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
窄軌電機車司機操作規(guī)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準備工作:檢查電機車的狀態(tài),包括剎車系統(tǒng)、燈光、電氣線路及連接部件,確保無異常。
2. 行車前檢查:確認軌道狀況良好,無障礙物,信號設備正常運作。
3. 啟動與行駛:平穩(wěn)啟動電機車,保持規(guī)定速度行駛,遵守交通規(guī)則。
4. 裝卸作業(yè):安全???,配合裝卸人員完成貨物裝卸,避免碰撞和超載。
5. 停車與斷電:在指定地點停車,關閉電源,做好車輛防溜措施。
6. 維護保養(yǎng):定期進行電機車的保養(yǎng)和維修,保持設備的良好運行狀態(tài)。
目的和意義
窄軌電機車司機操作規(guī)程的制定旨在確保電機車安全、高效地運行,防止因操作不當導致的事故。通過規(guī)范司機的行為,可以降低設備損壞率,延長電機車使用壽命,同時保障工作人員的生命安全,提高生產效率,保證企業(yè)的正常運營。
注意事項
1. 司機必須持有有效操作證書,熟悉電機車性能及操作方法。
2. 行駛過程中保持警惕,隨時注意前方路況,遇到緊急情況應立即采取制動措施。
3. 禁止超速行駛,尤其是在彎道、坡道及視線不良地段。
4. 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改動電機車的控制系統(tǒng)或安全裝置。
5. 裝卸貨物時,司機不得離開駕駛位置,確保與裝卸人員的溝通暢通。
6. 遇到故障時,應立即停車并報告,不得強行駕駛。
7. 操作過程中應佩戴好個人防護裝備,如安全帽、防護眼鏡等。
8. 定期參加安全培訓,提高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理能力。
以上規(guī)定旨在確保電機車的安全運行,每位司機都應嚴格遵守,以實現(xiàn)安全、高效的工作環(huán)境。任何違反規(guī)程的行為都將受到相應處罰。
窄軌電機車司機操作規(guī)程范文
第1篇 窄軌電機車司機操作規(guī)程
1. 必須經專業(yè)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2. 必須熟悉所使用電機車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和各種保護的原理及檢查試驗方法,會按完好標準進行日常的維護和保養(yǎng),按照本規(guī)程要求進行操作,能正確處理一般故障。
3. 必須按信號指令行車,在開車前必須發(fā)出開車信號。機車運行中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嚴禁司機在車外開車。嚴禁不松閘就開車。
4. 每班開車前必須對電機車的各種保護進行檢查、試驗;機車的閘、燈、警鈴(喇叭)、連接裝置和撒砂裝置,任何一項不正?;蚍辣糠质シ辣阅軙r,都不得使用該機車。
5. 嚴禁甩掉保護裝置或擅自調大整定值;或用非熔金屬代替保險絲(片)。
6. 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嚴禁在機車行駛中或尚未停穩(wěn)前離開司機室。暫時離開崗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制器手把轉至零位,將控制器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
7. 不得在能自動滑行的坡道上停放機車或車輛,確需停放時,必須用可靠的制動器將車輛穩(wěn)住。
8. 嚴禁使用“逆電流”(即“打倒車”)的方法制動電機車。
9. 使用蓄電池式電機車,應按時充電補液,不得使蓄電池過放電。
10. 使用電機車牽引或推頂脫軌的機車或礦車復軌時,應有可靠的措施,如借助復軌器等。
12. 車場調車確需用機車頂車時,嚴禁異軌道頂車;嚴禁不連環(huán)頂車。
13. 列車占線停留,一般情況下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4. 在道岔警沖標位置以外停車。
15. 不應在主要運輸線路“往返單線”上停車。
16. 認真執(zhí)行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不得停留在兩個位置之間(脈沖調速操作手把應連續(xù)緩慢轉動)。
17. 正常操作時應保持的姿勢是:坐在座位上,經常目視前方,左手握控制器操作手把,右手握制動手輪(手拉桿)或右腳踏剎閘閥。
