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購買管理制度是確保公共安全、防止非法使用爆炸物的重要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 購買許可審批:規(guī)定了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申請流程和審批標準。
2. 資質審查:對購買者的資格進行嚴格審查,包括營業(yè)執(zhí)照、安全生產許可證等。
3. 存儲管理:規(guī)范爆炸物品的存儲條件和安全措施。
4. 運輸監(jiān)管:規(guī)定運輸過程中的安全規(guī)程和責任人制度。
5. 使用監(jiān)控:確保爆炸物品在合法范圍內使用,并實施使用后的記錄和報告。
6. 應急預案:制定應對丟失、被盜或其他緊急情況的預案。
包括哪些方面
1. 法規(guī)依據:明確制度建立的法律法規(guī)基礎,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
2. 購買程序:詳細說明購買申請、審批、支付、交付等環(huán)節(jié)的操作步驟。
3. 審批權限:確定各級管理部門的審批權限和責任。
4. 監(jiān)督檢查:設立定期和不定期的監(jiān)督檢查機制,確保制度執(zhí)行到位。
5. 培訓教育:要求購買者及相關人員接受爆炸物品安全知識培訓。
6. 法律責任:明確違反規(guī)定的法律責任和處罰措施。
重要性
民用爆炸物品購買管理制度的重要性體現(xiàn)在:
1. 公共安全:有效防止爆炸物品流入非法渠道,保障社會安寧。
2. 生產安全:確保企業(yè)在合法、安全的條件下使用爆炸物品,降低事故風險。
3. 法制建設:完善相關法規(guī)體系,提升社會治理水平。
4. 經濟秩序: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促進相關行業(yè)健康發(fā)展。
方案
1. 建立統(tǒng)一的信息化平臺,實現(xiàn)購買、審批、存儲、運輸等全過程電子化管理。
2. 加強跨部門協(xié)作,形成合力,提高監(jiān)管效率。
3. 定期組織安全培訓,提升從業(yè)人員的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
4. 設立舉報獎勵機制,鼓勵公眾參與監(jiān)督,及時發(fā)現(xiàn)并報告違規(guī)行為。
5. 定期評估和修訂制度,適應社會經濟發(fā)展和安全形勢變化。
通過上述方案的實施,我們將構建一個高效、安全、有序的民用爆炸物品購買管理體系,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公共安全和生產安全。
民用爆炸物品購買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裝卸運輸管理制度
一、購買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的購買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不得進行購買民用爆炸物品。
2、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時,應向當地縣級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填寫《___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許可證申請表》,持單位卡到公安局辦證窗口開具《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證》。
3、在購買完成后,自成交之日起(即民用爆炸物品入庫)3日內,應將購買的品種、數量持單位卡向當地縣級公安部門備案。
4、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應當通過銀行帳戶進行交易,不得使用現(xiàn)金或者實物進行交易。
5、嚴格按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tǒng)要求,如實將本單位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信息輸入計算機系統(tǒng)。
二、裝卸管理制度
1、從事裝卸作業(yè)的人員應了解所裝卸物品的性能和熟悉安全規(guī)定,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裝卸人員應遵守倉庫的管理制度,不準穿帶有鐵釘的或帶高跟的鞋和易產生靜電的服裝進行作業(yè)。嚴禁老弱病殘人員從事裝卸作業(yè),從事裝卸作業(yè)的人員要相對固定,聽從管理人員或庫管員的指揮。
