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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村調研報告(3篇)

更新時間:2024-11-12 查看人數(shù):45

中國農村調研報告

第1篇 中國農村養(yǎng)老現(xiàn)狀國情調研報告

中國人口老齡化程度日益加劇,農村人口老齡化程度高于城鎮(zhèn)、速度快于城鎮(zhèn)、地區(qū)差異大于城鎮(zhèn)、老年人口多于城鎮(zhèn),我國老齡化問題的難點和重點繞不開農村。

上海財經大學今發(fā)布《2023中國農村養(yǎng)老現(xiàn)狀國情報告》,報告由上財?shù)谄邔们Т逭{查項目組織1069名學生、31位中青年教師,組成調研組,赴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qū)(不含香港、澳門、臺灣)的731個村莊進行入戶訪問和問卷調查,從農村老人的基本狀況、經濟狀況、親情狀況、養(yǎng)老模式、醫(yī)療狀況以及組織保障六方面展開,了解當代中國農村養(yǎng)老問題。

經濟狀況方面的調研顯示,54.6%的農村老人還在從事職業(yè)性勞作,幾乎所有老人都仍然從事一定程度的家庭勞作。從收入來源上看,超過樣本68.4%的人主要靠子女資助生活;其次是新農保,比例為53.1%;依靠土地收入占比51.4%。

當前農村養(yǎng)老靠子女資助、種田收入、工資收入、積蓄等方面都存在較大問題和困境。新農保的養(yǎng)老替代率偏低,可持續(xù)性面臨較大挑戰(zhàn)。土地是農民最寶貴財產,更應成為農民養(yǎng)老的重要保障。本調研建議推行以地養(yǎng)老制度,養(yǎng)老金跟著土地走、土地跟著農民走,農民才有永久意義上的養(yǎng)老金可持續(xù)發(fā)展。

第2篇 中國農村經濟調研報告

要認清農村經濟的現(xiàn)狀,關鍵是調整好農村經濟的發(fā)展方向,這樣才能夠使農村經濟的發(fā)展逐漸能夠與高速的社會經濟發(fā)展保持一致的步調,下面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收集的中國農村經濟調研報告,供大家參考,希望大家喜歡。

農村經濟的發(fā)展,一直是中國經濟發(fā)展的關鍵制約點。想要讓中國經濟能夠保持一定高度的快速、穩(wěn)定的發(fā)展,首先要認清農村經濟的現(xiàn)狀,關鍵是調整好農村經濟的發(fā)展方向,這樣才能夠使農村經濟的發(fā)展逐漸能夠與高速的社會經濟發(fā)展保持一致的步調。同樣,作為中國經濟整體的一部分,農村經濟的良好發(fā)展也能夠給中國經濟的整體發(fā)展帶來驚人的收益,是不容忽略的一種有效經濟成分。充分利用好農村的有效資源,調整好發(fā)展方向并適當放開經濟政策就能夠將羸弱的農村經濟扶持起步,使之為中國的社會建設與經濟發(fā)展貢獻力量。

一.農村經濟的現(xiàn)狀

要看清我國農村經濟的現(xiàn)狀,首先要從各個方面仔細分析,再具體深入調研、實踐查看,才能根清、徹底地了解當今我國農村經濟狀況。

在安徽省臨泉縣張營鄉(xiāng),我們得到的相關資料情況如下:

勞動力資源:全鄉(xiāng)鎮(zhèn)的人口約為24萬人,常年外出人口約為16萬人,其余為家庭留守人員;留守人員中青壯年占35.73%,其余為老人兒童,約為64.08%,還有一部分社會流動性人口。

土地資源:全鄉(xiāng)鎮(zhèn)共有可利用土地資源約為83萬4千多畝(09年統(tǒng)計),其中包括宅基地、可利用耕地、水塘用地、生產用地和林業(yè)用地等,其中可利用耕地約為74.8%。

水力資源:張營鄉(xiāng)北靠泉河、南鄰潁河,加上內部的八公河、流鞍河(河道名稱)等內河支流,沿線總長度超過24萬公里。正常年份下河中水量充足,加上水庫或池塘蓄水,為養(yǎng)殖業(yè)等提供了良好的環(huán)境。

資源利用情況:可利用耕地的利用率僅為87.3%左右,人力資源利用率接近42%,水力資源利用率不足50%,等等。有相當一部分的良好資源被荒廢舍棄掉,這就造成了資源利用率低下的情況。

全鄉(xiāng)鎮(zhèn)人均經濟收入情況:鄉(xiāng)鎮(zhèn)平均每人每年收入約為1.3萬元,去除外出勞工的成分,純農村經濟年均人收入僅為402元(包含經濟成本)左右。

總的來講,目前張營鄉(xiāng)農村經濟建設一直處在高成本、低收入的狀態(tài),而且經濟發(fā)展失衡比較嚴重,弱質人口資源及劣質土地資源等并不能積極調用起來,這在資

源上就造成了最重要的浪費;其次是效率低,交通不方便,剩余積累過多,不能及時有效地出售;另外就是技術太過落后,不能及時引進、更新,趕不上時代經濟生產步伐;最重要的是人才,農村經濟基礎及相關設施太差,人才引進困難。總體上來看,張營鄉(xiāng)農村經濟僅處在極端低下的自給自足狀態(tài)。

二.農村經濟能夠進行的調整

要發(fā)展好農村經濟,關鍵是對其發(fā)展方向的調整以及有針對性的進行政策調整,這就要求在經濟發(fā)展中能夠戰(zhàn)略性積極調用一切可調用的相關有利資源來進行經濟建設。

發(fā)展方向調整:在我國的農村,農、林、牧、副業(yè)占主要的優(yōu)勢,所以向這些方面發(fā)展比較合理些。對于土地資源來說,中國的土地集中在大多數(shù)人的手中,這是中國的人口決定的,很難改動,但也可以逐漸向少數(shù)人的手中轉移;水利資源屬于公共資源,但也要加強規(guī)劃,逐步實現(xiàn)綠色合理生產利用,堅決不提倡以環(huán)境換效益的做法;劣質土地資源也可以實現(xiàn)部分林業(yè)的規(guī)劃,充分利用每一寸土地,在環(huán)保、實效的基礎上實現(xiàn)農村經濟效益的最大化,等等。

總體上來講,抓環(huán)保,求效益,盡利用!

農村經濟政策調整:現(xiàn)在大多數(shù)的當?shù)卣紝r民購農機進行補貼,目前這卻是不切實際的做法。首先要看清農民的購買力,并不是那么高的;其次要看機器的利用率,目前一般的農業(yè)機器在一年當中半數(shù)以上的時間處于閑置狀態(tài),利用率不足50%;再者,機器的維護費用,這也是相當高的一筆支出。這樣算起來,農村農業(yè)的成本越來越高,但收益幾乎沒怎么增加,導致農村經濟越發(fā)地不景氣。在農村土地低集成度、高人口密度的現(xiàn)狀下,農機普遍是不合理的。

所以,這就需要把方向調整到低成本、高收益的方向來。低成本,是指農民付出的成本相對較低,而不足的地方再由政府相應的補貼,這樣以來資源都能夠充分合理調動起來。 比如現(xiàn)在的農業(yè)貸款,政府擔保風險;農產品向外擴展市場,政府幫助拓展渠道;政府組建農機隊伍,農民(補貼)低價有償使用;政府幫助引進技術,向農民(補貼)低價轉讓;等等。要把補貼放在成本的差價上,這樣才能真正降低農業(yè)成本。

其他相關調整:其他方面的調整就是嚴格把關、簡化程序,對農業(yè)的自由發(fā)展放寬開放道路。比如一些證件、手續(xù)等的辦理方面。天氣就是時機,農業(yè)對氣候方面的依賴比較重,是不能耽誤的。

三.農村經濟未來可能的發(fā)展方向

現(xiàn)在由于大學生就業(yè)壓力較大,許多大學生自愿到農村進行發(fā)展或創(chuàng)業(yè),這就出現(xiàn)了相當現(xiàn)代化的農民。通過以下的一些案例我們來具體分析:

經典案例1:張營鄉(xiāng)李橋黃牛養(yǎng)殖廠

2023年秋季由李橋的幾戶外出打工村民回鄉(xiāng)創(chuàng)辦。政府幫助從外地引進肉質良好的種牛,并且為其擔保部分貸款風險;土地從農民那里轉租而來,飼料由農秸稈

經過相應的機器加工而來;工人也是從附近村莊招聘來的老農戶,對飼養(yǎng)牧畜有些經驗。 這個案例中,政府在某些方面做得足夠到位。而養(yǎng)殖場的一些必需資源,如飼料的原料、工人等,都是就地取材而來,充分利用了相關的廉價資源,同時也降低了生產成本,提高了一定的效益。這里外出農民工返鄉(xiāng)創(chuàng)業(yè)也是一種趨勢,比如處理閑置的錢等資源,而不是純粹地放在銀行求取利息。

經典案例2:張營鄉(xiāng)武溝大棚蔬菜種植基地

2023年返鄉(xiāng)的幾名畢業(yè)大學生聯(lián)合創(chuàng)辦了這個蔬菜大棚種植基地。自己學習研究種植技術,并進行相關的技術處理;從附近的村莊雇傭留守人員進行雜草處理、農藥噴灑、土地翻耕等;成熟蔬菜通過蔬菜商販賣到縣城等附近各地。

