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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礦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礦總工程師是礦安全生產技術第一責任人,對“一通三防”、水害防治等工作負責。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1.組織建立礦安全技術管理體系。
2.組織制定礦副總工程師、分管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參與審定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guī)章制度。
3.負責審查礦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4.負責編制安全生產規(guī)劃、年度生產建設計劃;負責審批瓦斯治理、水害防治中長期規(guī)劃。
5.組織制定礦井“一通三防”、水害防治人員培訓計劃,檢查“一通三防”、水害防治特種作業(yè)人員接受安全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
6.組織編制礦井生產接替計劃,合理安排生產布局,杜絕不合理集中生產。
7.組織制定礦井“一通三防”、防排水系統等重大隱患治理方案,并督促落實。
8.組織開展礦井通風阻力測定、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突出危險性鑒定和煤層突出區(qū)域劃分、煤層瓦斯參數測定、煤層自燃傾向性和煤塵爆炸性鑒定工作;組織開展礦井隱蔽致災地質因素普查和地質補充勘探工作。
9.組織編制并實施瓦斯綜合治理“一礦一策、一面一策”,采區(qū)設計、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井巷揭煤防突專項設計、保護層開采計劃和被保護層開采設計、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新水平和新采區(qū)防突設計等。
10.組織開展突出危險性預測工作;審查區(qū)域瓦斯治理措施、保護層開采設計、區(qū)域瓦斯抽采達標評判、區(qū)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保護層開采效果考察報告等。
11.審批礦井通風系統圖、通風網絡圖、防突預測圖、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月報表、測風報表、安全監(jiān)控報表,審核瓦斯日報表和地質、水文地質相關圖件及基礎臺帳等。
12.組織審批作業(yè)規(guī)程,并監(jiān)督實施。
13.組織編制礦井地質報告、建井地質報告、礦井地質類型和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地質或水文地質補勘報告、“三下一上開采”試采總結報告、礦井閉坑報告;組織編制并實施防治水“一礦一策、一面一策” 和礦井回收井筒保護煤柱開采設計。
14.審批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質情況分析報告、各類防治水工程效果驗證報告和地面防治水工程設計、礦井防水煤(巖)柱設計、采掘工作面探放水設計等。
15.負責建立健全礦井“一通三防”、防治水系統。
16.組織開展礦井瓦斯日分析工作。
17.每月組織召開1次“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專題會議。
18.組織上傳監(jiān)管監(jiān)察部門要求上報的有關生產安全信息。
19.參與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工作;監(jiān)督檢查“一通三防”、火工品管理和防治水等工作。
20.督促副總工程師及相關職能部門做好分管范圍內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21.參與、配合瓦斯?jié)舛瘸拊?%及以上隱患(事故)責任追查;指導瓦斯?jié)舛瘸拊?%以下隱患(事故)責任追查。
22.制止和查處超通風能力生產、瓦斯超限作業(yè)、不執(zhí)行防突措施或措施執(zhí)行不到位、瓦斯抽采不達標組織生產等行為。
23.制止和查處受水害威脅的采掘工作面未采取防治水措施或執(zhí)行不到位組織生產行為;參與查處采掘工作面通風系統、防排水系統不符合規(guī)定組織生產行為。
24.審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瓦斯爆炸、火災、煤與瓦斯突出、突水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參與礦井綜合應急救援演練。
25.組織審批新技術、新材料、新裝備、新工藝入井試驗的安全技術措施并負責實施。
26.按職責權限落實事故防范措施。
27.按職責權限落實安全生產監(jiān)管監(jiān)察指令。
28.履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2篇 總工程師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1、礦總工程師是煤礦地質災害防治與測量技術工作的技術責任人,在礦長的領導下,負責煤礦地質災害防治與測量技術管理工作。
2、負責對全礦地質災害與測量技術相關技術負責人的管理,確保地質災害防治與測量技術管理體系暢順。
3、負責每月組織召開一次地質災害防治與測量專題會議,協調和解決地質災害防治與測量工作方面出現的難點和問題??偨Y上個月地測防治水所取得的成績和不足,并對月度地測防治水工作做好計劃。
4、組織編制和檢查防治水工程及防斷層水、防老空水煤(巖)柱的設計。
5、組織制定并審批防治水工程施工設計,及時審批各種施工措施,為安全科學施工提供可靠依據。
6、負責組織編制和修改煤礦防治水工中長期防治水規(guī)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負責組織礦井水害隱患的排查;審批防治水施工措施,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和違反勞動紀律者進行教育和處罰。
7、推廣應用地質災害防治與測量方面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把技術創(chuàng)新作為我礦技術發(fā)展的一種內在動力,組織地質災害防治與測量技術攻關。
8、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地質災害防治與測量科技評比活動。調動廣大技術人員鉆研技術的積極性。
9、負責落實專業(yè)探放水隊、物探隊伍的培訓工作。
第3篇 安全生產責任制:項目總工程師
1、貫徹執(zhí)行有關安全生產和安全技術規(guī)程、規(guī)定。對本單位安全問題負技術責任。
