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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境旅游合同(6份范本)

更新時間:2024-11-12 查看人數(shù):60

上海出境旅游合同

第1篇 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書

合同編號:

特別告知

本合同文本是根據(jù)《上海市合同格式條款監(jiān)督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的示范文本,供雙方當事人約定采用,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閱讀。

依據(jù)我國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并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旅游者的權利

(一)旅游者享有自主選擇旅行社的權利。我國出境旅游實行特許經(jīng)營制度,因此,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出示出境旅游經(jīng)營許可證明,并與旅行社協(xié)商簽訂旅游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旅游者享有知悉旅行社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提供行程時間表和赴有關國家(地區(qū))的旅行須知,提供旅行社服務價格、住宿標準、餐飲標準、交通標準等旅游服務標準和境外接待旅行社名稱等有關情況。

(三)旅游者享有人身、財物不受損害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財物安全要求的旅行服務。旅行社應當推薦旅游者購買旅游期間相關的旅游者個人保險。

(四)旅游者享有要求旅行社提供約定服務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約定和行程時間表安排旅行游覽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為旅行團委派持有《領隊證》的專職領隊人員,代表旅行社安排境外旅游活動,協(xié)調處理旅游事宜。

(五)旅游者享有自主購物和公平交易的權利。境外購物純屬自愿,購物務必謹慎。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帶團到旅游目的地國家或地區(qū)旅游管理當局指定的商店購物有權拒絕超合同約定的購物行程安排有權拒絕到非指定商店購物有權拒絕旅行社的強迫購物要求。

(六)旅游者享有自主選擇自費項目的權利。參加自費項目純屬個人自愿,旅游者有權拒絕旅行社、導游或領隊推薦的各種形式的自費項目,有權拒絕自費風味餐等。

(七)旅游者享有依法獲得賠償?shù)臋嗬3鼍陈糜位顒舆^程中,旅游者的權利受到法律保護,旅游者可以要求賠償。旅游者和旅行社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協(xié)議承擔違約責任:

1.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造成違約的:

(1)旅行社在出團7天前(含7天)通知的,旅游者可獲得旅游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

(2)旅行社在7天之內通知的,旅游者可獲得旅游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因違約造成的損失,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2.旅行社安排合同約定以外需要收費的旅游項目,應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擅自增加或減少旅游項目,給旅游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旅游者有權向旅游行政管理等部門投訴或通過其他法律途徑依法獲得賠償。

旅行社組團不成的,經(jīng)征得旅游者同意后轉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組團時,原合約即告終止,新合約同時生效,雙方均不再系爭。

(八)旅游者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旅游者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民族風俗習慣應當?shù)玫阶鹬兀@是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在選擇出境旅行社和出境旅游活動中,旅游者的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到損害的,旅游者有權得到法律救助。

(九)旅游者享有對旅行社服務進行監(jiān)督的權利。旅游者有權抵制旅行社侵害旅游者權益的行為,有權對保護旅游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旅游者有權將組團旅行社發(fā)給旅游者的征求意見表寄給組團旅行社所在地的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如有必要也可以直接寄給國家旅游局旅游質量監(jiān)督管理所。

二、旅游者的義務

(一)旅游者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在出境旅游中,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二)旅游者有合法保護自己權益的權利,也有不得侵害他人權利的義務。當旅游者在行使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權利。

(三)旅游者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在出境旅游申辦和實施過程中,必須提供真實情況,如實填寫有關申請資料,履行合法手續(xù)。否則,將承擔由此產(chǎn)生的一切經(jīng)濟和法律責任。旅游者參加旅游應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游活動,并有義務在簽訂合同時將自身健康狀況告知旅行社。要保守國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會公德,尊重領隊人格和服務,服從旅游團體安排,不得擅自離團活動,不得擅自滯留不歸。如在境外擅自離團或非法滯留,所產(chǎn)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當事者承擔。

(四)旅游者應當遵守合同約定,自覺履行合同義務。非經(jīng)旅行社同意,不得單方變更、解除旅游合同,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因旅游者的原因不能成行造成違約的,旅游者應當提前7天(含7天)通知對方,但旅游者和組團旅行社也可以另行約定提前告知的時間。對于違約責任,旅游者和旅行社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協(xié)議承擔違約責任:

1.旅游者按規(guī)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

2.旅游者未按規(guī)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旅行社已辦理的護照成本手續(xù)費、訂房損失費、實際簽證費、國際國內交通票損失費按實計算。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旅行社與旅游者訂立合同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jù)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五)旅游者應當遵守旅游目的地國家(地區(qū))的法律,尊重當?shù)氐拿褡屣L俗習慣,不得有損害兩國友好關系的行為。

(六)旅游者應當自尊、自重、自愛。維護祖國和中國公民的尊嚴和形象,不得有損害國格、人格的行為,不得涉足不健康的場所。

(七)旅游者應當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的知識,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旅游者必須參加旅行社組織的行前說明會。

(八)旅游者要保存好旅游行程中的有關票據(jù)、證明和資料,以便當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作為投訴憑據(jù)、索賠證據(jù)。

(九)出境旅游過程中,旅游者與旅行社之間發(fā)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協(xié)商的原則解決或在回國后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旅游者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在境外拒絕登機(車、船)、實施違反行程國家或者地區(qū)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或采取其他措施強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條件。

(十)旅游者所攜帶的行李物品應當符合我國和旅游目的地國家(地區(qū))的法律規(guī)定。攜帶貨幣出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guī)定,不準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

三、旅游咨詢與投訴

上海市旅游事業(yè)管理委員會通訊地址:中山西路2525號,郵編:200030。

上海市旅游質量監(jiān)督所投訴電話:64393615。

國家旅游局通訊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甲九號,郵編:100740。

國家旅游局旅游質量監(jiān)督管理所投訴電話:(010)65275315。

協(xié) 議 條 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旅游者或團體),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組團旅行社),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購買乙方所銷售的出境游旅游服務,為保障雙方權利和履行義務,本著平等協(xié)商的原則,現(xiàn)就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xié)議:

