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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炮規(guī)程15篇

更新時間:2024-05-15 查看人數:23

放炮規(guī)程

有哪些

放炮規(guī)程

1. 爆破前準備:

- 審批:確保爆破作業(yè)已獲得相關審批,包括爆破設計、安全評估報告。

- 設計:根據地質條件制定詳細的爆破方案,明確炸藥類型、用量及裝藥方法。

- 檢查:檢查爆破器材的質量,確認無損壞或故障。

2. 爆破作業(yè)實施:

- 布置:在安全距離外設立警戒線,確保無關人員遠離作業(yè)區(qū)。

- 裝藥:嚴格按照設計方案進行裝藥,確保炸藥分布均勻,避免過量。

- 連線:使用防靜電導線連接起爆器和炸藥,確保線路無短路或斷路。

- 延時:設置適當的延時,以控制爆破順序,減少飛石和震動。

3. 爆破后處理:

- 觀察:等待足夠安全時間后,觀察爆破效果,確認無殘留炸藥。

- 排險:清除可能存在的危險物,如未爆炸的炸藥或彈片。

- 檢測:評估爆破對周圍環(huán)境的影響,如地面穩(wěn)定性、建筑物安全等。

標準

放炮規(guī)程應遵循的安全規(guī)定

- 符合國家及地方的爆破作業(yè)法規(guī),如《爆破安全規(guī)程》。 - 作業(yè)人員需持證上崗,具備專業(yè)的爆破知識和技能。 - 爆破現場應配備必要的安全設施,如滅火器、急救箱等。 - 必須在專業(yè)技術人員監(jiān)督下進行,嚴禁無證操作或違規(guī)作業(yè)。 - 爆破后的清理工作需及時、徹底,確?,F場安全。

是什么意思

放炮規(guī)程的含義

放炮規(guī)程是指在礦山、建筑、道路等工程中,進行爆破作業(yè)時必須遵守的一系列操作步驟和安全規(guī)定。它旨在確保爆破作業(yè)的安全性,防止意外事故的發(fā)生,保護作業(yè)人員和周圍環(huán)境。規(guī)程的實施不僅關乎工作效率,更關乎生命財產安全。因此,每個環(huán)節(jié)都應嚴格依照規(guī)程執(zhí)行,不容絲毫馬虎。在實際操作中,應結合具體工程情況靈活調整,但安全始終是首要原則。

放炮規(guī)程范文

第1篇 主水倉遠距離撤人放炮措施規(guī)程

一、概況

現主水倉已掘進米,主、副、回風斜井已形成全負壓通風,主、副井底車場已按規(guī)定各設置一組正反向風門,為保障主水倉施工過程中放炮時安全管理。特制定以下安全技術措施。

1、撤人放炮程序

(1)放炮要求

放炮掘進時嚴格按遠距離撤人、停電放炮執(zhí)行。當工作面按規(guī)定裝藥連線完畢,當班瓦檢員檢查該掘進工作面通風瓦斯情況,無異常后,由該瓦檢員向礦調度室匯報,礦調度員確認礦井通風系統、供電系統正常后通知該當班瓦檢員按遠距離撤人站崗警戒放炮,該當班瓦檢員得到通知后通知施工隊當班班長組織撤人站崗,各站崗人員在該工作面當班瓦檢員處履行完簽字手續(xù)后一同往外撤出,各警戒點站崗人員就位并向礦調度室匯報后,由礦調度通知當班電鉗工將需要停電范圍內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電源停掉,礦調度員通過監(jiān)控終端確認所需放炮掘進頭供風風機運轉、巷道內瓦斯正常、動力電源切斷,匯報的撤人、警戒情況符合措施規(guī)定后才同意放炮,即:主水倉放炮時,工作面所有人員(包括副井1402車場以下范圍及回風斜井內所有人員)全部撤離至經主、副井聯絡巷到主井面壓風硐室內,把防突風門、風窗關好,同時在1402車場口及回風斜井井口設人站崗,嚴禁人員下井。

(2)撤崗

放炮后30分鐘,礦調度室當班調度員通過監(jiān)控系統觀察放炮掘進頭工作面及回風流瓦斯?jié)舛惹闆r,只有瓦斯傳感器t1、t2顯示值均小于規(guī)定值以下,方可通知該工作面安全員、瓦檢員、放炮員和當班班長一同進入該工作面檢查瓦斯、殘爆、拒爆,頂板情況。只有掘進巷道工作面及回風流瓦斯?jié)舛刃∮谝?guī)定值,且響炮點無殘爆或瞎爆后,方可由瓦檢員向礦調度室匯報,由礦調度室通知各警戒點撤崗,得不到礦調度室通知,安全員、瓦檢員、放炮員和班長嚴禁進入警戒區(qū)域檢查放炮情況。

(3)其它相關規(guī)定

①放炮前,各警戒點站崗人員必須把警戒處的防突風門、底坎、堵嚴,此項工作由施工單位當班負責人安排落實,瓦檢員、安全員監(jiān)督。

②撤人過程中,由當班安全員負責安排當班電工將警戒范圍內的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電源開關手把打至零位并鎖上。

③當班瓦檢員需對各處通風設施的完好情況進行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并匯報調度室。

④各警戒地點做上醒目標識(正在放炮禁止通行),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更改。

⑤各警戒點安設與礦調度室直通的電話,并安排專人進行檢查維護,確保完好。

⑥必須加強常閉風門的維護,常閉的風門嚴禁隨意打開,應設置連鎖裝置。

⑦放炮撤崗時,安排一名施工隊人員順著聯絡巷往井口段把其他人員全部撤出至井口,并在井口設崗警戒。

2、發(fā)現突出預兆

任何人員一旦發(fā)現突出預兆,立即通知該掘進頭當班負責人和安全員、瓦檢員。當班負責人在安全員、瓦檢員的配合下,立即組織按避災路線將所有入井人員撤到地面安全地點,并落實人員在主、副、回風斜井井口進行設崗警戒。撤人過程中,施工單位當班負責人及安全員、瓦檢員就近用電話向礦調度室匯報清楚撤人警戒情況。礦調度室得到通知后立即按遠距離撤人停電的停電范圍通知當班電鉗工將該范圍內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電源切斷,通知其他掘進工作面人員按避災路線撤離(井底向井口方向),并向當班帶班礦長及時匯報相關情況。期間,警戒人員必須嚴守崗位,不得擅自離崗,必須得到礦調度室的撤崗通知后方可撤崗。

3、其它安全措施

(1)、井下各警戒點必須要有明顯標志(警戒牌)。

(2)、井下現場撤人、警戒的責任人為該頭當班負責人(安全員、瓦斯檢查員);現場停電責任人為井下當班電鉗工;停電、撤人、警戒的聯絡人為礦調度室當班調度員;聯絡方式為井下電話。

(3)、放炮員裝藥連線必須按照作業(yè)規(guī)程中所要求的工藝進行,當班瓦檢員監(jiān)督,安全員督察。

(4)、掘進巷道內設置“工作面防突、探水控制管理牌板”,按規(guī)定將相關參數填寫在牌板上,每次工作面考察完,由防突考察工將k1ma_值、sma_值、考察孔深度、準掘長度、考察人員名單、考察日期填寫在防突考察管理牌板上,當班安全員、瓦檢員監(jiān)督,每班由安全員填寫已掘長度和剩余長度,嚴禁超掘。

二、組織措施

1、礦調度室對防突實施調度管理,職責為:

(1)、對防突頭實施調度指揮。

(2)、下達放炮、撤崗命令。

(3)、下達停、送電命令。

2、防突隊長是各井防突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安全措施的落實和實施。

3、總工程師對防突負技術責任,負責貫徹、傳達措施,檢查措施的落實、實施情況,負責監(jiān)督是否按準掘距離掘進。

4、當班帶班礦長是本班現場負責人,職責為:

(1)、放炮前,安排放炮員檢查裝藥、連線情況。

(2)、撤人過程中指派當班電鉗工將警戒范圍內的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電源開關手把打至零位并鎖上。

(3)、安排警戒人員把防突風門關好。

(4)、負責效檢工作的全程監(jiān)督及驗收工作。

(5)、負責現場組織撤人、警戒、下達放炮命令。

5、當班安全員、瓦檢員,對防突措施和站崗負現場責任,職責為:

按防突措施要求進行現場施工,負責警戒及當班負責人安排的其他工作。

6、當班瓦檢員:對瓦斯動態(tài)、通風情況進行檢查及現場管理,對裝藥、連線、防突措施的實施負監(jiān)督責任。職責為:

(1)嚴格執(zhí)行“一炮三檢查”、“三人聯鎖放炮”制度。

(2)監(jiān)督好裝藥、聯線和水炮泥、黃泥的使用。

(3)負責效檢工作的全程監(jiān)督檢查,監(jiān)督好效檢孔的施工,嚴禁弄虛作假。

(4)隨時觀察煤與瓦斯突出預兆,發(fā)現預兆立即通知當班負責人并協助其組織撤人。

7、當班安全員:

(1)、負責監(jiān)督好效檢鉆孔的施工、驗收,嚴禁弄虛作假。

(2)、監(jiān)督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檢驗按規(guī)定實施。

(3)、監(jiān)督現場電工停、送電、撤人設崗是否到位。

(4)、監(jiān)督現場瓦檢員按規(guī)定管理通風、瓦斯,對遠距離放炮站崗、撤人、設警戒是否到位等負監(jiān)督責任。

8、電工對設備防爆日常檢查及杜絕失爆負直接責任。

9、放炮員對按規(guī)定做好裝藥、連線、杜絕放炮線明接頭,按要求使用好黃泥、水炮泥,執(zhí)行好“三人聯鎖放炮制度”。

10、防突效果檢驗工職責:

(1)按設計要求進行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并出據防突考察報告單給總工程師審批后報發(fā)相關領導及施工單位。

(2)嚴格按操作規(guī)程和儀器說明書認真操作,嚴禁弄虛作假。

(3)每次效檢前,負責對上一效檢循環(huán)的準掘長度進行復核,發(fā)現超掘,立即向有關部門及領導匯報。

三、其它說明

1、其他相關條款按作業(yè)規(guī)程中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貫徹本措施時,一并貫徹。

