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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防雷裝置管理制度匯編【16篇】

更新時間:2024-05-08 查看人數:72

防爆、防雷裝置管理制度

防爆、防雷裝置管理制度旨在確保企業(yè)生產環(huán)境的安全,預防因爆炸或雷擊導致的設備損壞、人員傷亡及生產中斷。它通過規(guī)范防爆設備的選型、安裝、維護和防雷設施的檢查、測試,降低潛在的風險,提高企業(yè)的安全管理水平。

包括哪些方面

1. 防爆設備管理:涵蓋防爆設備的采購、驗收、登記、使用、維護、檢驗和報廢等環(huán)節(jié),確保設備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行業(yè)規(guī)定。

2. 防雷設施管理:涉及防雷設施的設計、施工、定期檢測、故障處理和更新改造,確保設施的有效性和合規(guī)性。

3. 培訓教育:定期對員工進行防爆、防雷知識的培訓,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理能力。

4. 應急預案:制定并演練防爆、防雷事故應急預案,以便在突發(fā)事件中迅速、有序地采取應對措施。

重要性

防爆、防雷裝置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直接關乎企業(yè)的安全生產,防止因爆炸、雷擊造成的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良好的防爆、防雷管理能提升企業(yè)形象,增強客戶和合作伙伴的信任。遵守相關法規(guī),可以避免因安全問題引發(fā)的法律糾紛,保障企業(yè)的合法權益。

方案

1. 設立專門的防爆、防雷管理部門,負責制度的執(zhí)行和監(jiān)督,確保各項規(guī)定得到落實。

2. 定期對防爆設備進行性能檢測和維護,對不符合標準的設備及時更換或維修。

3. 每年進行至少一次全面的防雷設施檢查,包括接地電阻測試和設施完整性檢查,發(fā)現問題立即修復。

4. 加強員工培訓,每年至少舉辦兩次防爆、防雷安全知識講座,提高員工的自我保護意識。

5. 制定詳實的應急預案,包括預警機制、疏散路線、應急救援流程等,定期組織模擬演練,確保員工熟悉應對流程。

6. 對外合作,引入專業(yè)機構進行定期評估和指導,確保防爆、防雷工作的專業(yè)性和有效性。

通過上述方案的實施,我們將構建一個高效、安全的防爆、防雷管理體系,為企業(yè)的持續(xù)穩(wěn)定發(fā)展保駕護航。

防爆、防雷裝置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防爆、防雷裝置管理制度

1安全負責人負責生產區(qū)防爆、防雷裝置的管理工作;

2每月要定期對可燃氣體報警器進行靈敏度檢查一次;

3固定式可燃氣體報警器發(fā)出漏氣警報時,控制室值班人員應迅速從機屏上查明氣體泄漏部位,立即趕到現場檢查是否屬于正常生產跑氣現象,如屬于異常情況應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并馬上向領導報告;

4應經常檢查站區(qū)防爆電器及開關是否處于完好狀態(tài),特別是消防水泵和車間排風扇開關的啟閉是否靈敏,發(fā)現問題應及時解決處理;

應經常檢查生產區(qū)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檢查設備管道法蘭的跨接是否完好牢固,檢查構建筑物防雷引下線,檢查充裝秤的接地線,使之處于完好狀態(tài);

5每年雷雨季節(jié)前應對站區(qū)防雷、防靜電裝置檢測接地電阻應小于10ω;

6每年報請氣象部門對對站區(qū)防雷、防靜電裝置檢測一次.

7應妥善保存防爆、防雷、防靜電裝置的檢查和測試報告記錄表卡,以備核查。

【第2篇】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有專用的庫房,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倉庫人員必須由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

二、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分隔存放。

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入庫前應經檢驗部門檢驗,出入庫應進行登記。

四、庫存物品應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與垛之間不小于一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于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二米。

五、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取應按安全操作規(guī)程執(zhí)行,倉庫工作人員應堅守崗位,非工作人員隨意入內。

六、易燃易爆場所應根據消防規(guī)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設施的維護保養(yǎng)工作。

【第3篇】防爆工具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一、 定義

本標準采用如下定義

防爆工具

本身具有在工具與工件或設備等碰撞、摩擦時不產生火花的特性的工具。

二、 防爆工具的選購與儲存

1 采購部門必須選購經檢驗合格,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防爆工具;使用單位必須使用經檢驗合格,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工具。

2 防爆工具由各車間部門申報,由采購部統(tǒng)一進行選購。

3 防爆工具必須存放在干燥、無腐蝕性化學品的場所。

4 防爆工具的儲存應由專人保管,必須設置領用、發(fā)放臺帳。

三、 防爆工具的安全使用要求

1 公司《防爆區(qū)管理制度》規(guī)定的防爆區(qū)內一切與易燃易爆品接觸的設備維修、生產操作必須使用防爆工具,若需使用不銹鋼工具時必須進行嚴格論證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后使用。

2 防爆工具嚴禁加套管超負荷使用,除敲擊扳手類以外不得敲擊,以免引起因超載斷裂和變形,影響正常使用。

3 在使用工具過程中應根據需要合理選擇其品種規(guī)格,不得以小代大,更不得把它當做鋼制工具一樣來對待,在使用活扳手、管鉗、呆扳手時,要注意受力方向的要求,不得任意反向用力,在使用帶刃的工具時,首先應測定工件本身的硬度,如其硬度接近工具硬度時,應仔細小心操作,高于工具硬度時則禁止使用。

4 當工件是由機動旋緊的、半永久性固定的或嚴重銹蝕的,而使用手動工具前又不采取其他措施的,應禁止使用,以免損壞工具。

5 對于防爆區(qū)內作業(yè)防爆工具性能無法滿足需要時應在普通工具表面涂抹黃油,以增加其防爆性能。

四、考核

1 對于防爆區(qū)內未按規(guī)定使用防爆工具且未采取任何措施,未造成事故的單位,扣罰當月安全考核分0.5-3分,并扣罰違章作業(yè)人員100-200元罰款;外協(xié)單位罰款200-500元;對于造成事故的單位按《公司事故管理制度》進行處理。

2 對于不按防爆工具的安全使用要求使用防爆工具的未造成工具損壞的,扣罰違章作業(yè)人員50-100元罰款;對于造成防爆工具損壞的按原價進行賠償。

五、防爆工具的維護與保養(yǎng)要求

1 防爆工具停用后,應隨時擦拭干凈;半年內不用者應涂油或用防腐法保存,停用一年以上的應涂油裝入袋或箱內儲存。

2 對于防爆工具的磨損或損傷部位,尤其是帶刃的工具.可在非危險場地進行修整;如損壞磨損嚴重不宜自己修復時,應報廢,不可帶病作業(yè)。

3 崗位交接班必須嚴格交接防爆工具;嚴禁將防爆工具帶出廠區(qū),對于此現象一經查處按偷盜行為進行嚴肅處理。

4 對于防爆工具遺失者按防爆工具原購買價格進行賠償。

六、廢舊防爆工具的管理

1 車間、部門領用防爆工具必須執(zhí)行以舊換新,廢舊防爆工具應交車間、部門專職材料員進行管理,嚴禁丟棄、帶出廠區(qū)。

2 廢舊防爆工具應建立臺帳,并將其集中交采購部門回收。

【第4篇】防火防爆防泄漏安全管理制度

1.0 目的

為了防止石英熱加工車間火災、爆炸、泄漏事故發(fā)生,公司特針對石英熱加工車間建立了防火、防爆、防泄漏的程序;本制度適用于各部門、各車間防火防爆管理。

2.0 適用范圍

適用于所有防火、防爆、防泄漏的安全管理。

3.0 一般要求

3.1 所有員工進入車間必須換工作鞋,不得穿帶跟、帶釘鞋進入車間,防止踩壞氣體軟管,造成漏氣。

3.2 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發(fā)可燃蒸氣的液體擦洗設備、工具及衣服等。

3.3 易燃、易爆物品應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點?,F場禁止堆放油布、油棉絲紗或其它易燃物品?,F場生產用油存放量一般不應超過48小時的使用量。

3.4 使用搬運危險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搬運鐵質物品時,不準拋擲,拖拉或滾動。

3.5 在帶有易燃易爆物質(殘渣、殘液和余氣)的設備、管道、容器上工作時,禁止使用鐵質工具,應使用銅質等不產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須用鐵質工具,則需在工具接觸面上涂以黃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3.6 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甲乙類生產所用設備、管道的保溫層,應采用非燃燒的材料,并應防止可燃液體滲入保溫層。高溫設備、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溫。

3.7 必須加強火源管理,廠區(qū)內焊接動火、維修用火等一切動火工作,必須認真執(zhí)行《公司廠區(qū)動火作業(yè)安全規(guī)程》的規(guī)定。

3.8 要防止可燃易燃物與高溫物體接觸或靠近,不準在高溫設備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體。

3.9 所有設備、管道、閥門、儀表和零部件,必須有合格證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規(guī)格、型號的材質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3.10 設備檢修時,應嚴格遵守《安全檢維修管理制度》。

