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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操作管理制度(13篇)

更新時間:2024-05-09 查看人數:68

技術操作管理制度

本技術操作管理制度旨在規(guī)范企業(yè)內部的技術操作流程,確保技術工作的高效、安全和質量,內容涵蓋以下幾個方面:

1. 技術人員資質與職責

2. 技術操作規(guī)程

3. 技術文檔管理

4. 技術變更控制

5. 技術培訓與考核

6. 技術問題解決與反饋機制

包括哪些方面

1. 技術人員資質與職責:明確技術人員的資格要求,規(guī)定其在項目中的具體職責,以保證技術工作的專業(yè)性和責任落實。

2. 技術操作規(guī)程:制定詳細的操作步驟,包括預防性維護、故障處理和緊急情況應對,確保技術操作的標準化和規(guī)范化。

3. 技術文檔管理:規(guī)定技術文檔的創(chuàng)建、更新、存儲和訪問流程,確保信息的安全和準確傳遞。

4. 技術變更控制:設立變更審批流程,對技術方案的修改進行審查,防止因隨意變更導致的問題。

5. 技術培訓與考核:定期組織技術培訓,提升員工技能,通過考核評估其技術能力,確保團隊的整體技術水平。

6. 技術問題解決與反饋機制:建立快速響應的技術支持系統(tǒng),及時處理技術問題,并通過反饋機制改進工作流程。

重要性

技術操作管理制度對于企業(yè)的運營至關重要,它:

1. 提升效率:標準化的操作流程可以減少錯誤,提高工作效率。

2. 保障安全:明確的職責和規(guī)程有助于防止技術事故,保護企業(yè)資產和員工安全。

3. 確保質量:嚴格的文檔管理和變更控制確保技術項目的質量和一致性。

4. 促進學習:培訓與考核制度推動員工持續(xù)學習,提升整體技術水平。

5. 優(yōu)化流程:問題解決和反饋機制促使企業(yè)不斷改進,適應技術環(huán)境的變化。

方案

為實施該制度,我們將:

1. 制定詳細的操作手冊,明確每個角色的職責和操作步驟。

2. 建立電子文檔管理系統(tǒng),實現技術文檔的統(tǒng)一管理和訪問。

3. 設立變更管理委員會,負責技術方案的審批。

4. 定期舉辦技術研討會和技能培訓,提供實踐操作機會。

5. 建立在線技術支持平臺,方便員工即時報告和解決問題。

6. 實施季度技術考核,結合員工表現進行反饋和指導。

通過上述方案,我們期望能構建一個高效、安全、質量導向的技術操作環(huán)境,為企業(yè)的發(fā)展提供強有力的技術支撐。

技術操作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物業(yè)管理處電工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質量/環(huán)境/安全管理體系作業(yè)指導書

--管理處電工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1.0 目的

在檢修、維護保養(yǎng)工作過程中,嚴格按照國家制定的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的規(guī)定進行工作,根據我公司實際情況對工作程序做如下補充規(guī)定。

2.0 適用范圍

適用公司所屬各管理處。

3.0 職責

3.1 公司各管理處的機電維修人員負責操作。

3.2 機電主管負責檢查、監(jiān)督。

4.0 工作程序

4.1在地下室、潮濕場地或兩層地庫工作時,都要切斷電源,不能停電時,至少應有二人在場一起工作。

4.2 停電檢修時,應懸掛標志牌,以免發(fā)生危險。

4.3 清掃配電箱時,所使漆刷的金屬部分須用膠布包裹。

4.4 需要電焊配合工作時,應認真做好防火工作,辦好動火證,事后認真檢查。

4.5 上梯工作時,應放穩(wěn)靠妥,高空作業(yè)時系好安全帶。

4.6 打墻孔時必須戴防護眼鏡,拆線路時應包好線頭。

4.7 開合開關時,盡量將配電門鎖好。

4.8 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

5.0 支持性文件

5.1國家制定的《電工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第2篇 電工(使用管理)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定

1. 所有配電箱均應標明其名稱、用途,并作出分路標記。

2. 所有配電箱門應配鎖,配電箱和開關箱應由持證的電工負責只用管理。

3. 所有配電箱、開關箱應每月進行檢查和維修一次。檢查、維修人員必須時專業(yè)電工。檢查維修時必須按規(guī)定穿戴絕緣鞋、手套,必須使用電工絕緣工具。

4. 對配電箱,開關箱進行檢查、維修時,必須將其前一級相應的電源開頭分閘斷電,并懸掛停電標志牌,嚴禁帶電作業(yè)。

5. 所有配電箱、開關箱再使用過程中必須按照下述操作順序:

a 送電操作順序為:總配電箱-分配電箱-開關箱

b 停電操作順序為:開關箱-分配電箱-總配電箱(出現電氣故障的緊急情況除外)

6.施工現場停止作業(yè)一小時以上時,應將動力開關箱斷電上鎖,并掛牌標志。

7.配電箱、開關箱內不得放置任何雜物,并應保持經常維修和整潔。

8.配電箱‘開關箱內不得掛接其他臨時用電設備,不準亂剪亂接電源線。

9.熔斷器的熔體更換時,嚴禁用不符合原規(guī)格熔體和鐵絲、銅絲、鐵釘等金屬體替代使用

10. 電工安裝、維修或拆除臨時用電工程必須由電工完成。電工技術等級應同工程的難易程度和技術復雜性相適應。

11. 各種用電人員應做到:

a. 掌握安全用電基本知識和所用設備的性能。

b. 使用設備前必須規(guī)定穿戴和配備好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檢查電氣裝置和保護設備是否完好。嚴禁設備帶“病”運轉。

c. 停用的設備必須拉閘斷電,鎖好開關箱。

d. 負責保護所用設備的負荷線,保護零線和開關箱。發(fā)現問題及時報告解決。

e. 搬遷或移動用電設備,必須經電工切斷電源并作妥善處理后進行。

12. 要做好電工維修值班和工作記錄。

13. 再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壓線陸下方施工。高、低壓線陸下方,不能搭設作業(yè)棚,建造生活設施或堆放構件、架具、材料及其他雜物等。

14. 再建工程(含腳手架與機具)的外側邊緣與外電架空線路的邊線之間必須保持安全操作距離。

15. 施工現場的機動車道與外電架空線路交叉時最小垂直距離:外電線路電壓ikv以下為6米、1-10kv為7米、35kv為8米。

第3篇 氣瓶使用管理 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1、使用運輸和儲存氣瓶的單位,應根據本規(guī)程,按氣體性質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并對管理操作和運輸人員進行專業(yè)安全技術教育。

2、氣瓶的漆色必須經常保持好,且不得任意涂改。

3、氣瓶在使用中間遵守下列規(guī)定:

(1)禁止敲擊、碰撞。

(2)瓶閥凍結時,不得用火燒烘。

(3)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可燃性,助燃性氣體氣瓶,與用火的距離一般不得小于10米。

(4)不得用電磁起重機搬運。

(5)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曬。

(6)瓶內氣體不能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

(7)盛裝易起聚合反應的氣體氣瓶,不得置于有放射性射線的場所。

4、運輸氣瓶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旋緊瓶帽,輕裝,輕卸,嚴禁拋灑或碰擊。

(2)氣瓶裝在車上應妥善加以固定,汽車裝運氣瓶一般應橫向放置,頭部朝向一方,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箱高度。

(3)夏季要有遮陽設施,防止曝曬。

(4)車上禁止煙火,運輸可燃有毒氣體氣瓶時,車上應備有滅火器材或防毒用具。

(5)易燃品,油脂和沾有油污的物品,不得與氧氣瓶強氧化硫氣瓶同車運輸。

(6)所裝介質相互接觸后,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瓶不得同車運輸。

5、儲存氣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放緊瓶帽,放置整齊,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氣瓶臥放應防止?jié)L動,頭部朝向一方,高壓氣瓶堆放應不超過5層。

(2)盛裝有毒氣體的氣瓶,或所裝介質相互接觸后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瓶,必須分室儲存,并在附近調用滅火器材或防毒用具。

(3)盛裝易于起聚合反應的氣體氣瓶,必須規(guī)定儲存期限。

(4)儲存氣瓶,應符合國家勞動安全方面的有關規(guī)定的規(guī)定。

第4篇 氧氣瓶乙炔瓶的使用管理和運輸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一、一般規(guī)定

1、氧氣瓶、乙炔瓶的使用、搬運工必須經過有關培訓,經考核合格后發(fā)證、持證上崗。

2、凡操作人員都必須按規(guī)定穿戴勞動保護(包括工作服、安全帽、防砸鞋、手套等)用品,女工發(fā)辮要盤入帽內,工作服要整齊利索。禁止帶圍巾、穿高跟鞋和拖鞋或赤腳在現場作業(yè)。

