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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總承包合同書(6份范本)

發(fā)布時間:2022-11-25 10:42:12 查看人數:24

工程總承包合同書

第1篇 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書

發(fā)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原則,合同雙方就_____ 項目工程總承包事宜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承包范圍:

二、主要技術來源

三、主要日期

合同期限(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施工期限(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其中:竣工日期(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四、工程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格和付款貨幣

合同價格為人民幣(大寫): 元。

除根據合同約定的在工程實施過程中需進行增減的款項外,合同價格不作調整。

六、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的含義與合同通用條款中賦予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七、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在以下條件滿足之后生效: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fā)包人: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

(簽字) (簽字)

工商注冊住所:工商注冊住所:

企業(yè)代碼:企業(yè)代碼:

電 話: 電 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 號: 賬 號: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2篇 國際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總承包合同書范本

第一條 (一)在合同中,除合同內容另有要求外,下列詞定義如下:

(1)'業(yè)主',名稱將在第二部分中具體標明,指雇用承包人的一方,或業(yè)主的法定繼承人,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包括業(yè)主的受讓人。

(2)'承包人'指標書被業(yè)主接受的投標人或投標公司,包括承包人的私人代表,繼承人和經業(yè)主同意的受讓人。

(3)'工程師'指第二部分中確定的工程師人選,或經書面通知承包人,由業(yè)主隨時任命的代行工程師職責的工程師人選。

(4)'工程師代表'指任何常駐工程師、工程師助手,或由業(yè)主或工程師任命履行第二條規(guī)定的職責的人選。對工程師代表的授權應由工程師書面通知承包人。

(5)'工程'包括永久性工程和臨時性工程。

(6)'合同'包括合同條款、技術規(guī)范、圖紙、標價的工程量表、單價或價格表、標書、接受證書和合同協議(如已完成)。

(7)'合同價格'指在接受證書中確定的數額,可按合同條款的規(guī)定增減。

(8)'建筑設備'包括施工和維修所需的全部設備,但不包括構造永久性工程的材料。

(9)'臨時性工程'指施工和維修所需的各種臨時工程。

(10)'永久性工程'指按合同將施工和維修的永久工程。

(11)'技術規(guī)范'指在標書或標書修正中確定的規(guī)范,也包括由工程師提供或書面同意增加的部分。

(12)'圖紙'包括技術規(guī)范中包含的圖紙,經工程師書面同意的對圖紙的修正,以及由工程師提供或書面同意的其他圖紙。

(13)'現場'指建筑工程師設計的永久性或臨時性工程所需的土地及其他場地,以及業(yè)主提供的施工所需土地或場所、或其他合同中規(guī)定構成現場的部分。

(14)'同意'指書面同意,包括隨后對口頭同意的書面確認。

(二)合同內容需要時,單數表示的詞也包括復數的含義,反過來也是這樣。

(三)合同條款中的標題和邊注不被視作合同的一部分,在解釋合同不予考慮。

(四)'費用'一詞包括現場內外發(fā)生的通常費用開支。

工程師及工程師代表

第二條 工程師應負責履行發(fā)出指令、頒發(fā)證書等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如果在業(yè)主對工程師的任命中要求工程師在履行其部分職責時需經業(yè)主特殊同意,應在第二部分中予以規(guī)定。

工程師可隨時書面授權其代表代行其職權,但應向承包人和業(yè)主提交書面授權文件。在授權期間,工程師代表的決定對承包人和業(yè)主來說等同于工程師本人的決定。

以下情況如此辦理:

(1)工程師代表未否定的工程、材料,工程師仍有權否定,并決定拆除相應的建筑。

(2)若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的決定不滿意,有權提請工程師親自判定。

轉讓和分包

第三條 未經業(yè)主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全部或部分合同,或合同收益(除了向承包人的開戶銀行支付到期款項外)轉讓。

第四條 承包人不得分包整個工程。除非合同另有規(guī)定,承包人未經工程師的書面同意,不得將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即使工程師同意分包,承包人仍將承擔合同義務。分包人及其代理人、工人的行為、失誤、失職將象承包人及其代理人、工人的行為、失誤、失職一樣,由承包人承擔責任。為某部分工程提供勞力將不被視作分包。

合同文件

第五條 (一)在第二部分將寫明下列條件:

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

合同適用哪國的法律,按哪國法律解釋

如果文件用同一種以上語言書就,文件按哪種語言解釋,就在第二部分中將其

定為以這種語言為準。

(二)除非合同另有規(guī)定,合同第一、二部分的條款比其他條款更具約束力。

構成合同的幾個文件可互相解釋,在發(fā)生歧義和不一致時,將由工程師向承包人作出解釋。

如果工程師對歧義進行解釋時,導致承包人增加未預見的開支,經工程師證明,業(yè)主應支付相應的款額。

第六條 (一)工程圖紙將由工程師保管,但需向承包商提供兩份副本。如果承包人需要更多副本,則自己承擔費用。完成合同工程后,承包人將圖紙全部歸還工程師。

(二)承包人所在工程現場保留一份圖紙副本,以便工程師及其代表,或工程師書面授權的人士隨時審查。

(三)如果工程師不在合理的時間內提供圖紙或命令,導致工程延誤或中斷,在此情況下承包人要書面通知工程師。通知中應詳細描述所需圖紙、命令,為什么需要,何時需要,以及否則可能造成的延誤和停工。

(四)如果因工程師沒有或不能在合理時間內提供上述圖紙和命令,而導致承包人誤工和/或增加開支,工程師將決定延長承包人的規(guī)定工期。且只要開支合理,承包人將得到補償。

第七條 在工程進行中,工程師有權隨時向承包人提供正確施工所需的圖紙和指示。承包人應執(zhí)行且受其約束。

一般義務

第八條 (一)根據合同條款,承包人要認真進行工程建設維護工程。只要合同規(guī)定需要,為了建設和維護工程承包人應暫時或長期提供勞力、材料、建設機械等。

(二)承包人將對施工現場操作和建筑方法的恰當、穩(wěn)定、安全負全部責任。除非在合同中另有規(guī)定,承包人對工程師決定的永久性和臨時性工程的設計、規(guī)格不負責任。

第九條 如果修正需要承包人簽訂并執(zhí)行的一個合同協議,協議由業(yè)主人準備并承擔費用。

第十條 為了執(zhí)行合同,承包人在標書中應承諾按要求提供一份承包人和業(yè)主共同同意的保險公司、銀行或其它保障機構開出的保函。保函數額不超過驗收證書中所要求的保函數額。除非合同中另有規(guī)定,承包人將負擔全部費用。

第十一條 業(yè)主應在招標文件中向投標者提供經過考察獲得的有關工程的水文

及地層資料。標xx是以這些資料為基礎的,但承包人對自己的理解負責。

承包人被視作在提交標書前,已檢查了工程現場及周圍環(huán)境,掌握了關于工程性質的信息,包括地層情況,水文、氣候狀況,完成工程所需材料,到達現場的交通和食宿問題等??傊邪吮徽J為已掌握了可能影響投標的一切必要信息,包括風險,偶發(fā)事件。

第十二條 承包人被認為在其標書的工程量表和價目表中已規(guī)定好價格。除非合同中另有規(guī)定,這一價格已被認為包含了其履行合同義務,正確執(zhí)行合同的全部所需。如果執(zhí)行合同過程中,承包人遇到一些他認為有經驗的承包人也不能預見的情況或人為障礙(天氣狀況除外),他將向工程師代表提交書面通知。如果工程師確認其不可預見性,將要求業(yè)主支付承包人在這種情況下增加的費用。包括:

(1)為執(zhí)行工程師相應指示的合理費用

(2)在沒有工程師特別指示時,采取工程師同意的恰當措施的合理費用。

第十三條 承包人根據合同規(guī)定建設工程,要得到工程師滿意的肯定。無論合同中是否有規(guī)定,工程師有關工程的指示承包人必須執(zhí)行。承包人只接受工程師的指示,或在第二條的情況下接受其代表的指示。

第十四條 (一)承包人中標后,應在第二部分條件中規(guī)定的時間內向工程師提交一份執(zhí)行合同的順序計劃,待工程師肯定。承包人隨時應工程師或其代表的要求,提供詳細敘述他進行工程安排的書面報告。

(二)一旦工程師發(fā)現工程實際進度與上述計劃不符,將要求承包人提供一份修改的計劃,保證在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的期限內完成工程。

(三)承包人向工程師或其代表提供這樣的計劃,并不免除他的任何合同責任。

第十五條 承包人在工程進行過程中或在工程師認為履行合同義務必要時,提供監(jiān)督管理。承包人或其一位經工程師書面同意的全權代表應隨時在現場,并負責監(jiān)督管理。工程師可隨時撤銷對全權代表的確認,如果這樣,承包商應在接到書面通知后,撤銷對其的授權,不再錄用他,并提供替代人選。全權代表將代表承包人接受工程師的指示,或按第二條規(guī)定接受工程師代表的指示。

第十六條 (一)承包人在工程進行中,需在現場雇用如下人選:

(1)在自己的專業(yè)范圍內經驗豐富的技術人員,能勝任監(jiān)管工作的副代理人,工人領班和帶頭人。

(2)為及時妥善地完成工程所需的熟練、半熟練和非熟練工人。

(二)工程師有權要求承包人立即解雇其雇用來執(zhí)行合同的人員,這些人員在工程師看來未履行職責或不稱職。被解雇的人員未經工程師的書面同意,不得再被雇用。被解雇人員的職位應立即由工程師同意的稱職人選接替。

第十七條 承包人負責根據工程師的書面指示正確地開始工程,保證工程位置、面積、水平面及各部分組合的質量,提供工程所需工具、設備和勞力。如果在工程進行中,在這些方面發(fā)生錯誤,承包人應負擔改正的費用,直至令工程師或其代表滿意,除非這些錯誤是由工程師或其代理提供的不準確的書面資料造成的,在這種情況下,改正費用由業(yè)主承擔。工程師或其代表對開工和任何水平面路線的檢查并不免除承包人保持其正確的義務,承包人應仔細保護保存開工中使用的水準基點、觀測軌道、測標等。

第十八條 如果在工程進行中,工程師要求承包人鉆孔或挖深坑,應書面提出要求。除非這一費用已包括在工程量表中,否則這一要求將被視作根據第五十一條提的附加要求。

第十九條 承包人在需要的時間和地點,或應工程師或及代表的要求,或應權威機構的要求,自己承擔費用提供燈光,警衛(wèi)等來保衛(wèi)工程,保障公眾的安全和便利。

第二十條 (一)從工程開始到按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的竣工證書中規(guī)定的日期,承包人負全部責任。如果工程師發(fā)出部分永久性工程的竣工證書。則承包人從證書中規(guī)定的日期起不再對這部分工程負責,這部分工程的責任轉至業(yè)主。承包人要對尚未完成將在維護期內完成的工程負全部責任,除了'意外風險'以外任何原因造成的對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損害、損失,承包人要負責負擔費用修理好,以確保永久性工程完工時狀態(tài)良好,符合合同的要求和工程師的指示。如果發(fā)生'意外風險',則承包人按工程師的要求和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修復,費用由業(yè)主承擔。承包人在完成未竣工工程或履行第49、50條合同義務時,操作對工程造成損害,也要負責任。

(二)'意外風險'包括戰(zhàn)爭、敵對(無論是否宣戰(zhàn))、侵略,反叛、革命、騷亂或軍事政變內戰(zhàn),或在工程進行中,由承包商的雇員、分包人制造的動亂、混亂,或業(yè)主使用、占用部分永久性工程,或由于工程師工程設計的原因,由核燃料燃燒或有毒爆炸物引起的輻射和污染,以及爆炸引起的各種后果,以音速、超音速飛行的飛行物的聲波壓力,和其他有經驗的承包不能預見的事件,所有這些被稱作 '免除風險'。

第二十一條 不限制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責任義務,承包人要以業(yè)主和承包人的聯合名義,對按合同條款在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時間內對除免除風險以外的任何損失投保,同時還要對維護期前產生的原因在維護期內造成的損失和承包人為履行第四十九、五十條義務而采取行動引起的損失投保,應保險:

(1)工程及應放入工程中的材料、設備,或加上第二部分相應條款規(guī)定的款額

(2)承包商購買的替代建筑工具和其他物品。

保險人和保險條款均需經業(yè)主同意,業(yè)主不得無緣由地不同意。承包人應要求隨時向工程師或代表出示保險單和已付的保險金收據。

第二十二條 (一)除合同另有規(guī)定外,承包人應對建設和維護工程中人員傷害、材料損失及財產損失對業(yè)主造成的損失和索賠進行補償,及對有關的索賠、訴訟、損失、費用開支等進行補償,以下補償和損失除外:

(1)工程或部分工程永久使用或占用土地

(2)業(yè)主在任何土地上建設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權利

(3)為按合同規(guī)定建設和維護工程構成的不可避免的人員和財產損失

(4)由業(yè)主其代理人、或非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的行為或失職造成的人員和財產損失,承包人認為由業(yè)主的代理人造成的損失,且可公正的認為是業(yè)主的責任,由此引起的索賠、訴訟、損失、費用、開支等。

(二)業(yè)主應對按(一)款規(guī)定導致承包人遭受的索賠、訴訟、損失、費用和開支進行補償。

第二十三條 (一)在開始建筑工程前,承包人在不限制其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義務的情況下,應對非第二十二條原因造成的,而由執(zhí)行工程合同造成的財產(包括業(yè)主的)損失或人員(包括業(yè)主的雇員)傷害,其所要承擔的責任投保。

(二)保險人和保險條款均需業(yè)主的同意,業(yè)主不得無緣由的不同意。保險金額不少于標書附件的規(guī)定。承包人應要求隨時向工程師或其代表出示保險單和已付的保險費。

(三)應有這樣一個條款,即發(fā)生承包人應得到補償的損失時,而該保險受益人為業(yè)主,則保險人就這一損失造成的開支、費用對業(yè)主進行補償。

第二十四條 (一)業(yè)主不對由承包人或再承包人雇用的工人受傷或發(fā)生事故造成的損害負賠償責任,除非事故或傷害是由業(yè)主或其代理人的行為或過失引起的,承包人應補償業(yè)主,補償由此引起的索賠、訴訟、費用、開支等。

(二)承包人應對發(fā)生這樣的事故為自己所負的責任投保。保險人應經業(yè)主同意,但業(yè)主不得無緣由地不同意。承包人應在雇用工人完成工程的過程中繼續(xù)保險,應要求隨時向工程師或其代表出示保險單和已付的保險費收據。如果再承包人已為其雇用的工人投保,但以業(yè)主為補償對象,則承包人的投保義務被視作已履行。承包人需要求再承包人隨時應要求向工程師或其代表出示保險單和已付的保險費收據。

第二十五條 如果承包人未履行第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條的保險義務,或其他合同要求的保險義務,業(yè)主將進行相應投保,支付保險金,隨時從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或認作承包人的負債。

第二十六條 (一)承包人應注意所有國家、政府的法律、法規(guī)、條例、規(guī)章制度及與執(zhí)行工程合同有關的地方或其他權利機構的規(guī)章細則,以及財產和權利將受到工程影響的公共團體和公司的規(guī)章,并交納規(guī)定的費用。

(二)承包人將遵守以上法規(guī)、制度,如因違反上述法規(guī)而使業(yè)主受懲罰,將保險業(yè)主得到補償。

(三)如果工程師確認承包人應付這樣的費用,則業(yè)主應再支付給承包人。

第二十七條 任何在工程現場發(fā)現的化石、錢幣、有價物、或文物、建筑物和其他具有地質、考古價值的物品均屬業(yè)主的財產。承包人應采取恰當的措施,防止他的工人或其他人移走或損壞這些物品,并立即通知工程師代表,然后按代表的指示處理這些物品,費用由業(yè)主承擔。

第二十八條 承包人應保證業(yè)主不受對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建筑設備、機械材料方面受保護權利和專利權,設計、商標等侵權行為引起的索賠和訴訟的損害,并對其所受損害、支付的費用、開支進行補償。除另有規(guī)定外,如果要為工程建設需取得石頭、沙子、砂礫、泥土和其他材料,承包人負責支付噸位費、使用費租金和其他費用。

第二十九條 凡是工程建設所需要的操作,只要符合合同的要求,均可進行,但不應在不恰當的情況下妨礙公眾的便利,不應妨礙公共或私人道路的通行、使用和占用,無論財產所有人是業(yè)主還是其他人,如果發(fā)生承包人負責的這類事件,承包人應保證業(yè)主不受由此引起的索賠、訴訟、損失、費用、開支的損害,并對其進行補償。

第三十條 (一)承包人應采取各種必要的手段,防止與工程現場相通的公路、橋梁由于施工而遭受損害。承包人和再承包人應選擇路線、車輛,限制分散卸貨,使因運輸設備、材料到施工現場增加的運量被限制在合理范圍內,從而避免對公路、橋梁不必要的損害。

(二)如果承包人需要運送貨物經過部分公路、橋梁,包括建筑設備、機械,建成的部分工程,而這種運送極有可能損壞公路、橋梁,除非采取特殊保護和加固措施。承包人在運送貨物前應通知工程師或其代表貨物的重要及其他特殊事故,還要告知他打算采取的保護、加固方法。除非工程師在接到通知14天內指示不必要采取這樣的方法,承包人將采取行動或按工程師的要求實施修改后的方案。除非承包人在工程量表中包含了保護加固公路、橋梁的任務,保護加固費用由業(yè)主向承包人支付。

(三)如果在工程進行中或以后的時間里,承包人因工程損壞公路、橋梁而被要求索賠,應立即告知工程師。業(yè)主將商洽解決辦法并支付索賠款,并對承包人因此受到的索賠、訴訟、損害、費用、開支進行補償。如果工程師認為造成索賠或部分索賠的原因在于承包人未履行其上述(一)(二)的義務,則經工程師確認的由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承包人補償給業(yè)主。

(四)如果工程需要承包人使用水路運輸,上述條款中的'公路'應包括船閘、碼頭、防波堤或其他有關的水路設施,'運輸工具'應包括船只,上述條款同樣有效。

第三十一條 對不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和業(yè)主簽訂的其他與合同工程有關的輔助合同項目,承包人按業(yè)主的要求,為其他業(yè)主雇用的承包人及其工人,業(yè)主雇用的工人和其他在工程現場可雇用的機構進行工作提供合理的機會。如果承包人應工程師或其代表的要求,為其他承包人業(yè)主或其他機構使用他負責維護的路段提供便利,或使用他施工現場的腳手架等其他設備,或提供類似的服務,則業(yè)主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師認為合理的費用。