3.11 消防器材的設置必須按規(guī)定配備齊全,一切消防設施或器材未經許可(非火災情況下)不準動用。消防道路必須保持暢通無阻,占用道路,必須經安全動力部批準。

3.12 所用職工必須分批輪流進行消防知識教育,掌握滅火知識,并會正確使用各種消防器材。

3.13 生產廠區(qū)內、吸煙室以外,一律為禁火區(qū),禁火區(qū)內嚴禁吸煙。

3.14 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料、廢渣,不準隨意亂扔,必須統(tǒng)一放置于部門的廢物回收桶內,集中處理。

【第5篇】防火、防爆、防塵、防中毒管理制度

1、目的

根據我公司易燃、易爆物質在生產過程中大量存在的特點,為了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fā)生,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易燃、易爆場所的管理。

3、職責

3.1安全環(huán)保部是防火、防爆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

3.2公司各部門對所屬的防火、防爆區(qū)域進行管理,對所屬區(qū)域的防火、防爆工作全面負責并制定有關的考核辦法。

4、控制程序

4.1.防火、防爆的一般規(guī)定

4.1.1從全局出發(fā),統(tǒng)籌兼顧,綜合采取預防、局限、防火和疏散的對策,達到嚴格控制各種火源,使火災爆炸不擴展,迅速撲救和人員迅速撤離及疏散。

4.1.2應根據車間、部門的原材料、成品的特點,確定相應的危險類別以及分類劃定禁火區(qū)和不同的倉庫并嚴格管理。

4.1.3生產區(qū)禁止吸煙,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4.1.4明火必須申請,經批準后才能使用。

4.1.5禁止在禁火區(qū)內焚燒雜草和垃圾。

4.1.6不帶阻火器的機動車輛及電瓶車禁止進入禁火區(qū)。

4.1.7禁止用易散發(fā)可燃性氣體的液體擦洗設備、用具和衣服。

4.1.8不得任意傾倒廢品油、油棉紗、油紙等易燃物品,應放入放置在安全地點鐵制容器內并及時處理。

4.2.防止電火花的規(guī)定

4.2.1危險場所的照明、布線及電氣設備應符合防爆要求,并保持清潔、干燥和絕緣良好,如不能達到防爆要求的應有臨時的安全措施。

4.2.2因臨時需要裝設電氣路線和設備,應有使用部門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

4.2.3公司所有裝置都應有防雷保護措施,并達到有效。安全環(huán)保部應每年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對避雷裝置進行一次檢查和測定,建立臺帳記錄。

4.2.4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廠房及設備。電纜外皮等較大金屬構件,都應有良好的接地,接地電阻值不大于4歐姆。

4.3防雷、防靜電規(guī)定

4.3.1危險品倉庫、主配電設備、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設備等必須裝設避雷裝置。每年雨季前檢測一次。

4.3.2防雷和防靜電設施應每年定期檢測,并有檢測報告和合格證。

4.3.3在爆炸危險場所,應采取下列防靜電措施:

(1)用來加工、貯存、運輸各種液體、氣體、粉體等易燃物品的設備,都必須接地;

(2)可能產生靜電的管道和生產設備。

4.3.4直徑小于20m的貯槽,至少2處接地;大于20m的,至少4處接地。較長的輸送管道應每隔80-100米設一接地點。

4.3.5爆炸場所的電氣裝置,不論其電壓高低和安裝位置的高低,正常不帶電的金屬部分均應可靠接地或接零,符合規(guī)定要求。

4.3.6禁止使用蒸汽直接噴射加熱易燃液體。

4.3.7禁止使用絕緣軟管插入易燃液體桶內進行液體作業(yè)。

4.3.8危險場所作業(yè)人員,不得穿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及工作鞋,作業(yè)場所的鋼質門、窗、欄桿都應有接地裝置。

4.3.9生產、貯存和裝卸易燃液體的設備上配置的金屬附件都應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

4.3.10防雷、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應按有關規(guī)定設置。

4.4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規(guī)定

4.4.1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有專用的庫房,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倉管人員必須由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

4.4.2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分類、分項儲存?;瘜W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分庫存放。

4.4.3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入庫前應經檢驗部門檢驗,出入庫應進行登記。

4.4.4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與垛之間不小于一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二米。

4.4.5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取應按安全操作規(guī)程執(zhí)行,倉庫工作人員應堅守崗位,非工作人員不得隨意入內。

4.4.6易燃易爆場所應根據消防規(guī)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設施的維護保養(yǎng)工作。

4.5貯運安全設施

4.5.1易燃液體倉庫的耐火等級、防火間距等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

4.6危險物料排放處理

4.6.1生產系統(tǒng)的排放水中如含有易燃可燃氣體、液體時,不經處理和采取相應措施及批準,不得直接排入生產下水道。

4.6.2含有能起化學反應物質的廢水,不經處理和采取相應措施及批準,不得直接排入生產下水道。

4.6.3含有易燃液體的生產廢水的排放應通過水封水井或隔油池。

4.7消防設施

4.7.1生產、貯存、運輸等場所,必須設置相應有效的消防設施及器材。

4.7.2消防設施及器材的維護、保養(yǎng)、定期檢查等應按防火、防爆責任制有關規(guī)定嚴格執(zhí)行。

4.7.3應定期檢查公司內部電話系統(tǒng),確保火警報警的有效暢通。

4.7.4發(fā)生火警后,除立即組織力量正確撲救,及時向消防部門報告,并迅速切斷電源,清除和導出可燃物,切斷其來源。

4.8禁煙管理

4.8.1全公司各部門應加強在生產區(qū)禁煙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各級領導要切實負起責任把禁煙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嚴格火種管理,杜絕和減少火災、爆炸事故的發(fā)生。

4.8.2各級領導、外來一切人員都必須嚴格執(zhí)行進入公司生產區(qū)域內禁止吸煙的規(guī)定,違反者一視同仁,并承擔相應責任。

4.8.3禁煙的管理權限:

(1)安全環(huán)保部負責監(jiān)督、檢查禁煙制度執(zhí)行和修訂禁煙制度。日常檢查管理、違章罰款處理工作,由公司各職能部門負責。

(2)各職能部門應把禁煙工作列入宣傳教育的主要內容,經常開展對全公司員工、干部進行禁煙工作的重要性等內容的宣傳教育工作。

(3)各車間、部門要嚴格落實措施,認真做好禁煙教育和禁煙的日常工作。

(4)外來人員(參觀、學習、聯(lián)系業(yè)務、檢修施工、臨時工、檢查、指導工作等)應嚴格遵守本規(guī)定,公司綜合部辦公室及有關接待人員應向外來人員交代本制度的規(guī)定。

4.9火災、爆炸事故撲救的一般原則

4.9.1發(fā)現起火和爆炸,當事人不要慌亂,應盡快向班長、值班人員和有關領導報告。

4.9.2當事人應及時用適應的滅火器,根據滅火預案要求進行撲救。

4.9.3值班人員及車間班長應迅速判明情況采取斷電、斷物料源、泄壓等措施。

4.9.4班長和值班人員除立即組織人員進行控制和撲救外,必須及時向公司領導匯報,災情嚴重時,及時向消防部門報告。

4.9.5如火災爆炸發(fā)生對人員安全造成威脅時,應先救人,后滅火,并組織人員撤離和疏散。

4.9.6在整個撲救過程中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中毒和窒息。

4.9.7撲救過程中要聽從現場最高領導統(tǒng)一指揮,不要擅自行動以免擴大災害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和傷害。

4.9.8發(fā)生毒害物質泄漏、擴散等的撲救應按《公司危險化學品事故救援預案》執(zhí)行。

4.10監(jiān)視、監(jiān)測和勞動保護

4.10.1在火災危險性大、有毒有害作業(yè)場所應設置安全報警系統(tǒng)、安全監(jiān)視系統(tǒng)。

4.10.2應定期對作業(yè)場所進行毒氣監(jiān)測,并進行公布。

4.10.3在作業(yè)現場應設置必要的有關職業(yè)健康安全的警示標識。

4.10.4對作業(yè)現場的員工應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對接觸劇毒或長期暴露于有毒有害作業(yè)環(huán)境的員工應根據所接觸化學品種類,增加檢查項目。

4.10.5項目應配備必要的防毒器材、裝備,并對員工定期進行防毒培訓和防毒演練。

5、相關記錄

《安全檢查記錄》

《安全獎懲記錄》

【第6篇】井下防爆電氣安全管理制度

煤礦井下電氣防爆安全工作是礦井安全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為此結合我礦機電工作的實際情況,根據《煤礦安全規(guī)程》、《機電質量完好標準》及《操作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井下防爆電氣安全管理制度。

一、電氣工作要求

1、選用的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四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

2、井下防爆電氣設備的運行、維護和修理,必須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項技術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壞的電氣設備,必須立即處理和更換,嚴禁繼續(xù)使用。

3、嚴禁使用國家淘汰或即將淘汰的電氣設備,已經使用的要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逐步更換。