3、清掃工作現場時,嚴禁用水沖洗電氣設備、電纜、照明、信號線路以及設備傳動部件,不得用水淋澆軸瓦降溫。

4、工作現場應經常保持整齊清潔,地面做到“四無”(無積煤、無積水、無積塵、無雜物),設備做到“五不漏”(不漏煤、不漏水、不漏油、不漏電、不漏氣)。

5、嚴禁用將氧氣瓶和乙炔瓶一起搬運。

二、操作程序

1、操作人員在開閉氣瓶的氣閥時,應該站在氣閥的側面,使用適當的工具慢開慢閉。

2、氣瓶的氣閥凍結時,應先把氣瓶移到較暖的地方或用潔凈的溫水解凍,嚴禁用火烘烤。

3、氣瓶的瓶嘴、瓶身嚴禁沾染油脂,如果手上、衣服上或者所用工具上沾染油脂時,嚴禁接觸氣瓶。

4、氣瓶在使用時放置地點應符合下列要求:

(1)夏日不應放在烈日爆曬的地方。

(2)不要放在容易跌落或容易受外來沖擊的地方。

(3)與明火的距離不應小于10米,實在難達到10米時,應保證不小于5米,而且必須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

(4)采暖期和暖氣片距離應該不小于1米。

(5)氧氣瓶、乙炔發(fā)生器和焊接處三者之間距離均不得小于10米,確實難達到時應該不小于5米,而且必須采取可靠保護裝置。

(6)防止氣瓶局部受熱的檔板距離應該不小于100毫米。

5、氣瓶的氣體不能全部用盡,應留有不小于4.9×10pa的壓力, 擰掉安全帽標上“已用完”的記號,然后入庫或運走。

6、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生故障時應采取妥善措施。

三、存放及搬運中注意事項

1、存放氣瓶的地點除符合第4條規(guī)定外還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1)要放在僻靜的、人員來往少的地方。

(2)溫度不得超過35℃,超過時應采取降溫措施。

(3)應該張貼有關氣瓶貯存的規(guī)章制度和“嚴禁煙火”等標志。

(4)應該配備適當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具和器材。

(5)要放在專用的支架上,頭部朝向無人方向,

(6)氣瓶必須擰緊安全帽。

(7)在貯存氣瓶的地點10米以內禁止堆放易燃品和使用明火進行工作。

(8)交付運輸的每個氣瓶,應該裝設厚度大于25毫米的防震膠圈兩個或其它防震裝置,并且必須擰緊安全帽,在運輸途中,必須保證不使氣瓶跌落、撞擊、沾污和損壞。

2、運輸氧氣瓶時,必須遵守下列事項:

(1)禁止搬運人員在搬運時吸煙。

(2)氣瓶頭部必須朝向一方,裝好車的氣瓶應該保證可靠牢固。

(3)在夏季必須加以適當的遮蓋,防止日光爆曬。

(4)必須輕卸,防止震動,嚴禁采用拋、滾、滑的裝卸方法。

(5)用車運輸的氣瓶一般應該按箱橫向放置。

(6)易燃品、油脂或者帶有油污的物品,不得與氣瓶同車運輸。

第5篇 某某廠房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某廠房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根據建設部頒發(fā)的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和沈陽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管理站的要求,為促進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guī)范化、標準化,項目經理部特制定如下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管理機構及人員配置

1.1、施工現場自開工即日起,相應成立以項目經理為組長的項目安全生產管理小組,負責施工全過程的安全生產管理,確保職工在施工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1.2、工程項目經理部設置專職安全員,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日常監(jiān)督管理工作。

1.3、每個施工班組設置兼職安全員,負責本班組的日常安全教育、檢查工作。

2、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

2.1、施工現場的所有人員,必須嚴格執(zhí)行各自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各負其責,盡心盡力搞好本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

2.2、項目部管理人員實行責任目標考核制度,每月進行一次,對考核結果為優(yōu)良的實施獎勵,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實施處罰。

3、各類安全管理制度

3.1、安全教育制度

3.1.1、凡進入施工現場施工的工人必須進行入場安全教育,先教育后上崗。

3.1.2、 新入場的工人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

3.1.3、變換工種必須進行新崗位安全教育。

3.1.4、必須經常對班組進行安全教育,組織各工種工人學習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3.1.5、教育內容既要具體,又要有針對性。

3.1.6、以上安全教育必須做好記錄,并要求教育人和被教育人必須簽字,嚴禁代簽,并有考核成績。

3.2、安全檢查制度

3.2.1、項目經理部每周組織對工地進行一次安全生產大檢查,每次檢查要認真按《安全檢查評分表》評分,并認真填寫記錄。

3.2.2、對查出的隱患及問題,要本著三定原則(定人、定時、定措施)及時進行整改,必要時要停產整改后方可施工,并認真填寫檢查整改記錄。

3.2.3、對檢查發(fā)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立即停止施工作業(yè),并采取防范措施,對整改通知書所列項目必須如期完成。

3.3、班前安全活動制度

3.3.1、上崗前交底:每天上班前由施工班組長主持召開班組會議,認真做好上崗前安全教育,傳達項目部或安全員的書面安全檢查交底書。

3.3.2、上崗前檢查:每天上班前,對作業(yè)區(qū)域及工作現場進行安全自查,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確認個人所佩戴的防護用品齊全有效,對工作所使用的設備、機具、工具(包括腳手架)必須進行作業(yè)前的安全試運轉和使用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在未處理前不得使用。

3.3.3、班組每周舉行一次安全講評活動,上崗前交底和講評活動必須填寫記錄。

3.4、安全技術交底制度

3.4.1、編制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對腳手架、基坑支護、模板工程、施工用電和起重升降設備必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3.4.2、每個工種、每道工序施工前要組織進行各級安全技術交底,包括項目工程師對施工員的技術交底,施工員對班組長的技術交底,班組長對作業(yè)班組人員的安全技術交底,并有書面交底記錄。

3.4.3、各級交底必須嚴格手續(xù),安全技術交底人和被交底人都必須簽字,并注明交底時間、地點。

3.5、安全設施驗收制度

3.5.1、施工現場所使用的機械設備、施工用電、腳手架、安全網及四口五臨邊的安全防護設施在使用前都必須經過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5.2 、接地必須有隱蔽驗收記錄,以上驗收必須有驗收記錄,并有施工安裝人員,施工員、安全員等人的簽字及驗收日期。

4、各類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4.1、起重設備安全操作規(guī)程

4.1.1、起吊物品應綁扎牢靠,吊鉤懸掛點應與吊物的重心在同一垂直線上,嚴禁偏拉斜吊。落鉤時應防止吊物局部著地引起吊繩偏斜,吊物未固定時嚴禁松鉤;

4.1.2、起吊大件或不規(guī)則組件時,應在吊件兩冊栓上溜繩;

4.1.3、起重懸臂及吊物的下方嚴禁站人或人員通行,起重區(qū)域內無關人員不得逗留;

4.1.4、起吊的重物不得在空中長時間停留,在空中短時間停留時,操作人員和指揮人員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4.1.5、起吊重物超過額定負荷的70%時,起吊物吊離地面10 厘米時,停止起吊進行檢查,確認良好后方可正式起吊,同時辦理安全操作票;

4.1.6、起重機在工作中如遇機械故障,應放下重物后再排除故障。如因起重機故障無法放下重物時,必須采取適當的保險措施;

4.1.7、當風力達到五級時,不得進行受風面較大的起吊作業(yè),當風力達到六級以上時,不得進行起吊作業(yè);

4.1.8、遇有大雪、大霧、雷雨等惡劣天氣或照明不足、指揮人員看不清工作、操作人員看不清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重作業(yè);

4.1.9、嚴格執(zhí)行十不吊制度;

4.1.10、起重用繩索必須經過嚴格計算,防止斷繩事故的發(fā)生;

4.1.11、起重作業(yè)時必須使用指揮信號(信號旗、信號笛、對講機),不得單獨用手代替指揮信號;

4.1.12、指揮人員起重作業(yè)時思想必須集中,嚴禁酒后上崗作業(yè)

4.2、電工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4.2.1、電工作業(yè)人員必須經過有關部門安全技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yè)操作證后,方可獨立上崗操作?,F場用電作業(yè)必須由電工完成,嚴禁他人私拉亂接電線。

4.2.2、所有絕緣、檢驗工具,應妥善保管,嚴禁他用,并應定期檢查、檢驗。

4.2.3、現場施工用電高低壓設備及線路,應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及有關電氣安全技術規(guī)程安裝和架設。線路上禁止帶負荷接電和斷電,并禁止帶電操作。

4.2.4、電氣設備和線路必須絕緣良好,電線不得與金屬物綁在一起;各種施工用電設備必須按規(guī)定進行保護接零及裝設漏電保護器。遇有臨時停電或停工休息時,必須拉閘加鎖。

