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錄
第1篇 福建省漁業(yè)船舶買賣合同書
本合同由下列各方于年月日在(地點)簽訂:
甲方(出賣方)(甲方為多人時,應列明)
營業(yè)執(zhí)照號(或有效證件號)
住所地:
乙方(買受方)(乙方為多人時,應列明)
營業(yè)執(zhí)照號(或有效證件號)
住所地:
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規(guī)定,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jīng)充分的協(xié)商,就甲方所擁有的漁船(船名)(以下簡稱“漁船”)的買賣事項,訂立本買賣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如下:
第一條漁船基本情況
1.1買賣漁船及其設備概況
船名
漁船編碼
總長
船長
型寬
型深
船體材質
船舶類型
總噸位
凈噸位
建造日期
作業(yè)類型
機電設備
主機型號
主機總功率
主機制造廠
出廠日期
齒輪箱型號
發(fā)電機型號
其他
1.2轉讓前,漁船所有權狀況如下:
所有人姓名
性別
有效證件號
所有權比例(%)
備注
持證人
共有人
合計
1.3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條轉讓內容
2.1甲方同意向乙方轉讓漁船%的所有權。乙方同意向甲方購買漁船%的所有權。
2.2乙方對于轉讓完成后取得的漁船的處理方式為(可選)
□直接投入作業(yè)生產□更新改造□拆解其他
2.3轉讓完成后,漁船所有權結構如下:
所有人姓名
性別
有效證件號
所有權比例(%)
備注
擬持證人
共有人
合計
第三條轉讓價款
甲方向乙方轉讓漁船%的所有權,作價人民幣萬元
(大寫:元)(以下簡稱“轉讓款”)
第四條價款支付方式
4.1價款結算方式為(可選)
□福建省海洋漁業(yè)船舶交易服務中心結算(以下簡稱交易服務中心),交易中心為4.2條中的收款方。
□自行結算(甲方為4.2條中的收款方)
其他約定
注:如選擇交易中心結算,則交易中心成為收款方,在收到乙方價款5個工作日內將其轉付給甲方。如選擇自行結算,則甲方為收款方。
4.2支付方式
4.2.1定金支付
在本合同簽訂后日內,乙方應支付定金人民幣萬元(大寫:元)雙方完成漁船證書變更手續(xù)時,定金退還給乙方或抵作價款。
4.2.2轉讓款支付
□一次性付清的方式。乙方在本合同簽訂后日內一次付清。
□分期付款的方式。乙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轉讓款的%,合計人民幣萬元(大寫:元),在合同簽訂后日支付,剩余款項于
前付訖。
第五條實物交割
5.1如涉及漁船交割,雙方約定在年月日在(地點)辦理漁船實物交割手續(xù)。
5.2具體交割內容詳見《漁船交割清單暨交接證明書》(附件一)
5.3除本協(xié)議另有約定外,漁船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漁船交割之前由甲方承擔,交割之后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證書辦理
6.1雙方約定在年___月___日之前辦理完畢漁船證書變更手續(xù)(即完成《漁業(yè)船舶登記證書(國籍證書)》、《漁業(yè)船舶檢驗證書》、《漁業(yè)捕撈許可證》以及《所有權證書》的注銷及登記手續(xù))
6.2雙方同意由(□甲方□)負責辦理漁船證書變更手續(xù)。合同另一方有義務配合辦理。
6.3在漁船證書變更手續(xù)完成之前,甲方不得在漁船上設置抵押擔保、債務等第三方權利。
6.4乙方在未取得變更后的漁業(yè)船舶登記、所有權、檢驗、捕撈許可證書情況下,不得出海從事漁業(yè)生產。如果在變更前就出海從事漁業(yè)生產,產生的事故、損害(包括對第三人)等的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費用承擔
7.1涉及與漁船證書辦理相關的費用按以下方式承擔(可選)
□由方單獨承擔。
□雙方辦理漁船實物交割前,漁船所發(fā)生的各項費用由甲方承擔;實物交割完成時起,漁船所發(fā)生的各項費用由乙方承擔。
□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條違約責任
8.1任何一方發(fā)生違約行為,都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如甲方違約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定金應雙倍返還乙方;如乙方違約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則無權請求返還定金。如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合同的,甲方應將定金退還給乙方。
8.2如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約定按期完成漁船交割,每逾期天,應按轉讓款的%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逾期天以上(含本數(shù)),則乙方有權選擇單方解除本合同。
8.3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所有權轉讓款的,每逾期天,應按轉讓款的%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如逾期天以上(含本數(shù)),則甲方有權選擇單方解除本合同。
8.4甲、乙任何一方不按第6.1條款約定期限配合對方辦理漁船證書變更登記手續(xù)的,每逾期天,應按轉讓款的%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逾期天以上(含本數(shù)),則守約方有權選擇單方解除本合同。
8.5經(jīng)甲、乙雙方協(xié)商,也可約定其他賠償方式.
