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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理想與現(xiàn)實之間 ——漫談法學流派與法治演講范文
陳金釗
四、法治的弊端———現(xiàn)實主義法學與法治
現(xiàn)實主義法學不是一個嚴格意義的法學流派,而是一種法哲學傾向,或者說是一種特殊的研究方法和思想方法。這一法學思潮強調對法學理論所提出的一切正統(tǒng)的假設(包括法治)保持懷疑?,F(xiàn)實主義法學指出,法在很大程度上曾經是、現(xiàn)在是、而且將來永遠是含混和不確定的。雖然,現(xiàn)實主義法學的斷言存在著偏激,但是,我們如果循其思路,確實能發(fā)現(xiàn)傳統(tǒng)法治存在著理論上的漏洞,我們也確實能發(fā)現(xiàn)法治的一些弊端,現(xiàn)實主義法學看清了傳統(tǒng)法治理論中對法律認識的假定成份。
第一,傳統(tǒng)的法治理論要求依法辦事,把法視為規(guī)則體系,強調每一法律規(guī)則其意義不僅是清楚的而且是穩(wěn)定的。但大量的事實表明,用同一法律規(guī)則衡量人們的行為往往產生不同的結論。這主要是因為:邏輯明確的法律規(guī)則只是一種抽象的規(guī)則,面對紛繁復雜的事實,它的不確定性隨時可以暴露出來,法官們辦案時隨時可摻入自己的意見。另外,面對同一個法律規(guī)則,理解它的是各種各樣的法官,法官的不同經歷,對法律價值的不同認識,以及理解法律時的不同心態(tài),或者掌握不同的法律知識結構,對法律的意義會有不同的闡釋。所以,斷言法律是確定的、穩(wěn)定的只是一種幻想和神話。他們由此推定,法官無法依法判案,他們所進行的活動只能是無法司法。嚴格依規(guī)則辦事,在法治技術層面貫徹不到底。美國法學家博登海默曾講:“盡管法律是一種必不可少的具有高度裨益的社會生活制度,但它像人類創(chuàng)建的大多數制度一樣,也存在著某些弊端。如果我們對這些弊端不引起足夠的重視或者完全視而不見,那么,它們就會發(fā)展為嚴重的操作困難?!?/p>
第二,北歐的現(xiàn)實主義法學強調法律不過是一系列的事實。他們認為法學必須是以對事實和實際的聯(lián)系觀察為基礎,而不是以對個人評價或形而上學的東西為基礎的自然科學。如果循著這一思路把法治之法當成社會事實的角度來考察,我們便會發(fā)現(xiàn),法治不僅存在操作技術上的呆板,而且還存在著與社會進步相比較的僵化和保守的因素。傳統(tǒng)的法治理論認為,法律不僅應是明確的,而且也應當是穩(wěn)定的,法律的穩(wěn)定性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法律的實際生存。所以傳統(tǒng)法治理論不能解決穩(wěn)定的法律和變動的社會事實之間的矛盾。這里的矛盾在于,“一旦法律制度設定了一種權利與義務方案,就應當盡可能避免對該制度進行不斷的修改和破壞,但當業(yè)已確定的法律同一些易變的迫切的社會發(fā)展力量相沖突時,法律就必須對這種穩(wěn)定政策付出代價。并且社會的變化從典型意義上看比法律的變化要快。如果我們在社會發(fā)生大的變化時仍恪守法治的原則,常常會被指責為迂腐。當然,也可能有人會說,人們不能對法律進行及時的廢立改嗎?但這又是一種幻想。因為這樣做不僅僅會破壞法律的穩(wěn)定性,而且也忘記了立法過程本身是一個緩慢的過程。
第三,現(xiàn)實主義法學由于對規(guī)則持懷疑態(tài)度而主張法官創(chuàng)造法律,斷言法律就是對法院的判決所作的預測。理所當然地,現(xiàn)實主義法學的這一觀點受到了傳統(tǒng)法治理論的批評。因為,在傳統(tǒng)法治理論看來,法官只能是法律的操作者,依法判案就不能實際決定法律是什么。但是,現(xiàn)實主義法學的觀點也完全不是無中生有,法官在判案的過程中,對法律規(guī)則的空缺結構確實存在著彌補的作用,這種彌補無疑是在對具體所要判決的案件立法(在普通法系中甚至是創(chuàng)立法律規(guī)則)。傳統(tǒng)法治理論認為,制定法律規(guī)則是為了防止和反對無序狀態(tài)和____因素。但由于在法治社會中突出了法官的地位,它行使著很大的自由裁量權,而這些權力的運用在很多場景下超越了法定范圍,所以一方面在“某些歷史條件下可能會轉化為強制,控制轉化為壓制的現(xiàn)實,另一方面,如果法律制度為了限制私人的權利和政府的權力而規(guī)定的制衡原則變得過分嚴厲和僵化,那么,一些發(fā)展和實驗的有益形式就會受到窒息”。這就是說,現(xiàn)實主義法學所揭示的法律預測說可能會導致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方面允許法官造法,就等于宣告規(guī)則統(tǒng)治的失敗,另一方面,不承認規(guī)則的法治則可能使社會陷入混亂。
