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錄
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工作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核心部分:
1. 工作時間:規(guī)定正常工作日、休息日、節(jié)假日的安排,以及加班政策。
2. 崗位職責:詳細闡述各部門和崗位的職能,明確工作范圍和責任。
3. 操作規(guī)程:列出具體工作的步驟和標準,確保操作安全和質量。
4. 績效管理:設立考核標準和周期,規(guī)定晉升、獎勵和懲罰機制。
5. 員工福利:涵蓋薪酬、保險、休假等福利待遇。
6. 培訓發(fā)展:規(guī)定員工培訓計劃和職業(yè)發(fā)展路徑。
7. 紀律處分:列出違反制度的后果和處理流程。
注意事項
制定工作制度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 合法合規(guī):確保制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行業(yè)規(guī)定。
2. 公正公平:制度應適用于所有員工,避免偏袒或歧視。
3. 溝通協(xié)商:在制定過程中廣泛聽取員工意見,確保制度的接受度。
4. 定期評估:定期審查制度的有效性,適時調整更新。
5. 培訓宣傳:讓員工充分理解并遵守制度,避免因不了解而違規(guī)。
制度格式
工作制度的格式通常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1. 封面:包含制度名稱、發(fā)布單位、生效日期等信息。
2. 引言:簡述制度的目的和依據。
3. 正文:詳細闡述各項規(guī)定和操作流程。
4. 附錄:可能包含相關表格、流程圖等輔助資料。
5. 結尾:注明修訂歷史和解釋權歸屬。
以上內容旨在提供一份基礎指南,實際制定工作制度時,需結合企業(yè)具體情況,確保制度既嚴謹又實用,能夠有效指導日常工作,促進企業(yè)健康發(fā)展。
起重工作制度范文
第1篇 起重機械配合現場檢驗工作制度
一、現場檢驗前需要準備的技術資料:
1、制造相關資料:
①裝箱單;②產品合格證(特殊起重機的相應部件應有相應合格證);③總圖,電器原理圖,電氣布線圖;④主要零部件易損件圖;⑤安裝使用維護保養(yǎng)說明書;⑥需現場拼接或技術改動的圖紙及技術要求;⑦必要時應提供的型式試驗報告。
2、安裝相關資料:
①必要時應提供承重基礎的驗收或證明文件;②完整規(guī)范的自檢報告;③安裝記錄;④移裝起重機械應有移裝合格證。
3、改造(大修)相關資料:
①改造(大修)清單及參照標準;②改造部分的計算書或依據;③改造(大修)更換的主要零部件合格證、外協(xié)件圖紙及技術要求;④規(guī)定格式的自檢報告;⑤施工工藝文件;⑥試運轉記錄。
4、提供上一檢驗周期起重機檢驗報告;
5、在用起重機定期檢驗前應做全面維修保養(yǎng)并提供相應維修保養(yǎng)記錄。
二、應具備的現場條件:
1、清理起重機使用場所衛(wèi)生,不應有與起重機械工作無關的物品和設備。
2、電網輸入電壓應正常,電壓波動應在額定電壓值±7%的范圍內。
3、對驗收檢驗應準備好額定載重量150%的標準試重物(40只砝碼/噸)。
三、應配備的人員:
維保單位至少有2名專業(yè)人員(一名電氣專業(yè)、一名機械專業(yè))、使用單位一名起重機械管理人員及一名操作人員到現場配合檢驗。
第2篇 起重機械維護保養(yǎng)工作制度
日常維護保養(yǎng)工作是保證起重機械安全、可靠運行的前提,在起重機械的日常使用過程中,應嚴格按照隨機文件的規(guī)定定期對設備進行維護保養(yǎng)。
維護保養(yǎng)工作可由起重機械司機、管理人員和維修人員進行,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yè)單位進行。
一.起重機維護保養(yǎng)注意事項
1. 將起重機移至不影響其它起重機工作的位置,對因條件限制不能做到應掛安全警告牌、設置監(jiān)護人并采取防止撞車和觸電的措施。
2. 將所有控制器手柄放于零位。
3. 起重機的下方地段應用紅白帶圍起來,禁止人員通行。
4. 切斷電源,拉下閘刀,取下熔斷器,并在醒目處掛上“有人檢修、禁止合閘”警告牌,或派人監(jiān)護。
5. 在檢修主滑線時,必須將配電室的刀開關斷開,并填好工作票,掛好工作牌,同時將滑線短路和接地。
6. 檢修換下來零部件必須逐件清點,妥善處理,不得亂放和遺留在起重機上。
7. 在禁火區(qū)動用明火需辦動火手續(xù),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
8. 登高使用的扶梯要有防滑措施,且有專人監(jiān)護。
9. 手提行燈應36v以下,且有防護罩。
10. 露天檢修時,六級以上大風,禁止高空作業(yè)。
11. 檢修后先進行檢查再進行潤滑,然后試車驗收,確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二.固定式簡易升降機維修保養(yǎng)注意事項
1. 在進行常規(guī)檢查的基礎上,固定式簡易升降機必須進行日常的維修保養(yǎng),以提高設備的安全性,降低設備的故障率,保證設備的安全運行。