2、管理人員或庫管員應根據裝卸物品的種類、數量、裝卸場地的條件、氣候情況,向作業(yè)人員進行工作和安全注意事項的布置和交待,并對整個裝卸過程進行指揮和監(jiān)督。
3、裝卸作業(yè)宜在白天進行,夜間作業(yè)應有足夠的照明。天氣條件惡劣時,如遇雷雨、強風、冰雹時應停止作業(yè)。
4、人工搬運時一人一次只充許搬運一件,如采用專用手推車轉運時一次只允許轉運五件,并有防止墜落的措施。作業(yè)時應注意輕取輕放,穩(wěn)步行走、防止碰撞或掉箱,嚴禁拖拽、翻滾、拋送、摔放、撞擊、敲打、腳踏、坐臥、震動、倒置包裝件,嚴禁相互在手中直接傳遞包裝件,注意作業(yè)過程的防雨、防曬。
5、應在距倉庫門不小于2.5 m處進行裝卸作業(yè),嚴禁車輛抵近庫門裝卸貨物。倉庫裝卸平臺應有防止車輛碰撞的措施。
6、嚴禁在同一裝卸點裝卸相互抵觸的爆破器材?;榈钟|的爆破器材嚴禁裝入同一車廂內,對于裝卸同類爆破器材也應逐車裝卸,不得在同一裝卸點同時對兩車或兩車以上進行交叉作業(yè)。必須按照“卸貨優(yōu)先、輕車讓重車的原則安排爆破器材的裝卸工作。 當裝卸點有車輛正在作業(yè)時,待裝卸的車輛應停放在距裝卸點30m外或在防護土堤的保護范圍內。
7、如搬運時發(fā)現(xiàn)爆破器材的箱體破裂、松開或箱蓋脫落不得裝運,小心卸下后單獨放置以便及時更換包裝,對于由于受壓而略有變形的紙箱可考慮在裝卸時擺放在箱堆的上部。裝卸時如發(fā)現(xiàn)產品藥劑撒出,應立即停止裝卸作業(yè),在單位安全員的指導下,將撒藥的的箱包移至安全地帶,并對撒有藥劑的地點進行處理和清掃后,方能恢復作業(yè)。
8、裝車時,爆破器材裝量不得超過車輛額定的裝載量,不得倒置或側放包裝箱。普通汽車(己采取了防盜、防火措施的車輛)裝載雷管時,箱堆高度要低于車廂邊幫的1/3,炸藥紙箱高度不宜超過五個箱高且超出邊幫的高度不應超過包裝箱高度的三分之一,車廂內不應留有空隙,應采取防止箱體移動產生碰撞的措施。檢查無誤后蓋好蓬布,并將其捆綁牢固,再關鎖好后車門;專用運輸車裝載爆破器材時,考慮到運輸安全,不超載,紙箱的承受強度等方面的因素,箱垛高度不應超過1.5m,最好每垛不超過五箱。載貨完畢后使用專用捆綁帶和掛鉤將箱子固定,關鎖好車門。
中途部分卸貨后,應立即調整包裝件的位置、高度并重新加以固定防止包裝件在車箱內的墜落和位移。
設有雷管防爆罐(箱)的民爆器材專用運輸車,在運載炸藥時可以同車裝載少量雷管,但裝載的雷管必須置于密閉的防爆罐(箱)內,其裝載的量不允許超過車輛技術說明書的規(guī)定。嚴禁為了增加雷管的裝載量而自行改裝、增加或取消防爆罐(箱)。
9、爆破器材裝、卸完成后,庫管員應和押運員應共同清點發(fā)出或收到貨物的數量,按規(guī)定履行提貨或接貨手續(xù)。
三、運輸管理制度
1、運輸各類爆破器材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國發(fā)[1984]5號)、《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44號令)《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規(guī)則》(交運發(fā)[1999]1382號)、《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guī)則》(jt 3130-88)的有關規(guī)定。
2、運輸爆破器材應采用合符《爆破器材運輸車安全技術條件》(科工爆[2001]156號)規(guī)定的專用車輛,車況應達到一級標準。車輛不得自行改裝,不得使用翻新輪胎。在條件限制的情況下,運輸爆破器材的車輛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①車輛技術狀況應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一級車況的規(guī)定,并經過年審。
②車箱護欄經加固,車內有固定包裝箱的措施,設有密閉的可關鎖的、可報警的車門。裝載雷管的車廂內應鋪設軟墊。
③汽車的排氣裝置已調整到駕駛室的下側并加裝防火罩,配備有不少于5kg的磷酸銨鹽(abc)干粉滅火器兩具。
④車上安裝符合國家標準規(guī)定“危險品”標志牌和夜間運輸的警示標志。
3、運送爆破器材的汽車駕駛員應具有5萬公里或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持有有效駕駛證件和運管部門核發(fā)的“危險物品準駕證”,年審合格,熟悉交通安全的法規(guī)和運輸爆破器材的安全規(guī)定,并經爆破器材安全知識培訓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由單位安全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后方能從事爆破器材的運送工作。
