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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責任與追究制度匯編(20篇范文)

更新時間:2024-05-06 查看人數(shù):29

安全事故責任與追究制度

有哪些

安全事故責任與追究制度,是企業(yè)管理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責任界定:明確各類安全事故的責任主體,包括直接責任人、間接責任人及管理層的責任。

2. 安全規(guī)程:制定詳細的操作規(guī)程和安全標準,確保員工了解并遵守。

3. 事故報告:建立及時、準確的事故報告機制,以便快速響應和處理。

4. 調查評估:對事故進行深入調查,分析原因,評估損失,并提出改進措施。

5. 責任追究:依據事故嚴重程度和責任認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相應的處罰。

內容是什么

這些制度的內容涵蓋了從事故發(fā)生前的預防到事故發(fā)生后的處理全過程。預防階段,企業(yè)需通過培訓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定期檢查設備設施確保安全運行;事故發(fā)生后,必須迅速啟動應急響應,同時啟動事故調查,查明事實,公正公平地確定責任。對于責任人的追究,可能包括警告、罰款、職務調整甚至解雇等措施,旨在強化安全意識,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fā)生。

重點

制度的重點在于平衡懲戒與教育,既要通過嚴格的追責機制起到警示作用,又要注重通過事故教訓提升整體安全管理水平。制度需具備靈活性,以適應不同類型的事故和不斷變化的工作環(huán)境。此外,透明度和公正性也是關鍵,確保所有員工都明白規(guī)則并相信制度的執(zhí)行是公正無偏的。

存在的問題

實踐中,安全事故責任與追究制度可能會遇到一些挑戰(zhàn)。例如,事故原因復雜,責任劃分有時難以明確;制度執(zhí)行力度不一,可能導致員工對制度的信任度下降;另外,過于嚴厲的追責可能引發(fā)員工的抵觸情緒,反而影響工作積極性。因此,企業(yè)需要不斷審視和完善這一制度,尋求在保障安全與激勵員工之間的平衡點,以實現(xiàn)長期的安全生產目標。

安全事故責任與追究制度范文

第1篇 安全事故責任與追究制度

第一條依據《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質量事故責任追究辦法》,按照鐵道部、股份公司和哈大客專公司的要求,為規(guī)范對安全質量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哈大鐵路客運專線tj-1標建立安全質量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條按照事故等級、嚴重程度和社會影響大小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責任追究。生產安全事故等級劃分執(zhí)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鐵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執(zhí)行《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1號)和《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guī)則》(鐵道部令第30號),工程質量事故等級劃分執(zhí)行《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處理規(guī)定》(鐵建設[2003]48號)。

第三條責任追究的人員包括:

作業(yè)隊隊長:孫志華、

作業(yè)隊書記:趙光

作業(yè)隊副隊長:魏興宇、李健威、寧寶森

作業(yè)隊安質負責人:張濤

第四條責任追究形式包括:通報批評、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

第五條作業(yè)隊發(fā)生一般死亡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一般c類以上鐵路交通事故、工程質量大及以上事故,或連續(xù)發(fā)生因工傷亡、工程質量事故的作業(yè)隊隊長、副隊長和相關部門負責人應到項目部匯報。

第六條對事故責任者的責任追究,原則上按照《事故調查報告》提出的處理建議,報股份公司確定后執(zhí)行。

第七條發(fā)生輕傷、重傷3人(不含)以下生產安全事故、一般d類鐵路交通事故、工程質量一般事故,未造成較大不良社會影響的,作業(yè)隊隊長、副隊長、安質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

第八條發(fā)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c類及以上一般鐵路交通事故、工程質量大事故的,對作業(yè)隊隊長給予警告及以上行政處分,對作業(yè)隊副隊長、安質負責人給予行政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九條發(fā)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較大鐵路交通事故、工程質量重大事故的,對作業(yè)隊隊長給予行政記過及以上處分,對作業(yè)隊副隊長、安質負責人給予行政記大過及以上處分。

第十條發(fā)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重大鐵路交通事故、死亡30人(不含)以下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的,對作業(yè)隊隊長給予行政記大過及以上處分,對作業(yè)隊副隊長、安質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

第十一條發(fā)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死亡30人及以上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的,對作業(yè)隊隊長、作業(yè)隊副隊長、安質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

第十二條一年內發(fā)生兩起(含兩起)以上同類或同類以上安全質量事故,在上述規(guī)定的基礎上提升一檔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各單位發(fā)生安全質量事故必須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上報,不按有關規(guī)定上報,有謊報、漏報、遲報、瞞報情節(jié)的,在原規(guī)定處分基礎上提升一檔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對事故責任者觸犯刑律,涉嫌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2篇 安全事故隱患責任追究制度

為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guī)定》、《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guī)定》和《山東省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責任追究規(guī)定》精神,強化礦各級領導及業(yè)務部門崗位安全責任制的落實,確保二〇〇七年安全質量標準化目標的實現(xiàn),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一條:礦級領導和專業(yè)科室負責人對第二條規(guī)定中安全隱患的防范、發(fā)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規(guī)定的規(guī)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按本規(guī)定給予處分。

第二條:凡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者,進行行政責任追究。

1、因責任造成死亡事故的;

2、因責任造成重大幸免事故的;

3、對礦井安全隱患排查不力,漏排、誤排造成重大事故的;

4、排查出的安全隱患和安全整治項目在限期內未完成或未開工的;

5、被集團公司檢查停止作業(yè),情節(jié)嚴重的;

6、被上級安全監(jiān)察部門和其它部門檢查停止作業(yè),情節(jié)嚴重的;

7、發(fā)生事故后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隱瞞不報,被群眾舉報或被檢查發(fā)現(xiàn)的;

8、對檢查出的問題不及時整改落實,推諉、拖延的;

9、停止作業(yè)后未經驗收擅自組織生產的;

10、發(fā)生傷亡事故承擔搶救的醫(yī)院不及時匯報的;

11、其它對安全工作產生嚴重影響的。

第三條:行政處分按照行政責任的大小分為七個等級。

1、警告;2、記過;3、記大過;4、降級;5、撤職;6、留用察看;7、開除。

第四條:行政責任追究執(zhí)行程序

1、礦成立行政責任追究處理領導小組,礦長任組長,分管副礦長、安監(jiān)處長、總工程師任副組長,小組成員由安監(jiān)處及各業(yè)務科室、人力資源中心、紀委、工會等部門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監(jiān)處,安監(jiān)處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2、接到追究項目后,由安監(jiān)處負責立即組織各業(yè)務科室、人力資源中心、紀委、工會、等部門人員進行調查分析,對無故不參加事故分析的單位負責人罰款100元。

3、通過調查分析,按照本《規(guī)定》和集團公司其它有關文件規(guī)定,找出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和重要責任者,提出分析報告和處理意見,呈報領導小組,經領導小組同意后,下發(fā)處理意見,否則對責任人罰款50-100元。

第六條:發(fā)生責任重傷及以上事故,對有關責任者按照《二00七年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考核辦法》(潘煤字[2007]3號)的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同時進行經濟處罰

第七條:對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實行責任追究。因管理不到位而導致現(xiàn)場出現(xiàn)重大安全隱患或安全隱患排查不力的,必須分析原因找出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分別對總工程師、分管副總工程師、安監(jiān)處主任工程師和專業(yè)科室負責人進行責任追究,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等行政處分。對重大安全隱患按級別實行項目整改落實負責制,屬a級隱患的由集團公司分管處室的處長、主任工程師負責落實;b級隱患由各單位分管礦長負責落實;c級隱患由各區(qū)隊及業(yè)務部門負責落實。到期不按時整改或采取防范措施的,按負責范圍分別追究上述人員責任,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等行政處分,并進行經濟處罰。

第八條:對停止作業(yè)的,分別對分管礦長、安監(jiān)處長、專業(yè)管理人員、直接責任人按照集團公司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責任追究和經濟處罰。

第九條:對礦區(qū)和礦井重點工程,大型設備安裝工程實行安全質量項目負責制。凡礦區(qū)的大型工程、礦井的重點采掘工程、機電運輸設備安裝工程、防治水工程和一通三防工程等,在設計服務期間內出現(xiàn)嚴重質量問題,危機安全,都要層層追究有關人員的設計、審查以及監(jiān)管責任,按照集團公司的標準進行責任追究和經濟處罰。

第十條 實行安全事故責任一票否決制度。對發(fā)生重傷人身事故的區(qū)隊、區(qū)隊長當年取消各類先進集體及個人的評比資格;對發(fā)生重傷以上1人事故、重大幸免事故的分管礦長取消各類先進個人的評比資格。

第十一條:制定年度安全應急救援預案,經礦長簽署后,報集團公司。

第十二條:當本規(guī)定與上級規(guī)定有抵觸時,以上級規(guī)定為準。

第十三條:本規(guī)定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解釋權屬礦長辦公會。

第十四條:以上考核由安監(jiān)處負責建立臺帳。

第3篇 安全事故報告和責任追究制度

1.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

2.事故報告。事故發(fā)生后,事故現(xiàn)場有關人員要立即向項目負責人報告,指揮(項目)部負責人接到報告后,要立即向事故發(fā)生地縣級以上政府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建設等單位(部門)報告。

3.事故報告內容:事故發(fā)生單位概況,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xiàn)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shù)(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shù))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采取的措施,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事故發(fā)生后的應急處理。

5.事故發(fā)生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6.各級接到報告后,按照分級負責調查處理原則和應急預囊要求,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xiàn)場,組織事故救援。

7.事故發(fā)生后,項目部和現(xiàn)場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xiàn)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xiàn)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xiàn)場物件的,應當作出標志,拍照、繪制現(xiàn)場簡圖并作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xiàn)場重要痕跡、物證。

8.事故責任人逃匿的,應當報告公安部機關迅速追捕歸案。

9.事故的調查處理。事故的調查處理各級要嚴格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職工和事故責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過,事故隱患不整改不放過,事故責任人不處理不放過)原則進行。

10.發(fā)生各類生產安全事故,要按照各級項目管理單位應負的責任、安全逐級負責制和崗位責任制,根據事故等級和責任大小,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并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4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責任追究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我礦生產安全管理,強化安全管理責任,明確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責任,規(guī)范生產安全事故管理程序,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

條例》、《安全生產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和《公司關于生產安全事故匯報程序及調查處理有關規(guī)定(試行)》等文件精神,特制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與責任追究制度”。

一、事故類型及認定辦法

(一)傷亡事故

傷亡事故按傷害程度分為以下三類:

1、輕傷事故。

2、重傷事故。

3、死亡事故。

(二)非傷亡事故。

非傷亡事故,劃分為一級非傷亡事故、二級非傷亡事故和三級非傷亡事故三類。

1、一級非傷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級非傷亡事故。

(1)發(fā)生的事故使全礦停工8小時以上,或采區(qū)停工3晝夜以上;

(2)瓦斯、煤塵燃燒或爆炸;

(3)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過50噸(含50噸);

(4)井下發(fā)火封閉采區(qū)或影響安全生產;

(5)水災使礦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產;

(6)采區(qū)通風不良,風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24小時以上;

(7)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在10米及以上;

(8)掘進工作面冒頂長度在5米及以上;

(9)巷道冒頂長度在10米及以上;

(10)礦用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及以上;

(11)因生產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5萬元及以上;

(12)造成設備直接損失價值超過50萬元;

(13)地面車間供電中斷7天以上或地面中斷供電2天以上;

(14)主扇風機和分區(qū)扇風機停止供風30分鐘以上;

(15)提升設備的斷繩、猴車故障、過卷,大型物墜入井筒;

(16)猴車故障8小時以上;

