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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合同(16份范本)

發(fā)布時間:2023-11-22 16:48:02 查看人數(shù):28

重大疾病合同

第1篇 中保xx重大疾病終身保險條款

保險合同 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二條 中保xx保險有限公司

分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保險單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交付

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fā)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fā)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收取

第一期保險費且同意承保時,應發(fā)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第二期及

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條

第二期及

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交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

第二期及

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次日起____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且無保險費墊交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fā)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四條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前項復效申請,經(jīng)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責任

第五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于本 合同生效 之日起!a日以后初次發(fā)生、并經(jīng)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診斷確定罹患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無論被保險人罹患一種或二種以上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本公司所負給付重大疾病保險的保險責任即行中止,其他保險責任繼續(xù)有效。

第六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而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____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三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已給付的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身故保險金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第七條 若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后的交費期內罹患重大疾病,從其被確定罹患重大疾病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xù)有效。

責任免除

第八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罹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體殘疾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三、在 合同訂立 或復效之日起$年內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四、故意犯罪、吸毒、毆斗、酒醉

五、戰(zhàn)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六、罹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愛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八、無駕駛執(zhí)照、酒后或其他違章駕駛

九、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日內罹患重大疾病。

發(fā)生

第一款情形時,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發(fā)生其他各款情形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

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身體殘疾鑒定

第九條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而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進行鑒定。如果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____日內治療仍未結束,按第____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悉被保險人身故或發(fā)生其他保險事故之日起____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并應于被保險人發(fā)生保險事故后____日內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xù)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重大疾病保險金或申請免交保險費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保險金申請書或免交保險費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三、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 身份證 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病理顯微鏡檢查、血液檢驗及其他科學方法檢驗報告的疾病診斷證明書。

第十二條 受益人申請領取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y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 死亡證明 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五、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分證件。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鑒定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分證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條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或申請復效時,對本公司的書面詢問應據(jù)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 合同解除 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時,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五條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本公司應于接到通知后!日內退還本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 解除合同 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三、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分證件。________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周歲計算。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fā)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續(xù)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________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的差額及利息,如在發(fā)生保險事故后發(fā)現(xiàn)的,本公司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給付保險金。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合同內容的變更

第十七條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可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后的保險金額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解除合同。

若被保險人是本公司按標準體承保的,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且被保險人60周歲前,可申請增加保險金額,但申請增加的保險金額累計不得高于保險單簽發(fā)時的保險金額。申請增加保險金額時,應填妥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如實告知健康狀況,并按當時被保險人年齡交納保險費。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保險事故發(fā)生前,投保人可以書面通知本 公司變更 受益人,并將本保險單與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交本公司批注。

前項變更,如發(fā)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重大疾病保險金、滿期保險金、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 繼承人 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棄受益權或依法喪失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變更地址

第二十條 投保人的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發(fā)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索賠時效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的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________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注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jīng)投保人書面申請及本公司的保險單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糾紛

釋x

第二十四條 本條款所述“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義的疾病:

一、心臟病(心肌梗塞)

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條件:

1.新近顯示心肌梗塞變異的心電圖。

2.血液內心臟酶素含量異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狀。

但心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圍之內。

二、冠狀動脈旁路手術:

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的血管旁路手術,須經(jīng)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xù)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并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旁路手術。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三、腦中風:

指因腦血管的突發(fā)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jīng)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jīng)機能障礙,是指事故發(fā)生個月后,經(jīng)腦神經(jīng)??漆t(yī)生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tài)。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jīng)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tài)。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

言語機能的喪失是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jīng)的損傷而患失語癥。

咀嚼機能的喪失是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食物之狀態(tài)。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癥):

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

五、癌癥:

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的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癥,經(jīng)病理檢驗確定符合國家衛(wèi)生部“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于惡性腫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

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癥

4.惡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膚癌。

六、癱瘓

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jié)中的兩關節(jié)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jīng)6個月以后其機能仍完全喪失。關節(jié)機能的機能喪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jié)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8個月以上。

上肢三大關節(jié)包括肩、肘、腕關節(jié),下肢三大關節(jié)包括股、膝、踝關節(jié)。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及骨髓移植。

八、嚴重燒傷:

指全身皮膚20%以上受到

第三級燒傷。但若燒傷是被保險人自發(fā)性或蓄意行為所致,不論當時清醒與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圍之內。

九、暴發(fā)性肝炎:

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導致大部份的肝臟壞死并失去功能,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二條件以上:

1.肝臟急劇縮小

2.肝細胞嚴重損壞

3.肝功能急劇退化

4.肝性腦病。

十、主動脈手術:

指接受胸、腹主動脈手術,矯正狹窄,分割或切除主動脈瘤。但胸或腹主動脈的分支除外。

第二十五條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第二十六條 本條款所述“身體高度殘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雙目失明

二、言語或咀嚼機能完全永久喪失

三、中樞神經(jīng)或胸、腹部臟器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護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

四、兩手腕關節(jié)喪失或兩足踝關節(jié)喪失

五、一手腕關節(jié)及一足踝關節(jié)喪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jié)喪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jié)喪失

七、四肢機能完全永久喪失。

注: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jù)國際視力表兩眼分別依矯正視力測定。

(2)失明指視力永久在國際視力表$ $以下。

2.言語機能的喪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構成語言的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四種語言能力中,有三種以上(含三種)喪失不能發(fā)出。

(2)聲帶全部剔除。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jīng)的損傷而患失語癥。

3.咀嚼機能的喪失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食物的狀態(tài)。

4.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經(jīng)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狀態(tài)。

5.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jīng)____日后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而言。

第2篇 ××人壽保險公司重大疾病終身保險條款

××人壽保險公司重大疾病終身保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合同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聲明、批注,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批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和其他書面協(xié)議共同構成。

第二條投保范圍

凡七十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人壽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保險責任開始

本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并簽發(fā)保險單的次日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責任開始的日期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對應日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對應日。

第四條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發(fā)生、并經(jīng)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確診患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時,本公司按基本保額的二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責任即行終止。

若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發(fā)生于交費期內,從給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xù)有效。

二、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額的三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應扣除已給付的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三、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額的三倍給付高度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已給付的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第五條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身體高度殘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拒捕、自傷身體;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有效駕駛執(zhí)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間,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體高度殘疾;

八、戰(zhàn)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九、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第六條保險費

保險費交付方式分為躉交、年交、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險費的交費期間又分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

第七條首期后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保險費自動墊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險費的,首期后的保險費應按照如下規(guī)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對應日。

二、半年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對應日。

第八條合同效力恢復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投保人可填寫復效申請書,并提供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經(jīng)本公司審核同意,自投保人補交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雙方未達成協(xié)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的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xù)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九條減額交清保險的選擇

在本合同具有現(xiàn)金價值的情況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當時的現(xiàn)金價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額,作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險費,以相同的合同減少保險金額,本合同繼續(xù)有效。此項選擇不適用于次標準體的保險合同。

第十條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并可以就投保人、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對本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本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第十一條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shù)人為受益人。受益人為數(shù)人的,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經(jīng)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時須經(jīng)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被保險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由監(jiān)護人指定受益人。

重大疾病保險金和高度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變更。

第十二條身體高度殘疾鑒定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造成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進行鑒定。如果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治療仍未結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

第十三條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悉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于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遲延的除外。

第十四條保險金申請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患重大疾病的,由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委托的代理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2.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3.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病理顯微鏡檢查、血液檢驗及其他科學方法檢驗報告的疾病診斷證明書;如有必要,本公司有權檢查被保險人的身體,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4.如為代理人,應提供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資料。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2.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3.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y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4.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證明、資料。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由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委托的代理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2.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3.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殘疾程度鑒定書;

4.如為代理人,應提供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資料;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證明、資料。

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失。

第十五條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果本合同當時已經(jīng)具有現(xiàn)金價值,投保人可以書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請借款,最高借款金額不得超過本合同當時的現(xiàn)金價值在扣除欠交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余額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借款利息應在借款期滿日償還。未能及時償還的,則所有利息將被并入原借款金額中,視同重新借款。

當本合同當時的現(xiàn)金價值不足以抵償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時,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六條欠款扣除

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退還本合同現(xiàn)金價值或保險費時,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險費或保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須先扣除欠款及其應付利息。

第十七條可轉換權益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投保人可于本合同生效滿二年后任一年的生效對應日將本合同轉換為本公司當時認可的終身保險、兩全保險或養(yǎng)老保險合同而無需核保,且其保險金額最高不超過本合同的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年滿四十五周歲的生效對應日以后不再享有此項權益。

轉換后的新合同將于轉換日開始生效,本公司將按本合同原核保等級、轉換之日被保險人的年齡及新合同的費率計算保險費。

第十八條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可填寫變更申請書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經(jīng)本公司審核同意,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上批注、或出具批單、或與投保人訂立書面變更協(xié)議。

第十九條住所或地址變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住所或通訊地址發(fā)送有關通知。

第二十條年齡計算及年齡、性別錯誤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按周歲計算。投保人應在投保本保險時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性別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fā)生錯誤,本公司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續(xù)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性別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性別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應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第二十一條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書面要求解除本合同,并提交保險合同、最近一次保險費交費憑證和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但本公司已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終止。投保人于簽收保險單后十日內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還已收全部保險費,但如經(jīng)本公司體檢的,則應扣除體檢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xù)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二十二條爭議處理

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的爭議,由當事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依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通過仲裁解決。無仲裁協(xié)議或者仲裁協(xié)議無效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釋義

本條款有關名詞釋義如下:

基本保額:是指保險單所載明的保險金額。

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艾滋病:是指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aids)。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的定義應按世界衛(wèi)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準,如在血清學檢驗中hiv抗體呈陽性,則可認定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險人一出生時就具有的疾病(病癥或體征)。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遺傳物質(包括染色體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發(fā)生了對人體有害的改變而引起的,或因母親懷孕期間受到內外環(huán)境中某些物理、化學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兒局部體細胞發(fā)育不正常,導致嬰兒出生時有關器官、系統(tǒng)在形態(tài)或功能上呈現(xiàn)異常。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利息:是指補(或墊)欠交保險費、借款的利息,按補(或墊)欠交保險費、借款的數(shù)額,經(jīng)過天數(shù)和利率依復利方式計算。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度公布一次。

手續(xù)費:是指每張保險單平均承擔的營業(yè)費用、傭金以及本公司對該保險單已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總和。

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或手術之一:

一、心臟病(心肌梗塞);(注1)

二、冠狀動脈旁路手術;(注2)

三、腦中風;(注3)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注4)

五、癌癥;(注5)

六、癱瘓;(注6)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術;(注7)

八、嚴重燒傷;(注8)

九、暴發(fā)性肝炎;(注9)

十、主動脈手術。(注10)

身體高度殘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雙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1)

二、兩上肢腕關節(jié)以上或兩下肢踝關節(jié)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關節(jié)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jié)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jié)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jié)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關節(jié)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12)

七、咀嚼、吞咽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13)

八、中樞神經(jīng)系統(tǒng)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的。(注14)。注釋:

1.心臟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

1新近顯示心肌梗塞變異的心電圖。

2血液內心臟酶素含量異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狀。

但心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圍之內。

2.冠狀動脈旁路手術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的血管旁路手術,須經(jīng)心臟內心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xù)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并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旁路手術。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3.腦中風指因腦血管的突發(fā)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jīng)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jīng)機能障礙,是指事故發(fā)生六個月后,經(jīng)腦神經(jīng)??漆t(yī)生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tài)。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jīng)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tài)。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

言語機能的喪失是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jīng)的損傷而患失語癥。

咀嚼機能的喪失是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食物之狀態(tài)。

4.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

5.癌癥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的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癥,經(jīng)病理檢驗確定符合國家衛(wèi)生部“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于惡性腫瘤的疾病,但下列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

4惡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膚癌。

6.癱瘓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jié)中的兩關節(jié)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jīng)六個月以后其機能仍完全喪失。關節(jié)機能的機能喪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jié)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

上肢三大關節(jié)包括肩、肘、腕關節(jié),下肢三大關節(jié)包括股、膝、踝關節(jié)。

7.重大器官移植手術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及骨髓移植。

8.嚴重燒傷指全身皮扶20%以上受到第三度燒傷。但若燒傷是被被保險人自發(fā)性或蓄意行為所致,不論當時清醒與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險范圍之內。

9.暴發(fā)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導致大部分的肝臟壞死并失去功能,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肝臟急劇縮小;

2肝細胞嚴重損壞;

3肝功能急劇退化;

4肝性腦病。

10.主動脈手術指接受胸、腹主動脈手術,分割或切除主動脈瘤。但胸或腹主動脈的分支除外。

1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辯別明暗、或僅能辯別眼前手動者,最佳矯正視力低于國際標準視力表0。02,或視野半徑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資格的眼科醫(yī)師出具醫(yī)療診斷證明。

12.關節(jié)機能的喪失系指關節(jié)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關節(jié)不能隨意識活動。

13.咀嚼、吞咽機能的喪失系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tài)。

14.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需要他人幫助。

第3篇 金融合同:重大疾病終身保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合同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聲明、批注,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批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和其他書面協(xié)議共同構成。

第二條 投保范圍

凡七十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_______人壽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 保險責任開始