這個案例對我們大學生來說是非常值得借鑒的。在低成本的前提下創(chuàng)辦自己的產業(yè),也是一種思想、一種手段。這里也充分利用了人力資源和環(huán)境因素;集中了相當一部分的可利用的耕地,這也是一種趨勢。

經典案例3:張營鄉(xiāng)龐莊中草藥種植基地

這個種植基地也是由返鄉(xiāng)大學生自己創(chuàng)辦的,政府擔保部分貸款風險;中草藥種植技術直接從相關廠家引進,接受廠家的直接指導;其他的非技術方面的問題大多雇傭附近農民去處理;成熟的草藥植株或其他有效成分,一部分按照相關協(xié)議賣給給予相關指導的廠家,其余的方可自由買賣。

這個案例來說,逐步從外界引進技術來進行生產,也是一種趨勢。 所以,根據(jù)現(xiàn)在農村的大多經濟現(xiàn)象來分析,未來的農村經濟發(fā)展有以下幾個大的重要的方向:

(1)土地資將逐漸源高度集中化,以適應大規(guī)模及更大規(guī)模的農業(yè)生產,與解放初的分田地呈相反趨勢。

(2)優(yōu)質資源的集中化利用。在可預見的將來會有越來越多的農民實現(xiàn)現(xiàn)代化農業(yè)生產的聯(lián)合承包。

(3)農業(yè)生產逐步實現(xiàn)區(qū)域化。這主要是根據(jù)原材料及相關主要制約因素的影響而出現(xiàn)

的正常現(xiàn)象。據(jù)資料顯示,現(xiàn)在的工業(yè)生產67%以上都在原材料產區(qū)建立廠區(qū),這也將是農業(yè)現(xiàn)代化發(fā)展的趨勢之一。

(4)生產逐步實現(xiàn)高度機械化。這是在土地高度集中之后必然發(fā)生的現(xiàn)象之一。

(5)農村經濟逐步實現(xiàn)多元化。有生存就有依賴,各種產業(yè)之間總是有一定的內在聯(lián)系的。

其他的種種現(xiàn)象總還是存在的,比如一些中間的過度現(xiàn)象等。

但總的來說,在農村人均收入底下的現(xiàn)狀下,各種生產實現(xiàn)規(guī)模化、集中化發(fā)展是一種趨勢,這樣就使得農村經濟的循環(huán)鏈條將更加豐富和完善,這是中國經濟現(xiàn)代化高速、穩(wěn)定發(fā)展的必然趨勢。

總結

相對來說,從經濟效益、人力資源和土地資源等方面來說,目前中國的農村經濟還是開發(fā)的初級階段。能夠從根本上認識到并改進中國農村經濟的發(fā)展制約條件,農村經濟還是能夠給中國經濟整體的發(fā)展帶來驚人的收益,是中國未來經濟發(fā)展中不容忽略的一部分。在當今社會經濟的高速發(fā)展中,任何經濟成分都不能在后面太過于落下步調,能夠將低迷的農村經濟拉起來,其必將為中國社會的現(xiàn)代化經濟建設與發(fā)展做出不朽貢獻!

參考文獻

1. 張營鄉(xiāng)政府政務公開資料 2023.08~2023.08

2. 臨泉新聞《農村經濟專報》欄目 2023.1,已全部結束,感謝你的閱讀。

第3篇 中國農村婦女土地權利調研報告

第一部分:中國農村婦女土地權利的制度、文化背景

引子

傳統(tǒng)觀念認為,男女之間的不平等是歷史、社會發(fā)展的產物。馬克思主義女權主義認為,婦女所受的剝削和壓迫根源于私有財產與社會制度;后期的馬克思主義女權主義還認為,父權與資本主義社會結合從而導致了“女性的具有世界歷史意義的失敗”.依據(jù)這種學說,資本主義的產生和發(fā)展依賴父權性的勞動劃分,而資本主義又強化了父權的發(fā)展,在這種性質的私有制社會里,工人階級的男人和婦女固然都受著同樣性質的剝削,但兩者所受剝削和壓迫是不同的。男人雖然是工資的奴隸,但在家中是當然的“老板”,直接對婦女(妻子)的勞動進行控制,因此婦女是工資的奴隸的奴隸。但是,在社會主義社會,婦女與男子的權利在法律上平等而事實上是不平等的。為什么在公有制為主體、消滅了階級和剝削制度的今天,婦女仍然不能獲得與男子真正的平等。婦女受歧視的根源究竟是什么?這是不是意味著社會主義還不能從根本上消除父權社會的影響,父權又是怎樣干擾社會主義男女平等的成文制度運行的?

我們批判了“父權的資本主義”,絕不應該出現(xiàn)一個“父權的社會主義”。社會主義國家里,婦女不僅在法律上而且應該在事實上與男子平等。三大空想社會主義者之一的傅立葉認為,婦女地位的歷史演變是考察社會制度的一個重要特征。恩格斯贊揚傅立葉是第一個表明“在任何社會中,婦女的解放程度是衡量普遍解放的天然尺度”[3].傅立葉論證說:原始社會是男女自由的結合。蒙昧時期的婦女降到從屬地位。宗法時期的婦女淪為半奴隸狀態(tài)。野蠻時期的婦女完全處于被奴役的地位。文明制度下的婚姻制度使婦女淪為商品,處于被侮辱的悲慘境地。只有在未來社會婦女才能得到徹底解放。他滿懷憧憬:那時,家務勞動被各種公共服務事業(yè)所代替,兒童的養(yǎng)育完全由社會承擔,婦女將從繁重的家務勞動中完全解放出來,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獲得與男子平等的地位,使婚姻關系真正成為愛情的基礎。傅立葉去世已經165年,他的憧憬并沒有實現(xiàn)。不過他喚醒了人們對婦女解放的追求和社會主義社會男女平等的向往。

1.1法律規(guī)定

婦女土地權利的成文制度主要來源于國家法律和政府政策規(guī)定。從法律而言,盡管公有制的法律框架下,不動產是國家或者集體的,對于私有產權的保護是微弱的。在這樣的制度背景下,婦女的土地權利更不可能有特別的法律規(guī)定,并被法律給予嚴格的保護。但是,國家憲法賦予勞動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賦予婦女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為勞動者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供了基本保障。更有意義的是:自1970年代末開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以來,隨著土地承包期限不斷延長,承包使用權的內涵不斷擴大,農戶擁有了對承包土地的繼承、轉讓、入股等部分處置權,農戶土地承包權逐漸物權化,農戶有了除房產以外的不動產權;同時,土地收益分配機制使農戶在“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之后,積累起家庭自有財產。農戶家庭土地權利物權化的發(fā)展趨勢,以及農戶家庭財產不斷積累,客觀上要求建立勞動者個人產權保護的法律制度。這樣的宏觀背景下,逐漸形成了目前我國勞動者個人產權保護的有關規(guī)定。

1.1.1憲法賦予婦女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憲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1.1.3婦女權益保護法對土地權利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國婦女權益保護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批準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利”。“婦女結婚離婚后,其責任田、口糧田、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障”。這是第一個對農村婦女土地權利作出專門規(guī)定的法律條文。除此之外,在繼承法、民法通則等有關法律中有類似的保護婦女土地權利的法律原則。

用政策彌補法律的不足,甚至在許多領域的改革中先有政策,然后經過實踐檢驗和完善,將有效的政策上升為法律,用法律予以固定和強化,這是我國法律建設的獨有特色。隨著我國農村婦女土地問題逐漸突出,農村婦女土地政策率先發(fā)育、發(fā)展。2001年5月8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fā)布的《關于切實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的通知》,第一次比較完整、系統(tǒng)地頒布了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的具體政策措施。

分析以上所描述的成文制度,可以肯定農村婦女的土地權利在法律和政策上與男子是完全平等的,甚至在個別情況下婦女的土地權利優(yōu)越于男子,這可以從“優(yōu)先解決出嫁女土地承包問題”的政策規(guī)定中得到證明。

1.3非成文制度

但是,影響婦女土地權益實現(xiàn)的歷史文化、社會風俗和習俗等非成文制度因素是根深蒂固的,在它的影響下許多成文制度常常變得軟弱無力。

1.3.1男權社會結構強加給婦女依附性性別角色

自從人類告別母系社會以來,就逐漸形成了以男性為主導、女性從屬的社會結構。男性在社會的、政治和經濟的、家庭生活中始終占主導地位,與之相對應的社會是希望女性從屬于男性。社會對女性的預期就是“十月懷胎”、“哺育嬰兒”、“操持家務”、“照顧老人”;好象這都是“天經地義的”,是由女性生物性別決定的。因此,當一個嬰兒呱呱墜地,社會就按照這一模式完成對他(她)們的社會化。有專家這樣評價:“社會化的過程是使男性男性化、使女性女性化的過程。這個過程從孩子降臨到這個世界上之后就開始了,這是一個廣義的教育過程,包括家庭教育、學前教育、學校教育、社會影響、媒介教育等等。這些正規(guī)非正規(guī)、正式非正式的教育將把不同性別的預期傳遞給男性和女性,并示范著男女的性別角色。一個經典的家庭教育中性別角色社會化的例子就是父母給男孩子槍而給女孩子布娃娃。如果關注一下電視廣告,就會發(fā)現(xiàn),男的是醫(yī)生、女的是護士,爸爸外出工作、媽媽洗衣做飯”[4].這種按照男權社會結構示范和要求新一代學習自己角色的社會化過程,塑造了一代又一代符合社會“規(guī)范”的男女性別角色。從而使女性在生物性別角色的壓力下實現(xiàn)了社會性別角色的轉換,不情愿地長期被局限于家庭事務,這是婦女經濟邊緣化和社會依附化的根源。然而需要說明的是,這并不是“中國特色”,而是人類社會特別是發(fā)展中國家面臨的共同問題。