4.2.5、有人觸電時,應立即切斷電源,進行急救;電氣著火時,應立即將有關電源切斷,使用絕緣滅火器或干砂來滅火。

4.2.6、在施工現場專用的中性點直接接地的電力系統(tǒng)中,必須采用tn-s接零保護系統(tǒng)。

4.2.7、施工現場每一處重復接地的電阻值應不大于10歐姆,且不得少于三處(即總配電箱、線路的中間和末端處)。

4.2.8、電氣設備保險絲(片)的額定電源應與其負荷、容

量相適應。禁止用其他金屬絲代替保險絲。

4.2.9、動力線路與照明線路必須分開架設。

4.2.10、施工現場夜間臨時照明電線及燈具的金屬外殼和金屬支架必須作保護接零,電線要采用五芯橡皮護套電纜,嚴禁使用花線和護套線。

4.2.11、要按規(guī)定做好鋼管腳手架、物料提升機等的防雷接地保護。接地體可用角鋼,不得使用螺紋鋼,接地電阻應符合規(guī)范要求。

4.2.12、支線架設應設置橫擔,并用絕緣子固定,架空線路,不準成束架設。

4.2.13、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必須接保護零線,同一供電系統(tǒng)不允許電氣設備有的接地有的接零保護。

4.2.14、施工現場配電箱要有防雨措施,門鎖齊全,有統(tǒng)一編號。開關箱配電箱內嚴禁動力照明混用;要有檢修記錄及記錄本。

4.3、電焊工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4.3.1、電焊工必須經過有關部門安全技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yè)操作證后,方可獨立操作上崗;明火作業(yè)必須發(fā)行審批手續(xù)。

4.3.2、電焊機外殼必須接地良好,其電源的裝拆應由電工進行。

4.3.3、電焊機開關箱拉合時應戴手套側向操作。

4.3.4、電焊機必須有空載降壓保護器或觸電保護器。

4.3.5、焊鉗與焊把線必須絕緣良好、連接牢固,更換焊條應戴手套,在潮濕地點工作,應穿絕緣膠鞋或在木板上操作。

4.3.6、嚴禁在帶壓力的容器或管道上施焊,焊接帶電的設備必須先切斷電源。

4.3.7、焊接儲存過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前,必須把容器或管道清理干凈,并將所有的蓋打開。

4.3.8、把線、地線禁止與鋼絲繩接觸,更不得用鋼絲繩或機電設備代替零線,所有地線接頭,必須連接牢固。

4.3.9、清除焊渣,采用電弧氣割時,應戴防護眼鏡或面罩,防止鐵渣飛濺傷人。

4.3.10、雷雨時,應停止露天焊接作業(yè)。

4.3.11、施焊場地周圍應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進行覆蓋,隔離。

4.3.12、禁止利用金屬結構、管道、軌道或其他金屬搭接起來作為導線使用。

4.3.13、工作結束,必須切斷電焊機電源,并檢查操作地點,確認無起火危險后,方可離開。

4.4、氣焊工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4.4.1、氣焊工必須經過有關部門安全技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yè)操作證后,方可獨立上崗操作,明火作業(yè)必須履行審批手續(xù)。

4.4.2、施焊場地應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進行覆蓋、隔離。

4.4.3、氧氣瓶、乙炔瓶必須按照《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的規(guī)定,嚴格進行技術檢驗,合格證后方能使用。如果超出有效期,不得使用,應遠離高溫明火和熔融金屬飛濺物。氧氣表及焊割工具上嚴禁沾染油脂。

4.4.4、氧氣瓶乙炔瓶應有防震膠圈,旋緊安全帽,避免碰撞和劇烈振動,并防止爆曬,凍結時應用熱水加熱。不準用火烤,氧氣瓶乙炔瓶必須按確定單獨擺放,使用時確保兩者間的安全距離。

4.4.5、點火時焊槍口不準對人,正在燃燒的焊槍不得放在工作件或地面上。

4.4.6、不得手持連接膠管得焊槍爬梯,登高。

4.4.7、嚴禁在帶壓得容器、管道上焊割,焊割帶電設備時必須先切斷電源。

4.4.8、在儲存過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上焊割時應先把容器或管道清理干凈,并將所有的孔蓋打開。

4.4.9、鉛焊時,場地通風應良好,皮膚外露部位應涂護膚油脂,工作完畢后應洗漱。

4.4.10、工作完畢,應將氧氣瓶乙炔瓶的氣閥關好。氧氣瓶應擰上安全罩,檢查操作場地,確認無著火危險,方準離開。

4.5、架子工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4.5.1、架子工(建筑登高架設作業(yè)人員)經特種作業(yè)和高處作業(yè)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取得特種作業(yè)操作證和體檢合格證后,才能進行腳手架的搭設和拆除工作。

4.5.2、搭設腳手架必須按規(guī)范進行,即:橫平豎直、連接牢固,底腳步結實,層層拉結,設施齊全、牢固。

4.5.3、架子工必須嚴格按照施工方案及操作規(guī)程的要求搭設,在搭設中要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4.5.4、腳手架不得鋼、竹混搭設,主要受力桿件,拉桿、大橫桿、小橫桿和剪刀撐等,在同一建筑物立面必須使用同一材質的材料。

4.5.5、搭設用鋼管和扣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禁止使用彎曲、變形或有裂紋的鋼管,脆裂、變形、滑絲的扣件也禁止使用。

4.5.6、腳手架內立桿與外墻面間按規(guī)定進行防護,腳手架應有獨立的支撐系統(tǒng),底腳應墊墊塊或砼硬化,并設縱橫掃地桿。

4.8、油漆工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4.8.1、各類油漆和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材料,應存放在專用庫房內,不得與其他材料混放;揮發(fā)性油料應裝入密閉容器內。

4.8.2、存放油漆、調配油料的庫房通風應良好,不準住人,并應配置消防器材和掛設嚴禁煙火明顯標志,且與其他建筑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4.8.3、使用煤油、汽油、松香水、丙酮等調配油料,要佩戴好防護用品,嚴禁吸煙。沾染油漆的棉紗、破布、油紙等廢物,應收集存放在有蓋的金屬容器內,及時處理。

4.8.4、在室內或容器內噴涂,要保持良好的通風,噴漆作業(yè)周圍不準有火種。

4.8.5、采用靜電噴漆時,為避免靜電聚集,噴漆室(棚)應有接地保護裝置。

4.8.6、刷外開窗漆時,必須將安全帶掛在牢固的地方,刷封檐板、落水管等應搭設腳手架或吊架。

4.8.7、切割玻璃應在指定的場所進行,截下的邊角余料應集中堆放,及時處理,搬運玻璃應戴手套或用布、紙墊住,將玻璃與手及身體裸露部分離開。

4.8.8、在高處安裝玻璃時,應將玻璃放置平穩(wěn),垂直下方禁止人員通行,安裝玻璃時,應鋪設腳手板或其他的工具等安全措施。

4.8.9、使用的工具應及時放入袋內,不準口含鐵釘。

4.8.10、獨立懸空作業(yè)時必須系好安全帶,不準一手腋下夾玻璃,一手扶梯攀登上下。

4.9、電工安全操作規(guī)程

4.9.1、電工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4.9.2、進入現場必須按照有關規(guī)定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

4.9.3、現場施工用的高低壓電器設備線路均應按照施工設計和有關電氣安全規(guī)程安裝、架設;

4.9.4、線路上禁止帶負荷接電或斷電,禁止帶電操作;

4.9.5、電氣設備所用保險絲(片)

的額定電流應與其負荷容量相適應,禁止用其他金屬絲代替保險絲(片);

4.9.6、施工現場夜間照明用電線及燈具,高度應不低于2.5 米,易燃、易爆場所,應用防爆燈具;

4.9.7、一切用電設備必須按一機一閘一漏電開關控制保護的原則安裝施工機具,嚴禁一閘或一漏電開關控制或保護多臺用電設備(包括連接用電器具的插座);

4.9.8、有人觸電立即切斷電源進行施救,電氣(器)著火應立即講有關電源切斷,使用干粉滅火器滅火;

4.9.9、嚴禁酒后作業(yè);

第6篇 火藥管理工: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第一節(jié) 雷管導通

第1條檢驗電雷管導電性能工作應在專用硐室內進行:

1、硐室要用不燃性材料(轉或混凝土)支護。

2、試驗室內要使用防爆型照明設備。照明設備電壓不許超過127伏。照明線要使用電纜。

第2條雷管導通試驗臺上要鋪設導電的軟質墊層。導電的軟質墊層,系指能導靜電的半導體橡膠板,該橡膠板下還必須鋪設金屬網,并用導線將金屬網接地。實驗臺的邊緣突起高度,至少高于軟質墊層10毫米。

第3條雷管導通試驗室設備按公司統(tǒng)一規(guī)定布置。

第4條雷管發(fā)放前,必須做外觀檢查和導通試驗。

1、檢查雷管外殼和集中穴(聚能穴)是否松裂,腳線是否松動銹蝕;

2、電雷管必須做導通實驗。電雷管箱應在導通實驗室外開啟,一次只準開一箱。開箱要用改錐將箱蓋的螺絲擰下,揭蓋清點數量后,最多一次拿100發(fā)進行試驗。試驗室內,將雷管的腳線理順,放在操作臺上,將腳線一端壓緊,一手捏雷管的腳線抽出,將雷管頭送到試驗筒內即可通電,如果導通即可繞卷腳線并短路,每20發(fā)為1把,然后放入箱內待用。