2. 固定式簡易升降機進行維保時,安全管理人員應及時、有效地通知相關使用人員,做好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并為維保人員做好配合工作。
3. 維修保養(yǎng)時,各廳門外應設置安全警示牌及其它必要的防護措施,以防止因無關人員的進入或參與而發(fā)生事故。
4. 檢修換下來零部件必須逐件清點,妥善處理,不得亂放和遺留在固定式簡易升降機上。
5. 檢修電氣設備時,必須可靠地切斷電源,并在醒目處掛上“有人檢修、禁止合閘”警告牌,或派人監(jiān)護,未經檢修人員的同意,任何人不得送電。
6. 必須開啟或拆卸廳門時,其周圍必需設置高度不低于1.05m的護欄,防止人員的墜落。
7. 在禁火區(qū)動用明火需辦理動火手續(xù),并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和看護人員。
8. 使用手提行燈其電壓應不大于36v,且有防護罩。
9. 在吊籠頂部進行檢修時,必須切斷急停開關并使停層保護裝置處于保護位置。
10. 應盡可能的減少在井道內進行檢修的時間,進入底坑前必須切斷急停開關。
11. 維修保養(yǎng)中使用的緊急開鎖鑰匙必須妥善保管,嚴防無關人員使用。
12. 緊急開鎖鑰匙使用時必須注意吊籠的實際位置,開鎖后應認真檢查其復位情況。
13. 檢修后必須先進行試車,確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4. 安全管理人員應對維保工作的質量進行必要的監(jiān)督和檢查,對每次的維保工作予以簽字確認,并將維保記錄存檔。
15. 由專業(yè)單位進行日常的維修保養(yǎng)的,若維保人員如未按規(guī)定周期進行維?;蚓S保質量存在問題的,管理人員應及時和維保單位協(xié)調,確保維保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3篇 起重作業(yè)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為了確保起重作業(yè)安全,保障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保證設備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施工方案
1、起重吊裝作業(yè)屬高處危險作業(yè),作業(yè)條件多變,施工技術也比較復雜,施工前按電力建設規(guī)定范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2、編制施工方案范圍
1)大型起重機械(30t以上)拆裝、移位及負荷試驗。
2)大型構件吊裝運輸(包括超載、超高、超寬、長運輸)。
二、必須辦理安全施工作業(yè)票項目
1、起重量達到起重機械額定負荷的90%及以上
2、兩臺及以上起重機抬吊作業(yè)。
3、移動式起重機在高壓線下方及其附近作業(yè)。
4、爆炸品危險品。
5、精密物件、價格昂貴設備的裝卸及運輸。
6、超載、超高、超寬,超長物體吊裝運輸。
三、起重機械
1、起重機械重新組裝后,應進行試運轉試驗和驗收,取得當地市級以上技術監(jiān)督部門下發(fā)的準用證后,方可投入使用。
2、各式起重機的技術檢查,每年至少一次。
3、移動式懸掛臂起重機如履帶式、汽車式(鐵路式除外)異地使用沒有拆解主機部份,可以自行檢測試驗合格后使用。原合格證只要不過期可以繼續(xù)使用,不必再到當地市以上技術監(jiān)督部門重新檢驗和辦證。
4、起重機的試驗對拆裝、拆遷、大修或改變重要性能的起重機械要進行試驗。
1靜負荷試驗:按125%離地10cm,懸空10分鐘看構架永久變形則應修理加固或降低原定最大起重量方可使用。
橋式起重機主梁跨中下撓值在1/700時不能修復應報廢。
對定期技術檢驗的應為110%重量。
2動負荷試驗
按110%重量反復進行卷揚、移動、旋轉或變幅以檢驗各部的運行情況。
5、起重機械的安全裝置
1起重量限制器
起重機應安裝重量限制器,對最大起重量大于6噸的起重機如設有起重顯示裝置,則其數值誤差不得大于指示值的5%。當起重量大于相應工況下額定值,并小于額定值110%時,應切斷上升方向電源,但機構可做下降方向運動。
2起重力矩限制器
起重機必須安裝起重力矩限制器,其作用是防止塔機超載的安全裝置,避免塔機由于嚴重超載而引起塔機的傾覆拆臂等惡性事故。力矩限制器僅對塔機臂縱垂直平面內的超載力矩起防護作用,不能防護斜吊、風載、軌道的傾斜或陷落等引起的傾翻事故。當起重力矩超過其相應幅度(相應情況)的規(guī)定值并小于規(guī)定值的110%起重力矩限制器應起作用,停止提升方向及幅度增大方向的電源,但機構可以做下降和減小幅度方向的運動。
3起升高度限制器
起重機安裝在吊鉤上極限位置800mm的起升高度限位器,當吊鉤接觸到起重臂頭部800mm或與載重小車之前,或是下降到最低點(地面或地面以下若干米)以前,使起升機構自動斷電并停止工作。
4幅度限位器
用來限制起重臂在俯仰到一定限度之前發(fā)出警報,當達到限定位置時則自動切斷電源。動臂式塔機的臂架低位高位的幅度限制器是用以防止臂架變幅時,變幅到仰角極限位置時(一般與水平角為63o-70o之間)切斷變幅機構的電源,使其停止工作,同時還設有機械止擋,以防臂架因起幅中的慣性而后翻。小車運行變幅或塔機的幅度限制器用來防止運行小車超過最大或最小幅度的兩個極限位置。一般小車變幅限位器是安在臂架小車運行軌道前的兩端,用行程開關達到控制。小車限位開關動作后要保證小車停車時距端部緩沖裝置最小距離為200mm。
