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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大唐南京發(fā)電廠安全設施標準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規(guī)定了在容易發(fā)生事故或危險性較大的場所中安全標志牌的設置原則,目的是提醒和保障職工在工作過程中的安全,使安全設施的標準化、規(guī)范化,減少或避免事故的發(fā)生。
第二條 安全設施的管理,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安全設施的義務,對損壞的行為,有權制止。
第四條 本安全設施標準化管理規(guī)定劃分的原則是依據《大唐南京發(fā)電廠生產區(qū)域設備劃分和職責分工規(guī)定》劃分界定。
第五條 本規(guī)定在執(zhí)行中如發(fā)現(xiàn)不妥或漏劃,界定不清區(qū)域,由安監(jiān)部進行協(xié)調界定,并提出管理區(qū)域變更通知,各單位應按照管理變更區(qū)域執(zhí)行,不得推諉。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安全設施標準化實行歸口管理,管理部門為設備部、發(fā)電部、檢修公司、粉煤灰公司,按照設備、系統(tǒng)分工,分別負責,安監(jiān)部為安全設施標準化工作的牽頭、協(xié)調部門。
第七條 安全設施標準化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
組 長: 總工程師
副組長:設備部主任、 安監(jiān)部主任
成 員:發(fā)電部主任、檢修公司經理、粉煤灰公司經理、設備部分管副主任、物業(yè)公司經理
第八條 安全設施管理工作小組職責
(一)安全設施標準化管理工作實行歸口管理。安全設施標準化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是在總工程師領導下進行,安監(jiān)部是安全設施標準化工作的牽頭、協(xié)調部門。負責牽頭、協(xié)調全廠安全設施標準化的執(zhí)行。設備部、發(fā)電部、檢修公司、粉煤灰公司、物業(yè)公司負責安全設施標準化管理等工作。
(二)總工程師是安全設施標準化管理工作的總負責人。負責貫徹上級有關安全設施標準化工作執(zhí)行。
(三)負責督促、檢查有關部門貫徹有關安全設施標準化的執(zhí)行情況,積極開展安全設施標準化督促工作。
(四)設備部、發(fā)電部、檢修公司、粉煤灰公司、物業(yè)公司負責對所管轄區(qū)域安全設施標準化標志牌的檢查、統(tǒng)計、匯總、完善并建立健全安全設施標準化臺帳。
(五)安監(jiān)部負責對安全設施標準化的牽頭、協(xié)調、完善工作。
(六)設備部、發(fā)電部、檢修公司、粉煤灰公司、物業(yè)公司負責對所管轄區(qū)域安全設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設備部、發(fā)電部、檢修公司、粉煤灰公司、物業(yè)公司負責對所管轄區(qū)域內的安全設施進行定期巡查,發(fā)現(xiàn)脫落、損壞、丟失及時統(tǒng)計、匯總上交安監(jiān)部統(tǒng)一安排計劃補充。運行單位負責對操作管轄范圍內設備標識牌的檢查、統(tǒng)計、匯總、制作、懸掛增補等管理工作,確保安全設施完好。
第三章安全設施管理范圍
第九條 設備部安全設施管理范圍
(一)各開關室、主變、升壓站、電纜室、油區(qū)、制氫站等所轄區(qū)域的重大危險源及防控安全設施標志的管理。
第十條 發(fā)電部安全設施管理范圍
(一)汽機、鍋爐、電氣、化學、燃料、脫硫脫硝等區(qū)域主輔設備操作管轄范圍內設備系統(tǒng)管道色環(huán)、介質流向的管理工作。
(二)發(fā)電機、勵磁小室、主變、開關站、啟備變、高低壓廠用變壓器、6kv配電,400v母線pc及各mcc母線;汽機、鍋爐、電氣、化學、燃料、脫硫脫硝主輔設備、電氣設備、直流系統(tǒng)、控制箱、柜、端子箱、燃料區(qū)域6kv系統(tǒng)、脫硫區(qū)域6kv系統(tǒng)、除灰區(qū)域6kv及400v系統(tǒng)電氣設備等所轄區(qū)域的設備、閥門標志的管理。
第十一條各部室、公司機務安全設施管理范圍
(一)機、爐、燃料、各泵房等所轄生產區(qū)域的安全設施標標志牌、防止碰頭線、防止絆跤線、防止踏空線、禁止阻塞線的安全警示目視管理。
(二)生產現(xiàn)場平臺、人行通道、升降器等有墜落危險的場所固定防護圍欄、臨時防護遮攔、臨時提示遮攔、輸煤皮帶兩側所設置的輸煤皮帶防護遮欄、跨越橋兩側設置跨越橋遮欄、輸煤皮帶滾筒設置滾筒防護網的安全防護管理。參數(shù)及規(guī)格符合《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安全設施標準》。
(三) 機、爐、化水、燃料、各泵房等所轄生產區(qū)域的轉動設備轉動方向標志標的管理。
第十二條各部室、公司電氣安全設施管理范圍
(一) 6kv、220kv、500kv開關站、主變升壓站、機、爐、燃料、化水、除灰、脫硫等所轄區(qū)域主輔電氣設備、直流系統(tǒng)、控制箱、柜、端子箱、配電盤、儀表盤變送器柜、開關室、電纜室等區(qū)域安全設施標志牌、禁止阻塞線、安全警戒線的安全警示目視的管理。
(二)各配電室、電纜夾層、熱控設備間等區(qū)域進出口門處所設置防動物板安全設施的管理。
(三)機、爐、化水、燃料、各泵房等所轄生產區(qū)域的電氣設備轉動方向設備標志的管理。
第十三條燃運部門安全設施管理范圍
(一)輸煤皮帶系統(tǒng)、油泵房等所轄區(qū)域安全設施標志的管理。
(二)燃料區(qū)域設備標志牌的管理。
第十四條 粉煤灰公司安全設施管理范圍
(一)除灰、脫硫等所轄區(qū)域的主輔設備、系統(tǒng)管道等設備、閥門、系統(tǒng)管道色環(huán)、介質流向及設備標志的管理。
(二) 除灰、脫硫、電除塵器等所轄區(qū)域的安全標志及目視管理。
(三) 脫硫、除灰、電除塵器、各泵房等所轄生產區(qū)域的轉動設備方向標志標的管理。
第十五條 安監(jiān)部安全設施管理范圍
(一) 廠區(qū)及生產區(qū)域安全交通標志、設施的管理。
第四章檢查與考核
第十六條 檢查
(一)安全設施標準化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每月應對各專責人對安全設施標準化工作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一次監(jiān)督檢查,提出考核意見。
(二)安全設施專責負責人應定期對所屬區(qū)域安全設施進行定期檢查,發(fā)現(xiàn)脫落、損壞、丟失及時統(tǒng)計、匯總,確保安全設施完好。
(三)加強對安全設施標準化日常管理,實行動態(tài)對標檢查,每次檢查要有詳細檢查記錄,應建立健全安全設施標準化臺帳,記錄齊全,歸類科學易統(tǒng)計易檢查。
(四)各項安全設施標準化管理專責人應認真做好月度考評工作。
第十七條考核
(一)對損壞、擅自移動或拆除安全設施標志的行為。
考核-50元。
(二)安全設施管理專責人應定期對現(xiàn)場安全設施完好情況進行定期巡視檢查,因未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殘缺或毀壞、丟失一處。考核-50元。
(三)沒有按規(guī)定建立健全安全設施標準化臺帳,記錄??己?100元。
(四)未及時完成安全設施整改。考核-100元。
第一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規(guī)定由安監(jiān)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2篇 市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jiān)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jiān)督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從業(yè)人員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__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jiān)督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tǒng)稱建設項
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及其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及其監(jiān)督管理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用于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設備、設施、裝置、構(建)筑物和其他技術措施的總稱。
第四條市和區(qū)、縣(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本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發(fā)展改革、城鄉(xiāng)建設、經濟和信息化、外經、質監(jiān)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相關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的責任主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六條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進行綜合分析,編制安全條件論證報告。安全條件論證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內在危險和有害因素及對安全生產的影響;
(二)建設項目與周邊設施(單位)生產、經營活動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響;
(三)當?shù)刈匀粭l件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的影響;
(四)其他需要論證的內容。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應當對下列安全風險較大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
(一)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軍工、公路、水運、軌道交通、電力等行業(yè)的市級重點建設項目;
(二)使用危險化學品(含監(jiān)控化學品、屬于藥品的危險化學品和農藥)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
(三)鋼鐵、有色冶金行業(yè)的建設項目;
(四)糧食、飼料、塑料及木材加工等生產過程中能夠產生爆炸性粉塵的建設項目;
(五)造紙及紙制品業(yè)、塑料制品業(yè)和橡膠制品業(yè)等存在重大火災危險性的建設項目;
(六)涉及化工成套設備,易燃、有毒有害介質的壓力容器及管道,大型供暖和發(fā)電鍋爐及管道的建設項目;
(七)生產、使用毒害性物質,且職業(yè)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為ⅰ、ⅱ、ⅲ級的建設項目;
(八)火災危險性為甲、乙、丙類廠房和倉儲及涉及甲、乙類生產場所的建設項目;
(九)其他安全風險較大的建設項目。
法律、法規(guī)、標準規(guī)范規(guī)定的安全風險較小的建設項目,可以不進行安全預評價。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其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并應當將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向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時,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設計,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設計依據;
(二)建設項目概述;
(三)建筑及場地布置;
(四)建設項目涉及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危險、有害程度及周邊環(huán)境安全分析;
(五)工藝、技術和設備、設施的先進性和可靠性分析;
(六)可能出現(xiàn)事故的預防及應急救援措施;
(七)屬于安全風險較大的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采納情況說明;
(八)采用的安全設施和措施;
(九)結論和建議;
(十)建設項目總平面布置圖。
第十條安全風險較大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完成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提出審查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文件;
(二)安全預評價報告;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審查申請,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審查通過的,核發(f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核書》。
第十一條安全風險較大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查不予通過,不得開工建設:
(一)未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的;
(二)未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標準、技術規(guī)范的規(guī)定進行設計的;
(三)未采納安全預評 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且未作充分論證說明的;
(四)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第十二條安全風險較小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后,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項目管理、安全、生產、技術等相關部門,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進行審查,并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已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安全
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報原批準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
(一)建設項目的規(guī)模、生產工藝、原材料、設備發(fā)生重大變更的;
(二)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間修改設計且可能引起安全問題的。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應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安全設施設計和相關施工技術標準、規(guī)范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第十五條安全風險較大的建設項目竣工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評價,并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評價報告。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設施驗收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施工、監(jiān)理單位的資質證明文件;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評價報告。
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現(xiàn)場驗收。驗收合格的,核發(f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審核書》。
第十七條安全風險較大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驗收不予通過,并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一)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的;
(二)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或者安全驗收評價不合格的;
(三)未按照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質量未達到安全設施設計文件要求的;
(四)安全設施竣工后未進行檢驗、檢測的;
(五)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技術規(guī)范的;
(六)未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事故應急預案的;
(七)從業(yè)人員未經過安全教育培訓或者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八)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項,包括建設項目主要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和評價不正確的;
(九)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生產經營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向原驗收部門再次申請驗收。
第十八條安全風險較小的建設項目竣工后,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項目管理、安全、生產、技術等相關部門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驗收,并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或者同時投入使用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與此有關的行政許可一律不予審批,同時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對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和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安全風險較大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yè)整頓,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guī)定審查或者審查未通過就開工建設的;
(二)建設項目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就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安全風險較小的建設項目,未按照規(guī)定報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備案材料的,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本辦法規(guī)定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和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__年__月__日起施行。主送:各區(qū)、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第3篇 安全設施設備管理辦法