制動手輪停放位置:應當保證手輪轉緊圈數(shù)在2~3圈的范圍內。
18. 運行中;控制器操作手把只允許在規(guī)定的“正常運行位置”上長時間停留。如必須在其他位置稍長時間停留時,也應輪流停留在這些位置,避免過久固定在某一位置,防止過熱。
19. 調整車速時,應將控制器操作手把往復轉至“正常運行”及“零位位置”停留,盡量避免利用手閘(風閘)控制車速。
20. 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調車和處理事故時不受此限)。如果用機車推行車輛,必須聽從調車人的指揮,速度要慢。列車組列時,要隨時注意插掛銷鏈人員的安全。
21.條 行駛中,要按信號指令行車,嚴禁闖紅燈。要注意觀察人員、車輛、道岔岔尖位置、線路上的障礙物等,注意各種信號、儀表、儀器的顯示。
22. 兩機車或兩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離。
23. 列車行駛的速度:運送人員時不得超過4米/秒;運送爆炸材料或大型設備、材料時,不得超過2米/秒;車場調車時不得超過1.5米/秒。
24. 需要減速時,應將控制器操作手把按逆時針方向逐漸轉動,直至返回零位。大幅度減速時操作手把應迅速回零。如果車速仍然較快,可適當施加手閘(風閘),并酌情輔以撤砂。
第25條 每班工作結束后,須填寫有關記錄并履行交接班手續(xù)后,方可離開崗位。
第2篇 窄軌電機車司機技術操作規(guī)程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guī)程適用于煤礦井上、下窄軌各類電機車司機。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必須經專業(yè)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3條 必須熟悉所使用電機車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和各種保護的原理及檢查試驗方法,會按完好標準進行日常的維護和保養(yǎng),按照本規(guī)程要求進行操作,能正確處理一般故障。
本規(guī)程中未包括的內容,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和產品說明書等技術文件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三、安全規(guī)定
第4條 必須按信號指令行車,在開車前必須發(fā)出開車信號。機車運行中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嚴禁司機在車外開車。嚴禁不松閘就開車。
第5條 每班開車前必須對電機車的各種保護進行檢查、試驗;機車的閘、燈、警鈴(喇叭)、連接裝置和撒砂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時,都不得使用該機車。
第6條 嚴禁甩掉保護裝置或擅自調大整定值;或用非熔金屬代替保險絲(片)。
第7條 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嚴禁在機車行駛中或尚未停穩(wěn)前離開司機室。暫時離開崗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制器手把轉至零位,將控制器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
第8條 不得在能自動滑行的坡道上停放機車或車輛,確需停放時,必須用可靠的制動器將車輛穩(wěn)住。
第9條 嚴禁使用“逆電流”即“打倒車”的方法制動電機車。
第10條 使用蓄電池式電機車,應按時充電補液,不得使蓄電池過放電。
第11條 使用電機車牽引或推頂脫軌的機車或礦車復軌時,應有可靠的措施,如借助復軌器等。
第12條 車場調車確需用機車頂車時,嚴禁異軌道頂車;嚴禁不連環(huán)頂車。
第13條 列車占線停留,一般情況下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在道岔警沖標位置以外停車。
2. 不應在主要運輸線路“往返單線”上停車。
3. 應停在巷道較寬、無淋水或其它指定??康陌踩珔^(qū)段。
第14條 認真執(zhí)行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四、操作準備