第三十二條 在工程期間,承包人應保證工程現場沒有不必要的障礙物,妥善儲存、處置建筑設備和多余的材料,從現場清理走殘余物、垃圾和其他不再需要的臨時工程。

第三十三條 工程完成后,承包人應把所有建筑設備、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種臨時工程從現場清理走,使其整潔,令工程師滿意。

第三十四條 (一)承包人自己安排雇用當地或其他來源的勞工,除合同另有規(guī)定外,負責勞工的交通、食宿和工資。

(二)只要按當地情況可行,承包人應向工程現場的人員、工人提供適當飲用水和其他用水,并令工程師代表滿意。

(三)除非按照現行的法律法規(guī)及政府規(guī)章,承包人不得進口、出售、給予、易貨或處置任何烈性酒和毒品,也不得允許再承包人、代理人或雇員進口、銷售、贈予和易貨及處置。

(四)承包人不得也不允許向他人給予、易貨,處置任何武器、彈藥。

(五)承包人在處理與雇用工人的關系中,應充分考慮公認的節(jié)假日及導致和其他習俗因素。

(六)一旦爆發(fā)了傳染病,承包人將遵守并執(zhí)行政府或地方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為治療疾病所制定的規(guī)章、命令及要求。

(七)承包人應隨時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其雇員中發(fā)生非法騷亂或混亂行為,并保證工程附近地區(qū)人員和財產的安全、和平。

(八)承包人要對其再承包人遵守上述條款負責。

(九)其他有關勞工和工資的條款如有必要可在第二部分的第三十四條作出規(guī)定。

第三十五條 承包人應工程師的要求,向工程師代表或其辦公室,按要求的格式和時間提交一份詳細報告,報告其在工程現場雇用的監(jiān)督人員和不同等級工人的情況。如工程師代表要求,還應報告建設設備的情況。

材料和工藝

第三十六條 (一)各種工程材料和工藝均應符合合同的規(guī)定和工程師的指示,且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驗。檢驗可在制造、裝配地、施工現場或合同規(guī)定的任何地點。承包人要為檢查、測量、檢驗工程及其質量,或材料的重量、數量提供所需的幫助、工具、機械、勞力和材料,如果工程師要求,承包人應將材料在應用于工程前提供樣品供檢驗。

(二)如果合同中有明確規(guī)定,則提供樣品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否則費用由業(yè)主支付。

(三)合同中明確要求的檢驗,其費用由承包人負擔。對于那些貨載檢驗和工程設計是否符合要求的檢驗,在合同中均有列舉,承包人可將其費用計入投標價格。

(四)如果是工程師要求的檢驗,而

(1)合同中沒有規(guī)定,或

(2)合同中未列舉,或

(3)雖有規(guī)定,但工程師指示由獨立的第三人在現場、制造、裝配地以外的地點進行檢驗,當檢驗表明工藝、材料不符合合同條款或工程師指示時,檢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否則,費用由業(yè)主負擔。

第三十七條 工程師和他授權的任何人隨時可以去工廠、工程準備地或工程所需材料、制成品、機械的來源地。承包人應為他們獲得這種權利提供一切便利和幫助。

第三十八條 (一)未經工程師或其代表的同意,任何工程不得被覆蓋或遮掩,承包人要為工程師或其代表提供充分的機會,檢驗將被覆蓋或遮掩的工程,并在永久性工程開始前檢查地基。承包人應及時通知工程師代表部分工程或地基待于檢驗。工程師代表不應拖延這樣的檢驗,除非他認為檢驗沒必要,并通知承包人。

(二)應工程師的指示承包人要隨時打開已覆蓋的工程部分,并負責再次施工至工程師滿意。如果被覆蓋和遮掩的工程部分符合合同的要求,且滿足(一)的條件,則開蓋和再施工費用由業(yè)主承擔。否則,所有費用由承包人負擔。

第三十九條 (一)在工程施工中,工程師有權隨時書面要求:

(1)按要求把工程師認為不合適的材料在指定的時間內從現場清理走

(2)用合適的材料替換

(3)無論先前是否檢驗過或已支付中期付款,工程師認為不符合合同的材料

要換掉,不合格的工藝要重新施工。

(二)如果承包人未執(zhí)行工程師的上述命令,業(yè)主有權雇用其他人完成以上工作。由此產生的費用和雜費業(yè)主可從承包人處取得,或由業(yè)主從該支付給承包商的錢款中扣除。

第四十條 (一)承包人應工程師的書面要求,在工程師認為必要的時間內,

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如有必要在此期間要負責保證工程的完好,承包人按工程師指示這樣做所產生的額外費用,由業(yè)主承擔。但以下情況除外:

(1)在合同中規(guī)定的停工或

(2)由承包人的錯誤而引起的必要停工或

(3)由工程現場天氣引起的必要停工或

(4)非由工程師或業(yè)主的錯誤引起,或不由第二十條'免除風險'引起的,為正確施工或保證工程安全的停工。

如果承包人不在工程師提出要求后的28天內書面通知工程師其要求,則無權獲得額外的費用。如果工程師認為承包人的要求是合理的,則由他來決定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額和停工時間。

(二)如果按工程師的要求,工程或部分工程停工九十天后仍未得到工程師重新開工的命令,除了上述(一)中(1)(2)(3)(4)的情況外,承包人將向工程師發(fā)出書面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二十八天內決定重新開工。如果在此期間仍未得到開工的決定,承包人可書面通知(但不一定這樣做),視只影響部分工程的停工為對這部分工程的省略,視影響整個工程的停工為業(yè)主放棄合同。

開工時間和延誤

第四十一條 在接到工程師的書面通知后(除非在工程師命令或認可,或承包人不能控制的情況下),承包人應在標書附錄中規(guī)定的期限內開始工程施工,且迅速不拖延。

第四十二條 (一)業(yè)主在工程師書面命令開工后,應授權承包人使用部分現場,使承包人能開工和按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進度計劃施工。此后業(yè)主按施工計劃的要求,在書面通知工程師后,應授權承包人使用施工所需的其他現場部分。如果業(yè)主不能按本條規(guī)定授權承包人使用現場,而導致承包人誤工或增加費用,由工程師決定延長完工期,并確定應由業(yè)主承擔的補償承包人的合理費用開支。

(二)承包人將承擔通向施工現場的特殊或臨時道路通行費用。承包人將支付為進行工程而在現場外膳宿供應費用。

第四十三條 按合同要求,在整個工程完成前各部分工程要完工,整個工程應在合同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的期限內完成。期限從標書附錄中規(guī)定的開工期的最后一天算起??砂吹谒氖臈l的規(guī)定延期。

第四十四條 非由于承包人的錯誤行為,而由于增加工程量或工程延誤或特別惡劣的天氣原因,或其他可能發(fā)生的特殊情況,承包人有權要求工程延期。延長時間由工程師決定,并分別通知業(yè)主和承包人。除非承包人在額外工程開始后或特殊情況發(fā)生后28天內向工程師代表提交詳細情況,說明其有權獲得延期,工程師不一定把增加工程量和特殊情況列入考慮。承包人提供的情況要準備接受調查是否屬實。

第四十五條 除非合同中有相反的規(guī)定,未經工程師代表的書面允許,任何永久性工程不得在確認的休息時間一夜間或星期天進行,也不得在其他當地的假日進行。但為挽救生命或財產或維護工程安全需要采取不可避免的行動時,承包商應立即通知工程師代表,本條款的規(guī)定不適用于傳統輪作或倒班進行的工作。

第四十六條 如果因承包人無權要求工程延期的原因,工程師認為工程進度太慢,不能確保按規(guī)定時間或在延長期限內完工,或完成某部分工程,將書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工程師將同意加速工程進度,以便能在規(guī)定時間或延長期限內完工或完成某部分工程。承包人無權要求他人為采取這樣的措施多付款。如果因接到工程師這樣的通知,承包人需得到其允許在休息日一夜間或星期日或當地的假日工作,工程師不得無故拒絕。

第四十七條 (一)如果承包未在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的時間內完成工程,將向業(yè)主支付合同中規(guī)定的違約罰款,此罰款不作為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時間與實際確認完工時間之差的罰款。在不損害其他補救措施的同時,業(yè)主可從他手中任何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上述違約罰款。而這一切均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的義務和合同規(guī)定的他的其他義務。

(二)如果在全部工程完工前,部分工程按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已經工程師確認完成,業(yè)主已開始使用,且合同中沒有其他條款作相應規(guī)定,則應支付的違約罰款按已完成工程占全部工程價值的比例削減。

(三)如果愿在合同中規(guī)定有關全部或部分工程完工的獎勵,可在第二部分的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

第四十八條 (一)當全部工程完成且令人滿意地通過了合同規(guī)定的最后檢驗,承包人將向工程師或其代表發(fā)出通知,并承諾在維修期內將完成任何未完成的工作。上述通知和承諾均應采用書面形式,且被視作承包人的要求,要求工程師提供工程竣工證書。工程師應在承包人發(fā)出通知后的21天內向承包人發(fā)出工程竣工證書,上面注明他確認的按合同完工的日期,并交給業(yè)主一份證書副本或給承包人書面指示,指出他認為在發(fā)出證書前承包人尚需完成的工作。工程師在書面指示后還應指出影響工程完工的工程缺陷。承包人在令工程師滿意地完成工程并修正缺陷后的21天內有權收到竣工證書。

(二)同樣,按(一)規(guī)定的程序,在如下情況下,承包人可要求工程師發(fā)出竣工證書:

(1)在合同中規(guī)定了另外完工期限的部分永久性工程完成

(2)工程的一部分已經完成,令工程師滿意,且已被業(yè)主占用。

(三)如果部分永久性工程已完成且令人滿意地通過了合同規(guī)定的最后檢驗,工程師應在全部工程完工前發(fā)出這部分工程的竣工證書。一旦證書發(fā)出,承包人即被視作已承諾在維修期完成未完成的工作。

(四)如果針對部分工程在全部工程完成前發(fā)出了竣工證書,如證書中未明示,并不視作在地面或地表重做工作已完成。

缺陷責任

第四十九條 (一)'缺陷責任期'一詞指標書附錄中定義的缺陷責任期,從工程師按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確認的完工日開始計算。如果工程師發(fā)出了多份竣工證書,則分別從其完工日開始計算,各部分工程的缺陷責任期作相應規(guī)定。

(二)為了按合同的條件在缺陷責任期結束后盡可能快地將工程轉給業(yè)主且令工程師滿意(合理損耗除外),承包人應盡快完成按48條的規(guī)定在完工日尚未完成的工作。在缺陷責任期內,或缺陷責任期結束后14天內,工程師或其代表如在檢查中發(fā)現問題,書面通知承包人后,承包人應負責修理、修正、再建、調整、改正缺陷和其他錯誤。

(三)如果工程師認為需要修理等工作是因為承包人使用的材料、工藝不符合合同的要求,或因為承包人未履行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或不言而喻的他的義務,則修理等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如果工程師認為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則費用將得到評估,算作增加的工作量。

(四)如果承包人未做前款工程師要求的工作,業(yè)主有權雇用他人做此工作。如果工程師認為此工作本應由承包人自己支付費用完成,則產生的費用業(yè)主可向承包人索取,或從應付給承包人的錢款中扣除。

第五十條 應工程師的書面要求,承包人應在工程師的指導下,對施工過程中或缺陷責任期出現的缺陷、瑕疵和錯誤進行檢查。除非上述缺陷按合同規(guī)定應由承包人負責,檢查工作的費用由業(yè)主承擔。如果確應由承包人負責,則檢查費用由承包人負擔,且他應按照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自負費用進行修理和改進。

變更、增加和省略

第五十一條 (一)若工程師認為有必要,他可對工程的形式、質量、工程量作變更,他有權要求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

(1)增加或減少合同工程的工程量

(2)省略部分工作

(3)改變部分工程的特性或質量

(4)改變部分工程的地層、路線、位置和面積

(5)為完成工程增加必須的工程量。

但這樣的變更不會使合同失效,變更所需費用將在確定合同價格時予以考慮。

(二)沒有工程師的書面命令,承包人不得作變動。如果增加或減少工程量不是由于本款規(guī)定的要求,而是因為與工程量的規(guī)定相比或多或少,則不要求書面命令。如果工程師因為某種原因認為可以口頭命令,則承包人應按命令去做。不論在承包人開始執(zhí)行命令前后,工程師提出的對口頭命令的書面確認,都被視作本款意義上的書面命令。如果承包人在7天內書面向工程師確認其口頭命令,工程師14天內未與駁回,則被認為是工程師所作書面命令。

第五十二條 (一)所有按工程師命令增加或省略的工程量均應按合同價格表中工程師認為適用的項目進行估算。如果工程師認為沒有合適的項目可供選用,則應由工程師和承包人商談達成一個適當的價格。如果雙方意見有分歧,由工程師決定一個他認為適當的價格。

(二)如果工程師認為因工程量有所增加或減少,使合同中規(guī)定的某項工程的價格不再合理,則應由工程師和承包人商談達成一個適當的價格。如果雙方意見有分歧,則由工程師決定一個他認為適當的價格。

除非書面命令給出后,或在增加工程量的情況下在工作開始之前,盡快給出以下通知,不得按上述(一)增加或減少工程量,不得按(二)改變價格。

(1)承包人通知工程師他打算要求額外付款或改變價格,或

(2)工程師通知承包人他打算改變價格。

(三)如果在確認工程完工后,發(fā)現增加或減少的工作量超過驗收證書中規(guī)定量的10%(除去臨時費用和工作補助),是由于下列原因而非其他原因造成的

(1)變動命令累計的結果,和

(2)對工程量表中估計工程量的修正,不包括臨時費用,工作補助和按條款七十所作價格調整,

則合同價格應由承包人和工程師商量修正。如果雙方意見不一致,由工程師在考慮使用材料,相關因素及承包人執(zhí)行合同總費用等因素的基礎上決定價格。

(四)如果工程師認為有必要可書面命令增加的工程或替換工程采用加班形式完成。承包人將按合同中加班表的有關規(guī)定,以其標書中附錄的價格表為基礎得到支付。

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供必要的收據、憑證,在訂材料之前,向工程師提交報價表,待其批準。

針對所有加班進行的工程,承包人應在其進行中每天向工程師代表提供詳細清單,注明所有加班人員的姓名、職務和加班時間,一式兩份,還應提供說明書,標明加班中使用的材料和設備的規(guī)格、數量(不包括前面提到的按加班表增加工程量所使用的設備),一式兩份。清單和說明書經工程師代表確認后,將在其中一份上簽字,退還承包人。

每月末承包人應向工程師代表提交一份標價的說明書,說明使用的勞力、材料和設備。如未及時完整地提供清單,將得不到支付。如果工程師認為要求承包人按上述規(guī)定提交清單和說明書是不現實的,則工程師有權決定對加班工時及使用的材料、設備支付合理的款額。

(五)每月承包人應向工程師代表提交一份詳細、全面的報告,說明他認為自己應得的增加款額,和前一個月他應工程師要求增加的工程量。

對未包括在清單內的工程量和費用不能要求中期或最終支付。如果承包人在事先書面告知工程師他將對增加的工作量要求付款,則即便他未遵守上述規(guī)定,工程師有權要求對這樣的工程量和費用進行支付。

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

第五十三條 (一)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建筑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在運到施工現場后,均視作完全用于工程施工。除非是把它們從現場一部分移到另一部分,否則在沒有工程師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得移動。而工程師不得無故不同意。

(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應即時從現場把所有建筑設備、臨時工程及剩余的材料清理走。

(三)除了在第二十條和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況下,業(yè)主對上述建筑材料、臨時工程及材料的損失、損壞不負責任。

(四)如果因工程需要,需進口某些建筑設備,業(yè)主應幫助承包人在需要時從政府部門得到必要的許可,以便按上款清理現場時再出口這些建筑設備。

(五)業(yè)主應幫助承包人在需要的時候為工程所需的建筑設備、材料和其他物品通關。

(六)其他影響建筑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的條件可在第二部分的第五十三條中作出規(guī)定。

第五十四條 執(zhí)行第五十三條并非暗示工程師同意選擇這樣的材料或其他與工程相關的事項,也不妨礙工程師拒絕使用某種材料。

計量

第五十五條 工程量表中的工程量只是估計數字,不應認為是承包人履行合同義務所進行的實際工程量。

第五十六條 除非另有規(guī)定,工程師應計量并決定按合同進行的工程量的價值。如果工程師要對某部分工程進行計量,應通知承包人授權的代理人或代表。代理人或代表應立即參加或派一名有資格的代理人幫助工程師或其代表進行計量,并提供所有工程師或其代表要求的詳細情況。如果承包人未參加或未派代理人參加,則工程師進行的計量或他同意的計量被視作對工程量的正確計量。如果計量永久性工程時需要記錄和圖紙,工程師代表應按月準備記錄和圖紙。如果承包人被書面要求,應在14天內參與檢查這些記錄和圖紙,并決定是否同意工程師代表準備的記錄和圖紙,如果同意應簽字。如果承包不參加檢查,記錄和圖紙則被視作是正確的。檢查完畢后,承包人應在14天內書面通知工程師代表哪一部分記錄和圖紙他認為不正確,由工程師作出決定,否則即使承包人不同意或不簽字,記錄和圖紙也被視作是正確的。

第五十七條 除非合同另有規(guī)定,工程計量應采用凈值,不管慣例和當地習慣怎樣。

暫定金總額

第五十八條 (一)暫定金總額是指在合同工程量表中規(guī)定的,按工程師的指示使用全部、部分或不使用,以進行工程,提供貨物、材料、服務或用于偶發(fā)事件款額。合同價格應包括工程師可同意使用的與暫定金總額有關的工程、供貨或服務費用。

(二)對每一筆暫定金總額,工程師有權命令:

(1)進行工程,包括承包人提供貨物、材料、服務。合同價格應包括按第五十二條確定的工程、貨物、材料和服務的價值。

(2)由指定分包人進行工程,提供貨物、材料或服務。將付給承包人的款項按第五十九條(四)確定和支付。

(3)承包人采購貨物和材料,將對給承包人的款項按第五十九條(四)確定和支付。

(三)承包人應工程師的要求,應提供臨時費用支出的所有有關報價、發(fā)票、憑證、帳目和收據。

指定分包人

第五十九條 (一)所有在合同暫定金總額項下進行工程或提供貨物、材料、服務的專家、商人、手工工人和其他人,由業(yè)主或工程師同意,選擇或指定,還有按合同規(guī)定由承包人分包完成工程,提供貨物、材料、服務的人,均被視作由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在此合同中稱為'指定分包人'。

