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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報告責任追究制度匯編(20篇范文)

更新時間:2024-05-06 查看人數:87

安全事故報告責任追究制度

有哪些

安全事故報告責任追究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 安全事故報告機制:明確事故發(fā)生后,何時、何地、何人應向哪一級管理部門進行匯報。

2. 責任界定:確定在事故中哪些角色應承擔何種責任,包括直接責任、間接責任和領導責任。

3. 追究程序:規(guī)定從事故調查、責任認定到處理決定的流程。

4. 處罰措施:根據責任程度,設定不同的處罰標準,如警告、罰款、降職、解雇等。

5. 整改與預防:要求事故單位對存在問題進行整改,并采取措施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fā)生。

內容是什么

這些制度的核心在于確保事故信息的及時、準確傳遞,通過對責任人的追責,強化安全管理意識。事故報告須詳實記錄,不得隱瞞或延誤。責任界定基于事實和法規(guī),遵循公正、公平原則。追究程序應透明,保證調查的客觀性和處理的合法性。處罰措施旨在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防止玩忽職守。整改與預防環(huán)節(jié)則要求企業(yè)從源頭查找問題,改進安全管理體系。

重點

制度的重點在于:

- 嚴格執(zhí)行報告制度,防止信息延誤或失真,確保管理層及時了解事故情況。 - 明確責任劃分,使責任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增強責任感。 - 通過嚴厲的處罰措施,建立有效的威懾機制,降低事故發(fā)生的可能性。 - 強調事后整改和預防,將事故教訓轉化為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的動力。

存在的問題

實踐中,該制度可能遇到的問題包括:

1. 報告不實:個別人員可能因懼怕處罰而隱瞞事故真相,影響事故調查。

2. 責任認定主觀性強:在復雜情況下,責任劃分可能難以做到絕對公正。

3. 執(zhí)行力度不一:不同地區(qū)、不同企業(yè)的執(zhí)行標準可能存在差異,影響制度的統(tǒng)一性。

4. 整改效果難以評估:如何量化和驗證整改措施的有效性,是個挑戰(zhàn)。

安全事故報告責任追究制度在維護企業(yè)安全、提升員工安全意識方面起著關鍵作用,但需要不斷完善和細化,以解決實際操作中遇到的問題。

安全事故報告責任追究制度范文

第1篇 安全事故報告責任追究制度

1.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

2.事故報告。事故發(fā)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要立即向項目負責人報告,指揮(項目)部負責人接到報告后,要立即向事故發(fā)生地縣級以上政府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建設等單位(部門)報告。

3.事故報告內容:事故發(fā)生單位概況,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采取的措施,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事故發(fā)生后的應急處理。

5.事故發(fā)生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6.各級接到報告后,按照分級負責調查處理原則和應急預囊要求,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7.事故發(fā)生后,項目部和現場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作出標志,拍照、繪制現場簡圖并作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8.事故責任人逃匿的,應當報告公安部機關迅速追捕歸案。

9.事故的調查處理。事故的調查處理各級要嚴格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職工和事故責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過,事故隱患不整改不放過,事故責任人不處理不放過)原則進行。

10.發(fā)生各類生產安全事故,要按照各級項目管理單位應負的責任、安全逐級負責制和崗位責任制,根據事故等級和責任大小,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并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2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和調查處理制度

1.目的:

保證事故處理的真實性,杜絕類似事故的再次發(fā)生。

2.內容:

2.1發(fā)生在本礦的各類安全事故,現場人有責任及時匯報,并視事故大小按規(guī)定逐級上報。隱瞞不報,對責任人加重處罰。

2.2安全事故一旦發(fā)生,應保護好現場,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損失擴大,如有傷者應及時送醫(yī)院救治。

2.3建立事故檔案,按規(guī)定進行調查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2.4事故調查處理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即:找不出事故原因不放過;事故本人和全公司受不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訂出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沒有得到處理不放過。

2.5對事故中受到傷害的人員要主動關心他們,根據有關政策規(guī)定,合理地做好善后處理工作,化解各種矛盾。

2.6對違反規(guī)章制度,盲目指揮、失職、瀆職的責任人必須追究責任,視情節(jié)輕重作出相應處罰,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3篇 食品藥品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第一條 為及時掌握并有效處理食品藥品安全事故,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凡在本鄉(xiāng)鎮(zhèn)境內從事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和使用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涉及食品藥品安全事故處理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食品藥品安全事故報告時限和程序應符合《鄉(xiāng)鎮(zhèn)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有關規(guī)定及要求。

第四條 食品藥品安全事故報告的范圍,是指食品藥品生產、流通、消費、使用等環(huán)節(jié)中發(fā)生的食源性疾患、重大食品藥品質量事件、群體性要害事件、重大制售假劣食品藥品事件,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食品藥品安全事件。

第五條 鄉(xiāng)鎮(zhèn)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站受理轄區(qū)內的食品藥品安全事故報告,依法組織對事故的查處,組織協(xié)調和配合有關單位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第六條 發(fā)生食品藥品安全事故的單位和接收事故疾患者的衛(wèi)生院,應及時向鄉(xiāng)鎮(zhèn)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站和鎮(zhèn)政府報告事故情況。

第七條 報告內容主要包括:(1)發(fā)生事故的單位、地址。(2)事故疾患者(含疑似患者)的發(fā)病時間、發(fā)病人數、臨床癥狀及體征;(3)治療單位、地址,搶救治療的基本情況。(4) 事故現場采取的措施和調查處理的工作進度。(5) 事故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6)需相關單位協(xié)助事故救援和處理的有關事宜。(7) 事故的報告單位、聯系人和聯系電話及報告時間。

第八條 報告應采用電話、傳真或其他快捷有效的方式。

第九條 鄉(xiāng)鎮(zhèn)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站在接到食品藥品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及時報告鄉(xiāng)鎮(zhèn)政府及鄉(xiāng)鎮(zhèn)有關部門。

第十條 鄉(xiāng)鎮(zhèn)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站對發(fā)生在管轄范圍內的食品藥品安全事故,實施緊急報告制度。

第十一條 對食品藥品安全事故瞞報、遲報、漏報、不報的有關責任人,將視情節(jié)嚴重,予以嚴肅處理。對食品藥品安全事故報告及 時并有突出貢獻的,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鄉(xiāng)鎮(zhèn)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站具體負責匯總、受理、分析、 整理全鎮(zhèn)食品藥品安全事故報告,在鎮(zhèn)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站啟動應急 預案后,組織協(xié)調有關單位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第十三條本制度由鄉(xiāng)鎮(zhèn)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站負責解釋。