第一條 促銷與咨詢

(一)乙方保證其具有國家認可的出境游組團資格。

(二)乙方廣告及其他宣傳制品內容屬實。

(三)甲方為我國法律、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允許出境游的大陸公民。

(四)甲方應就出境游旅游服務情況作詳盡的了解。

第二條 銷售與成交

(一)甲方向乙方表明旅游需要、購買意向。

(二)乙方對訂單中的日程、標準、項目、旅游者須知如實介紹、報價。

(三)對旅游服務費用所含項目,雙方達成共識。

(四)甲方確定所購買的旅游服務并交齊所需費用。

(五)乙方出具發(fā)票、成交訂單等文件。

(六)乙方必須召開行前說明會,要向甲方交待并提供書面形式的出發(fā)時間、地點及提醒注意事項,并推薦旅游者購買旅游個人保險。

(七)乙方要向甲方介紹領隊,并建立領隊與甲方的聯(lián)系。

(八)雙方約定由于甲方或乙方責任未成行的處理方式。

(九)“特別告知”為本合同的一部分,簽訂合同前甲方應當仔細閱讀“特別告知”內容。

第三條 成交訂單

(一)內容

姓名______性別_____年齡_____人數(shù)_____

團號_____ (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行程共計_____晚_____天(飛機、車、船在途時間以及前往目的地和返回境內時間包括在行程天數(shù)之內)

出發(fā)、返回地點、日期

行走國家(地區(qū))及主要游覽點_____

交通工具:

住宿次數(shù)_____(見行程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標準:

購物次數(shù)、內容:

團費總價:

注明:不包含的費用

以上條款經(jīng)簽字或蓋章確認后,甲乙雙方應恪守約定,不得擅自更改。

(二)甲方在旅游服務提供期間應服從乙方的統(tǒng)一安排要求,乙方旅游服務提供應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

(三)乙方廣告、宣傳制品的內容符合要約規(guī)定的,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對乙方具約束力。

第四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在下列情形下承擔賠償責任:

1.因乙方的原因未達到合同規(guī)定的要求,造成甲方損失

2.乙方旅游服務的提供未達到國家或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

3.乙方代理甲方辦理旅游所需手續(xù)時,遺失或損毀甲方證件的。

(二)甲方在下列情況下責任自負或承擔賠償責任:

1.甲方違約,自身損失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2.甲方違反我國或前往目的地國家(地區(qū))的法律、法規(guī),產(chǎn)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負

3.由于甲方提供給乙方的聯(lián)系渠道有誤,導致乙方有關旅游信息未及時傳達到甲方的

4.超出本合同約定的訂單內容進行個人活動而造成損失的,責任自負。

(三)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造成甲、乙雙方不能履約,已成行的,應提供不能履約的證據(jù),未成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

2.本合同雙方已經(jīng)就可能出現(xiàn)的問題約定免責處理措施的。

(四)乙方在旅游質量問題出現(xiàn)前后已采取下列措施的,可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1.對發(fā)生的違約已采取了預防性措施

2.乙方及時采取了善后處理措施

3.由于甲方自身過錯造成的質量問題。

第五條 爭議的解決

(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fā)生爭議,雙方應協(xié)商解決,甲方可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監(jiān)所申請調解、提出投訴和賠償請求。

(二)當事人不愿通過協(xié)商、調解解決或協(xié)商、調解不成時,依法向上海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若不同意通過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可采取下列方式: 。

第六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合同雙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補充條款

雙方約定以下補充條款:

甲方簽字或蓋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第2篇 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2020版)

特別告知

本合同文本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上海市合同格式條款監(jiān)督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的示范文本,供雙方當事人約定采用,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閱讀。

依據(jù)我國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并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旅游者的權利

(一)旅游者享有自主選擇旅行社的權利。我國出境旅游實行特許經(jīng)營制度,因此,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出示出境旅游經(jīng)營許可證明,并與旅行社協(xié)商簽訂旅游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旅游者享有知悉旅行社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提供行程時間表和赴有關國家(地區(qū))的旅行須知,提供旅行社服務價格、住宿標準、餐飲標準、交通標準等旅游服務標準和境外接待旅行社名稱等有關情況。

(三)旅游者享有人身、財物不受損害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財物安全要求的旅行服務。旅行社應當推薦旅游者購買旅游期間相關的旅游者個人保險。

(四)旅游者享有要求旅行社提供約定服務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約定和行程時間表安排旅行游覽;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為旅行團委派持有《領隊證》的專職領隊人員,代表旅行社安排境外旅游活動,協(xié)調處理旅游事宜。

(五)旅游者享有自主購物和公平交易的權利。境外購物純屬自愿,購物務必謹慎。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帶團到旅游目的地國家或地區(qū)旅游管理當局指定的商店購物;有權拒絕超合同約定的購物行程安排;有權拒絕到非指定商店購物;有權拒絕旅行社的強迫購物要求。

(六)旅游者享有自主選擇自費項目的權利。參加自費項目純屬個人自愿,旅游者有權拒絕旅行社、導游或領隊推薦的各種形式的自費項目,有權拒絕自費風味餐等。

(七)旅游者享有依法獲得賠償?shù)臋嗬3鼍陈糜位顒舆^程中,旅游者的權利受到法律保護,旅游者可以要求賠償。旅游者和旅行社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協(xié)議承擔違約責任:

1.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造成違約的:

(1)旅行社在出團7天前(含7天)通知的,旅游者可獲得旅游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

(2)旅行社在7天之內通知的,旅游者可獲得旅游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因違約造成的損失,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2.旅行社安排合同約定以外需要收費的旅游項目,應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擅自增加或減少旅游項目,給旅游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旅游者有權向旅游行政管理等部門投訴或通過其他法律途徑依法獲得賠償。

旅行社組團不成的,經(jīng)征得旅游者同意后轉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組團時,原合約即告終止,新合約同時生效,雙方均不再系爭。

(八)旅游者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旅游者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民族風俗習慣應當?shù)玫阶鹬?,這是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在選擇出境旅行社和出境旅游活動中,旅游者的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到損害的,旅游者有權得到法律救助。

(九)旅游者享有對旅行社服務進行監(jiān)督的權利。旅游者有權抵制旅行社侵害旅游者權益的行為,有權對保護旅游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旅游者有權將組團旅行社發(fā)給旅游者的征求意見表寄給組團旅行社所在地的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如有必要也可以直接寄給國家旅游局旅游質量監(jiān)督管理所。