本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并簽發(fā)保險單的次日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責任開始的日期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對應日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對應日。

第四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發(fā)生、并經(jīng)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確診患重大疾?。o論一種或多種)時,本公司按基本保額的二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責任即行終止。

若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發(fā)生于交費期內,從給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xù)有效。

二、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額的三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應扣除已給付的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三、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額的三倍給付高度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已給付的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第五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身體高度殘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拒捕、自傷身體;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有效駕駛執(zhí)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或患艾滋?。ǎ幔椋洌螅┢陂g,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體高度殘疾;

八、戰(zhàn)爭、軍事行動、*或武裝叛亂;

九、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發(fā)生時,本合同終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xù)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六條 保險費

保險費交付方式分為躉交、年交、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險費的交費期間又分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

第七條 首期后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保險費自動墊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險費的,首期后的保險費應按照如下規(guī)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對應日。

二、半年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對應日。

如未按上述規(guī)定日期交付保險費的,自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寬限期間內發(fā)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保險費的,如本合同當時具有現(xiàn)金價值,且現(xiàn)金價值扣除欠交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額足以墊交到期應交保險費時,本公司將自動墊交該項欠交保險費,使本合同繼續(xù)有效;當本合同當時的現(xiàn)金價值余額不足以墊交到期應交的保險費時,或前項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達到本合同現(xiàn)金價值時,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八條 合同效力恢復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投保人可填寫復效申請書,并提供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經(jīng)本公司審核同意,自投保人補交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雙方未達成協(xié)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

第九條 減額交清保險的選擇

在本合同具有現(xiàn)金價值的情況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當時的現(xiàn)金價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額,作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險費,以相同的合同減少保險金額,本合同繼續(xù)有效。此項選擇不適用于次標準體的保險合同。

第十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并可以就投保人、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 公司對本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本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第十一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shù)人為受益人。受益人為數(shù)人的,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經(jīng)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時須經(jīng)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被保險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由監(jiān)護人指定受益人。

重大疾病保險金和高度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變更。

第十二條 身體高度殘疾鑒定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造成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進行鑒定。如果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治療仍未結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

第十三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悉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于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遲延的除外。

第十四條 保險金申請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患重大疾病的,由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委托的代理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2.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3.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病理顯微鏡檢查、血液檢驗及其他科學方法檢驗報告的疾病診斷證明書;如有必要,本公司有權檢查被保險人的身體,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4.如為代理人,應提供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資料。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2.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3.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y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 死亡證明書;

4.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證明、資料。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由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委托的代理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2.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3.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殘疾程度鑒定書;

4.如為代理人,應提供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資料;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證明、資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證明、資料后,對核定屬于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協(xié)議后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向申請人發(fā)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失。

第十五條 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果本合同當時已經(jīng)具有現(xiàn)金價值,投保人可以書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請借款,借款金額不得超過本合同當時的現(xiàn)金價值在扣除欠交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余額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借款利息應在借款期滿日償還。未能及時償還的,則所有利息將被并入原借款金額中,視同重新借款。

當本合同當時的現(xiàn)金價值不足以抵償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時,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六條 欠款扣除

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退還本合同現(xiàn)金價值或保險費時,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險費或保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須先扣除欠款及其應付利息。

第十七條 可轉換權益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投保人可于本合同生效滿二年后任一年的生效對應日將本合同轉換為本公司當時認可的終身保險、兩全保險或養(yǎng)老保險合同而無需核保,且其保險金額不超過本合同的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年滿四十五周歲的生效對應日以后不再享有此項權益。

轉換后的新合同將于轉換日開始生效,本公司將按本合同原核保等級、轉換之日被保險人的年齡及新合同的費率計算保險費。

第十八條 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可填寫變 更申請書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經(jīng)本公司審核同意,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上批注、或出具批單、或與投保人訂立書面變更協(xié)議。

第十九條 住所或地址變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住所或通訊地址發(fā)送有關通知。

第二十條 年齡計算及年齡、性別錯誤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按周歲計算。投保人應在投保本保險時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性別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fā)生錯誤,本公司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續(xù)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性別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性別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應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第二十一條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書面要求解除本合同,并提交保險合同、最近一次保險費交費憑證和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但本公司已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終止。投保人于簽收保險單后十日內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還已收全部保險費,但如經(jīng)本公司體檢的,則應扣除體檢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xù)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二十二條 爭議處理

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的爭議,由當事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依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通過仲裁解決。無仲裁協(xié)議或者仲裁協(xié)議無效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釋義

本條款有關名詞釋義如下:

基本保額:是指保險單所載明的保險金額。

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艾滋病:是指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aids)。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 v)。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的定義應按世界衛(wèi)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準,如在血清學檢驗中hiv抗體呈陽性,則可認定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險人一出生時就具有的疾?。ú“Y或體征)。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遺傳物質(包括染色體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發(fā)生了對人體有害的改變而引起的,或因母親懷孕期間受到內外環(huán)境中某些物理、化學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兒局部體細胞發(fā)育不正常,導致嬰兒出生時有關器官、系統(tǒng)在形態(tài)或功能上呈現(xiàn)異常。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利息:是指補(或墊)欠交保險費、借款的利息,按補(或墊)欠交保險費、借款的數(shù)額,經(jīng)過天數(shù)和利率依復利方式計算。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度公布一次。

手續(xù)費:是指每張保險單平均承擔的營業(yè)費用、傭金以及本公司對該保險單已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總和。

重大疾?。菏侵赶铝屑膊』蚴中g之一:

一、心臟?。ㄐ募」H?;(注1)

二、冠狀動脈旁路手術;(注2)

三、腦中風;(注3)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注4)

五、癌癥;(注5)

六、癱瘓;(注6)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術;(注7)

八、嚴重燒傷;(注8)

九、暴發(fā)性肝炎;(注9)

十、主動脈手術。(注10)

身體高度殘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雙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1)

二、兩上肢腕關節(jié)以上或兩下肢踝關節(jié)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關節(jié)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jié)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jié)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jié)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關節(jié)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12)

七、咀嚼、吞咽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13)

八、中樞神經(jīng)系統(tǒng)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的。(注14)。

注釋:

1.心臟?。ㄐ募」H┲敢蚬跔顒用}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

①新近顯示心肌梗塞變異的心電圖。

②血液內心臟酶素含量異常增加。

③典型的胸痛病狀。

但 心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圍之內。

2.冠狀動脈旁路手術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的血管旁路手術,須經(jīng)心臟內心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xù)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并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旁路手術。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3.腦中風指因腦血管的突發(fā)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jīng)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jīng)機能障礙,是指事故發(fā)生六個月后,經(jīng)腦神經(jīng)專科醫(yī)生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①植物人狀態(tài)。

②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

③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jīng)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tài)。

④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

言語機能的喪失是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jīng)的損傷而患失語癥。

咀嚼機能的喪失是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食物之狀態(tài)。

4.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

5.癌癥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的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癥,經(jīng)病理檢驗確定符合國家衛(wèi)生部“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于惡性腫瘤的疾病,但下列除外:

①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②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③原位癌。

④惡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膚癌。

6.癱瘓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jié)中的兩關節(jié)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jīng)六個月以后其機能仍完全喪失。關節(jié)機能的機能喪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jié)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

上肢三大關節(jié)包括肩、肘、腕關節(jié),下肢三大關節(jié)包括股、膝、踝關節(jié)。

7.重大器官移植手術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及骨髓移植。

8.嚴重燒傷指全身皮扶20%以上受到第三度燒傷。但若燒傷是被被保險人自發(fā)性或蓄意行為所致,不論當時清醒與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險范圍之內。

9.暴發(fā)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導致大部分的肝臟壞死并失去功能,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①肝臟急劇縮小;

②肝細胞嚴重損壞

③肝功能急劇退化;

④肝性腦病。

10.主動脈手術指接受胸、腹主動脈手術,分割或切除主動脈瘤。但胸或腹主動脈的分支除外。

1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辯別明暗、或僅能辯別眼前手動者,矯正視力低于國際標準視力表0。02,或視野半徑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資格的眼科醫(yī)師出具醫(yī)療診斷證明。

12.關節(jié)機能的喪失系指關節(jié)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關節(jié)不能隨意識活動。

13.咀嚼、吞咽機能的喪失系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tài)。

14.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需要他人幫助。

第4篇 重大疾病定期保險條款

保險合同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其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繳付保險費

第二條 中保人*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合同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繳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fā)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fā)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時,應簽發(fā)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合同撤銷權

第三條 投保人于收到保險單之日起十日內可親自或以郵寄方式書面連同保險單向本公司申請撤銷本合同。合同撤銷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郵戳次日零時起或親自送達時起生效。合同撤銷后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合同撤銷前若發(fā)生保險事故,則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規(guī)定負保險責任,但合同不得撤銷。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銷申請時,收回保險單,并無息退還投保人所繳付的保險費。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繳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繳付并索取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自保險單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且無保險費墊交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fā)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保險費的墊交

第五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超過寬限期間仍未繳付,而本保險單當時的現(xiàn)金價值足以墊交保險費及利息時,除投保人事前另以書面作反對聲明外,本公司自動墊交其應繳保險費及利息,使合同繼續(xù)有效。如發(fā)生保險事故,本公司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本公司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

本保險單當時的現(xiàn)金價值不足以墊交一期保險費及利息時,本公司退還現(xiàn)金價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兩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jīng)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繳清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責任

第七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發(fā)生、并經(jīng)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確診患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第八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一)因意外傷害而身故,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第九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一)因意外傷害而致身體高度殘疾,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致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至七十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所交付的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責任免除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三、在合同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四、故意犯罪、吸毒、毆斗、酒醉;

五、戰(zhàn)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六、罹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艾滋?。?、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八、無駕駛執(zhí)照、酒后駕駛;

九、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患重大疾病。

發(fā)生第一款情形時,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發(fā)生第九款情事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發(fā)生其他各款情形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

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或保險費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身體高度殘疾鑒定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而致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進行鑒定。如果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治療仍未結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三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悉被保險人身故或發(fā)生其他保險事故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并應于被保險人發(fā)生保險事故后三十日內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負擔由于通知遲緩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費用。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xù)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重大疾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病理顯微鏡檢查、血液檢驗及其他科學方法檢驗報告的疾病診斷證明書。

第十五條 受益人申請領取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y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五、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鑒定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滿期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第5篇 生命關愛重大疾病終身保險條款新

第一條「保險合同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其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效力恢復申請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第二條「投保條件」

凡一周歲以上六十周歲以下,身體健康的人,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被保險人或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人,可作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十六周歲以下的被保險人,投保人限為被保險人的父親或母親。

第三條「保險責任開始」

本公司對本合同所負責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簽發(fā)保險單的次日零時開始。保險責任開始日期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第四條「合同撤銷權」

自投保人收到保險單的次日起十日內,并未發(fā)生保險金給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險單并書面要求撤銷本合同。自投保人本人書面要求撤銷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終止。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險單,本公司無息退還投保人所交保險費。

第五條「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險費的交付、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和合同效力中止」

保險費交費方式分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本合同保險費交費方式選擇分期交付時,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險費應按保險單所列明保險費交費期間、保險費交費方式和保險費交費日期交付。本公司派員收取保險費時,收取人員應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險費的憑證。

自保險單載明保險費交費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內發(fā)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險費和利息。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結束時,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險費,自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結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條「保險費的自動墊交」

在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結束時,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險費,若投保人在投保單上同意保險費自動墊交,本公司將以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結束時本合同的現(xiàn)金價值自動墊交其應付保險費和利息,使本合同繼續(xù)有效。如發(fā)生保險事故,本公司應從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動墊交的保險費和利息。本合同的現(xiàn)金價值不足以墊交其應付保險費和利息時,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七條「合同效力恢復」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經(jīng)本公司與投保人協(xié)商并達成協(xié)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本合同效力恢復。

第八條「合同終止」

投保人不愿繼續(xù)保險,可申請終止本合同;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本公司與投保人未達成協(xié)議的,本公司有權終止本合同。投保人憑保險單、身份證件和最近一次保險費交費收據(jù)辦理終止本合同手續(xù)。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xù)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本合同約定現(xiàn)金價值。合同終止給付時,本公司扣除自動墊交的保險費和利息。

第九條「告知義務」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當向投保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據(jù)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第十條「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一百八十日后被保險人被確診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列明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二、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列明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第十一條「保險事故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保險事故,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在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負擔由于通知遲緩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延誤的除外。

第十二條「失蹤處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失蹤,經(jīng)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據(jù)判決所確定的死亡日期按身故給付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生還,受益人應將領取的保險金在三十日內退還本公司。

第十三條「保險金的申請」

一、受益人申請領取重大疾病保險金時,應出具保險單、身份證件、最近一次保險費交費收據(jù)和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病理顯微鏡檢查、血液檢查、及其他科學方法檢驗報告的疾病診斷證明書。本公司如認為必要,可以對被保險人的身體進行檢驗,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二、受益人申請領取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保險單、身份證件、公安部門或衛(wèi)生部門縣級以上(含縣級)醫(y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身故證明書、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和最近一次保險費交費收據(jù)。

第十四條「責任免除」

對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或罹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毆斗或酒醉行為;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的自殺、故意自傷身體;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艾滋病)或感染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七、戰(zhàn)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第十五條「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必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重大疾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變更受益人須書面申請并經(jīng)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被保險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六條「年齡計算和錯誤處理」

