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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
食品藥品安全責任追究制度范本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明確責任主體:確定企業(yè)內部從高層管理到一線員工在食品安全保障中的職責,包括質量控制、生產管理、供應鏈監(jiān)督等。
2. 制度框架:設立清晰的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各個環(huán)節(jié)的操作標準和流程,以及違反規(guī)定的處罰措施。
3. 風險評估: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定期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及時發(fā)現(xiàn)并處理潛在問題。
4. 追責程序:詳細規(guī)定事故調查、責任認定、處理決定的流程,確保公正公平。
5. 培訓與教育:強調員工培訓,提高全員食品安全意識,確保每個人了解并遵守相關規(guī)定。
6. 監(jiān)督與審計:設立內外部監(jiān)督機制,定期進行審計檢查,保證制度執(zhí)行的有效性。
內容是什么
食品藥品安全責任追究制度的核心內容涉及以下幾個關鍵點:
- 責任界定:明確各部門和個人在食品安全中的角色和責任,確保責任落實到人。 - 糾正與預防措施:針對違規(guī)行為設定糾正措施,并預防同類問題再次發(fā)生。 - 信息報告:建立快速的信息報告系統(tǒng),確保在發(fā)現(xiàn)問題時能及時上報并啟動應對機制。 - 法律法規(guī)遵守:確保所有操作符合國家及地方的食品藥品安全法律法規(guī)。 - 持續(xù)改進:通過定期審查和修訂制度,不斷優(yōu)化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重點
制度的重點在于強化責任意識,提高風險防控能力,以及確保問題的及時發(fā)現(xiàn)和有效解決。特別強調的是:
- 高層領導的承諾和參與:企業(yè)最高管理層應積極參與,引領并推動食品安全文化。 - 透明度與公開性:公開透明的處理食品安全問題,增加消費者信任度。 - 員工激勵與懲罰:通過獎懲制度,鼓勵員工遵守規(guī)定,對違規(guī)行為進行嚴肅處理。
存在的問題
盡管有完善的制度,但仍可能存在以下挑戰(zhàn):
1. 執(zhí)行力度:制度的實施效果可能因執(zhí)行力不足而打折,需要加強監(jiān)督和考核。
2. 制度更新滯后:隨著法律法規(guī)和市場環(huán)境變化,制度可能需要及時更新以保持有效性。
3. 員工理解和執(zhí)行:部分員工可能對制度理解不透徹,影響執(zhí)行效果,需加強培訓。
4. 外部因素影響:供應鏈復雜性可能導致外部風險難以完全把控,需要建立靈活應對機制。
以上是對食品藥品安全責任追究制度范本的概述,實際操作中還需結合企業(yè)具體情況靈活調整和完善。
食品藥品安全責任追究制度范本怎么寫范文
第1篇 食品藥品安全責任追究制度范本怎么寫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加強對食品藥品安全工作的管理力度,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及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臺食安委辦[2022]8號文件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鎮(zhèn)人民政府。
第三條 本制度所指的食品藥品安全責任,是指公務人員在執(zhí)行食品藥品安全公務時,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規(guī)范性文件,造成一定后果的行為需被追究的責任。
受行政機關委托,執(zhí)行有關食品藥品安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規(guī)范性文件的機構工作人員的食品藥品安全責任追究,也適用本制度。
第四條 食品藥品安全責任的追究形式分為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檢查、誡勉、紀律處分。
第五條 食品藥品安全責任追究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原則。
追究食品藥品安全責任,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相關法律、法規(guī)為準繩,客觀、公正、準確地認定過錯事實,恰當地追究責任。
(二)從嚴執(zhí)政、有錯必糾原則。
堅持有錯必糾、有錯必究,不姑息遷就任何過錯責任人,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監(jiān)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
第六條 鎮(zhèn)人民政府有關人員和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對食品藥品安全工作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規(guī)定追究責任;
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一)發(fā)生食品藥品安全事故,對事故進行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阻礙他人報告,信息報送不及時的。
(二)發(fā)生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積極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調查處理的;
拒絕、阻礙、干涉食品藥品安全事故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
(三)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失察、監(jiān)督不力和監(jiān)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藥品安全工作嚴重后果的。
(四)未及時完成上級部門和食品藥品安全協(xié)調委員會交辦的工作,造成食品藥品安全工作嚴重后果的。
(五)索賄受賄、包庇食品藥品生產經營中違法行為的。
(六)對食品藥品安全舉報、投訴未及時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在行政許可、認證、檢查、處罰等行政行為中不遵守法定條件和程序,甚至失職、以權謀私、徇私枉法的。
(八)其他與食品藥品安全相關的失職行為。
第八條 對責任人需被追究的責任,根據其行為的性質和后果給予不同程度的處理或處分:
(一)情節(jié)輕微、損害和影響小的,或尚未造成損害后果的,對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二)情節(jié)較重、損害和影響較大,責令責任人書面檢討,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三)情節(jié)嚴重、損害和影響重大,對責任人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