5行程限位器
1)大車行程限位器
軌道式起重機運行機構,應在每個運行方向裝設行程限位位開關,在行程端部應安裝限位開關擋鐵。擋鐵的安裝位置應充分考慮起重機的制動行程保證起重機在駛入軌道末端時或與同一軌道上其它起重機相距在不小于0.5m范圍內時能自動停車。擋鐵的安裝距離應小于電纜長度。
2)小車行程
設于小車變幅式起重臂頭部和根部,包括終點開關和緩沖器,用來切斷小車牽引機構的電路,防止小車越位造成安全事故。
6回轉限制
對回轉部分不設集電器的起重機,應安裝回轉限制器?;剞D限制器在非工作狀態(tài)下必須保證可自由旋轉。
7夾軌鉗
保證在非工作狀態(tài)下固定起重機不能移動。
8緩沖器
大車(小車)緩沖器安裝在擋鐵架上或起重機上。
9排障擋板
擋板與鐵軌間隙不大于5mm。
10風速儀
超過50m的起重機要安裝風速儀。
11障礙指示燈
超過30m塔機在最高處安裝紅色障礙指示燈。
12吊鉤保險
一般采用機械卡環(huán)或用彈簧控制。
13鋼絲繩防脫槽裝置
用以防止鋼絲繩在傳動中脫離滑輪槽的作用。
四、起重機械分類
1、行走式起重機械
1汽車式常見的為8-50t安全要求:
1)支腿必須堅實鋪墊道木以加大承壓面積。
2)支腿后應將車身調平鎖住,才可工作。
3)工作時6級及以上風力停止工作。
2輪胎式起重機
行駛和起重操作在一室,行走裝置為輪胎。起重臂為格式或箱形伸縮式,液壓支腿。
3屐帶式
本機操作靈活可360度回轉,也可載荷行駛。越野性好,但對道路破壞性大。安全要求:
1)禁止斜拉,斜吊。
2)禁止吊地下埋設或凝結在地面上的重物。
2、垂直運輸吊裝
1塔式起重機
1)按結構有固定式;有移動式;自升式(圓筒吊)。
2)按變幅方式:有動臂變幅起重機;折臂式起重機;同時也可以具備臂變幅和小車變幅性能。
3)小車變幅即起重臂不變,小車運動。
2施工升降機和物料提升機
1)施工升降機(又稱外用電梯,施工電梯、附壁式升降機)是一種使用工作籠沿軌架作垂直運動用來運送人和物料的機械。
2)物料提升機
以卷揚機為動力,以綱絲繩為傳動,以吊籠(吊藍)為工作裝置。以結構不同又分龍門架式和井架式物料提升機,龍門架式物料提升機:以地面卷楊機為動力,由兩面立柱與梁構成架式,吊藍(吊籠)在兩立柱間沿軌道作垂直運動的提升機。井架式物料提升機:以地面卷揚機為動力,由型鋼組成井字架體,吊籠(吊藍)在井孔內或架體處側沿軌道作垂直運動的提升機。30m以下為低架物料提升機,30m(不含30m) 以上為高架物料提升機。物料提升機的纜風繩、直徑不小于9.3mm(安全系數為3.5)。提升機20m以下不少于1組(4-8根)提升機高度20-30m時不少于2組。30m以上(不含30m)的高架物料提升機不得使用纜風繩。
五、安全作業(yè)規(guī)定
1、通則
1起重機作業(yè)時速度應均勻平衡,不得突然制動或在沒有停穩(wěn)時作反向行走或回轉,落物時應低速輕放。
2單臺起重機嚴禁同時操作三個動作,雙臺起重機嚴禁同時操作兩個動作。
3動臂式起重機在接近額定載荷情況下,嚴禁降低起重臂.
4起重機應在各限位器限制的范圍內作業(yè),不得利用限位器的動作來代替正規(guī)操作。
5兩臺起重機起吊時每臺負荷不得超過本身80%的額定能力。
6起吊中嚴禁在伸臂及吊物下站人或通過.
7起重作業(yè)完畢后,應摘除掛在吊鉤上的千斤繩,并將吊鉤升起,對于用油壓或氣壓制動的起重機,應將吊鉤降至地面,吊鉤鋼絲繩呈收緊狀態(tài)。懸臂式起重機應將起重臂放至40度—60度剎住制動器,所有操縱桿放在空檔位置并切斷主電源。如有6級以上大風,應將臂桿轉至順風方向并松開回轉制動器,風力將達7級以上應將臂桿放下。汽車式起重機還應將支腿全部支出。
8不明重量,埋在地下或凍結在地下的物件不得起吊。
9嚴禁以運行的設備管道以及腳手架平臺等作為起重物的承力點。
10風力五級不得進行受風面積大的起吊作業(yè)。
2、移動式起重機
1停放或行走時,其車輪,支腿或履帶的前端或外側與溝坑邊緣的距離不得小于溝、坑深度的1.2倍,否則必須采取防傾防坍塌措施。
2作業(yè)時,起重機處于平坦,堅實的地面上。
3汽車式起重機除具有吊物行走性能除外,均不得吊物行走。
4汽車式起重機行走時,將臂桿放在支架上,吊鉤掛在掛鉤架上并將鋼絲繩收緊。
5履帶式起重機行駛時,回轉盤、臂桿及吊鉤應固定住,下坡時不得空擋滑行。
6履帶式起重機吊物行走時,吊物應位于起重機的正前方,并用繩索拉住,緩慢行走,吊物離地面不得超過50cm,吊物重量不得超過工況允許值2/3。
7行走起重機在帶電體區(qū)作業(yè)和靠近架空線路作業(yè)的最小安全距離(如表)。長期或頻繁作業(yè)應有隔離措施。
(火電廠部分表9.2.1)
電壓kv
<1
1-10
35
110
220
500
安 全距
離m
高度
1.5
3
4
5
6
國網電氣表2.1, 5m
水平方向
1
1.5
2
4
6
表2.2,4.55 m
表4.1,5m
8加油時嚴禁吸煙或動明火。油著火時,應使用泡沫滅火器或砂土撲滅,嚴禁用水澆潑。
9鐵路式起重機在接近允許負荷時應夾好鐵軌鉗,支好支撐并試吊。帶負荷行走不許超過當時工況下的80%。
10禁止使吊鉤斜著拖吊重物,在吊鉤已掛上而被吊物尚未提起時,禁止起重機移動或作旋轉動作.