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計算。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內可以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時,本公司在扣除手續(xù)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的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十七條「通訊地址變更」

投保人、被保險人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時,本公司按最后通訊地址發(fā)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第十八條「索賠時效」

本合同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九條「批注」

本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jīng)投保人書面申請及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二十條「爭議處理」

本合同發(fā)生爭議且協(xié)商無效時,可通過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合同涉及訴訟時,約定以本合同簽發(fā)地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二十一條「名詞釋義」

本條款所述“本公司”指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公司。

本條款所述“利息”是按中國人*銀行規(guī)定的個人儲蓄存款二年定期年利率+2.0%計算。

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本條款所述“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義的疾?。?/p>

一、心臟?。ㄐ募」H?;

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

1新近顯示心肌梗塞變異的心電圖;

2血液內心臟酶素含量異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狀。

但心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圍之內。

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的血管繞道手術,須經(jīng)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罹患者有持續(xù)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并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其它手術不包括在內。

三、腦中風:

指因腦血管的突發(fā)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jīng)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jīng)機能障礙,是指事故發(fā)生六個月后,經(jīng)腦神經(jīng)專科醫(yī)生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tài);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jīng)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tài)。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

言語機能的喪失是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jīng)的損傷而罹患失語癥。

咀嚼機能的喪失是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食物之狀態(tài)。

四、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癥):

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

五、癌癥:

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的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癥,經(jīng)病理檢驗確定符合國家衛(wèi)生部「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于惡性腫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金氏??;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

4惡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膚癌。

六、癱瘓:

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jié)中的兩關節(jié)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jīng)六個月以后其機能仍完全喪失。關節(jié)機能的機能喪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jié)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

上肢三大關節(jié)包括肩、肘、腕關節(jié),下肢三大關節(jié)包括股、膝、踝關節(jié)。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及骨髓移植。

八、主動脈手術:

指接受胸、腹主動脈手術,以矯正狹窄,分割或切除主動脈瘤。但胸、腹主動脈的分支除外。

九、爆發(fā)性肝炎:

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導致大部分的肝臟壞死并失去功能,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肝臟急劇縮小;

2肝細胞嚴重損壞;

3肝功能急劇退化;

4肝性腦病。

十、慢性肝?。?/p>

指末期肝衰竭,其癥狀必須包括下列各點:

1持續(xù)性黃疸?。?/p>

2食道靜脈曲張;

3腹水(腫);

4肝性腦病。

任何由嗜酒或濫用藥物引起的肝病除外。

第6篇 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終身保險條款

保險合同 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其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繳付保險費

第二條 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合同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繳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fā)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fā)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后,應簽發(fā)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合同撤銷 權

第三條 投保人于收到保險單之日起十日內可親自或以郵寄方式書面連同保險單向本公司申請撤銷本合同。合同撤銷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郵戳次日零時起或親自送達時起生效。合同撤銷后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合同撤銷前若發(fā)生保險事故,則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規(guī)定負保險責任,但合同不得撤銷。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銷申請,并收回保險單后,無息退還投保人所繳付的保險費。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繳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自保險單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且無保險費墊交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fā)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保險費的墊交

第五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超過寬限期間仍未繳付,而本保險單當時的現(xiàn)金價值足以墊交保險費及利息時,除投保人事前另以書面作反對聲明外,本公司自動墊交其應繳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合同繼續(xù)有效。如發(fā)生保險事故,本公司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本公司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

本保險單當時的現(xiàn)金價值不足以墊交一期保險費及利息時,本公司退還現(xiàn)金價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兩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jīng)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交清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責任

第七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于本 合同生效 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發(fā)生、并經(jīng)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確診患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無論被保險人患一種或兩種以上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后,本公司所負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的責任即行終止,但本合同繼續(xù)有效。

第八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而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三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已給付的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身故保險金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第九條 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繳費期內患重大疾病,從其被確定患重大疾病之日起,免繳本合同以后各期的保險費,本合同繼續(xù)有效。

責任免除

第十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體殘疾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三、在 合同訂立 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四、故意犯罪、吸毒、毆斗、酒醉;

五、戰(zhàn)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六、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八、無駕駛執(zhí)照、酒后駕駛;

九、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患重大疾病。

發(fā)生第一款情事時,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權利的人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發(fā)生第九款情事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發(fā)生其他各款情事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

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或保險費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身體高度殘疾鑒定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而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進行鑒定。如果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治療仍未結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二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悉被保險人身故或發(fā)生其他保險事故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并應于被保險人發(fā)生保險事故后三十日內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負擔由于通知遲緩致使本公司曾加的查勘、調查費用。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xù)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重大疾病保險金或申請免繳保險費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保險金申請書或免繳保險費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 身份證 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病理顯微鏡檢查、血液檢驗及其他科學方法檢驗報告的疾病診斷證明書。

第十四條 受益人申請領取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y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 死亡證明 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五、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鑒定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六條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或申請復效時,對本公司的書面詢問應據(jù)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 合同解除 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時,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七條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本公司應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內退還本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但已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 解除合同 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周歲計算。

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及性別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fā)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續(xù)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或性別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或性別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合同內容的變更

第十九條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可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后的保險金額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解除合同。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可以書面通知本 公司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并將本保險單與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交本公司批注。

前項變更,如發(fā)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重大疾病保險金、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 繼承人 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棄受益權或依法喪失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變更地址

第二十二條 投保人的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發(fā)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索賠時效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注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jīng)投保人書面申請及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糾紛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發(fā)生爭議且協(xié)商無效時,可通過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釋義

第二十六條 本條款所稱“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義的疾?。?/p>

一、心臟?。ㄐ募」H?;

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條件:

1.新近顯示心肌梗塞變導的心電圖。

2.血液內心臟酶素含量異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狀。

但心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圍之內。

二、冠狀動脈旁路手術:

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的血管旁路手術,須經(jīng)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xù)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并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旁路手術。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三、腦中風:

指因腦血管的突發(fā)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jīng)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jīng)機能障礙,是指事故發(fā)生六個月后,經(jīng)腦神經(jīng)專科醫(yī)生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tài)。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已為之,經(jīng)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tài)。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

言語機能的喪失是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jīng)的損傷而患失語癥。

咀嚼機能的喪失是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食物之狀態(tài)。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癥):

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

五、癌癥:

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的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癥,經(jīng)病理檢驗確定符合國家衛(wèi)生部‘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于惡性腫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癥。

4.惡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膚癌。

六、癱瘓

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jié)中的兩關節(jié)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jīng)六個月以后其機能仍完全喪失。關節(jié)機能的機能喪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jié)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

上肢三大關節(jié)包括肩、肘、腕關節(jié),下肢三大關節(jié)包括股、膝、踝關節(jié)。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及骨髓移植。

八、嚴重燒傷:

指全身皮膚20%以上受到第三度燒傷。但若燒傷是被保險人自發(fā)性或蓄意行為所致,不論當時清醒與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圍之內。

九、暴發(fā)性肝炎:

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導致大部分的肝臟壞死并失去功能,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肝臟急劇縮??;

2.肝細胞嚴重損壞;

3.肝功能急劇退化;

4.肝性腦病。

十、主動脈手術:

指接受胸、腹主動脈手術,矯正狹窄,分割或切除主動脈瘤。但胸或腹主動脈的分支除外。

第二十七條 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第二十八條 本條款所述“身體高度殘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雙目失明;

二、言語或咀嚼機能完全永久喪失。

三、中樞神經(jīng)或胸、腹部臟器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護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

四、兩手腕關節(jié)喪失或兩足踝關節(jié)喪失;

五、一手腕關節(jié)及一足踝關節(jié)喪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jié)喪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jié)喪失;

七、四肢機能完全永久喪失。

注: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jù)國際視力表兩眼分別依矯正視力測定。

(2)失明指視力永久在國際視力表0.02以下。

2.言語機能的喪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構成語言的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四種語言能力中,有三種以上(含三種)喪失不能發(fā)出。

(2)聲帶全部剔除。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jīng)的損傷而患失語癥。

3.咀嚼機能的喪失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食物的狀態(tài)。

4.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已完成,經(jīng)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狀態(tài)。

5.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jīng)一百八十日后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而言。

重大疾病終身保險費率表

(保額千元)

躉交

十年交

二十年交

投保年齡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

162 . 5

127 . 2

22 . 617 . 7

14 . 2

11 . 1

1

161 . 2

125 . 3

22 . 417 . 4

14 . 0

10 . 9

2

162 . 2

125 . 8

22 . 517 . 4

14 . 1

10 . 9

3

164 . 8

127 . 8

22 . 9

17 . 7

14 . 3

11 . 1

4

168 . 6

130 . 9

23 . 4

18 . 1

14 . 7

11 . 3

5

173 . 4

134 . 8

24 . 0

18 . 6

15 . 1

11 . 7

6

178 . 9

139 . 3

24 . 8

19 . 3

15 . 5

12 . 1

7

185 . 1

144 . 5

25 . 6

20 . 0

16 . 1

12 . 5

8

192 . 0

150 . 2

26 . 6

20 . 8

16 . 7

13 . 0

9

199 . 5

156 . 4

27 . 6

21 . 6

17 . 3

13 . 5

10

207 . 6

163 . 1

28 . 7

22 . 6

18 . 0

14 . 1

11

216 . 2

170 . 3

29 . 9

23 . 5

18 . 8

14 . 8

12

225 . 5

177 . 9

31 . 2

24 . 6

19 . 6

15 . 4

13

235 . 2

186 . 0

32 . 6

25 . 7

20 . 4

16 . 1

14

245 . 3

194 . 5

34 . 0

26 . 9

21 . 3

16 . 9

15

255 . 9

203 . 4

35 . 4

28 . 1

22 . 3

17 . 7

16

267 . 0

212 . 8

37 . 0

29 . 4

23 . 2

18 . 5

17

279 . 3

222 . 7

38 . 7

30 . 8

24 . 3

19 . 3

18

292 . 8

233 . 0

40 . 6

32 . 3

25 . 5

20 . 2

19

306 . 9

243 . 9

42 . 5

33 . 8

26 . 8

21 . 2

20

321 . 5

255 . 4

44 . 6

35 . 4

28 . 1

22 . 2

21

336 . 8

267 . 2

46 . 7

37 . 0

29 . 4

23 . 2

22

352 . 6

279 . 7

48 . 9

38 . 7

30 . 8

24 . 3

23

369 . 3

292 . 9

51 . 3

40 . 6

32 . 3

25 . 5

24

386 . 8

306 . 7

53 . 7

42 . 5

33 . 9

26 . 7

25

405 . 1

321 . 2

56 . 3

44 . 5

35 . 6

28 . 0

26

424 . 2

336 . 4

59 . 0

46 . 7

37 . 3

29 . 4

27

444 . 0

352 . 6

61 . 8

48 . 9

39 . 1

30 . 8

28

464 . 6

369 . 5

64 . 7

51 . 3

41 . 0

32 . 3

29

486 . 1

386 . 9

67 . 7

53 . 7

43 . 0

33 . 9

30

508 . 6

404 . 9

70 . 9

56 . 3

45 . 1

35 . 5

31

532 . 1

423 . 6

74 . 3

58 . 9

47 . 3

37 . 2

32

556 . 7

443 . 1

77 . 8

61 . 6

49 . 6

39 . 0

33

582 . 5

463 . 5

81 . 5

64 . 5

52 . 0

40 . 8

34

609 . 1

484 . 9

85 . 3

67 . 5

54 . 6

42 . 8

35

636 . 6

507 . 5

89 . 3

70 . 7

57 . 2

44 . 9

36

665 . 2

531 . 4

93 . 5

74 . 1

60 . 0

47 . 1

37

695 . 1

556 . 8

97 . 9

77 . 7

62 . 9

49 . 5

38

726 . 4

583 . 9

102 . 5

81 . 6

66 . 1

52 . 0

39

758 . 4

612 . 0

107 . 3

85 . 6

69 . 3

54 . 7

40

791 . 3

641 . 0

112 . 2

89 . 8

72 . 6

57 . 5

41

824 . 0

670 . 5

117 . 0

94 . 1

76 . 0

60 . 4

42

857 . 8

701 . 1

122 . 1

98 . 6

79 . 5

63 . 4

43

892 . 8

732 . 8

127 . 3

103 . 3

83 . 2

66 . 5

44

928 . 7

765 . 5

132 . 7

108 . 1

87 . 1

69 . 8

45

965 . 8

799 . 4

138 . 4

113 . 1

91 . 2

73 . 2

46

1004 . 2

834 . 3

144 . 3

118 . 4

95 . 6

76 . 8

47

1044 . 1

870 . 1

150 . 5

123 . 7

100 . 2

80 . 5

48

1085 . 7

907 . 0

157 . 0

129 . 3

105 . 2

84 . 4

49

1128 . 4

944 . 6

163 . 7

135 . 0

110 . 5

88 . 5

50

1172 . 4

983 . 2

170 . 8

140 . 8

116 . 2

92 . 7

51

1218 . 1

1023 . 0

178 . 3

146 . 8

52

1265 . 4

1064 . 0

186 . 2

153 . 1

53

1314 . 5

1106 . 5

194 . 7

159 . 7

54

1364 . 4

1150 . 8

203 . 5

166 . 6

55

1415 . 3

1197 . 1

212 . 9

173 . 9

56

1467 . 2

1245 . 5

222 . 8

181 . 9

57

1520 . 4

1296 . 3

233 . 4

190 . 4

58

1575 . 1

1349 . 4

244 . 8

199 . 6

59

1630 . 1

1403 . 8

256 . 8

209 . 4

60

1685 . 8

1459 . 7

269 . 6

219 . 9

第7篇 重大疾病定期保險合同

重大疾病定期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構成

一、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其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繳付保險費