2、必須及時根據實際生產布置情況、通風系統調整情況修改撤人站崗警戒圖,避災路線圖、撤人范圍、停電范圍。

3、放炮撤人時,站崗警戒圖,避災路線圖、撤人范圍、停電范圍執(zhí)行《作業(yè)規(guī)程》及《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guī)定》。

附:放炮設崗禁戒圖

第2篇 放炮員操作規(guī)程

1、放炮員必須工作負責,責任強,有實踐經驗,經過專門培訓。持有放炮合格證的人員擔任。并認真掌握《煤礦安全規(guī)程》有關條例。

2、領取火藥時要當面點清數量,檢查是否有硬化、受潮的現象。同時領取的雷管要合格(導通試驗)0,并且將炸藥和雷管分別裝炮箱加鎖,嚴禁將火藥裝入衣袋或用其他方法攜帶和亂扔亂放。

3、裝配引藥時,除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281條外,并遵守下列規(guī)定:

⑴ 一個引藥不準裝入兩個雷管。

⑵ 一遍炮引藥不準用兩個不同廠家生產的雷管。

⑶ 不同型號的同段雷管不能混用、替代。

4、炮眼裝藥量、起爆順序、聯線方法應嚴格按爆破圖表進行裝藥。

5、裝藥鋰,先檢查放炮母線(作導通檢查)及瓦斯和通風情況,清理炮眼內的水和粉塵,再用炮棍在炮眼里來回捅幾下,然后用炮棍將藥卷輕輕地連續(xù)推入。各個藥卷之間必須密集緊接,防止有巖粉或碎石。

6、裝藥時除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286條外,有下列情況者嚴禁裝藥:

⑴ 工作面瓦斯?jié)舛瘸^《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

⑵ 工作面停風或風筒落后工作面五米以上時。

⑶ 炮眼深度不夠,小于六百五十毫米時。

⑷ 炮眼有巖粉,水未吹干凈時。

7、嚴禁邊打眼邊裝藥,嚴禁一次裝藥分兩次放炮,打眼未完成時,火藥不得運至工作面。

8、所有炮眼必須封泥,炮泥要用粘土砂子混合制成,禁止用塊狀的材料作炮泥。

9、采用光面爆破時周邊眼裝藥和聯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⑴ 炮眼深度在1.8米以下時,就采用反向連續(xù)裝藥。

⑵ 周邊眼必須串聯,逐個串聯后,再與其它眼連接。

⑶ 周邊眼必須用同段雷管,同時起爆。

⑷ 周邊眼采用孔口封泥的空氣柱型式。

10、放炮母線和雷管腳線之間的連接,宜使用銅芯線,須刮凈,然后互相掃凈,再用絕緣膠布包好,有水的地方,雷管腳線要懸空。

11、放炮的聯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只準放炮員一人操作裝藥時可指定一至三人同時進行。

12、聯好線后,放炮員應復查一次連接網路,檢查是否連錯,是否有遺漏。發(fā)現問題重新連接。確認無誤后,方可撤出人員放炮。

13、井筒放炮在地面進行,井下所有人員全部出井離開井口,打開井蓋門,發(fā)出放炮警號,方可通知放炮。

14、放炮前必須指定責任心強的人員在各通道站崗警戒。未發(fā)出解除警戒前,必須堅守崗位。一般以鳴哨示警,一聲預備,二聲放炮,三聲解除,必須在發(fā)出放炮警號后方可放炮。

15、放炮箱開關的鑰匙,必須由放炮員隨身攜帶,不準移交他人,放炮后將兩道開關打開加鎖,放炮電纜扭結。

16、放炮后,待炮煙吹散,放炮員、瓦斯檢查員和班、隊長必須巡視放炮地點,檢查瞎炮、殘炮,如有危險情況立即處理。

17、瞎炮處理,必須在班、隊長、放炮員的指導下進行。并且要當班處理完畢,當班未處理完工,放炮員必須同一班放炮員在現場交待清楚,處理瞎炮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⑴ 由連接不良引起的瞎炮,可重新連線放炮。

⑵ 在距離瞎炮至少0.3米處的地方,另打一平行眼,重新裝藥放炮。

⑶ 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藥或從引藥中拉出雷管,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炮眼。

⑷ 處理的瞎炮爆炸后,放炮員必須詳細檢查爆落的矸石,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⑸ 在瞎炮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同處理瞎炮無關的工作。

第3篇 回采放炮工技術操作規(guī)程

(一)工作準備

1、按回采工作面打眼放炮說明書(或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領用當班所用電雷和煤礦安全炸藥,當即分別裝入專用木箱內,并立即加鎖。

2、檢查整理當班使用的放炮線(含膠線、母線及腳線),試驗放炮器的充電可靠性的放炮線的導通性。檢查木炮棍的完好情況。

3、炮泥的制作,按砂:泥=1:2的比例配制。

4、檢查回采面的通風瓦斯情況,察看上下安全出口是否暢通,核實炮眼參數(位置、角度、深度等)是否符合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發(fā)現異常時,有責任要求電鉆工和班組長予以補救完善。

5、在安全地點裝配好當次爆破所需起爆引藥。引藥內的起爆雷管只能從藥包的端部用棍所扎的孔內插入,嚴禁將雷管直接插入。裝配好的雷管腳線應當纏繞,并扭結短路。

6、檢查回采面上的安全支護情況,特別注意督促支護工搞好采場密集,上下安全出口和附近煤壁處的加固支護。

7、檢查采面附近上沖、切割磧頭的通風瓦斯和安全支護情況,發(fā)現問題時,要求班組長立即處理。

8、放炮前,由規(guī)定人員落實采面上和附近掘進磧頭上的人員撤退及上下安全出口的放炮警戒工作。

9、只有在鉆眼全部結束,人員已經撤離和再次得到有關瓦斯沒有超限的明確答復后,才能身背放炮器及其鑰匙,手持木炮棍進入采面裝藥。

(二)裝藥放炮

1、清除炮眼內的煤粉,檢查炮眼施工質量,查明有無淋水透水跡象。發(fā)現異常時停止裝藥。

2、從回采面的一端開始依次裝藥。每次裝藥進均用一只手理扶雷管腳線,另一只手用木炮棍將藥包輕輕推入眼內。藥包之間接觸即可,嚴禁用重力撞搗。

3、煤層內炮眼深度小于0.6m時禁止裝藥、放炮。裝藥長度不得超過1/2眼深,其余部分用炮泥填滿,嚴禁放明炮和糊炮。

4、經請示值班領導同意的水炮眼應用防水膠套裝藥。

5、聯線方式一般大串聯。但一次放炮個數在10個以上時,應考慮分兩組串聯、并聯。

6、整個放炮過程應嚴格遵守三人放炮制(放炮員、瓦檢員、班組長)和一炮三檢查(裝藥前、放炮前、放炮后)基本制度,不得保證上述規(guī)定時,放炮員有權停止裝藥放炮。

7、在采面及附近掘進磧頭的人員確定安全撤離的情況下才允許聯結腳線。只有在瓦檢員、班組長報告瓦斯沒有超限、警戒已經設好的情況下才允許聯結母線。

8、在母線接上放炮器樁頭和插入鑰匙前,放炮員還應當大喊三聲“放炮了”,通電之后無論是否響炮,均應立即拔出鑰匙,拆下母線并扭結短路。

9、放炮之后至少保持15分鐘通風時間。

10、通風之后進入磧頭檢查時,放炮員必須身背放炮器、攜帶鑰匙,并在瓦檢員的陪同下慢慢進入回采面。沿途檢查瓦斯、支柱和兩幫危巖情況,發(fā)現異常時停止前進,經處理無異常后才能再次前進。

11、發(fā)現瞎炮應檢查線路后再次起爆。仍不起爆時按下述方法處理:①單個聯線起爆;②用小木釬撬出炮泥后重新裝入起爆藥包起爆(嚴禁傷害和從眼內拖出原有藥包);③平行瞎炮30cm另的眼裝藥引爆。

(三)工作結束

1、收集清理放炮線,發(fā)現異常出井修理。

2、收集清理拒爆、殘炮和瞎炮中散失的炸藥雷管。將雷管、炸藥的實際消耗量記入放炮員手冊。

3、將剩余雷管、炸藥運出井外退還保管室,禁止埋放在井下。

第4篇 放炮員安全操作規(guī)程

1、向班組長接受任務后,確定當班使用炸藥,雷管數量,填寫領取單。嚴禁攜帶不合格的瓦斯檢定器下井使用。

2、領取并檢查防爆放炮器

(1)用放炮器鑰匙扭到充電位置,氖燈要發(fā)亮;

(2)禁止用短路的方法檢查放炮器;

(3)放炮器完好,電池有電。

3、領取放炮母線

(1)必須使用橡膠銅芯或聚氯乙烯鋼芯雙線電纜;

(2)放炮母線接頭除銹、扭結并用絕緣帶包好。

4、領取掏勺、木扦或竹扦、木或竹質炮棍,炮棍的直徑應略大于藥卷直徑。

5、領取炸藥

(1)持有區(qū)(隊)長、技術人員簽字蓋章的或經主管部門批準的火藥領取單到爆破材料發(fā)放站領取當班用的炸藥;

(2)只準領取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的煤礦安全炸藥,嚴禁領取和使用非煤礦安全炸藥、黑火藥、凍結或半凍結的硝化甘油類炸藥,含水超過0.5%的銨銻炸藥及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銨類炸藥。

6、領取電雷管

(1)只準領取瞬發(fā)電雷管或毫秒延期電雷管,毫秒雷管最后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毫秒。

(2)當面點清電雷管數量;

(3)嚴禁領用延期性電雷管、非電導爆管。

7、運送爆破材料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電雷管必須由放炮員親自攜帶運送;

(2)放炮員和放炮員助手攜帶的炸藥數量不準超過局,礦規(guī)定的限量;

