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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管理規(guī)定15篇

發(fā)布時間:2022-10-20 15:36:06 查看人數: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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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管理規(guī)定

第1篇 船舶道門開啟、關閉安全施工管理規(guī)定

1 目的

為確保船舶及海工(以下簡稱船舶)建造過程中船舶道門開啟、關閉作業(yè)安全,防止發(fā)生事故,特制定本規(guī)定。

2 適用范圍

本規(guī)定適用于企業(yè)船舶建造過程中船舶道門開啟、關閉作業(yè)安全管理。

3 管理職責

3.1企業(yè)船舶建造組(項目組)負責合理安排船舶道門開啟、關閉作業(yè)項目,做好施工協調,禁止不相容作業(yè)同時進行。

3.2企業(yè)施工部門負責制定船舶道門開啟、關閉作業(yè)指導書,明確施工步驟和安全要求;負責做好施工前的準備工作和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4 管理要求

4.1作業(yè)審批要求

船舶道門開啟、關閉作業(yè)屬于一般危險作業(yè),各企業(yè)應結合本規(guī)定要求,細化本企業(yè)原有船舶道門開啟、關閉作業(yè)審批要求,合理設定審批時限,明確施工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

4.2船舶道門開啟、關閉作業(yè)安全要求

4.2.1船舶道門開啟、關閉作業(yè)前,施工部門作業(yè)長/工程主管應在單船vscc會議上進行通報,確定施工時間。

4.2.2船舶道門開啟、關閉作業(yè)前應對相關作業(yè)人員進行專項安全技術交底,明確崗位和職責,提出作業(yè)過程中的安全技術要求。

4.2.3道門關閉作業(yè)安全管理要求

a. 道門關閉前,由施工單位組織人員對艙室內進行安全檢查和確認,檢查人員應熟悉艙室結構,進入艙室檢查應攜帶手電筒和哨子,并指定專人負責監(jiān)護。采取“拉網”的方式進行檢查,不留死角,過程中應吹響哨子,發(fā)出“封艙”的呼喊信號,提示和告知艙內無關人員及時撤出艙外。監(jiān)護人負責清點好檢查人員數量和無關人員數量。生產主管/作業(yè)長、現場安全人員負責把關。

b. 確認艙內人員已全部撤離滿足道門關閉條件后,拆除艙口臨時性安全防護工裝和艙內臨時照明,最后關閉道門。

4.2.4道門開啟作業(yè)安全管理要求

a. 道門開啟后應及時將道門安全防護措施安裝到位。

b. 進艙前,應對艙內的含氧量和可燃氣體濃度進行檢測,當測氧、測爆合格和艙內作業(yè)環(huán)境(通風、照明措施)滿足施工安全要求后,方可進艙作業(yè)。

4.2.5船舶建造艙室密性試驗作業(yè)道門開啟、關閉,按照《艙室密性試驗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4.2.6長時間封閉的密閉艙室初次開啟道門及密閉艙室作業(yè),按照《受限空間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4.2.7涉及到已加油油艙的道門開啟需要確認周邊的環(huán)境是否存在交叉作業(yè)。

第2篇 船舶受限空間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

1 目的

為確保船舶及海工(以下簡稱船舶)建造受限空間作業(yè)的安全,防止發(fā)生事故,特制定本規(guī)定。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各船舶建造企業(yè)。

3 定義

受限空間作業(yè)是指工廠的各種設備內部(爐、罐、倉、管道、煙道等)和工廠的隧道、下水道、溝、坑、井、池、涵洞、閥門間、污水處理設施等封閉、半封閉的設施及場所(船艙、地下隱蔽工程、密閉容器、長期不用的設施或通風不暢的場所等)??傊?,一切通風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氣體積聚和缺氧的設備、設施和場所都叫受限空間(作業(yè)受到限制的空間),在受限空間的作業(yè)都稱為受限空間作業(yè)。

船舶受限空間包括:雙層底、管子弄、邊柜、艏尖艙、油艙、油柜、泵艙、隔離艙、錨鏈艙、艉軸弄、鍋爐內部、應急消防泵房、舵桿弄、污水艙/柜、污油艙/柜、符合條件的分段等。

4 管理職責

4.1? 企業(yè)船舶建造項目組負責合理安排受限空間作業(yè),做好作業(yè)的監(jiān)督和檢查。

4.2? 企業(yè)各生產部門負責做好本部門作業(yè)人員受限空間作業(yè)的安全教育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確保作業(yè)安全。

5 管理要求

5.1? 作業(yè)審批要求

5.1.1? 船舶建造施工過程中,受限空間進行作業(yè)時,應進行審批,落實測氧、測爆要求和施工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作業(yè),防止艙內積聚有毒有害氣體或缺氧而發(fā)生意外。各企業(yè)應結合本企業(yè)生產特點,制定受限空間作業(yè)審批制度,明確申報審批流程,合理設定審批時限,明確施工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審批證書內容應包括:船名、申請單位、作業(yè)班組、作業(yè)部位、負責人、計劃作業(yè)時間、施工安全措施和測氧(測爆)落實、審批人員意見等。

5.1.2? 各企業(yè)受限空間進行其它危險作業(yè)項目時,按照《船舶及海工建造危險作業(yè)許可制度》要求,做好危險作業(yè)的審批和過程控制。

第3篇 船舶搭設雙梯安全管理規(guī)定

1目的

為規(guī)范船舶及海工(以下簡稱船舶)建造項目使用雙梯管理,確保人員在登船過程中和緊急狀態(tài)下的救援、疏散過程中的安全,特制訂本規(guī)定。

2適用范圍

本規(guī)定適用于企業(yè)船舶建造安全管理。

3管理要求

3.1各種類型登船梯、登船梯基座、登船梯甲板固定裝置等必須經技術部門設計,經質量管理部門檢驗確認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3.2船舶建造項目在搭載和水下舾裝階段應搭設兩部登船梯。其中一部登船梯做應急逃生使用,平時關閉,但要保證應急情況可隨時暢通;船舶與船舶間的兩部連接梯子可保持暢通狀態(tài);最外檔的船舶應盡可能保持舷梯備用狀態(tài)。

3.3所有的登船梯踏步應均勻無破損、甲板梯座盡量采用重塊式結構,減少焊接對甲板的損傷;若采用焊接式結構固定,吊耳焊接應可靠;固定銷應有防脫裝置,轉角空擋處的防墜落措施應可靠。兩船間的登船梯應落實防物體及人員墜落措施。

3.4登船梯應在明顯處標注最大允許負荷標志。

3.5登船梯的布置位置要充分考慮以下幾方面:

3.5.1周圍應相對寬敞無障礙物,方便作業(yè)人員的緊急救援、疏散;

3.5.2考慮布置在作業(yè)較集中區(qū)域,方便施工;

3.5.3考慮有可能出現重大危險的部位,保證出現緊急情況所有作業(yè)人員都能安全撤離現場。

3.6船與船之間的登船梯應一端固定,另一端為自由端,自由端應有滾動裝置并留有足夠的余量,保證兩船在相互移動時登船梯不脫節(jié)。

3.7連接碼頭與船舶的登船梯基座必須牢固可靠,保證其穩(wěn)性。

3.8登船梯與水平的夾角原則上應小于45度,特殊情況應監(jiān)護使用。

3.9登船梯每次使用前必須經相關主管人員檢查合格,并掛設安全確認標識,此標識應注明確認人及確認時間。

3.10備用登船梯在正常狀態(tài)下應禁止人員使用,在其入口、出口處設警示標志。

3.11主管部門應對登船梯進行定期巡檢和保養(yǎng)維護。

4本規(guī)定由安監(jiān)部負責解釋。

第4篇 造船防火防爆管理規(guī)定

一、目的

為加強船舶修理過程中的安全,防止船舶修理過程中發(fā)生火災和爆炸事故,制定本規(guī)定。

二、適用范圍

本規(guī)定適用于在廠船舶修理過程中各種工程部位作業(yè)的防火、防爆安全要求。

三、定義

1、危險因素

能對人造成傷亡或對物造成突發(fā)性損壞的因素。

2、特種作業(yè)

對操作者本人,尤其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業(yè)。

3、熱工作業(yè)

僅指焊接、氣割及能產生熱工、火花或灼熱工藝的作業(yè)。

四、管理要求

1、舶修理之前,廠方與船方需簽定消防安全環(huán)保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2、按協議承擔特定安全責任的一方,必須負責制定安全措施。

3、為確保修船中各項安全措施的貫徹落實,廠方、船方代表和負責該船的安全、防火人員,負責對該船安全、防火管理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

4、船舶修理前,船廠須將安全要求和必要的資料提供給船方,船方要向廠方提供如下資料:

船上所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各種危險物的品種、數量、特性、存放部位;

船上消防設備的可用性,消防控制站的位置,以及防火控制圖、油艙油柜分布圖;

船上可能引起危險的環(huán)境或修理部位、修理項目以及可能導致事態(tài)的隱患處所。

5、按工程項目或修理性質的危險程度,須做到如下基本要求:

1)對存有刨花、油漆廢料、廢棉紗等處所和在蒸氣管道、其它散熱表面附近或存放過油類等易燃物品的材料處所,要設置防火警告牌。

2)對電氣設備要標明“無關人員不得觸摸和私自接通電源”等字樣。

3)所有焊接和切割人員,嚴格履行動火審批手續(xù),未經作業(yè)許可,不得在船上任何部位進行焊接和切割。

4)進入油、水艙柜、管隧道、隔離艙或類似上述的密閉艙室時,要采取如下措施:

通風換氣、并按測氧、測爆要求檢測合格;

要有監(jiān)護人員進行監(jiān)護;

在進艙的入口處掛好進艙卡;

鋪設好照明設施

5)要標明船上警報設施的種類,一旦發(fā)現火情,船上所有人員應迅速投入下列活動:

要盡早發(fā)出消防警報,并以最快的辦法通知安監(jiān)部值班室;