第15條 接班司機必須向交班司機詳細了解列車運行、信號、線路狀況(交班司機要主動交待清楚),并對電機車認真進行如下檢查:
1. 司機室的頂棚和門是否完好。
2. 連接器是否完好。
3. 手閘(風閘)及撒砂裝置是否靈活有效,砂筒是否有砂。
4. 照明燈及紅尾燈是否明亮。喇叭或警鈴音響是否清晰、宏亮。
5. 通訊裝置是否正常。
6. 蓄電池電壓是否符合規(guī)定,防爆部分是否有失爆現(xiàn)象。
7. 蓄電池箱安放是否穩(wěn)妥,鎖緊裝置是否可靠。
8. 在切斷電源的情況下,控制器換向手把是否靈活,閉鎖是否可靠。
9. 集電弓起落是否靈活。
檢查中發(fā)現(xiàn)問題,必須及時處理或向當班領導匯報,檢查情況應記入交接班記錄簿中。
第16條 機車各注油點應按注油表的規(guī)定加注適量的合格潤滑油;砂箱內應裝滿規(guī)定粒度的干燥細砂。
第17條 開車前必須認真檢查車輛組列、裝載等情況,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得開車。
1. 車的連接不正常。
2. 牽引車數(shù)超過規(guī)定。
3. 礦車上裝載的物料的輪廓超過牽引機車的輪廓尺寸。
4. 運送物料的機車或車輛上有搭乘人員。
5. 運送人員的列車附掛物料車、乘車人員不遵守乘車規(guī)定或車上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的物品等。
6. 運送有易爆、易燃或有腐蝕性物品時,車輛的組列、裝載或使用等不符合規(guī)定。
7. 存在其它影響安全行車的隱患。
五、操作順序
第18條 按順序接通有關電(氣)路,點亮紅尾燈。
第19條 接到發(fā)車信號后,先鳴笛(敲鈴)示警,然后將控制器換向手把扳到相應位置,松開車閘,順時針方向轉動控制器操作手把,使車速逐漸增加到運行速度。
第20條 控制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轉到第一位置時,若列車不動,允許轉到第二位置(脈沖調速操作手把允許轉至60度),若列車仍然不動,一般不應繼續(xù)下轉手把,而應將手把轉回零位,查明原因。如系車輪打滑,可倒退機車,放松連接鏈環(huán),然后重新撒砂起動。
嚴禁長時間強行拖拽空轉;嚴禁為防止車輪打滑而施閘起動。
第21條 控制器操作手把由一個位置轉到另一位置,一般應有3秒左右的時間間隔(初起動時可稍長)。不得過快越檔;不得停留在兩個位置之間(脈沖調速操作手把應連續(xù)緩慢轉動)。
六、正常操作
第22條 正常操作時應保持的姿勢是:坐在座位上,經常目視前方,左手握控制器操作手把,右手握制動手輪(手拉桿)或右腳踏剎閘閥。
制動手輪停放位置:應當保證手輪轉緊圈數(shù)在2~3圈的范圍內。
第23條 運行中,控制器操作手把只允許在規(guī)定的“正常運行位置”上長時間停放。如必須在其它位置稍長時間停留時,也應輪流停留在這些位置,避免過久固定在某一位置,防止過熱。
第24條 調整車速時,應將控制器操作手把往復轉至“正常運行”及“零位位置”停留,盡量避免利用手閘(風閘)控制車速。
第25條 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調車和處理事故時不受此限)。如果用機車推行車輛,必須聽從調車人的指揮,速度要慢。列車組列時,要隨時注意插掛銷鏈人員的安全。
第26條 行駛中,要按信號指令行車,嚴禁闖紅燈。要注意觀察人員、車輛、道岔岔尖位置、線路上的障礙物等,注意各種信號、儀表、儀器的顯示。
第27條 兩機車或兩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離。
第28條 列車行駛的速度:運送人員時不得超過4米/秒;運送爆炸材料或大型設備、材料時,不得超過2米/秒;車場調車時不得超過1.5米/秒。
第29條 需要減速時,應將控制器操作手把按逆時針方向逐漸轉動,直至返回零位。大幅度減速時操作手把應迅速回零。如果車速仍然較快,可適當施加手閘(風閘),并酌情輔以撒砂。
禁止拉下集電弓減速;禁止在操作手把未回零位時施閘。
需要停車時,應按上述操作順序使列車緩慢駛至預定地點,再以手閘(風閘)停止機車。
七、特殊操作
第30條 接近風門、巷道口、硐室出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噪聲較大處,機車會車前以及前面有人或視線內有障礙物時,都必須減低速度,并發(fā)出警號。
第31條 機車通過施工區(qū)段時,必須服從現(xiàn)場施工人員的指揮,準許運行時方可慢速通過。
第32條 需要司機扳道岔時,必須停穩(wěn)機車,剎緊車閘,下車搬動道岔,嚴禁在車上搬動道岔,嚴禁擠岔強行通過。