3、電雷管導通試驗裝置的操作必須按其使用說明書進行。

第二節(jié) 運送爆破材料

第5條運送爆破材料必須由經過專門培訓,責任心強的人員護送。

第6條井上下接觸爆破材料的人員,嚴禁穿化纖衣服。

第7條在井筒內運送爆破材料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分別運送。

2、必須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

3、電雷管必須裝在專用的、帶蓋的木質車箱內,車箱內鋪有膠皮麻袋等軟質墊層,并只準放一層爆破材料箱。炸藥箱可裝在礦車內,但堆放高度不得超過礦車邊緣;

4、在裝有爆破材料的罐籠內,除護送人員外,不得有其他任何人員;

5、罐籠升降速度:運送電雷管不得超過2米/秒;運送炸藥,不得超過4米/秒;吊桶升降速度,無論運送何種爆破材料,都不得超過1米/秒;司機在啟動和停止絞車時,不得使罐籠發(fā)生震動;

6、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破材料。

第9條井下用機車運送爆破材料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若用同一列車運輸,裝有炸藥和電雷管的車輛之間,以及裝有炸藥或電雷管的車輛同機車之間,都必須用空車隔開,空車長度不得小于3米;

2、爆破材料必須有專人護送,且坐在尾車內,其他人員嚴禁乘同一列車;

3、列車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米/秒;

4、裝有爆破材料的列車不得運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第10條在水平巷道和傾斜巷道內有可靠的信號裝置時,可用鋼絲繩牽引的車輛運送爆破材料,但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運輸,運輸速度不得超過1米/每秒。嚴禁用鏈板運輸機、皮帶運輸機等運輸爆破材料。

炸藥雷管在裝卸過程中,必須輕拿輕放。

第三節(jié)爆破材料發(fā)放

第12條任何人員不得攜帶礦燈進入井下爆破材料庫房內。

第13條電雷管、炸藥必須認真進行檢查驗收,發(fā)現失效或有問題時,及時找有關單位聯系處理。驗收后要填寫入庫帳,并簽名備查。啟封火藥箱及雷管箱必須使用防爆工具。

第14條嚴格把關,按照本庫房規(guī)定控制電雷管、炸藥儲存量。

第15條各種雷管炸藥必須分別存放在庫內指定地點。庫房內禁止存放其它物品,庫內要保持清潔、整齊。

第16條認真執(zhí)行爆破材料領退制度,電雷管必須對號發(fā)放,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許發(fā)出。

1、雷管、炸藥質量問題;

2、雷管未作導通試驗;

3、無箱或箱子無鎖;

4、無作業(yè)證或領藥卡片;(領藥卡片上火藥管理員和放炮員雙方均要簽字)。

5、不清退火藥者下班停發(fā);

6、本班無火藥消耗量或消耗無人簽字證明者立即匯報區(qū)值班人員查處并下班停發(fā)。

第17條炸藥雷管應上賬管理,失效炸藥雷管也要上賬管理,且單獨存放。

第18條嚴格執(zhí)行現場交接班制度,賬目清楚并雙方簽字,發(fā)現問題及時匯報。

第7篇 消防設備管理檢查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1、 消防各系統(tǒng)屬遙控、連鎖自動裝置,故在操作前必須觀察各個系統(tǒng)是否設置在自動位置。

2、 首先觀察各系統(tǒng)電源信號是否正常。

3、 各系統(tǒng)的安全操作方法如下:

3.1、 煙感系統(tǒng):當發(fā)生火情報警時,確認樓層后,首先通知保安人員到報警層觀察,同時與該層人員及時取得聯系。若為火險立即按滅火作戰(zhàn)方案處理,若為誤報,請保安人員將區(qū)域報警進行復位,后將值班室內的集中報警器復位。

3.2、 防火卷簾門系統(tǒng):當群樓發(fā)生火警時,根據失火方位及火熱大小,可采取隔離法,及降落相應的防火卷簾門,值班員可根據現場報告情況遙控降落,就近人員也可擊碎報警按鈕降落,若以上兩種情況都不能降落時(觀察卷簾降落信號燈),可速派消防維修人員到當地打開鎖匙開關強迫降落。

3.3、 排煙系統(tǒng):發(fā)生火災時,值班員遙控打開該層及其上下層的排煙閥。若失控時,通知人員就地打開該層的排煙閥,這是排煙風機自動啟動,啟動信號燈亮。若風機不能自動啟動,速轉入手動位置啟動,仍不能啟動時速派人到風機房內強行啟動。

3.4、 加壓送風系統(tǒng):根據火災的不同方位,迅速打開相應的加壓風機,啟動信號燈亮,若失控時可派人到風機房進行手動操作。

3.5、 消防栓系統(tǒng):該系統(tǒng)是救火的主要設備之一,當進行該系統(tǒng)操作時,時刻監(jiān)視該系統(tǒng)的消火栓報警信號。當滅火人員打碎就地的報警信號,消防中心得到該消火栓的報警按鈕后,這是相應的消火栓泵自動啟動,啟泵信號燈亮。若不能自動啟泵時,應立即轉入手動位置啟動,仍不能啟動時,速與水泵房人員聯系,或派人到泵房強行啟動。

3.6、 花灑系統(tǒng):當某層發(fā)生火災時,失火部位的花灑噴淋頭爆破噴水,該層的水流指示器動作,監(jiān)控中心得到該層的報警信號。值班員觀察水位信號,水位降到下限,花灑泵自動啟動,相應的啟泵信號燈亮。若不能自動啟泵時,立即轉入手動位置啟動,仍不能啟動時速派人到泵房強行啟動。

3.7、 緊急廣播遙控設備操作說明

當需要啟動緊急廣播時,請嚴格按以下步驟操作:

(1) 將消防控制室中緊急廣播設備的搬把開關置“on”位置。

(2) 按下“f1”鍵,“叮咚”響聲后便向被選定的區(qū)域播出。

(3) 按下“stop”后再按下“f2”鍵。當磁帶機中放入有關消防疏散的磁帶后,該帶便將如何進行人員疏散的內容不斷向預選定的區(qū)域播出。

(4) 按“f3”鍵,此時,磁帶機輸出的有關人員疏散內容和消防指揮員現場指揮的信號并存同時播出。

(5) 如認為磁帶信號妨礙現場指揮,可按下“stop”后按兩下“f4”鍵,于是被選定的區(qū)域中只有現場指揮員的命令可播出,其它信號一概終止,使用完畢將第(1)項中各開關全部復位。

四、 操作完畢后,時刻觀察各個系統(tǒng)運行是否正常。

五、 火災撲滅后,要進行事后工作,即所有系統(tǒng)要復位,對所有系統(tǒng)的設備進行檢修。

六、 事故后要詳細整理記錄資料,總結操作經驗。

第8篇 電工安裝管理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一、 一般要求

第19條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應采用tn--_配電系統(tǒng),實行三相五線制、三級配電兩級保護和一機一閘一保險一箱的做法,高低壓設備及線路,應按施工用電獨立設計方案及有關電氣安全技術規(guī)程安裝和架設。

第20條 所有絕緣、檢驗工具,應妥善保管,嚴禁他用,井應定期檢查、校驗,電工在操作中應穿好絕緣鞋。

第21條 線路上禁止帶負荷接電或斷電,并禁止帶電操作。

第22條 熔化焊錫,錫塊、工具要干燥,防止爆濺。

第23條 噴燈不得漏氣、漏油及堵塞,不得在易燃、易爆場所點火及使用。工作完畢,應滅火放氣。

第24條 配制環(huán)氧樹脂及瀝青電纜有膠物時,操作地點應通風良好,并須戴好防護用品。

第25條 不得使用錫焊容器盛裝熱電纜膠。高空澆注時,下方不得有人。

第26條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以及電機設備必須建立安全技術檔案,現場應配置專職維護電工,并做好巡視維修記錄。

第27條 有人觸電,應立即切斷電源,進行急救;電氣著火,應立即將有關電源切斷,使用二氧化碳,1211干粉滅火器滅火,嚴禁使用泡沫滅火器。

二、設備及內線安裝

第28條 安裝高壓油開關、自動空氣開關等有返回彈簧的開關設備時,應將開關置于斷開位置。

第29條 多臺配電箱(盤)并列安裝時,手指不得放在兩盤的接合處,也不得觸摸連接螺孔。

第30條 剔槽打眼時,錘頭不得松動,鏟子應無卷邊、裂紋,應戴好防護眼鏡。樓板、磚墻打透眼時,板下、墻后不得有人靠近。

第31條 人力彎管器彎管,應選好場地,防止滑倒和墜落,操作時面部要避開。

第32條 管子偎彎砂子必須烘干,裝砂架子應搭設牢固,并設欄桿。用機械敲打時,下面不得站人,人工敲打上下要錯開。管子加熱時,管口前不得有人。

第33條 管子穿帶線時,不得對管口呼喚、吹氣,防止帶線彈力勾眼。穿導線時,應互相配合防止擠手。

第34條 安裝照明線路時,不準直接在板條天棚或隔音板上通行及堆放材料。必須通行時,應在大楞上鋪設腳手板。

三、外線及電纜工程

第35條 電桿用小車搬運,應捆綁卡牢。人抬時,動作要一致,電桿不得離地過高。

第36條 人工立桿,所用叉本應堅固完好,操作時,互相配合,用力均衡。使用機械設備立桿,兩側應設溜繩。立杯時坑內不得有人,基坑夯實后,方準拆去叉木或拖拉繩。

第37條 登桿前,桿根應夯實牢固。舊木桿桿根單側腐朽深度超過桿根直徑八分之一以上時。應經加固后,方能登桿。

第38條 登桿操作時腳扣應與桿徑相適應。使用腳踏板,鉤子應向上。安全帶應控于安全可靠處,扣環(huán)扣牢,不準拴于瓷瓶或橫擔上。工具、材料應用繩索傳遞,禁止上下拋扔。