1.目的
為保證公司生產經營的正常進行,使安全設施設備隨時處于靈敏有效的完好狀態(tài)。特制定公司安全設施設備管理辦法。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場所安全設施設備的管理。
3.安全生產設施設備定義:
3.1安全設施是指永久性的安全裝置,如消防管道、消防栓、安全標志、標識等。
3.2安全設備指安全生產所配置的設備,如消防抽水泵,機器設備的安全連鎖裝置、防護罩、蓋、擋板(包括設備的接地與接零),火災自動探測報警滅火系統(tǒng)、滅火器材,視頻監(jiān)控系統(tǒng),壓力容器上的壓力表、安全閥、減壓閥、排污閥等,安全工器具(如:配電用的絕緣手套及靴,接地線、高壓驗電筆(器)及絕緣棒、絕緣墊。)等也屬于安全設備。
4.管理細則:
4.1公司必須樹立高度的消防意識,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及消防方面法律法規(guī)中的規(guī)定,保障安全設施、設備方面的資金投入。組織制定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更新安全設施,保證作業(yè)環(huán)境的安全。
4.2采購的安全設施、設備要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必須是有資質企業(yè)生產的產品。
4.3公司內的安全設施設備,由生產部負責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設施設備臺賬及管理卡,按照分類編號管理入賬,做到定期盤點,帳、卡、物相符。
4.3公司各部門的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消防設備設施的管理,保持消防設施器隨時處于靈敏有效的良好狀態(tài)。發(fā)現(xiàn)隱患及時整改,并報生產部。
4.5消防設備、設施不能隨意移動、轉借或損壞,對違反操作規(guī)程造成的損失,或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損壞、丟失,應按價賠償,并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4.6消防水泵每季度必須定期啟動一次,檢驗設備是否運行正常、有效,發(fā)現(xiàn)消防水帶老化、泄漏時要及時更換。
4.7防雷防靜電設施應按氣象部門要求每年定期監(jiān)測,保證接地電阻滿足要求。
4.8配電用的絕緣手套及靴,接地線、高壓驗電筆(器)及絕緣棒、絕緣墊,必需按要求定期進行檢測。
4.9 對消防監(jiān)控設施要進行常規(guī)保養(yǎng)、維護,保證正常、有效使用。
4.10。安全設施不得隨意拆除、移動或挪作它用。
4.11采取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時,必須同時完備相應的安全設施。
第4篇 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辦法
1. 目的
規(guī)范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安全設施三同時要求的落實,確保投運的項目安全設施齊全有效。
2. 范圍
本制度規(guī)定了公司各類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建設中安全設施三同時的控制和管理內容。
3. 術語和定義
3.1 安全設施:
指企業(yè)(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將危險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圍內以及預防、減少、消除危害所配備的裝置(設備)和采取的措施。安全設施分為預防事故設施、控制事故設施、減少與消除事故影響設施。
3.2 “三同時”制度:
指新建、改建、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工程)、技術改建項目(工程)和引進的建設項目,其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4. 組織機構與職責
4.1 工程技術部
是本程序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委托,并對設計文件進行審核;
負責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工程監(jiān)理的委托,負責施工質量控制;
負責建設項目聯(lián)合驗收的組織。
4.2 安全質監(jiān)部
負責參與建設項目聯(lián)合驗收,對安全設施進行專項驗收。
4.3 管線所
負責安全設施的使用、維護、保養(yǎng)及維修。
5. 工作程序
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必須進行安全設施的論證,明確項目可能產生職業(yè)傷害的種類,對職工造成危害的防范措施,并將論證結果載入可行性論證文件。
5.1 安全設施設計
工程技術部委托項目設計時同時委托安全設施的設計。
工程技術部負責對安全設施的設計進行審核,當設計方案中安全設施不完備時應督促設計單位進行完善補充,保證安全設施的設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重大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方案須邀請安全質監(jiān)部共同審核。
5.2 安全設施施工
安全設施設備的采購遵照物資采購相關制度執(zhí)行。
工程技術部組織安全設施的施工,委托監(jiān)理單位對安全設施的施工進行監(jiān)理,對施工過程的質量進行控制。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審查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安全設施的設計,并對施工質量負責。
5.3 安全設施驗收
建設項目聯(lián)合驗收由工程技術部組織,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監(jiān)理單位、安全質監(jiān)部、管線所共同進行。
安全質監(jiān)部負責在項目聯(lián)合驗收時對安全設施進行專項驗收。對不符合職業(yè)安全健康規(guī)程和行業(yè)技術規(guī)范的,不得驗收和投產使用。
5.4 安全設施投產使用
項目聯(lián)合驗收合格后,管線所負責安全設施與項目同時投產和使用。
管線所負責安全設施的投產和運行,并對其進行維護、保養(yǎng)和維修。
5.5 單獨立項的項目需要進行安全預評,并根據相關政府部門辦理”三同時”審批或備案手續(xù)。
6. 相關文件
6.1《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
第5篇 安全設施用品管理辦法
1.目的
為規(guī)范安全設施及用品的使用、檢驗、儲存等方面的管理,制定本程序。
2.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公司所有施工活動。
3.定義
無
4.職責
4.1 安全監(jiān)察部參與安全設施及用品合格供貨商的評價;制定安全設施及用品的設置、使用、檢驗標準;對各單位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考核;
4.2 物資管理部負責集中采購范圍內安全設施的招標工作。
4.3 物資管理部負責組織供貨商的評價、建立合格供貨商檔案;負責采購安全設施的合同簽訂、開具采購單及及付款手續(xù)的辦理;負責(招標)集中采購范圍外安全設施的采購、儲存和保管工作;負責建立公司職工個人勞動保護用品電子臺帳。項目部物資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新購安全設施的檢驗。
4.4 工程管理部門負責加工類安全設施的設計、計算、驗收等技術工作。
4.5 人力資源部負責提報工作服和工作鞋的年度需用計劃,配合物資管理部確定工作服和工作鞋的發(fā)放范圍。
4.6 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參與新購安全設施的檢驗;監(jiān)督檢查安全設施是否按標準設置、使用;編制公共場所安全設施購置計劃;審查各單位安全設施購置計劃,簽批安全設施領料單(除工作服和工作鞋)。
4.7 各單位參與新購安全設施的檢驗;負責所轄安全設施的管理。
4.8 防保租賃公司負責周轉性安全設施的調撥、檢驗、維修、保養(yǎng)等日常管理。負責消防器材的灌裝、發(fā)放、回收和報廢。
4.9 物業(yè)管理部門負責保安人員安全帽的配備和回收;負責濟南區(qū)域(總部辦公樓、黃臺生活區(qū)、豐匯小區(qū))和鄒城基地消防設施、器材的日常檢查和維護管理。
4.10 辦公室(綜合辦)負責外來參觀人員安全帽的配備和回收。
5.程序
5.1 安全設施分類
5.1.1 絕緣安全設施。能直接操作帶電設備、接觸或可能接觸帶電體的設施。如:絕緣桿、絕緣膠墊、電容型驗電器、漏電保護器等。
5.1.2 一般防護安全設施。防止工作人員發(fā)生事故的設施。如:安全網、軟爬梯、水平安全繩、攀登自鎖器、速差自控器、警戒繩、過濾式防毒面具、正壓式消防空氣呼吸器、sf6 氣體檢漏儀、絕緣手套、絕緣靴等。
5.1.3 個人勞動保護用品。安全帽、安全帶、工作服、工作鞋、手套、防護眼鏡、面部防護用品和衛(wèi)生用品等。
5.1.4 安全圍欄(網)和標示牌。安全防護設施和各類標示牌。如:各種警告牌、設備標示牌等,如安全標示牌(包括消防標示牌)、現(xiàn)場制作的安全圍欄、孔洞蓋板、專用箱籠、隔離層等。
5.1.5 消防設施和器材。預防火災發(fā)生和撲救初期火災的專用消防設施、器材。如:消防栓、消防水池、消防沙池、滅火器材箱、消防锨、消防水桶、滅火器、防火毯、接火盤等。
5.2 計劃、購置和制作
5.2.1 項目進點后,安全管理部門根據《項目部安全文明施工整體策劃》,測算本項目需
要安全設施種類、數(shù)量和需用時間的計劃,防保租賃公司根據測算的結果,合理制定周轉計劃。
5.2.2 項目部各二級單位根據施工需要,提前十五天提出安全設施需用計劃(公用部分由安全管理部門提出需用計劃,安全管理部門未到位前,由項目經理部負責提報計劃),報安監(jiān)科審核,經項目經理批準后報防保租賃公司,新購部分由物資管理部采購。
5.2.3 周轉性的安全設施(購置類包括:安全網、軟爬梯、水平安全繩、速差自控器、攀登自鎖器、配套繩、安全標志牌、可移動消防器材<滅火器、消防桶、消防鏟、滅火器箱等>、高空廁所、警戒繩。加工類包括:氧氣、乙炔籠,氧氣、乙炔防曬罩、五牌兩圖、活動圍欄、有/無害廢棄物回收箱、孔洞蓋板、休息亭等)由項目部二級單位提
出安全設施需用計劃(公用部分由安全管理部門提出需用計劃),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審查、匯總,經項目經理批準后,提交項目部防保租賃公司,防保租賃公司統(tǒng)一進行平?、調撥。
5.2.4 項目部防保租賃管理部門將批準后的周轉性安全設施計劃匯總后,報總部防保租賃公司。在現(xiàn)有資源不能滿足的情況下,確需購買的,由防保租賃公司把購買計劃發(fā)回項目部防保租賃管理部門,項目部防保租賃管理部門將計劃報項目部物資管理部門,項目部物資管理部門根據計劃,依據公司簽訂的單價合同進行采購。
5.2.5 實行周轉的安全設施需要加工制作時,由防保租賃公司根據項目部計劃和現(xiàn)有調撥資源,提出需要加工制作的周轉安全設施計劃,經公司生產經理批準后,由防保租賃公司負責委托項目部加工制作。項目部按以下順序選擇加工制作單位:
(1)由項目經理部指派項目部內部單位。
(2)由經營合同管理部門委托現(xiàn)場分包商。
(3)由物資管理部門在市場加工制作。
5.2.6 未實行周轉的公用安全設施需要加工制作時,由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填寫《施工任務委托單》,經項目經理批準后,指定施工單位制作。
5.3 檢驗
5.3.1 購置的安全設施到貨后,由物資管理部門會同安全管理部門、使用單位和供貨商,依據提報的計劃、“物資買賣合同”中的供貨標準等進行質量、性能和數(shù)量的檢驗,并填寫《hs05-2d:安全設施檢驗表》。
5.3.2 新購置、退庫以及轉場的周轉性安全設施,由防保租賃公司牽頭組織檢查驗收,具體程序執(zhí)行公司《周轉性材料管理辦法》。
5.3.3 制作的未實行周轉的安全設施由使用單位牽頭組織安全管理部門、工程管理部門、經營合同管理部門和制作單位進行質量與數(shù)量的檢驗。驗收合格后填寫移交、驗收清單。
5.3.4 租賃安全設施時,使用單位應會同防保租賃公司對安全設施的完好性進行檢查。
5.3.5 安全設施(含消防器材)使用、檢驗、儲存方法和標準,參見公司綜合信息網-安全管理網頁-管理范本。
5.3.6 分包商自帶周轉性安全設施進入施工現(xiàn)場,應到項目部防保租賃公司及物業(yè)(保安)備案,具體程序執(zhí)行公司《周轉性材料管理辦法》。
5.4 儲存發(fā)放
5.4.1 物資管理部門負責安全設施(周轉性由防保租賃公司負責)的賬務和儲存管理,按計劃發(fā)放,并作好費用的統(tǒng)計。
5.4.2 庫存安全設施要進行分類編碼存放,并標明生產日期和檢驗日期,做到標識清楚、擺放整齊、存放清潔(通風、干燥,不被曝曬或雨淋)、維護及時到位,保持安全設施性能完好。
5.4.3 經檢驗確認合格的安全設施方可發(fā)放使用,嚴禁使用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安全設施。(周轉使用的安全設施,必須經安全管理部門確認簽字后方可進行周轉)。
5.4.4 安全設施領料單應經安全管理部門審核簽字,工作服、防寒服和工作鞋應經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審核簽字,審核內容:使用人安全防護工器具配備標準及期限,電子臺帳記錄是否到期,物資管理部門見字發(fā)放。
5.4.5 因工負傷或患病人員防護安全設施的發(fā)放
(1)在公司工作期間,因工致殘經醫(yī)院證明需配置假肢、特殊鞋等,必須經職工醫(yī)院登記審查,經安監(jiān)部批準,到指定廠家定做。
(2)因工傷或致殘已經報銷過特殊用品的,不再發(fā)放相應的安全設施。
5.4.6 外來人員安全帽的發(fā)放
(1)參觀、檢查的人員進入施工現(xiàn)場前,由辦公室發(fā)放公司白色安全帽,指導其正確使用,并負責回收。
(2)商務、洽談、送貨等人員進入施工現(xiàn)場前,由門衛(wèi)管理部門負責領出安全帽,放置在場區(qū)各出入口的門衛(wèi)處,由值班門衛(wèi)收取押金或證件后發(fā)放安全帽,指導其正確使用,并負責回收。
5.4.7 現(xiàn)場保安人員安全帽的發(fā)放
執(zhí)行項目部與保安公司的合同約定。合同無約定時,項目部負責管理保安的部門根據保安定員領出公司白色安全帽,指導其正確使用,并負責回收。項目部撤離前或保安退出時,將安全帽退還物資管理部門,不能如數(shù)退還的應繳納費用。
5.4.8 安全帽
5.4.8.1 項目經理部人員配備白色安全帽,二級單位人員配備紅色安全帽,分包單位人員配備黃色安全帽,安全帽進行統(tǒng)一編號,嚴禁轉借。
5.4.8.2 公司員工配備的安全帽由公司統(tǒng)一采購,帽檐上方標集團公司企業(yè)標志。
5.4.9 未到使用年限領取安全設施的扣款規(guī)定
(1)未滿使用年限領用個人勞保用品的,由使用人填寫“物資領料單”。工作服、防寒服、工作鞋經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審簽,其它個人防護安全設施經安全管理部門審簽(查電子臺帳是否到期,未到期者領料單上備注“未到領用期”),領用人到財務資金管理部門按照物資原價交款后,憑交款單和“物資領料單”到物資管理部門領取個人防護安全用品。
(2)丟失安全帽者可到安全管理部門交 100 元押金辦理暫借手續(xù),待新安全帽領取后,交還所借安全帽時退還押金。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歸還的安全帽進行檢查,丟失或損壞的按原價從押金中扣款,扣款交財務資金管理部門。
5.5 報廢處理
5.5.1 嚴禁私自處理安全設施及用品。
5.5.2 經檢驗確定需報廢處理的安全設施及用品由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處理;周轉性安全設施的報廢處理由防保租賃公司負責,執(zhí)行公司《周轉性材料管理辦法》。
第6篇 項目安全設施監(jiān)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工業(yè)生產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監(jiān)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對工業(yè)生產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實施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jiān)督管理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監(jiān)督管理,其他各行業(yè)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相關的監(jiān)督管理職責。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全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jiān)督管理工作進行綜合監(jiān)督、指導。
第四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實行分級監(jiān)督管理:
(一)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及跨設區(qū)的市行政區(qū)域的建設項目,其安全設施的監(jiān)督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
(二)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及跨縣(市、區(qū))行政區(qū)域的建設項目,其安全設施的監(jiān)督管理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
(三)前兩項之外的其他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監(jiān)督管理,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
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其負責監(jiān)督管理的建設項目委托下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第五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投資建設工程項目的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統(tǒng)稱投資建設單位)對其承擔主體責任,其主要負責人負責全面落實。
第二章 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
第六條 建設項目設立應當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投資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設立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論證,并形成安全生產條件論證報告。安全生產條件論證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內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對安全生產的影響;
(二)建設項目對周邊設施、單位的生產活動和居民生活安全方面的影響;
(三)建設項目周邊設施、單位生產活動和居民生活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的影響;
(四)當?shù)刈匀粭l件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的影響;
(五)其他需要論證的內容。
