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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內資企業(yè)公司章程通用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本公司運行機制,確立和規(guī)范公司組織和行為準則,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和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六條 股東各方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為:股東名稱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義務
第七條 股東的權利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風險提示: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由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guī)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guī)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3、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jiān)事會成員;4、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獲取股利并轉讓;5、優(yōu)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6、優(yōu)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7、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8、提案權;9、有權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 股東的義務1、按時繳納所認繳的出資;2、依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企業(yè)債務;3、公司在辦理開業(yè)注冊登記手續(xù)后,不得抽回資金,但經股東會議同意后,股權可以繼承、買賣、轉讓、饋贈。
第九條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風險提示:
由于股東出資人持有的股權屬于財產權,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車輛、存款等有形財產一樣發(fā)生繼承的,如果股東出資人死亡則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名下的出資股份。如果公司股東出資人為了防止發(fā)生此類情況,避免有不熟悉的繼承人通過繼承成為公司股東,那么可以對股份的繼承作出特別約定,比如股東出資人死亡則由其他股東收購其股權,而由其繼承人分割股權價款等。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十條 本公司設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2、選舉和更換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決定有關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3、審議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4、審議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8、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10、修改公司章程。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議文件上簽字、蓋章。
第十一條 股東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依法應該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應當依法召開。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對其他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會議的召集、主持、議事方式、表決程序、表決權等除本章程另有規(guī)定外皆依照公司法相關規(guī)定。
第十三條 本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zhí)行董事1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zhí)行董事任期3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四條 執(zhí)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1、負責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風險提示:
公司法規(guī)定股東會的召集權在董事會,當董事會或董事長不履行法定職責時,為了避免公司運營遭受影響,損害股東權益,應當在章程中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在特殊情況下有直接召集股東會的權利。可做如下規(guī)定:
如果董事會違反本法規(guī)定,拒絕召集股東會,或不履行職責時,持有公司10%(比例可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酌定)以上的股東,享有不通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參加會議的、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2、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本公司設經理一人,經理由執(zhí)行董事兼任。經理對執(zhí)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zhí)行董事的決定;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zhí)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8、執(zhí)行董事授予的其他權力。
第十六條 公司不設監(jiān)事會。設監(jiān)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jiān)事任期3年,連選可以連任。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1、檢查公司財務;2、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意見;風險提示:
公司法只規(guī)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執(zhí)行職務違法、侵犯公司與股東權益,造成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救濟途徑沒有規(guī)定。為了完善救濟途徑,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規(guī)定:
董事、監(jiān)事、經理在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規(guī)定,以及因無故不履行職務、擅自離職,侵犯公司與股東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fā)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訴時,任何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因訴訟而發(fā)生的實際支出,由公司承擔。 3、當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在執(zhí)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guī)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議案;6、依公司法的規(guī)定,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訴訟。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zhí)行董事擔任,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方案
第十八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九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條 財務會計報告應于會計事務所審計后____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_______%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_%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上________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yè)期限________年,自公司設立之日起。
第二十三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解散1、本章程規(guī)定的經營期限屆滿;2、股東會決議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解散;4、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guī)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依法組成公司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二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算單;2、通知、公告?zhèn)鶛嗳?;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yè)務;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5、清理債權、債務;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8、發(fā)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二十六條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清算按下列順序清償1、支付清算費用;2、支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3、繳納所欠稅款;4、清償公司債務。公司財產按前款規(guī)定清償后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二十七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章程規(guī)定與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的,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會修訂、補充。全體股東簽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2篇 內資企業(yè)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本公司運行機制,確立和規(guī)范公司組織和行為準則,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和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六條 股東各方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為:
股東名稱
出資額(萬元)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義務
第七條 股東的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風險提示: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
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由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
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guī)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guī)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jiān)事會成員;
4、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5、優(yōu)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yōu)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8、提案權;
9、有權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 股東的義務
1、按時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企業(yè)債務;
3、公司在辦理開業(yè)注冊登記手續(xù)后,不得抽回資金,但經股東會議同意后,股權可以繼承、買賣、轉讓、饋贈。
第九條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風險提示:
由于股東出資人持有的股權屬于財產權,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車輛、存款等有形財產一樣發(fā)生繼承的,如果股東出資人死亡則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名下的出資股份。