(四)故意違法執(zhí)法、徇私舞弊、嚴重失職的,除情節(jié)惡劣、損害和影響極其重大已構成犯罪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對責任人按情節(jié)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九條 對重大或較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的防范、發(fā)生和被媒體曝光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食品藥品安全事故的發(fā)生,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責任人需追究責任的,應從重處理。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包括:
(1)疾患者超過30人或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
(2)學校、幼兒園等公共餐飲場所和地區(qū)性重要活動期間發(fā)生的食品藥品安全事故。
(3)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產生重大影響的食品藥品安全事故。
第十條 經確認需追究責任的,按以下規(guī)定確定責任人并劃分責任:
(一)因徇私枉法、超越或濫用職權、不履行法定職責、違反法定程序需被追究責任的,由直接承辦人員承擔主要責任,直接主管人員承擔次要責任。
(二)需被追究責任的行為是由主管人員批準的,由主管人承擔主要責任,承辦人員承擔次要責任。
(三)由于承辦人員隱瞞事實、偽造證據等故意行為,導致工作錯誤或上級決定改變,造成需被追究責任的,由承辦人員承擔全部責任。
(四)領導不采綱相關承辦人員意見,另行作出決定,造成需被追究責任的,由作出決定的領導承擔全部責任。
(五)應當經過合議、審核、審批而未經合議、審核、審批作出行政行為,造成需被追究責任的,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主要責任。
(六)經集體研究、討論作出的決定,造成需被追究責任的,由集體共同承擔責任。
(七)承辦人員在執(zhí)法活動中直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需被追究責任的,由承辦人員承擔責任。
(八)兩人以上共同發(fā)生的行為需被追究責任的,職務高的承擔主要責任;
職務相當的,共同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負責對食品藥品安全責任事故的調查、協(xié)調和督辦工作,可建議有關部門對有關行為、事件進行食品藥品安全責任追究。
有關部門應將食品藥品安全責任追究的辦理情況和行政追究結果定期通報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據實向市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報告重大食品藥品安全隱患,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舉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不履行食品藥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或不按規(guī)定履行職責的情況。
接到報告或舉報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必須立即組織對食品藥品安全隱患進行查處,或對不履行、不按規(guī)定履行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 市行政監(jiān)察機關依照有關規(guī)定,對轄區(qū)內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食品藥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情況實施監(jiān)察。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鎮(zhèn)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并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2篇 食品藥品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加強對食品藥品安全工作的管理力度,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及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臺食安委辦[2010]8號文件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鎮(zhèn)人民政府。
第三條?? 本制度所指的食品藥品安全責任,是指公務人員在執(zhí)行食品藥品安全公務時,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規(guī)范性文件,造成一定后果的行為需被追究的責任。
受行政機關委托,執(zhí)行有關食品藥品安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規(guī)范性文件的機構工作人員的食品藥品安全責任追究,也適用本制度。
第四條? 食品藥品安全責任的追究形式分為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檢查、誡勉、紀律處分。
第五條? 食品藥品安全責任追究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原則。追究食品藥品安全責任,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相關法律、法規(guī)為準繩,客觀、公正、準確地認定過錯事實,恰當地追究責任。
(二)從嚴執(zhí)政、有錯必糾原則。堅持有錯必糾、有錯必究,不姑息遷就任何過錯責任人,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監(jiān)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
第六條? 鎮(zhèn)人民政府有關人員和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對食品藥品安全工作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規(guī)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一)發(fā)生食品藥品安全事故,對事故進行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阻礙他人報告,信息報送不及時的。
(二)發(fā)生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積極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調查處理的;拒絕、阻礙、干涉食品藥品安全事故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
