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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規(guī)定15篇

發(fā)布時間:2023-01-28 07:30:31 查看人數: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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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規(guī)定

第1篇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十條規(guī)定

第一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依法建立并落實全員、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和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工作職責。

公共娛樂場所的主要負責人為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統(tǒng)籌安排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單位或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根據需要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組織實施防火巡查和檢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等職責。

第二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確定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建筑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娛樂場所應設置或確定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

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每日組織開展防火巡查,營業(yè)期間的防火巡查應至少每2小時一次,并明確巡查人員和部位。重點巡查以下內容:

(一)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有無違章情況,有無違規(guī)吸煙行為;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工作是否正常,滅火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tài),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控制室、人員集中的廳室、舞臺、音響控制室、放映機房、可燃物品倉庫、變配電間、鍋爐房、廚房、空調機房、發(fā)電機房、消防水泵房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有關人員是否在崗在位。

營業(yè)結束時應當檢查是否存在遺留火種,是否切斷非必要電源。

對巡查發(fā)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要及時上報,落實整改和防范措施。

第四條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至少每月組織一次各有關部門負責人參與的防火檢查。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情況;

(二)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實情況;

(三)重點工種人員及其他從業(yè)人員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四)消防控制室及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五)消防設施設備運行和完好有效情況;

(六)電氣線路、燃氣管道定期檢查情況;

(七)廚房煙道清洗情況;

(八)火災隱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員工每天上班前、下班后應進行本崗位防火自查。

對發(fā)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第五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依照規(guī)定對建筑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管理,確保其完好有效。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維護保養(yǎng)和檢測。對建筑消防設施單項檢查每月至少1次,聯動檢查每季度至少1次,全面檢測每年至少1次。

消防控制室應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人員應不少于2人。值班人員應持證上崗,熟悉應急處置程序,熟練操作消防設施。消防控制室內應保存竣工后的總平面布局圖、建筑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系統(tǒng)圖及安全出口布置圖等紙質或電子檔案資料。

屬于火災高危單位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開展1次消防安全評估,并針對評估結果,加強和改進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規(guī)范設置禁止性、警示性、提示性消防安全標識。

每層出入口處、包間或廳室內等部位的顯著位置應設置疏散示意圖和相關消防安全警示性、提示性標識;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處的顯著位置應設置禁止性、警示性標識。

消防設施、器材要設置規(guī)范、醒目的標識并用文字或圖例標明操作使用方法;在主要消防設施、器材上應張貼載有維護保養(yǎng)、檢測單位和維護保養(yǎng)、檢測情況的標識。

第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全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并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全體從業(yè)人員應當懂得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會報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引導人員疏散和自救逃生。

公共娛樂場所應通過張貼圖畫、廣播、視頻、網絡等形式進行消防安全提示,宣傳消防安全常識。

第八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建立志愿消防隊伍,志愿消防隊員數量不應少于本場所從業(yè)人員數量的30%,并結合本單位實際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和滅火器材,定期開展訓練。

第九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制定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并每半年至少演練一次。

包間、廳室及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當分別制定針對性預案,明確每班次、每崗位人員及其報警、疏散、撲救初起火災的職責,并定期組織演練。

發(fā)生火災后,休息廳、觀眾廳、錄像放映室、卡拉ok室內應設置聲音或視像警報,保證在火災發(fā)生初期將其畫面、音響切換至應急廣播和應急疏散指示狀態(tài)。

第十條 公共娛樂場所各項經營活動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嚴禁下列行為:

(一)使用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建筑、場所;

(二)采用易燃可燃夾心彩鋼板搭建臨時建筑;

(三)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進行裝修裝飾;

(四)儲存或違規(guī)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燃放煙花爆竹;

(五)在地下建筑內設置的公共娛樂場所使用液化石油氣;

(六)在演出、放映場所的觀眾廳內使用明火照明或吸煙等違規(guī)用火行為;

(七)隨意亂接電線,擅自增加用電設備等違規(guī)用電行為;

(八)停用、關閉消防設施設備;

(九)鎖閉、遮擋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和消防撲救場地;

(十)在門窗處設置影響逃生、疏散的廣告牌、燈箱或其他障礙物。

(十一)營業(yè)期間進行室內裝修、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yè);

(十二)超額定人數經營行為;

(十三)在場所內設置員工宿舍。

第2篇 行政辦公樓公共設施設備管理規(guī)定(3)

行政辦公樓公共設施設備管理規(guī)定(三)

區(qū)行政辦公樓各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區(qū)行政辦公樓(含區(qū)規(guī)劃展館、政務大廳和服務基地)公共設施設備的管理,確保區(qū)行政辦公樓的日常工作正常運行,特制定《__區(qū)行政辦公樓公共設施設備管理規(guī)定》。

一、區(qū)行政辦公樓的公共設施和設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動、調整或挪做它用。不得隨意增加除辦公用品以外的任何設施設備,因工作需要增加,請向管理部門提交申請,管理部門對其合理性確認后方可組織實施。凡未經批準擅自安裝的,一律無條件拆除,造成的損失及后果由責任單位承擔相應責任,并負責恢復原狀。