使用合乎要求的滅火器滅火。

采取隔離、降溫、抑制等防止火焰蔓延的措施。

6)船上要備有足夠完好、隨時可用的消防器材,其周圍不得有障礙物存在。熱工作業(yè)前要備好裝滿水的水桶或滅火器或消防水槍等,對易被飛濺的火花損傷的部位如電纜線等可用防火布(如:石棉布)等輔助滅火材料包扎防護。

7)用熒光的逃生標志標明機艙通向甲板的各個應急出口。

8)co2集控室應有管理制度,設專人負責。co2室操作閥前要有“無關人員勿進”的警告標志牌,非施工期間要上鎖。

6、飲酒和未經批準的人員禁止登船。

7、碼頭在修的船舶,如果舷外失火,要立即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

8、船在碼頭或塢上修理時,應有靈敏有效足夠的通訊設備。

9、船上警報系統要處于良好工作狀態(tài),在該系統修理時,必須有替代的方法。

10、一般情況下,各類大中修船只清除各種油類后方可??看a頭或進塢。油艙或裝過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根據需要,必須配備足夠的防爆照明、通風設備。

11、在通風換氣期間,凡易燃氣體能危及到的部位,不準熱工作業(yè),并要預防產生機械火花和電火花。

12、船上各部位需要的照明,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照明器具和適當的亮度。

13、在含有可燃氣體部位進行吊裝作業(yè)時,必須采取臨時性避免金屬部件相互碰撞產生火花的措施。

五、火災與爆炸的預防

1、一般作業(yè)場所防火、防爆

1) 只允許在指定地點吸煙,油輪、液化氣、化學品等危險品液貨船禁止吸煙。

2)應設置專用的鋼質容器,供存放油抹布、廢棉紗等。

3)焊接與切割的防火防爆安全,要求做到:

熱工作業(yè)前應當清除作業(yè)現場及其周圍(包括上下左右管系、相鄰艙室)的易燃可燃物,并將與下層艙室連通的孔洞封堵,在確信待修物周圍與相隔艙均無易燃物之后,才能開始作業(yè)。并要采取防止火花濺落到敞開的貨艙口及通風筒內的措施。

焊接與切割物件時,對物件下面或后面有安全威脅時,須經單船安全監(jiān)督人員允許,并要備有滅火器材及專人監(jiān)護;

對裝過油的封閉、半封閉箱、柜,需要動火時,必須封閉與其相連通無法拆卸的管系、閥門,將殘油和油垢清除干凈,并經通風換氣測爆檢查合格后才能進行;

船上各種易燃易爆管路及加熱盤管,盡管經過清洗,在進行熱工作業(yè)之前,仍需用通風和測爆檢查;

油艙如有硫化鐵存在,又裝過酸性原油,在熱工作業(yè)前必將摻雜硫化鐵的油垢稀釋松軟,并予以鏟除。

測爆合格的艙室或處所,熱工作業(yè)必須在4小時內開工,否則應重新測爆認可。作業(yè)前和作業(yè)后,應有專人對施工區(qū)域及受影響處所隨時復測可燃氣體濃度并保持連續(xù)通風。

船舶熱工作業(yè)時,必須有專人在作業(yè)現場負責監(jiān)護,并在動火申請單核定的范圍和時間內進行,不得擅自擴大熱工作業(yè)范圍和超過作業(yè)時限。熱工作業(yè)完畢,作業(yè)人員要徹底清理現場。在確認無殘留火種時,監(jiān)護人員方可撤離。

機艙內(包括油艙柜、油管線附近)熱工作業(yè)時,可燃氣體濃度須保持在爆炸下限的1%以下,否則應當停止作業(yè)。

2、氧氣、乙炔設備安全。

1)氧氣瓶、乙炔氣瓶的充裝、運輸、使用與貯存要符合勞動部頒布的《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的要求。

2)氧氣瓶、乙炔氣瓶,必須放置在通風良好的位置,嚴防日光下曝曬,二者要保持5m以上距離,并同其它氣瓶分開貯存。

3)正在修理的船上不得放置或安裝乙炔發(fā)生器。

4)不得用鋼絲繩、鏈索和電磁起重機吊運氣瓶,而應使用專門的籃筐、鐵箱等進行吊運。

5)不得把氣瓶從一個高度推落到另一個高度,也不得把它當作支座或滾筒使用。

6)氣瓶搬移前,閥門要關緊,搬移時,不能連同減壓器、氧氣膠管、乙炔膠管一起搬運,沒有充氣的空瓶,其閥門應當關緊。

7)當乙炔氣瓶發(fā)熱或其導管著火時,應盡快采取冷卻氣瓶的措施。

8)啟閉氣瓶閥門只能用標準板手。

9)用于焊割的氧氣瓶、乙炔瓶及其它高壓氣瓶,必須裝有靈敏可靠的減壓器,并要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tài)。

10)減壓器裝到氣瓶以前,先對閥門吹氣,清除接頭上的污物及其雜質。

11)氣焊、氣割放氣前,應將減壓器調節(jié)螺桿旋松。

12)切割作業(yè)使用的氧氣膠管為藍色,天然氣膠管為紅色,氧氣膠管、天然氣膠管在接長或與切割器、減壓器連接時,必須牢固、安全可靠,不得有損傷或漏氣。對磨損、缺口、裂紋、燒損的零件連接起來的氧氣膠管、天然氣膠管禁止使用,使用中氧氣膠管、天然氣膠管不得超過生產廠使用說明書規(guī)定的壓力值。禁止用熱工檢查氧氣膠管、天然氣膠管是否漏氣。(應用肥皂液)不得用熏燒的繩子點燃焊(割)矩。

13)在密閉艙室或開口較少、通風不良艙室焊接與切割后,以及氧、乙炔氣瓶停用時,所有焊割器具應拿出艙室外,并將供氣閥關緊后,卸掉氧氣膠管、天然氣膠管與氣源的連接。

3、電氣安全執(zhí)行《電氣管理規(guī)定》。

4、涂裝安全執(zhí)行《密閉艙室涂裝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

5、艙室涂裝、塑料地板粘接過程中及涂料漆膜干燥前,通風必須良好,禁火區(qū)域內禁止煙火和熱工作業(yè)。

6、由船廠提供施工用的可燃溶劑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不得超過日用限量或急需用量,非急需易燃易爆物品要貯存在船外的安全部位,所有上船的危險化學品應經審批方可上船。

7、在作業(yè)場所周圍劃定安全警戒區(qū),設置禁火標志。警戒區(qū)內嚴禁使用熱工和非防爆插座、開關、電器設備。

8、機艙安全。

1)機艙一旦出現可燃氣體泄漏,就要嚴禁熱工作業(yè)。

2)柴油機試車停機后,不準立即打開曲柄箱導門,以防引起爆炸。

3)鍋爐內底、艙底及加熱管附近或其它灼熱表面不得有油。

4)向油柜、油箱注油時,嚴防溢油。滑油或燃油艙測深管上帶重錘的旋塞不得置于開放位置。

9、盛裝易燃品容器上船安全

盛裝易燃品的容器上船前和上船后要檢查有無滲漏和破損,放置要符合有關防火防爆規(guī)定,上船前應執(zhí)行危險化學品上船審批制度。

10、工具使用安全

1)攜帶工具進油艙,在有墜落可能時,應將工具放在帆布袋或塑料筒內吊下,防止產生火花。

2)進入電瓶室工作,嚴禁將工具放在電瓶上,以防引起短路。

11、靜電防護

1)各種噴漆/注油設備必須有可靠的接地保護。

2)作業(yè)時要避免各物體間的相互磨擦、撞擊、剝離,在噴涂或注油場所不準穿化纖工作服和帶釘鞋,不準脫衣服、帽子和鞋等。

12、油艙清洗與通風換氣安全

1)油艙(柜)清洗后,在通風換氣之前,應告知船上有關人員。

2)經過清洗和通風換氣的油艙,必須進行測爆檢查,其可燃氣體含量要控制在爆炸下限的5%以下,若需熱工作業(yè),必須將易燃易爆氣體控制在爆炸下限的1%以下。

3)貨油艙、泵房和隔離艙在熱工作業(yè)前,需進行通風換氣,并經測爆合格。

13、焊接與切割安全

1)當用溶劑清洗焊件上的油脂時,如果溶劑沒有完全干燥或揮發(fā),嚴禁焊接。

2)船上電焊機電源線應避開通道并架空,并與氧氣膠管、天然氣膠管分開架設,電焊線要采取防擠壓、磨擦措施,作業(yè)完畢,必須切斷電源和氣源。

14、航修安全

1)周期長的航修船只應設專職安全工作人員。

2)航修船只熱工作業(yè)必須執(zhí)行動火申請制度,修船總管應督促和協助船方向海事部門辦好熱工申報手續(xù)。熱工作業(yè)人員應填寫動火申請單,經有關部門批準,并有船方人員在場,措施落實,方可動火。熱工作業(yè)后,檢查是否殘留火種,交船方檢驗認可后方可離開。

3)機艙、輔機艙、油艙或經噴涂作業(yè)的艙室及存放油漆、易燃易爆物品等要害部位的熱工作業(yè),必須經測爆合格后的4小時內進行熱工施工,情況變化或超標時,再要熱工作業(yè)必須重新測爆。

4)一切電氣設備安裝、接線時,不得帶電操作,在調試中若需要帶電操作以排除故障,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嚴格執(zhí)行雙人監(jiān)護制度。

5)航修工程使用的工具設備、乙炔氣瓶、氧氣瓶及船用件的裝運必須落實安全防患措施,確保運輸、吊裝安全。

15、個體防護

1)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正確穿戴好勞保用品。。

2)作業(yè)人員必須正確使用與本工種相符合的防護用品

六、安全教育

1、參與修船所有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經過專門教育與考核,實行持證上崗。

2、一般工種必須經過本工種安全知識教育。

3、采用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時,必須經過專門培訓。

4、參與修船的所有外來勞務隊伍,施工前必須簽訂安全合同,施工人員應接受本廠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從事特殊工作的人員必須持有特殊工種操作證。否則,不得從事特種作業(yè)操作。

第5篇 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規(guī)定

1 概述

通過對船舶出海航行提出具體實施要求,旨在確保船舶出海航行安全和滿足海洋環(huán)境保護的要求,使imo所倡導的“航行更安全,海洋更清潔”得以落實。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船舶出海(拖航/機動船單航)航行全過程。