(二)在承包人有合理原因拒絕時,可不因業(yè)主或工程師的要求,或出于某種義務雇用指定分包人。承包人也不雇用那些在下列條件下拒絕參加分包的人:

(1)針對分包合同中的工程、貨物、材料、服務,指定分包人對承包人承擔如承包人按合同對業(yè)主承包的義務和責任并保證承包人不受因為履行義務、責任而引起的索賠、訴訟、損失、費用、開支的損害,并對承包人進行賠償

(2)指定分包人應保證承包人不受因指定分包人、其代理人、工人的疏忽或錯誤使用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合同的建筑設備、臨時工程而引起的索賠的損害,并負責賠償。

(三)如果暫定金總額項下的服務包括設計任何一部分永久性工程或確定與工程一體的設備機械的規(guī)格,這樣的要求應在合同或指定分包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指定分包合同應說明,負責提供此種服務的指定分包人應保證承包人不受因未履行義務而引起的索賠、訴訟、損失、費用、開支等的損害,并對承包人進行賠償。

(四)由指定分包人負責進行的工程,提供的貨物、材料或服務中,以下應包括在合同價格中:

(1)按分包合同和工程師的指示,承包人應支付的和已實際支付的款項

(2)工程量表中由承包人提供勞務的款項,或由工程師按第五十八條(二)命令,承包人提供勞務的款項,按第五十二條確定的價格

(3)對其他費用和收益,若承包人在工程量表中已規(guī)定了該項目對暫定金總額相應的比率,則以此比率乘以實際支付或應支付的款項若沒有這樣的條款,承包人在標書附錄中規(guī)定的比率視作在工程量表中的如此規(guī)定。

(五)在按第六十條發(fā)出證書前,若其中包括指定分包人進行工程,提供貨物、材料或服務應得到的支付,工程師有權要求承包人提供合理的證明,證明除先前證書已包括的保留物外,指定分包人的所有工作已得到支付。除非下列情況,承包人將被視作拖欠:

(1)書面通知工程師其有充足理由延遲或拒絕支付和

(2)向工程師提供充足證據,其已書面通知指定分包人。

在此情況下,業(yè)主有權在工程師頒發(fā)證書后,向指定分包人直接支付承包人應付的款項,再從業(yè)主支付或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抵銷。

如果工程師證明業(yè)主已直接向指定分包人作出支付,則其在頒發(fā)證書給承包人的同時應把業(yè)主已支付的款項扣除,但工程師應按合同規(guī)定,不延誤頒發(fā)證書。

(六)如果指定分包人在進行工程,提供貨物、材料、或服務中對承包人承擔的義務超過維修期,則在維修期結束后,承包人應把由這種未結束義務帶來的利益應業(yè)主的要求轉給業(yè)主,費用由業(yè)主承擔。

證書和支付

第六十條 (一)除非另有規(guī)定,將按第二部分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每月支付一次。

(二)如果業(yè)主向承包人預付款,用于建筑設備、材料的費用,應在第二部分第六十條中作出支付和償付的相應規(guī)定。

(三)如果為工程施工,需從國外進口材料、設備,或從國外輸入勞務,或從國外輸入勞務,或因某種特定情況,合同項下的一部分支付需按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使用某種外幣,則此情況下的支付應在第二部分第六十條中作出規(guī)定。

第六十一條 只有第六十二條提及的缺陷責任證書,可視作對工程的接受。

第六十二條 (一)只有當工程師簽發(fā)了缺陷責任證書并把它交給業(yè)主,說明工程已完工并接受保修,情況令他滿意,合同才能視作執(zhí)行完畢。工程師應在缺陷責任期結束后28天內頒發(fā)證書。如果工程的不同部分有不同的缺陷責任期,則以最近到期的為準。如果在缺陷責任期內,按第四十九條和五十條的規(guī)定,命令承包人進行的工作已完成并令工程師滿意,則不管先前業(yè)主是否已進入、擁有或使用這部分工程,工程師都應盡快頒發(fā)證書。頒發(fā)缺陷責任證書不構成將按第二部分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向承包人支付第二筆保留金的前提。

(二)除非承包人在頒發(fā)本條款規(guī)定的缺陷責任證書前,就與合同有關的事務或與進行工程的有關事務提出書面索賠,業(yè)主將不再對其承擔任何義務。

(三)盡管頒發(fā)了缺陷責任證書,承包人和業(yè)主仍應負責合同規(guī)定發(fā)生在頒發(fā)證書前而在頒布證書之時尚未履行的義務。合同將被視作對雙方繼續(xù)有效,以便決定的性質和多少。

補救措施

第六十三條 (一)如果承包人破產,或收到被接收指令,或提出破產申請,或作出有利其債權人的安排,或同意在其債權人組織的委員會監(jiān)督下執(zhí)行合同,或公司將進行清算(非為合并或重組而進行的自愿清算),或未事先取得業(yè)主的書面同意而轉讓合同,或其貨物嚴重受損,或工程師書面向業(yè)主證明,他認為承包人:

(1)已放棄合同或

(2)不開始進行工程且缺乏正當理由,或在收到工程師書面通知要求繼續(xù)進行工程后,停工28天或

(3)在收到工程師書面通知拒絕接受某些材料和工程后28天內未從現場清理走這些材料,或未推倒工程重建或

(4)盡管工程師已提出書面警告,仍不按合同進行工程,或持續(xù)故意不履行其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或

(5)不顧損害良好的工藝技術,或公然對抗工程師的指示,把部分合同分包出去,業(yè)主可在給出書面通知14天后,進駐工程現場,驅逐承包人,但合同并不因此無效,合同規(guī)定的承包人義務、責任不予免除,也不影響合同規(guī)定的業(yè)主及工程師的權利和權力。業(yè)主可自行完成工程或另雇其他承包人完成工程。按合同條款,業(yè)主和其他承包人可使用他們認為合適的,為進行工程師專門保留的建筑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業(yè)主可隨時出售上述設備、工程和未用的材料,出售收入用于支付合同規(guī)定承包人應支付給他的款項。

(二)在業(yè)主進駐工程和驅逐承包人之后,工程師應盡快通過詢問雙方或調查單方面決定,到進駐時為止,對承包人按合同已進行的工程部分應支付多少款額,以及未使用或只部分使用的材料和建筑設備、臨時工程的價值。

(三)如果業(yè)主進駐工程,驅逐承包人,他將在缺陷責任期結束后,且待施工、保修費用、延遲完工損失和發(fā)生的其他費用確定并被工程師確認后履行對承包人的支付義務。承包人有權得到的款額為,工程師確認若承包人妥善完成工程應接受的款額減去上述各項費用的差。如果上述費用超過承包人若妥善完工應接受的款額,承包人應要求應向業(yè)主支付超過的部分。超過部分視作承包人對業(yè)主的負債,業(yè)主可相應收回。

第六十四條 如果在工程進行中或缺陷責任期內,因全部或部分工程發(fā)生事故或其他事件,工程師或其代表認為補救或修理工作需馬上進行以確保工程的安全,而承包人無法或不愿馬上進行工作,業(yè)主可雇用他人完成工程師或其代表認為必要的工作,并作出支付,如果工程師認為業(yè)主進行的上述工作,承包人按合同有義務自負費用完成,則業(yè)主發(fā)生的所有費用可向承包人要求支付,或從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或其代表應在上述緊急事件發(fā)生后,盡快書面告知承包人。

特殊風險

第六十五條 (一)除了對在特殊風險發(fā)生前已按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被視作不適用的工程,承包人對由以下定義的特殊風險導致的工程損壞,業(yè)主或第三方財產損失以及人員傷亡事件不負補償或其他責任。業(yè)主要保證承包人不受上述情況引起的索賠、訴訟、損失、費用、開支等的損害,并對承包人進行補償。

(二)如果工程或在現場、現場附近及運輸經過現場的材料,或承包人其他用于或將用于工程的財產將遭受由特殊風險導致的損害,承包人有權得到支付,用以:

(1)工程師要求的或工程完工所需的,但已被破壞或損壞的永久性工程或材料,將以費用加上工程師認可的合理利潤為基數

(2)修整工程被破壞、損壞部分

(3)修整材料和承包人其他用于或將用于工程的材料。

(三)由地雷、炸彈、炮彈、手榴彈或導彈、彈藥爆炸或沖擊導致的,或由戰(zhàn)爭爆發(fā)引起的受傷或死亡被視為特殊風險的結果。

(四)除以下關于爆發(fā)戰(zhàn)爭的規(guī)定外,業(yè)主應向承包人支付因特殊風險導致的進行工程所增加的費用和雜費,但不包括在特殊風險發(fā)生前按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視作不適用的工程的重建。業(yè)主一旦知道費用將增加,應立即書面通知工程師。

(五)特殊風險指戰(zhàn)爭、敵對狀態(tài)(宣戰(zhàn)或未宣戰(zhàn))、侵略、外國敵對行動、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核及壓力波風險,即將進行工程或工程施工、保修所在國發(fā)生反叛、革命、暴動、軍事政變、篡權、內戰(zhàn),只限于承包人和分包人雇工進行工程中發(fā)生的騷亂、動亂、混亂。

(六)如果在合同進行中,世界上爆發(fā)戰(zhàn)爭,無論是否宣戰(zhàn),且戰(zhàn)爭在財政或其他方面對工程造成了實質影響,在合同按本條款規(guī)定終止前,承包人應繼續(xù)盡力完成工程。業(yè)主在戰(zhàn)爭爆發(fā)后可隨時書面通知承包人終止合同。這樣的通知發(fā)出后,合同將終止,但雙方在本條款下的權利和第六十七條的操作不終止,且不損害任何一方因以前發(fā)生的違約而獲得的權利。

(七)如果合同按本條款規(guī)定終止,承包人應迅速從現場移走所有建筑設備,并提供便利使其分包人同樣去做。

(八)如果合同終止,業(yè)主應向承包人支付在終止日前已完成的工程尚未得到支付的部分,款項將按合同規(guī)定的價格計算,再加上:

(1)對已提供工作、服務完成的預備項目應支付的款項,和對經工程確認已完成項目部分應支付的款項

(2)為工程所需而訂的材料、貨物的費用,包括已運交承包人的和承包人按法律有義務接收的。業(yè)主向承包人支付相應款項后,這些材料、貨物成為業(yè)主的財產

(3)經工程師確認的,承包人期望完成全部工程所發(fā)生的合理費用,且此費用未被以上述及支付所包括

(4)按本條款(一)(二)(四)規(guī)定應追加的支付

(5)按本條款(七)規(guī)定清理建筑設備的合理費用,如果承包人要求,包括將設備運回其注冊國的主要工廠的費用或運至其他地點的費用(不超過運回注冊國費用)

(6)在合同終止時,遣送承包人的工作人員和與工程有關的雇用工人的合理費用。

對本條款下業(yè)主應支付的款額,業(yè)主有權從承包人應付款中抵銷,包括對建筑設備、材料的預付款和所有在合同終止日根據合同業(yè)主有權從承包人收回的款額。

失效

第六十六條 如果因為戰(zhàn)爭或其他雙方無法控制的因素,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無法履行其合同義務,或根據合同適用法律,雙方不必繼續(xù)履約,則業(yè)主針對已進行工程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額等于按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合同終止情況下,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額。

爭議的解決

第六十七條 如果業(yè)主與承包人或工程師與承包人之間就合同本身或工程施工發(fā)生爭議或分歧,無論是在工程進行中,還是完工后,無論是在合同終止、放棄前后,無論是在違約前后,應首先提交工程師。工程師在應一方要求后90天內,將其決定書面通知業(yè)主和承包人。此決定將是最終的,對業(yè)主和承包人有約束力的,對業(yè)主和承包人立即生效,承包人應繼續(xù)盡力執(zhí)行工程合同,無論業(yè)主或承包人是否要求仲裁。如果工程師書面通知他的決定九十天后,業(yè)主或承包人未提出仲裁的要求,則此決定將仍為最終的,有約束力的。如果工程師未在規(guī)定的90天內通知他的決定,或業(yè)主或承包人對其決定不滿意,則業(yè)主或承包人可在收到決定通知或九十天限期結束后的九十天內,將爭議提交仲裁。如果工程師的決定不是最終的和有約束力的,爭議和分歧將由按《國際商會仲裁條款》的規(guī)定由指定的一名或多名仲裁員裁定。仲裁員有權檢查并改正工程師的決定意見、指示、證書或價格評估。在仲裁過程中,任何一方都可提供當時供工程師作決定的證據、爭論。即便工程師曾作出決定,仍不妨礙他作為證人在仲裁員面前就提交仲裁的爭議分歧作證。盡管工程尚未完成,仲裁仍可進行,而在工程進行過程中業(yè)主、工程師和承包人的義務不因仲裁而改變。

通知

第六十八條 (一)業(yè)主或工程師按合同條款發(fā)出的證書、通知、書面命令均應郵寄至承包人的主要經營場所,或承包人指定的其他通訊地址。

(二)所有給業(yè)主或工程師的通知均應寄至第二部分條款分別指定的地址。

(三)任何一方可把指定地址改為工程所在國的另一地址,但應事先書面通知

另一方。工程師需書面通知雙方。

業(yè)主違約

第六十九條 (一)如果業(yè)主

(1)除去業(yè)主有權從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額中扣除的部分,根據工程師頒發(fā)的證書,業(yè)主在應付款項到期30天內未向承包人支付或

(2)干涉、阻礙或拒絕應要求同意頒發(fā)這樣的證書

(3)破產、公司進行清算(并非為了重組或合并的目的)或

(4)書面通知承包人,因不可預見的原因或經濟狀況混亂,無法再履行其合同業(yè)務。承包人如果提前14天書面通知業(yè)主,有權終止合同雇傭關系,并向工程師提交通知副本。

(二)當14天到期后,盡管有第五十三條(一)的規(guī)定,承包人應迅速從現場移走他帶來的所有建筑設備。

(三)如果合同如此終止,業(yè)主應象合同按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終止時一樣對承包人承擔同樣的支付義務,但除了第六十五條(八)規(guī)定的款項,業(yè)主還應向承包人支付由于如此終止合同給承包人帶來的損失。

費用與法規(guī)的變更

第七十條 (一)有關合同價格的調整,應在第二部分第七十條中就勞工、材料費用的增減,以及其他影響工程進行的費用作出規(guī)定。

(二)如果在提交標書最后期限前30天之后,在工程進行國,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法令以及地方和其他權力機構的法規(guī)有所變化,或適用這些法律法規(guī),將使承包人在進行工程中的費用發(fā)生增減(非本條款(一)所述增減),費用的變化經工程師確認后,由業(yè)主支付增加的費用,收回減少的費用,合同價格作相應調整。

貨幣和匯率

第七十一條 如果在提交標書最后期限前30天之后,工程所在國政府或政府授權機構,對合同價格計價貨幣實行貨幣管制或貨幣流動管制。業(yè)主應補償由此對承包人造成的損失,且不損害承包人行使此種情況下可行使的其他權利和救濟措施。

第七十二條 (一)如果合同規(guī)定對承包人的支付全部或部分使用外幣,則支付不受特定外幣和工程所在國貨幣間匯率變化的影響。

(二)如果業(yè)主要求標書中只使用一種貨幣表示,而支付將用多種貨幣,且承包人已聲明他要求用其他貨幣支付的比例和數額,則由工程所在國中央銀行決定的,提交標書最后期限前30天當日的匯率將用于換算外幣支付部分款額。這一點應由業(yè)主在提交標書前告知承包人或在投標文件中寫明。

(三)如果合同規(guī)定用多種貨幣支付,當按第五十八、五十九條規(guī)定全部或部分使用臨時費用時,其中用外幣支付比例和數額將按本條款(一)(二)的規(guī)定確定。

第3篇 建筑工程總承包合同書

日期: __年__月__日

地點______市

本合同經下述雙方簽署:

1 ____市衛(wèi)生局局長____先生(以下簡稱甲方)

2 建筑工程承包公司海外工程部經理____先生( 年 月 日由___建筑工程承包公司授權)(以下簡稱乙方)

出生地:____(國家)

國籍:_____(國家)

總部:_____(國)_____市

在a國的通訊地址:______信箱

鑒于甲方要興建的____學校10000㎡的教學樓,乙方提交報價已于 年 月 日被_____市衛(wèi)生局招標委員會接受并已中標。根據國__部1983年2月5日第318議,雙方締約于下:

(一)合同內容

乙方要完全、準確地按照該合同條款、技術規(guī)范、設計圖紙、工程量表、價格表及與合同條款有關的書面協議,在____市對___學校10000㎡的教學樓(該工程為樓房,包括全套家具、設備、空調)進行施工。

乙方承認自己對合同的正文和附件,已有正確的理解,在此基礎上同意締約,按合同施工。

所有上述文件、附件,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二)合同金額

本合同總金額為_____第納爾。兌換美元比例為70%。

這個金額是用單價乘實際工程量的方法計算出來的,這是指“概算工程”而言。至于“分段工程”則根據臨時報表進行支付,臨時報表的書寫方法應是雙方在合同中一致同意的。對乙方的支付要根據合同及其附件的規(guī)定。

合同價格是固定的,它包括乙方為施工所承擔的所有費用、開支、義務、各種稅款,包括因施工不良而支出的工程維修費及在合同期內規(guī)定的保修、保養(yǎng)費。乙方無權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合同階格,如市場物價上漲,貨幣價格浮動,生活費用提高,工資的基限提高,調整稅法、關稅及稅務,在a國國內或國外新增加賦稅。

(三)工期

乙方必須根據本合同第__號附件的說明,在自移交場地之日起的380天之內完成全部合同工程的施工。正式的節(jié)假日包括在工期之內。如果乙方由于某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認為不可能按期完工的話,可書面通知甲方,說明原因,并提出要求增加期限。如果乙方證實這些原因存在,合同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四)移交場地

根據甲方向乙方發(fā)出的通知,進行工地交接,交接時須簽訂紀要,雙方各持一份。如果乙方或其接收場地的代表在通知中規(guī)定的期限內缺席,甲方可照常起草紀要,并將紀要的復印件寄給乙方。起草紀要之日等于乙方接收場地之時。

(五)查看工地

乙方承認在簽訂合同之前已查看了土地及周圍的環(huán)境,掌握了所有與工程施工有關或對施工有影響的情況,如地質土壤情況、水源、當地氣候情況、道路、交通流量、勞動力的提供范圍等。由這些因素產生的后果均由乙方負責。

(六)履約保證金

乙方應自被通知中標的第2天起的30天內,向甲方寄存履約保證金,金額為該合同總額的20%,或在指定期限內將以前寄存的投標保證金補充到上述比例。該合同只有在寄存保證金之后才對甲方產生義務。