二、區(qū)委宣傳部信息中心負責區(qū)行政辦公樓網絡的管理工作,所有接入單位及用戶需按要求配備統(tǒng)一的網絡設備,不得擅自接掛、改動、調整通信光纜及設備。各單位聯入行政辦公樓網絡系統(tǒng)的設備,需經本單位網絡安全管理員核查確定,在區(qū)信息中心登記、注冊,按照區(qū)信息中心要求安裝防病毒軟件,統(tǒng)一規(guī)劃使用ip地址等資源,禁止隨意更改設備上網配置,否則禁止上網。

三、禁止擅自安裝信號接收、通信干擾等任何可能會影響行政辦公樓公共設施設備正常運行的設備。如需安裝,請報相關管理部門,經同意后再進行安裝。

四、辦公樓各項電力設施、公共及辦公照明設施,電氣設備的增減及變更,均由區(qū)機管中心統(tǒng)一管理。嚴禁擅自更改供電設施、更改線路、增設及改換照明燈具。確需更改,需報請區(qū)機管中心對其合理性確認后統(tǒng)一組織實施。

嚴禁擅自關閉或啟動供電系統(tǒng)開關、供水、供暖系統(tǒng)閥門。各樓層熱水間內的熱水器補水和排水閥門及電氣開關,除管理人員外,其他人員請勿隨意開啟或關閉,以免燒壞電熱管。

嚴禁擅自移動或破壞辦公樓內消防設施(包括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設施、滅火器材及消防標志等);嚴禁擅自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和防火間距,違者予以相應處罰,造成嚴重傷亡后果的,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五、各單位享有辦公用房使用權,不享有處置權,對所分配的辦公用房及其附屬設施,請勿隨意拆除、改造和二次裝修。請勿調換、對外出租、出借、轉讓或進行經營服務,一經發(fā)現,立即收回,并追究該部門的相應責任。

六、任何單位在區(qū)行政辦公樓附近從事建筑施工、架設線路等可能危及供水、供電或通信線路安全作業(yè)時,應事先通知管理部門,經管理部門同意后方可開始施工。由于施工或其他原因導致的供水、供電、通信中斷或設備損壞以及其他后果,當事人對造成的直接或間接后果由司法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___區(qū)委宣傳部

__區(qū)機關事務管理服務中心

第3篇 學校物業(yè)公共樓宇部人力資源管理規(guī)定

學校物業(yè)公共樓宇部人力資源管理規(guī)定

(一)考勤、請假、入職、離職管理

1.考勤:

(1)樓里各崗位員工由樓長統(tǒng)一負責考勤。

(2)考勤表每日上下班各填寫一次,要求本人親自填寫,真實、工整、規(guī)范。

(3)每月25日由樓長把本樓考勤上報至公司人事部,由專人制作當月工資。

(4)同時填寫員工變動月報表,上報主管領導處,實時掌握動態(tài)員工信息。

2.請假:

(1)員工由于身體原因或家中有事需要請假的,一天以內由樓長批準,一天以上須向主管領導提出申請,批準后方可離崗。

(2)請假后其所擔負工作由樓長妥善安排。

(3)假期結束后必須銷假或續(xù)假,如違反規(guī)定按離職處理。

3.入職:

(1)先進行條件審核,查看身份證件,目測身體狀況,再簡單介紹工作要求及薪酬等基本情況。

(2)如有從業(yè)意愿,填寫上崗登記表,詳細填寫表列內容,一式兩份,樓內與公司人事部分別留存。

(3)進行崗前培訓,主要有公司簡介,工作要求及安全等幾個方面。

(4)試用期為三天,雙向選擇,雙方都認可后辦理個人工資卡正式上崗。

4.離職:

(1)本人提前7天提出申請,說明離職理由,填寫離職單。

(2)離職單一式兩份,樓內與公司辦公室分別留存。

(3)招聘新人接替其崗位,如不能及時招進,安排其他人進行替班。

(4)退工作服及押金,正式離職。

(二)員工檔案管理

1.建立員工檔案資料,由專人負責管理,所有工作人員可以隨時進行崗位、年齡、性別、工齡等條件進行精確統(tǒng)計。

2.檔案資料結合上崗、離職名單實時進行更新。

(三)學校安全保障部組織安全消防培訓

1.接到培訓信息后,迅速通知各樓宇相關人員,包括白夜班門衛(wèi)、保安員、保潔班長等時間、地點,統(tǒng)計人數后反饋給安全保障部。

2.組織培訓人員有組織進入會場,保證會場紀律、認真聽講。

3.培訓結束后由樓長對培訓人員進行考核,利用自身實際情況進行現場演練,學以致用。

(四)內部門衛(wèi)(保安員)培訓材料

1.簡介:物業(yè)經營公司簡介與公共樓宇部簡介。

2.人事制度:考勤、請假、入職、離職管理。

3.規(guī)章制度與工作流程:詳細解釋兩項內容。

4.工作主要內容:進出物品登記、安全巡視;驗證清樓、填寫工作記錄、處理突發(fā)事件、儀容儀表與服務態(tài)度要求等內容。

5.質量檢查與保證制度:激勵機制,與薪酬的具體聯系。

6.安全培訓:消防知識,本樓的實際情況及注意事項、自身的用水用電安全。

7.假期安全:樓內安全薄弱時段,加強防范意識。

(五)內部保潔員(垃圾清運員)培訓材料

1.簡介:物業(yè)經營公司簡介與公共樓宇部簡介。

2.人事制度:考勤、請假、入職、離職管理。

3.規(guī)章制度與工作流程:詳細解釋兩項內容。

4.工作主要內容:巡視報修,生產安全中注意高空作業(yè)及酸類使用,儀容儀表與服務態(tài)度要求,假期值班注意事項,注意節(jié)水節(jié)電節(jié)約能源。