4、井下使用的防爆電氣(包括五小電氣),防爆率必須達到100%。

5、井下電氣嚴禁出現明火,嚴禁明火操作電氣設備。

6、煤電鉆綜保、信號綜保裝用率達到100%,動作率達到90%。

7、電氣三大保護裝用率和合格率均達到100%。

8、堅決杜絕井下低壓電纜超長供電。

9、電纜吊掛合格率達到 95%以上,電纜接頭合格率達到100%。

10、防爆檢查人員必須經市縣安全培訓機構培訓合格后,由取得合格證的人員擔任。

11、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前應檢查其“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及安全性能;必須進行防爆性能和電氣性能檢驗,由防爆專職驗收人員驗收合格后,簽發(fā)合格證,方可入井使用。

12、井下電氣管理必須建立以下資料:

(1)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電氣性能和電氣保護性能的檢驗記錄。

(2)小型設備及電纜的修理、試驗統(tǒng)計記錄。

(3)非防爆的電氣設備的定期檢查、檢修記錄。

(4)典型電氣事故記錄和事故報告。

(5)采煤、機掘、普掘工作面的供電統(tǒng)計資料。

(6)井下供電系統(tǒng)圖、電氣設備布置圖和通訊系統(tǒng)圖。

13、井下嚴禁甩掉檢漏繼電器、局扇風電閉鎖、各種電氣保護裝置。否則按失爆處理。

14、有故障的線路不準強行送電,必須由使用維修單位對故障線路進行測試,找出故障點,處理后方可送電。

15、工掘巷道的局扇風機必須實現“三專兩閉鎖”。

16、機電部對井下變電硐室的高低壓開關的過流保護裝置進行計算,并根據負荷的變化進行整定;對變電硐室的主接地、局部接地每季度進行一次測試處理。

17、井下嚴禁使用油浸電氣設備和油浸電纜。

18、井下使用的供電電纜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

19、儀表和安全用具的選用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要求,并定期的試驗、檢驗,結果留有記錄。

二、檢查管理措施

1、機電部每月至少組織一次主要針對井下防爆電氣的安全檢查,根據檢查結果,采取相應的處罰辦法,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2、堅持例會制度,機電系統(tǒng)每月至少召開一次由機電礦長主持的機電例會,解決井下防爆電氣存在的安全問題,通報我礦電氣安全的管理情況。

3、機電礦長對礦井井下防爆電氣設備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機電部應根據具體情況制定出防爆電氣的檢修、檢查、考核等管理制度。

4、根據防爆電氣實際使用情況,合理安排安全資金,逐步淘汰國家禁止使用的電氣設備。嚴禁采購淘汰的產品。

5、加強對涉及防爆電氣維護、檢修、檢查、管理的從業(yè)人員的安全培訓,提高其素質。

6、建立機電事故追查制度,機電部和安全部負責組織對重大電氣事故的調查處理,并制定防范措施。

三、考核辦法

1、在上級部門或公司組織的安全檢查中,礦井井下發(fā)現三臺或三臺以上電氣失爆的,全礦停產整頓,并處以責任單位3000元和責任人1000元的罰款;發(fā)現三臺以下失爆的,責令區(qū)隊停產整改,直到把失爆問題處理好,復查后方可恢復生產,并對責任單位處以2000元和責任人500元的罰款。

2、井下嚴禁使用國家淘汰的電氣設備,機電礦長對采購設備計劃、采購、驗收負責。

3、防爆檢查人員要認真負責,嚴禁徇私舞弊,弄虛作假,一經發(fā)現,立即解除其勞動合同。

4、檢查中發(fā)現的其它問題,根據相關考核標準,進行考核,達不到標準的對相關責任者進行相應處罰。

【第7篇】粉塵防爆管理制度范文

1.目的

為加強公司粉塵防爆的安全管理,防止粉塵爆炸事故發(fā)生,保障公司財產和員工人身安全,特制定粉塵防爆管理制度。

2.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

3.職責

3.1 安全科負責公司范圍的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防爆安全監(jiān)察管理。

3.2 各部門或車間負責本部門或車間范圍的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防爆安全的日常管理。

4.基本要求

4.1 公司每年定期開展一次安全生產和粉塵防爆教育,各部門或車間每季度定期開展一次安全生產和粉塵防爆教育,使職工了解本公司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危險程度和防爆措施,掌握危險崗位的安全生產技術。

4.2公司應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4.3 公司應根據國家有關標準并結合自身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特點,制定本公司粉塵防爆實施細則和安全檢查表,并按安全檢查表認真進行粉塵防爆檢查。

4.4粉塵爆炸危險場所應杜絕各種火源。

4.5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配備的固定式或移動式電氣設備應采用防爆型。

4.6 所有金屬管道連接處(如法蘭),應用銅線或銅片進行跨接。

4.7 作業(yè)人員進入作業(yè)場所前,應觸摸靜電導除裝置。

4.8 作業(yè)人員不應穿著化纖制品衣褲。

4.9 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盡量不進行動火作業(yè)。若要進行動火作業(yè)必須進行審批。

4.10 通風除塵、粉塵爆炸預防、粉塵爆炸控制等設備設施,未經公司安全科組長批準,不應更換或停止使用。

4.11 表面積聚的粉塵應及時清掃,從設備和管道中溢出或堵塞的物料應及時清掃,防止粉塵積聚。

4.12作業(yè)后,應按規(guī)定進行清掃。

閩西豐農食品有限公司

2022年01月01日

【第8篇】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為對涉及到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作業(yè)場所的安全有效管理,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特制定本制度。

一、防火與防爆

(一)生產儲存設備

1、根據生產、使用化學物品的火災和防爆危險性等級分類要求,廠房庫房布置、建筑結構、電氣設備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和《石油化工企業(yè)設計防火規(guī)范》以及有關的專業(yè)防火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

2、在工藝裝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應充分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報警(聲、光)和安全聯(lián)鎖裝置等設施。

3、在有可燃氣體(蒸汽)可能泄漏擴散處,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器,其信號值應定在該氣體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與安全連鎖配合,其聯(lián)鎖動作應是在該氣體爆炸下限的50%以下。

4、應在可燃氣體(蒸汽)的放空管出口處設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設置截止閥,以便在放空管出口處著火時,切斷氣源滅火。放空管最低處應裝設滅火管接頭。

5、輸送易燃物料時,應根據管徑和介質的電阻率,控制適當的流速,盡可能避免產生靜電。設備、管道等防靜電措施,應按國家防靜電有關標準規(guī)范執(zhí)行。

6、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的生產設備或貯存設備,應裝有爆破板(防爆膜),導爆筒出口應朝安全方向,并根據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災的措施。

7、各生產裝置、建筑物、構筑物、罐區(qū)等工業(yè)下水出口處,除按規(guī)定做水封井外,尚應在上述區(qū)域與水封井間設置切斷閥,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發(fā)性進入下水系統(tǒng)。

8、用于易燃、易爆氣體的安全閥及放空管,必須將其導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9、建筑物、裝置等應按國家有關標準規(guī)范要求安設防雷保護措施,電氣設備必須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guī)定。不準設置移動照明燈具,敷設的配電線路必須穿金屬管或難燃塑料管保護,防爆場所必須用防爆電器。

(二)動火、用火管理

1、生產廠區(qū)均為禁火區(qū)。禁止用電爐、煤氣爐取暖、熱飯等。

2、禁火區(qū)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生產裝置易燃、易爆區(qū)域使用電鉆、砂輪、切割機等,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yè),均為動火作業(yè),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

3、動火、用火的管理嚴格按“安全作業(yè)管理制度--動火作業(yè)安全規(guī)范”要求實施.

4、動火尚應執(zhí)行下列有關規(guī)定:

(1)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同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tǒng)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聯(lián)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如進入設備內動火,同時要辦“受限空間作業(yè)證。”

(3)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

(4)五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yè)。

(三)其他有關規(guī)定

1、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采取先進的防火、防爆和救災技術,實行目標管理。

2、公司必須設立有總經理和各職能部門領導參加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各車間、班組等基層單位相應設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和義務消防隊。

3、安全部門應根據公司的特點、生產檢修情況和季節(jié)變化,擬定消防工作計劃,實行消防工作目標管理。進行經常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并結合事故預案進行演練,定期不定期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4、對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產生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儲運、銷售、使用過程及其相關的設備,進行嚴格管理。

5、根據企業(yè)實際情況,按國家有關規(guī)范、規(guī)定的有關要求配備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包括消防栓、水槍、水帶、消防水桶、干粉滅火器等)。

6.消防器材要設置在明顯、取用方便又較安全的地方,統(tǒng)一編號、要經常檢查,做到“三定 ”(定點、定型號和用量、定專人維護管理),不準挪作他用。

7.設立禁火區(qū)域,杜絕火種漫游;禁火區(qū)為公司生產區(qū)、車間、成品庫、原料庫、儲罐區(qū)、配電房等;

8.進入禁火區(qū)的一切人員絕對禁止吸煙、攜帶煙具、火柴、打火機等引火物。嚴禁利用電器、砂輪等其他方法取火。禁止在禁火區(qū)內打手機。

9.外來人員如學習、參觀、提貨、送貨及民工進入禁火區(qū)前,必須由接待人員向其說明如:公司禁止攜帶煙火的規(guī)定,安全員有權對其進行檢查;