第4篇 安全事故統(tǒng)計報告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部門各類安全事故的統(tǒng)計、報告和檔案管理,根據有關法規(guī)、規(guī)章和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政府系統(tǒng)值班工作和緊急突發(fā)事件(故)及時上報的通知》要求,結合交通部門的特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安全事故報告。凡發(fā)生死亡1人以上,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有一定社會影響的傷亡事故,以及特別緊急、重大突發(fā)事件(故),死亡3人以上,經濟損失30萬以上或群傷事故,危險化學品在運輸過程中發(fā)生嚴重泄漏、燃燒、爆炸和人員傷亡事故,事故責任單位必須將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及已采取的應急救援措施立即向市、區(qū)(市)縣交通局值班室報告,并在4小時內形成正式的事故快報。

1、道路運輸事故:市級運輸企業(yè)負責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交管處值班室報告;區(qū)(市)縣交通局值班室報告,交管所向交管處值班室報告。

2、水上運輸事故:市級航運企業(yè)分別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航務處(海事局)值班室報告;區(qū)(市)縣交通局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報告,海事處向海事局報告。 3、公路橋梁施工和養(yǎng)護作業(yè)事故:市級路橋和養(yǎng)護企業(yè)、收費公路公司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公路處值班室報告;區(qū)(市)縣交通局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報告,公路所向公路處值班室報告。

4、交通企業(yè)生產安全事故:區(qū)(市)縣交通局和市級交通生產企業(yè)直接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報告。 凡發(fā)生重特大傷亡責任事故、社會影響惡劣的一般傷亡責任事故、?;愤\輸安全事故,市交通局值班室接到事故報告后在向局領導和有關處(室)報告事故的同時,立即按要求向市政府值班室、省交通廳值班室、市安監(jiān)局值班室報告,交管處、公路處、航務處(海事局)負責分別向省運管局、公路局、航務局報告,不得遲報、漏報、瞞報。在電話報告的同時,及時以書面形式傳真報送事故基本情況和應急救援處置情況。

第三條 安全事故的統(tǒng)計。安全事故的統(tǒng)計時間為上年的12月26日至當年的12月25日,上月的26日至當月的25日。市交通局負責統(tǒng)計省、市級國營、集體、民營、股份制交通企事業(yè)單位安全事故,區(qū)(市)縣交通局負責統(tǒng)計在本地注冊的國營、集體、民營、股份制交通企事業(yè)單位安全事故。 1、道路運輸事故統(tǒng)計:按照交通部制訂的《公路運輸企業(yè)責任行車事故統(tǒng)計報告辦法》的要求,區(qū)(市)縣交通局和市級道路運輸企業(yè)在每月5日前填報省交通廳統(tǒng)一印制的《四川省公路運輸企業(yè)行車事故 (月、季、年)報表》交市交通局安全監(jiān)督處,安監(jiān)處匯總后在每月10日前分別報送省運管局、局規(guī)劃處,并將《安全指標對比分析表》報局長、分管安全副局長等有關局領導。 2、水上運輸安全事故統(tǒng)計:水上運輸安全事故由區(qū)(市)縣海事處和市級航運企業(yè)統(tǒng)計,并在每月5日前上報市航務處(海事局),航務處(海事局)在每月5日前報送局安監(jiān)處,安監(jiān)處在每月10日前報送市安監(jiān)局。 3、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統(tǒng)計:按照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統(tǒng)計辦法,市級道橋施工和養(yǎng)護企業(yè)、收費公路公司職工傷亡事故由公路處負責統(tǒng)計,并在每月5日前匯總交安監(jiān)處;其它市級交通企事業(yè)單位在每月5日前向局安全監(jiān)督處報送《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統(tǒng)計表》,經安監(jiān)處匯總后報局領導和市安監(jiān)局等相關部門。區(qū)(市)縣級交通企事業(yè)單位職工傷亡事故由區(qū)(市)縣交通局負責統(tǒng)計,并報當地政府有關部門。

第四條 安全事故檔案管理。市交通局和區(qū)(市)縣交通局分別建立道路運輸安全、水上運輸安全、企事業(yè)職工傷亡事故檔案專卷,落實專人負責保管。檔案內容包括:上級領導對事故的批示、政府及有關部門對處理事故的文件和批復、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調查報告、事故快報和應急救援處置報告、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決定、企事業(yè)單位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每月各類事故統(tǒng)計報表等。安監(jiān)處、交管處、公路處、海事局對各類違章受到執(zhí)法部門依法嚴厲查處的單位和從業(yè)人員,應分別建立劣跡檔案,并在__交通安全公示網等媒體上進行公示。

第五條 本制度經__市交通局修訂后,從發(fā)布之日起正式實施。

第5篇 生產安全事故設備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及時報告、統(tǒng)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和設備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事故發(fā)生,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傷亡事故,是指經《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條款認定的因工傷亡事故。設備事故是指在施工生產過程中所發(fā)生機械傾覆、損壞事故。

第三條 事故的報告、統(tǒng)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四條 員工發(fā)生傷亡或發(fā)生設備事故后,最早發(fā)現者應立即向主管領導報告。直接領導接到報告后,應用快速方式將事故情況報告給集團公司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根據事故的人身傷害和經濟損失程度向集團公司主管領導匯報,必要時同時用快報方式在規(guī)定時以便主管領導在1小時內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五條 發(fā)生傷亡、設備事故后,事故單位應保護好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防止事態(tài)擴大。確認發(fā)生死亡事故要在半小時內向集團公司主管領導報告,同時做好續(xù)報工作。

第六條 項目部、直屬公司、集團公司對已發(fā)生的傷亡和設備事故要本著實事求是的態(tài)度進行嚴肅認真、準確的調查分析,并對事故調查的全過程負責。

1、輕傷事故:由直屬公司、項目部負責組織調查,集團公司視情況派員參加,分析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定出防范措施報集團公司備案。

2、重傷和較大設備事故,由集團公司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分析。直屬公司、項目部對責任人寫出處理意見、寫出書面事故報告,于事故發(fā)生后規(guī)定時間內報集團公司。集團公司于事故發(fā)生后l0日內報上級主管部門。

3、死亡和重大設備事故:集團公司會同市主管部門組織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調查內容:現場堪驗、拍照或錄像、畫出現場平面圖,收集事故資料和當事人及現場有關人員的證言、證物,索取有關生產、技術人員相關資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責任,擬定防范措施,提出整改意見。直屬公司、項目經理部于事故發(fā)生后3日內寫出書面事故報告。集團公司召開專題會議綜合分析原因、劃清責任、制定防范措施、研究處理意見,寫出書面報告于事故發(fā)生后7日內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七條 事故現場調查結束后,依照程序待批準后方可清理現場。