(1)男“娶進”、女“嫁出”。一般而言,婦女結婚總是到男家落戶和居住,即所謂“從夫居”。婦女婚前跟父母一起生活,結婚后移居丈夫家庭。男娶“進”、女嫁“出”被認為是正常的合法的;反之則被認為是不正常的、甚至是不合法的,并且在分享村莊集體共有資源和利益時體現(xiàn)出來?!皬姆蚓印钡膵D女離開父母同時往往要離開生育養(yǎng)育她的村莊。因此,婦女所在的村莊和家庭都把她們看成暫時的成員。一句“姑娘遲早是別人的”俗語道破了“天機”。這種觀念認為,女兒不僅不能對所在家庭和村莊的發(fā)展及福利作出永久性貢獻,而且還會將家庭和村莊投入到她們身上的資源轉移到夫家和丈夫所在的村莊。在這樣的觀念支配下,婦女在接受父母的關照和教育等人力資源開發(fā)上的投資大大小于同等條件的男子,這是女性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的根源。由歧視婦女而降低了婦女受教育的機會,反過來又以婦女素質低下而歧視婦女。

受“從夫居”的牽連,“上門”女婿亦受到歧視。當農戶家庭只有女兒而無兒子必須在家招婿,或者農家的兒子多而又無力在家娶媳婦時,會出現(xiàn)男到女家落戶居住的情況。這種現(xiàn)象叫“上門”女婿。在傳統(tǒng)的文化觀念中,“上門”做女婿是男子或男子的家庭貧窮或無能的表現(xiàn)。男子離開了生育養(yǎng)育他們的村莊,也就可能離開了他原有的家族勢力范圍。這是“上門”女婿“好象要低人一等”的重要原因?,F(xiàn)實農村,有的村莊對上門女婿不分或少分配土地,理由是婦女本應該“嫁”出去的,反而招了女婿上門來擠占土地資源。不給上門女婿分配土地可以看成是村莊對違反“從夫居”習慣的制度性懲罰。

(2)“男主外、女主內”。家庭事務與社會事務分離,男女社會性別角色分工,使男子走向社會而女子局限在家庭。舊中國反對家庭允許婦女參與社會和政治活動,也很少參加田間勞動,除非貧困家庭迫于生計。一項研究顯示,在20世紀早期,我國只有24%的婦女在田間勞動[5].建國以后,特別是互助組、合作化、人民公社以后,我國農村家庭的生產功能消失,婦女被從家庭中解放出來,她們的家務勞動得以減輕,主要工作是參加公社集體勞動,并且逐漸成為農業(yè)生產的主力軍。盡管過高的生產勞動強度對農村婦女健康造成了一定的損害,但這一時期,婦女走出家門,參與集體勞動、社區(qū)決策、各項政治社會活動,由此極大地提高了婦女的社會地位和參與經濟、政治、和社會活動的能力,造就出一大批婦女干部。公社運動和集體生產勞動對于改造男權社會結構、提高婦女的社會地位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是對世界婦女解放運動的卓越貢獻。

1978年的改革給農村經濟帶來極大的發(fā)展。農戶家庭不僅重新具備了生產功能,而且逐漸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微觀主體。但是,任何改革都是要付出成本的。家庭經營制度在塑造市場經濟微觀主體的同時,也重新恢復了男權社會結構的基礎:婦女重新回歸家庭,男性仍然居于主導地位。男子是戶主,是家庭生產經營和利益分配的決策者,是家庭在社區(qū)中的代表,負責家庭的社會交往,代表全家參與社會活動,以“準法人代表”的資格活躍于市場;而女子則離開了社區(qū)政治經濟舞臺,再次局限在家庭范圍之內,既要做“家務”,包括滿足家庭對食物、水、燃料等基本生活需求,又要承擔承包地里的勞動。

(3)農業(yè)的女性化趨勢對婦女的影響。目前“農業(yè)的女性化趨勢”越來越明顯。農業(yè)的女性化的產生是由于男性外出找工作謀求更大的經濟回報為動因的,因此是以追求經濟效益為目的。女性成為“留守大軍”,包攬了家庭承包經營和家務等一切勞動,既所謂“農業(yè)的女性化”?!芭猿蔀檗r業(yè)生產的主體對女性的影響是,婦女不僅像以前一樣承擔全部家務和庭院勞動,而且承擔起了全部原來由男性分擔的農業(yè)生產活動”[6].更深刻的問題是,我國許多地區(qū)的農業(yè)生產是以自己自足和半自己自足為特征的,這就使得婦女增加的田間勞動不會或很少變成現(xiàn)金收入,她們創(chuàng)造的價值被維持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掩蓋和埋沒了,從而與外出掙錢的丈夫創(chuàng)造的顯性收益形成巨大反差。由此而生的“男人是家庭頂梁柱”的假象,加大了女性的自卑感和依附性。

(4)婦女的土地權利來自于家庭和社區(qū)的雙重干預。盡管法律和政策規(guī)定了婦女與男子有平等獲得土地的權利,但在事實上,婦女在獲得像土地、現(xiàn)金等這些生產資料時與男性是不平等的。婦女的土地權利受到來自社區(qū)和家庭的雙重干預。在土地集體所有農戶家庭承包經營的制度框架下,家庭獲得承包耕地必然受制于村莊集體,隔幾年調整一次承包土地的做法,使農戶家庭隔幾年就有可能失去部分承包耕地,而在調整中首先失去土地的是那些待嫁女、出嫁女、離婚和喪偶婦女。第一,村莊在“土地資源稀缺”這一根本限制下,盡可能排斥“非集體成員”擁有土地。因為30年不變的長期限,此期限內待嫁閨中的姑娘們都是潛在的非社區(qū)成員,所以,有的村莊以“測婚測嫁”為依據(jù),對未婚女性不分或者少分土地;有的村莊強行注銷出嫁女、離婚或者喪偶婦女的戶口,從而收回土地。第二,家庭財產的繼承也受傳統(tǒng)習俗的影響,子女在法律上有平等繼承父母財產的權利,但社會習慣卻只讓男孩繼承、沒有出嫁女的份,而且絕大多數(shù)出嫁女并不依法主張自己的繼承權。因此出嫁女、離婚或喪偶婦女的土地權益也會在婚姻關系的變化中“心甘情愿”的放棄。她們中的許多人甘愿在出嫁或離婚后將屬于自己的一份土地留給父兄、前夫或前夫的家庭。極少有通過法律獲取自己應有的土地權益者,即或有這樣的婦女也很難得到社會習慣的支持。

第二部分:中國西北農村婦女土地權益調查

2002年4月,我們對西北農村進行了綜合調查,涉及陜西、甘肅、青海三省、5個地區(qū)、6個縣、13個鄉(xiāng)鎮(zhèn)、17個自治村。

2.1西北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現(xiàn)狀

2.1.1婦女享有平等的耕地分配權

西北地區(qū)的土地資源相對富足,在第二輪土地承包過程中較好地貫徹了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則。調查樣本中未發(fā)現(xiàn)婦女不分或者少分配耕地的案例。從總體而言,陜西、甘肅、青海三省的農村婦女在耕地分配上與男性成員有同等的權利,在土地發(fā)包這一“起點”上是公平的。因此可以認為,西北農村在土地初次分配中不存在明顯的性別歧視。

西北農村有一條不成文但很通行的規(guī)則:即以農民合法戶籍為依據(jù)分配和調整土地。只要有合法的戶口,無論男女老幼一律平均分得一份耕地。擁有戶籍就擁有一份耕地,失去戶籍將預示著失去耕地承包權。一到調整期(一般五年調整一次)新增人口將獲得一份耕地,而這些耕地就是從本村那些因種種原因(出嫁、入學、入伍、進城等過程中的“農轉非”、戶口遷出、死亡)而減少人口的家庭收回的土地。

西北農村的個別地區(qū),在第二輪土地承包時,對30年期限中的家庭人口增減進行預測,然后按預測人口分配耕地。在此種情況下,未婚男性成員多的家庭可能預先獲得了未來的“媳婦”及其子女的耕地;而未婚女性成員多的家庭,可能預先扣減了“待嫁女”的耕地。值得思考的是,這種對婦女歧視性的土地分配方案得到了上下一致的贊許,而且凡是采用人口預測辦法分配承包耕地的農村社區(qū),目前土地承包關系穩(wěn)定,土地調整的要求遠遠沒有那些未采取同類措施的農村社區(qū)強烈,人地矛盾和土地糾紛也極少。原因在于大家認這個“理”。這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社會習俗的強大力量和作用。