(3)爆破材料必須裝在堅實的非金屬容器內。電雷管和炸藥應分裝在不同的容器內或分裝在同一容器的具有牢固隔板的間隔內并加鎖。嚴禁將火藥裝在衣袋內;

(4)攜帶爆破材料上下井時,在每層罐籠內搭乘的攜帶爆破材料的人員,不得超過4人,其他人員不得同罐籠上下;

(5)攜帶爆破材料的人員乘坐車輛時,不得與其他人同乘一列車,并要乘坐靠尾部的車輛,每車不超過2人;

(6)攜帶爆破材料人員不得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時間內,沿井筒上下;

(7)領到爆破材料后,應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8)嚴禁用刮板輸送機、膠帶輸送機運送爆破材料。

8、爆破材料的存放

(1)爆破材料在工作面臨時存放時,必須放置在放炮警戒之外的頂板完好、支架完整、無電器設施、不潮濕的安全地點;

(2)火藥箱內只準存放炸藥和電雷管,嚴禁將瓦斯檢定器、放炮器存放箱內。炸藥和雷管必須用隔板隔開,不許混放;

(3)不準任何人在存放炮藥箱的地點休息,更不準坐在炮藥箱上;

(4)防爆型放炮器要懸掛在于燥地點

9、裝配引藥

(1)只準由放炮員裝配引藥,不得由其他人代替;

(2)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巷道內裝配引藥;

(3)嚴禁坐在炮藥箱上裝配引藥;

(4)從成束雷管中抽出單個電雷管時,應將成束的電雷管腳線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或手拉管體硬拽腳線,一個引藥只準裝一個雷管;

(5)裝配引藥,應先將炸藥卷頂部揉軟,用木扦或竹扦在藥卷的頂端中心垂直扎好略大于電雷管直徑的孔,然后將電雷管插入孔眼,將腳線在藥卷上拴一個扣;剩余的腳線全部纏在藥卷上,同時將腳線末端扭結,嚴禁將電雷管從藥卷側面硬插入藥卷中或捆在藥卷上;

(6)裝配引藥時,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或沖擊,防止折斷腳線及損壞其絕緣層;

(7)裝配引線的數量應根據眼數而定,并且用多少裝配多少。裝好的引藥要立刻整齊擺放在容器內,點清數量,不得遺失,不準隨地亂放。

10、裝藥前,放炮員要與班組長及瓦斯檢查員對工作面及炮眼進行全面檢查,對所檢查出的問題,應及時處理。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準進行裝藥。

(1)裝藥地點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jié)舛冗_1%時;

(2)工作面風量不足或風向不穩(wěn)定;

(3)裝藥地點20米以內煤塵堆集飛揚;

(4)裝藥地點有片幫冒頂的危險;

(5)有傘檐,炮道不符合規(guī)定,煤壁局部突出0.3米以上;

(6)炮眼內有異狀,有壓力水、瓦斯突增、炮眼塌陷出現裂縫,溫度驟高驟低等;

(7)有眼深小于0.6米的炮眼或不符合規(guī)程規(guī)定的眼深、位置、方向等;

(8)炮眼內煤粉未清除干凈;

(9)基本支護與特種支護不齊全,支護有損壞未處理。

(10)發(fā)現瞎炮未處理。

11、裝藥

(1)用掏勺將炮眼內的煤粉清理于凈

(2)用炮棍將藥卷輕輕地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勻,不得強力沖擊,但要使藥卷間密實接觸;

(3)正向爆破的引藥最后裝,裝引藥時其聚能穴朝向眼底,要一手推引藥,—手松直腳線,但不要過緊,不得損傷腳線;

(4)填炮泥時要一手拉腳線,一手填炮泥,要慢慢用力輕搗壓實。眼孔填夠炮泥,耍將腳線扭結,并盤放在眼口,不得拖在炮眼外邊;

(5)炮眼封泥應采用水炮泥。裝填水炮泥時應選緊靠藥卷填上0.03-0.04米的炮泥,然后裝水炮泥,外端再填以炮泥。注意不要用力過猛和壓的太緊,以防搗破水炮泥,不得使用漏水的水炮泥;

(6)封泥應用不燃性的砂,粘土。禁止使用塊狀材料或可燃性材料。

12、炮眼深度或封泥量的規(guī)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時,不準裝藥放炮;

(2)炮眼深度為0.6米至1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

(3)炮眼長度超過1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5米。

13、要按照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的一次裝藥分段放炮或分段裝藥分段放炮的方式進行裝藥作業(yè)。

14、設警戒

(1)聯線前.班組長必須親自布置專人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放炮地點的所有通路上擔任警戒,放炮員須為警戒人員之一;

(2)警戒線必須設在頂板、支架完好的地點,并要設置警戒牌、欄桿或拉繩等標志;

(3)放炮時,所有人員都應在警戒線之外;

(4)工作面若與其他采掘面貫通,在相距15米時,必須在要貫通處設警戒,直至貫通。貫通處兩頭都要在放炮前檢查瓦斯;

(5)警戒的安全距離應符合局、礦的規(guī)定。

15、檢查及處理

在聯線和放炮前,放炮員要和班組長、瓦斯檢查員以放炮的地點進行第二次檢查,對查出的問題應及時處理。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準進行聯線放炮。

(1)放炮地點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jié)舛冗_1%時;

(2)存在第20條的各項問題未處理或處理后又出現時;

(3)沒按第24條的規(guī)定設好警戒;

(4)放炮母線不足50米;

(5)應該掩蓋維護好的設施未進行掩蓋和維護;

(6)沒按規(guī)定用水炮泥或封泥長度不足;

(7)分段放炮時,崩倒的棚子未扶起。

16、聯線

(1)要按照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的放炮順序和聯線方法聯線放炮;

(2)嚴格執(zhí)行誰聯線誰放炮,即放炮母線聯電雷管腳線及檢查線路和通電都必須由放炮員本人操作;

(3)工作面布置的單排眼、雙排眼、三花眼或五星眼的聯系都采用大串聯法,最后剩下的兩條腳線在未和母線聯結前要扭結成短路;母線未和腳線聯結前,兩端必須扭結成短路。

(4)母線與腳線聯結后,再沿路檢查母線。放炮員應最后退出放炮地點。

17、放炮

(1)母線與電雷管腳線聯結后,放炮員即吹第一次口哨并大聲叫喊“要放炮啦”;

(2)放炮員沿路檢查路線,第二次吹口哨并大聲叫喊:“快放炮啦”;

(3)到達放炮的警戒地點后,將母線聯接在放炮器的接線端并擰緊,這時第三次吹口哨并大聲叫喊“放炮啦”,等待30秒后,用鑰匙將開關轉到充電位置,待氖燈閃亮穩(wěn)定,將開關鑰匙轉到原來放電位置起爆;

(4)炮響后,首先取下放炮器鑰匙,然后將母線從放炮器上摘下并打結短路。

18、炮后檢查

(1)放炮員會同組長、瓦斯檢查員進行放炮后的檢查工作,檢查及處理內容同第20、25條;

(2)通電后若沒有爆炸,用瞬發(fā)電雷管時至少5分鐘、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至少15分鐘后,放炮員方可沿線路檢查不爆的原因;

(3)在確屬由聯線不良造成不爆時,可以重新聯線放炮;

(4)若確屬瞎炮,應按第29條辦法處理。

19、處理瞎炮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在距瞎炮至少0.3米處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放炮;

(2)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藥或從引藥中拉出電雷管;嚴禁將炮眼殘底(無論有無引余炸藥)繼續(xù)加深;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這些炮眼;

(3)處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員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4)在瞎炮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同處理瞎炮無關的工作。

20、裝藥的炮眼必須當班放炮完畢。若遇特殊情況無法當班放完時,必須在現場向下班放炮員交清情況。

21、在本班放完炮、吹散炮煙并經班組長同意后,放炮員須吹長哨并大聲叫喊“放完炮啦”,方可撤警戒和讓其他人員進入工作面作業(yè)。

22、收拾整理好工具,存放在規(guī)定地點或親自攜帶收藏。

23、清點剩余電雷管、炸藥,填寫消耗單并須經班組長簽字。當班要辦好爆破材料退還手續(xù),不準私藏電雷管及炸藥。

24、向下班放炮員交班,介紹當班工作情況。

25、升井后要將瓦斯檢定器或瓦斯檢定燈交回礦燈房。

第5篇 綜采隊放炮員安全操作規(guī)程

向班長接受任務后,確定當班使用炸藥、雷管量,填寫領取單。

電雷管必須由放炮員親自攜帶運送。

放炮員和放炮員助手攜帶的炸藥量不準超過礦規(guī)定的數量。

爆破材料臨時存放時,必須放在放炮警戒線以外的頂板完好、支架完整、無電器設備、不潮濕的安全地點。

裝配引藥不得由他人代替。

裝藥時,用炮棍將藥卷輕輕地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勻,不得強力沖擊,但要使藥卷間密實接觸。

放炮時所有人員應在警戒線以外。

放炮程序:

母線和電雷管角線聯結后,放炮員即吹第一次口哨并大聲喊叫“快放炮了”。

放炮員沿路檢查線路,第二次吹口哨并大聲喊叫“快放炮了”。

到達放炮的警戒線地點后,將母線連在放炮器的接線端并擰緊,這時第三次吹口哨并大聲喊叫“快放炮了”,等待5秒后用鑰匙將開關轉到充電位置,待氖燈閃亮穩(wěn)定,將開關鑰匙轉到原來放電位置起爆。

炮響后,首先取下放炮器鑰匙,然后將母線從放炮器上摘下并打結短路。

通電后若沒有爆炸,用順瞬發(fā)電雷管至少5分鐘,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至少15分鐘后,放炮員方可沿路線檢查不爆的原因。

在本班放完炮,吹散炮煙并經班組長同意后,放炮員須吹長哨并大聲喊叫“放完炮了”,方可由班長撤警戒和讓其他人員進入工作面作業(yè)。

清點剩余電雷管、炸藥,填寫消耗單并須經班組長簽字。當班要辦好爆材料退還手續(xù),不準私藏電雷管及炸藥。

第6篇 放炮員-崗位操作指導規(guī)程

一、放炮員必須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并熟悉炸藥、雷管,導火線性能,爆破作業(yè)過程中必須按照“爆破安全操作規(guī)程”的規(guī)定進行作業(yè)。