二、旅游者的義務

(一)旅游者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在出境旅游中,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二)旅游者有合法保護自己權益的權利,也有不得侵害他人權利的義務。當旅游者在行使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權利。

(三)旅游者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在出境旅游申辦和實施過程中,必須提供真實情況,如實填寫有關申請資料,履行合法手續(xù)。否則,將承擔由此產(chǎn)生的一切經(jīng)濟和法律責任。旅游者參加旅游應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游活動,并有義務在簽訂合同時將自身健康狀況告知旅行社。要保守國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會公德,尊重領隊人格和服務,服從旅游團體安排,不得擅自離團活動,不得擅自滯留不歸。如在境外擅自離團或非法滯留,所產(chǎn)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當事者承擔。

(四)旅游者應當遵守合同約定,自覺履行合同義務。非經(jīng)旅行社同意,不得單方變更、解除旅游合同,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因旅游者的原因不能成行造成違約的,旅游者應當提前7天(含7天)通知對方,但旅游者和組團旅行社也可以另行約定提前告知的時間。對于違約責任,旅游者和旅行社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協(xié)議承擔違約責任:

1.旅游者按規(guī)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

2.旅游者未按規(guī)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旅行社已辦理的護照成本手續(xù)費、訂房損失費、實際簽證費、國際國內交通票損失費按實計算。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旅行社與旅游者訂立合同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jù)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五)旅游者應當遵守旅游目的地國家(地區(qū))的法律,尊重當?shù)氐拿褡屣L俗習慣,不得有損害兩國友好關系的行為。

(六)旅游者應當自尊、自重、自愛。維護祖國和中國公民的尊嚴和形象,不得有損害國格、人格的行為,不得涉足不健康的場所。

(七)旅游者應當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的知識,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旅游者必須參加旅行社組織的行前說明會。

(八)旅游者要保存好旅游行程中的有關票據(jù)、證明和資料,以便當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作為投訴憑據(jù)、索賠證據(jù)。

(九)出境旅游過程中,旅游者與旅行社之間發(fā)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協(xié)商的原則解決或在回國后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旅游者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在境外拒絕登機(車、船)、實施違反行程國家或者地區(qū)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或采取其他措施強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條件。

(十)旅游者所攜帶的行李物品應當符合我國和旅游目的地國家(地區(qū))的法律規(guī)定。攜帶貨幣出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guī)定,不準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

三、旅游咨詢與投訴

上海市旅游事業(yè)管理委員會通訊地址:中山西路2525號,郵編:200030。

上海市旅游質量監(jiān)督所投訴電話:64393615。

國家旅游局通訊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甲九號,郵編:100740。

國家旅游局旅游質量監(jiān)督管理所投訴電話:(010)65275315。

協(xié)議條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旅游者或團體),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組團旅行社),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購買乙方所銷售的出境游旅游服務,為保障雙方權利和履行義務,本著平等協(xié)商的原則,現(xiàn)就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xié)議:

第一條促銷與咨詢

(一)乙方保證其具有國家認可的出境游組團資格。

(二)乙方廣告及其他宣傳制品內容屬實。

(三)甲方為我國法律、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允許出境游的大陸公民。

(四)甲方應就出境游旅游服務情況作詳盡的了解。

第二條銷售與成交

(一)甲方向乙方表明旅游需要、購買意向。

(二)乙方對訂單中的日程、標準、項目、旅游者須知如實介紹、報價。

(三)對旅游服務費用所含項目,雙方達成共識。

(四)甲方確定所購買的旅游服務并交齊所需費用。

(五)乙方出具發(fā)票、成交訂單等文件。

(六)乙方必須召開行前說明會,要向甲方交待并提供書面形式的出發(fā)時間、地點及提醒注意事項,并推薦旅游者購買旅游個人保險。

(七)乙方要向甲方介紹領隊,并建立領隊與甲方的聯(lián)系。

(八)雙方約定由于甲方或乙方責任未成行的處理方式。

(九)“特別告知”為本合同的一部分,簽訂合同前甲方應當仔細閱讀“特別告知”內容。

第三條成交訂單

(一)內容

姓名______性別_____年齡_____人數(shù)_____

團號_____(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行程共計_____晚_____天(飛機、車、船在途時間以及前往目的地和返回境內時間包括在行程天數(shù)之內)

出發(fā)、返回地點、日期

行走國家(地區(qū))及主要游覽點_____

交通工具:

住宿次數(shù)_____(見行程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標準:

購物次數(shù)、內容:

團費總價:

注明:不包含的費用

以上條款經(jīng)簽字或蓋章確認后,甲乙雙方應恪守約定,不得擅自更改。

(二)甲方在旅游服務提供期間應服從乙方的統(tǒng)一安排要求,乙方旅游服務提供應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

(三)乙方廣告、宣傳制品的內容符合要約規(guī)定的,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對乙方具約束力。

第四條違約責任

(一)乙方在下列情形下承擔賠償責任:

1.因乙方的原因未達到合同規(guī)定的要求,造成甲方損失;

2.乙方旅游服務的提供未達到國家或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

3.乙方代理甲方辦理旅游所需手續(xù)時,遺失或損毀甲方證件的。

(二)甲方在下列情況下責任自負或承擔賠償責任:

1.甲方違約,自身損失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2.甲方違反我國或前往目的地國家(地區(qū))的法律、法規(guī),產(chǎn)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負;

3.由于甲方提供給乙方的聯(lián)系渠道有誤,導致乙方有關旅游信息未及時傳達到甲方的;

4.超出本合同約定的訂單內容進行個人活動而造成損失的,責任自負。

(三)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造成甲、乙雙方不能履約,已成行的,應提供不能履約的證據(jù),未成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

2.本合同雙方已經(jīng)就可能出現(xiàn)的問題約定免責處理措施的。

(四)乙方在旅游質量問題出現(xiàn)前后已采取下列措施的,可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1.對發(fā)生的違約已采取了預防性措施;

2.乙方及時采取了善后處理措施;