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或者非法婚姻關系的男女雙方及其生育的子女,村莊采取的懲罰性措施也包括土地分配,除了對“超計劃生育戶”罰款以外,往往要不分、少分或者收回已經分配的承包土地。但是,超計劃生育戶如果按照規(guī)定交納了“超生子女罰款”,他(她)們可以和其他村民一樣獲得平均的土地分配權。

(1)結婚婦女可能首先失去娘家村的耕地承包和利用權。按照傳統(tǒng)習慣,婦女結婚一般要“從夫居”。這意味著出嫁女的戶籍將從娘家遷移到婆家村,而戶籍人口是決定農戶家庭承包耕地多寡的最主要根據(jù)。因此,出嫁女面臨一次不可回避的土地權利流失。西北農村比較通行的做法是:①在土地經常調整和變動的地方,村莊當年底即收回出嫁女的土地,由村集體分配給新增的人口;②定期調整承包耕地的地方,出嫁女的土地暫不收回,由其家庭繼續(xù)承包和耕種,到3年或5年的調整期限時,再由村莊集體收回,另行發(fā)包給新增人口;③在嚴格執(zhí)行“30年不變”的地方,出嫁女所在村集體雖然不收回其承包耕地,但出嫁女的承包耕地利用權實際上已經喪失,無償讓度給自己的父母或弟兄。上述無論哪種情況,出嫁女的承包耕地都將失去。區(qū)別在于,耕地承包和利用權是被所在村莊社區(qū)成員、還是被家庭成員分割。

但是,翻閱作者1998年8月在貴州省金沙縣西洛鄉(xiāng)申家街村的調查筆記,發(fā)現(xiàn):貴州金沙縣西洛鄉(xiāng)申家街村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在村集體通過行政手段調整土地的職能被迫停止以后、土地市場又未形成之前的特殊背景下,農民創(chuàng)造出的將社區(qū)調整土地的功能下沉到農戶的辦法,由此出現(xiàn)了出嫁女可以將承包土地“帶到”娘家的案例(見案例1)。

案例1背景:西洛鄉(xiāng)申家街村屬于原金沙縣平壩區(qū),1978年第一個包產到組的村。1980年實行了包干到戶;從1984年開始,村里簽定了15年承包合同;1997年又把這些土地順延承包了30年。

八組向昌碧介紹:全家三人,大女兒已出嫁,大兒子開診所,小兒子頂了父親的職,丈夫已于5年前去世了)。第一輪土地承包時,全家分得4人的土地,合計4.4畝。我丈夫去世,大女兒出嫁,人口雖然減少了,但土地沒有被調整。女婿在平壩中學教書,大女兒出嫁后也去了平壩,但她仍回來種屬于她的一份地。當然,有的家庭女兒出嫁后,其婆家或者在城市,或者土地多,她們不要求帶走土地,土地就留給了后家(即娘家)。村里沒有機動地,能分的土地都分完了,新增加了人口調整土地也調不了,要調整就可能打架。大家習慣了,也就沒有了動地的要求。兒子如果娶了媳婦,也不能增加土地,假如又添了孫子,土地實在不夠,可以去兒媳的后家要點土地。

八組尚夢松介紹:本人33歲,全家5口人,兩夫婦、岳母和兩個孩子。1980年分地時,戶主是我父親,當時全家6口人,5畝多地。兩兄弟分別于19

8、1990年結婚,1990年全家一分為三家,父母親分家獨過,沒有要土地,由兩兄弟贍養(yǎng)。姐姐出嫁后,“帶”走了屬于她的一份地計0.8畝;妹妹出嫁在本組,因為婆家土地較多,沒有要她的土地,留給妹妹的一畝土地由父母耕種;我們兩兄弟各分得1.8畝土地。老大家到現(xiàn)在也只有1.8畝地,嫂子沒有“帶地”過來。我結婚后,因為岳家沒有兒子,愛人是獨女,岳父去世了,岳母隨愛人一起到了我們家,她“后家”的土地全部“帶”過來了。愛人“后家”在本村6組,離得不太遠,去那里耕種一份土地很方便?,F(xiàn)在我家里有三份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我自己的一份,岳家的一份,妹妹的一份也由我代管。

三組盧家介紹:1980年分地時,老大已成家立業(yè)分家獨過,當時分得5個人的土地計5畝多。另外4兄弟在1980年時均未成家立業(yè),隨父母一起分地,全家連父母共6人,分得9畝土地。后來分家,按人平均,每人分得1.5畝地。父母親一家分得3畝地;老二1983年結婚,愛人的“后家”在平壩鄉(xiāng)的一個邊遠山區(qū),地雖多,但由于距離遠耕作不便,帶不過來。當時組里還有點機動地,村民小組為其補了一份地。現(xiàn)在,添了三個孩子,全家五口人“吃”兩個人的地。老三盧玉方,結婚分家后組里已無機動地可調整,現(xiàn)在全家也是5口人,但只種一個人的地(1.5畝)。

上述案例給我們的啟迪是,將土地承包使用權物權化,并且視作個人產權明晰到家庭成員,同時杜絕村莊用行政手段調整土地,允許出嫁女“帶走”自己的土地使用產權。不失為解決農村婦女土地權利的一條思路。

(2)嫁入婆家村的新媳婦可能得不到承包耕地?!鞍磻艏值卦瓌t”賦予了合法婚姻關系而遷入的新媳婦獲得承包耕地的平等權利,但由于大部分村莊沒有足夠的“機動地”可以隨時用來補充新增人口的承包耕地,所以,新媳婦以及其他新增人口都只能“排隊”等待。當本村有人遷出戶口,其土地將被收回作為“后備土地資源”,到村莊內土地調整時,按排隊的先后順序將其分配給“待地”者。如果新媳婦入戶籍后,村莊一直不調整土地,這些婦女也一直沒有屬于自己和子女的承包地。

(3)離婚或者喪偶婦女土地權利也面臨一次裂變。在通常情況下,離婚婦女的土地權利變化有兩種可能:①離婚又離村的婦女,因其戶籍的變化,承包土地要被所在村莊集體收回,或者由離異的丈夫家庭繼續(xù)承包和使用;②離婚不離村的婦女,因戶籍未發(fā)生變化,村集體一般不收回離婚婦女的土地,其承包地可能通過協(xié)商或調解,從離異的夫家分出來由離婚婦女承包使用。但是有些特例:在一些地方,土地被看成夫家的財產,離婚婦女不敢提出要土地的要求,由于怕失去土地而失去生活來源,所以有些已經破碎的婚姻關系,女方也不敢輕易言離婚;有的村莊因無土地可用于分配,不接收離婚婦女的戶口。某縣橫水鎮(zhèn)有一離婚婦女,在婆家村不能繼續(xù)生存,戶口轉回娘家村,娘家村也不接納,目前已有10年未獲得承包耕地,只能依靠父親的土地養(yǎng)活。

喪偶婦女的土地權益與離婚婦女的情況大同小異。但由于子女、是否改嫁、與夫家及其家族的“情感”等多種因素的作用而有不同的后果:①喪偶婦女年齡較大,在夫家生活時間很長,與婆家及其家族建立了很深的情感,且子女已經成年或即將成年。喪偶后,她們在夫家及其家族中的地位不會發(fā)生很大變化,土地權益在這股力量的庇護下得以保全。②喪偶時子女尚小,改嫁的意愿和可能性大,原家庭和家族逐漸淡化對她們的感情,由此,土地可能被村集體收回,也可能被夫家的弟兄之間分割。有的婦女喪偶后不改嫁,戶籍也不遷移,承包的土地能夠繼續(xù)使用。③喪偶婦女平常與婆家及其家族摩擦不斷,甚至時有糾紛,喪偶后即失去在婆家繼續(xù)生活和居住的支撐條件,土地權益因失去家族庇護而流失,甚至原有家庭財產也可能被家族其他成員剝奪。

2.2婦女土地權益糾紛

土地集體所有,家庭分戶承包經營,30年不變的宏觀背景;加上農村土地還沒有條件進入市場,如果土地沒有被災害大面積毀壞、也沒有被大量征用,即使土地在社區(qū)內部時有調整,但總體而言,農戶的土地承包利用關系是穩(wěn)定的。如果家庭婚姻關系穩(wěn)定,土地權益家庭成員共同共有,婦女的土地權益在家庭庇護下也是穩(wěn)定而有保障的。一旦社區(qū)集體土地大面積變動,或災毀、或征用、或大面積對外租賃等,農戶土地承包關系必然相應發(fā)生變化,此時婦女土地權利會突出地暴露出來?;橐鲫P系發(fā)生變化,土地權益需要明確到每一個家庭成員時,婦女的土地權益也會充分暴露出來。在上述兩種情況下,婦女土地權利常常表現(xiàn)為土地糾紛??梢哉J為現(xiàn)實的婦女土地權益糾紛是婦女土地問題的集中表現(xiàn);研究和解決婦女土地權利糾紛,是研究當前婦女土地問題的窗口。

2.2.1城市郊區(qū)農村婦女土地問題比較突出

因為城郊地區(qū)土地資源更為稀缺,而且土地市場相對發(fā)育,土地利益關系復雜,加上土地的商用開發(fā)價值逐年攀升。因此,城郊農村婦女土地權益最容易被侵害,而且這種侵權常常被“村規(guī)民約”“合法”化。主要表現(xiàn)有:

(1)收回出嫁女的承包地。有的村莊規(guī)定,出嫁女無論嫁到何處,戶籍是否遷出,承包耕地一律被村集體收回。某市城北區(qū)寺臺子村在1984年第一輪土地承包時就研究決定,“凡1984年以后的出嫁姑娘一律收回分配的承包地,不批給宅基地”。該決定的效力一直延續(xù)到1999年第二輪承包合同簽定,其間有41個戶口仍在本村的出嫁女的承包土地被收回,由此引發(fā)41名婦女聯(lián)名上訪[7].

