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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舊管理辦法8篇

發(fā)布時間:2022-12-19 10:15:06 查看人數:64

廢舊管理辦法

第1篇 廢舊電器設備電纜修復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搞好內部市場化管理,努力降低生產成本,把修舊利廢工作抓好、抓扎實,結合鑫銅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人員組織

第一條 從公司內抽調人員,組織若干人成立專業(yè)維修小組,主要負責對公司所屬升井后的電纜、待修開關、五小電氣(包括各種電鈴、按鈕、接線盒等)進行修復,實行計件考核,月底由機電運輸部、材料部共同考核質量、數量,報人力資源部,按擬定價格進行結算,工資隨機修廠制表發(fā)放。

第三章實施管理辦法

第一條 機電運輸部要建立電器設備、電纜維修登記臺帳,對修復后的開關、五小電器、電纜要及時檢查驗收,合格后,發(fā)放檢驗合格證,并隨時入庫作為備用。

第二條 各單位待修設備(開關、五小電器)電纜升井后,要及時到機運部辦理登記銷賬手續(xù)。

第三條 各單位領用開關、五小電器、電纜,原則上本著由復修成品不領新的,需要時必須到機運部辦理登記上賬手續(xù),并到材料部辦理正常領用手續(x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到機修廠領取或換取。

第四章電器設備、電纜維修標準及要求

第一條 凡復修后的開關(包括五小電器)必須進行絕緣電阻測試,用相應的搖表搖測,其絕緣電阻均不得低于5mω,否則,應查明原因,采取清洗、烘干等措施。

第二條 所有接線柱、緊固螺栓、必須齊全、完整,并同種規(guī)格,合乎質量標準要求。

第三條 各喇叭嘴、擋板、密封圈等,必須齊全、不缺絲。

第四條 嚴禁出現失爆設備,活動結合面間隙不得超過0.5mm,并轉動靈活、固定結合面間隙不得超過0.2mm,防爆面合乎標準要求。

第五條 每臺開關復修后均應接上相應等級的電源進行逐臺操作試驗,動作應靈敏可靠。

第六條 凡復修后開關、五小電器,表面均應進行除銹處理,并噴相適應的快干漆,達到表面光滑、明亮,符合防爆標準。

第七條 開關本身支架必須完整且不變形,需整形修復的必須修復,確保完好。

第八條 凡復修后的電器設備、接線室內必須粘貼電器設備維修單(維修日期、維修人等)。

第九條 對于升井后的電纜,無論外觀檢查好壞,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外觀檢查后并經絕緣電阻測試,浸水耐壓試驗除潮等程序,嚴禁憑直覺辦事。

第十條 對外觀檢查由明顯破損,要嚴格標準進行熱補。

第十一條 對外觀檢查完好的電纜,絕緣電阻測試合格的,同樣要做好浸水耐壓試驗,浸水耐壓試驗時除兩頭電纜頭露出水池外,其余全部泡入水中,浸泡十分鐘,耐壓試驗合格后,方可作為備用電纜。

第十二條 外觀檢查由明顯缺陷的,特別是嚴重老化的電纜,可作為申請報廢電纜,不再修復。

第十三條 對于復修后的電纜,可將修復段浸泡在水中繼續(xù)做耐壓試驗,合格后可作為備用電纜。

第十四條 復修后的電纜,各項標準雖均能達到要求但參數偏低的,可考慮作為地面適當地方利用,不再入井使用。

第十五條 修復后,作為備用的電纜,要在備用電纜的兩端用打號機打號,打號內容為:“編號”、“電纜長度”、“電纜規(guī)格”,然后登記入庫盤圈擺放整齊,作為備用。

第五章附 則

第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第二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鑫銅煤業(yè)有限責任公司。

第2篇 某公司廢舊物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對公司廢舊物資的管理,規(guī)范廢舊物資管理行為,促進公司增收節(jié)支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本部所屬單位的廢舊物資的管理。

第二章定義、職責及權限

第三條廢舊物資的定義:廢舊物資是指公司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無法利用的邊角余料、各種有殘值的廢棄物(如廢棄的各類金屬制品、工具、電線電纜、塑料、木材、廢機油等),無押金不需返回的包裝容器,經批準報廢(已核銷)的原材料、外購件等物資。不包含完整的報廢固資設備。

第四條管理原則

(一)集中管理原則:廢舊物資實行歸口集中管理。

(二)定期處理原則:物流中心定期對廢舊物資進行清理處置。

(三)再利用優(yōu)先原則:對經過返修仍有較高使用價值的物資應優(yōu)先考慮重新利用。

第五條管理職責

(一)物流中心:是公司廢舊物資處理歸口職能部門,負責公司廢舊物資的回收、清點、整理、保管、利用及對外銷售等。

(二)制造單位:負責制造過程中產生的廢舊物資分類、裝斗、存放,送往物流中心指定地點。

(三)其他職能部門:在各自職能范圍內、按本辦法要求協助參與廢舊物資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處理及方法

第3篇 廢舊物資回收管理辦法

廢舊金屬收購業(yè)治安管理辦法【1】

第一條

為了加強以廢舊金屬收購業(yè)的治安管理,保護合法經營,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廢舊金屬,是指生產性廢舊金屬和非生產性廢舊金屬。

生產性廢舊金屬和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具體分類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規(guī)定。

第三條

生產性廢舊金屬,按照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由有權經營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業(yè)的企業(yè)收購。

收購廢舊金屬的其他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只能收購非生產性廢舊金屬,不得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

第四條

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企業(yè),應當經其業(yè)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向所在地縣級政府公安機關申請核發(fā)特種行業(yè)許可證,并向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特種行業(yè)許可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后,方準開業(yè)。

收購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向所在地縣級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并向同級公安機關備案后,方準開業(yè)。

第五條

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yè)應當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收購廢舊金屬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有所在地常住戶口或者暫住戶口。

第六條

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有關閉、歇業(yè)、合并、遷移、改變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時,應當在15日前向原發(fā)證的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注銷、變更手續(xù)或者向原備案的公安機關辦理注銷、變更的備案手續(xù),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變更登記。

第七條

在鐵路、礦區(qū)、油田、機場、港口、施工工地、軍事禁區(qū)和金屬冶煉加工企業(yè)附近,不得設點收購廢舊金屬。

第八條

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yè)在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是,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對出售單位的名稱和經辦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以及物品的名稱、數量、規(guī)格、新舊程序等如實進行登記。

第九條

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不得收購下列金屬物品:

(一)槍、炸彈和爆炸物品;

(二)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鐵路、油田、供電、電信通訊、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專用器材;

(四)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

第十條

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發(fā)現有出售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應當予以扣留,并開付收據。

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經查明不是贓物的,應當及時退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經查明確屬贓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進行治安業(yè)務指導和檢查。

收購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協助公安人員查處違法犯罪分子,據實反映情況,不得知情不報或者隱瞞包庇。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領取特種行業(yè)許可證的收購企業(yè)實行年審制度。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相應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領取特種行業(yè)許可證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時,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收購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未履行備案手續(xù)收購非行產性廢舊金屬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未向公安機關辦理注銷、變更手續(xù)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非法設點收購廢舊金屬的,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收購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未如實登記的,視情節(jié)輕重,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業(yè)整頓或者吊銷特種行業(yè)許可證;

(六)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收購禁止收購的金屬物品的,視情節(jié)輕重,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業(yè)整頓或者吊銷特種行業(yè)許可證。

有前款所列第(一)、(二)、(四)、(五)、(六)項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得知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對嚴格執(zhí)行本辦法,協助公安機關查獲違法犯罪分子,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六條

特種行業(yè)許可證由公安部制定統一式樣,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負責印制。

特種行業(yè)許可證工本費的收費標準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廢舊物資及修舊利廢管理辦法【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大唐__能源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廢舊物資的回收、利用、處理等管理,規(guī)范處理程序,杜絕人為浪費和閑置,減少資產流失,根據中國大唐集團公司、中國大唐集團煤業(yè)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屬的各部門(單位)。

第三條公司物資供應和后勤保障部(以下簡稱物保部)是廢舊物資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公司各部門(單位)廢舊物資的回收、分類、檢斤、送修、跟蹤修復使用、銷售、入帳、交款等工作。