3.由于甲方自身過錯造成的質量問題。

第五條爭議的解決

(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fā)生爭議,雙方應協(xié)商解決,甲方可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監(jiān)所申請調解、提出投訴和賠償請求。

(二)當事人不愿通過協(xié)商、調解解決或協(xié)商、調解不成時,依法向上海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若不同意通過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可采取下列方式:。

第六條本合同一式兩份,合同雙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補充條款

雙方約定以下補充條款:

甲方簽字或蓋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第3篇 上海市出境旅游合示本(2021版)

上海 市出境旅游合示范文本(2013版)

合同編號: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旅游局

制定

使用說明

一、本合同為示范文本,供旅游者參加出境旅游(不含赴臺灣地區(qū)旅游)與旅行社簽訂團隊出境旅游合同時使用。旅游者應選擇具有合法經(jīng)營出境旅游業(yè)務資格的旅行社。旅行社應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頒發(fā)的《旅行社業(yè)務 經(jīng)營許可證 》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fā)的《 營業(yè)執(zhí)照 》。

二、旅游前,旅行社應當與旅游者簽訂書面旅游合同,旅游者在交納費用后,旅行社應開具發(fā)票。

三、旅游者應結合自身身體狀況選擇旅游產(chǎn)品及項目。

四、旅行社委托組團、拼團的,須事先告知旅游者并在本合同中載明。拼團,指出境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在簽訂合同時經(jīng)旅游者同意,與其他出境社招徠的旅游者拼成一個團統(tǒng)一安排旅游服務的行為。

五、旅游者與旅行社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在線旅游網(wǎng)站簽訂合同的可使用本合同電子版。

六、在填寫本合同第二條“行程與標準”和“旅游行程單”時,旅行社應以準確、明晰的語言表述,不得出現(xiàn)“準x星級”、“相當于x星級”、“豪華”、“僅供參考”、“與××同級”等模糊不確定性用語。

七、旅游者有權自主選擇旅游產(chǎn)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行社的強制交易行為。

八、旅行社在簽訂合同時應注明該旅游項目所包含的景點門票及住宿、餐飲、交通標準、導游服務等相關內容。

九、旅行社制定補充條款對本合同示范文本有關條款的內容進行補充、細化的,補充條款的內容不得減輕或者免除應當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

十、本合同示范文本是《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04版)》修改版本,自本版本下發(fā)之日起使用,今后凡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續(xù)使用。

十一、旅游咨詢與投訴機構:

1.上海市旅游質量監(jiān)督所

地 址:中山西路2525號

郵 編:200030

投訴電話:64393615、962020

2.上海市消費者申(投)訴舉報中心

舉報投訴電話:12315

3.上海市文化市場行政執(zhí)法總隊

地 址:永嘉路383號

郵 編:200040

旅游違法違規(guī)舉報電話:12318

合同編號:

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

(2013版)

甲方(旅游者或旅游團體):

乙方(旅行社):

經(jīng)營許可證編號:

經(jīng)營范圍 :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及其它有關法律 法規(guī) 的規(guī)定,雙方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合同標的

旅游產(chǎn)品名稱 。

團號 。

組團方式(三選一)

□ 自行組團

□ 委托組團(委托社全稱 )。

□ 拼 團(其他社全稱 )。

出發(fā)日期 ,出發(fā)地點 。

途經(jīng)地點(經(jīng)停地點) 。

目的地 。

結束日期 ,返回地點 。

第二條 行程與標準(乙方提供旅游行程單,須含下列要素)

景點名稱和游覽時間

往返交通 ,標準 。

游覽交通 ,標準 。

旅游者自由活動時間 ,次數(shù) 。

住宿安排(名稱)及標準和住宿天數(shù)

用餐次數(shù) ,標準 。

地接社名稱 ,地址 ,

地接社聯(lián)系人 ,聯(lián)系電話 。

第三條 旅游者保險

乙方提示甲方購買旅游意外險。經(jīng)乙方推薦,甲方 (應填同意或不同意,打勾無效)委托乙方辦理個人投保的旅游意外保險。

保險公司及產(chǎn)品名稱 。

保險金額 元,保險費 元。

第四條 旅游費用及其支付

甲方應交納旅游費用 元,大寫 元。

(含領隊、導游服務費用 元/人,合計 元)。

旅游費用交納期限 。

旅游費用交納方式 □現(xiàn)金;□ 支票 ;□信用卡;

□其他 。

第五條 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應自覺遵守旅游文明行為規(guī)范,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tǒng)和宗教禁忌,愛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甲方在旅游活動中應遵守《中國公民出國(境)旅游文明行為指南》和安全警示規(guī)定,遵守團隊紀律,配合乙方完成合同約定的旅游行程。

2.甲方有權知悉其購買的旅游產(chǎn)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有權要求乙方按照約定提供產(chǎn)品和服務,拒絕乙方未經(jīng)協(xié)商一致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行為。

3.甲方有權拒絕乙方未經(jīng)事先協(xié)商一致的轉團、拼團行為。

4.在旅游過程中,甲方應自行保管好隨身攜帶的財物。

5.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甲方應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活動,選擇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活動項目,并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6.行程中發(fā)生糾紛,甲方應與乙方平等協(xié)商解決,不得損害乙方的合法權益,不得以拒絕上、下機(車、船、郵輪)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者脫團,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7.甲方在簽訂合同或者填寫各種材料時,應當使用有效 身份證 件,并對填寫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單獨出行的,須由 監(jiān)護人 書面同意。

8.甲方購買旅游產(chǎn)品、接受旅游服務時,應當如實告知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參加適合自身條件的旅游活動,遵守旅游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要求,配合有關部門、機構或乙方采取的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理措施。

9.甲方向乙方提交的出入境證件應當符合相關規(guī)定。甲方不得在境外非法滯留,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10.甲方不能成行的,可以讓具備參加本次旅游條件的第三人代為履行合同,并及時通知乙方。因代為履行合同增加或減少的費用,雙方應按實結算。

(二)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2.乙方提供旅游行程單應與本合同團號一致,經(jīng)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3.乙方應在出團前,以說明會等形式如實告知相關旅游服務項目和標準,提醒甲方遵守旅游文明行為規(guī)范,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tǒng)、宗教禁忌。在 合同訂立 時及履行中,乙方應對旅游中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情況,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fā)生的適當措施(可另附安全告知書,由甲方確認簽字)。