如果公司股東出資人為了防止發(fā)生此類情況,避免有不熟悉的繼承人通過繼承成為公司股東,那么可以對股份的繼承作出特別約定,比如股東出資人死亡則由其他股東收購其股權,而由其繼承人分割股權價款等。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十條 本公司設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決定有關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議文件上簽字、蓋章。
第十一條 股東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依法應該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應當依法召開。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對其他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的召集、主持、議事方式、表決程序、表決權等除本章程另有規(guī)定外皆依照公司法相關規(guī)定。
第十三條 本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zhí)行董事1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zhí)行董事任期3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四條 執(zhí)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風險提示:
公司法規(guī)定股東會的召集權在董事會,當董事會或董事長不履行法定職責時,為了避免公司運營遭受影響,損害股東權益,應當在章程中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在特殊情況下有直接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可做如下規(guī)定:
“如果董事會違反本法規(guī)定,拒絕召集股東會,或不履行職責時,持有公司10%(比例可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酌定)以上的股東,享有不通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參加會議的、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
2、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本公司設經理一人,經理由執(zhí)行董事兼任。
經理對執(zhí)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zhí)行董事的決定;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zhí)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zhí)行董事授予的其他權力。
第十六條 公司不設監(jiān)事會。
設監(jiān)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監(jiān)事任期3年,連選可以連任。
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意見;
風險提示:
公司法只規(guī)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執(zhí)行職務違法、侵犯公司與股東權益,造成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救濟途徑沒有規(guī)定。
為了完善救濟途徑,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規(guī)定:
“董事、監(jiān)事、經理在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規(guī)定,以及因無故不履行職務、擅自離職,侵犯公司與股東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fā)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訴時,任何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因訴訟而發(fā)生的實際支出,由公司承擔。
”
3、當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在執(zhí)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guī)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議案;
6、依公司法的規(guī)定,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訴訟。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zhí)行董事擔任,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方案
第十八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九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條 財務會計報告應于會計事務所審計后_______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_______%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_%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yè)期限______年,自公司設立之日起。
第二十三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解散
1、本章程規(guī)定的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guī)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依法組成公司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二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算單;
2、通知、公告?zhèn)鶛嗳?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yè)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8、發(fā)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二十六條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清算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支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guī)定清償后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二十七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章程規(guī)定與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的,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會修訂、補充。
全體股東簽字: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3篇 內資企業(yè)公司章程范本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本公司運行機制,確立和規(guī)范公司組織和行為準則,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和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六條 股東各方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為
股東名稱
出資額(萬元)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義務
第七條 股東的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jiān)事會成員;
4、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5、優(yōu)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yōu)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8、提案權;
9、有權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 股東的義務
1、按時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企業(yè)債務;
3、公司在辦理開業(yè)注冊登記手續(xù)后,不得抽回資金,但經股東會議同意后,股權可以繼承、買賣、轉讓、饋贈。
第九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十條 本公司設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決定有關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議文件上簽字、蓋章。
第十一條 股東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依法應該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應當依法召開。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對其他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的召集、主持、議事方式、表決程序、表決權等除本章程另有規(guī)定外皆依照公司法相關規(guī)定。
第十三條 本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zhí)行董事1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zhí)行董事任期3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四條 執(zhí)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本公司設經理一人,經理由執(zhí)行董事兼任。經理對執(zhí)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zhí)行董事的決定;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zhí)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zhí)行董事授予的其他權力。
第十六條 公司不設監(jiān)事會。設監(jiān)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jiān)事任期3年,連選可以連任。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意見;
3、當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在執(zhí)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guī)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議案;
6、依公司法的規(guī)定,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訴訟。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zhí)行董事擔任,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方案
第十八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九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條 財務會計報告應于會計事務所審計后三十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yè)期限______年,自公司設立之日起。
第二十三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解散
1、本章程規(guī)定的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依法組成公司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二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算單;
2、通知、公告?zhèn)鶛嗳耍?/p>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yè)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8、發(fā)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二十六條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清算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支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guī)定清償后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二十七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章程規(guī)定與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的,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會修訂、補充。
全體股東簽字: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