有現金、信用支票,或按合同第十條規(guī)定的條件提供保函作保均可。按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保函須在合同整個執(zhí)行期中都有效,直到最后交付工程為止。

該保證金始終都由甲方保存。作為乙方完美施工和履行用方權利的保證。乙方應在甲方發(fā)出掛號函件后,最多在一個月內,按可能業(yè)經被扣除的金額的相同額度杯足保證金,否則,甲方有權沒收保證金的余額,或者從乙方手中收回工程,由甲方自行施工而由乙方承擔費用。甲方有權索賠,只要用掛號函件通知乙方即可,無須訴諸法院或采取其它措施。

甲方有權從乙方在本合同的任何收益中索取其拖欠的債務。

(七)圖紙和規(guī)范完善無缺

甲方提交的任何技術說明、設計、繪圖中的所有錯誤或疏忽,隨時可以更正。乙方應親自審查規(guī)范、設計、圖紙的有效程度,并在適當的時候把自己的意見告訴甲方、在甲方接受這些意見的情況下,甲方就要對這些意見負責,就如同是其自己提出來的一樣。

(八)施工進度計劃表

乙方自接收工地起,15天內向甲方遞交一份施工計劃,闡明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采用的方法、施工進度、施工安排、運進施工現場的設備,以及建立臨時設施等。乙方應根據甲方意見和施工進展情況,對自己的施工計劃進行調整。

(九)合同內容的變更

甲方有權調整合同內容,但增加或減少的工程量不得超過合同金額的15%。實際工程量的增加或減少在合同金額的15%之內,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補償。

上述調整金額,要用業(yè)已議定的單價計算、如果沒有這種單價,則在責成乙方進行調整時的當地市場價格或世界市場價格的基礎上進行計算。

根據本條款的規(guī)定,如果乙方認為提出的調整會導致工程不能按期完工或交工,乙方可以自通知進行調整之日起最多兩個星期內向甲方提出延長工期的要求。否則,等于放棄權利。這樣,乙方就要在原工期內完成包括調整部分在內的工程,并交付使用。

甲方在收到乙方呈交的延期要求時,可將工期延長到其認為是適當的時候。

(十)支付條件

1 在乙方接收工地、提交履約保承并辦完合同注冊登記付稅手續(xù)之后,甲方根據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額_%的預付款。支付預付款應在乙方提交與預付款等值的保函之后,該保承應該在施工期間始終有效,且應開自一家a國的銀行,或是經過這家銀行認證,同時不許附加任何條件,也不得被作廢。上述銀行須承認有一筆與保函等值的款項由甲方支配,并承認可全部支付甲方,無須提醒,無須訴諸司法部門,也無須辦理其他手

續(xù),同時也不管乙方或第三者提出的異議。預付款應從支付給乙方的月工程進度款中按預付款在合同總價中所占的比例扣除,直到扣完為止。保函額度也可以按預付款收回的金額遞減。

2 乙方運到工地而又是工程實際需要并被甲方接受的材料, 其費用中的_%應付給乙方。條件是乙方提供的材料應是優(yōu)質、適用、符合規(guī)定,為甲方工程師所接受,并須妥善儲存在倉庫里。上述規(guī)定同樣適用于乙方運到工地的機器設備,這些機器設備具工程的組成部分,在安裝時應是完好無損的,但屬乙方所有的機械則不包括在內,因為這些機械并非是工程的組成部分,只不過是為了施工而引進到現場。

上述預付款要首先從乙方用庫存材料所完成的工程的進度款中扣除,直到全部收回為止。

3 不符合條件與現范而且是實際上完成了的工程,甲方在雙方確定的單價基礎上向乙方支付其造價的__%。這些支付款項的金額應根據本合同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和每月完成的工程量報表面定。這些款項要在扣除本條第一款所述的預付款比例和先前業(yè)已支付的入庫材料費后才能支付,每月支付款金額不少于___第納爾、甲方支付本條規(guī)定的月工程進度款,要在工程報表得到甲方認可的45日之內進行。條件是完成的工程應全部符合本合同所規(guī)定的條件。

承擔支付利息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可將支付(月進度)款的時限適當推遲,以便對報表進行校正。本文規(guī)定的因遲付而享受利息的規(guī)定不適用于預付款、合同決算款、過期退回保證金,以及材料款。一言以蔽之,這個規(guī)定只適用月工程進度款。

第4篇 國際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總承包合同書

第一條(一)在合同中,除合同內容另有要求外,下列詞定義如下:

(1)'業(yè)主',名稱將在第二部分中具體標明,指雇用承包人的一方,或業(yè)主的法定繼承人,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包括業(yè)主的受讓人。

(2)'承包人'指標書被業(yè)主接受的投標人或投標公司,包括承包人的私人代表,繼承人和經業(yè)主同意的受讓人。

(3)'工程師'指第二部分中確定的工程師人選,或經書面通知承包人,由業(yè)主隨時任命的代行工程師職責的工程師人選。

(4)'工程師代表'指任何常駐工程師、工程師助手,或由業(yè)主或工程師任命履行第二條規(guī)定的職責的人選。對工程師代表的授權應由工程師書面通知承包人。

(5)'工程'包括永久性工程和臨時性工程。

(6)'合同'包括合同條款、技術規(guī)范、圖紙、標價的工程量表、單價或價格表、標書、接受證書和合同協議(如已完成)。

(7)'合同價格'指在接受證書中確定的數額,可按合同條款的規(guī)定增減。

(8)'建筑設備'包括施工和維修所需的全部設備,但不包括構造永久性工程的材料。

(9)'臨時性工程'指施工和維修所需的各種臨時工程。

(10)'永久性工程'指按合同將施工和維修的永久工程。

(11)'技術規(guī)范'指在標書或標書修正中確定的規(guī)范,也包括由工程師提供或書面同意增加的部分。

(12)'圖紙'包括技術規(guī)范中包含的圖紙,經工程師書面同意的對圖紙的修正,以及由工程師提供或書面同意的其他圖紙。

(13)'現場'指建筑工程師設計的永久性或臨時性工程所需的土地及其他場地,以及業(yè)主提供的施工所需土地或場所、或其他合同中規(guī)定構成現場的部分。

(14)'同意'指書面同意,包括隨后對口頭同意的書面確認。

(二)合同內容需要時,單數表示的詞也包括復數的含義,反過來也是這樣。

(三)合同條款中的標題和邊注不被視作合同的一部分,在解釋合同不予考慮。

(四)'費用'一詞包括現場內外發(fā)生的通常費用開支。

工程師及工程師代表

第二條工程師應負責履行發(fā)出指令、頒發(fā)證書等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如果在業(yè)主對工程師的任命中要求工程師在履行其部分職責時需經業(yè)主特殊同意,應在第二部分中予以規(guī)定。

工程師可隨時書面授權其代表代行其職權,但應向承包人和業(yè)主提交書面授權文件。在授權期間,工程師代表的決定對承包人和業(yè)主來說等同于工程師本人的決定。

以下情況如此辦理:

(1)工程師代表未否定的工程、材料,工程師仍有權否定,并決定拆除相應的建筑。

(2)若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的決定不滿意,有權提請工程師親自判定。

轉讓和分包

第三條未經業(yè)主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全部或部分合同,或合同收益(除了向承包人的開戶銀行支付到期款項外)轉讓。

第四條承包人不得分包整個工程。除非合同另有規(guī)定,承包人未經工程師的書面同意,不得將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即使工程師同意分包,承包人仍將承擔合同義務。分包人及其代理人、工人的行為、失誤、失職將象承包人及其代理人、工人的行為、失誤、失職一樣,由承包人承擔責任。為某部分工程提供勞力將不被視作分包。

合同文件

第五條(一)在第二部分將寫明下列條件:

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

合同適用哪國的法律,按哪國法律解釋;

如果文件用同一種以上語言書就,文件按哪種語言解釋,就在第二部分中將其

定為以這種語言為準。

(二)除非合同另有規(guī)定,合同第一、二部分的條款比其他條款更具約束力。

構成合同的幾個文件可互相解釋,在發(fā)生歧義和不一致時,將由工程師向承包人作出解釋。

如果工程師對歧義進行解釋時,導致承包人增加未預見的開支,經工程師證明,業(yè)主應支付相應的款額。

第六條(一)工程圖紙將由工程師保管,但需向承包商提供兩份副本。如果承包人需要更多副本,則自己承擔費用。完成合同工程后,承包人將圖紙全部歸還工程師。

(二)承包人所在工程現場保留一份圖紙副本,以便工程師及其代表,或工程師書面授權的人士隨時審查。

(三)如果工程師不在合理的時間內提供圖紙或命令,導致工程延誤或中斷,在此情況下承包人要書面通知工程師。通知中應詳細描述所需圖紙、命令,為什么需要,何時需要,以及否則可能造成的延誤和停工。

(四)如果因工程師沒有或不能在合理時間內提供上述圖紙和命令,而導致承包人誤工和/或增加開支,工程師將決定延長承包人的規(guī)定工期。且只要開支合理,承包人將得到補償。

第七條在工程進行中,工程師有權隨時向承包人提供正確施工所需的圖紙和指示。承包人應執(zhí)行且受其約束。

一般義務

第八條(一)根據合同條款,承包人要認真進行工程建設維護工程。只要合同規(guī)定需要,為了建設和維護工程承包人應暫時或長期提供勞力、材料、建設機械等。

(二)承包人將對施工現場操作和建筑方法的恰當、穩(wěn)定、安全負全部責任。除非在合同中另有規(guī)定,承包人對工程師決定的永久性和臨時性工程的設計、規(guī)格不負責任。

第九條如果修正需要承包人簽訂并執(zhí)行的一個合同協議,協議由業(yè)主人準備并承擔費用。

第十條為了執(zhí)行合同,承包人在標書中應承諾按要求提供一份承包人和業(yè)主共同同意的保險公司、銀行或其它保障機構開出的保函。保函數額不超過驗收證書中所要求的保函數額。除非合同中另有規(guī)定,承包人將負擔全部費用。

第十一條業(yè)主應在招標文件中向投標者提供經過考察獲得的有關工程的水文

及地層資料。標xx是以這些資料為基礎的,但承包人對自己的理解負責。

承包人被視作在提交標書前,已檢查了工程現場及周圍環(huán)境,掌握了關于工程性質的信息,包括地層情況,水文、氣候狀況,完成工程所需材料,到達現場的交通和食宿問題等??傊邪吮徽J為已掌握了可能影響投標的一切必要信息,包括風險,偶發(fā)事件。

第十二條承包人被認為在其標書的工程量表和價目表中已規(guī)定好價格。除非合同中另有規(guī)定,這一價格已被認為包含了其履行合同義務,正確執(zhí)行合同的全部所需。如果執(zhí)行合同過程中,承包人遇到一些他認為有經驗的承包人也不能預見的情況或人為障礙(天氣狀況除外),他將向工程師代表提交書面通知。如果工程師確認其不可預見性,將要求業(yè)主支付承包人在這種情況下增加的費用。包括:

(1)為執(zhí)行工程師相應指示的合理費用;

(2)在沒有工程師特別指示時,采取工程師同意的恰當措施的合理費用。

第十三條承包人根據合同規(guī)定建設工程,要得到工程師滿意的肯定。無論合同中是否有規(guī)定,工程師有關工程的指示承包人必須執(zhí)行。承包人只接受工程師的指示,或在第二條的情況下接受其代表的指示。

第十四條(一)承包人中標后,應在第二部分條件中規(guī)定的時間內向工程師提交一份執(zhí)行合同的順序計劃,待工程師肯定。承包人隨時應工程師或其代表的要求,提供詳細敘述他進行工程安排的書面報告。

(二)一旦工程師發(fā)現工程實際進度與上述計劃不符,將要求承包人提供一份修改的計劃,保證在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的期限內完成工程。

(三)承包人向工程師或其代表提供這樣的計劃,并不免除他的任何合同責任。

第十五條承包人在工程進行過程中或在工程師認為履行合同義務必要時,提供監(jiān)督管理。承包人或其一位經工程師書面同意的全權代表應隨時在現場,并負責監(jiān)督管理。工程師可隨時撤銷對全權代表的確認,如果這樣,承包商應在接到書面通知后,撤銷對其的授權,不再錄用他,并提供替代人選。全權代表將代表承包人接受工程師的指示,或按第二條規(guī)定接受工程師代表的指示。

第十六條(一)承包人在工程進行中,需在現場雇用如下人選:

(1)在自己的專業(yè)范圍內經驗豐富的技術人員,能勝任監(jiān)管工作的副代理人,工人領班和帶頭人。

(2)為及時妥善地完成工程所需的熟練、半熟練和非熟練工人。

(二)工程師有權要求承包人立即解雇其雇用來執(zhí)行合同的人員,這些人員在工程師看來未履行職責或不稱職。被解雇的人員未經工程師的書面同意,不得再被雇用。被解雇人員的職位應立即由工程師同意的稱職人選接替。

第十七條承包人負責根據工程師的書面指示正確地開始工程,保證工程位置、面積、水平面及各部分組合的質量,提供工程所需工具、設備和勞力。如果在工程進行中,在這些方面發(fā)生錯誤,承包人應負擔改正的費用,直至令工程師或其代表滿意,除非這些錯誤是由工程師或其代理提供的不準確的書面資料造成的,在這種情況下,改正費用由業(yè)主承擔。工程師或其代表對開工和任何水平面路線的檢查并不免除承包人保持其正確的義務,承包人應仔細保護保存開工中使用的水準基點、觀測軌道、測標等。

第十八條如果在工程進行中,工程師要求承包人鉆孔或挖深坑,應書面提出要求。除非這一費用已包括在工程量表中,否則這一要求將被視作根據第五十一條提的附加要求。

第十九條承包人在需要的時間和地點,或應工程師或及代表的要求,或應權威機構的要求,自己承擔費用提供燈光,警衛(wèi)等來保衛(wèi)工程,保障公眾的安全和便利。

第二十條(一)從工程開始到按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的竣工證書中規(guī)定的日期,承包人負全部責任。如果工程師發(fā)出部分永久性工程的竣工證書。則承包人從證書中規(guī)定的日期起不再對這部分工程負責,這部分工程的責任轉至業(yè)主。承包人要對尚未完成將在維護期內完成的工程負全部責任,除了'意外風險'以外任何原因造成的對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損害、損失,承包人要負責負擔費用修理好,以確保永久性工程完工時狀態(tài)良好,符合合同的要求和工程師的指示。如果發(fā)生'意外風險',則承包人按工程師的要求和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修復,費用由業(yè)主承擔。承包人在完成未竣工工程或履行第49、50條合同義務時,操作對工程造成損害,也要負責任。

(二)'意外風險'包括戰(zhàn)爭、敵對(無論是否宣戰(zhàn))、侵略,反叛、革命、騷亂或軍事政變內戰(zhàn),或在工程進行中,由承包商的雇員、分包人制造的動亂、混亂,或業(yè)主使用、占用部分永久性工程,或由于工程師工程設計的原因,由核燃料燃燒或有毒爆炸物引起的輻射和污染,以及爆炸引起的各種后果,以音速、超音速飛行的飛行物的聲波壓力,和其他有經驗的承包不能預見的事件,所有這些被稱作'免除風險'。

第二十一條不限制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責任義務,承包人要以業(yè)主和承包人的聯合名義,對按合同條款在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時間內對除免除風險以外的任何損失投保,同時還要對維護期前產生的原因在維護期內造成的損失和承包人為履行第四十九、五十條義務而采取行動引起的損失投保,應保險:

(1)工程及應放入工程中的材料、設備,或加上第二部分相應條款規(guī)定的款額;

(2)承包商購買的替代建筑工具和其他物品。

保險人和保險條款均需經業(yè)主同意,業(yè)主不得無緣由地不同意。承包人應要求隨時向工程師或代表出示保險單和已付的保險金收據。

第二十二條(一)除合同另有規(guī)定外,承包人應對建設和維護工程中人員傷害、材料損失及財產損失對業(yè)主造成的損失和索賠進行補償,及對有關的索賠、訴訟、損失、費用開支等進行補償,以下補償和損失除外:

(1)工程或部分工程永久使用或占用土地;

(2)業(yè)主在任何土地上建設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權利;

(3)為按合同規(guī)定建設和維護工程構成的不可避免的人員和財產損失;

(4)由業(yè)主其代理人、或非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的行為或失職造成的人員和財產損失,承包人認為由業(yè)主的代理人造成的損失,且可公正的認為是業(yè)主的責任,由此引起的索賠、訴訟、損失、費用、開支等。

(二)業(yè)主應對按(一)款規(guī)定導致承包人遭受的索賠、訴訟、損失、費用和開支進行補償。

第二十三條(一)在開始建筑工程前,承包人在不限制其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義務的情況下,應對非第二十二條原因造成的,而由執(zhí)行工程合同造成的財產(包括業(yè)主的)損失或人員(包括業(yè)主的雇員)傷害,其所要承擔的責任投保。

(二)保險人和保險條款均需業(yè)主的同意,業(yè)主不得無緣由的不同意。保險金額不少于標書附件的規(guī)定。承包人應要求隨時向工程師或其代表出示保險單和已付的保險費。

(三)應有這樣一個條款,即發(fā)生承包人應得到補償的損失時,而該保險受益人為業(yè)主,則保險人就這一損失造成的開支、費用對業(yè)主進行補償。

第二十四條(一)業(yè)主不對由承包人或再承包人雇用的工人受傷或發(fā)生事故造成的損害負賠償責任,除非事故或傷害是由業(yè)主或其代理人的行為或過失引起的,承包人應補償業(yè)主,補償由此引起的索賠、訴訟、費用、開支等。

(二)承包人應對發(fā)生這樣的事故為自己所負的責任投保。保險人應經業(yè)主同意,但業(yè)主不得無緣由地不同意。承包人應在雇用工人完成工程的過程中繼續(xù)保險,應要求隨時向工程師或其代表出示保險單和已付的保險費收據。如果再承包人已為其雇用的工人投保,但以業(yè)主為補償對象,則承包人的投保義務被視作已履行。承包人需要求再承包人隨時應要求向工程師或其代表出示保險單和已付的保險費收據。

第二十五條如果承包人未履行第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條的保險義務,或其他合同要求的保險義務,業(yè)主將進行相應投保,支付保險金,隨時從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或認作承包人的負債。

第二十六條(一)承包人應注意所有國家、政府的法律、法規(guī)、條例、規(guī)章制度及與執(zhí)行工程合同有關的地方或其他權利機構的規(guī)章細則,以及財產和權利將受到工程影響的公共團體和公司的規(guī)章,并交納規(guī)定的費用。