二、進入作業(yè)現場時,必須佩帶安全帽、安全繩。安全帶應當拴在牢固地點,使用前必須認真檢查。

三、爆破前必須在危險區(qū)的邊界和通道設立崗哨和標志,鳴笛通知危險區(qū)的人員及時撤出安全地點,然后發(fā)出鳴示信號,方可進行爆破。

四、保管好所領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遺失或轉交他人,不準擅自銷毀和挪作他用。

五、爆破后認真檢查工作面,發(fā)現盲炮和其它不安全因素應及時處理或上報。

六、爆破結束15分鐘后,才能進行工作面檢查,經檢查確認安全后,才能發(fā)出解除警戒信號。

七、禁止放巴炮。

第7篇 放炮員:技術操作規(guī)程

一、一般規(guī)定

第1條 井下放炮工作必須由有兩年以上采掘工齡的專職放炮員擔任,并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方準持證上崗。

第2條 放炮員必須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礦安全規(guī)程》中有關條文的規(guī)定。

第3條 接觸爆破材料的人員應穿棉布或其他抗靜電衣服,不準穿帶靜電的化纖衣服。

第4條 放炮員下井前要領取符合規(guī)定的瓦斯檢定器、放炮器和放炮母線等。不符合規(guī)定的放炮器材不準下井使用;放炮員必須嚴格執(zhí)行局、礦制定的爆破器材領銷退等管理制度。

第5條 使用爆破材料的規(guī)定:

1.禁止使用凍結或半凍結的硝化甘油炸藥,并禁止將其折斷、切割、揉搓、扎眼或撕下藥包紙。

2.不得使用含水超過0.5%的銨梯炸藥。

3.井下嚴禁使用黑火藥。

第6條 在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煤層中,掘進時,必須使用取得產品許可證的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瞬發(fā)及毫秒延期電雷管。使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最后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毫秒。

在巖巷掘進或延深井筒時,無瓦斯工作面中可以使用非煤礦許用炸藥和非煤礦許用電雷管。但這些井巷必須距離有瓦斯的煤、巖層10米以外。在接近地質破碎帶時,經礦總工程師同意應適當加長這個距離。如果工作面中發(fā)現瓦斯時,則嚴禁使用非煤礦許用炸藥和非煤礦許用電雷管。

延期電雷管第一段用瞬發(fā)電雷管不得互相代替使用。

不同廠家生產和不同型號的電雷管不得混雜使用。

第7條 在發(fā)出使用電雷管前,必須逐個做全電阻和導通檢查,嚴禁發(fā)放不通電和電阻不合格的電雷管。

第8條 用放炮方法貫通井巷時,必須嚴格遵守作業(yè)規(guī)程有關規(guī)定。

第9條 在開鑿或延深立井井筒,爆破材料運送到井底工作面和在井筒內裝藥時,除負責裝藥、放炮人員和水泵司機外,其他人員都必須撤到地面或生產水平。

第10條 嚴禁采用糊炮或明火放炮;嚴禁用炮崩落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

第11條 在高瓦斯或煤(巖)與瓦斯突出以及有沖擊地壓的掘進工作面放炮,必須嚴格執(zhí)行所制定特殊安全措施。

二、放炮前準備工作。

第12條 爆破材料的運送與存放:

1.電雷管必須由放炮員親自運送,炸藥可由放炮員或在放炮員監(jiān)護下,由經過培訓的放炮員助手運送。

2.領取的電雷管和炸藥應分裝在沒的堅實的非金屬容器內。如果電雷管和炸藥裝同一容器內,必須設置堅固牢靠的隔板,將電雷管和炸藥分裝在不同的間隔內、嚴禁將爆破材料裝在衣袋內。領到爆破材料后須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3.攜帶爆破材料上、下井時,在每層罐籠內攜帶爆破材料的人員不得超過4人,其他人員不得同缺罐上下。

4.攜帶爆破材料人員不得在交接班和人員上、下井的時間沿井筒上下。

5.攜帶爆破材料的人員乘坐人車時,應在末端車廂內,其他人員不得同車乘坐,并且應與其他人車以空車隔開,空車總長度不得小于3米。攜帶人員要時刻將爆破材料容器抓牢。

6.嚴禁用刮板輸送機或膠帶輸送機運送爆破材料。

7.爆破材料運送到工作地點后,炸藥、雷管仍應分別存放在木制或其他絕緣材料制成的專用的炮藥箱內。

炮藥箱要放到警戒線以外支護完好、干燥的安全地點,并離開電氣設備和電纜、電線。

8.放炮前需準備好夠全斷面一次放炮用的引藥和炮泥以及裝滿水的水炮泥,并整齊放置在符合規(guī)定的地點。

第13條 檢查放炮器與放炮母線。放炮器要完好可靠,電壓符合要求;放炮母線長度符合規(guī)定,并無斷頭和短路,絕緣包皮有破損處時應進行處理。

第14條 準備好炮棍、巖(煤)粉掏勺等放炮器具。

第15條 引藥的裝配:

1.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個電雷管時,不得手拉腳線硬拽腳線;應將成束的電雷管腳線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管體抽出。抽出后的單個電雷管的腳線末端要扭結。

2.裝配引藥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 裝配引藥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炮藥箱附近地點進行。禁止坐在炮藥箱上裝配引藥;

(2) 裝配引藥時,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或沖擊以及折斷電雷管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3) 電雷管只許由藥卷的頂部裝入。先將藥卷頂部揉軟,再用木或竹制的炮針在藥卷頂端中心扎略大于雷管直徑的孔眼,然后將電雷管插入孔眼,并將腳線在藥卷上套一個扣。剩余腳線應全部纏繞在藥卷上,同時將腳線末端扭結。

每個藥卷內只準插放一個電雷管。

(4) 裝配好的引藥要整齊擺放在炮藥箱附近符合規(guī)定的安全地點,并且點清數量、掩蓋好,不得丟失,不準隨地亂放。

三、裝藥、放炮操作

第16條 裝藥前應做好以下工作:

1.放炮員或班組長、瓦斯檢查員對迎頭附近20米范圍內進行瓦斯檢查,嚴格執(zhí)行裝藥前及放炮前后的“一炮三檢”制度。

2.放炮員或班組長負責對工作面附近灑水滅塵。

3.由班組長負責、放炮員監(jiān)督,對迎頭附近支架進行加固,保證支架完好、齊全。

4.用壓風或掏勺將炮眼內的煤(巖)粉清除干凈。

5.放炮員、班組長及瓦斯檢查員對掘進工作面進行全面檢查,發(fā)現問題及及時處理。凡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準裝藥。

(1)掘進迎頭空頂距離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支架損壞,架設不牢,支護不齊全;

(2)裝藥地點20米以內,有未清除和撤出的煤、矸、礦車及機電設備,或其他物體阻塞巷道斷面三分之一以上時;

(3)裝藥地點20米以內煤塵堆集飛揚時;

(4)裝藥地點20米范圍內風流中沼氣濃度達到1%時;

(5)炮眼內發(fā)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炮眼出現塌陷、裂縫,有壓力水,瓦斯突增等;

(6)工作面風量不足或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時;

(7)炮眼內煤(巖)粉末清除干凈時;

(8)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時;

(9)裝藥地點有片幫冒頂危險時;

(10) 發(fā)現瞎炮未處理時。

第17條 裝藥:

1.放炮員必須按照作業(yè)規(guī)程爆破說明書規(guī)定的各號炮眼裝藥量、起爆方式進行裝藥。各炮眼雷管段號要與爆破說明書規(guī)定的起爆順序相符合。

2.裝藥時要一手拉腳線,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勻,使藥卷緊密相接。藥包裝完后要將兩腳線末端扭結。

3.起爆方式分正向起爆與反向起爆。正向起爆的引藥最后裝,引藥及所有藥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反向起爆是先裝引藥,引藥及所有藥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外。

4.無論采用何種起爆方式,引藥都應裝在全部藥卷的一端,不得將引藥夾在兩藥卷中間。

5.在有煤塵與瓦斯爆炸危險的掘進工作面禁止采用反向起爆方式。

6.硬化的硝酸銨類炸藥,在使用前應用手揉松,使其成塊狀。但不得將藥包紙或防潮劑損壞。禁止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銨燈炸藥,并須交回爆破材料庫。

7.嚴禁采用普通導爆索或非電導爆雷管放炮。

8.在同一次裝藥放炮工作面,嚴禁裝入兩種不同性質的炸藥。

第18條 封泥應用水炮泥以及不燃性的、可塑性的材料制成,如粘土或砂子、粘土混合物等。禁止使用塊狀材料或可燃性材料做封泥。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嚴的炮眼嚴禁放炮。

第19條 封泥的裝填結構與操作應按如下規(guī)定:

1.裝填炮泥時,一手拉腳線,一手拿炮棍推填炮泥,用力輕輕搗實。

2.封泥的裝填結構是:先緊靠藥卷填上30~40毫米的炮泥,然后裝填水炮泥一至數個,在不炮泥的外端再填塞炮泥。

3.裝填水炮泥不要用力過大,以防壓破。裝填水炮泥外端的炮泥時,先將炮泥貼緊在眼壁上,然后輕輕搗實。

第20條 炮眼封泥量的規(guī)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時,不準裝藥放炮。

2.炮眼深度為0.6米~1.0米時,封泥長度應不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

3.炮眼深度超過1.0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5米。

4.在有突出的掘進工作中,所有不裝藥的炮眼都應用封泥充滿填實。

第21條 放炮母線的敷設:

1.放炮母線必須使用導電性能好的絕緣雙線,禁止用鋼軌、金屬管、電纜等導體當作回路或母線使用。

2.放炮母線與電纜、電線、信號線應分別懸掛在巷道兩側。如果必須掛在同一側時,放炮母線必須掛在電纜等線的下方,并應保持0.3米以上的間距。

3.放炮母線必須由里向外敷設。其兩端頭在與腳線、放炮器連接前必須扭結短路。

4.放炮母線的敷設長度要符合作業(yè)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

5.多頭巷道掘進時,放炮母線必須隨用的隨懸掛,以免發(fā)生誤接。

第22條 聯線方式與接線要求:

1.各炮眼雷管腳線的聯接方式就按照作業(yè)規(guī)程爆破說明書的規(guī)定采用串聯、并聯或串并聯方式;雷管腳線與母線的連接必須由放炮員操作;

2.電雷管腳線和連接線、腳線與腳線之間的接頭,都必須懸空,不得與任何物體接觸。

第23條 在連線放炮前,必須在距迎頭20米范圍內進行第二次瓦斯檢查。在瓦斯含量符合規(guī)定時,方準連線放炮。否則必須采取處理措施。

第24條 放炮前要做好警戒工作:

1.班組長必須布置專人在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的各警戒崗點擔任警戒。

2.各警戒崗點除站崗人員外,還要設置警戒牌、攔桿或拉繩等標志。

3.放炮前工作面人員都要撤至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的最小安全距離外的安全地點。

第25條 放炮:

1.母線與腳線連接后,放炮員必須最后退出迎頭,并沿途檢查放炮母線是否符合要求。

2.放炮員進入拉炮地點后,隨即發(fā)出第一次放炮信號。

3.放炮員接到班組長的放炮命令后,將母線與放炮器相接,并將放炮器手把插入放炮器,轉至充電位置。

4.第二次發(fā)出放炮信號,再過10~15秒,放炮器指示燈亮穩(wěn)定后,將放炮器手把轉回放電位置,電雷管起爆。

5.電雷管爆后,將母線從放炮器接線柱上摘下,并扭結短路。拔下的放炮器手把應由放炮員隨身攜帶,不得轉交他人。

第26條 放炮后驗炮:

1.迎頭排除炮煙后,班組長、放炮員、瓦斯檢查員即進入迎頭,由外向里順序檢查巷道支護情況,發(fā)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2.檢查瓦斯?jié)舛?符合規(guī)定時方可開動電氣設備。

3.檢查工作面爆破情況,并找除懸矸危巖。

4.通電后若沒有起爆,放炮員須取下放炮手把,將母線摘下并扭結短路。瞬發(fā)電雷管至少等5分鐘、延期電雷管至少等15分鐘后,方可沿線檢查,如為短路、斷線、連接不良等原因,應立即處理;如確認非線路原因,又不能確定瞎炮位置時,可采用每兩個雷管進行并聯,然后將各并聯雷管串在一起的并串聯方法,重新聯線起爆。

5.檢查處理瞎炮或重新聯炮前,必須在觀察頂、幫、處理懸矸危巖后方可操作。

第27條 處理瞎炮:

1.處理瞎炮時,必須在距瞎炮眼0.3米處打出的平行炮眼中重新裝藥放炮,眼深要超過瞎炮孔深度;打眼時應在瞎炮眼外端口插入炮棍做為導向標志;

2.嚴禁用鎬刨或從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藥,或從引藥中拉出電雷管。嚴禁將炮眼殘底繼續(xù)加深;用打眼的方法向外掏藥,或用壓風吹瞎炮眼。

3.在瞎炮處理完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與處理瞎炮無關的工作。

4.處理瞎炮之后,放炮員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找出未爆的電雷管。

四、放炮收尾工作

第28條 放炮結束后,放炮員要報告班組長,由班組長解除警戒崗哨后,其他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面作業(yè)。

第29條 裝藥的炮眼必須當班放完,遇有特殊情況時,放炮員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放炮員交接清楚。

第30條 放完炮后,應將放炮母線、放炮器、瓦斯檢定器等收拾整理好。

第31條 清點剩余電雷管、炸藥,填好消耗單,在核清領取數量與使用及剩余的數量相符后,經班組長簽字,當班剩余材料要交回爆破材料庫。嚴禁私藏爆破器材。

第32條 升井后,要將放炮器、瓦斯檢定器等交回規(guī)定的存放處。

第8篇 放炮技術操作規(guī)程

一、按照當班生產需要用量和有關規(guī)定領取炸藥、電雷管。直接將炸藥雷管安全運送到工作地點,并放置在安全地點。

二、根據炮眼數及有關規(guī)定裝配好引爆藥,裝藥時先要用炮棍清除炮眼內煤粉(或巖粉)。根據炮眼深度確定裝藥量。

三、裝藥時,把要裝的藥卷,一切緊接一節(jié)用炮棍輕輕推入眼底,不得用力沖撞,最后一節(jié)裝引爆藥,裝引爆藥和封泥時,一手拿棍推送引藥炮泥,另一手拿住電和腳線,緩緩送入與先裝的藥卷緊接,嚴防腳線打折摘斷。最后按規(guī)定充填炮泥,煤炮眼封泥長度不少于眼深的二分之一。巖石炮眼裝藥后,剩余部分全部用炮泥填滿,充填好炮后,要把二條是管腳線簡單扭結短路,并把伸出炮眼的腳線留好放在炮眼口內。

四、放炮接線時,必須攜帶放炮器把手進去接線,接線人負責放炮,不準一人接線,另一個放炮。

五、放炮接線時要注意敲邦問頂,把松煤,松石修下,才能接線,放炮接連打倒單柱或棚架要及時補打好,方能繼續(xù)放炮。

六、放炮時要檢查附近20米以內的瓦斯?jié)舛?當瓦斯?jié)舛瘸^1%時不準放炮,工作面大頂來壓,支架未跟上有出水征兆時,不準放炮。

七、放炮時必須派出警戒,并按規(guī)定發(fā)出放炮信號和放完炮信號。

八、放炮距離,盲炮處理,及其它注意事項,嚴格按作業(yè)規(guī)程和〈煤礦安全規(guī)程〉中有關規(guī)定進行。

九、井下放炮只能用放炮器放炮,嚴禁用交流電放炮,放炮前把該處的工具,設備撤到安全地點后方有放炮。

十、放完炮以后,要等吹散炮煙檢查瓦斯,觀察工作面有無異狀,認為安全沒有問題時。才能通知撤銷警戒準許進入放炮地點進行生產作業(yè)。

第9篇 放炮員崗位操作指導規(guī)程

一、放炮員必須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并熟悉炸藥、雷管,導火線性能,爆破作業(yè)過程中必須按照“爆破安全操作規(guī)程”的規(guī)定進行作業(yè)。

二、進入作業(yè)現場時,必須佩帶安全帽、安全繩。安全帶應當拴在牢固地點,使用前必須認真檢查。

三、爆破前必須在危險區(qū)的邊界和通道設立崗哨和標志,鳴笛通知危險區(qū)的人員及時撤出安全地點,然后發(fā)出鳴示信號,方可進行爆破。

四、保管好所領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遺失或轉交他人,不準擅自銷毀和挪作他用。

五、爆破后認真檢查工作面,發(fā)現盲炮和其它不安全因素應及時處理或上報。

六、爆破結束15分鐘后,才能進行工作面檢查,經檢查確認安全后,才能發(fā)出解除警戒信號。

七、禁止放巴炮。

第10篇 放炮員作業(yè)操作規(guī)程

1.向班組長接受任務后,確定當班使用炸藥,雷管數量,填寫領取單。嚴禁攜帶不合格的瓦斯檢定器下井使用。

2.領取并檢查防爆放炮器

(1)用放炮器鑰匙扭到充電位置,氖燈要發(fā)亮;

(2)禁止用短路的方法檢查放炮器;

(3)放炮器完好,電池有電。

3.領取放炮母線

(1)必須使用橡膠銅芯或聚氯乙烯鋼芯雙線電纜;

(2)放炮母線接頭除銹、扭結并用絕緣帶包好。

4.領取掏勺、木扦或竹扦、木或竹質炮棍,炮棍的直徑應略大于藥卷直徑。

5.領取炸藥

(1)持有區(qū)(隊)長、技術人員簽字蓋章的或經主管部門批準的火藥領取單到爆破材料發(fā)放站領取當班用的炸藥;

(2)只準領取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的煤礦安全炸藥,嚴禁領取和使用非煤礦安全炸藥、黑火藥、凍結或半凍結的硝化甘油類炸藥、含水超過0.5%的銨銻炸藥及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銨類炸藥。

6.領取電雷管

(1)只準領取瞬發(fā)電雷管或毫秒延期電雷管,毫秒雷管最后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毫秒;

(2)當面點清電雷管數量;

(3)嚴禁領用延期性電雷管、非電導爆管。

7.運送爆破材料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電雷管必須由放炮員親自攜帶運送;

(2)放炮員和放炮員助手攜帶的炸藥數量不準超過公司、礦規(guī)定的限量;

(3)爆破材料必須裝在堅實的非金屬容器內。電雷管和炸藥應分裝在不同的容器內或分裝在同一容器的具有牢固隔板的間隔內并加鎖。嚴禁將火藥裝在衣袋內;

(4)攜帶爆破材料上下井時,在每層罐籠內搭乘的攜帶爆破材料的人員,不得超過4人,其他人員不得同罐籠上下;

(5)攜帶爆破材料的人員乘坐車輛時,不得與其他人同乘一列車,并要乘坐靠尾部的車輛,每車不超過2人;

(6)攜帶爆破材料人員不得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時間內,沿井筒上下;

(7)領到爆破材料后,應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8)嚴禁用刮板輸送機、膠帶輸送機運送爆破材料

8.爆破材料的存放。

(1)爆破材料在工作面臨時存放時,必須放置在放炮警戒線之外的頂板完好、支架完整、無電器設施、不潮濕的安全地點;

(2)火藥箱內只準存放炸藥和電雷管,嚴禁將瓦斯檢定器、放炮器存放箱內。炸藥和雷管必須用隔板隔開,不許混放;

(3)不準任何人在存放炮藥箱的地點休息,更不準坐在炮藥箱上

(4)防爆型放炮器要懸掛在干燥地點。

9.裝配引藥

(1)只準由放炮員裝配引藥,不得由其他人代替;

