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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項目合同(4份范本)

發(fā)布時間:2022-11-21 11:54:10 查看人數(shù):97

簽約項目合同

第1篇 北京市移動電話入網(wǎng)合同(適用于簽約后付費項目)新

合同編號:_________

甲方(電信運營商):_________

乙方(用戶):_________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 法規(guī) 的規(guī)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移動電話網(wǎng)絡服務(以下簡稱網(wǎng)絡服務)的有關事宜,達成協(xié)議如下:

第一條 網(wǎng)絡服務范圍

(一)甲方在其承諾的移動電話網(wǎng)絡覆蓋范圍內,向乙方提供網(wǎng)絡服務、用戶服務及乙方申請開通的各項通信服務。

(二)乙方申請開通默認服務以外的其他通信服務,應按甲方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并繳納費用。其中國際漫游服務,只能在簽訂有自動漫游協(xié)議的國家和地區(qū)的電信運營商網(wǎng)絡覆蓋范圍內享有。

第二條 入網(wǎng)要求

(一)乙方辦理入網(wǎng)手續(xù)時,應提交以下登記資料:

1、個人用戶:提供真實有效的本市 身份證 明文件(委托他人辦理的,代辦人應同時提交委托人及本人身份證明文件)原件;

2、單位用戶:提供單位介紹信、真實有效的注冊登記證照副本原件、經(jīng)辦人身份證明文件原件。

(二)乙方應使用國家給予入網(wǎng)許可標志的移動電話機或其他終端,申請開通新服務項目時,應配備具有相應功能的移動電話或其他終端,否則應自行承擔相應費用及損失。

第三條 用戶資料

(一)乙方應保證入網(wǎng)登記資料真實、準確,并有義務配合甲方對登記資料進行核實。合同有效期內,乙方登記資料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甲方更正。如甲方發(fā)現(xiàn)乙方登記資料不真實,且無法與乙方取得聯(lián)系或乙方未及時配合更正的,甲方有權暫停向乙方提供網(wǎng)絡服務(以下簡稱停機)。

(二)甲方對乙方提供的信息資料負有保密義務,并承擔未盡保密義務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三)用戶服務密碼是乙方重要的個人資料,乙方應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但甲方有義務協(xié)助乙方或公安機關調查相關情況。

第四條 費用標準和費用繳納

(一)甲方應按國家相關部門核定或備案的通信費用標準向乙方收取通信費用,乙方應按甲方明示的期限足額繳納各項通信費用。

(二)如遇國家調整通信費用標準的,應自國家規(guī)定的調整時間起按新標準執(zhí)行。如遇甲方發(fā)布費用優(yōu)惠方案的,應按乙方選定的優(yōu)惠標準,自優(yōu)惠方案確定的時間起按優(yōu)惠標準執(zhí)行。

(三)乙方未在約定期限內足額繳納通信費用的,甲方有權停機,且乙方每日應按欠繳金額3‰的標準支付 違約金 (因甲方或甲方授權機構原因造成乙方不能繳費的情況除外);甲方應在乙方繳清欠費和違約金后的24小時內,恢復提供網(wǎng)絡服務;欠費停機滿60日乙方仍未繳清欠費和違約金的,甲方有權終止提供網(wǎng)絡服務(以下簡稱銷號)和 解除合同 ,并追索乙方欠繳的全部費用。

(四)乙方在欠費情況下,不能辦理除交費以外的其他業(yè)務。

第五條 風險控制

(一)雙方應對通信費用進行風險控制。

(二)乙方發(fā)現(xiàn)通信費用異常增長的,應及時進行核實,甲方應積極配合查詢。

(三)乙方未付的通信費用達到甲方明示的預消費額度時,甲方應通過發(fā)送短信息等方式告知乙方,乙方應按要求及時繳納通信費用;當乙方未付的通信費用超過預消費額度時,甲方有權停機。(本條停機不受約定繳費期限的限制)。