5.質量檢查與保證制度:激勵機制與薪酬的具體聯系。

6.安全培訓:消防知識及日常工作中安全注意事項,包括及時清倒垃圾桶,休息室內用電安全等。

(六)員工上崗單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貼照片處

戶籍所在地:

現住址:

聯系電話:親友聯系方式:

工資卡號:校園卡辦理情況:

所在崗位:

考察情況:部門管理:部門主管:

上崗時間:工作服裝押金:

中心主任審批:

年 月 日

(七)員工離職單

部門名稱:年月日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

崗位及所在部門:部門管理:部門主管:

退還工資卡情況:本人簽字:

退還工作服押金:

本人簽字:

公司領導簽字:

年月 日

第4篇 小區(qū)公共設施管理規(guī)定

物業(yè)小區(qū)公共設施的管理規(guī)定

1.小區(qū)內所有公共設施設備由管理處統(tǒng)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改造、拆除、破壞。

2.業(yè)主應自覺愛護小區(qū)公共設施設備,不得亂涂亂畫、張貼,擅自接用公共給排水、供電排污等各種管道管線。

3.禁止占用小區(qū)道路、通道擺攤設點、堆放雜物或占為他用。

4.違反本規(guī)定造成小區(qū)公共設施設備損毀的,責任人應負責修復和賠償,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5篇 公共照明管理規(guī)定

為規(guī)范大廈(小區(qū))公共場所照明的管理,做到既滿足服務需要,又節(jié)約能源,特制定本制度。

(1) 大廈(小區(qū))公共地方照明由樓宇自控系統(tǒng)控制,公共照明開關時間表由保安部擬制,報總經理批準后由工程部執(zhí)行。

(2) 因季節(jié)變化或其他原因需要調整公共照明開關時間時,由保安部重新擬制,報總經理批準后交工程部執(zhí)行。

(3) 遇異常天氣,保安部主管認為有需要時,可以作出決定并通知工程部對走火樓梯照明開關時間作臨時性調整(時間不超過兩天)。

(4) 大廈(小區(qū))外墻射燈及外圍屋檐燈的開關,須經總經理批準后,書面通知工程部執(zhí)行。

(5) 大廈(小區(qū))公共照明由工程部負責維修,維修時間不得超過一天。

公共照明檢查表

樓層:項目位置

配電柜

儀表(標志)

開關、按鈕操作

絕緣測試

管線接線盒

燈具防水設施

燈具座狀況

各緊固件狀況

清潔

備注

責任人: 領班員: 工程師:

第6篇 公共停車場管理規(guī)定辦法

公共停車場管理規(guī)定就是為大家整理的佛山市停車場管理規(guī)定,歡迎大家閱讀!

佛山市停車場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停車場的規(guī)劃和建設,規(guī)范停車場管理,提升停車服務信息化水平,適應停車需求,維護車輛停放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協(xié)調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停車場建設和管理暫行規(guī)定》、《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廣東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停車場的規(guī)劃建設、設置使用、經營管理以及其他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有關用語的含義如下:

(一)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輛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內場所。

(二)公共停車場,是指為社會車輛提供服務的停車場所。

(三)路內停車位,是指在道路用地紅線以內劃設的供機動車停放的場所。

(四)經營性停車場,是指向社會開放,為機動車輛提供有償停放保管服務的停車場。

(五)配建停車場,是指與建筑物配套建設的,供機動車輛停放的場所。

(六)臨時停車場,是指利用儲備土地、待建土地、人防工程和兼顧人防工程的地下空間、建筑物退縮位和尚未移交的市政規(guī)劃路等設立用于停放機動車輛的場所。

第四條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公共停車場規(guī)范化、信息化管理和綜合協(xié)調工作,指導各區(qū)停車場規(guī)范化、信息化管理,并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qū)、鎮(zhèn)(街道)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停車場的規(guī)范化、信息化管理。

規(guī)劃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停車場規(guī)劃的編制、落實建筑物配建停車泊位標準,審核停車場的規(guī)劃方案并對停車場工程進行規(guī)劃驗收。

建設管理部門負責停車場建筑工程建設行業(yè)管理。

價格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各類停車場的收費標準,并對停車場的收費行為實施監(jiān)督管理。

公安管理部門參與停車場規(guī)劃、建設的交通影響評價,對停車場出入口的設置及路內停車位審批提出意見,配合停車站場主管部門做好停車場停放秩序管理。

城市管理、國土、園林、環(huán)境保護、工商、稅務、水務、公安消防、人防等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停車場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第五條各區(qū)政府根據自身實際安排專項資金,并積極引入社會資本建設停車場。

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的,政府可給予優(yōu)惠政策支持。

土地開發(fā)利用時,根據規(guī)劃單獨建設或配建的公共停車場,納入公共資源管理。

政府所有的公共停車場,推行停車特許經營制度。

鼓勵利用儲備土地、人防工程、建筑物退縮位和尚未移交的市政規(guī)劃路等設立臨時停車場。

建設和推廣全市一體化智能停車管理與服務云平臺,培育適應我市需求的本地停車服務企業(yè)。

各區(qū)政府要積極配合,創(chuàng)新城市停車服務管理模式,推進停車產業(yè)化發(fā)展。

政府積極引導停車行業(yè)協(xié)會的成立,鼓勵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的自有車位對外開放。