2、參與編制安全管理規(guī)定和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3、組織編制單位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及危險性較大的專項施工方案時,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和安全技術交底書,并負責組織向作業(yè)人員講解安全技術要求,檢查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的安全技術措施的執(zhí)行情況。
4、參與關鍵崗位人員操作技能的考核和安全設施和設備的驗收,對發(fā)現的問題,從技術角度提出意見和改進建議。
5、參與安全生產檢查,對施工中存在的隱患,從技術上提出責任認定和整改意見,并予以解決。
6、參與對一般事故的調查處理,從技術角度提出責任認定和整改意見,并組織有關工作的落實。
第4篇 安全生產責任制:公司總工程師
1、對公司承建工程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勞動保護方面的技術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2、認真貫徹執(zhí)行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規(guī)程、制度、條例,審核制定安全生產管理規(guī)章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并落實執(zhí)行。
3、組織并審批項目工程安全專項方案并切實落實貫徹執(zhí)行;參加重、大、難工程施工方案的編制。
4、負責審查改善工人勞動條件的技術措施項目,認真解決施工生產中的安全技術問題。
5、參加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技術鑒定意見和改進措施。
6、定期布置和檢查質量管理科、安全管理科、質量技術科等部門的工作;協助組織安全大檢查,對檢查中發(fā)現的重大隱患,負責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實有關部門實施。
7、對本企業(yè)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時,從技術上負責,組織審查其使用和實施過程中的安全性,組織編制或審定相應的操作規(guī)程,重大項目應組織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8、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技術教育。
9、有權拒絕上級發(fā)布的嚴重危害及安全生產的指令和意見。
第5篇 公司總工程師技術主管安全生產責任制
1、負責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技術規(guī)章制度,并認真貫徹落實。
2、定期主持召開有關部門負責人會議,研究解決安全技術問題。
3、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時,要反復研究論證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必須認真執(zhí)行“三同時”規(guī)定。
4、負責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的使用、儲存和運輸,督促有關部門加強安全管理。
5、主持或參與安全大檢查,對重大隱患要審查制定整改計劃,組織有關部門實施。
6、參加事故調查,并做出技術方面的鑒定。
第6篇 主管安全副廠長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1)認真執(zhí)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對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積極領導與支持安技部門的工作。對安技部門的工作應有布置、有要求、有檢查。
(2)根據國家勞動保護法令、制度及上級有關指示,結合本廠實際情況對安全生產方面做出具體安排并認真落實。
(3)有計劃地改善勞動條件。在編制年度、季度生產計劃時,應同時編制、審查本廠年度、季度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按期檢查措施的落實及其效果。
(4)有關革新、挖潛、改造、大修等工程項目,應負責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必須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5)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同時,還要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并定期向廠長匯報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因臨時任務需要組織職工突擊或因工作需要必須組織兩個部門以上的職工在同一地點作業(yè)時,必須確定專指揮,制定安全措施,保證作業(yè)安全進行。
(6)經常對干部、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組織制定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制度;對待特殊工種,要組織專門培訓與考試;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好經驗、好典型;對安全生產有突出貢獻的集體或個人,給予表揚或獎勵。
(7)加強對勞動保護機構或專職、兼職人員的領導,積極支持他們開展日常工作。
(8)領導、組織、并參加本企業(yè)各種形式和節(jié)假日的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問題應責成有關部門和負責人,限期整改。
(9)努力改善勞動條件,不斷清除事故隱患和職業(yè)病,組織編制、審檢安措計劃,并納入生產計劃,保證按期實施。
(10)對本廠發(fā)生的傷亡事故、職業(yè)病和職工中毒情況,要綜合分析,摸清事故規(guī)律,采取防范措施,并檢查措施的落實情況。發(fā)生重傷、死亡事故、多人事故、重大險肇事故時,要親臨現場,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第7篇 地質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地質副總工程師是煤礦生產過程中地質技術管理的具體負責人,負責地質工作范圍的技術組織、管理等工作。地質副總工程師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yè)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地質副總工程師應積極協助總工程師開展技術管理工作,提高煤礦地質技術管理水平。
