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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制度
生產制度是企業(yè)管理的核心組成部分,它涵蓋了企業(yè)的各個生產環(huán)節(jié),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采購制度、生產計劃與調度制度、質量控制制度、設備管理與維護制度、安全生產制度、環(huán)境保護制度以及員工培訓和績效考核制度。這些制度共同構成了企業(yè)高效運行的基石。
是指什么
生產制度并非單純的規(guī)則集,而是企業(yè)為保證生產活動有序進行而設立的一系列指導原則和操作規(guī)程。它旨在優(yōu)化資源配置,提高生產效率,確保產品質量,保障員工安全,同時也關注環(huán)境保護和社會責任。生產制度的制定需結合企業(yè)實際情況,既要符合法律法規(guī),也要適應市場變化和技術進步。
重要內容
1. 原材料管理:確保原料來源穩(wěn)定,質量可靠,降低采購成本。
2. 生產流程標準化:明確各工序職責,規(guī)范操作步驟,減少浪費和錯誤。
3. 質量控制:建立嚴格的質量檢驗體系,確保產品符合標準。
4. 安全生產:制定應急預案,定期進行安全培訓,預防事故發(fā)生。
5. 環(huán)保措施:遵守環(huán)保法規(guī),實施綠色生產,減少污染排放。
6. 員工發(fā)展:提供培訓機會,激勵員工提升技能,增強團隊協作。
制度流程
生產制度的制定通常包括以下步驟:
1. 需求分析:識別企業(yè)在生產過程中面臨的問題和挑戰(zhàn)。
2. 制度設計:依據需求,制定具體的操作規(guī)程和管理規(guī)定。
3. 征求意見:廣泛聽取各部門及員工的意見,確保制度的可行性。
4. 制度修訂:根據反饋調整和完善制度內容。
5. 實施與監(jiān)控:執(zhí)行制度,并持續(xù)監(jiān)控效果,適時調整。
6. 定期評估:定期評估制度的有效性,進行必要的更新和改進。
請注意,生產制度的執(zhí)行需要全員參與,管理層需確保制度的透明度和執(zhí)行力,同時鼓勵員工提出改進建議,共同打造高效、安全、可持續(xù)的生產環(huán)境。
建設項目生產制度范文
第1篇 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制度
為了貫徹執(zhí)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杜絕重大事故,避免和減少一般事故的發(fā)生。根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上級有關加強安全生產工作,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精神,結合實際,重新制定了《2006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
一、目標
1、確保全年安全生產無死亡事故。
2、確保全年安全生產無重傷事故。
3、不發(fā)生一次經濟損失超過2000元。
4、爭創(chuàng)市、縣優(yōu)良工程。
二、管理計劃
1、年度投入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十多萬元。
2、安全教育、培訓管理人員每季度一次,新工人進場要進行三級教育。
3、安全檢查:段部每季度檢查12次,站組每星期一次,安全科及時總結各站組工地檢查情況,總結各站組工地安全生產動態(tài),及排除安全隱患。
4、安全生產例會每季1-2次,及時總結,表揚先進,找差距,指出存在問題,落實解決辦法,向安全先進工地參觀學習,以提高安全生產整體水平。
5、每個工地各站組建立安全工作臺帳。
6、年終:評比安全生產先進工地,安全生產先進個人。
第2篇 公司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制度
公司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制度
為了貫徹執(zhí)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杜絕重大事故,避免和減少一般事故的發(fā)生。根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上級有關加強安全生產工作,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精神,結合實際,重新制定了《2006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
一、目標
1、確保全年安全生產無死亡事故。
2、確保全年安全生產無重傷事故。
3、不發(fā)生一次經濟損失超過2000元。
4、爭創(chuàng)市、縣優(yōu)良工程。
二、管理計劃
1、年度投入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十多萬元。
2、安全教育、培訓管理人員每季度一次,新工人進場要進行三級教育。
3、安全檢查:段部每季度檢查12次,站組每星期一次,安全科及時總結各站組工地檢查情況,總結各站組工地安全生產動態(tài),及排除安全隱患。
4、安全生產例會每季1-2次,及時總結,表揚先進,找差距,指出存在問題,落實解決辦法,向安全先進工地參觀學習,以提高安全生產整體水平。
5、每個工地各站組建立安全工作臺帳。
6、年終:評比安全生產先進工地,安全生產先進個人。
第3篇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制度
第一條(目的與依據)為了加強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預防和治理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保護水土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在山區(qū)、丘陵區(qū)、風沙區(qū)以及水土保持規(guī)劃確定的容易發(fā)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qū)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的編制、審批和監(jiān)督實施,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是指生產建設過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擾動地表,損壞植被的生產建設項目。
第三條(管理主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權限,負責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jiān)督管理。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開展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方案效力)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后續(xù)設計和施工、水土保持監(jiān)測和監(jiān)理、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的依據。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不得實施“三通一平”前期工程。
第五條(編制機構)水土保持方案由生產建設單位編制。沒有能力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應當委托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編制。
第六條(方案內容)水土保持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生產建設項目概況及項目所在區(qū)域概況;
(二)主體工程水土保持評價與水土流失預測;
(三)水土流失防治責任范圍及防治分區(qū);
(四)水土流失防治目標及防治措施布局;
(五)投資估算與效益分析。