第二章 規(guī)劃和建設

第六條規(guī)劃管理部門根據城市規(guī)劃和交通需求狀況,會同交通運輸、建設、公安、國土等管理部門編制停車場的專項規(guī)劃,納入片區(qū)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

第七條規(guī)劃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guī)劃、城市建設及經濟社會發(fā)展的需要,會同建設、交通運輸等管理部門編制建筑物配建停車泊位標準,并應根據城市發(fā)展、停車需求變化等因素及時調整。

第八條 涉及停車場建設的土地開發(fā),按照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一)在土地出讓規(guī)劃條件中應明確配套建設公共停車設施的內容。

(二)集約利用土地,建設立體停車場和地下停車場,并可進行商業(yè)綜合開發(fā)。

(三)在符合規(guī)劃要求下,可利用廣場、學校操場、公園、綠地及人防等地下空間建設公共停車場。

(四)利用現有停車場建設機械立體停車場的,在不辦理產權證及符合規(guī)劃的條件下,可不征收土地出讓金。

第九條停車場建設應當符合相關的設計標準和規(guī)范。

公共停車場的建設標準按照《城市公共停車場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建標128

第7篇 公共安全鎖管理規(guī)定

1、 目的

為了規(guī)范公共安全鎖的操作、維護、使用。公共安全鎖的作用是隔離操作工與維修電鉗工,保障非專業(yè)人員人身安全的作用。

2、 適用范圍

3、 公共安全鎖管理規(guī)定

3.1、操作工

3.1.1、公共安全鎖操作工嚴禁開鎖。

3.1.2、操作工當班對設備進行維護保養(yǎng)時,公共安全鎖按《設備維護保養(yǎng)表》中關于公共安全鎖的要求項進行檢查并根據公共安全鎖的開閉狀態(tài)如實登記。

3.1.3、公共安全鎖處于非正常開啟狀態(tài),應馬上通知維修或電工調查開啟原因,在確保安全的狀況下在場的維修或電工及時關閉。

3.1.4、操作工要求停電作業(yè),通知電鉗工斷電,按公司要求操作工必須鎖定,工作完畢后通知電鉗工解鎖送電,操作工同時填寫《設備故障故障單》,電鉗工送電后上鎖。

3.1.5、如設備有其它問題且短時間需要開鎖工作的必須經過設備科備案后,取得授權資格后方可工作,設備科及時組織電工、維修工盡快將問題處理,恢復公共安全鎖的作用。

3.2、維修工

3.2.1、維修工在檢修設備開閉公共安全鎖時,只允許落閘停電,嚴禁其它操作。

3.2.2、維修工在對設備進行巡檢、點檢時,公共安全鎖的檢查按《設備點檢表》中關于公共安全鎖的要求項進行檢查,并如實登錄公共安全鎖的狀態(tài),及非正常開閉的原因。

3.2.3、凡發(fā)現公共安全鎖處于非正常開啟狀態(tài)時,要馬上調查開啟原因,在確保安全的狀態(tài)時第一時間將公共安全鎖關閉。

3.2.4、維修工在長時間檢修狀態(tài)時,需將公共安全鎖連同個人安全鎖關閉,需要帶電試車或動車時,必須一一解鎖,確保參與人員處于安全的狀態(tài)下方可開機。檢修完畢、驗收合格后,需將公共安全鎖關閉。

3.3、電工

3.3.1、電工必須將公共安全鎖的開閉做為重要工作,確保電控柜內的安全。

3.3.2、電工在對設備進行巡檢、點檢時,公共安全鎖的檢查按《設備電器點檢表》中關于公共安全鎖的要求項進行檢查,并如實登錄公共安全鎖的狀態(tài),及非正常開閉的原因。

3.3.3、凡發(fā)現公共安全鎖處于非正常開啟狀態(tài)時,要馬上調查開啟原因,在確保安全的狀態(tài)時第一時間將公共安全鎖關閉。

3.3.4、操作工申請開閉公共安全鎖時,要嚴格遵守開閉流程,非正常開閉時要查找原因,待原因完全排除后方可送電上鎖。

3.4、技術員

兩車間及設備科技術員負責對登錄在相關檢查表中關于能源鎖非正常開閉的情況及原因進行匯總分析,為制定相關措施提供依據。

4、 考核

4.1、操作工私自開啟公共安全鎖的,一經落實每次處罰50元。

4.2、維修工、電工工作完畢后忘記關閉公共安全鎖的,一經落實每次處罰30元。

4.3、公共安全鎖屬人為損壞的,一經落實將處于100-500元罰款,造成重大事故的將依據事故輕重除經濟處罰外,還將處以行政處罰。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設備科。

第8篇 公司公共衛(wèi)生管理規(guī)定

公司公共衛(wèi)生管理規(guī)定

(五)