一、崗位責任
第1條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國家的安全、技術法律、法規(guī)以及上級有關指示、指令,嚴格遵守各類安全規(guī)章制度。
第2條在總工程師領導下,搞好地質安全技術工作,對分管業(yè)務范圍內的安全技術工作負責。
第3條協助總工程師抓好礦井地質勘探計劃、地質報告的編制,地面控制測量與巖層移動觀測,礦圖測繪,礦井原始地質資料收集,地質說明書、地質和水害預報的提供,儲量計算與管理,煤炭資源回收與管理,水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的制訂,探放水設計,斷層、防水、隔離煤柱的留設等與礦井地質測量有關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4條深入井下,深入現場,完成規(guī)定下井數,及時發(fā)現解決生產中的重大機電問題,狠反“三違”。
第5條按時參加礦井隱患排查會,認真排查分管范圍內存在的安全隱患,并及時制定整改措施,督促落實整改。
第6條參與分管范圍內事故搶險救災工作,參與分管范圍內事故分析,提出事故原因、責任和防止事故重復發(fā)生的措施。
二、責任追究
第7條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地測副總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yè)的;
(二) 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yè)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 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fā)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執(zhí)行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jiān)察指令的;
第8條煤礦發(fā)生事故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地測副總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按照規(guī)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 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9條煤礦未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guī)定,或在生產建設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地測副總工程師應負重要責任。
第10條不能及時參加煤井隱患排查會,認真排查分管范圍內存在的安全隱患,并及時制定整改措施的,地測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1條未能協助總工程師抓好礦井地質安全技術工作,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地測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2條不能夠深入現場,完成下井數,及時發(fā)現解決生產中的重大問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的,地測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3條未參與分管范圍內事故搶險救災工作,參與分管范圍內事故分析,提出事故原因、責任和防止事故重復發(fā)生措施的,地測副總工程師直接責任。
第14條地測副總工程師按照分工對分管業(yè)務范圍內的技術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15條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jié)嚴重程度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
第8篇 企業(yè)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企業(yè)總工程師全面負責技術管理工作,是企業(yè)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第一責任人,負責企業(yè)“一通三防”、水害防治等工作。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1.組織建立企業(yè)安全生產技術管理體系。
2.組織制定企業(yè)副總工程師、分管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分管部門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參與審定企業(y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guī)章制度。
3.組織編制企業(yè)安全生產規(guī)劃、年度生產建設計劃、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負責審批企業(yè)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中長期規(guī)劃。
4.組織制定企業(yè)“一通三防”、水害防治人員培訓計劃,督促檢查培訓和考核情況。組織制定企業(yè)“一通三防”、水害事故等應急救援預案。
5.組織制定企業(yè)“一通三防”、地測防治水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標準并組織實施;組織監(jiān)督檢查火工品管理工作。
6.組織審查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瓦斯等級鑒定報告;檢查指導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開展煤層突出危險性鑒定、煤層瓦斯參數測定、煤層自燃傾向性鑒定和煤塵爆炸性鑒定工作。
7.審批突出煤層突出區(qū)域劃分、瓦斯綜合治理“一礦一策、一面一策”、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井巷揭煤防突專項設計、區(qū)域綜合防突措施、保護層開采計劃和被保護層開采設計、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新水平和新采區(qū)防突設計等;審批區(qū)域瓦斯治理措施、保護層開采設計、區(qū)域瓦斯抽采達標評判、區(qū)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保護層開采效果考察報告等。