11起重機應配備滅火器,駕駛室內鋪橡膠絕緣墊,嚴禁放易燃物品。
3、塔式及龍門式起重機
1兩臺塔式起重機臂架或機身之間最小距離不少于2m。
2兩臺起重機在同一條軌道上作業(yè)吊物之間距離不能少于3m。
3塔式起重機作業(yè)后將起重臂降至要求角度。
4、橋式及爐頂式起重機
1任何人員不得在行車軌道上行走。
2作業(yè)后將吊勾升起,切斷電源。汽機房內的橋式起重機不得停在運行機組的上方。
5、卷揚機
1卷繞在卷筒上的鋼絲繩不應少于5圈,回卷后最外層鋼系繩應低于卷筒突緣2倍鋼系繩直徑的高度。
2作業(yè)前進行試車,確認卷揚機設置穩(wěn)固,防護設施、電氣絕緣,離合器、制動裝置、保險棘輪、導向滑輪、索具等一律合格后方可使用。
3不得跨越行走中的鋼絲繩,不得在鋼絲繩及導向滑輪內側逗留或通過。
6、施工電梯
1電梯各安裝的保護和避雷接地裝置,并保持接地良好。
2啟動前檢查電氣和各限位裝置,梯籠門,圍護門等連鎖裝置良好并進行空車試驗,確認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3電梯每班首次載重運行,必須從最低層上升。嚴禁自上而下。當梯籠升離地面1-2m時應停車試驗制動器的可靠性,正??梢允褂?不正常必須修理后投入運行。
4暴風雨后,對電梯進行全面檢查,確認正常后方可使用。
5各式起重機的齒輪,轉軸,對輪等露出的轉動部分,均應安裝保護裝置。
7、鋼絲繩、吊鉤等
1鋼絲繩安全系統(tǒng)。
1)拖拉繩3.5倍。
2)人力起重4.5倍。
3)機械動力5-6倍。
4)綁扎起重綁扎繩10倍。
5)用于載人14倍。
2繩索在使用前必須仔細檢查,所承受的荷重不準超過規(guī)定。
3u型螺栓規(guī)定負荷,按最小載面800kg/cm2計標。
4環(huán)繩結合段長度不小于鋼絲繩直徑20倍,但最短不少于300mm。
5通過滑輪或滾筒的鋼絲繩不準有接頭。
6其它繩索用作吊繩時,其許用力不得大于0.98 kn/cm2。用作綁扎繩時,許用力應降低50%。
7鋼絲繩卡子最少3個。
六、起重作業(yè)人員安全職責
起重作業(yè)人員屬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
1、起重司機
1嚴格執(zhí)行操作規(guī)程。
2做好值班記錄。
3當班時對制動、吊鉤、鋼絲繩和各種安全設置進行檢查,確認無誤方可工作。
4操作按指揮信號進行,對緊急停車信號,無論何人發(fā)出,都應立即執(zhí)行。
2、起重指揮人員
1嚴格執(zhí)行安全技術方案。
2正確使用標準信號進行指揮。
3負責無關人員的清場。
3、司索人員
1負責起重作業(yè)捆綁工作。
2負責起重前安全檢查。
3有權拒絕指揮人員違章指揮。
4經常檢查起重工器具,停用不合格工器具。
5經常清理施工現場。
七、起重作業(yè)“十不吊”
1、超載;2、重量不明;3、棱角不防;4、照明不足;5、偏拉斜吊重物;6、安全裝置失靈;7、物件埋在地下;8、指揮信號不明或多人指揮;9、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10 、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動。
第4篇 塔式起重機交接班工作制度
1、交接班雙方必須持證上崗,嚴格遵守安全規(guī)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guī)程。
2、多班制,一機多人操作的機械設備,操作工人必須執(zhí)行機械設備交接班制度。交接雙方應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完成交接手續(xù)后應在記錄本上簽字。
3、交接班必須在現場進行,接班人必須提前到達現場,交接班時必須按照操作規(guī)程規(guī)定的內容進行檢查交接。
4、交接班必須把當班機械設備運行和檢修情況向接班人詳細交代清楚并填寫記錄,在接班人認為情況屬實后,雙方簽字,交班人方可離開現場。
5、接班人發(fā)現有下列情況,有權拒絕接班:
(1)機械設備運行狀態(tài)和檢修情況不明;
(2)工具、配件、安全設施及記錄丟失或損壞;
(3)發(fā)生故障本應處理而不進行處理;
6、交班人發(fā)現有下列情況的不得交班:
(1)交班人馬虎從事,不按操作規(guī)程規(guī)定的內容對機械設(2)備進行認真檢查;
(3)發(fā)現接班人喝酒或有病狀或精神失常;
(4)不是本崗位人員;
7、雙方接班后,崗位上發(fā)生的一切事情均有接班人負責。
第5篇 起重設備安全檢查確認工作制度
一、檢查設備是否經勞動部門指定的單位驗收合格。
二、檢查起重作業(yè)區(qū)域是否設置了警戒線或明顯的安全標志。
三、檢查起重設備是否完好,動力設備絕緣是否良好,接地是否正確、可靠。
四、檢查鋼絲繩磨損斷絲、腐蝕、變形等情況,是否符合有關標準規(guī)定的要求。
五、檢查滑輪、吊夾具等是否有裂紋、缺損、磨損、變形等情況。
六、檢查起重設備的安全裝置是否齊全完好。
七、檢查起重設備的輔助安全設施是否完好。
八、檢查是否有超重現象。
九、對以上各條件進行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工作。
第6篇 起重機械申報定期檢驗工作制度
1、目的
為使特種設備保證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狀態(tài),防止由特種設備而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和重大設備事故的發(fā)生。
2、范圍
2.1適合于按國家規(guī)定的要求向國家法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zhí)胤N設備定期檢驗。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規(guī)定,起重機械應每2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施工升降機每1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
2.2也適合于按單位內部設備管理制度的規(guī)定要求進行的定期檢查的報檢工作。
3、職責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向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報告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工作。
4、定期報檢制度
4.1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在起重機械定期檢驗合格有效期滿前一個月向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
4.2起重機械停用一年后重新啟用,或發(fā)生重大的設備事故和人員傷亡事故,或經受了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如火災、水淹、地震、雷擊、大風等)后也應由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檢驗。