二、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合同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繳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fā)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fā)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時,應簽發(fā)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合同撤銷權

三、投保人于收到保險單之日起十日內可親自或以郵寄方式書面連同保險單向本公司申請撤銷本合同。合同撤銷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郵戳次日零時起或親自送達時起生效。合同撤銷后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合同撤銷前若發(fā)生保險事故,則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規(guī)定負保險責任,但合同不得撤銷。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銷申請時,收回保險單,并無息退還投保人所繳付的保險費。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四、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繳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繳付并索取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自保險單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且無保險費墊交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fā)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保險費的墊交

五、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超過寬限期間仍未繳付,而本保險單當時的現(xiàn)金價值足以墊交保險費及利息時,除投保人事前另以書面作反對聲明外,本公司自動墊交其應繳保險費及利息,使合同繼續(xù)有效。如發(fā)生保險事故,本公司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本公司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本保險單當時的現(xiàn)金價值不足以墊交一期保險費及利息時,本公司退還現(xiàn)金價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復

六、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兩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前項復效申請,經(jīng)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繳清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責任

七、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發(fā)生、并經(jīng)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確診患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

1.因意外傷害而身故,或

2.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

1.因意外傷害而致身體高度殘疾,或

2.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致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十、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至七十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所交付的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責任免除

十一、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2.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3.在合同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4.故意犯罪、吸毒、毆斗、酒醉;

5.戰(zhàn)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6.罹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艾滋?。⑿圆?、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

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8.無駕駛執(zhí)照、酒后駕駛;

9.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患重大疾病。

發(fā)生第一款情形時,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發(fā)生第九款情事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發(fā)生其他各款情形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或保險費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身體高度殘疾鑒定

十二、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而致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進行鑒定。如果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治療仍未結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十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悉被保險人身故或發(fā)生其他保險事故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并應于被保險人發(fā)生保險事故后三十日內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負擔由于通知遲緩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費用。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xù)

十四、被保險人申請領取重大疾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1.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2.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3.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4.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病理顯微鏡檢查、血液檢驗及其他科學方法檢驗報告的疾病診斷證明書。

十五、受益人申請領取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1.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y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2.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3.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4.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5.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十六、被保險人申請領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1.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鑒定書;

2.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3.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4.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十七、被保險人申請領取滿期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1.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2.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3.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合同的解除

十八、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或申請復效時,對本公司的書面詢問應據(jù)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時,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十九、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本公司應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內退還本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1.保險單及解除合同申請書;

2.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3.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二十、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周歲計算。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及性別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fā)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1.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續(xù)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或性別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3.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或性別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合同內容的變更

二十一、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可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后的保險金額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解除合同。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二十二、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可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并將本保險單與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交本公司批注。前項變更,如發(fā)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重大疾病保險金、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滿期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二十三、被保險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放棄受益權或依法喪失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變更地址

二十四、投保人的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發(fā)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索賠時效

二十五、本合同的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注

二十六、本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jīng)投保人書面申請及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糾紛

二十七、本合同發(fā)生爭議且協(xié)商無效時,可通過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釋義

二十八、本條款所述“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義的疾?。?/p>

1.心臟?。ㄐ募」H褐敢蚬跔顒用}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條件:但心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圍之內。

(1)新近顯示心肌梗塞變異的心電圖。

(2)血液內心臟酶素含量異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狀。

2.冠狀動脈旁路手術: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的血管旁路手術,須經(jīng)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xù)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并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旁路手術。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3.腦中風:指因腦血管的突發(fā)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jīng)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jīng)機能障礙,是指事故發(fā)生六個月后,經(jīng)腦神經(jīng)??漆t(yī)生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tài)。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jīng)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tài)。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言語機能的喪失是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jīng)的損傷而患失語癥。咀嚼機能的喪失是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食物之狀態(tài)。

4.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

5.癌癥: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的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癥,經(jīng)病理檢驗確定符合國家衛(wèi)生部‘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于惡性腫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癥。

(4)惡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膚癌。

6.癱瘓: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jié)中的兩關節(jié)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jīng)六個月以后其機能仍完全喪失。關節(jié)機能的機能喪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jié)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上肢三大關節(jié)包括肩、肘、腕關節(jié),下肢三大關節(jié)包括股、膝、踝關節(jié)。

7.重大器官移植手術: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及骨髓移植。

8.嚴重燒傷:指全身皮膚20%以上受到第三度燒傷。但若燒傷是被保險人自發(fā)性或蓄意行為所致,不論當時清醒與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圍之內。

9.暴發(fā)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導致大部分的肝臟壞死并失去功能,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肝臟急劇縮??;

(2)肝細胞嚴重損壞;

(3)肝功能急劇退化;

(4)肝門腦病。

10.主動脈手術:指接受胸、腹主動脈手術,矯正狹窄,分割或切除主動脈瘤。但胸或腹主動脈的分支除外。

第二十九、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第三十、本條款所述“身體高度殘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1.雙目失明;

(1)視力的測定,依據(jù)國際視力表兩眼分別依矯正視力測定。

(2)失明指視力永久在國際視力表0.02以下。

2.言語或咀嚼機能完全永久喪失(下列情形之一);

(1)指構成語言的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四種語言能力中,有三種以上(含三種)喪失不能發(fā)出。

(2)聲帶全部剔除。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jīng)的損傷而患失語癥。

(4)咀嚼機能的喪失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食物的狀態(tài)。

3.中樞神經(jīng)或胸、腹部臟器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護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經(jīng)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狀態(tài)。)

4.兩手腕關節(jié)喪失或兩足踝關節(jié)喪失;

5.一手腕關節(jié)及一足踝關節(jié)喪失;

6.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jié)喪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jié)喪失;

7.四肢機能完全永久喪失。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jīng)一百八十日后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而言。

第8篇 金融合同: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終身保險條款

保險合同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其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繳付保險費

第二條 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合同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繳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fā)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fā)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后,應簽發(fā)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合同撤銷權

第三條 投保人于收到保險單之日起十日內可親自或以郵寄方式書面連同保險單向本公司申請撤銷本合同。合同撤銷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郵戳次日零時起或親自送達時起生效。合同撤銷后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合同撤銷前若發(fā)生保險事故,則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規(guī)定負保險責任,但合同不得撤銷。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銷申請,并收回保險單后,無息退還投保人所繳付的保險費。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繳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自保險單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且無保險費墊交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fā)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保險費的墊交

第五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超過寬限期間仍未繳付,而本保險單當時的現(xiàn)金價值足以墊交保險費及利息時,除投保人事前另以書面作反對聲明外,本公司自動墊交其應繳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合同繼續(xù)有效。如發(fā)生保險事故,本公司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本公司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

本保險單當時的現(xiàn)金價值不足以墊交一期保險費及利息時,本公司退還現(xiàn)金價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兩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jīng)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交清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責任

第七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發(fā)生、并經(jīng)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確診患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無論被保險人患一種或兩種以上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后,本公司所負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的責任即行終止,但本合同繼續(xù)有效。

第八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而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三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已給付的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身故保險金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第九條 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繳費期內患重大疾病,從其被確定患重大疾病之日起,免繳本合同以后各期的保險費,本合同繼續(xù)有效。

責任免除

第十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體殘疾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三、在合同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四、故意犯罪、吸毒、毆斗、酒醉;

五、戰(zhàn)爭、軍事行動或*;

六、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艾滋?。?、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p>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八、無駕駛執(zhí)照、酒后駕駛;

九、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患重大疾病。

發(fā)生第一款情事時,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權利的人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發(fā)生第九款情事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發(fā)生其他各款情事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

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或保險費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身體高度殘疾鑒定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而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進行鑒定。如果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治療仍未結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二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悉被保險人身故或發(fā)生其他保險事故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并應于被保險人發(fā)生保險事故后三十日內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負擔由于通知遲緩致使本公司曾加的查勘、調查費用。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xù)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重大疾病保險金或申請免繳保險費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保險金申請書或免繳保險費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病理顯微鏡檢查、血液檢驗及其他科學方法檢驗報告的疾病診斷證明書。

第十四條 受益人申請領取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y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五、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鑒定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六條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或申請復效時,對本公司的書面詢問應據(jù)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時,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七條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本公司應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內退還本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但已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解除合同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周歲計算。

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及性別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fā)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續(xù)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或性別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或性別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合同內容的變更

第十九條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可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后的保險金額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解除合同。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可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并將本保險單與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交本公司批注。

前項變更,如發(fā)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重大疾病保險金、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棄受益權或依法喪失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變更地址

第二十二條 投保人的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發(fā)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索賠時效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注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jīng)投保人書面申請及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糾紛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發(fā)生爭議且協(xié)商無效時,可通過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釋義

第二十六條 本條款所稱“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義的疾?。?/p>

一、心臟?。ㄐ募」H?;

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條件:

1.新近顯示心肌梗塞變導的心電圖。

2.血液內心臟酶素含量異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狀。

但心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圍之內。

二、冠狀動脈旁路手術:

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的血管旁路手術,須經(jīng)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xù)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并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旁路手術。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三、腦中風:

指因腦血管的突發(fā)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jīng)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jīng)機能障礙,是指事故發(fā)生六個月后,經(jīng)腦神經(jīng)??漆t(yī)生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tài)。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已為之,經(jīng)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tài)。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

言語機能的喪失是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jīng)的損傷而患失語癥。

咀嚼機能的喪失是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食物之狀態(tài)。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癥):

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

五、癌癥:

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的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癥,經(jīng)病理檢驗確定符合國家衛(wèi)生部‘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于惡性腫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癥。

4.惡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膚癌。

六、癱瘓

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jié)中的兩關節(jié)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jīng)六個月以后其機能仍完全喪失。關節(jié)機能的機能喪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jié)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

上肢三大關節(jié)包括肩、肘、腕關節(jié),下肢三大關節(jié)包括股、膝、踝關節(jié)。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及骨髓移植。

八、嚴重燒傷:

指全身皮膚20%以上受到第三度燒傷。但若燒傷是被保險人自發(fā)性或蓄意行為所致,不論當時清醒與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圍之內。

九、暴發(fā)性肝炎:

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導致大部分的肝臟壞死并失去功能,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肝臟急劇縮??;

2.肝細胞嚴重損壞;

3.肝功能急劇退化;

4.肝性腦病。

十、主動脈手術:

指接受胸、腹主動脈手術,矯正狹窄,分割或切除主動脈瘤。但胸或腹主動脈的分支除外。

第二十七條 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第二十八條 本條款所述“身體高度殘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雙目失明;

二、言語或咀嚼機能完全永久喪失。

三、中樞神經(jīng)或胸、腹部臟器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護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

四、兩手腕關節(jié)喪失或兩足踝關節(jié)喪失;

五、一手腕關節(jié)及一足踝關節(jié)喪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jié)喪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jié)喪失;

七、四肢機能完全永久喪失。

注: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jù)國際視力表兩眼分別依矯正視力測定。

(2)失明指視力永久在國際視力表0.02以下。

2.言語機能的喪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構成語言的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四種語言能力中,有三種以上(含三種)喪失不能發(fā)出。

(2)聲帶全部剔除。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jīng)的損傷而患失語癥。

3.咀嚼機能的喪失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食物的狀態(tài)。

4.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已完成,經(jīng)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狀態(tài)。

5.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jīng)一百八十日后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而言。

重大疾病終身保險費率表

(保額千元)