第九條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本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如發(fā)生爭議,可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采取以下方式(單選)
□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其他事項
10.1本合同自雙方或其授權代表簽字并蓋章之日起生效。
10.2本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份,交易中心留存壹份用于備案,其余份用于向漁船權屬登記等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及其他相關手續(xù)時使用。
10.3甲、乙雙方應根據(jù)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海洋漁船管理工作的通知》(閩政辦[2013]138號)文件有關要求進行漁船交易。
第十一條雙方可就下列事項進行特別約定:
11.1該漁船在省海洋漁業(yè)船舶交易服務中心或其分部(受理點)進行交易產生的合理費用,甲方承擔%,乙方承擔%.
11.2漁業(yè)成品油價格補助:
11.3保險:
第2篇 漁業(yè)船舶買賣合同書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漁船買賣相關規(guī)定制定的示范文本。構成本合同示范文本要求的合同條款均為提示性適用條款。條款所列內容,包括括號中所列內容,均供漁船買賣雙方當事人參照使用。
二、簽約前,雙方當事人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內容,對合同條款及專業(yè)用詞理解不一致,可向當?shù)氐母=ㄊ『Q鬂O業(yè)船舶交易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受理點咨詢。
三、為更好地維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益,簽訂時應當慎重,力求具體、嚴密。合同填寫操作中若存在修改情況,需雙方當事人在修改處加蓋指印或印章。
四、在合同文本“ ”中填寫相應信息,在合同文本“□”中,以劃“√”方式表示雙方確認選定,以“×”方式以示刪除。
五、本合同示范文本內容如與法律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等規(guī)定發(fā)生沖突,以相應的規(guī)定為準。
mf-20xx-003 合同編號:
福建省漁業(yè)船舶買賣合同
本合同由下列各方于 年 月 日在 (地點)簽訂:
甲方(出賣方): (甲方為多人時,應列明)
營業(yè)執(zhí)照號(或有效證件號):
住所地:
乙方(買受方): (乙方為多人時,應列明)
營業(yè)執(zhí)照號(或有效證件號):
住所地:
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規(guī)定,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jīng)充分的協(xié)商,就甲方所擁有的漁船(船名)(以下簡稱“漁船”)的買賣事項,訂立本買賣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如下:
第一條 漁船基本情況
買賣漁船及其設備概況
船 名
漁船編碼
總 長
船 長
型 寬
型 深
船體材質
船舶類型
總噸位
凈噸位
建造日期
作業(yè)類型
機電設備
主機型號
主機總功率
主機制造廠
出廠日期
齒輪箱型號
發(fā)電機型號
其他
轉讓前,漁船所有權狀況如下:
所有人姓名
性別
有效證件號
所有權比例(%)
備注
持證人
共
有
人
合計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條轉讓內容
甲方同意向乙方轉讓漁船 %的所有權。乙方同意向甲方購買漁船 %的所有權。
乙方對于轉讓完成后取得的漁船的處理方式為(可選)
□直接投入作業(yè)生產 □更新改造 □拆解 其他
轉讓完成后,漁船所有權結構如下:
所有人姓名
性別
有效證件號
所有權比例(%)
備注
擬持證人
共有人
合計
第三條 轉讓價款
甲方向乙方轉讓漁船 %的所有權,作價人民幣 萬元
(大寫: 元)(以下簡稱“轉讓款”)。
第四條 價款支付方式
價款結算方式為(可選):
□ 福建省海洋漁業(yè)船舶交易服務中心結算(以下簡稱交易服務中心),交易中心為條中的收款方。
□ 自行結算(甲方為條中的收款方)
其他約定
注:如選擇交易中心結算,則交易中心成為收款方,在收到乙方價款5個工作日內將其轉付給甲方。 如選擇自行結算,則甲方為收款方。
支付方式
定金支付
在本合同簽訂后 日內,乙方應支付定金人民幣 萬元(大寫: 元)。雙方完成漁船證書變更手續(xù)時,定金退還給乙方或抵作價款。
轉讓款支付
□ 一次性付清的方式。乙方在本合同簽訂后 日內一次付清。
□ 分期付款的方式。乙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轉讓款的 %,合計人民幣 萬元(大寫: 元),在合同簽訂后 日支付,剩余款項于前付訖。
第五條 實物交割
如涉及漁船交割,雙方約定在 年 月 日在 (地點)辦理漁船實物交割手續(xù)。
具體交割內容詳見《漁船交割清單暨交接證明書》(附件一)。
除本協(xié)議另有約定外,漁船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漁船交割之前由甲方承擔,交割之后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證書辦理
雙方約定在年___月___日之前辦理完畢漁船證書變更手續(xù)(即完成《漁業(yè)船舶登記證書(國籍證書)》、《漁業(yè)船舶檢驗證書》、《漁業(yè)捕撈許可證》以及《所有權證書》的注銷及登記手續(xù))。