10、禁止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生產區(qū)和易燃、易爆化學品庫。凡必須進入上述區(qū)域的機動車輛,應配裝阻火器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11、嚴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體擦洗機動車輛、設備、地面和衣服等。

12、應隨時將使用過的油棉紗、油紙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蓋的鐵質專用容器內,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清除。

13、辦公室和更衣箱(室)內不準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體。

14、嚴禁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內搭設建筑、構筑物或堆放各類物資。

15、易燃、易爆場所禁止使用撞擊易產生火花的工具,禁止穿著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化纖織物工作服和帶鐵釘的鞋,嚴禁在易燃易爆場所內或附近進行試分裝、打包等可能引起火災的任何不安全操作,對遺留或彌散的危險物品或粉塵要及時清掃和處理。

16、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要有專用倉庫、貨場或其他專用儲存設施,并根據化學性質或不同的滅火方法等,分類、分項、分庫儲存,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嚴禁混存和超期超量儲存。

17、根據生產、儲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實際情況,認真采取易燃易爆監(jiān)測、報警、防潮、通風、防雷、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措施,高溫天氣時,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運輸或使用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18、從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有毒化學品生產儲存和使用的作業(yè)人員,必須經上崗前的安全消防培訓,熟練掌握安全操作規(guī)程,嚴格執(zhí)行安全消防管理。

二、防塵、防毒管理

1、要認真做好作業(yè)場所防塵、防毒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2、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塵、毒物的泄露和擴散、保持作業(yè)場所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衛(wèi)生標準,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減少人員與塵毒物料的接觸,并定期進行監(jiān)測和體檢。

3.要根據預防為主、全面規(guī)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編制防毒規(guī)劃,并納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guī)劃,結合挖潛、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危害。

4、凡治理技術條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業(yè)崗位,要列科研計劃,進行攻關。對長期達不到國家規(guī)定的工業(yè)衛(wèi)生指標、塵毒危害嚴重的作業(yè),要限期整改。經過整改,仍達不到標準者,停業(yè)整頓。

5、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應采用密閉的設備和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xù)化。

6、在生產過程中,對散發(fā)出的有毒、有害物質,如廢氣、廢水、廢渣、廢油等,要采取回收綜合利用、凈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合格不得隨意排放。

7、對有粉塵或毒物的作業(yè)場所要及時清理,保持整潔。生產車間內禁食、禁水,飯前洗手、洗臉,更換工作服,工作服單獨存放,不得穿戴到非高毒作業(yè)區(qū)域。

8、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對各種防塵、防毒設施,未經生產供應部同意或未報請總經理批準,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露擴散。

9、新職工入廠后,應進行健康檢查,要妥善安排好職業(yè)禁忌癥和過敏患者的工作。

10、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在職職工,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監(jiān)護檔案。

11、對從事有毒、有害物質作業(yè)人員,逐步實行輪換、短期脫離、縮短工時、進行預防性治療或職業(yè)性療養(yǎng)等措施。對患職業(yè)禁忌癥和過敏癥患者,應及時調離。

12、對有腐蝕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膚吸收毒物的車間(崗位),除配備足夠適用的防護用具和急救藥品外,還應設有洗眼、噴淋或清水池等沖洗設施。

【第9篇】電氣防爆管理員現場管理制度

電氣防爆管理員對井下通訊、監(jiān)控、供電系統(tǒng)、信號控制系統(tǒng),實行專職專業(yè)管理檢查。督促各單位用好、管好電器設備不出現失爆設備和不合格接頭,保證安全生產。

(一)每月不低于三次對各單位電器設備進行全面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匯總上報科設備組。

(二)每天由區(qū)域負責人對各自片段巡查,防爆狀況檢查,設備完好檢查,發(fā)現問題應及時通知設備管理組發(fā)“隱患通知單”并于當日送交責任單位,及時復查整改情況。

(三)對各單位危及安全的供電設施失爆隱患,防爆檢查人員有權停止供電,待整改完以后,再予送電。

(四)各單位在用電器設備完好率在92%以上,小型電器合格率在95%以上,必須消滅失爆,達不到以上要求者,按礦發(fā)文件進行處罰。

【第10篇】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按性質分類存放,存放處應設置明顯的標識。配齊足夠的消防水源和滅火器材,須有良好的通風、隔熱降溫設施,并定期檢測;

2、危險品倉庫內,除安裝防爆的電器照明設備外,不準安裝其他電器設備,工作人員不得穿帶釘的鞋和化纖衣物,非工作人員嚴禁入內;

3、氧氣瓶嘴、瓶身嚴禁油類污染,進庫氣瓶應旋緊瓶帽,氣瓶應套上兩個防震圈,否則不得在地面上滾動。乙炔氣瓶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橫臥地面滾動;

4、氧氣瓶、乙炔氣瓶等化學危險品不得露天存放,也不得存放在潮濕或有腐蝕性的地點;

5、裝卸易燃易爆物品時,應輕拿輕放;

6、危險品倉庫應按照設計要求設立避雷防靜電裝置,并至少在每年雷雨季節(jié)之前檢查整修一次;

7、有關工作人員應熟悉所儲存危險品的燃燒特性、防火常識、滅火方法。嚴格執(zhí)行用火用電管理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

【第11篇】粉塵防爆安全警示標志管理制度

一、總則

1、為了規(guī)范粉塵作業(yè)場所粉塵爆炸危險的告知和安全警示工作,規(guī)范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確保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維護生產員工和公司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的粉塵爆炸危險告知和安全防護措施如實告訴公司員工,告知的形式包括公告欄和培訓。

3、粉塵防爆安全警示是在粉塵作業(yè)場所設置可以使員工產生警覺并采取相應安全防護措施的圖形、線條、相關文字、信號、報警裝置及通訊報警裝置等。其中圖形、線條和相關文字統(tǒng)稱為警示標志。

4、依據粉塵爆炸危險因素的特性,選用并設置相應的安全警示標志。

5、在作業(yè)場所的所有公司員工應嚴格按照危險告知和警示提示進行防護。

6、安全生產委員會和生產部的管理人員有權對本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問題有權提出處理意見。

二、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要求

1、存在粉塵作業(yè)的場所必須設置相應的警示標志、警示線、警示信號、自動報警和通訊報警裝置。

2、安全警示標志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標志。

(1)安全色。是指傳遞安全信息含義的顏色,包括紅色、藍色、黃色和綠色。

①紅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險的意思。

②藍色表示指令,要求人們必須遵守的規(guī)定。

③黃色表示提醒、注意,凡是警告人們注意的器件、設備及環(huán)境應以黃色表示。

④綠色表示允許、安全的意思。

(2)安全標志的分類

①禁止標志:禁止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文字符號。

②警告標志:提醒對周圍環(huán)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發(fā)生危險的圖形文字符號。

③指令標志:強制做出某種動作或采用防護措施的圖形文字符號。

④提示標志:提供某種信息(如標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等)的圖形文字符號。

(3)安全標志的基本形式

①禁止標志的基本形式是紅色圓環(huán)加斜杠。

②警告標志的基本形式是黃色等邊三角形。

③指令標志的基本形式是藍色圓形。

④提示標志的基本形式綠色正方形和長方形。

三、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規(guī)則

1、安全警示標志要符合國家標準gb2849-1996《安全標志使用導則》、gb2893-2001《安全色》的要求。

2、安全警示標志應設在與安全有關的醒目地方,并使人們看見后,有足夠的時間來注意它所表示的內容。粉塵爆炸危險區(qū)、當心爆炸等環(huán)境信息標志應設在有關場所的入口處和醒目處;局部信息標志應設在所涉及的相應危險地點或設備附近的醒目處。

3、安全警示標志不應設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以免這些物體位置移動后,人們看不見安全標志,安全標志前不得放置妨礙認讀的障礙物。

4、安全警示標志的平面與視線夾角應接近90°角,觀察者位于最大觀察距離時,最小夾角不低于75°角。

5、安全警示標志應設置在明亮的環(huán)境中。

6、安全警示標志的固定方式分附著式、懸掛式和柱式三種,附著式和懸掛式的固定應穩(wěn)固不傾斜,柱式的安全標志牌和支架應牢固地聯(lián)接在一起。

7、設置安全標志時,應避免出現內容相互矛盾、重復的現象。盡量用最少的標志把必需的信息表達清楚。

8、多個安全標志牌在一起設置時,應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類型的順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9、兩個或更多的正方形安全標志一起設置時,各標志之間至少應留有標志公稱尺寸0.2倍的間隙。

10、兩個相反方向的正方形安全標志并列設置時,為避免混淆,在兩個標志之間至少應留有一個標志的間隙。

11、兩個以上安全標志牌可以設置在一根標志桿上。但最多不能超過4個。

12、無論廠區(qū)或車間內設置的安全標志牌,其觀察距離不能覆蓋全廠或全車間面積時,應設置多個標志牌。

13、安全標志牌設置的高度,應盡量與人眼的視線高度相一致。懸掛式和柱式的環(huán)境信息標志牌的下緣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標志的設置高度應視具體情況確定。