(2)“從夫居”的習俗變成了“村規(guī)民約”。由于計劃生育推行,獨子獨女戶逐漸出現(xiàn),因此,有的村莊開始接受女子在娘家招女婿,但規(guī)定必須是獨生女或無男孩戶。不符合這一條件的未婚女子都要出嫁,并且到夫家居住和落戶,不論你是否愿意到夫家落戶和居住,娘家村一律不分配承包田,她們子女不上戶口、亦不分配土地。未被村莊同意和批準,婚后在娘家村落戶的不給宅基地。比如:有的村莊規(guī)定,本村婦女娶城市戶口的丈夫,丈夫“理所當然”不分土地[8],妻子如果不符合在娘家村招女婿的“規(guī)定”,出嫁女也要收回承包土地,并且他們的子女也要被劃分成“隨父”還是“隨母”。隨父的子女因父親沒有合法的村民資格而受牽連——沒有土地承包權;隨母的孩子或因母親是合法村民而有土地承包權,或因母親也不是合法村民而沒有土地。寺臺子村一張姓婦女1987年出嫁,丈夫是市第二建筑公司的職工,張和孩子的戶口雖在寺臺子村,但她屬于應該嫁“出”的范疇,她和孩子的承包土地在1989年被村集體收回,靠租別人的地、打工和“擺地攤”獲取生活來源。現(xiàn)在她丈夫“下崗”。生活更加困難,加上孩子因無城鎮(zhèn)戶口而要交高價學費。因此多次上訪[9].

2.2.2土地征用后補償利益分配引發(fā)婦女土地權益糾紛

這些規(guī)定將出嫁女及其子女、上門女婿等分成等級給以不同的待遇,打破了集體成員無差別共同占有集體資產的法律框架和傳統(tǒng)習慣。引起的震動和沖擊是可想而知的。但是,這種有差別地占有集體資產的做法,不是以成員對村集體的貢獻為依據(jù),而仍然是建立在對婦女地位和權利的歧視上的,是婦女不平等權益的傳統(tǒng)文化觀念在當前村莊的“制度化”反應。這再一次說明,婦女雖然取得了國家法律、政策上與男子同等的權利和地位,而事實上與男子的權利不平等是隨處可見的。徹底改變這種狀況需要時間。

2.3農村婦女的其它權利和地位

本次調查問卷還涉及了婦女其它權利。我們可以從有限的問卷中獲得有價值的信息。

2.3.1承包地由夫妻共同耕作仍然是西北農村的主要形式,但婦女除了繁重的家務勞動以外還承擔了大量田間勞作。

2.3.2婦女不是家庭的主要決策、當家理財人

為了了解婦女在家庭決策和理財方面的地位和作用,我們在問卷中設計了兩道相關聯(lián)的問答,即“你們家誰當家做主?”、“誰主管家庭的財務”?回答結果:丈夫既當家做主和又主管財務的占64.7%;丈夫當家做主,妻子理財?shù)恼?7.6%;夫妻共同商量家庭事務、共同理財?shù)恼?1.8%.由父母當家做主的占5.9%.

這與青海省婦聯(lián)的調查相互印證。她們調查全省200戶家庭對收入的支配情況:收入由丈夫支配的占46.5%,由妻子支配的只占9.5%,由夫妻共同支配的占28%,由父母支配的占8.5%,由子女支配的占7.5%兩套問卷都說明一個問題:婦女對家庭生產和家務勞動的付出多而決策和理財少,付出與權利形成鮮明的巨大的反差。

婦女的地位低下除了文化和社會習慣等因素的作用以外,與她們的經濟收入能力有關。青海省婦聯(lián)的問卷對婦女收入能力與男性作了對比調查,發(fā)現(xiàn),無論無收入、低收入、高收入段,婦女都明現(xiàn)低于男子。值得深思的是,男性農民的高收入主要來源于打工等非農收入,而女性農民低收入的原因,是她們主要從事了家庭種植、養(yǎng)殖業(yè)勞動。城鄉(xiāng)、工農業(yè)之間的收入差別,通過家庭分工反映出來,而且成為制約農村婦女地位的主要根源。

2.3.3婦女的社會地位

第三部分四川省農村婦女土地權益調查

2001年10月初,我院執(zhí)行聯(lián)合國開發(fā)計劃署——“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研究項目課題組對四川省綿陽、成都、阿壩等三地(市)州的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進行了入戶問卷和調查。這次調查是試驗性的,目的是摸索全面展開本課題的調研經驗。

3.1在土地初次分配中不存在明顯的性別歧視

憲法賦予婦女與男子在經濟利益和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權利?!吨腥A人民共和國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批準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皨D女結婚、離婚后,其責任田、口糧田、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障”。四川和全國其他地區(qū)一樣,婦女土地權益在法律上是平等的。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則在第二輪土地承包過程中得到了較好的貫徹,農村婦女與男子在土地發(fā)包這一“起點”上是絕對公平的(見專欄1)。

專欄1男女平等分地的案例

張騰明家: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漩口鎮(zhèn)集中村三組村民委員會主任,羌族,全家7人,夫婦倆,5個孩子(四女一男),村里土地男女均分,共得10畝山地(其中包括父親的那份地)。

值得注意的是農村婦女平等的土地承包權并不是一種自覺的制度安排,它的背后掩藏著“集體成員必須平均占有集體土地”的觀念。無論男女老幼平均分地是現(xiàn)實農村一個通行的“法則”?!霸鋈嗽龅?,減人減地”——土地占有關系隨人口的變化而處在不斷變動之中,是四川農村維系土地占有關系的較為普遍的做法。正是這樣的文化和制度背景,造就了四川農村婦女與男子土地權益“起點”公平。

3.2家庭女性成員土地繼承權

由于土地占有關系隨著人口的增減而變化,四川農民承包土地繼承權基本沒有保障。因為,婚喪嫁娶中戶口遷移或者注銷,土地都將被集體收回。當問及“當丈夫去世后,其承包地將如何處理?”時?;卮稹白詣託w于妻子”的極少;回答“自動歸于已成年兒子”的也很少;大多數(shù)回答是“由村集體收回”。問及“當父母去世時,其承包地將如何處理”時,大多數(shù)人回答仍然是“由集體收回”。座談中我們還發(fā)現(xiàn):很多人認為,由于戶主一般是男性,家庭的財產包括土地使用權自然由男性來繼承。但是,無論婚嫁和離異,只要婦女不離開本村,土地可仍由其承包經營。在調查所及的地區(qū),能否繼承土地使用權的最高準則是戶籍(即“成員權”)而不是性別。

3.3婚姻變化中婦女土地權益的安全性

四川農村女子婚喪嫁娶的過程中容易失去土地。我們在調查中了解到,女子嫁人,戶口一般遷離娘家,女方到男方家落下戶口。娘家村的土地就“自然”要收歸集體。至于出嫁女在婆家村能否獲得一份土地,則要視婆家村有無機動土地,或者是否正好“趕上”了婆家村調整土地。

“嫁出去的姑娘潑出去的水”,出嫁女很少獲得娘家的財產,用一份嫁妝“打發(fā)”出嫁女,存在于很多地方的習俗和傳統(tǒng)觀念中是非常自然的事情。

3.4婦女土地權利受侵害的原因

3.4.1傳統(tǒng)習俗的作用?!霸诩覐母?,出嫁從夫,夫死從子”,古老的“三從四德”雖然在法律或制度中已經銷聲匿跡,但依然頑固地存在于人們的習俗和觀念中,最明顯的表現(xiàn)形式就是,完整的家庭中幾乎所有的戶主都是男性。同時,在財力有限的情況下,男孩的教育權利要優(yōu)先于女孩。許多地方農村女孩子被看作家庭暫時的成員,一旦出嫁,將不再享受娘家與土地相關的權益,只能依靠丈夫在夫家獲得財產和繼承權,使得婦女在夫家事實上處于依附地位。