第一條 公司公共活動區(qū)域衛(wèi)生管理規(guī)定;第一款 公共活動區(qū)域衛(wèi)生打掃歸口后勤總務指定專人負責打掃;第二款 全體干員要維護公共場所環(huán)境衛(wèi)生,遵守衛(wèi)生管理各項規(guī)定;第三款 果皮、紙屑等不準隨地拋丟,要把垃圾入垃圾桶;第四款 全體干員不準在公共場所隨地吐痰,以防疾病傳染;第五款 公共場所花草、果樹不準隨手摘取,要愛護;第六款 公共場所設備不準亂移位,亂涂亂畫;第七款 公共場所不準私自亂帖廣告、字畫、啟事牌;第八款 公共場所不準赤身、赤腳包括體育活動;第九款 公共場所干員衣著要干凈整齊、得體大方;第十款 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第十一款 公司大門必須保持干凈、圍墻燈泡不可殘缺;

第二條 宿舍區(qū)域衛(wèi)生管理規(guī)定第一款 全體住宿干員要講究集體衛(wèi)生、個人衛(wèi)生、預防疾病;第二款 干員個人要勤刷牙、勤洗澡、勤更衣、當天換洗衣服當天洗;第三款 不得留長指甲、男生不得留長發(fā)、不得留胡須;第四款 走廊過道不得赤身、赤腳;第五款 飯前飯后要勤洗手;第六款 個人床上被褥、床單、枕頭要勤洗;第七款 宿舍內不準吸煙、不準私自存放化學異味物品;第八款 宿舍值日生要勤打掃地面、門窗、洗手間等衛(wèi)生,不能有蜘蛛網、灰塵,;第九款 宿舍空調、風扇、電話、燈管要勤擦洗,不能有灰塵;第十款 所有零碎廢品、果皮要放至垃圾桶內且經常性前后門打開通風,使宿舍內空氣無異味;第十一款 宿舍過道要勤拖洗干凈,

第三條 生產現場區(qū)域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規(guī)定:第一款 生產現場衛(wèi)生打掃歸口現場負責,其清潔工歸口現場管理;第二款 全體干員必須著裝整齊、干凈,不可有赤身、赤腳現象;第三款 現場車間天花板、墻角不可有蜘蛛網和不潔水跡;第四款 燈管架、風扇要每周六進行一次打掃除,無蜘蛛網、灰塵異狀;第五款 輸送帶機器在上班時員工要用2分鐘進行擦洗干凈;第六款 每個員工工作區(qū)域不可有紙硝、碎布條等其它物;第七款 地面不可隨地吐痰,不準帶任何零食物進車間;第八款 車間現場洗手間清潔工要勤沖洗打掃,不可有異味;第九款 車間所有蘿框要擦洗干凈,不可有灰塵和殘缺異狀;第十款 車間所有電源開關、消防栓、電話、各吊牌標示物不可有灰塵;第十一款 車間門窗玻璃、窗簾必須保持干凈、不可有灰塵、污跡;

第四條 辦公室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規(guī)定:第一款 辦公室清潔工歸口后勤總務管理;第二款 大門天花板燈管、墻壁、地面必須保持干凈;第三款 電腦、打印機、傳真機、復印機、飲水機、空調等設備必須保持干凈衛(wèi)生,不可有灰塵;第四款 辦公室內花草要勤澆水,且保持清潔衛(wèi)生、無蟲;第五款 工作臺、坐椅、資料框文件內必須保持清潔無灰塵;第六款 屏風、玻璃窗及窗簾必須保持清潔;第七款 辦公室內空氣無異味、光線通風正常;第八款 辦公室洗手間保持勤沖洗無異味;

第9篇 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保障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公共娛樂場所,系指供公眾使用的下列場所:

(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二)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三)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四)室內游藝、游樂場所;

(五)其他公共娛樂場所;

第三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

公共娛樂場所的房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個人發(fā)生租賃、承包等關系時,必須明確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第四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改變內部裝修的公共包括防火分區(qū)、安全疏散、防煙排煙、自動滅火系統(tǒng)和火災自動報答系統(tǒng)等)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guī)范的規(guī)定。建設單位應當將防火設計、裝修圖紙送當地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進行審核,經審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須經消防監(jiān)督機構驗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條 公共娛樂場所建筑的耐火等級不宜低于一、二級;已經核準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館、圖書館、重要和危險物品倉庫等建筑物內。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公共娛樂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筑相毗連或者附設在其他建筑物內時,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區(qū)設置。

第六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內部裝修設計和施工,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吊頂應當采用非燃材料;

(二)墻面、地面、隔斷應當采用非燃或者難燃材料;

(三)帷幕(幕布)、窗簾、家具包布應當采用阻燃織物或者進行阻燃處理;

(四)電氣線路的敷設,電器、空調設備的安裝,必須嚴格執(zhí)行有關施工安裝規(guī)程,采取防火、隔熱措施;

(五)建筑內部裝修不得改變消防設施的位置,不得影響消防設施的使用。

第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或者《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

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臺階,疏散門應向外開啟不得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置門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yè)時,必須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暢通無阻,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堵塞。

第八條 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樓梯口必須設置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指示標志應當設在門的頂部、疏散走道和轉角用處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墻面上。設在走道上的指示標志的間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九條 公共娛樂場所內必須設置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分鐘。

第十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電氣設備必須由具有電工資格的人員負責安裝和檢查維修,電量不得超過額定負荷,不得擅自拉接臨時線路。

第十一條 在地下建筑內設置公共娛樂場所,除符合本規(guī)定其他條款的要求外,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只允許設在地下一層;

(二)內部裝修吊頂、墻面應當采用非燃材料;

(三)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二個,每個樓梯寬度不得小于一點五米;

(四)應當設置機械防煙排煙設施;