第六條 用戶服務

(一)甲方應在營業(yè)場所明顯位置公示標準資費、繳費期限等信息。乙方也可通過甲方公開的客服熱線了解以上信息,并咨詢關于網(wǎng)絡情況、業(yè)務知識、服務內容及各類臨時性活動等內容。甲方客服熱線為_________。

(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移動電話發(fā)生的區(qū)內、長途及漫游通話的收費清單的,甲方應免費提供;甲方對乙方有關通信費用方面的疑問應予以清楚、明確的解答和核實。

(三)甲方對乙方通信費用詳細資料的保存期限應不低于5個月。

(四)甲方向乙方提供需要乙方支付月功能費的服務項目時,應征得乙方同意。乙方以自助方式定制的,甲方對原始定制憑證的保留期限應不少于3個月;乙方對定制開通有異議的,應在此期間內向甲方提出。甲方擅自開通上述服務項目的,不得向乙方收取相應通信費用。

(五)甲方對乙方停機的,應提前以短信息等方式告知乙方。

(六)甲方應免費向乙方提供火警119、匪警110、醫(yī)療急救120、 交通事故 報警122公益性電話的接入服務。

第七條 號碼轉讓

乙方轉讓移動電話號碼使用權的,應先繳清通信費用,并持相關證件辦理變更登記。

第八條 sim(utk、uim)卡規(guī)定

乙方可自行設置和清除sim(utk、uim)卡的個人密碼(pin),初始pin是1234。連續(xù)三次輸入錯誤的密碼時將會鎖卡;發(fā)生鎖卡時,乙方不得自行解鎖,而應攜帶入網(wǎng)時所用有效證件,前往甲方營業(yè)場所解鎖。因乙方操作不當致使sim(utk、uim)卡損壞或永久性鎖死的,乙方應承擔換卡所需相關費用。

第九條 服務質量

(一)甲方應為乙方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網(wǎng)絡服務,并依法保障乙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在甲方承諾的網(wǎng)絡覆蓋范圍內,乙方向甲方申告服務障礙的,甲方應自接到申告之時起的24小時內修復或者調通;不能如期修復或者調通的,應及時通知乙方,并免收障礙期間的基本月租費及其他固定費用。但屬于乙方原因造成服務障礙的除外。

(三)因甲方過錯導致乙方移動電話在正常使用中被停機或銷號的,甲方應立即恢復,并免收當月基本月租費。

(四)乙方在甲方承諾范圍內申請開通某項服務時,甲方應在承諾的時限內予以開通(雙方約定超出此時限的除外)。甲方未及時開通的,應減免乙方自申請之日至服務開通期間的基本月租費。

(五)乙方向甲方申請停止某項服務時,甲方應在受理后的24小時內予以辦理。如甲方未按時停止該項服務的,乙方不承擔發(fā)生該項服務的月功能費(月基本使用費),無功能費的免收當月基本月租費。

(六)為保證乙方利益,甲方對銷號的移動電話號碼至少凍結90日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七)乙方發(fā)現(xiàn)移動電話或其他終端被他人非法盜用的,應及時通知甲方停止服務。甲方應在技術上協(xié)助乙方及公安部門進行調查。甲方不承擔在接到乙方停止服務通知前發(fā)生的通信費用及其他損失。

第十條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雙方互不承擔 違約責任 。

第十一條 技術進步

因技術進步,甲方為提升服務質量對移動電話網(wǎng)絡進行整體換代升級而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的,甲方應至少提前90日告知乙方,并提供合理的解決方案。乙方可就解決方案與甲方協(xié)商,但不得要求甲方繼續(xù)履行本合同。

第十二條 合同的變更

甲方在本合同外以公告等書面形式公開做出的服務承諾,自動成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但為乙方設定義務或不合理地加重責任的除外。甲方公開做出的承諾標準低于本合同約定的,以本合同為準。

第十三條 合同的解除

乙方要求終止提供網(wǎng)絡服務的,應在繳清相關費用后辦理退網(wǎng)手續(xù),甲方應積極予以辦理。

第十四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fā)生的爭議,雙方可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乙方可向電信管理部門 申訴 或向消費者協(xié)會等有關部門投訴;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 其他約定: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2篇 北京市移動電話入網(wǎng)合同(本合同適用于簽約后付費項目)(bf--2021--2706)