4.3起重機械經較長時間停用,但尚未超過一年時間的,有檢驗有效期內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可向單位設備管理部門申請內部安全檢驗,認為有必要的可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
4.4申請起重機械定期檢驗應以書面的形式,一份報送執(zhí)行檢驗的部門,另一份由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負責保管,作為特種設備管理檔案保存。
第7篇 起重吊裝施工作業(yè)管理規(guī)定
1、1.目的
確保起重吊運作業(yè)滿足規(guī)定要求,保證施工安全。
2.適用范圍:
施工項目的其中吊運作業(yè)控制。
3.職責:
3.1公司安全管理部負責編制本辦法并進行監(jiān)督檢查。
3.2/工程管理部負責審批重大起重吊運作業(yè)的技術方案,監(jiān)督、檢查項目的工作,黨群綜合部負責特殊工種人員的培訓管理。
3.3施工項目部負責各類起重吊運作業(yè)的方案編制及實施,綜合部負責特種作業(yè)人員管理,安全部負責檢查、監(jiān)督工作。
4.參考文獻
4.1《起重機械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
4.2《起重機械安全規(guī)程》(gb6061-85)
4.3《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guī)程》
4.4《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安全規(guī)程》(ld48-93)。
4.5《起重吊運指揮信號》(gb5082-85)
5.規(guī)定內容:
5.1 通則
5.1.1 起重作業(yè)人員上班前、班中嚴禁飲酒。起重作業(yè)人員操作時必須精神飽滿,精力集中,操作時不準吃東西、不準看書報、不準打瞌睡、不準開玩笑等。
5.1.2 起重作業(yè)人員接班時,應進行例行檢查,發(fā)現裝置和零件不正常時,必須在操作前排除。
5.1.3 起重機開車前,必須鳴鈴或報警。操作中起重機接近人時,亦應給以斷續(xù)鈴聲或報警。
5.1.4 操作應按指揮信號進行。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何人發(fā)出都應立即執(zhí)行。
5.1.5 非起重機駕駛人員不準隨便進入起重機駕駛室。檢修人員得到起重機司機許可后,方可進入駕駛室。
5.1.6當起重物上或其周圍確認無人時,才可以閉合主電源。如電源斷路裝置上裝鎖或有標牌時,應由有關人員除掉后才可以閉合主電源。
5.1.7閉合主電源前,應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或手輪置于零位。
5.1.8 起重機上有兩人工作時,事先沒有互相聯系和通知,起重機司機不得擅自開動或脫離起重機。
5.1.9 駕駛起重機應用手操作手柄,不許用人體其部位去轉動控制器,正常情況下不要用安全裝置停機,以防在異常情況下來不及采取緊急安全措施。
5.1.10工作中遇到突然停電,應將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應檢查起重機動作是否都正常,因停電使重物懸掛半空時,起重作業(yè)人員應使地面人員緊急避讓,并應立即將危險區(qū)域圍欄起來,不準任何人進入危險區(qū)。
5.1.11起重機停止作業(yè)時,應把重物妥放置地面。
5.1.12多人掛鉤操作時,駕駛人員應服從預先確定的指揮人員的指揮。吊動中發(fā)生緊急情況時任何人都可發(fā)生停止作業(yè)的信號,駕駛人員應緊急停車。
5.1.13起重機起吊重物時,一定要進行試吊,試吊高度h≤0.5m,經試吊發(fā)現無危險時方可進行起吊。
5.1.14在任何情況下,吊運重物不準從人的上方通過,吊臂下方不得有人。
5.1.15在吊運過程中,重物一般距離地面0.5m以上,吊物下方嚴禁站人。在旋轉起重機工作地帶,人員應站在起重機動臂旋轉范圍之外。
5.1.16在軌道上露天作業(yè)的起重機,當工作結束時,應將起重機錨定住。
5.1.17起重作業(yè)人員進行維護保養(yǎng)時,切斷主電源并掛上標志牌或加鎖。如有未消除的故障應通知接班人員。
5.1.18控制器應逐步開動,不要將控制器手柄從順轉位置直接猛轉到反轉位置(特殊情況除外)應先將控制器轉動零位,再換反方向,否則吊起的重物容易晃動或因銷子、軸等受到過大扭力而發(fā)生事故。
5.1.19起重機工作時不得進行檢查和維修,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5.1.20不準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無下降極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機,吊鉤在最低工作位置時,卷筒上的鋼絲繩必須保持有設計規(guī)定的安全圈數。
5.1.21起重機工作時,臂架、吊具、索具、輔具、纜風繩及重物等,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必須符合有關規(guī)定。
5.1.22流動式起重機工作前應按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平整停機場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5.1.23對無反接制動性能的起重機,除特殊緊急情況外,不準利用打反車進行制動。
5.1.24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動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各臺起重機的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所承受的載荷均不得超過各自的額定起重能力。如達不到上述要求,應降低額定起重能力到80%,也可由項目總工根據實際情況降低額定起重能力使用。吊運時,項目總工及機材負責人應在場指揮。
5.1.25有主、副兩套起升機構的起重機,主、副鉤不應同時開動(對于設計允許同時作用的專用起重機除外)。
5.1.26 起重機不應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yè),如遇特殊情況,必須在線路近旁作業(yè)時,應采取安全保護措施。起重機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表1-1規(guī)定。
5.1.27 嚴格遵守起重機“十不吊”。
(1)指揮信號不明或違章指揮不吊;
(2)超負荷不吊;
(3)工作緊固不牢不吊;
(4)吊物下面有人不吊;
(5)安全裝置不靈不吊;
