安全規(guī)程執(zhí)行,不得違章駕駛。

4、加油時,必須將發(fā)動機熄火,嚴禁用明火當作照明檢查油箱、油量,汽車周圍不得有各種火源。

5、嚴禁用汽油擦洗車輛,清洗零件。嚴禁用明火烘烤車輛等。

6、嚴禁將各種盛裝汽油的容器和其它易燃、易爆品放入車內。

7、汽油著火時,必須用滅火器或沙土、麻袋、衣服等撲滅,嚴禁用水滅火。

8、汽化器回火時,必須立即停車檢查、調整,故障未排除前不得行駛。

9、嚴禁身體部位與易發(fā)生轉動和移動部位相觸。

10、拆卸機件時,必須使用合適的專用工具。

11、檢查車輛及更換輪胎時,必須選擇寬敞牢固平坦的地點,塞好車胎拉緊手制動,需將車頂起時,必須加保險木,需在車下作業(yè)時必須放置托架。

12、遇到惡劣的氣象環(huán)境及復雜的道路環(huán)境行車時,必須加大前后車距離,謹慎操作,降低車速,以防止事故的發(fā)生。

13、出入易燃、易爆或其它有危險的場所必須遵守當?shù)氐陌踩ā?/p>

14、嚴格遵守執(zhí)行一級維護保養(yǎng)和三檢制度。

15、定期檢查車內、車庫防火設施,確保萬無一失。

16、收車后,必須按規(guī)定檢查好車輛,保持車內設施的完整良好,保證車容車貌的整潔衛(wèi)生。

第12篇 cng加氣母站機動車輛安全防火帽使用規(guī)程

1、加氣車輛進入生產區(qū),必須戴好防火帽,方可進入;

2、加氣母站操作工負責給沒有防火帽的進站加氣車輛配戴防火帽;并在車輛出站時為加氣車輛卸下防火帽;每班在進站方向負責的操作工作為此項工作的責任人;班長有檢查和落實的義務;

3、防火帽的日常使用及管理由操作工負責,各班負責保管,并作為交接班的具體內容進行認真交接,各班有責任檢查是否可以正常使用;

4、加氣母站安全責任人有義務就車輛防火帽的使用方法對所有人員進行培訓,直至全部人員可以正確使用為止;

5、對不配合配裝防火帽的加氣司機,各班人員將車號和司機姓名及時間記錄在案上報即可;

6、如甲方發(fā)現(xiàn)違章行為,將對加氣母站安全責任人進行通報處罰。

第13篇 機動車輛司機安全操作規(guī)程

1嚴格遵守交通規(guī)則和有關規(guī)定,證、照齊全,不準駕駛與證件不符的車輛,嚴禁酒后開車。

2發(fā)動前應將變速桿放到空檔位置,并拉緊手剎車。

3發(fā)動后應檢查各種儀表、方向機構、制動器、燈光是否靈敏可靠,并確認周圍無障礙物后,方可鳴號起步。

4涉水時,如水深超過排氣管,不得強行通過,并嚴禁熄火。

5在坡道上被迫熄火停車,并拉緊手制動器,下坡掛倒檔,上坡掛前進檔,并將前后輪楔牢。

6通過泥濘路面時,應保持低速行駛,不得急剎車。

7車輛陷入坑內,如用車牽引,應有專人指揮,互相配合。

8氣制動的汽車,嚴禁氣壓低于0.25mpa時起步,若停在坡道上,氣壓低于0.4mpa時,不得滑行發(fā)動。

9貨車載人,應按車輛管理部門規(guī)定執(zhí)行,任何人不得強令駕駛員違章帶人。載人車輛的安全裝置必須良好。

10裝載構件和其他貨物上路時,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廂20㎝,高度從地面算起不得超過4m,長度前后共不得超過2m,超出部分不得觸電,并應擺放平衡,捆扎牢固,如裝運異形特殊物件,應備專用擱架。

11運輸超寬、超高和超長的設備和構件,除嚴格遵守交通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外,還必須事先研究妥善的運輸方法,制定具體的安全措施。