甲方(電信運營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用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 法規(guī) 的規(guī)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移動電話網(wǎng)絡服務(以下簡稱網(wǎng)絡服務)的有關事宜,達成協(xié)議如下:

第一條 網(wǎng)絡服務范圍

(一)甲方在其承諾的移動電話網(wǎng)絡覆蓋范圍內,向乙方提供網(wǎng)絡服務、用戶服務及乙方申請開通的各項通信服務。

(二)乙方申請開通默認服務以外的其他通信服務,應按甲方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并繳納費用。其中國際漫游服務,只能在簽訂有自動漫游協(xié)議的國家和地區(qū)的電信運營商網(wǎng)絡覆蓋范圍內享有。

第二條 入網(wǎng)要求

(一)乙方辦理入網(wǎng)手續(xù)時,應提交以下登記資料:

1.個人用戶:提供真實有效的本市 身份證 明文件(委托他人辦理的,代辦人應同時提交委托人及本人身份證明文件)原件;

2.單位用戶:提供單位介紹信、真實有效的注冊登記證照副本原件、 經(jīng)辦人身份證明文件原件。

(二)乙方應使用國家給予入網(wǎng)許可標志的移動電話機或其他終端,申請開通新服務項目時,應配備具有相應功能的移動電話或其他終端,否則應自行承擔相應費用及損失。

第三條 用戶資料

(一)乙方應保證入網(wǎng)登記資料真實、準確,并有義務配合甲方對登記資料進行核實。合同有效期內,乙方登記資料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甲方更正。如甲方發(fā)現(xiàn)乙方登記資料不真實,且無法與乙方取得聯(lián)系或乙方未及時配合更正的,甲方有權暫停向乙方提供網(wǎng)絡服務(以下簡稱停機)。

(二)甲方對乙方提供的信息資料負有保密義務,并承擔未盡保密義務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三)用戶服務密碼是乙方重要的個人資料,乙方應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但甲方有義務協(xié)助乙方或公安機關調查相關情況。

第四條 費用標準和費用繳納

(一)甲方應按國家相關部門核定或備案的通信費用標準向乙方收取通信費用,乙方應按甲方明示的期限足額繳納各項通信費用。

(二)如遇國家調整通信費用標準的,應自國家規(guī)定的調整時間起按新標準執(zhí)行。如遇甲方發(fā)布費用優(yōu)惠方案的,應按乙方選定的優(yōu)惠標準,自優(yōu)惠方案確定的時間起按優(yōu)惠標準執(zhí)行。

(三)乙方未在約定期限內足額繳納通信費用的,甲方有權停機,且乙方每日應按欠繳金額3‰的標準支付 違約金 (因甲方或甲方授權機構原因造成乙方不能繳費的情況除外);甲方應在乙方繳清欠費和違約金后的24小時內,恢復提供網(wǎng)絡服務;欠費停機滿60日乙方仍未繳清欠費和違約金的,甲方有權終止提供網(wǎng)絡服務(以下簡稱銷號)和 解除合同 ,并追索乙方欠繳的全部費用。

(四)乙方在欠費情況下,不能辦理除交費以外的其他業(yè)務。

第五條 風險控制

(一)雙方應對通信費用進行風險控制。

(二)乙方發(fā)現(xiàn)通信費用異常增長的,應及時進行核實,甲方應積極配合查詢。

(三)乙方未付的通信費用達到甲方明示的預消費額度時,甲方應通過發(fā)送短信息等方式告知乙方,乙方應按要求及時繳納通信費用;當乙方未付的通信費用超過預消費額度時,甲方有權停機。(本條停機不受約定繳費期限的限制)。

第六條 用戶服務

(一)甲方應在營業(yè)場所明顯位置公示標準資費、繳費期限等信息。乙方也可通過甲方公開的客服熱線了解以上信息,并咨詢關于網(wǎng)絡情況、業(yè)務知識、服務內容及各類臨時性活動等內容。甲方客服熱線為______。