4.乙方應妥善保管甲方提交的各種證件,依法對甲方信息保密。

5.因航空、輪船、鐵路運輸?shù)荣M用遇政策性調價導致合同總價發(fā)生變更的,雙方應按實結算。

6.乙方為甲方安排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領隊人員。

7.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 解除合同 :

(1)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3)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4)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游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情形解除合同的,乙方應當按本合同第六條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甲方;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8.成團人數(shù)與不成團的約定(二選一)

□ 最低成團人數(shù) 人;低于此人數(shù)不能成團時,乙方應當提前30日通知甲方,本 合同解除 ,向甲方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

□ 本團成團不受最低人數(shù)限制。

第六條 甲方解除合同及承擔必要費用

因甲方自身原因導致合同解除,乙方按下列標準扣除必要費用后,將余款退還甲方(二選一)

□(一)雙方可以進行約定并從其約定:

1.在行程前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

(1)行程前 日至 日,旅游費用 %;

(2)行程前 日至 日,旅游費用 %;

(3)行程前 日至 日,旅游費用 %;

(4)行程前 日至 日,旅游費用 %;

(5)行程開始當日,旅游費用 %。

甲方行程前逾期支付旅游費用超過 日的,或者甲方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fā)地點,也未能在中途加入旅游團隊的,乙方可以視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本款規(guī)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甲方。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

旅游費用-( )-( )-( )-( )

□(二)雙方?jīng)]有約定的,按照下列標準扣除必要的費用。

1.在行程前解除合同的,機(車、船)票費用按實結算后,其余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

(1)行程前30日至15日,旅游費用5%;

(2)行程前14日至7日,旅游費用10%;

(3)行程前6日至4日,旅游費用15%;

(4)行程前3日至1日,旅游費用25%;

(5)行程開始當日,旅游費用30%。

甲方行程前逾期支付旅游費用超過 日的,或者甲方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fā)地點,也未能在中途加入旅游團隊的,乙方可以視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本款規(guī)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甲方。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

(旅游費用-旅游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數(shù)×已經(jīng)出游的天數(shù)+旅游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

如按上述1、2方式支付的必要費用低于實際發(fā)生的費用,按照實際發(fā)生的費用扣除,但最高額不應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行程前解除合同的,乙方扣除必要費用后,應當在合同解除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向甲方退還剩余旅游費用;

行程中解除合同的,乙方扣除必要費用后,應當在協(xié)助甲方返回出發(fā)地或者到達甲方指定的合理地點后 個工作日內向甲方退還剩余旅游費用。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在行程前30日以內(不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甲方退還全額旅游費用(不得扣除簽證/簽注等費用),并按下列標準向甲方支付 違約金 (二選一)

□ 1.雙方可以進行約定并從其約定。

(1)行程前 日至 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 %的違約金;

(2)行程前 日至 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 %的違約金;

(3)行程前 日至 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 %的違約金;

(4)行程前 日至 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 %的違約金;

(5)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 %的違約金。

□ 2.雙方?jīng)]有約定的,按照下列標準承擔違約責任。

(1)行程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費用2%的違約金;

(2)行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費用5%的違約金;

(3)行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10%的違約金;

(4)行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5)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游費用20%的違約金。

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乙方應當按實際損失對甲方予以賠償。

乙方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到達日起 個工作日內,向甲方退還全額旅游費用并支付違約金。

(二)甲方逾期支付旅游費用的,應當每日按照逾期支付的旅游費用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三)甲方提供的個人信息及相關材料不真實而造成損失,由其自行承擔;如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甲方因不聽從乙方的勸告、提示而影響團隊行程,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五)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標準提供交通、住宿、餐飲等服務,或者未經(jīng)甲方同意調整旅游行程,給甲方造成損失的,責任由乙方承擔。

(六)乙方未經(jīng)甲方同意,擅自將旅游者轉團、拼團的,甲方在行程前(不含當日)得知的,有權解除合同,乙方全額退還已交旅游費用,并按旅游費用的15%支付違約金;甲方在行程開始當日或者行程開始后得知的,乙方應當按旅游費用的25%支付違約金。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乙方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七)乙方未經(jīng)與甲方協(xié)商一致或者未經(jīng)甲方要求,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甲方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30日內,要求乙方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八)乙方具備履行條件,經(jīng)甲方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甲方 人身損害 、滯留等嚴重后果的,甲方除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外,還可以要求乙方支付旅游費用 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 賠償金 。

(九)其他違約責任:

第八條 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發(fā)生爭議的,可協(xié)商解決,也可在旅游合同結束之日起90天內向旅游質監(jiān)機構申請調解,也可向消費者協(xié)會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或提請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不愿意仲裁而選擇向法院提起 訴訟 的,請雙方在簽署合同時將此仲裁條款劃去)。

第九條 附則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附有行程單、安全告知書和補充條款均為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補 充 條 款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住 所: 營業(yè)場所: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經(jīng)辦人):

聯(lián)系電話: 聯(lián)系電話:

郵 編: 郵 編:

日 期: 日 期:

第4篇 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2021版)

甲方(旅游者或旅游團體):

乙方(旅行社):

經(jīng)營許可證 編號:

經(jīng)營范圍 :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及其它有關法律 法規(guī) 的規(guī)定,雙方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合同標的

旅游產(chǎn)品名稱 。

團號 。

組團方式(三選一)

□ 自行組團

□ 委托組團(委托社全稱 )。

□拼 團(其他社全稱 )。

出發(fā)日期 ,出發(fā)地點 。

途經(jīng)地點(經(jīng)停地點) 。

目的地 。

結束日期 ,返回地點 。

第二條 行程與標準(乙方提供旅游行程單,須含下列要素)

景點名稱和游覽時間

往返交通 ,標準 。

游覽交通 ,標準 。

旅游者自由活動時間 ,次數(shù) 。

住宿安排(名稱)及標準和住宿天數(shù)