我國,在理論上一直倡導規(guī)則的至上地位,即大多數法學論者所談的法律至上。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卻存在著事實上的悖論,它表現(xiàn)在:第一,從規(guī)則的角度看,法官應是法律的適用者,沒有任何自由裁量權,只能依法判決,但實際上,由于法律規(guī)則本身的粗疏及對法律精神和原則理解的偏差,許多案件的判決中都滲入了大量的自由裁量因素;第二,從國家權力機構的分工來看,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有明確的分工。從憲法的規(guī)定來看,立法工作只能由全國人大和常委會進行,但又通過法律的授權使得行政機關等也有了立法權。另外,雖然沒有對司法機關授予立法權,但司法機關是否就真的沒有創(chuàng)造法律的權力呢?在我國,最高司法機關雖然沒有立法權,但卻打著解釋法律的旗幟確實沒少創(chuàng)造法律。對這種現(xiàn)實,理論界有些爭議,一些學者認為司法權在這時侵蝕了立法權。但我們認為,這種侵蝕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立法之不足,克服了法律之僵化。實際上,賦予各級法官在疑難案件中享有自由裁量權,恐怕也不是不可以討論。關鍵是要對自由裁量權設置程序和原則,而不是掩蓋這一問題。
五、理想與現(xiàn)實相統(tǒng)一的法治———法律解釋學與法治
法律解釋學,在一定程度上,它是狹義法學的代名詞。它研究的對象不僅包括成文法律,而且包括法律事實?,F(xiàn)實主義法學(或法律社會學)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對事實進行注解的法學學派。法律解釋學可以說是以法治為存在前提的。
近代以來,隨著公法和私法劃分觀點的增強,法律解釋學逐漸朝兩個方向發(fā)展。第一,從對公法的整體影響來看,法律解釋學的作用很小,公法領域中的許多場景被官方意志所壟斷。這一點正像許多馬克思主義法學家所看到的那樣,法律無非是統(tǒng)治階級意志的體現(xiàn)。所以在公法被認為是法律的主要成份的國家,或者以公法為背景研究法律的學者,一般不重視法律解釋學的研究,因為法律解釋學如果盛行,必定會打破官方對法律意義的壟斷闡釋。第二,從私法的角度看,由于商品使得各種社會關系較之公法更為復雜,私法中的許多利益也較之公法離官方較遠,再加上它沒有像罪刑法定那樣的嚴格法治規(guī)則的限制(許多學者認為法治就是對公權力的一種制約),以及私法中的許多原則又體現(xiàn)了意思自治,所以,官方沒有壟斷(或者很難壟斷)人們對私法的闡釋,三段論式的法律推理方式沒有占絕對優(yōu)勢。這就造成了法律解釋學在私法領域中的盛行。我個人認為,法律解釋學是一門以闡釋法律意義為目的的獨立學科,雖然它具有方法論色彩,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決定了法律的性質和內容,它對法治有獨特的意義。在法律解釋學基礎上構建的是一種理想與現(xiàn)實相統(tǒng)一的法治。
當然,關于法律解釋學對法治的獨特意義,人們的認識并不一致。我們知道,法律解釋學越發(fā)達,人們對法律意義的闡釋越不統(tǒng)一,因而就會形成像波斯納所講的,在法律問題上只有不同,而沒有正確答案,尤其是沒有惟一正確答案的情況。如果這種局面出現(xiàn),所謂整齊劃一的法治就沒有辦法實現(xiàn)。所以,人們理想中的法治不僅沒有類推,也沒有解釋,所有的只是法律推理(或依法辦事)。但實際情況是,依法辦事意義上的法治只是理想,它在常規(guī)的典型形態(tài)中還能發(fā)揮指導作用,但在疑難或復雜情形以及新生事物面前,如若強要依法辦事,人們便會感到茫然。法律,尤其是成文法律不可能為我們設計好解決所有問題的現(xiàn)成方案。對于成文法律,只要人們在理解,理解便可能不同。如果解釋哲學的這種觀點能夠成立,那么,法治便只能是理想而不可能完全變?yōu)楝F(xiàn)實。