第七條 設立下列建設項目的,投資建設單位應當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審查:
(一)礦山建設項目;
(二)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
(三)使用危險物品為生產原料和設施、設備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建設項目;
(四)黑色及有色金屬冶煉建設項目;
(五)化工、建材、輕工、造船等行業(yè)的重大建設項目;
(六)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前款規(guī)定的建設項目,以下統(tǒng)稱重點監(jiān)管建設項目;重點監(jiān)管建設項目之外的其他建設項目,以下統(tǒng)稱非重點監(jiān)管建設項目。
設立非重點監(jiān)管建設項目的,投資建設單位應當將安全生產條件論證報告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設立重點監(jiān)管建設項目的,投資建設單位在申請安全審查前,應當依法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設立進行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標準進行評價,并對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投資建設單位申請重點監(jiān)管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設立安全審查申請書;
(二)規(guī)劃選址文件;
(三)安全生產條件論證報告;
(四)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
第十條 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依法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應當進行實地核查。
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向投資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意見書。在20日內不能完成審查的,經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投資建設單位。
第十一條 重點監(jiān)管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審查不予通過:
(一)選址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對涉及的危險、有害因素分析、辨識不全面的;
(三)對涉及的危險、有害程度分析、判斷不準確的;
(四)未進行安全生產條件論證或者論證不充分的;
(五)安全設施的配置方案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標準的規(guī)定要求的;
(六)選擇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的;
(七)提供虛假文件的。
第十二條 已經通過安全審查的重點監(jiān)管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查部門申請變更審查:
(一)外部的安全防護距離發(fā)生變化的;
(二)變更建設地址的;
(三)變更主要裝置、設備、設施平面布置的;
(四)變更主要技術、工藝、生產方式以及主要裝置、設備、設施的;
(五)生產的規(guī)模、范圍超出已經通過審查的規(guī)模、范圍的。
第十三條 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執(zhí)行安全設施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重點監(jiān)管建設項目設立未經安全審查合格的,投資主管部門不予立項,設計單位不得進行設計,投資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三章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應當依法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
設計單位應當依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標準以及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設計,并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安全設施設計專篇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涉及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危險、有害程度;
(三)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的采納情況說明;
(四)采用的安全設施及數(shù)量、分布圖和安全措施;
(五)可能出現(xiàn)事故的預防及應急救援措施;
(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置及人員配備;
(七)安全設施投資概算;
(八)結論和建議。
第十五條 重點監(jiān)管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應當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進行審查。審查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
(二)設立安全審查意見書;
(三)立項許可證明文件;
(四)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五)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文件;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非重點監(jiān)管建設項目需要報經投資主管部門批準的,其安全設施設計由有關部門在審批該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時一并予以審查。
第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法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決定,并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是否批準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生產經營單位。
第十七條 重點監(jiān)管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查不予通過:
(一)未經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不合格的;
(二)未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的;
(三)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標準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
(四)未采納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且未作出充分論證和合理說明的。
第十八條 重點監(jiān)管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發(fā)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報原審查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審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情況。重點監(jiān)管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合格的,不予施工許可,投資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施工單位不得施工。
第四章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和竣工驗收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準或者備案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施工質量負責。
第二十一條 安全設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施工情況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技術標準;
(三)安全設施及其原材料的檢驗、檢測情況;
(四)主要裝置、設施的施工質量控制情況。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發(fā)現(xiàn)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時,應當停止施工并報告投資建設單位。確需修改設計的,投資建設單位應當通知設計單位進行修改。
安全設施設計修改后,應當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屬于重點監(jiān)管建設項目的,應當報原審查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恢復施工。
第二十三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投資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檢驗、檢測,保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滿足安全要求,并處于正常適用狀態(tài)。
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建成后進行試生產(使用)的,投資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標準編制試生產(使用)方案。試生產(使用)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施工完成情況;
(二)生產類型和設計能力;
(三)試生產(使用)過程中可能出現(xiàn)的安全問題及對策;
(四)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試生產(使用)起止日期。
第二十五條 投資建設單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產措施后,方可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試生產(使用)。試生產(使用)不得超過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期限。
第二十六條 重點監(jiān)管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前,投資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已進行試生產(使用)的,應當對安全設施試生產(使用)情況一并進行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標準進行安全評價,并對評價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七條 重點監(jiān)管建設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前,投資建設單位應當向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
(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
(三)施工單位施工資質證明文件;
(四)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明文件;
(五)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
(六)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自查報告;
(七)安全生產設施資金投入情況報告;
(八)安全評價報告;
(九)安全機構設置或者人員配備情況;
(十)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yè)人員安全培訓情況;
(十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規(guī)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
(十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十三)國家和省規(guī)定提交的其他資料。
非重點監(jiān)管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由投資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實施。驗收情況應當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依法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并應當?shù)浆F(xiàn)場進行驗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投入生產(使用)的決定,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
驗收審查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投資建設單位。
第二十九條 重點監(jiān)管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驗收不予通過:
(一)未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的;
(二)安全設施和安全條件未達到設計要求的;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不符合國家有關施工技術標準的;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未依法進行檢驗、檢測的;
(五)未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的;
(六)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標準的規(guī)定要求的;
(七)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期間存在事故隱患未整改的;
(八)未按規(guī)定設立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九)企業(yè)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yè)人員未經過安全培訓或者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十)提供虛假文件的;
(十一)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的。
第三十條 有關單位在組織對建設項目進行總體竣工驗收前,應當嚴格審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情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驗收合格的,不得組織總體竣工驗收,投資建設單位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重點監(jiān)管建設項目設立未經安全審查合格或者變更后未經變更審查合格,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投資建設單位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投資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依法審查合格或者變更后未經依法審查合格,擅自開工建設的;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依法驗收合格,擅自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第三十三條 投資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依法進行建設項目設立的安全生產條件論證,并向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未依法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檢驗、檢測的。
第三十四條 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安全審查而未經安全審查合格,設計單位擅自進行設計,或者未依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標準以及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進行安全設施設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應當進行審查而未經審查合格,施工單位擅自進行施工,或者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進行施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建設項目未按規(guī)定進行安全評價,或者承擔安全評價的中介機構出具虛假報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違反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以及總體竣工驗收,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建設項目,是指工業(yè)生產單位用于生產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
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安全設施,是指在工業(yè)生產過程中為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fā)生,保障安全生產而配備的設備、裝置、安全通道等設施。
第三十九條 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監(jiān)督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條 對規(guī)模較小、工藝流程簡單和危險程度較低的建設項目,可按照有關規(guī)定適當簡化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jiān)督管理的程序。
第7篇 安全設施、用品及材料供應單位管理辦法
1 總 則
1.1為加強對安全設施所需材料、設備及防護用品的供應單位的控制和管理,根據《安全生產法》、《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條例》的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1.2公司有義務、有權利負責對供應單位進行安全管理的監(jiān)督檢查、認證考核。