4、運輸爆破器材的車輛應配備隨車押運員,押運員應熟悉各種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特性,掌握相關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保衛(wèi)規(guī)定,經有關部門組織培訓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由單位保衛(wèi)部門考核合格后方能從事爆破器材的押運工作。押運員負責運送途中的警衛(wèi)工作,并保管車箱鎖的鑰匙。
5、運輸爆破器材的車輛每次出車前,駕駛員應會同安全員對車輛發(fā)動機、轉向、傳動、制動、輪胎、排氣管、燈光、喇叭、滅火器、危險品標志、車箱、后車門、防滑鏈(必要時)以及需要配備的其它器材進行例檢,經檢查確認合格(或完備),填寫檢查記錄后,方能允許出車裝載爆破器材。出車后駕駛員還應對車輛的上述部位作行車后的檢查,并詳細填寫出車記錄。
6、運送爆破器材的車輛除加強平時維護保養(yǎng)外,還應建立強制性的定期保養(yǎng)制度,按時參加交管部門的年檢,使車輛處于完好狀況。未通過年檢的車輛不得運送爆破器材。
7、車輛出車前應保證油箱的裝量到允許的最大量,嚴禁用其他方式攜帶燃料或其它易燃物。在加油站加油前應確保關閉發(fā)動機、油路系統(tǒng)無漏油、發(fā)動機外殼不得有廢油。
8、裝載爆破器材的車廂應保持清潔,無油污、無水珠、無金屬器(件)突出、無雜物。如發(fā)現(xiàn)車廂內有撒漏的藥劑,應先用水濕潤并撒上鋸末,然后用柔軟的掃帚將撒漏物收集后在安全地點進行處理,并用水將車廂沖洗干凈。如貨廂有酸、堿類或其它的雜物的殘余物也應沖洗清掃干凈后,方能裝載爆破器材。
9、運送爆破器材的車輛應持公安機關簽發(fā)的“爆炸品運輸證”上路,應注意繞開城區(qū)或人口稠密區(qū)行駛,如實難于繞行,應事先通知公安機關,按其指定的時間和路線通行。
行車時應控制車速,高速路面車速不超過80km/h,一般路面不超過40km/h。遇不利氣候,人員車輛稠密區(qū)、路面條件差,車速更應酌情降低。進入倉庫區(qū)、生產區(qū)的車輛車速不得超過15km/h。
在暴雨和雷電等惡劣天氣情況下,不準裝貨出入庫,運輸途中遇風沙大霧天氣能見度在10m以內時,應停止行駛。遇雷暴天氣時,應將運輸車停放在空曠地區(qū),并距人口稠密區(qū)邊緣不少于250m,距高大樹林(木)不少于200m,除押運員留守外,其它人員應撤至200m外。
兩輛以上的車運送爆破器材時,前后車應保持50m的距離,上下坡時車距不小于100m,與其它同向行駛的車輛至少要保持可以制動停車的距離。
每行駛160~180km應停車一次檢查車輛,駕駛員主要檢查車輛狀況。如車胎壓力是否正常,有無過熱現(xiàn)象;油路、制動、傳動系統(tǒng)是否正常,發(fā)現(xiàn)問題應立即處理。押運員主要檢查貨物情況。如車箱密閉情況、有無被盜痕跡,門鎖是否正常,貨物堆碼有無位移、箱堆固定措施是否有效。公路上停車時要按規(guī)定在距車尾一定距離處設警示標志。
車輛起停時,應避免猛然啟動和急剎車。駕駛員離開駕駛室時應拉緊手閘,關閉電路,鎖好車門,車輛不得停放在坡度大于8%的路段。風沙大霧天氣能見度在10m以內時,應停止行駛。遇雷暴天氣時,應將運輸車停放在空曠地區(qū),并距人口稠密區(qū)邊緣不少于250m,距高大樹林(木)不少于200m,除押運員留守外,其它人員應撤至200m外。
兩輛以上的車運送爆破器材時,前后車應保持50m的距離,上下坡時車距不小于100m,與其它同向行駛的車輛至少要保持可以制動停車的距離。
每行駛160~180km應停車一次檢查車輛,駕駛員主要檢查車輛狀況。如車胎壓力是否正常,有無過熱現(xiàn)象;油路、制動、傳動系統(tǒng)是否正常,發(fā)現(xiàn)問題應立即處理。押運員主要檢查貨物情況。如車箱密閉情況、有無被盜痕跡,門鎖是否正常,貨物堆碼有無位移、箱堆固定措施是否有效。公路上停車時要按規(guī)定在距車尾一定距離處設警示標志。
車輛起停時,應避免猛然啟動和急剎車。駕駛員離開駕駛室時應拉緊手閘,關閉電路,鎖好車門,車輛不得停放在坡度大于8%的路段。
10、裝載爆破器材的車輛,不準在人口驟密區(qū)、城區(qū)、集鎮(zhèn)、宿舍區(qū)、交叉路口或火源附近停放。當車輛經過鐵路道口時,應注意鐵路信號和加強觀察,遇有火車通過或即將通過時,車輛應停放在停車線以外或至少距鐵路路基5m以外,嚴禁搶道行駛。
11、運送途中因食宿原因停車,應選擇較安全和偏僻地點停車。停車地點應遠離高壓線、無線發(fā)射臺和居民稠密區(qū),就餐地點無法觀察到車輛時,應輪換就餐。夜間住宿時押運員應擔任車輛守衛(wèi)工作,不允許裝載爆破器材的車輛途中停放時無人監(jiān)護。