3.4.2法律與政策存在的漏洞。我國憲法規(guī)定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各個方面享有與男子同等的權利?!痘橐龇ā泛汀独^承法》也對家庭成員之間的經濟關系突出強調了性別平等?!秼D女權益保護法》第三十條明確規(guī)定,婦女的地權在結婚、離婚后受到保障。但并沒有規(guī)定這種保障的辦法。法律與政策還缺少社會性別視角,許多政策從表面上看是中性的,沒有歧視婦女權利,但是由于沒有充分考慮到現(xiàn)實的社會性別利益關系,使政策在實施過程中給婦女帶來不利。比如土地承包責任制以家庭為單位,卻忽視了婦女的個體土地權益。正因為現(xiàn)有的法律規(guī)定不明確,在實際中土地的分配和再分配都直接取決于村社的決策,而村社依然保留著以男權為中心的財產分配習慣,婦女的土地權益毫不奇怪會受到傷害。

3.4.3農村男女不平等的分工?!澳兄魍狻⑴鲀取钡挠^念在許多地方依然嚴重。由分工所決定,男子是生活資料的創(chuàng)造者,自然而然成為家庭的主人。如今,男人在外闖蕩,女人在家留守成為一種“新時尚”。在座談中我們發(fā)現(xiàn),未婚年輕女勞動力明顯具有較高的流動性,外出打工的人數(shù)有很大的比重。但她們結婚以后就不再外出。許多地方農村現(xiàn)在一般都是386199部隊(即婦女、兒童和老人)駐守。女子的分工已涵蓋了家務勞動、田間農業(yè)管理。農業(yè)生產勞動力有女性化的傾向。

3.5進一步保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建議

3.5.1在新的農村土地立法中,應將保障婦女土地權利具體化。具體體現(xiàn)“夫妻在家庭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平等”原則。比如可增加“婦女結婚的,在承包期內發(fā)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婦女離婚的,已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承包期內依法受到保護,可以作為家庭財產處理”。再比如,在土地承包法草案總則中可以增加“農村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的規(guī)定。如,規(guī)定“婦女結婚后,應采取適當方式確保農村出嫁婦女有一份承包土地。在未解決前,娘家所在村應保留其承包地,不得強行收回”,上述具體操作程序中均涉及到土地調整的問題,與土地承包期限三十年不變、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相違背。處理好法的原則性和靈活性往往將處于兩難的境地。

3.5.2法規(guī)、政策的執(zhí)行與改進。

(1)立法理念上應有突破。建議將個人權利從家庭中剝離出來,從婚姻中剝離出來。通常情況下女性的權利被埋沒在婚姻關系中。所以,在法律制定中,要正視法律面對的是性別不平等的社會結構的現(xiàn)實,在制定具體的法律條文時應具有性別敏感性。同時應提供司法救濟,使無地的農村婦女狀告村民委員會的案件可以通過司法途徑得以解決。

(2)繼續(xù)將《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土地承包法》(在擬定中)等相關婦女土地權益法規(guī)的學習宣傳,作為普法學習宣傳的重要內容,加大宣傳力度。特別注意向農村基層干部宣傳,使之在工作中依法行政,在土地及宅基地的分配中自覺依法維護婦女權益。同時加大執(zhí)法力度和制裁措施。對違反法律規(guī)定,經批評教育又不改正者,堅決給責任人行政處分。

3.5.3村規(guī)民約不能違背政策法規(guī)。

中辦[2001]9號文件《關于切實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的通知》、《婦女權益保護法》第30條都有明確規(guī)定:農村婦女結婚后本人的責任田和口糧田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婦女有權選擇其戶口所在地。一切與法律關于男女平等原則相違背的村規(guī)民約應予廢止。絕不能以“小政策”對抗國家法律。

3.5.4大力發(fā)展社會生產力,為婦女權益的保護提供厚實的經濟基礎。積極發(fā)展和壯大農村集體經濟,鼓勵和吸納農村婦女從事第

二、三產業(yè)勞動,開辟農村婦女勞力農外就業(yè)渠道,提高婦女的經濟能力,從而提高婦女的政治經濟地位。

第四部分黑龍江婦女土地權益調查

2000年8月20日—9月2日,我們在黑龍江省進行了農村土地制度安排現(xiàn)狀的調查。調查內容涉及到農村婦女土地權利和現(xiàn)狀。

4.1婦女土地權利的區(qū)域環(huán)境

黑龍江省地處我國東北,山地平原交叉分布,三江平原,興凱

由于第一輪土地承包突然在全省整齊劃一地展開,并且在很短的時間內完成,準備不充分,由此遺留了一些問題。其中最主要的是實行“兩田制”或“多田制”(按人均分口糧田,勞均分責人田,大牲畜分飼料田)。在初始階段上,造成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非均衡分配和占有土地的格局。

第二輪土地承包,黑龍江省認真貫徹執(zhí)行中央[1997]16號文件,即《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穩(wěn)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通知》精神,到1997年末,全省已有96%的自治村完成了第二輪土地延包工作,剩余4%的自治村及村民小組土地延包工作到1998年末也全部完成。全省為承包農戶頒發(fā)土地承包合同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400萬份(本),發(fā)證率達到了100%.

但是,除綏化地區(qū)的8縣(市)以外,全省67個縣(市)區(qū)在第二輪土地承包中大部分采用了“順延”承包。這樣一來,第一輪土地承包遺留下來的問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非均衡分配和占有集體土地的矛盾不僅沒有緩解,而且因為第二輪承包期實行而更加突出。當年不滿18歲的農村人口,第一輪未分配責任田,現(xiàn)在這部分人都是30歲左右,已成為農村主要勞動力;第二輪按順延方式承包,他們又未得到責任田。如果“30年不變”,就意味著其中一部分人在他們的勞動年齡(18—60/55歲)階段沒有資格享受占有和使用集體土地的平等權利。

4.2婦女土地權益狀況

在中國,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問題是家庭聯(lián)產承包責任制以后才出現(xiàn)的過渡性矛盾。在實行家庭承包制以前,農村土地以集體共同占有、共同使用的方式實現(xiàn)了社區(qū)內成員平均地權的理想。隨著80年代初期家庭聯(lián)產承包制的推行,在土地分配發(fā)包過程中,婦女與男子享有集體土地權益出現(xiàn)了差別,差別大小與地方政府的政策和社區(qū)傳統(tǒng)有直接的關系。隨著土地承包期限的不斷延長,發(fā)生了婚入、婚出、喪偶、離異婦女土地權益保障問題。這些問題將會隨著農村土地使用權立法的完善得到逐步解決。

4.3婦女土地權利實現(xiàn)的障礙

但是,隨著耕地承包期不斷延長,由第一輪15年不變到第二輪再延長30年不變,再到“30年以后也沒有必要再變”。而且這種政策趨向將得到立法的承認。另外,在土地承包期限延長的同時,農戶對承包土地的使用權內涵也不斷拓展,由初期的單純耕作權拓展到承包農戶擁有占有、使用、收益分配和部分處置權(包括繼承、轉讓、轉包、租賃、入股,還將發(fā)展到抵押)。這標志著農民承包土地使用權事實上具有了物權性質,承包土地使用權已經或即將長期化、物權化、資本化。在此宏觀背景下,人們對平均占有和使用集體土地的欲望被空前調動起來。因此,目前農村婦女土地權利問題,已經不單純是婦女權益問題,它已涉及到農村戶籍制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農民內部的利益分配等一系列深層次問題。

4.3.1在第二輪土地承包中實行大調整的地區(qū)(比如綏化市),

被界定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婦女與男子、勞動力和非勞動力均獲得了平等的土地分配權利。由于土地分配上的公平以及堅持了集中連片的原則,第一輪土地承包中一些矛盾,諸如人均占地不均,土地分割零碎等等都迎刃而解,農民“平均土地”的心理得到了極大滿足,有較好的預期,農民普遍認可和接受“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以及“30年承包期限內不調整土地”的立法傾向。在這樣的地區(qū),婦女的土地權利將不會在土地占有、使用和流轉的過程中流失??梢灶A計,第二輪土地承包至少30年不變目標能夠實現(xiàn)。

4.3.2但是,婦女在獲得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上卻仍然存在著不平等待遇。有些地方在界定享有承包田人口的政策中規(guī)定,“享受承包田的人口原則上以1997年11月1日零時在籍人口為準,包括婚入(含經村同意的男到女家落戶)人口,新出生人口,經批準遷入的人口”。還規(guī)定“婚出到別村的,不論戶口是否遷出,都不再分配承包田,其承包田一律在婚入地分給?;槌龅絽^(qū)外農村的,婚入地已延長承包期的,經所在市縣證明,可分給承包田,否則不分給承包田”。很明顯,這些政策規(guī)定中留有傳統(tǒng)的“男娶進、女嫁出”婚俗觀念的影響。男到女家落戶被認為是不合情理的,因此,要“經村同意”,否則沒有土地分配權;而婦女出嫁落戶男家被認為是天經地義的,因此不論你遷不遷出戶口,婚出地一律不分配土地。這種做法限制了婚配婦女作集體成員的資格,違背了《憲法》關于居住自由的原則,但又確實是現(xiàn)實農村需要解決的問題,其中以城郊型農村最為突出。由于城郊型農村能夠分享到城市化和農村經濟發(fā)展的雙重好處,因此具有強有力的吸引力,婚出婦女不愿遷出戶口,而同時又有許多進不了城的人口拼命擠入城市郊區(qū),遷入人口增加導致城郊型農村人口過速增長,這又與城市化發(fā)展建設用地增加,耕地急劇減少形成鮮明反差。從而加劇了當?shù)剞r民內部利益分配的矛盾。從這個意義上說,“居住自由”是有條件的。