1.3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屬分公司、項目部對供應單位的控制和管理。
2 管理內容與要求
2.1 公司、分公司和項目部要對供應單位的資格進行評價,公司建立合格供應單位名錄和合法的供貨范圍,從中選擇合適的供應單位。評價內容包括:
2.1.1 技術、生產管理和質量保證能力;
2.1.2 生產制造許可證和法律法規(guī)要求提供的經營許可及準用證明文件;
2.1.3 市場信譽和履約能力。
2.2 供貨合同中要約定安全物資的規(guī)格、型號、登記及品名;生產制造規(guī)程和標準;驗收準則和方法。供貨合同簽訂前要按如下程序進行審核批準:分公司經營部門審核供應單位的各種資質資格,合格后簽字確認;分公司技術部門審核供應單位的生產制造規(guī)程和標準,合格后簽字確認;分公司安全部門和質量部門審核供應單位的驗收準則和方法,合格后簽字確認;分公司經理對分包合同進行批準,報公司市場經營部備案。
2.3 安全物資進場后項目部應進行驗收,并形成記錄。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安全物資應做好標識并清退出場。驗收的方法包括:查驗質量合格證明和質量檢驗報告;通過外觀檢查和規(guī)格檢查查看實物質量;按規(guī)定抽樣復試。驗收工作由項目部質量員、材料員、安全員會同供應單位負責人完成。
2.4 供應單位的安全責任
2.4.1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及防護用品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安全技術規(guī)范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2.4.2施工機械設備和配件及防護用品的生產制造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標準進行生產,保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能。
2.4.3生產、經營單位對提供的機械設備及配件及防護用品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4.4出租單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具備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安全技術標準、規(guī)范的要求。
2.4.5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出租。出租單位在與承租單位簽訂租賃協(xié)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安全性能檢測的內容一般包括:
1 外形、鋼結構、主要焊接部位;
2 各工作機構;
3 各類安全保護裝置,如限制器、限位、保險裝置及防護罩;
4 各電氣、液壓系統(tǒng);
5 各部分零部件等。
2.4.6禁止出租下列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1 國家明令淘汰的;
2 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
3 超過安全技術標準規(guī)定使用年限的;
4 檢測不合格的。
2.4.7從事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活動的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
2.4.8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措施,并由專業(yè)技術人員現(xiàn)場監(jiān)督。
2.4.9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xù)并簽字。
2.4.10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yè)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xù)使用。
2.4.11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2.5管理責任
2.5.1按供應單位在公司生產過程中的隸屬關系,各分公司、項目部必須負責做好供應單位的日常安全管理的各項工作,不得推脫或放棄管理。
2.5.2各單位要按規(guī)定核查供應單位的生產許可證或行業(yè)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證書與其經營行為是否相符。
2.5.3各單位要建立供應單位管理記錄,健全施工現(xiàn)場管理資料。
3 檢查與考核
3.1公司、分公司和直屬項目部每月對分供方進行一次安全檢查。
3.2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分公司、項目部、供應單位或責任人,按照公司《安全生產獎罰規(guī)定》予以處罰。
本規(guī)定從2014年01月01日起執(zhí)行。
重慶國豪建設有限公司質安部
2013年12月20日
第8篇 斜巷安全設施安裝、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礦斜巷運輸管理,消除斜巷運輸不安全隱患,提高斜巷安全設施的管理水平,杜絕斜巷運輸事故,根據集團公司的相關要求,結合鑫銅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職責劃分
第一條 機電運輸部對斜巷運輸安全設施負業(yè)務管理責任,負責制定斜巷安全設施的設計、安裝、使用及維護標準,負責組織對斜巷安全設施的檢查工作,對斜巷安全設施的完好情況進行日常監(jiān)督檢查。
第二條 安全監(jiān)察部對斜巷安全設施的各項標準及管理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負監(jiān)督管理責任,對斜巷安全設施的使用情況進行日常監(jiān)督檢查。
第三條 機電運輸部、安全監(jiān)察部要明確專人負責安全設施的日常管理及檢查組織工作。
第四條 各單位機電隊長(機電負責人)是本單位斜巷安全設施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斜巷安全設施的完好狀況及日常使用情況負現(xiàn)場管理責任。
第五條 機電運輸部要建立“斜巷安全設施”管理檔案,檔案內容包括:安全設施的規(guī)格型號、安設地點、安設時間、巷道坡度、提升設備型號、提升車數(shù)、距斜巷上變坡點的距離、設備包機人、單位負責人等。
第六條 斜巷安全設施的管理原則是:誰使用、誰維護、誰負責。
第七條 各管理單位機電隊長負責斜巷安全設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裝設置
第一條 斜巷擋車裝置阻車器、擋罐梯、自動防跑車裝置,應嚴格按礦要求制作和安裝,強度和可靠性必須滿足相關規(guī)定,各單位嚴禁私自安裝改變設計及安裝結構的安全設施,否則每處罰款1000-2000元。
第二條 主要斜巷為巖巷的擋車扛必須采用工字鋼梁、鉸接形式固定。嚴禁采用其他固定連接方式。
第三條 主要斜巷為煤巷工字鋼梁支護的,要將承重梁及承重梁后兩架梁固定在一起,主要斜巷為u型鋼梁支護的,要在u型鋼中串工字鋼梁固定。
第四條 采掘工作面軌道順槽安全設施安裝標準參照,本規(guī)定第九、第十條執(zhí)行。
第五條 鉸接固定銷軸及固定螺栓強度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必須具有防松、防脫性能。
第六條 用錨索或錨桿固定的,固定梁兩端嚴禁松動,中間拱形空隙必須采取相應措施背實。
第七條 嚴禁在頂板破碎嚴重、空頂高度大的地點安設擋罐梯。
第八條 操作擋車梯的鋼絲繩應采用φ8mm以上的鋼絲繩,用滑輪進行導向,開動機構應采用氣缸或電動推桿開動,并按標準安裝。
第九條 上、下山掘進時,除車場按規(guī)定設置擋車裝置外,在耙矸機后必須設置堅固可靠的常閉擋車裝置,并隨耙矸機前進而移動。擋車裝置的強度和距離工作面的距離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必須明確規(guī)定。
第十條 在各車場必須安設能夠防止帶繩車輛誤入非運行車場或區(qū)段的能夠自動復位的阻車器或擋罐梯。
第十一條 在上部平車場入口,必須安設能夠控制進入摘掛鉤地點的阻車器。
第十二條 在上部平車場距變坡點2m左右位置,必須安設能夠阻止未連接車輛滑入斜巷的能夠自動復位的阻車器。
第十三條 在變坡點處及下方略大于一列車長度的地點,必須安設能夠阻止未連接車輛下跑的聯(lián)動擋罐梯。
第十四條 在各車場必須安設甩車時能夠發(fā)出警號的信號裝置。
第十五條 長度在30m以內的斜巷,可將下聯(lián)動擋罐梯安裝在距下變坡點以上5-10m位置安裝,并與上部擋罐梯連鎖。
第十六條 斜長大于200m的斜巷必須安裝跑車防護裝置,較長的斜巷應每隔200m安裝一套跑車防護裝置,跑車防護裝置的開動機構與擋罐梯之間距離不小于50m。
第十七條 斜巷安全設施必須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設施未設置或設置不符合要求以及未經驗收的斜巷嚴禁運行,私自運行的,按無措施施工處罰。
第十八條 擋罐梯落下時距軌面高度應為100-200mm,抬高時距軌道高度原則上不得小于1.6m,不符合要求的,罰款50元/處。
第9篇 某供電公司生產現(xiàn)場安全設施管理辦法
1.范圍
本辦法規(guī)定了__供電公司生產現(xiàn)場安全設施的管理內容和要求、檢查與考核等。
本辦法適用于__供電公司生產現(xiàn)場安全設施的管理工作。
2.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gb/t1.1-2000 標準化工作導則;
gb/t15498-1995 企業(yè)標準體系、管理標準和工作標準的構成和要求;
gl/t800-2001? 電力行業(yè)標準編制規(guī)則;
《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
國電集團公司《生產現(xiàn)場安全設施管理辦法》
3. 職責
3.1 安監(jiān)部負責公司生產現(xiàn)場安全設施管理的工作監(jiān)督檢查。
3.2 各部門是所轄區(qū)域或分管設備安全設施的歸口管理部門。
4. 管理內容與要求
4.1 生產現(xiàn)場安全設施規(guī)范
4.1.1 禁止標志牌的懸掛
4.1.1.1 “禁止煙火”——懸掛在油罐區(qū)域、油庫大門旁和有人出入通道旁及周圍墻壁上,蓄電池室、公司內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倉庫、油處理室入口處,保護儀表盤室等門口和室內,電纜夾層、隧道、豎井、主機房、計算機房、檔案室等入口處;標志底邊距地面1.5m高。
4.1.1.2 “禁止帶火種”——懸掛在油庫大門旁和入口處,公司內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倉庫入口處;標志底邊距地面1.5m高。
4.1.1.3 “禁止攀登? 高壓危險”——懸掛在主變壓器、高壓備用變壓器、高壓廠用變壓器、升壓站構架、架空電力線路桿塔等設備的爬梯上;標志底邊距地面1.5m高。
4.1.1.4 “禁止合閘? 有人工作”——懸掛在一經合閘即可送電到已停電檢修(施工)設備的斷路器和隔離開關的操作把手上,控制室內已停電檢修(施工)設備的電源開關或合閘按鈕上。
4.1.1.5? “禁止合閘? 線路有人工作”——懸掛在已停電檢修(施工)架空電力線路斷路器和隔離開關的操作把手上。
4.1.1.6 “禁止吸煙”——懸掛在其它有丙類火災危險物質和禁止吸煙的地方。
4.1.1.7? “禁止戴手套”——懸掛在車床、鉆床、銑床等所有旋轉機床和所有旋轉機械的作業(yè)場所。
4.1.1.8 “未經許可? 不得入內”——懸掛在主控、集控、計算機、通信室出入口的門上。
4.1.1.9 “禁止游泳”——懸掛在禁止游泳的大壩管理區(qū)域內。
4.1.1.10 “禁止使用無線通信”——懸掛在具有微機保護、微機勵磁調節(jié)器的附近醒目處。
4.1.2? 警告標志牌的懸掛
4.1.2.1? “止步, 高壓危險!”——懸掛在室外工作地點的安全圍欄、高壓危險禁止通行的過道、高壓試驗地點的安全圍欄、室外構架、工作地點臨近帶電設備的橫欄和室外設備固定圍欄上。
4.1.2.2 “當心觸電”——懸掛在臨時電源配電箱、生產現(xiàn)場可能發(fā)生觸電危險的電器設備和線路上,如配電室、斷路器上等。
4.1.2.3? “當心坑洞”——懸掛在生產現(xiàn)場和通道臨時開啟或挖掘孔洞四周的圍欄上。
4.1.2.4 “當心腐蝕”——懸掛在裝有酸、堿物品的容器上以及存放和裝卸酸、堿物品的場所。
4.1.2.5 “當心墜落”——懸掛在高處作業(yè)搭設的腳手架欄桿上和易發(fā)生墜落事故的作業(yè)地點。
4.1.2.6? “當心落物”——懸掛在易發(fā)生落物的地點。
4.1.3? 指令標志牌的懸掛
4.1.3.1 “必須戴安全帽”——懸掛在生產場所主要通道入口處。
4.1.3.2? “必須系安全帶”——懸掛在高差1.5-2m周圍沒有設置防護圍欄的作業(yè)地點和高空作業(yè)場所。
4.1.3.3? “必須戴防護眼鏡”——懸掛在車床、鉆床、砂輪機旁以及焊接和金屬切割工作場所。
4.1.3.4 “必須戴防護帽”——懸掛在機加工現(xiàn)場入口處。
4.1.3.5 “進入密閉場所注意通風”——懸掛在作業(yè)涵洞、電纜隧道、地下室外入口處和密閉工作場所入口。
4.1.3.6 “配戴防護手套”——懸掛在易傷害手部的作業(yè)場所,如具有腐蝕、污染、灼傷及觸電等危險的作業(yè)地點。
4.1.4?? 提示標志的懸掛
4.1.4.1? “從此上下”——懸掛在檢修設備或構架上下的爬梯上。
4.1.4.2 “在此工作”——懸掛在工作地點或檢修設備上。
4.1.5? 消防及其他標志牌的懸掛
4.1.5.1? “地上消火栓”——地上消火栓應固定在距離消火栓1m的范圍內,不得影響消火栓的使用。標志牌應固定在標志桿上,標志桿高度1.2m。
4.1.5.2? “滅火器”——懸掛在滅火器、滅火器箱的上方或懸掛在滅火器、滅火器箱存放的通道上。泡沫滅火器器身上應標志“不適應電火”字樣。
4.1.5.4? “滅火器箱”——滅火器前面部示范:滅火器箱、火警電話、公司內火警電話號碼、編號等字樣、泡沫滅火器箱上應在其頂部標志“不適應電火”字樣。
4.1.6?? 導向箭頭標志牌的懸掛
“緊急出口”——用于事故情況下安全緊急撤離的出口。
4.1.7?? 限速標志牌的懸掛
“限速行駛”——懸掛在限速行駛的道路上,如:公司入口轉彎處、公司房屋入口等。
4.2? 安全警示線配置規(guī)范
4.2.1? 禁止阻塞線
4.2.1.1? 標注在地下設施入口蓋板上
4.2.1.2? 標注在滅火器存放處
4.2.1.3? 標注在廠房通道旁邊的配電室、倉庫門口。
4.2.2? 減速提示線
4.2.2.1 標注在限速區(qū)域入口處。
4.2.2.2? 標注在彎道、交叉路口處。
4.2.3? 安全警戒線
4.2.3.1? 發(fā)電機組周圍(距離為1m)。
4.2.3.2? 落地安裝的轉動機械周圍(0.8m)。
4.2.3.3? 控制盤(臺)前(0.8m)。
4.2.3.4? 配電盤(屏)前(0.8m)。
4.2.4? 防止踏空線
4.2.4.1? 標注在樓梯第一級臺階上。
4.2.4.2? 標注在人行通道高差0.3m以上的邊緣處。
4.2.4.3? 防止踏空標志應采用黃色油漆涂到第一級臺階地面邊緣處。
4.2.5? 防止碰頭線
4.2.5.1? 標注在人行通道高度不足1.8m的障礙物上。
4.2.5.2? 黃黑相間條紋,兩色寬度相等一般為0.1 m,面積較小時可適當縮小,斜度45度。
4.2.6? 防止絆跤線
4.2.6.1? 標志在人行通道地面上高差0.3 m以上的管線或其他障礙物上。
4.2.6.2? 黃黑相間警示線。
4.3? 安全防護配置規(guī)范
4.3.1? 安全帽
4.3.1.1? 紅色安全帽為管理人員使用
4.3.1.2? 桔黃色安全帽為檢修人員使用
4.3.1.3? 黃色安全帽為運行人員使用
4.3.1.4? 白色安全帽為外來參觀人員使用
4.3.1.5? 藍色為臨時用工人員使用
4.3.2?? 安全工具(示范性)
4.3.2.1? 配置在放置安全工器具的場所。
4.3.2.2? 安全工器箱有相應存放絕緣手套、絕緣靴、絕緣夾鉗、絕緣棒、絕緣檔板、驗電器和接地線的間隔。
4.3.3? 固定防護圍欄
4.3.3.1?? 適用于生產現(xiàn)場平臺、人行通道、升降器等有跌落危險的場所。
4.3.4? 臨時防護遮欄
4.3.4.1? 適用于臨時升降口、孔洞。
4.3.4.2? 安全通道或沿平臺等邊緣、因檢修取下常設欄桿的場所。
4.3.4.3? 需臨時打開的平臺、地溝蓋板周圍。
4.3.5?? 臨時提示遮欄
4.3.5.1? 適用于有可能高空落物的場所。
4.3.5.2? 檢修試驗工作現(xiàn)場規(guī)范工作人員活動范圍。
4.3.5.3? 檢修現(xiàn)場安全通道。
4.3.5.4? 檢修現(xiàn)場臨時起吊場地。
4.3.5.5? 防止其他人員靠近高壓試驗場所。
4.3.5.6? 事故現(xiàn)場防護。
4.3.5.7? 需臨時打開的平臺、地溝蓋板周圍。
4.3.6? 孔洞蓋板
4.3.6.1? 生產現(xiàn)場需打開的起吊口,需打開的電纜溝出入口,需打開的管溝出入口。
4.3.6.2? 其他平臺、地面需打開的出入口、閥門井或地溝。
4.3.6.3? 孔洞蓋板邊緣應大于孔洞邊緣0.1m,并與地面齊平。
4.3.7?? 爬梯遮欄
4.3.7.1? 設置在禁止攀登的架構爬梯上。
4.3.7.2? 爬梯遮欄下邊緣安裝在距地面1.5m處。
4.3.7.3? 框架與鋼網應焊接牢固,防護門應刷紅色油漆
4.3.7.4? 防小動物板
4.3.7.5? 配置在開關室(6kv、400v)、配電室、主控室、電纜夾層、電子設備間等進出門上。
4.3.7.6? 防小動物板材料應為塑料板、金屬板或木板制作,高度不小于<, span lang=en-us>;0.5m,安裝方式為插入式。
4.3.7.7? 防小動物板上部刷防止絆跤線。
4.4? 設備及安全工器具設施規(guī)范
4.4.1 電氣設備
4.4.1.1 主變壓器—— 標明設備名稱、編號、電壓等級及相別。
4.4.1.2? 斷路器—— 標明設備名稱、編號。
4.4.1.3? 隔離開關—— 標明設備名稱、編號。凡涉及到母線設備都要加電壓等級。
4.4.1.4 電流、電壓互感器、避雷器、耦合電容器等—— 標明設備名稱、編號、相別。高壓設備標牌凡涉及母線設備都要加電壓等級。
4.4.1.5? 控制箱、端子箱—— 凡涉及到母線設備都要加電壓等級。
4.4.1.6? 接地刀閘—— 凡涉及到母線設備都要加電壓等級。
4.4.1.7 室內配電裝置—— 母線pt,加電壓等級。
4.4.1.8? 控制、保護、直流等盤柜—— 標明設備名稱、編號。
4.4.2? 機組設備
4.4.2.1? 水輪(發(fā)電)機標志牌—— 標明機組順序編號和名稱。
4.4.2.2? 主要輔機標志牌—— 標明輔機編號和名稱。
4.4.2.3? 主要輔機控制箱標志牌—— 標明輔機控制箱編號和名稱。
4.4.2.4? 一般輔機標志牌—— 標明輔機控制箱編號和名稱。
4.4.2.5? 一般輔機控制箱標志牌—— 標明間隔或設備 名稱、編號。
4.4.2.6? 閥門標志牌—— 標明閥門名稱、編號和開啟、關閉操作方向。
4.4.2.7? 轉動設備轉動方向標志—— 標注在轉動設備的殼體上或者標注在靠背輪的防護罩上。
4.4.2.8? 管道著色、介質流向用名稱—— 符合電力生產企業(yè)安全設施規(guī)范手冊。
4.4.3? 安全工器具合格證標志—— 貼在經試驗合格的工器具上。
4.4.3.1? 接地線標志牌及接地線存放地點標志牌—— 固定在地線地端線夾把手上。
4.4.3.2? 防誤閉鎖解鎖鑰匙盒—— 發(fā)電廠主控制室。
5.檢查與考核
5.1? 本辦法的執(zhí)行情況由安監(jiān)部負責檢查與考核。
5.2? 依據本辦法與曲陽縣供電公司安全生產考核標準相關規(guī)定進行考核。
5.3?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10篇 生產現(xiàn)場安全設施管理辦法
1. 目的
為做好安全設施的管理工作,有效預防人身傷亡事故以及職業(yè)病的發(fā)生。依據國家有關規(guī)章制度,結合城區(qū)天然氣管理項目部生產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2.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城區(qū)天然氣管理項目部各施工現(xiàn)場的安全設施管理工作。
3. 職責
3.1 城區(qū)天然氣管理項目部安全監(jiān)督負責施工現(xiàn)場安全設施的綜合管理。
3.2 城區(qū)天然氣管理項目部所屬單位負責本部門施工安全設施的設置及維護。
3.3 公司安全科負責監(jiān)督城區(qū)天然氣管理項目部施工現(xiàn)場安全設施的管理。
4. 具體內容