8.審批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地質報告、建井地質報告、地質或水文地質補勘報告、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礦井閉坑報告、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報告和“三下開采”試采總結報告等;審批礦井防水煤(巖)柱留設、地質或水文地質補勘設計和防治水“一礦一策、一面一策”措施等。
9.審批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重大隱患治理方案,并督促落實。負責審批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它安全技術措施。
10.組織審批新技術、新材料、新裝備、新工藝入井試驗的安全技術措施并負責實施。
11.每季度至少組織召開1次“一通三防”和水害防治專題會議,每季度至少組織1次對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防突措施落實情況檢查。
12.檢查指導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編制生產接替計劃,合理安排生產布局,實現開拓煤量、準備煤量、回采煤量和安全煤量的平衡。
13.檢查指導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編制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質情況分析報告、各類防治水工程效果驗證報告和地面防治水工程設計、礦井防水煤(巖)柱設計、采掘工作面探放水設計等。
14.監(jiān)督檢查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制度、作業(yè)規(guī)程、安全技術措施等制定和執(zhí)行情況。
15.督促企業(yè)副總工程師及分管部門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16.督促檢查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瓦斯管理預警分析處置工作的落實情況。
17.參與瓦斯?jié)舛瘸拊?%及以上隱患(事故)責任追查工作;指導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瓦斯?jié)舛瘸拊?%以下隱患(事故)責任追查工作。
18.制止采場布置、采掘接替等不符合規(guī)定組織生產行為。
19.制止和查處超通風能力生產、瓦斯超限作業(yè)、不執(zhí)行防突措施或措施執(zhí)行不到位、瓦斯抽采不達標、安全監(jiān)控系統不完善組織生產等行為。
20.制止防排水系統不符合規(guī)定、受水害威脅的采掘工作面未采取防治水措施或執(zhí)行不到位組織生產行為。
21.制止職業(yè)病危害防治措施不到位組織生產行為。
22.檢查指導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3.每年至少分別參與指揮1次瓦斯爆炸、火災、煤與瓦斯突出和突水事故等應急救援演練。
24.督促落實職責范圍內的生產安全事故防范措施。
25.督促落實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監(jiān)管監(jiān)察指令。
26.履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9篇 基建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1、負責全廠基建技術管理工作,協助分管廠長搞好基建基礎安全管理工作。
2、貫徹執(zhí)行建筑行業(yè)中安全法規(guī)和行業(yè)規(guī)范。
3、對所有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要嚴把“三同時”關,要及時通知安監(jiān)部門參與“三同時”工作。
4、經常深入施工現場,研究解決施工中安全技術問題、確保工程建筑質量。
5、推廣新技術、新方法,應用新材料,不斷改進施工技術,提高工效,確保安全。
6、組織制定建筑安全管理制度,檢查各項標準的貫徹落實情況。
7、參加全廠安全大檢查,每月向分管副廠長報告分管范圍的安全工作。
8、負責在用建筑物安全狀況的檢查和申報工作。
第10篇 經濟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1、在公司經理和總工程師的領導下,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技術政策和上級的決定,指示,協助經理和總工程師做好工程經濟(概、預算)編制的技術領導工作,在技術上對公司經理和總工程師負責。
2、參加編制公司遠景發(fā)展規(guī)劃,年度生產計劃,提出概、預算編制工作的技術規(guī)劃及措施。
3、參與工程經濟所技術、安全等規(guī)定、標準、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審查工作。
4、領導工程經濟所的技術工作,負責編制和貫徹執(zhí)行技術組織措施計劃,檢查和督促有關規(guī)章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
5、責審查可研估算、初步設計概算和施工圖預算,參加建設項目的項目概、預算的編制工作。
6、協助總工程師按相關定額和調差系數準確審查各個階段的工程經濟工作,嚴把工程經濟關,科學合理節(jié)省投資。
7、參與審查災害預防處理計劃、方案和設計,參與擬定暖衛(wèi)所的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參加安全質量檢查,負責研究和分析檢查中發(fā)現的安全技術問題,并提出處理意見。
8、根據本專業(yè)技術工作,協助總工程師參與對預算人員的培養(yǎng)、考核。
第11篇 安全生產責任制:企業(yè)總工程師
1、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guī)。
2、企業(yè)總工程師對本企業(yè)安全生產的技術工作負責,根據《建筑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針對工程特點和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時,在負責審批或組織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中,對生產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危險因素采用相對安全技術措施。