12 汽車行駛不得熄滅發(fā)動機,下坡時不得空擋滑行,車輛停穩(wěn)后必須采用手制動。

13霧天及粉塵較大時,應開亮車前黃燈行駛;遇視野不清時,須減速行駛,在彎道、坡道和接班出車時,嚴禁超車。

14裝車時,駕駛員不得將頭和手臂伸出駕駛室外,此時不準檢查維護車輛。

15兩臺以上車輛跟蹤運輸時,兩車最小間距為50m,行駛中不得緊急制動、嚴禁超車。

16中途停車應選擇安全地點,停車或未卸完貨物前,駕駛員和押運員不得離車。

17起步前應觀察車輛四周情況,確認安全無誤后待氣壓表讀數(shù)達到規(guī)定數(shù)值鳴笛起步。起步后應按操作要領由慢漸快地加速。

18汽車在出入工廠、車間、施工現(xiàn)場大門,倒車、調頭、拐彎、過十字路口時,應鳴笛、減速、靠右行。通過交叉路口,應“一慢,二看,三通過”。會車時,要做到禮讓三先(先讓、先慢、先停)。

19汽車在廠(場)區(qū)內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30公里,一般道路20公里,進入施工現(xiàn)場、交叉路口、轉彎處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進入、出廠房、倉庫,大門,以及人流密集的區(qū)間時速不得超過3公里。

20在車間、庫房及露天施工工地行駛時,要密切注意周圍環(huán)境和人員動向,低速慢行,隨時做好停車準備。

21嚴禁超重、超長、超寬、超高裝運物品。(四超標準按《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規(guī)定)裝載物品要捆綁穩(wěn)固牢靠。載貨汽車不準搭乘無關人員。

22停車要選擇適當?shù)攸c,不準亂停亂放。停車后應將鑰匙取下,拉緊手剎車制動器。

第14篇 機動車安全操作規(guī)程

1、《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所稱的車輛是指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2、駕駛車輛、趕、騎牲畜,必須遵守右側通行的原則。

3、遇到《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沒有規(guī)定的情況,車輛、行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知。

4、交通信號分為:指揮燈信號、車道燈信號、人行道燈信號、交通指揮棒信號、信號手勢。

5、綠燈亮時,準許車輛行人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準妨礙直行的車輛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6、通過有交通指揮信號的交叉路口,機動車左轉彎,須緊靠中心點行駛。

7、在未劃分交通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必須靠右行駛。

8、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制動器轉向器燈光裝置必須齊全有效。

9、機動車的轉向器燈光裝置失效時,不準被牽引。

10、機動車制動器失效時,不準用軟連接牽引。

11、起重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準拖帶掛車或牽引車輛。

12、機動車駕駛員,必須經過車輛管理機關考試合格,領取駕駛證,方準駕駛車輛。

13、未參加本年度審驗的駕駛員,不準繼續(xù)駕車輛。

14、機動車駕駛員飲酒后不準駕駛車輛。

15、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

16、行駛中駕駛員不準戴耳塞式收音機。

17、不準在駕駛車輛時吸煙、飲食、閑談或有其它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

18、學習駕駛員和教練員,應分別持有車輛管理機關核發(fā)的學習駕駛員證和教練員證。

19、大型貨運汽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四米,

20、載物長度未超出后車廂欄板時,不準將欄板平放或放下。超出時,貨物欄板不準遮擋牌號、轉向燈、制動燈、尾燈。

21、貨運汽車掛車、半掛車、平板車、自動傾卸車等不準載人。

22、車輛行駛的基本原則是:一切車輛靠右行駛。

23、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最高車速不得超過100公里。

24、機動車行駛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最高時速不準超過20公里:

(1)通過胡同、鐵路道口時;

(2)遇風、雨、雪、霧天能見度在三十米以內時;

(3)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

(4)機動喇叭、刮冰器發(fā)生故障時;

(5)機動車行駛中發(fā)生故障被牽引時;