3職責權限

3.1 公司主管安全生產的副總經理負責審批1000海里以上及出國的船舶調度計劃并簽發(fā)《工程船舶調遣出海拖航調度令》。

3.2 子公司主管副經理負責審批300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的船舶調度計劃,簽發(fā)300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的《工程船舶調遣出海拖航調度令》。

3.3 船舶管理部經理負責審批300海里以下的船舶調度計劃并簽發(fā)《工程船舶調遣出海拖航調度令》。

3.4 工程部門是船舶生產調度的主管部門。

3.5 船機部門、安全部門參與船舶航行調遣方案的審核/審查工作,參與船舶航行調遣過程的監(jiān)督。

3.6項目部(組)負責施工船舶在現場的調度管理工作。

3.7船舶管理部負責組織船舶出海的備航工作和航行中的通訊聯系工作,對在北緯25度以上的船舶長途航行(拖航、單航),船舶管理部必須安排24小時值班,以及時處理航行出現的情況。

3.8 機動船和被拖船負責實施船舶的備航、航行任務。

3.9機動船的二副根據推薦航線,在海圖上繪畫計劃航線交船長審核;拖船的船長負責編制航行計劃,負責被拖船在拖航中的安全。

3.10 機動船及被拖船的船長/輪機長負責實施/監(jiān)督艙底含油污水的正確排放。

3.11機動船及被拖船的船長/大副負責實施/監(jiān)督船舶生活垃圾回收和處理。

4 實施步驟

4.1 船舶開航前的準備工作

4.1.1 調度部門在開航前五天向相關船舶做好進場施工或拖帶航行的交底工作,安排船舶做好備航工作。

4.1.2 船舶接到出海航行任務指令后,船長應組織全體船員做好各項開航前的準備工作,包括:

a) 確定本航次所需的油、水、料及其它備品是否足夠;

b) 檢查船舶是否處于適航/適拖狀態(tài);

c) 檢查航線上所用的海圖是否最新修改和有效;

d) 編制航行計劃,組織落實相關要求。

4.1.3 船員調配部門按要求配備足夠、合適的船員。

4.1.4 船舶和施工設備/裝載構件的封艙加固要求,按中交股份和本公司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4.1.5船員對船舶進行安全檢查后,由船長填寫《工程船舶調遣出海拖航安全檢查登記表》,報船舶管理部調度、船機、安全等部門提出檢查意見。

4.2 航行計劃的編制和審批

4.2.1 機動船出海航行,必須制訂航行計劃,拖帶船舶出海的,必須編制拖航計劃。

4.2.2 航行計劃由機動船船長負責編制,經與本船/被拖船主要船員討論后交船舶 調度部門。

4.2.3 船舶調度部門對航行/拖航計劃提出初審意見后,由船舶管理部主管領導審閱。

4.3 航前會組織

4.3.1船舶調遣出海航行在所有備航工作完成后,由船舶管理部的調度部門在船舶開航前三天內組織召開航前會/拖航會議。

4.3.2 300海里以內參加航前會的人員包括:

a) 機動船和被拖船的主要船員;

b) 船舶管理部的經理/主管副經理,有關職能部門代表;

4.3.3 300(含)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參加航行會議的人員包括:

a) 拖船和被拖船的主要船員;

b) 船舶管理部的經理/主管副經理,有關職能部門代表;

c) 子公司工程、安全、船機部門代表,主管副經理;

4.3.4 1000海里以上或出國航行,參加航行會議的人員包括:子公司、船舶管理部的船舶主管領導、有關部門、機動船和被拖船員的主要船員、公司安全、工程部門代表。

4.3.5 航前會的內容:

a)明確航行任務和時間要求;

b)通報航行氣象預報情況;

c)船舶匯報備航工作和遺留問題;

d)討論航行/拖航計劃和安全技術要求;

e)各部門對封艙加固、航行計劃提出修改、補充意見;

f)子公司主管經理總結各項工作和安全檢查情況。

4.3. 6船長在參加公司或子公司、船舶管理部航前會/拖航會后,組織本船船員召開航前會議,布置航次計劃和安全措施。

4.3.7拖航船舶執(zhí)行拖航作業(yè)前應申請船舶檢驗機構核發(fā)的《適拖證書》。

4.4 航前檢查及簽署拖航令

4.4.1 航前檢查內容

4.4.1.1 機動船檢查內容包括下列但不限于:

a) 海事部門對船舶安全檢查應在有效期內,并對開航前整改的遺留項目整改完畢;

b) 檢查拖纜、拖纜機是否適拖,備用拖纜與被拖物是否相匹配;

c) 羅經誤差是否在允許范圍內,如有氣泡,應給予消除;

d) 消防、救生、堵漏、防油污器材是否齊全有效;

e) 包括雷達、gps等助航儀器和無線電通信設備是否完好;

f) 新上任的駕駛員對船上各種設備的配置、性能、使用方法是否熟悉;

g) 拖航號型是否滿足規(guī)范要求。

4.4.1.2 非機動船檢查內容包括下列但不限于:

a) 海事部門對船舶安全檢查應在有效期內,并對開航前整改的遺留項目整改完畢;

b) 檢查八字纜(鏈)、三角板、卡環(huán)是否適拖;

c) 消防、救生、堵漏、防油污器材是否齊全有效;

d) 樁架、扒桿的角度是否在出海拖航規(guī)定的角度;

e) 抓斗是否按出海要求進行封固;

f) 船舶的前后吃水差是否按出?;蛲陷喆L要求進行了調整;

g) 對構件的封固,是否按船機技術部門制訂的方案執(zhí)行;

h) 備用錨是否處于應急拋錨狀態(tài);

i) 甲板水密門、窗、艙口蓋和通風口是否密閉;

j) 無人值守的非機動船航行燈是否滿足拖航全過程要求。

4. 4.2 船舶管理部負責監(jiān)督檢查落實航前會議上的決議的執(zhí)行情況。

4.4. 3 船舶經過備航和安全檢查后,達到適航/適拖要求,由相關領導簽署《工程船舶調遣出海拖航調度令》。

4.4. 4 船舶在辦妥一切離港手續(xù),封艙、加固等各項工作經過檢查符合要求,天氣符合航行要求方可啟航。

4.5 航行

4.5.1 船舶啟航后,船舶每天兩次向船舶管理部報告船位和航行/拖航情況。如遇特殊情況時,船舶須立即報告。船舶管理部接到船舶報告后,船舶管理部應立即向公司和子公司工程/安全部門報告。

4.5.2 船舶啟航后,機動船船長對船舶的航行有絕對指揮權,拖輪船長對船組拖航安全負全責,即使有引航員在引領船舶,仍不能免除船長駕駛或管理船舶的職責。

4.5.3 大副/輪機長應按規(guī)定做好甲板部和輪機部的值班安排工作,并督促執(zhí)行,填寫航海日志、輪機日志。

4.5.4航行中,船舶應利用一切有效助航儀器,正確測定船位,保證船舶航行在計劃航線上。

4.5.5 船舶應按時收聽天氣預報,并作好記錄。

4.5.6 船舶航經漁場、船舶密集區(qū)、進出港等危險航段,船長應在駕駛臺親自指揮操縱船舶。

4.5.7 被拖船有人值守時,拖船與被拖船每2小時通高頻電話一次,通報航行情況,并作好記錄。

4.5.8 航行中,機動船高頻電話應在16頻道或當地海事部門vts規(guī)定的頻道進行守聽,以便與航經附近的船舶或vts聯系。

4.5.9航行中,嚴格執(zhí)行交接班制度,并作好記錄。

4.5.10 航行中,值班水手須每日兩次檢查拖纜、八字纜是否受到磨損,如有磨損應及時將情況報船長,船長應作處理或調整。

4.5.11 船舶在港內或在內河航行,不得向舷外排放生活垃圾及含油污水(即使是通過油水分離器的排放)。

4.5.12 船舶在海上航行,距最近陸地12 n mile以外時,向舷外排放含油污水的含油量不得大于15ppm,并在《船舶油類記錄簿》上按規(guī)定進行記載。

4.5.13船舶生活垃圾及食品廢棄物,經過粉碎處理,粒徑小于25毫米的,可在距最近陸地3海里以外投棄;未經粉碎處理的,應在距最近陸地12海里以外投棄。且不得將塑料制品投棄入海,并在《船舶垃圾簿》上作好記錄。

4.5.14 船舶抵達目的地后,應向調度部門報告拖航情況,并向項目部(組)報告,船舶返回基地,向調度部門遞交《船舶返航報告書》。

4.6 工地船舶的調遣

4.6.1工地施工范圍內的船舶調遣,由項目部(組)組織船舶備航和安全檢查工作。項目部有權根據情況要求船舶管理部派員到現場協助船舶的調遣。

4.6.2 船舶調離項目部或特殊調遣,屬進場時同一拖輪與被拖船舶,且船組的技術狀態(tài)沒有改變,又在基地航前會議上已作出明確安排的,按原規(guī)定執(zhí)行。項目部將調遣船舶填寫好的《工程船舶調遣出海拖航安全檢查登記表》和航行/拖航計劃傳真回子公司/船舶管理部審批,并根據主管副經理簽署的《工程船舶調遣出海拖航調度令》執(zhí)行,否則應由工程、安全、船機等部門到現場組織調遣工作,并由相應主管領導簽署《工程船舶調遣出海拖航調度令》。

5 關聯關系、工作接口

5.1 小于300海里的航行計劃,由船舶管理部的船舶調度主管領導負責審批。

5.2 300(含)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的航行/拖航計劃,由船舶管理部在航行會議前審閱,后送子公司工程、安全等部門審核,由子公司主管副經理審批。1000海里以上或出國航行除完成上述程序外,還須報公司,由公司工程部門、安全部門提出意見由主管副總經理審批。

5.3 300海里以下的船舶航前會,由船舶管理部的船舶調度主管領導主持;300(含)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的船舶航前會,由子公司工程部門主持。1000海里以上或出國航行的航前會由子公司主管副經理主持。