用餐次數(shù) ,標準 。

地接社名稱 ,地址 ,

地接社聯(lián)系人 ,聯(lián)系電話 。

第三條 旅游者保險

乙方提示甲方購買旅游意外險。經(jīng)乙方推薦,甲方 (應填同意或不同意,打勾無效)委托乙方辦理個人投保的旅游意外保險。

保險公司及產(chǎn)品名稱 。

保險金額 元,保險費 元。

第四條 旅游費用及其支付

甲方應交納旅游費用 元,大寫 元。

(含領隊、導游服務費用 元/人,合計 元)。

旅游費用交納期限 。

旅游費用交納方式 □現(xiàn)金□ 支票 □信用卡

□其他 。

第五條 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應自覺遵守旅游文明行為規(guī)范,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tǒng)和宗教禁忌,愛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甲方在旅游活動中應遵守《中國公民出國(境)旅游文明行為指南》和安全警示規(guī)定,遵守團隊紀律,配合乙方完成合同約定的旅游行程。

2.甲方有權知悉其購買的旅游產(chǎn)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有權要求乙方按照約定提供產(chǎn)品和服務,拒絕乙方未經(jīng)協(xié)商一致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行為。

3.甲方有權拒絕乙方未經(jīng)事先協(xié)商一致的轉團、拼團行為。

4.在旅游過程中,甲方應自行保管好隨身攜帶的財物。

5.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甲方應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活動,選擇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活動項目,并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6.行程中發(fā)生糾紛,甲方應與乙方平等協(xié)商解決,不得損害乙方的合法權益,不得以拒絕上、下機(車、船、郵輪)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者脫團,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7.甲方在簽訂合同或者填寫各種材料時,應當使用有效 身份證 件,并對填寫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單獨出行的,須由 監(jiān)護人 書面同意。

8.甲方購買旅游產(chǎn)品、接受旅游服務時,應當如實告知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參加適合自身條件的旅游活動,遵守旅游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要求,配合有關部門、機構或乙方采取的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理措施。

9.甲方向乙方提交的出入境證件應當符合相關規(guī)定。甲方不得在境外非法滯留,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10.甲方不能成行的,可以讓具備參加本次旅游條件的第三人代為履行合同,并及時通知乙方。因代為履行合同增加或減少的費用,雙方應按實結算。

(二)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2.乙方提供旅游行程單應與本合同團號一致,經(jīng)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3.乙方應在出團前,以說明會等形式如實告知相關旅游服務項目和標準,提醒甲方遵守旅游文明行為規(guī)范,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tǒng)、宗教禁忌。在 合同訂立 時及履行中,乙方應對旅游中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情況,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fā)生的適當措施(可另附安全告知書,由甲方確認簽字)。

4.乙方應妥善保管甲方提交的各種證件,依法對甲方信息保密。

5.因航空、輪船、鐵路運輸?shù)荣M用遇政策性調價導致合同總價發(fā)生變更的,雙方應按實結算。

6.乙方為甲方安排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領隊人員。

7.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 解除合同 :

(1)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3)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4)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游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情形解除合同的,乙方應當按本合同第六條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甲方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8.成團人數(shù)與不成團的約定(二選一)

□最低成團人數(shù) 人低于此人數(shù)不能成團時,乙方應當提前30日通知甲方,本 合同解除 ,向甲方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

□本團成團不受最低人數(shù)限制。

第六條 甲方解除合同及承擔必要費用

因甲方自身原因導致合同解除,乙方按下列標準扣除必要費用后,將余款退還甲方(二選一)

□(一)雙方可以進行約定并從其約定:

1.在行程前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

(1)行程前 日至 日,旅游費用 %

(2)行程前 日至 日,旅游費用 %

(3)行程前 日至 日,旅游費用 %

(4)行程前 日至 日,旅游費用 %

(5)行程開始當日,旅游費用 %。

甲方行程前逾期支付旅游費用超過 日的,或者甲方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fā)地點,也未能在中途加入旅游團隊的,乙方可以視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本款規(guī)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甲方。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

旅游費用-( )-( )-( )-( )

□(二)雙方?jīng)]有約定的,按照下列標準扣除必要的費用。

1.在行程前解除合同的,機(車、船)票費用按實結算后,其余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

(1)行程前30日至15日,旅游費用5%

(2)行程前14日至7日,旅游費用10%

(3)行程前6日至4日,旅游費用15%

(4)行程前3日至1日,旅游費用25%

(5)行程開始當日,旅游費用30%。

甲方行程前逾期支付旅游費用超過 日的,或者甲方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fā)地點,也未能在中途加入旅游團隊的,乙方可以視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本款規(guī)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甲方。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

(旅游費用-旅游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數(shù)×已經(jīng)出游的天數(shù)+旅游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

如按上述1、2方式支付的必要費用低于實際發(fā)生的費用,按照實際發(fā)生的費用扣除,但最高額不應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行程前解除合同的,乙方扣除必要費用后,應當在合同解除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向甲方退還剩余旅游費用

行程中解除合同的,乙方扣除必要費用后,應當在協(xié)助甲方返回出發(fā)地或者到達甲方指定的合理地點后 個工作日內向甲方退還剩余旅游費用。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在行程前30日以內(不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甲方退還全額旅游費用(不得扣除簽證/簽注等費用),并按下列標準向甲方支付 違約金 (二選一)

□ 1.雙方可以進行約定并從其約定。

(1)行程前 日至 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 %的違約金

(2)行程前 日至 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 %的違約金

(3)行程前 日至 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 %的違約金

(4)行程前 日至 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 %的違約金

(5)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 %的違約金。

□ 2.雙方?jīng)]有約定的,按照下列標準承擔違約責任。

(1)行程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費用2%的違約金

(2)行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費用5%的違約金

(3)行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10%的違約金

(4)行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5)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游費用20%的違約金。

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乙方應當按實際損失對甲方予以賠償。

乙方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到達日起 個工作日內,向甲方退還全額旅游費用并支付違約金。

(二)甲方逾期支付旅游費用的,應當每日按照逾期支付的旅游費用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三)甲方提供的個人信息及相關材料不真實而造成損失,由其自行承擔如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甲方因不聽從乙方的勸告、提示而影響團隊行程,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五)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標準提供交通、住宿、餐飲等服務,或者未經(jīng)甲方同意調整旅游行程,給甲方造成損失的,責任由乙方承擔。

