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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管理規(guī)定15篇

發(fā)布時間:2023-01-27 08:12:10 查看人數: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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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管理規(guī)定

第1篇 小區(qū)車輛道路停車場停車位管理規(guī)定

小區(qū)車輛、道路、停車場(位)管理規(guī)定

為維護轄區(qū)道路暢通,車輛停放、行駛有序,特制定本規(guī)定:

一、7座以上客車、1噸以上(含1噸)貨車不得在轄區(qū)內停放。

二、禁止裝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車輛入內,2.5噸以上貨車、大型客車、農用車、拖拉機不準進入小區(qū)。

三、業(yè)主、客戶擁有的車輛(人心所向轎車、7座以下客車、1噸以下貨車)須到物業(yè)管理處辦理登記手續(xù)。

四、業(yè)主、客戶自有車輛均應入庫停放,未入庫或沒有車庫的應在劃定車位停放并按規(guī)定繳納機動車車位使用費;摩托車、助動車、電動車、自行車一律放入儲藏室內;不得在消防通道、非停車場地及他人的車庫(位)前、儲藏室門口停放。

五、外來臨時車輛(非業(yè)主、住用人)進入轄區(qū)必須在門衛(wèi)辦理登記手續(xù),并在劃定車位停放,離開轄區(qū)應自覺接受檢查,按規(guī)定繳納機動車車位使用費。

六、房屋裝修戶運送材料的超載車輛進入轄區(qū),須經管理處同意。

七、車輛應嚴格遵守轄區(qū)交通標志提示文明行駛,不鳴號、限速在10km/小時以下。

八、不得在轄區(qū)范圍內洗車、學習駕車、修車、試車和清掃車上的雜物于地面。漏油、漏水的車輛不準進入轄區(qū)。

九、不得擅自挖掘轄區(qū)內道路或在道路上任意堆放物品。

十、不得在轄區(qū)主干道上玩耍、搭席乘涼、踢打球等。

十一、小區(qū)主、次大門口禁止停放車輛及堆放物件,確保小區(qū)出入口道路暢通。

第2篇 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活動,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貨物運輸安全,保護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guī)定。

本規(guī)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是指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具有商業(yè)性質的道路貨物運輸活動。道路貨物運輸包括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道路大型物件運輸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本規(guī)定所稱道路貨物專用運輸,是指使用集裝箱、冷藏保鮮設備、罐式容器等專用車輛進行的貨物運輸。

本規(guī)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是指以場地設施為依托,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具有倉儲、保管、配載、信息服務、裝卸、理貨等功能的綜合貨運站(場)、零擔貨運站、集裝箱中轉站、物流中心等經營場所。

第三條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道路貨物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四條 鼓勵道路貨物運輸實行集約化、網絡化經營。鼓勵采用集裝箱、封閉廂式車和多軸重型車運輸。

第五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qū)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六條 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yè)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運輸車輛:

1.車輛技術要求:

(1)車輛技術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載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車輛其他要求:

(1)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經營的,應當具有與所運輸大型物件相適應的超重型車組;

(2)從事冷藏保鮮、罐式容器等專用運輸的,應當具有與運輸貨物相適應的專用容器、設備、設施,并固定在專用車輛上;

(3)從事集裝箱運輸的,車輛還應當有固定集裝箱的轉鎖裝置。

(二)有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1.取得與駕駛車輛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經設區(qū)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guī)、機動車維修和貨物及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并取得從業(yè)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yè)務操作規(guī)程、安全生產監(jiān)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第七條 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guī)模相適應的貨運站房、生產調度辦公室、信息管理中心、倉庫、倉儲庫棚、場地和道路等設施,并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二)有與其經營規(guī)模相適應的安全、消防、裝卸、通訊、計量等設備;

(三)有與其經營規(guī)模、經營類別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yè)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業(yè)務操作規(guī)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八條 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含設區(qū)的市所屬區(qū)運輸管理機構,下同)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機動車輛行駛證、車輛檢測合格證明復印件;擬購置運輸車輛的承諾書,承諾書應當包括車輛數量、類型、技術性能、購置時間等內容;

(四)聘用或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及其復印件;

(五)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運輸站(場)經營申請表》(見附件2);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經營道路貨運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證明;

(四)貨運站竣工驗收證明;

(五)與業(yè)務相適應的專業(yè)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專業(yè)證書;

(六)業(yè)務操作規(guī)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guī)定》和本規(guī)定規(guī)范的程序實施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一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貨運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貨運站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二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f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貨運站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4),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f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對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 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書的要求購置運輸車輛。購置車輛或者已有車輛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實并符合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fā)《道路運輸證》。

第十四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xù)。

第十五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六條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之日30日前告知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并辦理有關注銷手續(xù)。

第十七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擴大經營范圍的,按本章有關許可規(guī)定辦理。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等,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章 貨運車輛管理

第十八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技術規(guī)范對貨運車輛進行定期維護,確保貨運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貨運車輛的維護作業(yè)項目和程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guī)范》(gb18344)等有關技術標準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指定車輛維護企業(yè);車輛二級維護執(zhí)行情況不得作為路檢路查項目。

第十九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定期進行貨運車輛檢測,車輛檢測結合車輛定期審驗的頻率一并進行。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規(guī)定時間內,到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和《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規(guī)定進行檢測,出具全國統(tǒng)一式樣的檢測報告。并依據檢測結果,對照行業(yè)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評定車輛技術等級。貨運車輛技術等級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車輛技術等級在《道路運輸證》上標明。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貨運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

審驗內容包括車輛技術檔案、車輛結構及尺寸變動情況和違章記錄等。

審驗符合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道路運輸證》審驗記錄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辦理變更手續(xù)。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設施、設備,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營運車輛技術檢測標準對貨運車輛進行檢測,對出具的車輛檢測報告負責,并對已檢測車輛建立檢測檔案。

第二十二條 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拼裝的、檢測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車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二十三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分別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和管理檔案,并妥善保管。對相關內容的記載應當及時、完整和準確,不得隨意更改。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主要部件更換情況、修理和二級維護記錄(含出廠合格證)、技術等級評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行駛里程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理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二級維護和檢測情況、技術等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貨物運輸車輛辦理過戶變更手續(xù)時,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將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完整移交。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建立情況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對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報廢標準或者經檢測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的貨運車輛,應當及時交回《道路運輸證》,不得繼續(xù)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四章 貨運經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貨物運輸經營,不得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第二十六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對從業(yè)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職業(yè)道德教育和業(yè)務知識、操作規(guī)程培訓。

第二十七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在其重型貨運車輛、牽引車上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人員連續(xù)駕駛時間超過4個小時。

第二十八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要求其聘用的車輛駕駛員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道路運輸證》不得轉讓、出租、涂改、偽造。

第二十九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聘用持有從業(yè)資格證的駕駛人員。

第三十條 營運駕駛員應當駕駛與其從業(yè)資格類別相符的車輛。駕駛營運車輛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yè)資格證。

第三十一條 運輸的貨物應當符合貨運車輛核定的載質量,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禁止貨運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超限、超載運輸。

禁止使用貨運車輛運輸旅客。

第三十二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運輸大型物件,應當制定道路運輸組織方案。涉及超限運輸的應當按照交通部頒布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xù)。

第三十三條 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規(guī)定裝置統(tǒng)一的標志和懸掛標志旗;夜間行駛和停車休息時應當設置標志燈。

第三十四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運輸的貨物。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限運、憑證運輸的貨物時,應當查驗并確認有關手續(xù)齊全有效后方可運輸。

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限運、憑證運輸手續(xù)。

第三十五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招攬貨物、壟斷貨源。不得阻礙其他貨運經營者開展正常的運輸經營活動。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貨物變質、腐爛、短少或損失。

第三十六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訂立道路貨物運輸合同。

道路貨物運輸可以采用交通部頒布的《汽車貨物運輸規(guī)則》所推薦的道路貨物運單簽訂運輸合同。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實行封閉式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情況發(fā)生。

第三十八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wèi)生以及其他突發(fā)公共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三十九條 發(fā)生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wèi)生以及其他突發(fā)公共事件,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tǒng)一調度、指揮。

第四十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不得惡意壓價競爭。

第五章 貨運站經營管理

第四十一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經營許可證核定的許可事項經營,不得隨意改變貨運站用途和服務功能。

第四十二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對出站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防止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保證安全生產。

第四十三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貨物的性質、保管要求進行分類存放,危險貨物應當單獨存放,保證貨物完好無損。

第四十四條 貨物運輸包裝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貨物運輸包裝標準作業(yè),包裝物和包裝技術、質量要符合運輸要求。

第四十五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業(yè)務操作規(guī)程進行貨物的搬運裝卸。搬運裝卸作業(yè)應當輕裝、輕卸,堆放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嚴禁有毒、易污染物品與食品混裝。

第四十六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嚴格執(zhí)行價格規(guī)定,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嚴禁亂收費。

第四十七條 進入貨運站經營的經營業(yè)戶及車輛,經營手續(xù)必須齊全。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公平對待使用貨運站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進站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十八條 貨運站經營者不得壟斷貨源、搶裝貨物、扣押貨物。

第四十九條 貨運站要保持清潔衛(wèi)生,各項服務標志醒目。

第五十條 貨運站經營者經營配載服務應當堅持自愿原則,提供的貨源信息和運力信息應當真實、準確。

第五十一條 貨運站經營者不得超限、超載配貨,不得為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證照不全者提供服務;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為運輸車輛裝卸國家禁運、限運的物品。

第五十二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突發(fā)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五十三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類臺賬和檔案,并按要求報送有關信息。

第六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活動的監(jiān)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法定程序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對道路貨物運輸、貨運站經營活動實施監(jiān)督檢查。此外,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實施監(jiān)督檢查,但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不得雙向攔截車輛進行檢查。

第五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jiān)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統(tǒng)一制式的交通行政執(zhí)法證件。

第五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但是,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yè)秘密。

被監(jiān)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資料。

第五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人員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實施監(jiān)督檢查過程中,發(fā)現貨運車輛有超載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裝載符合標準后方可放行。

第五十九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轄區(qū)域外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將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結果記錄到《道路運輸證》上,并抄告作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六十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guī)定后拒不接受處罰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暫扣其《道路運輸證》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fā)的相關證件,簽發(fā)待理證,待接受處罰后交還。

第六十一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jiān)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貨運車輛可以予以暫扣,并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暫扣憑證》(見附件5)。對暫扣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違法當事人應當在暫扣憑證規(guī)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并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規(guī)定,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規(guī)定,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物運輸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guī)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照規(guī)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規(guī)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貨運站經營者已不具備開業(yè)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限期責令改正;在規(guī)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jié)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規(guī)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強行招攬貨物的;

(二)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的。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規(guī)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規(guī)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規(guī)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擅自改裝或者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貨運站經營許可,擅自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第七十條 違反本規(guī)定,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不按國家有關技術規(guī)范進行檢測、未經檢測出具檢測結果或者不如實出具檢測結果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規(guī)定,貨運站經營者對超限、超載車輛配載,放行出站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規(guī)定,貨運站經營者擅自改變道路運輸站(場)的用途和服務功能,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沒有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的;

(二)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在貨運車輛上安裝行駛記錄儀的;

(三)大型物件運輸車輛不按規(guī)定懸掛、標明運輸標志的;

(四)發(fā)生公共突發(fā)性事件,不接受當地政府統(tǒng)一調度安排的;

(五)因配載造成超限、超載的;

(六)運輸沒有限運證明物資的;

(七)未查驗禁運、限運物資證明,配載禁運、限運物資的。

第七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本規(guī)定規(guī)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的;

(三)發(fā)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違反規(guī)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的;

(五)違法扣留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違法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從事國際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危險貨物運輸活動,除一般行為規(guī)范適用本規(guī)定外,有關從業(yè)條件等特殊要求應當適用交通部制定的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guī)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guī)定。

第七十六條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獨資形式投資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業(yè)務的,按照《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yè)管理規(guī)定》辦理。

第七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規(guī)定發(fā)放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和《道路運輸證》,可以收取工本費。工本費的具體收費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主管部門核定。

第七十八條 本規(guī)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3年5月19日發(fā)布的《道路貨物運輸業(yè)戶開業(yè)技術經濟條件(試行)》(交運發(fā)[1993]531號)、1996年12月2日發(fā)布的《道路零擔貨物運輸管理辦法》(交公路發(fā)[1996]1039號)、1997年5月22日發(fā)布的《道路貨物運單使用和管理辦法》(交通部令1997年4號)、2001年4月5日發(fā)布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yè)經營資質管理規(guī)定(試行)》(交公路發(fā)[2001]154號)同時廢止。

第3篇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規(guī)定辦法

交通運輸部《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規(guī)定》

2022年12月31日,交通運輸部第10次部務會通過了新修訂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2號,以下簡稱《危規(guī)》,自2022年7月1日起實施)。

為了宣傳貫徹《危規(guī)》,現將修訂的必要性和主要變化作如下介紹。

修訂的必要性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guī)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號,以下簡稱《原危規(guī)》)自2005頒布實施至今,在規(guī)范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市場秩序、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市場監(jiān)管、規(guī)范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者行為等方面發(fā)揮了積極作用。

本次修訂《原危規(guī)》的主要原因:

1、適應上位法調整的需求

《原危規(guī)》是在交通部1993年發(fā)布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guī)定》(交運發(fā)〔1993〕1382號)的基礎上,依據國務院2002年頒布實施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和2004年頒布實施的《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進行修訂的。

隨著我國科技的進步,在近10年貫徹實施《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的實踐中,發(fā)現了一些需要改進、提高的新問題。

為此,有關部門自2007年就開始了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修訂的研究工作。

2022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通過了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以下簡稱“《?;瘲l例》”)。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瘲l例》,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等環(huán)節(jié)均增設了新的管理制度,并修改完善了部分內容。