12、當車輛在途中發(fā)生故障時,應將車輛停放在較為安全的地帶,放好警戒,勸離無關人員后方可開始維修,維修中嚴禁動火。車輛維修后如無法恢復正常狀態(tài),則應立即求援,不得帶病行駛。
13、裝載爆破器材的車輛禁止搭乘其它無關人員。駕乘人員不得在車內吸煙,途中停車吸煙應距車輛15m以外。嚴禁酒后駕車、疲勞駕車,嚴禁裝載爆破器材的車輛搭載其它物品。
14、在運送爆破器材過程中,押運員不能脫崗,如途中發(fā)生安全或被盜問題應立即向本單位領導報告,并視情況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如運輸危險品的車廂著火,押運員在報警的同時,應視情況指揮司機將汽車迅速開往空曠地帶后,迅速離車,同時呼叫附近車輛、人員緊急疏散。
運輸途中若發(fā)生嚴重交通事故,押運人員應以最快速度向當地公安、交通或地方政府報告,同時請求設立警戒,保護現(xiàn)場,阻止無關人員和車輛靠近,并禁止煙火,預防發(fā)生燃燒或爆炸事故。
運輸途中如發(fā)現(xiàn)爆破器材遭到盜竊、丟失,應暫停止行車,盡快地向當地公安部門報警。
運輸途中車輛如因故障不能繼續(xù)行駛,車上貨物必須倒裝時,應按照安全要求,選擇合適地點,按裝卸安全要求進行卸車、堆碼和裝車,產品倒裝時應作好警戒保衛(wèi),禁止圍觀,防止丟失。
15、爆破器材的生產經銷單位應制定運輸環(huán)節(jié)重特大事故的應急預案,對運輸過程可能發(fā)生的交通、爆炸、火災、被盜等事故預先制定可操作性的應急措施,以便盡可能地減少事故的損失。
第2篇 民用爆炸物品購買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的購買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不得進行購買民用爆炸物品。
2、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時,應向當地縣級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填寫《尤溪縣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許可證申請表》,持單位卡到公安局辦證窗口開具《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證》。
3、在購買完成后,自成交之日起(即民用爆炸物品入庫)3日內,應將購買的品種、數量持單位卡向當地縣級公安部門備案。
4、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應當通過銀行帳戶進行交易,不得使用現(xiàn)金或者實物進行交易。
5、嚴格按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tǒng)要求,如實將本單位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信息輸入計算機系統(tǒng)。
第3篇 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裝卸、運輸管理制度
一、購買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的購買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不得進行購買民用爆炸物品。
2、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時,應向當地縣級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填寫《___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許可證申請表》,持單位卡到公安局辦證窗口開具《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證》。
3、在購買完成后,自成交之日起(即民用爆炸物品入庫)3日內,應將購買的品種、數量持單位卡向當地縣級公安部門備案。
4、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應當通過銀行帳戶進行交易,不得使用現(xiàn)金或者實物進行交易。
5、嚴格按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tǒng)要求,如實將本單位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信息輸入計算機系統(tǒng)。