物保部按物資管理職能負責檢查公司各部門(單位)(含工程項目)的廢舊物資送交情況,提出獎罰意見。

未經公司授權,其他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廢舊物資進行擅自處理和外運。

第二章原則及范圍

第四條廢舊物資管理原則

(一)各生產單位應建立存放廢舊物資的固定場所,進行分類管理并設人員負責,各生產單位的行政一把手是本單位的廢舊物資管理第一責任人。

(二)公司各部門(單位)的廢舊物資一律送交物保部,物保部和各送交部門(單位)統一辦理廢舊物資檢斤手續(xù),廢舊物資回收、出售應建立相應帳目。

(三)大型的報廢設備、固定資產由物保部牽頭,請示公司主管領導同意后,會同計劃營銷部、監(jiān)察審計部、財務部、生產技術部研究處理,其他廢舊物資由物保部負責管理和競價銷售工作,銷售過程由監(jiān)察審計部負責監(jiān)督,經物保部負責人和主管領導審批后實施銷售。

(四)回收的廢舊物資原則采取以舊換新的方式,即領取新品時上交舊品,生產需要的特殊情況可先領新品,1月內交回舊品。

各單位對可再利用的,可修復的備品配件可不按廢舊物資送交。

(五)廢舊物資的管理應與其他物資一樣進行專責管理,做到帳、物相符,手續(xù)健全。

第五條廢舊物資回收范圍

(一)在設備小修、消缺、維護和工程拆遷中,凡帶有殘值的廢舊物資。

(二)在設備大修或技改工程中拆下的,不能自行修復使用并帶有殘值的廢舊物資。

(三)已辦完報廢手續(xù)拆除的屬固定資產的設備。

(四)架子扣、廢舊鐵線、包裝物(包括:帶押金和不帶押金的)。

(五)可再生產的廢油料。

(六)單位訂閱的沒有閱讀和使用價值的報刊、雜志、及紙張、紙屑。

(七)有回收價值的其他種類的廢舊物資。

第三章廢舊物資回收與銷售

第六條廢舊物資每月按領料單進行回收,能回收的全部回收。

不能回收的由領用部門(單位)領導書面說明原因,月底前報物資供應部。

第七條各部門(單位)擬處理的廢舊物資,應自行組織送到物保部。

對各部門(單位)送交回收站的廢舊物資,應事先與物保部聯系,物保部應做到隨到隨收,不準發(fā)生無人接收的情況。

第八條廢舊物資銷售及獎勵

(一)物保部廢舊物資回收站作為廢舊物資管理和具體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廢舊物資的對外銷售工作。

(二)回收站在廢舊物資(不含大型設備,固定資產)對外銷售時,應競價銷售,由2人以上同收購方根據擬出售廢舊物資的品質和狀況談定價格后,填寫《廢舊物資銷售審批表》,由經辦人、回收站站長、物保部部長、監(jiān)察審計部及公司主管領導簽批后方可出售并做好相關記錄。

回收站應負責登記收購方經辦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單位并查驗資質。

(三)公司各部門(單位)送交的廢舊物資,凡屬回收站自行對外銷售范疇的,對送交單位和廢舊物資管理部門實施獎勵,批量5噸以下每次獎勵送交單位廢舊物資銷售金額的40%,獎勵廢舊物資管理部門5%;批量5噸以上的原則上按5噸標準獎勵。

(四)大型設備,固定資產的對外銷售,應填報《廢舊物資銷售審批表》,按管理權限經回收站、物保部部長、公司主管領導簽批后,由物保部牽頭,會同計劃營銷部、監(jiān)察審計部、財務部、生產技術部研究銷售方案,視情況采取議標或競價方式出售,并簽訂買賣合同,上述參加銷售方案研究的職能部門應會簽合同,該廢舊物資送交部門(單位)及其他部門的獎勵由公司根據實際情況研究決定。

(五)物保部廢舊物資回收站對所處理的所有廢舊物資凡是有現金收入的,一律及時送交公司財務部作入帳處理。

(六)報廢后的固定資產對外銷售獲得的現金收入,應交固定資產原來所在帳戶,以充抵殘值。

第九條舉報及考核

(一)為了有效控制廢舊物資的外流,堅決堵塞漏洞,公司鼓勵舉報行為,舉報內容經核查屬實的,對舉報人給予一定數額的獎勵,并為其保密。

(二)通過舉報,查實擅自處理、變賣廢舊物資的,按廢舊物資銷售金額的10%獎勵舉報人。

(三)舉報號碼:監(jiān)察審計部8557101

物保部8557031

(四)各部門(單位)未經公司授權擅自處理廢舊物資和設備的,主要領導給予免職處分,所得收入全部上交公司財務部。

(五)各單位的班組,擅自處理廢舊物資和設備的,撤銷班長職務,相關責任人下崗1―3個月,所得收入全部上交公司財務部。

(六)公司員工私拿廢舊物資變賣的,按盜公行為處理,若經公司大門帶出未能發(fā)現的,將當班保安人員列入考核。

若保安人員伙同盜公人員在當班期間予以放行的,則按同屬盜公行為處理。

數額較大的一并送交公安機關,公司做出相應行政處理。

(七)公司值班保安人員如果發(fā)現并截獲私拿廢舊物資出門的人員或單位,按截獲廢舊物資銷售金額的10%進行獎勵。

(八)公司各部門(單位)在領料時未按規(guī)定實施以舊換新的,或在1個月內沒有送交廢舊物資的,一次考核100元,次月仍沒有送交,按月度累加考核。

(九)發(fā)生其他考核事項的,由物保部提出考核意見,人力資源部實施。

第四章修舊利廢管理

第十條公司成立修舊利廢工作小組,工作小組負責組織開展修舊利廢活動,定期召開工作例會,對修舊利廢工作進行安排、檢查和總結,對工作成績突出的部門及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組長:總會計師

副組長:物保部負責人、生產技術部負責人

成員:物保部、生產技術部、財務部、監(jiān)察審計部、工會等部門相關人員

第十一條修舊利廢范圍

生產、辦公相關設備、部件及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生產技術部負責對設備檢修(重大修理、大修理、一般修理)過程中需要拆除的設備或部件進行審批。

各生產單位每月25日前將本單位拆除設備或部件按“待修物資”(可修復設備或配件)和“廢舊物資”(不可修復設備或配件)報公司生產技術部,并在月底將統計情況報送物保部。

第十三條物保部負責對設備檢修拆除設備或部件進行管理,分別存入廢舊物資庫和待修物資庫,同時納入相應賬目。

第十四條物保部負責對“待修庫存”日常存儲狀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重點檢查各生產單位是否將可修復設備和部件及時納入“待修庫存”賬目,并進行相應管理;檢查是否將修復合格的物資從“待修庫存”轉入“無價庫存”進行管理或安裝使用。

第十五條各單位檢修、維護過程中對估計原值1000元以上的設備或部件,更換前生產技術部應組織“事前鑒定”并備案;原值1000元以下的設備或備件各使用部門自行鑒定備案。

第十六條廢舊物資的修復

(一)各單位對可再利用、可修復的廢舊物資可不送交廢舊物資回收站,但必須填寫《有修復及利用價值的廢舊物資登記表》(附件1,各單位自行編號。

編號說明:此編碼共九位,前兩位為各單位名稱前兩字頭字母大寫,第三、四位為送交年度后兩位,第五、六位為送交月份,后三位為編號。

物保部將會同監(jiān)察審計部、財務部、生產技術部每月底到各單位檢查未交送廢舊物資的登記情況,并跟蹤登記物資的修復使用情況。

(二)廢舊物資可自行修復的,修復后所在單位填寫《修舊利廢登記表》(附件2,編號說明同上),經生產技術部、物保部鑒定,總會計師批準后,公司對相關單位實施獎勵,獎勵額度是該項物資修后價值減去修復材料費用差值的30%,獎勵修復部門15%,使用部門5%,生產技術部和物保部各5%。

(三)廢舊物資需外委修復的,修復后物資供應部填寫《外委修舊利廢登記表》(附件3,編號說明同上),經物資使用單位鑒定、生產技術部鑒定,總會計師批準后,公司對相關單位實施獎勵,獎勵額度是該項物資修后價值減去修復材料費用差值的15%,獎勵使用部門5%,生產技術部和物保部各5%。

(四)如各單位簽署的修復意見不能正常實施,則該項廢舊物資仍須送回收站統一處理。

第十七條物保部負責匯總、核查修復設備或部件消耗的各項費用,按規(guī)定計算獎勵額度,報相關部門進行審批,對有關人員進行嘉獎。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公司物保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如與上級文件不一致時,以上級文件為準。

廢舊物資管理辦法【3】

為了加強廢舊物資管理,進一步降低生產費用,節(jié)能降耗,特制定本辦法.

