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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的委托書(3篇)

發(fā)布時間:2023-03-22 07:21:17 查看人數(shù):3

賣房的委托書

第1篇 持擔保性委托書賣房的效力分析范文

近幾年,為了控制信貸風險,我國金融機構采取了適度從緊的信貸政策,資金困難的中小企業(yè)和個人傾向于通過民間借貸進行融資;而出借人為了保證在借款人不能按期還款時,盡快收回借款,減少訴累、縮短時間,采取以賣房為主要內容的委托書公證方式,來保證還款,即所謂的擔保性委托書。

采取擔保性委托書的一般流程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簽訂借款抵押合同,由借款人或第三人將自有房屋抵押給出借人;同時出借人要求抵押人向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第三人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受托人代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繳納稅費、辦理房產(chǎn)證、收取購房款等內容,并辦理公證;三方約定,在借款人到期不能還款時,由受托人代委托人出售房屋,以賣房款償還借款人對出借人的借款。

在民間借貸中,擔保公司或個人采用擔保性委托書方式作為借款擔保的方式越來越多,各地均有類似案例。借款人到期不能還款時,出借人依靠受托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權人出具的經(jīng)公證的委托書和房屋所有權證將房屋賣給自己或第三方,但房屋一般仍由原所有權人居住,待房屋買受人訴請原房屋所有權人交付房屋或原房屋所有權人發(fā)現(xiàn)房屋易主時,往往產(chǎn)生新的訴訟。在該情形下,受托人代委托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房屋買受人可否取得房屋所有權,現(xiàn)有法律法規(guī)并未對該情形作出規(guī)定,因而各地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對該類案件理解不一,大致包括以下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受托人持經(jīng)公證的委托書賣房,系有權代理,房屋所有權人應承擔房屋買賣的法律后果;只要房屋買賣價格參照市場價格,是公平合理的,則房屋買賣合同應為有效。

第二種觀點認為,出借人利用借款人急需用錢的心理,要求借款人或第三人出具賣房的委托書,是顯失公平的;委托人和受托人通常是不認識的關系,在借款人到期不能還款時,雙方是對立關系,出借人通過賣房是為了實現(xiàn)自身利益,而非委托人利益,這與委托關系設立的初衷是相悖的;通常房屋設定抵押時商定的價格,也遠遠低于該房屋的市場價格,往往損害房屋所有權人利益;有的出借人直接將房屋賣給自己,被認為是虛假交易?;谝陨纤狞c理由,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應無效,房屋應歸原所有權人所有。

在以上兩種觀點基礎上,本律師認為,判斷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主要應從以下兩點進行分析:

1、經(jīng)公證的授權委托書是否是房屋所有權人真實意思表示,公證程序是否合法。

如果委托書在辦理公證時,公證員向委托人詳細說明了委托書內容,委托人的權利義務,簽訂委托書的法律后果,并制作了筆錄,足以證明委托人對簽訂該份委托書可能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是充分知悉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95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53條規(guī)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xié)議以抵押財產(chǎn)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chǎn)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根據(jù)該規(guī)定,如果出借人與借款人達成合意,借款期限到期,借款人無力償還,出借人有權出賣抵押房屋償還借款的情況下,應認為雙方對該事項達成合意,該授權委托書應為有效。

反之,如果出借人在辦理委托書公證時,故意隱瞞委托人賣房的意思表示,既不告知委托賣房,也不將委托公證文書交付委托人,應認定房屋買賣非所有權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委托書應為無效。

2、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購房價格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惡意串通,故意損害房屋所有權人利益的情形。

由于出借人與借款人屬于利益相對方,受托人多為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第三人,往往站在出借人利益,急于房屋變現(xiàn),償還借款,可能存在房屋買賣價格與市場價格相差甚大,甚至低價賣給出借人自己,該種情形下,由于房屋買賣價格顯失公平,嚴重損害了所有權人利益,應認定為惡意串通,根據(jù)《合同法》第52條第2款規(guī)定,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如果房屋買賣價格是公平合理的,無論是出賣給出借人,還是第三人,都是可以的,房屋買賣合同應認定為有效合同。