(17)運輸設備撞車、追尾造成設備嚴重損壞,斜井跑車,皮帶、電纜或電氣設備著火;

(18)3千伏級及以上變配電設備誤停、誤送電;

(19)壓風機故障、風包和風管爆炸或著火;

(20)主排水系統(tǒng)故障造成泵房進水;

(21)基建施工企業(yè)造成全礦工程停工8小時以上;

(22)上級認為應調查處理的其它非傷亡事故;

2、二級非傷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非傷亡事故;

(1)發(fā)生的事故使全礦井停工2小時以上,但不足8小時或采區(qū)停工8小時以上,但不足3晝夜;

(2)井下透水或突水致使淹采掘工作面;

(3)采區(qū)排水系統(tǒng)故障造成泵房進水;

(4)采區(qū)或采、掘工作面通風不良,風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8小時以上;

(5)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達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

(6)掘進工作面冒頂達3米及以上,但不足5米;

(7)巷道冒頂長度達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

(8)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2萬元以上但不足5萬元;

(9)因生產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2萬元以上但不足50萬元;

(10)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進水或淹泵;

(11)全礦井停電10分鐘以上;地面車間供電中斷4小時以上至7天,或地面供電中斷30分鐘以上至2條;

(12)礦井主要通風機(含分區(qū)通風的扇通風)停風10分鐘以上30分鐘以下;

(13)猴車故障達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

(14)上級認為應調查處理的其他非傷亡事故。

3、三級非傷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三級非傷亡事故;

(1)發(fā)生的事故使全礦井停工30分鐘至2小時或使采區(qū)停工2小時至8小時;

(2)通風不良或局扇無計劃停運,使風流中局部瓦斯積聚,瓦斯?jié)舛瘸^3%及以上;

(3)礦井主要通風機(含分區(qū)通風的扇風機)停風10分鐘以下;

(4)因水災迫使一個采掘面停止生產;

(5)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3米(含3米),但不足5米;

(6)掘進工作面冒頂3米以下;

(7)巷道冒頂長度5米以下‘

(8)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0.5—2萬元;

(9)乘人猴車故障1小時以上,但不足4小時;

(10)地面造成車間供電中斷1—4小時或地面供電中斷10—30分鐘;

(11)因生產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價值0.5—2萬元;

(12)造成設備直接損失價值0.1—2萬元;

(13)因設備故障影響生產(或基建施工)1小時及以上或產量損失200噸及以上;

(14)未列入礦井一、二級非傷亡事故范圍的其它非傷亡事故;

4、礦井地面非傷亡事故劃分,比照《公司關于生產安全事故匯報程序及調查處理有關規(guī)定(試行)》中地面生產經營單位非傷亡事故相關劃分標準。

(三)人身未遂事故

按事情情節(jié)和危害程度分為重大人身未遂事故和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1、重大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性質惡劣,情節(jié)與歷史上所發(fā)生的重大傷亡事故相似,一旦發(fā)生將會造成3人以上(含3人)死亡,只是憑僥幸才未釀成后果的事故。

(1)采掘工作面冒頂、片幫埋、堵人超過3人及以上;

(2)采掘工作面未撤出人員提前放炮;

(3)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點風流中瓦斯?jié)舛冗_到1.0%以上或爆破地點附近20米以內瓦斯積聚仍進行爆破作業(yè);

(4)有害氣體使多人被熏事故;

(5)斜井內有人員工作或行走同時開動車輛,或斜井跑車事故;

(6)運人車輛行駛中顛覆礦車事故;

(7)猴車故障致摔人事故;

(8)提升設備過卷0.5米以上,造成有人受傷,蹲罐未造成后果;

(9)猴車在運行過程中遇到撞人的物體;

(10)運輸皮帶電纜冒煙或著火未造成嚴重后果;

(11)3千伏級以下的變配電設備誤停、送點事故;

(12)壓風設備、管路爆炸事故;

(13)火工品爆炸或丟失事故;

(14)水或煤水使3人及以上被沖事故;

(15)上級認為應由上級調查處理的其他未遂事故;

2、一般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情節(jié)與歷史上所發(fā)生的死亡事故相似,如果發(fā)生將會造成人員傷亡,只是因僥幸才未造成死亡后果的事故。

(1)頂板冒落、掉頂或片幫埋人、砸人事故;

(2)工作面倒柱險些砸人事故;

(3)工作面放炮險些崩人事故;

(4)皮帶或刮板運輸機刮人、擠人、鉸人、物料頂人事故;

(5)人身觸電或電弧燒人事故;

(6)運輸設備、車輛刮、挫、撞、軋人事故;

(7)人員高處墜落或墜物險些砸人事故;

(8)機組錨鏈斷裂崩人或大鏈彈人事故;

(9)設備檢修時誤動作傷人事故;

(10)水或煤水沖人事故;

(11)其它由事故調查小組認定為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二、事故匯報

1、事故發(fā)生后,跟班隊長或班組長立即責令停止作業(yè),安排現(xiàn)場人員救護傷者,及時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擴大,并保護好事故現(xiàn)場。需要移動現(xiàn)場相關物體時,必須做好標記,以利于現(xiàn)場勘察?!?/p>

2、現(xiàn)場事故發(fā)生或接到事故發(fā)生信息后,跟班隊長或班組長立即親自或安排專人將事故情況(發(fā)生事故的時間、地點、單位性質、影響范圍、人員傷害程度及數(shù)量等)向礦調度室匯報。自發(fā)生事故10分鐘內事故單位未向調度室匯報的,視為故意隱瞞事故。

3、發(fā)生人身傷害事故時,調度室接到匯報后立即向礦值班領導匯報,安排運輸隊準備好運送人的設備,保證運輸暢通;同時通知礦醫(yī)院做好接診工作,并及時通知相關科室值班人員做好應急準備;礦值班領導根據傷情匯報給礦長或總經理。

4、發(fā)生重傷及以上事故、三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未遂事故和總公司有關文件規(guī)定的其它事故,礦值班領導根據事故情況安排救護工作并決定向礦長、安全礦長匯報,礦長或調度室接到事故報告后相當于30分鐘內報告總公司調度室、公司主要領導及分管領導。

5、重大事故或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非傷亡事故,應立即上報總公司。凡是需要立即上報的生產安全事故,可以用電話直接上報,隨后補報文字報告。事故信息報告后出現(xiàn)新情況的應當及時續(xù)報。

6、需要向國家、省、市、縣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匯報的,按照《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執(zhí)行。

7、報告事故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本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產能等基本情況。

(2)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xiàn)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包括應急救援情況);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shù)(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shù))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它應當報告的情況。

使用電話快報,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本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

(2)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

(3)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shù)(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shù))。

8、事故有關的業(yè)務科室接到通知后必須立即到礦調度室參與事故處理工作,并根據調度室安排指定專人到現(xiàn)場察看情況,協(xié)助事故事故單位處理工作并及時掌握現(xiàn)場真實情況;

9、如職工發(fā)生人身傷害后向本單位匯報,而事故單位未按事故匯報程序向礦調度室匯報的,側視事故單位故意隱瞞工傷,同時誰造成信息阻斷的要承擔醫(yī)療費用的60%,由行政科核算時在個人工資中扣除。

10、如職工個人發(fā)生人身傷害(施工地點單人作業(yè)的)而沒有在第一時間(原則上10分鐘以內)匯報給調度室或本區(qū)對的,視為傷者故意隱瞞工傷,承擔醫(yī)療費用的80%,由行政科在其本人工資中扣除。同時視該職工所在單位故意隱瞞工傷。

11、由于職工人身傷害原因無法進行信息溝通,周圍知情人員出現(xiàn)不匯報、不組織救援等不作為行為,導致嚴重后果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2、職工受傷后私自離礦,且又無礦內人員能證明其在礦工作時受傷,一切后果均由該職工個人承擔;若有礦內職工能證明其在礦內因工作受傷,且經查實的,則視傷者故意隱瞞工傷,本人承擔全部已發(fā)生醫(yī)療費用,由行政科在其本人工資中扣除,同時視該職工所在單位故意隱瞞工傷。

三、現(xiàn)場急救程序

1、事故發(fā)生后,立即在跟班隊長或班組長的指揮下,首先解救傷員脫離現(xiàn)場危險區(qū),同時發(fā)出呼救。并由受過訓練的人員實行自救互救,進行心臟復蘇、簡單止血、包扎、骨折固定及搬運傷員等。

2、井口急救醫(yī)生接到呼救后,攜帶所需醫(yī)療用品到達指定地點進行現(xiàn)場診斷、急救,初步判斷傷情。對傷情較重和危機生命的傷員,應及時報告礦醫(yī)院或者上級醫(yī)院,派醫(yī)生下井協(xié)助搶救,并在密切監(jiān)護下安全護送升井。要求礦醫(yī)院指定與之相適應的救護應急預案。

3、傷員送至礦醫(yī)院后,應加強急救措施,確切判斷傷情程度,在傷情穩(wěn)定時可轉送醫(yī)院。傷員不宜轉送時,請求上級醫(yī)院前來協(xié)助搶救。

4、在急救過程中礦醫(yī)院要做好救護記錄,在傷員轉送醫(yī)院時,應由醫(yī)生護送,或由了解情況的工人護送,并由上級醫(yī)院陳述搶救經過。

5、根據事故等級,由礦長或調度室立即啟動相應級別應急救援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四、現(xiàn)場自救基本原則

搶救傷員必須遵守“三先三后”原則,即:

1、對窒息或心跳、呼吸停止不久的傷員必須先復蘇后搬運;

2、對出血傷員必須先止血后搬運;

3、對骨折的傷員必須先固定后搬運;

五、人身傷害事故治療程序

1、調度室通知礦醫(yī)院值班醫(yī)務人員,并把了解到的傷員傷情進行簡要說明,由礦醫(yī)院確定治療地點。

2、傷員到達治療地點,經過醫(yī)務人員檢查后,如需到其它醫(yī)院做進一步檢查或治療時,由礦醫(yī)院醫(yī)務人員通知調度室派車到指定地點,由事故責任單位值班人員通知值班隊長、隊長或黨支部書記陪同。

3、重傷員治療由礦醫(yī)院院長與其它醫(yī)院聯(lián)系,安排治療事宜,并指定醫(yī)務人員陪護。

4、礦醫(yī)院根據受害人情況,輕微傷于接診后12小時內出具傷害程度鑒定報告,輕傷及以上事故于接診后24小時內出具傷害程度鑒定報告。事故當事人所在單位負責人在事故發(fā)生后4小時內將事故報告送安全科,在醫(yī)院出具傷害程度鑒定報告4小時內到安全科辦理相關手續(xù)。

5、傷員私自到非指定醫(yī)院治療的,或未經礦領導同意安排到非指定醫(yī)院治療的,按隱瞞工傷處理。

6、工傷人員工傷治療結束后,必須在一周內將自己工傷治療證明交安全科妥善保管,然后由礦醫(yī)院出具證明交行政科,行政科可會同有關人員根據工傷人員恢復情況確定是否準許其上班,不經行政科同意,工傷人員不得上班。

六、各科室職責

1、安全科負責組織對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及時向礦領導提供事故報告,并統(tǒng)計上報,建立各類事故臺賬。

2、生產科、技術科負責組織對頂板,“一通三防”、水災、井下爆破等非專業(yè)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建立非傷亡事故臺賬。并于2個工作日內把事故報告報安全科,報告需標明事故類型、級別、事故經過、處理意見、防范措施等內容。

3、機電運輸科負責組織對機電運輸非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建立非傷亡事故臺賬。并于2個工作日把事故報告報安全科,報告需標明事故的類型、級別、事情經過、處理意見、防范措施等內容。