4.1 施工現(xiàn)場安全設施的設置要求:安全設施作為防止工傷事故,消、防職業(yè)病和職業(yè)中毒等危害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工業(yè)衛(wèi)生技術措施,必須講求時效性。如安全網、防護罩、通風設施,各種限制、保險裝置以及安全標志、標牌都必須齊全有效。
4.1.1 施工現(xiàn)場安全設施要做到“三必有”即:有邊就有欄,有孔(洞)必有蓋,有施工項目必有安全防護措施。
4.1.2 施工技術措施要求設置的安全設施必須設置。
4.1.3 施工現(xiàn)場的施工機械、電動工具的安全防護裝置應齊全。
4.1.4 嚴禁在安全設施不能滿足施工要求的情況下施工。
4.1.5 施工現(xiàn)場臨時的步道、梯子、欄桿、孔洞蓋板、警戒標志應指定專人負責看管,嚴禁任意擺放,施工完成后立刻安全移離現(xiàn)場。
4.1.6 各種安全設施設置完成后,必須組織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1.7 采取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時,必須同時完備相應的安全設施。
4.2 施工現(xiàn)場安全設施的使用及維護
4.2.1 施工現(xiàn)場公用安全設施由城區(qū)天然氣管理項目部指定相應的人員進行管理及維護。
4.2.2 城區(qū)天然氣管理項目部所屬單位對本部門負責的公用安全防護裝置進行日常維護和管理。
4.2.3 施工現(xiàn)場的公用安全設施的拆除應由城區(qū)天然氣管理項目部、安全科統(tǒng)一安排,嚴禁部門和個人私自挪用、拆除。
4.2.4 因施工需要,對安全設施進行拆除的,施工完成后應及時恢復。重要的安全設施,必須報請安全科批準后才能拆除,并要采取臨時替代措施。
4.2.5 施工部門對施工過程中使用的臨時安全設施應予以愛護,施工結束后應及時拆除回收。
4.2.6 閑置的安全設施(包括周轉性安全設施)應及時退還所屬部門進行集中保管。
4.2.7 安全設施作業(yè)部門(班組和人員)都必須認真遵照審定批準的措施方案和有關安全技術規(guī)范、規(guī)定進行施工作業(yè)。
4.3 安全科監(jiān)督檢查施工現(xiàn)場安全設施是否到位,能否滿足施工要求,發(fā)現(xiàn)問題,立即下發(fā)“安全隱患通知單”通知施工部門整改。
4.4 安全科應定期對周轉性安全設施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不能滿足施工要求的及時更換。
4.5 安全科定期檢查安全設施的管理工作。
4.6 安全科組織制定實施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有計劃有步驟地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yè)環(huán)境。
第11篇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jiān)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jiān)督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從業(yè)人員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__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jiān)督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tǒng)稱建設項
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及其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及其監(jiān)督管理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用于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設備、設施、裝置、構(建)筑物和其他技術措施的總稱。
第四條市和區(qū)、縣(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本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發(fā)展改革、城鄉(xiāng)建設、經濟和信息化、外經、質監(jiān)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相關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的責任主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六條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進行綜合分析,編制安全條件論證報告。安全條件論證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內在危險和有害因素及對安全生產的影響;
(二)建設項目與周邊設施(單位)生產、經營活動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響;
(三)當?shù)刈匀粭l件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的影響;
(四)其他需要論證的內容。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應當對下列安全風險較大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
(一)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軍工、公路、水運、軌道交通、電力等行業(yè)的市級重點建設項目;
(二)使用危險化學品(含監(jiān)控化學品、屬于藥品的危險化學品和農藥)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
(三)鋼鐵、有色冶金行業(yè)的建設項目;
(四)糧食、飼料、塑料及木材加工等生產過程中能夠產生爆炸性粉塵的建設項目;
(五)造紙及紙制品業(yè)、塑料制品業(yè)和橡膠制品業(yè)等存在重大火災危險性的建設項目;
(六)涉及化工成套設備,易燃、有毒有害介質的壓力容器及管道,大型供暖和發(fā)電鍋爐及管道的建設項目;
(七)生產、使用毒害性物質,且職業(yè)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為ⅰ、ⅱ、ⅲ級的建設項目;
(八)火災危險性為甲、乙、丙類廠房和倉儲及涉及甲、乙類生產場所的建設項目;
(九)其他安全風險較大的建設項目。
法律、法規(guī)、標準規(guī)范規(guī)定的安全風險較小的建設項目,可以不進行安全預評價。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其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并應當將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向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時,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設計,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設計依據;
(二)建設項目概述;
(三)建筑及場地布置;
(四)建設項目涉及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危險、有害程度及周邊環(huán)境安全分析;
(五)工藝、技術和設備、設施的先進性和可靠性分析;
(六)可能出現(xiàn)事故的預防及應急救援措施;
(七)屬于安全風險較大的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采納情況說明;
(八)采用的安全設施和措施;
(九)結論和建議;
(十)建設項目總平面布置圖。
第十條安全風險較大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完成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提出審查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文件;
(二)安全預評價報告;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審查申請,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審查通過的,核發(f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核書》。
第十一條安全風險較大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查不予通過,不得開工建設:
(一)未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的;
(二)未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標準、技術規(guī)范的規(guī)定進行設計的;
(三)未采納安全預評 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且未作充分論證說明的;
(四)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第十二條安全風險較小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后,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項目管理、安全、生產、技術等相關部門,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進行審查,并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已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安全
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報原批準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
(一)建設項目的規(guī)模、生產工藝、原材料、設備發(fā)生重大變更的;
(二)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間修改設計且可能引起安全問題的。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應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安全設施設計和相關施工技術標準、規(guī)范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第十五條安全風險較大的建設項目竣工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評價,并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評價報告。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設施驗收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施工、監(jiān)理單位的資質證明文件;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評價報告。
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現(xiàn)場驗收。驗收合格的,核發(f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審核書》。
第十七條安全風險較大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驗收不予通過,并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一)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的;
(二)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或者安全驗收評價不合格的;
(三)未按照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質量未達到安全設施設計文件要求的;
(四)安全設施竣工后未進行檢驗、檢測的;
(五)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技術規(guī)范的;
(六)未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事故應急預案的;
(七)從業(yè)人員未經過安全教育培訓或者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八)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項,包括建設項目主要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和評價不正確的;
(九)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生產經營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向原驗收部門再次申請驗收。
第十八條安全風險較小的建設項目竣工后,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項目管理、安全、生產、技術等相關部門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驗收,并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或者同時投入使用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與此有關的行政許可一律不予審批,同時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對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和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安全風險較大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yè)整頓,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guī)定審查或者審查未通過就開工建設的;
(二)建設項目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就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安全風險較小的建設項目,未按照規(guī)定報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備案材料的,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本辦法規(guī)定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和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__年__月__日起施行。主送:各區(qū)、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第12篇 安全設施及用品管理辦法
1.目的
為規(guī)范安全設施及用品的使用、檢驗、儲存等方面的管理,制定本程序。
2.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公司所有施工活動。
3.定義
無
4.職責
4.1 安全監(jiān)察部參與安全設施及用品合格供貨商的評價;制定安全設施及用品的設置、使用、檢驗標準;對各單位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考核;
4.2 物資管理部負責集中采購范圍內安全設施的招標工作。
4.3 物資管理部負責組織供貨商的評價、建立合格供貨商檔案;負責采購安全設施的合同簽訂、開具采購單及及付款手續(xù)的辦理;負責(招標)集中采購范圍外安全設施的采購、儲存和保管工作;負責建立公司職工個人勞動保護用品電子臺帳。項目部物資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新購安全設施的檢驗。
4.4 工程管理部門負責加工類安全設施的設計、計算、驗收等技術工作。
4.5 人力資源部負責提報工作服和工作鞋的年度需用計劃,配合物資管理部確定工作服和工作鞋的發(fā)放范圍。
4.6 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參與新購安全設施的檢驗;監(jiān)督檢查安全設施是否按標準設置、使用;編制公共場所安全設施購置計劃;審查各單位安全設施購置計劃,簽批安全設施領料單(除工作服和工作鞋)。
4.7 各單位參與新購安全設施的檢驗;負責所轄安全設施的管理。
4.8 防保租賃公司負責周轉性安全設施的調撥、檢驗、維修、保養(yǎng)等日常管理。負責消防器材的灌裝、發(fā)放、回收和報廢。
4.9 物業(yè)管理部門負責保安人員安全帽的配備和回收;負責濟南區(qū)域(總部辦公樓、黃臺生活區(qū)、豐匯小區(qū))和鄒城基地消防設施、器材的日常檢查和維護管理。
4.10 辦公室(綜合辦)負責外來參觀人員安全帽的配備和回收。
5.程序
5.1 安全設施分類
5.1.1 絕緣安全設施。能直接操作帶電設備、接觸或可能接觸帶電體的設施。如:絕緣桿、絕緣膠墊、電容型驗電器、漏電保護器等。
5.1.2 一般防護安全設施。防止工作人員發(fā)生事故的設施。如:安全網、軟爬梯、水平安全繩、攀登自鎖器、速差自控器、警戒繩、過濾式防毒面具、正壓式消防空氣呼吸器、sf6 氣體檢漏儀、絕緣手套、絕緣靴等。
5.1.3 個人勞動保護用品。安全帽、安全帶、工作服、工作鞋、手套、防護眼鏡、面部防護用品和衛(wèi)生用品等。
5.1.4 安全圍欄(網)和標示牌。安全防護設施和各類標示牌。如:各種警告牌、設備標示牌等,如安全標示牌(包括消防標示牌)、現(xiàn)場制作的安全圍欄、孔洞蓋板、專用箱籠、隔離層等。
5.1.5 消防設施和器材。預防火災發(fā)生和撲救初期火災的專用消防設施、器材。如:消防栓、消防水池、消防沙池、滅火器材箱、消防锨、消防水桶、滅火器、防火毯、接火盤等。
5.2 計劃、購置和制作
5.2.1 項目進點后,安全管理部門根據《項目部安全文明施工整體策劃》,測算本項目需
要安全設施種類、數(shù)量和需用時間的計劃,防保租賃公司根據測算的結果,合理制定周轉計劃。
5.2.2 項目部各二級單位根據施工需要,提前十五天提出安全設施需用計劃(公用部分由安全管理部門提出需用計劃,安全管理部門未到位前,由項目經理部負責提報計劃),報安監(jiān)科審核,經項目經理批準后報防保租賃公司,新購部分由物資管理部采購。
5.2.3 周轉性的安全設施(購置類包括:安全網、軟爬梯、水平安全繩、速差自控器、攀登自鎖器、配套繩、安全標志牌、可移動消防器材<滅火器、消防桶、消防鏟、滅火器箱等>;、高空廁所、警戒繩。加工類包括:氧氣、乙炔籠,氧氣、乙炔防曬罩、五牌兩圖、活動圍欄、有/無害廢棄物回收箱、孔洞蓋板、休息亭等)由項目部二級單位提
出安全設施需用計劃(公用部分由安全管理部門提出需用計劃),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審查、匯總,經項目經理批準后,提交項目部防保租賃公司,防保租賃公司統(tǒng)一進行平衡、調撥。
5.2.4 項目部防保租賃管理部門將批準后的周轉性安全設施計劃匯總后,報總部防保租賃公司。在現(xiàn)有資源不能滿足的情況下,確需購買的,由防保租賃公司把購買計劃發(fā)回項目部防保租賃管理部門,項目部防保租賃管理部門將計劃報項目部物資管理部門,項目部物資管理部門根據計劃,依據公司簽訂的單價合同進行采購。
5.2.5 實行周轉的安全設施需要加工制作時,由防保租賃公司根據項目部計劃和現(xiàn)有調撥資源,提出需要加工制作的周轉安全設施計劃,經公司生產經理批準后,由防保租賃公司負責委托項目部加工制作。項目部按以下順序選擇加工制作單位:
(1)由項目經理部指派項目部內部單位。
(2)由經營合同管理部門委托現(xiàn)場分包商。
第13篇 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jiān)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規(guī)范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監(jiān)督管理,有效保障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jiān)督管理辦法》(安全監(jiān)管總局令第36號)等規(guī)定,結合自治區(qū)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內蒙古自治區(qū)行政區(qū)域內非煤礦山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tǒng)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及其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是指非煤礦山企業(yè)在生產建設中用于預防生產安全事故而設置的設備、設施、裝置、構(建)筑物和其他技術措施的總稱,其中金屬非金屬礦山和尾礦庫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目錄(試行)》(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令第75號)執(zhí)行。
第四條 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的責任主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 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五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實行“分級審查,誰審查、誰負責”的原則。除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負責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jiān)督核查的建設項目外,自治區(qū)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以下簡稱自治區(qū)安全監(jiān)管局)承擔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jiān)督核查工作;盟市、旗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jiān)督核查工作,由盟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盟市安全監(jiān)管局)結合本地區(qū)實際作出規(guī)定,并報自治區(qū)安監(jiān)局備案。
跨行政區(qū)域的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和竣工驗收監(jiān)督核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安全監(jiān)管部門負責。
上一級安全監(jiān)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其負責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jiān)督核查工作委托下一級安全監(jiān)管部門辦理,接受委托的安全監(jiān)管部門不得再行委托。
第六條 各級安全監(jiān)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jiān)督管理。按照屬地監(jiān)管的原則,各旗縣安全監(jiān)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的日常監(jiān)管。
第二章 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第七條 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安全預評價,并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
第八條 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等規(guī)定,評價結論應對建設項目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可能導致的后果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出具的安全預評價報告,對安全預評價報告及評價結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第九條 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同時進行設計,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初步設計與安全設施設計應由同一單位編制。尾礦庫建設項目勘察單位應具有相應資質。
第十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規(guī)范和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有關規(guī)定,應當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提出的安全對策措施,優(yōu)先選用先進適用技術、工藝和設備、設施,注重規(guī)范化、標準化、機械化、信息化、科學化等科技創(chuàng)新成果和行業(yè)新技術的運用。
不具備開展初步設計條件的建設項目,設計單位不得承擔其安全設施設計任務。
設計人員、設計單位對其編制的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后,建設單位應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向相應安全監(jiān)管部門提出審查申請,提交以下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建設單位關于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
(二)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表(見附件1);
(三)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文件復印件;
(四)采礦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五)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
(六)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書影印件;
(七)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及相關文件資料;
(八)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安全設施設計文本及相應圖紙;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資料。
尾礦庫建設項目不需要提交第(四)項規(guī)定的材料;尾礦庫回采、閉庫不需要提交第(三)、(四)項材料;第(三)、(四)、(五)、(六)、(七)項材料由建設單位具體承辦人員簽字確認并加蓋公章。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由下一級安全監(jiān)管部門對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文件資料合規(guī)性、完整性初審合格后,報負責審查的安全監(jiān)管部門進行審查。安全監(jiān)管部門收到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后,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書面或口頭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負責審查的安全監(jiān)管部門對建設單位提交的文件資料合規(guī)性、完整性進行審查審核。審查人、審核人對審查審核結果負責。對建設單位提交的文件資料審查審核合格后,根據建設項目的生產規(guī)模、開采方式和生產工藝等情況,從本級專家?guī)熘谐槿?-7名具有相關專業(yè)技術資格能力的人員組成專家組,主要采取會審、必要時輔以現(xiàn)場核查的方式,對其安全設施設計進行審查。負責審查的安全監(jiān)管部門應指定審查人或審核人擔任組織審查負責人。建設單位主要(或分管)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設計單位有關負責人及主要設計人員、下級安全監(jiān)管部門有關人員應參加審查會。專家組應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規(guī)范及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有關規(guī)定對安全設施設計進行技術審查,形成《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專家組意見》(見附件2);需要設計單位補充修改完善的,設計單位按要求補充修改完善后交專家組組長復審,形成《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專家組組長復審意見》(見附件3)。專家組對技術審查結果負責,專家組組長負主要審查責任,專家組成員按專業(yè)和工作分工負相應審查責任。
第十四條 經審查合格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家組長應在設計文本封面及圖紙標題欄予以簽字確認;根據專家組意見需補充修改完善的,經設計單位補充修改完善后交專家組組長復審,合格的專家組長應在設計文本封面及圖紙標題欄予以簽字確認。審查不合格的,經設計單位重新設計后,可重新提出審查申請。
經審查合格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外,在正式批復前應由負責審查的安全監(jiān)管部門在相關網站信息平臺上向社會公布。
安全監(jiān)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不含設計單位補充修改完善時間)以書面形式批復申請人。20個工作日內不能批復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將延長期限的理由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告知申請人。
經專家組長簽字確認并經安全監(jiān)管部門審查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文本應分別交審查部門、負責日常監(jiān)管的安全監(jiān)管部門、設計單位各1份存檔備查,2份交建設單位指導建設生產。
第十五條 安全設施設計批復的建設期與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文本確定的建設期一致,因資金、市場等原因導致建設項目停建的,建設單位要及時向負責審查的安全監(jiān)管部門和負責日常監(jiān)管的安全監(jiān)管部門書面告知,停建時間不計入項目建設期。
第十六條 已批準的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報原批準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
(一)建設項目的規(guī)模、生產工藝、設備等發(fā)生重大變更的;
(二)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的。
第(一)、(二)項由原設計單位編制安全設施設計變更文本,第(三)項由設計單位重新編制安全設施設計,由建設單位向原批準部門提出審查申請,原批準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十三條、十四條規(guī)定程序進行審查。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提出安全設施設計變更審查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建設單位關于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變更申請;
(二)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變更審查申請表(見附件4):
(三)采礦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四)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
(五)原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書影印件;
(六)原初步設計、安全設施設計文本及相應圖紙;
(七)原安全設施設計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八)建設項目初步設計變更及安全設施設計變更文本及相應圖紙;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資料。
尾礦庫建設、回采、閉庫項目不需要提交第(三)項材料;第(三)、(四)、(五)項由建設單位具體承辦人員簽字確認并加蓋公章。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施工期間,已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發(fā)生本辦法第十六條以外變化的,由原設計單位出具安全設施設計變更單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 安全設施施工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單位應當具有礦山工程施工相應資質并取得非煤礦山采掘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工程監(jiān)理單位應當具有礦山工程監(jiān)理相應資質。
第二十條 建設、勘察、施工、工程監(jiān)理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依法承擔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 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確定的建設期組織施工,在建設期內不能完成建設的,建設單位應在建設期滿30日前向負責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批準的安全監(jiān)管部門書面延期申請。申請主要包括未按期完成工程建設的原因、已完成設計建設工程量、未完成的建設工程量、需要延長施工的工期和完成建設工程的保障措施等內容。建設項目建設期經批準延期后,方可繼續(xù)施工。
負責審查的安全監(jiān)管部門接到延期申請后,組織有關專業(yè)監(jiān)管人員或聘請有關專家對施工現(xiàn)場進行核查,也可視情況委托下一級安全監(jiān)管部門組織進行現(xiàn)場核查,形成《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現(xiàn)場核查意見》(見附件5)。按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予以辦理延期手續(xù),延期時間不得超過批準安全設施設計確定的建設期。發(fā)現(xiàn)有違法違規(guī)建設行為的,經依法處理后再辦理延期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 盟市、旗縣安全監(jiān)管部門要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建設項目逐一建檔,定期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督促建設、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切實落實安全責任,強化現(xiàn)場安全管理,監(jiān)督企業(yè)嚴格在建設期內組織施工。
第四章 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第二十三條 建設項目竣工后,根據規(guī)定安全設施需要試運行的,應當在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進行。試運行時間應當不少于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試運行應當向負責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安全監(jiān)管部門和負責日常監(jiān)管的安全監(jiān)管部門書面報告。
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或試運行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評價,編制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建設項目的安全預評價報告和安全驗收評價報告不得由同一評價機構編制。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出具的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對評價報告及評價結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本企業(yè)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企業(yè)實行多級管理的,也可由其上級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或公司總部)負責組織驗收。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前,應編制竣工驗收方案(編寫提綱見附件6),成立竣工驗收組,并聘請有關專業(yè)技術人員成立專家組,竣工驗收方案在竣工驗收前10日分別向批準安全設施設計的安全監(jiān)管部門及負責日常監(jiān)管的安全監(jiān)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驗收工作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及經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逐項檢查驗收。金屬非金屬地下、露天礦山及尾礦庫應如實填寫竣工驗收表(安監(jiān)總管一〔2016〕14號文件附件)??⒐を炇战Y束后,應形成專家組書面意見。
第二十八條 專家組驗收意見為“通過驗收”或“整改后通過驗收”的,專家組成員簽字確認。驗收組長綜合專家組及驗收組有關單位代表意見,提出竣工驗收意見(見附件7)。
需要“整改后通過驗收”的,建設單位應當對專家組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應當編寫整改情況說明,由參加驗收的專家組長或委派專家組有關成員現(xiàn)場復驗,整改合格的由專家組長或委派的專家組有關成員和驗收組長簽字確認(見附件8)。
專家組驗收意見為“不通過驗收”的,建設單位應當對專家組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組織驗收。
建設單位、驗收專家組對驗收結果負責。