1、輕傷事故的現場清理,由項目經理報經直屬公司主管經理批準。

2、重傷和設備較大事故的現場清理,由公司經理或項目部經理報集團公司主管經理批準。

3、死亡和重大設備事故的現場清理,由集團公司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第八條 對事故的處理,必須堅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人和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過、對于發(fā)生事故單位的責任人不查處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進行。

1、真實客觀地查清事故原因。

2、公正、實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3、嚴肅認真地制定并落實預防類似事故重復發(fā)生的防范措施。

4、接受事故教訓,進行針對性教育,糾正管理上的不足。

第九條 對事故責任者,要根據事故情節(jié)及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罰,對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經濟處罰:按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獎懲辦法中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行政處分: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責任者,應給予處罰或處分,對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玩忽職守、違犯安全生產責任制,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違犯勞動紀律造成事故的。

2、扣壓、拖延執(zhí)行事故隱患通知書造成事故的。

3、對新工人或新調換崗位的工人不按規(guī)定進行安全培訓、教育、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4、組織臨時性任務,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而造成事故的。

5、安排有職業(yè)禁忌癥人員到禁止其作業(yè)崗位工作而造成事故的。

6、安排無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yè)面造成事故的。

7、因使用的設備、設施、器材、工具有缺陷或原材料、輔助材料不合格而沒有檢查就使用造成事故的。

8、因生產現場環(huán)境不良而造成事故的。

9、因不按規(guī)定發(fā)放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而造成事故的。

10、有意或無意拆、改、損壞安全防護設施造成事故的。

第6篇 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1、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包括:

(1)工程建設過程中發(fā)生的質量(安全)事故;

(2)由于勘察、設計、施工等過失造成工程質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發(fā)生的質量(安全)事故;

(3)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合格標準,而需加固補強、返工或報廢,且經濟損失達到質量事故級別的。

2、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按相關法規(guī)監(jiān)督站參與處理,一般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由在監(jiān)的監(jiān)督站處理。

3、監(jiān)督站參與處理質量(安全)事故的主要職責:

(1)責成事故發(fā)生單位立即向監(jiān)督站報告;

(2)督促事故發(fā)生單位按規(guī)定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3)督促事故發(fā)生單位嚴格保護事故現場;

(4)對發(fā)生事故的工程提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出停工通知;

(5)參與事故發(fā)生單位及各級主管部門組織的事故調查;

(6)督促事故發(fā)生單位在事故處理完畢后按規(guī)定時限寫出事故處理報告并報各級主管部門和監(jiān)督站;

(7)按有關規(guī)定編寫事故調查報告,并向主管部門提出處理的建議。

4、受監(jiān)工程發(fā)生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后,應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5、重大質量(安全)事故處理完畢后應及時將事故報告及有關資料整理,經站長審核后歸檔。

6、監(jiān)督科應定期對受監(jiān)的工程質量(安全)事故進行統(tǒng)計歸類,寫出文字分析資料,并歸入監(jiān)督業(yè)務檔案。

第7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責任追究制度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制定本制度:

一、發(fā)生在站場內人員傷害及火災事故,無論等級大小,事故現場人員必須立即向車站站長或副站長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人員可直接撥打“120”“119”求助,并直接向當地交警隊、當地消防隊、安監(jiān)局報告。

二、車站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在1小時內如實向局領導、當地安全監(jiān)督管理局、衛(wèi)生管理局、公安消防隊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證據。

三、事故報告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fā)生單位概況、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簡要經過和事故現場情況、事故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和初步估計直接經濟損失,以及已經采取的措施,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時,還應當補報。

四、事故經調查程序,查清事故發(fā)生原因,性質及責任明確后,應按照“四不放過”的要求,車站應根據責任人行為性質及后果嚴重性,追究其行政責任,情節(jié)后果嚴重的,可以提起司法責任訴訟。行政責任追究按照《貴州省雷山汽車站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及《雷山汽車站站務人員安全管理獎懲辦法》有關規(guī)定,視其情節(jié)程度,給予警告、記過、撤職、開除留用、開除等行政處分和相應的經濟處罰。

第8篇 生產安全事故及設備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及時報告、統(tǒng)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和設備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事故發(fā)生,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傷亡事故,是指經《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條款認定的因工傷亡事故。設備事故是指在施工生產過程中所發(fā)生機械傾覆、損壞事故。

第三條 事故的報告、統(tǒng)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四條 員工發(fā)生傷亡或發(fā)生設備事故后,最早發(fā)現者應立即向主管領導報告。直接領導接到報告后,應用快速方式將事故情況報告給集團公司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根據事故的人身傷害和經濟損失程度向集團公司主管領導匯報,必要時同時用快報方式在規(guī)定時以便主管領導在1小時內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五條 發(fā)生傷亡、設備事故后,事故單位應保護好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防止事態(tài)擴大。確認發(fā)生死亡事故要在半小時內向集團公司主管領導報告,同時做好續(xù)報工作。

第六條 項目部、直屬公司、集團公司對已發(fā)生的傷亡和設備事故要本著實事求是的態(tài)度進行嚴肅認真、準確的調查分析,并對事故調查的全過程負責。

1、輕傷事故:由直屬公司、項目部負責組織調查,集團公司視情況派員參加,分析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定出防范措施報集團公司備案。

2、重傷和較大設備事故,由集團公司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分析。直屬公司、項目部對責任人寫出處理意見、寫出書面事故報告,于事故發(fā)生后規(guī)定時間內報集團公司。集團公司于事故發(fā)生后l0日內報上級主管部門。

3、死亡和重大設備事故:集團公司會同市主管部門組織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調查內容:現場堪驗、拍照或錄像、畫出現場平面圖,收集事故資料和當事人及現場有關人員的證言、證物,索取有關生產、技術人員相關資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責任,擬定防范措施,提出整改意見。直屬公司、項目經理部于事故發(fā)生后3日內寫出書面事故報告。集團公司召開專題會議綜合分析原因、劃清責任、制定防范措施、研究處理意見,寫出書面報告于事故發(fā)生后7日內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七條 事故現場調查結束后,依照程序待批準后方可清理現場。

1、輕傷事故的現場清理,由項目經理報經直屬公司主管經理批準。

2、重傷和設備較大事故的現場清理,由公司經理或項目部經理報集團公司主管經理批準。

3、死亡和重大設備事故的現場清理,由集團公司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第八條 對事故的處理,必須堅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人和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過、對于發(fā)生事故單位的責任人不查處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進行。

1、真實客觀地查清事故原因。

2、公正、實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3、嚴肅認真地制定并落實預防類似事故重復發(fā)生的防范措施。