躉交

十年交

二十年交

投保年齡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

162.5

127.2

22.617.7

14.2

11.1

1

161.2

125.3

22.417.4

14.0

10.9

2

162.2

125.8

22.517.4

14.1

10.9

3

164.8

127.8

22.9

17.7

14.3

11.1

4

168.6

130.9

23.4

18.1

14.7

11.3

5

173.4

134.8

24.0

18.6

15.1

11.7

6

178.9

139.3

24.8

19.3

15.5

12.1

7

185.1

144.5

25.6

20.0

16.1

12.5

8

192.0

150.2

26.6

20.8

16.7

13.0

9

199.5

156.4

27.6

21.6

17.3

13.5

10

207.6

163.1

28.7

22.6

18.0

14.1

11

216.2

170.3

29.9

23.5

18.8

14.8

12

225.5

177.9

31.2

24.6

19.6

15.4

13

235.2

186.0

32.6

25.7

20.4

16.1

14

245.3

194.5

34.0

26.9

21.3

16.9

15

255.9

203.4

35.4

28.1

22.3

17.7

16

267.0

212.8

37.0

29.4

23.2

18.5

17

279.3

222.7

38.7

30.8

24.3

19.3

18

292.8

233.0

40.6

32.3

25.5

20.2

19

306.9

243.9

42.5

33.8

26.8

21.2

20

321.5

255.4

44.6

35.4

28.1

22.2

21

336.8

267.2

46.7

37.0

29.4

23.2

22

352.6

279.7

48.9

38.7

30.8

24.3

23

369.3

292.9

51.3

40.6

32.3

25.5

24

386.8

306.7

53.7

42.5

33.9

26.7

25

405.1

321.2

56.3

44.5

35.6

28.0

26

424.2

336.4

59.0

46.7

37.3

29.4

27

444.0

352.6

61.8

48.9

39.1

30.8

28

464.6

369.5

64.7

51.3

41.0

32.3

29

486.1

386.9

67.7

53.7

43.0

33.9

30

508.6

404.9

70.9

56.3

45.1

35.5

31

532.1

423.6

74.3

58.9

47.3

37.2

32

556.7

443.1

77.8

61.6

49.6

39.0

33

582.5

463.5

81.5

64.5

52.0

40.8

34

609.1

484.9

85.3

67.5

54.6

42.8

35

636.6

507.5

89.3

70.7

57.2

44.9

36

665.2

531.4

93.5

74.1

60.0

47.1

37

695.1

556.8

97.9

77.7

62.9

49.5

38

726.4

583.9

102.5

81.6

66.1

52.0

39

758.4

612.0

107.3

85.6

69.3

54.7

40

791.3

641.0

112.2

89.8

72.6

57.5

41

824.0

670.5

117.0

94.1

76.0

60.4

42

857.8

701.1

122.1

98.6

79.5

63.4

43

892.8

732.8

127.3

103.3

83.2

66.5

44

928.7

765.5

132.7

108.1

87.1

69.8

45

965.8

799.4

138.4

113.1

91.2

73.2

46

1004.2

834.3

144.3

118.4

95.6

76.8

47

1044.1

870.1

150.5

123.7

100.2

80.5

48

1085.7

907.0

157.0

129.3

105.2

84.4

49

1128.4

944.6

163.7

135.0

110.5

88.5

50

1172.4

983.2

170.8

140.8

116.2

92.7

51

1218.1

1023.0

178.3

146.8

52

1265.4

1064.0

186.2

153.1

53

1314.5

1106.5

194.7

159.7

54

1364.4

1150.8

203.5

166.6

55

1415.3

1197.1

212.9

173.9

56

1467.2

1245.5

222.8

181.9

57

1520.4

1296.3

233.4

190.4

58

1575.1

1349.4

244.8

199.6

59

1630.1

1403.8

256.8

209.4

60

1685.8

1459.7

269.6

219.9

第9篇 中保人壽重大疾病終身保險條款

保險合同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二條 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保險單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fā)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fā)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險費且同意承保時,應發(fā)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交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且無保險費墊交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fā)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四條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前項復效申請,經(jīng)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責任

第五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以后初次發(fā)生、并經(jīng)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診斷確定罹患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無論被保險人罹患一種或二種以上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本公司所負給付重大疾病保險的保險責任即行中止,其他保險責任繼續(xù)有效。

第六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而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180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三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已給付的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身故保險金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第七條 若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的交費期內罹患重大疾病,從其被確定罹患重大疾病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xù)有效。

責任免除

第八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罹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體殘疾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三、在合同訂立或復效之日起$年內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四、故意犯罪、吸毒、毆斗、酒醉

五、戰(zhàn)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六、罹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愛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八、無駕駛執(zhí)照、酒后或其他違章駕駛

九、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日內罹患重大疾病。

發(fā)生第一款情形時,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發(fā)生其他各款情形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

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身體殘疾鑒定

第九條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而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進行鑒定。如果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180日內治療仍未結束,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悉被保險人身故或發(fā)生其他保險事故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并應于被保險人發(fā)生保險事故后30日內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xù)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重大疾病保險金或申請免交保險費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保險金申請書或免交保險費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三、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病理顯微鏡檢查、血液檢驗及其他科學方法檢驗報告的疾病診斷證明書。

第十二條 受益人申請領取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y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五、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分證件。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鑒定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分證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條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或申請復效時,對本公司的書面詢問應據(jù)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時,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五條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本公司應于接到通知后!'日內退還本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解除合同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三、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分證件。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周歲計算。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fā)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續(xù)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的差額及利息,如在發(fā)生保險事故后發(fā)現(xiàn)的,本公司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給付保險金。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合同內容的變更

第十七條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可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后的保險金額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解除合同。

若被保險人是本公司按標準體承保的,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且被保險人60周歲前,可申請增加保險金額,但申請增加的保險金額累計不得高于保險單簽發(fā)時的保險金額。申請增加保險金額時,應填妥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如實告知健康狀況,并按當時被保險人年齡交納保險費。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保險事故發(fā)生前,投保人可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受益人,并將本保險單與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交本公司批注。

前項變更,如發(fā)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重大疾病保險金、滿期保險金、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棄受益權或依法喪失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變更地址

第二十條 投保人的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發(fā)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索賠時效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的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注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jīng)投保人書面申請及本公司的保險單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糾紛 釋義

第二十四條 本條款所述“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義的疾病:

一、心臟病(心肌梗塞)

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條件:

1.新近顯示心肌梗塞變異的心電圖。

2.血液內心臟酶素含量異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狀。

但心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圍之內。

二、冠狀動脈旁路手術:

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的血管旁路手術,須經(jīng)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xù)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并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旁路手術。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三、腦中風:

指因腦血管的突發(fā)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jīng)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jīng)機能障礙,是指事故發(fā)生&個月后,經(jīng)腦神經(jīng)??漆t(yī)生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tài)。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jīng)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tài)。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

言語機能的喪失是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jīng)的損傷而患失語癥。

咀嚼機能的喪失是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食物之狀態(tài)。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癥):

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

五、癌癥:

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的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癥,經(jīng)病理檢驗確定符合國家衛(wèi)生部“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于惡性腫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癥

4.惡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膚癌。

六、癱瘓

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jié)中的兩關節(jié)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jīng)6個月以后其機能仍完全喪失。關節(jié)機能的機能喪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jié)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8個月以上。

上肢三大關節(jié)包括肩、肘、腕關節(jié),下肢三大關節(jié)包括股、膝、踝關節(jié)。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及骨髓移植。

八、嚴重燒傷:

指全身皮膚20%以上受到第三級燒傷。但若燒傷是被保險人自發(fā)性或蓄意行為所致,不論當時清醒與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圍之內。

九、暴發(fā)性肝炎:

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導致大部份的肝臟壞死并失去功能,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二條件以上:

1.肝臟急劇縮小

2.肝細胞嚴重損壞

3.肝功能急劇退化

4.肝性腦病。

十、主動脈手術:

指接受胸、腹主動脈手術,矯正狹窄,分割或切除主動脈瘤。但胸或腹主動脈的分支除外。第二十五條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第二十六條 本條款所述“身體高度殘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雙目失明

二、言語或咀嚼機能完全永久喪失

三、中樞神經(jīng)或胸、腹部臟器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護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

四、兩手腕關節(jié)喪失或兩足踝關節(jié)喪失

五、一手腕關節(jié)及一足踝關節(jié)喪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jié)喪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jié)喪失

七、四肢機能完全永久喪失。

注: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jù)國際視力表兩眼分別依矯正視力測定。

(2)失明指視力永久在國際視力表$ ' $#以下。

2.言語機能的喪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構成語言的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四種語言能力中,有三種以上(含三種)喪失不能發(fā)出。

(2)聲帶全部剔除。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jīng)的損傷而患失語癥。

3.咀嚼機能的喪失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食物的狀態(tài)。

4.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經(jīng)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狀態(tài)。

5.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jīng)180日后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而言。

第10篇 金融合同:中保人壽重大疾病終身保險合同

中保人壽重大疾病終身保險條款

保險合同構成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二條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保險單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fā)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fā)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險費且同意承保時,應發(fā)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條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交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且無保險費墊交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fā)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四條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前項復效申請,經(jīng)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責任

第五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以后初次發(fā)生、并經(jīng)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診斷確定罹患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無論被保險人罹患一種或二種以上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本公司所負給付重大疾病保險的保險責任即行中止,其他保險責任繼續(xù)有效。

第六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而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180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三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已給付的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身故保險金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第七條若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的交費期內罹患重大疾病,從其被確定罹患重大疾病之日起,免交本 合同以后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xù)有效。

責任免除

第八條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罹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體殘疾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三、在合同訂立或復效之日起2年內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四、故意犯罪、吸毒、毆斗、酒醉;

五、戰(zhàn)爭、軍事行動或*;

六、罹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愛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八、無駕駛執(zhí)照、酒后或其他違章駕駛;

九、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180日內罹患重大疾病。

發(fā)生第一款情形時,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發(fā)生其他各款情形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

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身體殘疾鑒定

第九條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而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進行鑒定。如果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180日內治療仍未結束,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悉被保險人身故或發(fā)生其他保險事故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并應于被保險人發(fā)生保險事故后30日內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xù)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申請領取重大疾病保險金或申請免交保險費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保險金申請書或免交保險費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三、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病理顯微鏡檢查、血液檢驗及其他科學方法檢驗報告的疾病診斷證明書。

第十二條受益人申請領取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y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五、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分證件。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申請領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鑒定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 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分證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條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或申請復效時,對本公司的書面詢問應據(jù)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時,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五條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本公司應于接到通知后30日內退還本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解除合同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三、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分證件。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周歲計算。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fā)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續(xù)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的差額及利息,如在發(fā)生保險事故后發(fā)現(xiàn)的,本公司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給付保險金。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合同內容的變更

第十七條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可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后的保險金額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解除合同。

若被保險人是本公司按標準體承保的,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且被保險人60周歲前,可申請增加保險金額,但申請增加的保險金額累計不得高于保險單簽發(fā)時的保險金額。申請增加保險金額時,應填妥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如實告知健康狀況,并按當時被保險人年齡交納保險費。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保險事故發(fā)生前,投保人可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 益人,并將本保險單與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交本公司批注。

前項變更,如發(fā)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重大疾病保險金、滿期保險金、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棄受益權或依法喪失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變更地址

第二十條投保人的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發(fā)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索賠時效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的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注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jīng)投保人書面申請及本公司的保險單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糾紛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發(fā)生爭議且協(xié)商無效時,按以下第()項方式解決:(1)通過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釋義

第二十四條本條款所述“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義的疾?。?/p>

一、心臟病(心肌梗塞)

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條件:

1.新近顯示心肌梗塞變異的心電圖。

2.血液內心臟酶素含量異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狀。

但心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圍之內。

二、冠狀動脈旁路手術:

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的血管旁路手術,須經(jīng)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xù)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并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旁路手術。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三、腦中風:

指因腦血管的突發(fā)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jīng)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jīng)機能障礙,是指事故發(fā)生6個月后,經(jīng)腦神經(jīng)??漆t(yī)生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tài)。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jīng)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tài)。

4.喪失言語或咀 嚼機能。

言語機能的喪失是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jīng)的損傷而患失語癥。

咀嚼機能的喪失是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食物之狀態(tài)。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癥):

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

五、癌癥:

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的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癥,經(jīng)病理檢驗確定符合國家衛(wèi)生部“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于惡性腫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癥

4.惡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膚癌。

六、癱瘓

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jié)中的兩關節(jié)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jīng)6個月以后其機能仍完全喪失。關節(jié)機能的機能喪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jié)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6個月以上。

上肢三大關節(jié)包括肩、肘、腕關節(jié),下肢三大關節(jié)包括股、膝、踝關節(jié)。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及骨髓移植。

八、嚴重燒傷:

指全身皮膚20%以上受到第三級燒傷。但若燒傷是被保險人自發(fā)性或蓄意行為所致,不論當時清醒與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圍之內。

九、暴發(fā)性肝炎:

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導致大部份的肝臟壞死并失去功能,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二條件以上:

1.肝臟急劇縮??;

2.肝細胞嚴重損壞;

3.肝功能急劇退化;

4.肝性腦病。

十、主動脈手術:

指接受胸、腹主動脈手術,矯正狹窄,分割或切除主動脈瘤。但胸或腹主動脈的分支除外。

第二十五條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第二十六條本條款所述“身體高度殘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雙目失明;

二、言語或咀嚼機能完全永久喪失;

三、中樞神經(jīng)或胸、腹部臟器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護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

四、兩手腕關節(jié)喪失或兩足踝關節(jié)喪失;

五、一手腕關節(jié)及一足踝關節(jié)喪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jié)喪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jié)喪失;

七、四肢機能完全永久喪失。

注: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jù)國際視力表兩眼分別依矯正視力測定。

(2)失明指視力永久在國際視力表0.02以下。

2.言語機能的喪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構成語言的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四種語言能力中,有三種以上(含三種)喪失不能發(fā)出。

(2)聲帶全部剔除。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jīng)的損傷而患失語癥。

3.咀嚼機能的喪失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食物的狀態(tài)。

4.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經(jīng)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狀態(tài)。

5.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jīng)180日后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而言。

第11篇 重大疾病終身保險條款

保險合同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其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繳付保險費

第二條 中保人*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合同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繳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fā)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fā)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后,應簽發(fā)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合同撤銷權