(六)乙方未經(jīng)甲方同意,擅自將旅游者轉團、拼團的,甲方在行程前(不含當日)得知的,有權解除合同,乙方全額退還已交旅游費用,并按旅游費用的15%支付違約金甲方在行程開始當日或者行程開始后得知的,乙方應當按旅游費用的25%支付違約金。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乙方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七)乙方未經(jīng)與甲方協(xié)商一致或者未經(jīng)甲方要求,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甲方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30日內,要求乙方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八)乙方具備履行條件,經(jīng)甲方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甲方 人身損害 、滯留等嚴重后果的,甲方除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外,還可以要求乙方支付旅游費用 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 賠償金 。

(九)其他違約責任:

第八條 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發(fā)生爭議的,可協(xié)商解決,也可在旅游合同結束之日起90天內向旅游質監(jiān)機構申請調解,也可向消費者協(xié)會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或提請 上海 仲裁委員會仲裁(不愿意仲裁而選擇向法院提起 訴訟 的,請雙方在簽署合同時將此仲裁條款劃去)。

第九條 附則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附有行程單、安全告知書和補充條款均為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補 充 條 款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住 所: 營業(yè)場所: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經(jīng)辦人):

聯(lián)系電話: 聯(lián)系電話:

郵 編: 郵 編:

日 期: 日 期:

第5篇 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旅游者或團體)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組團旅行社)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購買乙方所銷售的出境游旅游服務,為保障雙方權利和履行義務,本著平等協(xié)商的原則,現(xiàn)就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xié)議:

第一條 促銷與咨詢

(一)乙方保證其具有國家認可的出境游組團資格。

(二)乙方廣告及其他宣傳制品內容屬實。

(三)甲方為我國法律、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允許出境游的大陸公民。

(四)甲方應就出境游旅游服務情況作詳盡的了解。

第二條 銷售與成交

(一)甲方向乙方表明旅游需要、購買意向。

(二)乙方對訂單中的日程、標準、項目、旅游者須知如實介紹、報價。

(三)對旅游服務費用所含項目,雙方達成共識。

(四)甲方確定所購買的旅游服務并交齊所需費用。

(五)乙方出具發(fā)票、成交訂單等文件。

(六)乙方必須召開行前說明會,要向甲方交待并提供書面形式的出發(fā)時間、地點及提醒注意事項,并推薦旅游者購買旅游個人保險。

(七)乙方要向甲方介紹領隊,并建立領隊與甲方的聯(lián)系。

(八)雙方約定由于甲方或乙方責任未成行的處理方式。

(九)“特別告知”為本合同的一部分,簽訂合同前甲方應當仔細閱讀“特別告知”內容。

第三條 成交訂單

(一)內容

姓名_________性別_________年齡_________人數(shù)_________

團號_________________(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行程共計_________晚_________天(飛機、車、船在途時間以及前往目的地和返回境內時間包括在行程天數(shù)之內)

出發(fā)、返回地點、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走國家(地區(qū))及主要游覽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次數(sh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見行程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購物次數(shù)、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團費總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明:不包含的費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條款經(jīng)簽字或蓋章確認后,甲乙雙方應恪守約定,不得擅自更改。

(二)甲方在旅游服務提供期間應服從乙方的統(tǒng)一安排要求,乙方旅游服務提供應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

(三)乙方廣告、宣傳制品的內容符合要約規(guī)定的,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對乙方具約束力。

第四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在下列情形下承擔賠償責任:

1.因乙方的原因未達到合同規(guī)定的要求,造成甲方損失;

2.乙方旅游服務的提供未達到國家或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

3.乙方代理甲方辦理旅游所需手續(xù)時,遺失或損毀甲方證件的。

(二)甲方在下列情況下責任自負或承擔賠償責任:

1.甲方違約,自身損失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2.甲方違反我國或前往目的地國家(地區(qū))的法律、法規(guī),產(chǎn)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負;

3.由于甲方提供給乙方的聯(lián)系渠道有誤,導致乙方有關旅游信息未及時傳達到甲方的;

4.超出本合同約定的訂單內容進行個人活動而造成損失的,責任自負。

(三)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造成甲、乙雙方不能履約,已成行的,應提供不能履約的證據(jù),未成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

2.本合同雙方已經(jīng)就可能出現(xiàn)的問題約定免責處理措施的。

第6篇 上海出境旅游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旅游者或團體)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組團旅行社)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購買乙方所銷售的出境游旅游服務,為保障雙方權利和履行義務,本著平等協(xié)商的原則,現(xiàn)就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xié)議:

第一條 促銷與咨詢

(一)乙方保證其具有國家認可的出境游組團資格。

(二)乙方廣告及其他宣傳制品內容屬實。

(三)甲方為我國法律、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允許出境游的大陸公民。

(四)甲方應就出境游旅游服務情況作詳盡的了解。

第二條 銷售與成交

(一)甲方向乙方表明旅游需要、購買意向。

(二)乙方對訂單中的日程、標準、項目、旅游者須知如實介紹、報價。

(三)對旅游服務費用所含項目,雙方達成共識。

(四)甲方確定所購買的旅游服務并交齊所需費用。

(五)乙方出具發(fā)票、成交訂單等文件。

(六)乙方必須召開行前說明會,要向甲方交待并提供書面形式的出發(fā)時間、地點及提醒注意事項,并推薦旅游者購買旅游個人保險。

(七)乙方要向甲方介紹領隊,并建立領隊與甲方的聯(lián)系。

(八)雙方約定由于甲方或乙方責任未成行的處理方式。

(九)“特別告知”為本合同的一部分,簽訂合同前甲方應當仔細閱讀“特別告知”內容。

第三條 成交訂單

(一)內容

姓名_________性別_________年齡_________人數(shù)_________

團號_________________(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行程共計_________晚_________天(飛機、車、船在途時間以及前往目的地和返回境內時間包括在行程天數(shù)之內)

出發(fā)、返回地點、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走國家(地區(qū))及主要游覽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次數(sh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見行程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購物次數(shù)、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團費總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明:不包含的費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條款經(jīng)簽字或蓋章確認后,甲乙雙方應恪守約定,不得擅自更改。