德沃金認為,如果我們把法律視為明確法律和隱含法律,并對隱含法律進行法律解釋的話,我們完全可以在原則上獲得在法律問題上惟一正確的答案。在此基礎上,德沃金指出,真正的法治是允許政治道德理由,特別是法律原則在法律推論中發(fā)揮作用的,允許這些“根據”和通常的明確法律彼此共存。只有當政治道德理由尤其是法律原則被看作法律推論,法治才是切實可行的。所以,法治不可能僅是明確規(guī)則的統(tǒng)治,它還包含著包括法官在內的法律解釋學者的共識。德沃金運用哲學解釋學的觀點,所言明的解釋性法律(即創(chuàng)造性的構建法律)為法治的理想與現(xiàn)實統(tǒng)一提供了理論基礎,值得我們認真研究。尤其是德沃金在闡釋法律解釋技術時,不忘記用法律價值對隱含法律內容的填充,值得我們認真學習。
在我國,現(xiàn)代意義上(即在哲學解釋學指導下)的法律解釋學還沒有受到重視。過去法學所批評的注經式的法律解釋學雖有人實踐但卻沒有人從理論上進行整理,這就使得法律解釋學研究一直處于較落后的狀態(tài)。我們認為,我國20年的法治建設已出臺了一大批成文法律,這就為法治奠定了規(guī)則意義上的法治前提。但是規(guī)則所構建的只是理想層面的應然要求,它如何與所欲調整的事實結合,卻是值得我們認真研究的。如果我們不注意在規(guī)則與現(xiàn)實之間架起一座理論橋梁,規(guī)則法治中的理想就很難變成現(xiàn)實。 (下) (作者為山東大學法學院教授)
理想與現(xiàn)實之間 ——漫談法學流派與法治
第2篇 中國文化背景下的法學翻譯演講
中國文化背景下的法學翻譯演講
我雖然是師出刑法學,不過現(xiàn)在卻是民事訴訟法的導師。做本科生的導師久矣,做碩士生的導師,還是剛剛開始。但是良心所在,不敢稍有懈怠。前幾天審閱碩士學位論文,其中幾處引用某國民法典條文,就拿原版《小六法》來查對,結果發(fā)現(xiàn)所譯均有錯誤,或者張冠李戴,或者丟三落四,而其作為法律條文的意思,當然大相徑庭。論文作者不學這種語言,也沒有機會核對原文,而是引用其他人翻譯出版的成果。成果是成果,但也無非是誤人子弟的成果。莫若無有,干脆大家不會對這些發(fā)達國家的法律產生誤解。現(xiàn)在有了,反而給善良而無辜的人、或者偷懶而投奸取巧的人留下了空當。
翻譯法學著作的嘗試,吸引了許多中國學者的注意力,大家爭相把翻譯一、兩部著作或者若干篇論文作為自己學術的起點,而且翻譯的多是熱點,基礎性的還是較少。十多年前,我讀碩士的時候,就把某國某法導論作為教材,為的是當時恰有這本書的中文譯本可以參考。參考是參考了,學了幾段后,也是發(fā)現(xiàn)那個譯本不知所云,難得有比原文能更明白的語句。
由此養(yǎng)成了逢譯文必要核對原文的習慣,從而干脆舍棄譯文,去研讀原文。功夫是花多了,甚或是一種浪費和自負,但是心里踏實。法學教師、學生如果沒有這樣的習慣,那是最大的錯誤。有人開口柏拉圖,閉口德沃金,我想他們和我一樣也都是念了一些譯文,而且當然是中文本。至于翻譯者在翻譯的時候,讀了是不是就懂了,不得而知。一些西方學術經典,成百、成千年地被學者們所玩味,譯本是可以信服的,是可以讀的。
問題在于那些屬于時尚的、流行的、熱門的西方學者的著作,已經沒有許多人可以坐下來仔細推敲,用“信、達、雅”的砝碼去衡量譯文的水準。譯好的有之,我不能一概否定。次品的居多,似是而非,似懂非懂:不算翻譯吧,確實是方塊漢字;算是翻譯吧,遣詞造句、語法、邏輯、修辭洋洋稀松,更無需說“法的精神”了。
“法的精神”尚且不明不白,“流行時尚”究竟是什么,已無法考究,以至于法律的移植和本土化,缺乏有生命力的“法律器官”。這讓我們想起日本來。日本教育水平不能說不高,但是很多學者的英文不能說不憋足,不僅不會說,而且不會念。不過日本有很發(fā)達的學術翻譯隊伍,擲地有聲,學者即使沒有很好的英、美、德、法文,他也不缺乏英、美、德、法的信息。因此,日本的大學教育,并一律不把外語作為敲門磚,甚至日本大學接受中國留學生的日語水平這個門檻,也沒有多高的要求。過去好多中國學生在中國的高考中失敗了,然后就學點日語到日本留學,念大學、念碩士、念博士。其中也不乏念了十來年日本法律的,去學習發(fā)達國家法律的真諦和法學的真知。
日本有法律移植和本土化的成功歷程,他們移植了中國的文字,后來用中國的文字迻譯西方法律,我們中國人也從中受益非淺,從日本移植了難以數計的法律術語。假如日本的翻譯隊伍都不足信,拿不起放不下,那么日本立國的學術方面還要靠什么根基?日本大學還能為中國人所向往?中國考不上大學才去留學的,還能被培養(yǎng)成人?這是個連鎖反應,最終會導致日本一無是處,形象大打折扣,結局很悲慘。不過,這些都是假設而已。