(三)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失察、監(jiān)督不力和監(jiān)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藥品安全工作嚴重后果的。
(四)未及時完成上級部門和食品藥品安全協(xié)調委員會交辦的工作,造成食品藥品安全工作嚴重后果的。
(五)索賄受賄、包庇食品藥品生產經營中違法行為的。
(六)對食品藥品安全舉報、投訴未及時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在行政許可、認證、檢查、處罰等行政行為中不遵守法定條件和程序,甚至失職、以權謀私、徇私枉法的。
(八)其他與食品藥品安全相關的失職行為。
第八條? 對責任人需被追究的責任,根據其行為的性質和后果給予不同程度的處理或處分:
(一)情節(jié)輕微、損害和影響小的,或尚未造成損害后果的,對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二)情節(jié)較重、損害和影響較大,責令責任人書面檢討,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三)情節(jié)嚴重、損害和影響重大,對責任人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
(四)故意違法執(zhí)法、徇私舞弊、嚴重失職的,除情節(jié)惡劣、損害和影響極其重大已構成犯罪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對責任人按情節(jié)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九條? 對重大或較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的防范、發(fā)生和被媒體曝光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食品藥品安全事故的發(fā)生,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責任人需追究責任的,應從重處理。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包括:
(1)疾患者超過30人或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
(2)學校、幼兒園等公共餐飲場所和地區(qū)性重要活動期間發(fā)生的食品藥品安全事故。
(3)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產生重大影響的食品藥品安全事故。
第十條? 經確認需追究責任的,按以下規(guī)定確定責任人并劃分責任:
(一)因徇私枉法、超越或濫用職權、不履行法定職責、違反法定程序需被追究責任的,由直接承辦人員承擔主要責任,直接主管人員承擔次要責任。
(二)需被追究責任的行為是由主管人員批準的,由主管人承擔主要責任,承辦人員承擔次要責任。
(三)由于承辦人員隱瞞事實、偽造證據等故意行為,導致工作錯誤或上級決定改變,造成需被追究責任的,由承辦人員承擔全部責任。
(四)領導不采綱相關承辦人員意見,另行作出決定,造成需被追究責任的,由作出決定的領導承擔全部責任。
(五)應當經過合議、審核、審批而未經合議、審核、審批作出行政行為,造成需被追究責任的,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主要責任。
(六)經集體研究、討論作出的決定,造成需被追究責任的,由集體共同承擔責任。
(七)承辦人員在執(zhí)法活動中直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需被追究責任的,由承辦人員承擔責任。
(八)兩人以上共同發(fā)生的行為需被追究責任的,職務高的承擔主要責任;職務相當的,共同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負責對食品藥品安全責任事故的調查、協(xié)調和督辦工作,可建議有關部門對有關行為、事件進行食品藥品安全責任追究。有關部門應將食品藥品安全責任追究的辦理情況和行政追究結果定期通報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據實向市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報告重大食品藥品安全隱患,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舉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不履行食品藥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或不按規(guī)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報告或舉報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必須立即組織對食品藥品安全隱患進行查處,或對不履行、不按規(guī)定履行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 市行政監(jiān)察機關依照有關規(guī)定,對轄區(qū)內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食品藥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情況實施監(jiān)察。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鎮(zhèn)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并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3篇 食品藥品安全責任追究制度范本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加強對食品藥品安全工作的管理力度,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及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臺食安委辦[2010]8號文件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鎮(zhèn)人民政府。
第三條 本制度所指的食品藥品安全責任,是指公務人員在執(zhí)行食品藥品安全公務時,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規(guī)范性文件,造成一定后果的行為需被追究的責任。
受行政機關委托,執(zhí)行有關食品藥品安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規(guī)范性文件的機構工作人員的食品藥品安全責任追究,也適用本制度。
第四條 食品藥品安全責任的追究形式分為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檢查、誡勉、紀律處分。
第五條 食品藥品安全責任追究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原則。追究食品藥品安全責任,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相關法律、法規(guī)為準繩,客觀、公正、準確地認定過錯事實,恰當地追究責任。