第七條(方案分類)根據生產建設項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和對生態(tài)環(huán)境的影響程度,水土保持方案的編制分為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和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兩類。
征占地面積在5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5萬立方米以上的,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征占地面積不足5公頃且挖填土石方總量不足5萬立方米的,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
第八條(方案深度要求)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應當符合相應技術標準的要求。
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深度,應當與主體工程設計階段和工程建設進展相應。
第九條(申報材料)生產建設單位申請審批水土保持方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審批申請;
(二)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
(三)生產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的相關文件;
(四)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條(報批時間1)實行審批制的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報批手續(xù);實行核準制的項目,在提交項目核準申請報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報批手續(xù);實行備案制的項目,在辦理備案手續(xù)后、項目開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報批手續(xù)。
第十一條(報批時間2)下列生產建設活動,應當在建設實施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報批手續(xù):
(一)工業(yè)園區(qū)、開發(fā)區(qū)、城鎮(zhèn)新區(qū);
(二)經營性取土、挖砂、采石;
(三)占地5公頃以上的移民安置區(qū);
(四)占地5公頃以上的農林開發(fā)。
第十二條(受理)有審批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申請材料審查后,根據下列情況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補正通知書,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三條(公示)有審批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申請后,應當編寫方案摘要,在相關行政機關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日。對公眾反映的重要問題應當調查核實,并可以要求生產建設單位作出解釋說明。
第十四條(分級審批)水土保持方案實行分級審批。
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生產建設項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所屬的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生產建設項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生產建設活動的水土保持方案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審批條件)批準水土保持方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和政策規(guī)定;
(二)符合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技術標準;
(三)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規(guī)劃;
(四)需要進行技術評審的,通過了技術評審;
(五)對社會公共利益無重大損害,對他人合法權益無直接重大損害或者雖有損害但已提出合理補償方案。
第十六條(審批時限)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是否驗收合格的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需要進行技術評審的,技術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十七條(方案需重新報批情形)水土保持方案經批準后,生產建設項目因地點、規(guī)模發(fā)生重大變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補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報原審批機關重新審批:
(一)因地點、規(guī)模發(fā)生變化,需要重新辦理立項手續(xù)的;
(二)礦山、電廠、水利水電樞紐、機場等,其主要工程位置發(fā)生變化的;
(三)公路、鐵路、渠道、管道、輸電線路等線型生產建設項目,其線路位置變化超過30%的;
(四)生產建設項目總占地面積增加20%以上的。
第十八條(措施變更的審批)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水土保持措施等發(fā)生下列重大變化之一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自確知需要變更措施之日起30內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
(一)植物措施總面積變化超過40%的;
(二)工程措施工程量變化超過30%的;
(三)取土量在5萬立方米以上,取土場位置發(fā)生變更的;
(四)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棄渣(或者砂、石、土、矸石、尾礦)專門存放地位置發(fā)生變更的。其中棄渣量不足5萬立方米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設計、施工合同要求)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與主體工程同時開展水土保持設施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并單獨成冊。
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生產建設項目施工招投標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確水土保持設施的內容、質量和進度要求。
第二十條(同時施工)水土保持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施工。生產建設單位應在生產建設項目實施“三通一平”前期工程和正式開工之日起30日內通知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機關和所在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監(jiān)理、監(jiān)測)水土保持設施建設應當按照《水利工程建設監(jiān)理規(guī)定》(水利部令第28號)開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jiān)理。