中國的一些法學譯著,讀的時候需要硬著頭皮,硬著頭皮讀了還是不能懂。反過來,如果有人問這本書怎么樣?只是翹起大拇指夸贊“好,好,好”,沒有敢說“不”字的,因為大多數人好大喜功,說好聽的就高興,說不好聽的就不高興;大多數人阿諛奉承是拿手好戲,溜須拍馬是小菜一碟。法學學者和司法機關是最為接近的,在社會關系方面的學習也是最為成功的。法學學者寧肯忍著耐著,也不肯說實話,假意逢迎,敷衍了事,還期待有一天能得到對方照應,因為自己某一天也會給別人留下小辮子。
在官場上,官官相護,管他正義與邪惡,公平與偏私,遵紀守法與胡作非為,情面是很重要了,優(yōu)先考慮,高抬貴手。在法學的.學術上,當然多數情況也是心心相應,只唱頌人之長,莫掐算人之短,照顧情面,以至于是非也不講究了。結果,錚錚鐵骨,鐵石心腸是沒有用場的。中國文化就是很少講究個人的價值,很少發(fā)揮個人的潛能,很少承載個人的責任。在經濟管理領域和管理管理領域推行責任制,個人享有了一定權利,承擔一定義務,才是對于文化的些許改變。除此而外,就都是集體義務,集體負責,其自然的后果就是這些個人彼此形成了心照不宣的互相利用。在學術領域也不例外。
還有一些,屬于點綴自己文章的虛榮,用柏拉圖、德沃金裝飾一下自己的論著吧,還不知道原文所云;因噎廢食吧,于心不忍,于是就湊合著從譯文里斷章取義,于是這些譯文雖然拙劣,卻受到很多的青睞。因為受到很多的青睞,譯者以為譯文水準很高,放棄了改進,實則以訛傳訛。如果是很拙劣的譯文,不斷改進也是可以彌補的,但是我們的好多譯本實際上都是“絕本”。譯的時候本來懷有某種急功近利的目的,出版了以為榮耀。因為他們占了一個時間上的優(yōu)先和空間上的優(yōu)位,被人們所看重,結果急功近利變成了一勞永逸。
為這彌補我們本來匱乏的學術資源,有時候拙劣的翻譯是情有可原的。哪怕只有片言只語傳達了一種思想的真諦,特別是理論性比較強的東西,也應當認為有很高的參考價值。而法條的翻譯則應當慎之又慎。中國的法律體系正處于要完善而未實現(xiàn)的劇烈變動當中,翻譯了發(fā)達法制國家的法條就是為了能借鑒。好不容易看到中文的譯本,如果謬誤百出,那豈不貽害無窮。
一言以蔽之,翻譯需要不斷改進,而不是首先放在那里供奉起來,當作崇拜物。
第3篇 法學院學生會副主席就職演講稿
敬愛的各位領導、老師,親愛的同學們:
大家好!
我很榮幸能夠當選法學院學生會副主席,非常感謝院領導、老師以及各位學長、學姐對我工作能力和工作成績的肯定!曾經聽過這樣一句話:“既然是花,我就要開放;既然是樹,我就要長成棟梁;既然是石頭,我就要鋪成大路?!蹦敲矗热灰鲆幻麑W生會副主席,我就要成為一名出色的領航員!
我們法學院學生會是在院團總支的指導下獨立開展工作的學生組織,是為全院同學服務的組織。作為新上任的執(zhí)行主席團成員,我深知肩膀上重任的分量,在此我希望我們學生會的每一個人以開荒牛精神自勉。
下面,請允許我代表學生會全體成員向大家作一下工作設想:
首先,我們必須做好學生會自身的建設,以內塑團隊,外樹形象來要求自己。
法學院是濟南大學的一個大院,大院就要有大院的形象,大院就要有大院的風范!身為學生干部,找準自己的位置非常重要,因為有許多人著重你,敬畏你,這時往往很容易滋生出一種自得自傲的心態(tài)。能夠清楚地知道自己是干什么的,在為誰說話。這是清醒,更是一種自重。做人要做到有原則和底線,才不至于在物欲橫流的社會迷失墮落,再進一步講,這種底線還應包括情感上的。在這幾天投入學生會工作中,我對“修身”有了比以前更深的體會。課堂上的“修身”是知識,是高屋建瓴的理論。而在現(xiàn)實中,則是每一件具體的事組成的一個人。每天,身邊都有無數雙眼睛在盯著你,觀察你的所作所為。很多事情往往只是一念之差,道德占上風,你就贏,否則,你就失敗了,也許是因為一個細節(jié),敗得一塌糊涂,前功盡棄。
其次,學生會每一位成員都要做好充分的心理和行動的準備,迎接下學期的繁重的工作任務。
本學期由于濟南大學迎接本科教學質量評估的緣故,將大部分活動都推至了下個學期,這就意味著下個學期學生會的活動量會大大增加,每個人學生會成員的責任也就更重,尤其我作為新任副主席,更要提前做好各項活動的準備籌劃工作,做到心中有數,未雨綢繆。
屈指數來,學生會在下一學期要舉辦或承辦的大型活動有:迎新、納新、迎新晚會、運動會。另外還有學生會每年都要舉辦的各部的招牌活動:卡拉ok 大賽、校園據大賽、學習經驗交流會等等。我將盡自己最大的努力和各位主席、副主席一起,帶領眾位學生會的部長、副部長、干事把學生會的各項活動都安排好,組織好,爭取在各項活動中都能取得好的成績,讓法學院學生會發(fā)揚光大!