第39條 桿上緊線應側向操作,并應上緊螺栓。緊有角度的導線,應在外側作業(yè)。調整拉線時,桿上不得有人。

第40條 緊線用的鐵絲或鋼絲繩,應能承受全部拉力,與導線的連接,必須牢固。緊線時,導線下方不得有人。單方向緊線時,反方向應設置臨時拉線。

四、電氣調試

第41條 進行耐壓試驗裝置的金屬外殼須接地。被試設備或電纜兩端,如不在同一地點,另一端應有人看守或加鎖,并對儀表、接線等檢查無誤,人員撤離后,方可升壓。

第42條 電氣設備或材料作非沖擊性試驗,升壓或降壓,均應緩慢進行。因故暫停或試壓結束,應先切斷電源,安全放電,并將升壓設備高壓側短路接地。

第43條 電力傳動裝置系統(tǒng)及高低壓各型開關調試時,應將有關的開關手柄取下或鎖上,懸掛標示牌,防止誤會問。

第44條 用搖表測定絕緣電阻,應防止有人觸及正在測定中的線路或設備。測定容性或感性設備。材料后,必須放電。雷電時禁止測定線路絕緣電阻。

第45條 電流互感器禁止開路,電壓互感器禁止短路和以升壓方式運行。

第46條 電氣材料或設備需放電時,應穿戴絕緣防護用品,用絕緣棒安全放電。

五、施工現場變配電及維修

第47條 現場變配電高壓設備,不論帶電與否,單人值班不準超越這欄和從事修理工作。

第48條 在高壓帶電區(qū)域內部分停電工作時,人體與帶電部份,應保持安全

距離,并需有人監(jiān)護。

第49條 變配電室內、外高壓部分及線路,停電工作時:

①切斷有關電源,操作手柄應上鎖或掛標示牌。

②驗電時應戴絕緣手套,按電壓等級使用驗電器,在設備兩側各相或線路各相分別驗電。

③驗明設備或線路確認無電后,即將檢修設備或線路做短路接地。

④裝設接地線,應由二人進行,先接接地端。后接導體端,拆除時順序相反。拆、接時均應穿戴絕緣防護用品。

⑤接地線應使用截面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雙色(綠、黃)銅線和專用線夾。嚴禁用纏繞的方法,進行接地和短路。

⑤設備或線路檢修完畢,應全面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拆除臨時短路接地線。

第50條 用絕緣棒或傳動機構拉、合高壓開關,應戴絕緣手套。雨天室外操作時,除穿戴絕緣防護用品以外,絕緣棒應有防雨罩,并有人監(jiān)護。嚴禁帶負荷拉、合開關。

第51條 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必須接地或接零。同一設備可做接地和接零。同一供電網不允許有的接地有的接零。

第52條 用電設備除作保護接零或接地外,必須在設備負荷線的首端、分端或末端設置漏電保護裝置。漏電保護裝置裝設位置、型式與主要特性參數選擇必須適應施工現場的實際需要,達到二級保護。

第53條 電氣設備所用保險絲(片)的額定電流應與其負荷容量相適應。禁止用其它金屬線代替保險絲(片)。

第54條 施工現場夜間照明電線及燈具,高度應不低于2.5-3米。易燃、易爆場所,應用防爆燈具。

第55條 照明開關、燈口及插座等,應正確接人火線及零線。

第56條 建筑電工應按建筑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guī)范進行使用管理維護。

第9篇 火工品管理員 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第一節(jié) 雷管導通

第1條 檢驗電雷管導電性能工作應在專用硐室內進行:

1.硐室要用不燃性材料(轉或混凝土)支護。

2.試驗室內要使用防爆型照明設備。照明設備電壓不許超過127伏。照明線要使用電纜。

第2條 雷管導通試驗臺上要鋪設導電的軟質墊層。導電的軟質墊層,系指能導靜電的半導體橡膠板,該橡膠板下還必須鋪設金屬網,并用導線將金屬網接地。實驗臺的邊緣突起高度,至少高于軟質墊層10毫米。

第3條 雷管導通試驗室設備按公司統(tǒng)一規(guī)定布置。

第4條 雷管發(fā)放前,必須做外觀檢查和導通試驗。

1.檢查雷管外殼和集中穴(聚能穴)是否松裂,腳線是否松動銹蝕;

2.電雷管必須做導通實驗。電雷管箱應在導通實驗室外開啟,一次只準開一箱。開箱要用改錐將箱蓋的螺絲擰下,揭蓋清點數量后,最多一次拿100發(fā)進行試驗。試驗室內,將雷管的腳線理順,放在操作臺上,將腳線一端壓緊,一手捏雷管的腳線抽出,將雷管頭送到試驗筒內即可通電,如果導通即可繞卷腳線并短路,每20發(fā)為1把,然后放入箱內待用。

3.電雷管導通試驗裝置的操作必須按其使用說明書進行。

第二節(jié) 運送爆破材料

第5條 運送爆破材料必須由經過專門培訓,責任心強的人員護送。

第6條 井上下接觸爆破材料的人員,嚴禁穿化纖衣服。

第7條 地面運送爆破材料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爆炸物品進入礦院后,接收人員應立即組織專用車輛和裝卸人員到位。由保衛(wèi)科派專人負責警戒,主動設置好警戒線,配合運送爆炸物品的車輛進入警戒區(qū)域內,無關人員嚴禁進入。

2、接收人員要認真核對到貨物品的數量、規(guī)格、型號,發(fā)現不符要立即停止所有現場工作并向主管單位領導反饋情況。

3、裝卸人員不得穿化纖衣物和帶鐵釘的鞋,不得隨身帶易燃物品。專用車輛要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規(guī)定。

4、裝卸爆炸物品時,裝卸人員要輕拿輕放,不得野蠻裝卸,不得踩踏、拋接爆炸物品和拆解包裝箱。

5、裝卸完成后,接收人員要與送貨人員辦理接收手續(xù),檢查車輛上鎖情況后交運輸隊用專用車輛下井,送火工品時雷管和炸藥必須分開運送。

6、火工品裝卸完成后,嚴禁在井口長時間滯留。

7、在人員上下井時間內嚴禁運送火工品。

8、押運人員要跟隨車輛到達井下炸藥庫,中途不得脫崗、離崗。

9、運送火工品的車不得同時運送其它物品、工具。

10、爆炸物品入庫時,庫房管理員要再次核對到貨數量、規(guī)格、型號,準確無誤后要與押運員辦理交接手續(xù),雙方簽字后,庫管員要將爆炸物品按庫房管理規(guī)定登記入帳,物品入庫要擺放整齊。

第8條 在井筒內運送爆破材料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分別運送。

2.必須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

3.電雷管必須裝在專用的、帶蓋的木質車箱內,車箱內鋪有膠皮麻袋等軟質墊層,并只準放一層爆破材料箱。炸藥箱可裝在礦車內,但堆放高度不得超過礦車邊緣;

4.在裝有爆破材料的罐籠內,除護送人員外,不得有其他任何人員;

5.罐籠升降速度:運送電雷管不得超過2米/秒;運送炸藥,不得超過4米/秒;吊桶升降速度,無論運送何種爆破材料,都不得超過1米/秒;司機在啟動和停止絞車時,不得使罐籠發(fā)生震動;

6.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破材料。

第9條 井下用機車運送爆破材料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若用同一列車運輸,裝有炸藥和電雷管的車輛之間,以及裝有炸藥或電雷管的車輛同機車之間,都必須用空車隔開,空車長度不得小于3米;

2.爆破材料必須有專人護送,且坐在尾車內,其他人員嚴禁乘同一列車;

3.列車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米/秒;

4.裝有爆破材料的列車不得運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第10條 在水平巷道和傾斜巷道內有可靠的信號裝置時,可用鋼絲繩牽引的車輛運送爆破材料,但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運輸,運輸速度不得超過1米/每秒。嚴禁用鏈板運輸機、皮帶運輸機等運輸爆破材料。