4、保衛(wèi)科負責對地面爆破、地面火災事故非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建立非傷亡事故臺賬,并于2個工作日內把事故報告報安全科,報告需標明事故的類型、級別、事情經過、處理意見、防范措施等內容。

5、調度室負責組織對其它非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建立非傷亡事故臺賬。并于2個工作日內把事故報告報安全科,報告需標明事故的類型、級別、事情經過、處理意見、防范措施等內容。

七、零星工程施工出現(xiàn)事故責任劃分

各采區(qū)多個隊伍同時施工的地點,各隊施工措施要統(tǒng)一會簽,一個區(qū)隊同時施工的地點不得超過四個,施工期間各隊跟班隊干要相互協(xié)調,杜絕事故發(fā)生。

1、零星工程作業(yè)的區(qū)隊在其它區(qū)隊的施工區(qū)域內施工時,零星工程施工措施要進行會簽并送區(qū)域所有施工區(qū)隊貫徹;零星工程施工隊伍一并貫徹主體工程措施相關內容。

2、零星工程施工單位未經允許擅自使用其它單位設備設施造成事故的責任由零星工程施工單位承擔。

3、零星工程施工單位未經允許擅自使用其它單位設備設施造成事故的責任由零星工程施工單位承擔。

4、零星工程施工單位施工時出現(xiàn)其它事故,根據現(xiàn)場實際情況經研究確定各自承擔責任大小。

八、事故調查

(一)成立事故調查組

發(fā)生傷亡和非傷亡事故,由礦成立事故調查組。分管礦領導主持,業(yè)務科室組織,相關科室人員及責任單位參加,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并提交事故報告。輕微傷及一般非傷亡事故由責任單位進行追查,并于1天內提出事故報告交安全科。

1、頂板事故調查組

組 長:生產副礦長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采掘副總工程師、調度室主任。

成 員:其他礦領導,技術科、安全科、行政科、調度室、監(jiān)察科、工會、團委等科室相關人員,責任單位第一負責人和相關人員調查由總工程師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全科負責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由技術科負責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2、機電運輸事故調查組

組 長:機電副礦長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總工程師、機電副總工程師、礦長助理、機電科科長、安全科科長、調度室主任。

成 員:其他礦領導,機電科、技術科、調度室、行政科、監(jiān)察科、工會、團委等科室相關人員,責任單位第一負責人和相關人員調查由機電副礦長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全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由機電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3、“一通三防”事故調查組

組 長:總工程師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通防礦長、通風、采掘副總工程師、礦長助理、技術科科長、安全科科長、調度室主任。

成 員:其他礦領導,技術科、調度室、行政科、監(jiān)察科、工會、等科室相關人員,通風隊隊長和相關人員調查由總工程師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全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由技術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4、水災事故調查組:

組 長:總工程師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通防礦長、通風、采掘副總工程師、礦長助理、技術科科長、安全科科長、調度室主任。

成 員:其他礦領導,技術科、調度室、行政科、監(jiān)察科、工會、等科室相關人員,通風隊隊長和相關人員調查由總工程師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全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由技術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5、爆破事故調查組

組 長:生產副礦長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地面礦長、通風、采掘副總工程師、調度室主任。

成 員:其他礦領導,技術科、安全科、行政科、調度室、監(jiān)察科、工會、等相關人員,責任單位第一負責人和相關人員井下爆破由總工程師主持,地面爆破事故調查由地面礦長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全科負責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井下爆破事故由技術科負責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地面爆破事故由保衛(wèi)科負責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6、地面火災事故調查組:

組 長:地面礦長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調度室主任

成 員:其他相關礦領導,保衛(wèi)科、安全科、行政科、后勤科、供銷科等科室相關人員,責任單位第一負責人和相關人員調查由地面礦長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全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由保衛(wèi)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7、其他事故由調度室負責組織,礦領導和相關科室及責任單位第一負責人參加。

(二)事故調查程序

發(fā)生輕傷及以上人身傷亡事故和三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調度室通知相應事故調查組組長級成員,事故調查組組長及成員接到通知后應立即趕赴現(xiàn)場調查分析,并與12小時之內組織追查。發(fā)生輕微傷及一般非傷亡事故,值班礦長安排人員到現(xiàn)場調查分析,并由責任單位于12小時之內組織追查。事故責任單位和相關業(yè)務科室配合調查組搜集材料:

1、由安全科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單位、地點、時間、傷害人員、姓名、人數(shù);

(2)事故當班班前會內容,作業(yè)程序,操作時動作或位置;

(3)施工規(guī)程、安全技術措施及貫徹措施情況;

(4)當事人材料;

事故發(fā)生后,安全科與責任單位要盡快搜集與事故有關的相關材料(對證人口述要做好記錄和考證)。

2、由行政科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工種、職務、工齡,本工種工齡、用工形式、技術狀況及安全技術、安全知識培訓情況。

3、由機電科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前設備、設施等的性能、質量,有關設計、工藝方面的技術文件。

(2)設備、設施的操作規(guī)程,操作設備人員的崗位責任制及規(guī)章制度等;

(3)事故地點(設備地點)工作環(huán)境及個人防護措施等。

4、由技術科負責搜集提交的資料(主要是采掘、“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事故)有:

(1)采煤工藝、放頂情況;

(2)事故當班瓦斯檢查、記錄、匯報情況,支柱、支架質量情況;

(3)巷道質量情況;

(4)施工工藝及掘進支護等情況;

(5)地質、水文地質情況,有關設計資料及技術要求;

(6)繪制事故現(xiàn)場圖(標明受傷者及相關人員設備設施位置)。

5、行政科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經調度室同意對現(xiàn)場進行錄像。

6、由礦醫(yī)院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前受傷者和相關人員的健康狀況;

(2)事故后對受傷者致傷害程度的鑒定及搶救情況。

九、事故分析追查

1、事故發(fā)生后,經醫(yī)院及相關部門初步鑒定屬重傷或二級以上非人身傷害事故的,由對應的調查組進行事故分析追查。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照有關制度,把事故的原因、責任、防范措施和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于24小時內提交礦黨政聯(lián)席會討論決定后執(zhí)行。輕傷事故由安全科組織相關科室進行追查,于24小時內提交事故報告,并按制度提出處理意見報礦黨政聯(lián)席會通過執(zhí)行。

2、經礦黨政聯(lián)席會批準的事故報告,由對應調查組負責下發(fā)事故通報。

十、事故報告、統(tǒng)計及歸檔

對事故分析追查完畢,經黨政聯(lián)席會批準的事故報告,由與公司業(yè)務相對應的科室于24小時內以文件形式向公司相應部室報告,報告要附有對相關人員的處理意見、傷病人員登記表、事故現(xiàn)場示意圖、事故現(xiàn)場照片、醫(yī)院對傷害人員傷害程度鑒定、物證、人證材料、直接、間接損失材料等。

安全科對事故報告進行匯總存檔,并根據事故報告建立工傷事故臺賬和非傷亡事故臺賬,調度室、技術科、機電科根據業(yè)務范圍分別建立非傷亡事故臺賬。安全科建立的非傷亡事故臺賬要包括調度室、技術科、機電科等三個科室所有非傷亡事故臺賬的內容、

十一、責任追究與處罰

出現(xiàn)以下情形的,給予事故責任單位黨政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的同時,根據事故性質給予相關責任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直至撤職處分。(上級有文件規(guī)定的按上級文件執(zhí)行)

1、出現(xiàn)事故后現(xiàn)場負責人不積極履行匯報、搶救(搶險)義務的,罰款2000-5000元并停工培訓;故意破壞事故現(xiàn)場的,罰現(xiàn)場負責人2000-5000元;故意制造假象,影響或阻礙事故調查的,罰現(xiàn)場負責人2000-10000元,并追究其行政責任;故意隱瞞工傷(事故)或放任事態(tài)發(fā)展導致事故擴大的,單位負責人不及時匯報事故情況的?;虿话闯绦騾R報、治療的,延誤治療時機或造成其它糾紛的,罰單位負責人、書記、跟班人員各10000元,并追究行政責任;單位故意隱瞞工傷的(事故)的。罰單位負責人、書記、跟班人員各10000元,并追究行政責任。

2、傷者故意隱瞞工傷的罰款5000元,知情者(證明人)罰款2500元。

3、隱瞞工傷的除按隱瞞工傷處罰外,根據所隱瞞工傷的類別或登記,按照《煤礦安全獎罰制度》對應條款一并處罰。

4、相關業(yè)務科室或單位負責人接到調度室通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原則上必須在30分鐘內到礦。凡因通訊不暢造成聯(lián)系不到本人的,輕者罰款400元,重者給予紀律處分。

5、礦相關部門值班人員接到調度室通知后不按照規(guī)定及時履行職責的,對當事人罰款500元,部門負責人罰款300元。導致事故擴大或造成不良影響的,直接責任人解除勞動合同,并追究部門負責人行政責任。

6、事故調查過程中,不如實反映事故真相或提供虛假信息者,罰款1000-5000元。。

7、事故追究分析、報告、統(tǒng)計不符合規(guī)定的,對業(yè)務主管部門責任人罰款300元,部門負責人罰款200元,造成不良影響的,追究行政責任。

8、工傷人員治療結束后必須將自己工傷治療期間的病歷交礦醫(yī)院妥善保管。否則罰工傷人員500元。

9、不經行政科同意,擅自安排工傷人員上班的,罰責任單位隊長、書記1000元。

十二、其它

凡發(fā)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者,醫(yī)療終結需由醫(yī)院出劇痊愈證明,出院后需到礦培訓辦接受崗前培訓,培訓合格能適應工作的方可上崗作業(yè)。

第5篇 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一)生產車間、各部門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執(zhí)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二)人力資源及行政部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的考核。

(三)加強公司內部傷亡事故管理。各部門要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按照事故調查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制定和完善生產安全事故的上報、調查、分析、處理、統(tǒng)計工作。

(四)集團公司的事故調查、分析、處理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具體落實由安全技術部、人力資源及行政部共同負責。

(五)對因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不符合規(guī)定、重大事故隱患治理不力、安全資金投入不到位、“以包代管”、“以租代管”等導致發(fā)生生產責任事故的,要嚴肅依法追究有關直接責任人及相關主管人員的責任。

(六)對已造成事故的責任人處罰按事故的性質及嚴重程度區(qū)分對待,事故性質惡劣或事故程度嚴重的上報有關部門處理;除此之外,按照公司的有關規(guī)定對肇事責任人進行事故責任追究。

第6篇 安全事故報告責任追究制度

1.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

2.事故報告。事故發(fā)生后,事故現(xiàn)場有關人員要立即向項目負責人報告,指揮(項目)部負責人接到報告后,要立即向事故發(fā)生地縣級以上政府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建設等單位(部門)報告。

3.事故報告內容:事故發(fā)生單位概況,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xiàn)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shù)(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shù))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采取的措施,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事故發(fā)生后的應急處理。

5.事故發(fā)生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6.各級接到報告后,按照分級負責調查處理原則和應急預囊要求,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xiàn)場,組織事故救援。

7.事故發(fā)生后,項目部和現(xiàn)場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xiàn)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xiàn)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xiàn)場物件的,應當作出標志,拍照、繪制現(xiàn)場簡圖并作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xiàn)場重要痕跡、物證。

8.事故責任人逃匿的,應當報告公安部機關迅速追捕歸案。

9.事故的調查處理。事故的調查處理各級要嚴格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職工和事故責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過,事故隱患不整改不放過,事故責任人不處理不放過)原則進行。

10.發(fā)生各類生產安全事故,要按照各級項目管理單位應負的責任、安全逐級負責制和崗位責任制,根據事故等級和責任大小,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并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7篇 重大消防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為了確保師生的人身安全,嚴格執(zhí)行《學校安全制度》、《教師護送學生制度》,保證一旦發(fā)生安全事故能夠及時處理,特制定我校消防安全重大責任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一、主要職責