(6)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7)光線明暗視線不清不吊;
(8)斜拉工件不吊;
(9)棱角物件沒有防護措施不吊;
(10)鋼液包過滿不吊。
5.2起重指揮人員
5.2.1吊運指揮人員必須是18周歲以上(含18周歲),視力在0.8以上,無色盲癥,聽力能滿足工作條件的要求,身體健康者。
5.2.2指揮人員必須經安全技術培訓,勞動部門考核合格,并發(fā)給安全技術操作證后,方可從事指揮。
5.2.3指揮人員必須嚴格執(zhí)行gb5082-85標準與起重機司機聯絡時做到準確無誤。
5.2.4指揮人員應熟知gb6061-85《起重機械安全規(guī)程》和ld48-93《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安全規(guī)程》。
5.2.5指揮人員不能干涉起重機司機對手柄或旋鈕的選擇。
5.2.6指揮人員對所指揮的起重機械,必須熟悉技術性能后方可指揮。
5.2.7負責載荷的重量計算和索具吊具的正確選擇。
5.2.8指揮人員負責對可能出現的事故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5.2.9指揮人員應佩戴鮮明的標志和特殊顏色的安全帽。
5.2.10指揮人員在發(fā)出吊鉤或負載下降信號時,應有保護負載降落地點的人身、設備安全措施。
5.2.11在開始指揮起吊負載時,用微動信號指揮;待負載離開地面100~200mm時,停止起升,進行試吊,確認安全可靠后,方可用正常起升信號指揮重物上升。
5.2.12指揮起重機在雨、雪天氣作業(yè)時,應先經過試吊,檢驗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正常的起吊作業(yè)。
5.2.13在高處指揮時,指揮人員應嚴格遵守高處作業(yè)安全要求。
5.2.14 指揮人員選擇指揮位置時:
(1)應保證與起重機司機之間視線清楚。
(2)在所指定的區(qū)域內,應能清楚地看到負載。
(3)指揮人員應與被吊運物體保持安全距離。
(4)當指揮人員不能同時看見起重機司機和負載時,應站到能看見起重機司機的一側,并增設中間指揮人員傳送信號。
5.3起重司索人員
5.3.1作業(yè)前,應穿戴好安全帽及其它防護用品。
5.3.2根據吊重物件的具體情況選擇相適應的吊具與索具。
5.3.3作業(yè)前應對吊具與索具進行檢查后,方可投入使用。
5.3.4起升重物前,應檢查連接點是否牢固可靠。
5.3.5吊具承載時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支)不得超過安全工作載荷(含高低溫、腐蝕等特殊工況)。
5.3.6作業(yè)中不得損壞吊件、吊具與索具,必要時應在吊件與吊索的接觸處加保護襯墊。
5.3.7起重機吊鉤的吊點,應與吊重重心在同一條鉛垂線上,使吊重處于穩(wěn)定平衡狀態(tài)。
5.3.8禁止司索或其它人員站在吊物上一同起吊,嚴禁司索人員停留在吊重物下。
5.3.9起吊重物時,司索人員應與重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5.3.10應做到經常清理作業(yè)現場,保持道路暢通。安全通道暢通無阻。
5.3.11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發(fā)現不安全情況時,及時通知指揮人員。
5.3.12應經常保養(yǎng)吊具、索具,確保使用安全可靠,延長使用壽命。
5.3.13在高處作業(yè)時,應嚴格遵守高處作業(yè)的安全要求。
5.3.14捆綁后留出的繩頭,必須緊繞吊鉤或吊物,防止吊物移動時,拉住沿途人員或物件。
5.3.15吊運成批零散物件時,必須使用專門吊籃、吊斗等器具;同時吊運兩件以上重物,要保持平衡,不得相互碰撞。
5.3.16吊重物就位前,要墊好襯木,不規(guī)則物件要加支撐,保持平?,不得將物件壓在電氣線路和管道上面或堵塞通道,物件堆放要整齊平衡。
5.3.17卸往運輸車輛上的吊物,要注意觀察中心是否平穩(wěn),確認不致傾倒時,方可松綁,卸物。
5.3.18吊運化學危險物品,要嚴格遵守國務院頒布的《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件》有關規(guī)定。
5.3.19工作結束時,所使用的繩索吊具應放置在規(guī)定的地點,加強維護保養(yǎng)。達到報廢標準的吊具、吊索要及時更換。
5.4車輛裝載
5.4.1用機動車輛裝貨物時,不得超載、超高、超長、超寬,如遇必須運送超寬、高、長物件時,除嚴格遵守交通部門有關規(guī)定外,還須確定妥善的運輸方法和安全措施。
5.4.2裝載物要捆綁穩(wěn)固牢靠,圓筒形物件臥倒裝運時必須采取防止?jié)L動的措施。
5.4.3裝車時,不得人貨混裝,隨車人員要注意站立位置,不得在貨物之間或貨物與前車廂板間隙內,嚴禁攀爬或坐臥在貨物上面。
5.4.4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嚴禁與其它貨物混裝,要輕搬輕放。搬運場地禁止吸煙。
5.4.5裝卸時,應根據吊位變化,注意站立位置,嚴禁在吊物下操作。
5.4.6鐵路車輛裝運物件,不得超過車輛允許高度和寬度。鐵路兩側1.5m范圍以內,不得堆放裝卸物件,不得在車輛底下或頂上休息。
5.4.7在高欄車廂裝卸貨物時,起重機司機無法看清車廂內的指揮信號時,應設中間指揮,正確傳遞信號。
5.5手拉葫蘆
5.5.1使用前應仔細檢查吊鉤、鏈條、鋼絲繩、輪軸及制動器等是否良好,傳動部分是否靈活,并在傳動部分加潤滑油。
5.5.2不得超載使用,接鏈人數應根據葫蘆能力的大小而定,如拉不動時,應檢查葫蘆是否損壞,嚴禁增加拉鏈人數。
5.5.3葫蘆吊掛必須牢固可靠,使用時應先反手拉手鏈,將起重鏈倒松,使其有最大的起重距離。
5.5.4起吊時,應先緩慢升起,待鏈條張緊后,檢查葫蘆各部有無變化;當確認無誤后,方能繼續(xù)作業(yè)。
5.5.5起吊物件時,除操作葫蘆的人員外,其它人員不得靠近被起吊物。
5.5.6起吊物件時,必須捆綁牢固可靠,吊具吊索應在允許負荷范圍內。
5.5.7 用兩個葫蘆同時起吊一件重物時必須有專人指揮,負荷應均勻分擔,操作人員動作要協(xié)調一致。
5.5.8 放下物件時,必須緩慢輕放,不允許自由落下。
5.5.9 使用完畢后,應將葫蘆上的污物擦干凈,防止生銹,嚴重腐蝕,斷痕,裂紋及磨損的鏈條,應按鏈條的報廢標準,予以更新。
5.6電動葫蘆
5.6.1 操作前,認真檢查電動葫蘆的安全裝置,鋼絲繩、吊具及綁扎方法和電器是否符合運行安全要求。
5.6.2 不得超負載使用,上升時不準裝限裝置,起升時不準握在繩索與物件之間。
5.6.3 使用拖掛線電氣開關啟動時,要求拖掛絕緣必須良好,操作者注意站立位置。
5.6.4 發(fā)現運轉不正常時,立即停車并通知檢修人員檢修。
5.6.5 手動開關、電氣元件應經常檢查,非電氣人員禁止擅自修理電器。
5.6.6 單機電動葫蘆在軌道變處或接近轉道盡頭時,必須減速運行。
5.6.7 電動葫蘆在露天工作時,應有防雨、雪設施。
5.6.8 工作完畢后,必須把總閘拉開,切斷電源,清理工作現場。
5.6.9 起吊重物,必須嚴格遵守起重司索人員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嚴禁斜吊斜拉,物件捆綁應牢固可靠。