第三條 投保人于收到保險單之日起十日內可親自或以郵寄方式書面連同保險單向本公司申請撤銷本合同。合同撤銷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郵戳次日零時起或親自送達時起生效。合同撤銷后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合同撤銷前若發(fā)生保險事故,則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規(guī)定負保險責任,但合同不得撤銷。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銷申請,并收回保險單后,無息退還投保人所繳付的保險費。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繳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自保險單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且無保險費墊交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fā)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保險費的墊交

第五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超過寬限期間仍未繳付,而本保險單當時的現(xiàn)金價值足以墊交保險費及利息時,除投保人事前另以書面作反對聲明外,本公司自動墊交其應繳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合同繼續(xù)有效。如發(fā)生保險事故,本公司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本公司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

本保險單當時的現(xiàn)金價值不足以墊交一期保險費及利息時,本公司退還現(xiàn)金價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兩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jīng)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交清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責任

第七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發(fā)生、并經(jīng)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確診患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無論被保險人患一種或兩種以上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后,本公司所負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的責任即行終止,但本合同繼續(xù)有效。

第八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而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三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已給付的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身故保險金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第九條 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繳費期內患重大疾病,從其被確定患重大疾病之日起,免繳本合同以后各期的保險費,本合同繼續(xù)有效。

責任免除

第十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體殘疾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三、在合同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四、故意犯罪、吸毒、毆斗、酒醉;

五、戰(zhàn)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六、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p>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八、無駕駛執(zhí)照、酒后駕駛;

九、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患重大疾病。

發(fā)生第一款情事時,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權利的人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發(fā)生第九款情事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發(fā)生其他各款情事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

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或保險費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身體高度殘疾鑒定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而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進行鑒定。如果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治療仍未結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二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悉被保險人身故或發(fā)生其他保險事故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并應于被保險人發(fā)生保險事故后三十日內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負擔由于通知遲緩致使本公司曾加的查勘、調查費用。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xù)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重大疾病保險金或申請免繳保險費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保險金申請書或免繳保險費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病理顯微鏡檢查、血液檢驗及其他科學方法檢驗報告的疾病診斷證明書。

第十四條 受益人申請領取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y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五、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鑒定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六條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或申請復效時,對本公司的書面詢問應據(jù)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第12篇 金融合同:××人壽保險公司重大疾病終身保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合同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聲明、批注,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批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和其他書面協(xié)議共同構成。

第二條 投保范圍

凡七十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_______人壽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 保險責任開始

本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并簽發(fā)保險單的次日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責任開始的日期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對應日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對應日。

第四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發(fā)生、并經(jīng)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確診患重大疾?。o論一種或多種)時,本公司按基本保額的二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責任即行終止。

若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發(fā)生于交費期內,從給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xù)有效。

二、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額的三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應扣除已給付的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三、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額的三倍給付高度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已給付的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第五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身體高度殘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拒捕、自傷身體;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有效駕駛執(zhí)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或患艾滋?。ǎ幔椋洌螅┢陂g,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體高度殘疾;

八、戰(zhàn)爭、軍事行動、*或武裝叛亂;

九、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發(fā)生時,本合同終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xù)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六條 保險費

保險費交付方式分為躉交、年交、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險費的交費期間又分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

第七條 首期后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保險費自動墊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險費的,首期后的保險費應按照如下規(guī)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對應日。

二、半年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對應日。

如未按上述規(guī)定日期交付保險費的,自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寬限期間內發(fā)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保險費的,如本合同當時具有現(xiàn)金價值,且現(xiàn)金價值扣除欠交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額足以墊交到期應交保險費時,本公司將自動墊交該項欠交保險費,使本合同繼續(xù)有效;當本合同當時的現(xiàn)金價值余額不足以墊交到期應交的保險費時,或前項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達到本合同現(xiàn)金價值時,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八條 合同效力恢復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投保人可填寫復效申請書,并提供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經(jīng)本公司審核同意,自投保人補交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雙方未達成協(xié)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

第九條 減額交清保險的選擇

在本合同具有現(xiàn)金價值的情況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當時的現(xiàn)金價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額,作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險費,以相同的合同減少保險金額,本合同繼續(xù)有效。此項選擇不適用于次標準體的保險合同。

第十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并可以就投保人、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對本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本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第十一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shù)人為受益人。受益人為數(shù)人的,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經(jīng)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時須經(jīng)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被保險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由監(jiān)護人指定受益人。

重大疾病保險金和高度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變更。

第十二條 身體高度殘疾鑒定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造成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進行鑒定。如果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治療仍未結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

第十三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悉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于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遲延的除外。

第十四條 保險金申請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患重大疾病的,由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委托的代理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 保險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2.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3.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病理顯微鏡檢查、血液檢驗及其他科學方法檢驗報告的疾病診斷證明書;如有必要,本公司有權檢查被保險人的身體,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4.如為代理人,應提供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資料。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2.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3.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y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4.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證明、資料。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由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委托的代理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2.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3.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殘疾程度鑒定書;

4.如為代理人,應提供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資料;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證明、資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證明、資料后,對核定屬于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協(xié)議后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向申請人發(fā)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失。

第十五條 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果本合同當時已經(jīng)具有現(xiàn)金價值,投保人可以書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請借款,借款金額不得超過本合同當時的現(xiàn)金價值在扣除欠交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余額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借款利息應在借款期滿日償還。未能及時償還的,則所有利息將被并入原借款金額中,視同重新借款。

當本合同當時的現(xiàn)金價值不足以抵償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時,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六條 欠款扣除

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退還本合同現(xiàn)金價值或保險費時,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險費或保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須先扣除欠款及其應付利息。

第十七條 可轉換權益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投保人可于本合同生效滿二年后任一年的生效對應日將本合同轉換為本公司當時認可的終身保險、兩全保險或養(yǎng)老保險合同而無需核保,且其保險金額不超過本合同的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年滿四十五周歲的生效對應日以后不再享有此項權益。

轉換后的新合同將于轉換日開始生效,本公司將按本合同原核保等級、轉換之日被保險人的年齡及新合同的費率計算保險費。

第十八條 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可填寫變更申請書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經(jīng)本公司審核同意,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上批注、或出具批單、或與投保人訂立書面變更協(xié)議。

第十九條 住所或地址變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住所或通訊地址發(fā)送有關通知。

第二十條 年齡計算及年齡、性別錯誤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按周歲計算。投保人應在投保本保險時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性別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fā)生錯誤,本公司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續(xù)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性別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性別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應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第二十一條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書面要求解除本合同,并提交保險合同、最近一次保險費交費憑證和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但本公司已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終止。投保人于簽收保險單后十日內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還已收全部保險費,但如經(jīng)本公司體檢的,則應扣除體檢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xù)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二十二條 爭議處理

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的爭議,由當事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依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通過仲裁解決。無仲裁協(xié)議或者仲裁協(xié)議無效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釋義

本條款有關名詞釋義如下:

基本保額:是指保險單所載明的保險金額。

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艾滋?。菏侵斧@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aids)。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的定義應按世界衛(wèi)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準,如在血清學檢驗中hiv抗體呈陽性,則可認定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先天性疾?。褐副槐kU人一出生時就具有的疾病(病癥或體征)。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遺傳物質(包括染色體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發(fā)生了對人體有害的改變而引起的,或因母親懷孕期間受到內外環(huán)境中某些物理、化學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兒局部體細胞發(fā)育不正常,導致嬰兒出生時有關器官、系統(tǒng)在形態(tài)或功能上呈現(xiàn)異常。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利息:是指補(或墊)欠交保險費、借款的利息,按補(或墊)欠交保險費、借款的數(shù)額,經(jīng)過天數(shù)和利率依復利方式計算。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度公布一次。

手續(xù)費:是指每張保險單平均承擔的營業(yè)費用、傭金以及本公司對該保險單已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總和。

重大疾?。菏侵赶铝屑膊』蚴中g之一:

一、心臟?。ㄐ募」H唬ㄗ?)

二、冠狀動脈旁路手術;(注2)

三、腦中風;(注3)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注4)

五、癌癥;(注5)

六、癱瘓;(注6)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術;(注7)

八、嚴重燒傷;(注8)

九、暴發(fā)性肝炎;(注9)

十、主動脈手術。(注10)

身體高度殘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雙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1)

二、兩上肢腕關節(jié)以上或兩下肢踝關節(jié)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關節(jié)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jié)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jié)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jié)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關節(jié)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12)

七、咀嚼、吞咽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13)

八、中樞神經(jīng)系統(tǒng)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的。(注14)。

注釋:

1.心臟?。ㄐ募」H┲敢蚬跔顒用}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

①新近顯示心肌梗塞變異的心電圖。

②血液內心臟酶素含量異常增加。

③典型的胸痛病狀。

但心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圍之內。

2.冠狀動脈旁路手術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的血管旁路手術,須經(jīng)心臟內心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xù)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并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旁路手術。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3.腦中風指因腦血管的突發(fā)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jīng)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jīng)機能障礙,是指事故發(fā)生六個月后,經(jīng)腦神經(jīng)??漆t(yī)生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①植物人狀態(tài)。

②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

③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jīng)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tài)。

④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

言語機能的喪失是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jīng)的損傷而患失語癥。

咀嚼機能的喪失是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食物之狀態(tài)。

4.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

5.癌癥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的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癥,經(jīng)病理檢驗確定符合國家衛(wèi)生部“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于惡性腫瘤的疾病,但下列除外:

①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②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③原位癌。

④惡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膚癌。

6.癱瘓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jié)中的兩關節(jié)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jīng)六個月以后其機能仍完全喪失。關節(jié)機能的機能喪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jié)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

上肢三大關節(jié)包括肩、肘、腕關節(jié),下肢三大關節(jié)包括股、膝、踝關節(jié)。

7.重大器官移植手術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及骨髓移植。

8.嚴重燒傷指全身皮扶20%以上受到第三度燒傷。但若燒傷是被被保險人自發(fā)性或蓄意行為所致,不論當時清醒與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險范圍之內。

9.暴發(fā)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導致大部分的肝臟壞死并失去功能,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①肝臟急劇縮??;

②肝細胞嚴重損壞;

③肝功能急劇退化;

④肝性腦病。

10.主動脈手術指接受胸、腹主動脈手術,分割或切除主動脈瘤。但胸或腹主動脈的分支除外。

1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辯別明暗、或僅能辯別眼前手動者,矯正視力低于國際標準視力表0。02,或視野半徑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資格的眼科醫(yī)師出具醫(yī)療診斷證明。

12.關節(jié)機能的喪失系指關節(jié)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關節(jié)不能隨意識活動。

13.咀嚼、吞咽機能的喪失系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tài)。

14.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需要他人幫助。

第13篇 金融合同:生命關愛重大疾病終身保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合同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其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效力恢復申請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第二條「投保條件」

凡一周歲以上六十周歲以下,身體健康的人,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被保險人或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人,可作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十六周歲以下的被保險人,投保人限為被保險人的父親或母親。

第三條「保險責任開始」

本公司對本合同所負責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簽發(fā)保險單的次日零時開始。保險責任開始日期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第四條「合同撤銷權」

自投保人收到保險單的次日起十日內,并未發(fā)生保險金給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險單并書面要求撤銷本合同。自投保人本人書面要求撤銷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終止。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險單,本公司無息退還投保人所交保險費。

第五條「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險費的交付、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和合同效力中止」

保險費交費方式分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本合同保險費交費方式選擇分期交付時,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險費應按保險單所列明保險費交費期間、保險費交費方式和保險費交費日期交付。本公司派員收取保險費時,收取人員應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險費的憑證。

自保險單載明保險費交費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內發(fā)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險費和利息。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結束時,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險費,自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結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條「保險費的自動墊交」

在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結束時,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險費,若投保人在投保單上同意保險費自動墊交,本公司將以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結束時本合同的現(xiàn)金價值自動墊交其應付保險費和利息,使本合同繼續(xù)有效。如發(fā)生保險事故,本公司應從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動墊交的保險費和利息。本合同的現(xiàn)金價值不足以墊交其應付保險費和利息時,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七條「合同效力恢復」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經(jīng)本公司與投保人協(xié)商并達成協(xié)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本合同效力恢復。

第八條「合同終止」

投保人不愿繼續(xù)保險,可申請終止本合同;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本公司與投保人未達成協(xié)議的,本公司有權終止本合同。投保人憑保險單、身份證件和最近一次保險費交費收據(jù)辦理終止本合同手續(xù)。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xù)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本合同約定現(xiàn)金價值。合同終止給付時,本公司扣除自動墊交的保險費和利息。

第九條「告知義務」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當向投保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據(jù)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第十條「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一百八十日后被保險人被確診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列明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二、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列明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第十一條「保險事故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保險事故,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在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負擔由于通知遲緩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延誤的除外。

第十二條「失蹤處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失蹤,經(jīng)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據(jù)判決所確定的死亡日期按身故給付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生還,受益人應將領取的保險金在三十日內退還本公司。

第十三條「保險金的申請」

一、受益人申請領取重大疾病保險金時,應出具保險單、身份證件、最近一次保險費交費收據(jù)和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病理顯微鏡檢查、血液檢查、及其他科學方法檢驗報告的疾病診斷證明書。本公司如認為必要,可以對被保險人的身體進行檢驗,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二、受益人申請領取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保險單、身份證件、公安部門或衛(wèi)生部門縣級以上(含縣級)醫(y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身故證明書、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和最近一次保險費交費收據(jù)。