(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移動電話發(fā)生的區(qū)內、長途及漫游通話的收費清單的,甲方應免費提供;甲方對乙方有關通信費用方面的疑問應予以清楚、明確的解答和核實。

(三)甲方對乙方通信費用詳細資料的保存期限應不低于5個月。

(四)甲方向乙方提供需要乙方支付月功能費的服務項目時,應征得乙方同意。乙方以自助方式定制的,甲方對原始定制憑證的保留期限應不少于3個月;乙方對定制開通有異議的,應在此期間內向甲方提出。甲方擅自開通上述服務項目的,不得向乙方收取相應通信費用。

(五)甲方對乙方停機的,應提前以短信息等方式告知乙方。

(六)甲方應免費向乙方提供火警119、匪警110、醫(yī)療急救120、 交通事故 報警122公益性電話的接入服務。

第七條 號碼轉讓

乙方轉讓移動電話號碼使用權的,應先繳清通信費用,并持相關證件辦理變更登記。

第八條 sim(utk、uim)卡規(guī)定

乙方可自行設置和清除 sim (utk、uim)卡的個人密碼 (pin ),初始 pin 是 1234 。連續(xù)三次輸入錯誤的密碼時將會鎖卡;發(fā)生鎖卡時,乙方不得自行解鎖,而應攜帶入網(wǎng)時所用有效證件,前往甲方營業(yè)場所解鎖。因乙方操作不當致使sim (utk、uim)卡損壞或永久性鎖死的,乙方應承擔換卡所需相關費用。

第九條 服務質量

(一)甲方應為乙方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網(wǎng)絡服務,并依法保障乙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在甲方承諾的網(wǎng)絡覆蓋范圍內,乙方向甲方申告服務障礙的,甲方應自接到申告之時起的24小時內修復或者調通;不能如期修復或者調通的,應及時通知乙方,并免收障礙期間的基本月租費及其他固定費用。但屬于乙方原因造成服務障礙的除外。

(三)因甲方過錯導致乙方移動電話在正常使用中被停機或銷號的,甲方應立即恢復,并免收當月基本月租費。

(四)乙方在甲方承諾范圍內申請開通某項服務時,甲方應在承諾的時限內予以開通(雙方約定超出此時限的除外)。甲方未及時開通的,應減免乙方自申請之日至服務開通期間的基本月租費。

(五)乙方向甲方申請停止某項服務時,甲方應在受理后的24小時內予以辦理。如甲方未按時停止該項服務的,乙方不承擔發(fā)生該項服務的月功能費(月基本使用費),無功能費的免收當月基本月租費。

(六)為保證乙方利益,甲方對銷號的移動電話號碼至少凍結90日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七)乙方發(fā)現(xiàn)移動電話或其他終端被他人非法盜用的,應及時通知甲方停止服務。甲方應在技術上協(xié)助乙方及公安部門進行調查。甲方不承擔在接到乙方停止服務通知前發(fā)生的通信費用及其他損失。

第十條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雙方互不承擔 違約責任 。

第十一條 技術進步

因技術進步,甲方為提升服務質量對移動電話網(wǎng)絡進行整體換代升級而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的,甲方應至少提前90日告知乙方,并提供合理的解決方案。乙方可就解決方案與甲方協(xié)商,但不得要求甲方繼續(xù)履行本合同。

第十二條 合同的變更

甲方在本合同外以公告等書面形式公開做出的服務承諾,自動成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但為乙方設定義務或不合理地加重責任的除外。甲方公開做出的承諾標準低于本合同約定的,以本合同為準。

第十三條 合同的解除

乙方要求終止提供網(wǎng)絡服務的,應在繳清相關費用后辦理退網(wǎng)手續(xù),甲方應積極予以辦理。

第十四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fā)生的爭議,雙方可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乙方可向電信管理部門 申訴 或向消費者協(xié)會等有關部門投訴;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 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身份證件復印處)