5.4 按規(guī)定申請ccs拖航檢驗,船舶管理部船機部門持子公司申請表,準備齊拖船和被拖船的船舶證書、拖航計劃、拖航調試令、船舶穩(wěn)性計算書、阻力計算書、拖曳設備證書等,向ccs進行申請。

6支持性文件

6.1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6.2 《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guī)則》及有關修訂本

6.3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huán)境保護法》。(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6.4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1983年12月29日起施行)

6.5 《工程船舶調遣拖航安全管理規(guī)定》(中交安監(jiān)字[2006]978號)

6.6 《工程船舶出海拖航及封艙加固安全規(guī)定》。(交四航施生字(1986)第637號)

6.7 公司《管理手冊》第7章。

6.8 公司《職業(yè)健康安全管理控制程序》q i 9-3。

6.9公司《環(huán)保管理控制程序》qi9-4

7 成果和記錄

調度部門應做好船舶調遣航行過程中的各種記錄的收集、歸檔、保存。

7.1調度計劃、備航通知單;

7.2《工程船舶調遣出海拖航調度令》;

7.3《工程船舶調遣出海拖航安全檢查登記表》;

7.4 航行計劃、拖航計劃及審批資料;

7.5航行會議記錄;

7.6《船舶返航報告書》。

8 附錄

8.1工程船舶調遣出海拖航調度令

8.2 工程船舶調遣出海拖航任務書

8.3 工程船舶調遣出海拖航安全檢查登記表

第6篇 船舶進出浮船塢安全環(huán)境管理規(guī)定

1目的

為規(guī)范船舶及海工(以下簡稱船舶)建造船舶進出浮船塢的操作,防止發(fā)生事故,特制定本規(guī)定。

2適用范圍

本規(guī)定適用于企業(yè)船舶建造船舶進出浮船塢管理。

本規(guī)定主要針對浮船塢船舶進出塢作業(yè),各企業(yè)應根據本制度要求,結合本企業(yè)船舶建造進出塢實際情況,制定和細化企業(yè)船舶進出塢安全環(huán)境管理規(guī)定。

3說明

各企業(yè)應結合當地水流、潮汐合理設定船塢的首尾方向和錨位。

4職責

4.1 船舶進、出塢作業(yè)中,引水員與塢長應加強配合,確保船舶進出塢安全。

4.2 塢外靠船時,船隊應派人至塢外船舶進行監(jiān)視,配合松緊纜繩,確保塢外船舶的安全及不影響船塢操作。

4.3 指揮權的劃分:

4.3.1? 進出塢船舶的離、靠泊及拖輪的動作由引水員指揮。

4.3.2? 船塢錨機等設備的動作由塢長指揮。

4.3.3? 進出塢操作的指揮:進塢階段,在首部拖輪解纜離開前,由引水員指揮,塢長全力協助,在首拖拖輪解纜離開后,由塢長指揮控制船艏,引水員協助控制船艉,在尾拖解拖后全部由塢長控制;出塢階段,在尾拖拖輪帶纜前,船舶均由塢長控制、指揮,在尾拖拖輪帶妥纜后,由引水員配合指揮控制船艉及位移速度,塢長控制船艏,使其勿與兩側塢墻發(fā)生碰擦。

4.4 引水員應將船舶在塢內的船位、行進趨勢等信息及時通告塢長,避免出現險情。

4.5 各拖輪船長應密切接聽引水員指令,確保執(zhí)行及時準確。

4.6 帶纜人員及輔助人員必須協調一致帶好牽引鋼纜及拖輪綁拖纜繩。

4.7 進出塢操作前,塢長必須對船塢上各操作人員做好安全交底工作。

4.8 船塢各錨位操作人員及機艙操作人員應嚴格執(zhí)行相關規(guī)定和操作規(guī)程。

4.9 船塢安全員負責船舶進出塢過程的安全、環(huán)境監(jiān)督工作。

4.10?? 為避免造成水域污染,船舶進出塢前,塢長必須檢查船塢甲板的施工垃圾的清除情況,確認已清除干凈。

5作業(yè)程序

5.1 準備、策劃

5.1.1? 在造船工程部確認進塢船舶后,塢長應提前獲取船舶相關參數、圖紙資料,并根據船塢技術狀態(tài)確定船舶水尺調整事宜。

5.1.2? 塢長查閱、分析船舶進塢圖及天氣、潮汐信息、船舶進塢狀態(tài)布置表,確定進塢方案:包括計算船舶進塢擱墩位置、塢墩調整計劃、船塢安全吃水深度等(非平底型船舶必須調整塢墩以適應船體線型)。

5.1.3? 進出塢前,應對鋼絲繩、絞車、工具等認真檢查,船塢兩側定位鋼纜滑道內外必須無任何有礙操作及安全的物件(包括腳手架、扶梯、電線、風管、水管、氧氣/天然氣管等)。

5.1.4? 船舶進出塢前,必須按港監(jiān)有關信號規(guī)定,懸掛進出塢信號標志。

5.2 進塢

5.2.1? 引水員在船舶準備離泊(包括錨地)前告知塢長抵達塢口的時間。

5.2.2? 船塢塢橋吊移,塢吊復位。

5.2.3? 塢長指揮船塢在預定時間內沉塢至相應深度,等待船舶移泊進塢。若塢外有靠船,須得到船隊確認人員到位后,方可進行進塢操作。

5.2.4? 引水員和塢長應密切配合,做到職責明確、指揮準確、操作有序,確保船舶由塢外拖移至塢內過程安全可靠。

5.2.5? 船塢各錨位應根據指令牽引船舶到達預定位置后進行拉線、定位,使船舶能正確擱墩。

5.2.6? 定位完畢,各錨位保持艏艉鋼纜有一定的張緊力,把好剎車,開始浮塢。

5.2.7? 中央控制室啟動各排水主泵進行排水浮塢,排水上浮至工作吃水深度,對船塢進行調平,以便塢吊行走。

5.2.8? 塢吊移位,吊裝引橋。

5.2.9? 值班人員應密切注意塢內船舶壓載水排放情況,隨時對船塢進行調整。

5.2.10??? 塢長和水手長等下塢檢查和記錄船舶的擱墩情況及塢墩狀況,以便及時調換和修理。

5.2.11??? 進塢結束。

5.3 出塢

5.3.1? 出塢前,企業(yè)應確定出塢方案。

5.3.2? 檢查塢甲板是否有人員、設備未及時撤離,檢查塢上各主要設備是否正常,等塢長確認后,準備出塢。

5.3.3? 旱塢內放水(啟動塢門)前應檢查確認船塢內人員已經全部撤出,方可放水。

5.3.4? 若塢外有靠船,須得到船隊確認人員到位后,方可進行出塢操作。

5.3.5? 出塢工作人員應及時到位,塢上人員帶好艏、艉牽引鋼纜,塢吊吊去引橋后,復位固定、剎車。塢長命令沉塢開始,并通知相關人員,下沉深度應控制在船舶不脫塢墩為宜,并注意調節(jié)船塢狀況。

5.3.6? 船塢各錨位待命;引水員指揮拖輪塢外待命。

5.3.7? 經檢查確認無異常后,岸電脫離,通知塢長及引水員準備船舶出塢。

5.3.8? 塢長接到出塢通知后,指揮船塢下沉到安全吃水深度,船舶脫墩。

5.3.9? 各錨位聽從塢長指令,牽引船舶出塢,引水員應及時提醒塢長穩(wěn)住船位,以便及時帶妥尾部拖輪。

5.3.10??? 船舶離開塢艉長度約為1/3時,引水員通知塢長穩(wěn)住船位、塢長通知引水員解除艉纜并指揮尾綁拖拖輪靠上船舶,并帶上拖帶纜繩,塢長指揮船塢艉鋼纜收回。

5.3.11??? 此時由引水員指揮控制船舶動態(tài),塢長協助指揮船塢錨機動作。

5.3.12??? 引水員指揮船舶繼續(xù)移出,在將要脫離船塢時,引水員指揮首部拖輪靠上,并帶好拖帶纜繩。

5.3.13??? 引水員通知塢長解脫船塢艏牽引鋼纜,并指揮拖輪拖帶出塢船舶到預定地點停泊。

5.3.14??? 出塢結束,為下一條船舶進塢做好準備。

5.4 船舶進出浮船塢過程中,浮船塢的中央控制室、泵房間、機艙間應指定專人負責,其安全職責如下:

5.4.1? 中央控制室:

a.中央控制室的通訊系統必須保持完好、暢通,否則船塢不得進行進出塢作業(yè)。

b.中央控制室必須有專人值班,值班人員要隨時觀察船塢平穩(wěn)狀態(tài),并做好值班記錄,如有情況應立即向塢長匯報。

c.按海事局有關信號規(guī)定,懸掛信號標志。

d.操作人員要巡回觀察各種儀表以及供電是否正常如發(fā)現有異常應立即匯報、檢修。

e.船塢沉浮時,要嚴格控制好船塢各泵艙的進水、排水情況,并隨時與船塢其他操作人員保持聯系。

f.操作時要集中思想,堅守崗位,協調配合,不得擅離工作崗位和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5.4.2? 泵艙間:

a.泵艙間工作時,必須與中央控制室保持聯系,如有異常情況應立即向中央控制室匯報。

b.泵艙間的機械、電氣、泵、水艙指示器等設備要經常檢查、保養(yǎng),并使之保持完好。

c.各水管及泵不得漏水。船塢沉浮結束后,必須將進出水閥全部關閉,并作認真檢查。

d.冬季冰凍期間應打開保溫設備,防止水泵和管系發(fā)生結凍凍壞,當泵艙內濕度偏高時,應開啟通風機,使之保持干燥。

5.4.3? 機艙間

a.嚴格遵守各種發(fā)電設備、電氣設備的操作順序,按中央控制室的指令進行動車、停車、送電、停電操作。

b.主發(fā)電機、應急發(fā)電機的貯油、貯水,必須保持在工作時所需的用量??諝馄勘仨毐3炙璧膯訅毫?,各種輔機油管、水管、安全保險裝置必須保持完好。

c.工作時操作人員必須巡視各種儀表,當發(fā)現異常情況,如電壓過高、電流過大等情況,應立即匯報中央控制室,在得到其同意的指令后,采取必要的措施。

d.負責做好主發(fā)電機、應急發(fā)電機、各輔機等定期保養(yǎng)工作,發(fā)現故障時應立即與中央控制室取得聯系,嚴禁帶病操作。

e.冬季冰凍期間,應將停用的各臺機器的冷卻水放掉,防止凍壞。

5.4.4? 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外來人員一律不得進入中央控制室、機艙、各設備場地。