第33條 不論任何原因造成電源中斷,都應將控制器手把轉回零位,然后重新起動。若仍然斷電,應視為故障現(xiàn)象。機車運行中集電器脫落時,必須將操作手把轉回零位,剎緊車閘,確認無誤后方可處理。
第34條 列車出現(xiàn)故障或發(fā)生不正?,F(xiàn)象時,都必須減速停車;有發(fā)生事故的危險或接到緊急停車信號時,都必須立即緊急停車。
第35條 需要緊急停車時,必須迅速將控制手把轉至零位,電閘與手閘(風閘)并用,并連續(xù)均勻地撒砂。
第36條 制動時,不可施閘過急過猛,否則易出現(xiàn)閘瓦與車輪抱死致使車輪在軌道上滑行的現(xiàn)象。出現(xiàn)這種現(xiàn)象時,應迅速松閘,緩解后重新施閘。
第37條 制動結束后,必須及時將控制器手把轉至零位。
第38條 途中因故障停車后,必須向值班調度員匯報。在設有閉塞信號的區(qū)段,必須在機車(列車)前后設置防護后,方可檢查機車(列車),但不準對蓄電池電機車的電氣設備打開檢修。
八、收尾工作
第39條 每班工作結束后,須填寫有關記錄并履行交接班手續(xù)后,方可離開崗位。
第3篇 窄軌電機車司機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一、一般規(guī)定
第1條 本規(guī)程適用于煤礦井上、下窄軌各類電機車司機。
第2條 必須經專業(yè)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3條 必須熟悉所使用電機車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和各種保護的原理及檢查試驗方法,會按完好標準進行日常的維護和保養(yǎng),按照本規(guī)程要求進行操作。能正確處理一般故障。
本規(guī)程中未包括的內容,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和產品說明書等技術文件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安全規(guī)定
第4條 必須按信號指令行車,在開車前必須發(fā)出開車信號。機車運行中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嚴禁司機在車外開車。嚴禁不松閘就開車。
第5條 每班開車前必須對電機車的各種保護進行檢查、試驗;機車的閘、燈、警鈴(喇叭)、連接裝置和撒砂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時,都不能使用該機車。
第6條 嚴禁甩掉保護裝置或擅自調大整定值;或用非熔金屬代替保險絲(片)。
第7條 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嚴禁在機車行駛中或尚未停穩(wěn)前離開司機室。暫時離開崗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制器手把轉至零位,將控制器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
第8條 不得在能自動滑行的坡道上停放機車和車輛,確需停放時,必須用可靠的制動器將車輛穩(wěn)住。
第9條 嚴禁使用“逆電流”(即“打倒車”)的方法制動電機車。
第10條 使用蓄電池式電機車,應按時充電補液,不得使蓄電池過放電。
第11條 使用電機車牽引或推頂脫軌的機車或礦車復軌時,應有可靠的措施,如借助復軌器等。
第12條 車場調車確需用機車頂車時,嚴禁異軌道頂車;嚴禁不連環(huán)頂車。
第13條 列車占線停留,一般情況下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在道岔警沖標位置以外停車。
2、不應在主要運輸線路“往返單線”上停車。
3、應停在巷道較寬、無淋水或其他指定??康陌踩珔^(qū)段。
第14條 認真執(zhí)行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三、操作準備
第15條 :接班司機必須向交班司機詳細了解列車運行、信號、線路狀況(交班司機要主動交待清楚),并對電機車認真進行檢查:
1、司機室的頂棚和門是否完好。
2、連接器是否完好。
3、手閘(風閘)及撒砂裝置是否靈活有效,砂箱是否有砂。
4、照明燈及紅尾燈是否明亮。喇叭或警鈴音響是否清晰、宏亮。
5、通訊裝置是否正常。
6、蓄電池電壓是否符合規(guī)定,防爆部分是否有失爆現(xiàn)象。