四、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內容

1、在所有生產作業(yè)場所設置禁止標志“禁止吸煙”、“嚴禁煙火”。

2、在產生粉塵的作業(yè)場所設置警告標示“當心爆炸”、“注意防塵”、“必須接地”。

3、在產生粉塵的作業(yè)場所設置指令標志“戴防塵口罩”。

4、在所有生產作業(yè)場所設置提示標志“緊急出口”。

【第12篇】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1、目的:建立防火防爆一般要求、主要措施、等級劃分、消防設施等程序,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發(fā)生

2、范圍:適用于公司防火防爆管理

3、責任者:各部、各車間

4、程序:

4.1一般要求:

4.1.1 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廠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qū)”,固定動火區(qū)以外一律為禁火區(qū)。

4.1.2 禁止產生明火的機動車輛進入罐區(qū)﹑廠區(qū)內、易燃物質儲罐等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進入時必須加時必須加阻火器。電瓶車禁止入內。

4.1.3 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發(fā)可燃蒸氣的液體擦洗設備、工具及衣服等。

4.1.4 易燃、易爆物品應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點?,F場禁止堆放油布、油棉絲紗或其它易燃物品?,F場生產用油存放量一般不應超過48小時的使用量。

4.1.5 使用搬運危險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搬運鐵質物品時,不準拋擲,拖拉或滾動。

4.1.6 在帶有易燃易爆物質(殘渣、殘液和余氣)的設備、管道、容器上工作時,禁止使用鐵質工具,應使用銅質等不產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須用鐵質工具,則需在工具接觸面上涂以黃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4.1.7 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甲乙類生產所用設備、管道的保溫層,應采用非燃燒的材料,并應防止可燃液體滲入保溫層。高溫設備、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溫。

4.1.8 必須加強火源管理。廠區(qū)內焊割動火、熬煉用火等一切動火工作,必須認真執(zhí)行“安全生產動火制度”的規(guī)定。

4.1.9 要防止可燃易燃物與高溫物體接觸或靠近,高溫工件禁止帶入防火防爆區(qū),不準在高溫設備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體。

4.1.10 危險物品倉庫、氣柜。主配電設備、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設備等必須裝設避雷裝置,每年雨季前必須對裝置檢查試驗一次。避雷裝置單獨設置時,其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歐姆;如與電氣設備共用,接地電阻不大于4歐姆。管道法蘭之間電阻不大于0.3歐姆。

4.1.11 廠區(qū)內未經批準,不準隨意搭設臨時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4.1.12 化工生產甲類區(qū)域在有液化石油氣及可燃氣體容易擴散處,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裝置,并應加強氣體監(jiān)測工作。

4.1.13 所有設備、管道、閥門、儀表和零部件,必須有合格證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規(guī)格、型號的材質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p>

4.1.14 設備管道在使用前,必須按照規(guī)定對外觀、尺寸及補焊過或其它疑焊縫進行復驗,并作耐壓試驗或氣密試驗,安全裝置和附件必須齊全、靈敏可靠。定期對壓力容器進行外觀、內部檢查和無損傷檢查。嚴格執(zhí)行《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

4.1.15 一切設備、管道和鋼瓶等應按化工部制訂的“化工廠設備管道的保溫規(guī)范”(hgj1047-79)規(guī)定的顏色進行涂色。

4.1.16 根據工藝過程的具體特點,設置必要的事故信號、聲光報警器和事故停車聯(lián)鎖裝置。

4.1.17 生產過程中的正壓系統(tǒng)嚴防形成負壓,并且應設置防止形成負壓的措施和停車聯(lián)鎖裝置。

4.1.18 生產廠房、建筑物、構筑物應符合本地區(qū)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須加固。

4.1.19 設備檢修時,應嚴格遵守“安全檢修制度”。

4.1.20 消防機構必須健全,消防器材的設置必須按規(guī)定配備齊全。廠區(qū)內的一切消防設施或器材未經許可(非火災情況下)不準動用。消防道路必須保持暢通無阻,占用道路,必須經保衛(wèi)科、安全部批準。

4.1.21 廠內所用職工必須分批輪流進行消防知識教育,掌握滅火知識,并會正確使用各種消防器材。

4.1.22 禁止使用氧氣代替空氣對設備、管道充壓、保壓、試壓、置換或吹掃。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設備、管道、井下等場所輸送氧氣。

4.2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

4.2.1防爆泄壓。

4.2.1.1 定期對設備進行無損探傷檢驗和測厚工作。

4.2.1.2 在高低壓系統(tǒng)之間應安設止逆閥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過程及設備,應安裝必要的自控監(jiān)測儀表、自動調節(jié)報警裝置、自動和手動泄壓排放設施。

4.2.1.3 所有放空管均應引至室外,并高出廠房建筑物、構筑物2米以上。若設在露天設備區(qū)內的放空管,應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設備2米以上。

4.2.1.4 可燃氣體的放空管,應設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應有向管內加氮氣或蒸汽的措施,同時應有良好的靜電接地設施。放空管應在避雷設施的保護范圍內。

4.2.1.5 安全閥的安裝、使用、維護和管理按照安全閥安全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4.2.1.6 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危險物料的設備,應裝爆破板。如裝導爆筒,應朝向安全方向。

4.2.1.7 凡是裝有觸媒的高溫設備,必須泄壓降溫后方可打開。(觸媒需要惰化的,應進行惰化。)

4.2.1.8 壓縮氣體鋼瓶的充裝、使用、貯運嚴格遵守“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的規(guī)定。

4.2.2控溫、控壓。

必須嚴格控制溫度、壓力,不得超溫、超壓。溫度計、壓力表及儀表裝置必須定期校驗,加強維護,保證靈敏準確。重要的設備和部位,應裝設自動調節(jié)、溫度。壓力的聲光報警裝置。

4.2.3防止氧含量超標。

4.2.3.1 氧和可燃氣體混合是發(fā)生火災爆炸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須認真分析化工工藝各環(huán)節(jié)的氧含量。不準超過規(guī)定。

4.2.3.2 管道系統(tǒng)和設備在檢修前,一定要將可燃氣體置換干凈;檢修后一定要將空氣置換合格后,方可通入易燃氣體。

4.2.3.3 裝設必要的氧含量報警器和事故聯(lián)鎖裝置的安全設施。

4.2.4防火措施。

4.2.4.1在工序之間,各設備的進出口管道應設置切斷閥或安全水封。主要設備上應設單獨放空管。

4.2.4.2氧氣、空氣、氮氣、可燃氣體或液體彼此之間不得直接連通,必須設置止逆閥,安全水封或裝設兩關一開閥門(兩閥間設放空閥),也可加上盲板或拆掉一段管子。

4.2.4.3在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設備,管道系統(tǒng),應有惰性氣體置換的設施。惰性氣體可與滅火設施共用。

4.2.5防靜電放電。

4.2.5.1下列設備及管道應設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

4.2.5.1.1 生產、貯運、運輸和裝卸液化石油氣、可燃氣體和易燃液體的設備、管道;

4.2.5.1.2 空氣分離裝置保冷箱及箱內設備管道;

4.2.5.1.3 用空氣干燥、摻合、輸送可燃的粉狀或粒狀的塑料,樹脂及其它易產生靜電的固體物料所用的設備及管道;

4.2.5.1.4 在絕緣管道上配置的金屬附近,對地絕緣的金屬、導體等都應有專門接地。

4.2.5.2 在裝油或裝其它易燃液體作業(yè)時,禁止進行取樣和檢測工作,檢測或取樣工作應在裝料完畢,靜止1~2分鐘以后進行。

4.2.5.3 禁止使用噴射蒸汽的辦法加熱易燃液體。

4.2.5.4 禁止使用絕緣軟管插入易燃液體槽內進行移液工作。

4.2.5.5 易產生靜電的危險場所,應裝設導除人體靜電的設施,如接地扶欄、接地的門把手、裝卸站臺的接地金屬棒等。

4.2.5.6 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質的流速應控制在安全流速以下。

4.2.5.7 禁止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尼龍等化纖衣服,在易產生靜電及存有易燃、可燃氣體的危險場所工作。

4.2.6貯運設施

4.2.6.1 易燃液體貯罐應設液位計、呼吸閥、消防泡沫管槍。如無呼吸閥時,應設帶有阻火器的放空管。

4.2.6.2 閃點低于28℃,沸點低于38℃的易燃液體常壓貯罐,應設冷卻降溫等安全設施。閃點低于28℃,而沸點在38℃至85℃之間的地上易燃液體貯罐,應設冷卻噴淋等設施。

4.2.6.3 氣體貯罐應設安全閥、壓力計、液位計、溫度計,無絕熱措施時應設冷卻噴淋設施。

4.2.6.4 液氨貯罐上應裝設液位計,壓力表和安全閥。

4.2.6.5 充裝液氨前,必須對鋼瓶進行認真檢查,不合格的禁止充裝。

4.2.6.6 貯存易燃易爆液體的設備,宜裝有高低限位報警器及自動調節(jié)裝置。嚴禁使用塑料容器盛裝易燃、可燃液體。

4.2.7物料排放。

4.2.7.1. 含有可燃氣體及易燃、可燃液體的污水必須經過回收或處理后,方可通過水封并排入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毫米。