除以上兩點意見外,有人認為擔保性委托書構成《物權法》第186條流質條款,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chǎn)歸債權人所有,應認定為無效條款。本律師認為,擔保性委托書不構成流質條款,理由是:擔保性委托書本意是作為債權的擔保,但其實質并不是擔保行為,不屬于《擔保法》中列明的擔保行為;同時,有些債權人、債務人在出借款項時,為了減輕所需負擔的稅費或縮短辦理抵押登記時間,并不去房屋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因此,該種行為不應認定為擔保行為,亦不構成流質條款的問題。

綜上,本律師認為,如果房屋所有權人清楚知悉委托書內容及可能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房屋買賣價格公平合理的話,應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有效,買受人有權取得房屋所有權。

第2篇 持擔保性賣房的委托書

近幾年,為了控制信貸風險,我國金融機構采取了適度從緊的信貸政策,資金困難的中小企業(yè)和個人傾向于通過民間借貸進行融資;而出借人為了保證在借款人不能按期還款時,盡快收回借款,減少訴累、縮短時間,采取以賣房為主要內容的委托書公證方式,來保證還款,即所謂的擔保性委托書。

采取擔保性委托書的一般流程為:

出借人與借款人簽訂借款抵押合同,由借款人或第三人將自有房屋抵押給出借人;同時出借人要求抵押人向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第三人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受托人代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繳納稅費、辦理房產(chǎn)證、收取購房款等內容,并辦理公證;三方約定,在借款人到期不能還款時,由受托人代委托人出售房屋,以賣房款償還借款人對出借人的借款。

以委托寄售為業(yè)的商行當眾出賣寄售的貨物,由許多顧客出價爭購,到?jīng)]有人再出更高一些的價時,就拍板,表示成交。 另稱減價拋售;甩賣:大拍賣。 我國拍賣法中已確認公開、公平、公正及誠實信用為拍賣活動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下面是為大家收集的關于拍賣委托書的范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社保轉移是指在對于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yè)的,轉移養(yǎng)老保險關系需要走三個流程,參保人只要申請即可,剩下的工作將由兩地社保部門進行對接轉移。下面是3則關于社保轉移的委托書!

在民間借貸中,擔保公司或個人采用擔保性委托書方式作為借款擔保的方式越來越多,各地均有類似案例。借款人到期不能還款時,出借人依靠受托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權人出具的經(jīng)公證的委托書和房屋所有權證將房屋賣給自己或第三方,但房屋一般仍由原所有權人居住,待房屋買受人訴請原房屋所有權人交付房屋或原房屋所有權人發(fā)現(xiàn)房屋易主時,往往產(chǎn)生新的訴訟。在該情形下,受托人代委托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房屋買受人可否取得房屋所有權,現(xiàn)有法律法規(guī)并未對該情形作出規(guī)定,因而各地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對該類案件理解不一,大致包括以下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受托人持經(jīng)公證的委托書賣房,系有權代理,房屋所有權人應承擔房屋買賣的法律后果;只要房屋買賣價格參照市場價格,是公平合理的,則房屋買賣合同應為有效。

第二種觀點認為,出借人利用借款人急需用錢的心理,要求借款人或第三人出具賣房的委托書,是顯失公平的;委托人和受托人通常是不認識的關系,在借款人到期不能還款時,雙方是對立關系,出借人通過賣房是為了實現(xiàn)自身利益,而非委托人利益,這與委托關系設立的初衷是相悖的;通常房屋設定抵押時商定的價格,也遠遠低于該房屋的市場價格,往往損害房屋所有權人利益;有的出借人直接將房屋賣給自己,被認為是虛假交易?;谝陨纤狞c理由,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應無效,房屋應歸原所有權人所有。

本協(xié)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此協(xié)議在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xié)商解決。

在以上兩種觀點基礎上,本律師認為,判斷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主要應從以下兩點進行分析:

本人 ,身份證號碼: ,因事不能親自至東莞市社會保障局 局辦理 等事宜,今委托 (身份證號碼: )為本人的代理人,代理本人辦理相關事宜,望貴局給予辦理。

1、經(jīng)公證的授權委托書是否是房屋所有權人真實意思表示,公證程序是否合法。

參保職工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因故不能親自前往辦理社保相關(轉移□繼承□退付個賬□)手續(xù),委托____社保局:____社保局:,身份證號:__________屆時代辦,請貴中心將本人的個人賬戶實際結余資金劃入廈門銀聯(lián)卡,卡號__________。

