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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確認移交制度匯編3篇

    更新時間:2024-05-05 查看人數:81

    安全確認移交制度

    重要性和意義

    在企業(yè)運營中,安全制度如同基石,確保每個環(huán)節(jié)的平穩(wěn)運行。它不僅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也是企業(yè)責任和法律義務的體現。通過建立完善的安全制度,我們可以預防事故的發(fā)生,降低風險,提高生產效率,同時提升企業(yè)的公眾形象和員工滿意度。安全制度是企業(yè)內部管理的“防護盾”,不容忽視。

    安全制度有哪些

    一套有效的安全制度應涵蓋以下幾個核心部分:

    1. 安全培訓:定期進行安全教育,確保員工了解并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識和應急處理措施。

    2. 危險源識別:明確潛在風險,制定相應的預防和控制策略。

    3. 操作規(guī)程:為各項作業(yè)設定詳細的操作步驟,防止因操作不當引發(fā)事故。

    4. 應急預案:建立快速響應機制,應對突發(fā)事件。

    5. 審核與改進:定期評估制度執(zhí)行情況,持續(xù)優(yōu)化和完善。

    注意事項

    在實施安全制度時,需注意以下幾點:

    1. 制度應具體、明確,避免含糊不清,確保員工能夠理解和執(zhí)行。

    2. 制度的執(zhí)行需要全員參與,管理層應以身作則,示范正確行為。

    3. 定期更新制度,適應企業(yè)變化和新的法規(guī)要求。

    4. 強化監(jiān)督和考核,對違反制度的行為進行糾正和處罰。

    每項制度的制定和執(zhí)行都是為了維護企業(yè)的正常運作和員工的安全。只有將安全制度融入日常工作中,才能真正發(fā)揮其作用,構建一個安全、和諧的工作環(huán)境。

    安全確認移交制度范文

    第1篇 探放水安全確認移交制度

    根據上級部門要求,為了切實抓好煤礦井下地質構造探查和防治水治理工作,嚴格落實執(zhí)行好“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有采必探,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則,杜絕盲目揭露構造及水害事故的發(fā)生,特制定探放水安全確認簽字移交制度:

    1、鉆探隊必須按設計要求在工作面布置探水鉆孔。

    2、鉆探隊負責人必須認真填寫探放水工程移交單。

    3、鉆探隊必須根據探水結果在移交單上填寫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

    4、鉆探隊負責人和工作面施工負責人必須在現場進行交接班不得在其他地點進行交接班或口頭交接班。

    5、采掘工作面施工負責人如發(fā)現工作面現場未進行探水的或探水孔不符合設計要求有權拒絕施工。

    6、發(fā)現有水害情況,水害防治中心負責人在交接單上未進行安全確認簽字的必須停止作業(yè)。

    7、在交接單上所有有關單位負責人未進行簽字的不得進行作業(yè)。

    第2篇 企業(yè)防治水安全確認移交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搞好礦井防治水工作,遏止和杜絕煤礦重大水害事故的發(fā)生,保障職工生命安全,保護國家資源和財產不受損失,依據《煤礦安全規(guī)程》、《煤礦防治水規(guī)定》、《礦井地質規(guī)程》(試行)、《晉城煤業(yè)集團生產礦井防治水管理辦法》(試行)等要求,結合趙莊二號井防治水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掘進工作面

    第二條 掘進工作面設計審批后,地測部要分析該工作面井上下水文地質情況、積水分布范圍、周邊采掘情況等,預測掘進期間涌水量,編制超前探放水設計。

    第三條 探放隊要根據設計編制超前探放水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條 掘進隊組根據探放水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內預測涌水量,提交安裝并完善排水系統(tǒng)、堵水材料等。

    第五條 掘進工作面開工驗收時,地測部、機電部對排水系統(tǒng)和超前探放水工作進行驗收,排水系統(tǒng)不到位或未進行超前探放水工作不得開工。

    第六條 嚴格執(zhí)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則。探放隊要嚴格按超前探放水設計及措施組織施工。

    第七條 掘進隊組根據工作面施工循環(huán)進度,提交1天向探放隊書面申請?zhí)椒潘鳂I(yè)。探放水作業(yè)申請單一式3份,一份探放隊、一份安監(jiān)部、一份掘進隊組留存。

    第八條 探放隊根據探放水作業(yè)申請單要求的作業(yè)頭面、作業(yè)班次和時間,安排探放水人員到工作面進行探放水作業(yè)。

    第九條 安監(jiān)部根據探放水作業(yè)申請單要求的作業(yè)頭面、作業(yè)班次和時間,安排安檢員到工作面監(jiān)督探放水作業(yè)。

    第十條 探放水施工前,掘進隊組要將工作面迎頭及頂幫支護到位、浮煤清理干凈、排水設備管路安裝到位,經安檢員確認合格后,探放隊方可進行施工。

    第十一條 探放隊必須按設計要求方位、角度、孔深施工探水鉆孔。

    第十二條 探放水施工結束后,探放隊懸掛探放水標志以工作面迎頭,并將每孔探水情況(方位、角度、孔深、孔內情況)填寫在原始記錄單及探放水管理牌板上,當班班長、安檢員確認內容無誤后,在原始記錄單及探放水管理牌板上簽字認可并移交掘進隊組。