(二)從嚴執(zhí)政、有錯必糾原則。堅持有錯必糾、有錯必究,不姑息遷就任何過錯責任人,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監(jiān)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
第六條 鎮(zhèn)人民政府有關人員和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對食品藥品安全工作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規(guī)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一)發(fā)生食品藥品安全事故,對事故進行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阻礙他人報告,信息報送不及時的。
(二)發(fā)生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積極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調查處理的;拒絕、阻礙、干涉食品藥品安全事故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
(三)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失察、監(jiān)督不力和監(jiān)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藥品安全工作嚴重后果的。
(四)未及時完成上級部門和食品藥品安全協(xié)調委員會交辦的工作,造成食品藥品安全工作嚴重后果的。
(五)索賄受賄、包庇食品藥品生產經營中違法行為的。
(六)對食品藥品安全舉報、投訴未及時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在行政許可、認證、檢查、處罰等行政行為中不遵守法定條件和程序,甚至失職、以權謀私、徇私枉法的。
(八)其他與食品藥品安全相關的失職行為。
第八條 對責任人需被追究的責任,根據其行為的性質和后果給予不同程度的處理或處分:
(一)情節(jié)輕微、損害和影響小的,或尚未造成損害后果的,對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二)情節(jié)較重、損害和影響較大,責令責任人書面檢討,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三)情節(jié)嚴重、損害和影響重大,對責任人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
(四)故意違法執(zhí)法、徇私舞弊、嚴重失職的,除情節(jié)惡劣、損害和影響極其重大已構成犯罪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對責任人按情節(jié)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九條 對重大或較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的防范、發(fā)生和被媒體曝光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食品藥品安全事故的發(fā)生,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責任人需追究責任的,應從重處理。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包括:
(1)疾患者超過30人或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
(2)學校、幼兒園等公共餐飲場所和地區(qū)性重要活動期間發(fā)生的食品藥品安全事故。
(3)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產生重大影響的食品藥品安全事故。
第十條 經確認需追究責任的,按以下規(guī)定確定責任人并劃分責任:
(一)因徇私枉法、超越或濫用職權、不履行法定職責、違反法定程序需被追究責任的,由直接承辦人員承擔主要責任,直接主管人員承擔次要責任。
(二)需被追究責任的行為是由主管人員批準的,由主管人承擔主要責任,承辦人員承擔次要責任。
(三)由于承辦人員隱瞞事實、偽造證據等故意行為,導致工作錯誤或上級決定改變,造成需被追究責任的,由承辦人員承擔全部責任。
(四)領導不采綱相關承辦人員意見,另行作出決定,造成需被追究責任的,由作出決定的領導承擔全部責任。
(五)應當經過合議、審核、審批而未經合議、審核、審批作出行政行為,造成需被追究責任的,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主要責任。
(六)經集體研究、討論作出的決定,造成需被追究責任的,由集體共同承擔責任。
(七)承辦人員在執(zhí)法活動中直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需被追究責任的,由承辦人員承擔責任。
(八)兩人以上共同發(fā)生的行為需被追究責任的,職務高的承擔主要責任;職務相當的,共同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負責對食品藥品安全責任事故的調查、協(xié)調和督辦工作,可建議有關部門對有關行為、事件進行食品藥品安全責任追究。有關部門應將食品藥品安全責任追究的辦理情況和行政追究結果定期通報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據實向市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報告重大食品藥品安全隱患,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舉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不履行食品藥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或不按規(guī)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報告或舉報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必須立即組織對食品藥品安全隱患進行查處,或對不履行、不按規(guī)定履行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 市行政監(jiān)察機關依照有關規(guī)定,對轄區(qū)內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食品藥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情況實施監(jiān)察。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鎮(zhèn)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并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