1、組長負責召集領導小組會議,部署處置工作,安排、檢查落實學校安全重大事宜。

2、副組長負責學校安全應急預案的落實情況,處理突發(fā)安全事故,完成校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3、領導小組成員具體負責學校各班級、各特種教室突發(fā)安全事故的處理、監(jiān)控、報告等事宜,并保證領導小組指令的暢通。做好安全工作的宣傳、教育、落實、檢查、處理等,把安全事故減少到最低限度。

二、應急措施

1、每天保證教師值班:早上7:20到校,中午放學時待全部學生離校方可下班。若在校門口學生發(fā)生交通事故,由帶班領導負責處理,一名值班人員把學生送往醫(yī)院,另一名值班人員通知其家長,并及時報警。

2、班主任教師負責組織學生站隊放學,分成東、西、北三路縱隊,做到校大門外100米內不解散。

3、各班選出一名安全監(jiān)督員,每日在教室、校門口檢查,制止不安全行為。

4、學生有病有事須請假,無故不到者必須在1小時內上報班主任。若查實學生離家出走或被壞人控制,由班主任通知家長,校長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5、學生碰傷、撞傷后,任課教師必須立即送醫(yī)院治療,及時通知學生家長,上報學校,按《學生傷害處理辦法》條例迅速處理。

6、學生上操及_安全由體育組負責,下操及散會時學生回班由體育教師負責依規(guī)定順序排隊回班。組織學生外出活動和校內大型活動的安全由學校負責,若發(fā)生意外傷亡事件,由學校專人處理,并及時上報。

7、室內用電及電器安全由學校組織人員每周檢查一次,教學設施“誰主管,誰負責”,每月檢查一次。若因用電等原因引起火災,學校立即通知電工切斷電源,撥打119報警,組織人員開啟滅火器和消防拴進行撲救。班主任教師迅速進班組織學生按規(guī)定疏散。

8、實行安全事件報告制度和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三、宣傳教育,確保安全

1、認真落實“教育在先,預防在前”的工作原則,牢固樹立安全意識,提高防范和救護措施能力。

2、利用國旗下講話、主題班隊會、黑板報、健康教育課等多種形式,加強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3、定期舉行全校性的安全教育報告會。

4、少先隊經常開展豐富多彩的安全教育活動,讓學生學會生存,掌握自救本領。

5、安全教育滲透到各科教學之中,時時講,事事講。

總之,安全工作重于泰山,全體教職工必須高度重視安全工作,若因工作失職造成安全事故的,將直接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按學校規(guī)定嚴肅處理。

黃河營完小

第8篇 _學校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下面是制度網為大家收集整理的《學校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以下內容僅供參考。

為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發(fā)生,保障師生生命財產安全,進一步明確學校各部門、各年級責任人和全體教職員工在校園安全中應負的責任,遵照《國務院關于特大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guī)定》的精神,制定本規(guī)定。

(一)根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有關規(guī)定,各部門、各年級責任人對本部門、本年級的安全穩(wěn)定工作負全部責任,安全目標作為本部門目標責任的一部分列入目標責任書,學校把安全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部門的考核內容之一,學校實行安全責任事故一票否決制。

(二)各部門責任人對下列治安事故的防范、發(fā)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治安綜合治理責任書》及本制度的規(guī)定,失職、瀆職情形或者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制度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構成玩忽職守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暴力事件事故

2. 食物中毒事故

3. 火災事故

4. 傳染病事故

5. 實驗室事故

6. 體育活動事故

7. 校外集體活動事故

8. 其它安全事故

(三)各部門、各年級依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書》的規(guī)定,對本部門、本年級的人員及財產安全負責。事故發(fā)生后,應及時報校領導及校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并做出妥善處理。

(四)各部門、各年級應定期召開安全工作會議,分析、布置、督促、檢查本部門的安全工作,并對全體人員特別是重點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五)各部門、各年級對自查出的特別是校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查出的安全隱患,應高度重視,及時整改。如因整改不及時而引發(fā)安全事故的,各部門、各年級責任人及直接責任人均應追究責任,并根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對以上人員予以行政、經濟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組織學生參加實習、社會時間以及社會公益活動,必須確保學生安全。

(七)使用臨時工作人員的部門,要及時將所使用臨時工作人員的情況報校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備案,對臨時工作人員要予以監(jiān)督、檢查,對不了解情況或工作不再需要的人員要及時辭退,并限期離開學校。如因沒有實施監(jiān)督、檢查或監(jiān)督、檢查不力以及沒能及時清退應清退人員,造成嚴重后果者,要追究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八)事故發(fā)生后,部門應及時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并應當配合、協(xié)助事故調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違反此規(guī)定,將追究部門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九)任何部門或個人均有責任向校領導及校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報告安全事故隱患,有權舉報部門或個人不履行安全職責或不按要求整改安全隱患的行為。

第9篇 學校重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發(fā)生,嚴肅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責任,保障廣大師生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學校正職負責人對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fā)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制的規(guī)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制度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重大火災事故;

(二) 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 重大建筑質量及危房安全事故;

(四) 危險藥品和化學危險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重大安全事故;

(六) 大型活動重大安全事故;

(七) 外來暴力侵害重大安全事故;

(八) 流行傳染病重大安全事故;

(九) 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

(十) 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對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fā)生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比照本制度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單位和個人的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民事責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重大安全事故的具體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條 學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采取行政措施,對本學校實施安全監(jiān)督管理,保障本學校師生生命、財產安全,對本學校或者職責范圍內防范重大的發(fā)生、重大安全事故發(fā)生后的迅速和妥善處理責任。

第五條 學校應當每個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由學校主要負責人召集有關負責人參加,分析、布置、督促、檢查本學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會議應當作出決定并形成紀要,會議確定的各項防范措施必須嚴格實施。

第六條 學校按照職責分工對本學校容易發(fā)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單位、設施和場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確責任、采取措施,并組織進行嚴格檢查。

第七條 學校必須制定本學校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并將安全事故應急處理蕷集報區(qū)教體局備案。

第八條 學校應當對本制度

第二條 所列各類重大安全事故的隱患進行查處;發(fā)現(xiàn)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要立即排除。

第九條 學校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隱患,超出其管轄或者職責范圍的,應當立即向有關管轄權或者負有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 學校對學生進行勞動技能教育以及組織學生參加公益勞動等社會實踐活動,必須確保學生安全。嚴禁以任何形式、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嚴禁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場所。

按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guī)定”,學校違反本規(guī)定的,對校長給予撤職的行政處分,對直接組織者給予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重大安全事故發(fā)生后,應當按照“學校突發(f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規(guī)定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并應當配合、協(xié)助事故調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重大安全事故發(fā)生后,學校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對學校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第十二條 重大安全事故發(fā)生后,學校應當迅速組織救助,有關人員應當服從指揮、調度,參加或者配合救助,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三條 重大安全事故發(fā)生后,由教體局協(xié)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并由調查組提出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依照本制度對有關負責人員追究行政責任或者其他法律責任的意見。區(qū)教體局依據調查報告,對有關責任人員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有權向區(qū)教體局舉報學校及負責人不履行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教體局接到報告或者舉報后,立即組織對事故隱患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對重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發(fā)生追究行政責任的辦法,由學校參照本規(guī)定制定。

第十六條 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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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 某幼兒園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一、成立安全事故責任評議小組,成員如下:

___:法人代表(第一責任人)

___:園 長(直接責任人)

___:財務后勤

___:教學主任、聘用教師代表

二、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原則

1、按責論罰;

2、以警示、教育為主;

3、主管部門負責人員管理責任,連帶追究;

4、追究時限不超過一學年;

5、追究程序透明、公正、不挾私報復;

6、容許被追究人辯解。

三、責任追究程序

1、事故發(fā)生后,責任評議小組成員從多角度了解事故發(fā)生的原因、過程和受損程度;

2、評議小組根據了解的情況討論分析事故責任的劃分,并得出初步的追究方案;

3、將評議情況面告責任人,聽取責任人的解釋,根據實際情況復議追究方案;

4、根據事故的輕重依程序作出公開批評、扣獎金、留校察看(考核基本稱職)、

解聘(考核不稱職)等處理,嚴重的報由上級行政機關處理;

5、一般事故一周內處理,重大事故二周內處理,特大事故一月內處理;

6、追究結果實行存檔、公示、上報制度。

四、本責任追究制度在教職工會議上通過后實行。

第11篇 市政橋梁工程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市政橋梁養(yǎng)護管理工作責任制,規(guī)范市政橋梁管養(yǎng)安全事故的責任追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縣市政橋梁養(yǎng)護管理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市政橋梁管養(yǎng)安全事故實行責任追究是指對市政橋梁監(jiān)管和管養(yǎng)單位及相關責任人違反橋梁管理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不良后果的行為予以責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條 __縣市政工程管理處為__縣城范圍內市政橋梁管養(yǎng)單位。

第四條 管養(yǎng)單位是市政橋梁管養(yǎng)安全管理工作的責任單位,應建立和完善各類橋梁管理制度及應急預案,保障市政橋梁安全運行。

第五條 橋梁管養(yǎng)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堅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切實有效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沒有受到追究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

第二章 市政橋梁安全工作職責

第六條 管養(yǎng)單位職責:

㈠ 負責本單位市政橋梁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的落實。協(xié)助監(jiān)管單位、上級管養(yǎng)單位做好橋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與其他后續(xù)工作。

㈡ 負責本單位市政橋梁安全運行的日常管理,橋梁管養(yǎng)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的安排落實。

㈢ 負責制定實施本轄區(qū)市政橋梁安全工作年度工作計劃。

㈣ 負責本轄區(qū)市政橋梁維修加固、改建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工作。

㈤ 負責組織指揮本轄區(qū)市政橋梁安全事故現(xiàn)場的搶修、善后處理工作。

第七條 管養(yǎng)單位橋梁養(yǎng)護工程師職責:

㈠ 具體負責本轄區(qū)市政橋梁安全運行的日常管理工作。

㈡ 負責橋梁的經常、定期、特殊檢查評定工作,對檢查發(fā)現(xiàn)的市政橋梁管養(yǎng)安全隱患采取有效措施處治,并報告至本單位分管領導和上級管養(yǎng)單位。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橋梁進行維修、加固處治時,上級單位橋梁養(yǎng)護工程師對下級單位橋梁養(yǎng)護工程師負有督促、協(xié)助實施的責任。

㈢ 配合路政管理部門做好超限運輸車輛通行橋梁的安全保障工作。

㈣ 負責本轄區(qū)市政橋梁管養(yǎng)安全事故現(xiàn)場的搶修工作,配合監(jiān)管單位及上級管養(yǎng)單位做好橋梁管養(yǎng)安全事故的調查工作。

第八條 按照市政橋梁管養(yǎng)事故等級牽頭組建安全事故調查組,履行以下職責:

㈠ 負責全縣市政橋梁安全事故責任的調查與認定工作。

㈡ 向有關部門提出對管養(yǎng)單位安全事故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㈢ 負責與縣安委會成員部門間的聯(lián)系、協(xié)調工作。

第三章 市政橋梁管養(yǎng)安全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置

第九條 本著預防為主的原則,應通過多種檢查手段及時發(fā)現(xiàn)市政橋梁安全隱患,并采取有效的處治措施,保證市政橋梁的運行安全。

第十條 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按信息上報、分級響應、交通保障與恢復、事故調查等工作的職責和程序,制定和完善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橋梁突發(fā)安全事故發(fā)生后,應上報上一級監(jiān)管和管養(yǎng)單位,按照分級響應程序,啟動應急預案,及時有效組織處置工作。應急處置過程中及結束后,應按相關規(guī)定向上一級部門續(xù)報有關情況。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責任追究:

㈠未履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市政橋梁管養(yǎng)安全職責,或未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正確履行,造成責任范圍內市政橋梁安全事故的。

㈡ 因橋梁管護工作不到位,發(fā)生特大市政橋梁安全事故的。

㈢ 未按規(guī)定要求對橋梁進行檢查或檢查不認真,對可能發(fā)生的問題未及時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而引發(fā)或造成市政橋梁管養(yǎng)安全事故的。

㈣ 不按相關規(guī)定準確掌握橋梁技術狀況而未采取相關措施,導致市政橋梁管養(yǎng)安全事故的。

㈤ 未根據橋梁技術狀況和管養(yǎng)需求安排相應投資而造成市政橋梁管養(yǎng)安全事故的。

㈥ 未按規(guī)定及時上報有關橋梁安全情況的。

㈦ 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有規(guī)定但未依照其規(guī)定執(zhí)行而導致市政橋梁管養(yǎng)安全事故的。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加重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㈠ 對上級部門做出的安排或提出的要求不予落實,而造成橋梁管養(yǎng)安全事故或重大經濟損失的。

㈡ 因隱瞞、謊報、遲報或故意拖延不報而造成市政橋梁管養(yǎng)安全事故導致人員傷亡的。

㈢ 已發(fā)現(xiàn)市政橋梁安全隱患或有重大事故預兆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事故的。

㈣ 對有關部門所提出的安全隱患不整改而造成重大損失的。

㈤ 發(fā)生橋梁管養(yǎng)安全事故后,未采取緊急救援措施,貽誤時機,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經濟損失和惡劣社會影響的。

㈥ 同類事故在同一單位一年內發(fā)生兩次以上的。

㈦ 對市政橋梁管養(yǎng)安全事故的調查不予配合,阻擾、干涉事故調查處理的。

第十四條 本制度未涉及到的其他市政橋梁安全管理人員,由于職責履行不到位,工作不負責,造成市政橋梁管養(yǎng)安全事故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理。

附則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__縣市政工程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起執(zhí)行。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第12篇 小學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工作制度

金山區(qū)廊下小學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補充意見)

一、對于嚴重違反學校安全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導致安全事故發(fā)生的直接責任人,

根據情節(jié)輕重和損失大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個人或組室負責人,根據其失職、瀆職情節(jié)輕重,由

學校給予其相應的行政處分;

三、學校對具備下列情形的個人或組室負責人實行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

1、發(fā)生有個人或組室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安全事故;

2、在導致事故發(fā)生的原因中,個人或組室負責人有失職、瀆職情況或者按照學

校安全制度應當履行職責而未履行;

四、對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個人或組室負責人,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學校在局

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提交之日起30日內給予行政處分;

五、對于一次事故導致5人以上10人以下輕傷,或者1人至2人重傷,或者20人以

上29人以下食物中毒,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到19萬元之間的安全事故發(fā)生

部門的個人或負責人,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記過和行政處分;

六、對于一次事故導致1至2人,或者11人以上輕傷,或者3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

,或者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20萬元到49萬元之間的安全事故

發(fā)生部門的個人或負責人,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記大過、撤職的行政處分;

七、對于一次事故導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1人以上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

50萬元以上的安全事故發(fā)生部門的個人或負責人,給予撤職或開除公職的行政處

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在安全事故發(fā)生后,部門或個人未按照安全制度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或者

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不配合或者阻繞、干擾事故調查的,對部門或個

人,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九、對于玩忽職守,一再違反學校安全制度,導致事故重復發(fā)生的部門或個人給

予從嚴處分。

第13篇 學校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為了認真貫砌上級部門的各項要求,落實安全責任,做到目標明確,責任到人,追究到位,嚴明紀律,使安全工作落到實處,確保學校的各類安全,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創(chuàng)造良好的校園環(huán)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學校安全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批準,誰負責”的原則。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主管副校長是第二責任人;安全衛(wèi)生專干是常務負責人。對全校和各自分管區(qū)域的安全承擔領導和督查責任。中層領導和班主任是本部門和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其余任課教師和操作人員為具體負責人。

二、安全工作是全體教職工業(yè)績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學校實行“一票否決”制。因瀆職、失職造成安全事故發(fā)生,學校取消責任人當年年度考核評優(yōu)、評模和晉升職稱資格,并視其情節(jié)輕重扣減期末獎金。

三、學生上放學途中、下課期間和休息時的安全教育、管理第一責任人為班主任,其余相關人員為德育主任、行政值周、值周教師。

四、學生上課期間的安全第一責任人為任課教師,如空堂發(fā)生安全事故由任課教師承擔全部責任,教學管理者承擔相關責任。

五、不服從上級指揮,玩忽職守,工作失控、瀆職、造成事故或事態(tài)擴大的,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若經哪位領導批準,由哪位領導承擔主要責任,該負責人承擔次要責任。

六、如發(fā)生不可抗拒的安全事故,或當事人已采取合理、可行之手段仍無法避免事故的,不追究責任。

七、安全事故發(fā)生后當事人應立即妥善處理,校長辦公會根據事故大小,劃分各責任人承擔的比例,由相關人員承擔責任。

八、對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責任人,按照規(guī)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14篇 鋁礦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責任事故的發(fā)生,嚴肅追究責任事故的責任者,保障職工群眾生命和企業(yè)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分類

(一)傷亡事故

指本礦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fā)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體組織受到損傷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機能,致使人體立即中斷工作,甚至終止生命的一切事故。

1、輕傷:指負傷后,需休息一個工作日及以上,但未達到重傷程度。

2、重傷:指負傷后,根據國家規(guī)定經醫(yī)生診斷為重傷的(本制度指一般重傷)。

3、嚴重重傷:凡發(fā)生下列工傷之一者,定為嚴重重傷。

(1)頭部受傷顱骨骨折,需要開顱手術和嚴重腦震蕩的;

(2)耳部受傷需要切除手術(含單耳)并喪失聽覺功能的;

(3)眼部受傷造成單眼失明的;

(4)鼻部受傷需要進行切除手術并喪失功能的;

(5)人體的灼、燙傷占全身面積三分之一以上的(包括二度以上);

(6)內臟受傷:肝、脾、肺、腎、胃等需要進行較大胸腹腔手術或切除其中部分之一的;

(7)主動脈血管斷裂造成嚴重失血的;

(8)四肢受傷需要進行截肢的;

(9)手足受傷:截掉手指或腳趾二個以上的(其中有一個拇指或食指的);

(10)其它部位受傷導致中樞神經損傷或肌腱損失致殘的;

(11)有害氣體中毒致殘的。

4、死亡。

(二)非傷亡事故

指在生產活動中,由于生產技術管理不善、個別員工誤操作、設備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斷生產、設備損壞等事故。

1、一般非傷亡事故:指礦山三級事故、一般電氣事故或障礙、一般火災事故,或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非傷亡事故。

2、重大非傷亡事故:指礦山二級事故、重大電氣事故、重大火災事故,或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及以上100萬元以下的非傷亡事故。

3、特大非傷亡事故:指礦山一級事故、特大電氣事故、特大火災事故,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及以上500萬元以下非傷亡事故。

4、特別重大非傷亡事故:指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及以上的非傷亡事故。

(三)僥幸事故

指未造成人身傷亡和重大損失,但性質嚴重、影響較大的事故??煞譃橐话銉e幸事故和重大僥幸事故:

1、一般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人身傷害或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僥幸事故。

2、重大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群死群傷、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或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僥幸事故。

二、責任追究依據

(一)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

(二)國務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guī)定;

(三)非煤礦山安全行政法規(guī);

(四)上級有關規(guī)定、指示。

三、責任的劃分

(一)領導和管理責任

1、單位主要領導,礦井管理制度不健全,對管理制度及上級的有關安全指示指令沒有傳達貫徹,沒有記錄;

2、技術人員編制規(guī)程措施內容不齊全,工藝不合理,不符合現(xiàn)場實際,沒有審批或沒有傳達貫徹,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

3、值班領導班前安全內容布置不詳細,沒有記錄;

4、跟班領導現(xiàn)場安全工作安排不全面、跟班不到位;

5、工隊長不認真履行安全職責,安全措施落實不及時、不得力。

6、帶班班組長違章指揮,現(xiàn)場安排工作沒有先安排安全,不細致全面。

(二)相關和連帶責任

1、相關的資料、圖紙?zhí)峁┎患皶r或內容有錯誤;

2、規(guī)程、措施審查不細,審批有漏洞或有彈性條文;

3、專、兼職安監(jiān)人員和礦組織的安全檢查人員,對本職檢查的范圍和內容應檢查到而沒有檢查到。

(三)直接責任

1、由于自主保安能力不強,沒有做好自保、互保、聯(lián)保工作而造成事故的責任者;

2、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不對現(xiàn)場安全隱患進行檢查處理,就開始工作;違反工作程序而造成事故的責任者。

四、責任追究的程序

按照“四不放過”、公正、公開和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堅持一事故一分析一處理,對事故責任者,按責任大小聯(lián)責處分。

(一)對人身責任事故的追究

1、凡發(fā)生輕傷1人事故的,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分析結果,對事故礦井中的礦長和分管副職各罰款500元。對現(xiàn)場跟班安全管理人員或負有責任的工隊長分別罰款100元。

對負有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100元。

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罰款200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100元。

2、凡發(fā)生一次輕傷2人事故的,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分析結果,對事故礦井中的礦長和分管副職各罰款800元。對現(xiàn)場跟班安全管理人員或負有責任的工隊長分別罰款200元。

對負有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200元。

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罰款800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300元。

3、發(fā)生重傷及以上事故的地面單位,按照本制度“四、責任追究的程序”中(一)款4、5、6、7項規(guī)定執(zhí)行。

4、凡發(fā)生一次1人重傷(或一次3人輕傷)事故的,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分析結果,對事故礦井中的礦長和分管副職各罰款1000元。對現(xiàn)場跟班安全管理人員或負有責任的工隊長各罰款500元。

對負有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300元。

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罰款1000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600元。

5、凡發(fā)生一次重傷2人事故的,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分析結果, 對事故礦井中的礦長和分管副職各罰款2000元。對現(xiàn)場跟班安全管理人員或負有責任的工隊長給予撤職處分,并罰款1000元。

對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800元。

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礦籍,并罰款2000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1000元。

6、凡發(fā)生一次1人嚴重重傷事故的,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責任分析結果,對事故礦井中的礦長和事故分管副職各罰款3000元。對現(xiàn)場跟班安全管理人員或負有責任的分管、工隊長給予撤職處分,并罰款2000元。

對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1000元。

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礦籍,并罰款4000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2000元。

7、凡發(fā)生1人死亡或累計重傷3人事故的,對事故礦井中的礦長和分管副職各罰款5000元,對礦井中的其他副職罰款4000元。

對于相關人員,追究相關和連帶責任,分別罰款2000元。

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礦籍,并罰款1萬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5000元。

觸犯法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非傷亡責任事故的追究

1、三級非傷亡責任事故(一般非傷亡責任事故)

凡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三級非傷亡責任事故,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分析結果,對事故單位正職、當日值班領導、負有責任的分管副職、現(xiàn)場跟班安全管理人員、工隊長分別罰款200元;有失誤者,罰款100元;對于負有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200元;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罰款500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200元。

2、二級非傷亡責任事故(重大非傷亡責任事故)

凡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二級非傷亡責任事故,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責任分析結果,對事故單位正職、當日值班領導、負有責任的分管副職、現(xiàn)場跟班安全管理人員、工隊長分別罰款500元,有失誤者,罰款300元;對負有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500元;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罰款1000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500元。