(2)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巷道內裝配引藥;

(3)嚴禁坐在炮藥箱上裝配引藥;

(4)從成束雷管中抽出單個電雷管時,應將成束的電雷管腳線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或手拉管體硬拽腳線,一個引藥只準裝一個雷管;

(5)裝配引藥,應先將炸藥卷頂部揉軟,用木扦或竹扦在藥卷的頂端中心垂直扎好略大于電雷管直徑的孔,然后將電雷管插入孔眼,將腳線在藥卷上拴一個扣,剩余的腳線全部纏在藥卷上,同時將腳線末端扭結,嚴禁將電雷管從藥卷側面硬插入藥卷中或捆在藥卷上;

(6)裝配引藥時,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或沖擊,防止折斷腳線及損壞其絕緣層;

(7)裝配引藥的數量應根據眼數而定,并且用多少裝配多少。裝好的引藥要立刻整齊擺放在容器內,點清數量,不得遺失,不準隨地亂放。

10.裝藥前,放炮員要與班組長及瓦斯檢查員對工作面及炮眼進行全面檢查,對所檢查出的問題,應及時處理。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準進行裝藥。

(1)裝藥地點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jié)舛冗_到1%時;

(2)工作面風量不足或風向不穩(wěn)定;

(3)裝藥地點20米以內煤塵堆集飛揚;

(4)裝藥地點有片幫冒頂的危險;

(5)有傘檐,炮道不符合規(guī)定,煤壁局部突出0.3米以上;

(6)炮眼內有異狀,有壓力水、瓦斯突增、炮眼塌陷出現裂縫,溫度驟高驟低等;

(7)有眼深小于0.6米的炮眼或不符合規(guī)程規(guī)定的眼深、位置、方向等;

(8)炮眼內煤粉未清除干凈;

(9)基本支護與特種支護不齊全,支護有損壞未處理;

(10)發(fā)現瞎炮未處理。

11.裝藥

(1)用掏勺將炮眼內的煤粉清理干凈;

(2)用炮棍將藥卷輕輕地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勻,不得強力沖擊,但要使藥卷間密實接觸;

(3)正向爆破的引藥最后裝,裝引藥時其聚能穴朝向眼底,要一手推引藥,一手松直腳線,但不要過緊,不得損傷腳線;

(4)填炮泥時要一手拉腳線,一手填炮泥,要慢慢用力輕搗壓實。眼孔填夠炮泥后,要將腳線扭結,并盤放在眼口,不得拖在炮眼外邊;

(5)炮眼封泥應采用水炮泥。裝填水炮泥時應先緊靠藥卷填上0.03~0.04米的炮泥,然后裝水炮泥,外端再填以炮泥。注意不要用力過猛和壓的太緊,以防搗破水炮泥,不得使用漏水的水炮泥;

(6)封泥應用不燃性的砂、粘土、禁止使用塊狀材料或可燃性材料。

12.炮眼深度和封泥量的規(guī)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時,不準裝藥放炮;

(2)炮眼深度為0.6米至1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

(3)炮眼長度超過1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5米。

13.要按照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的一次裝藥分段放炮或分段裝藥分段放炮的方式進行裝藥作業(yè);

14.設警戒

(1)聯線前,班組長必須親自布置專人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放炮地點的所有通路上擔任警戒,放炮員須為警戒人員之一;

(2)警戒線必須設在頂板、支架完好的地點,并要設置警戒牌、欄桿或拉繩等標志;

(3)放炮時,所有人員都應在警戒線之外;

(4)工作面若與其他采掘面貫通,在相距20米時,必須在要貫通處安全距離外設警戒,直至貫通。貫通處兩頭都要在放炮前檢查瓦斯;

(5)警戒的安全距離應符合公司、礦的規(guī)定。

15.檢查及處理

在聯線和放炮前,放炮員要和班組長、瓦斯檢查員對放炮的地點進行第二次檢查,對查出的問題應及時處理。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準進行聯線放炮。

(1)放炮地點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jié)舛冗_到1%時;

(2)存在第10條的各項問題未處理或處理后又出現時;

(3)沒按第14條的規(guī)定設好警戒;

(4)放炮母線不足80米;

(5)應該掩蓋維護好的設施未進行掩蓋和維護;

(6)沒按規(guī)定用水炮泥或封泥長度不足;

(7)分段放炮時,崩倒的棚子未扶起。

16.聯線

(1)要按照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的放炮順序和聯線方法聯線放炮;

(2)嚴格執(zhí)行誰聯線誰放炮,即放炮母線聯電雷管腳線及檢查線路和通電都必須由放炮員本人操作;

(3)工作面布置的單排眼、雙排眼、三花眼或五星眼的聯線都采用大串聯法,最后剩下的兩條腳線在未和母線聯結前要扭結成短路;

母線未和腳線聯結前,兩端必須扭結成短路。

(4)母線與腳線聯結后,再沿路檢查母線。放炮員應最后退出放炮地點。

17.放炮

(1)母線與電雷管腳線聯結后,放炮員即吹第一次口哨并大聲叫喊“要放炮啦”;

(2)放炮員沿路檢查路線,第二次吹口哨并大聲叫喊:“快放炮啦”;

(3)到達放炮的警戒地點后,將母線聯接在放炮器的接線端并擰緊,這時第三次吹口哨并大聲叫喊“放炮啦”,等待30秒后,用鑰匙將開關轉到充電位置,待氖燈閃亮穩(wěn)定,將開關鑰匙轉到原來放電位置起爆;

(4)炮響后,首先取下放炮器鑰匙,然后將母線從放炮器上摘下并打結短路。

18.炮后檢查

(1)放炮員會同班組長、瓦斯檢查員進行放炮后的檢查工作;

(2)通電后若沒有爆炸,用瞬發(fā)電雷管時至少5分鐘、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至少15分鐘后,放炮員方可沿線路檢查不爆的原因;

(3)在確屬由聯線不良造成不爆時,可以重新聯線放炮;

(4)若確屬瞎炮,應按第19條辦法處理。

19.處理瞎炮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在距瞎炮至少0.3米處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放炮;

(2)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藥或從引藥中拉出電雷管;嚴禁將炮眼殘底(無論有無引余炸藥)繼續(xù)加深;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這些炮眼;

(3)處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員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4)在瞎炮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同處理瞎炮無關的工作。

20.裝藥的炮眼必須當班放炮完畢。若遇特殊情況無法當班放完時,必須在現場向下班放炮員交清情況。

21.在本班放完炮、吹散炮煙并經班組長同意后,放炮員須吹長哨并大聲叫喊“放完炮啦”,方可撤警戒和讓其他人員進入工作面作業(yè)。

22.收拾整理好工具,存放在規(guī)定地點或親自攜帶收藏。

23.清點剩余電雷管、炸藥,填寫消耗單并須經班組長簽字。當班要辦好爆破材料退還手續(xù),不準私藏電雷管及炸藥。

24.向下班放炮員交班,介紹當班工作情況。

25.升井后要將瓦斯檢定器或瓦斯檢定燈交回礦燈房。

第11篇 放炮員操作指導規(guī)程

1、放炮員必須工作負責,責任強,有實踐經驗,經過專門培訓。持有放炮合格證的人員擔任。并認真掌握《煤礦安全規(guī)程》有關條例。

2、領取火藥時要當面點清數量,檢查是否有硬化、受潮的現象。同時領取的雷管要合格(導通試驗)0,并且將炸藥和雷管分別裝炮箱加鎖,嚴禁將火藥裝入衣袋或用其他方法攜帶和亂扔亂放。

3、裝配引藥時,除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281條外,并遵守下列規(guī)定:

⑴ 一個引藥不準裝入兩個雷管。

⑵ 一遍炮引藥不準用兩個不同廠家生產的雷管。

⑶ 不同型號的同段雷管不能混用、替代。

4、炮眼裝藥量、起爆順序、聯線方法應嚴格按爆破圖表進行裝藥。

5、裝藥鋰,先檢查放炮母線(作導通檢查)及瓦斯和通風情況,清理炮眼內的水和粉塵,再用炮棍在炮眼里來回捅幾下,然后用炮棍將藥卷輕輕地連續(xù)推入。各個藥卷之間必須密集緊接,防止有巖粉或碎石。

6、裝藥時除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286條外,有下列情況者嚴禁裝藥:

⑴ 工作面瓦斯?jié)舛瘸^《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

⑵ 工作面停風或風筒落后工作面五米以上時。

⑶ 炮眼深度不夠,小于六百五十毫米時。

⑷ 炮眼有巖粉,水未吹干凈時。

7、嚴禁邊打眼邊裝藥,嚴禁一次裝藥分兩次放炮,打眼未完成時,火藥不得運至工作面。

8、所有炮眼必須封泥,炮泥要用粘土砂子混合制成,禁止用塊狀的材料作炮泥。

9、采用光面爆破時周邊眼裝藥和聯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⑴ 炮眼深度在1.8米以下時,就采用反向連續(xù)裝藥。

⑵ 周邊眼必須串聯,逐個串聯后,再與其它眼連接。

⑶ 周邊眼必須用同段雷管,同時起爆。

⑷ 周邊眼采用孔口封泥的空氣柱型式。

10、放炮母線和雷管腳線之間的連接,宜使用銅芯線,須刮凈,然后互相掃凈,再用絕緣膠布包好,有水的地方,雷管腳線要懸空。

11、放炮的聯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只準放炮員一人操作裝藥時可指定一至三人同時進行。

12、聯好線后,放炮員應復查一次連接網路,檢查是否連錯,是否有遺漏。發(fā)現問題重新連接。確認無誤后,方可撤出人員放炮。

13、井筒放炮在地面進行,井下所有人員全部出井離開井口,打開井蓋門,發(fā)出放炮警號,方可通知放炮。

14、放炮前必須指定責任心強的人員在各通道站崗警戒。未發(fā)出解除警戒前,必須堅守崗位。一般以鳴哨示警,一聲預備,二聲放炮,三聲解除,必須在發(fā)出放炮警號后方可放炮。