4.2.7.2. 幾種能相互發(fā)生化學反應易引起火災或爆炸危險的污水,不準直接混合排入下水道。

4.2.7.3. 含油(非水溶性易燃和可燃液體)污水應設置隔油池或污油回收設施。

4.2.7.4. 嚴格設備計劃檢修制度和驗收手續(xù),確保設備檢修質量,保證設備、管道、閥門嚴密不漏。加強檢查,及時消除泄漏。

4.3防火防爆等級劃分。

4.3.1廠房的防火防爆等級,應嚴格按石油化工企業(yè)防火防爆標準設計。

4.3.2新建項目對電氣設備的選型,應嚴格按危險場所防火防爆的等級規(guī)定執(zhí)行。老廠在防火防爆廠房中使用的非防火防爆電氣設備,應有計劃地在短時間內逐步進行更換。

4.3.3易燃易爆場所電氣設備的布置和安裝(包括臨時使用的電氣設備)應按“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guī)程”和“爆炸性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通用要求”執(zhí)行。

4.4消防設施。

4.4.1 廠內的消防設施,應根據工廠規(guī)模、火災危險性及鄰近有關單位的消防協(xié)作條件等綜合考慮。

4.4.2 室外消火栓,應根據需要沿道路設置,且宜靠近路邊;其間距和保護半徑不宜超過120米;消防給水壓力應滿足最大用水量時,水槍的射程不低于15米的要求。油罐區(qū)、裝卸區(qū)站臺等處,消火栓間距不宜超過60米。地下消火栓應有明顯標志。

4.4.3 除全廠性消防設施外,還應在生產裝置,變配電所,倉庫等場所,設置一定數量的小型滅火機和簡易滅火器材,如砂、滅火毯等。

4.4.4 小型滅火機設置的種類、數量、應根據場所的火災危險性、占地面積及有無消防設施等情況考慮。

4.4.5 必須加強對消防器材的維護管理。消防器材應放在明顯便于拿取的地方。滅火器放置的地點應當干燥,遠離熱源,不受高溫輻射、陽光曝曬、溫度適宜,不受化學物質侵蝕,周圍不得有障礙物。

4.4.6 嚴格執(zhí)行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即定人員維護、定點存放、定期檢查,并列為交接班內容,保證消防器材經常處于良好,有效的狀態(tài)。用過的或失效的滅火器材應及時充裝或更換,空瓶不得放于生產、施工現場,不得與實瓶混放。

1.任何人發(fā)現化學品泄漏、工藝泄漏時,必須立即采取相應措施,逐級上報。對于大量化學品泄漏,經應急領導小組討論批準后,請求外部援助。

2.在采取任何控制措施時應本著不會暴露于化學品危害中或發(fā)生任何可能的傷害的原則。

3.員工必須清楚放置處理化學品泄漏應配帶的防護用品、泄漏預防設備及泄漏控制設備的儲存位置。泄漏必須以如下的原則處理:停止泄漏、圍堵泄漏、清除泄漏。

4.應急領導小組及相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確保能夠采取正確的措施預防和控制化學品的泄漏。

5.可能發(fā)生泄漏或釋放的區(qū)域必須進行定期檢查。危險品倉庫、化學品倉庫等區(qū)域必須按照公司標準進行定期檢查,泄漏可能性較大的區(qū)域和存放高危險物品的區(qū)域,必須進行特護的監(jiān)測檢查。

6.在對有泄漏可能的物質進行運輸和裝卸時必須格外注意,將泄漏的潛在可能降到最小,員工也要定期進行培訓,并在發(fā)生事故及時報告。

7.所有設備及工藝的操作程序中必須有適當的規(guī)定來預防泄漏或將其減至最少,早標準程序中必須提供總體的要求及細節(jié)說明,如操作順序、設備或管道減壓、管線斷開、設備凈化、停電補救等。

8.定期維護運行與危險物品的設備,確保其有正常的工作狀態(tài)。

5.預防

各車間制定相應的防泄漏預案,工藝危害評審和啟用前安全檢查等,必須考慮環(huán)境因素。車間和各部門定期對儲罐、管道、排氣口、加料口、設備等定期進行檢查,裝卸原料時不應發(fā)生泄漏現象,如有泄漏應及時采取措施。

6、化學品容器的放置和儲存

當化學品容器的位置靠近排水口或斜坡下端排水口時,如果放在沒有鋪石磚或柏油的地面,或溢出物很難清洗或很容易流入下水系統(tǒng)時,容器必須放在二次容器內。

化學品有毒性且溢出后很難清洗,可能流入下水系統(tǒng)或照成環(huán)境污染,必須放在二級容器內。

7、器材控制

在大量儲存化學品的區(qū)域和存在容器滿溢可能性的區(qū)域,必須準備有泄露控制器材來防止化學品進入下水道、土壤或溢出工廠??刂破鞑陌?

1.吸收物質-如沙土、3m吸油棉、吸油牽等。

2.覆蓋物或圍堰-阻止化學品進入排水溝

3.可移動圍堰、圍欄-阻止化學品四處流溢

4.泵-用于以東大量濺溢的化學品

5.撈網等工具-用于收集水中熏油

6.收集容器-用于收集濺溢物品,如塑料桶、鐵桶,不起火花的鏟子等

7.個人防護用品-用于處理化學濺溢或釋放,包括特殊的防護服、自給式空氣呼吸器、防護手套、防護靴等

區(qū)域可更具本區(qū)域情況確定泄漏處理設備。沒有適合的個人防護用品或沒有受過訓練的人員不應處理化學品泄漏事故。應由公司的應急搶險隊 受過特別訓練的人員來處理。

8、化學品泄露的控制

(一)發(fā)生泄露啟動報警

1.發(fā)生化學品泄漏要及時報警用以通知應急中心和消防隊員。穿戴正確的防護用品,在確保人員安全的情況下,及時停止泄露。停止周圍所以工作并確保無點火源。按應急中心指令正確關閉泄露所在區(qū)域生產線。將所有員工撤離至上風向的集合地點。用路障、警戒線或其他隔離物質將泄露區(qū)域隔離,避免其他人員誤入其中。

2.所有全廠緊急響應決定必須由應急領導小組結合化學品工藝、物料的危害、泄漏原因及天氣情況等綜合因素,判斷并做出決定。

(二)人員安全

1.任何化學品泄漏事件中首先應考慮的問題是人員的安全。

2.情況緊急時需要控制和阻斷所有通道,以免不知情的人員進入。

(三)控制

1.必須盡力減小泄漏的危害和影響,直到泄漏完全被控制。如果泄漏會產生蒸汽且物料是水溶性的(如氨氣),水霧可以極大程度的降低蒸汽的濃度。如果泄漏物是液體,應首先關閉排放系統(tǒng)各級閥門,阻止物料的泄漏。泄漏得到控制后,即可通過清理,真空吸收,挖掘,使用吸收劑,桶裝等措施恢復泄漏現場。

2.對于揮發(fā)性的液體,可通過使用泡沫滅火器將泄漏成功控制。吸抽的軟管可穿過覆蓋在泄漏物表面的凝膠狀泡沫收集泄漏物。

3.對于大量粉塵的泄漏,水霧或水簾能提供有效的保護屏障??傊畬τ谌魏涡问降男孤?任何能夠正確保護人員,終止泄漏的措施均應被采納。及時的溝通,清晰理解各自的職責以及正確的響應措施都是安全有效響應關鍵。

【第13篇】井下防爆檢查管理制度

為貫徹落實集團公司提出的“不停電、不失控、不失爆”的“三不”工程,加大防爆檢查力度,確保我礦機電安全,特制訂本制度:

一、防爆檢查考核標準仍執(zhí)行《我礦機電現場管理考核制度》。

二、礦防爆檢查人員每次檢查結束,要在“三定表”上注明一般失爆、明顯失爆、嚴重失爆,并按標準標出每項失爆扣款金額,未標出扣檢查人員50元/次。

三、對各施工單位,視同本礦隊組一樣加以檢查和考核。

四、各級防爆檢查人員對各隊組所屬機電設備認真檢查,發(fā)現失爆要立即要求隊組現場處理,拒絕處理的立即責令停工,當場下達停工通知單,并立即向調度臺匯報。處理失爆需停電影響生產的,立即停產停電處理。若是在風機專用供電系統(tǒng)中的失爆,應立即打到備用回路進行處理。拒不執(zhí)行停工處理的,交安全監(jiān)察部門分析處理。