再者,作為我個人來講,我會繼續(xù)保持高度的工作熱情。
一名好的學生干部最首要的就是要有工作熱情。因為熱情是工作的原動力,擁有了熱情才能主動服務于同學,擁有了熱情才能成為同學的朋友,進而成為老師的助手!雖然話說“長江后浪推前浪”,但是前浪不能死在沙灘上。身為學生會副主席的我,在培養(yǎng)下一屆接班人的同時,仍要繼續(xù)認真做好每一項老師交給我的任務。
最后,團結就是力量。
我深知團隊合作的重要性。一座大廈不可能只由一根柱子來支撐。正如馬克思、恩格斯所說:只有在集體中,人才能獲得全面發(fā)展才能的機會??梢娨粋€人的能力是有限的,要想搞好一個組織,就得分工合作,十個部團結一致,擰成一股勁,結合團隊的最大力量,進而更好的建設學生會!
做個合格的學生干部,就應當以大局為重。這就要求我有高度的責任感和吃苦耐勞的精神!同時,我會不斷地武裝自己,努力在各方面充實自己,開拓創(chuàng)新,以便進一步地建設好學生會,從而更好地服務于同學們!
在今后的工作學習中,我會進一步完善自己,提高自己各方面的素質,進一步提高自己的工作熱情,以飽滿的熱情和積極的心態(tài)去對待每一件事情;要進一步提高責任心,在工作中大膽創(chuàng)新,銳意進取,虛心地向別人學習;要進一步的廣納賢言,做到有錯就改,有好的意見就接受,同時堅持自己的原則。
學生會副主席不只是個稱號,不只是個光環(huán),它背后有實質性的內容,與數千位校友息息相關。所以,我不會讓這個“副主席”成為一個虛名。
請各位領導、老師,同學們,給予我最嚴格的監(jiān)督!
第4篇 2022大學文法學院院長畢業(yè)演講稿
親愛的同學們:
一段似水年華無可挽留地成為追憶,一段青蔥歲月無可奈何地被塵封,兩張證明這段經歷的證書揣到兜里,那顆因百年人生的二十五分之一即將飄過而多愁善感的心,還在琢磨:“畢業(yè)”到底是名詞、動詞,還是嘆詞、副詞和形容詞?更多童鞋的臉上,則早已掛滿了茫然:業(yè),畢了沒?
最容易的回答,當然是“畢了”。最復雜的回答,是畢業(yè)了,又開學了。畢業(yè)于有形的大學,走進了無形的大學。你們此去的“大學”,芳名叫“社會”。天地有多大,它就有多大;社會有多少行業(yè),它就有多少專業(yè);世上有多少人等,它就有多少學生。它無形而又有形,無邊而又有邊,無門而又有門。就眼下看,你們已經畢業(yè)。由未來論,你們才開始學業(yè)。
曾經的你們,從一所有圍墻的學校到另一所有圍墻的學校,拿到一個畢業(yè)證謀取另一個畢業(yè)證,與一些人成為同學又與另一些人成為同學,拜一些人為老師又拜另一些人為老師……這是你們剛去生命的16年,其間你們的身份,一直叫學生。
初入社會大學,真心希望你們:奮斗時,不要殘留幻想。追求時,為達目的,要計手段。屈尊時,要為五斗米折膘,不為五斗米折腰。危難時,不懼萬人阻擋,只怕自己投降。痛苦時,可以選擇放棄,但不能放棄選擇。
失意時,不要以為就自己倒霉,其實那人也活得夠累。得意時,不要得意忘形,小心被打回原形。見義時,路見不平一聲吼,吼完獨自往前走。受辱時,我自橫刀向天笑,笑完之后去睡覺。
真心希望你們:做人敢想敢說,敢于直筆。敢愛敢恨,敢于犯忌。敢哭敢笑,敢于放屁。服從真理,不媚權力。做事大膽嘗試,周全考慮。勇猛闖蕩,無所顧忌。突破規(guī)則,尊重法律??梢圆桓呱?,但不能無恥。可以不偉大,但不能卑鄙。可以不聰明,但不能糊涂。可以不樂觀,但不能厭世。可以不慷慨,但不能損人??梢杂杏螒蛐膽B(tài),但不能游戲人生??梢愿栉枭剑荒茏砩鷫羲???梢灾v求技巧,但不可投機取巧??梢杂斜匾闹貜?,但不可重蹈覆轍??梢越邮芴魬?zhàn),但不可魯莽蠻干。一定要知道:最美的不一定最可愛,最可愛的一定最美。最好的不一定最合適,最合適的一定最好。把平凡的事做好就是不凡,把簡單的事做對就是不簡單。千萬要牢記:人生原本個個都是原創(chuàng),不少人卻悲哀地成了盜版。
請允許再問一句:業(yè),畢了沒?答案似乎是:沒有。只是轉學了。又似乎是:畢了。因為主業(yè)已從學業(yè)變成就業(yè)。那就把幾句清涼的話語,說給燥熱的你:你可能繼續(xù)學習,但當清楚這到底是手段,還是目的。一個人應當酷愛學習,但不應當學習學習再學習,最后聰明地死去。學來的東西能否變成思想力與行動力,當在心里時常提醒自己。你可能就業(yè)在即,但當明白這只是事業(yè)的開啟,萬不可有太高的期許。不要以為離開了同桌的你,就是成才成人和成器。除了成人的身體,離成才與成器都還有較大的距離。你當永無止境地錘煉德智體,且必須用心和用情專一。