3、一級非傷亡責任事故(特大非傷亡責任事故)

凡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級非傷亡責任事故,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責任分析結果,對事故單位正職、當日值班領導、負有責任的分管副職、現(xiàn)場跟班安全管理人員、工隊長分別罰款1000元;有失誤者,分別罰款500元,對于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500元;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罰款2000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1000元。

(三)對僥幸事故的追究

1、凡發(fā)生一般僥幸事故的,按照發(fā)生1人輕傷事故處理條款予以追究責任。

2、凡發(fā)生重大僥幸事故的,按照發(fā)生1人重傷事故處理條款予以追究責任。

(四)其它未盡事宜,根據事故分析結果,按照上級及集團公司有關事故責任追究規(guī)定執(zhí)行。

五、其它規(guī)定

1、各班組要按照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堅持以人為本,采取有效措施,對本工作區(qū)實施安全檢查和管理,保障安全生產。一旦發(fā)生事故,要按礦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規(guī)定,迅速匯報并妥善處理。

2、各班組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搞好安全事故的預防、救援等各項工作。各級管理人員在布置工作和安排工人工作前必須首先安排安全措施,以避免各類安全事故的發(fā)生。

3、對安全生產事項負責審批和監(jiān)督檢查的相關人員,對安全事故的防范和發(fā)生負有監(jiān)督檢查責任。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安全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安全條件的,不得批準,并嚴格把關,嚴格監(jiān)督檢查。

第15篇 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處理制度

為提高工作人員的責任心,進一步增強安全管理的思想意識,使職工更加自覺遵守安全生產法規(guī)和制度,對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做到獎懲分明,保證在生產管理工作實施好閉環(huán)管理,特制定本規(guī)。無論是制訂制度還是實施考核都要求公司各部門通力協(xié)作,并在實施安全考核獎懲時做到嚴肅認真,嚴格執(zhí)行,否則,再好的制度也會變成一紙空文,因此執(zhí)行責任究管理是一個重要的手段,對由于各級人員責任心不強及管理不到位,而造成事故或使設備帶病進行及存在嚴重安全隱患運行的情況,施行責任追究,并按《公司安全生產獎懲規(guī)定實施細則》進行處罰。

一、對責任追究遵行以責論處的原則:要求對認真履行職責并在工作中取得成績的集體或個人按相關規(guī)定予以表彰,對規(guī)劃、設計、定貨、制造、貨物驗收、安裝調試及工程驗收等方面的工作,由于失職、瀆職或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及相關技術標準的原因,對其它工作的正常開展造成影響并造成工程延期的,對失職、瀆職或嚴重違反規(guī)程制度雖沒造成嚴重后果但設備已有重大安全隱患,隨時可能發(fā)生事故的,對在工作中因失職,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違反勞動紀律造成事故的都要進行責任追究并給予相關處罰。

二、對責任追究堅持分級管理的原則:在責任追究上要一級管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

三、責任追究管理:各級工作人員每月按照工作計劃及公司有關管理規(guī)定開展工作,因未履行好本崗位的工作職責及未認真完成好工作任務(工作任務及執(zhí)行標準為公司工作、管理及技術三大標準),而造成事故或使設備存在嚴重安全隱患運行的,包括對車輛管理、運行、消防等方面的工作,由于失職、瀆職或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及相關技術標準的原因,對其它工作的正常開展造成影響并造成工程延期的,如果當月在上級領導或部門檢查中被發(fā)現(xiàn)或已導致事故的發(fā)生的,以及在實際工作中已對其它工作的正常開展造成影響或延期的,公司領導首先追查安生部在安全管理及工作管理中存在的責任,追究安生部是否存在有工作失職、檢查不到位、監(jiān)督管理不力、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及規(guī)章制度不健全等方面的原因,安全部并開始對各責任單位在安全管理方面是否存在疏漏進行調查,調查責任單位是否認真執(zhí)行各項規(guī)章制度、是否認真對習慣性違章進行監(jiān)督考核、安全監(jiān)察機構各級人員是否認真履行安全責任,責任單位同時對責任班組和責任人員進行調查,調查是否為班組或人員失職、未認真按規(guī)定進行相關工作、違章指揮或違章工作等,最后由責任單位對責任人調查后做出處理意見后上報公司安生部,安生部經過匯總,分清全部負責人應承擔的責任后上報公司分管領導。

根據當月各生產單位上報并審批后的工作計劃、每周一次的生產會議工作安排、臨時工作的完成情況、工作現(xiàn)場情況和實際設備運行情況等內容,公司分管生產的領導每月對安生部的工作情況抽查10%,安生部組織部門有關人員對各生產單位的工作情況的運行狀況抽查30%,各生產單位分管生產領導組織好安全專責及有關人員對本單位所轄的部門的工作情況抽查50%。按這些工作任務執(zhí)行的情況最后來評價當月工作人員的工作質量、責任心及設備設施的安全運行狀況等,并進行責任追究。

四、責任追究考核:對事故發(fā)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或在調查中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以及同類事故重復發(fā)生的情況,不管是由于任何客觀原因,待事故查清后,單位或部門負責人及安全員應與事故責任人負同等負責,對于在執(zhí)行公司的一些管理制度時,各部門各單位都要認真履行好自己的職責,當發(fā)生事故和被查出由于是人員責任心不強造成有嚴重安全隱患存在而還繼續(xù)運行,或者已對其它工作的正常開展造成影響或延期的情況,由公司分管領導組織對安生部當月的安全工作任務進行檢查,如安生部對所安排的任務有疏漏及失職行為,則安生部分管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應承擔一定的管理責任和領導責任,安生部負責對各生產單位的安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如是部門或單位責任人員的管理不到位,則部門和單位責任人員包括安全專責將承擔相應管理負責和領導責任,最后在由各單位對班組和個人進行調查,待事故或事件查清后(對事故的處理由安生部組織好責任單位對事故原因及班組和個人進行責任調查,并按事故處理規(guī)定進行處罰),對班組長、安全員及事故或事件責任人按管理責任、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進行處理。

責任人的責任劃分為主要責任者、次要責任者、管理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經濟處罰:主要責任者扣除當月全部績效工資;次要責任者扣除當月績效工資的50%,管理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扣除當月績效工資的30%。必要時還要給予相應行政處分:如發(fā)生事故除按《公司安全生產獎懲規(guī)定實施細則》進行處罰外,并按公司《安全生產黃、紅牌處罰規(guī)定》對負責單位進行處理。由于工作責任心不強,構成重大安全隱患的也可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等行政處分。

第16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與責任追究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我礦生產安全管理,強化安全管理責任,明確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責任,規(guī)范生產安全事故管理程序,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

條例》、《安全生產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和《公司關于生產安全事故匯報程序及調查處理有關規(guī)定(試行)》等文件精神,特制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與責任追究制度”。

一、事故類型及認定辦法

(一)傷亡事故

傷亡事故按傷害程度分為以下三類:

1、輕傷事故。

2、重傷事故。

3、死亡事故。

(二)非傷亡事故。

非傷亡事故,劃分為一級非傷亡事故、二級非傷亡事故和三級非傷亡事故三類。

1、一級非傷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級非傷亡事故。

(1)發(fā)生的事故使全礦停工8小時以上,或采區(qū)停工3晝夜以上;

(2)瓦斯、煤塵燃燒或爆炸;

(3)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過50噸(含50噸);

(4)井下發(fā)火封閉采區(qū)或影響安全生產;

(5)水災使礦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產;

(6)采區(qū)通風不良,風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24小時以上;

(7)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在10米及以上;

(8)掘進工作面冒頂長度在5米及以上;

(9)巷道冒頂長度在10米及以上;

(10)礦用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及以上;

(11)因生產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5萬元及以上;

(12)造成設備直接損失價值超過50萬元;

(13)地面車間供電中斷7天以上或地面中斷供電2天以上;

(14)主扇風機和分區(qū)扇風機停止供風30分鐘以上;

(15)提升設備的斷繩、猴車故障、過卷,大型物墜入井筒;

(16)猴車故障8小時以上;

(17)運輸設備撞車、追尾造成設備嚴重損壞,斜井跑車,皮帶、電纜或電氣設備著火;

(18)3千伏級及以上變配電設備誤停、誤送電;

(19)壓風機故障、風包和風管爆炸或著火;

(20)主排水系統(tǒng)故障造成泵房進水;

(21)基建施工企業(yè)造成全礦工程停工8小時以上;

(22)上級認為應調查處理的其它非傷亡事故;

2、二級非傷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非傷亡事故;

(1)發(fā)生的事故使全礦井停工2小時以上,但不足8小時或采區(qū)停工8小時以上,但不足3晝夜;

(2)井下透水或突水致使淹采掘工作面;

(3)采區(qū)排水系統(tǒng)故障造成泵房進水;

(4)采區(qū)或采、掘工作面通風不良,風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8小時以上;

(5)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達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

(6)掘進工作面冒頂達3米及以上,但不足5米;

(7)巷道冒頂長度達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

(8)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2萬元以上但不足5萬元;

(9)因生產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2萬元以上但不足50萬元;

(10)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進水或淹泵;

(11)全礦井停電10分鐘以上;地面車間供電中斷4小時以上至7天,或地面供電中斷30分鐘以上至2條;

(12)礦井主要通風機(含分區(qū)通風的扇通風)停風10分鐘以上30分鐘以下;

(13)猴車故障達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

(14)上級認為應調查處理的其他非傷亡事故。

3、三級非傷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三級非傷亡事故;

(1)發(fā)生的事故使全礦井停工30分鐘至2小時或使采區(qū)停工2小時至8小時;

(2)通風不良或局扇無計劃停運,使風流中局部瓦斯積聚,瓦斯?jié)舛瘸^3%及以上;

(3)礦井主要通風機(含分區(qū)通風的扇風機)停風10分鐘以下;

(4)因水災迫使一個采掘面停止生產;

(5)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3米(含3米),但不足5米;

(6)掘進工作面冒頂3米以下;

(7)巷道冒頂長度5米以下‘

(8)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0.5—2萬元;

(9)乘人猴車故障1小時以上,但不足4小時;

(10)地面造成車間供電中斷1—4小時或地面供電中斷10—30分鐘;

(11)因生產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價值0.5—2萬元;

(12)造成設備直接損失價值0.1—2萬元;

(13)因設備故障影響生產(或基建施工)1小時及以上或產量損失200噸及以上;

(14)未列入礦井一、二級非傷亡事故范圍的其它非傷亡事故;

4、礦井地面非傷亡事故劃分,比照《公司關于生產安全事故匯報程序及調查處理有關規(guī)定(試行)》中地面生產經營單位非傷亡事故相關劃分標準。

(三)人身未遂事故

按事情情節(jié)和危害程度分為重大人身未遂事故和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1、重大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性質惡劣,情節(jié)與歷史上所發(fā)生的重大傷亡事故相似,一旦發(fā)生將會造成3人以上(含3人)死亡,只是憑僥幸才未釀成后果的事故。

(1)采掘工作面冒頂、片幫埋、堵人超過3人及以上;

(2)采掘工作面未撤出人員提前放炮;

(3)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點風流中瓦斯?jié)舛冗_到1.0%以上或爆破地點附近20米以內瓦斯積聚仍進行爆破作業(yè);

(4)有害氣體使多人被熏事故;

(5)斜井內有人員工作或行走同時開動車輛,或斜井跑車事故;

(6)運人車輛行駛中顛覆礦車事故;

(7)猴車故障致摔人事故;

(8)提升設備過卷0.5米以上,造成有人受傷,蹲罐未造成后果;