一、廢舊物資是指由于正常磨損,不能再繼續(xù)使用,或由于技術落后,且無使用價值,或由于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物資的非正常毀損等原因形成的雖無利用價值但

第4篇 廢舊物資回收單位管理辦法

關于加強廢品收購站(點)管理的建議【1】

廢品收購是對報廢、淘汰的可再生利用的生產、生活用品的回收再利用,是進行廢物利用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對建設“資源節(jié)約型、環(huán)境友好型”社會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隨著城市的發(fā)展,人口的增加,生產的廢品越來越多,廢品回收逐漸成為了比較火爆的行業(yè)。

當前,廢品收購點在居民小區(qū)內或沿街店面都不難看到,給居民賣廢品提供了方便的同時,也存在著許多亟需治理的嚴重問題。

一、影響市容市貌,噪聲擾民。

廢品收購站從業(yè)人員環(huán)保、衛(wèi)生意識淡薄,收購的廢品往往要存放一段時間,臭味沖天,在流通過程中產生二次污染,對環(huán)境衛(wèi)生產生較大影響;金屬廢品通常要切割,噪音刺耳,夜間常常有大貨車裝運廢品,噪聲嚴重擾民。

二、易燃易爆,安全隱患。

廢品收購站大多數租用臨時或違建房屋或沿街店面,從業(yè)人員流動頻繁,消防意識薄弱,加之廢品收購站內存放著很多廢紙、泡沫、塑料、油桶等易燃易爆物品。

一些經營者還在室內用煤氣或電爐做飯、燒水,形成火災隱患,沒有配備消防器材,一旦發(fā)生火災后果將不堪設想,存在著極大的安全隱患。

三、個別廢品回收站成為違法犯罪分子的銷贓點。

由于廢品收購從業(yè)人員安全意識淡薄、警覺性差,對于盜竊來的電線、電纜、井蓋、交通等公共設施和自行車、電瓶、廣告牌等居民生活用品以及企業(yè)產品和設備也照收不誤,為盜竊者提供了極大的方便。

甚至有些廢品收購站與盜竊分子互相勾結,形成一個盜竊、銷贓的固定團伙,為盜竊分子提供收贓站、銷贓窩點。

不法收購站的存在,嚴重威脅社會公共安全。

四、無證經營,管理疏漏。

廢品收購作為特種行業(yè),目前,多數的廢品收購站都沒有工商部門核發(fā)的特種行業(yè)經營許可證,而有關職能部門對這種“無證”經營大多視而不見。

生產、生活必然要產生廢品,而廢品回收行業(yè)恰好解決了城市廢品分類、處理、再利用的問題。

整頓廢品收購市場,規(guī)范廢品收購行業(yè)管理,打擊非法收購行為,堵住盜竊犯罪分子的銷贓渠道,是遏制盜竊犯罪的治本之策,也是建設平安湖里、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需要。

為此,建議:

一、要對廢品收購站進行規(guī)范化管理。

嚴格按照相關程序進行審批,對不符合特種經營條件的廢品收購站不予辦證;對噪音擾民、衛(wèi)生臟亂、存在安全隱患、違反相關規(guī)定的廢品收購站進行整頓;對“無證”經營的廢品收購站堅決予以取締;撤消現有的不規(guī)范廢品收購站;嚴禁在居民小區(qū)、市區(qū)街道、城市主干道等地搭建廢品收購站,以防環(huán)境受到二次污染,確保百姓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要加強對廢品收購從業(yè)人員的管理。

對廢品收購從業(yè)人員要進行法律知識宣傳,使其知法、守法,對違法者要從嚴處理,促使廢品收購行業(yè)自律。

同時對廢品收購從業(yè)人員進行衛(wèi)生、環(huán)保、消防安全等方面知識的宣傳教育,從根本上解決廢品收購站衛(wèi)生臟亂、噪聲擾民、存在安全隱患等問題。

三、加強日常巡查監(jiān)管。

在日常巡查監(jiān)管掌握情況的基礎上,開展對廢品收購行業(yè)的專項整治行動,對無照經營、擅自變更經營地址、一照多點、超范圍經營等違法行為依法嚴厲打擊,堅決取締無照經營。

依據工作職責建立完善廢品收購站長效管理機制,確保廢品收購站從申領執(zhí)照、備案登記、日常經營等各個環(huán)節(jié),都有部門及時跟進、及時監(jiān)管,都有規(guī)章制度進行約束。

三亞市廢舊物資回收市場管理辦法【2】

第一條為規(guī)范廢舊物資市場的管理,合理利用再生資源,減少環(huán)境污染,根除治安隱患,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本著環(huán)保優(yōu)先、布局合理、歸口經營、屬地管理的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廢舊物資回收市場的管理。

第三條本規(guī)定所稱廢舊物資是指廢舊金屬、造紙原料、廢舊塑料、廢舊橡膠等廢舊物品。

前款所稱廢舊金屬是指生產性廢舊金屬和非生產性廢舊金屬。

生產性廢舊金屬和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具體分類依照有關規(guī)定確定。

第四條市再生資源管理辦公室是我市廢舊物資回收利用行業(yè)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廢舊物資回收利用工作的監(jiān)督和管理。

第五條市供銷、工商、公安等職能管理部門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加強廢舊物資市場的監(jiān)督和管理。

第六條廢舊物資由供銷社所屬的物資回收公司歸口經營。

第七條廢舊物資回收實行持照經營。

無廢舊物資經營執(zhí)照的,不得從事廢舊物資經營。

第八條廢舊物資經營網點實行總量控制。

設置廢舊物資經營網點,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選址符合規(guī)劃、環(huán)保、衛(wèi)生要求;

(二)距市區(qū)12公里以外;

(三)安全防火設施、制度健全。

不得在鐵路、礦區(qū)、港口、機場、施工工地、軍事禁區(qū)和金屬冶煉加工企業(yè)附近設點收購廢舊金屬。

第九條市再生資源管理辦公室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條件的設置廢舊物資經營網點的申請,提出廢舊物資經營網點設置地點的具體審核意見。

第十條廢舊物資回收經營者,持市再生資源管理辦公室的設點審核意見書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經核準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后巧天內將收購網點的具體位置、經營范圍、負責人及從業(yè)人員情況等向公安機關備案后,方可營業(yè)。

第十一條本辦法實施前,已辦理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從事廢舊物資回收、加工的經營網點,按本辦法第八條之規(guī)定,重新進行審核,不符合規(guī)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或依法予以取締。

第十二條廢舊物資經營網點,必須嚴格按營業(yè)執(zhí)照規(guī)定的經營范圍,開展回收、加工等經營業(yè)務,保證網點內及周邊環(huán)境衛(wèi)生達標,安全防火無隱患。

第十三條廢舊物資經營從業(yè)人員(包括流動收購人員),必須具備本市常住戶口或(暫住證),進行廢舊物資收購業(yè)務必須佩帶(廢舊物資收購員證)。

無(廢舊物資收購員證》的人員,不準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廢品收購(包括流動收購)業(yè)務。

《廢舊物資收購員證》由市再生資源管理辦公室統一制發(fā)、管理,并報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廢舊物資收購網點或個人不得收購下列物品:

(一)槍枝、彈和爆炸物品;

(二)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一次性的醫(yī)療衛(wèi)生用品;

(四)鐵路、油田、供電、電信通訊、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專用器材;

(五)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

(六)國家禁止收購的文物和其它物品。

第十五條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回收利用,由供銷社所屬廢舊物資回收公司統一收購,個體經營者不得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

第十六條各鎮(zhèn)、國營農場、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以及駐市各軍替部隊等單位的生產性廢舊金屬,一律銷售給供銷社所屬的廢舊物資回收公司,不得自行銷售或串銷。