(五)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和火災警報裝置;

(六)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

第十二條 公共娛樂場所內嚴禁帶人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三條 嚴禁在公共娛樂場所營業(yè)時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yè)。

第十四條 演出、放映場所的觀眾廳內禁止吸煙和明火照明。

第十五條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yè)時,不得超過額定的人數。

第十六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制定用火用電管理制度,制定緊急安全疏散方案。在營業(yè)時間和營業(yè)結束后,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檢查。

第十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全員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全體員工都應當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第十八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規(guī)定配備相應數量的滅火器材,設置報警電話,消防設施、設備必須完好有效。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者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予以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沒有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yè)。對責任人的罰款為月工資的兩倍以下,對責任單位的罰款為日營業(yè)額的十倍以下。

處罰后仍不改正的,或者拒不執(zhí)行停業(yè)決定的,處以前次罰款額的一倍的罰款,并可以強制其改正。

違反本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大唐南京發(fā)電廠公共娛樂場消防管理規(guī)定

一、我廠公共娛樂場是指食堂、運行公寓、單身公寓、招待所、臨建房區(qū)域、體育館等廠前區(qū)建筑。

二、公共娛樂場所的建造、裝修應經消防審批、驗收合格,應積極采用阻燃材料,按規(guī)范要求配置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并確保其完好使用。

三、公共娛樂場所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逐級防火責任制,并指定專人負責消防工作,認真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地方消防機構的指導。

四、公共娛樂場所的日常管理應嚴格執(zhí)行國家、省市關于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五、公共娛樂場所應建立每日巡查和每周專項檢查制度。在舉辦大型活動期間,應當對活動現場進行全面檢查、清理,消除火災隱患并做好記錄。

六、公共娛樂場所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對工作人員(服務員)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掌握逃生、報警、滅火等消防常識。

七、公共娛樂場所在舉辦活動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八、公共娛樂場所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通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tài)。

九、公共娛樂場所嚴禁堆放易燃和可燃物,不得將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帶入公共娛樂場所。

十、公共娛樂場所應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并實行嚴格管理。

十一、招待所、公寓的客房門后應設置疏散指示圖,客房桌上應放禁止臥床吸煙標示牌。

十二、招待所的客房服務指南內應有防火注意事項。

十三、廚房操作間應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注意用火用氣安全,經常對設備進行檢查,發(fā)現隱患及時整改,做好記錄。

十四、廚房灶具應經常保持清潔,及時清除灶具周圍的油污。嚴禁堆放易燃物和可燃物。應經常清理排氣管道內的油污等堵塞物。

第11篇 科技園區(qū)公共衛(wèi)生管理規(guī)定

科技工業(yè)園區(qū)公共衛(wèi)生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本園區(qū)內生活垃圾實行袋裝化并放在指定地點,請不要散裝垃圾倒入垃圾桶內,保持電梯內和公共過道清潔。

第二條 請不要從樓上向下拋擲雜物、垃圾、煙蒂,以及為了自己的清潔將污水滲流他人地方,在公共部位堆放私人物品。

第三條 請不要在戶外、樓道內拍打灰塵。

第四條 請不要隨地吐痰、隨地大小便,亂丟紙屑、雜物、煙蒂。禁止在廢物箱內丟糞便、腐爛臭物。

第五條 請不要在道路兩旁及綠化地帶堆放建筑材料、垃圾、建筑垃圾,隨意踩蹋草坪,車輪隨意壓草坪、撞木苗。

第12篇 大型公共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大型公共場所系指集團公司所屬企事業(yè)單位的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展覽館、商場(市場)、公共娛樂場所(如影劇院、錄像廳、舞廳、卡拉ok廳、游藝游樂場、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健身、休閑場所)等公共場所(以下簡稱“公共場所”)。

第二條 公共場所產權單位對所屬公共場所的消防安全負領導與管理責任。

第三條 公共場所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規(guī)和集團公司規(guī)定,自覺接受其所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公安機關的消防安全監(jiān)督。

第四條 公共場所的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

第五條 公共場所的資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發(fā)生租賃、承包關系時,應明確其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第六條 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及內部維修、裝飾工程的設計、施工應嚴格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國家建筑設計防火等規(guī)范;開業(yè)前,應報經公安消防機構批準。

第七條 公共場所應按規(guī)定成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建立義務消防組織。

第八條 公共場所應做到: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

2. 建立防火安全責任制,明確各部門和各崗位的防火安全責任;

3.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4.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整改和消除事故隱患;

5.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配置消防設施與消防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及時進行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7.建立防火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識,嚴格管理措施;

8.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記錄;

9.制定消防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10.定期分析本單位消防安全情況,研究解決實際問題。

第九條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全體員工應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撲滅初期火災,會組織人員疏散。在新職工及轉崗人員上崗前,應接受相應的消防安全知識培訓和考核。消防設備的操作人員應經過專項培訓,經考試取證上崗。

第十條 在消火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處檢修或在其附近擺放物品時,不應影響消火栓、疏散指示標志、通道和出口的辨認與使用。檢修后,消火栓箱門與墻面顏色一致時,應設置明顯的消防標志。室內消火栓箱門不應被裝飾物遮蓋。