(二)承包人將遵守以上法規(guī)、制度,如因違反上述法規(guī)而使業(yè)主受懲罰,將保險業(yè)主得到補償。

(三)如果工程師確認承包人應付這樣的費用,則業(yè)主應再支付給承包人。

第二十七條任何在工程現場發(fā)現的化石、錢幣、有價物、或文物、建筑物和其他具有地質、考古價值的物品均屬業(yè)主的財產。承包人應采取恰當的措施,防止他的工人或其他人移走或損壞這些物品,并立即通知工程師代表,然后按代表的指示處理這些物品,費用由業(yè)主承擔。

第二十八條承包人應保證業(yè)主不受對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建筑設備、機械材料方面受保護權利和專利權,設計、商標等侵權行為引起的索賠和訴訟的損害,并對其所受損害、支付的費用、開支進行補償。除另有規(guī)定外,如果要為工程建設需取得石頭、沙子、砂礫、泥土和其他材料,承包人負責支付噸位費、使用費租金和其他費用。

第二十九條凡是工程建設所需要的操作,只要符合合同的要求,均可進行,但不應在不恰當的情況下妨礙公眾的便利,不應妨礙公共或私人道路的通行、使用和占用,無論財產所有人是業(yè)主還是其他人,如果發(fā)生承包人負責的這類事件,承包人應保證業(yè)主不受由此引起的索賠、訴訟、損失、費用、開支的損害,并對其進行補償。

第三十條(一)承包人應采取各種必要的手段,防止與工程現場相通的公路、橋梁由于施工而遭受損害。承包人和再承包人應選擇路線、車輛,限制分散卸貨,使因運輸設備、材料到施工現場增加的運量被限制在合理范圍內,從而避免對公路、橋梁不必要的損害。

(二)如果承包人需要運送貨物經過部分公路、橋梁,包括建筑設備、機械,建成的部分工程,而這種運送極有可能損壞公路、橋梁,除非采取特殊保護和加固措施。承包人在運送貨物前應通知工程師或其代表貨物的重要及其他特殊事故,還要告知他打算采取的保護、加固方法。除非工程師在接到通知14天內指示不必要采取這樣的方法,承包人將采取行動或按工程師的要求實施修改后的方案。除非承包人在工程量表中包含了保護加固公路、橋梁的任務,保護加固費用由業(yè)主向承包人支付。

(三)如果在工程進行中或以后的時間里,承包人因工程損壞公路、橋梁而被要求索賠,應立即告知工程師。業(yè)主將商洽解決辦法并支付索賠款,并對承包人因此受到的索賠、訴訟、損害、費用、開支進行補償。如果工程師認為造成索賠或部分索賠的原因在于承包人未履行其上述(一)(二)的義務,則經工程師確認的由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承包人補償給業(yè)主。

(四)如果工程需要承包人使用水路運輸,上述條款中的'公路'應包括船閘、碼頭、防波堤或其他有關的水路設施,'運輸工具'應包括船只,上述條款同樣有效。

第三十一條對不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和業(yè)主簽訂的其他與合同工程有關的輔助合同項目,承包人按業(yè)主的要求,為其他業(yè)主雇用的承包人及其工人,業(yè)主雇用的工人和其他在工程現場可雇用的機構進行工作提供合理的機會。如果承包人應工程師或其代表的要求,為其他承包人業(yè)主或其他機構使用他負責維護的路段提供便利,或使用他施工現場的腳手架等其他設備,或提供類似的服務,則業(yè)主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師認為合理的費用。

第三十二條在工程期間,承包人應保證工程現場沒有不必要的障礙物,妥善儲存、處置建筑設備和多余的材料,從現場清理走殘余物、垃圾和其他不再需要的臨時工程。

第三十三條工程完成后,承包人應把所有建筑設備、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種臨時工程從現場清理走,使其整潔,令工程師滿意。

第三十四條(一)承包人自己安排雇用當地或其他來源的勞工,除合同另有規(guī)定外,負責勞工的交通、食宿和工資。

(二)只要按當地情況可行,承包人應向工程現場的人員、工人提供適當飲用水和其他用水,并令工程師代表滿意。

(三)除非按照現行的法律法規(guī)及政府規(guī)章,承包人不得進口、出售、給予、易貨或處置任何烈性酒和毒品,也不得允許再承包人、代理人或雇員進口、銷售、贈予和易貨及處置。

(四)承包人不得也不允許向他人給予、易貨,處置任何武器、彈藥。

(五)承包人在處理與雇用工人的關系中,應充分考慮公認的節(jié)假日及導致和其他習俗因素。

(六)一旦爆發(fā)了傳染病,承包人將遵守并執(zhí)行政府或地方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為治療疾病所制定的規(guī)章、命令及要求。

(七)承包人應隨時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其雇員中發(fā)生非法騷亂或混亂行為,并保證工程附近地區(qū)人員和財產的安全、和平。

(八)承包人要對其再承包人遵守上述條款負責。

(九)其他有關勞工和工資的條款如有必要可在第二部分的第三十四條作出規(guī)定。

第三十五條承包人應工程師的要求,向工程師代表或其辦公室,按要求的格式和時間提交一份詳細報告,報告其在工程現場雇用的監(jiān)督人員和不同等級工人的情況。如工程師代表要求,還應報告建設設備的情況。

材料和工藝

第三十六條(一)各種工程材料和工藝均應符合合同的規(guī)定和工程師的指示,且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驗。檢驗可在制造、裝配地、施工現場或合同規(guī)定的任何地點。承包人要為檢查、測量、檢驗工程及其質量,或材料的重量、數量提供所需的幫助、工具、機械、勞力和材料,如果工程師要求,承包人應將材料在應用于工程前提供樣品供檢驗。

(二)如果合同中有明確規(guī)定,則提供樣品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否則費用由業(yè)主支付。

(三)合同中明確要求的檢驗,其費用由承包人負擔。對于那些貨載檢驗和工程設計是否符合要求的檢驗,在合同中均有列舉,承包人可將其費用計入投標價格。

(四)如果是工程師要求的檢驗,而

(1)合同中沒有規(guī)定,或

(2)合同中未列舉,或

(3)雖有規(guī)定,但工程師指示由獨立的第三人在現場、制造、裝配地以外的地點進行檢驗,當檢驗表明工藝、材料不符合合同條款或工程師指示時,檢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否則,費用由業(yè)主負擔。

第三十七條工程師和他授權的任何人隨時可以去工廠、工程準備地或工程所需材料、制成品、機械的來源地。承包人應為他們獲得這種權利提供一切便利和幫助。

第三十八條(一)未經工程師或其代表的同意,任何工程不得被覆蓋或遮掩,承包人要為工程師或其代表提供充分的機會,檢驗將被覆蓋或遮掩的工程,并在永久性工程開始前檢查地基。承包人應及時通知工程師代表部分工程或地基待于檢驗。工程師代表不應拖延這樣的檢驗,除非他認為檢驗沒必要,并通知承包人。

(二)應工程師的指示承包人要隨時打開已覆蓋的工程部分,并負責再次施工至工程師滿意。如果被覆蓋和遮掩的工程部分符合合同的要求,且滿足(一)的條件,則開蓋和再施工費用由業(yè)主承擔。否則,所有費用由承包人負擔。

第三十九條(一)在工程施工中,工程師有權隨時書面要求:

(1)按要求把工程師認為不合適的材料在指定的時間內從現場清理走;

(2)用合適的材料替換;

(3)無論先前是否檢驗過或已支付中期付款,工程師認為不符合合同的材料

要換掉,不合格的工藝要重新施工。

(二)如果承包人未執(zhí)行工程師的上述命令,業(yè)主有權雇用其他人完成以上工作。由此產生的費用和雜費業(yè)主可從承包人處取得,或由業(yè)主從該支付給承包商的錢款中扣除。

第四十條(一)承包人應工程師的書面要求,在工程師認為必要的時間內,

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如有必要在此期間要負責保證工程的完好,承包人按工程師指示這樣做所產生的額外費用,由業(yè)主承擔。但以下情況除外:

(1)在合同中規(guī)定的停工;或

(2)由承包人的錯誤而引起的必要停工;或

(3)由工程現場天氣引起的必要停工;或

(4)非由工程師或業(yè)主的錯誤引起,或不由第二十條'免除風險'引起的,為正確施工或保證工程安全的停工。

如果承包人不在工程師提出要求后的28天內書面通知工程師其要求,則無權獲得額外的費用。如果工程師認為承包人的要求是合理的,則由他來決定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額和停工時間。

(二)如果按工程師的要求,工程或部分工程停工九十天后仍未得到工程師重新開工的命令,除了上述(一)中(1)(2)(3)(4)的情況外,承包人將向工程師發(fā)出書面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二十八天內決定重新開工。如果在此期間仍未得到開工的決定,承包人可書面通知(但不一定這樣做),視只影響部分工程的停工為對這部分工程的省略,視影響整個工程的停工為業(yè)主放棄合同。

開工時間和延誤

第四十一條在接到工程師的書面通知后(除非在工程師命令或認可,或承包人不能控制的情況下),承包人應在標書附錄中規(guī)定的期限內開始工程施工,且迅速不拖延。

第四十二條(一)業(yè)主在工程師書面命令開工后,應授權承包人使用部分現場,使承包人能開工和按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進度計劃施工。此后業(yè)主按施工計劃的要求,在書面通知工程師后,應授權承包人使用施工所需的其他現場部分。如果業(yè)主不能按本條規(guī)定授權承包人使用現場,而導致承包人誤工或增加費用,由工程師決定延長完工期,并確定應由業(yè)主承擔的補償承包人的合理費用開支。

(二)承包人將承擔通向施工現場的特殊或臨時道路通行費用。承包人將支付為進行工程而在現場外膳宿供應費用。

第四十三條按合同要求,在整個工程完成前各部分工程要完工,整個工程應在合同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的期限內完成。期限從標書附錄中規(guī)定的開工期的最后一天算起??砂吹谒氖臈l的規(guī)定延期。

第四十四條非由于承包人的錯誤行為,而由于增加工程量或工程延誤或特別惡劣的天氣原因,或其他可能發(fā)生的特殊情況,承包人有權要求工程延期。延長時間由工程師決定,并分別通知業(yè)主和承包人。除非承包人在額外工程開始后或特殊情況發(fā)生后28天內向工程師代表提交詳細情況,說明其有權獲得延期,工程師不一定把增加工程量和特殊情況列入考慮。承包人提供的情況要準備接受調查是否屬實。

第四十五條除非合同中有相反的規(guī)定,未經工程師代表的書面允許,任何永久性工程不得在確認的休息時間一夜間或星期天進行,也不得在其他當地的假日進行。但為挽救生命或財產或維護工程安全需要采取不可避免的行動時,承包商應立即通知工程師代表,本條款的規(guī)定不適用于傳統輪作或倒班進行的工作。

第四十六條如果因承包人無權要求工程延期的原因,工程師認為工程進度太慢,不能確保按規(guī)定時間或在延長期限內完工,或完成某部分工程,將書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工程師將同意加速工程進度,以便能在規(guī)定時間或延長期限內完工或完成某部分工程。承包人無權要求他人為采取這樣的措施多付款。如果因接到工程師這樣的通知,承包人需得到其允許在休息日一夜間或星期日或當地的假日工作,工程師不得無故拒絕。

第四十七條(一)如果承包未在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的時間內完成工程,將向業(yè)主支付合同中規(guī)定的違約罰款,此罰款不作為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時間與實際確認完工時間之差的罰款。在不損害其他補救措施的同時,業(yè)主可從他手中任何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上述違約罰款。而這一切均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的義務和合同規(guī)定的他的其他義務。

(二)如果在全部工程完工前,部分工程按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已經工程師確認完成,業(yè)主已開始使用,且合同中沒有其他條款作相應規(guī)定,則應支付的違約罰款按已完成工程占全部工程價值的比例削減。

(三)如果愿在合同中規(guī)定有關全部或部分工程完工的獎勵,可在第二部分的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

第四十八條(一)當全部工程完成且令人滿意地通過了合同規(guī)定的最后檢驗,承包人將向工程師或其代表發(fā)出通知,并承諾在維修期內將完成任何未完成的工作。上述通知和承諾均應采用書面形式,且被視作承包人的要求,要求工程師提供工程竣工證書。工程師應在承包人發(fā)出通知后的21天內向承包人發(fā)出工程竣工證書,上面注明他確認的按合同完工的日期,并交給業(yè)主一份證書副本;或給承包人書面指示,指出他認為在發(fā)出證書前承包人尚需完成的工作。工程師在書面指示后還應指出影響工程完工的工程缺陷。承包人在令工程師滿意地完成工程并修正缺陷后的21天內有權收到竣工證書。

(二)同樣,按(一)規(guī)定的程序,在如下情況下,承包人可要求工程師發(fā)出竣工證書:

(1)在合同中規(guī)定了另外完工期限的部分永久性工程完成;

(2)工程的一部分已經完成,令工程師滿意,且已被業(yè)主占用。

(三)如果部分永久性工程已完成且令人滿意地通過了合同規(guī)定的最后檢驗,工程師應在全部工程完工前發(fā)出這部分工程的竣工證書。一旦證書發(fā)出,承包人即被視作已承諾在維修期完成未完成的工作。

(四)如果針對部分工程在全部工程完成前發(fā)出了竣工證書,如證書中未明示,并不視作在地面或地表重做工作已完成。

缺陷責任

第四十九條(一)'缺陷責任期'一詞指標書附錄中定義的缺陷責任期,從工程師按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確認的完工日開始計算。如果工程師發(fā)出了多份竣工證書,則分別從其完工日開始計算,各部分工程的缺陷責任期作相應規(guī)定。

(二)為了按合同的條件在缺陷責任期結束后盡可能快地將工程轉給業(yè)主且令工程師滿意(合理損耗除外),承包人應盡快完成按48條的規(guī)定在完工日尚未完成的工作。在缺陷責任期內,或缺陷責任期結束后14天內,工程師或其代表如在檢查中發(fā)現問題,書面通知承包人后,承包人應負責修理、修正、再建、調整、改正缺陷和其他錯誤。

(三)如果工程師認為需要修理等工作是因為承包人使用的材料、工藝不符合合同的要求,或因為承包人未履行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或不言而喻的他的義務,則修理等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如果工程師認為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則費用將得到評估,算作增加的工作量。

(四)如果承包人未做前款工程師要求的工作,業(yè)主有權雇用他人做此工作。如果工程師認為此工作本應由承包人自己支付費用完成,則產生的費用業(yè)主可向承包人索取,或從應付給承包人的錢款中扣除。

第五十條應工程師的書面要求,承包人應在工程師的指導下,對施工過程中或缺陷責任期出現的缺陷、瑕疵和錯誤進行檢查。除非上述缺陷按合同規(guī)定應由承包人負責,檢查工作的費用由業(yè)主承擔。如果確應由承包人負責,則檢查費用由承包人負擔,且他應按照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自負費用進行修理和改進。

變更、增加和省略

第五十一條(一)若工程師認為有必要,他可對工程的形式、質量、工程量作變更,他有權要求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

(1)增加或減少合同工程的工程量;

(2)省略部分工作;

(3)改變部分工程的特性或質量;

(4)改變部分工程的地層、路線、位置和面積;

(5)為完成工程增加必須的工程量。

但這樣的變更不會使合同失效,變更所需費用將在確定合同價格時予以考慮。

(二)沒有工程師的書面命令,承包人不得作變動。如果增加或減少工程量不是由于本款規(guī)定的要求,而是因為與工程量的規(guī)定相比或多或少,則不要求書面命令。如果工程師因為某種原因認為可以口頭命令,則承包人應按命令去做。不論在承包人開始執(zhí)行命令前后,工程師提出的對口頭命令的書面確認,都被視作本款意義上的書面命令。如果承包人在7天內書面向工程師確認其口頭命令,工程師14天內未與駁回,則被認為是工程師所作書面命令。

第五十二條(一)所有按工程師命令增加或省略的工程量均應按合同價格表中工程師認為適用的項目進行估算。如果工程師認為沒有合適的項目可供選用,則應由工程師和承包人商談達成一個適當的價格。如果雙方意見有分歧,由工程師決定一個他認為適當的價格。

(二)如果工程師認為因工程量有所增加或減少,使合同中規(guī)定的某項工程的價格不再合理,則應由工程師和承包人商談達成一個適當的價格。如果雙方意見有分歧,則由工程師決定一個他認為適當的價格。

除非書面命令給出后,或在增加工程量的情況下在工作開始之前,盡快給出以下通知,不得按上述(一)增加或減少工程量,不得按(二)改變價格。

(1)承包人通知工程師他打算要求額外付款或改變價格,或

(2)工程師通知承包人他打算改變價格。

(三)如果在確認工程完工后,發(fā)現增加或減少的工作量超過驗收證書中規(guī)定量的10%(除去臨時費用和工作補助),是由于下列原因而非其他原因造成的;

(1)變動命令累計的結果,和

(2)對工程量表中估計工程量的修正,不包括臨時費用,工作補助和按條款七十所作價格調整,

則合同價格應由承包人和工程師商量修正。如果雙方意見不一致,由工程師在考慮使用材料,相關因素及承包人執(zhí)行合同總費用等因素的基礎上決定價格。

(四)如果工程師認為有必要可書面命令增加的工程或替換工程采用加班形式完成。承包人將按合同中加班表的有關規(guī)定,以其標書中附錄的價格表為基礎得到支付。

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供必要的收據、憑證,在訂材料之前,向工程師提交報價表,待其批準。

針對所有加班進行的工程,承包人應在其進行中每天向工程師代表提供詳細清單,注明所有加班人員的姓名、職務和加班時間,一式兩份,還應提供說明書,標明加班中使用的材料和設備的規(guī)格、數量(不包括前面提到的按加班表增加工程量所使用的設備),一式兩份。清單和說明書經工程師代表確認后,將在其中一份上簽字,退還承包人。

每月末承包人應向工程師代表提交一份標價的說明書,說明使用的勞力、材料和設備。如未及時完整地提供清單,將得不到支付。如果工程師認為要求承包人按上述規(guī)定提交清單和說明書是不現實的,則工程師有權決定對加班工時及使用的材料、設備支付合理的款額。

(五)每月承包人應向工程師代表提交一份詳細、全面的報告,說明他認為自己應得的增加款額,和前一個月他應工程師要求增加的工程量。

對未包括在清單內的工程量和費用不能要求中期或最終支付。如果承包人在事先書面告知工程師他將對增加的工作量要求付款,則即便他未遵守上述規(guī)定,工程師有權要求對這樣的工程量和費用進行支付。

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

第五十三條(一)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建筑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在運到施工現場后,均視作完全用于工程施工。除非是把它們從現場一部分移到另一部分,否則在沒有工程師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得移動。而工程師不得無故不同意。