7、蓄電池箱安放是否穩(wěn)妥,鎖緊裝置是否可靠。
8、在切斷電源的情況下,控制器換向手把是否靈活,閉鎖是否 可靠。
9、集電弓起落是否靈活。
檢查中發(fā)現(xiàn)問題,必須及時處理或向當班領導匯報,檢查情況應記入交接班記錄簿中。
第16條 機車各注油點應按注油表的規(guī)定加注適量的合格潤滑油;砂箱內應裝滿規(guī)定粒度的干燥細砂。
第17條 開車必須認真檢查車輛組列、裝載等情況,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得開車。
1、車的連接不正常。
2、牽引車數(shù)超過規(guī)定。
3、礦車上裝載的物料的輪廓超過牽引機車的輪廓尺寸。
4、運送物料的機車或車輛上有搭乘人員。
5、運送人員的列車附掛物料車、乘車人員不遵守乘車規(guī)定或車上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的物品等。
6、運送有易爆、易燃或有腐蝕性物品時,車輛的組列、裝載或使用等不符合規(guī)定。
7、存在其他影響安全行車的隱患。
四、操作順序
第18條 按順序接通有關電(氣)路,點亮紅尾燈。
第19條 接到發(fā)車信號后,先鳴笛(敲鈴)示警,然后將控制器換向手把扳到相應位置,松開車閘,順時針方向轉動控制器操作手把,使車速逐漸增加到運行速度。
第20條 控制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轉到第一位置時,若列車不動,允許轉到第二位置(脈沖調速操作手把允許轉至60°),若列車仍然不動,一般不應繼續(xù)下轉手把,而應將手把轉回零位,查明原因。如系車輪打滑,可倒退機車,放松連接鏈環(huán),然后重新撒砂啟動。
第21條 控制器操作手把由一個位置轉到另一位置,一般應有3秒左右的時間間隔(初起動時可稍長)。不得過快越檔;不得停留在兩個位置之間(脈沖調速操作手把應連續(xù)緩慢轉動)。
五、正常操作
第22條 正常操作時應保持的姿勢是:坐在座位上,經常目視前方,左手握控制器操作手把,右手握制動手輪(手拉桿)或右腳踏剎閘閥。
制動手輪停放位置:應當保證手輪轉緊圈數(shù)在2~3圈的范圍內。
第23條 運行中,控制器操作手把只允許在規(guī)定的“正常運行位置”上長時間停留。如必須在其他位置稍長時間停留時,也應輪流停留在這些位置,避免過久固定在某一位置,防止過熱。
第24條 調整車速時,應將控制器操作手把往復轉至“正常運行”及“零位位置”停留,盡量避免利用手閘(風閘)控制車速。
第25條 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調車和處理事故時不受此限)。如果用機車推行車輛,必須聽從調車人的指揮,速度要慢。列車組列時,要隨時注意插掛銷鏈人員的安全。
第26條 行駛中,要按信號指令行車,嚴禁闖紅燈。要注意觀察人員、車輛、道岔岔尖位置、線路上的障礙物等,注意各種信號、儀表、儀器的顯示。
第27條 兩機車或兩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離。
第28條 列車行駛的速度:運送人員時不得超過4米/秒;運送爆炸材料或大型設備、材料時,不得超過2米/秒;車場調車時不得超過1.5 米/秒。
第29條 需要減速時,應將控制器操作手把按逆時針方向逐漸轉動,直至返回零位。大幅度減速時操作手把應迅速回零。如果車速仍然較快,可適當施加手閘(風閘),并酌情輔以撒砂。
禁止拉下集電弓減速;禁止在操作手把未回零位時施閘。
需要停車時,應按上述操作順序使列車緩慢駛至預定地點,再以手閘(風閘)停止機車。
六、特殊操作
第30條 接近風門、巷道口、硐室出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噪聲較大處,機車會車前以及前面有人或視線內有障礙物時,都必須減低速度,并發(fā)出警號。
第31條 機車通過施工區(qū)段時,必須服從現(xiàn)場施工人員的指揮,準許運行時方可慢迅通過。
第32條 需要司機扳道岔時,必須停穩(wěn)機車、剎緊車閘、下車扳動道岔,嚴禁在車上扳動道岔,嚴禁擠岔強行通過。
第33條 不論任何原因造成電源中斷,都應將控制器手把轉回零位,然后重新啟動。若仍然斷電,應視為故障現(xiàn)象。機車運行中集電器脫落時,必須將操作手把轉回零位,剎緊車閘,確認無誤后方可處理。
第34條 列車出現(xiàn)故障或發(fā)生不正?,F(xiàn)象時,都必須減速停車;有發(fā)生事故的危險或接到緊急停車信號時,都必須立即緊急停車。
第35條 需要緊急停車時,必須迅速將控制手把轉至零位,電閘與手閘(風閘)并用,并連續(xù)均勻地撒砂。