3、抓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工作,樹立百年大計,安全第一的思想。負責培訓安全骨干,負責特種工上崗培訓,負責對入場新工人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和考核。
4、負責審查工程項目施工組織設計的質量措施、安全措施。對于重點工程項目則主持制定質量、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5、主持工程質量的檢查工作,參與安全生產的季度會議、半年、年終總結會,提出質量問題和安全隱患,作出處理意見,督促職能部門和施工現場限期整改。
6、負責全公司技術管理的全面工作,提出工程質量通病的預防措施。
7、參與重大質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對重大質量事故提出處理意見,均做到“三不放過”。
第12篇 管網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1、在公司黨政的領導下,負責管網計量和分管范圍內的安全工作。
2、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家和上級有關供水的安全規(guī)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guī)和條例。
3、針對管網計量安全管理的狀況和行業(yè)特點及發(fā)展的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網計量安全管理制度,并認真組織落實和執(zhí)行。
4、組織抓好管網系統、管網設施及防洪的安全管理,確保供水系統的可靠運行。
5、負責組織編制和審核有關管網方面的技術措施,安全措施、操作規(guī)程并組織實施。
6、負責公司管網計量工程技術人員的安全技能和安全知識培訓,提高管網計量和分管范圍人員的安全素質。
7、發(fā)生重大管網事故時,負責提出搶修事故的技術方案和措施,參與事故的調查、分析、鑒定和處理。
8、對違反管網計量安全技術方針、政策、法規(guī)和“三違”的行為,有權堅決制止。
第13篇 炸藥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化工廠)
1、認真貫徹執(zhí)行《安全生產法》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guī)、指令、批示、決議和規(guī)定等。
2、抓好分管部門的安全工作,對分管范圍的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主要責任對分廠的安全技術工作。
3、參與編制、審定關于炸藥生產的安全規(guī)程、工藝規(guī)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參與審定炸藥生產安全技術措施和設計施工方案。
4、領導開展關于炸藥生產的安全技術科研活動和技術改進,不斷提高安全技術裝備和設施,改善作業(yè)條件。
5、定期組織工程技術人員研究分析有關炸藥生產中存在的技術、質量問題,制定預防事故的技術措施。
6、參與炸藥生產過程中安全技術改造及安技措工程的竣工驗收。
7、參加全廠性的安全大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對檢查出的問題所采取的技術措施督查落實。
第14篇 中化硫鐵礦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1、對全礦的安全技術工作全面負責,并對所分管的安全工作負責。
2、分管全礦“一通三防”工作,對礦井“一通三防”工作及其質量標準化工作全面負責。
3、貫徹執(zhí)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guī)、指示、指令、條例以及上級機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決定和規(guī)章制度,嚴格按《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guī)程》及其它安全技術法規(guī)的規(guī)定,認真組織審批采掘設計、作業(yè)規(guī)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并負責嚴格檢查,督促貫徹執(zhí)行。
4、負責組織制定安全技術和“一通三防”方面的規(guī)章制度,并組織進行檢查和嚴格考核。
5、負責組織編制礦井安全技術發(fā)展規(guī)劃、安全技術措施、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防止重大事故措施等。
6、協助礦長織織好定期的防止重大事故專題會,研究制定防止重大事故的具體措施。
7、定期組織“一通三防”安全大檢查,深入井下現場調查研究安全生產過程中存在的技術問題和安全隱患,并負責研究制定措施進行處理。
8、對礦井所出現的重大通風瓦斯事故和技術事故負責組織進行追查,并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
9、定期組織管理人員從技術上研究安全生產情況,及時解決生產中存在的安全技術問題,預防事故的發(fā)生。
10、負責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究和推廣應用工作,組織管理人員對礦井防災治災等重大安全課題進行攻關。
11、抓好合理采掘布署,協調好掘、采的關系,礦井正常的安全生產秩序。
12、當礦井發(fā)生災害事故時,協助礦長組織搶險救災工作,組織研究制定搶救事故的方案、措施等,并積極組織實施。
13、對工程設計、作業(yè)規(guī)程(措施)的科學性、合理性負全面責任。
14、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技術教育,有權拒絕執(zhí)行上級安排的嚴重危及安全生產的指令和意見。
第15篇 生產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1、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安全方針政策以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指令、決定、通知。
2、對所分管范圍的安全技術工作負責。
3、負責分管范圍內的安全技術管理,并保證落實。
4、在總工程師的直接領導下,積極做好分管范圍內的安全技術教育、技術革新工作,及時推廣先進技術,總結交流先進經驗。
5、督促檢查分管范圍內的工程質量,針對安全生產中的安全技術問題和薄弱環(huán)節(jié),要采取有效的技術措施及時解決。
6、每周要將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問題匯總后向生產廠長報告。
7、參加廠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和事故的搶救、追查、分析、處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