雙方同意由(□甲方 □ )負責辦理漁船證書變更手續(xù)。合同另一方有義務配合辦理。
在漁船證書變更手續(xù)完成之前,甲方不得在漁船上設置抵押擔保、債務等第三方權利。
乙方在未取得變更后的漁業(yè)船舶登記、所有權、檢驗、捕撈許可證書情況下,不得出海從事漁業(yè)生產。如果在變更前就出海從事漁業(yè)生產,產生的事故、損害(包括對第三人)等的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費用承擔
涉及與漁船證書辦理相關的費用按以下方式承擔(可選):
□ 由 方單獨承擔。
□ 雙方辦理漁船實物交割前,漁船所發(fā)生的各項費用由甲方承擔;實物交割完成時起,漁船所發(fā)生的各項費用由乙方承擔。
□ 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 。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發(fā)生違約行為,都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如甲方違約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定金應雙倍返還乙方;如乙方違約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則無權請求返還定金。如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合同的,甲方應將定金退還給乙方。
如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約定按期完成漁船交割,每逾期 天,應按轉讓款的 %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逾期天以上(含本數(shù)),則乙方有權選擇單方解除本合同。
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所有權轉讓款的,每逾期 天,應按轉讓款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如逾期 天以上(含本數(shù)),則甲方有權選擇單方解除本合同。
甲、乙任何一方不按第條款約定期限配合對方辦理漁船證書變更登記手續(xù)的,每逾期 天,應按轉讓款的 %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逾期天以上(含本數(shù)),則守約方有權選擇單方解除本合同。
經(jīng)甲、乙雙方協(xié)商,也可約定其他賠償方式 。
第九條 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本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如發(fā)生爭議,可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采取以下方式(單選):
□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其他事項
本合同自雙方或其授權代表簽字并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 份,交易中心留存壹份用于備案,其余 份用于向漁船權屬登記等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及其他相關手續(xù)時使用。
甲、乙雙方應根據(jù)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海洋漁船管理工作的通知》(閩政辦[20xx]138號)文件有關要求進行漁船交易。
第十一條 雙方可就下列事項進行特別約定:
該漁船在省海洋漁業(yè)船舶交易服務中心或其分部(受理點)進行交易產生的合理費用, 甲方承擔 %,乙方承擔 %。
漁業(yè)成品油價格補助: 。
保險: 。
其他: 。
附件一:《漁船交割清單暨交接證明書》
(本頁無正文,為《漁業(yè)船舶買賣合同》簽字頁)
簽署欄:
甲方(蓋章/簽字):
乙方(蓋章/簽字):
法人代表或授權代表:
法人代表或授權代表:
地址:
地址:
郵 編:
郵 編:
聯(lián)系電話:
聯(lián)系電話:
聯(lián) 系 人:
聯(lián) 系 人:
傳 真:
傳 真:
開戶人姓名:
開戶人姓名: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見證方(蓋章):
經(jīng)辦人:
見證日期:
第3篇 福建省漁業(yè)船舶買賣合同書模板
本合同由下列各方于 年 月 日在 (地點)簽訂:
甲方(出賣方) (甲方為多人時,應列明)
營業(yè)執(zhí)照 號(或有效證件號)
住所地:
乙方(買受方) (乙方為多人時,應列明)
營業(yè)執(zhí)照號(或有效證件號)
住所地:
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guī) 和相關規(guī)定,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jīng)充分的協(xié)商,就甲方所擁有的漁船 (船名)(以下簡稱“漁船”)的買賣事項,訂立本 買賣合同 (以下簡稱“本合同”)如下:
第一條 漁船基本情況
1.1買賣漁船及其設備概況
船 名
漁船編碼
總 長
船 長
型 寬
型 深
船體材質
船舶類型
總噸位
凈噸位
建造日期
作業(yè)類型
機電設備
主機型號
主機總功率
主機制造廠
出廠日期
齒輪箱型號
發(fā)電機型號
其他
1.2轉讓前,漁船所有權狀況如下:
所有人姓名
性別
有效證件號
所有權比例(%)
備注
持 證人
共有人
合計
1.3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條轉讓內容
2.1甲方同意向乙方轉讓漁船 %的所有權。乙方同意向甲方購買漁船 %的所有權。
2.2乙方對于轉讓完成后取得的漁船的處理方式為(可選)
□直接投入作業(yè)生產 □更新改造 □拆解 其他