為貫徹實施《?;瘲l例》,進一步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做好規(guī)章與條例的銜接工作,有必要對《原危規(guī)》進行相應的修改、調整。

2、解決實踐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

隨著我國經濟發(fā)展,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量以及從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企業(yè)、車輛、從業(yè)人員的數量不斷增加,國家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不斷提高,建立更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的需求十分迫切,《原危規(guī)》在實踐中出現的一些突出問題亟待解決(如,有些許可條款不宜操作和“分類管理”原則落實不到位等),都要求對《原危規(guī)》進行相應的修訂、調整。

值得注意的是,《原危規(guī)》于2010年進行了一次修訂 。

但其修訂的主要原因是,交通運輸部在依據《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2號)制訂《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2010年第6號)時,要解決將《原危規(guī)》中涉及“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內容刪除的問題。

修訂、調整的主要內容

(一)建立完善制度,強化管理工作

1、建立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制度

根據《?;瘲l例》第四十三條中“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yè)、水路運輸企業(yè)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相關規(guī)定,《危規(guī)》第八條規(guī)定“企業(yè)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為建立該制度,交通運輸部已于2022年開始組織有關部門開展了《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yè)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制度研究》。

該研究的關鍵是設計“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制度”,通過借鑒日本運行管理者和點呼等制度,要科學、準確地確定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解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準入與退出、繼續(xù)教育、監(jiān)督管理等問題,制訂《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從業(yè)資格管理辦法》以及配套的從業(yè)人員培訓大綱、考試大綱和考試題庫等規(guī)章,計劃于2022年底完成。

2、建立安全評價制度

根據《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guī)定,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2003年印發(fā)的《關于開展交通、建筑、民爆等行業(yè)企業(yè)安全生產狀況評估工作通知》(安監(jiān)管三字〔2003〕43號)中,首次提出了“在道路交通行業(yè)開展安全生產狀況評估工作”,并對一些省市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yè)進行了評價。

之后,北京 、上海等市交通運輸部門也開始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yè)進行評價。

建立安全評價制度,委托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開展安全評價工作,是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的重要技術保障。

不僅可以借助社會力量監(jiān)督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yè),指導、監(jiān)督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yè)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降低事故發(fā)生率;還可以科學評價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yè)安全生產狀況,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工作目標和工作計劃,提供數據和結論支撐。

目前,交通運輸部已經委托四川省交通運輸廳牽頭負責開展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評價制度的相關研究,安全評價的具體實施辦法將會以規(guī)范性文件的形式進一步加以明確。

在此強調指出,開展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yè)安全評價工作,是針對落實我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法規(guī)、標準而開展的,評價指標非常具有針對性且明確、具體,如,針對《危規(guī)》的許可條件、《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guī)則》(jt617)條款的執(zhí)行情況等,這區(qū)別于其他評價工作(如,iso 9000、安全標準化等工作)。

為配合安全評價工作使其“有的放矢”,交通運輸部還將在2022年頒布《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yè)安全責任制編寫導則》(ji/t)、《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y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編寫導則》(ji/t)、《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yè)安全管理檔案編制導則》(ji/t)、《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yè)應急預案編制導則》(ji/t) 等多項行業(yè)標準。

3、建立“劇毒化學品、爆炸品”道路運輸從業(yè)人員考試制度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豁免制度

根據“分類管理”原則,突出重點、區(qū)別對待不同危險程度的危險貨物運輸,強化對危險性較高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弱化對道路運輸安全影響不大的危險貨物運輸的安全管理,不但加強了對危險性較高危險貨物的重點監(jiān)管力度,降低了行業(yè)監(jiān)管成本,還有利于減少企業(yè)運輸成本,提高運輸效率,降低全社會的物流成本。

為此,針對“劇毒化學品、爆炸品”的危險性較高,一旦發(fā)生事故,對人民生命財產的損害以及對自然環(huán)境的污染嚴重,提出建立了“劇毒化學品、爆炸品”道路運輸從業(yè)人員考試制度 ,從源頭加強對駕駛、押運、裝卸管理人員的管理工作。

同時,在強化“劇毒化學品、爆炸品”道路運輸管理的前提下,《危規(guī)》還提出“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的,自有專用車輛(掛車除外)10輛以上”的要求,并對車輛荷載噸位、罐車罐體容積、停車場面積等方面都提出更高的要求。

同樣,《危規(guī)》根據“分類管理”原則和區(qū)別對待不同程度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要求,針對道路運輸影響不大危險貨物,提出建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豁免按普通貨物道路運輸的制度 。

在此強調,危險貨物豁免僅適用道路貨物運輸環(huán)節(jié),生產、包裝、經營、儲存、使用及其他方式運輸等仍應嚴格遵守《危化條例》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如,交通運輸部于2010年11月下發(fā)了《關于同意將潮濕棉花等危險貨物豁免按普通貨物運輸的通知》(交運發(fā)字〔2010〕141號)。

4.建立“舉報制度”和“事故報告制度”

根據《危化條例》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有權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和第七十一條“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過程中發(fā)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駕駛人員、船員或者押運人員還應當向事故發(fā)生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在第五十八條提出了“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并在接到舉報后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要求,既建立“舉報制度”;《危規(guī)》在第五十一條提出了“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公布事故報告電話”的要求,既建立“事故的報告制度”。

(二)針對實際問題,細化管理工作

1、調整和細化了對停車場的要求

由于《原危規(guī)》要求“有符合安全規(guī)定并與經營范圍、規(guī)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但停車場地如何才能被認定為“與經營范圍、規(guī)模相適應”沒有相應的細化條款,缺乏統(tǒng)一的判斷標準,大部分省份對此條款都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沒有達到立法的初衷。

故在新《危規(guī)》中調整和細化了對停車場的要求。

一是,明確停車場面積的最低要求;二是,強調了停車場地的設置應不得妨礙居民生產生活和威脅公共安全;三是,進一步明確了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應當在停車區(qū)域設立明顯“警示標牌”的要求;四是,允許使用租借的停車場地,但加以3年的合同年限限制,并要明確停車場地的位置。

同時,加強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站場的管理,通過明確車輛的停車場面積,增加被掛靠企業(yè)和異地經營者在停車場等方面的資金投入,減少掛靠現象,并解決異地經營、亂停車等問題。

這樣,可以從源頭上遏制掛靠、駐外運輸等違規(guī)行為。

2、從源頭,保證罐車不超載

《危規(guī)》提出,罐體載貨后總質量與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相匹配 ,同時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中,對罐車的申報內容提出了更加具體、易操作的要求。

如企業(yè)申請使用罐車,要說明罐車的核定載質量(噸)、罐體容積、擬運液體危險貨物的品名(可是一種貨物,也可以是一類貨物)和密度等相關情況。

這樣,可以通過罐體容積、貨物密度簡單地算出載貨重量,確定罐車是否超載,做到“一車一罐一品”,從源頭杜絕小車大罐、本質超載等情況。

3、實事求是,解決實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專用車輛維修問題

由于《原危規(guī)》未加區(qū)分,要求所有“專用車輛應當到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條件的企業(yè)進行維修”,造成了專用車輛維修不方便并提高了不必要維修成本的問題。

為解決這個問題,《危規(guī)》根據專用車輛的不同特點,區(qū)別對待不同車輛,在第二十五條中作出了“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專用車輛及罐式專用車輛(含罐式掛車)應當到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資質的企業(yè)進行維修。

牽引車以及其他專用車輛由企業(yè)自行消除危險貨物的危害后,可到具備一般車輛維修資質的企業(yè)進行維修”的規(guī)定。

(2)危貨車運普貨問題

由于《原危規(guī)》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其他專用車輛可以從事食品、生活用品、藥品、醫(yī)療器具以外的普通貨物運輸,但應當對專用車輛進行消除危害處理,確保不對普通貨物造成污染、損害”,此次修訂的《危規(guī)》,將“但應當對專用車輛進行消除危害處理”修改為“但應當由運輸企業(yè)對專用車輛進行消除危害處理”,明確了責任主體。

同時,將在《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工作規(guī)范》中提示,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yè)要運輸普通貨物時,必須取得所在地縣級運管機構辦理的普通貨物運輸許可后方可運輸。

(3)強調“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除外”問題

為了解決業(yè)內對運輸民用爆炸品、煙花爆竹的法律界定不清問題,在《危規(guī)》第二條中進一步強調了“ 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種類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實際上交通運輸部就此問題已印發(fā)了《關于對采用集裝箱運輸奧運會煙花爆竹的批復》(廳公路便〔2008〕20號)、《關于〈關于民用爆炸物品運輸是否應納入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業(yè)管理的請示〉的復函》(交運發(fā)〔2010〕105號)等文件。

為了配合《危規(guī)》宣貫工作,我部還將下發(fā)《關于做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guī)定>貫徹實施有關工作的通知》。

通知將進一步細化申報、許可等有關申報表格樣式 ,并提出做好《規(guī)定》宣貫培訓和對已獲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企業(yè)(單位)的復查等工作要求。

第4篇 市政道路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規(guī)定

1.目的和范圍

1.1為了貫徹落實《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建筑施工現場環(huán)境與衛(wèi)生標準》,規(guī)范道路施工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確保道路施工作業(yè)人員的人身安全和設備安全。

1.2本規(guī)定適用于市政新建道路工程、道路改造工程及道路配套設施工程的施工。

2.安全管理的原則

2.1、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負責生產管理的經理、副經理在抓生產的同時必須將安全管理工作一并考慮進來,做到生產和安全兩手都要抓、兩手都要硬。

2.2、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工程項目組織機構內的管理人員(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質檢人、安全員、施工員)對職責范圍的內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2.3、預防為主的原則

安全管理工作重在預防,由于事故的不確定性的特點,使我們在時間、地點、規(guī)模上不能將其量化,只有將量化重點工作放在預防事故發(fā)生方面。

2.4、動態(tài)管理的原則

安全管理過程是一個動態(tài)的管理過程,隨著工程的進展,安全管理的內容和重點也在發(fā)生著變化,所以在公路工程安全管理方面我們要堅持動態(tài)管理原則。

2.5、計劃性、系統(tǒng)性原則

安全管理的兩個顯著特點,即:計劃性和原則性。安全管理和其它管理大同小異,都是將其列入到年度或月度計劃中去。所以安全管理要堅持計劃性的原則;另外安全管理作為一種企業(yè)管理模式也具有一定的系統(tǒng)性,它包括在企業(yè)管理的大系統(tǒng)中,同時安全管理自身也是一個系統(tǒng),本身具有一定的整體性、相關性、目的性等。

2.6、獎勵和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在市政道路工程安全管理當中既要采用獎勵的管理手段,同時也要采用懲罰的管理手段,做到獎勵和懲罰相結合。

2.7、以人為本,關愛生命的原則

在市政道路工程安全管理中,要處處做到把人的安全放到第一位,關注安全、關愛生命。

2.8、堅持“五同時”的原則

建筑施工企業(yè)新建、改建或擴建項目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計劃、同時布置、同時檢查、同時總結、同時評比驗收。

2.9、“一票否決”的原則

對發(fā)生重大事故項目、部門和單位,將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取消評優(yōu)和領導干部晉職晉級的資格。

三、市政道路工程安全技術要求

3.1、路基工程土方施工安全要點

(1)市區(qū)內新建、改建及擴建工程需搭設現場圍檔,其材質為磚基礎(高500mm,寬240mm)內外抹灰刷白,鋼管立柱及壓型鋼板;市區(qū)主要街道高2.5m,一般道路高1.8m。要求美觀、整齊、刷漆顏色一致。

(2)開挖土方前,必須了解土質、地下水的情況,查清地下埋設的管道、電纜和有毒有害氣體等危險物及文物古跡、古墓的位置、深度走向,加設標記、設置防護欄桿?,F場技術負責人在開工前必須對作業(yè)工人進行詳細的安全交底。

(3)開挖深度超過2米時,特別是在街道、居民區(qū)、行車道附近開挖土方時,不論深度大小都應視為高處作業(yè)。設置警告標志及高度不低于1.2m的雙道防護欄,夜間還要設紅色警示燈。

(4)在靠近建筑物、電桿、腳手架附近開挖土方,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5)開挖的溝槽時,應根據土質情況進行放坡或支撐防護。挖掘深度超過1.5米,且不加支撐時,應按規(guī)定確定放坡度,若施工區(qū)域狹窄不能放坡時,應采取圍壁措施。同時固壁支撐的材料不能有朽、糟、斷裂的現象。

(6)在開挖溝槽坑邊沿1m內不允許堆土或堆放物料;距溝槽坑邊沿1-3m間堆土高度不超過1.5m;距溝槽坑邊沿3-5米間堆土高度不得超過2.5m;在溝槽坑邊沿停置車輛,起重機械、振動機械時距離不小于4m。

(7)人工挖掘土方時,作業(yè)人員之間必須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橫向間距不小于2米,縱向間距不小于3米;土方開挖必須自上而下順序放坡進行,嚴禁挖空底腳。對挖掘工具鎬、鍬等應隨時檢查,應木柄結實、連接牢靠。

(8)高邊坡開挖土方時,安排專職人員對上邊坡進行監(jiān)視,防止物體墜落和塌方。邊坡開挖中若遇地下水涌出,應先排水,后開挖。

(9)開挖工作應與裝運作業(yè)面相互錯開,嚴禁上、下雙重作業(yè);棄土下方和有滾石危及的區(qū)域,應設警告標志;下方有道路時,嚴禁車輛通行。邊坡上方有人作業(yè)時,下放不許站人,清理路基邊坡上的突石和整修邊坡時,應從上而下進行,嚴禁在危石下方作業(yè)、休息和存放機具。