    第十三條 掘進隊組根據探放水管理牌板進行掘進,班長及安檢工必須班班移交探眼剩余距離、準掘距離,并在探放水管理牌板上簽字。

    第十四條 允許掘進距離剩余不足時,掘進隊組必須及時向探放隊書面申請?zhí)椒潘鳂I(yè)。

    第十五條 嚴禁掘進隊組超準掘距離掘進。一旦有超過準掘距離的情況發(fā)生時,安檢員必須責令立即停止作業(yè),并向安監(jiān)部、調度室、地測部等單位匯報,由探放隊施工超前探鉆孔。

    第十六條 若因地質條件影響,如煤層酥軟、見矸等情況發(fā)生時,無法滿足當天掘進時,探放隊必須及時補打探眼,根據補打情況向安監(jiān)部、施工隊組下發(fā)探放水通知書。探放水通知書經安檢員、地測部簽字確認可后方可移交掘進隊組。無探放水通知書時,嚴禁隊組施工。

    第三章回采工作面

    第十七條 回采工作面回采前,由地測部編制回采地質說明書、探放水設計,對回采工作面水文地質情況認真分析,必須時提前制定防治水方案。

    第十八條 探放隊根據回采地質說明書、探放水設計,編制回采工作面承壓水開采安全措施。

    第十九條 回采前,地測部牽頭,探放隊配合根據探放水設計或措施對該工作面提前實施物探工程。

    第二十條 工作面物探結束后必須編制物探成果報告,圈定工作面富水異常區(qū)域。

    第二十一條 探放隊根據富水異常區(qū)域相關情況安排探放水或疏放水工程,提前疏放頂底板富水異常區(qū)積水或采空區(qū)積水。

    第二十二條 探放水工程結束后要由地測部、生產部、安監(jiān)部、探放隊和其它責任單位對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進行驗收移交。驗收不合格,不得移交。

    第二十三條 探放水工程結束后,探放隊編制探放水總結,對工作面富水區(qū)等水文地質情況進行做出安全評價。

    第二十四條 施工隊組根據回采地質說明書、探放水設計和措施等要求,安裝和完善工作面排水系統(tǒng)。

    第二十五條 回采工作面安裝驗收移交時,地測部、機電部對工作面排水系統(tǒng)、供電系統(tǒng)進行全面檢查,看是否滿足防治水方案和排水系統(tǒng)設計要求。經檢查符合要求,地測部、機電部和移交雙方單位等相關部室和隊組,在開工驗收單上簽字確認后方可移交,否則不準回采。

    第二十六條 回采過程中地測部要跟蹤觀測工作面涌水情況,做好水害防治各項工作。

    第二十七條 工作面回采結束后要及時編制回采總結。

    第四章其它防治水工程

    第二十八條 當需要實施其它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時,由地測部編制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設計。

    第二十九條 探放隊根據設計,編制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條 相關責任單位根據防治水或探放水設計或措施要求,完成相關工作。

    第三十一條 探放隊根據防治水或探放水設計或措施要求,完成相關探放水或疏放水工程。

    第三十二條 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結束后,由地測部、生產部、安監(jiān)部、探放隊和其它責任單位對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進行驗收移交。驗收不合格,不得移交。

    第三十三條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結束后,探放隊及時編制探放水總結。

    第五章其 它

    第三十四條各相關單位未按上述要求提交相關資料,似情況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處罰100-500元。

    第三十五條有關單位未按上述要求移交和確認相關工作,似情況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負責人處罰200-1000元。

    第三十六條 對在水害預測預報工作中作出貢獻的單位及個人進行獎勵。

    第三十七條此制度自下發(fā)之日開始執(zhí)行。

    第3篇 防治水安全確認移交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搞好礦井防治水工作,遏止和杜絕煤礦重大水害事故的發(fā)生,保障職工生命安全,保護國家資源和財產不受損失,依據《煤礦安全規(guī)程》、《煤礦防治水規(guī)定》、《礦井地質規(guī)程》(試行)、《晉城煤業(yè)集團生產礦井防治水管理辦法》(試行)等要求,結合趙莊二號井防治水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掘進工作面

    第二條 掘進工作面設計審批后,地測部要分析該工作面井上下水文地質情況、積水分布范圍、周邊采掘情況等,預測掘進期間涌水量,編制超前探放水設計。

    第三條 探放隊要根據設計編制超前探放水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條 掘進隊組根據探放水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內預測涌水量,提交安裝并完善排水系統(tǒng)、堵水材料等。

    第五條 掘進工作面開工驗收時,地測部、機電部對排水系統(tǒng)和超前探放水工作進行驗收,排水系統(tǒng)不到位或未進行超前探放水工作不得開工。

    第六條 嚴格執(zhí)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則。探放隊要嚴格按超前探放水設計及措施組織施工。