第3篇 北京市移動電話入網(wǎng)合同(適用于簽約后付費項目)

合同編號:bf--2005--2706

甲方(電信運營商):

乙方(用戶):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 法規(guī) 的規(guī)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移動電話網(wǎng)絡服務(以下簡稱網(wǎng)絡服務)的有關事宜,達成協(xié)議如下:

第一條 網(wǎng)絡服務范圍

(一)甲方在其承諾的移動電話網(wǎng)絡覆蓋范圍內,向乙方提供網(wǎng)絡服務、用戶服務及乙方申請開通的各項通信服務。

(二)乙方申請開通默認服務以外的其他通信服務,應按甲方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并繳納費用。其中國際漫游服務,只能在簽訂有自動漫游協(xié)議的國家和地區(qū)的電信運營商網(wǎng)絡覆蓋范圍內享有。

第二條 入網(wǎng)要求

(一)乙方辦理入網(wǎng)手續(xù)時,應提交以下登記資料:

1、個人用戶:提供真實有效的本市 身份證 明文件(委托他人辦理的,代辦人應同時提交委托人及本人身份證明文件)原件;

2、單位用戶:提供單位介紹信、真實有效的注冊登記證照副本原件、 經(jīng)辦人身份證明文件原件。

(二)乙方應使用國家給予入網(wǎng)許可標志的移動電話機或其他終端,申請開通新服務項目時,應配備具有相應功能的移動電話或其他終端,否則應自行承擔相應費用及損失。

第三條 用戶資料

(一)乙方應保證入網(wǎng)登記資料真實、準確,并有義務配合甲方對登記資料進行核實。合同有效期內,乙方登記資料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甲方更正。如甲方發(fā)現(xiàn)乙方登記資料不真實,且無法與乙方取得聯(lián)系或乙方未及時配合更正的,甲方有權暫停向乙方提供網(wǎng)絡服務(以下簡稱停機)。

(二)甲方對乙方提供的信息資料負有保密義務,并承擔未盡保密義務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三)用戶服務密碼是乙方重要的個人資料,乙方應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但甲方有義務協(xié)助乙方或公安機關調查相關情況。

第四條 費用標準和費用繳納

(一)甲方應按國家相關部門核定或備案的通信費用標準向乙方收取通信費用,乙方應按甲方明示的期限足額繳納各項通信費用。

(二)如遇國家調整通信費用標準的,應自國家規(guī)定的調整時間起按新標準執(zhí)行。如遇甲方發(fā)布費用優(yōu)惠方案的,應按乙方選定的優(yōu)惠標準,自優(yōu)惠方案確定的時間起按優(yōu)惠標準執(zhí)行。

(三)乙方未在約定期限內足額繳納通信費用的,甲方有權停機,且乙方每日應按欠繳金額3‰的標準支付 違約金 (因甲方或甲方授權機構原因造成乙方不能繳費的情況除外);甲方應在乙方繳清欠費和違約金后的24小時內,恢復提供網(wǎng)絡服務;欠費停機滿60日乙方仍未繳清欠費和違約金的,甲方有權終止提供網(wǎng)絡服務(以下簡稱銷號)和 解除合同 ,并追索乙方欠繳的全部費用。

(四)乙方在欠費情況下,不能辦理除交費以外的其他業(yè)務。

第五條 風險控制

(一)雙方應對通信費用進行風險控制。

(二)乙方發(fā)現(xiàn)通信費用異常增長的,應及時進行核實,甲方應積極配合查詢。

(三)乙方未付的通信費用達到甲方明示的預消費額度時,甲方應通過發(fā)送短信息等方式告知乙方,乙方應按要求及時繳納通信費用;當乙方未付的通信費用超過預消費額度時,甲方有權停機。(本條停機不受約定繳費期限的限制)。

第六條 用戶服務

(一)甲方應在營業(yè)場所明顯位置公示標準資費、繳費期限等信息。乙方也可通過甲方公開的客服熱線了解以上信息,并咨詢關于網(wǎng)絡情況、業(yè)務知識、服務內容及各類臨時性活動等內容。甲方客服熱線為______。