4、接受事故教訓,進行針對性教育,糾正管理上的不足。

第九條 對事故責任者,要根據事故情節(jié)及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罰,對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經濟處罰:按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獎懲辦法中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行政處分: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責任者,應給予處罰或處分,對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玩忽職守、違犯安全生產責任制,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違犯勞動紀律造成事故的。

2、扣壓、拖延執(zhí)行事故隱患通知書造成事故的。

3、對新工人或新調換崗位的工人不按規(guī)定進行安全培訓、教育、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4、組織臨時性任務,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而造成事故的。

5、安排有職業(yè)禁忌癥人員到禁止其作業(yè)崗位工作而造成事故的。

6、安排無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yè)面造成事故的。

7、因使用的設備、設施、器材、工具有缺陷或原材料、輔助材料不合格而沒有檢查就使用造成事故的。

8、因生產現場環(huán)境不良而造成事故的。

9、因不按規(guī)定發(fā)放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而造成事故的。

10、有意或無意拆、改、損壞安全防護設施造成事故的。

第9篇 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制度

(一)質量信息

項目部及時傳遞可靠的工程質量信息到公司工程質量信息網。

(二)凡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由于責任過失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設計文件要求或達不到本工程所采用的質量標準,一般需作返工、加固處理的均構成工程質量事故。

(三)根據鐵道部《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處理規(guī)定》(鐵建設〔2003〕48號)的規(guī)定,向莆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四個等級。

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工程質量特別重大事故:

(1) 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以上;

(2) 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

(3) 直接導致試運營線路或運營線路發(fā)生行車安全特別重大事故或對運輸生產和安全產生重大影響。

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工程質量重大事故:

(1)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及以上,1000萬元以下;

(2) 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

(3) 直接導致運營線路發(fā)生行車安全重大事故或對運輸生產和安全產生很大影響。

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工程質量大事故:

(1)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及以上,300萬元以下;

(2)死亡1人及以上,3人以下;

(3)直接導致運營線路發(fā)生行車安全大事故、險性事故或對運輸生產和安全產生較大影響。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工程質量一般事故:

(1) 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下;

(2) 直接導致運營線路發(fā)生一般事故,或對運輸生產和安全產生影響。

(四)工程質量事故發(fā)生后,采取逐級上報的制度。必須在2小時內向項目部安質部報告,并通知有關領導及質量安全領導小組。安質部必須在事故發(fā)生后24小時內向集團公司、建設單位、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通知設計、監(jiān)理單位駐現場有關人員。一般質量事故三天上報公司,提出書面報告。事故應在三天內出具事故快報,填寫《工程質量及事故報告表》逐級報告上述有關單位和部門。工程質量事故報告的內容包括:

1、工程項目、時間、地點及建設相關單位;

2、事故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3、 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4、采取的應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 事故處理方案及工作計劃;

6、 事故報告單位。

(五)項目部在接到事故報告后,要盡快成立工程質量事故調查組,到事故現場進行調查取證工作:

(1)查明事故發(fā)生的過程、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情況和原因;

(2)組織技術鑒定;

(3)查明事故性質、責任單位、責任人;

(4)提出工程處理方案;

(5)提出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fā)生的要求;

(6)對事故責任部門、責任人提出處理建議;

(7)提出事故調查報告。

(六)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發(fā)生后,施工現場負責人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并保護事故現場。

1、發(fā)生重傷以上事故,必須首先搶救人員脫離險境,其次是保護現場,待事故查明原因后方可復工;

2、發(fā)生事故后,輕傷24小時內,架子隊必須報項目部,由項目經理部派人一起分析事故;重傷必須24小時內報集團公司,由集團公司派專人來項目,并報縣以上法院,由法院派人、集團公司派人與指揮部一起分析事故,查明并處理事故,責任事故要追查和處罰;

3、事故苗頭和事故分析必須遵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即“找不出原因、查不出教訓、落實不了責任、提不出處理意見”不放過),并認真、嚴肅做好記錄。

4、事故一旦確定為工傷,必須填寫《事故報告》表,項目部和公司都要存檔,為今后受傷者及其家屬享受勞保待遇提供原始資料。

(七)質量報表

項目部填報《工程質量及事故情況》、《質量評定項目明細表》,統(tǒng)計季年質量報表,由部門負責人和主管領導簽字,加蓋公章后分別于季末當月20日報公司安全質量部。

項目部對每季及年質量報表情況進行統(tǒng)計分析,研究對策,制定預防措施。

(八)質量總結

項目部在上半年和年終對安全質量管理工作進行分析,形成總結報告,于當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報集團公司安質部。

(九)質量專報

項目部及時將重大質量信息,包括質量問題、質量動態(tài)、工程獲獎情況、工程項目驗收評定結果等,形成質量專報,上報公司安質部。

(十)工程質量快報制度。重大工程質量事故,必須在24小時內逐級上報指揮部、公司和建設單位、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并通知設計、監(jiān)理單位駐現場有關人員。一般質量事故三天上報公司。

事故應在三天內出具事故快報,填寫《工程質量及事故報告表》逐級報告上述有關單位和部門。

(十一)發(fā)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后,應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并保護事故現場。

(十二)因工程質量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時,除按第三條規(guī)定辦理外,還應按國家和相關行業(yè)勞動安全有關規(guī)定進行調查處理。事故處理要按“四不放過”原則,提出事故調查處理報告。報上級批復。

(十三)發(fā)生情節(jié)嚴重的質量事故,尤其是發(fā)生危及鐵路行車安全及社會影響較大的質量事故,主管領導在事故發(fā)生一日內將事故原因及危害程度詳細報公司主管領導和安質部。

(十四)對事故的分析,要首先從事故的源頭抓起,認真分析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并落實到責任人,根據事故造成的后果提出處理意見。

(十五)確定事故的原因后,認真吸取教訓并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

(十六)把事故分析及處理的全過程打印成文,做好記錄。

(十七)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隱瞞事故論處。

1、發(fā)生質量事故后,不按規(guī)定時間上報,謊報或隱瞞不報而擅自處理者。

2、事故發(fā)生后提供偽證使用掩飾手段未如實上報者。

3、有意縮小事故返工損失,降低事故等級者。

第10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及處理工作,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guī)定 、《北京市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認定若干規(guī)定》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fā)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條傷亡事故分類

1.記錄事故

⑴職工受傷,但傷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滿一個工作日的事故。

⑵已發(fā)生的威脅人身安全的危險事件,但未造成人身傷害的未遂事故。

2.輕傷及輕傷事故

⑴輕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失,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指受傷職工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但夠不上重傷的。

⑵輕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發(fā)生輕傷的事故。

3.重傷及重傷事故

⑴重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

⑵《重傷范圍》中規(guī)定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均作為重傷事故處理:

①經醫(yī)師診斷已成國殘廢或可能成為殘廢的;

②傷勢嚴重,需要進行較大的手術才能挽救的;

③人體要害部位嚴重灼傷、燙傷,或雖非要害部位,但灼傷、燙傷占全身面積1/3以上的;

④嚴重骨折、嚴重腦震蕩等;

⑤眼部受傷較劇,有失明可能的;

⑥手部傷害包括:大拇指軋斷一節(jié)的;食指、中指、無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軋斷兩節(jié)或任何兩只各軋斷一節(jié)的;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殘廢可能的;

⑦腳部傷害包括:腳趾軋斷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殘廢可能的;

⑧內部傷害。如內臟損傷,內出血或傷及腹膜等。

⑨凡不在上述范圍以內的傷害,經鑒定為較重的。

⑶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fā)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無死亡的事故。

4.死亡事故。

第四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⑴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yè)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⑵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⑶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⑷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五條事故的報告程序:

⒈記錄事故(不含未遂事故):由事故當事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向班(組)長報告,班(組)長上報工地專職安全員報告,專職安全員上報項目經理報告。

2.輕傷事故:由事故當事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向班(組)長報告,班(組)長上報工地專職安全員,工地專職安全員向項目經理報告,項目經理立即上報總經理、副總經理(主管生產安全)、工程部。

3.未遂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工地專職安全員,專職安全員立即報告項目經理,項目經理上報公司領導和工程部公司領導。

4. 一般事故及一般事故等級以上的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立即上報工地專職安全員或其他項目管理人員,接到報告的項目管理人員立即上報項目經理,項目經理立即上報總經理、副總經理(主管生產安全)、工程部。總經理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上報告縣建委、安全生產監(jiān)督局等有關部門。

若發(fā)生的是火災、爆炸、食物中毒、治安事件等緊急情況,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撥打119、110、120等急救電話。

第六條現場處理:

⑴事故發(fā)生后,應救護受傷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擴大。

⑵認真保護事故現場,凡與事故有關的物體、痕跡、狀態(tài),不得破壞。

⑶為搶救受傷害者需移動現場某些物體時,必須做好現場標志。

第七條事故調查:

⒈記錄事故(不含未遂事故):由項目部成立調查組開展調查,在事故發(fā)生后5日內,寫出《事故調查報告》上報工程部備案。

2.輕傷、未遂事故:由總經理指定人員組織工程部、技術質量部、企管部、工會等有關人員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在事故發(fā)生后10日內,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并將調查結果向總經理報告?!妒鹿收{查報告》由工程部備案。

3. 一般事故及一般事故等級以上的事故:由當地建委、安全生產監(jiān)督局等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項目經理部應提供生產安全事故的有關資料、證件及相關證人。

⑴描述事故經過的書面材料;

⑵項目經理、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

⑶分包方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分包合同、安全生產協(xié)議書;

⑷項目部安全生產責任制;

⑸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措施(方案);

⑹受傷者的個人資料(參加安全教育培訓的資料、特種作業(yè)操作證、安全技術交底、受傷者的個人信息等);

第八條事故處理

⒈記錄事故(不含未遂事故):由項目部按處罰規(guī)定進行處理。

2.輕傷、未遂事故:公司領導班子按處罰規(guī)定進行處理。

3. 一般事故及一般事故等級以上的事故:按政府部門批文進行處理。

第九條項目部負責落實《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防止事故重復發(fā)生的措施,工程部督促檢查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十條事故處理結案后,工程部應歸檔的事故資料如下: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事故調查報告書及批復;對事故的處理決定等。

第十一條本制度如與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北京市地方法規(guī)不符,應按照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北京市地方法規(guī)執(zhí)行。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簽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第11篇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報告制度

1.對施工過程中發(fā)生的安全事故、事件,必須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及時認真地進行處理。

2.工程項目發(fā)生安全事故后,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項目經理和項目有關管理人員應首先迅速組織搶險排險,搶救遇險受傷人員,防止險情擴大,并保護好事故現場。

3.工程項目發(fā)生安全事故后,各有關單位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地方、行業(yè)及總公司規(guī)定的事故分類及相應的報告程序,迅速、及時、準確地向上級及地方有關部門報告,不準瞞報、虛報和拖延不報。重傷及以上安全事故必須在發(fā)生后立即上報企業(yè)負責人及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由企業(yè)負責人在1小時內向事故發(fā)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發(fā)生事故單位的負責人必須于24小時內提交書面報告,由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上報工程局。

4.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4.1事故發(fā)生單位概況;

4.2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4.3事故的簡要經過;

4.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4.5已經采取的措施;

4.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5.月、季、年傷亡事故統(tǒng)計報表,報告期截止到25日,報表于當月的30日前必須送達工程局。重傷及以上事故調查報告書要在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三十天內上報。

6.工程項目發(fā)生安全事故后,各有關單位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地方、行業(yè)及總公司規(guī)定的事故分類及相應的事故調查處理程序,組織事故調查小組調查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傷亡和物損情況,提出事故處理方案,制定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fā)生的防范措施。

7.在事故調查中,工程項目經理部負責及時、準確、全面地提供安全事故的有關資料、證據和相關人證,接受并配合調查人員的現場查證。事故現場必須經調查人員現場查證并做出有關指令后,方可進行清理,恢復施工。

8.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安全事故均有權檢舉、控告和投訴,對隱瞞事故不報者,一經查實,應對有關責任人加重處罰。對打擊報復檢舉、控告和投訴方的,要依照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觸犯法律的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12篇 公路改造項目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一、成立重大事故應急領導組。

組長:

副組長:

組員:

二、設立搶險車

三、于當地人民醫(yī)院建立綠色通道,聯系電話 。

四、配備急救藥品,并保證使用狀態(tài)完好。

五、一旦發(fā)生險情和事件,應立即停止作業(yè),值班人員在向應急領導組匯報的同時馬上組織人員疏散和搶救受傷人員。值班電話:。

六、應急領導組接到報告后,立即組織搶險救護。

七、迅速查明原因,即時清理,疏散人員,馬上設立警戒線,做到指揮到位,搶救到位及時,在搶救時注意觀察周圍環(huán)境動態(tài),以免再次發(fā)生傷害。

八、在接到報告的同時,立即于當地醫(yī)院聯系,聯系電話:120,如發(fā)生在高速公路上直接撥打求救電話:96565

九、成立事故調查處理組,對事故責任進行調查、追糾處理。

第13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應急救援調查處理制度

及時了解和研究事故原因,掌握事故規(guī)律,認真吸取教訓,以便有效地采取消除事故的措施,保證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為了故分類:

(一)在生產操作中,因違反工藝規(guī)程、崗位操作法或由于誤操作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的損失,為生產事故。