2.3轉讓完成后,漁船所有權結構如下:
所有人姓名
性別
有效證件號
所有權比例(%)
備注
擬持證人
共有人
合計
第三條 轉讓價款
甲方向乙方轉讓漁船 %的所有權,作價人民幣 萬元
(大寫: 元)(以下簡稱“轉讓款”)
第四條 價款支付方式
4.1價款結算方式為(可選)
□ 福建省海洋漁業(yè)船舶交易服務中心結算(以下簡稱交易服務中心),交易中心為4.2條中的收款方。
□ 自行結算(甲方為4.2條中的收款方)
其他約定
注:如選擇交易中心結算,則交易中心成為收款方,在收到乙方價款5個工作日內將其轉付給甲方。 如選擇自行結算,則甲方為收款方。
4.2支付方式
4.2.1 定金 支付
在本合同簽訂后 日內,乙方應支付定金人民幣 萬元(大寫: 元)雙方完成漁船證書變更手續(xù)時,定金退還給乙方或抵作價款。
4.2.2轉讓款支付
□ 一次性付清的方式。乙方在本合同簽訂后 日內一次付清。
□ 分期付款的方式。乙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轉讓款的 %,合計人民幣 萬元(大寫: 元),在合同簽訂后 日支付,剩余款項于
前付訖。
第五條 實物交割
5.1如涉及漁船交割,雙方約定在 年 月 日在 (地點)辦理漁船實物交割手續(xù)。
5.2具體交割內容詳見《漁船交割清單暨交接證明書》(附件一)
5.3除本協(xié)議另有約定外,漁船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漁船交割之前由甲方承擔,交割之后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證書辦理
6.1雙方約定在 年___月___日之前辦理完畢漁船證書變更手續(xù)(即完成《漁業(yè)船舶登記證書(國籍證書)》、《漁業(yè)船舶檢驗證書》、《漁業(yè)捕撈許可證》以及《所有權證書》的注銷及登記手續(xù))
6.2雙方同意由(□甲方 □ )負責辦理漁船證書變更手續(xù)。合同另一方有義務配合辦理。
6.3在漁船證書變更手續(xù)完成之前,甲方不得在漁船上設置 抵押擔保 、 債務 等第三方權利。
6.4乙方在未取得變更后的漁業(yè)船舶登記、所有權、檢驗、捕撈許可證書情況下,不得出海從事漁業(yè)生產。如果在變更前就出海從事漁業(yè)生產,產生的事故、損害(包括對第三人)等的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費用承擔
7.1涉及與漁船證書辦理相關的費用按以下方式承擔(可選)
□ 由 方單獨承擔。
□ 雙方辦理漁船實物交割前,漁船所發(fā)生的各項費用由甲方承擔實物交割完成時起,漁船所發(fā)生的各項費用由乙方承擔。
□ 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 .
第八條 違約責任
8.1任何一方發(fā)生違約行為,都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如甲方違約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定金應雙倍返還乙方如乙方違約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則無權請求返還定金。如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合同的,甲方應將定金退還給乙方。
8.2 如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約定按期完成漁船交割,每逾期 天,應按轉讓款的 %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逾期 天以上(含本數(shù)),則乙方有權選擇單方解除本合同。
8.3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所有權轉讓款的,每逾期 天,應按轉讓款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如逾期 天以上(含本數(shù)),則甲方有權選擇單方解除本合同。
8.4甲、乙任何一方不按第6.1條款約定期限配合對方辦理漁船證書變更登記手續(xù)的,每逾期 天,應按轉讓款的 %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逾期 天以上(含本數(shù)),則守約方有權選擇單方解除本合同。
8.5 經(jīng)甲、乙雙方協(xié)商,也可約定其他賠償方式 .
第九條 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本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如發(fā)生爭議,可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采取以下方式(單選)
□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其他事項
10.1 本合同自雙方或其授權代表簽字并蓋章之日起生效。
10.2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 份,交易中心留存壹份用于備案,其余 份用于向漁船權屬登記等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及其他相關手續(xù)時使用。
10.3甲、乙雙方應根據(jù)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海洋漁船管理工作的通知》(閩政辦[2013]138號)文件有關要求進行漁船交易。
第十一條 雙方可就下列事項進行特別約定:
11.1 該漁船在省海洋漁業(yè)船舶交易服務中心或其分部(受理點)進行交易產生的合理費用, 甲方承擔 %,乙方承擔 %.
11.2 漁業(yè)成品油價格補助:
11.3保險:
11.4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