5.4.5? 浮船塢岸電的停、送工作,按用電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5.5 其它安全要求

5.5.1? 船舶進出浮船塢過程中,操作人員應按要求穿戴好勞保用品,嚴禁酒后作業(yè)。

5.5.2? 進出塢作業(yè)時,船塢外檔船舶的作業(yè)或周邊作業(yè)要受到限制,不能影響船舶進出浮船塢作業(yè)。

5.5.3? 在頂甲板欄桿外作業(yè),必須穿好救生衣、系好安全帶。

5.5.4? 在牽引船舶時,操作人員不得站在頂甲板欄桿外部,并注意牽引鋼纜狀態(tài),以便隨時做好鋼纜斷裂的規(guī)避準備。

5.5.5? 中間配備塢門的船塢,尾段有大型船舶進塢時,首段施工人員要撤離。

5.5.6? 旱塢船舶船務過程中應重點做好船塢兩側牽引機構的安全監(jiān)護工作。作業(yè)過程中,拖輪禁止進入船塢內進行拖帶作業(yè)。

5.5.7? 船舶建造初次出塢(下水)其它要求按照《船舶及海工建造下水安全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6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宜進塢:

6.1 凡遇大霧可見度小于2000米或風速達6級以上(不包括6級)天氣時,不得作業(yè)。如確有特殊需要進塢時,必須制定嚴格的進塢方案和安全措施,報經企業(yè)領導批準后方可進塢。

6.2 汛期落潮太急不得作業(yè)。

6.3 不了解船舶的有關技術資料時不得進出塢作業(yè)。

6.4 進塢船舶吃水差和橫傾經調整仍無法達到規(guī)定要求時不得作業(yè)。

7本規(guī)定由安監(jiān)部負責解釋。

第7篇 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規(guī)范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huán)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huán)境管理規(guī)定》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發(fā)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的船舶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船舶、海上設施在公海上因發(fā)生海難事故,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污染損害后果或者具有污染威脅的污染事故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是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的主管機關,直屬及地方各級海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海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規(guī)定的實施。

船舶污染事故給漁業(yè)造成損害的,海事管理機構在調查過程中,應當吸收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參與并聽取其意見。

第四條 船舶污染事故是指由船舶直接或者間接地把物質或者能量引入水環(huán)境,產生損害生物資源、危害人體健康、妨害漁業(yè)和水上其他合法活動、損害水資源使用素質和減損環(huán)境質量等有害影響的事故。

第五條 船舶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地域管轄為主,級別管轄為輔的原則,由事故發(fā)生地的海事管理機構負責調查處理。事故發(fā)生地不明的,由事故發(fā)現地海事管理機構負責調查處理??绻茌爡^(qū)域或對管轄有爭議的船舶污染事故,由共同的上級海事管理機構確定調查處理機構。

對有特別重大影響的船舶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或直屬及地方海事局可以指定管轄或直接組織調查處理。

第二章 人員與裝備

第六條 污染事故調查處理應由船舶污染事故調查官組織實施。未取得船舶污染事故調查官資格證書的海事行政執(zhí)法人員,可協助船舶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七條 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人員應持有海事行政執(zhí)法證,船舶污染事故調查官應經過船舶污染事故調查官資格培訓,并取得船舶污染事故調查官資格證書。

船舶污染事故調查官資格培訓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組織進行,定期舉辦。參加培訓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fā)船舶污染事故調查官資格證書。

取得船舶污染事故調查官資格證書的執(zhí)法人員應參加知識更新培訓。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知識更新培訓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組織進行。

第八條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應按照《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裝備配備要求》(見附件)為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人員配備調查裝備。

第三章 事故調查

第九條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均有責任受理船舶污染事故報告信息。

信息接受單位或部門在接到污染事故報告時應作好記錄,內容包括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污染物種類、數量,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損害,以及事故現場的其他相關情況等。

信息接受單位或部門應盡快將相關的信息按照內部程序報至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部門。

第十條 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部門接到污染事故報告后,應及時組成事故調查組,指定負責人,盡快前往事故現場開展調查工作。

安全事故引發(fā)的污染事故,可成立聯合調查組,或與海事調查同步進行。

第十一條 調查人員應根據現場情況制定適當的調查方案,并根據方案開展調查工作。

調查包括現場勘驗,詢問證人、當事人及有關人員等。

詢問證人、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要按照有關規(guī)范要求制作詢問筆錄。

第十二條 調查人員到達現場后,無論責任是否明確,均應盡可能對水面溢油或其他污染物以及船舶相關處所,按照采樣程序進行樣品采集、封存,以備檢驗。

油樣品的采集、封存以及送檢程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水上油污染事故調查油樣品取樣程序規(guī)定》進行。其他污染物樣品的采集、封存以及送檢程序參照該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三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對船舶污染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要求事故相關船舶配合調查。

對于專業(yè)性較強的檢驗或者勘查,海事管理機構可以委托專門機構或者組織專家進行鑒定。鑒定費用由肇事方承擔。

在事故原因不明、污染物來源不明、污染范圍不確定或船方拒不承認污染事實等情況下,應盡快將樣品送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化驗鑒定。

第十四條 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人員在進行事故調查時,享有以下權利:

(一)詢問有關人員;

(二)要求被調查人員提供書面材料和證明;

(三)查閱航海日志、輪機日志、車鐘記錄、海圖、船舶資料、設備儀器的性能資料及其他調查所必需的原始文書資料。復印或復制上述資料,并要求當事人簽字確認;

(四)檢查船舶、設施及有關設備的證書、人員證書;

(五)勘察事故現場,搜集有關物證;

(六)可以使用錄音、照相、錄相等設備和其它法律允許的調查手段;

第十五條 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人員在進行事故調查時,須遵循以下義務:

(一)向被調查人員出示海事行政執(zhí)法證;

(二)告知被調查人員要調查的范圍或事項和其享有的權利;

(三)全面、客觀、公正、及時的開展調查,查明造成事故的原因,判明事故當事人的責任;

(四)嚴格按法律的授權和規(guī)定的程序,使用合法的手段和方式進行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五)污染事故調查應及時進行,避免對船舶造成不當的延誤。

第十六條 船舶污染事故調查中的證據包括:

(一)書證、物證、視聽資料;

(二)證人證言;

(三)當事人陳述;

(四)鑒定結論;

(五)勘察記錄、現場筆錄、現場記錄;

(六)其他可以證明事實的證據。

第十七條 物證包括:

(一)水上和船舶不同位置的機艙污油、燃油、潤滑油及其它污染物樣品;

(二)事故現場和事故所涉及的任何設備、器材(如軟管、拆開后殘存油污的管件、閥門、滲漏物等)的照片;

(三)污染現場、受損資源的錄像或照片。

搜集船舶相關物證時,應要求船長指定一位負責人在場,并對有關物證簽字確認。

第十八條 船舶污染事故調查中搜集的書證資料包括:

(一)船舶的基本資料,如船舶概況、船舶入級證書或船舶檢驗證書、船東和經營人、船舶保險情況及原始建造資料等;

(二)航海日志、輪機日志等原始記錄;

(三)油類記錄簿、貨物記錄簿的相關記錄;

(四)港口日志或裝、卸貨作業(yè)的相關記錄;

(五)船舶機艙、貨艙污油水管系圖;

(六)航次維護計劃、修理申請記錄、機器設備操作和維護手冊;

(七)天氣預報或事故發(fā)生區(qū)域當時的水文氣象記錄;

(八)理貨、港調等相關部門的作業(yè)記錄;

(九)與事故調查相關的其他資料。

搜集的書證和視聽材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抄錄、復印、拍照。所有資料應由當事人簽字認定。

第四章 事故協查

第十九條 發(fā)生船舶污染事故后,出現下列情況時,事故發(fā)生地的海事管理機構可組織事故協查:

(一)肇事船舶在本轄區(qū)發(fā)生污染事故后逃逸的;

(二)污染事故嫌疑船舶已經開航離港的;

(三)轄區(qū)發(fā)生污染事故但暫時無法確認污染來源,經分析可能為過往船舶所為的;

(四)其他需要組織協查的情況。

第二十條 需要進行協查時,請求協查的海事管理機構應向被請求的海事管理機構發(fā)出《水上船舶污染事故協查通知書》,并盡可能提供相關的信息。

第二十一條 收到《水上船舶污染事故協查通知書》的海事管理機構應及時組織開展嫌疑船舶查找。

經調查發(fā)現有重大肇事嫌疑船舶的,應保全有關證據,并立即通知請求協查的海事管理機構。請求協查的海事管理機構可組織調查,嫌疑船舶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應協助配合。

請求協查的海事管理機構也可委托嫌疑船舶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進行事故調查、處理。調查、處理完畢后向請求協查的海事管理機構發(fā)出《水上船舶污染事故協查反饋書》,并移交相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 協查工作結束后,請求協查的海事管理機構應及時發(fā)出《水上船舶污染事故解除協查通知書》。

第二十三條 需要國內海事管理機構協查的,應由直屬或省級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需要國外相關機構協查的,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組織實施。

第五章 事故處理

第二十四條 調查工作結束后,調查組應組織對調查情況進行匯總、評議,分析確定肇事者,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五條 對造成船舶污染事故的肇事者及責任人進行行政處罰前,應確保調查報告完善、證據確鑿,并按照事故調查記錄,附上相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六條 對造成船舶污染事故的肇事者及責任人的處理,遵循調查與處理分離的原則,按照行政處罰程序進行。