第36條 制動時,不可施閘過急過猛,否則易出現(xiàn)閘瓦與車輪抱死致使車輪在軌道上滑行的現(xiàn)象。出現(xiàn)這種現(xiàn)象時,應迅速松閘,緩解后重新施閘。
第37條 制動結束后,必須及時將控制器手把轉至零位。
第38條 途中因故障停車后,必須向值班調度員匯報。在設有閉塞信號的區(qū)段,必須在機車(列車)前后設置防護后,方可檢查機車(列車),但不準對蓄電池電機車的電氣設備打開檢修。
七、收尾工作
第39條 每班工作結束后,須填寫有關記錄并履行交接班手續(xù)后,方可離開崗位。
第4篇 窄軌電機車司機安全操作規(guī)程
一、適用范圍
第1條本規(guī)程適用于煤礦井上、下窄軌各類電機車司機。
二、上崗條件
第2條必須經專業(yè)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3條必須熟悉所使用電機車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和各種保護的原理及檢查試驗方法,會按完好標準進行日常的維護和保養(yǎng),按照本規(guī)程要求進行操作,能正確處理一般故障。
本規(guī)程中未包括的內容,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和產品說明書等技術文件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三、安全規(guī)定
第4條必須按信號指令行車,在開車前必須發(fā)出開車信號。機車運行中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嚴禁司機在車外開車。嚴禁不松閘就開車。
第5條每班開車前必須對電機車的各種保護進行檢查、試驗;機車的閘、燈、警鈴(喇叭)、連接裝置和撒砂裝置,任何一項不正?;蚍辣糠质シ辣阅軙r,都不得使用該機車。
第6條嚴禁甩掉保護裝置或擅自調大整定值;或用非熔金屬代替保險絲(片)。
第7條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嚴禁在機車行駛中或尚未停穩(wěn)前離開司機室。暫時離開崗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制器手把轉至零位,將控制器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
第8條不得在能自動滑行的坡道上停放機車或車輛,確需停放時,必須用可靠的制動器將車輛穩(wěn)住。
第9條嚴禁使用“逆電流”(即“打倒車”)的方法制動電機車。
第10條使用蓄電池式電機車,應按時充電補液,不得使蓄電池過放電。
第11條使用電機車牽引或推頂脫軌的機車或礦車復軌時,應有可靠的措施,如借助復軌器等。
第12條車場調車確需用機車頂車時,嚴禁異軌道頂車;嚴禁不連環(huán)頂車。
第13條列車占線停留,一般情況下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在道岔警沖標位置以外停車。
2.不應在主要運輸線路“往返單線”上停車。
3.應停在巷道較寬、無淋水或其他指定??康陌踩珔^(qū)段。
第14條認真執(zhí)行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四、操作準備
第15條接班司機必須向交班司機詳細了解列車運行、信號、線路狀況(交班司機要主動交待清楚),并對電機車認真進行如下檢查:
1.司機室的頂棚和門是否完好。
2.連接器是否完好。
3.手閘(風閘)及撒砂裝置是否靈活有效,砂箱是否有砂。
4.照明燈及紅尾燈是否明亮。喇叭或警鈴音響是否清晰、宏亮。
5.通訊裝置是否正常。
6.蓄電池電壓是否符合規(guī)定,防爆部分是否有失爆現(xiàn)象。
7.蓄電池箱安放是否穩(wěn)妥,鎖緊裝置是否可靠。
8.在切斷電源的情況下,控制器換向手把是否靈活,閉鎖是否可靠。
9.集電弓起落是否靈活。
檢查中發(fā)現(xiàn)問題,必須及時處理或向當班領導匯報,檢查情況應記入交接班記錄簿中。
第16條機車各注油點應按注油表的規(guī)定加注適量的合格潤滑油;砂箱內應裝滿規(guī)定粒度的干燥細砂。
第17條開車前必須認真檢查車輛組列、裝載等情況,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得開車。
1.車的連接不正常。
2.牽引車數(shù)超過規(guī)定。
3.礦車上裝載的物料的輪廓超過牽引機車的輪廓尺寸。