(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移動電話發(fā)生的區(qū)內、長途及漫游通話的收費清單的,甲方應免費提供;甲方對乙方有關通信費用方面的疑問應予以清楚、明確的解答和核實。

(三)甲方對乙方通信費用詳細資料的保存期限應不低于5個月。

(四)甲方向乙方提供需要乙方支付月功能費的服務項目時,應征得乙方同意。乙方以自助方式定制的,甲方對原始定制憑證的保留期限應不少于3個月;乙方對定制開通有異議的,應在此期間內向甲方提出。甲方擅自開通上述服務項目的,不得向乙方收取相應通信費用。

(五)甲方對乙方停機的,應提前以短信息等方式告知乙方。

(六)甲方應免費向乙方提供火警119、匪警110、醫(yī)療急救120、 交通事故 報警122公益性電話的接入服務。

第七條 號碼轉讓

乙方轉讓移動電話號碼使用權的,應先繳清通信費用,并持相關證件辦理變更登記。

第八條 sim(utk、uim)卡規(guī)定

乙方可自行設置和清除 sim (utk、uim)卡的個人密碼 (pin ),初始 pin 是 1234 。連續(xù)三次輸入錯誤的密碼時將會鎖卡;發(fā)生鎖卡時,乙方不得自行解鎖,而應攜帶入網(wǎng)時所用有效證件,前往甲方營業(yè)場所解鎖。因乙方操作不當致使sim (utk、uim)卡損壞或永久性鎖死的,乙方應承擔換卡所需相關費用。

第九條 服務質量

(一)甲方應為乙方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網(wǎng)絡服務,并依法保障乙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在甲方承諾的網(wǎng)絡覆蓋范圍內,乙方向甲方申告服務障礙的,甲方應自接到申告之時起的24小時內修復或者調通;不能如期修復或者調通的,應及時通知乙方,并免收障礙期間的基本月租費及其他固定費用。但屬于乙方原因造成服務障礙的除外。

(三)因甲方過錯導致乙方移動電話在正常使用中被停機或銷號的,甲方應立即恢復,并免收當月基本月租費。

(四)乙方在甲方承諾范圍內申請開通某項服務時,甲方應在承諾的時限內予以開通(雙方約定超出此時限的除外)。甲方未及時開通的,應減免乙方自申請之日至服務開通期間的基本月租費。

(五)乙方向甲方申請停止某項服務時,甲方應在受理后的24小時內予以辦理。如甲方未按時停止該項服務的,乙方不承擔發(fā)生該項服務的月功能費(月基本使用費),無功能費的免收當月基本月租費。

(六)為保證乙方利益,甲方對銷號的移動電話號碼至少凍結90日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七)乙方發(fā)現(xiàn)移動電話或其他終端被他人非法盜用的,應及時通知甲方停止服務。甲方應在技術上協(xié)助乙方及公安部門進行調查。甲方不承擔在接到乙方停止服務通知前發(fā)生的通信費用及其他損失。

第十條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雙方互不承擔 違約責任 。

第十一條 技術進步

因技術進步,甲方為提升服務質量對移動電話網(wǎng)絡進行整體換代升級而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的,甲方應至少提前90日告知乙方,并提供合理的解決方案。乙方可就解決方案與甲方協(xié)商,但不得要求甲方繼續(xù)履行本合同。

第十二條 合同的變更

甲方在本合同外以公告等書面形式公開做出的服務承諾,自動成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但為乙方設定義務或不合理地加重責任的除外。甲方公開做出的承諾標準低于本合同約定的,以本合同為準。

第十三條 合同的解除

乙方要求終止提供網(wǎng)絡服務的,應在繳清相關費用后辦理退網(wǎng)手續(xù),甲方應積極予以辦理。

第十四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fā)生的爭議,雙方可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乙方可向電信管理部門 申訴 或向消費者協(xié)會等有關部門投訴;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 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身份證件復印處)

年月日 年月日第一聯(lián)

第4篇 北京市移動電話入網(wǎng)合同(適用于簽約后付費項目)