第5篇 系統(tǒng)法學研究的若干問題演講范文
一、 觀念障礙與技術性難題
系統(tǒng)法學是將系統(tǒng)科學與法學相結合而形成的一種法學思想、法學流派和法學理論,其核心思想是法或法律就是系統(tǒng),任何法的現(xiàn)象都是具有系統(tǒng)意義的現(xiàn)象,可以運用系統(tǒng)科學方法加以解釋和說明。有觀點認為,嚴格意義上的法學與系統(tǒng)科學“合流”已經面臨急需解決的技術性問題,既不僅要在法學研究中運用系統(tǒng)科學的“一般原理、原則、概念和方法”,而且要利用系統(tǒng)技術學、應用學和科技成果來定量表述法律現(xiàn)象,構造法學研究、法制建設的新圖景。法學研究引進系統(tǒng)科學的技術性難題,反映了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統(tǒng)一合流的普遍性問題,這就是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之間存在著某些由來已久的“鴻溝”。這種鴻溝主要表現(xiàn)在:第一,兩者研究對象的差別,自然科學以某種相對穩(wěn)定的自然現(xiàn)象或較為簡單的機能系統(tǒng)作為研究對象,而社會科學則主要以人和人類社會這一復雜的巨系統(tǒng)作為研究對象;第二,兩者理論體系的差別,這種差別主要表現(xiàn)在兩者的理論在可預言方面、可重復方面和清晰性方面的差別。
將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區(qū)別對待,在很大程度上確實存在上述觀點所說的“鴻溝”。由于系統(tǒng)科學主要來源于自然科學,而法學又屬于社會科學,上述觀點無疑隱含著認為系統(tǒng)科學和法學也存在“鴻溝”的觀點。這個隱含著的觀點無疑構成將系統(tǒng)法學引進到法學領域中的一個重大障礙。這里就涉及到一個如何認識系統(tǒng)科學與法學的關系的問題,或者說如何加深對系統(tǒng)科學方法的認識的問題。
提出量子論的普朗克(m.planck)認為,“科學是內在的整體,它被分解為單獨的部門不是取決于事物的本質,而是取決于人類認識能力的局限性。實際存在著由物理學到化學、通過生物學和人類學到社會科學的連續(xù)的鏈條,這是一個任何一處都不能被打斷的鏈條”。 “系統(tǒng)”、“信息”、“概念”與一切哲學范疇一樣具有最廣泛、最深刻、最高度的概括性,它們不只是概括物質世界或思維中某一領域或某一比較狹窄的方面,而是概括了自然界、人類社會和思維領域的一切現(xiàn)象和一切過程所共有的東西,解釋這些現(xiàn)象和過程的一般規(guī)律。“以系統(tǒng)論、控制論、信息論為中心的系統(tǒng)科學,用整體論的、嚴謹精細的綜合分析方法,將填平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之間的鴻溝,沖破因專業(yè)劃分過細而形成的學科間的屏障。”根據這個論斷,我們可以認為,那種認為法學研究中,必須在社會科學方法與自然科學方法作出明確的區(qū)分,必須在法學與其他社會科學方法之間化出一條界限的觀點是片面的和不成立的。在這里我們可以說,系統(tǒng)科學與法學不是同一層次的知識體系,法學的研究對象包含于系統(tǒng)科學的研究對象之中。因此,那種認為由于系統(tǒng)科學與法學存在研究對象的差別而構成系統(tǒng)法學研究的一個技術性難題的觀點,實質上是對系統(tǒng)科學方法以及系統(tǒng)科學與法學的關系的一種錯誤理解。
但是,我們還必須承認,相比于系統(tǒng)科學,目前的各種法學理論在理論的可預言方面、可重復性方面和清晰性方面是有距離的,有“鴻溝”的。在某種意義上,系統(tǒng)法學正是為了使傳統(tǒng)的法學理論在這幾方面有所改觀而興起的。如何使系統(tǒng)法學具有某種程度的可預言性、可重復性和清晰性,確實存在一定的技術性難題。如何解決這些技術性難題,我們可以從經濟學和社會學移植到法學研究中得到初步的啟示。經濟學和社會學與法學一樣同屬于社會科學,經濟學和社會學的研究對象在相當程度上和范圍內與法學的研究對象是重合的、相同的,而且經濟學和社會學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和術語與法學中的一些概念和術語在直觀的形式上和實質的內容上具有很強的“親和性”,這使得經濟學和社會學相對容易地移植到法學研究中,并建立相應的法學理論。系統(tǒng)法學研究中,也應當參考這種思路。解決這些技術性問題的過程,也就是一種系統(tǒng)法學理論確立和完善的過程。