(二)生產裝置、動力機械、電氣儀表、輸送設備、管道、建筑物、構筑物等發(fā)生故障損壞,造成損失或減產,為設備事故。

(三)產品或半成品不符合質量標準,基建工程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機電設備檢修不符合要求,原材料或成品因保管、包裝不良等造成經濟損失為質量事故。

(四)發(fā)生著火造成生命財產損失,為火災事故。

(五)發(fā)生化學或物理爆炸,造成生命財產損失,為爆炸事故。

(六)違反交通運輸規(guī)則,造成車輛損壞,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為交通事故。

(七)在生產活動所涉及的區(qū)域內,由于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因素的影響,突然使人體組織受損傷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機能,以致負傷人員立即中斷工作,為工作事故。

(八)各級管理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fā)生錯誤,造成惡果的事故為管理工作事故。

二、事故等級和損失計算

(一)重大事故:

造成直接損失達10000元以上事故;或經濟損失雖未達到上述金額,但性質嚴重,情節(jié)惡劣的事故(火災、爆炸等),造成人身肢體殘廢的事故,均屬重大事故。

(二)一般事故:

造成直接損失費達1000元以上的事故;因工負傷休三個月以內的事故,屬于一般事故。

(三)微小事故:

直接損失費在1000元以下的事故,屬于微小事故。

(四)職工的傷亡事故劃分按國家或勞動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五)火災事故等級劃分按公安部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六)事故損失計算按公司有關規(guī)定標準計算。

三、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

(一)各類事故的管理,由公司分管領導主管并做出處理意見上報,而各職能部

門負責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的事故的報告、調查分析。

生產、技術事故,由生產部負責;

設備事故由設備部負責;

火災、交通事故,由總經理辦公室、生產部負責;

產品質量事故由質檢部負責;

事故的賠償罰款工作,由財務部負責;

事故責任者的紀律處分,由公司決定,綜合管理中心負責執(zhí)行。

(二)凡發(fā)生事故,應立即向所在部門的領導報告,采取安全措施,重大事故應立即向公司領導自上而下報告。

(三)事故單位負責人應在事故發(fā)生后,立即起動應急救援預案,實施必要的補救措施

(四)發(fā)生事故的部門,應認真填寫“事故報告單”,按規(guī)定的時間上報有關部室和分管領導。報告上交時間:一般事故不超過一天,重大事故不超過兩天。

(五)發(fā)生重大事故,由責任部寫出“重大事故調查報告書”按規(guī)定逐級上報。(六)不論事故大小,事故單位負責人應在事故應急處理后,立即召開事故分析討論會,本著“三不放過”原則,對事故調查分析,一定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進行教育,吸取教訓,制定出防范措施,對事故的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重大事故由調查組提出處理意見,經公司簽署意見后,上報有關部門。一般事故由車間或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公司批準。微小事故由車間部門處理,報生產部備案。

(七)事故發(fā)生后查不出責任人時,由事故單位專責人擔負一半責任。無專責人時,由單位領導負擔一半責任。

(八)發(fā)生事故后,視事故責任人對錯誤的認識態(tài)度及表現予以不同處理。對能主動承認錯誤,虛心檢討,領導批準,可以從輕處理,對隱蔽事故情節(jié),推卸責任,嫁禍于人者,加重處分。

(九)對事故責任者給予制裁,對防止或搶救事故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十)公司建立事故檔案,對所有事故調查分析的資料,如現場檢查記錄、照片、技術鑒定、化驗分析、會議記錄、旁證材料、綜合調查材料及登記表、報告書等,應妥善保管。

(十一)發(fā)生事故,各生產車間和各部門負責人不得隱瞞,并對事故調查報告的真實性和及時性負責。

(十二)各單位負責人要及時解決和向上反映各類事故的隱患和苗頭,若不予解決,或拖拉、遷就,有關人員將對后果負責。

第14篇 中心小學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中心小學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為切實做好我鄉(xiāng)的安全工作,確保師生人身和財產的安全,杜絕安全事故的發(fā)生。特制定本制度。

1、實行網絡式報告制度。成立由校長任組長,副校長、政教、教務、總務主任為副組長,各部門負責人、各年級組、班主任、全體保安為組員的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同時,各班應成立相應的安全小組,設立衛(wèi)生員1人,安全協(xié)管員3人以上。學校發(fā)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學校安全小組,學校安全小組接到安全事故報告以后,除按《學生安全事故處理(應急)程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外,應立即如實報告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與事故種類相關的有關安全職能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2、設立門衛(wèi)登記制度,外來人員必須登記,校門必須按時開關。有外來人員需進校時,門衛(wèi)必須上報校辦。學校成立治安小組,按照輪流表協(xié)助門衛(wèi)做好放學時段的管理工作。

3、每班每天早晨要上報班級學生的出勤情況,并對本班學生進行晨檢,對未出勤的學生要查明原因,記錄備案。

4、嚴格規(guī)范教師、學生請假制度,上班時間教師、學生出校門時,必須報經教務處、政教處批準,方可出入。

5、學校安排有行政值周、行政值日及分塊管理教師,處理并記錄值日期間的偶發(fā)事件,特殊情況向校長或公安機關報告。

6、學校每天安排保安24小時值班巡邏,有情況及時與領導取得聯系。

7、夜班值勤人員每晚要認真進行檢查,對辦公室、功能室、教室、食堂廚房及其它重要場所,應按統(tǒng)一規(guī)定落鎖,以防壞人入內,本校學生亦應按規(guī)定出入。

8、上課時間不會客。發(fā)現陌生人在校內活動要進行查問,發(fā)現形跡可疑的及時向值日領導報告。

9、各班級要經常利用班會的時間對學生進行各種安全知識教育。如:飲食衛(wèi)生安全、交通安全等等,以豐富學生的安全知識,提高學生的安全意識。班級內、校內出現較大安全事故分別由班主任、值周老師負責及時向校長報告;出現一般安全問題由班主任、值日老師負責登記并處理。

z市中心小學

第15篇 安全事故報告統(tǒng)計處理制度

(一)主要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guī)定了事故、事件分類和分級、報告、調查、處理、匯報、上報及統(tǒng)計等 事項。

本制度適用于分公司各部門。

(二)引用標準和政策規(guī)定

1. 國務院34號令《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guī)定》。

2. 國務院75號令《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guī)定》。

3. 建設部3號令《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guī)定》。

4. 國家和建設部、有關省市安全監(jiān)督管理局相關規(guī)定。

5. 事故、事件的報告、調查、處理和統(tǒng)計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

原則。

(三)事故報告

1. 事故發(fā)生后,事故當事人或發(fā)現人應立即報告班組長、安全人員或相應負責人,安全員或項目負責人應在8小時內向安全管理部門和公司領導進行報告,若發(fā)生火災事故且火災性質較嚴重時應立即報火警119。