第十一條 不應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與消防器材。不應占用防火間距或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二條 對防煙排煙、消防給水、自動滅火系統(tǒng)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消防電源等消防設施及消防器材,應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定期檢查、日常檢查和檢驗、維修,及時整改存在的問題,確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三條 公共場所內的輸配電線路、電氣設備、模型與燈具應由取證電工人員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guī)范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電氣線路的敷設和用電設備的安裝應嚴格按有關規(guī)定要求施工,采取防火、隔熱等措施。不得擅自拉接臨時用電線路。

第十四條 禁止在公共場所內動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動用明火作業(yè)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作火焰效果時,應按規(guī)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xù),并采取相應的消防措施。

第十五條 公共場所內嚴禁攜帶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易燃、易爆、腐蝕、劇毒等化學危險物品不宜在展覽館內實物展出,應展出時,其數量以不構成危險為限或用非燃燒物品及模型代替。存放和使用化學易燃易爆品的商店、作坊和儲藏間等不得在公共場所內。

第十六條 公共場所應安裝報警電話并按規(guī)定配備消防通信設備。

第十七條 公共場所在使用時,應遵守以下規(guī)定:

1.嚴禁超過額定人員;

2.嚴禁動用明火進行設備檢修、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yè);

3.集會、演出、放映、展覽、比賽場所的舞臺和觀眾廳內嚴禁吸煙;

4.所有安全出口和通道應保持暢通無阻;

5.安排專人值班巡邏檢查;

6.活動結束后,應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檢查。確認無隱患、切斷電源后方可離開。

第十八條 發(fā)生火災時,現場工作人員應立即報警和按消防預案撲救;并認真履行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義務。

第十九條 舉辦演出、集會、舞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大型集會活動,主辦單位應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落實消防安全措施,明確緊急疏散通道和方案,確保人員生命安全,并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并經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13篇 園區(qū)公共場所裝修材料放置管理規(guī)定

佳園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園區(qū)公共場所裝修材料放置管理規(guī)定

1、目的:

為規(guī)范本花園公共場所的裝修材料放置,確保小區(qū)的清潔

2、適用范圍:

__花園內所有公共場所

3、職責

管理員負責與保安部協(xié)調;

具體管理由保安部員工直接負責

4、管理程序

4.1 業(yè)主在辦理裝修手續(xù)后,由管理員將業(yè)主裝修名單送至保安隊長處,由保安隊長安排值班人員進行登記;

4.2 業(yè)主裝修材料在進入小區(qū)前在值班崗亭處領取《小區(qū)裝修材料進場登記表》登記;

4.3 材料在進入小區(qū)后,由值班保安員指定材料堆放地點。值班保安員做好登記明確堆放地點(材料指定位置的單位號必須清楚);

4.4 進場所有材料必須在當日19.30時前運送至裝修單位,不允許材料隔夜堆放(沙、石、磚等);

4.4 保安值班人員在交接班和值班期間內必須監(jiān)督和督促業(yè)主做好材料搬運和場地清潔工作;

4.5 保安值班人員下班前將本情況登記在《值班日志》上。

第14篇 小區(qū)公共設施設備管理規(guī)定-2

小區(qū)公共設施設備管理規(guī)定(二)

1、小區(qū)內供水設備、供配電系統(tǒng)、電梯設備由物業(yè)處配合有關前單位統(tǒng)一管理,任何個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進入設備機房。

2、小區(qū)內的各類公共設施設備的改動,道路挖掘和排水管理的改裝必須報告物業(yè)處,經批準后方可施工。

3、不得隨意動用消防設備,違者按消防管理有關規(guī)定處理。

4、公共設施、設備的大修或更新須經業(yè)主大會討論通過,所發(fā)生的和由全休業(yè)主共同承擔。

5、嚴禁占用小區(qū)內的消防及人行道作為施工輔助場所。

6、因特殊需要,在戶外及樓道懸掛單位招牌的,應事先以書面形式向物業(yè)處申報,按規(guī)定施工,并在指定地點懸掛。

7、未經批準不得在小區(qū)內張貼、懸掛任何廣告牌或裝飾品;不得在任何公共設施上亂寫、亂刻、亂畫;違者應負責恢復原狀或支付相關清理費用,屬未成年小孩行為的,其監(jiān)護人應負全現。

8、嚴禁違章搭建及在戶外架設各種電纜。

9、小區(qū)內的單位/住戶必須遵守公共設施設備管理規(guī)定,自覺愛護市政公共設施、設備、發(fā)現問題請及時向小區(qū)物業(yè)處反映,以便及進修復,確保小區(qū)的公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方便業(yè)主。

違反本規(guī)定者,物業(yè)處將責令其修復、賠償損失或依法追究責任。

第15篇 公共場所管理規(guī)定辦法

公共場所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公共場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經濟與社會發(fā)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向公眾開放、供公眾聚集進行社會活動的下列公共場所:

(一)歌舞、游藝、棋類牌類等娛樂場所;

(二)洗浴、按摩、美容美發(fā)和酒吧、茶座、咖啡館等服務場所;

(三)影劇院、音樂廳等演出、放映場所和體育場館;

(四)游覽、游樂場所;

(五)大型集市貿易場所;

(六)車站、碼頭、機場等旅客集散的公共交通場所;

(七)舉辦大型文體、商貿以及慶典、會展等活動的臨時場所;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進行治安管理的其他公共場所。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和旅館業(yè)的治安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公共場所治安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突出重點、分類管理。

第四條各級人民的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場所治安管理工作的領導,并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狀況,對公共場所的發(fā)展進行規(guī)劃。