二、知識結構與研究方向
一個法學研究者的知識結構,決定著其對系統(tǒng)科學的理解和認識。而其對系統(tǒng)科學有怎樣的認識和理解,又決定著其如何將系統(tǒng)科學移植到法學,決定著其怎樣研究系統(tǒng)法學。系統(tǒng)科學,首先是我國系統(tǒng)科學界的科學研究成果,對于系統(tǒng)科學的具體內容和理論框架,我國系統(tǒng)科學界也有不同的認識。系統(tǒng)科學中包含了很多復雜的數學原理和公式,法學學者是很難到達充分了解和精通的程度的。也許有個別法學學者有這樣的能力,但是如果對系統(tǒng)法學不感興趣,對系統(tǒng)法學研究也沒有任何意義。作為法學研究,法學學者也不必對這些數學知識要到達充分了解和精通的程度。只要具備一定的自然科學知識,只要對系統(tǒng)科學的“一般原理、原則、概念和方法”有正確的和一定程度的認識和理解,就可以進行富有成果的系統(tǒng)法學研究。至于什么屬于系統(tǒng)科學的“一般原理、原則、概念和方法”,目前的系統(tǒng)科學學科本身并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作為法學研究者,在進行系統(tǒng)法學研究中,我們既應當尊重目前系統(tǒng)科學研究成果中的“共識”,也很有必要從系統(tǒng)科學研究成果中“各取所需”,充分發(fā)揮我們的想象力,形成我們自己的對系統(tǒng)科學的“一般原理、原則、概念和方法”的理解與認識。任何學科移植性的研究都不可能是簡單的生搬硬套,想象力是必不可少的。
每一個法學研究者都是在一定的知識結構背景下產生一些法學理論觀點的,這些觀點是先于他們的完整的法學理論而在頭腦中就形成了的。這些觀點可能是研究者們思辨的火花,也可能是受他人理論或觀點的激發(fā)而形成的靈感。這些觀點一旦確定,思維過程以及理論創(chuàng)新就必然受到相應的影響和指引,或者說受到相應的束縛和制約。在那一層次、那一角度形成這些觀點,就在相應的層次上、角度上展開思維。比如,將法的現(xiàn)象視為階級現(xiàn)象,就自然而然形成階級分析法學。系統(tǒng)法學也同樣對法形成了一個基本觀點或定義,既法或法律是系統(tǒng)。系統(tǒng)是個抽象的概念,同時也是容易理解的和接受的概念。因此,這種定義或這種思想,對法學研究的制約最小,為法學研究提供了極大的空間。如果我們在法學知識和自然科學知識兩方面到達相當精通的程度,我們的系統(tǒng)法學就可以在“法哲學”方向、“實證法學”方向和“社會法學”方向取得均衡的豐富的發(fā)展,使得系統(tǒng)法學成為一個內容極其豐富的理論體系,我們對系統(tǒng)科學方法的運用,我們的思維過程以及理論創(chuàng)新就會呈現(xiàn)出一種相當美妙的景象,可上,可下,可“軟”,可“硬”,可大、可中、可小,可定性描述,可定量描述,可局部描述,可整體描述。目前,在系統(tǒng)法學還沒有成熟的時候,在我國法學界整體上知識結構有所缺憾的時候,我國法學界系統(tǒng)法學的研究應當側重于作為系統(tǒng)法學基礎的“法哲學”研究方向和“實證法學”研究方向,在我看來,也就是運用系統(tǒng)科學的一般原理、原則、概念和方法進行系統(tǒng)法學研究。
已有的非屬于系統(tǒng)法學倡導者的學者的具有系統(tǒng)法學意義的研究成果,應當屬于系統(tǒng)法學的“法哲學”研究方向和“實證法學”研究方向。這些研究成果,相比一些倡導系統(tǒng)法學的學者的“定量分析”、“系統(tǒng)工程方法的應用”等研究方向的研究成果,顯然要具有更高的法學理論層次和法律實踐應用價值。這說明,系統(tǒng)法學研究,必須首先重視某種“法哲學”和“實證法學”方向的研究。系統(tǒng)法學長期沒有體現(xiàn)出其應有的理論地位和價值,沒有受到我國法學界的相當重視,我認為,那些倡導系統(tǒng)法學的研究者沒有在“法哲學”和“實證法學”研究方向上深入下去并取得一定成果,而是過多地側重“法制建設”、“定量分析”和“系統(tǒng)工程方法的應用”這類問題,是重要的原因之一。