第十四條「責任免除」

對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或罹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毆斗或酒醉行為;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的自殺、故意自傷身體;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艾滋病)或感染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七、戰(zhàn)爭、軍事行動、*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第十五條「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必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重大疾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變更受益人須書面申請并經(jīng)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被保險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六條「年齡計算和錯誤處理」

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計算。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內可以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時,本公司在扣除手續(xù)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的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十七條「通訊地址變更」

投保人、被保險人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時,本公司按最后通訊地址發(fā)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第十八條「索賠時效」

本合同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九條「批注」

本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jīng)投保人書面申請及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二十條「爭議處理」

本合同發(fā)生爭議且協(xié)商無效時,可通過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合同涉及訴訟時,約定以本合同簽發(fā)地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二十一條「名詞釋義」

本條款所述“本公司”指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本條款所述“利息”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個人儲蓄存款二年定期年利率+2.0%計算。

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本條款所述“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義的疾病:

一、心臟?。ㄐ募」H?;

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

1新近顯示心肌梗塞變異的心電圖;

2血液內心臟酶素含量異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狀。

但心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圍之內。

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的血管繞道手術,須經(jīng)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罹患者有持續(xù)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并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其它手術不包括在內。

三、腦中風:

指因腦血管的突發(fā)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jīng)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jīng)機能障礙,是指事故發(fā)生六個月后,經(jīng)腦神經(jīng)??漆t(yī)生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tài);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jīng)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tài)。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

言語機能的喪失是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jīng)的損傷而罹患失語癥。

咀嚼機能的喪失是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食物之狀態(tài)。

四、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癥):

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

五、癌癥:

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的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癥,經(jīng)病理檢驗確定符合國家衛(wèi)生部「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于惡性腫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p>

3原位癌;

4惡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膚癌。

六、癱瘓:

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jié)中的兩關節(jié)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jīng)六個月以后其機能仍完全喪失。關節(jié)機能的機能喪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jié)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

上肢三大關節(jié)包括肩、肘、腕關節(jié),下肢三大關節(jié)包括股、膝、踝關節(jié)。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及骨髓移植。

八、主動脈手術:

指接受胸、腹主動脈手術,以矯正狹窄,分割或切除主動脈瘤。但胸、腹主動脈的分支除外。

九、爆發(fā)性肝炎:

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導致大部分的肝臟壞死并失去功能,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肝臟急劇縮小;

2肝細胞嚴重損壞;

3肝功能急劇退化;

4肝性腦病。

十、慢性肝?。?/p>

指末期肝衰竭,其癥狀必須包括下列各點:

1持續(xù)性黃疸病;

2食道靜脈曲張;

3腹水(腫);

4肝性腦病。

任何由嗜酒或濫用藥物引起的肝病除外。

第14篇 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重大疾病定期保險條款

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重大疾病定期保險條款

[ 保險合同 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其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繳付保險費]

第二條 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合同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繳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fā)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fā)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時,應簽發(fā)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 合同撤銷 權]

第三條 投保人于收到保險單之日起十日內可親自或以郵寄方式書面連同保險單向本公司申請撤銷本合同。合同撤銷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郵戳次日零時起或親自送達時起生效。合同撤銷后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合同撤銷前若發(fā)生保險事故,則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規(guī)定負保險責任,但合同不得撤銷。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銷申請時,收回保險單,并無息退還投保人所繳付的保險費。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繳付,

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繳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繳付并索取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自保險單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且無保險費墊交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fā)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保險費的墊交]

第五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超過寬限期間仍未繳付,而本保險單當時的現(xiàn)金價值足以墊交保險費及利息時,除投保人事前另以書面作反對聲明外,本公司自動墊交其應繳保險費及利息,使合同繼續(xù)有效。如發(fā)生保險事故,本公司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本公司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

本保險單當時的現(xiàn)金價值不足以墊交一期保險費及利息時,本公司退還現(xiàn)金價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兩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jīng)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繳清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責任]

第七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于本 合同生效 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發(fā)生、并經(jīng)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確診患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第八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一)因意外傷害而身故,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第九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一)因意外傷害而致身體高度殘疾,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致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至七十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所交付的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責任免除]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三、在 合同訂立 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四、故意犯罪、吸毒、毆斗、酒醉;

五、戰(zhàn)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六、罹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八、無駕駛執(zhí)照、酒后駕駛;

九、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患重大疾病。

發(fā)生第一款情形時,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發(fā)生第九款情事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發(fā)生其他各款情形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

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或保險費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身體高度殘疾鑒定]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而致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進行鑒定。如果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治療仍未結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三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悉被保險人身故或發(fā)生其他保險事故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并應于被保險人發(fā)生保險事故后三十日內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負擔由于通知遲緩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費用。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xù)]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重大疾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 身份證 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病理顯微鏡檢查、血液檢驗及其他科學方法檢驗報告的疾病診斷證明書。

第十五條 受益人申請領取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y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 死亡證明 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五、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鑒定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滿期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八條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或申請復效時,對本公司的書面詢問應據(jù)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 合同解除 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時,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九條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本公司應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內退還本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 解除合同 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周歲計算。

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及性別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fā)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續(xù)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或性別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或性別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合同內容的變更]

第二十一條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可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后的保險金額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解除合同。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可以書面通知本 公司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并將本保險單與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交本公司批注。

前項變更,如發(fā)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重大疾病保險金、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滿期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 繼承人 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棄受益權或依法喪失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變更地址]

第二十四條 投保人的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發(fā)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索賠時效]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的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注]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jīng)投保人書面申請及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不生效力。

[ 合同糾紛 ]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發(fā)生爭議且協(xié)商無效時,可通過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釋義]

第二十八條 本條款所述“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義的疾病:

一、心臟病(心肌梗塞):

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條件:

1.新近顯示心肌梗塞變異的心電圖。

2.血液內心臟酶素含量異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狀。

但心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圍之內。

二、冠狀動脈旁路手術:

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的血管旁路手術,須經(jīng)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xù)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并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旁路手術。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三、腦中風:

指因腦血管的突發(fā)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jīng)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jīng)機能障礙,是指事故發(fā)生六個月后,經(jīng)腦神經(jīng)??漆t(yī)生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tài)。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jīng)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tài)。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

言語機能的喪失是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jīng)的損傷而患失語癥。

咀嚼機能的喪失是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食物之狀態(tài)。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癥):

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

五、癌癥:

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的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癥,經(jīng)病理檢驗確定符合國家衛(wèi)生部‘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于惡性腫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癥。

4.惡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膚癌。

六、癱瘓

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jié)中的兩關節(jié)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jīng)六個月以后其機能仍完全喪失。關節(jié)機能的機能喪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jié)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

上肢三大關節(jié)包括肩、肘、腕關節(jié),下肢三大關節(jié)包括股、膝、踝關節(jié)。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及骨髓移植。

八、嚴重燒傷:

指全身皮膚20%以上受到第三度燒傷。但若燒傷是被保險人自發(fā)性或蓄意行為所致,不論當時清醒與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圍之內。

九、暴發(fā)性肝炎:

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導致大部分的肝臟壞死并失去功能,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肝臟急劇縮?。?/p>

2.肝細胞嚴重損壞;

3.肝功能急劇退化;

4.肝門腦病。

十、主動脈手術:

指接受胸、腹主動脈手術,矯正狹窄,分割或切除主動脈瘤。但胸或腹主動脈的分支除外。

第二十九條 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第三十條 本條款所述“身體高度殘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雙目失明;

二、言語或咀嚼機能完全永久喪失;

三、中樞神經(jīng)或胸、腹部臟器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護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

四、兩手腕關節(jié)喪失或兩足踝關節(jié)喪失;

五、一手腕關節(jié)及一足踝關節(jié)喪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jié)喪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jié)喪失;

七、四肢機能完全永久喪失。

注: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jù)國際視力表兩眼分別依矯正視力測定。

(2)失明指視力永久在國際視力表0.02以下。

2.言語機能的喪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構成語言的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四種語言能力中,有三種以上(含三種)喪失不能發(fā)出。

(2)聲帶全部剔除。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jīng)的損傷而患失語癥。

3.咀嚼機能的喪失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食物的狀態(tài)。

4.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已完成,經(jīng)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狀態(tài)。

5.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jīng)一百八十日后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而言。

重大疾病定期保險費率表(保額千元)

躉交

十年交

二十年交

投保年齡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

48.7

35.7

6.9

5.1

4.3

3.2

47.9

34.6

6.8

4.9

4.2

3.1

47.8

34.3

6.8

4.9

4.2

3.0

3

48.3

34.5

6.8

4.9

4.3

3.1

4

49.2

35.0

7.0

5.0

4.4

3.1

5

50.4

35.8

7.1

5.1

4.5

3.2

6

51.8

36.8

7.3

5.2

4.6

3.3

7

53.4

38.0

7.6

5.4

4.7

3.4

8

55.2

39.3

7.8

5.6

4.9

3.5

9

57.2

40.7

8.1

5.8

5.1

3.6

10

59.3

42.3

8.4

6.0

5.3

3.8

11

61.7

44.0

8.8

6.2

5.5

3.9

12

64.2

45.8

9.1

6.5

5.7

4.1

13

66.8

47.7

9.5

6.8

6.0

4.3

14

69.5

49.8

9.9

7.1

6.2

4.5

15

72.4

51.9

10.3

7.4

6.5

4.7

16

75.4

54.1

10.7

7.7

6.8

4.9

17

78.7

56.5

11.2

8.1

7.1

5.1

18

82.4

58.9

11.8

8.4

7.4

5.3

19

86.3

61.5

12.3

8.8

7.8

5.6

20

90.3

64.2

12.9

9.2

8.2

5.8

21

94.6

67.0

13.5

9.6

8.6

6.1

22

98.9

70.0

14.2

10.1

9.0

6.4

23

103.5

73.1

14.8

10.5

9.5

6.7

24

108.3

76.4

15.6

11.0

9.9

7.0

25

113.3

79.8

16.3

11.5

10.4

7.4

26

118.6

83.5

17.1

12.1

11.0

7.7

27

124.1

87.3

17.9

12.7

11.5

8.1

28

129.8

91.4

18.8

13.3

12.1

8.6

29

135.7

95.5

19.7

13.9

12.7

9.0

30

141.9

99.8

20.7

14.6

13.4

9.4

31

148.4

104.2

21.7

15.3

14.1

9.9

32

155.3

108.8

22.7

16.0

14.8

10.4

33

162.5

113.6

23.9

16.7

15.6

11.0

34

169.9

118.6

25.1

17.6

16.5

11.5

35

177.6

124.0

26.3

18.4

17.4

12.2

36

185.6

129.8

27.6

19.4

18.3

12.9

37

194.0

136.1

29.0

20.4

19.4

13.6

38

202.9

142.8

30.5

21.5

20.5

14.5

39

212.0

149.8

32.1

22.7

21.7

15.4

40

221.3

157.1

33.7

24.0

22.9

16.4

41

230.5

164.4

35.3

25.3

24.2

17.4

42

240.0

172.0

37.1

26.7

25.7

18.5

43

249.9

180.0

38.9

28.2

27.2

19.8

44

260.1

188.2

40.8

29.8

28.9

21.1

45

270.7

196.8

42.9

21.5

30.8

22.6

46

281.8

205.6

45.1

33.3

32.9

24.3

47

293.5

214.7

47.6

35.2

35.1

26.2

48

305.9

224.1

50.3

37.4

38.2

28.4

49

318.7

233.8

53.2

39.6

41.5

30.8

50

332.1

243.7

56.4

42.1

45.3

33.8

51

346.4

254.1

60.0

44.8

52

361.5

265.0

64.2

47.9

53

377.7

276.6

69.0

51.5

54

394.4

289.2

74.6

55.7

55

412.1

302.8

81.3

60.9

56

430.8

318.0

89.5

67.5

57

450.9

334.9

100.0

76.1

58

472.9

354.1

114.1

88.0

59

496.4

375.2

134.0

105.4

60

522.3

398.9

164.9

134.0

第15篇 生命關愛重大疾病終身保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合同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其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效力恢復申請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第二條「投保條件」

凡一周歲以上六十周歲以下,身體健康的人,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被保險人或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人,可作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十六周歲以下的被保險人,投保人限為被保險人的父親或母親。

第三條「保險責任開始」

本公司對本合同所負責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簽發(fā)保險單的次日零時開始。保險責任開始日期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第四條「合同撤銷權」

自投保人收到保險單的次日起十日內,并未發(fā)生保險金給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險單并書面要求撤銷本合同。自投保人本人書面要求撤銷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終止。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險單,本公司無息退還投保人所交保險費。

第五條「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險費的交付、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和合同效力中止」

保險費交費方式分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本合同保險費交費方式選擇分期交付時,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險費應按保險單所列明保險費交費期間、保險費交費方式和保險費交費日期交付。本公司派員收取保險費時,收取人員應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險費的憑證。

自保險單載明保險費交費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內發(fā)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險費和利息。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結束時,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險費,自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結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條「保險費的自動墊交」