第二十九條 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不得通過竣工驗收,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違反相關規(guī)定的,由安全監(jiān)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嚴肅處理。
(一)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或安全設施設計變更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質量未達到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或安全設施設計變更文件要求的;
(三)安全設施設計重大變更未報原批準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部門審查同意的;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不符合國家有關施工技術標準的;
(五)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或者安全驗收評價不合格的;
(六)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規(guī)范規(guī)定的;
(七)發(fā)現(xiàn)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未整改的;
(八)未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九)從業(yè)人員未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十)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的。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竣工驗收通過后,應形成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編寫提綱見附件9),建設單位對竣工驗收報告的真實性負責。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外,竣工驗收報告應由建設單位報負責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安全監(jiān)管部門在相關網站信息平臺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負責審查安全設施設計的安全監(jiān)管部門責成專人對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進行書面審查,形成竣工驗收報告審查意見(見附件10)。對竣工驗收報告實質內容存在疑問,需要到現(xiàn)場核查的,應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現(xiàn)場核查,并當場提出核查意見,記錄在案;重要項目可以直接或委托下一級安全監(jiān)管部門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赴竣工驗收現(xiàn)場對建設單位驗收工作進行監(jiān)督核查,形成現(xiàn)場監(jiān)督核查意見(見附件11)。
第三十二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通過后,建設單位應及時向相應發(fā)證許可機關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正式投入生產。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金屬非金屬礦山選礦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由建設單位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jiān)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令第36號)有關規(guī)定組織審查,形成書面報告?zhèn)洳椤?/p>
第三十四條 與煤共(伴)生的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由煤礦設計單位和煤礦安全評價單位按照煤礦開采的相關法規(guī)、標準和有關規(guī)定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和安全評價,按照煤礦建設開采的相關法規(guī)、標準和有關規(guī)定進行安全監(jiān)管。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有關規(guī)定有抵觸的,從其規(guī)定。自治區(qū)、盟市、旗縣安全監(jiān)管部門有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guī)定與本辦法規(guī)定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qū)安全監(jiān)管局負責解釋,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第14篇 供電公司生產現(xiàn)場安全設施管理辦法
1.范圍
本辦法規(guī)定了__供電公司生產現(xiàn)場安全設施的管理內容和要求、檢查與考核等。
本辦法適用于__供電公司生產現(xiàn)場安全設施的管理工作。
2.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gb/t1.1-2000 標準化工作導則;
gb/t15498-1995 企業(yè)標準體系、管理標準和工作標準的構成和要求;
gl/t800-2001 電力行業(yè)標準編制規(guī)則;
《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
國電集團公司《生產現(xiàn)場安全設施管理辦法》
3. 職責
3.1 安監(jiān)部負責公司生產現(xiàn)場安全設施管理的工作監(jiān)督檢查。
3.2 各部門是所轄區(qū)域或分管設備安全設施的歸口管理部門。
4. 管理內容與要求
4.1 生產現(xiàn)場安全設施規(guī)范
4.1.1 禁止標志牌的懸掛
4.1.1.1 “禁止煙火”——懸掛在油罐區(qū)域、油庫大門旁和有人出入通道旁及周圍墻壁上,蓄電池室、公司內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倉庫、油處理室入口處,保護儀表盤室等門口和室內,電纜夾層、隧道、豎井、主機房、計算機房、檔案室等入口處;標志底邊距地面1.5m高。
4.1.1.2 “禁止帶火種”——懸掛在油庫大門旁和入口處,公司內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倉庫入口處;標志底邊距地面1.5m高。
4.1.1.3 “禁止攀登 高壓危險”——懸掛在主變壓器、高壓備用變壓器、高壓廠用變壓器、升壓站構架、架空電力線路桿塔等設備的爬梯上;標志底邊距地面1.5m高。
4.1.1.4 “禁止合閘 有人工作”——懸掛在一經合閘即可送電到已停電檢修(施工)設備的斷路器和隔離開關的操作把手上,控制室內已停電檢修(施工)設備的電源開關或合閘按鈕上。
4.1.1.5 “禁止合閘 線路有人工作”——懸掛在已停電檢修(施工)架空電力線路斷路器和隔離開關的操作把手上。
4.1.1.6 “禁止吸煙”——懸掛在其它有丙類火災危險物質和禁止吸煙的地方。
4.1.1.7 “禁止戴手套”——懸掛在車床、鉆床、銑床等所有旋轉機床和所有旋轉機械的作業(yè)場所。
4.1.1.8 “未經許可 不得入內”——懸掛在主控、集控、計算機、通信室出入口的門上。
4.1.1.9 “禁止游泳”——懸掛在禁止游泳的大壩管理區(qū)域內。
4.1.1.10 “禁止使用無線通信”——懸掛在具有微機保護、微機勵磁調節(jié)器的附近醒目處。
4.1.2 警告標志牌的懸掛
4.1.2.1 “止步, 高壓危險!”——懸掛在室外工作地點的安全圍欄、高壓危險禁止通行的過道、高壓試驗地點的安全圍欄、室外構架、工作地點臨近帶電設備的橫欄和室外設備固定圍欄上。
4.1.2.2 “當心觸電”——懸掛在臨時電源配電箱、生產現(xiàn)場可能發(fā)生觸電危險的電器設備和線路上,如配電室、斷路器上等。
4.1.2.3 “當心坑洞”——懸掛在生產現(xiàn)場和通道臨時開啟或挖掘孔洞四周的圍欄上。
4.1.2.4 “當心腐蝕”——懸掛在裝有酸、堿物品的容器上以及存放和裝卸酸、堿物品的場所。
4.1.2.5 “當心墜落”——懸掛在高處作業(yè)搭設的腳手架欄桿上和易發(fā)生墜落事故的作業(yè)地點。
4.1.2.6 “當心落物”——懸掛在易發(fā)生落物的地點。
4.1.3 指令標志牌的懸掛
4.1.3.1 “必須戴安全帽”——懸掛在生產場所主要通道入口處。
4.1.3.2 “必須系安全帶”——懸掛在高差1.5-2m周圍沒有設置防護圍欄的作業(yè)地點和高空作業(yè)場所。
4.1.3.3 “必須戴防護眼鏡”——懸掛在車床、鉆床、砂輪機旁以及焊接和金屬切割工作場所。
4.1.3.4 “必須戴防護帽”——懸掛在機加工現(xiàn)場入口處。
4.1.3.5 “進入密閉場所注意通風”——懸掛在作業(yè)涵洞、電纜隧道、地下室外入口處和密閉工作場所入口。
4.1.3.6 “配戴防護手套”——懸掛在易傷害手部的作業(yè)場所,如具有腐蝕、污染、灼傷及觸電等危險的作業(yè)地點。
4.1.4 提示標志的懸掛
4.1.4.1 “從此上下”——懸掛在檢修設備或構架上下的爬梯上。
4.1.4.2 “在此工作”——懸掛在工作地點或檢修設備上。
4.1.5 消防及其他標志牌的懸掛
4.1.5.1 “地上消火栓”——地上消火栓應固定在距離消火栓1m的范圍內,不得影響消火栓的使用。標志牌應固定在標志桿上,標志桿高度1.2m。
4.1.5.2 “滅火器”——懸掛在滅火器、滅火器箱的上方或懸掛在滅火器、滅火器箱存放的通道上。泡沫滅火器器身上應標志“不適應電火”字樣。
4.1.5.4 “滅火器箱”——滅火器前面部示范:滅火器箱、火警電話、公司內火警電話號碼、編號等字樣、泡沫滅火器箱上應在其頂部標志“不適應電火”字樣。
4.1.6 導向箭頭標志牌的懸掛
“緊急出口”——用于事故情況下安全緊急撤離的出口。
4.1.7 限速標志牌的懸掛
“限速行駛”——懸掛在限速行駛的道路上,如:公司入口轉彎處、公司房屋入口等。
4.2 安全警示線配置規(guī)范
4.2.1 禁止阻塞線
4.2.1.1 標注在地下設施入口蓋板上
4.2.1.2 標注在滅火器存放處
4.2.1.3 標注在廠房通道旁邊的配電室、倉庫門口。
4.2.2 減速提示線
4.2.2.1 標注在限速區(qū)域入口處。
4.2.2.2 標注在彎道、交叉路口處。
4.2.3 安全警戒線
4.2.3.1 發(fā)電機組周圍(距離為1m)。
4.2.3.2 落地安裝的轉動機械周圍(0.8m)。
4.2.3.3 控制盤(臺)前(0.8m)。
4.2.3.4 配電盤(屏)前(0.8m)。
4.2.4 防止踏空線
4.2.4.1 標注在樓梯第一級臺階上。
4.2.4.2 標注在人行通道高差0.3m以上的邊緣處。
4.2.4.3 防止踏空標志應采用黃色油漆涂到第一級臺階地面邊緣處。
4.2.5 防止碰頭線
4.2.5.1 標注在人行通道高度不足1.8m的障礙物上。
4.2.5.2 黃黑相間條紋,兩色寬度相等一般為0.1 m,面積較小時可適當縮小,斜度45度。
4.2.6 防止絆跤線
4.2.6.1 標志在人行通道地面上高差0.3 m以上的管線或其他障礙物上。
4.2.6.2 黃黑相間警示線。
4.3 安全防護配置規(guī)范
4.3.1 安全帽
4.3.1.1 紅色安全帽為管理人員使用
4.3.1.2 桔黃色安全帽為檢修人員使用
4.3.1.3 黃色安全帽為運行人員使用
4.3.1.4 白色安全帽為外來參觀人員使用
4.3.1.5 藍色為臨時用工人員使用
4.3.2 安全工具(示范性)
4.3.2.1 配置在放置安全工器具的場所。
4.3.2.2 安全工器箱有相應存放絕緣手套、絕緣靴、絕緣夾鉗、絕緣棒、絕緣檔板、驗電器和接地線的間隔。
4.3.3 固定防護圍欄
4.3.3.1 適用于生產現(xiàn)場平臺、人行通道、升降器等有跌落危險的場所。
4.3.4 臨時防護遮欄
4.3.4.1 適用于臨時升降口、孔洞。
4.3.4.2 安全通道或沿平臺等邊緣、因檢修取下常設欄桿的場所。
4.3.4.3 需臨時打開的平臺、地溝蓋板周圍。
4.3.5 臨時提示遮欄
4.3.5.1 適用于有可能高空落物的場所。
4.3.5.2 檢修試驗工作現(xiàn)場規(guī)范工作人員活動范圍。
4.3.5.3 檢修現(xiàn)場安全通道。
4.3.5.4 檢修現(xiàn)場臨時起吊場地。
4.3.5.5 防止其他人員靠近高壓試驗場所。
4.3.5.6 事故現(xiàn)場防護。
4.3.5.7 需臨時打開的平臺、地溝蓋板周圍。
4.3.6 孔洞蓋板
4.3.6.1 生產現(xiàn)場需打開的起吊口,需打開的電纜溝出入口,需打開的管溝出入口。
4.3.6.2 其他平臺、地面需打開的出入口、閥門井或地溝。
4.3.6.3 孔洞蓋板邊緣應大于孔洞邊緣0.1m,并與地面齊平。
4.3.7 爬梯遮欄
4.3.7.1 設置在禁止攀登的架構爬梯上。
4.3.7.2 爬梯遮欄下邊緣安裝在距地面1.5m處。
4.3.7.3 框架與鋼網應焊接牢固,防護門應刷紅色油漆
4.3.7.4 防小動物板
4.3.7.5 配置在開關室(6kv、400v)、配電室、主控室、電纜夾層、電子設備間等進出門上。
4.3.7.6 防小動物板材料應為塑料板、金屬板或木板制作,高度不小于<, span lang=en-us>0.5m,安裝方式為插入式。
4.3.7.7 防小動物板上部刷防止絆跤線。
4.4 設備及安全工器具設施規(guī)范
4.4.1 電氣設備
4.4.1.1 主變壓器—— 標明設備名稱、編號、電壓等級及相別。
4.4.1.2 斷路器—— 標明設備名稱、編號。
4.4.1.3 隔離開關—— 標明設備名稱、編號。凡涉及到母線設備都要加電壓等級。
4.4.1.4 電流、電壓互感器、避雷器、耦合電容器等—— 標明設備名稱、編號、相別。高壓設備標牌凡涉及母線設備都要加電壓等級。
4.4.1.5 控制箱、端子箱—— 凡涉及到母線設備都要加電壓等級。
4.4.1.6 接地刀閘—— 凡涉及到母線設備都要加電壓等級。
4.4.1.7 室內配電裝置—— 母線pt,加電壓等級。
4.4.1.8 控制、保護、直流等盤柜—— 標明設備名稱、編號。
4.4.2 機組設備
4.4.2.1 水輪(發(fā)電)機標志牌—— 標明機組順序編號和名稱。
4.4.2.2 主要輔機標志牌—— 標明輔機編號和名稱。
4.4.2.3 主要輔機控制箱標志牌—— 標明輔機控制箱編號和名稱。
4.4.2.4 一般輔機標志牌—— 標明輔機控制箱編號和名稱。
4.4.2.5 一般輔機控制箱標志牌—— 標明間隔或設備 名稱、編號。
4.4.2.6 閥門標志牌—— 標明閥門名稱、編號和開啟、關閉操作方向。
4.4.2.7 轉動設備轉動方向標志—— 標注在轉動設備的殼體上或者標注在靠背輪的防護罩上。
4.4.2.8 管道著色、介質流向用名稱—— 符合電力生產企業(yè)安全設施規(guī)范手冊。
4.4.3 安全工器具合格證標志—— 貼在經試驗合格的工器具上。
4.4.3.1 接地線標志牌及接地線存放地點標志牌—— 固定在地線地端線夾把手上。
4.4.3.2 防誤閉鎖解鎖鑰匙盒—— 發(fā)電廠主控制室。
5.檢查與考核
5.1 本辦法的執(zhí)行情況由安監(jiān)部負責檢查與考核。
5.2 依據本辦法與曲陽縣供電公司安全生產考核標準相關規(guī)定進行考核。
5.3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15篇 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jiān)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規(guī)范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監(jiān)督管理,有效保障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jiān)督管理辦法》(安全監(jiān)管總局令第36號)等規(guī)定,結合自治區(qū)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內蒙古自治區(qū)行政區(qū)域內非煤礦山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tǒng)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及其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是指非煤礦山企業(yè)在生產建設中用于預防生產安全事故而設置的設備、設施、裝置、構(建)筑物和其他技術措施的總稱,其中金屬非金屬礦山和尾礦庫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目錄(試行)》(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令第75號)執(zhí)行。
第四條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的責任主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 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五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實行“分級審查,誰審查、誰負責”的原則。除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負責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jiān)督核查的建設項目外,自治區(qū)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以下簡稱自治區(qū)安全監(jiān)管局)承擔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jiān)督核查工作;盟市、旗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jiān)督核查工作,由盟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盟市安全監(jiān)管局)結合本地區(qū)實際作出規(guī)定,并報自治區(qū)安監(jiān)局備案。
跨行政區(qū)域的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和竣工驗收監(jiān)督核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安全監(jiān)管部門負責。
上一級安全監(jiān)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其負責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jiān)督核查工作委托下一級安全監(jiān)管部門辦理,接受委托的安全監(jiān)管部門不得再行委托。
第六條各級安全監(jiān)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jiān)督管理。按照屬地監(jiān)管的原則,各旗縣安全監(jiān)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的日常監(jiān)管。
第二章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第七條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安全預評價,并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
第八條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等規(guī)定,評價結論應對建設項目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可能導致的后果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出具的安全預評價報告,對安全預評價報告及評價結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第九條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同時進行設計,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初步設計與安全設施設計應由同一單位編制。尾礦庫建設項目勘察單位應具有相應資質。