2. 在外人員事故發(fā)生的當天,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上報安全管理部。

3. 屬上報政府部門的事故,事故發(fā)生部門應在2小時內,將事故發(fā)生時間、地點、經過情況、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況,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上報公司安全管理部和主管經理。安全管理部在事故發(fā)生后24小時內,以上述同樣方式、報告內容,上報市(區(qū))安全監(jiān)督局、市(區(qū))安監(jiān)站、派出所。

4. 發(fā)生事故先兆和未遂事件時,應及時向安全管理部進行報告并進行調查分析。

(四)事故現場處置

1. 事故發(fā)生后,現場第一負責人在進行事故報告的同時迅速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立即撤離現場施工人員,防止事故蔓延、擴大,并負責對現場實施保護。

2. 事故發(fā)生后導致人員傷亡時,應在撤離現場工作人員,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的同時,迅速組織受傷人員的救護。

3. 保護好事故現場。

(五)事故調查

事故發(fā)生的項目部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調查、取證,為調查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絕調查,不得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若發(fā)現有上述違規(guī)現象,除對責任者視情節(jié)給予通報批評和罰款外,責任者還必須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六)事故處理

1. 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2. 在進行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事故責任項目部應根據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建議,編制詳細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經安全管理部審批后,嚴格組織實施,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實施后,由安全管理部實施驗證。

3. 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由公司依據事故調查報告中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進行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 對事故造成的傷亡人員工傷認定、勞動鑒定、工傷評殘和工傷保險待遇處理,由公司工會和安全部門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有關省、市綜合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置。

5. 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后,公司安全管理部應負責將事故詳情、原因及責任人處理等編印成事故通報,組織全體職工進行學習,從中吸取教訓,防止事故的再次發(fā)生。

6. 每起事故處理結案后,安全管理部應負責將事故調查處理資料收集整理后實施歸檔管理。

(七)生產安全事故檔案

1. 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

2. 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年統(tǒng)計表。

3. 事故快報表。

4. 事故調查筆錄。

5. 事故現場照片、示意圖、亡者身份證、死亡證、技術鑒定等資料。

6. 事故調查報告。

7. 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8. 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決定。

9. 安全生產監(jiān)察局、安全監(jiān)督站對事故處理的批復。

10. 其他有關的資料。

第16篇 生產安全事故統(tǒng)計、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為了規(guī)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guī)定》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我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分類

本制度中的安全事故是指公司內營運過程中發(fā)生的傷亡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一般安全事故、較大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和特別重大安全事故。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事故的統(tǒng)計、報告

(一)凡發(fā)生道路運輸安全責任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保護好事故現場,并立即向交警、保險公司、120報告,同時立即向企業(yè)有關負責人報告,不得瞞報、謊報或故意拖延不報,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向負有安全管理職能的有關部門報告。

(二)企業(yè)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在1小時內向運管所、交警、安監(jiān)、保險公司等有關部門報告,并根據事故大小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對未及時報告企業(yè)或隱瞞事故的,對責任人停班學習,直至解聘處理,并追究相關責任。

(三)事故發(fā)生后,企業(yè)根據事故大小積極開展救援工作,將事故損失降低到最小,并由安全領導小組組成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調查處理,調查出事故原因后安全技術科寫出事故報告,報上級安全管理部門。事故調查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fā)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fā)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四)生產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個等級。

三、事故的調查處理

(一)事故調查處理的原則

事故的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四不放過”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二)事故調查處理

1、公司第二責任人主要負責事故的調查處理,由安全技術科主要實施,事故調查處理必須全面掌握:死者火化安葬、賠償調解、傷員救治、善后處理補償調解、財產賠償、保險索賠等工作,并組織好人員做好善后工作,與交警部門密切配合,保證整個事故平穩(wěn)、有序、完善地得到處理,力爭杜絕社會影響,降低企業(yè)經濟損失。

2、有關職能部門根據事故現場查勘情況和事故經過、車檢報告等資料分析事故原因,定出整改措施和處理辦法。

3、按照事故原因分析圖對事故發(fā)生的原因進行科學的分析,主要從以下內容分析:

(1)駕駛員違章因素:無證駕駛、開帶病車、疏忽大意、強行超車、占線行駛、超時疲勞駕駛等。

(2)氣候因素:洪水、大霧、暴風、塌方、滑坡、泥石流等。

(3)道路因素:陡坡、急彎、路滑、路面不平、擺攤堆物、路面狹窄等。

(4)機械因素:制動、轉向、傳動、輪胎、燈光、雨刮等。

(5)行人及非機動車因素:違章搭載乘車、搶機動車道、行人橫穿等。

4、事故發(fā)生后要認真進行案例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后,要按照“四不放過”的要求,處理和教育有關責任人,吸取教訓,杜絕同類事故發(fā)生。

5、事故發(fā)生后,應收集相關資料:事故原因分析資料、切實可行的措施、駕駛員寫的事故經過和檢查、對相關人員的處罰和處罰憑證等,嚴格按照事故“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相應處理,建立事故“四不放過”處理檔案,上報相關上級和主管部門。每起事故認真登記,處理情況認真記錄,建立事故處理臺帳。

6、對發(fā)生的事故無死人情況的,由安全部門處理,報公司備案;發(fā)生的事故有死人情況的,必須召開現場會,公司要派人參加,共同分析,查找事故原因,增添防范措施。

7、公司如發(fā)生各類交通事故,從事故發(fā)生地、現場施救、調解賠償、終結必須要有登記,對交警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調解索賠終結書、財產索賠依據、傷員的治療病歷、發(fā)票、出院證明等有關重要資料必須做好復印備份工作,建立事故檔案,同時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分析,汲取教訓,按公司的有關規(guī)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保證杜絕同類事故的再次發(fā)生。

8、肇事駕駛員除接受交警部門的處理外,還必須根據事故發(fā)生時的實際情況,寫出詳細客觀的事故經過,作出深刻的檢查。

9、經調查、分析事故發(fā)生原因制定出整改措施 ,確保人員、措施、時間、資金“四落實”。

10、根據調查情況及事故認定書,按照事故大小和責任劃分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并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企業(yè)管理規(guī)定作出處理決定。

第17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及調查處理制度

第一條 事故報告制度

1. 現場發(fā)生生產安全重傷以上事故,事故工區(qū)于1小時內報告工區(qū)項目部安質部同時報告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工區(qū)項目部在一小時內報集團公司。