(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應即時從現場把所有建筑設備、臨時工程及剩余的材料清理走。

(三)除了在第二十條和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況下,業(yè)主對上述建筑材料、臨時工程及材料的損失、損壞不負責任。

(四)如果因工程需要,需進口某些建筑設備,業(yè)主應幫助承包人在需要時從政府部門得到必要的許可,以便按上款清理現場時再出口這些建筑設備。

(五)業(yè)主應幫助承包人在需要的時候為工程所需的建筑設備、材料和其他物品通關。

(六)其他影響建筑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的條件可在第二部分的第五十三條中作出規(guī)定。

第五十四條執(zhí)行第五十三條并非暗示工程師同意選擇這樣的材料或其他與工程相關的事項,也不妨礙工程師拒絕使用某種材料。

計量

第五十五條工程量表中的工程量只是估計數字,不應認為是承包人履行合同義務所進行的實際工程量。

第五十六條除非另有規(guī)定,工程師應計量并決定按合同進行的工程量的價值。如果工程師要對某部分工程進行計量,應通知承包人授權的代理人或代表。代理人或代表應立即參加或派一名有資格的代理人幫助工程師或其代表進行計量,并提供所有工程師或其代表要求的詳細情況。如果承包人未參加或未派代理人參加,則工程師進行的計量或他同意的計量被視作對工程量的正確計量。如果計量永久性工程時需要記錄和圖紙,工程師代表應按月準備記錄和圖紙。如果承包人被書面要求,應在14天內參與檢查這些記錄和圖紙,并決定是否同意工程師代表準備的記錄和圖紙,如果同意應簽字。如果承包不參加檢查,記錄和圖紙則被視作是正確的。檢查完畢后,承包人應在14天內書面通知工程師代表哪一部分記錄和圖紙他認為不正確,由工程師作出決定,否則即使承包人不同意或不簽字,記錄和圖紙也被視作是正確的。

第五十七條除非合同另有規(guī)定,工程計量應采用凈值,不管慣例和當地習慣怎樣。

暫定金總額

第五十八條(一)暫定金總額是指在合同工程量表中規(guī)定的,按工程師的指示使用全部、部分或不使用,以進行工程,提供貨物、材料、服務或用于偶發(fā)事件款額。合同價格應包括工程師可同意使用的與暫定金總額有關的工程、供貨或服務費用。

(二)對每一筆暫定金總額,工程師有權命令:

(1)進行工程,包括承包人提供貨物、材料、服務。合同價格應包括按第五十二條確定的工程、貨物、材料和服務的價值。

(2)由指定分包人進行工程,提供貨物、材料或服務。將付給承包人的款項按第五十九條(四)確定和支付。

(3)承包人采購貨物和材料,將對給承包人的款項按第五十九條(四)確定和支付。

(三)承包人應工程師的要求,應提供臨時費用支出的所有有關報價、發(fā)票、憑證、帳目和收據。

指定分包人

第五十九條(一)所有在合同暫定金總額項下進行工程或提供貨物、材料、服務的專家、商人、手工工人和其他人,由業(yè)主或工程師同意,選擇或指定,還有按合同規(guī)定由承包人分包完成工程,提供貨物、材料、服務的人,均被視作由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在此合同中稱為'指定分包人'。

(二)在承包人有合理原因拒絕時,可不因業(yè)主或工程師的要求,或出于某種義務雇用指定分包人。承包人也不雇用那些在下列條件下拒絕參加分包的人:

(1)針對分包合同中的工程、貨物、材料、服務,指定分包人對承包人承擔如承包人按合同對業(yè)主承包的義務和責任;并保證承包人不受因為履行義務、責任而引起的索賠、訴訟、損失、費用、開支的損害,并對承包人進行賠償;

(2)指定分包人應保證承包人不受因指定分包人、其代理人、工人的疏忽或錯誤使用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合同的建筑設備、臨時工程而引起的索賠的損害,并負責賠償。

(三)如果暫定金總額項下的服務包括設計任何一部分永久性工程或確定與工程一體的設備機械的規(guī)格,這樣的要求應在合同或指定分包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指定分包合同應說明,負責提供此種服務的指定分包人應保證承包人不受因未履行義務而引起的索賠、訴訟、損失、費用、開支等的損害,并對承包人進行賠償。

(四)由指定分包人負責進行的工程,提供的貨物、材料或服務中,以下應包括在合同價格中:

(1)按分包合同和工程師的指示,承包人應支付的和已實際支付的款項;

(2)工程量表中由承包人提供勞務的款項,或由工程師按第五十八條(二)命令,承包人提供勞務的款項,按第五十二條確定的價格;

(3)對其他費用和收益,若承包人在工程量表中已規(guī)定了該項目對暫定金總額相應的比率,則以此比率乘以實際支付或應支付的款項;若沒有這樣的條款,承包人在標書附錄中規(guī)定的比率視作在工程量表中的如此規(guī)定。

(五)在按第六十條發(fā)出證書前,若其中包括指定分包人進行工程,提供貨物、材料或服務應得到的支付,工程師有權要求承包人提供合理的證明,證明除先前證書已包括的保留物外,指定分包人的所有工作已得到支付。除非下列情況,承包人將被視作拖欠:

(1)書面通知工程師其有充足理由延遲或拒絕支付;和

(2)向工程師提供充足證據,其已書面通知指定分包人。

在此情況下,業(yè)主有權在工程師頒發(fā)證書后,向指定分包人直接支付承包人應付的款項,再從業(yè)主支付或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抵銷。

如果工程師證明業(yè)主已直接向指定分包人作出支付,則其在頒發(fā)證書給承包人的同時應把業(yè)主已支付的款項扣除,但工程師應按合同規(guī)定,不延誤頒發(fā)證書。

(六)如果指定分包人在進行工程,提供貨物、材料、或服務中對承包人承擔的義務超過維修期,則在維修期結束后,承包人應把由這種未結束義務帶來的利益應業(yè)主的要求轉給業(yè)主,費用由業(yè)主承擔。

證書和支付

第六十條(一)除非另有規(guī)定,將按第二部分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每月支付一次。

(二)如果業(yè)主向承包人預付款,用于建筑設備、材料的費用,應在第二部分第六十條中作出支付和償付的相應規(guī)定。

(三)如果為工程施工,需從國外進口材料、設備,或從國外輸入勞務,或從國外輸入勞務,或因某種特定情況,合同項下的一部分支付需按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使用某種外幣,則此情況下的支付應在第二部分第六十條中作出規(guī)定。

第六十一條只有第六十二條提及的缺陷責任證書,可視作對工程的接受。

第六十二條(一)只有當工程師簽發(fā)了缺陷責任證書并把它交給業(yè)主,說明工程已完工并接受保修,情況令他滿意,合同才能視作執(zhí)行完畢。工程師應在缺陷責任期結束后28天內頒發(fā)證書。如果工程的不同部分有不同的缺陷責任期,則以最近到期的為準。如果在缺陷責任期內,按第四十九條和五十條的規(guī)定,命令承包人進行的工作已完成并令工程師滿意,則不管先前業(yè)主是否已進入、擁有或使用這部分工程,工程師都應盡快頒發(fā)證書。頒發(fā)缺陷責任證書不構成將按第二部分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向承包人支付第二筆保留金的前提。

(二)除非承包人在頒發(fā)本條款規(guī)定的缺陷責任證書前,就與合同有關的事務或與進行工程的有關事務提出書面索賠,業(yè)主將不再對其承擔任何義務。

(三)盡管頒發(fā)了缺陷責任證書,承包人和業(yè)主仍應負責合同規(guī)定發(fā)生在頒發(fā)證書前而在頒布證書之時尚未履行的義務。合同將被視作對雙方繼續(xù)有效,以便決定的性質和多少。

補救措施

第六十三條(一)如果承包人破產,或收到被接收指令,或提出破產申請,或作出有利其債權人的安排,或同意在其債權人組織的委員會監(jiān)督下執(zhí)行合同,或公司將進行清算(非為合并或重組而進行的自愿清算),或未事先取得業(yè)主的書面同意而轉讓合同,或其貨物嚴重受損,或工程師書面向業(yè)主證明,他認為承包人:

(1)已放棄合同;或

(2)不開始進行工程且缺乏正當理由,或在收到工程師書面通知要求繼續(xù)進行工程后,停工28天;或

(3)在收到工程師書面通知拒絕接受某些材料和工程后28天內未從現場清理走這些材料,或未推倒工程重建;或

(4)盡管工程師已提出書面警告,仍不按合同進行工程,或持續(xù)故意不履行其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或

(5)不顧損害良好的工藝技術,或公然對抗工程師的指示,把部分合同分包出去,業(yè)主可在給出書面通知14天后,進駐工程現場,驅逐承包人,但合同并不因此無效,合同規(guī)定的承包人義務、責任不予免除,也不影響合同規(guī)定的業(yè)主及工程師的權利和權力。業(yè)主可自行完成工程或另雇其他承包人完成工程。按合同條款,業(yè)主和其他承包人可使用他們認為合適的,為進行工程師專門保留的建筑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業(yè)主可隨時出售上述設備、工程和未用的材料,出售收入用于支付合同規(guī)定承包人應支付給他的款項。

(二)在業(yè)主進駐工程和驅逐承包人之后,工程師應盡快通過詢問雙方或調查單方面決定,到進駐時為止,對承包人按合同已進行的工程部分應支付多少款額,以及未使用或只部分使用的材料和建筑設備、臨時工程的價值。

(三)如果業(yè)主進駐工程,驅逐承包人,他將在缺陷責任期結束后,且待施工、保修費用、延遲完工損失和發(fā)生的其他費用確定并被工程師確認后履行對承包人的支付義務。承包人有權得到的款額為,工程師確認若承包人妥善完成工程應接受的款額減去上述各項費用的差。如果上述費用超過承包人若妥善完工應接受的款額,承包人應要求應向業(yè)主支付超過的部分。超過部分視作承包人對業(yè)主的負債,業(yè)主可相應收回。

第六十四條如果在工程進行中或缺陷責任期內,因全部或部分工程發(fā)生事故或其他事件,工程師或其代表認為補救或修理工作需馬上進行以確保工程的安全,而承包人無法或不愿馬上進行工作,業(yè)主可雇用他人完成工程師或其代表認為必要的工作,并作出支付,如果工程師認為業(yè)主進行的上述工作,承包人按合同有義務自負費用完成,則業(yè)主發(fā)生的所有費用可向承包人要求支付,或從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或其代表應在上述緊急事件發(fā)生后,盡快書面告知承包人。

特殊風險

第六十五條(一)除了對在特殊風險發(fā)生前已按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被視作不適用的工程,承包人對由以下定義的特殊風險導致的工程損壞,業(yè)主或第三方財產損失以及人員傷亡事件不負補償或其他責任。業(yè)主要保證承包人不受上述情況引起的索賠、訴訟、損失、費用、開支等的損害,并對承包人進行補償。

(二)如果工程或在現場、現場附近及運輸經過現場的材料,或承包人其他用于或將用于工程的財產將遭受由特殊風險導致的損害,承包人有權得到支付,用以:

(1)工程師要求的或工程完工所需的,但已被破壞或損壞的永久性工程或材料,將以費用加上工程師認可的合理利潤為基數;

(2)修整工程被破壞、損壞部分;

(3)修整材料和承包人其他用于或將用于工程的材料。

(三)由地雷、炸彈、炮彈、手榴彈或導彈、彈藥爆炸或沖擊導致的,或由戰(zhàn)爭爆發(fā)引起的受傷或死亡被視為特殊風險的結果。

(四)除以下關于爆發(fā)戰(zhàn)爭的規(guī)定外,業(yè)主應向承包人支付因特殊風險導致的進行工程所增加的費用和雜費,但不包括在特殊風險發(fā)生前按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視作不適用的工程的重建。業(yè)主一旦知道費用將增加,應立即書面通知工程師。

(五)特殊風險指戰(zhàn)爭、敵對狀態(tài)(宣戰(zhàn)或未宣戰(zhàn))、侵略、外國敵對行動、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核及壓力波風險,即將進行工程或工程施工、保修所在國發(fā)生反叛、革命、暴動、軍事政變、篡權、內戰(zhàn),只限于承包人和分包人雇工進行工程中發(fā)生的騷亂、動亂、混亂。

(六)如果在合同進行中,世界上爆發(fā)戰(zhàn)爭,無論是否宣戰(zhàn),且戰(zhàn)爭在財政或其他方面對工程造成了實質影響,在合同按本條款規(guī)定終止前,承包人應繼續(xù)盡力完成工程。業(yè)主在戰(zhàn)爭爆發(fā)后可隨時書面通知承包人終止合同。這樣的通知發(fā)出后,合同將終止,但雙方在本條款下的權利和第六十七條的操作不終止,且不損害任何一方因以前發(fā)生的違約而獲得的權利。

(七)如果合同按本條款規(guī)定終止,承包人應迅速從現場移走所有建筑設備,并提供便利使其分包人同樣去做。

(八)如果合同終止,業(yè)主應向承包人支付在終止日前已完成的工程尚未得到支付的部分,款項將按合同規(guī)定的價格計算,再加上:

(1)對已提供工作、服務完成的預備項目應支付的款項,和對經工程確認已完成項目部分應支付的款項;

(2)為工程所需而訂的材料、貨物的費用,包括已運交承包人的和承包人按法律有義務接收的。業(yè)主向承包人支付相應款項后,這些材料、貨物成為業(yè)主的財產;

(3)經工程師確認的,承包人期望完成全部工程所發(fā)生的合理費用,且此費用未被以上述及支付所包括;

(4)按本條款(一)(二)(四)規(guī)定應追加的支付;

(5)按本條款(七)規(guī)定清理建筑設備的合理費用,如果承包人要求,包括將設備運回其注冊國的主要工廠的費用或運至其他地點的費用(不超過運回注冊國費用);

(6)在合同終止時,遣送承包人的工作人員和與工程有關的雇用工人的合理費用。

對本條款下業(yè)主應支付的款額,業(yè)主有權從承包人應付款中抵銷,包括對建筑設備、材料的預付款和所有在合同終止日根據合同業(yè)主有權從承包人收回的款額。

失效

第六十六條如果因為戰(zhàn)爭或其他雙方無法控制的因素,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無法履行其合同義務,或根據合同適用法律,雙方不必繼續(xù)履約,則業(yè)主針對已進行工程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額等于按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合同終止情況下,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額。

爭議的解決

第六十七條如果業(yè)主與承包人或工程師與承包人之間就合同本身或工程施工發(fā)生爭議或分歧,無論是在工程進行中,還是完工后,無論是在合同終止、放棄前后,無論是在違約前后,應首先提交工程師。工程師在應一方要求后90天內,將其決定書面通知業(yè)主和承包人。此決定將是最終的,對業(yè)主和承包人有約束力的,對業(yè)主和承包人立即生效,承包人應繼續(xù)盡力執(zhí)行工程合同,無論業(yè)主或承包人是否要求仲裁。如果工程師書面通知他的決定九十天后,業(yè)主或承包人未提出仲裁的要求,則此決定將仍為最終的,有約束力的。如果工程師未在規(guī)定的90天內通知他的決定,或業(yè)主或承包人對其決定不滿意,則業(yè)主或承包人可在收到決定通知或九十天限期結束后的九十天內,將爭議提交仲裁。如果工程師的決定不是最終的和有約束力的,爭議和分歧將由按《國際商會仲裁條款》的規(guī)定由指定的一名或多名仲裁員裁定。仲裁員有權檢查并改正工程師的決定意見、指示、證書或價格評估。在仲裁過程中,任何一方都可提供當時供工程師作決定的證據、爭論。即便工程師曾作出決定,仍不妨礙他作為證人在仲裁員面前就提交仲裁的爭議分歧作證。盡管工程尚未完成,仲裁仍可進行,而在工程進行過程中業(yè)主、工程師和承包人的義務不因仲裁而改變。

通知

第六十八條(一)業(yè)主或工程師按合同條款發(fā)出的證書、通知、書面命令均應郵寄至承包人的主要經營場所,或承包人指定的其他通訊地址。

(二)所有給業(yè)主或工程師的通知均應寄至第二部分條款分別指定的地址。

(三)任何一方可把指定地址改為工程所在國的另一地址,但應事先書面通知

另一方。工程師需書面通知雙方。

業(yè)主違約

第六十九條(一)如果業(yè)主

(1)除去業(yè)主有權從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額中扣除的部分,根據工程師頒發(fā)的證書,業(yè)主在應付款項到期30天內未向承包人支付;或

(2)干涉、阻礙或拒絕應要求同意頒發(fā)這樣的證書;

(3)破產、公司進行清算(并非為了重組或合并的目的);或

(4)書面通知承包人,因不可預見的原因或經濟狀況混亂,無法再履行其合同業(yè)務。承包人如果提前14天書面通知業(yè)主,有權終止合同雇傭關系,并向工程師提交通知副本。

(二)當14天到期后,盡管有第五十三條(一)的規(guī)定,承包人應迅速從現場移走他帶來的所有建筑設備。

(三)如果合同如此終止,業(yè)主應象合同按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終止時一樣對承包人承擔同樣的支付義務,但除了第六十五條(八)規(guī)定的款項,業(yè)主還應向承包人支付由于如此終止合同給承包人帶來的損失。

費用與法規(guī)的變更

第七十條(一)有關合同價格的調整,應在第二部分第七十條中就勞工、材料費用的增減,以及其他影響工程進行的費用作出規(guī)定。

(二)如果在提交標書最后期限前30天之后,在工程進行國,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法令以及地方和其他權力機構的法規(guī)有所變化,或適用這些法律法規(guī),將使承包人在進行工程中的費用發(fā)生增減(非本條款(一)所述增減),費用的變化經工程師確認后,由業(yè)主支付增加的費用,收回減少的費用,合同價格作相應調整。

貨幣和匯率

第七十一條如果在提交標書最后期限前30天之后,工程所在國政府或政府授權機構,對合同價格計價貨幣實行貨幣管制或貨幣流動管制。業(yè)主應補償由此對承包人造成的損失,且不損害承包人行使此種情況下可行使的其他權利和救濟措施。

第七十二條(一)如果合同規(guī)定對承包人的支付全部或部分使用外幣,則支付不受特定外幣和工程所在國貨幣間匯率變化的影響。

(二)如果業(yè)主要求標書中只使用一種貨幣表示,而支付將用多種貨幣,且承包人已聲明他要求用其他貨幣支付的比例和數額,則由工程所在國中央銀行決定的,提交標書最后期限前30天當日的匯率將用于換算外幣支付部分款額。這一點應由業(yè)主在提交標書前告知承包人或在投標文件中寫明。