第五部分,中國西部農村土地制度和婦女權益

——十二?。▍^(qū)、市)農村綜合問卷調查分析

2002年暑假,我院在分別委托四川大學工商管理學院、西北農林科技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利用學生暑假對西部12省(區(qū)、市)農村進行綜合調查。此前,我院農村所曾經在四川、陜西、甘肅、青海等四省進行了典型調查。

5.1“戶籍規(guī)則”使農村婦女普遍獲得了平等的承包地初次分配權

西北地區(qū)在第二輪土地承包過程中較好地貫徹了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則。陜西、甘肅、青海、四川等省的典型調查未發(fā)現(xiàn)婦女不分或者少分配耕地的案例。對于問卷“你村男女是否平等分地?”有94.1%的農戶回答“是”,5.4%的農戶回答“否”。從農戶“你有無承包土地?”的回答結果可以知道,西部農村有91.6%的婦女獲得了承包土地。可以斷定:西部農村婦女在耕地分配上與男性成員有同等的權利,在土地發(fā)包的“起點”上是公平的,在土地初次分配中不存在明顯的性別歧視。但是這種結果并不完全是貫徹“男女平等”法律原則的效果。西部農村有些地方有一條不成文但很普遍的規(guī)則:即以農民合法戶籍為依據(jù)分配和調整土地。只要有合法的戶口,無論男女老幼一律平均分得一份耕地。按照“戶籍規(guī)則”,人口多少是決定農戶土地多寡的依據(jù),由此延伸:非合法新增人口(比如超生、非法婚姻的新媳婦)得不到土地;而預測的合法新增人口則在個別地方可以提前分配耕地。比如陜北某縣第二論承包按照預測人口分地,未婚男性成員可以預先獲得“未來媳婦”及其“未來子女”的耕地;而未婚女性成員多的家庭,可能預先扣減“待嫁女”的耕地。需要指出,這種性別歧視性的分地辦法不僅得到地方政策的默許,而且凡是采用這種辦法分配承包耕地的農村社區(qū),目前土地承包關系穩(wěn)定,土地調整的要求遠遠沒有那些未采取同類措施的農村社區(qū)強烈,人地矛盾和土地糾紛也極少。

另一類典型的案例是鄉(xiāng)村傳統(tǒng)習慣以“村規(guī)民約”之類合法的形式侵害婦女土地權利。比如,在城郊型或者較富裕的農村,由于區(qū)域收益的差異而導致集體成員膨脹時,這些村莊即以“女嫁出”、“男娶進”的傳統(tǒng)習俗制定規(guī)則,不分配入贅男子以及子女的土地,同時強制收回“應該出嫁而賴著不走”女子的責任田。這說明,現(xiàn)實農村婦女土地承包初次分配的平等權,是依賴“戶籍規(guī)則”以及“集體成員必須平均占有集體土地”的觀念而獲得,并非得益于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則”。因此,當集體成員平均占有土地的要求被絕對化時,又必然首先犧牲婦女的合法土地權益。

5.2婦女土地權利的真實性

家庭成員財產關系不明晰,婦女土地權利的歸屬并不完全屬于自己。盡管新的婚姻法要求結婚夫婦登記財產,但響應則極少?!叭V五?!钡奈幕瘋鹘y(tǒng)與西方社會家庭財產明晰到成員個人的做法有天然的沖突。所以直到今天,中國家庭成員的財產關系并不明晰。土地管理法、承包法,都未強調將夫妻雙方的名字記入土地經營權證書。因此,婦女以戶籍為根據(jù)獲取的土地并沒有法律上的憑證。婦女的土地權利首先在名義上歸屬于“戶主”。而戶主主要以家庭男主人為主,占問卷總戶數(shù)的92.3%,只有7.2%的受訪農戶是家庭主婦。但是我們卻發(fā)現(xiàn),有39%的受訪婦女承認土地在自己的名下(見圖1)。這與婦女對土地權利的重視和追求有關系。

5.3婚姻變化中婦女土地權益的安全性

女性婚喪嫁娶過程中戶口遷移或者注銷都將影響其土地權利。

問卷還顯示,土地初次分配以后,有18.3%的已婚婦女土地留給了娘家。這種情況發(fā)生是“30年不變”政策框架下的必然結果?!?0年不變”意味著娘家村在期限內不能收回“出嫁女”的土地,也意味著婆家村沒有可以供調整的土地分配給新媳婦。從婦女個人對土地占有、利用和收益等具體權利來說,在這個過程中她必然失去土地。為了保障婦女能夠獲得土地,《土地承包法》規(guī)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發(fā)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這樣的規(guī)定可以保證婦女在娘家或婆家獲得一份承包地,但不能保證婦女真正占有、利用土地并獲取收益。

5.3.3喪偶婦女的土地權利。受訪者對“丈夫去世后其承包地如何處理”的回答,反映了喪偶婦女土地權利的流向(見圖3),其中由妻子繼承的占60%,但有20%的喪偶婦女的土地將被集體收回。

5.4婦女對包括土地使用權在內的財產繼承權

得益于《婚姻法》長期的作用,離異婦女對家庭財產分割的權利也比出嫁女要有保障(見表3)。離異婦女基本能夠平等分割共同財產。但是,由于共同財產的登記制度剛剛開始,加上“白頭偕老”、“天長地久”等婚姻觀念,沒有人愿意在結婚時就為“將來離婚”進行財產登記。正因為共同財產的模糊性,導致相當多的離異婦女只能帶走自己的嫁妝和帶到婆家的其它財產。同時,按照“過錯追究”的習慣,提出離婚的一方不得分割共同財產,以此作為“過錯成本”。

5.5婦女的其它權利

5.5.2家庭成員對家庭收入貢獻主要來源男性。婦女主要承擔無收益(家務)的勞動和收益不明顯(糧食生產)的勞動(見表5),使包括婦女本人在內的受訪對象都低估了婦女對家庭收入的貢獻。受訪對象認為,丈夫“打工”“干技術活”等掙錢多。只有當男人“不管家”“生意蝕本”或“女人有固定工資收入時”,女人們才可能成為家庭經濟的主要創(chuàng)造者。

5.5.3與婦女的勞動付出相比較,她們在家庭決策中的地位顯得很不對稱(見圖4)。在家庭決策中,“女人說了算”數(shù)的僅有2.2%,而“男人說了算”數(shù)的達到30.4%.但應該看到,夫妻的平等權利在新一代農民中越來越普遍。男女共同決策已經發(fā)展成為年輕夫婦的主流趨勢,“男女共同商量”的家庭已有55.1%.

5.5.4婦女對家庭財權的控制力大大高于家庭決策。受訪者回答“誰主管家庭財務”,其中“由妻子掌管”占35.5%,“夫妻共同管理”3.5%.“丈夫管理”占44.9%,由“父母”或“子女”管理財務分別占15.6%、0.49%(見表6)。

5.5.5婦女的社會參與機會有所提高。但是,應該看到,與公社化時期集體統(tǒng)一勞動相比較,婦女的社會參與率和程度都大大下降了。家庭生產功能的恢復,把婦女重新由社會拉回了家庭?,F(xiàn)實農村基本上以男性作為家庭的“法人代表”,在一些地方,社會參與成為男性的“專利”。只有當男人不在家或者不愿意的情況下,女主人才有機會代表家庭出席社區(qū)的活動(見表7)

5.5.6婦女的政治參與少于社會其它參與機會。在許多農村社區(qū),政治參與更是男性的“專利”。鄉(xiāng)村傳統(tǒng)習俗對婦女社會腳色定位以及屈服于鄉(xiāng)村習俗,婦女自身的自信心不足,“雙重壓力”使許多婦女主動放棄了政治參與的權利和機會(見表8)

問卷還顯示,盡管婦女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還十分弱小,但我們注意到,近來婦女上訪案件呈上升。婦女回答“村里近幾年有無婦女上訪案件”的結果表明,有3.7%的村莊出現(xiàn)過婦女上訪的案件。從調查員記錄的這些案件看,相當多數(shù)是離異和喪偶婦女的土地糾紛。婦女上訪案例增多原因復雜,它既表明婦女權益侵害行為發(fā)生的頻率,又反映基層組織對民間糾紛調解功能弱化的趨勢,同時也表明婦女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意識和能力的提高。

第六部分,越南農村婦女土地權利

我院執(zhí)行聯(lián)合國開發(fā)計劃署“婦女土地權益保護”研究課題計劃,于2002年9月30日—10月14日,組團赴越南考察“農村婦女土地權利”[10].考察團訪問了越南中央和國家的8個部、委以及有關研究機構,訪問了義安省的7個廳局,考察了義安省義祿縣義蓮社,走訪了義蓮社第