五、井下各隊組每次涉及接線的機電工程,隊組要做好詳細記錄,內容包括工作日期、班次、所接設備編號、操作人員、移交或接收人員,各類設備要包機到人,并登記造冊。

六、失爆的處罰,本單位要依據設備包機制落實到人頭,不許攤派,不許和稀泥。

七、失爆扣款實行百分制考核,累計扣款機電隊長占20%,隊長和機電技術員各占10%,其余由包機人或責任人承擔。

八、區(qū)隊編制的單位,失爆扣款由區(qū)屬隊分管付隊長占30%,隊長占10%,分管副區(qū)長占10%,區(qū)長占5%(所屬隊組失爆扣款總和),其余由包機人或責任人承擔。

九、每月25日(遇星期天順推)為失爆扣款匯總日,各單位專人負責核對。

十、凡規(guī)程要求的防爆設備,對其檢查都執(zhí)行本管理制度。

【第14篇】防火防爆防毒管理制度

1.目的:

建立防火、防爆、防毒一般要求、主要措施、等級劃分、消防設施等程序,防止火災、爆炸、毒氣泄漏事故故發(fā)生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各部門

3.職責:

3.1管理部負責安全檢查,提出整改意見,報總經理核準;

3.2各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4.定義:

4.1公司易燃、易爆物品為:

汽油、柴油、油漆、有機溶劑、氰氧化合物、去漬油、鎂合金、拋光粉塵;

4.2公司有毒物品為:

油漆、有機溶劑、去漬油;

5。職掌與作業(yè)流程

5.1防火、防爆、防毒要求

5.1.1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管理部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qū)”,固定動火區(qū)以外一律為禁火區(qū);

5.1.2禁止使用汽油、苯、去漬油等易散發(fā)可燃蒸氣的液體擦洗設備、工具及衣服等;

5.1.3易燃、易爆、劇毒物品應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點。現場禁止堆放紙板、抹布或其它易燃物品?,F場生產用油存放量一般不應超過48小時的使用量;

5.1.4使用搬運危險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搬運鐵質物品時,不準拋擲,拖拉或滾動;

5.1.5在帶有易燃、易爆、劇毒物質(殘渣、殘液和余氣)的設備、容器上工作時,禁止使用鐵質工具,應使用銅質等不產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須用鐵質工具,則需在工具接觸面上涂以黃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5.1.6設備檢修時,應嚴格遵守“安全檢修制度”。

5.1.7消防機構必須健全,消防器材的設置必須按規(guī)定配備齊全。廠區(qū)內的一切消防設施或器材未經許可(非火災情況下)不準動用。消防道路必須保持暢通無阻;

5.1.8公司內所用員工必須分批輪流進行消防知識教育,掌握滅火知識,并會正確使用各種消防器材。

5.2防火、防爆、防毒的主要措施。

5.2.1定人、定崗、定期對場內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應急燈、安全出口燈進行檢查;

5.2.2定人、定崗、定期清理拋光、研磨集塵箱;

5.2.3定人、定崗、定期檢查公司電、氣線路,嚴禁亂接電、氣線路;

5.2.4在易燃、易爆場所安裝防靜電、防漏電裝置;

5.2.5減少餐廳的液化氣存儲量,并在液化氣鋼瓶處安裝液化氣泄漏報警裝置;

5.2.6作業(yè)場所禁止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品;

5.2.7加強易燃、易爆品領用管制;

5.2.8禁止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尼龍等化纖衣服,在易產生靜電及存有易燃、可燃氣體的危險場所工作;

5.2.9嚴格控制有毒物品的領用量。

6.參考文件

【第15篇】防火與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建立防火防爆一般要求、主要措施、等級劃分、消防設施等程序,防 止火災、爆炸事故發(fā)生

2、 范圍:適用于公司防火防爆管理

3、 責任者:各部、各車間

4、 程序:

4.1一般要求:

4.1.1 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廠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qū),固定動火區(qū)以外一律為禁火區(qū)。

4.1.2 禁止產生明火的機動車輛進入罐區(qū)廠區(qū)內、易燃物質儲罐等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進入時必須加時必須加阻火器。電瓶車禁止入內。

4.1.3 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發(fā)可燃蒸氣的液體擦洗設備、工具及衣服等。

4.1.4 易燃、易爆物品應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點?,F場禁止堆放油布、油棉絲紗或其它易燃物品。現場生產用油存放量一般不應超過48小時的使用量。

4.1.5 使用搬運危險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搬運鐵質物品時,不準拋擲,拖拉或滾動。

4.1.6 在帶有易燃易爆物質(殘渣、殘液和余氣)的設備、管道、容器上工作時,禁止使用鐵質工具,應使用銅質等不產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須用鐵質工具,則需在工具接觸面上涂以黃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4.1.7 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甲乙類生產所用設備、管道的保溫層,應采用非燃燒的材料,并應防止可燃液體滲入保溫層。高溫設備、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溫。

4.1.8 必須加強火源管理。廠區(qū)內焊割動火、熬煉用火等一切動火工作,必須認真執(zhí)行安全生產動火制度的規(guī)定。

4.1.9 要防止可燃易燃物與高溫物體接觸或靠近,高溫工件禁止帶入防火防爆區(qū),不準在高溫設備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體。

4.1.10 危險物品倉庫、氣柜。主配電設備、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設備等必須裝設避雷裝置,每年雨季前必須對裝置檢查試驗一次。避雷裝置單獨設置時,其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歐姆;如與電氣設備共用,接地電阻不大于4歐姆。管道法蘭之間電阻不大于0.3歐姆。

4.1.11 廠區(qū)內未經批準,不準隨意搭設臨時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4.1.12 化工生產甲類區(qū)域在有液化石油氣及可燃氣體容易擴散處,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裝置,并應加強氣體監(jiān)測工作。

4.1.13 所有設備、管道、閥門、儀表和零部件,必須有合格證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規(guī)格、型號的材質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4.1.14 設備管道在使用前,必須按照規(guī)定對外觀、尺寸及補焊過或其它疑焊縫進行復驗,并作耐壓試驗或氣密試驗,安全裝置和附件必須齊全、靈敏可靠。定期對壓力容器進行外觀、內部檢查和無損傷檢查。嚴格執(zhí)行《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

4.1.15 一切設備、管道和鋼瓶等應按化工部制訂的化工廠設備管道的保溫規(guī)范(hgj1047-79)規(guī)定的顏色進行涂色。

4.1.16 根據工藝過程的具體特點,設置必要的事故信號、聲光報警器和事故停車聯(lián)鎖裝置。

4.1.17 生產過程中的正壓系統(tǒng)嚴防形成負壓,并且應設置防止形成負壓的措施和停車聯(lián)鎖裝置。

4.1.18 生產廠房、建筑物、構筑物應符合本地區(qū)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須加固。

4.1.19 設備檢修時,應嚴格遵守安全檢修制度。

4.1.20 消防機構必須健全,消防器材的設置必須按規(guī)定配備齊全。廠區(qū)內的一切消防設施或器材未經許可(非火災情況下)不準動用。消防道路必須保持暢通無阻,占用道路,必須經保衛(wèi)科、安全部批準。

4.1.21 廠內所用職工必須分批輪流進行消防知識教育,掌握滅火知識,并會正確使用各種消防器材。

4.1.22 禁止使用氧氣代替空氣對設備、管道充壓、保壓、試壓、置換或吹掃。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設備、管道、井下等場所輸送氧氣。

4.2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

4.2.1防爆泄壓。

4.2.1.1 定期對設備進行無損探傷檢驗和測厚工作。

4.2.1.2 在高低壓系統(tǒng)之間應安設止逆閥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過程及設備,應安裝必要的自控監(jiān)測儀表、自動調節(jié)報警裝置、自動和手動泄壓排放設施。

4.2.1.3 所有放空管均應引至室外,并高出廠房建筑物、構筑物2米以上。若設在露天設備區(qū)內的放空管,應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設備2米以上。

4.2.1.4 可燃氣體的放空管,應設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應有向管內加氮氣或蒸汽的措施,同時應有良好的靜電接地設施。放空管應在避雷設施的保護范圍內。

4.2.1.5 安全閥的安裝、使用、維護和管理按照安全閥安全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4.2.1.6 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危險物料的設備,應裝爆破板。如裝導爆筒,應朝向安全方向。

4.2.1.7 凡是裝有觸媒的高溫設備,必須泄壓降溫后方可打開。(觸媒需要惰化的,應進行惰化。)

4.2.1.8 壓縮氣體鋼瓶的充裝、使用、貯運嚴格遵守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的規(guī)定。

4.2.2控溫、控壓。

必須嚴格控制溫度、壓力,不得超溫、超壓。溫度計、壓力表及儀表裝置必須定期校驗,加強維護,保證靈敏準確。重要的設備和部位,應裝設自動調節(jié)、溫度。壓力的聲光報警裝置。

4.2.3防止氧含量超標。

4.2.3.1 氧和可燃氣體混合是發(fā)生火災爆炸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須認真分析化工工藝各環(huán)節(jié)的氧含量。不準超過規(guī)定。