15、放炮箱開關的鑰匙,必須由放炮員隨身攜帶,不準移交他人,放炮后將兩道開關打開加鎖,放炮電纜扭結。

16、放炮后,待炮煙吹散,放炮員、瓦斯檢查員和班、隊長必須巡視放炮地點,檢查瞎炮、殘炮,如有危險情況立即處理。

17、瞎炮處理,必須在班、隊長、放炮員的指導下進行。并且要當班處理完畢,當班未處理完工,放炮員必須同一班放炮員在現場交待清楚,處理瞎炮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⑴ 由連接不良引起的瞎炮,可重新連線放炮。

⑵ 在距離瞎炮至少0.3米處的地方,另打一平行眼,重新裝藥放炮。

⑶ 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藥或從引藥中拉出雷管,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炮眼。

⑷ 處理的瞎炮爆炸后,放炮員必須詳細檢查爆落的矸石,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⑸ 在瞎炮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同處理瞎炮無關的工作。

第12篇 放炮作業(yè)安全操作規(guī)程

1. 爆破作業(yè)前應以書面形式報告當地公安部門并得到其批準后方能實施。

2. 爆破人員必須由公安部門核發(fā)的有效<爆破證)者擔任,無證者不得擔任爆破工作。

3.在放炮點的二百米距離處樹明顯標志牌,定出放炮的時間,并派員做好警戒工作。

4. 放炮信號:放炮前吹哨子三次,事先應在四周布置警戒(其范圍須規(guī)定距爆炸地點二百公尺以外),注意來往人及車輛的安全。

5. 放炮人在點炮前須選擇好安全地點(安全棚),放炮時應記清點炮與爆炸數目,待全部爆炸后,方得解除警戒,開放通行。

6. 打炮眼時,應先檢查錘柄是否松動,使錘時須站在掌釬人側面,嚴禁對面使錘,工作中切忌與他人談話.以免分散注意力,致使滑錘傷人。

7. 巖石經爆炸后,應將未脫落的松動部份用撬棍或大錘敲落。

8. 如發(fā)覺點炮與爆炸不符,不得急于查看,以免發(fā)生危險,必須待其他炮全部爆炸二十分鐘后由點炮人謹慎前往檢查原因,如確認未炸的炮不致爆炸后,方可解除警戒。

9. 凡未爆炸的炮眼不得用任何工具掏取其中的炸藥及雷管,亦不得重裝炸藥于已放過而未炸開的炮眼內,應在距離原眼三十公分(人工打眼)或六十公分(機械打眼)處重打炮眼。

10. 裝藥入眼后須用木棒或竹管輕輕搗實,不可使用鐵棍或鋼釬,以防走火,封炮眼的土須干燥。

11. 各種引線必須事先試驗其燃燒速度,以此計算每炮必須引線的長度,引線宜長不宜短,務使點炮工人有充分時間避到安全地點,引線須有石塊壓牢。

12. 裝炸藥時嚴禁吸煙,完畢后須先將藥箱及現場料具移放安全地點,并使全體員工遠離危險區(qū)域后,方可用火繩或紙煤點炮,數目不可太多,以一個人能照顧到為度。

13. 引針以用竹簽或竹筷為宜,如用鐵釬,須事先插入土內或浸入水中,用時以布拭干。

14. 不準用鐵釬插人雷管孔內,雷管與引線聯接須用特制鉗夾,切不可用牙齒咬緊,亦不可用力敲壓。

15. 不知性質的炸藥,須試驗后方準使用。

16. 領用炸藥或雷管應派專人辦理,行動力求秘密謹慎,途中不得逗留或休息,并應小心輕放,嚴防碰撞,嚴禁吸煙及接近燈火,雷管不許放入衣裝,并不準同炸藥電池等混在一點。

第13篇 放炮工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1、放炮員必須由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合格證的人員擔任。

2、炸藥、雷管必須實行分裝分運,分別放入專用的炸藥箱和雷管箱(上鎖),雷管由放炮員親自運送,炸藥在放炮員的親自監(jiān)督下進行押送,并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3、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攜帶炸藥、雷管上下井。

4、炸藥、雷管運送到工作地點后,必須裝入炸藥箱和雷管箱內并加鎖,鑰匙由放炮員隨身攜帶。炸藥箱和雷管箱必須放在頂板完整、支護完好、避開機械和電氣設備的安全地點。

5、不得使用過期或嚴重變質的炸藥。不能使用的炸藥必須交回炸藥庫。使用煤礦許用延期電雷管時,總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ms。

6、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個電雷管時,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也不得手拉管體硬拽腳線,應將成束的電雷管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抽出單個電雷管后,必須將其腳線扭結成短路。

7、裝配起爆藥卷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必須在頂板完整、支護完好、避開機械、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爆破工作地點進行。嚴禁坐在炸藥箱或雷管箱上裝配爆破藥卷。裝配起爆藥卷數量,以當時當地需要為限。

〈2〉裝配起爆藥卷必須防止電雷管受振動沖擊、折斷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3〉電雷管必須由藥卷的頂部裝入,嚴禁用電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電雷管必須全部插入藥卷內,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的中部或捆在藥卷上。

〈4〉電雷管插入藥卷以后,必須用腳線將藥卷纏住,并將電雷管腳線扭結成短路。

8、裝藥前,首先必須清除炮眼內的巖粉,再用木質或竹質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不得沖撞或搗實。炮眼內的各藥卷必須彼此緊密接觸。裝藥后必須將雷管腳線懸空,嚴禁電雷管腳線、爆破母線與運輸設備、電氣設備以及掘進機械等導電體相接觸。

9、每個炮眼封泥應用兩個水炮泥封孔,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采用粘土封滿封實。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

10、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嚴禁裝藥、放炮:

〈1〉迎頭有空頂空幫,永久支護未支護到迎頭時;

〈2〉在放炮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jié)舛?ge;1%時;

〈3〉在放炮地點附近20m 以內,礦車、未清除的煤矸、雜物或其它物體阻塞巷道斷面的1/3以上時;

〈4〉炮眼內發(fā)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有顯著瓦斯涌出、煤巖松散、透老空等情況時;

〈5〉掘進工作面風量不足。

有上述情況之一時,班隊長組織人員及時處理,確認無安全隱患后方可放炮。

11、所有雷管腳線和放炮母線嚴禁出現明接頭,相鄰兩接頭必須錯150mm以上,并用絕緣膠布包扎嚴實。

12、放炮母線吊掛于巷道中間距頂板200~500mm懸空,且要吊掛整齊。

13、嚴格執(zhí)行“一炮三檢查”和“三人聯鎖”放炮制度。

14、放炮器的鑰匙必須由放炮員隨身攜帶、裝藥、做引藥、放炮工作只能由放炮員一人擔任,聯線工作可由經過專門培訓的班隊長配合放炮員進行。

15、放炮前,放炮員必須仔細檢查母線與腳線、腳線與腳線的連接可靠無短路、接頭用絕緣膠布包扎好以后,最后離開工作面。待站崗截人工作落實到位后,班隊長必須清點人數,確認無誤后,方可下達起爆命令,放炮員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須先發(fā)出放炮警號,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

16、通電以后拒爆時,爆破工必須先取下把手和鑰匙,并將爆破母線從電源上摘下,扭結成短路,再等15min以后,才可沿線路檢查,查出拒爆原因。

17、處理拒爆、殘爆時,必須在班隊長指導下進行,并應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處理完畢,當班放炮員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放炮員交接清楚。

處理拒爆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由于連線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連線放炮;

〈2〉在距拒爆眼至少0.3m處另打同拒爆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放炮;

〈3〉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藥卷或從起爆藥卷中拉出電雷管;嚴禁將炮眼殘底(無論有無殘余炸藥)繼續(xù)加深;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拒爆、殘爆炮眼;

〈4〉處理拒爆、殘爆的炮眼后,放炮員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5〉在拒爆、殘爆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與處理拒爆、殘爆無關的工作。

第14篇 放炮工操作規(guī)程

(一)、放炮前的準備與檢查

1、檢查周圍氣體情況,對有害氣體大的地點經安瓦員檢查正常后,才可放炮;

2、檢查炮孔及炮線情況,炮孔中的炸藥是否落下來,以免炸壞支架,檢查炮線是否被擊斷;

3、連接炮線時必須有人陪同,以免放頂面氣體傷人。

(二)、放炮時的檢查

1、檢查工作面是否還有工作人員;

2、做好各出口的警戒工作;

3、將連好的炮線拉至150米以后,方可放炮;

4、放炮時要連聲大喊三次“放炮了”,確保人員已完全退出后方可放炮;

5、對沒有放響的大炮必須有人陪同一起檢查故障原因。

(三)、放炮后的檢查

1、放炮后15分鐘后,經檢查氣體后方可進入工作面。

2、放炮后收拾好放炮母線,將放炮器鑰匙拔掉,并隨身攜帶。

3、將剩余的雷管放入雷管箱并上鎖。將剩余的炸藥先放入炸藥箱并上鎖,下班后將雷箱與多余的炸藥清還。

4、認真填寫記錄本。

(四)、注意事項

1、放炮工必須持證作業(yè)。

2、放炮工必須經過定期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作業(yè)。

3、放炮工必須按操作規(guī)程作業(yè)。

4、掌握有關瞎炮,短路,斷路產生的原因及處理方法。

5、了解炸藥的爆發(fā),爆發(fā)速度,殉炸和殉爆的距離,炸藥的安全度,炸藥的爆力和程度等基本知識。

(五)、收尾工作

1、收好剩余火工品,下班時及時清退。

2、帶好放炮專用工具如鑰匙、放炮器等,嚴禁丟失。

3、現場向下一個班的放炮員交待清楚當班放炮過程中和放炮后遺留的問題。

第15篇 煤礦放炮工操作規(guī)程

1.向班組長接受任務后,確定當班使用炸藥,雷管數量,填寫領取單。嚴禁攜帶不合格的瓦斯檢定器下井使用。

2.領取并檢查防爆放炮器

(1)用放炮器鑰匙扭到充電位置,氖燈要發(fā)亮;