在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結束時,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險費,若投保人在投保單上同意保險費自動墊交,本公司將以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結束時本合同的現(xiàn)金價值自動墊交其應付保險費和利息,使本合同繼續(xù)有效。如發(fā)生保險事故,本公司應從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動墊交的保險費和利息。本合同的現(xiàn)金價值不足以墊交其應付保險費和利息時,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七條「合同效力恢復」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經(jīng)本公司與投保人協(xié)商并達成協(xié)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本合同效力恢復。

第八條「合同終止」

投保人不愿繼續(xù)保險,可申請終止本合同;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本公司與投保人未達成協(xié)議的,本公司有權終止本合同。投保人憑保險單、身份證件和最近一次保險費交費收據(jù)辦理終止本合同手續(xù)。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xù)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本合同約定現(xiàn)金價值。合同終止給付時,本公司扣除自動墊交的保險費和利息。

第九條「告知義務」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當向投保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據(jù)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第十條「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一百八十日后被保險人被確診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列明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二、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列明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第十一條「保險事故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保險事故,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在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負擔由于通知遲緩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延誤的除外。

第十二條「失蹤處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失蹤,經(jīng)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據(jù)判決所確定的死亡日期按身故給付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生還,受益人應將領取的保險金在三十日內退還本公司。

第十三條「保險金的申請」

一、受益人申請領取重大疾病保險金時,應出具保險單、身份證件、最近一次保險費交費收據(jù)和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病理顯微鏡檢查、血液檢查、及其他科學方法檢驗報告的疾病診斷證明書。本公司如認為必要,可以對被保險人的身體進行檢驗,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二、受益人申請領取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保險單、身份證件、公安部門或衛(wèi)生部門縣級以上(含縣級)醫(y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身故證明書、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和最近一次保險費交費收據(jù)。

第十四條「責任免除」

對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或罹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毆斗或酒醉行為;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的自殺、故意自傷身體;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艾滋病)或感染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七、戰(zhàn)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第十五條「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必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重大疾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變更受益人須書面申請并經(jīng)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被保險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六條「年齡計算和錯誤處理」

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計算。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內可以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時,本公司在扣除手續(xù)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的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十七條「通訊地址變更」

投保人、被保險人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時,本公司按最后通訊地址發(fā)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第十八條「索賠時效」

本合同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九條「批注」

本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jīng)投保人書面申請及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二十條「爭議處理」

本合同發(fā)生爭議且協(xié)商無效時,可通過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合同涉及訴訟時,約定以本合同簽發(fā)地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二十一條「名詞釋義」

本條款所述“本公司”指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公司。

本條款所述“利息”是按中國人*銀行規(guī)定的個人儲蓄存款二年定期年利率+2.0%計算。

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本條款所述“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義的疾?。?/p>

一、心臟?。ㄐ募」H?;

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

1新近顯示心肌梗塞變異的心電圖;

2血液內心臟酶素含量異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狀。

但心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圍之內。

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的血管繞道手術,須經(jīng)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罹患者有持續(xù)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并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其它手術不包括在內。

三、腦中風:

指因腦血管的突發(fā)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jīng)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jīng)機能障礙,是指事故發(fā)生六個月后,經(jīng)腦神經(jīng)??漆t(yī)生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tài);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jīng)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tài)。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

言語機能的喪失是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jīng)的損傷而罹患失語癥。

咀嚼機能的喪失是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食物之狀態(tài)。

四、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癥):

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

五、癌癥:

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的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癥,經(jīng)病理檢驗確定符合國家衛(wèi)生部「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于惡性腫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金氏??;

2慢性淋巴性白血??;

3原位癌;

4惡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膚癌。

六、癱瘓:

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jié)中的兩關節(jié)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jīng)六個月以后其機能仍完全喪失。關節(jié)機能的機能喪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jié)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

上肢三大關節(jié)包括肩、肘、腕關節(jié),下肢三大關節(jié)包括股、膝、踝關節(jié)。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及骨髓移植。

八、主動脈手術:

指接受胸、腹主動脈手術,以矯正狹窄,分割或切除主動脈瘤。但胸、腹主動脈的分支除外。

九、爆發(fā)性肝炎:

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導致大部分的肝臟壞死并失去功能,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肝臟急劇縮小;

2肝細胞嚴重損壞;

3肝功能急劇退化;

4肝性腦病。

十、慢性肝?。?/p>

指末期肝衰竭,其癥狀必須包括下列各點:

1持續(xù)性黃疸??;

2食道靜脈曲張;

3腹水(腫);

4肝性腦病。

任何由嗜酒或濫用藥物引起的肝病除外。

第16篇 ××人壽保險公司重大疾病終身保險條款(參考文本)

××人壽保險公司

重大疾病終身保險條款

(參考文本)

第一條 保險合同 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聲明、批注,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批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和其他書面協(xié)議共同構成。

第二條 投保范圍

凡七十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人壽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 保險責任開始

本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并簽發(fā)保險單的次日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責任開始的日期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對應日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對應日。

第四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在本 合同生效 (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發(fā)生、并經(jīng)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確診患重大疾?。o論一種或多種)時,本公司按基本保額的二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責任即行終止。

若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發(fā)生于交費期內,從給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xù)有效。

二、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額的三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應扣除已給付的重大疾病保險金,本 合同終止 。

三、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額的三倍給付高度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已給付的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第五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身體高度殘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拒捕、自傷身體;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有效駕駛執(zhí)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或患艾滋?。ǎ幔椋洌螅┢陂g,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體高度殘疾;

八、戰(zhàn)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九、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發(fā)生時,本合同終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xù)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六條 保險費

保險費交付方式分為躉交、年交、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險費的交費期間又分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

第七條 首期后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保險費自動墊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險費的,首期后的保險費應按照如下規(guī)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對應日。

二、半年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對應日。

如未按上述規(guī)定日期交付保險費的,自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寬限期間內發(fā)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保險費的,如本合同當時具有現(xiàn)金價值,且現(xiàn)金價值扣除欠交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額足以墊交到期應交保險費時,本公司將自動墊交該項欠交保險費,使本合同繼續(xù)有效;當本合同當時的現(xiàn)金價值余額不足以墊交到期應交的保險費時,或前項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達到本合同現(xiàn)金價值時,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八條 合同效力恢復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投保人可填寫復效申請書,并提供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經(jīng)本公司審核同意,自投保人補交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雙方未達成協(xié)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的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xù)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九條 減額交清保險的選擇

在本合同具有現(xiàn)金價值的情況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當時的現(xiàn)金價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額,作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險費,以相同的合同減少保險金額,本合同繼續(xù)有效。此項選擇不適用于次標準體的保險合同。

第十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并可以就投保人、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對本 合同解除 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本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第十一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shù)人為受益人。受益人為數(shù)人的,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經(jīng)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時須經(jīng)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被保險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由 監(jiān)護人 指定受益人。

重大疾病保險金和高度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變更。

第十二條 身體高度殘疾鑒定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造成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進行鑒定。如果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治療仍未結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

第十三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悉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于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遲延的除外。

第十四條 保險金申請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患重大疾病的,由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委托的 代理 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 保險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2.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 身份證 件;

3.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病理顯微鏡檢查、血液檢驗及其他科學方法檢驗報告的疾病診斷證明書;如有必要,本公司有權檢查被保險人的身體,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4.如為代理人,應提供 授權委托書 、身份證明等相關資料。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2.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3.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y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 死亡證明 書;

4.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證明、資料。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由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委托的代理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2.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3.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殘疾程度鑒定書;

4.如為代理人,應提供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資料;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證明、資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證明、資料后,對核定屬于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協(xié)議后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向申請人發(fā)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失。

第十五條 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果本合同當時已經(jīng)具有現(xiàn)金價值,投保人可以書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請借款,最高借款金額不得超過本合同當時的現(xiàn)金價值在扣除欠交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余額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借款利息應在借款期滿日償還。未能及時償還的,則所有利息將被并入原借款金額中,視同重新借款。

當本合同當時的現(xiàn)金價值不足以抵償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時,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六條 欠款 扣除

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退還本合同現(xiàn)金價值或保險費時,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險費或保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須先扣除欠款及其應付利息。

第十七條 可轉換權益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投保人可于本合同生效滿二年后任一年的生效對應日將本合同轉換為本公司當時認可的終身保險、兩全保險或 養(yǎng)老保險 合同而無需核保,且其保險金額最高不超過本合同的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年滿四十五周歲的生效對應日以后不再享有此項權益。

轉換后的新合同將于轉換日開始生效,本公司將按本合同原核保等級、轉換之日被保險人的年齡及新合同的費率計算保險費。

第十八條 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可填寫變更申請書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經(jīng)本公司審核同意,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上批注、或出具批單、或與投保人訂立書面變更協(xié)議。

第十九條 住所或地址變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住所或通訊地址發(fā)送有關通知。

第二十條 年齡計算及年齡、性別錯誤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按周歲計算。投保人應在投保本保險時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性別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fā)生錯誤,本公司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續(xù)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性別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性別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應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第二十一條 投保人 解除合同 的處理

本 合同成立 后,投保人可以書面要求解除本合同,并提交保險合同、最近一次保險費交費憑證和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但本公司已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終止。投保人于簽收保險單后十日內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還已收全部保險費,但如經(jīng)本公司體檢的,則應扣除體檢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xù)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二十二條 爭議處理

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的爭議,由當事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依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通過仲裁解決。無仲裁協(xié)議或者仲裁協(xié)議無效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第二十三條 釋義

本條款有關名詞釋義如下:

基本保額:是指保險單所載明的保險金額。

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艾滋病:是指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aids)。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的定義應按世界衛(wèi)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準,如在血清學檢驗中hiv抗體呈陽性,則可認定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先天性疾?。褐副槐kU人一出生時就具有的疾病(病癥或體征)。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遺傳物質(包括染色體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發(fā)生了對人體有害的改變而引起的,或因母親懷孕期間受到內外環(huán)境中某些物理、化學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兒局部體細胞發(fā)育不正常,導致嬰兒出生時有關器官、系統(tǒng)在形態(tài)或功能上呈現(xiàn)異常。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利息:是指補(或墊)欠交保險費、借款的利息,按補(或墊)欠交保險費、借款的數(shù)額,經(jīng)過天數(shù)和利率依復利方式計算。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度公布一次。

手續(xù)費:是指每張保險單平均承擔的營業(yè)費用、傭金以及本公司對該保險單已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總和。

重大疾?。菏侵赶铝屑膊』蚴中g之一:

一、心臟病(心肌梗塞);(注1)

二、冠狀動脈旁路手術;(注2)

三、腦中風;(注3)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注4)

五、癌癥;(注5)

六、癱瘓;(注6)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術;(注7)

八、嚴重燒傷;(注8)

九、暴發(fā)性肝炎;(注9)

十、主動脈手術。(注10)

身體高度殘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雙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1)

二、兩上肢腕關節(jié)以上或兩下肢踝關節(jié)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關節(jié)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jié)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jié)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jié)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關節(jié)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12)

七、咀嚼、吞咽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13)

八、中樞神經(jīng)系統(tǒng)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的。(注14)。

注釋:

1.心臟?。ㄐ募」H┲敢蚬跔顒用}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

①新近顯示心肌梗塞變異的心電圖。

②血液內心臟酶素含量異常增加。

③典型的胸痛病狀。

但心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圍之內。

2.冠狀動脈旁路手術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的血管旁路手術,須經(jīng)心臟內心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xù)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并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旁路手術。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3.腦中風指因腦血管的突發(fā)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jīng)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jīng)機能障礙,是指事故發(fā)生六個月后,經(jīng)腦神經(jīng)??漆t(yī)生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①植物人狀態(tài)。

②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

③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jīng)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tài)。

④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

言語機能的喪失是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jīng)的損傷而患失語癥。

咀嚼機能的喪失是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食物之狀態(tài)。

4.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

5.癌癥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的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癥,經(jīng)病理檢驗確定符合國家衛(wèi)生部“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于惡性腫瘤的疾病,但下列除外:

①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②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③原位癌。

④惡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膚癌。

6.癱瘓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jié)中的兩關節(jié)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jīng)六個月以后其機能仍完全喪失。關節(jié)機能的機能喪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jié)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

上肢三大關節(jié)包括肩、肘、腕關節(jié),下肢三大關節(jié)包括股、膝、踝關節(jié)。

7.重大器官移植手術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及骨髓移植。

8.嚴重燒傷指全身皮扶20%以上受到第三度燒傷。但若燒傷是被被保險人自發(fā)性或蓄意行為所致,不論當時清醒與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險范圍之內。

9.暴發(fā)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導致大部分的肝臟壞死并失去功能,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①肝臟急劇縮?。?/p>

②肝細胞嚴重損壞;

③肝功能急劇退化;

④肝性腦病。

10.主動脈手術指接受胸、腹主動脈手術,分割或切除主動脈瘤。但胸或腹主動脈的分支除外。

1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辯別明暗、或僅能辯別眼前手動者,最佳矯正視力低于國際標準視力表0。02,或視野半徑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資格的眼科醫(yī)師出具醫(yī)療診斷證明。

12.關節(jié)機能的喪失系指關節(jié)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關節(jié)不能隨意識活動。

13.咀嚼、吞咽機能的喪失系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tài)。

14.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需要他人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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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合同(16份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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