2.施工現場一旦發(fā)生鐵路交通事故,應當立即報告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或者公安機關及工區(qū)項目部安質部。工區(qū)項目部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事故發(fā)生地鐵路管理機構同時報告集團公司。

3.事故報告的內容:事故發(fā)生單位概況;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采取的措施;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 項目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5.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fā)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二條 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1. 事故發(fā)生后,工區(qū)和現場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并請目擊人或肇事見證人簽字。

2.事故調查由政府部門組織進行。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項目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任何項目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依法進行的事故調查工作。項目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3.事故處理:集團公司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4.事故調查處理原則: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防范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教育不放過。

第18篇 雅成小學安全事故統(tǒng)計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雅成小學安全事故統(tǒng)計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為了全面貫徹國省市政府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的要求,建設一個學生學習和生活的場所,形成強有力的聯運管理機制,同時把安全事故的危害和影響降到最低,結合我校實際,對安全事故的統(tǒng)計報告和調查處理要求如下:

1、建立安全事故管理網絡。

各學校、班級,各任課教師認真履行學校安全工作職責,一旦在教育教學過程中發(fā)生安全事故,及時向學校報告。學校接報核實后,向教育局報告,同時做好事故現場的救援工作,把事故影響降到最低,同時,建立學校安全事故日報、無事故零報告制度。

2、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一旦校內在教育教學過程中,發(fā)生安全事故,現場搶救,救治受傷師生工作基本結束之后,由王琦同志負責對安全事發(fā)地點,相關責任人,目擊人進行調查,詳細了解事故原因、經過,完善相關制度。

第19篇 某建筑施工企業(yè)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

一、建筑施工企業(yè)生產安全事故管理應包括記錄、統(tǒng)計、報告、調查、處理、分析改進等工作內容。

二、生產安全事故發(fā)生后,建筑施工企業(yè)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如實上報,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應由總承包企業(yè)負責上報。

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的內容應包括:

1 事故的時間、地點和工程項目有關單位名稱;

2 事故的簡要經過;

3 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4 事故的初步原因;

5 事故發(fā)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6 事故報告單位或報告人員;

四、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及時補報。

五、建筑施工企業(yè)應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檔案,事故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 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

2 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年統(tǒng)計表;

3 生產安全事故快報表;

4 事故調查情況報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決定、傷殘鑒定、政府的事故處理批復資料及相關影像資料;

5 其他有關的資料

六、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應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從業(yè)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沒有采取防范事故再發(fā)生的措施不放過。

第20篇 中心小學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中心小學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其它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有關規(guī)定,制定我鄉(xiāng)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第一條 為了及時控制和消除發(fā)生于校園安全事故的危害,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校園安全事故”是指發(fā)生于學校之中,對在校教職工、學生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對學校財物造成重大損害的事故。

第三條 任何人對學校安全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教職工應當發(fā)現后立即向校長報告;值班人員應當在發(fā)現事故后及時向帶班領導匯報,向急救中心報告,帶班領導同時根據事故情況向中心校及教育局及相關部門報告:

1、發(fā)生火災等引起重大傷害事故的;

2、發(fā)生或有明顯征兆可能發(fā)生傳染病暴發(fā)、流行、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的;

3、發(fā)生或有明顯先兆可能發(fā)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

4、發(fā)生致人傷亡或者可能致人傷亡的暴力傷害事件的;

5、發(fā)生或可能發(fā)生在校師生被綁架事件的;

6、其他造成在校師生人身傷害或者造成在校師生人身重大危險的事件。

第五條 本制度第四條范圍以外的其他校園安全事故應當于事故發(fā)生后及時向中心校及相關部門進行書面報告。

第六條 發(fā)生校園安全事故后,應當就該事故保持與學校值班領導的密切聯系,及時將事故處理情況和調查情況向學校進行匯報,以便學校及時上報事故情況。

第七條 校園安全事故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負責老師應當以書面形式及時向校長或上級進行全面匯報。

說明:(1)、學校發(fā)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

(2)、學校負責人接到安全事故報告以后,除按《學生安全事故處理(應急)程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外,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立即如實報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與事故種類相關的有關安全職能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為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發(fā)生,及時消除各類事故隱患。事故發(fā)生后,立足于盡量減少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并且在第一時間充分調動各方面力量投入搶險救助工作,根據我校教育實際,特制定以下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1.處理安全事故,要按學校分級管理的原則。學校發(fā)生安全事故,要立即報告鄉(xiāng)政府和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同時學校應組織、指揮、調度現場的搶險救助工作并保護好現場,防止事態(tài)進一步擴大。學校領導應及時趕赴現場主動參與組織搶險救助工作。

2.凡發(fā)生師生有死亡,或較大直接經濟損失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必須在1小時內電告市教育主管部門,并在12小時內附上文字報告,報告內容必須明確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以及經濟損失狀況。

3.處置事故現場最高負責人由在場最高級別的黨政領導擔任指揮,并根據事故性質、危害程度成立相應的工作小組:搶險組、搶救傷員組,維護現場秩序警戒組、善后處理組,后勤保障組等,以確保搶險、救助工作有序進行,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4.安全事故發(fā)生后,責任人或臨時責任人要根據現場條件和自身能力對事故作最好的應急處理。責任人或臨時責任人在應急處理后要以最快速度報告校長室。學校要做好相關現場保護工作。事故調查必須采取"四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沒有追究不放過;師生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任何學?;騻€人不得違反規(guī)定,隱瞞事故調查。

5.為了預防重、特大事故的發(fā)生,學校加強對重、特大事故的隱患排查和整改。對一時難以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隱患,學校要建立檔案,逐級上報,并制定防范監(jiān)控方案,確保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得到及時消除和有效監(jiān)控,從而杜絕重、特大事故的發(fā)生。

6.責任人或臨時責任人合同責任人在最短時間內對事故作深入調查分析,寫出詳細的書面報告,呈校長室參考。校長及時召集有關人員對事故作進一步調查分析,確定事故性質。校長空召開有關會議,根據有關規(guī)定,對事故相關人員作公正處理,并加強對責任人和當事人的教育。處理結果備案歸擋并在教職工大會上公告。

7.對安全事故采取漠視、退避、推諉或掩蓋的,要給予嚴厲批評,并視情節(jié)輕重作出相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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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報告責任追究制度匯編(20篇范文)

安全事故報告責任追究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1. 安全事故報告機制:明確事故發(fā)生后,何時、何地、何人應向哪一級管理部門進行匯報。2. 責任界定:確定在事故中哪些角色應承擔何種責任,包括直接責任、間接責任和領導責任。 3. 追究程序:規(guī)定從事故調查、責任認定到處理決定的流程。 4. 處罰措施:根據責任程度,設定不同的處罰標準,如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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