凡征占地面積在50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50萬立方米以上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具備水土保持監(jiān)測資質的機構,對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進行監(jiān)測。
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向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機關和所在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報送監(jiān)測實施方案,定期報告監(jiān)測情況。
第二十二條 (監(jiān)督檢查體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分級管理權限加強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jiān)督檢查工作。
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生產建設項目所在區(qū)域的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監(jiān)督檢查工作。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生產建設項目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機構開展監(jiān)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三條(監(jiān)督檢查內容)水土保持監(jiān)督檢查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水土保持方案報批及變更等手續(xù)履行情況;
(二)水土保持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落實情況;
(三)水土保持設施施工合同落實情況和施工進展情況;
(四)水土保持施工監(jiān)理和監(jiān)測情況;
(五)水土保持補償費繳納情況;
(六)生產建設單位水土保持管理情況;
(七)水土保持效果相關情況。
第二十四條(改正)生產建設單位應當配合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改正要求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改正計劃和落實措施,在規(guī)定期限內完成改正工作,并將改正結果及時上報監(jiān)督檢查機關。
第二十五條(信息公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告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jiān)督檢查情況,并對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進行通報。
第二十六條(批準方案的有效期)水土保持方案自批準之日起5年內未開工建設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重新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二十七條(處罰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和監(jiān)督檢查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處罰2)水土保持編制等技術服務機構存在弄虛作假、偽造數據或者不正當競爭等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處以警告,可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處罰3)生產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xù);逾期不補辦手續(xù)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生產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而開工建設的;
(二)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guī)模發(fā)生重大變化,未補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補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對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變更的。
第三十條(施行時間)本辦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發(fā)布的《開發(fā)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管理規(guī)定》同時廢止。
第4篇 建設項目試生產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貫徹安全生產方針,加強對公司建設項目試生產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員安全及生產裝置的正常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規(guī)定適用于公司新建、改建 、擴建項目生產裝置的試生產(單機試車、聯動試車、投料試車以及相應的物料貯備)管理。
3 相關文件及引用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主席第70號令)
《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三同時”管理制度》(文件編號:qg/____10.1-2010)
《危險化學品從業(yè)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guī)范》(aq 3013-2008)
4 術語和定義
4.1單機試車:現場安裝的驅動裝置空負荷運轉或單臺機器、機組以水、空氣等為介質進行的負荷試車,以檢驗其除介質影響外的機械性能和制造、安裝質量。
4.2聯動試車:對規(guī)定范圍內的機器、設備、管道、電氣、儀表、自動控制系統等,在各自達到試車標準后,以水、空氣等為介質所進行的模擬試運行,以檢驗其除介質影響外的全部性能和制造、安裝質量。
4.3投料試車:對規(guī)定范圍的全部生產裝置按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介質打通生產流程,進行各裝置之間首尾銜接的試運行,以檢驗其除經濟指標外的全部性能,并生產出合格產品。
4.4中間交接:單項工程或部分裝置按設計文件所規(guī)定的范圍全部完成,并經管道系統和設備的內部處理、電氣和儀表調試及單機試車合格后,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所作的交接工作。
4.5工程交接:工廠全部裝置在聯動試車完成后,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按規(guī)定內容所作的交接工作。
5 內容和要求
5.1一般規(guī)定
5.1.1試生產前生產裝置及現場環(huán)境必須具備的條件:
5.1.1.1已通過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5.1.1.2試車范圍內的工程已按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內容和標準完成;
5.1.1.3試車范圍內的設備和管道系統的內部處理及耐壓試驗、嚴密性試驗合格;
5.1.1.4試車范圍內的電器系統和儀表裝置的檢測、自動控制系統、聯鎖及報警系統等必須符合設計文件的規(guī)定;
5.1.1. 5試生產所需的水、電、汽、氣及各種原輔材物料滿足試生產的需要;
5.1.1.6試車現場已清理干凈,道路、照明等滿足試生產的需要。