(10)滑坡地段的開挖,應從滑坡體的兩側向中部自上而下進行,禁止全面拉槽開挖,在鹽溶地區(qū)施工,應認真處理鹽溶的涌出,以免突發(fā)性的塌陷,在泥沼地段施工時,應制定防止人、機下陷的安全措施,挖出的廢土應堆置在合適的位置,以防止汛期造成認為的泥石流危險。

(11)施工中如遇土質不穩(wěn),上體有滑動,發(fā)生坍塌危險時,應暫停施工,撤出人員和機具;當工作面出現陷機或不足以保證人員的安全時,應立即停工,確保人員安全。

(12)機械車輛在危險地段作業(yè)時,必須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設專人指揮,運輸土方的車輛在會車時,應輕車讓重車;重車運行時,前后兩車間距必須大于5米,下坡時,兩車的間距不小于10米,通過交叉路口,窄路、鐵路道口及轉彎時,應注意來往的行人和車輛,運土車上方嚴禁乘人。

3.2、瀝青路面工程施工安全要點

(1)從事瀝青作業(yè)人員均應進行體檢,凡患有皮膚病、結膜炎及對瀝青過敏反應者,不宜從事瀝青作業(yè);瀝青加熱及混合料拌制,宜在人員較少、場地空曠的地段進行;瀝青作業(yè)人員皮膚外露部分應涂防護藥膏;工作服及防護用品應集中存放,嚴禁穿戴回家和存入集體宿舍;施工現場應配有醫(yī)務人員。

(2)塊狀瀝青搬運宜在陰天或夜間進行。避免炎熱季節(jié)搬運;用于搬運時,必須有相應防護,如帆布手套、工作服、坎肩等;液態(tài)瀝青用液態(tài)瀝青車運送,瀝青車滿載運行時,遇到下坡或彎道時要提前減速,避免緊急制動。瀝青裝載不滿時,應始終保持中速行駛。

(3)人工裝卸桶裝瀝青時,運輸車應停在平坦地段,拉上手閘;跳板應有足夠的強度,坡度不宜過陡;放倒的瀝青桶經跳板上下滾動裝卸時,要在露出跳板兩側的鐵桶上各套一根結實的繩索,收放繩索要緩慢,兩端同步上下。

(4)瀝青混合料攤鋪作業(yè)時,攤鋪機駕駛臺及作業(yè)現場要視野開闊,清除一切障礙物,作業(yè)時無關人員不得在駕駛臺上停留,駕駛員不得擅離崗位;

(5)運料車向攤鋪機卸料時,應同步進行,動作協調,防止互相碰撞,駕駛攤鋪機應平穩(wěn),彎道作業(yè)時,熨平裝置的端頭與路緣石的間距不得小于10cm,以免發(fā)生碰撞。

(6)換檔必須在攤鋪機完全停止后進行,嚴禁強行掛檔和在坡道上換檔或空擋滑行;熨平板預熱時,應控制熱量,防止因局部過熱而變形。

(7)在瀝青攤鋪作業(yè)中應設置施工標志,用柴油清洗攤鋪機時,嚴禁接近明火。

(8)瀝青混合料運輸車輛狀況應良好,使用前應對剎車、自卸系統(tǒng)進行檢查,車斗密封,后擋板牢靠,不許站在運輸車后用銑等工具往下捅瀝青混合料。

(9)瀝青拌合樓的各種機電設備,包括使用微電腦控制進料的控制室,在運轉前均應由電工、技工、電腦操作人員進行仔細檢查,確認各部位正常完好后才能合閘運轉。

(10)拌合樓機組投入運轉后,各崗位人員要隨時監(jiān)視各部位運轉情況;運轉過程中,如發(fā)現有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報告機長,并及時排除故障;停機前應首先停止進料,等烘干筒等各部位卸料完后,方可停機,再次啟動時,不得帶荷啟動。

(11)料倉卸料時,嚴禁人員從斗下通過,瀝青拌合樓的各部位需經常檢查、維修,并配備消防器材。

3.3、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安全要點

(1)使用小型翻斗車或手推車裝混凝土時,車輛之間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混凝土運輸車運送時要遵守交通規(guī)則;當傳動系統(tǒng)出現故障、液壓油輸出中斷導致滾筒停轉時,要利用緊急排出系統(tǒng)快速排出混凝土拌合料;自卸汽車運送混凝土時,不得超載和超速行駛,車停穩(wěn)后方可頂升車箱卸料,車箱尚未放下時,操作人員不得上車去清除殘料。

(2)人工攤鋪作業(yè)在裝卸鋼模板時,必須逐片輕抬輕放,不得隨意拋擲,多人同時操作攤鋪時,因工作面小,長把工具多,應互相關照、注意安全;使用電動振搗器時,作業(yè)人員應配戴防護用品,配電盤(箱)的接線宜用電纜線,絕緣良好。

(3)采用軌模攤鋪機進行混凝土攤鋪作業(yè)時,布料機和振平機之間應保持5~8m的安全距離,作業(yè)中要認真檢查布料機傳動鋼絲的松緊是否適度,不得將刮板置于運行方向垂直的位置,也不得借助整機的慣性沖擊料堆。

(4)攤鋪中嚴禁駕馭人員擅離崗位,無關人員不得上下推鋪機,在彎道上作業(yè)時,要防止攤鋪機脫軌。

(5)混凝土攤鋪施工現場必須做好交通安全工作。交通繁忙之路口應設立安全警示標志牌,并有專人指揮,夜間施工時,基準線樁附近應設置警示燈或反光標志。

(6)施工現場的電線、電纜應盡量放置在無車輛、人、畜通行的部位,施工機電設備應有專人負責保管和維修;現場操作人員按規(guī)定配戴防護用品;在夜間或停工期間有專人值班保衛(wèi),防止原材料、機械、機具及零部件丟失。

(7)使用混凝土抹平機作業(yè)時,應確保抹平機的葉片光潔平整,并處于同一水平,其連接螺栓應堅固不松動,電纜要有專人收放,確保不打結、不砸壓、不破損。如有異常,應立即停機檢查。

(8)切縫機鋸縫時,刀片夾板的螺母應堅固,各連接部位和防護罩確保完好正常,切縫前應先打開冷卻水,冷卻水中斷時,應停止切縫;切縫中,刀片要緩緩切入,并注意切入深度指示器,當遇有較大切割阻力時,應立即升起刀片檢查,停止切縫時,應先將刀片提離板面后方可停止運轉。

(9)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不管采用哪種工藝方式,施工現場在不中斷交通的情況下,應有專人負責指揮、維護交通,現場設立明顯警示牌,以確保交通安全。

(10)舊路面鑿除宜有計劃地分小段進行,以免妨礙交通,并設置相關安全標志牌;用鎬開挖舊路面時,應并排前進,左右間距不小于2m,不許面對面使鎬,工具拼接牢靠,嚴防鐵鎬脫飛傷人;采用風動工具鑿除舊路面時,確保各部管道接頭緊固,不漏氣,膠皮管不得纏繞打結;風鎬操作人員應與空壓機操作手緊密配合,及時送氣或閉氣,對風鎬進行勤檢查,確認合格方可使用;釬子插入風動工具后不得空打。

(11)采用機械破碎舊路面時,應有專人統(tǒng)一指揮,操作范圍內不應有人,鏟刀切入深度不宜過深,推刀速度應緩慢,施工現場設置醒目安全警示標志牌,切實注意交通安全。

4、安全管理處罰規(guī)定

4.1、施工單位未建立安全施工規(guī)章制度,或有制度不落實、不到位,根據情節(jié)輕重處以相關人員100-500元的罰款,并責令限期整改。

4.2、施工單位沒有安全保障措施進行施工者罰款500-1000元。

4.3、沒有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或無交底資料的單位,責令其停工整改,并根據情節(jié)輕重處以相應的罰款,最高處以工程造價的40%罰款。

4.4、施工單位主管安全生產的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無證作業(yè)者每人每次罰款200元。

4.5、施工人員進入工地必須按要求統(tǒng)一著裝,配戴工作卡,戴好安全帽,一人一次達不到上述要求者罰款20元,同一天發(fā)現兩次以上(包括兩次)違反規(guī)定的,將清理出施工現場,并處罰安全管理人員100元。

4.6、高空作業(yè)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一人一次不系安全帶或安全帶沒有按規(guī)定使用者罰款50元,對屢教不改者,將清理出施工現場。

市政道路文明施工的有關規(guī)定

1、市區(qū)內新建、改建及擴建工程的現場圍檔

材質:磚基礎(高500mm,寬240mm)內外抹灰刷白,鋼管立柱及壓型鋼板;

規(guī)格:市區(qū)主要街道高2.5m,一般道路高1.8m。美觀、整齊、刷漆顏色一致。

2、? 大門

材質:磚砌體(或鋼管架)

規(guī)格:門柱高不低于4.5m,門寬不小于6m, 大門左右柱設彩噴標語,門橫幅為企業(yè)標志及工程項目名稱,上方設彩旗五面。

2、?七牌兩圖

規(guī)格:1.2m×2.4m或1.5m×3m(電腦噴繪)

七牌兩圖:工程概括牌、管理人員名單及監(jiān)督電話牌、消防保衛(wèi)牌、安全生產紀律牌、文明施工管理牌、建筑工人維權須知、入場須知牌、施工現場平面圖、施工現場安全標志圖。

3、?檢測器具及計量器具

檢測器具:水平儀、經緯儀、靠尺各一套及小型常用測量工具一套。

4、?材料庫房及設備料堆放

材料庫房磚砌內外抹灰刷白,鋼檁瓦,彩鋼板或玻璃鋼瓦;庫內危險物品必須分類置放。

設備料按現場平面布置圖堆放,材料標識、消防設施齊全。

6、 攪拌機棚

紅白相間色鋼管搭設,棚頂設雙層(間距600mm),每層滿鋪5cm厚的木板或腳手板,頂層設防水層;棚四周設防塵措施。

7、鋼筋加工場

鋼筋調直場地設1.5m寬砼或紅磚硬化帶,鋼筋按規(guī)格堆放整齊,有標識標牌,且堆放鋼筋有墊木和防雨措施。

8、安全標志牌

現場安全標志牌按安全標志平面布置圖設置,必須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

9、消防措施

消防器具的配備,消防通道的設置,必須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

10、醫(yī)藥箱

現場設有醫(yī)藥箱和急救器具,備有常用藥品。

11、砂、石料場

分類設置,磚砌兩面抹會,門柱刷紅白相間色,底部用砼硬化,設醒目的標牌(內容:規(guī)格、產地、檢驗狀態(tài))。

12、現場設建筑垃圾集中堆放處和生活垃圾箱(桶)

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分類存放,及時清運出場。

13、工作卡

場內項目管理人員佩戴工作卡。安全員穿黃馬甲并配帶安全監(jiān)督袖標。

14、場地硬化

大門及主要道路、攪拌機棚、鋼筋棚、木工棚要求場地硬化(一、二類工程用砼硬化,三類及以下工程用戈壁加水泥壓實平整)。

第5篇 消防器材、設備、消防道路的管理規(guī)定

1、消防器材、設備是防滅火的消防設施。為了切實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必須加強對消防器材的保養(yǎng)和管理,以保證消防器材、設備經常處于良好狀態(tài),保證消防道路的暢通,切實做到防范于未然。

2、按規(guī)定配置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設備,應當落實到人,定期進行檢查維修,保養(yǎng)完整良好。寒冷季節(jié)要對消防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3、消防器材、設備,。要布置明顯和使于取用的地方,消防器材附近,嚴禁對方其他物品,任何個人不準挪用,不準堵塞消防道路。

4、配置的滅火器材,有條件的應一律換成干粉滅火器。

5、全體職工應做到;人人會正確使用所配置的消防器材,愛護消防器材,對無意損壞者,要按價賠償,及時更換,對隨意挪用者,要批評教育,情節(jié)嚴重的要酌情給予紀律處分。

第6篇 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保護交通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通行社會車輛的專用道路、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

本規(guī)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道路交通活動及其管理。

第三條 市、區(qū)人民政府應加強道路交通規(guī)劃建設,優(yōu)化道路交通運輸結構,加大對道路交通科技、教育的投入,保障道路交通與我市國民經濟、社會發(fā)展和城鄉(xiāng)建設相協調。

市、區(qū)人民政府應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領導,對道路交通安全實行綜合治理。

第四條 市公安機關是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機關,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規(guī)定的實施。

規(guī)劃、市政、建設、交通、公路、教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做好交通安全知識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教育,忠于職守、公正執(zhí)法、嚴格執(zhí)法、文明執(zhí)法、熱情服務,提高管理水平,并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六條 機關、部隊、社會團體、企事業(yè)單位以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應加強對所屬人員道路交通安全知識的宣傳和教育。

各級各類學校應將道路交通安全知識列入學習內容,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導下,開展多種形式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動。

司法行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文化、旅游等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采取各種形式,配合‘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工作。

第七條 本市實行以減少交通違章、預防交通事故為目的的交通安全責任制。各運輸企業(yè)、機動車所屬單位應當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加強對所屬駕駛人員交通安全教育和車輛的管理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該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車輛、行人必須各行其道。

殘疾人、老年人、兒童和其他需要幫助的人員在進行道路交通活動時,應當受到特殊的保護和扶助。

第二章 道路和道路交通設施

第九條 道路的規(guī)劃、建設和道路交通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技術規(guī)范及安全、暢通的原則。

新建、改建道路必須配建相應的道路交通設施。道路交通設施應與道路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交付使用。有關部門在審批道路和道路交通設施設計方案時,應當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損毀、移動、涂改道路交通設施。道路交通設施損毀、缺失的,設置部門應當及時修復。

第十一條 養(yǎng)護、維修道路及其設施影響正常交通的,養(yǎng)護、維修部門應當設置引導交通的標志和安全設施,施工結束后,應當及時恢復正常交通。

道路出現損毀、坍塌以及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其他情況,道路建設、養(yǎng)護部門應當及時修復;不能及時修復的,應當設置引導交通的標志和安全設施。