如果委托書在辦理公證時,公證員向委托人詳細說明了委托書內容,委托人的權利義務,簽訂委托書的法律后果,并制作了筆錄,足以證明委托人對簽訂該份委托書可能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是充分知悉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95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53條規(guī)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xié)議以抵押財產(chǎn)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chǎn)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根據(jù)該規(guī)定,如果出借人與借款人達成合意,借款期限到期,借款人無力償還,出借人有權出賣抵押房屋償還借款的情況下,應認為雙方對該事項達成合意,該授權委托書應為有效。

反之,如果出借人在辦理委托書公證時,故意隱瞞委托人賣房的意思表示,既不告知委托賣房,也不將委托公證文書交付委托人,應認定房屋買賣非所有權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委托書應為無效。

2、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購房價格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惡意串通,故意損害房屋所有權人利益的情形。

委托權限:參與調解和簽署和解協(xié)議;參加法庭開庭;調查、提交有關證據(jù);代書和代收法律文書;代為承認和放棄訴訟請求;代為變更訴訟請求、撤訴、提起反訴等。

由于出借人與借款人屬于利益相對方,受托人多為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第三人,往往站在出借人利益,急于房屋變現(xiàn),償還借款,可能存在房屋買賣價格與市場價格相差甚大,甚至低價賣給出借人自己,該種情形下,由于房屋買賣價格顯失公平,嚴重損害了所有權人利益,應認定為惡意串通,根據(jù)《合同法》第52條第2款規(guī)定,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如出現(xiàn)甲方代償情況,乙方應支付甲方代償金額10%的違約金,若因此給甲方造成損失且違約金不足以賠償?shù)模曳綉Ц断鄳馁r償金。

如果房屋買賣價格是公平合理的,無論是出賣給出借人,還是第三人,都是可以的,房屋買賣合同應認定為有效合同。

簡化人戶分離、戶籍遷移人員的《婚育情況證明》。針對人戶分離和戶籍遷移的現(xiàn)象,按照“老”辦法,需要先由現(xiàn)居住地或原戶籍地出具當事人在現(xiàn)居住地或原戶籍所在地期間的婚育狀況,再由戶籍所在地出具當事人的婚育情況證明。此次,再生育申請人只需提供現(xiàn)戶籍地開具的婚育情況證明,“一地一次”即可。

委托人因xxxx(寫明案件性質及對方當事人)一案,委托xxx為xxxx(一審、二審或再審)的代理人(或辯護人),代理權限如下:

本合同簽訂后,甲方保證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權利,乙方保證按期繳納各項物業(yè)費用。本合同簽訂后,甲方不得就該房屋與他人訂立《買賣合同》;

除以上兩點意見外,有人認為擔保性委托書構成《物權法》第186條流質條款,“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chǎn)歸債權人所有”,應認定為無效條款。本律師認為,擔保性委托書不構成流質條款,理由是:擔保性委托書本意是作為債權的擔保,但其實質并不是擔保行為,不屬于《擔保法》中列明的擔保行為;同時,有些債權人、債務人在出借款項時,為了減輕所需負擔的稅費或縮短辦理抵押登記時間,并不去房屋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因此,該種行為不應認定為擔保行為,亦不構成流質條款的問題。

綜上,本律師認為,如果房屋所有權人清楚知悉委托書內容及可能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房屋買賣價格公平合理的話,應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有效,買受人有權取得房屋所有權。

第3篇 2022年持擔保性委托書賣房的效力分析

近幾年,為了控制信貸風險,我國金融機構采取了適度從緊的信貸政策,資金困難的中小企業(yè)和個人傾向于通過民間借貸進行融資;而出借人為了保證在借款人不能按期還款時,盡快收回借款,減少訴累、縮短時間,采取以賣房為主要內容的委托書公證方式,來保證還款,即所謂的擔保性委托書。

采取擔保性委托書的一般流程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簽訂借款抵押合同,由借款人或第三人將自有房屋抵押給出借人;同時出借人要求抵押人向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第三人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受托人代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繳納稅費、辦理房產(chǎn)證、收取購房款等內容,并辦理公證;三方約定,在借款人到期不能還款時,由受托人代委托人出售房屋,以賣房款償還借款人對出借人的借款。