第二十七條 肇事船舶在污染事故調查完畢并提供足夠的財務保證后,方可允許其離開海事管理機構管轄水域。

第二十八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根據船舶污染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完成船舶污染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九條 船舶污染事故的行政處罰程序進行完畢之后,應按照行政處罰程序的有關規(guī)定寫出結案報告。

第三十條 對有重大影響的船舶污染事故,結案后應編寫船舶污染事故分析報告,上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報告應包括事故概況、事故發(fā)生時的水文氣象、事故經過、污染造成的損害及影響、應急處置措施及過程、污染損害索賠、調查處理情況和管理建議等。

第三十一條 海事管理機構可以受理由船舶污染事故引起民事糾紛的當事人提出的書面調解申請,并按照調解程序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調解。

第三十二條 凡當事人已向海事法院提起訴訟或申請海事仲裁的,調解自行終止。

調解成功的,由當事人簽署《船舶污染事故民事糾紛調解協議書》。

調解不成功的,受理調解申請的海事管理機構應向當事人下達《船舶污染事故民事糾紛調解不成通知書》。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海事管理機構及其有關人員應當保守調查秘密;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查閱或者散布船舶污染事故的調查材料和情況。

第三十四條 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人員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違反有關規(guī)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違反刑法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規(guī)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guī)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8篇 吊裝、搬運船舶構件及設備管理規(guī)定

1.定義

船舶構件:肋板、縱橫艙壁、框架、牛腿箱柱、舷墻、艙口圍等易傾倒的構件。

2.船舶構件吊裝安全管理規(guī)定

2.1構件在吊裝前認真檢查吊碼是否安全,正確選用適當的鋼絲繩,生鉤要平穩(wěn)可靠。

2.2構件在吊運過程中,嚴禁從人的上方越過。

2.3構件吊裝定位時,定位焊接要牢固,且支撐打好確認安全后,方可摘鉤。

2.4構件在吊裝定位時,嚴禁碰撞相鄰構件,相鄰構件必須臨時支撐牢固,防止相撞、傾倒傷人,吊掛工應提前通知相關危險區(qū)域的操作人員離開。

2.5構件的支撐必須根據構件的大小、重量使用足夠強度和鋼度的材料(如角鋼、鋼管、t型材、工字鋼等),嚴禁使用扁鐵做支撐材料,支撐的焊接部位必須焊接牢靠(要雙面焊,包腳焊好)。

2.6構件支撐點應設在構件高度的三分之二處,支撐的水平夾角在40°-50°之間。

2.7支撐每個構件必須有足夠數量的支撐:高度小于2米的,兩邊應一邊設兩個,另一邊設一個支撐;高度在2-4米的,兩邊應各有2個支撐;高度在4米以上的每增加2米高度,兩邊各增加1個支撐。具體應由工藝人員及現場生產管理人員確定之后強制實施。

2.8高度在6米以上的縱橫艙壁及構件,安裝前工藝部門應制定專門的安裝方案,方案應表明臨時支撐的用材及支撐設置的位置、根數,確保艙壁等安裝過程的安全。

3.拼板吊裝(此規(guī)定限重15噸及以下重量的拼板)

3.1拼板的吊碼應選用厚度不小于12mm,長度各110mm的板材制作,中間圓孔直徑為40mm,應用機械切割。

3.2吊碼的焊接方向應和吊運時鋼絲繩受力方向一致,吊碼焊接好后,應清除焊接藥皮,要有專人檢查。

3.3每塊拼板應有明顯的重量標記,吊碼應有防護圈保護。

3.5吊掛工在吊運拼板前,如發(fā)現吊碼有嚴重變形,影響吊運安全,應向有關人員反應,及時修改。

3.6吊掛工要根據拼板重量,正確使用吊索具,其水平夾角不得小于45°。

3.7因特殊原因需要吊運的拼板,吊掛工如無法確認可以安全操作,應向有關人員反映,有關人員應立即到現場給予解決。

4.設備進艙

4.1凡人力可以搬動進出船艙或分段的設備、船舶構件等,必須相互配合,小心搬運,以免砸傷人員或損壞設備。登梯和高處作業(yè)時,要落實防范安全措施,防止墜落事故。

4.2凡需用起重設備吊運的,須向吊掛人員講清構件、設備的特點、重量及吊裝注意事項,吊掛人員根據情況確定吊運操作方法。

4.3散裝構件進入船艙,吊掛人員針對散裝構件的特性,指導構件屬主把散裝構件擺放好,捆綁牢固,在吊運前,要及時將船艙內的人員喊出,以免構件意外散落砸壞人員或設備。

4.4大型設備進入船艙,吊掛指揮人員,必須認真了解所吊設備的特 性,吊裝運行路線,正確選用吊索具和吊裝方法,在多人操作的情況下,吊掛指揮人員應首先注意其他協助人員的位置,提醒協助人員作好安全工作,確保吊裝正常操作。

4.5對于使用手拉葫蘆進艙的設備,起重作業(yè)人員首先要確保手拉葫蘆的性能完好,嚴禁使用帶缺陷的葫蘆。在吊裝進艙定位過程中,葫蘆一定要生在安全牢靠的位置,以防葫蘆滑脫或吊碼撕裂,使人員受傷。

4.6吊掛指揮和起重作業(yè)人員,在吊裝設備進艙定位前,要及時清除艙內雜物,對作業(yè)條件較差的環(huán)境,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確保操作人員的自身安全。

4.7使用手拉葫蘆,嚴禁設備及構件長時間懸在空中,更不允許構件懸掛過夜。因工作原因,須構件暫時懸掛空中時,手拉葫蘆一定要打死,以免葫蘆搖動,發(fā)生墜落事故。

第9篇 船舶與海建電氣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

1目的

為加強船舶及海工(以下統稱船舶)建造過程中電氣作業(yè)安全管理,避免發(fā)生事故,特制定本規(guī)定。

2適用范圍

本規(guī)定適用于中遠船務各企業(yè)船舶建造過程中電氣作業(yè)安全管理。

本規(guī)定所指的電氣作業(yè)是指配電板通電(通岸電)、船舶電氣設備初次送電及高壓(1kv—11kv)電氣作業(yè)。其它臨時接電和供配電作業(yè)按照《電氣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和《企業(yè)供配電安全規(guī)程》要求執(zhí)行。

3管理職責

3.1企業(yè)技術部門應制訂船舶建造電氣系統調試(含送電)工藝,明確電氣系統調試的施工條件、施工步驟和安全技術要求。

3.2企業(yè)船舶建造組(項目組)負責合理安排電氣作業(yè),做好施工協調,禁止不相容作業(yè)同時進行。

3.3企業(yè)應建立電氣系統初次送電及高壓電氣作業(yè)審批制度,明確施工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

3.4企業(yè)施工部門負責根據工藝要求進行施工,做好作業(yè)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3.5企業(yè)安監(jiān)部負責電氣作業(yè)的安全監(jiān)督檢查。

4管理要求

4.1電氣作業(yè)總體安全要求

4.1.1作業(yè)人員

a.1kv以下低壓船舶電工要求: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無禁忌癥,經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取得電工作業(yè)特殊工種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yè)。

b.10kv以下高壓船舶電工要求:除滿足低壓電工要求外,還應取得高壓類電工進網作業(yè)許可證,方可上崗作業(yè)。

c.作業(yè)前,按照要求穿戴勞動防護用具;檢查使用工具的完好性;進行專項安全交底,掌握施工要領和安全要求。

d.作業(yè)過程中嚴格按照施工工藝和操作規(guī)程要求,聽從指令逐步、逐項進行操作。

4.1.2施工前的策劃和申報

a.電氣作業(yè)應進行必要的安全策劃,分析作業(yè)過程中的風險以及所采取安全措施的安全可靠性,確保作業(yè)安全。

b.電氣作業(yè)應在單船vscc會議上進行申報,明確施工時間和安全要求。

4.2配電板通電安全要求

4.2.1岸電電源線應妥善拉設,并進行有效防護,設置醒目的警示標識。

4.2.2岸電電源與配電板之間應安裝空氣開關。暫時不用的開關應切斷線路或采取封閉防范措施。

4.2.3配電板裝妥送電前,應進行檢查和確認,滿足安全要求后方可送電。

4.3電氣設備初次送電的檢查和確認

4.3.1需送電系統、設備、線路應完工,并經檢測,符合工藝要求。

4.3.2需送電設備內部、送電線路周邊的雜物和可燃物應清理干凈。

4.3.3需送電系統、設備、線路警示標志和警戒區(qū)應設置到位。

4.4配電板及電氣設備送電后的安全要求

4.4.1立即檢查線路、設備有無異常,發(fā)現異常及時進行處理。

4.4.2指定專人進行值班管理,并做好運行記錄和監(jiān)控。

4.4.3各類開關應由專職人員操作,其他人員嚴禁進行操作。

4.5高壓電氣作業(yè)的安全要求

4.5.1設備的接線

①接線前

a.斷開高壓發(fā)電機啟動按扭,關閉啟動空氣閥門,啟動按鈕及主開關上應懸掛禁止送電警示牌,通道口設置臨時遮欄。

b.變壓器、互感器等設備應進行驗電。

c.耐壓試驗后高壓電纜應充分放電和驗電。

②接線要求

設備的接線應先接負載、再接變壓器、最后接至電源。

4.5.2設備的檢修

①先停電

a.經檢修設備電源應完全斷開,確保施工安全。

b.停電后,設備上應懸掛禁止送電警示牌。

②停電后驗電

a.驗電器的電壓等級應滿足驗電需求。

b.驗高壓電時,應戴絕緣手套,并有專人監(jiān)護。

③驗電后裝設接地線

a.接地線應采用截面積足夠大的多股軟銅線,并使用專用的線夾固定在導體上,確保接觸良好

b.安裝接地線應先接接地端,后接導體。拆除時順序相反。

c.裝、拆接地線時,均應使用絕緣棒和帶絕緣手套。

④檢修

工作負責人(監(jiān)護人)應在現場做好安全監(jiān)護,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⑤完工