第十七條個體工商戶收購廢舊物資的范圍限于城鄉(xiāng)居民出售的生活廢紙、廢舊塑料、廢舊橡膠和生活器皿以及廢舊工具、農具、自行車、人力車等的廢舊零部件。

第十八條廢舊物資收購網點或個人在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對出售單位的名稱和經辦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以及物品的名稱、數量、規(guī)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

廢舊物資收購網點或個人在登記過程中發(fā)現可疑情況的,應立即報公安機關,對現行

違法犯罪分子應扭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廢舊物資回收公司回收的生產性廢舊金屬,應首先滿足本市工業(yè)生產需要,如需調運出市或調劑串換本單位所需物資,須經市再生資源管理辦公室同意,發(fā)給(廢舊金屬調運許可證)方準調運出市。

凡持有市再生資源管理辦公室發(fā)給(廢舊金屬調運許可證)運廢舊金屬的,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設卡扣留。

第二十條凡違反本辦法之規(guī)定,亂設網點,無照、違規(guī)經營廢舊物質,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職能部門依照相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市人民的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廢舊物資管理辦法【3】

為了加強廢舊物資管理,進一步降低生產費用,節(jié)能降耗,特制定本辦法.

一、廢舊物資是指由于正常磨損,不能再繼續(xù)使用,或由于技術落后,且無使用價值,或由于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物資的非正常毀損等原因形成的雖無利用價值但

第5篇 b廢舊物品回收管理辦法

廢舊物資管理辦法【1】

為了加強廢舊物資管理,進一步降低生產費用,節(jié)能降耗,特制定本辦法.

一、廢舊物資是指由于正常磨損,不能再繼續(xù)使用,或由于技術落后,且無使用價值,或由于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物資的非正常毀損等原因形成的雖無利用價值但殘值可出售,或修復后具備一定使用價值的物資。

二、廢舊物資分類

(一) 按用途分類

1、可修復的廢舊物資

2、不可修復但拆卸后部分零配件可重新使用

3、不可修復的但具有殘值的物品

4、無任何價值的廢品

(二)按回收種類分類

1、金屬材料類(主要指邊角料等)

2、電器、儀表、儀器類

3、工具、量具、刀具、焊接材料類

4、交電、五金、水暖類

5、機械設備和工礦配件類

6、耐材、建材、石棉制品、橡膠制品類

7、車輛配件類

8、備品備件類

9、其它類(如廢油等)

三、公司實行交舊領新制度,交舊時舊物資應清理、整潔、干凈,盡可能保證基本完整,并對不可修復利用或經修理可再使用的舊物資分別分類保存,嚴重毀損的大額、大型物資應注明報廢原因。

新增物資、技改物資經技改負責人簽字,領用時暫不能交舊物資但又急需,先打欠條后領用,三日后必須交舊。

四、財務部、倉庫、各廠、車間都要建立廢舊物資臺帳(或以表代賬),認真登記核算,做到日清月結,帳物相符。

公司倉庫為廢舊物資的具體承辦單位,倉庫管-理-員有權對廠區(qū)內無人管理使用物廢舊物資清理回倉庫。

收回后的廢舊物資歸類存放,可修復的報主管部門盡快修理,需外修的由經辦單位聯系外修單位,并辦理領用登記手續(xù),財務部門發(fā)放出門證。

其外修所有費用交財務核算支付。

交舊領新物資除漆包線按90%折交、電纜按90%折交、篦條按70%折交計算回收數量外,其它交舊物資應足額、足量回收。

五、各使用單位能修復利用的舊物資必須進行修理,首先由使用單位提出維修計劃,生產副總進行技術簽定,再由經辦部門辦理出庫暫借手續(xù),并聯系修理。

六、原則上舊物資內部維修的,由公司機修廠負責,需委托外單位進行修理的,無總經理審批,財務部不予結算外委修理費用。

公司內部能修理的,由副總經理批準后辦理內部調撥單,由使用部門調入修理部門修理,修理部門領用所需材料進行修理,其領用材料單獨核算,記入該物品成本內,修復后重新辦理入庫手續(xù),以備再用,財務部根據有關單據進行核算。

修復的物資經辦部門要及時辦理交庫手續(xù),倉庫質檢人員檢驗合格后才可辦理入庫手續(xù)。

七、各使用單位交舊時,倉儲部填寫廢舊物資入庫單,入庫單一式兩份,使用單位一份,財務部一份。

財務部負責定期抽查使用單位和倉儲部臺帳的登記情況以及修復后的核銷或出售核銷情況。

八、變賣廢舊物資時,需經有關領導批準、定價才能辦理出庫手續(xù)。

以舊換新的物資應按加工形式比照雙方簽訂的合同或協議估價折算。

九、門衛(wèi)必須嚴格檢查廢舊物資的出門手續(xù),手續(xù)不全者不得放行,對使用單位私自處理、變賣廢舊物資的按偷盜論處。

十、本辦法自文件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關于廢舊物品回收業(yè)管理的暫行規(guī)定【2】

第一條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廢舊物品回收業(yè)合法、有序經營,保護從業(yè)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發(fā)布的《廢舊金屬收購業(yè)治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所指廢舊物品回收業(yè),是指經營生產生活性廢舊物資、書刊和鎦金銀及其制品(包括廢液、廢渣、廢料)、珠寶、文物及經營信托寄賣的行業(yè)。

第三條凡在我市經營廢舊物品回收業(yè)的店、站、門市部(以下統稱廢舊物品回收業(yè)的經營網點)和流動經營廢舊物品回收業(yè)的業(yè)戶,都必須遵守本規(guī)定。

第四條從事廢舊物品回收業(yè)的經營網點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經營場所,且經營場所距離鐵路線不少于20__米;

二、經營場所具有比較完善的安全防范設施,具備高度不低于2米的封閉式圍墻和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儲藏場所,儲藏紙張等易燃品還應具有封閉式倉庫;

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從業(yè)人員必須依法經營。

第五條從事廢舊物品回收業(yè)的經營網點必須達到下列消防安全條件:

一、經營、儲藏場所必須達到消防安全要求;

二、必須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三、必須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

四、從業(yè)人員必須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五、必須配備齊全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并確保完好有效;

六、廢舊物品應分類堆放,堆場、堆垛、明火或散發(fā)明火地點相互之間應保持相應的防火距離。

第六條經營廢舊物品回收業(yè),必須履行下列手續(xù):

一、申請經營廢舊物品回收網點的單位和個人,由其行業(yè)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出具證明,持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

二、從事流動廢舊物品回收業(yè)的人員,本地的常住人口應持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外地的暫住人口應持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和現暫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暫住戶口證明,到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辦理登記并制作胸卡,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在規(guī)定時間內辦理稅務登記,證照齊全方可從業(yè)。

從業(yè)時要配帶胸卡并攜帶有關證、照。

第七條經審批合格允許開業(yè)的廢舊物品回收業(yè)網點和流動廢舊物品回收人員,因故停業(yè)、歇業(yè)、轉業(yè)或變更營業(yè)名稱、經營項目和法人代表的,均須向原批準機關辦理登記手續(xù);

遷移經營地址的必須向有管部門申請變更登記,由有關部門按規(guī)定對其重新審核,符合條件的方可繼續(xù)營業(yè),對不符合條件或拒不辦理變更登記的要堅決依法予以取締;

對經營地點設在居民區(qū)內或影響環(huán)境達不到環(huán)保要求的,一律不予審批。

第八條廢舊物品回收網點和從業(yè)人員要接受相關部門的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度,協助公安機關查處違法犯罪。

第九條廢舊物品回收網點和從業(yè)人員禁止經營下列物品及相關規(guī)定不許收購的物品:

槍枝、彈、爆炸物、放射性物品、污染物、有毒害物等物品;內部和保密文件(定點收購部門除外);鐵路、石油、電業(yè)、郵電、城市公共設施等專用器材和軍用器材。

第十條經營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企業(yè),在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出售單位的名稱和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以及物品的名稱、數量規(guī)格、新舊程度,并如實進行登記。

任何廢舊物品回收業(yè)經營網點和經營人員未經許可,不得收購報廢機動車。

第十一條從業(yè)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不得包庇犯罪,不得窩贓、銷贓;必須按規(guī)定的收購范圍、從事營業(yè)活動。