第十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規(guī)范和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有關規(guī)定,應當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提出的安全對策措施,優(yōu)先選用先進適用技術、工藝和設備、設施,注重規(guī)范化、標準化、機械化、信息化、科學化等科技創(chuàng)新成果和行業(yè)新技術的運用。
不具備開展初步設計條件的建設項目,設計單位不得承擔其安全設施設計任務。
設計人員、設計單位對其編制的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第十一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后,建設單位應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向相應安全監(jiān)管部門提出審查申請,提交以下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建設單位關于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
(二)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表(見附件1);
(三)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文件復印件;
(四)采礦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五)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
(六)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書影印件;
(七)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及相關文件資料;
(八)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安全設施設計文本及相應圖紙;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資料。
尾礦庫建設項目不需要提交第(四)項規(guī)定的材料;尾礦庫回采、閉庫不需要提交第(三)、(四)項材料;第(三)、(四)、(五)、(六)、(七)項材料由建設單位具體承辦人員簽字確認并加蓋公章。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由下一級安全監(jiān)管部門對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文件資料合規(guī)性、完整性初審合格后,報負責審查的安全監(jiān)管部門進行審查。安全監(jiān)管部門收到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后,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書面或口頭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負責審查的安全監(jiān)管部門對建設單位提交的文件資料合規(guī)性、完整性進行審查審核。審查人、審核人對審查審核結果負責。對建設單位提交的文件資料審查審核合格后,根據建設項目的生產規(guī)模、開采方式和生產工藝等情況,從本級專家?guī)熘谐槿?-7名具有相關專業(yè)技術資格能力的人員組成專家組,主要采取會審、必要時輔以現(xiàn)場核查的方式,對其安全設施設計進行審查。負責審查的安全監(jiān)管部門應指定審查人或審核人擔任組織審查負責人。建設單位主要(或分管)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設計單位有關負責人及主要設計人員、下級安全監(jiān)管部門有關人員應參加審查會。專家組應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規(guī)范及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有關規(guī)定對安全設施設計進行技術審查,形成《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專家組意見》(見附件2);需要設計單位補充修改完善的,設計單位按要求補充修改完善后交專家組組長復審,形成《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專家組組長復審意見》(見附件3)。專家組對技術審查結果負責,專家組組長負主要審查責任,專家組成員按專業(yè)和工作分工負相應審查責任。
第十四條經審查合格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家組長應在設計文本封面及圖紙標題欄予以簽字確認;根據專家組意見需補充修改完善的,經設計單位補充修改完善后交專家組組長復審,合格的專家組長應在設計文本封面及圖紙標題欄予以簽字確認。審查不合格的,經設計單位重新設計后,可重新提出審查申請。
經審查合格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外,在正式批復前應由負責審查的安全監(jiān)管部門在相關網站信息平臺上向社會公布。
安全監(jiān)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不含設計單位補充修改完善時間)以書面形式批復申請人。20個工作日內不能批復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將延長期限的理由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告知申請人。
經專家組長簽字確認并經安全監(jiān)管部門審查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文本應分別交審查部門、負責日常監(jiān)管的安全監(jiān)管部門、設計單位各1份存檔備查,2份交建設單位指導建設生產。
第十五條安全設施設計批復的建設期與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文本確定的建設期一致,因資金、市場等原因導致建設項目停建的,建設單位要及時向負責審查的安全監(jiān)管部門和負責日常監(jiān)管的安全監(jiān)管部門書面告知,停建時間不計入項目建設期。
第十六條已批準的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報原批準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
(一)建設項目的規(guī)模、生產工藝、設備等發(fā)生重大變更的;
(二)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的。
第(一)、(二)項由原設計單位編制安全設施設計變更文本,第(三)項由設計單位重新編制安全設施設計,由建設單位向原批準部門提出審查申請,原批準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十三條、十四條規(guī)定程序進行審查。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提出安全設施設計變更審查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建設單位關于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變更申請;
(二)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變更審查申請表(見附件4):
(三)采礦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四)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
(五)原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書影印件;
(六)原初步設計、安全設施設計文本及相應圖紙;
(七)原安全設施設計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八)建設項目初步設計變更及安全設施設計變更文本及相應圖紙;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資料。
尾礦庫建設、回采、閉庫項目不需要提交第(三)項材料;第(三)、(四)、(五)項由建設單位具體承辦人員簽字確認并加蓋公章。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施工期間,已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發(fā)生本辦法第十六條以外變化的,由原設計單位出具安全設施設計變更單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安全設施施工
第十九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單位應當具有礦山工程施工相應資質并取得非煤礦山采掘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工程監(jiān)理單位應當具有礦山工程監(jiān)理相應資質。
第二十條建設、勘察、施工、工程監(jiān)理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依法承擔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確定的建設期組織施工,在建設期內不能完成建設的,建設單位應在建設期滿30日前向負責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批準的安全監(jiān)管部門書面延期申請。申請主要包括未按期完成工程建設的原因、已完成設計建設工程量、未完成的建設工程量、需要延長施工的工期和完成建設工程的保障措施等內容。建設項目建設期經批準延期后,方可繼續(xù)施工。
負責審查的安全監(jiān)管部門接到延期申請后,組織有關專業(yè)監(jiān)管人員或聘請有關專家對施工現(xiàn)場進行核查,也可視情況委托下一級安全監(jiān)管部門組織進行現(xiàn)場核查,形成《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現(xiàn)場核查意見》(見附件5)。按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予以辦理延期手續(xù),延期時間不得超過批準安全設施設計確定的建設期。發(fā)現(xiàn)有違法違規(guī)建設行為的,經依法處理后再辦理延期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盟市、旗縣安全監(jiān)管部門要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建設項目逐一建檔,定期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督促建設、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切實落實安全責任,強化現(xiàn)場安全管理,監(jiān)督企業(yè)嚴格在建設期內組織施工。
第四章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第二十三條建設項目竣工后,根據規(guī)定安全設施需要試運行的,應當在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進行。試運行時間應當不少于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試運行應當向負責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安全監(jiān)管部門和負責日常監(jiān)管的安全監(jiān)管部門書面報告。
第二十四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或試運行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評價,編制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建設項目的安全預評價報告和安全驗收評價報告不得由同一評價機構編制。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出具的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對評價報告及評價結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本企業(yè)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企業(yè)實行多級管理的,也可由其上級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或公司總部)負責組織驗收。
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前,應編制竣工驗收方案(編寫提綱見附件6),成立竣工驗收組,并聘請有關專業(yè)技術人員成立專家組,竣工驗收方案在竣工驗收前10日分別向批準安全設施設計的安全監(jiān)管部門及負責日常監(jiān)管的安全監(jiān)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驗收工作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及經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逐項檢查驗收。金屬非金屬地下、露天礦山及尾礦庫應如實填寫竣工驗收表(安監(jiān)總管一〔2022〕14號文件附件)??⒐を炇战Y束后,應形成專家組書面意見。
第二十八條專家組驗收意見為“通過驗收”或“整改后通過驗收”的,專家組成員簽字確認。驗收組長綜合專家組及驗收組有關單位代表意見,提出竣工驗收意見(見附件7)。
需要“整改后通過驗收”的,建設單位應當對專家組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應當編寫整改情況說明,由參加驗收的專家組長或委派專家組有關成員現(xiàn)場復驗,整改合格的由專家組長或委派的專家組有關成員和驗收組長簽字確認(見附件8)。
專家組驗收意見為“不通過驗收”的,建設單位應當對專家組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組織驗收。
建設單位、驗收專家組對驗收結果負責。
第二十九條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不得通過竣工驗收,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違反相關規(guī)定的,由安全監(jiān)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嚴肅處理。
(一)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或安全設施設計變更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質量未達到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或安全設施設計變更文件要求的;
(三)安全設施設計重大變更未報原批準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部門審查同意的;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不符合國家有關施工技術標準的;
(五)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或者安全驗收評價不合格的;
(六)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規(guī)范規(guī)定的;
(七)發(fā)現(xiàn)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未整改的;
(八)未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九)從業(yè)人員未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十)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的。
第三十條建設單位竣工驗收通過后,應形成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編寫提綱見附件9),建設單位對竣工驗收報告的真實性負責。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外,竣工驗收報告應由建設單位報負責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安全監(jiān)管部門在相關網站信息平臺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負責審查安全設施設計的安全監(jiān)管部門責成專人對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進行書面審查,形成竣工驗收報告審查意見(見附件10)。對竣工驗收報告實質內容存在疑問,需要到現(xiàn)場核查的,應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現(xiàn)場核查,并當場提出核查意見,記錄在案;重要項目可以直接或委托下一級安全監(jiān)管部門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赴竣工驗收現(xiàn)場對建設單位驗收工作進行監(jiān)督核查,形成現(xiàn)場監(jiān)督核查意見(見附件11)。
第三十二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通過后,建設單位應及時向相應發(fā)證許可機關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正式投入生產。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金屬非金屬礦山選礦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由建設單位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jiān)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令第36號)有關規(guī)定組織審查,形成書面報告?zhèn)洳椤?/p>
第三十四條與煤共(伴)生的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由煤礦設計單位和煤礦安全評價單位按照煤礦開采的相關法規(guī)、標準和有關規(guī)定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和安全評價,按照煤礦建設開采的相關法規(guī)、標準和有關規(guī)定進行安全監(jiān)管。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有關規(guī)定有抵觸的,從其規(guī)定。自治區(qū)、盟市、旗縣安全監(jiān)管部門有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guī)定與本辦法規(guī)定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自治區(qū)安全監(jiān)管局負責解釋,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