公安機關是公共場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門。

工商、文化、體育、建設城管、旅游、環(huán)保、價格、經貿安全生產監(jiān)督、質監(jiān)、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xié)同公安機關加強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

第五條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公正、文明執(zhí)法,維護公共場所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和促進第三產業(yè)的繁榮發(fā)展。

第六條在公共場所活動的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協(xié)助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維護公共場所治安秩序。

制止、舉報公共場所中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治安責任和治安安全條件

第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治安職責:

一維護公共場所治安秩序,預防、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二指導和督促公共場所經營者落實各項安全保衛(wèi)措施;

三對公共場所依法進行治安安全檢查,發(fā)現隱患,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整改;

四依法整治公共場所及其周圍地區(qū)突出的治安問題,及時查處刑事、治安案件,處置突發(fā)事件和治安災害事故;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治安職責。

第八條公共場所按照誰主辦誰負責、誰經營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治安責任制。

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和經營負責人是治安責任人。

第九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不得從事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活動。

公共場所經營者發(fā)現在公共場所活動的人員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采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公共場所經營者及其從業(yè)人員不得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便利和條件,不得為違法犯罪人員通風報信。

本條例所稱公共場所經營者包括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

第十條公共場所的設立和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治安安全條件:

(一)消防安全符合規(guī)定要求;

(二)備有應急照明裝置,出入口通道暢通,在醒目位置張貼安全須知;

(三)從業(yè)人員應當持有合法身份證件,外國人及其他境外人員還應當持有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證件;

(四)容納的人員不得超過核定人數;

(五)根據安全保衛(wèi)需要,

第三章監(jiān)督管理

第十六條設立本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guī)定的營業(yè)性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在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后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并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一)營業(yè)執(zhí)照;

(二)治安責任人的身份證件;

(三)所處環(huán)境方位和內部結構平面示意圖。

前款規(guī)定的公共場所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負責人、經營范圍以及其他重要事項的,經營者應當在變更后三個工作日內按照前款規(guī)定書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娛樂、服務場所應當如實登記雇用從業(yè)人員的基本情況和變動情況,并應當在雇用或者變動后三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七條公安派出所接到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的書面告知后,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治安安全條件檢查。

發(fā)現不具備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經營者予以改正。

第十八條舉辦大型活動,每場參加人數在五百人以上一萬人以下的,舉辦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書面申請;每場參加人數在一萬人以上的,舉辦者應當向所在地設區(qū)的市公安機關書面申請;跨地區(qū)舉辦的,舉辦者應當按照上述人數的規(guī)定,向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書面申請。

變更活動地點和內容的,舉辦者應當按照前款規(guī)定,重新提出書面申請。

第十九條大型活動的舉辦者在書面申請的同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一)活動方案和說明;

(二)活動的安全保衛(wèi)工作方案、應急預案;

(三)活動場地的方位圖、內部示意圖;

(四)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提交批準文件。

個人申請舉辦大型活動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及相關工作人員的合法身份證件。

第二十條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舉辦大型活動的書面申請后二十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通知舉辦者,同時將決定書面抄送安全生產監(jiān)督部門。

不許可的,應當說明理由。

逾期不書面通知的,視為許可。

大型活動舉辦過程中發(fā)生緊急情況時,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采取應急措施,直至責令停止活動,主辦單位和參加活動的人員應當服從。

大型活動未經公安機關許可,場地管理者不得將場地提供給舉辦者使用。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應當依法開展公共場所的治安檢查。

執(zhí)行公務的人民警察對公共場所進行治安檢查時,應當出示由省公安機關統(tǒng)一印制的《江蘇省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檢查證》,對檢查情況作出書面記載,并遵守有關執(zhí)法、執(zhí)勤規(guī)范。

接受治安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公安機關的工作,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不得開辦娛樂、服務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服務場所的經營管理活動;不得利用職權為他人從事公共場所經營活動謀取利益。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應當推行技術防范、信息化管理等科技手段,提高治安管理效能。

第二十四條有關部門應當相互配合、互通信息,發(fā)現公共場所有違法行為,依法屬于其他職能部門查處范圍的,應當及時通報相關職能部門。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處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公共場所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和第五項、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并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娛樂、服務場所經營者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yè)整頓,并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雇用的從業(yè)人員沒有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證件或者證件不齊全的;

(二)設置的包廂、包間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

(三)容納的人員超過核定人數的;

(四)燈光的設置和亮度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

(五)未按規(guī)定配備保安人員的。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舉辦活動,可以對舉辦者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未經公安機關批準舉辦大型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舉辦活動,屬非經營性活動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屬經營性活動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屬經營性活動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并依法沒收違法所得。

場地管理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將場地提供給舉辦者使用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公共場所經營者及其從業(yè)人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公共場所停業(yè)整頓,并視情節(jié)輕重,處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治安責任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對發(fā)生的違法犯罪活動放任不管、不采取適當措施制止的;

二為發(fā)生在本單位的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便利和條件的;

三為違法犯罪人員通風報信的。

公共場所內發(fā)生違法犯罪活動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多次發(fā)生違法犯罪活動,經營者有失職行為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或者在公共場所治安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權力、徇私枉法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條例公布之前開辦的公共場所不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治安安全條件的,應當自本條例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采取措施達到本條例規(guī)定的條件,并按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書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共管理規(guī)定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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