第十二條廢舊物品回收業(yè)從業(yè)人員發(fā)現經營對象有下列情況,要采取措施嚴密控制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一、所持證件系涂改、偽造和冒名頂替的;

二、與通緝、通報的罪犯、犯罪嫌疑人相似的;

三、出售的物品來源可疑或與通報的物品相似的;

四、形跡可疑的;

五、有關部門另外做出要求的。

第十三條凡屬收購公安機關查尋的贓物、罪證的,其違規(guī)收購物品或銷售違規(guī)收購物品所得物款,一律由公安機關收繳,并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的,給予行政處罰。

一、違反第五條規(guī)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及相關規(guī)定予以警告、沒收其全部非法收購的廢舊物資及非法收入、罰款、取締等處罰。

二、違反第八、九、十、十一、十二條的,有關部門將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從嚴處罰。

對屢教不改的,要依法取締其營業(yè)資格。

對明知是搶劫、盜竊的物資不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仍然收購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工商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yè)執(zhí)照。

第十五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要加強對流動收購廢舊物品人員的管理,對未經登記或不佩戴胸卡的從業(yè)人員,發(fā)現后立即取締,禁止流動收購廢舊物品人員到居民住宅區(qū)內鳴鑼收購,影響居民工作和休息。

第十六條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給予治安處罰,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本暫行規(guī)定由__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暫行規(guī)定從即日起執(zhí)行。

__市人民的政府

20__年7月1日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規(guī)范再生資源回收行業(yè)的發(fā)展,節(jié)約資源,保護環(huán)境,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xù)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藥包裝物、動物雜骨、毛發(fā)等)、廢玻璃等。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統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報廢汽車的回收管理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條 國家鼓勵全社會各行各業(yè)和城鄉(xiāng)居民積攢交售再生資源。

第五條 國家鼓勵以環(huán)境無害化方式回收處理再生資源,鼓勵開展有關再生資源回收處理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fā)和推廣。

第二章 經營規(guī)則

第六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七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后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

備案事項發(fā)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xù)。

第八條 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yè)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除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后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的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備案事項發(fā)生變更時,前款所列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人民的政府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xù)。

第九條 生產企業(yè)應當通過與再生資源回收企業(yè)簽訂收購合同的方式交售生產性廢舊金屬。

收購合同中應當約定所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名稱、數量、規(guī)格,回收期次,結算方式等。

第十條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yè)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對物品的名稱、數量、規(guī)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

出售人為單位的,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并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出售人為個人的,應當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

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十一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fā)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fā)現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扣押,并開列扣押清單。

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經查明不是贓物的,應當依法及時退還;經查明確屬贓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十二條 再生資源的收集、儲存、運輸、處理等全過程應當遵守相關國家污染防治標準、技術政策和技術規(guī)范。

第十三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舊貨收購、銷售、儲存、運輸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舊貨流通的有關規(guī)定。

第十四條 再生資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地點回收等方式。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通過電話、互聯網等形式與居民、企業(yè)建立信息互動,實現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務。

第三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五條 商務主管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yè)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yè)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

發(fā)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提出促進再生資源發(fā)展的政策,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產業(yè)化示范。

公安機關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內的監(jiān)督管理。

環(huán)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huán)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依法對違反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進行處罰。

建設、城鄉(xiāng)規(guī)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納入城市規(guī)劃,依法對違反城市規(guī)劃、建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進行查處和清理整頓。

第十六條 商務部負責制定和實施全國范圍內再生資源回收的產業(yè)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qū)域內具體的行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和其他具體措施。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設置負責管理再生資源回收行業(yè)的機構,并配備相應人員。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城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fā)展改革(經貿)、公安、工商、環(huán)保、建設、城鄉(xiāng)規(guī)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統籌規(guī)劃、合理布局的原則,根據本地經濟發(fā)展水平、人口密度、環(huán)境和資源等具體情況,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guī)劃。

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包括社區(qū)回收、中轉、集散、加工處理等回收過程中再生資源停留的各類場所。

第十八條 跨行政區(qū)域轉移再生資源進行儲存、處置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辦理行政許可。

第十九條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yè)協會是行業(yè)自律性組織,履行如下職責:

(一)反映企業(yè)的建議和要求,維護行業(yè)利益;

(二)制定并監(jiān)督執(zhí)行行業(yè)自律性規(guī)范;

(三)經法律法規(guī)授權或主管部門委托,進行行業(yè)統計、行業(yè)調查,發(fā)布行業(yè)信息;

(四)配合行業(yè)主管部門研究制定行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產業(yè)政策和回收標準。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yè)協會應當接受行業(yè)主管部門的業(yè)務指導。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條 未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而擅自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業(yè)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處罰。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由商務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jié)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由縣級人民的政府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jié)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三條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yè)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二款規(guī)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未如實進行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依據《廢舊金屬收購業(yè)治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發(fā)現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或屢教不改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嚴重失職、濫用權力、徇私作弊、收收人賄賂賂,侵害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視情節(jié)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生產性廢舊金屬”,是指用于建筑、鐵路、通訊、電力、水利、油田、市政設施及其他生產領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的金屬材料和金屬制品。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發(fā)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總局、環(huán)??偩?、建設部負責解釋。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商務、發(fā)展改革(經貿)、公安、工商、環(huán)保、建設、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根據當地經濟發(fā)展客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6篇 市供電公司廢舊物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龍南市供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廢舊物資管理,加強廢舊物資回收、處置工作,合理利用現有的物資資源,杜絕國有資產流失,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廢舊物資是指在電力建設、技術改造工程中以及日常生產工作中,經淘汰或更換下來的設備、材料等物資。廢舊物資包括報廢物資和利舊物資。報廢物資指由于逾齡使用、技術落后或嚴重損壞等原因,經技術鑒定后須報廢的物資。利舊物資指由于各種原因需拆除,但經整理、修復、保養(yǎng)后可再次使用的物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屬各單位的廢舊物資管理。

第二章 廢舊物資管理的組織機構

第四條廢舊物資管理,是企業(yè)成本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各公司、廠及各部門成本管理的一項綜合性工作,為加強對廢舊物資管理工作的統一組織領導,成立公司以及所屬各單位兩級廢舊物資回收領導機構。

(一)、成立供電公司廢舊物資回收管理領導小組,由下列人員組成。

組長:公司經理

副組長:公司班子其他成員

成員:發(fā)展策劃部、財務部、監(jiān)察審計部、生產技術部、

物資公司、 物業(yè)公司、 調度所、信息中心

(二)、公司轄屬各公司成立由經理(廠長)、生產技術、財務、物資等管理部門組成的廢舊物資回收管理領導小組,并在公司廢舊物資回收管理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章廢舊物資管理職責

第五條 發(fā)展策劃部是廢舊物資的歸口管理部門,具體職責是:

1、審批廢舊物資管理辦法、制度和工作流程;

2、審批物資公司上報的報廢物資集中處置審批匯總表,組織(或委托)采取招標或拍賣等形式集中處置報廢物資;

3、協調廢舊物資管理、處置中的有關問題;

4、配合監(jiān)察部門對廢舊物資管理、處置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六條 財務部是廢舊物資的價值管理部門,具體職責是:

1、核定利舊物資的賬面價值;

2、參加報廢物資的資產報廢審核工作;

3、審核物資公司上報的報廢物資集中處置審批匯總表,協助 發(fā)展策劃部制定報廢物資的招標標底或拍賣底價;

4、根據報廢物資處置結果,核定報廢物資的資產損失并辦理

有關手續(xù);

5、督促使用保管部門根據報廢物資處置結果調整資產臺帳、

卡片,保證帳、卡、物相符。

第七條 生產技術部、物業(yè)公司、調度所、信息中心是各自管理范圍廢舊物資的實物管理部門,具體職責是:

1、負責審查設計部門和使用保管部門提報的廢舊物資回收計

劃;

2、負責報廢物資的技術鑒定工作;

3、負責辦理報廢物資的資產報廢審批手續(xù);

4、負責審批利舊物資的修復使用方案,指導使用保管部門進

行修復再利用;