第十二條 除日常養(yǎng)護、維修道路作業(yè)外,因施工作業(yè)等特殊情況占用、挖掘道路影響交通安全的,須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并按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范圍施工,有關單位應于5日內予以審批。占用、挖掘道路需中斷交通的,批準部門應當提前5日發(fā)布通告。因搶修地下管線挖掘道路的,搶修單位應當同時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道路主管部門報告,并在24小時內補辦手續(xù)。

占用、挖掘道路時,須在現場周圍設置圍擋設施,并在距來車方向不少于50米的地點設置反光的施工警告標志和交通引導標志。作業(yè)完畢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按規(guī)范標準修復路面和道路設施。

第十三條 樹木、線桿、架空管線、廣告牌、標志牌、井蓋及其他設施出現傾斜、斷裂、缺損或倒塌可能影響交通時,維護單位應及時整修排除。在緊急情況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道路主管部門可先行排除,所發(fā)生的費用,由維護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需開辟通道與城市道路連接的,審批部門應征求規(guī)劃、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 在道路上禁止下列妨礙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的行為:

(一)擠占人行道;

(二)排水、堆放物品,傾倒垃圾和渣土;

(三)從事維修、擦洗車輛等經營活動;

(四)擅自設置停車場(點);

(五)隨意停放機動車輛;

(六)擅自設置含有交通指示內容的標志、標線:

(七)在車行道兜售、發(fā)送物品;

(八)擅自在道路交通設施上張貼、懸掛廣告、標語、旗幟;

(九)其它可能影響交通安全、暢通的行為。

第三章 車輛和駕駛人員

第十六條 車輛必須經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合格,領取號牌、行駛證,方準行駛。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一定區(qū)域或一定時間內禁止或者限制摩托車、拖拉機、農用運輸車、輪式專用機械、畜力車、三輪車、人力車等交通工具掛牌、行駛。

在鼓浪嶼區(qū),嚴格限制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的掛牌、行駛。

第十七條 設有動力裝置的殘疾人專用車必須持有專用號牌、行駛證。下肢有殘疾但身體其他部位不影響操作的殘疾人,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領殘疾人專用車輛操作證后,方可駕駛。

禁止非殘疾人駕駛殘疾人專用車輛。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轉借、偽造、冒領、涂改機動車號牌、行駛證和機動車通行證;

(二)擅自安裝或使用特種車輛標志和警燈、警報器;

(三)使用拼裝、報廢和未列入國產車輛產品目錄的機動車:

(四)使用挪用、偽造、冒領、涂改、失效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和機動車通行證;

(五)非營業(yè)性客運車輛從事營業(yè)性旅客運輸;

(六)非法拆卸或扣留機動車號牌、行駛證;

(七)擅自在機動車駕駛室及擋風玻璃懸掛、放置、張貼各種影響操作、妨礙駕駛視線的標牌或其他物品;

(八)不按規(guī)定安裝或故意遮蓋、損壞機動車號牌;

(九)其他違反車輛管理的行為。

第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單位和個人承修外觀碰撞損壞的車輛,應建立機動車修車臺帳。發(fā)現有肇事逃逸嫌疑的車輛,應及時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告。

因交通事故造成車架、發(fā)動機、制動、轉向等重要安全機件損壞的機動車修復后,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可的機動車檢測機構檢驗合格,方可上路行駛。

第二十條 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應按規(guī)定的申領條件、考試辦法、發(fā)證手續(xù)辦理。

外地駕駛員受雇駕駛本市機動車輛的,須向轄區(q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駕駛營業(yè)性客運車輛(以下簡稱客運車輛)的,還須將駕駛技術檔案轉入本市。

客運車輛駕駛員必須向行業(yè)主管部門提出從業(yè)申請,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準后,由行業(yè)主管部門發(fā)給服務證,方可上崗。

第二十—條 駕駛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無駕駛證駕駛或駕駛資格喪失后駕駛機動車輛;

(二)持軍隊、武警駕駛證駕駛地方牌照的車輛或持地方駕駛證駕駛軍隊、武警牌照的車輛;

(三)將機動車交給未成年人、無駕駛證和飲酒后的人員駕駛;

(四)機動車行駛中手持使用移動通訊工具或戴耳機收聽錄音、廣播,駕駛執(zhí)行任務的特種車輛除外;

(五)在精神藥品、麻醉藥品的作用下駕駛機動車;

(六)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七)過度疲勞駕駛機動車;

(八)駕駛機動車時相互追逐或故意危及其他車輛、行人的安全;

(九)駕駛摩托車時手中持物或在車把上懸掛妨礙駕駛的物品;

(十)向車外投擲物品;

(十一)其他足以影響駕駛的行為。

第四章 行人、乘車人

第二十二條 行人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按交通信號、交通標志、標線和道路交通設施的指示行走;

(二)在人行道、人行橫道或其他行人通行設施上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三)在交叉路口通過無人行橫道信號燈控制的人行橫道時,須讓按車輛放行信號通過的車輛先行;

(四)在沒有人行橫道或者其他行人通行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時,須直行通過,注意來往車輛,不準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

(五)不準翻越、穿越或跨越交通隔離設施;

(六)不準在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上使用溜冰鞋、滑板、踏板等工具通行。

學齡前兒童、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和其他需要幫助的人員在道路上行走時,應當由其監(jiān)護人或其他成年人帶領。

第二十三條 乘車人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未經駕駛員或售票員許可,不得強行搭乘車輛;車輛停穩(wěn)前,不得上下車;

(二)明知駕駛機動車的人員飲酒或無證駕駛的,不準乘坐;

(三)在道路上乘車不得從機動車輛左側車門上下車;

(四)不得指使、強迫駕駛員違章或冒險行駛;

(五)不準向車外投擲物品;

(六)乘坐二輪摩托車不準側坐或倒坐;

(七)不準在機動車道上攔乘客運車輛;

(八)在設有客運車輛??空军c的路段,不得在站點外攔乘客運車輛;

(九)不得妨礙駕駛員操作。

第五章 車輛通行

第二十四條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必要、合理和有利交通暢通的原則,可以采取均衡交通流量、分隔車輛通行時間、劃定限制通行區(qū)域和核發(fā)機動車通行憑證等交通管理措施。采取限制區(qū)域通行方式等重大交通管理措施時,應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并于實施5日前公告。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行駛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確保安全,謹慎駕駛;

(二)非遇危急情況,不準突然減速、停車;

(三)嚴禁超速、超載行駛;

(四)禁鳴區(qū)域內不得鳴喇叭;

(五)遇行進方向公共交通車輛駛離站點時,應主動避讓;

(六)市區(qū)夜間路燈照明良好的道路上,不得持續(xù)使用遠光燈;

(七)城區(qū)平面交又路口最高時速30公里;

(八)不得持續(xù)跨壓二個車道行駛。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行駛中遇道路受阻時,須在本車道內依次等候,不得超越、穿插排隊等候的車輛,不得駛入交通管制的車道、非機動車道或公共交通專用車道,不得在人行橫道或者禁止停車區(qū)內停車。

第二十七條 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應當使用危險報警閃光燈:

(一)車輛發(fā)生故障或者發(fā)生交通事故不能離開機動車道時;

(二)牽引和被牽引時;

(三)由公安警衛(wèi)車輛護衛(wèi)時;

(四)夜間在機動車道臨時停車時;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除前款規(guī)定的情形和需要報警求助、搶救病人外,機動車不準使用危險報警閃光燈。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行經無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應當減速行駛;遇有行人通過時,應當在人行橫道線外停車讓行。

機動車遇有盲人、行走不便的殘疾人、老年人、學齡前兒童橫過道路,或行經學校門口遇有學生上學、放學、集體活動,或者在道路上遇有橫過道路的隊列時,必須停車讓行。

第二十九條 客運車輛在營運中應當按照核定的路線行駛:在城區(qū)設有客運車輛??奎c的路段上,客運車輛必須在??奎c依次停車上下客。在其它未限制停車的路段上,可順向停車上下客,停車時右側車輪應距路沿50厘米內,不得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第三十條 在設有公共交通專用車道的路段,公共交通車輛應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上行駛。遇有障礙時,公共交通車輛可借用相鄰機動車道,超越障礙后須立即駛回原車道。

公共交通專用車道只準公共交通車輛行駛。其他機動車在準許借道通行的公共交通專用車道行駛時,應就近出入,避讓公共交通車輛,不得停車或逆向行駛。

第三十一條 載運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的車輛,應當按規(guī)定懸掛危險物品標志,按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和場所行駛或停放。

第三十二條 警車及其護衛(wèi)的車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執(zhí)行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指揮燈信號和停放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必須讓行,不準穿插或超越。

第三十三條 駕駛非機動車,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靠道路右側行駛,不準逆向行駛;

(二)禁止在人行道、人行過街通道或人行橫道上騎行;

(二)不準在公路、城市道路、通行社會車輛的專用道路上學騎自行車;

(四)在市區(qū)道路,自行車只準附載一名不滿十周歲的兒童;

(五)在劃分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不準在機動車道上行駛或滯留;

(六)不準三輛以上自行車并排騎行;

(七)非機動車須停放在指定的停車地點,不得隨意在道路上停放;

(八)轉彎時,讓直行車輛先行;

(九)不準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駛。

第六章 交通事故救援和處理

第三十四條 交通事故發(fā)生后,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并立即報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警后,應立即派員趕赴現場,迅速處置,及時恢復交通。

在城區(qū)道路上發(fā)生的車輛損失不大,無人員傷、亡,事故責任明確且雙方無異議的交通事故,當事人互相抄錄對方車輛號牌和駕駛證后可自行撤離現場;撤離現場后,當事人可協商解決,或將事故車輛駛到轄區(q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調查、處理。

第三十五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有關規(guī)定,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所負的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行人、非機動車違反交通管理規(guī)定,與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機動車無過錯的,機動車不負交通事故責任,但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市按照國家規(guī)定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對符合保險給付條件的交通事故傷者的救助醫(yī)療費用,保險機構根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給予預付。

第三十七條 對可能承擔事故同等責任以上的肇事者或肇事車輛所有人,應當提供有效擔保,對無法提供相應擔保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暫扣肇事車輛。

第三十八條 設立交通事故傷亡援助金,用于援助因交通事故遭受傷害后無力支付醫(yī)療費用或者生活困難需要援助的人員。具體籌集、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guī)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七條規(guī)定,不履行交通安全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由有關部門按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按照下列規(guī)定罰款:

(一)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四)項規(guī)定未辦理審批手續(xù)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五條第(三)、(五)、(六)、(七)、(八)項規(guī)定的,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罰:

(一)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三)、(四)項規(guī)定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十八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幣扣二個月以下駕駛證;其中對違反第十八條第(一)、(四)項規(guī)定的,沒收偽造、冒領、涂改、失效的牌證,對違反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可以沒收非法車輛;

(二)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六)項規(guī)定的,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八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吊扣一個月以下駕駛證,沒收警燈、警報器和標志;

(四)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不建立機動車維修臺帳或違反第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不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的,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八條第(七)、(八)項、第二十一條第(四)、(五)、(七)、(九)項規(guī)定的,處以 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十條第三款、第二十一條(一)、(二)、(三)、(六)、(八)項規(guī)定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其中對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十條第三款、第二十一條第(三)、(六)項規(guī)定的,可以并處吊扣二個月以下駕駛證;

(七)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第(十)項規(guī)定的,給予警告或處以3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項規(guī)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處以3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罰:

(一)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第(二)、(五)、(六)、(七)、(八)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guī)定的,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其中對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第(二)、(七)項、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可以并處吊扣一個月以下駕駛證;

(二)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處以 5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的,處以50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吊扣一個月以下駕駛證;

(四)違反本規(guī)定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吊扣三個月以下駕駛證;

(五)違反本規(guī)定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處以3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違反本規(guī)定受到行政處罰的駕駛員,依照國家規(guī)定,給予交通違章記分和考試。

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客運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連續(xù)五次記分滿分值的,兩年之內不得從事客運駕駛。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規(guī)定依法須給予拘留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拘留;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單位或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四十七條 公安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視情節(jié)輕重,責令其停止執(zhí)行職務,按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不依法處理的:

(二)接到交通阻塞或交通事故的報警后,無正當理由不及時趕到現場處理的;

(三)不按規(guī)定核發(fā)機動車號牌、行駛證或其他證件的;

(四)暫扣車輛、證件不按規(guī)定時間上交的;

(五)處罰不出具票據、處罰決定書,暫扣車輛、證件不出具暫扣憑證的;

(六)故意損毀當事人,證件、物品的;

(七)打罵、侮辱當事人的;

(八)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的;

(九)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規(guī)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廈門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規(guī)定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7篇 廠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

1 范圍

為了加強公司廠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暢通,規(guī)范職工遵章守紀行為,特制定本規(guī)定。

本規(guī)定規(guī)范了公司各單位廠內道路上通行的各類機動車駕駛員和行人的交通安全管理。

本規(guī)定所指的機動車輛包括:各種汽車、吊車、摩托車、叉車、電瓶車、裝載機、輪式或鏈條式專用機械等。非機動車輛包括:自行車、三輪車、架子車等。

本規(guī)定適用于公司各單位廠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對《安全生產控制程序》的進一步細化和補充。

2 職責

2.1 公司質量安全環(huán)保處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公司車輛、駕駛員的交通安全管理、事故處理和有關交通業(yè)務工作。

2.2 交通安全管理的職責是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道路交通行車安全的法規(guī)、條例、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和制度,對企業(yè)的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實施行車安全的監(jiān)督檢查。

2.3 凡在廠區(qū)道路上通行的車輛、人員、騎車人、乘車人以及在道路上進行其他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都必須自覺服從和遵守本規(guī)定。