炸藥雷管在裝卸過程中,必須輕拿輕放。

第三節(jié) 爆破材料發(fā)放

第12條 任何人員不得攜帶礦燈進入井下爆破材料庫房內。

第13條 電雷管、炸藥必須認真進行檢查驗收,發(fā)現失效或有問題時,及時找有關單位聯系處理。驗收后要填寫入庫帳,并簽名備查。啟封火藥箱及雷管箱必須使用防爆工具。

第14條 嚴格把關,按照本庫房規(guī)定控制電雷管、炸藥儲存量。

第15條 各種雷管炸藥必須分別存放在庫內指定地點。庫房內禁止存放其它物品,庫內要保持清潔、整齊。

第16條 認真執(zhí)行爆破材料領退制度,電雷管必須對號發(fā)放,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許發(fā)出。

1.雷管、炸藥質量問題;

2.雷管未作導通試驗;

3.無箱或箱子無鎖;

4.無作業(yè)證或領藥卡片;(領藥卡片上火藥管理員和放炮員雙方均要簽字)。

5.不清退火藥者下班停發(fā);

6.本班無火藥消耗量或消耗無人簽字證明者立即匯報區(qū)值班人員查處并下班停發(fā)。

第17條 炸藥雷管應上賬管理,失效炸藥雷管也要上賬管理,且單獨存放。

第18條 嚴格執(zhí)行現場交接班制度,賬目清楚并雙方簽字,發(fā)現問題及時匯報。

季高溫不安全氣象條件下不得運輸爆破材料,上、下班高峰期不得運、油質變壞,應及時處理。

第10篇 煤場管理 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1、所有人員上崗前必須勞保穿戴齊全,檢查各種安全設施。

2、煤管人員禁止開汽車、推土機等機械。

3、發(fā)現煤場周圍的照明,信號電器等損壞時,及時向班級長匯報,保證照明完好。

4、在工作中,要防止被汽車碰傷,壓傷的事故發(fā)生。

5、煤管工負責煤場車輛的調配,對不服從管理者,上報車間或武??啤?/p>

6、做好防火、防盜及衛(wèi)生清理工作,及時維護所屬設施。

7、對于來煤不明、煤種和貨票不符的車輛不準卸車。

8、來煤車輛發(fā)生故障時,煤管人員應先安排其修好再上煤堆,保證上煤道路暢通。

9、嚴禁煙火。

第11篇 煤礦爆炸材料管理員 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1、一般規(guī)定

1.1 本操作規(guī)程適用我礦地面裝卸、井下爆炸材料庫的收發(fā)和管理工作。

1.2 從事爆炸材料管理、裝卸、看押、押運工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爆破作業(yè)的生理缺陷和疾病。

1.3 責任心強、思想過硬,工作認真負責,無不良嗜好和劣跡。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1.4 必須遵守安全崗位責任制度,并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人員擔任。

1.5 必須熟悉爆炸材料的性能和遵守《安全生產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煤礦安全規(guī)程》。

1.6 嚴格執(zhí)行煤礦下發(fā)的《爆炸材料使用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以及相關安全技術措施。

1.7 井上、下接觸爆炸材料的人員,必須穿棉衣或抗靜電工作服。

1.8 爆炸材料庫必須具有當地公安機關核發(fā)的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且儲存量不得超過核定的庫存量。 1.9 嚴格執(zhí)行爆炸材料人員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fā)放安全管理制度,嚴防爆炸材料在儲存過程中丟失和被盜。 1.10 庫房要保持電話暢通,照明齊全,有足夠數量、完好的消防器材,消防用水桶的水量、沙箱的沙量必須充足。 2、爆炸材料購買

2.1 從事爆炸材料購買的作業(yè)人員,應參加培訓經考核并取得有關部門頒發(fā)的相應類別和作業(yè)范圍、級別的安全作業(yè)證、持證上崗。

2.2 井下爆破作業(yè),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電雷管。

2.3 煤礦許用炸藥的選用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2.3.1、低瓦斯礦井的巖石掘進工作面,應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一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2.3.2、低瓦斯礦井的煤層掘進工作面,半煤巖掘進工作面應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二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2.3.3、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qū)域,應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2.3.4、有煤(巖)與瓦斯突出危險的工作面,應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煤礦許用含水炸藥; 2.3.5、不應使用黑火藥; 2.3.6、同一工作面不應使用二種不同品種的炸藥; 2.3.7、使用煤礦許用瞬發(fā)電雷管或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2.3. 8、使用煤礦許用毫秒電雷管時,從起爆到最后一段的延期時間不應超過130ms; 2.3.9、不應使用導爆管或普通導爆索; 2.3.10、不應使用火雷管。

2.4 購買前要認真填寫《購買爆炸材料申請表》和《運輸爆炸材料申請表》,進行逐級審批并加蓋各級單位公章,將礦審批后的購買計劃及時傳真至供應部。

2.5 攜帶單位ic卡和申請表到洛龍分局治安大隊辦理爆炸材料電子購買證和運輸證。

2.6 將打印的紙質購買證二聯、運輸證三聯加蓋“洛龍分局爆炸物品專用章”和儲存電子數據的單位ic卡移交民爆公司。

2.7 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發(fā)直供用戶許可證的企業(yè)。持證直接向民爆器材生產企業(yè)購買所需的爆炸材料。

2.8 沒有取得直供用戶許可證的企業(yè),其所需爆炸材料應由當地民爆器材經營機構供應與服務。

2.9 所打印的紙質購買證一聯、運輸證一聯及《購買爆炸材料申請表》和《運輸爆炸材料申請表》,交于洛龍分局治安大隊存檔備案。

2.10 所辦購買業(yè)務在洛龍分局治安大隊爆炸材料購買明細表上,詳細登記,并簽字認可,帶回紙質運輸證二聯,以備核對與供貨單位所提供爆炸物品是否相符。

2.11 將供貨單位提供的運輸證三聯和電子數據入庫的電子卡、發(fā)放、領取信息在3天內到洛龍分局治安大隊進行回繳、上報。

3、爆炸材料驗收、裝卸

3.1 運送炸藥、雷管的車輛進入礦區(qū)不得同時停在井口,由供應科負責聯系,保衛(wèi)科負責監(jiān)督把關。

3.2 爆炸材料到礦后,由供應科組織驗收品種、數量、存有電子數據的單位ic卡及安全標志,保衛(wèi)科協助,確認無誤后,在送貨單上簽字。 3.3 爆炸材料到礦后,保衛(wèi)科派專人到現場看押,不得中途退場,直到爆炸材料入井。

3.4 運輸隊負責組織人員進行裝卸、運輸。

3.5 裝卸爆炸材料,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3.5.1、認真檢查運輸工具的完好狀況,清除運輸專用車內一切雜物;

3.5.2、有專人在場監(jiān)督;

3.5.3、設置警衛(wèi),無關人員不允許在場;

3.5.4、爆炸材料和其他貨物不應混裝;

3.5.5、雷管等起爆器材,不應與炸藥在同時同地進行裝卸;

3.5.6、遇暴風雨或雷雨時,不應裝卸爆炸材料,并做好相應保護措施;

3.5.7、裝卸爆炸材料的地點,應遠離人員稠密區(qū),并設明顯的標志,白天應懸掛紅旗和警標,夜晚應有足夠的照明并懸掛紅燈;

3.5.8、裝卸搬運應輕拿輕放,裝好、碼平、卡牢,捆緊,不得摩擦、撞擊、拋擲、翻滾、側置、腳踩爆炸材料;

3.5.9、裝載爆炸材料應做到不超高、不超寬、不超載;

3.5.10、押運人員應熟悉所運爆炸材料性能;

3.5.11、必須使用專用、帶蓋、有木質隔板的車廂,車廂內部須鋪有膠皮或麻袋等軟質墊層,并且雷管只能放一層。

3.6 爆炸材料到礦后嚴禁在井口和井底長時間滯留,如有特殊情況最多滯留時間不超過3個小時,在井底車場最多不得超過1小時30分。 4、爆炸材料運輸

4.1 井筒運輸。立井井筒內運送爆炸材料,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4.1.1、雷管、炸藥必須分開運送; 4.1.2、運送前必須事先通知提升機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

4.1.3、絞車司機在啟動或停止絞車時,不得使罐籠發(fā)生震動;

4.1.4、用罐籠運輸硝銨類炸藥,裝載高度不應超過車廂廂高;運輸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不應超過兩層,層間應鋪軟墊 ;

4.1.5、運送炸藥或電雷管時,罐升降速度不得超過2m/s,運送其他類爆炸材料時,不得超過4m/s;

4.1.6、用吊桶或斜坡卷揚運輸爆炸材料時,速度不應超過1m/s;運輸電雷管時應采取絕緣措施;

4.1.7、裝有爆炸材料的罐籠或吊桶內,除爆破工或押運人員外不得有其他人員;

4.1.8、交接班、人員上下班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炸材料;4.1.9、禁止將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其他巷道內。

4.2 井下運輸。運輸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4.2.1、列車前后設“危險”標志;