(2)禁止用短路的方法檢查放炮器;

(3)放炮器完好,電池有電。

3.領取放炮母線

(1)必須使用橡膠銅芯或聚氯乙烯鋼芯雙線電纜;

(2)放炮母線接頭除銹、扭結并用絕緣帶包好。

4.領取掏勺、木扦或竹扦、木或竹質炮棍,炮棍的直徑應略大于藥卷直徑。

5.領取炸藥

(1)持有區(qū)(隊)長、技術人員簽字蓋章的或經主管部門批準的火藥領取單到爆破材料發(fā)放站領取當班用的炸藥;

(2)只準領取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的煤礦安全炸藥,嚴禁領取和使用非煤礦安全炸藥、黑火藥、凍結或半凍結的硝化甘油類炸藥、含水超過0.5 %的銨銻炸藥及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銨類炸藥。

6.領取電雷管

(1)只準領取瞬發(fā)電雷管或毫秒延期電雷管,毫秒雷管最后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 毫秒;

(2)當面點清電雷管數量;

(3)嚴禁領用延期性電雷管、非電導爆管。

7.運送爆破材料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電雷管必須由放炮員親自攜帶運送;

(2)放炮員和放炮員助手攜帶的炸藥數量不準超過局、礦規(guī)定的限量;

(3)爆破材料必須裝在堅實的非金屬容器內。電雷管和炸藥應分裝在不同的容器內或分裝在同一容器的具有牢固隔板的間隔內并加鎖。嚴禁將火藥裝在衣袋內;

(4)攜帶爆破材料上下井時,在每層罐籠內搭乘的攜帶爆破材料的人員,不得超過4 人,其他人員不得同罐籠上下;

(5)攜帶爆破材料的人員乘坐車輛時,不得與其他人同乘一列車,并要乘坐靠尾部的車輛,每車不超過2 人;

(6)攜帶爆破材料人員不得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時間內,沿井筒上下;

(7)領到爆破材料后,應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8)嚴禁用刮板輸送機、膠帶輸送機運送爆破材料。

8.爆破材料的存放。

(1)爆破材料在工作面臨時存放時,必須放置在放炮警戒線之外的頂板完好、支架完整、無電器設施、不潮濕的安全地點;

(2)火藥箱內只準存放炸藥和電雷管,嚴禁將瓦斯檢定器、放炮器存放箱內。炸藥和雷管必須用隔板隔開,不許混放;

(3)不準任何人在存放炮藥箱的地點休息,更不準坐在炮藥箱上

(4)防爆型放炮器要懸掛在干燥地點。

9.裝配引藥

(1)只準由放炮員裝配引藥,不得由其他人代替;

(2)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巷道內裝配引藥;

(3)嚴禁坐在炮藥箱上裝配引藥;

(4)從成束雷管中抽出單個電雷管時,應將成束的電雷管腳線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或手拉管體硬拽腳線,一個引藥只準裝一個雷管;

(5)裝配引藥,應先將炸藥卷頂部揉軟,用木扦或竹扦在藥卷的頂端中心垂直扎好略大于電雷管直徑的孔,然后將電雷管插入孔眼,將腳線在藥卷上拴一個扣,剩余的腳線全部纏在藥卷上,同時將腳線末端扭結,嚴禁將電雷管從藥卷側面硬插入藥卷中或捆在藥卷上;

(6)裝配引藥時,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或沖擊,防止折斷腳線及損壞其絕緣層;

(7)裝配引藥的數量應根據眼數而定,并且用多少裝配多少。裝好的引藥要立刻整齊擺放在容器內,點清數量,不得遺失,不準隨地亂放。

10.裝藥前,放炮員要與班組長及瓦斯檢查員對工作面及炮眼進行全面檢查,對所檢查出的問題,應及時處理。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準進行裝藥。

(1)裝藥地點20 米以內風流中,瓦斯?jié)舛冗_到1 %時;

(2)工作面風量不足或風向不穩(wěn)定;

(3)裝藥地點20 米以內煤塵堆集飛揚;

(4)裝藥地點有片幫冒頂的危險;

(5)有傘檐,炮道不符合規(guī)定,煤壁局部突出0.3 米以上;

(6)炮眼內有異狀,有壓力水、瓦斯突增、炮眼塌陷出現裂縫,溫度驟高驟低等;

(7)有眼深小于0.6 米的炮眼或不符合規(guī)程規(guī)定的眼深、位置、方向等;

(8)炮眼內煤粉未清除干凈;

(9)基本支護與特種支護不齊全,支護有損壞未處理;

(10)發(fā)現瞎炮未處理。

11.裝藥

(1)用掏勺將炮眼內的煤粉清理干凈;

(2)用炮棍將藥卷輕輕地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勻,不得強力沖擊,但要使藥卷間密實接觸;

(3)正向爆破的引藥最后裝,裝引藥時其聚能穴朝向眼底,要一手推引藥,一手松直腳線,但不要過緊,不得損傷腳線;

(4)填炮泥時要一手拉腳線,一手填炮泥,要慢慢用力輕搗壓實。眼孔填夠炮泥后,要將腳線扭結,并盤放在眼口,不得拖在炮眼外邊;

(5)炮眼封泥應采用水炮泥。裝填水炮泥時應先緊靠藥卷填上0.03 ~0.04米的炮泥,然后裝水炮泥,外端再填以炮泥。注意不要用力過猛和壓的太緊,以防搗破水炮泥,不得使用漏水的水炮泥;

(6)封泥應用不燃性的砂、粘土、禁止使用塊狀材料或可燃性材料。

12.炮眼深度和封泥量的規(guī)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 米時,不準裝藥放炮;

(2)炮眼深度為0.6 米至1 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

(3)炮眼長度超過1 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5 米。

13.要按照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的一次裝藥分段放炮或分段裝藥分段放炮的方式進行裝藥作業(yè);

14.設警戒

(1)聯線前,班組長必須親自布置專人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放炮地點的所有通路上擔任警戒,放炮員須為警戒人員之一;

(2)警戒線必須設在頂板、支架完好的地點,并要設置警戒牌、欄桿或拉繩等標志;

(3)放炮時,所有人員都應在警戒線之外;

(4)工作面若與其他采掘面貫通,在相距15 米時,必須在要貫通處設警戒,直至貫通。貫通處兩頭都要在放炮前檢查瓦斯;

(5)警戒的安全距離應符合局、礦的規(guī)定。

15.檢查及處理

在聯線和放炮前,放炮員要和班組長、瓦斯檢查員對放炮的地點進行第二次檢查,對查出的問題應及時處理。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準進行聯線放炮。

(1)放炮地點20 米以內風流中瓦斯?jié)舛冗_到1 %時;

(2)存在第20 條的各項問題未處理或處理后又出現時;

(3)沒按第24 條的規(guī)定設好警戒;

(4)放炮母線不足50 米;

(5)應該掩蓋維護好的設施未進行掩蓋和維護;

(6)沒按規(guī)定用水炮泥或封泥長度不足;

(7)分段放炮時,子未扶起。

16.聯線

(1)要按照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的放炮順序和聯線方法聯線放炮;

(2)嚴格執(zhí)行誰聯線誰放炮,即放炮母線聯電雷管腳線及檢查線路和通電都必須由放炮員本人操作;

(3)工作面布置的單排眼、雙排眼、三花眼或五星眼的聯線都采用大串聯法,最后剩下的兩條腳線在未和母線聯結前要扭結成短路;母線未和腳線聯結前,兩端必須扭結成短路。

(4)母線與腳線聯結后,再沿路檢查母線。放炮員應最后退出放炮地點。

17.放炮

(1)母線與電雷管腳線聯結后,放炮員即吹第一次口哨并大聲叫喊“要放炮啦”;

(2)放炮員沿路檢查路線,第二次吹口哨并大聲叫喊:“快放炮啦”;

(3)到達放炮的警戒地點后,將母線聯接在放炮器的接線端并擰緊,這時第三次吹口哨并大聲叫喊“放炮啦”,等待30 秒后,用鑰匙將開關轉到充電位置,待氖燈閃亮穩(wěn)定,將開關鑰匙轉到原來放電位置起爆;

(4)炮響后,首先取下放炮器鑰匙,然后將母線從放炮器上摘下并打結短路。

18.炮后檢查

(1)放炮員會同班組長、瓦斯檢查員進行放炮后的檢查工作,檢查及處理內容同第20 、25 條;

(2)通電后若沒有爆炸,用瞬發(fā)電雷管時至少5 分鐘、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至少15 分鐘后,放炮員方可沿線路檢查不爆的原因;

(3)在確屬由聯線不良造成不爆時,可以重新聯線放炮;

(4)若確屬瞎炮,應按第29 條辦法處理。

19.處理瞎炮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在距瞎炮至少0.3 米處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放炮;

(2)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藥或從引藥中拉出電雷管;嚴禁將炮眼殘底(無論有無引余炸藥)繼續(xù)加深;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這些炮眼;

(3)處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員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4)在瞎炮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同處理瞎炮無關的工作。

20.裝藥的炮眼必須當班放炮完畢。若遇特殊情況無法當班放完時,必須在現場向下班放炮員交清情況。

21.在本班放完炮、吹散炮煙并經班組長同意后,放炮員須吹長哨并大聲叫喊“放完炮啦”,方可撤警戒和讓其他人員進入工作面作業(yè)。

22.收拾整理好工具,存放在規(guī)定地點或親自攜帶收藏。

23.清點剩余電雷管、炸藥,填寫消耗單并須經班組長簽字。當班要辦好爆破材料退還手續(xù),不準私藏電雷管及炸藥。

24.向下班放炮員交班,介紹當班工作情況。

25.升井后要將瓦斯檢定器或瓦斯檢定燈交回礦燈房。

放炮規(guī)程15篇

有哪些放炮規(guī)程1.爆破前準備:-審批:確保爆破作業(yè)已獲得相關審批,包括爆破設計、安全評估報告。-設計:根據地質條件制定詳細的爆破方案,明確炸藥類型、用量及裝藥方法。-檢查: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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