5.7卷揚機
5.7.1 安裝時,基座必須平?牢固,并設置可靠地地錨,搭設工作棚,操作人員的位置應能看清楚指揮人員起吊中的物件。
5.7.2 作業(yè)前,檢查卷揚機與地面固定情況,防護設施,電氣線路,制動裝置和鋼絲繩等全部合格后方可使用。
5.7.3 皮帶和開式齒輪轉動的部分,均需裝設防護罩,導向滑輪不得用開口拉板式滑車。
5.7.4 動力正反轉卷揚機,卷筒旋轉方向應和操縱開頭上指示的方向一致。
5.7.5 從卷筒中心線到第一個導向滑輪的距離,帶槽卷筒應大于卷筒寬度的15倍,無槽卷筒應大于20倍。當鋼絲繩在卷筒中間位置時,滑輪的位置應與卷筒軸心垂直。
5.7.6 在卷揚機制動操縱桿的行程范圍內不得有障礙物。
5.7.7 卷筒上的鋼絲繩應排列整齊,如發(fā)現重疊或斜繞時,應停機重新排列,嚴禁在轉動中用手、腳拉、踩鋼絲繩。
5.7.8 作業(yè)中任何人不得跨越正在作業(yè)的卷揚機。休息時物件或吊籠應降低至地面。物件提升后,操作人員不得離開卷揚機。
5.7.9 作業(yè)中如遇停電,應切斷電源,將提升物件降至地面。
5.7.10 露天作業(yè)的卷揚機其電動機上應設置防雷雨罩。
5.7.11 作業(yè)結束后,應將總電源開關切斷,并根據要求清理現場保養(yǎng)卷揚機及各部件。
5.8流動式起重機
5.8.1 起重機司機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經勞動部門考核合格,并發(fā)給安全技術操作合格證后,方可單獨操作。嚴禁無證人員單獨動用起重機。
5.8.2 起重機作業(yè)時,應有足夠的工作場地,起重臂桿起落及回轉半徑內無障礙物。
5.8.3 作業(yè)前,必須對工作現場環(huán)境、行駛道路、架空電線、建筑物及構件重量和分布等情況進行全面了解。
5.8.4 操作人員在進行起重機回轉、變幅、行走和吊鉤升降等動作前,應鳴聲示意。
5.8.5 司機室遠離地面的起重機在正常指揮發(fā)生困難時,可設中間傳遞信號指揮人員,或采取其它有效聯系辦法進行指揮。
5.8.6 起重臂下、吊鉤和被吊重物下面嚴禁任何人停留。
5.8.7 不得超載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
5.8.8 使用兩臺起重機同時起吊一臺重物時,必須有專人統(tǒng)一指揮,兩車升降速度要保持相同,其物件的重量不得超過所允許的最大重量的80%。
5.8.9 在進行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起吊時,禁止同時進行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操作動作。
5.8.10 嚴禁使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結在地面上的重物?,F場澆注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
5.8.11 起重機在起吊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時,應將重物吊起離地面10cm左右,停止提升并檢查起重機的穩(wěn)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綁扎的牢固性,確認無誤后方可提升。對于有可能晃動的重物,必須拴拉繩。
5.8.12 起重機在輸電線下面通過時,應先將起重臂放下。
5.8.13 起重機工作時,不得進行檢查或調整機件。
5.8.14 遇6級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應停止起重機露天作業(yè)。
5.8.15 對任何人發(fā)出的緊急停止信號,必須立即停車,待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可繼續(xù)工作。
5.8.16停工或休息時,不得將吊物懸掛在空中。夜間作業(yè)在的足夠的照明。
5.8.17 工作完畢,吊鉤起重臂應放在規(guī)定穩(wěn)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應在零位。
5.9橋式起重機
5.9.1 橋式起重機司機必須經勞動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并持有操作證者方能獨立操作。
5.9.2 開車前認真檢查機械設備、電器和防護保險裝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控制器、制動器、限制器、電鈴、緊急開關等主要附件失靈嚴禁吊運。
5.9.3 起重機的明顯部位,必須掛有清晰可見的額定起重量標準牌。
5.9.4 起重機禁止超負荷使用。
5.9.5 必須垂直起升重物,禁止斜拉斜吊。
5.9.6 起重機司機除服從指揮人員發(fā)出指揮信號外,任何人發(fā)出的停車信號,都必須立即停車。
5.9.7 起重機司機必須在接到指揮信號時方能操作,起重機起動前應先鳴鈴。
5.9.8 當接近卷揚器限位器、大小車臨近終端或鄰近起重機相遇時,速度要放慢,禁止用倒車代替制動,限位器代替停車,緊急開關代替普通開關。
5.9.9 工作停歇時,不得將重物懸在空中停留。運行中,地面有專人或落放吊件時應鳴鈴警告,嚴禁吊物在人頭上越過。
5.9.10 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保持垂直,各臺起重機的升降運行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所承載荷均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80%。
5.9.11 禁止起吊埋在地下或凝結在地面、設備上的重物,禁止用吊具拖拉車輛。
5.9.12 禁止吊具與人同在一個箱或船倉內裝卸物料。
5.9.13 起重機工作中,禁止任何人停留在起重機上或起重機軌道上。
5.9.14 吊運重物應在安全通道內運行,在沒有障礙的路線上運行時,吊具或重物的底面必須離開地面2m以上。
5.9.15 禁止利用起重機吊具運送或起升人員。
5.9.16起升液態(tài)金屬、有害液體或重要物品時,不論重量多少,均須先起升200~300mm,驗證制動器靈敏可靠后,再正式起升。
5.9.17 禁止從起重機上向地面拋擲物品。
5.9.18 露天工作的起重機和裝卸橋,在風力為六級或六級以上禁止作業(yè)。
5.9.19 在起重機上進行檢修時,起重機必須斷電,并在電源開關上掛上“不準送電”牌子。多機共用同一電源時,應掛在應該機的保護電箱的電源開關上,并應在被修理的起重機兩側設置臨時護欄、標志牌或信號燈,必要時請專人監(jiān)護的指揮,以防鄰機碰撞。
5.9.20 每年至少一次對起重機進行全面技術檢查工作。
5.10塔式起重機
5.10.1起重機必須安裝運行、變幅、吊鉤高度等限位器和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裝置,并保證靈敏可靠。對有升降式司機室的起重機,斷繩保護裝置要可靠。