4.2.2、在裝爆炸材料的車廂與機車之間,以及裝炸藥的車廂與裝起爆器材的車廂之間,應用空車廂隔開,隔開長度不得小于3 米;

4.2.3、運輸電雷管時,應采取可靠的絕緣措施;

4.2.4、用架線式電力機車運輸,在裝卸爆炸材料時,機車應斷電;

4.2.5、炸藥和電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車內運輸。如用同一列車運輸,裝有炸藥與裝有電雷管的車輛之間,以及裝有炸藥或電雷管的車輛與機車之間,必須用人車或空礦車分別隔開,隔開長度不得小于3 米;

4.2.6、爆炸材料必須由井下運輸隊持爆炸材料押運證的人員負責人或經過專門培訓的專人護送。跟車人員、護送人員和裝卸人員應坐在尾車內,嚴禁其他人員乘車;

4.2.7、列車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 米/秒;4.2.8、裝有爆炸材料的列車不得同時運送其他人員、物料或工具;4.2.9、裝卸地點有架空線,必須停電后才能裝卸。

4.3 押運員職責

4.3.1、負責核對所押運的爆炸材料的品種和數量;4.3.2、監(jiān)督運輸工具按規(guī)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

4.3.3、確認運輸工具及其所裝運爆炸材料符合標準和環(huán)境要求,包括:

幾何尺寸、質量、溫度、防震等;

4.3.4、負責看管爆炸材料,防止爆炸材料途中丟失、被盜或發(fā)生其他事故。

5、爆炸材料入庫、儲存

5.1 爆炸材料的入庫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5.1.1、手續(xù)不齊全不入庫,庫內混存、超量不入庫。

5.1.2、過期失效、變質的爆炸材料不入庫,數量、品種不清不入庫。

5.1.3、入庫過程中要輕裝、輕放,嚴禁碰撞,確保領用發(fā)放手持機入庫內容與購買爆炸材料的種類、段別、數量相符。

5.1.4、認真填寫爆炸材料入庫登記臺帳,要書寫工整認真,嚴禁涂改數字,做到帳、卡、物相符。

5.1.5、入庫后庫房管理員應和押送人員雙方共同清點收到炸藥、雷管的數量,并按規(guī)定履行簽字手續(xù)。

5.2 用人工搬運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5.2.1、在夜間或井下,應隨身攜帶完好的礦用蓄電池燈、安全燈或絕緣手電筒;

5.2.2、不應一人同時攜帶雷管和炸藥;雷管和炸藥應分別放在專用背包(木箱)內,不應放在衣袋里;

5.2.3、領到爆炸材料后,應直接送到爆破地點,不應亂丟亂放;

5.2.4、不應提前班次領取爆炸材料,不應攜帶爆炸材料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5.2.5、一人一次運送的爆炸材料數量不超過:

雷管,500發(fā);

拆箱(袋)運搬炸藥,30kg;

5.2.6、用手推車運輸爆炸材料時,載重量不應超過300kg,運輸過程中應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產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5.3 爆炸材料的貯存,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5.3.1、每個爆炸材料庫貯存爆炸材料的數量,不應超過庫房設計的允許貯存藥量;爆炸材料的貯存,爆炸材料應碼放整齊、穩(wěn)當,不得傾斜;

5.3.3、爆炸材料包裝箱下,應墊有大于10cm高度的墊木;

5.3.4、爆炸材料的碼放,宜有60cm以上寬度的安全通道。爆炸材料包裝箱與墻距離宜大于20cm;

5.3.5、爆炸材料的碼放高度,不宜超過1.6m;

5.3.6、存放硝化甘油類炸藥、各種雷管箱和繼爆管的箱(袋),應放置在木質貨架上,貨架高度不宜超過1.6m,架上的硝化甘油類炸藥和各種雷管箱不應疊放;

5.3.7、每個壁槽炸藥存量不超過400kg,電雷管壁槽存量不超過2天的需用量,炸藥發(fā)放室存量不超過72kg(3箱);

5.3.8、要于回收、變質、過期的爆炸材料分類、分品種存放,并在相對應的牌板上登記注明,嚴禁混放;

5.3.9、報廢爆炸材料在爆炸材料庫內庫存:炸藥不準超過100kg,雷管不準超過500發(fā);達到限量時要在兩天內交供應廠家進行處理;

5.3.10、庫房應整潔、防潮和通風良好,做好防備鼠害、防靜電工作;

5.3.11、應定期檢查消防設備、通訊設備、無關人員嚴禁進入庫區(qū),庫區(qū)嚴禁存放與爆炸材料無關的工具和雜物。

5.4 爆炸材料發(fā)放工作順序:準備→驗證→驗票→開票→登記臺帳→簽字→發(fā)雷管(檢測)→發(fā)放炸藥→上鎖→盤庫→使用→剩余退庫→輸入手持機→再次盤庫→結帳→結束

5.5. 爆炸材料的收發(fā)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5.5.1、對新購進的爆炸材料,應逐個檢查包裝情況,并按規(guī)定作性能檢測;

5.5.2、應建立爆炸材料收發(fā)帳、領取和清退制度,定期核對帳目,做到帳物相符;

5.5.3、變質的、過期的和性能不詳的爆炸材料,不應發(fā)放使用;

5.5.4、爆炸材料應按出廠時間和有效期的先后順序發(fā)放使用;

5.5.5、總庫區(qū)內不準許拆箱(袋)發(fā)放爆炸材料,只準許整箱(袋)發(fā)放;

5.5.6、爆炸材料的發(fā)放應在單獨的發(fā)放間(發(fā)放硐室)里進行,不應在庫房硐室或壁槽內發(fā)放。

5.6 準備

5.6.1、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由值班隊長要根據上班使用情況及本班工作量安排,合理填寫炸藥、雷管的請領數量;

5.6.2、開具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要科學、合理有依據,嚴禁盲目亂開;

5.6.3、填寫好的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由背藥工與爆破工進班前送到通風隊,交給通風調度值班員保管,并登記在通風隊爆炸材料領耗專用臺帳上。

5.6.4、通風隊爆破工進班會后,領取施工單位的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檢查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填寫和手續(xù)符合要求,攜帶自己的工具與背藥工到井下爆炸材料庫領取雷管和炸藥。

5.7 檢查爆破工的爆破證、背藥工的背藥證,經核實后將庫內核對一致的證件卡片掛牌,確認無誤。

5.8 爆破工、背藥工必須全部建立本人卡片,爆炸材料庫必須做到卡片上墻,爆炸材料管理人員在發(fā)放雷管、炸藥時做到人卡相符,防止冒領或錯發(fā)現象。

5.9 檢驗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是否由施工單位(區(qū)隊)值班隊長認真填寫,是否把區(qū)隊名稱、施工地點、日期班次、請領雷管、炸藥數量寫清楚,是否由值班隊長簽名,嚴禁代簽現象。

5.10 爆炸材料管理員經核對后,根據施工單位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上的請領數量,在爆炸材料出庫單存根上填寫炸藥雷管數量,在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上填寫實發(fā)數量。

5.11 將實發(fā)炸藥、雷管的數量準確無誤填寫在爆炸材料領消統(tǒng)計臺帳上,還要把雷管各段數量填寫在雷管使用消耗分段臺帳上。

5.12 簽字認可,在爆破工、背藥工核實后,在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上分別簽名,同時爆破工、背藥工還要在爆炸材料庫爆炸材料領耗統(tǒng)計管理臺帳上簽名,簽名后的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仍由爆破工保管。爆炸材料管理員還要在爆破工手冊上填寫領取炸藥、雷管數量并簽名。

5.13 發(fā)放時按先發(fā)雷管、再發(fā)炸藥順序進行發(fā)放,嚴禁混發(fā)。

5.14 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發(fā)放爆炸材料。

5.14.1、未持有合格證件的爆破工;

5.14.2、凡未經領導簽發(fā)、印章不齊全或涂改的領料單;

5.14.3、藥箱、雷管箱不合格(如破爛、無蓋板),或有箱無鎖。

5.15 電雷管出庫前必須做全電阻檢測,并將檢測后的電雷管腳線扭結成短路,嚴禁發(fā)放電阻不合格的雷管

5.16 爆炸材料管理員在雷管編號前,必須用雷管檢測儀逐個做全電阻檢查,并將腳線扭結成短路。 5.17 爆炸材料管理員對雷管進行全電阻檢測時,發(fā)現不合格的雷管必須及時揀出,存放到專用箱內,做好詳細記錄,定期與報廢雷管一并處理。

5.18 電雷管導通具體操作要求:

5.18.1、電雷管的導通檢查,必須在單人單間的操作室進行。操作室內

要有單獨的操作臺、導通表和防爆筒。

5.18.2、先將20發(fā)電雷管放入防爆筒內,一次只能導通一發(fā),把雷管腳線的一端卡在導通表接點裝置的一端,使腳線與接點接通,再將電雷管腳線的另一端,一發(fā)一發(fā)的與導通表接點裝置的另一端連通。