在民間借貸中,擔保公司或個人采用擔保性委托書方式作為借款擔保的方式越來越多,各地均有類似案例。借款人到期不能還款時,出借人依靠受托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權人出具的經(jīng)公證的委托書和房屋所有權證將房屋賣給自己或第三方,但房屋一般仍由原所有權人居住,待房屋買受人訴請原房屋所有權人交付房屋或原房屋所有權人發(fā)現(xiàn)房屋易主時,往往產(chǎn)生新的訴訟。在該情形下,受托人代委托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房屋買受人可否取得房屋所有權,現(xiàn)有法律法規(guī)并未對該情形作出規(guī)定,因而各地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對該類案件理解不一,大致包括以下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受托人持經(jīng)公證的委托書賣房,系有權代理,房屋所有權人應承擔房屋買賣的法律后果;只要房屋買賣價格參照市場價格,是公平合理的,則房屋買賣合同應為有效。

第二種觀點認為,出借人利用借款人急需用錢的心理,要求借款人或第三人出具賣房的委托書,是顯失公平的;委托人和受托人通常是不認識的關系,在借款人到期不能還款時,雙方是對立關系,出借人通過賣房是為了實現(xiàn)自身利益,而非委托人利益,這與委托關系設立的初衷是相悖的;通常房屋設定抵押時商定的價格,也遠遠低于該房屋的市場價格,往往損害房屋所有權人利益;有的出借人直接將房屋賣給自己,被認為是虛假交易?;谝陨纤狞c理由,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應無效,房屋應歸原所有權人所有。

在以上兩種觀點基礎上,本律師認為,判斷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主要應從以下兩點進行分析:

1、經(jīng)公證的授權委托書是否是房屋所有權人真實意思表示,公證程序是否合法。

如果委托書在辦理公證時,公證員向委托人詳細說明了委托書內容,委托人的權利義務,簽訂委托書的法律后果,并制作了筆錄,足以證明委托人對簽訂該份委托書可能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是充分知悉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95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53條規(guī)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xié)議以抵押財產(chǎn)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chǎn)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根據(jù)該規(guī)定,如果出借人與借款人達成合意,借款期限到期,借款人無力償還,出借人有權出賣抵押房屋償還借款的情況下,應認為雙方對該事項達成合意,該授權委托書應為有效。

反之,如果出借人在辦理委托書公證時,故意隱瞞委托人賣房的意思表示,既不告知委托賣房,也不將委托公證文書交付委托人,應認定房屋買賣非所有權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委托書應為無效。

2、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購房價格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惡意串通,故意損害房屋所有權人利益的情形。

由于出借人與借款人屬于利益相對方,受托人多為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第三人,往往站在出借人利益,急于房屋變現(xiàn),償還借款,可能存在房屋買賣價格與市場價格相差甚大,甚至低價賣給出借人自己,該種情形下,由于房屋買賣價格顯失公平,嚴重損害了所有權人利益,應認定為惡意串通,根據(jù)《合同法》第52條第2款規(guī)定,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如果房屋買賣價格是公平合理的,無論是出賣給出借人,還是第三人,都是可以的,房屋買賣合同應認定為有效合同。

除以上兩點意見外,有人認為擔保性委托書構成《物權法》第186條流質條款,“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chǎn)歸債權人所有”,應認定為無效條款。本律師認為,擔保性委托書不構成流質條款,理由是:擔保性委托書本意是作為債權的擔保,但其實質并不是擔保行為,不屬于《擔保法》中列明的擔保行為;同時,有些債權人、債務人在出借款項時,為了減輕所需負擔的稅費或縮短辦理抵押登記時間,并不去房屋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因此,該種行為不應認定為擔保行為,亦不構成流質條款的問題。

綜上,本律師認為,如果房屋所有權人清楚知悉委托書內容及可能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房屋買賣價格公平合理的話,應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有效,買受人有權取得房屋所有權。

賣房的委托書(3篇)

近幾年,為了控制信貸風險,我國金融機構采取了適度從緊的信貸政策,資金困難的中小企業(yè)和個人傾向于通過民間借貸進行融資;而出借人為了保證在借款人不能按期還款時,盡快收回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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