3 管理內容

3.1 證照管理

3.1.1 機動車準駕證申領程序

3.1.1.1 交驗公安部門核發(fā)的有效駕駛證。

3.1.1.2 車輛單位簽署意見,注明是專職駕駛員或是有車單位管理人員,專職駕駛員需注明所駕駛車輛,號牌、類型。

3.1.1.3 機動車輛準駕證規(guī)定的準駕車型應與機動車駕駛證規(guī)定的準駕車型相一致。

3.2 駕駛員管理

3.2.1 駕駛員應具備良好的技術素質、身體素質和職業(yè)道德,嚴格遵守交通標志、標線和道路交通管理規(guī)定。

3.2.2 駕駛員應自覺參加各級部門組織的交通安全活動和技術培訓,不斷提高駕駛技能,增強安全意識。長期在外執(zhí)行任務的駕駛員,出發(fā)前由本單位組織安全學習,有條件的,在執(zhí)行任務所在地組織安全學習。

3.2.3 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駕駛證、行駛證、準駕證、行車路單及交通管理相關的證件和手續(xù)等。

3.2.4 駕駛員要堅持車輛的“三檢”制度,做好車輛日常維護工作,保持車輛處于完好狀態(tài);服從調度安排,接受安全監(jiān)督檢查,如實匯報出車情況。

3.2.5 駕駛員有下列情況之一,嚴禁駕車:

3.2.5.1 飲酒或服用影響駕駛能力的藥物后。

3.2.5.2 車證不符。

3.2.5.3 疾病或疲勞過度。

3.2.5.4 打移動電話或由其他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

3.2.5.5 車輛機件失靈,轉向、制動、燈光、喇叭等主要機件有故障和其他有礙安全行駛的。

3.2.5.6 裝載不符合安全要求和裝載規(guī)定的。

3.2.6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駕駛員有權拒絕駕駛車輛:

3.2.6.1 有醫(yī)院證明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

3.2.6.2 裝載的物品不符合裝載規(guī)定,嚴重影響安全行車。

3.2.6.3 裝載化學危險物品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手續(xù)不全。

3.2.6.4 車輛存在嚴重故障,影響安全行車。

3.2.6.5 行車路線和地點與路單不符。

3.2.7 凡無準駕證的人員。駕駛本單位機動車輛按無證駕車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發(fā)生

事故責任自負,并賠償一切經濟損失。

3.2.8 駕駛員不得擅自將車交給他人駕駛,嚴禁私自教練他人學習駕駛。如有違反,一經發(fā)現要嚴肅處理,由此而發(fā)生事故的,全部責任和損失由駕駛員本人承擔。

3.2.9 違反公司規(guī)定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一切損失后果和責任自負。

3.3 機動車輛管理

3.3.1 機動車輛的行駛、停放應遵守國家、省、市和公司有關規(guī)定,不得在廠區(qū)、職工生活區(qū)違章行駛、停放和持續(xù)鳴號。

3.3.2 在復雜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應有嚴密的安全措施。遇有險情和簡易難行的險路時,乘員應下車步行,機動車應降低車速,同時派人協助駕駛員加強嘹望,嚴禁冒險強行通過。

3.3.3 施工車輛進廠車輛需攜帶施工合同,檢維修施工安全合同,在公司車輛管理辦理施工臨時進廠證方可進廠。

3.3.4 施工臨時進場車輛必須遵守公司入廠須知規(guī)定。

3.3.5 機動車輛裝載運輸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3.3.5.1 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必須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按照危險化學品危險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儲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壓力的變化而發(fā)生任何泄漏。

3.3.5.2 駕駛員、押運員、裝卸人員、管理人員應掌握危險貨物運輸的安全知識,了解所運載的危險貨物的性質、危害、屬性、包裝、標識、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fā)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經省級道路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后憑《從業(yè)資格證》上崗作業(yè)。駕駛人員應有三年以上駕駛經驗,并持有效危險品運輸許可證;押運員要持有效押運證。車輛經有關部門檢驗,取得有效準運證,方可運輸。

3.3.5.3 應根據危險貨物的性質給車輛配帶相應的防護、消防、氣防器材。

3.3.5.4 嚴禁在拉運易燃、易爆物品的車上及車輛周圍吸煙。

3.3.5.5 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均應根據有關規(guī)定懸掛國家統(tǒng)一標準的標志燈、牌。

3.3.5.6 夏季高溫季節(jié)裝運易燃、易爆的危險貨物,應按當地有關部門規(guī)定執(zhí)行。

3.4 運輸規(guī)定:

3.4.1 對車輛安全技術狀況進行嚴格檢查,發(fā)現故障必須排除后,才能投入運行。

3.4.2 攜帶的運輸危險貨物有關的證件必須齊全。

3.4.3 隨車攜帶的遮蓋、捆扎、防潮燈工具必須齊全有效。

3.4.4 車廂欄板罐體必須平整牢固,車廂內不得有與所裝貨物性質抵觸的殘留物。

3.4.5 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

3.4.6 押運人員必須乘坐在指定位置上,車上嚴禁搭乘無關人員,不得攜帶與所裝貨物性質相抵觸物品。

3.4.7 根據車輛裝載情況,途中應進行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中途臨時停車應與其他車輛、高壓線、人群聚集地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應停放在有利于安全防護的地方。

3.4.8 運輸途中遇天氣發(fā)生變化,應根據貨物特性及時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遇有雷雨時,不得在樹下、電桿、高壓線、鐵塔、高層建筑物及容易遭到雷擊和產生火花的地點停車。若要避雨時,應選擇安全地點。

3.4.9 車輛發(fā)生故障需修車時,應選擇安全地點。需進入修理廠時,不準載貨進入廠內。

3.4.10 運輸途中發(fā)生貨物丟失或泄漏等情況時,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并進行應急處理。

3.4.11 危險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fā)生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情況時,承運人及押運人員必須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

3.5 裝卸規(guī)定

3.5.1 車輛進入危險貨物裝卸作業(yè)區(qū),應聽從作業(yè)區(qū)指揮人員的指揮,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

3.5.2 裝卸過程中,車輛的發(fā)動機必須熄滅并切斷總電源。

3.5.3 駕駛員負責監(jiān)裝監(jiān)卸并對貨物的堆碼、遮蓋、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影響車輛啟動的

不安全因素進行檢查。

3.5.4 裝卸過程中需要移動車輛時,應先關上廂門或欄板。若原地關不上時,必須有人監(jiān)護,確保安全情況下才能移動車輛,起步要慢,停車要穩(wěn)。

3.5.5 特種作業(yè)機動車輛、專用機械車輛每年進行一次以上專項檢測,凡存在缺陷和隱患等,整改后方準使用。嚴禁將特種作業(yè)機動車輛、專用機械車輛當作運輸車、以車代步使用。

3.5.6 機動車輛應按有關規(guī)定配備必要的專用工具、滅火器、警告標示牌及防滑鏈和溜木等必需的輔助工具以及必須配備的安全帶等。

3.5.7 保衛(wèi)部門公用摩托車必須嚴格管理,使用時須經領導同意,嚴禁摩托車在裝置或在易燃易爆和物料跑損現場行駛。

3.5.8 嚴禁公車私用和作為上下班交通工具。車輛單位要做到對車輛的科學管理、合理使用、定期維護和計劃修理。

3.6 非機動車、行人和乘車人

3.6.1行人、騎自行車必須遵守以下規(guī)定:

3.6.1.1 行人、騎車人須在非機動車道行走。混合車道行人、騎車人靠路邊1米范圍內行走。

3.6.1.2 騎自行車人不準牽引其他非機動車輛或被機動車輛牽引。

3.6.1.3 轉彎前必須慢行,向后嘹望,并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3.6.1.4 通過無人看守的鐵道口時,須停車嘹望,確認安全后方準通過。

3.6.1.5 自行車等非機動車輛出入廠內應主動下車接受檢查,推行進出;必須在指定地點停放,不準妨礙交通安全通道;不準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準在起重物下穿行;行走要注意腳下有無溝、坑、井、頭頂上部有無管線、架子、電纜、電線等障礙物。

3.6.2 乘坐貨運機動車時,不準在前部站立,不準坐在車廂欄板上,欄板1米以下的不準拉人;水罐車、油罐車、吊車等處駕駛室外,一律不得載人。有扶手的正叉車可乘坐

兩人,其它部位嚴禁乘坐。

3.6.3 嚴禁迫使或縱容駕駛員違章開車。

3.7 交通事故與交通違章管理

3.7.1 按照公安部《關于修訂道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的通知》規(guī)定,交通事故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3.7.1.1 輕微事故

一次輕傷(1-2人);

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

3.7.1.2 一般事故

一次重傷1-2人;

輕傷3人以上(含3人);

財產損失1000-30000元(不含30000元)。

3.7.1.3 重大事故

一次造成死亡1-2人;

重傷3-10人(不含10人);

財產損失30000-60000元(不含60000元)。

3.7.1.4 特大事故(下列之一)

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含3人);

重傷11人以上;

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含8人);

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含5人);

財產損失60000元以上(含60000元)。

3.7.2 廠區(qū)外道路發(fā)生事故后,駕駛員必須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救傷者,在救傷者或財產中需移動現場時,必須做好明顯的標記,向當地公安部門或交管部門迅速報案,并同時向質量安全環(huán)保處報告,有關人員應及時到達現場,協助公安交警部門做好事故處理

工作,事故單位24小時內按要求統(tǒng)計上報。

3.7.3 交通事故廠區(qū)外部的處理以公安交管部門調解、裁決為依據,廠區(qū)發(fā)生的交通事故,按照交規(guī)和公司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調解、裁決,如在執(zhí)行中,任何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事故將不再調解,另一方可向發(fā)生事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內部事故由上一級主管部門負責調解或裁決。

3.7.4 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按其責任、經濟損失、人員傷亡等進行處罰,觸及法律的由有關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規(guī)定如下:

3.7.4.1 發(fā)生輕微事故有事故單位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理,并將結果報公司質量安全環(huán)保處備案。

3.7.4.2 發(fā)生一般事故,有車輛單位上報公司質量安全環(huán)保處處理。

3.7.5 車輛在廠區(qū)道路行駛,車速按下表時速和道路交通標志行駛。

3.7.6 進入加油站的機動車輛必須按國家有關的規(guī)定停放、出入。進入生產裝置區(qū)、罐區(qū)等,必須到質量安全環(huán)保處辦理進車作業(yè)票、憑票進入。

3.7.7 運載貨物的各種車輛須持進出廠手續(xù),經門衛(wèi)檢查后出入。裝運油品及液化氣、化工原料、化工產品的機動車輛持有關部門提貨單據和出入證,按規(guī)定線路行駛、出入。

禁止停放、亂放或不按規(guī)定行駛。

3.7.8 駕駛和乘坐摩托車必須帶安全頭盔。

3.7.9 除企業(yè)轄區(qū)公用摩托車外,其它任何單位和私人摩托車、電瓶自行車禁止入廠。

3.7.10 各生產裝置區(qū)、油品罐區(qū)、瓦斯區(qū)及其它禁行區(qū),應設有禁止機動車輛通行的標志。

3.7.11 穿越道路的罐溝蓋板、路面上的上、下水井,閥門井等井蓋,必須完好。

3.7.12 跨越廠區(qū)道路上空的工藝管道、各種動力通訊等線路或其它建筑物,距路面的最小凈空高度不得低于5米;低于5米的應有明顯標示,跨越廠區(qū)鐵路的輸電線和管道距軌面的高度,輸電線路不低于7.5米,管道不低于5.5米。

3.7.13 嚴禁在道路和消防通道上及鐵路道邊2米以內堆集物資、設備等;禁止在路面上進行阻礙交通的作業(yè),確需臨時占用,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并設置安全標志,違者視情處罰。

3.7.14 廠區(qū)道路不準隨意開挖溝,因生產確需破土施工時,必須辦理動土證。

4 相關文件和記錄

4.1 相關文件

《關于修訂道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4.2 記錄

5 更改

本辦法的更改執(zhí)行《文件控制程序》有關規(guī)定。

第8篇 車輛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獎懲管理規(guī)定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對在車輛駕駛安全工作中做出成績突出的人員給予獎勵,對發(fā)生事故或違章操作而造成事故的人員給予處罰,以提高全體駕駛員安全駕駛、文明行車的意識,強化公司安全管理、減少并杜絕事故的發(fā)生,實現安全指標,特制定公司車輛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獎懲管理規(guī)定。

一、適用范圍

本管理規(guī)定適用于公司在職的全體駕駛員(含勞務工)及因工作需要駕駛車輛的其他人員。

二、定義

車輛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三、制定、修改

本管理規(guī)定由綜合管理部安全質量室提出制定及修改,經總經理批準。

四、管理內容

4.1事故責任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司將解除勞動合同(或承包合同):

⑴、工作期間酒后駕車的;

⑵、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負同等責任及以上責任的;

⑶、將車輛交給非駕駛員駕車發(fā)生重大事故的;

⑷、搶越鐵路道口發(fā)生交通重大事故的;

⑸、事故責任者逃逸或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⑹、事故后不及時搶救傷者,有打擊報復等惡劣行為的;

⑺、私自動用公車,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

⑻、隱瞞事故不報或私自處理損失金額超過壹萬元以上被舉報的;

⑼、發(fā)生事故負主要責任及以上責任的責任人,拒不承擔超出保險范圍的經濟損失的。

4.2對事故責任人進行的經濟考核及事故責任人對公司的車輛經濟損失承擔補償:

⑴、專職駕駛員

序號考核類別內容
1經濟考核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對事故責任人考核200元/次。(無責除外)
2經濟考核造成道路交通、人為事故后,故意隱瞞不報的,對責任人考核200元/次。
3經濟考核事故車輛未按公司規(guī)定在指定4s店或指定維修廠進行維修的,對責任人考核200元/次。
4資產損失補償按責任劃分的考核比例(責任界定以交警隊裁決為準)
全責主責同責次責
12%10%8%6%