四、

六、十五村的7家農戶。

6.1婦女權益的法律、政策和村社習慣

婦女與男子在法律上的平等權利,在事實上要大打折扣。越南在歷史上曾經有700余年屬于中國的郡縣,因此文化轉傳統(tǒng)上與中國一脈相承。在義安省義祿縣義蓮社農民家庭,我們看到農戶的中堂和歌頌祖宗功德的地方,都要貼上諸如“祖宗公德千年盛,子孝孫賢萬代榮”之類的中文對聯(lián),盡管他們的子孫并不認識這些方塊漢字。這樣的文化傳統(tǒng)所奉行的依然是“男主內、女主外”:“男娶進、女嫁出”,因此女性在接受教育、繼承祖產、家政決策、社會參與等方面有“天然”的障礙和弱勢。盡管法律和政策都規(guī)定婦女與男子有平等的權利,但婦女的就業(yè)機會受到很大限制,婦女的社會角色就是承擔家務,她們從小就要訓練操持家務的本領,更多地承擔無收入的家庭勞動。

婦女在土地初次分配中的權利是平等的,姑娘出嫁時村、社不收回土地,這是法律和政策的效力;但姑娘出嫁到婆家,土地只能留給娘家親人使用,而一般情況下,出嫁女在婆家村很難得到自己一份承包土地,如果婆家村尚有“公益地”則可以短期租借使用。這一方面是受制于土地的不可遷移性,更多則是大家對傳統(tǒng)習慣的容忍。離婚和喪偶婦女也常常被排斥土地權利,盡管法律規(guī)定了她們的與丈夫平等的財產繼承、分割分享權的權利,但在婚姻關系變化的過程中,土地權利最容易受侵害的仍然是婦女。失去土地使用權,意味婦女增加了對丈夫的依賴性和在家政決定中的無足輕重。

傳統(tǒng)習慣對法律和政策的貫徹的影響是極其重大的,越南在農戶土地使用證書上記錄夫妻雙方姓名的工作進展并不快。義安省在世界銀行的幫助下,在農村選擇2個社開展“婦女土地權利保護”的試驗,其中一項內容就是在農戶土地使用證書上登記夫妻雙方的姓名(詳見本文第二部分第2小節(jié))。最近,該省與世界銀行聯(lián)合在試點的兩個社開展調查,調查結果如下:

調查結果表明:登記了夫妻雙方姓名的土地使用證書比例很??;農村男性戶主仍然是主體,不到萬不得已(喪偶、離異、半邊戶等),女性決不“擔當”戶主角色,表明社會“男主外、女主內”的認同;有相當一部分農戶并不認為土地使用證書上登記夫妻姓名特別重要。但是值得重視的是,越南農民獲得土地使用證書及其利用率都很高,尤其是有超過72%的土地證書用于抵押。這從一個側面反映了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獲取,對于農業(yè)、農村以及農戶經濟發(fā)展的極端重要性。

6.2爭取婦女平等的經濟機會

——在勞動、就業(yè)方面提高婦女的社會地位,實現(xiàn)男女平等;

——創(chuàng)造婦女接受教育的機會和環(huán)境,提高她們的認知水平;

——從數(shù)量和質量兩個方面改善婦女健康狀況;

——提高婦女參政、議政的能力,提高婦女在領導工作中的地位;

——讓婦女更多參加經濟社會活動,保障婦女實現(xiàn)權利的機會;

——提高婦女經濟能力和消費水平。

根據(jù)國家的發(fā)展戰(zhàn)略和發(fā)展方案,各部委、各省都要制定具體的行動計劃。

6.2.1提高婦女土地權利保護意識。為了讓婦女更多的了解、掌握和保護自己合法權利,勞工、殘疾、社會事務部勞工和社會研究學院女工研究中心,在聯(lián)合國開發(fā)計劃署的資助下,編輯了《婦女權益50問》,這本宣傳資料包括了國家法律和政策中關于婦女權益的規(guī)定,以及越南在婦女發(fā)展問題上對世界組織的承諾?!?0問》首先在試點地區(qū)發(fā)行和宣傳,進而逐步推廣。

6.3越南婦女權益保護法律和政策效果及其評價

6.3.

1、越南婦女獲得廣泛的政治、經濟、文化以及社會的參與機會。在政治、經濟、文化以及社會各領域,婦女參與的比例較高。根據(jù)計劃與投資部發(fā)展戰(zhàn)略研究院人力資源與社會事務部主任、越南婦女聯(lián)合會中央執(zhí)行委員會委員陳氏圖耶梅博士提供的數(shù)據(jù),參加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活動的婦女占參加這些活動總人數(shù)的48%,其中城市參與活動的婦女占46%、農村參與社會活動的婦女占49%.統(tǒng)計結果是:

——在商業(yè)領域,女性職員和干部所占比例為達到71%;

——在教育領域,女性干部員工的比例高達71.6%;

——在醫(yī)藥領域、女性干部和職員的比例為68%;

——輕工業(yè)領域女性的比例為65%;

——旅游業(yè)女性的比例為56%;

——財政、銀行領域女性比例為56%;

——工業(yè)加工業(yè)領域女性為53.3%;

——公共服務業(yè)女性為55.5%;

——農業(yè)領域女性的比例為52%;

——外交領域女性的比例為33.7%;

——郵電、航空、科研應用、文化體育等行業(yè)中的女性比例分別為52%、47%、35%、32.2%;

——在私人企業(yè)中女性勞動力占總勞動力的比例為67.9%;

——外資企業(yè)中女性占63.5%,

——出口加工區(qū)的女性占67.7%,

這些數(shù)字表明,越南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以及社會活動中參與率很高,達到了法律規(guī)定男女平等的比例。但是,管理崗位與一般的勞動崗位相比較,女性所占比例要小得多。陳女士提供的數(shù)據(jù)是,婦女約占21%,其中國營單位中只有4%的女性,國營以外的企業(yè)中,女性占71%(1985年),到1993年時增加到80%以上。

6.3.2男女公民獲得了平等受教育的機會,但高層次人才隊伍呈現(xiàn)出較大的性別差異。越南已經實現(xiàn)了(免費)小學義務教育,所以在普及教育方面,男女性別幾乎沒有什么差別;中等教育與中等專業(yè)教育中,女性占45%,大學中的女性占44%,師范大學中的女性占68%.在一般性人才隊伍中女性比例很高。但教授中女性僅占3.5%,副教授、科學博士、專業(yè)博士、碩士中的女性比例分別為5.8%、4%、20%、30%.為什么在基礎教育中男女性別差異并不明顯,而高層人才結構則明顯男性化?是政策原因,還是男女性別的生理、心理差異的綜合表現(xiàn)?還是女性的傳統(tǒng)社會角色的限制?這些都是非常值得研究的重要課題。

6.3.4對婦女政策的反思。

(1)沒有性別偏見的中性政策,并不能保障婦女在事實上獲得與男子平等的權利。比如財產繼承和分割、土地分配和流轉,憲法、法律、政策都毫無例外地規(guī)定男女有平等的權利,但是,在傳統(tǒng)習慣、村社以及家族的戒律中,男子有天然的優(yōu)勢,而女性總是處于弱者地位,而且被看成一種不可改變的社會秩序。穩(wěn)定的社會秩序從各個方面限制婦女合法權利的享受。

(2)照顧女性的福利及勞動保障政策,有時反倒成為限制女性的桎梏。女勞動者有“三期”照顧、較長的產假、并且要求同工同酬,這實際是企業(yè)使用女勞力的擴大成本。在計劃經濟時代,這些成本由國家財政支付,尚無多大矛盾;而在市場經濟時代,企業(yè)從降低成本的角度拒絕招收女勞動力,反而極大限制了女性的就業(yè)機會。

(3)越南婦女問題專家有關研究證明,婦女比男子提前5年退休,是高層人才、干部隊伍以及女性收入低于男性的重要原因。因為女性比男性提前5年退休,意味做女性比男性早5年就失去了增長工資和提拔的機會。5年中可能比男性的收入低了2級,相應地退休工資社會保險等收入都會降低。而女性的平均壽命卻大于男性,在退休后的漫長生活中,她們只能無奈地忍受較低的社會地位和低經濟收入。如果她們想要獲取同等男性一樣的地位和收入水平,就必須比男性付出更大的努力和有更快的“進步”。

本報告是近兩年來,中改院農村轉型發(fā)展研究所的關于婦女土地問題的調查研究結果匯總。其中第

一、

二、四部分由王景新完成;第三部分由王景新、楊青松共同完成;第五部分由王景新、赫成堯、支曉娟共同完成;第六部分由王景新、李峰華、陳郁文、吳瓊武共同完成。

[4]林志斌李小云:《性別與發(fā)展導論》中國農業(yè)大學出版社,2001年8月第一版,第43—44頁。

[6]林志斌李小云:《性別與發(fā)展導論》中國農業(yè)大學出版社,2001年8月第一版,第35頁。

[7]青海省婦聯(lián)、西寧市婦聯(lián)的2000年7月的聯(lián)合調查報告

[8]理由上,城市戶口不是本村村民,不論你是否就業(yè),因為你擁有城市戶口而無村莊的戶籍。

[9]青海省婦聯(lián)、西寧市婦聯(lián)的2000年7月的聯(lián)合調查報告。

[10]考察團以院長助理王景新教授為團長,由中改院李峰華副教授、陳郁文、吳瓊武等組成。

中國農村調研報告(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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