第5篇 污水處理廠工程總承包合同書

污水處理廠工程總 承包合同 書

合同編號:

xx市 污水處理廠工程

總承 包 合 同 書

發(fā)包方:

承包方:xxx公司

簽訂日期: 2010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xx市

目 錄

合同正文:

第一條 詞語定義

第二條 工程概況

第三條 合同文件

第四條 合同標的

第五條 合同價款

第六條 支付和支付條件

第七條 工程進度

第八條 工程質量標準及質量保證

第九條 設計文件及技術資料

第十條 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及檢驗

第十一條 工程施工

第十二條 工程變更

第十三條 機械竣工、聯動試車及帶負荷試車

第十四條 性能考核、工程驗收與交接

第十五條 工程保修

第十六條 雙方職責

第十七條 違約責任 與索賠

第十八條 爭議與仲裁

第十九條 合同終止 與合同失效

第二十條 不可抗力

第二十一條 合同條款的增加或修改

第二十二條 工作聯絡

第二十三條 合同生效 與合同有效期

xx市 污水處理廠工程總承包合同書

發(fā)包方:

承包方:

(以下簡稱發(fā)包方)委托xx公司(以下簡稱承包方)對xx市 污水處理廠工程進行總承包,承包方同意接受委托。為明確雙方在該項目工程承包工作中的權力、責任和義務,努力完成雙方各自承擔的任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建筑法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雙方進行了友好協商,對下列條款取得一致意見,并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詞語定義

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下列詞語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 合同:指本工程總承包合同書、合同附件、往來函電、雙方確認的涉及 要約 、承諾內容的書面資料以及被明確列入的其他補充文件。

1.2 發(fā)包方:指合同中約定,具有工程發(fā)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 繼承人 。在本項目中,即指“ ”,或取得其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3 發(fā)包方代表:指發(fā)包方為適應本合同的需要,由發(fā)包方任命為發(fā)包方代表的當事人,或有時由發(fā)包方發(fā)通知任命為發(fā)包方代表的其他當事人。

1.4 承包方:指合同中約定,被發(fā)包人接受的總承包本項工程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在本項目中,即指“安徽亞泰環(huán)境工程 有限責任公司 ”,或取得其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5 分包商:指在合同中被指定為本工程某一部分的分承包方、制造商或供應商的任何當事人以及上述當事人財產所有權的合法繼承人。

1.6 項目經理:指承包方在本合同簽訂之后任命的負責工程管理和 合同履行 的代表,又稱為承包方代表。

1.7 工程:指發(fā)包方與承包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承包范圍內的工程。

1.8 施工現場:指由發(fā)包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fā)包方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9 合同價款:指發(fā)包方與承包方在合同中約定,發(fā)包方用以支付承包方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10 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fā)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fā)包方確認后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11 工期:指發(fā)包方與承包方在合同中約定,按總日歷天數(包括 法定節(jié)假日 )計算的承包天數。 在本項目中,指從本合同書簽定日算起,至工程竣工的全部時間。

1.12 開工日:指本合同書中所約定的工程起算日,本項目開工日即 年 月 日。

1.13 機械竣工:承包方按設計圖紙完成合同裝置全部施工任務,設備運轉合格并已完成設備、管道內部處理及電氣儀表的現場調試工作。

1.14 機械竣工證書:合同裝置機械竣工后,經發(fā)包方和承包方聯合進行機械竣工檢驗合格,由雙方共同簽發(fā)確認機械竣工的證明書。

1.15 聯動試車:合同裝置按照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聯動程序連續(xù)操作運轉或模擬操作運轉(即無負荷聯動試車)。

1.16 負荷試車:聯動試車項目已全部合格,合同裝置進污水,進入帶負荷調試階段。

1.17 合同項目驗收證書:合同裝置建成并通過環(huán)保部門驗收監(jiān)測,由發(fā)包方向承包方簽發(fā)的確認合同裝置已驗收的證明書。

1.18 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19 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1.20 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 違約金 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21 小時或天/日:本合同中規(guī)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guī)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

1.22 里程碑計劃:指經發(fā)包方確認的由承包方按本合同總工期的要求而編制的施工與進度計劃,并確定工程進度款支付日期與支付數額的具體文件。在此文件中,應對工程進度款支付日期的工程形象進度作具體的量化描述。

第二條 工程概況

2.1工程名稱:銅陵市東郊污水處理廠工程

2.2 工程地點:

2.3 工程內容:xx市 污水處理廠內污水、污泥處理生產設施和相配套的公輔設施,包括廠內道路、圍墻、綠化等設施(詳見施工圖設計),不包括污水處理廠圍墻外的污水收集系統、外部供水、外部通訊線路及外部道路等。(內容待定)

2.4 工程立項批準文號:

2.5 資金來源:發(fā)包方負責籌措工程建設所需全部款項,發(fā)包方按本合同 的約定支付款項給承包方。

第三條 合同文件

3.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共同構成了發(fā)包方與承包方之間的合同文件,且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

(1)本合同書;

(2)合同附件

(3)滿足施工要求的施工圖文件。

(4)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

(5)現行的(指合同生效前頒發(fā)的有效版本)國家、行業(yè)、地方政府頒布的與本工程相關的條例、標準、規(guī)范、技術規(guī)定等文件。

(6)合同履行中,發(fā)包方與承包方有關工程的洽談、變更等形成書面協議或雙方簽署后形成的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3.2 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fā)包方與承包方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不成,按本合同條款關于爭議的約定條款進行處理。

第四條 合同標的

4.1 發(fā)包方同意將xx市 污水處理廠內的建筑安裝工程及所有設備、工器具的設計、采購、運輸、驗收、保管、倒運、安裝、砌筑、施工、單體試車、聯動試車、負荷試車、保證考核指標和提供人員培訓等工作(以下簡稱“合同項目”)委托承包方承擔。(內容待定)

本“合同項目”的技術性能要求、驗收指標見已批準的初步設計文本。

4.2 為保證“合同項目”安全穩(wěn)定運行,承包方應提供“合同項目”所需的全部設備及配套設施。

設備及配套設施規(guī)格要求見已批準的初步設計文本。

4.3 承包方在合同期內對“合同項目”承擔總的技術、質量、進度、安全和保衛(wèi)責任。

4.4 承包方確認,所提供的設備及設施,能保證滿足“合同項目”的生產能力和指標及功能要求,并能達已批準的初步設計文本要求的保證指標。

4.5 承包方負責向發(fā)包方提供本“合同項目”的工程資料,包括:工程項目所用的設備制造圖、參數、手冊;施工組織設計、技術方案;各專業(yè)竣工圖等技術資料。提供的時間、內容、份數應能滿足工程進度要求。

4.6 承包方向發(fā)包方提供的技術服務包括:

4.6.1 為使“合同項目”的聯動試車、帶負荷試車、生產操作等工作順利進行,承包方應派遣有經驗的、技術熟練的、身體健康的、稱職的技術人員到“合同項目”現場對合同工廠、施工、安裝、聯動試車、帶負荷試車與性能考核提供服務、指導。

4.6.2 承包方選派有經驗的和技術熟練的技術人員對發(fā)包方自費派遣到承包方的工廠或“合同項目”類似的工廠的技術人員進行設備調試、維修和生產操作培訓。

4.6.3 承包方有責任在其辦公室和設備制造廠接待發(fā)包方技術人員和設備檢驗人員。

4.6.4 工作協調

在承包方人員到達“合同項目”工廠現場后,應通過雙方代表相互協商一致,決定總體工作計劃(應滿足合同總工期要求)。承包方人員應該在發(fā)包方組織下按照雙方決定的計劃開展工作。若工作計劃要作必要的修改,則雙方現場代表之間應達成一致協議。

第五條 合同價款

5.1合同價款

5.1.1本合同總價款暫定為 元;合同雙方的將在本項目工程竣工后按照 的約定進行項目決算。決算后的總價款為雙方進行最終結算的依據。(測算依據可設計成附件,也可在下列條款中說明)

第六條 支付和支付條件

6.1本合同生效后,發(fā)包方支付工程預付款,并按照6.2條款的約定向承包方支付工程備料款、進度款,付款方式采用電匯或銀行 匯票 。承包方提供發(fā)包方為收款發(fā)票。

6.2發(fā)包方支付給承包方本“合同項目”總承包 工程款 的原則:(待定)

第七條 工程進度

本工程計劃保在 年 月 日前聯動試車結束, 年 月 日前完成負荷試車。

工期計算的起始時間為 年 月 日。

發(fā)包方和承包方雙方約定:因承包方的原因造成承包工程未能在合同期內竣工并完成負荷試車,承包方將向發(fā)包方支付違約金,具體內容見本合同第17.2條款;反之,承包方在合同期內提前竣工并完成負荷試車,發(fā)包方將給承包方獎勵,每提前一日獎勵 萬元。

第八條 工程質量標準及質量保證

8.1 承包方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設計、設備制造、材料選材檢驗、試驗及建筑安裝的質量,應符合現行的(合同生效前)行業(yè)或國家標準、規(guī)范及設計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若標準規(guī)范不能覆蓋某些設備標準,承包方屆時提出相關制造廠的標準和規(guī)范,發(fā)包方就上述制造廠的標準和規(guī)范提出意見,經雙方討論并達成一致意見后,這些標準和規(guī)范將作為檢驗和試驗的依據。

8.2 承包方保證本“合同項目”的“設備”是專門為本“合同項目”購置和新設計制造的,質量是優(yōu)良的,性能、造型和材質應符合生產工藝和安全操作的要求,并能滿足生產需要。

8.3 承包方保證交付的“技術資料”清晰、完整和準確,并能滿足發(fā)包方正確地進行正常生產和設備維修等工作的需要。

8.4 承包方保證本“合同項目”在調試結束后,能全部實現已批準初步設計文本中規(guī)定的各項指標。

8.4.1 在調試期間,如發(fā)現“設備”有缺陷,承包方須在保證“設備”質量和性能的情況下,自行消除缺陷或更換有缺陷的“設備”,并負擔所發(fā)生的費用。

8.4.2 在調試的過程中,由于承包方的責任而造成發(fā)包方的直接損失,應由承包方負擔。

8.4.3若由于發(fā)包方未能按有關“技術資料”的規(guī)定或違反承包方技術人員的正確指令進行工作而造成的損失,由發(fā)包方負擔。但當發(fā)包方提出要求補充供應損失的設備和部件時,費用由發(fā)包方承擔,承包方應盡快解決,并有義務提供技術指導,協助發(fā)包方消除缺陷。

8.5承包方對“合同項目”的“設備”的機械保證期為自本“合同項目”雙方簽定確認機械竣工證書之日起6個月。如由于發(fā)包方責任,使“合同項目”交接驗收時間拖延,則機械保證期不得超過最后一批設備交貨期6個月。

8.5.1 在機械保證期內,如發(fā)現“設備”存在任何缺陷(不包括正常磨損件、消耗件),或在正常運轉和維修中發(fā)現由于缺陷引起的故障等,發(fā)包方應立即通知承包方。承包方接到通知后,應立即與發(fā)包方聯系共同核實缺陷發(fā)生的原因,并共同協商消除缺陷的方法。

如果由于承包方責任,承包方應消除缺陷或更換缺陷的設備,所發(fā)生的有關費用由承包方負擔。消除或更換“設備”的時間或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

如由于承包方責任需要更換、修理有缺陷的“設備”而使“合同項目”停機時,則機械保證期應按實際停機時間作相應的延長。

如由于承包方責任,發(fā)包方對承包方提出索賠,若承包方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發(fā)包方索賠證書后十四日內提出異議,逾期索賠即為成立。

8.5.2 在機械保證期限內,如非操作/維修不當發(fā)現“設備”有缺陷時,承包方可派人到“合同項目”現場消除缺陷。

8.5.3發(fā)包方向承包方提出的索賠通知,在機械保證期滿后之十天內寄出仍為有效。

8.5.4在機械保證期內,對于非承包方責任出現“設備”缺陷時,承包方應協助發(fā)包方消除缺陷,發(fā)生的費用由為發(fā)包方承擔,且該“設備”的機械保證缺陷消除或更換“設備”后的費用由發(fā)包方承擔。

8.6本“合同項目”的建筑工程及安裝工程的質量標準為合格。對承包方承包的建筑及安裝工程,必須接受發(fā)包方委托的工程監(jiān)理部門的檢查和銅陵市政府各相關部門的檢查與質量監(jiān)督。承包方承擔“合同項目”的所有人員必須遵守發(fā)包方的各項有關管理制度,若違反制度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承包方負責。

8.7 建筑、安裝工程的質量保證期,按國家頒布的“建筑工程保修辦法”執(zhí)行。

8.8 雙方對于責任不清的“設備”以及“技術資料”的缺陷,無論產生的原因在發(fā)包方還是在承包方,雙方都應互相協作,共同努力,盡快消除缺陷,以免影響建設進度。如有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

第九條 設計文件及技術資料

9.1 發(fā)包方按照《發(fā)包方提供的文件及技術資料》(雙方另議)的內容和進度要求,向承包方提供文件及技術資料,并對其準確性、完整性及質量負責。

9.2 承包方按《承包方提供的文件及技術資料》(雙方另議)的內容和進度要求向發(fā)包方提交文件和技術資料,并對其質量負責。

第十條 設備和工器具的采購及檢驗

10.1 承包方采購設備工器具

10.1.1承包方將按照已批準初步設計文本和施工圖設計所附設備工器具表,進行設備和工器具采購工作,與設備/工器具制造廠商簽訂 采購合同 ,并對其所采購的設備材料的質量負責。

10.1.2 承包方采購的主要設備和工器具,應有制造廠的相關質量文件,承包方承擔設備/工器具的監(jiān)造和檢驗責任,對設備的有關質量、規(guī)格、性能、數量進行全面檢驗,并出具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質量合格證和出廠檢驗記錄。發(fā)包方可以前往設備/工器具制造廠檢查“合同項目”設備/工器具的制造和檢驗的過程(費用自理),但不應視為是對質量、規(guī)格、性能的認定。如檢查發(fā)現存在質量及進度問題,有權向承包方和/或設備供應商提出整改意見,但承包方將對其采購的設備/工器具的質量、規(guī)格、性能負責。

10.1.3 承包方承擔其采購的設備/工器具的所有運輸、保險和商檢等的責任,辦理相關手續(xù),并承擔由此發(fā)生的費用。發(fā)包方有義務在承包方辦理相關手續(xù)時予以配合。

10.1.4 發(fā)包方應為承包方免費提供設備/工器具的保管場所,由承包方負責保管。

第十一條 工程施工

11.1 施工原則

11.1.1 承包方應精心組織施工,按時提供符合質量要求的工程產品。

11.1.2 承包方負責承包工程范圍內的工程施工,確保建筑安裝均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本合同項目設計文件的技術要求,并接受發(fā)包方或其代表的檢查。發(fā)包方11.1.3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承包方保證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環(huán)保和施工安全的法律和規(guī)定。

11.2 施工分承包方的確定

承包方負責施工范圍內的建筑安裝工程,建筑安裝分承包方由承包方自行進行 招標 或議標確定。

11.3 里程碑計劃

11.3.1承包方于本合同生效后 個月內,將本工程里程碑計劃提交發(fā)包方;在建筑安裝工程開工之前14日內,將施工組織設計提交發(fā)包方。發(fā)包方應于收到后7日內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確認。

11.3.2 單項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方按單項工程編制進度計劃。

11.3.3 承包方必須按里程碑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發(fā)包方或其代表對進度的檢查、監(jiān)督。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里程碑計劃延遲時,承包方應提出改進措施,改進措施與里程碑計劃調整須經發(fā)包方批準后方可實施。

11.4 開工及延期開工

11.4.1 承包方計劃開工前 日,以書面形式向發(fā)包方提出開工申請。發(fā)包方應當在接到開工申請后的7日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承包方,確定本項目的開工日期。發(fā)包方在接到開工申請后的7日內不答復,視為同意承包方要求。發(fā)包方在同意承包方的開工申請之后應確認已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1) 施工許可證及其它按規(guī)定應該由發(fā)包方辦理的施工所需要的證件、批件已于開工前辦理完畢。

(2) 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已提交承包方。

(3) 施工場地平整已經完成,應拆除的建筑物和地下障礙物已拆除。

(4)其它非承包方原因妨礙開工的因素已排除。

11.4.2 因發(fā)包方原因不能按照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發(fā)包方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遲開工日期,并相應順延工期。

11.5 暫停施工

11.5.1 發(fā)包方或其代表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方應當按發(fā)包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工程。

11.5.2 承包方實施發(fā)包方做出的處理意見后,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發(fā)包方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復;發(fā)包方未能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方復工要求后48小時內未給予答復,承包方可自行復工。

11.5.3 因發(fā)包方原因暫停施工造成承包方損失,發(fā)包方應予以補償,包括經濟補償以及合同工期順延。

11.5.4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擔發(fā)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1.6 工期延誤

11.6.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工期予以調整:

(1) 發(fā)包方未能按第11.4.1款約定提供開工條件;

(2) 發(fā)包方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備料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 發(fā)包方違約;

(4) 發(fā)包方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 一周內非承包方原因,發(fā)包方提供的水、電、氣、汽停止供應造成承包方停工累計超過10小時;

(6) 不可抗力;

(7) 雙方約定或發(fā)包方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1.6.2 承包方在上述情況發(fā)生后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發(fā)包方或其代表提出報告,發(fā)包方或其代表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11.6.3 承包方應盡最大努力縮短延長合同工期的時間。

11.7 機械竣工

11.7.1 承包方必須按照本項目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工期或發(fā)包方同意順延的工期使合同裝置達到機械竣工。

11.7.2 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本項目總承包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或發(fā)包方同意順延的工期使本工程達到機械竣工,承包方承擔違約責任。

11.8 施工臨時設施

11.8.1 在項目實施期間,發(fā)包方應在施工現場附近免費提供一塊場地(或現有建筑物),供承包方(含分承包方)建設(或作為)施工臨時設施使用。發(fā)包方為承包方提供施工及生活所需要的水、電、氣、道路和通訊設備(包括辦公電話、傳真)等。

11.8.2 合同裝置機械竣工后,承包方負責拆除施工現場自建的臨時設施,并自費清理現場發(fā)包方。

11.9 安全施工

11.9.1 安全施工與檢查

(1) 承包方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guī)定以及發(fā)包方相關的安全與環(huán)境方面的規(guī)章制度和相應罰則,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yè)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fā)生的費用,由承包方承擔;