(9)猴車在運行過程中遇到撞人的物體;

(10)運輸皮帶電纜冒煙或著火未造成嚴重后果;

(11)3千伏級以下的變配電設備誤停、送點事故;

(12)壓風設備、管路爆炸事故;

(13)火工品爆炸或丟失事故;

(14)水或煤水使3人及以上被沖事故;

(15)上級認為應由上級調查處理的其他未遂事故;

2、一般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情節(jié)與歷史上所發(fā)生的死亡事故相似,如果發(fā)生將會造成人員傷亡,只是因僥幸才未造成死亡后果的事故。

(1)頂板冒落、掉頂或片幫埋人、砸人事故;

(2)工作面倒柱險些砸人事故;

(3)工作面放炮險些崩人事故;

(4)皮帶或刮板運輸機刮人、擠人、鉸人、物料頂人事故;

(5)人身觸電或電弧燒人事故;

(6)運輸設備、車輛刮、挫、撞、軋人事故;

(7)人員高處墜落或墜物險些砸人事故;

(8)機組錨鏈斷裂崩人或大鏈彈人事故;

(9)設備檢修時誤動作傷人事故;

(10)水或煤水沖人事故;

(11)其它由事故調查小組認定為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二、事故匯報

1、事故發(fā)生后,跟班隊長或班組長立即責令停止作業(yè),安排現(xiàn)場人員救護傷者,及時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擴大,并保護好事故現(xiàn)場。需要移動現(xiàn)場相關物體時,必須做好標記,以利于現(xiàn)場勘察?!?/p>

2、現(xiàn)場事故發(fā)生或接到事故發(fā)生信息后,跟班隊長或班組長立即親自或安排專人將事故情況(發(fā)生事故的時間、地點、單位性質、影響范圍、人員傷害程度及數(shù)量等)向礦調度室匯報。自發(fā)生事故10分鐘內事故單位未向調度室匯報的,視為故意隱瞞事故。

3、發(fā)生人身傷害事故時,調度室接到匯報后立即向礦值班領導匯報,安排運輸隊準備好運送人的設備,保證運輸暢通;同時通知礦醫(yī)院做好接診工作,并及時通知相關科室值班人員做好應急準備;礦值班領導根據傷情匯報給礦長或總經理。

4、發(fā)生重傷及以上事故、三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未遂事故和總公司有關文件規(guī)定的其它事故,礦值班領導根據事故情況安排救護工作并決定向礦長、安全礦長匯報,礦長或調度室接到事故報告后相當于30分鐘內報告總公司調度室、公司主要領導及分管領導。

5、重大事故或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非傷亡事故,應立即上報總公司。凡是需要立即上報的生產安全事故,可以用電話直接上報,隨后補報文字報告。事故信息報告后出現(xiàn)新情況的應當及時續(xù)報。

6、需要向國家、省、市、縣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匯報的,按照《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執(zhí)行。

7、報告事故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本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產能等基本情況。

(2)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xiàn)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包括應急救援情況);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shù)(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shù))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它應當報告的情況。

使用電話快報,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本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

(2)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

(3)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shù)(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shù))。

8、事故有關的業(yè)務科室接到通知后必須立即到礦調度室參與事故處理工作,并根據調度室安排指定專人到現(xiàn)場察看情況,協(xié)助事故事故單位處理工作并及時掌握現(xiàn)場真實情況;

9、如職工發(fā)生人身傷害后向本單位匯報,而事故單位未按事故匯報程序向礦調度室匯報的,側視事故單位故意隱瞞工傷,同時誰造成信息阻斷的要承擔醫(yī)療費用的60%,由行政科核算時在個人工資中扣除。

10、如職工個人發(fā)生人身傷害(施工地點單人作業(yè)的)而沒有在第一時間(原則上10分鐘以內)匯報給調度室或本區(qū)對的,視為傷者故意隱瞞工傷,承擔醫(yī)療費用的80%,由行政科在其本人工資中扣除。同時視該職工所在單位故意隱瞞工傷。

11、由于職工人身傷害原因無法進行信息溝通,周圍知情人員出現(xiàn)不匯報、不組織救援等不作為行為,導致嚴重后果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2、職工受傷后私自離礦,且又無礦內人員能證明其在礦工作時受傷,一切后果均由該職工個人承擔;若有礦內職工能證明其在礦內因工作受傷,且經查實的,則視傷者故意隱瞞工傷,本人承擔全部已發(fā)生醫(yī)療費用,由行政科在其本人工資中扣除,同時視該職工所在單位故意隱瞞工傷。

三、現(xiàn)場急救程序

1、事故發(fā)生后,立即在跟班隊長或班組長的指揮下,首先解救傷員脫離現(xiàn)場危險區(qū),同時發(fā)出呼救。并由受過訓練的人員實行自救互救,進行心臟復蘇、簡單止血、包扎、骨折固定及搬運傷員等。

2、井口急救醫(yī)生接到呼救后,攜帶所需醫(yī)療用品到達指定地點進行現(xiàn)場診斷、急救,初步判斷傷情。對傷情較重和危機生命的傷員,應及時報告礦醫(yī)院或者上級醫(yī)院,派醫(yī)生下井協(xié)助搶救,并在密切監(jiān)護下安全護送升井。要求礦醫(yī)院指定與之相適應的救護應急預案。

3、傷員送至礦醫(yī)院后,應加強急救措施,確切判斷傷情程度,在傷情穩(wěn)定時可轉送醫(yī)院。傷員不宜轉送時,請求上級醫(yī)院前來協(xié)助搶救。

4、在急救過程中礦醫(yī)院要做好救護記錄,在傷員轉送醫(yī)院時,應由醫(yī)生護送,或由了解情況的工人護送,并由上級醫(yī)院陳述搶救經過。

5、根據事故等級,由礦長或調度室立即啟動相應級別應急救援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四、現(xiàn)場自救基本原則

搶救傷員必須遵守“三先三后”原則,即:

1、對窒息或心跳、呼吸停止不久的傷員必須先復蘇后搬運;

2、對出血傷員必須先止血后搬運;

3、對骨折的傷員必須先固定后搬運;

五、人身傷害事故治療程序

1、調度室通知礦醫(yī)院值班醫(yī)務人員,并把了解到的傷員傷情進行簡要說明,由礦醫(yī)院確定治療地點。

2、傷員到達治療地點,經過醫(yī)務人員檢查后,如需到其它醫(yī)院做進一步檢查或治療時,由礦醫(yī)院醫(yī)務人員通知調度室派車到指定地點,由事故責任單位值班人員通知值班隊長、隊長或黨支部書記陪同。

3、重傷員治療由礦醫(yī)院院長與其它醫(yī)院聯(lián)系,安排治療事宜,并指定醫(yī)務人員陪護。

4、礦醫(yī)院根據受害人情況,輕微傷于接診后12小時內出具傷害程度鑒定報告,輕傷及以上事故于接診后24小時內出具傷害程度鑒定報告。事故當事人所在單位負責人在事故發(fā)生后4小時內將事故報告送安全科,在醫(yī)院出具傷害程度鑒定報告4小時內到安全科辦理相關手續(xù)。

5、傷員私自到非指定醫(yī)院治療的,或未經礦領導同意安排到非指定醫(yī)院治療的,按隱瞞工傷處理。

6、工傷人員工傷治療結束后,必須在一周內將自己工傷治療證明交安全科妥善保管,然后由礦醫(yī)院出具證明交行政科,行政科可會同有關人員根據工傷人員恢復情況確定是否準許其上班,不經行政科同意,工傷人員不得上班。

六、各科室職責

1、安全科負責組織對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及時向礦領導提供事故報告,并統(tǒng)計上報,建立各類事故臺賬。

2、生產科、技術科負責組織對頂板,“一通三防”、水災、井下爆破等非專業(yè)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建立非傷亡事故臺賬。并于2個工作日內把事故報告報安全科,報告需標明事故類型、級別、事故經過、處理意見、防范措施等內容。

3、機電運輸科負責組織對機電運輸非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建立非傷亡事故臺賬。并于2個工作日把事故報告報安全科,報告需標明事故的類型、級別、事情經過、處理意見、防范措施等內容。

4、保衛(wèi)科負責對地面爆破、地面火災事故非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建立非傷亡事故臺賬,并于2個工作日內把事故報告報安全科,報告需標明事故的類型、級別、事情經過、處理意見、防范措施等內容。

5、調度室負責組織對其它非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建立非傷亡事故臺賬。并于2個工作日內把事故報告報安全科,報告需標明事故的類型、級別、事情經過、處理意見、防范措施等內容。

七、零星工程施工出現(xiàn)事故責任劃分

各采區(qū)多個隊伍同時施工的地點,各隊施工措施要統(tǒng)一會簽,一個區(qū)隊同時施工的地點不得超過四個,施工期間各隊跟班隊干要相互協(xié)調,杜絕事故發(fā)生。

1、零星工程作業(yè)的區(qū)隊在其它區(qū)隊的施工區(qū)域內施工時,零星工程施工措施要進行會簽并送區(qū)域所有施工區(qū)隊貫徹;零星工程施工隊伍一并貫徹主體工程措施相關內容。

2、零星工程施工單位未經允許擅自使用其它單位設備設施造成事故的責任由零星工程施工單位承擔。

3、零星工程施工單位未經允許擅自使用其它單位設備設施造成事故的責任由零星工程施工單位承擔。

4、零星工程施工單位施工時出現(xiàn)其它事故,根據現(xiàn)場實際情況經研究確定各自承擔責任大小。

八、事故調查

(一)成立事故調查組

發(fā)生傷亡和非傷亡事故,由礦成立事故調查組。分管礦領導主持,業(yè)務科室組織,相關科室人員及責任單位參加,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并提交事故報告。輕微傷及一般非傷亡事故由責任單位進行追查,并于1天內提出事故報告交安全科。

1、頂板事故調查組

組? 長:生產副礦長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采掘副總工程師、調度室主任。

成? 員:其他礦領導,技術科、安全科、行政科、調度室、監(jiān)察科、工會、團委等科室相關人員,責任單位第一負責人和相關人員調查由總工程師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全科負責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由技術科負責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2、機電運輸事故調查組

組? 長:機電副礦長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總工程師、機電副總工程師、礦長助理、機電科科長、安全科科長、調度室主任。

成? 員:其他礦領導,機電科、技術科、調度室、行政科、監(jiān)察科、工會、團委等科室相關人員,責任單位第一負責人和相關人員調查由機電副礦長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全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由機電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3、“一通三防”事故調查組

組? 長:總工程師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通防礦長、通風、采掘副總工程師、礦長助理、技術科科長、安全科科長、調度室主任。

成? 員:其他礦領導,技術科、調度室、行政科、監(jiān)察科、工會、等科室相關人員,通風隊隊長和相關人員調查由總工程師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全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由技術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4、水災事故調查組:

組? 長:總工程師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通防礦長、通風、采掘副總工程師、礦長助理、技術科科長、安全科科長、調度室主任。

成? 員:其他礦領導,技術科、調度室、行政科、監(jiān)察科、工會、等科室相關人員,通風隊隊長和相關人員調查由總工程師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全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由技術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5、爆破事故調查組

組? 長:生產副礦長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地面礦長、通風、采掘副總工程師、調度室主任。

成? 員:其他礦領導,技術科、安全科、行政科、調度室、監(jiān)察科、工會、等相關人員,責任單位第一負責人和相關人員井下爆破由總工程師主持,地面爆破事故調查由地面礦長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全科負責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井下爆破事故由技術科負責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地面爆破事故由保衛(wèi)科負責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6、地面火災事故調查組:

組? 長:地面礦長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調度室主任

成? 員:其他相關礦領導,保衛(wèi)科、安全科、行政科、后勤科、供銷科等科室相關人員,責任單位第一負責人和相關人員調查由地面礦長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全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由保衛(wèi)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7、其他事故由調度室負責組織,礦領導和相關科室及責任單位第一負責人參加。

(二)事故調查程序

發(fā)生輕傷及以上人身傷亡事故和三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調度室通知相應事故調查組組長級成員,事故調查組組長及成員接到通知后應立即趕赴現(xiàn)場調查分析,并與12小時之內組織追查。發(fā)生輕微傷及一般非傷亡事故,值班礦長安排人員到現(xiàn)場調查分析,并由責任單位于12小時之內組織追查。事故責任單位和相關業(yè)務科室配合調查組搜集材料:

1、由安全科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單位、地點、時間、傷害人員、姓名、人數(shù);

(2)事故當班班前會內容,作業(yè)程序,操作時動作或位置;

(3)施工規(guī)程、安全技術措施及貫徹措施情況;

(4)當事人材料;

事故發(fā)生后,安全科與責任單位要盡快搜集與事故有關的相關材料(對證人口述要做好記錄和考證)。

2、由行政科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工種、職務、工齡,本工種工齡、用工形式、技術狀況及安全技術、安全知識培訓情況。

3、由機電科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前設備、設施等的性能、質量,有關設計、工藝方面的技術文件。

(2)設備、設施的操作規(guī)程,操作設備人員的崗位責任制及規(guī)章制度等;

(3)事故地點(設備地點)工作環(huán)境及個人防護措施等。

4、由技術科負責搜集提交的資料(主要是采掘、“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事故)有:

(1)采煤工藝、放頂情況;

(2)事故當班瓦斯檢查、記錄、匯報情況,支柱、支架質量情況;

(3)巷道質量情況;

(4)施工工藝及掘進支護等情況;

(5)地質、水文地質情況,有關設計資料及技術要求;

(6)繪制事故現(xiàn)場圖(標明受傷者及相關人員設備設施位置)。

5、行政科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經調度室同意對現(xiàn)場進行錄像。

6、由礦醫(yī)院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前受傷者和相關人員的健康狀況;

(2)事故后對受傷者致傷害程度的鑒定及搶救情況。

九、事故分析追查

1、事故發(fā)生后,經醫(yī)院及相關部門初步鑒定屬重傷或二級以上非人身傷害事故的,由對應的調查組進行事故分析追查。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照有關制度,把事故的原因、責任、防范措施和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于24小時內提交礦黨政聯(lián)席會討論決定后執(zhí)行。輕傷事故由安全科組織相關科室進行追查,于24小時內提交事故報告,并按制度提出處理意見報礦黨政聯(lián)席會通過執(zhí)行。

2、經礦黨政聯(lián)席會批準的事故報告,由對應調查組負責下發(fā)事故通報。

十、事故報告、統(tǒng)計及歸檔

對事故分析追查完畢,經黨政聯(lián)席會批準的事故報告,由與公司業(yè)務相對應的科室于24小時內以文件形式向公司相應部室報告,報告要附有對相關人員的處理意見、傷病人員登記表、事故現(xiàn)場示意圖、事故現(xiàn)場照片、醫(yī)院對傷害人員傷害程度鑒定、物證、人證材料、直接、間接損失材料等。

安全科對事故報告進行匯總存檔,并根據事故報告建立工傷事故臺賬和非傷亡事故臺賬,調度室、技術科、機電科根據業(yè)務范圍分別建立非傷亡事故臺賬。安全科建立的非傷亡事故臺賬要包括調度室、技術科、機電科等三個科室所有非傷亡事故臺賬的內容、

十一、責任追究與處罰

出現(xiàn)以下情形的,給予事故責任單位黨政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的同時,根據事故性質給予相關責任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直至撤職處分。(上級有文件規(guī)定的按上級文件執(zhí)行)

1、出現(xiàn)事故后現(xiàn)場負責人不積極履行匯報、搶救(搶險)義務的,罰款2000-5000元并停工培訓;故意破壞事故現(xiàn)場的,罰現(xiàn)場負責人2000-5000元;故意制造假象,影響或阻礙事故調查的,罰現(xiàn)場負責人2000-10000元,并追究其行政責任;故意隱瞞工傷(事故)或放任事態(tài)發(fā)展導致事故擴大的,單位負責人不及時匯報事故情況的?;虿话闯绦騾R報、治療的,延誤治療時機或造成其它糾紛的,罰單位負責人、書記、跟班人員各10000元,并追究行政責任;單位故意隱瞞工傷的(事故)的。罰單位負責人、書記、跟班人員各10000元,并追究行政責任。

2、傷者故意隱瞞工傷的罰款5000元,知情者(證明人)罰款2500元。

3、隱瞞工傷的除按隱瞞工傷處罰外,根據所隱瞞工傷的類別或登記,按照《煤礦安全獎罰制度》對應條款一并處罰。

4、相關業(yè)務科室或單位負責人接到調度室通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原則上必須在30分鐘內到礦。凡因通訊不暢造成聯(lián)系不到本人的,輕者罰款400元,重者給予紀律處分。

5、礦相關部門值班人員接到調度室通知后不按照規(guī)定及時履行職責的,對當事人罰款500元,部門負責人罰款300元。導致事故擴大或造成不良影響的,直接責任人解除勞動合同,并追究部門負責人行政責任。

6、事故調查過程中,不如實反映事故真相或提供虛假信息者,罰款1000-5000元。。

7、事故追究分析、報告、統(tǒng)計不符合規(guī)定的,對業(yè)務主管部門責任人罰款300元,部門負責人罰款200元,造成不良影響的,追究行政責任。

8、工傷人員治療結束后必須將自己工傷治療期間的病歷交礦醫(yī)院妥善保管。否則罰工傷人員500元。

9、不經行政科同意,擅自安排工傷人員上班的,罰責任單位隊長、書記1000元。

十二、其它

凡發(fā)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者,醫(yī)療終結需由醫(yī)院出劇痊愈證明,出院后需到礦培訓辦接受崗前培訓,培訓合格能適應工作的方可上崗作業(yè)。

第17篇 區(qū)二小學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小學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學校安全工作抓得是否到位,直接關系到全體師生的人身安全問題,也涉及到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所以不能有半點馬虎大意。在抓安全工作上依照“誰主管誰負責”“校長總負責”的原則,對出現(xiàn)下列事故事件的安全責任人,給予嚴格追究:

1.每學期因治安防范工作不落實或有關責任人不負責而發(fā)生重大案件、事故、事件。

2.因工作不力,措施不當造成影響社會學校政治穩(wěn)定和正常教育教學工作的突發(fā)性事件。

3.內部干部職工違法犯罪受到司法機關處罰的。

4.因辦學過程中一些問題處置不得當,致使矛盾激化而造成群體性_事件等。

5.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嚴重違反教師職業(yè)道德的行為。

6.在實行追究責任過程中,要重事實、講法規(guī)、講道理,公平、公正,該批評的要批評教育,該負法律責任的要及時報有關部門辦理。

第18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及責任追究制度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制定本制度:

一、發(fā)生在站場內人員傷害及火災事故,無論等級大小,事故現(xiàn)場人員必須立即向車站站長或副站長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xiàn)場人員可直接撥打“120”“119”求助,并直接向當?shù)亟痪?、當?shù)叵狸牎脖O(jiān)局報告。

二、車站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在1小時內如實向局領導、當?shù)匕踩O(jiān)督管理局、衛(wèi)生管理局、公安消防隊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xiàn)場、毀滅證據。

三、事故報告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fā)生單位概況、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簡要經過和事故現(xiàn)場情況、事故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shù)和初步估計直接經濟損失,以及已經采取的措施,事故報告后,出現(xiàn)新情況時,還應當補報。

四、事故經調查程序,查清事故發(fā)生原因,性質及責任明確后,應按照“四不放過”的要求,車站應根據責任人行為性質及后果嚴重性,追究其行政責任,情節(jié)后果嚴重的,可以提起司法責任訴訟。行政責任追究按照《貴州省雷山汽車站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及《雷山汽車站站務人員安全管理獎懲辦法》有關規(guī)定,視其情節(jié)程度,給予警告、記過、撤職、開除留用、開除等行政處分和相應的經濟處罰。

第19篇 小學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金山區(qū)廊下小學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一、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安全事故,應承擔責任:

1、使用的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

2、場地、房屋和設備等維護、管理不當?shù)摹?/p>

3、組織教育教學活動時,未按規(guī)定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未采取必

要有效安全防護措施的。

4、向學生提供的食品、飲用水以及教具、文具或其他物品不符合國家安全

標準的。

5、知道或應當知道學生有不適應某種場合或某種活動的特異體質,未予以

必要照顧的。

6、學生安全事故發(fā)生后,未及時采取相應救護措施致使損害擴大的。

7、教職員工侮辱、毆打、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的。

8、教職員工擅離工作崗位或雖在工作崗位但未認真履行職責,或違反工作

要求、操作規(guī)程的。

二、由于學生父母(監(jiān)護人)的過錯或學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學生安全事故,由

學生的父母(監(jiān)護人)或學生本人承擔責任。由第三人過錯造成的學生安全事故,

由第三人承擔責任。

三、完全由學校過錯造成的學生安全事故,學校應當承擔全部責任;部分由

學校過錯造成的學生安全事故,學校應當承擔部分責任。

四、安全事故發(fā)生后,受傷害的學生、其父母(監(jiān)護人)不愿協(xié)商、調解的,

或經協(xié)商、調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對未按照規(guī)定履行職責,發(fā)生學校安全責任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有關

責任人,按照有關規(guī)定,視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六、對重特大安全事故責任人,按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

究的規(guī)定》(國務院令第302號)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責任。

七、本辦法適用廊下小學全體在職在職教職員工和全體在籍在校就讀學生。

八、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實施。

九、本試行辦法自二oo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廊下小學

第20篇 茶陵縣建設局重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茶陵縣建設局重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發(fā)生,嚴肅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責任,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重大安全事故的具體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條:依法對建筑安全生產事項負責審批(包括批準、核準、許可、頒發(fā)證照、竣工驗收等)的問題,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安全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安全條件的,不得批準;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安全條件,弄虛作假,騙取批準或勾結串通批準外,應當對弄虛作假騙取批準或者勾結串通審批工作人員的當事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部門正職負責人,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受賄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條:對依照第二條規(guī)定取得批準單位和個人,負責審批的部門必須對其實施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xiàn)其不再具備安全條件的,必須責令停工整改、黃牌警告、吊扣證照直至撤消原批準。

負責審批的部門違反前款規(guī)定,不對取得批準的單位和個人實施嚴格監(jiān)督檢查,或者發(fā)現(xiàn)其不再具備地安全條件,不對其進行處理而又不撤消原批準的,對部門的正職負責人,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造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負責審批的部門未履行職責,發(fā)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正職撤職或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其他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各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防范和門衛(wèi)制度,落實到人,各負其責職,做好防火、防爆、防泄漏、防盜、防事故等各項工作。對未履行職責,發(fā)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根據情節(jié),單位主要負責人應負領導責任,分管領導要負直接責任,責任人員要負主要責任。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重大安全事故發(fā)生后,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并應當配合,協(xié)助事故調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如違反規(guī)定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事故責任與追究制度匯編(20篇范文)

安全事故責任與追究制度,是企業(yè)管理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 責任界定:明確各類安全事故的責任主體,包括直接責任人、間接責任人及管理層的責任。2. 安全規(guī)程:制定詳細的操作規(guī)程和安全標準,確保員工了解并遵守。 3. 事故報告:建立及時、準確的事故報告機制,以便快速響應和處理。 4. 調查評估:對事故進行深入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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