5.18.3、此時觀察導通表指針是否移動,若指針移動,則說明電雷管通,無短路;若指針不動,則說明電雷管不通,有斷路,這樣電雷管應抽出,不得發(fā)放。

5.18.4、若指針移動幅度保持在一定范圍內,說明電雷管管的電阻值變化幅度不大,屬于合格的電雷管。

5.18.5、若指針移動幅度很大,說明電雷管管的電阻值變化幅度很大,以及全電阻值不符合規(guī)定,這些電雷管均應選出,詳細登記、統(tǒng)計放置與報廢雷管一起處理。

5.18.6、雷管的電阻測試和編號硐室操作臺上存放雷管不得超過100發(fā),

室外待查雷管不得超過1000發(fā)。

5.18.7、雷管要輕拿輕放,導通后必須將雷管腳線扭結成短路。 5.19 按照所開票據數量,準確無誤發(fā)放,發(fā)放時直接將雷管交到放炮員、炸藥交到背藥工手中,監(jiān)督放炮員、背藥工將雷管或炸藥入箱上鎖,兩把鎖的鑰匙均由爆破工親自攜帶管理。

5.20 爆炸材料管理員發(fā)放完畢后強行要求爆破工、背藥工及時離開爆炸材料庫,并及時盤查庫存,核對實物,做到帳、卡、物三對照。

5.21 爆炸材料領取以后,為杜絕爆炸材料在運輸途中出現意外流失,施工單位背藥工要在爆破員的監(jiān)視距離內將已上鎖的炸藥箱直接背到工作面后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點。

5.22 爆破結束后,需退回的爆炸材料必須在爆破工的監(jiān)護下分別放入炸藥箱、雷管箱并都上鎖,鑰匙和領退單仍由爆破工保管。爆破工攜帶雷管箱監(jiān)護領藥工運送炸藥箱到爆炸材料庫辦理退庫手續(xù)。

5.23 退庫

5.23.1、退回爆炸材料時,爆炸材料管理員要核對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所填數量和實際退庫數量是否相符,簽字是否齊全、有無代簽。

5.23.2、經核實后收回雷管和炸藥,爆炸材料管理員在領耗單上簽名,并將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第一聯留存保管備查,背藥工將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第二聯交回區(qū)隊保管備查,爆破工將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第三聯交通風隊留存?zhèn)洳椤?/p>

5.23.3、收取剩余雷管、炸藥,先收雷管、后收炸藥。

5.23.4、必須將退庫雷管進行全電阻檢測,將檢測后的雷管扭結短路及時放入對應放炮員周轉柜內。

5.23.5、核對實物與票據是否一致,確認無誤后認真填寫爆炸材料統(tǒng)計臺帳,背藥工、放炮員在臺帳上簽字認可,管理員在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爆炸材料統(tǒng)計臺帳,爆破員手冊上簽字認可。

5.23.6、爆炸材料管理員將放炮員卡片、背藥工的背藥證在掛牌管理牌板上取下,爆炸材料退庫完畢后,爆破工、背藥工要及時離開爆炸材料庫。

5.23.7、爆炸材料管理員盤查庫存數量,將本班實發(fā)數量、實際庫存量認真填寫各類臺帳和交接班牌板。

5.23.8、并將本班實際消耗數量,嚴格按操作規(guī)程輸入手持機。同時清掃庫區(qū)衛(wèi)生,保證庫房干燥、清潔。

5.24 廢舊回收,發(fā)現爆炸材料丟失、被盜,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及公安機關報告。

5.25 爆炸材料的檢驗要求:

5.25.1、爆炸材料的檢驗,各類爆炸材料的檢驗項目,應參見產品的技術條件和性能標準;檢驗方法應嚴格執(zhí)行相應的國家標準或部頒標準。

5.25.2、爆炸材料的外觀檢驗應由爆炸材料管理員負責定期抽樣檢查。

5.25.3、爆炸材料的爆炸性能檢驗,應在安全的地方進行,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負責。

5.25.4、對新入庫的爆炸材料,應抽樣進行性能檢驗。

5.25.5、對超過貯存期、出廠日期不明和質量可疑的爆炸材料,應進行嚴格的檢驗,并由爆炸材料庫主任或爆破工作領導人根據檢驗結果,確認其能否繼續(xù)保管、使用或銷毀。

5.26 在地面拾到的雷管、炸藥要及時交安檢科,由保衛(wèi)科會同安檢科進行追查,并由安檢科及時轉交爆炸材料庫,進行登記,由爆炸材料管理員開具收據證明。

5.27 井下拾到雷管、炸藥要及時交到爆炸材料庫,爆炸材料庫管理人員開據收據,拾到人員持收據到安檢科登記。

5.28 對交回不變質仍可繼續(xù)使用的炸藥,經爆炸材料管理員和交回人員雙方在“爆炸材料廢舊回收臺帳”上登記簽字認可后,仍有區(qū)隊繼續(xù)使用。

5.29 嚴禁私自攜帶爆炸材料升井,保衛(wèi)科要定期對升井人員進行檢查,杜絕私自攜帶爆炸材料升井,對煤、矸流系統(tǒng)的爆炸材料回收進行檢查。

5.30 各單位辦公室、宿舍、職工更衣箱、吊籃內發(fā)現存有雷管、炸藥除本礦處理外,構成犯罪的按私藏爆炸物品交公安機關處理。

31 各井下爆破作業(yè)單位必須認真嚴格工作面的爆破管理工作,每次爆破后及作業(yè)過程中都必須認真檢查是否遺留有未爆炸的炸藥、雷管,一旦發(fā)現,要藥、管分離并將雷管腳線扭結短路,安排專人交給井下爆炸材料庫。

5.32 洗煤廠回收的廢舊炸藥、雷管要及時交至礦保衛(wèi)科,由保衛(wèi)科會同安監(jiān)科開具廢舊爆炸材料回收單,并及時將廢舊爆炸材料送到井下爆炸材料庫。

5.33 當報廢材料達到一定限量:炸藥不準超過100kg,雷管不準超過500發(fā)時,進行處理,處理前由供應科負責把需銷毀的爆炸材料分類登記在“爆炸材料銷毀處理登記表”上,報爆炸材料管理領導小組和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并制定有關安全措施,然后由公安部門、保衛(wèi)科、安檢科、供應科銷毀或返廠。

5.34 對銷毀后的爆炸材料所有原始記錄,要裝訂成冊,妥善保管,以備查驗。

第12篇 安全技術操作合格證管理制度

第一條 凡從事火(化)工作業(yè)、鍋爐、起重、焊接、電工、機動車輛、空壓機、危險品運輸、押運等工種和其他危險作業(yè)的人員,應經過技術培訓學習,并經技術考試合格后,取得技術安全操作合格證,方可上崗操作。未經培訓學習投有取得技術安全操作合格證者,不得分配獨立操作。

第二條 操作工人應自覺地嚴格執(zhí)行崗位責任制,遵守工藝規(guī)程和設備技術安全操作規(guī)程,如有違反而造成人身、機損、質量事故者,視其情況收回操作證。

第三條 學徒工學習期滿后,未取得操作合格證者,不得轉正定級。

第四條 技術安全操作合格證,按其工種分別由上級勞動部門、交通部門、公司勞人部門負責考核發(fā)放。

對已頒發(fā)技術安全操作合格證工種的員工,應定期組織技術培訓、學習和考核(上級勞動部門、交通部門有規(guī)定者,按上級規(guī)定時間和周期進行)。

第五條 操作合格證應妥善保管,司機、電工、押運員應隨身攜帶,不得涂改。如有遺失應報告領導和有關部門申請補發(fā)。

第六條 當領導和安全管理人員檢查時,操作人員應隨時出示操作合格證接受檢查。

第13篇 天然氣管理工 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1、作業(yè)前按規(guī)定規(guī)范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作業(yè)中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2、執(zhí)行有關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天然氣管道的技術規(guī)程。

3、檢查各工段之間天然氣管道是否正常,無漏氣現象,各閥門開關是否正常、靈活。

4、檢查管道前壓力表是否完好及有效期限。

5、檢查壓力表壓力是否在額定值范圍內。

6、檢查管道及附件是否有生銹腐蝕現象。

7、檢查管道與其他墻面相接處的伸縮管是否有異常現象,各支架是否固定牢靠。

8、檢查管道的外涂層是否有破損現象。

9、檢查各管道的標識是否明確清晰。

10、做好天然氣管道及其附屬儀器儀表、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定期檢查和檢修工作。

11、在巡回檢查時發(fā)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并將檢查結果記錄備案

12、正確維護、保養(yǎng)和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儀

13、進入調壓站不準穿帶鐵掌或帶鐵釘鞋。

14、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如實地報告天然氣管道事故,并協助做好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工作,認真吸取教訓,防止事故的發(fā)生.

技術操作管理制度(13篇)

本技術操作管理制度旨在規(guī)范企業(yè)內部的技術操作流程,確保技術工作的高效、安全和質量,內容涵蓋以下幾個方面:1.技術人員資質與職責2.技術操作規(guī)程3.技術文檔管理4.技術變更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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