5、審核物資公司上報的報廢物資集中處置審批匯總表,協助 發(fā)展策劃部制定報廢物資集中處置招標標底或拍賣底價。

第八條 公司屬各單位的職責是:

1、負責向實物管理部門提報本單位廢舊物資報廢計劃;

2、按照實物管理部門下達的廢舊物資回收清單要求,回收、 整理廢舊物資并上交物資公司;

3、提出廢舊物資初步處理意見。需修復的制定修復方案報實

物管理部門審批后組織修復;

4、及時調整資產卡片副本及臺帳,保證帳、卡、物相符。

第九條 物資公司是廢舊物資回收的管理部門,職責是

1、按照實物管理部門下達的廢舊物資回收清單回收廢舊物資;

2、負責建立廢舊物資專庫,做好廢舊物資的整理、分類、建 帳、儲存、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

3、定期向發(fā)展策劃部上報報廢物資集中處置審批匯總表;

4、根據報廢物資處置結果,回收報廢物資的變現殘值并交財務部門入賬;

5、及時辦理廢舊物資出入庫手續(xù),保證廢舊物資出入庫信息

記錄清晰,帳、卡、物相符。

第十條 監(jiān)察審計部負責對報廢物資的回收、處置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四章廢舊物資回收和日常管理

第十一條廢舊物資是指在生產、施工和事故缺陷處理、大修改造等工程更換下來的物資(設備),如:

變壓器、高壓開關、高低壓開關柜、互感器、、電容器、電池、電線電纜、鐵塔、電桿、電力鐵件、電力金具、各類絕緣子、低壓開關、刀閘、配電屏、電表箱等。

各類工器具,儀器儀表、電能表等。

生活電器,辦公桌、椅、柜,沙發(fā)、電話機、傳真機、碎紙機等。

計算機及外圍設備等。

報廢車輛。

電力施工的剩余物資、生產、基建、維修工程中的邊角余料、各種包裝材料等。

第十二條物資公司是廢舊物資回收的管理部門,應設廢舊物資專庫,要建立健全廢舊物資回收明細帳,并進行分類,辦理入庫、出庫手續(xù),使廢舊物資的回收與管理達到規(guī)范化。

第十三條屬于公司資產的廢舊物資,各有關單位要將各種原因產生的廢舊物資如實、無條件地上交物資公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擅自變賣和處理廢舊物資。

第十四條 電力工程廢舊物資回收管理

1、設計部門負責全公司電力工程廢舊物資回收計劃的編制,在編制廢舊物資回收計劃時設計部門應會同運行部門初步判定報廢物資和可利舊物資,并在廢舊物資回收計劃中注明。

2、生產技術部審核設計部門編制的廢舊物資回收計劃,組織進行技術鑒定,報廢物資辦理資產報廢審批手續(xù),最后確定報廢物資回收清單,報廢舊物資領導小組批準后下達。

3、施工單位在工程施工中,應按照生產技術部下達的廢舊物資回收清單將拆除的物資分類整理后,足量上交物資公司倉庫。要保證拆下來的主設備及配套附屬設備的完整性,不能出現以少充多、以次充好、弄虛作假的情況,確保廢舊物資的完整。

4、廢舊物資回收清單標注為可利舊的物資,施工單位要保證設備的完好、完整,并做好運輸工作,嚴防物資在回收過程和運輸過程中毀損和流失。

5、物資公司回收各施工單位上交的廢舊物資并辦理入庫手續(xù),并根據報表要求填寫廢舊物資回收明細表三份,一份由施工單位會同工程決算一并報呈公司經理審批后,報送審計部門。二、三份由物資公司、財務部門按本管理辦法辦理各自手續(xù)和帳目處理。

6、施工單位工程決算時,必須附帶物資公司開具的廢舊物資回收明細表,否則不得辦理決算和審計手續(xù)。

7、審計部門應根據廢舊物資領導小組批準的廢舊物資回收清單和施工單位報送的廢舊物資入庫明細表進行核實,核實無誤的不扣減工程結算金額,施工單位不如實提供入庫廢舊物資明細表的,按全額扣減工程結算金額。

第十五條報廢車輛由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經分管領導批準后,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十六條其它廢舊物資的回收管理

1、其它廢舊物資由使用保管單位提出申請,并填寫《廢舊物資明細表》報該項物資實物管理部門審核,(實物管理部門職責分工:電力設備器材、儀器儀表、工器具、計量器具等由生產技術部負責;計算機等辦公設備由信息中心負責;辦公桌、椅、柜、生活電器應由物業(yè)公司負責,通訊設備等應由調度所負責)。

2、實物管理部門審核并組織進行技術鑒定后,報廢物資辦理資產報廢審批手續(xù),最后確定報廢物資回收清單,報廢舊物資領導小組批準后下發(fā)。一式四份,實物管理單位、財務部、廢舊物資申請部門、物資公司各一份。

3、廢舊物資申請部門按廢舊物資回收清單將報廢物資于3日內送交物資公司并辦理入庫手續(xù)。

4、物資公司做好廢舊物資的整理分類、建帳、儲存、保管、維修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利舊物資管理

第十七條 利舊物資的管理流程(見附件一):

1、設計部門、使用保管部門根據廢舊物資的實際情況,初步判定為利舊物資。

2、實物管理部門審核并組織進行技術鑒定后,報廢舊物資領導小組批準,然后下達利舊物資回收清單。

3、施工單位、使用保管部門拆除回收利舊物資。

4、使用保管部門制定整理修復方案,填報物資利舊修復申請表(附件二)。

5、實物管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若審核不通過則轉入報廢物資管理流程。

6、使用保管部門組織整理、修復。

7、實物管理部門組織驗收。

8、物資公司回收物資,同時做好物資的儲存、保管工作。

10、財務部核實賬面價值(凈值+整理修復費用)。

11、物資公司根據價值管理部門核實的賬面價值,重新建 賬建卡,實物登記備用。

第十八條 利舊物資的回收、運輸、儲存、保管等日常管理費用和修理費用納入單位年度財務預算管理。

第十九條 經整修后利舊物資的調撥、轉出和再利用,按照《龍南市供電公司固定資產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辦理。

第六章報廢物資管理

第二十條 下述情況下,物資可作報廢處理:

(一)運行日久,其主要結構、機件陳舊,損壞嚴重,經鑒定再給予大修也不能符合生產要求;或雖然能修復但費用太大,修復后可使用的年限不長,效率不高,在經濟上不可行。

(二)腐蝕嚴重,繼續(xù)使用將會發(fā)生事故,又無法修復。

(三)嚴重污染環(huán)境,無法修治。

(四)淘汰產品,無零配件供應,不能利用和修復;國家規(guī)定強制淘汰報廢;技術落后不能滿足生產需要。

(五)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xù)運行。

(六)進口設備不能國產化,無零配件供應,不能修復,無法使用。

(七)因運營方式改變全部或部分拆除,且無法再安裝使用。

(八)遭受自然災害或突發(fā)意外事故,導致毀損,無法修復。

第二十一條 報廢物資的管理流程(見附件四):

1、設計部門、使用保管部門根據廢舊物資的實際情況,初步判定為報廢物資。

2、實物管理部門審核并組織進行技術鑒定后,報廢物資辦理資產報廢審批手續(xù),確定報廢物資回收清單,報廢舊物資領導小組批準后下達。

3、物資公司匯總已辦理資產報廢手續(xù)的報廢物資,填報報廢物資集中處置審批匯總表(見附件五)。

4、發(fā)展策劃部組織采取招標、拍賣等形式集中處置報廢物資,確定處置單位。

5、財務部門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核定報廢物資的資產損失并辦理有關手續(xù)。

6、物資公司回收報廢物資的變現殘值,按照財務制度及時入帳,使用管理部門及時調整資產卡片副本及臺帳,保證帳、卡、物相符。

7、施工單位拆除物資,使用保管部門或物資公司與處置單位辦理實物交割。

第二十二條 所有報廢物資的處置必須由物資公司統一匯總,報公司招標中心,按照公司招標管理辦法的要求招標或拍賣。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處理公司廢舊物資,否則按公司經濟責任考核辦法有關條款嚴肅處理。

第二十三 條報廢物資的處置后形成變現收入必須全額入企業(yè)財務帳,嚴禁轉入三產、關聯企業(yè),或形成帳外資金,各單位負責將處置結果報公司發(fā)展策劃部備案(見附件六)。