4.運送物料的機車或車輛上有搭乘人員。
5.運送人員的列車附掛物料車、乘車人員不遵守乘車規(guī)定或車上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的物品等。
6.運送有易爆、易燃或有腐蝕性物品時,車輛的組列、裝載或使用等不符合規(guī)定。
7.存在其他影響安全行車的隱患。
五、操作順序
第18條按順序接通有關電(氣)路,點亮紅尾燈。
第19條接到發(fā)車信號后,先鳴笛(敲鈴)示警,然后將控制器換向手把扳到相應位置,松開車閘,順時針方向轉動控制器操作手把,使車速逐漸增加到運行速度。
第20條控制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轉到第一位置時,若列車不動,允許轉到第二位置(脈沖調速操作手把允許轉至60°),若列車仍然不動,一般不應繼續(xù)下轉手把,而應將手把轉回零位,查明原因。如系車輪打滑,可倒退機車,放松連接鏈環(huán),然后重新撒砂啟動。
嚴禁長時間強行拖拽空轉;嚴禁為防止車輪打滑而施閘啟動。
第21條控制器操作手把由一個位置轉到另一位置,一般應有3秒左右的時間間隔(初起動時可稍長)。不得過快越檔;不得停留在兩個位置之間(脈沖調速操作手把應連續(xù)緩慢轉動)。
六、正常操作
第22條正常操作時應保持的姿勢是:坐在座位上,經常目視前方,左手握控制器操作手把,右手握制動手輪(手拉桿)或右腳踏剎閘閥。
制動手輪停放位置:應當保證手輪轉緊圈數(shù)在2~3圈的范圍內。
第23條運行中;控制器操作手把只允許在規(guī)定的“正常運行位置”上長時間停留。如必須在其他位置稍長時間停留時,也應輪流停留在這些位置,避免過久固定在某一位置,防止過熱。
第24條調整車速時,應將控制器操作手把往復轉至“正常運行”及“零位位置”停留,盡量避免利用手閘(風閘)控制車速。
第25條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調車和處理事故時不受此限)。如果用機車推行車輛,必須聽從調車人的指揮,速度要慢。列車組列時,要隨時注意插掛銷鏈人員的安全。
第26條行駛中,要按信號指令行車,嚴禁闖紅燈。要注意觀察人員、車輛、道岔岔尖位置、線路上的障礙物等,注意各種信號、儀表、儀器的顯示。
第27條兩機車或兩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離。
第28條列車行駛的速度:運送人員時不得超過4米/秒;運送爆炸材料或大型設備、材料時,不得超過2米/秒;車場調車時不得超過1.5米/秒。
第29條需要減速時,應將控制器操作手把按逆時針方向逐漸轉動,直至返回零位。大幅度減速時操作手把應迅速回零。如果車速仍然較快,可適當施加手閘(風閘),并酌情輔以撤砂。禁止拉下集電弓減速;禁止在操作手把未回零位時施閘。
需要停車時,應按上述操作順序使列車緩慢駛至預定地點,再以手閘(風閘)停止機車。
七、特殊操作
第30條接近風門、巷道口、硐室出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噪聲較大處,機車會車前以及前面有人或視線內有障礙物時,都必須減低速度,并發(fā)出警號。
第31條機車通過施工區(qū)段時,必須服從現(xiàn)場施工人員的指揮,準許運行時方可慢速通過。
第32條需要司機扳道岔時,必須停穩(wěn)機車、剎緊車閘、下車扳動道岔,嚴禁在車上扳動道岔,嚴禁擠岔強行通過。
第33條不論任何原因造成電源中斷,都應將控制器手把轉回零位,然后重新啟動。若仍然斷電,應視為故障現(xiàn)象。機車運行中集電器脫落時,必須將操作手把轉回零位,剎緊車閘,確認無誤后方可處理。
第34條列車出現(xiàn)故障或發(fā)生不正?,F(xiàn)象時,都必須減速停車;有發(fā)生事故的危險或接到緊急停車信號時,都必須立即緊急停車。
第35條需要緊急停車時,必須迅速將控制手把轉至零位,電閘與手閘(風閘)并用,并連續(xù)均勻地撒砂。
第36條制動時,不可施閘過急過猛,否則易出現(xiàn)閘瓦與車輪抱死致使車輪在軌道上滑行的現(xiàn)象。出現(xiàn)這種現(xiàn)象時,應迅速松閘,緩解后重新施閘。
第37條制動結束后,必須及時將控制器手把轉至零位。
第38條途中因故障停車后,必須向值班調度員匯報。在設有閉塞信號的區(qū)段,必須在機車(列車)前后設置防護后,方可檢查機車(列車),但不準對蓄電池電機車的電氣設備打開檢修。
八、收尾工作
第39條每班工作結束后,須填寫有關記錄并履行交接班手續(xù)后,方可離開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