5.10.2起重機專用的臨時配電箱,宜設置在軌道中部附近,電源開關應合乎規(guī)定要求,電纜卷筒應運轉靈活,安全可靠,不得拖纜。
5.10.3檢查軌道平直,無沉陷,軌道螺栓無松動,排除軌道上的障礙物,松開夾軌器并向上固定好。
5.10.4作業(yè)前重點檢查:
(1)機構結構的外觀情況,各傳動機構應正常。
(2)各齒輪箱,液壓油箱的油位應符合標準。
(3)主要部位連接螺栓不得松動。
(4)鋼絲繩磨損情況及纏繞滑輪應符合規(guī)定。
(5)供電電纜應無破損。
(6)查看前一班作業(yè)的各種記錄,發(fā)現問題及時做出處理。
(7)與指揮人約定好指揮信號的種類及相關事宜。
(8)開始操作時,先鳴號發(fā)出警示,提醒注意。
5.10.5吊鉤得升接近臂桿頂部,小車行至端點或起重機行車接近軌道端部時,應減速緩行至停止位置。吊鉤距離臂桿頂部不得小于1m,起重機距軌道端部不得小于2m。
5.10.6動臂式起重機的起重、回轉、運行三種動作可以同時進行,但變幅只能獨立進行。每次變幅后應對變幅部位進行檢查,允許帶載的變幅在滿負荷或接近滿載時,不得變幅。
5.10.7提升重物后,嚴禁自由下降。重物或位時,可用微動機構或使用制動器使之緩慢下降。
5.10.8提升的重物平穩(wěn)后,在跨越障礙物時,重物底部應高出其跨越障礙物0.5m以上。
5.10.9兩臺起重機同在一條軌道上或相近軌道上進行作業(yè)時,應保持兩機之間任何接近部位距離不得小于5m。
5.10.10嚴禁在彎道上進行吊裝作業(yè)或吊重物轉彎。
5.10.11起吊時不準用吊鉤直接吊繞重物,必須用索具或專用器具。
5.10.12細長易燃的物品,要捆扎兩道以上,并且要有兩個吊點。在吊運過程中吊運的物品應保持水平,不準偏斜,更不能使長度方向朝下,以免在吊運過程中,重物由于自重或振動等原因從捆綁中滑落,發(fā)生事故。
5.10.13不得在起吊的重物上再連掛其它重物,以免吊索具超載,破壞原來的捆扎方式,或發(fā)生扯、刮、連、帶現象。
5.10.14 吊運零散物品,要用鋼、籃或其它容器盛裝,不可用繩索捆扎。
5.10.15 外形大或長的物體要有拽繩,以防止擺動,拽繩應在被吊物體的兩端,各設一個。
5.10.16 嚴禁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guī)格型號的索具混在一起作用。
5.10.17 嚴禁超載起吊,不能起吊與其它重物相連,埋在地下,與地面和其它物體凍結在一起的以及各種不明重量的重物。
5.10.18 各種塔式起重機,禁止在非工作風力下作業(yè)。一般的塔式起重機規(guī)定六級以上,風速為11~13m/s,風壓約105n/㎡的情況為非工作風力。
5.10.19 禁止無操作合格證人員操作。
5.10.20 作業(yè)后,起重機應停放在軌道中間位置,臂桿應轉到順風方向,并放松回轉控制器。小車及平?柄應移到非工作狀態(tài)位置。吊鉤提升到離臂桿頂端2~3m處。
5.10.21 鎖緊夾軌器,使起重機與軌道固定,如遇8級大風時,應另拉纜繩與地錨或建筑物固定。
5.10.22 有電梯裝置的塔式起重機,應將電梯升到10m左右,防止外人進出。
5.10.23 任何人上塔帽、吊臂、平衡臂的高空部位檢修時,必須戴安全帶。
第8篇 塔式起重機檢查工作制度
1、設備操作人員和指揮人員應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法的崗位證方可上崗,設備操作人員和指揮人員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guī)程,正確操作。按規(guī)定執(zhí)行班前、班后的檢查和維護保養(yǎng)制度。發(fā)現設備存在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不能解決的應及時報告,待隱患消除后方可繼續(xù)使用。嚴禁操作工擅自調整安全限制、限位開關。嚴禁無證人員上機操作。
2、建筑起重機械要做到“三定”即:定人、定機、定責,并實行機長負責制。操作人員要做到“三懂四會”即:懂性能、懂原理、東構造;會操作、會維修保養(yǎng)、會檢查、會排除故障;精心操作,并填好機械運轉記錄卡和交接班記錄。
3、使用單位應當做好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防護措施,如安全防護棚等,在建筑起重機械活動范圍內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對作業(yè)范圍內的設備、設施做好安全防護。
4、建筑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在作業(yè)中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yè),有權在發(fā)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立即停止使用設備或者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qū)域。
5、企業(yè)至少每月組織一次由安全員、機管員組成檢查小組,對再用的建筑起重機械進行安全檢查,并效驗各種安全保護裝置,做好記錄,檢查中發(fā)現存在的隱患應及時整改并有反饋記錄。
6、有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yè)、租賃企業(yè)要開展紅旗設備競賽活動,按紅旗設備的有關要求開展檢查評比,促進機械完好率和利用率的提高。
7、有下列情況之一,應重新組織有關單位對設備檢查驗收,并向檢測機構提出申請,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不得使用:
(1)在同一施工地點連續(xù)使用超過一年的;
(2)正常安裝使用后,停止使用一年以上,重新啟用前;
(3)施工升降機防墜安全器、高處作業(yè)吊籃安全鎖超過其標定有效年限的應重新標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8、企業(yè)有權對違反操作規(guī)程及存在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操作工或使用單位采取罰款或停機整改等相應措施。在檢查中若發(fā)現操作工擅自調整各種安全限制、限位裝置及其它違規(guī)行為將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
9、使用單位應監(jiān)理建筑起重機械事故報告制度。一旦發(fā)生安全生產事故,無論有無人員傷亡,應按規(guī)定及時報告企業(yè)及有關部門。
10、發(fā)生事故后應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本著事故“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事故原因和責任人的分析,對責任人進行相應的處罰,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將于全體員工和操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