合同編號:_________

甲方(電信運營商):_________

乙方(用戶):_________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移動電話網(wǎng)絡服務(以下簡稱網(wǎng)絡服務)的有關事宜,達成協(xié)議如下:

第一條 網(wǎng)絡服務范圍

(一)甲方在其承諾的移動電話網(wǎng)絡覆蓋范圍內,向乙方提供網(wǎng)絡服務、用戶服務及乙方申請開通的各項通信服務。

(二)乙方申請開通默認服務以外的其他通信服務,應按甲方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并繳納費用。其中國際漫游服務,只能在簽訂有自動漫游協(xié)議的國家和地區(qū)的電信運營商網(wǎng)絡覆蓋范圍內享有。

第二條 入網(wǎng)要求

(一)乙方辦理入網(wǎng)手續(xù)時,應提交以下登記資料:

1、個人用戶:提供真實有效的本市身份證明文件(委托他人辦理的,代辦人應同時提交委托人及本人身份證明文件)原件;

2、單位用戶:提供單位介紹信、真實有效的注冊登記證照副本原件、經(jīng)辦人身份證明文件原件。

(二)乙方應使用國家給予入網(wǎng)許可標志的移動電話機或其他終端,申請開通新服務項目時,應配備具有相應功能的移動電話或其他終端,否則應自行承擔相應費用及損失。

第三條 用戶資料

(一)乙方應保證入網(wǎng)登記資料真實、準確,并有義務配合甲方對登記資料進行核實。合同有效期內,乙方登記資料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甲方更正。如甲方發(fā)現(xiàn)乙方登記資料不真實,且無法與乙方取得聯(lián)系或乙方未及時配合更正的,甲方有權暫停向乙方提供網(wǎng)絡服務(以下簡稱停機)。

(二)甲方對乙方提供的信息資料負有保密義務,并承擔未盡保密義務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三)用戶服務密碼是乙方重要的個人資料,乙方應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但甲方有義務協(xié)助乙方或公安機關調查相關情況。

第四條 費用標準和費用繳納

(一)甲方應按國家相關部門核定或備案的通信費用標準向乙方收取通信費用,乙方應按甲方明示的期限足額繳納各項通信費用。

(二)如遇國家調整通信費用標準的,應自國家規(guī)定的調整時間起按新標準執(zhí)行。如遇甲方發(fā)布費用優(yōu)惠方案的,應按乙方選定的優(yōu)惠標準,自優(yōu)惠方案確定的時間起按優(yōu)惠標準執(zhí)行。

(三)乙方未在約定期限內足額繳納通信費用的,甲方有權停機,且乙方每日應按欠繳金額3&permil的標準支付違約金(因甲方或甲方授權機構原因造成乙方不能繳費的情況除外);甲方應在乙方繳清欠費和違約金后的24小時內,恢復提供網(wǎng)絡服務;欠費停機滿60日乙方仍未繳清欠費和違約金的,甲方有權終止提供網(wǎng)絡服務(以下簡稱銷號)和解除合同,并追索乙方欠繳的全部費用。

(四)乙方在欠費情況下,不能辦理除交費以外的其他業(yè)務。

第五條 風險控制

(一)雙方應對通信費用進行風險控制。

(二)乙方發(fā)現(xiàn)通信費用異常增長的,應及時進行核實,甲方應積極配合查詢。

(三)乙方未付的通信費用達到甲方明示的預消費額度時,甲方應通過發(fā)送短信息等方式告知乙方,乙方應按要求及時繳納通信費用;當乙方未付的通信費用超過預消費額度時,甲方有權停機。(本條停機不受約定繳費期限的限制)。

第六條 用戶服務

(一)甲方應在營業(yè)場所明顯位置公示標準資費、繳費期限等信息。乙方也可通過甲方公開的客服熱線了解以上信息,并咨詢關于網(wǎng)絡情況、業(yè)務知識、服務內容及各類臨時性活動等內容。甲方客服熱線為_________。

簽約項目合同(4份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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