二、裝卸管理制度
1、從事裝卸作業(yè)的人員應了解所裝卸物品的性能和熟悉安全規(guī)定,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裝卸人員應遵守倉庫的管理制度,不準穿帶有鐵釘的或帶高跟的鞋和易產生靜電的服裝進行作業(yè)。嚴禁老弱病殘人員從事裝卸作業(yè),從事裝卸作業(yè)的人員要相對固定,聽從管理人員或庫管員的指揮。
2、管理人員或庫管員應根據裝卸物品的種類、數量、裝卸場地的條件、氣候情況,向作業(yè)人員進行工作和安全注意事項的布置和交待,并對整個裝卸過程進行指揮和監(jiān)督。
3、裝卸作業(yè)宜在白天進行,夜間作業(yè)應有足夠的照明。天氣條件惡劣時,如遇雷雨、強風、冰雹時應停止作業(yè)。
4、人工搬運時一人一次只充許搬運一件,如采用專用手推車轉運時一次只允許轉運五件,并有防止墜落的措施。作業(yè)時應注意輕取輕放,穩(wěn)步行走、防止碰撞或掉箱,嚴禁拖拽、翻滾、拋送、摔放、撞擊、敲打、腳踏、坐臥、震動、倒置包裝件,嚴禁相互在手中直接傳遞包裝件,注意作業(yè)過程的防雨、防曬。
5、應在距倉庫門不小于2.5 m處進行裝卸作業(yè),嚴禁車輛抵近庫門裝卸貨物。倉庫裝卸平臺應有防止車輛碰撞的措施。
6、嚴禁在同一裝卸點裝卸相互抵觸的爆破器材?;榈钟|的爆破器材嚴禁裝入同一車廂內,對于裝卸同類爆破器材也應逐車裝卸,不得在同一裝卸點同時對兩車或兩車以上進行交叉作業(yè)。必須按照“卸貨優(yōu)先、輕車讓重車的原則安排爆破器材的裝卸工作。 當裝卸點有車輛正在作業(yè)時,待裝卸的車輛應停放在距裝卸點30m外或在防護土堤的保護范圍內。
7、如搬運時發(fā)現(xiàn)爆破器材的箱體破裂、松開或箱蓋脫落不得裝運,小心卸下后單獨放置以便及時更換包裝,對于由于受壓而略有變形的紙箱可考慮在裝卸時擺放在箱堆的上部。裝卸時如發(fā)現(xiàn)產品藥劑撒出,應立即停止裝卸作業(yè),在單位安全員的指導下,將撒藥的的箱包移至安全地帶,并對撒有藥劑的地點進行處理和清掃后,方能恢復作業(yè)。
8、裝車時,爆破器材裝量不得超過車輛額定的裝載量,不得倒置或側放包裝箱。普通汽車(己采取了防盜、防火措施的車輛)裝載雷管時,箱堆高度要低于車廂邊幫的1/3,炸藥紙箱高度不宜超過五個箱高且超出邊幫的高度不應超過包裝箱高度的三分之一,車廂內不應留有空隙,應采取防止箱體移動產生碰撞的措施。檢查無誤后蓋好蓬布,并將其捆綁牢固,再關鎖好后車門;專用運輸車裝載爆破器材時,考慮到運輸安全,不超載,紙箱的承受強度等方面的因素,箱垛高度不應超過1.5m,最好每垛不超過五箱。載貨完畢后使用專用捆綁帶和掛鉤將箱子固定,關鎖好車門。
中途部分卸貨后,應立即調整包裝件的位置、高度并重新加以固定防止包裝件在車箱內的墜落和位移。
設有雷管防爆罐(箱)的民爆器材專用運輸車,在運載炸藥時可以同車裝載少量雷管,但裝載的雷管必須置于密閉的防爆罐(箱)內,其裝載的量不允許超過車輛技術說明書的規(guī)定。嚴禁為了增加雷管的裝載量而自行改裝、增加或取消防爆罐(箱)。
9、爆破器材裝、卸完成后,庫管員應和押運員應共同清點發(fā)出或收到貨物的數量,按規(guī)定履行提貨或接貨手續(xù)。
三、運輸管理制度
1、運輸各類爆破器材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國發(fā)[1984]5號)、《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44號令)《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規(guī)則》(交運發(fā)[1999]1382號)、《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guī)則》(jt 3130-88)的有關規(guī)定。
2、運輸爆破器材應采用合符《爆破器材運輸車安全技術條件》(科工爆[2001]156號)規(guī)定的專用車輛,車況應達到一級標準。車輛不得自行改裝,不得使用翻新輪胎。在條件限制的情況下,運輸爆破器材的車輛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①車輛技術狀況應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一級車況的規(guī)定,并經過年審。
②車箱護欄經加固,車內有固定包裝箱的措施,設有密閉的可關鎖的、可報警的車門。裝載雷管的車廂內應鋪設軟墊。
③汽車的排氣裝置已調整到駕駛室的下側并加裝防火罩,配備有不少于5kg的磷酸銨鹽(abc)干粉滅火器兩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