a.按要求拆除接地線。

b.檢查檢修設備,清理施工現場,符合要求后,施工結束。

4.5.3高壓設備的運行或試驗

①設備安全要求

a.高壓設備的附屬設施應完整。

b.高壓設備接線應完整,臨時線應拆除,外殼應處于關閉狀態(tài)。

c.高壓設備進線處應處于封閉狀態(tài)。

d.配電屏前后絕緣墊應鋪設完整。

e.配電屏后隔離室的門應關上,如無門應使用不低于1.5m的柵攔。

f.高壓設備隔離室的門應加鎖。

g.高壓電纜應按要求做好警示標識。

②高壓變壓器送電操作順序應先送電源側后送負載側,斷電操作順序應先斷負載側后斷電源側,隔離開關嚴禁帶負荷進行斷送電操作。

③高壓設備隔離室門應加鎖,進出高壓室應隨手將門關鎖好。

④檢修或巡視高壓設備時應遠離帶電體。10kv以下作業(yè)人員與帶電體的安全距離為0.7m。

⑤一次回路有人工作期間嚴禁向二次回路供電或進行耐壓試驗。

5本規(guī)定由安監(jiān)部負責解釋。

第10篇 清艙作業(yè)登船管理規(guī)定

1、設置合適安全的上下船扶梯,并在上下船扶梯位置鋪設安全網。

2、進入作業(yè)區(qū)的人員必須在“消除靜電”銅牌處消除人體靜電, 不準帶手機、鑰匙, 嚴禁穿戴鐵釘鞋、易產生靜電的服裝。

3、標明進出方向,保持暢通,夜晚設置適當的照明,照明燈具必須是防爆型。

4、清洗艙場所嚴禁吸煙。

5、進入清艙作業(yè)場所的人員必須穿戴安全帽、安全鞋和工作服。

6、在甲板作業(yè)的人員必須穿戴救生衣,并應在甲板配備適當的救生圈及救生繩索。

7、配備足夠的呼吸用防護具、防毒面具或其他防護具。

第11篇 船舶及海工建造電氣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

1目的

為加強船舶及海工(以下統稱船舶)建造過程中電氣作業(yè)安全管理,避免發(fā)生事故,特制定本規(guī)定。

2適用范圍

本規(guī)定適用于中遠船務各企業(yè)船舶建造過程中電氣作業(yè)安全管理。

本規(guī)定所指的電氣作業(yè)是指配電板通電(通岸電)、船舶電氣設備初次送電及高壓(1kv—11kv)電氣作業(yè)。其它臨時接電和供配電作業(yè)按照《電氣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和《企業(yè)供配電安全規(guī)程》要求執(zhí)行。

3管理職責

3.1企業(yè)技術部門應制訂船舶建造電氣系統調試(含送電)工藝,明確電氣系統調試的施工條件、施工步驟和安全技術要求。

3.2企業(yè)船舶建造組(項目組)負責合理安排電氣作業(yè),做好施工協調,禁止不相容作業(yè)同時進行。

3.3企業(yè)應建立電氣系統初次送電及高壓電氣作業(yè)審批制度,明確施工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

3.4企業(yè)施工部門負責根據工藝要求進行施工,做好作業(yè)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3.5企業(yè)安監(jiān)部負責電氣作業(yè)的安全監(jiān)督檢查。

4管理要求

4.1電氣作業(yè)總體安全要求

4.1.1作業(yè)人員

a.1kv以下低壓船舶電工要求: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無禁忌癥,經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取得電工作業(yè)特殊工種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yè)。

b.10kv以下高壓船舶電工要求:除滿足低壓電工要求外,還應取得高壓類電工進網作業(yè)許可證,方可上崗作業(yè)。

c.作業(yè)前,按照要求穿戴勞動防護用具;檢查使用工具的完好性;進行專項安全交底,掌握施工要領和安全要求。

d.作業(yè)過程中嚴格按照施工工藝和操作規(guī)程要求,聽從指令逐步、逐項進行操作。

4.1.2施工前的策劃和申報

a.電氣作業(yè)應進行必要的安全策劃,分析作業(yè)過程中的風險以及所采取安全措施的安全可靠性,確保作業(yè)安全。

b.電氣作業(yè)應在單船vscc會議上進行申報,明確施工時間和安全要求。

4.2配電板通電安全要求

4.2.1岸電電源線應妥善拉設,并進行有效防護,設置醒目的警示標識。

4.2.2岸電電源與配電板之間應安裝空氣開關。暫時不用的開關應切斷線路或采取封閉防范措施。

4.2.3配電板裝妥送電前,應進行檢查和確認,滿足安全要求后方可送電。

4.3電氣設備初次送電的檢查和確認

4.3.1需送電系統、設備、線路應完工,并經檢測,符合工藝要求。

4.3.2需送電設備內部、送電線路周邊的雜物和可燃物應清理干凈。

4.3.3需送電系統、設備、線路警示標志和警戒區(qū)應設置到位。

4.4配電板及電氣設備送電后的安全要求

4.4.1立即檢查線路、設備有無異常,發(fā)現異常及時進行處理。

4.4.2指定專人進行值班管理,并做好運行記錄和監(jiān)控。

4.4.3各類開關應由專職人員操作,其他人員嚴禁進行操作。

4.5高壓電氣作業(yè)的安全要求

4.5.1設備的接線

①接線前

a.斷開高壓發(fā)電機啟動按扭,關閉啟動空氣閥門,啟動按鈕及主開關上應懸掛禁止送電警示牌,通道口設置臨時遮欄。

b.變壓器、互感器等設備應進行驗電。

c.耐壓試驗后高壓電纜應充分放電和驗電。

②接線要求

設備的接線應先接負載、再接變壓器、最后接至電源。

4.5.2設備的檢修

①先停電

a.經檢修設備電源應完全斷開,確保施工安全。

b.停電后,設備上應懸掛禁止送電警示牌。

②停電后驗電

a.驗電器的電壓等級應滿足驗電需求。

b.驗高壓電時,應戴絕緣手套,并有專人監(jiān)護。

③驗電后裝設接地線

a.接地線應采用截面積足夠大的多股軟銅線,并使用專用的線夾固定在導體上,確保接觸良好

b.安裝接地線應先接接地端,后接導體。拆除時順序相反。

c.裝、拆接地線時,均應使用絕緣棒和帶絕緣手套。

④檢修

工作負責人(監(jiān)護人)應在現場做好安全監(jiān)護,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⑤完工

a.按要求拆除接地線。

b.檢查檢修設備,清理施工現場,符合要求后,施工結束。

4.5.3高壓設備的運行或試驗

①設備安全要求

a.高壓設備的附屬設施應完整。

b.高壓設備接線應完整,臨時線應拆除,外殼應處于關閉狀態(tài)。

c.高壓設備進線處應處于封閉狀態(tài)。

d.配電屏前后絕緣墊應鋪設完整。

e.配電屏后隔離室的門應關上,如無門應使用不低于1.5m的柵攔。

f.高壓設備隔離室的門應加鎖。

g.高壓電纜應按要求做好警示標識。

②高壓變壓器送電操作順序應先送電源側后送負載側,斷電操作順序應先斷負載側后斷電源側,隔離開關嚴禁帶負荷進行斷送電操作。

③高壓設備隔離室門應加鎖,進出高壓室應隨手將門關鎖好。

④檢修或巡視高壓設備時應遠離帶電體。10kv以下作業(yè)人員與帶電體的安全距離為0.7m。

⑤一次回路有人工作期間嚴禁向二次回路供電或進行耐壓試驗。

5本規(guī)定由安監(jiān)部負責解釋。

第12篇 船舶搭設雙梯安全管理規(guī)定范本

1目的

為規(guī)范船舶及海工(以下簡稱船舶)建造項目使用雙梯管理,確保人員在登船過程中和緊急狀態(tài)下的救援、疏散過程中的安全,特制訂本規(guī)定。

2適用范圍

本規(guī)定適用于企業(yè)船舶建造安全管理。

3管理要求

3.1各種類型登船梯、登船梯基座、登船梯甲板固定裝置等必須經技術部門設計,經質量管理部門檢驗確認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3.2船舶建造項目在搭載和水下舾裝階段應搭設兩部登船梯。其中一部登船梯做應急逃生使用,平時關閉,但要保證應急情況可隨時暢通;船舶與船舶間的兩部連接梯子可保持暢通狀態(tài);最外檔的船舶應盡可能保持舷梯備用狀態(tài)。

3.3所有的登船梯踏步應均勻無破損、甲板梯座盡量采用重塊式結構,減少焊接對甲板的損傷;若采用焊接式結構固定,吊耳焊接應可靠;固定銷應有防脫裝置,轉角空擋處的防墜落措施應可靠。兩船間的登船梯應落實防物體及人員墜落措施。

3.4登船梯應在明顯處標注最大允許負荷標志。

3.5登船梯的布置位置要充分考慮以下幾方面:

3.5.1周圍應相對寬敞無障礙物,方便作業(yè)人員的緊急救援、疏散;

3.5.2考慮布置在作業(yè)較集中區(qū)域,方便施工;

3.5.3考慮有可能出現重大危險的部位,保證出現緊急情況所有作業(yè)人員都能安全撤離現場。

3.6船與船之間的登船梯應一端固定,另一端為自由端,自由端應有滾動裝置并留有足夠的余量,保證兩船在相互移動時登船梯不脫節(jié)。

3.7連接碼頭與船舶的登船梯基座必須牢固可靠,保證其穩(wěn)性。

3.8登船梯與水平的夾角原則上應小于45度,特殊情況應監(jiān)護使用。

3.9登船梯每次使用前必須經相關主管人員檢查合格,并掛設安全確認標識,此標識應注明確認人及確認時間。

3.10備用登船梯在正常狀態(tài)下應禁止人員使用,在其入口、出口處設警示標志。

3.11主管部門應對登船梯進行定期巡檢和保養(yǎng)維護。

4本規(guī)定由安監(jiān)部負責解釋。

第13篇 船用電動吊籃安全管理規(guī)定范本

1目的

為了規(guī)范船用電動吊籃的操作,確保電動吊籃及作業(yè)人員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規(guī)定。