(二)甲方在旅游服務提供期間應服從乙方的統(tǒng)一安排要求,乙方旅游服務提供應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

(三)乙方廣告、宣傳制品的內容符合要約規(guī)定的,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對乙方具約束力。

第四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在下列情形下承擔賠償責任:

1.因乙方的原因未達到合同規(guī)定的要求,造成甲方損失;

2.乙方旅游服務的提供未達到國家或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

3.乙方代理甲方辦理旅游所需手續(xù)時,遺失或損毀甲方證件的。

(二)甲方在下列情況下責任自負或承擔賠償責任:

1.甲方違約,自身損失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2.甲方違反我國或前往目的地國家(地區(qū))的法律、法規(guī),產(chǎn)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負;

3.由于甲方提供給乙方的聯(lián)系渠道有誤,導致乙方有關旅游信息未及時傳達到甲方的;4.超出本合同約定的訂單內容進行個人活動而造成損失的,責任自負。

(三)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造成甲、乙雙方不能履約,已成行的,應提供不能履約的證據(jù),未成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

2.本合同雙方已經(jīng)就可能出現(xiàn)的問題約定免責處理措施的。

(四)乙方在旅游質量問題出現(xiàn)前后已采取下列措施的,可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1.對發(fā)生的違約已采取了預防性措施;

2.乙方及時采取了善后處理措施;

3.由于甲方自身過錯造成的質量問題。

第五條 爭議的解決

(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fā)生爭議,雙方應協(xié)商解決,甲方可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監(jiān)所申請調解、提出投訴和賠償請求。

(二)當事人不愿通過協(xié)商、調解解決或協(xié)商、調解不成時,依法向上海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若不同意通過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可采取下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合同雙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補充條款

雙方約定以下補充條款: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特別告知

本合同文本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上海市合同格式條款監(jiān)督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的示范文本,供雙方當事人約定采用,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閱讀。

依據(jù)我國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并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旅游者的權利

(一)旅游者享有自主選擇旅行社的權利。我國出境旅游實行特許經(jīng)營制度,因此,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出示出境旅游經(jīng)營許可證明,并與旅行社協(xié)商簽訂旅游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旅游者享有知悉旅行社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提供行程時間表和赴有關國家(地區(qū))的旅行須知,提供旅行社服務價格、住宿標準、餐飲標準、交通標準等旅游服務標準和境外接待旅行社名稱等有關情況。

(三)旅游者享有人身、財物不受損害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財物安全要求的旅行服務。旅行社應當推薦旅游者購買旅游期間相關的旅游者個人保險。

(四)旅游者享有要求旅行社提供約定服務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約定和行程時間表安排旅行游覽;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為旅行團委派持有《領隊證》的專職領隊人員,代表旅行社安排境外旅游活動,協(xié)調處理旅游事宜。

(五)旅游者享有自主購物和公平交易的權利。境外購物純屬自愿,購物務必謹慎。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帶團到旅游目的地國家或地區(qū)旅游管理*指定的商店購物;有權拒絕超合同約定的購物行程安排;有權拒絕到非指定商店購物;有權拒絕旅行社的強迫購物要求。

(六)旅游者享有自主選擇自費項目的權利。參加自費項目純屬個人自愿,旅游者有權拒絕旅行社、導游或領隊推薦的各種形式的自費項目,有權拒絕自費風味餐等。

(七)旅游者享有依法獲得賠償?shù)臋嗬3鼍陈糜位顒舆^程中,旅游者的權利受到法律保護,旅游者可以要求賠償。旅游者和旅行社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協(xié)議承擔違約責任: 1.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造成違約的:

(1)旅行社在出團7天前(含7天)通知的,旅游者可獲得旅游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

(2)旅行社在7天之內通知的,旅游者可獲得旅游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因違約造成的損失,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2.旅行社安排合同約定以外需要收費的旅游項目,應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擅自增加或減少旅游項目,給旅游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旅游者有權向旅*政管理等部門投訴或通過其他法律途徑依法獲得賠償。

旅行社組團不成的,經(jīng)征得旅游者同意后轉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組團時,原合約即告終止,新合約同時生效,雙方均不再系爭。

(八)旅游者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旅游者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民族風俗習慣應當?shù)玫阶鹬兀@是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在選擇出境旅行社和出境旅游活動中,旅游者的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到損害的,旅游者有權得到法律救助。

(九)旅游者享有對旅行社服務進行監(jiān)督的權利。旅游者有權抵制旅行社侵害旅游者權益的行為,有權對保護旅游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旅游者有權將組團旅行社發(fā)給旅游者的征求意見表寄給組團旅行社所在地的省級旅*政管理部門,如有必要也可以直接寄給國家旅游局旅游質量監(jiān)督管理所。

二、旅游者的義務

(一)旅游者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在出境旅游中,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二)旅游者有合法保護自己權益的權利,也有不得侵害他人權利的義務。當旅游者在行使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權利。

(三)旅游者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在出境旅游申辦和實施過程中,必須提供真實情況,如實填寫有關申請資料,履行合法手續(xù)。否則,將承擔由此產(chǎn)生的一切經(jīng)濟和法律責任。旅游者參加旅游應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游活動,并有義務在簽訂合同時將自身健康狀況告知旅行社。要保守國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會公德,尊重領隊人格和服務,服從旅游團體安排,不得擅自離團活動,不得擅自滯留不歸。如在境外擅自離團或非法滯留,所產(chǎn)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當事者承擔。

(四)旅游者應當遵守合同約定,自覺履行合同義務。非經(jīng)旅行社同意,不得單方變更、解除旅游合同,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因旅游者的原因不能成行造成違約的,旅游者應當提前7天(含7天)通知對方,但旅游者和組團旅行社也可以另行約定提前告知的時間。對于違約責任,旅游者和旅行社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協(xié)議承擔違約責任:

1.旅游者按規(guī)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

2.旅游者未按規(guī)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旅行社已辦理的護照成本手續(xù)費、訂房損失費、實際簽證費、國際國內交通票損失費按實計算。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旅行社與旅游者訂立合同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jù)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上海出境旅游合同(6份范本)

甲方(旅游者或旅游團體):乙方(旅行社):經(jīng)營許可證編號:經(jīng)營范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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