(6)進出非機動車道時。

25、同車道行駛機動車,后車必須根據行駛速度、天氣和路面情況,同前車保持必須的安全距離。

26、機動車向右轉彎、向右變更車道、靠路邊停車時,須開右轉向燈。

27、機動車向左轉彎、向左變更車道、駛離停車地點或掉頭時,必須開左轉向燈。

28、機動車夜間路燈照明良好的情況遇陰暗天氣視線不清時,必須開防眩目近光燈、示寬燈和尾燈。

29、夜間沒有路燈或路燈照明不良的,須近光燈改用遠光燈,但同向行駛的后車不準使用遠光燈。

30、車輛行經人行橫道,遇有交通信號放行行人通過時,必須停滯不前或減速讓行。

31、行駛中遇老年人、殘疾人橫過道路或兒童在道路上玩耍時,應提前減速,注意他們的安全,必要時停車避讓。

32、車輛通過交叉路口,須距路口一百至三十米的地方減速慢行,轉彎的車輛須同時開轉向燈,夜間須將遠光燈改用近光燈。

33、交叉路口右轉彎車輛,遇有前方車輛等候放行時,須依次停車等候。

34、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遇有行進方向路口交通堵塞時,不準進入路口。

35、車輛通過沒有交通標志交通信號控制的交叉路口時,支路車讓干路車先行。

36、相對方向同類車相遇,左轉彎的車輛讓直行或右轉彎的車先行。

37、進入環(huán)行路口的車讓已在路口內的車先行。

38、車輛通過鐵道口,遇有道口欄桿關閉,沒有停車線的,停在最外股鐵軌5米以外。

39、通過無人看守的道口時,須停車了望,確認安全后方可通過。

40、車輛行經漫水路或漫水橋時,必須停車察明水情,確認安全后,低速通過。

41、機動車行駛中,供油系統(tǒng)發(fā)生故障時,不準人工直接供油;下陡坡時不準熄火或空檔滑行。

42、機動車行駛途中發(fā)生故障時,須立即報告附近的交通警察,或自行將車停在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并須在車身后設警告標志或危險信號燈。

43、機動車會車時,有障礙的一方應讓無障礙的一方先行。

44、機動車在狹窄的坡路上會車時,下坡車讓上坡車先行。

45、夜間機動車在窄路、窄橋與非機動車會車時,不準持續(xù)使用遠光燈。

46、機動車超車前,須開左轉向燈、鳴嗽確認安全后,從被超車的左邊超越。

47、被超車示意左轉彎、掉頭時,不準超車。

48、在超車過程中對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時不準超車。

49、不準超越正在超車的車輛。

50、機動車行駛中,遇后車發(fā)生超車信號時,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必須靠右讓路,并開右轉向燈,不準故意不讓或加速行駛。

51、機動車在窄路上不準掉頭。

52、車輛臨時停車,須按順序方向靠右邊停留,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妨礙交通時應迅速駛離。

53、交叉路口,鐵路道口以及距離上述地點二十米以內的路段,不準停車。

54、機動車駕駛員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必須立即停車,搶救傷者,保護現(xiàn)場,并及時報告當?shù)亟煌ü芾頇C關斫后處理。

55、ca141型載重汽車,起步時氣壓不足,應先充氣,達到起步氣壓時再起步。

第15篇 廠內機動車司機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一、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企業(yè)廠內機動車駕駛作業(yè)、其中包括汽車、叉車、吊車、拖拉機。

二、安全規(guī)定

1、機動車司機必須經過專業(yè)訓練,經有關部門考試合格,發(fā)給執(zhí)照后,方可獨立駕駛車輛。每次出車必須有領導指令。

2、嚴禁酒后駕車,行車、加油時不準吸煙、飲食和閑談。

3、機動車在廠區(qū)內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駛出廠門、車間、庫房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

4、在裝置區(qū)、庫房、車間等路況復雜情況下,要密切注意周圍環(huán)境和人員動向,低速行駛,隨時做好停車準備。

5、嚴禁超重、超長裝載物品,物品裝車后要捆綁穩(wěn)固牢靠,嚴禁人貨混載。

6、停車時要按規(guī)定停放。停車后將鑰匙拔下熄火,拉緊手剎車制動器。

7、過鐵路道口,要減速觀察,確認無火車時在通過,離火車道口30m內嚴禁掉頭、倒車,更不準超車。

8、在用起重設備卸車時,司機必須離開駕駛室,不準在吊運貨物時檢查和維修車輛及在車附近停留,冰雪路面不許剎車,不準下坡時熄火滑行。

9、不準超載使用,鏟工件時,鏟件升起高度不得超過全車高度的2/3,運行鏟件離地高度不得超過0.5m。

10、叉車作業(yè)時嚴禁任何人搭乘,裝運工件不許超出司機視線。

11、拖拉機作業(yè)時,要注意拖車的行駛路線,拐彎時減速慢行,不允許拖車載人。

12、機動車運輸危險化學品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運輸危險化學品嚴禁與其他貨物混裝,駛入禁火區(qū)域時必須帶阻火器行駛。

(2)駕駛人員要了解危險物品的性質,懂得應急處理?;返拇胧┖脱b載、卸貨、運輸中應注意的規(guī)定。

(3)運輸?;窇接袑iT標記(如:寫字或插旗、警示燈、安全色等)。

(4)運輸?;窇煜ぬ幚砦;分R的人擔任押車職責,不準搭乘其他人員。

(5)運輸危化品時不允許在駕駛室或靠近?;奋囕v吸煙,更不準駛進火區(qū)地帶,車上應配備滅火器。

機動車安全規(guī)程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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