第七 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要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廢舊物資管理的實施細則,落實管理責任部門和責任人,保證各工作環(huán)節(jié)的銜接和有效運作。

第二十五條 公司將定期組織對各單位的廢舊物資管理、處置情況進行檢查,對未按規(guī)定辦理廢舊物資回收、管理、處置的部門、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批評,并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公司發(fā)展策劃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第7篇 海龍供電公司廢舊物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龍海市供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廢舊物資管理,加強廢舊物資回收、處置工作,合理利用現有的物資資源,杜絕國有資產流失,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廢舊物資是指在電力建設、大修技改工程中以及日常生產工作中,經淘汰或更換下來的設備、材料等物資。廢舊物資包括報廢物資和利舊物資。報廢物資指由于逾齡使用、技術落后或嚴重損壞等原因,經技術鑒定后須報廢的物資。利舊物資指由于各種原因需拆除,但經整理、修復、保養(yǎng)后可再次使用的物資。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屬各單位的廢舊物資管理。

第二章 廢舊物資管理的組織機構

第四條、 廢舊物資管理,是企業(yè)成本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各公司、廠及各部門成本管理的一項綜合性工作,為加強對廢舊物資管理工作的統一組織領導,成立公司以及所屬各單位兩級廢舊物資回收領導機構。

(一) 成立供電公司廢舊物資回收管理領導小組,由下列人員組成。

組長:

副組長:

成員單位:發(fā)展策劃部,財務部,監(jiān)察審計部,生產技術部、物資公司、物業(yè)公司、調度所、信息中心。

(二) 公司轄屬各公司成立由經理(廠長)、生產技術、財務、物資供應等管理部門組成的廢舊物資回收管理領導小組,并在公司廢舊物資回收管理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章 廢舊物資管理職責

第五條、 發(fā)展策劃部是廢舊物資的歸口管理部門,具體職責是:

1.審批廢舊物資管理辦法、制度和工作流程;

2.審批物資公司上報的報廢物資集中處置審批匯總表,組織(或委托)采取招標或拍賣等形式集中處置報廢物資;

3.協調廢舊物資管理、處置中的有關問題;

4.配合監(jiān)察部門對廢舊物資管理、處置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六條、 財務部是廢舊物資的價值管理部門,具體職責是:

1.核定利舊物資的賬面價值;

2.參加報廢物資的資產報廢審核工作;

3.審核物資公司上報的報廢物資集中處置審批匯總表,協助發(fā)展策劃部制定報廢物資的招標標底或拍賣底價;

4.根據報廢物資處置結果,核定報廢物資的資產損失并辦理有關手續(xù);

5.督促使用保管部門根據報廢物資處置結果調整資產臺帳、卡片,保證帳、卡、物相符。

第七條、 生產技術部、物業(yè)公司、調度所、信息中心是各自管理范圍廢舊物資的實物管理部門,具體職責是:

1.負責審查設計部門和使用保管部門提報的廢舊物資回收計劃。

2.負責報廢物資的技術鑒定工作;

3.負責辦理報廢物資的資產報廢審批手續(xù)

4.負責審批利舊物資的修復使用方案,指導使用保管部門進行修復再利用;

5.審核使用保管部門上報的報廢物資集中處置審批匯總表,協助發(fā)展策劃部制定報廢物資集中處置的招標標底或拍賣底價。

第八條、 公司屬各單位的職責是:

1.負責向實物管理部門提報本單位廢舊物資報廢計劃。

2、按照實物管理部門下達的廢舊物資回收清單要求,回收、整理廢舊物資并上交物資公司。

3.提出廢舊物資初步處理意見。需修復的制定修復方案報實物管理部門審批后組織修復;

4、及時調整資產卡片副本及臺帳,保證帳、卡、物相符。

第九條 物資公司是廢舊物資回收的管理部門,職責是

1、按照實物管理部門下達的廢舊物資回收清單回收廢舊物資;

2.負責建立廢舊物資專庫,做好廢舊物資的整理、分類、建帳、儲存、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

3.定期向發(fā)展策劃部匯總上報報廢物資集中處置審批匯總表;

4.根據報廢物資處置結果,回收報廢物資的變現殘值并交財務部門入賬。

5、及時辦理廢舊物資出入庫手續(xù),保證廢舊物資出入庫信息記錄清晰,帳、卡、物相符

第十條、監(jiān)察審計部負責對報廢物資的回收、處置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四章 廢舊物資回收和日常管理

第十一條廢舊物資是指在生產、施工和事故缺陷處理、大修改造等工程更換下來的物資(設備),如:

變壓器、高壓開關、高低壓開關柜、互感器、、電容器、電池、電線電纜、鐵塔、電桿、電力鐵件、電力金具、各類絕緣子、低壓開關、刀閘、配電屏、電表箱等。

各類工器具,儀器儀表、電能表等

生活電器,辦公桌、椅、柜,沙發(fā)、電話機、傳真機、碎紙機等

計算機及外圍設備等。

報廢車輛。

電力施工的剩余物資、生產、基建、維修工程中的邊角余料、各種包裝材料等。

第十二條物資公司是廢舊物資回收的管理部門,應設廢舊物資專庫,要建立健全廢舊物資回收明細帳,并進行分類,辦理入庫、出庫手續(xù),使廢舊物資的回收與管理達到規(guī)范化。

第十三條屬于公司資產的廢舊物資,各有關單位要將各種原因產生的廢舊物資如實、無條件地上交物資公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擅自變賣和處理廢舊物資。

第十四條電力工程廢舊物資回收管理

1、 設計部門負責全公司電力工程廢舊物資回收計劃的編制,在編制廢舊物資回收計劃時要初步判定報廢物資和可利舊物資,并在廢舊物資回收計劃中注明。

2、 生產技術部審核設計部門編制的廢舊物資回收計劃,組織進行技術鑒定,報廢物資辦理資產報廢審批手續(xù),最后確定報廢物資回收清單,報廢舊物資領導小組批準后下達。

3、 施工單位在工程施工中,應按照生產技術部下達的廢舊物資回收清單將拆除的物資分類整理后,足量上交物資公司倉庫。要保證拆下來的主設備及配套附屬設備的完整性,不能出現以少充多、以次充好、弄虛作假的情況,確保廢舊物資的完整。

4、 廢舊物資回收清單標注為可利舊的物資,施工單位要保證設備的完好、完整,并做好運輸工作,嚴防物資在回收過程和運輸過程中毀損和流失。

5、 物資公司回收各施工單位上交的廢舊物資并辦理入庫手續(xù),并根據報表要求填寫廢舊物資回收明細表三份,一份由施工單位會同工程決算一并報呈公司經理審批后,報送審計部門。二、三份由物資公司、財務部門按本管理辦法辦理各自手續(xù)和帳目處理。

6、 施工單位工程決算時,必須附帶物資公司開具的廢舊物資回收明細表,否則不得辦理決算和審計手續(xù)。

7、 審計部門應根據廢舊物資領導小組批準的廢舊物資清單和施工單位報送的廢舊物資入庫明細表進行核實,核實無誤的不扣減工程結算金額,施工單位不如實提供入庫廢舊物資明細表的,按全額扣減工程結算金額。

第十五條報廢車輛由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經分管領導批準后,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十六條其它廢舊物資的回收管理

1、 其它廢舊物資由使用保管單位提出申請,并填寫《廢舊物資明細表》報該項物資實物管理部門審核,(實物管理部門職責分工:電力設備器材、儀器儀表、工器具、計量器具等由生產技術部負責;計算機等辦公設備由信息中心負責;辦公桌、椅、柜、生活電器應由物業(yè)公司負責,電話機等通訊器材應由調度所負責)

2、 實物管理部門審核并組織進行技術鑒定后,報廢物資辦理資產報廢審批手續(xù),最后確定報廢物資回收清單,報廢舊物資領導小組批準后下發(fā)。一式四份,實物管理單位、財務部、廢舊物資物資申請部門、物資公司各一份。

3、 廢舊物資申請部門按廢舊物資回收清單將報廢物資于3日內送交物資公司并辦理入庫手續(xù)。

4、 物資公司做好廢舊物資的整理分類、建帳、儲存、保管、維修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利舊物資管理