(2) 發(fā)包方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或經其許可進入施工場地的其他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fā)包方或發(fā)包方代表不得要求承包方違反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進行施工。因發(fā)包方或發(fā)包方代表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fā)包方承擔相應責任及發(fā)生的費用。

11.9.2 安全防護

(1) 承包方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近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發(fā)包方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發(fā)包方認可后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承包方承擔;

(2) 實施爆破作業(yè),在放射、毒害性環(huán)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方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fā)包方,并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發(fā)包方認可后實施,由承包方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11.9.3 事故處理

(1)發(fā)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應按有關規(guī)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發(fā)包方,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fā)生的費用;

(2)發(fā)包方與承包方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第十二條 工程變更

12.1 工程設計變更

12.1.1 在施工圖設計過程中,如因發(fā)包方提供的設計基礎條件變化導致施工圖設計不能按總承包合同確定的條件進行,承包方提出設計變更,調整設計方案,并將調整方案以書面形式提交發(fā)包方,經發(fā)包方確認之后實施。

12.1.2 在合同履行期間,發(fā)包方有權對承包方工作范圍內的工程進行設計變更(包括要求增加設備臺數,更改規(guī)格型號、材質,增加本合同約定的工程量,增加承包方的工作內容等)。發(fā)包方變更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如發(fā)包方變更影響到合同價款和(或)工期,按附件 的約定執(zhí)行調整合同總價和(或)延長合同工期。

12.1.3 承包方在承包工程實施過程中,不得擅自對已經發(fā)包方確認的施工圖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方擅自變更設計發(fā)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fā)包方直接損失,由承包方承擔。

12.6 發(fā)包方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支付時間與方式雙方按照本合同書第6.2款執(zhí)行。

第十三條 機械竣工、聯動試車與負荷試車

13.1 承包方在合同工期內按照設計文件完成全部施工任務,并完成機械竣工試驗后,經發(fā)包方確認合格七日內,雙方簽署機械竣工證書一式四份,雙方各執(zhí)二份。

13.2 聯動試車與負荷試車期間,如發(fā)生或發(fā)現(屬于承包方)工程質量事故或工程缺陷(設計、施工及設備質量問題),由承包方負責解決,并承擔解決質量事故和缺陷所發(fā)生的費用;如因甲方委托設計或提供文件資料錯誤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工程缺陷(設計、施工及設備質量問題),由發(fā)包方負責解決并承擔費用。

第十四條 工程驗收與交接

14.2 驗收

14.2.1工程具備驗 收條 件前,承包方應按國家有關工程竣工驗收的有關規(guī)定,向發(fā)包方提供完整的竣 工資 料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發(fā)包方在收到承包方驗收申請后的七日內應按照有關驗收規(guī)定對項目組織進行驗收。

14.2.2如本項目經驗收合格,則發(fā)包方與承包方在驗收后三日內簽定“合同項目驗收證書”。一式四份,雙方各執(zhí)二份,至此,承包方承包的工程即為發(fā)包方所驗收。

14.2.3 如因非承包方原因,在承包方向發(fā)包方提交驗收申請報告后的7日內,發(fā)包方未能按照14.2.1約定組織進行驗收,并在收到驗收申請報告后的 日內完成驗收工作。則承包方承包的工程視為發(fā)包方自動驗收合格,如發(fā)包方需承包方繼續(xù)服務,原則上承包方應該接受,但雙方需另簽協議。

14.2.4工程通過驗收后三日內承包方與發(fā)包方辦理工程的交接手續(xù)。

第十五條 工程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范圍

包括本合同裝置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以及設備安裝、管道、電氣管線安裝工程等項目以及本合同裝置由承包方負責實施的其他工程。

15.2 質量保修期

質量保修期從工程機械竣工之日算起。分單項竣工驗收的工程,按單項工程分別計算質量保修期。 雙方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具體工程,約定質量保修期為自本工程機械竣工之日起6個月。但是,此條款并不免除承包方應該承擔的在國家相關規(guī)定的包修期限內的包修責任。

15.3 保修責任

保修期內,凡因承包方的責任導致的上述工程缺陷,由承包方在雙方商定的時間內無償保修;凡因非承包方的責任導致的工程缺陷,承包方亦應接受發(fā)包方委托進行修理,修理時間及費用由發(fā)包方與承包方共同協商確定,費用由發(fā)包方承擔。

第十六條 雙方職責

16.1 發(fā)包方責任

16.1.1 按合同規(guī)定,及時支付各項工程款。

16.1.2 負責及時辦理國家和地方政府規(guī)定的本工程項目開工建設所需的由發(fā)包方承擔的證件和批文,以確保工程順利實施。

16.1.3 協助承包方辦理進入工程施工現場所需的有關手續(xù),以使承包方按時進入施工現場開展工作。

16.1.4 及時向承包方提供進行設計所必需的資料,并對資料的完整性和正確性負責。負責將施工所需水、電、氣等供應至合同裝置界區(qū)附近,詳細位置雙方協商。

16.1.5 負責協調與本項目相關的與地方政府部門(含主管部門)、民間的關系及發(fā)包方內部不同部門之間的關系。

16.1.6 確保發(fā)包方負責范圍內部分的建設進度與項目總體進度協調一致。

16.1.7 負擔聯動試車及負荷試車所需公用工程的消耗如水、電及藥劑等相關費用。

16.1.8 配合承包方組織和實施聯動試車及負荷試車工作。

16.1.9 負責繳付國家和項目所在地政府稅務部門規(guī)定的發(fā)包方應該繳納的稅費。

16.1.10 發(fā)包方人員進入承包方的施工現場,應遵守承包方的現場規(guī)定。

16.1.11 負責本合同工程正式交付發(fā)包方后工程現場設備保安工作。

16.1.12負責及時辦理國家和地方政府規(guī)定的應由發(fā)包方辦理的本工程項目建設所需的各專項驗收及裝置竣工驗收文件,并承擔由此所發(fā)生的費用。

16.1.13 對承包方提供的技術、設計文件和其他全部技術資料負保密責任,未經承包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16.1.14 除本條各款明確的職責外,發(fā)包方責任還應包括本合同其它條款指明的或可推斷出的發(fā)包方職責。

16.2 承包方責任

16.2.1 承包方對承包工程范圍內的所有工程、設備和工器具進行實施和采購工作,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6.2.2按時完成合同規(guī)定的屬于承包方工作范圍內的各項工作,確保在規(guī)定的合同工期內建成裝置并通過由發(fā)包方組織的本工程竣工驗收,在雙方約定的性能考核時間內使裝置達到性能保證指標。

16.2.3 確保合同裝置的工程建設質量達到本合同規(guī)定的要求,協助發(fā)包方、監(jiān)測部門對承包方承包工程范圍的項目進行檢驗。

16.2.4 負責及時辦理國家和地方政府規(guī)定的本工程項目開工建設所需的由承包方承擔的證件和批文,并承擔由此所發(fā)生的費用,以確保工程順利實施。

16.2.5 負責施工營地的籌建與管理。

16.2.6 遵守合同裝置所在當地政府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要求。

16.2.7 負責屬承包方供貨范圍內的設備及材料供貨廠商、施工分包商以及其它分包商的招標詢價、合同商務談判、簽約及分包合同管理工作,并按約定向分包商支付合同價款。

16.2.8 負責繳付國家和項目所在地政府稅務部門規(guī)定的承包方應該繳納的稅費。

16.2.9承擔承包方在施工過程使用的水、電、氣及通訊等費用。其中水電分別按照發(fā)包方主管供電部門和自來水公司核定的單價據實計算,計量儀表由承包方負責配置安裝。

16.2.10 承包方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應文明施工,協調好鄰里關系,妥善保護施工區(qū)和生活區(qū)的公用設施,妥善保管各類用于工程的設備和材料做好保衛(wèi)工作,避免造成損失。

16.2.11 承包方對其在現場使用的臨時設施進行統一規(guī)劃和管理,保證道路、水電、通訊線路的完好與暢通,工程設備、工器具應堆放整齊,保持場地整潔。

16.2.12 承包方負責本合同總承包工程現場接收至工程竣工交付發(fā)包方前總承包工程現場的設備保安工作,并負責機械竣工至裝置性能考核期間因承包方試車方案等原因引起的質量及安全事故,支付由此產生的直接費用(解決質量事故和缺陷所發(fā)生的費用)。

16.2.13 負責進行聯動試車和負荷試車工作。

16.2.14 協助發(fā)包方進行工程性能考核驗收。

16.2.15 接受發(fā)包方及銅陵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按本合同的規(guī)定對工程實施的監(jiān)督。

16.2.16 負責本工程保修期內屬于承包方保修范圍的工程保修工作。

16.2.17 對發(fā)包方提供的資料、文件(包括批文)等負保密責任,未經發(fā)包方同意不得提供第三方。

16.2.18 除本條各款明確的職責外,承包方的責任還應包括本合同其它條款指明的或可推斷出的承包方職責。

第十七條 違約責任與索賠

17.1 發(fā)包方違約

17.1.1 當發(fā)包方未按合同規(guī)定時間和要求完成合同規(guī)定的發(fā)包方應從事的工作(如向承包方提供資料、提供施工現場、提供臨設場地、按時撥付工程予付款或進度款以及工程建設應由發(fā)包方辦理的證照和批文等),造成承包方工期拖延或經濟損失時,發(fā)包方應盡快按要求辦理有關事宜或進行補救,同時應給予承包方由此產生的必要的經濟補償并相應延長承包方的合同工期。

(1) 未按約定的時間向承包方支付工程預付款(包括備料款),承包方在超過原約定時間五個工作日內向發(fā)包方發(fā)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fā)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承包方可在發(fā)出通知后五個工作日停止相關工作,發(fā)包方從約定應付之日起按 日 的標準向承包方支付逾期付款的違約利息,合同工期相應順延;

(2) 發(fā)包方收到承包方提交的要求性能考核驗收的申請報告和相關材料后7日內對承包方作出書面答復,如已作出同意驗收的答復但未按規(guī)定組織辦理工程驗收并造成不能按期進行驗收和/或經濟損失時,發(fā)包方賠償承包方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并延長承包方的工期周期;延期超過30日,本合同總承包工程視同性能考核驗收通過,由發(fā)包方向承包方簽發(fā)合同項目驗收證書。

17.1.2 發(fā)包方未經承包方同意,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未經機械竣工交付的工程(或部分工程),由此而發(fā)生的質量問題和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由發(fā)包方負責。

17.1.3 發(fā)包方未及時履行本合同書第16.1款規(guī)定其發(fā)包方應負的責任。

17.2 承包方違約

17.2.1 承包方工作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時,承包方應盡快無償返工或返修;

如承包方不愿返工或返修,發(fā)包方可另行委托第三方承擔,由此發(fā)生的費用由承包方承擔。

17.2.2 因承包方的原因造成承包方不能按里程碑計劃完成相應工程量,承包方將按 標準向發(fā)包方支付違約金。如承包方采取搶工措施或其他措施挽回延誤的工期,發(fā)包方將在下一個支付點按相同的標準按日退回已收取的違約金。

17.2.3 裝置性能考核期間,承包方將保證所考核的裝置達到合同規(guī)定的性能保證參數。裝置未能達到合同規(guī)定的性能保證值,承包方應分析原因,對裝置進行調整、修改,直至進行必要的設備更換以達到性能保證值。

17.3 承包方與發(fā)包方雙方約定,承包方就本合同項目向發(fā)包方支付的違約金累積總額不超過 萬元。

17.4 承包方與發(fā)包方雙方約定,如承包方已向發(fā)包方支付了違約金,仍不免除承包方繼續(xù)履行合同及賠償發(fā)包方損失的責任。

17.5 索賠

17.5.1 當違約事件發(fā)生后,受損方應盡快向對方提交書面索賠通知,并提出延長工期和/或支付違約金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證明材料。

17.5.2 收到索賠通知方應于14日內向索賠方予以答復,否則,雙方認定該索賠成立。

第十八條 爭議解決方法

18.1 凡有關履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達成協議,則應將爭議提交仲裁。

18.2 仲裁地點為 合肥 市,由合肥仲裁委員會仲裁。

18.3 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18.4 除仲裁另有規(guī)定外,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18.5 在仲裁期間,除在仲裁部分的工作外,雙方應繼續(xù)履行合同的其它工作。

第十九條 合同終止與合同失效

19.1 在本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除非雙方同意或因一方嚴重違約導致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時,方可中途終止合同。

19.1.1 發(fā)包方違約,包括發(fā)包方原因造成承包方承包工程停建或緩建,以至使合同無法履行或停止施工超過60天,承包方有權終止合同;

19.1.2 承包方違約,使其承包的工程建設無法進行,發(fā)包方有權終止合同;

19.1.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可以終止合同。

19.2 有權終止合同方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fā)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并在發(fā)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終止。

19.3 雙方同意終止合同時,應協商解決善后事宜,并不因此影響雙方對本合同的結算和清理。

19.3.1 承包方應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設備、工器具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

19.3.2 發(fā)包方應為承包方撤出提供必要條件,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款。

19.4一方違約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且雙方協商不成時,另一方可按本合同書“第十八條 爭議解決方法”的規(guī)定申請合同終止并向違約方提出賠償要求。

19.5 合同有效期滿,發(fā)包方與承包方雙方均已履行完畢合同規(guī)定的應盡責任并經雙方書面確認后,合同失效。

第二十條 不可抗力

20.1 不可抗力系指發(fā)包方和承包方均無法控制的、并使任何一方都不能繼續(xù)履約或不能依法履約的事故,包括(但不限于):

(1)天災;

(2)戰(zhàn)爭、武裝沖突(不論宣戰(zhàn)與否)、人侵、外敵行為、戰(zhàn)時動員、征用或禁運;

(3)判亂、暴亂、動亂或騷亂、革命、暴動、軍事政變或篡奪政權、或內戰(zhàn);

(4)由核燃料、或者由核燃料燃燒后的核廢料、放射性有毒爆炸物、任何核爆炸裝置或其核部件的其他有害性能引起的放射性污染;

20.2 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后,承包方應立即通知發(fā)包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fā)包方應協助承包方采取措施。發(fā)包方認為應當暫停施工的,承包方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48小時內承包方應向發(fā)包方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不可抗力事件持續(xù)發(fā)生,承包方應每隔7天向發(fā)包方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14天內,承包方向發(fā)包方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20.3 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損失由承包方與發(fā)包方雙方共同處理。

20.3.1 雙方現場人員的傷亡由各自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的費用;

20.3.2 承包方自備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工作的施工機械設備的損壞及停工造成的損失由承包方承擔;

20.3.3 停工期間,承包方應發(fā)包方要求留在施工現場的必要管理人員的費用由發(fā)包方負責;

20.3.4 工程本身的損壞、運至施工現場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的損壞以及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承包方與發(fā)包方均不負責賠償責任,由發(fā)包方向其委托的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第二十一條 合同條款的增加或修改

在本合同書簽訂之后,合同條款如需增加或修改,需由雙方協商確定;

增加的條款應視作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用,修改或刪除的條款在雙方簽字后生效。

第二十二條 工作聯絡

22.1 聯絡方式

發(fā)包方與承包方之間的正式工作聯絡應發(fā)書面文件,如信函、傳真、電子郵件及工作聯系單或其它書面文件,字跡清晰。

22.2 文件簽署

承包方發(fā)出的文件應由其法定代表人授權的項目經理或項目經理書面指定的人員簽署并加蓋公章;發(fā)包方發(fā)出的文件應由發(fā)包方授權的代表(發(fā)包方代表)簽署并加蓋公章。

22.3 文件簽收

所有來往文件均應指定專人簽收,雙方協商聯絡窗口如下:

xx公司

xx公司

聯系人:

電話:

傳真:

手 機:

e-mail:

聯系人:

電話:

傳真:

手 機:

e-mail:

第二順位聯系人:

電話:

手機:

第二順位聯系人:

電話:

手機:

第二十三條 合同生效與合同有效期

23.1 本合同在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 代理 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且發(fā)包方收到承包方300萬元的履約保函后生效。

23.2 本合同雙方履行完義務,結清帳款后失效。

23.3 本“合同書”及合同附件正本一式三份,發(fā)包方、銅陵市政府與承包方三方各執(zhí)一份;副本八份,發(fā)包方與承包方雙方各執(zhí)四份。

第二十三條 其它

24.1本合同書中未盡的部分可參照建設部頒布的《建設 工程施工合同 》范本中通用條款執(zhí)行。

發(fā)包方名稱(蓋章): 承包方名稱(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 話: 電話:

傳 真: 傳 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銀行帳號: 銀行帳號:

稅 號: 稅 號:

簽署日期: 簽署日期:

第6篇 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書示本

供方(甲方):_________

需方(乙方):_________

根據國家現行收購棉花政策,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執(zhí)行。

第一條定購的棉花名稱:_________;品級:_________;數量:_________;質量:_________;單價:_________;總價款:_________元。

第二條交貨方式

1.甲方自行送貨;

2.交貨期限: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

3.交貨地點:_________;

4.貨到即收,隨到隨收。

第三條驗收方法

按照交貨的時間與地點(收購站),取樣驗收。

第四條預付款

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___元(不超過預購貨總金額的25%)。

第五條付款日期及結算方式

交貨之日即結算,以下兩種方式由甲方自愿選擇:(1)當面交付現金;(2)通過銀行轉帳。

第六條乙方每收購_________公斤皮棉按平價獎售標準化肥_________市斤給甲方,邊收購邊兌現。

第七條乙方收購籽棉,根據甲方的意愿,按國家政策規(guī)定返售棉籽_________市斤(或棉油_________市斤、棉餅_________市斤)。

第八條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合同定購的數量、品種、品級交售,應向乙方償付兩倍的預購定金(按未交售部分)和少交部分的總價值_________%的違約金。

2.甲方未按合同規(guī)定期限交售,每逾期_________天,應向乙方償付遲交部分總價值_________%的違約金。

第九條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拒收甲方按合同交售的棉花,應賠償甲方的運輸費用,并向甲方償付拒收部分總價值_________%的違約金。

2.乙方未按國家規(guī)定標準依質論價,壓級壓價,應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并償付壓價部分總價值_________%的違約金。

3.乙方未按合同規(guī)定獎售標準化肥和返售棉籽,甲方可以拒絕交售定購棉花,或由乙方按_________辦法賠償甲方的損失。

第十條不可抗力

1.甲方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棉花欠收,確實無力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不負違約責任。

2.乙方因不可預見的不可抗力原因,確實無力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不負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約定。

第十二條本合同執(zhí)行中如發(fā)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由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或由法院判決。

第十三條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zhí)_________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工程總承包合同書(6份范本)

發(fā)包人(全稱)承包人(全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原則,合同雙方就_____項目工程總承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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