⑵、因工作需要駕駛車輛的人員

第9篇 工業(yè)區(qū)道路車輛管理規(guī)定

工業(yè)園區(qū)道路及車輛管理規(guī)定

為了加強區(qū)域內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根據交通有關法規(guī),特制定本規(guī)定:

一、各類車輛在本區(qū)域行駛停放,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遵守交通管理規(guī)定,愛護道路、共用設施,不得碾壓綠化草坪,損壞路面路牌及各類標志等公共設施;

2、機動車輛在本區(qū)域行駛,時速不得超過安全標準,嚴禁超車;

3、車輛停放應服從管理人員指揮,在規(guī)定位置停放,注意前后左右車輛安全;

4、車輛停放后,必須鎖好,并調好防盜系統(tǒng)至警備狀態(tài),車內貴重物品須隨身帶走,否則后果自負;

5、不準在行車道、消防道上停放車輛,不準將車輛駛進人行道;

6、不得在區(qū)域任何路段試剎車、練習駕駛,有滴漏機油等必須清洗干凈;

7、除執(zhí)行任務的消防車、警車、軍車、救護車外,其它車輛一律按本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停車場管理規(guī)定

1、服從保安員指揮,嚴格按照標識有序行駛及停放;

2、工程車、履帶式車輛不得駛入停車場;

3、不得損壞車場設施,正確使用停車卡,對沖關者一律嚴懲;

4、嚴禁運載劇毒、易燃物品、槍支火藥和其它危險物質的車輛進場;

5、車輛有滴漏機油等現象必須立即清洗干凈;

6、車輛停放后,自覺鎖好車門,貴重物品不得放于車內;

7、管理處對車輛只提供車位及對車輛秩序進行管理。停車場內的車輛如有遺失,管理處只負責協助車主進行調查,并協助車主向保險公司索賠;

8、凡無行駛證的車輛和未辦理保險手續(xù)的車輛遺失,由車主自行負責處理。

第10篇 天津市市區(qū)道路橋梁管理規(guī)定

天津市市區(qū)道路橋梁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市區(qū)道路橋梁的管理,充分發(fā)揮道路橋梁的使用功能,保持設施完好,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范圍:

(一)道路設施。包括車行道、人行道、里巷和樓間甬路、路面邊緣至建筑線之間的土路、廣場、公共停車場以及路肩、分隔帶、道路兩側邊溝、路名牌等道路附屬設施。

(二)橋梁設施。包括各種橋梁、立體交叉橋、過街人行天橋、地道、涵洞以及橋上和地道內照明燈具、橋名牌、噸位牌等橋梁附屬設施。

第三條 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是本市道路橋梁管理的主管機關。

第四條 道路設施按市市政工程局確定的分工界線分別由天津市道路橋梁管理處和區(qū)城建局(區(qū)市政局)負責管理。

橋梁設施由天津市道路橋梁管理處負責統(tǒng)一管理。

天津市道路橋梁管理處和區(qū)城建局(區(qū)市政局)以下統(tǒng)稱為道路管理部門。

第五條 各單位投資修建的專用道路橋梁設施和單位內部的道路橋梁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維修和管理。

第二章 道路設施管理

第六條 禁止下列損壞道路設施的行為:

(一)在道路上拌合水泥、砂漿、混凝土等;

(二)在道路上碾壓爐灰、鐵板等;

(三)在道路上灑漏腐蝕性物質,油浸或水泡道路;

(四)在道路上焚燒物品、進行各種損壞道路的明火或焊接作業(yè);

(五)兩噸以上的機動車在里巷和樓間甬路中擅自通過;

(六)在非指定的道路上進行機動車試剎車;

(七)機動車和畜力車在人行道上擅自通過或停放;

(八)挪動、拴拽、涂改、遮擋、敲擊路名牌等道路附屬設施;

(九)向道路、路肩和道路兩側邊溝傾倒垃圾、污水或其他廢棄物;

(十)其他損壞道路設施的行為。

第七條 禁止履帶式車輛、鐵輪車和其他對道路有損壞的車輛在鋪裝路面的道路上行駛。確需行駛的,須經道路管理部門同意,并在采取妥善的保護措施后,方可通行。

履帶式車輛,經同意在鋪裝路面上橫穿或短距離通行的,應按公安機關指定時間、路線行駛。

第八條 凡改動或影響道路設施結構設置各類棚亭、廣告牌、宣傳牌、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場(存車處)、公共電(汽)車車站、永久性護欄等和在建筑物門前修建臺階、坡道以及植樹、栽仲花草的,均須征得道路管理部門的同意。

施工中,不得損壞其他道路設施;施工后,由施工單位或個人負責清除廢土雜物。

第九條 市區(qū)干線道路不得開辦攤群市場。

改變道路使用功能開辦攤群市場的,須征得市市政工程局的同意,并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

第十條 設置在道路上的各種井子,不得高于或低于路面十五毫米,發(fā)生井子塌

陷、井蓋缺損等現象,產權單位應及時修復。

各種地下管道發(fā)生滲、漏、跑、冒等情況時,產權單位應迅速修復。

第十一條 各單位修建與市區(qū)道路相通或相交的專用道路、橋梁及鐵路時,應事先征得道路管理部門的同意并簽訂協議。

第十二條 市區(qū)道路與鐵路平交道口的養(yǎng)護管理分工為:兩股鋼軌之間及鋼軌以外二米以內的鋪面部分,由鐵路產權單位負責;道口鋪面以外部分,由道路產權單位負責。鐵路、道路產權單位應相互配合,保證道口路面平順。

第三章 占路收費管理

第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占用市區(qū)道路,在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后,應向道路管理部門繳納占路費。

第十四條 道路管理部門核收占路費,應使用市市政工程局統(tǒng)一印制的占路收費單據,并按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占路費標準收取。

任何部門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減免占路費。

第十五條 對未經批準占路的單位和個人,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外,并由道路管理部門按規(guī)定標準的三倍追繳占路費。

第十六條 對超過批準時間和面積占路的單位和個人,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外,并由道路管理部門按規(guī)定標準的二倍追繳占路費。

第十七條 經批準占路的單位和個人在占路期間不得改動、損壞道路設施,在占路結束后,負責將路面清理干凈。

第十八條 因道路維修、拓寬或改建需要中止或終止占路的,占路單位和個人應在限期內無條件撤出。

第四章 道路挖掘管理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挖掘道路,均須經道路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手續(xù),并按規(guī)定標準向道路管理部門交納道路挖掘修復費。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道路在竣工后三年內,除地下管線事故緊急搶修外,原則上不準挖掘;確需挖掘的,按下列規(guī)定交納道路挖掘修復費:

(一)道路竣工一年以內(含一年)的,按規(guī)定標準的三倍交納;

(二)道路竣工三年以內(含三年)的,按規(guī)定標準的兩倍交納。

第二十一條 每年十一月十五日至次年二月底原則上不準挖掘道路;確需挖掘的應按規(guī)定標準的兩倍交納道路挖掘修復費。

第二十二條 挖掘道路的施工單位應按批準挖掘的位置、面積、時間進行施工。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的,應辦理變更手續(xù)。

第二十三條 道路挖掘施工現場應設置明顯標志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四條 各種地下管線的產權單位因搶修管線事故,需立即挖掘道路的,應同時向道路管理部門作口頭通報,并按規(guī)定標準在三天內向道路管理部門交納道路挖掘修復費。

第二十五條 道路挖掘后的溝槽回填工作由挖掘道路的施工單位負責。施工單位應按道路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土質和方法分層夯實,并符合土基密度和溝槽回填標高等技術標準,不得將混有雜物或達不到密實度標準的原土質重新回填溝槽。

路面結構修復工作由道路管理部門負責。

第五章 橋梁設施管理

第二十六條 禁止下列損壞橋梁設施的行為:

(一)在橋梁上下游二十米的河道范圍內擅自埋設管線、挖沙取土;

(二)在橋梁下停泊船只;

(三)船只通過橋梁時碰撞或用篙點觸、拴拉橋樁和縱橫梁;

(四)在橋梁設施上亂貼濫畫,堆放物料;

(五)其他各種損壞橋梁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車輛通過橋梁時,應按標志牌的規(guī)定行駛,不準超重、超高、超速。

超重車輛通過橋梁,須經道路管理部門同意,并按公安機關指定的時間行駛。

超重車輛通過橋梁應按規(guī)定標準向道路管理部門繳納超重車輛過橋損失補償費。

需要采取橋梁加固保護措施的,超重車輛產權者應承擔橋梁加固所需費用。

第二十八條 各種管線需藉橋梁通過的,應經道路管理部門批準,并簽訂管線過橋技術與施工安全保障協議書和交納管線過橋損失補償費。

禁止對橋梁設施有腐蝕性或降低橋梁承載能力及改變橋梁設施結構的管線藉橋梁通過。

第二十九條 開啟式橋梁在開啟前,各種船只、車輛應在距橋梁五十米以外的地方停泊、停駛,待許可通過的信號發(fā)出后,方可通過。

第六章 獎勵和處罰

第三十條 對保護道路橋梁設施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道路管理部門或主管機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第六條、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的,由道路管理部門分別情況責令停止違章行為、恢復原狀、交納道路設施損壞賠償費,并可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條的,由道路管理部門分別情況責令限期修復、交納道路設施損壞賠償費,并可處二百元以下罰款;因不履行修復義務造成人、車事故者,還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七條的,由道路管理部門責令交納道路設施損壞賠償費,并視情節(jié)可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九條,未經道路管理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挖掘道路的,由道路管理部門責令停工、交納道路挖掘修復費,并視情節(jié)按道路挖掘修復費的三至五倍處以罰款。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達不到回填規(guī)定標準的,除由道路管理部門責令施工單位重新返工回填外,還可視情節(jié)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由道路管理部門分別情況責令停止違章行為,限期拆除違章設施、交納橋梁設施損壞賠償費,并可視情節(jié)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對故意損壞道路、橋梁設施,阻障道路橋梁管理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道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應依法行使職權。對濫用職權、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guī)定中道路設施損壞賠償費、橋梁設施損壞賠償費,超重車輛過橋損失補償費、管線過橋損失補償費和道路挖掘修復費的標準,由市市政工程局提出,報經市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批準執(zhí)行。

第四十條 機動車試剎車路線由市市政工程局和市公安局共同確定。

第四十一條 塘沽區(qū)、漢沽區(qū)、大港區(qū)和郊區(qū)、縣城鎮(zhèn)的道路橋梁管理,可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二條 本規(guī)定由天津市市政工程局組織實施并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一九九0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八一年九月十九日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天津市市區(qū)道路橋梁管理暫行辦法》和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六日市人民政府頒布的《關于修改(天津市市區(qū)道路橋梁管理暫行辦法)部分條文的決定》同時廢止。

第11篇 港區(qū)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為加強港區(qū)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維護港口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保障港區(qū)道路交通安全和有序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港區(qū)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凡進入公司港區(qū)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及在港區(qū)道路上進行作業(yè)的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和本規(guī)定。

一、機動車輛

第三條:任何機動車輛進入港區(qū)都必須遵守門衛(wèi)管理制度,主動出示證件,辦理手續(xù),接受檢查,服從管理。

第四條:凡要進入港區(qū)的機動車輛的車況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不符規(guī)定的機動車輛不得進入港區(qū)。

第五條:本公司及外來駐港辦事單位的非營運車輛必須停放在劃定的停車泊位,嚴禁亂停。

第六條:進入港區(qū)的機動車輛必須嚴格遵守港區(qū)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的指示,減慢速度,隨時注意港區(qū)作業(yè)人員及行人的動向,及時避讓。

第七條:港區(qū)道路臨時受堵,通行車輛必須按秩序靠右停車,等候通行,嚴禁亂停占道。港區(qū)內禁止鳴汽笛。

第八條:到港裝、卸貨機動車輛,應服從現場調度人員的指揮,按序進行。未輪到裝卸作業(yè)的車輛,應聽從現場指揮,靠邊排隊等候,不得影響其他車輛通行,駕駛員不得離開車輛,嚴禁搶檔。

第九條:機動車輛必須按規(guī)定裝載貨物,防止發(fā)生滴、撒、揚現象,嚴禁超重、超高、超長、超寬。

第十條:除指定地點外,不準在港區(qū)內任何道路上修理車輛。嚴禁在港區(qū)內試車、學習駕車和無證駕駛機動車輛。

第十一條:外來車輛,未經安保部門同意,一律不得在港區(qū)過夜。經批準允許在港區(qū)內停放過夜的車輛必須按規(guī)定停放在指定地點。

二、非機動車與行人

第十二條:進入港區(qū)的非機動車應停放在指定地點,不得在倉庫、庫場通道及工作場所任意停放。

第十三條:外來非機動車進入港區(qū),必須經過門衛(wèi)值班人員的同意。各類非機動車輛不準進入生產作業(yè)區(qū)域。

第十四條:任何人員進入港區(qū),均須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注意安全,不準在港區(qū)道路上閑逛逗留,橫串馬路時要注意來往機動車輛,注意避讓,不準與機動車輛搶道。嚴禁在港口作業(yè)區(qū)、交通道路從事經商活動。

三、道路設施

第十五條:港區(qū)道路的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并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

第十六條: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遮擋、損毀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未經港區(qū)安保部門同意,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堆物、作業(yè)及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

四、交通事故處理

第十七條:在港區(qū)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并迅速報告港區(qū)安保部門;造成人身傷亡等重大事故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同時迅速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現場人員、車輛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八條:在港區(qū)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損失輕微,雙方當事人對事因無爭議的并愿意自行調解處理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港區(qū)安保部門可協助事故雙方當事人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第十九條:由于駕駛員駕駛機動車操作不當,造成損壞港區(qū)設備、設施等事故的,由港區(qū)安保部門負責處理,照價賠償,協商處理不妥的,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五、附則