第十七條 利舊物資的管理流程(見附件一):

1.設計部門、使用保管部門根據廢舊物資的實際情況,初步判定為利舊物資;如初步判定為報廢物資,則轉入報廢物資管理流程。

2. 實物管理部門審核并組織進行技術鑒定后,報廢舊物資領導小組批準,然后下達利舊物資回收清單

3、施工單位拆除退回利舊物資,使用保管部門上交利舊物資。

3.物資公司回收物資,同時做好物資的運輸、儲存、保管工作。

4.使用保管部門制定整理修復方案,填報物資利舊修復申請表(附件二)。

5.實物管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若審核不通過則轉入報廢物資管理流程。

6.使用保管部門組織整理、修復。

7.實物管理部門組織驗收。

8.財務部核實賬面價值(凈值+整理修復費用)。

9.物資公司根據價值管理部門核實的賬面價值,重新建賬建卡,實物登記備用。

第十八條利舊物資的回收、運輸、儲存、保管等日常管理費用和修理費用納入單位年度財務預算管理。

第十九條 經整修后利舊物資的調撥、轉出和再利用,按照《龍海市供電公司固定資產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辦理。

第六章報廢物資管理

第二十條下述情況下,物資可作報廢處理:

(一)運行日久,其主要結構、機件陳舊,損壞嚴重,經鑒定再給予大修也不能符合生產要求;或雖然能修復但費用太大,修復后可使用的年限不長,效率不高,在經濟上不可行。

(二)腐蝕嚴重,繼續(xù)使用將會發(fā)生事故,又無法修復。

(三)嚴重污染環(huán)境,無法修治。

(四)淘汰產品,無零配件供應,不能利用和修復;國家規(guī)定強制淘汰報廢;技術落后不能滿足生產需要。

(五)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xù)運行。

(六)進口設備不能國產化,無零配件供應,不能修復,無法使用。

(七)因運營方式改變全部或部分拆除,且無法再安裝使用。

(八)遭受自然災害或突發(fā)意外事故,導致毀損,無法修復。

第二十一條報廢物資的管理流程(見附件四):

1、設計部門、使用保管部門根據廢舊物資的實際情況,初步判定為報廢物資;如初步判定為利舊物資,則轉入利舊物資管理流程。

2、實物管理部門審核并組織進行技術鑒定后,報廢物資辦理資產報廢審批手續(xù),確定報廢物資回收清單,報廢舊物資領導小組批準后下達。

3、物資公司匯總已辦理資產報廢手續(xù)的報廢物資,填報報廢物資集中處置審批匯總表(見附件五);

4、發(fā)展策劃部組織采取招標、拍賣等形式集中處置報廢物資,確定處置單位。

5、財務部門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核定報廢物資的資產損失并辦理有關手續(xù);

6、物資公司回收報廢物資的變現殘值,按照財務制度及時入帳,使用管理部門及時調整資產卡片副本及臺帳,保證帳、卡、物相符。

7、施工單位拆除物資,使用保管部門或物資公司與處置單位辦理實物交割。

第二十二條 所有報廢物資的處置必須由物資公司統一匯總,報公司招標中心,按照公司招標管理辦法的要求招標或拍賣。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處理公司廢舊物資,否則按公司經濟責任考核辦法有關條款嚴肅處理。

第二十三 條 報廢物資的處置后形成變現收入必須全額入企業(yè)財務帳,嚴禁轉入三產、關聯企業(yè),或形成帳外資金,各單位負責將處置結果報公司發(fā)展策劃部備案(見附件六)。

第七 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各單位要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廢舊物資管理的實施細則,落實管理責任部門和責任人,保證各工作環(huán)節(jié)的銜接和有效運作。

第二十五條公司將定期組織對各單位的廢舊物資管理、處置情況進行檢查,對未按規(guī)定辦理廢舊物資回收、管理、處置的部門、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批評,并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公司發(fā)展策劃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第8篇 廢舊電器設備、電纜修復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搞好內部市場化管理,努力降低生產成本,把修舊利廢工作抓好、抓扎實,結合鑫銅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人員組織

第一條 從公司內抽調人員,組織若干人成立專業(yè)維修小組,主要負責對公司所屬升井后的電纜、待修開關、五小電氣(包括各種電鈴、按鈕、接線盒等)進行修復,實行計件考核,月底由機電運輸部、材料部共同考核質量、數量,報人力資源部,按擬定價格進行結算,工資隨機修廠制表發(fā)放。

第三章實施管理辦法

第一條 機電運輸部要建立電器設備、電纜維修登記臺帳,對修復后的開關、五小電器、電纜要及時檢查驗收,合格后,發(fā)放檢驗合格證,并隨時入庫作為備用。

第二條 各單位待修設備(開關、五小電器)電纜升井后,要及時到機運部辦理登記銷賬手續(xù)。

第三條 各單位領用開關、五小電器、電纜,原則上本著由復修成品不領新的,需要時必須到機運部辦理登記上賬手續(xù),并到材料部辦理正常領用手續(x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到機修廠領取或換取。

第四章電器設備、電纜維修標準及要求

第一條 凡復修后的開關(包括五小電器)必須進行絕緣電阻測試,用相應的搖表搖測,其絕緣電阻均不得低于5mω,否則,應查明原因,采取清洗、烘干等措施。

第二條 所有接線柱、緊固螺栓、必須齊全、完整,并同種規(guī)格,合乎質量標準要求。

第三條 各喇叭嘴、擋板、密封圈等,必須齊全、不缺絲。

第四條 嚴禁出現失爆設備,活動結合面間隙不得超過0.5mm,并轉動靈活、固定結合面間隙不得超過0.2mm,防爆面合乎標準要求。

第五條 每臺開關復修后均應接上相應等級的電源進行逐臺操作試驗,動作應靈敏可靠。

第六條 凡復修后開關、五小電器,表面均應進行除銹處理,并噴相適應的快干漆,達到表面光滑、明亮,符合防爆標準。

第七條 開關本身支架必須完整且不變形,需整形修復的必須修復,確保完好。

第八條 凡復修后的電器設備、接線室內必須粘貼電器設備維修單(維修日期、維修人等)。

第九條 對于升井后的電纜,無論外觀檢查好壞,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外觀檢查后并經絕緣電阻測試,浸水耐壓試驗除潮等程序,嚴禁憑直覺辦事。

第十條 對外觀檢查由明顯破損,要嚴格標準進行熱補。

第十一條 對外觀檢查完好的電纜,絕緣電阻測試合格的,同樣要做好浸水耐壓試驗,浸水耐壓試驗時除兩頭電纜頭露出水池外,其余全部泡入水中,浸泡十分鐘,耐壓試驗合格后,方可作為備用電纜。

第十二條 外觀檢查由明顯缺陷的,特別是嚴重老化的電纜,可作為申請報廢電纜,不再修復。

第十三條 對于復修后的電纜,可將修復段浸泡在水中繼續(xù)做耐壓試驗,合格后可作為備用電纜。

第十四條 復修后的電纜,各項標準雖均能達到要求但參數偏低的,可考慮作為地面適當地方利用,不再入井使用。

第十五條 修復后,作為備用的電纜,要在備用電纜的兩端用打號機打號,打號內容為:“編號”、“電纜長度”、“電纜規(guī)格”,然后登記入庫盤圈擺放整齊,作為備用。

第五章附 則

第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第二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鑫銅煤業(yè)有限責任公司。

廢舊管理辦法8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guī)范龍南市供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廢舊物資管理,加強廢舊物資回收、處置工作,合理利用現有的物資資源,杜絕國有資產流失,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廢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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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對公司廢舊物資的管理,規(guī)范廢舊物資管理行為,促進公司增收節(jié)支工作,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本部所屬單位的廢舊物資的管 ...[更多]

  • 廢舊物管理辦法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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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對公司廢舊物資的管理,規(guī)范廢舊物資管理行為,促進公司增收節(jié)支工作,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本部所屬單位的廢舊物資的管 ...[更多]

  • 廢舊管理辦法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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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guī)范龍南市供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廢舊物資管理,加強廢舊物資回收、處置工作,合理利用現有的物資資源,杜絕國有資產流失,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廢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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