系統(tǒng)法學倡導者們所進行的很多系統(tǒng)法學研究,由于大量充斥“法制建設”、“定量分析”和“系統(tǒng)工程方法的應用”等內容,并運用一些數學模型來表述這些內容,這構成了我國整個法學界了解和認識系統(tǒng)法學的技術性障礙,實際上也降低了系統(tǒng)法學的理論層次,削弱了系統(tǒng)法學應當呈現(xiàn)的抽象性、概括性和思辨性,容易使我國法學界對系統(tǒng)法學誤解為只能研究一些細致末節(jié)的法的現(xiàn)象,甚至只是故弄玄虛。我認為,在系統(tǒng)法學研究中,運用系統(tǒng)科學的原理和基本概念解釋和說明法的現(xiàn)象,與應用系統(tǒng)工程方法解決或預測立法、司法、執(zhí)法實踐活動中的一些具體問題,是應當區(qū)分考慮的。
三、誰會進行系統(tǒng)法學研究
作為一種事實情況,一個受過法學高等教育的人,沒有極特殊的情況,是不會繼續(xù)另一種自然科學方面的高等教育的,也不會去從事一種專業(yè)技術工作。目前我國法學界的中堅力量是在20世紀80年代初接受了法學高等教育,而后又直接從事法學教育和研究的一批中青年學者。其中很少有人具有相當的自然科學的知識,不少人還不能說對哲學以及歷史學、政治學、社會學等社會科學有相當程度的理解。我國確實有一些人受過自然科學方面的高等教育后來又接受了法學高等教育,或者從事了法律職業(yè),這些人從事系統(tǒng)法學研究時非常適宜的。不過這一少部分人很少會有進行系統(tǒng)法學研究的動力,這又與我國學術研究的評價和激勵體制有關。系統(tǒng)法學研究是一件很辛苦的創(chuàng)造性工作,是一件相當耗費精力、時間和金錢的事情,是一件有風險的事情。“即使同時具備良好的自然科學知識和法學知識結構,也不一定在這一過程中做到實質性突破?!比绻凑諅鹘y(tǒng)的法學研究方法進行研究,對傳統(tǒng)的階級分析法學進行改造和完善,對西方法學流派進行探討,甚至是基本沒有思想的抄襲,都能獲得一定的學術名聲、職稱和經濟利益,那么一部分有潛力的研究者當然就會認為,沒有必要去辛苦地冒險地研究起初看起來注定是有些陌生和粗糙的系統(tǒng)法學。系統(tǒng)法學興起時,我國的法學理論和法學方法都很“貧困”,科學和科學技術受到國家的鼓勵和支持,強調按照科學和客觀規(guī)律辦事,那段時期也是我國改革開放初期,社會經濟發(fā)展和法治建設都面臨很多具體問題,可以說是“百廢待興”。在這些背景下,系統(tǒng)法學研究主要體現(xiàn)在“法治/法制系統(tǒng)工程”方面,是在所難免的,但是,在今天,系統(tǒng)法學研究沒有實質性的進展和成果,我們不得不說與我國法學界的總體上的知識結構和法學研究的評價體制有相當關系。
一個受過自然科學領域高等教育的工程技術人員進行適當的觀察與分析,就會發(fā)現(xiàn)法學研究本身、法律推理、人類設計的法律制度、法的實際運行、法律制度的演變等許多法的現(xiàn)象都體現(xiàn)了系統(tǒng)科學的原理,這些法的現(xiàn)象都可以進行系統(tǒng)科學的解釋。他會認為一些法的現(xiàn)象可以成為系統(tǒng)科學的很好的素材和例證。邏輯上如此,事實上也是如此,幾十年來,很多杰出的科學家從數學、物理學、生物學、計算機科學、經濟學等方面大大豐富和發(fā)展了系統(tǒng)科學,他們的很多關于系統(tǒng)科學的研究成果都論及了法和法律,只不過他們基本上是點到而止,一代而過,沒有展開論述。當然,系統(tǒng)科學的合理性與正確性也無需法學的參與和貢獻。法學是一個開放的領域,對所有學科的學者都開放,絕不僅僅是受過法學高等教育的人們的領地,其他學科的學者對法學研究作出了巨大的重要的貢獻的事情是很正常的,是常有的。如果我國法學界長期忽視和漠視系統(tǒng)法學,那么有一天,自然科學家、工程技術人員搞出了一個系統(tǒng)法學研究成果,也是很正常的。
作者email:lijingju@public.tpt.tj.cn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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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tǒng)法學研究的若干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