    第七條 掘進隊組根據工作面施工循環(huán)進度,提交1天向探放隊書面申請?zhí)椒潘鳂I(yè)。探放水作業(yè)申請單一式3份,一份探放隊、一份安監(jiān)部、一份掘進隊組留存。

    第八條 探放隊根據探放水作業(yè)申請單要求的作業(yè)頭面、作業(yè)班次和時間,安排探放水人員到工作面進行探放水作業(yè)。

    第九條 安監(jiān)部根據探放水作業(yè)申請單要求的作業(yè)頭面、作業(yè)班次和時間,安排安檢員到工作面監(jiān)督探放水作業(yè)。

    第十條 探放水施工前,掘進隊組要將工作面迎頭及頂幫支護到位、浮煤清理干凈、排水設備管路安裝到位,經安檢員確認合格后,探放隊方可進行施工。

    第十一條 探放隊必須按設計要求方位、角度、孔深施工探水鉆孔。

    第十二條 探放水施工結束后,探放隊懸掛探放水標志以工作面迎頭,并將每孔探水情況(方位、角度、孔深、孔內情況)填寫在原始記錄單及探放水管理牌板上,當班班長、安檢員確認內容無誤后,在原始記錄單及探放水管理牌板上簽字認可并移交掘進隊組。

    第十三條 掘進隊組根據探放水管理牌板進行掘進,班長及安檢工必須班班移交探眼剩余距離、準掘距離,并在探放水管理牌板上簽字。

    第十四條 允許掘進距離剩余不足時,掘進隊組必須及時向探放隊書面申請?zhí)椒潘鳂I(yè)。

    第十五條 嚴禁掘進隊組超準掘距離掘進。一旦有超過準掘距離的情況發(fā)生時,安檢員必須責令立即停止作業(yè),并向安監(jiān)部、調度室、地測部等單位匯報,由探放隊施工超前探鉆孔。

    第十六條 若因地質條件影響,如煤層酥軟、見矸等情況發(fā)生時,無法滿足當天掘進時,探放隊必須及時補打探眼,根據補打情況向安監(jiān)部、施工隊組下發(fā)探放水通知書。探放水通知書經安檢員、地測部簽字確認可后方可移交掘進隊組。無探放水通知書時,嚴禁隊組施工。

    第三章 回采工作面

    第十七條 回采工作面回采前,由地測部編制回采地質說明書、探放水設計,對回采工作面水文地質情況認真分析,必須時提前制定防治水方案。

    第十八條 探放隊根據回采地質說明書、探放水設計,編制回采工作面承壓水開采安全措施。

    第十九條 回采前,地測部牽頭,探放隊配合根據探放水設計或措施對該工作面提前實施物探工程。

    第二十條 工作面物探結束后必須編制物探成果報告,圈定工作面富水異常區(qū)域。

    第二十一條 探放隊根據富水異常區(qū)域相關情況安排探放水或疏放水工程,提前疏放頂底板富水異常區(qū)積水或采空區(qū)積水。

    第二十二條 探放水工程結束后要由地測部、生產部、安監(jiān)部、探放隊和其它責任單位對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進行驗收移交。驗收不合格,不得移交。

    第二十三條 探放水工程結束后,探放隊編制探放水總結,對工作面富水區(qū)等水文地質情況進行做出安全評價。

    第二十四條 施工隊組根據回采地質說明書、探放水設計和措施等要求,安裝和完善工作面排水系統(tǒng)。

    第二十五條 回采工作面安裝驗收移交時,地測部、機電部對工作面排水系統(tǒng)、供電系統(tǒng)進行全面檢查,看是否滿足防治水方案和排水系統(tǒng)設計要求。經檢查符合要求,地測部、機電部和移交雙方單位等相關部室和隊組,在開工驗收單上簽字確認后方可移交,否則不準回采。

    第二十六條 回采過程中地測部要跟蹤觀測工作面涌水情況,做好水害防治各項工作。

    第二十七條 工作面回采結束后要及時編制回采總結。

    第四章 其它防治水工程

    第二十八條 當需要實施其它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時,由地測部編制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設計。

    第二十九條 探放隊根據設計,編制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條 相關責任單位根據防治水或探放水設計或措施要求,完成相關工作。

    第三十一條 探放隊根據防治水或探放水設計或措施要求,完成相關探放水或疏放水工程。

    第三十二條 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結束后,由地測部、生產部、安監(jiān)部、探放隊和其它責任單位對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進行驗收移交。驗收不合格,不得移交。

    第三十三條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結束后,探放隊及時編制探放水總結。

    第五章 其 它

    第三十四條 各相關單位未按上述要求提交相關資料,似情況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處罰100-500元。

    第三十五條 有關單位未按上述要求移交和確認相關工作,似情況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負責人處罰200-1000元。

    第三十六條 對在水害預測預報工作中作出貢獻的單位及個人進行獎勵。

    第三十七條 此制度自下發(fā)之日開始執(zhí)行。

    安全確認移交制度匯編3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搞好礦井防治水工作,遏止和杜絕煤礦重大水害事故的發(fā)生,保障職工生命安全,保護國家資源和財產不受損失,依據《煤礦安全規(guī)程》、《煤礦防治水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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