4.2.3.2 管道系統(tǒng)和設備在檢修前,一定要將可燃氣體置換干凈;檢修后一定要將空氣置換合格后,方可通入易燃氣體。

4.2.3.3 裝設必要的氧含量報警器和事故聯(lián)鎖裝置的安全設施。

4.2.4防火措施。

4.2.4.1在工序之間,各設備的進出口管道應設置切斷閥或安全水封。主要設備上應設單獨放空管。

4.2.4.2氧氣、空氣、氮氣、可燃氣體或液體彼此之間不得直接連通,必須設置止逆閥,安全水封或裝設兩關一開閥門(兩閥間設放空閥),也可加上盲板或拆掉一段管子。

4.2.4.3在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設備,管道系統(tǒng),應有惰性氣體置換的設施。惰性氣體可與滅火設施共用。

4.2.5防靜電放電。

4.2.5.1下列設備及管道應設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

4.2.5.1.1 生產、貯運、運輸和裝卸液化石油氣、可燃氣體和易燃液體的設備、管道;

4.2.5.1.2 空氣分離裝置保冷箱及箱內設備管道;

4.2.5.1.3 用空氣干燥、摻合、輸送可燃的粉狀或粒狀的塑料,樹脂及其它易產生靜電的固體物料所用的設備及管道;

4.2.5.1.4 在絕緣管道上配置的金屬附近,對地絕緣的金屬、導體等都應有專門接地。

4.2.5.2 在裝油或裝其它易燃液體作業(yè)時,禁止進行取樣和檢測工作,檢測或取樣工作應在裝料完畢,靜止1~2分鐘以后進行。

4.2.5.3 禁止使用噴射蒸汽的辦法加熱易燃液體。

4.2.5.4 禁止使用絕緣軟管插入易燃液體槽內進行移液工作。

4.2.5.5 易產生靜電的危險場所,應裝設導除人體靜電的設施,如接地扶欄、接地的門把手、裝卸站臺的接地金屬棒等。

4.2.5.6 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質的流速應控制在安全流速以下。

4.2.5.7 禁止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尼龍等化纖衣服,在易產生靜電及存有易燃、可燃氣體的危險場所工作。

4.2.6貯運設施

4.2.6.1 易燃液體貯罐應設液位計、呼吸閥、消防泡沫管槍。如無呼吸閥時,應設帶有阻火器的放空管。

4.2.6.2 閃點低于28℃,沸點低于38℃的易燃液體常壓貯罐,應設冷卻降溫等安全設施。閃點低于28℃,而沸點在38℃至85℃之間的地上易燃液體貯罐,應設冷卻噴淋等設施。

4.2.6.3 氣體貯罐應設安全閥、壓力計、液位計、溫度計,無絕熱措施時應設冷卻噴淋設施。

4.2.6.4 液氨貯罐上應裝設液位計,壓力表和安全閥。

4.2.6.5 充裝液氨前,必須對鋼瓶進行認真檢查,不合格的禁止充裝。

4.2.6.6 貯存易燃易爆液體的設備,宜裝有高低限位報警器及自動調節(jié)裝置。嚴禁使用塑料容器盛裝易燃、可燃液體。

4.2.7物料排放。

4.2.7.1. 含有可燃氣體及易燃、可燃液體的污水必須經過回收或處理后,方可通過水封并排入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毫米。

4.2.7.2. 幾種能相互發(fā)生化學反應易引起火災或爆炸危險的污水,不準直接混合排入下水道。

4.2.7.3. 含油(非水溶性易燃和可燃液體)污水應設置隔油池或污油回收設施。

4.2.7.4. 嚴格設備計劃檢修制度和驗收手續(xù),確保設備檢修質量,保證設備、管道、閥門嚴密不漏。加強檢查,及時消除泄漏。

4.3防火防爆等級劃分。

4.3.1廠房的防火防爆等級,應嚴格按石油化工企業(yè)防火防爆標準設計。

4.3.2新建項目對電氣設備的選型,應嚴格按危險場所防火防爆的等級規(guī)定執(zhí)行。老廠在防火防爆廠房中使用的非防火防爆電氣設備,應有計劃地在短時間內逐步進行更換。

4.3.3易燃易爆場所電氣設備的布置和安裝(包括臨時使用的電氣設備)應按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guī)程和爆炸性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通用要求執(zhí)行。

4.4消防設施。

4.4.1 廠內的消防設施,應根據工廠規(guī)模、火災危險性及鄰近有關單位的消防協(xié)作條件等綜合考慮。

4.4.2 室外消火栓,應根據需要沿道路設置,且宜靠近路邊;其間距和保護半徑不宜超過120米;消防給水壓力應滿足最大用水量時,水槍的射程不低于15米的要求。油罐區(qū)、裝卸區(qū)站臺等處,消火栓間距不宜超過60米。地下消火栓應有明顯標志。

4.4.3 除全廠性消防設施外,還應在生產裝置,變配電所,倉庫等場所,設置一定數量的小型滅火機和簡易滅火器材,如砂、滅火毯等。

4.4.4 小型滅火機設置的種類、數量、應根據場所的火災危險性、占地面積及有無消防設施等情況考慮。

4.4.5 必須加強對消防器材的維護管理。消防器材應放在明顯便于拿取的地方。滅火器放置的地點應當干燥,遠離熱源,不受高溫輻射、陽光曝曬、溫度適宜,不受化學物質侵蝕,周圍不得有障礙物。

4.4.6 嚴格執(zhí)行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即定人員維護、定點存放、定期檢查,并列為交接班內容,保證消防器材經常處于良好,有效的狀態(tài)。用過的或失效的滅火器材應及時充裝或更換,空瓶不得放于生產、施工現場,不得與實瓶混放。

【第16篇】鍋爐房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一,鍋爐房重地閑人勿進,禁止吸煙,并設明顯標志牌。

二,鍋爐房必須制定相關的操作規(guī)程和管理制度,并嚴格執(zhí)行逐項落實。

三,鍋爐工必須經過培訓,持有鍋爐證的方可上崗,嚴禁非鍋爐工操作。

四,各種鍋爐體安全閥,水位表,氣壓表必須靈敏有效,定期外送檢修。鍋爐房內不得設置和堆放可燃, 易燃易爆物品。

五,鍋爐的爐體,燈具,各種管道,閥門,安全閥,水位表等要定期進行檢查,發(fā)現有裂縫,空隙或隔 熱不良等情況,要立即進行檢修。

防爆、防雷裝置管理制度匯編【16篇】

防爆、防雷裝置管理制度旨在確保企業(yè)生產環(huán)境的安全,預防因爆炸或雷擊導致的設備損壞、人員傷亡及生產中斷。它通過規(guī)范防爆設備的選型、安裝、維護和防雷設施的檢查、測試,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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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爆管管理制度旨在確保企業(yè)在生產過程中安全有效地使用防爆管,預防因設備故障或不當操作引發(fā)的爆炸事故。該制度涵蓋了防爆管的選購、安裝、使用、維護、檢查和報 ...[更多]

  • 防爆檢查管理制度范文匯編【4篇】
  • 防爆檢查管理制度范文匯編【4篇】81人關注

    防爆檢查管理制度旨在確保企業(yè)生產環(huán)境的安全,預防因潛在爆炸風險引發(fā)的事故,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企業(yè)的正常運營。它通過設定嚴格的檢查流程和標準,識別和消除潛在 ...[更多]

  • 粉塵防爆管理制度匯編【6篇】
  • 粉塵防爆管理制度匯編【6篇】77人關注

    粉塵防爆管理制度是企業(yè)在生產活動中確保安全的重要措施,其主要作用在于預防和控制粉塵爆炸事故的發(fā)生。通過對粉塵產生、收集、儲存和處理等環(huán)節(jié)進行規(guī)范化管理,可 ...[更多]

  • 粉塵防爆管理制度12篇
  • 粉塵防爆管理制度12篇76人關注

    粉塵防爆管理制度是企業(yè)在生產活動中確保安全的重要措施,其主要作用在于預防和控制粉塵爆炸事故的發(fā)生。通過對粉塵產生、收集、儲存和處理等環(huán)節(jié)進行規(guī)范化管理,可 ...[更多]

  • 防爆檢查管理制度匯編【4篇】
  • 防爆檢查管理制度匯編【4篇】73人關注

    防爆檢查管理制度旨在確保工作環(huán)境的安全,預防因潛在爆炸風險而引發(fā)的事故。它通過系統(tǒng)化、標準化的檢查流程,識別并消除可能引發(fā)爆炸的因素,保護員工的生命安全,維護 ...[更多]

  • 防爆、防雷裝置管理制度匯編【16篇】
  • 防爆、防雷裝置管理制度匯編【16篇】72人關注

    防爆、防雷裝置管理制度旨在確保企業(yè)生產環(huán)境的安全,預防因爆炸或雷擊導致的設備損壞、人員傷亡及生產中斷。它通過規(guī)范防爆設備的選型、安裝、維護和防雷設施的檢 ...[更多]

  • 煤礦防爆管理制度4篇
  • 煤礦防爆管理制度4篇70人關注

    煤礦防爆管理制度是確保煤礦安全生產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它涵蓋了煤礦生產中的各個環(huán)節(jié),旨在預防爆炸事故的發(fā)生,保障礦工的生命安全和企業(yè)的穩(wěn)定運營。包括哪些方面1.防爆設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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