2范圍

本規(guī)定適用于船舶及海工制造電動吊籃的操作與管理。

3定義

船用電動吊籃:懸掛機構架設于船舶/總段甲板上,提升機驅動懸吊平臺通過鋼絲繩沿立面上下運行的一種非常設懸掛設備,多用于平直船舶鋼結構外板的焊接和油漆施工。

懸吊平臺:四周裝有護欄,用于搭載作業(yè)人員、工具和材料進行高處作業(yè)的懸掛裝置。

懸掛機構:架設于船舶上,通過鋼絲繩懸掛懸吊平臺的機構。

安全鎖:當懸吊平臺下滑速度達到鎖繩速度或懸吊平臺傾斜角度達到鎖繩角度時,能自動鎖住安全鋼絲繩,使懸吊平臺停止下滑或傾斜的裝置。

4引用規(guī)范文件號

gb19155-2003高處作業(yè)吊籃規(guī)范

gb05972-2006起重機鋼絲繩檢驗報廢標準

gb/t20228-2006一般用途鋼絲繩

gb8918-2006重要用途鋼絲繩

5管理內容與要求

5.1電動吊籃是載人高處作業(yè)起重機械,作業(yè)人員屬公司內部特種作業(yè)人員,須由公司組織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進行操作。

5.2新采購電動吊籃到廠后,企業(yè)應組織進行聯檢,檢驗合格、建立臺帳后,方可投入使用。

5.3船用電動吊籃應滿足的技術要求

5.3.1電動吊籃應按照規(guī)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及技術文件制造,吊籃的承載結構件安全系數不應小于5。

5.3.2電動吊籃電氣系統必須設置過熱、短路、漏電保護等裝置,并設置專用電源開關,不得和其他設備共用電源。

5.3.3懸吊平臺應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承受2倍的均布額定載重量時,不得出現焊縫裂紋、螺栓鉚釘松動和結構件損壞等現象。

5.3.4懸吊平臺上必須設置緊急狀態(tài)下切斷主電源控制回路的急停按鈕,該電路獨立于其它各控制電路。

5.3.5安全鎖與懸吊平臺應連接可靠,其連接強度不應小于2倍的允許沖擊力。安全鎖必須在有效標定期限內使用,有效標定期限不大于一年。

5.3.6懸吊平臺上端滑輪下方應設置高度限制器,當平臺升到距上端滑輪500mm時可自動切斷電源,防止提升過量發(fā)生意外。懸吊平臺的橫向運動軌道應裝設止擋器。

5.3.7吊籃宜選用高強度、鍍鋅、柔度好的鋼絲繩,其性能應符合gb/t8918的規(guī)定,鋼絲繩安全系數不應小于9。

5.3.8吊籃應設有在斷電時使懸吊平臺平穩(wěn)下降的手動滑降裝置。

5.3.9相關試驗及其它技術要求按gb19155-2003《高處作業(yè)吊籃規(guī)范》中要求執(zhí)行。

5.4作業(yè)前的檢查和準備

5.4.1吊籃作業(yè)施工前由施工人員在懸吊平臺下方區(qū)域設置禁區(qū),提示作業(yè)人員“危險禁入”,防止發(fā)生意外,施工結束后拆除禁區(qū)。

5.4.2作業(yè)前由操作人員對電動吊籃的傳動裝置、電器裝置、安全裝置、控制開關、鋼絲繩、安全欄桿、接零/接地等進行檢查確認,對需潤滑部位進行潤滑。

5.4.3懸掛機構支架必須由持ⅱ類以上焊工證的焊工進行焊接,焊后應經質量檢查合格后,方可進行后續(xù)安裝施工。

5.5作業(yè)中注意事項

5.5.1吊籃操作人員和施工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安全帶應掛在速插自控器的鋼索上。

5.5.2禁止將電動吊籃作為電梯、起重、拖帶設備使用;禁止超載作業(yè);嚴禁擅自調整限制器;嚴禁在同一段軌道10m范圍內懸掛兩臺吊籃工作;嚴禁用高度限制器代替停止開關使用;禁止在雷雨、大霧及風力大于6級等惡劣氣候條件下使用吊籃進行作業(yè);懸吊平臺內禁止使用腳手架或梯子;任何人不得私自改動吊籃的各個部件。

5.5.3電動吊籃禁止帶病運行,吊籃的檢修工作必須在地面進行,嚴禁高空進行檢修。吊籃升降運行時,懸吊平臺兩端速度應同步,升降過程中不得進行施工。

5.5.4操作及作業(yè)人員應在地面上下懸吊平臺,嚴禁在空中攀越、上下。

5.5.5加強對升降鋼絲繩的保護,避免鋼絲繩因電擊、灼傷等因素造成損壞。當鋼絲繩損壞達到報廢標準必須及時進行更換。

5.5.6操作者應在作業(yè)人員發(fā)出升降信號后,方可開動吊籃。夜間作業(yè)時,必須保證有足夠的照明。

5.5.7作業(yè)或運行中懸吊平臺發(fā)生水平傾斜時,應及時進行調整,在突然斷電或工作鋼絲繩斷裂等異常情況下,作業(yè)人員應保持鎮(zhèn)定抓緊安全繩,并設法將懸吊平臺降回地面檢修。

5.5.8作業(yè)完畢后應將懸吊平臺升降至適當位置,并切斷電源。

5.6吊籃的維護保養(yǎng)及報廢要求

5.6.1拆下的吊籃、吊杠、支架等應整齊的擺放在指定地點,嚴禁隨處亂放。

5.6.2按照吊籃的使用保養(yǎng)要求進行日常維護和保養(yǎng),并做好維護保養(yǎng)記錄;每月進行點檢,每兩年進行一次法定檢驗。

5.6.3運行滿1000小時或一年后,由資產部聯系廠家派專人來公司進行維護保養(yǎng),確保其性能完好。

5.6.4鋼絲繩的主要報廢要求(詳見gb05972-2006起重機鋼絲繩檢驗報廢標準):

a.鋼絲繩在一個捻節(jié)距內斷絲數達到總絲數的10%;

b.鋼絲繩單絲表面磨損或腐蝕量達到原單絲直徑的40%;

c.鋼絲繩直徑減小量超過原公稱直徑的10%;

d.斷股;

e.鋼絲繩受熱或電損傷出現明顯的顏色變化;

f.籠狀畸變,繩股嚴重擠出、嚴重彎折、扭結等。

5.6.5吊籃的報廢要求

a.當腐蝕深度達到原構件厚度的10%時,則應予以報廢;

b.主要受力構件產生永久變形而又不能修復時,則應予以報廢;

c.懸掛機構、懸吊平臺和提升機架等整體失穩(wěn)后不得修復,則應予以報廢;

d.當結構件及其焊縫出現裂紋時,應分析原因,根據受力和裂紋情況采取加強措施,當滿足原設計要求時,才能繼續(xù)使用,否則應予以報廢。

5.6.6吊籃的維護保養(yǎng)記錄及臺帳應保存至吊籃報廢。

6本規(guī)定由安監(jiān)部負責解釋。

第14篇 船舶安全管理規(guī)定

1、水上施工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施工作業(yè)通航安全管理規(guī)定》向當地海事部門申請辦理《水上水下施工許可證》。

2、施工船舶應持有有效的船舶國籍證書或船舶登記證書。

3、施工船舶的適航區(qū)域要符合航區(qū)要求。所有的施工船舶,包括打樁、起重船、駁船、交通船、運輸船等,都應持有船檢部門簽發(fā)的有效適航證書。

4、施工船舶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guī)則》配備足以保證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員。船長、輪機長、駕駛員、輪機員、話務員必須持有合格的適任證書。

5、施工船舶在航行、錨泊或作業(yè)時,除應按規(guī)定的信號外,根據不同的施工狀況,顯示不同的信號。

6、在各施工作業(yè)點,夜間應按規(guī)定顯示警戒燈標或采用燈光照明,避免航行船舶碰撞水中樁墩。在顯示燈光照明時應注意避免光直射水面,影響船舶人員的瞭望。

7、施工船舶應加強值班制度,船上應有夜間照明設備,設有發(fā)電設備的船只,應備有防風燈和電池燈具。

第15篇 外來船舶??看a頭管理規(guī)定

1、目的

為了加強外來船舶靠泊舾裝碼頭的管理,提高船舶靠泊安全系數,確保在建船舶和碼頭的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發(fā)生,現對協作單位外來船舶靠泊舾裝碼頭規(guī)定如下:

2、管理要求

2.1停泊申報:協作單位外來船舶需靠泊公司舾裝碼頭,公司相關對接部門須提前按要求填報《停泊申報表》,報領導批準后方可靠泊。

2.2臨時靠泊必須以不影響碼頭和在建船舶安全為前提,____船舶簽證簿,服從碼頭管理人員安排,不得私自隨意???確保在建船舶和碼頭的安全。

2.3、臨時靠泊船舶未經同意不準私自接通岸電,應憑填報好的《停泊申報表》交碼頭管理人員,安排專業(yè)電工進行操作。

2.4、臨時靠泊船舶必須嚴格遵守海事管理規(guī)定,不得影響航道安全,不得排放污水、垃圾、雜物、以及泄漏違禁油類等物品,污染長江水域。

2.5、臨時靠泊船舶必須合理拋錨、系攬、設置登船梯,且及時了解天氣情況,做好防臺風等惡劣天氣的安全防范工作,確保自身船舶及人員安全。

2.6、臨時靠泊船舶夜間在船頭和艉部必須懸掛警示燈,防止行船夜間碰撞。

2.7、臨時靠泊船舶必須嚴格遵守公司治安等各項管理規(guī)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動用公司財物,否則視為偷竊行為,參照公司相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并移交公安機關處置。

2.8、臨時靠泊船舶嚴禁在碼頭區(qū)域內動火、焊接、捕魚、游泳、撈鐵。

2.9、臨時靠泊船舶裝卸貨物完畢,經碼頭安保人員檢查無異議后,退還簽證簿,方可離港。

船管理規(guī)定15篇

1目的為加強船舶及海工(以下統稱船舶)建造過程中分段搭載定位施工安全管理,避免施工中發(fā)生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規(guī)定。2適用范圍本規(guī)定適用于企業(yè)船舶建造過程中分段搭載定位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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