5.1.2公司必須建立試生產安全管理機構,明確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各級、各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guī)程;參加試生產人員必須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5.1.3試生產前,公司要組織設計、施工、監(jiān)理和建設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進行“三查四定”(三查:查設計漏項、查工程質量、查工程隱患;四定:定任務、定人員、定時間、定整改措施),聘請有經驗的工程技術人員對項目試車和投料過程進行指導。試車和投料過程要嚴格按照設備管道試壓、吹掃、氣密、單機試車、儀表調校、聯動試車、化工投料試生產的程序進行。試車引入化工物料(包括氮氣、蒸汽等)后,公司要對試車過程的安全進行總協調和負總責。
5.1.4公司必須做好試生產的各項準備工作,對設備、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做到隱患不消除不試車、條件不具備不試車、事故處理方案不落實不試車。試生產總體方案中的試車計劃可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加以調整,內容可以逐步深化,但主要試車程序不得任意改變。前一階段不合格,不得進行下一階段的試車。
5.1.5與試車相關的各生產裝置、輔助系統必須統籌兼顧,首尾銜接,同步試車。
5.1.6所有安全設施應與主體生產裝置同步試車。
5.1.7嚴格執(zhí)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加強巡回檢查,及時發(fā)現問題;出現異常情況,項目負責人應組織相關人員研究提出解決方案,難以及時消除并對安全有影響的,應中止運行。
5.1.8階段性的試生產工作完成后,必須按規(guī)范進行交接。交接資料歸入技術檔案。
5.1.9化工投料試生產方案應報當地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
5.1.10試生產期一般不超過六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由公司安環(huán)質監(jiān)部向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申請延期,經批準方可延長試生產期。申請延期應書面報告延期原因,生產部重新編制試生產方案。
5.1.11試生產結束后,安環(huán)質監(jiān)部應立即申請或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
5.2試生產前的準備
5.2.1單機試車
驅動裝置、機器或機組,安裝后必須進行單機試車,其中確因受介質限制而不能進行試車的,必須經現場技術負責人批準后,留待投料試車時一并進行。
5.2.1.1單機試車時,必須設置盲板,使試車系統與其它系統隔離;
5.2.1.2單機試車必須包括保護性聯鎖和報警等自控裝置;
5.2.2聯動試車
在試車范圍內的機器,除必須留待投料試車階段進行試車的以外,單機試車已經全部合格并經中間交接后,進行聯動試車。
5.2.3試車范圍內的工程已按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內容和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的標準全部完成;
5.2.4試車前,試車方案中規(guī)定的工藝指標、報警及聯鎖整定值已確認并下達;
5.2.5不受工藝條件影響的儀表、保護性聯鎖、報警皆應參與試車,并應逐步投用自動控制系統;
5.2.6聯動試車應達到試車的系統首尾銜接穩(wěn)定運行;參加試車人員掌握開車、停車、事故處理和調整工藝條件的技術。
5.3編制試生產方案
化工投料試生產前由公司組織生產、技術部門和設計、施工單位及技術轉讓方共同編制試生產方案,經公司負責人審批報經當地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后執(zhí)行。
試生產方案內容應符合《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國家總局第8號令)要求,并按以下內容編制:
5.3.1建設項目施工完成情況;
5.3.2試車目的;
5.3.3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品種和設計能力;
5.3.4試車組織、試車負責人及參加試車的人員;
5.3.5試車必須具備的條件;
5.3.6試車所需準備工作及檢查內容的目錄;
5.3.7試車所需外部協作條件及臨時設施的方案;
5.3.8試車所需原料、燃料,化學藥品和水、電、汽、氣、備品備件等物資清單;
5.3.9試車程序和進度表;
5.3.10開、停車及緊急事故處理的程序與要求;
5.3.11試生產(使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和對策及采取的安全措施;
5.3.12試生產過程中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5.3.13試生產(使用)起止日期。
5.4物質及技術準備工作
5.4.1投料試車前,工藝規(guī)程、安全規(guī)程、檢修規(guī)程、分析規(guī)程及崗位操作法等下發(fā)實施;
5.4.2盲板已按批準的帶盲板工藝流程圖安裝或拆除,并經檢查無誤,質量合格;
5.4.3投料試車裝置的安全設施、應急救援器材配置到位;
5.4.4安全設施已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測合格;
5.4.5投料試車裝置的消防設施已經消防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5.4.6投料試車裝置的環(huán)境保護和監(jiān)測設施已經環(huán)保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5.5試生產管理
5.5.1投料試車
在生產裝置聯動試車結束,缺陷消除,工程交接完成后進行投料試車。
5.5.1.1投料試車必須循序漸進,當上一道工序不穩(wěn)定或下一道工序不具備條件時,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試車;
5.5.1.2投料試車時,機械、電氣、儀表等操作人員應配合協調,及時做好信息溝通,做好測定數據的記錄;
5.5.1.3化工分析工必須根據試車需要及時增加(調整)分析項目和頻率,做好記錄;
5.5.1.4化工投料試車合格后,應及時消除試車中暴露的缺陷,并逐步達到滿負荷試
車。
5.5.2人員控制
5.5.2.1嚴格控制現場操作人員的數量,無關人員遠離現場;
5.5.2.2首次投料試驗過程中,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不得擅離崗位,遇有異常情況,主要負責人應及時組織分析并采取相應的措施,確認安全后方可繼續(xù)。
5.5.2.3為確保試生產過程的順利進行,防止事故的擴大和漫延,必要時應采取專業(yè)隊伍現場安全監(jiān)護。
5.5.2.4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試生產領導小組人員應當與委托的安全評價機構加強溝通,及時對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試生產(使用)情況進行安全驗收評價。
6 文件管理
6.1各部門應對試生產過程中的相關資料、文件加強管理。試生產方案、試運行情況總結、異常情況應急處置等資料應送本單位檔案管理部門歸檔。
6.2各部門應對其提供的有關文件、資料的真實性、可靠性負責。
7 附則
7.1生產部必須按照本規(guī)定,結合具體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7.2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8 記錄
8.1試生產方案
8.2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表
8.3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告知性備案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