第二十條:凡違反本規(guī)定的行為人,港區(qū)安保部門有權按有關規(guī)定和制度對其處理,情節(jié)嚴重的,報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本規(guī)定自發(fā)文之日起試行。

第12篇 住宅小區(qū)道路交通、車輛管理規(guī)定(5)

住宅小區(qū)道路交通、車輛管理規(guī)定(五)

1目的:

通過車輛控制管理,來保障小區(qū)的道路保持暢通,從而避免小區(qū)內的車輛事故的發(fā)生。

2范圍:

適用于小區(qū)的規(guī)范管理。

3職責:

由車庫管理人員、保安班長、保安隊長負責具體實施。

4工作程序:

4.1道路車輛管理的主要內容:

與保安工作有關的道路車輛管理包括道路管理、交通管理、車輛管理與停車場管理。

4.1.1道路管理:

由保安人員進行的道路管理主要是保持道路暢通,并在巡邏中注意發(fā)現和糾正破壞道路、堵塞道路、違章使用道路等不符合規(guī)定的情況。

4.1.2交通管理

交通管理的任務是正確處理人、車、路的關系,在可能的情況下做到人車分流,保證小區(qū)內交通安全、順暢。交通管理的重點是機動車行車管理,其主要內容如下:

4.1.2.1建立機動車通行證制度,禁止過境車輛通行;

4.1.2.2根據小區(qū)內道路情況,確定部分道路為單行道,部分交叉路口禁止左轉彎;

4.1.2.3禁止亂停放車輛,尤其在道路兩旁。

4.1.2.4限制車速(5km/h),確保行人安全。

4.1.3車輛管理

車輛管理是指小區(qū)內的機動車、摩托車、自行車的管理。其主要職責是禁止在小區(qū)內亂行、亂停、亂放以防止車輛丟失和人為損壞。

4.1.3.1機動車管理

機動車管理是通過落實門崗管理制度和車輛停放規(guī)定來實現的。門崗包括停車場門崗和小區(qū)大門門崗。對進出的機動車必須堅持驗證換證放行制度,對外來車輛要登記。對長期(以月為最短計時單位)停放于小區(qū)的車輛,公司與業(yè)主/住戶簽訂《車位租賃協議》,確定停車點(地面或地下車庫),收取停車費,明確雙方責任。

4.1.3.2摩托車、自行車的管理

管理處/客戶服務中心負責月租車位登記,守車員負責核證放車或憑牌放車。

4.1.4停車場管理

停車場分為地面停車場和地下停車場兩大類。

4.1.4.1場內車位劃分要明確,為安全有序地停放車輛,避免亂停亂放現象,停車場內應

用線框明確劃分停車位。停車位分固定車位和非固定車位,大車位和小車位。車主必須按類使用車位,需經常停放的車輛,應辦理手續(xù)有償使用固定車位,外來車輛和臨時停放的車輛有償使用非固定車位;

4.1.4.2場內行駛標志要清楚明確,為便于管理,停車場一般只設一個進口和出口,進出口的標志一定要明確,場內行駛路線要用扶欄、標志牌、箭頭指示清楚;

4.1.4.3進出停車場管理要嚴格,車輛進出停車場要驗證發(fā)牌,并作登記,駛離停車場時要驗證收牌,對外來車輛要計時收費。在車輛進出高峰期間,管理人員還要做好現場的車輛引導、行駛、停放與疏散工作;

4.1.4.4車輛防盜和防損壞措施要得力,為避免在場內車輛被盜和被撞等事件發(fā)生,一方面保安人員要加強對車輛進入的登記與車況的檢查,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一方面要提醒車主在場內要服從管理人員的指揮與安排,緩慢行駛,注意安全,按規(guī)定車位停放車輛,離開時鎖好車門,調整防盜系統(tǒng)至靜音警備狀態(tài),隨身帶走貴重物品。

4.2與車輛管理有關的作業(yè)規(guī)程與注意事項

4.2.1車輛進出小區(qū)

4.2.1.1車輛進入小區(qū)

4.2.1.1.1當發(fā)現有車輛需進入小區(qū),駛近擋車器前時,應立即走近汽車,向司機立正行舉手禮;使用智能ic卡泊車系統(tǒng)的小區(qū),月租車輛按該系統(tǒng)的說明書操作;

4.2.1.1.2當司機開啟車窗,遞上停車卡的同時說:'先生(小姐)請收好停車卡';

4.2.1.1.3迅速在登記表上準確填寫各欄目;

4.2.1.1.4發(fā)卡登記完畢后,應立即將道閘開啟放行,并提示行駛路線,若后面有緊跟車輛排隊時,應示意其停下,并致歉'對不起,久等了',然后發(fā)卡;

4.2.1.1.5車輛安全進入道口后,方可放下道閘,以確保道閘不損壞車輛;

4.2.1.1.6當遇到軍、警、政府部門執(zhí)行公務的車輛要進入時,查證后放行,但應做好記錄。

4.2.1.2車輛離開小區(qū)

4.2.1.2.1小區(qū)內車輛到達擋車器前時,應上前立正并說'先生(小姐)您好,請您出示停車卡',并核對車牌號,交換證件;使用智能ic卡泊車系統(tǒng)的小區(qū),月租車輛按該系統(tǒng)的說明書操作,

4.2.1.2.2進場時間如果沒有超過15分鐘,開啟道閘放行;如果超過15分鐘則應按標準收取停車費,并出具發(fā)票;收費手續(xù)完畢后開啟道閘放行,并說'謝謝,請慢走';

4.2.1.2.3準確進行有關登記;

4.2.1.2.4若后面有車緊跟,應立即示意停下,放下道閘,并說'對不起,久等了',再按上述規(guī)程放行。

4.2.1.3注意事項

4.2.1.3.1車輛出入后應放下道閘,以防車輛沖卡;

4.2.1.3.2放下道閘時應格外小心,防止道閘碰損車輛和行人;

4.2.1.3.3堅持使用文明禮貌用語。

4.2.2車庫工作規(guī)程

4.2.2.1車輛進場。

4.2.2.1.1當有車輛駛入車庫時,應立即開啟車檔;

4.2.2.1.2準確迅速地進行必要的登記,特別是車輛外觀的記錄,并提醒司機車輛外觀狀態(tài);

4.2.2.1.3指引車輛緩行,安全地停放在自己的車位上;

4.2.2.1.4提醒司機關鎖車輛門、窗,不要存放貴重物品在車上,并檢查是否漏水漏油。

4.2.3車輛保管

4.2.3.1每小時巡視檢查一次車輛是否正常,如果有車被損壞、車門未關、車未上鎖、漏油漏水等情況應及時通知車主處理并做好記錄。未通知到車主時,應及時向上級匯報;

4.2.3.2清點車庫內的車輛與記錄是否一致;

4.2.3.3嚴密注意車輛情況和駕駛員的行為,若遇醉酒駕車者應立即勸阻,并報告上級及時處理。

4.2.4車輛出場

4.2.4.1當車輛駛出車庫時,應仔細核對出場的車輛和駕駛員;

4.2.4.2查對無誤后,開啟車檔并做好登記;

4.2.4.3若對出場車輛和司機有疑問時,應立即到車檔前面向司機敬禮,再向司機詢問核對有關情

況;

4.2.4..4在詢問和核對中發(fā)現有問題,應立即扣留車輛,機智地應付司機,并用對講機向上級報告請求幫助。

4.2.5車輛被盜、被損壞的處理規(guī)程

4.2.5.1當發(fā)現停車場里的車輛被盜或被損壞時,執(zhí)勤保安人員應立即通知車主,并報告上級;

4.2.5.2屬撞車事故的,執(zhí)勤保安人員不得放行肇事車輛,并保護好現場;

4.2.5.3屬樓上拋物砸車事故的,執(zhí)勤保安人員應立即制止,并通知肇事人對造成的事故進行書面確認;

4.2.5.4執(zhí)勤保安人員應認真進行記錄,如實寫明車輛進場時間、停放地點、發(fā)生事故的時間經過以及發(fā)現后有關人員的情況;

4.2.5.5如屬車輛在停車場被盜的,執(zhí)勤保安人員應報上級,由公司確認后協同車主向警方報案;

4.2.5.6發(fā)生被盜或損壞事故后,被保險人雙方(車主、停車場)應立即通知保險公司;

4.2.5.7執(zhí)勤保安人員應配合警方和保險公司作好調查處理工作。

4.3摩托車、自行車的管理

4.3.1摩托車

4.3.1.1小區(qū)有摩托車的業(yè)主/住戶到管理處/客戶服務中心繳納月租費用。

4.3.1.2客戶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在對該車的主人姓名、住址、車型、顏色、車牌號、繳款期限等進行詳細記錄,并復印一份,留原件備查。

4.3.1.3管理處/客戶服務中心將復印表格送一份到保安隊。

4.3.1.4保安隊大門崗值班人員依據這份表格,對進出的摩托車進行有效控制,對沒有去客戶服務中心登記和繳費到期的車,及時知會其主人。

4.3.2自行車

4.3.2.1保安隊對小區(qū)有自行車的業(yè)主/住戶發(fā)放停車鋁牌,并知會維修人員在自行車尾鑲上相同號碼的鋁牌。

4.3.2.2業(yè)主/住戶去管理處/客戶服務中心繳納月租費。

4.3.2.3業(yè)主/住戶進處小區(qū)大門時,須下車推行。

4.3.2.4進入小區(qū)時,門崗值班人員根據自行車尾的號碼,把相應停車鋁牌發(fā)給業(yè)主/住戶。

第13篇 道路運輸管理所源頭治超工作五不準規(guī)定

道路運輸管理所源頭治超工作五不準

一、沒有執(zhí)法資格的人員,不準上路執(zhí)法;

二、上路執(zhí)法人員,不準不開收費票據和亂收費、亂罰款;

三、車輛沒有稱重檢測的,不準認定超限超載;

四、車輛沒有卸載消除違章行為的,不準放行;

五、同一違章行為已被處理的,不準重復處罰。

第14篇 小區(qū)車輛道路管理規(guī)定-5

花園小區(qū)車輛道路管理規(guī)定(五)

為了維護小區(qū)交通秩序安全和車行道、人行道、消防通道的暢通、整潔、特制定如下規(guī)定。

一、本小區(qū)為業(yè)主(使用人)提供停車庫(場),由物業(yè)管理公司設置專人服務(臨時停車處例外),所有進出小區(qū)的車輛,必須服從專職管理人員指揮和安排。

二、購有或租有車庫、車位并擁有自用車輛的業(yè)主需要在物業(yè)公司辦理手續(xù)。繳納相關費用,領取機動車輛“出入證”。

三、出入小區(qū)內車輛必須按照指定地點停放,由管理人員收取相應車位使用及場地維護費。行車車道、消防通道及非停車位禁止停車。

四、外來車輛經許可后,向安保人員領取車輛“出入證”,出小區(qū)是交還此證方可通行。

五、物業(yè)管理公司所發(fā)的車輛“出入證”是出入小區(qū)的有效通行證件之一,領取后請隨身攜帶,妥善保管,勿借他人或遺失無車輛“出入證”或未繳清停車費的車輛,安保人員有權拒絕放行。

六、出租車不得在本小區(qū)內攬客,送人完畢后必須馬上離開本小區(qū),如用戶需要車,應在小區(qū)外叫車搭乘。

七、凡裝有易燃、易爆、劇毒品或污染性物品的車輛嚴禁駛入本小區(qū)。2.5噸以上的貨車必須經安保人員許可后方可進入。

八、駛入本小區(qū)的車輛應留意小區(qū)內的交通標識,應減速慢行,時速不超過5公里,不得鳴笛,需注意小區(qū)內的道路標識。如車輛損壞路面、公用設施,應照價賠償。

九、不得在小區(qū)內任何地方學習駕駛機動車;不準在小區(qū)內試車。

十、摩托車、自行車需要在停車庫(場)停放時,必須遵守規(guī)定,服從車管員的管理,并按照規(guī)定交付停車費。

十一、業(yè)主及使用人有義烏教導子女和未成年人遵守本小區(qū)管理規(guī)定,勿在道路上嬉戲、騎車,以免發(fā)生危險。

十二、車輛在小區(qū)外公共區(qū)域的停放,執(zhí)行相關職能部門的規(guī)定。但是禁止停放在小區(qū)內的非專用停車場和小區(qū)外的行人道上。

第15篇 道路交通管理規(guī)定

1? 主題內容和適用范圍

1.1本標準規(guī)定了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辦法,明確了管理職責和范圍。

1.2本標準適用于公司公用(務)車輛(含工程車輛、廠內機動車輛)。

1.3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生產區(qū)和社區(qū)以及公司所有公路、道路。

2? 引用文件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正,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 2017年10月7日重新修訂后,由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87號國務院令發(fā)布實施

《兵器工業(yè)集團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 兵器工業(yè)集團公司 2004年4月22日下發(fā)

《特種設備質量監(jiān)督與安全檢查規(guī)定》(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總局第13號)

3? 術語和定義

3.1車輛單位:是指車輛所有權歸屬公司的車輛,包括公司調配給下屬單位使用的機動車輛。

3.2機動車輛: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yè)的輪式車輛。

3.3廠內機動車輛:指在企業(yè)內部轉運產品、工件,未經公安交通監(jiān)理部門考核發(fā)證的機動車輛。

4? 管理職責

4.1? 綜合辦公室負責公司公務用車、辦公室用車的歸口管理。

4.2? 生產運營部負責廠內機動車輛包括特種車輛的歸口管理;

4.3? 綜合辦公室(保衛(wèi))負責外來車輛的出入管理并配合綜合辦公室、生產運營部作好廠內車輛的管理。

5? 管理內容與方法

5.1? 綜合辦公室(保衛(wèi))應履行下列交通安全管理職責:

5.1.1 負責貫徹執(zhí)行國家和上級有關廠區(qū)道路運輸的方針、政策、法規(guī),負責制定公司交通運輸安全方面的相關規(guī)定。

5.1.2 組織實施路政巡查、保護路產、管理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qū),配合相關部門查處各類違反路政法律、法規(guī)的違法行為。

5.1.3 負責廠內道路施工時實施交通管制。有權要求有關部 門對存有缺陷的道路、標志等進行整改和維修,確保道路及道路安全設施齊全完好。

5.1.4 監(jiān)督檢查廠區(qū)道路養(yǎng)護作業(yè),施工路段按規(guī)范設置標志設施,維護施工路段正常秩序。

5.1.5 對各類車輛統(tǒng)計數字進行收集、分析整理,搞好抽樣調查等各項基礎工作。

5.2? 交通道路安全管理

5.2.1 廠區(qū)內部道路應按照規(guī)定,設置相應的安全色及安全標志。

5.2.2 廠區(qū)交通路、各門崗、彎道、坡道、單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種車輛停放的場所,應設置道路標牌,限制路和管制路應設明顯的警告標志。

5.2.3 損毀路段施工現場必須設置明顯標志,夜間要掛紅燈。對施工場地狹小、車輛行人頻繁的路段要 設臨時交通指揮。

5.2.4 廠區(qū)交通道路交通路要保持足夠的夜間照明。

5.2.5 綜合辦公室(保衛(wèi))應經常對公司廠區(qū)內外各路段特別是通往廣陽和中南口的自備公路進行巡查,保證道路暢通,發(fā)現問題要及時匯報、整改。

5.2.6 廠區(qū)道路要保持整潔,路側下水道(明溝加蓋)要定期疏通。

5.2.7 嚴禁在交通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積物資、設備及其他雜物, 禁止在交通要道和消防通道上施工作業(yè)。確需在路面進行作業(yè)的,施工部門應按要求落實交通安全措施。

5.2.8 交通道路兩側不準隨意堆放物資,因施工要求確需堆放的堆放的物資距路邊1米以上,堆放要牢固。

5.2.9 履帶車輛未采取保護措施,不得在交通路面行駛。

5.3?? 機動車輛管理

5.3.1 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國兵器工業(yè)集團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加強交通安全管理,車輛主管單位對本單位機動車輛應履行下列交通安全管理職責:

5.3.1.1 建立健全車輛管理、使用、維修、保養(yǎng)和車輛安全運行技術檔案,完善機動車輛保 養(yǎng)維修制度。

5.3.1.2 建立安全行車管理臺帳,內容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記錄、道路交通違章記錄、車輛安全行車里程記錄、車輛保養(yǎng)和檢修記錄、 單位安全行車狀況分析等。

5.3.1.3承運危險品等特殊物品運輸的,應當制定相應防范措施,確保運輸安全。主管單位要及時了解、掌握駕駛職工作強度及遵守規(guī)章情況,采取切實措施,防止疲勞駕駛、超載等違章行為發(fā)生。

5.3.1.4定期開展車輛安全檢查,確保車輛安全性能良好,制止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車輛上路行駛,消除事故隱患。

5.3.2 公司公務(用)車輛必須經當地車輛管理部門檢驗合格,領取牌照、行駛證并按規(guī)定安裝號牌后方可安排執(zhí)行運輸任務,號牌、行駛證應與駕駛車輛一致,不得轉移挪用。

5.3.3 廠內機動車輛根據國家相關規(guī)定,定期由地方技術監(jiān)督等有關部門予以檢驗,查出的問題由使用單位負責整改;管理執(zhí)行《特種作業(yè)人員與特種設備管理規(guī)定》(5.3 公司(廠)內機動車輛管理)內容。

5.3.4 機動車輛必須按規(guī)定的期限接受檢驗,未按規(guī)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外出執(zhí)行任務。

5.3.5 機動車輛應做好日常的檢修和維護,保證車況完好、車容整潔,制動器、轉向器,嗽叭、刮水器、后視鏡和燈光等裝置齊全有效,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安排執(zhí)行任務。

5.3.6 機動車輛如需進入高速公路或盤山公路行駛,應重點檢查車輛的輪胎、燃料潤滑油、制動器、燈光裝置、故障車警告標志牌、消防滅火器等裝置。

5.3.7 公司(廠)內機動車輛駕駛,用車單位應保證駕駛人員持有上崗操作證,不得隨意安排其他人員駕駛。

5.3.8 單位領導應合理安排出車,防止疲勞駕駛,預防交通事故的發(fā)生。

5.3.9 機動車輛拖帶掛車時只準拖帶一輛,掛車的載重質量不得超過汽車所規(guī)定的額定載重量。

5.3.10 起重車不準拖帶掛車或牽引車輛。

5.3.11不準用非危險品運輸車輛運輸危險物品。

5.4?? 駕駛員與車輛行駛管理

5.4.1 所有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進行專門培訓,取得駕駛執(zhí)照并通過公司生產運營部門培訓考試。未經培訓獲取駕駛執(zhí)照和未經公司安全培訓考試合格者, 嚴禁在廠區(qū)內駕駛機動車輛。

5.4.2 車輛單位對本單位駕駛員應當履行下列交通安全管理職責:

5.4.2.1組織駕駛員安全學習,定期開展安全駕駛檢查、評比活動。

5.4.2.2 組織駕駛員參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安全教育專題培訓。

5.4.2.3 掌握駕駛員安全行車情況, 建立駕駛員跟蹤教育制度, 詳細記錄駕駛員違章、事故情況,堅決杜絕無證駕駛、酒后駕駛、疲勞駕駛、超速、病車上路等違章行為。

5.4.3公司內車輛限速規(guī)定:

5.4.3.1機動車輛進出廠大門時,行駛速度為 5 km/ h。

5.4.3.2廠內機動車輛應遵守公司區(qū)域內25km/h限速的要求

5.4.3.3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罐車為 15km/h。

5.4.4 所有車輛不得超重、超長、超寬、超高。裝載散貨、 粉狀或易滴漏物品的,不能散落、飛揚或滴漏車外,運送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車輛要符合《道 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危險貨物運輸規(guī)則》等國家及行業(yè)規(guī)定和標準。

5.4.5 貨運機動車不準人、 貨混載。 大型貨運機動車除駕駛室和車廂內可乘坐人 員外,其他部位(駕駛室頂、腳踏板、葉子板等)不準載人。電瓶車、叉車、鏟車不準載人。

5.4.6車輛單位要根據本規(guī)定制定相應的管理細則、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建立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管理檔案。進一步規(guī)范廠內交通秩序, 強化廠內機動車輛管理,確保行車安全。

5.5??? 廠內電動三輪車管理

5.5.1 為規(guī)范電動三輪車管理,維護廠區(qū)交通秩序,確保車輛和人員安全,對各單位配備的電動三輪車做如下管理規(guī)定:

5.5.2 車輛使用管理

5.5.2.1各單位配備的電動三輪車必須實行定員管理,每輛車確定 1-2 人為兼職駕駛員,每輛車須明確一名日常維護、保養(yǎng)、清潔責任人。

5.5.2.2配備電動三輪車的單位對所配備車輛的管理使用負直接責任,駕駛員必須服從部門負責人管理,做到遵章守紀,安全行駛,并有義務對所保管的車輛進行日常維護和保養(yǎng),確保車況良好、車容整潔。

5.5.2.3專、兼職駕駛員要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 ,掌握交通規(guī)則和交通標識,熟悉駕車路 線,掌握突發(fā)事件的應對措施。

5.5.2.4電動三輪車嚴禁駛出生產區(qū)。

5.5.3 電動三輪車駕駛人管理

5.5.3.1駕駛人必須持有機動車駕證,且準駕車型為e。

5.5.3.2駕駛人必須經崗前培訓后方可上路駕駛。

5.5.3.3 非本車駕駛人不準駕駛。不得公車私用。

5.5.3.4電動三輪車限速15 公里/小時,禁止載人或人貨混載。

5.6?? 職工車輛管理

5.6.1 職工騎行摩托車要做到有牌持證,嚴禁無證駕駛;摩托車、電動車原則上不許進入生產區(qū),特殊情況需進入的必須按照有關規(guī)定申請辦理《廠區(qū)摩托車通行證》;騎行摩托車須戴頭盔,不得使用未檢驗、脫保及報廢摩托車。

5.6.2職工私有車輛發(fā)生安全事故,一切責任及費用自負。

5.6.3職工家用汽車嚴禁進入公司生產區(qū)。

5.6.4? 綜合辦公室(保衛(wèi))負責對廠區(qū)、社區(qū)交通“三亂” (亂停、亂放、亂行駛)現象進行檢查。

5.7?? 中南社區(qū)(生活區(qū))交通安全管理

5.7.1 為加強中南社區(qū)(以下簡稱社區(qū))交通安全管理,維護職工、家屬生命財產安全,營造良好生活環(huán)境,對社區(qū)交通安全管理作如下規(guī)定:

5.7.1.1公司要統(tǒng)籌規(guī)劃,合理安排車輛停放點。進一步加強社區(qū)內車輛及外來車輛管理,加大社區(qū)巡查、夜查力度,嚴禁車輛亂停亂放,擠占人行道等現象發(fā)生,加大 違章駕駛查處力度,確保社區(qū)交通安全有序。

5.7.1.2社區(qū)內自行車、兩輪摩托車、電瓶車限速 10km/h,各種機動貨車、客車、小轎 車限速 15 km/h,嚴禁超速行駛。

5.7.1.3外來機動車輛(包括兩輪摩托車) ,原則上不準進入社區(qū)。確需進入的須經門衛(wèi)同意, 在辦理登記手續(xù)后方可進入,車輛出入時要自覺接受檢查。5.7.1.4禁止在社區(qū)內學開機動車。

5.7.2 社區(qū)內各種車輛要按指定位置存放,禁止在主干道和綠化帶內停車。在社區(qū)施工、運垃圾的貨車、拖拉機等機動車輛,應辦理施工運輸證,按指定路線行駛,未辦理運輸證的車輛 禁止駛入。外來車輛未經允許禁止在社區(qū)過夜。

5.8?? 工程施工單位機動車輛管理

5.8.1 安全管理職責范圍

5.8.1.1 在公司生產區(qū)域施工的非廠在冊機動車輛均屬外來施工車輛,外來施工車輛入廠時,由主管施工單位出具證明信, 并經綜合辦公室(保衛(wèi))同意后方可入廠。

5.8.1.1 外來施工車輛按照“誰引進,誰負責;誰施工,誰負責;誰界區(qū),誰監(jiān)管”的原則,嚴格落實責任制。主管施工單位對外來施工車輛安全負全責,負責外來施工、服務車輛的綜合管理。包括項目建設、技術改造、設備采購、施工安裝引進車輛的管理。

5.8.2 外來施工車輛的管理

5.8.2.1外來施工或服務車輛在接受停車檢查后,方可進出廠門。

5.8.2.2進廠車輛須按指定路線行駛并在指定停車場停放。 機動車廠內行駛限速15km/h。

5.8.2.3車輛若載有物品,需憑《貨物出門證》出廠。

5.8.2.4外來施工車輛及駕駛員出現安全事故并對廠造成損失的,按照損失數額予以賠償并 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6? 檢查與考核

6.1? 綜合辦公室(保衛(wèi))負責對所有進入家屬區(qū)和廠內車輛進行檢查,發(fā)現不符合本制度的車輛,有權進行處理。

6.2? 綜合辦公室對公司的公務用車、辦公室用車進行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整改。

6.3? 生產運營部負責廠內機動車輛的檢查、處理。

6.4? 發(fā)生交通事故, 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guī)對肇事人員及責任單位進行處罰外,還將按照公司有關事故處理規(guī)定,對相關人員和單位給予相應處罰。具體處罰尺度按照下列標準執(zhí)行:

6.4.1 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者,造成公司經濟損失(保險公司理賠后余額)一萬元以上者處以10%的經濟處罰,一萬元以下者處以8%的經濟處罰;

6.4.2 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者,造成公司經濟損失(保險公司理賠后余額)一萬元以上者予以7%經濟處罰,一萬元以下者處以5%的經濟處罰;

6.4.3 交通事故負同等責任者,造成公司經濟損失(保險公司理賠后余額)一萬元以上者予以5%經濟處罰,一萬元以下者處以3%的經濟處罰;

6.4.4 交通事故負次要責任者,造成公司經濟損失(保險公司理賠后余額)一萬元以上者,予以3%經濟處罰,一萬元以下者處以2%的經濟處罰;

6.4.5 交通事故有關無責的不予經濟處罰。

6.4.6 酒后駕駛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而發(fā)生事故的按以下規(guī)定重罰:

6.4.6.1酒后駕駛發(fā)生事故的,除交通部門處罰外,其本人負擔全部經濟損失;

6.4.6.2車輛交與無證人員駕駛發(fā)生交通事故的,除交通部門處罰外,本人負擔全部經濟損失。

6.4.6.3對責任單位及責任單位安全負責人的經濟處罰,不得將罰款轉嫁肇事駕駛員。

7? 附則

7.1? 本規(guī)定與國家及地方各級政府頒布、制定的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的,依照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7.2? 本規(guī)定解釋權屬綜合辦公室(保衛(wèi))。

8? 記錄

8.1? 交通運輸安全管理記錄

8.2? 外來機動車進廠登記表? 1334-1

以上記錄由綜合辦公室(保衛(wèi))分別整理、保存、備查。

道路管理規(guī)定15篇

住宅小區(qū)道路交通、車輛管理規(guī)定(五)1目的:通過車輛控制管理,來保障小區(qū)的道路保持暢通,從而避免小區(qū)內的車輛事故的發(fā)生。2范圍:適用于小區(qū)的規(guī)范管理。3職責:由車庫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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