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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北京建設工程水電施工合同 第2篇北京市建設工程水電施工合同 第3篇北京市建設項目委托代建合同 第4篇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書 第5篇北京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 第6篇北京市建設項目委托代建合同書 第7篇北京市園林綠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第8篇北京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書 第9篇北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第10篇北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書 第11篇北京市園林綠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業(yè)版 第12篇北京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書 第13篇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本) 第14篇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yè)分包合同 第15篇北京市建設工程保修合同(2020版) 第16篇北京市建設工程委托監(jiān)理合同書
第1篇 北京建設工程水電施工合同
2022北京建設工程水電施工建設單位(甲方):
施工單位(乙方):
茲因甲方單位需要建筑水、電和其他附屬工程壹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建設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經甲乙雙方友好協(xié)商,在甲、乙雙方自愿以及完全清楚、理解本協(xié)議的基礎上,甲方委托乙方負責的改造工程。為使工程順利進行,明確雙方在辦理及施工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及經濟責任,經雙方協(xié)商,同意簽訂本協(xié)議。
1、工程地點:
2、工程范圍:。
3、合同價(含稅):工程預算價為(大寫):。
4、工程日期:個工作日內完成。
5、本工程竣工日期若遇雨、雪、冰凍及法定假日而導致的停工,上述工程順延。
6、該工程系包工包料方式進行施工,施工須符合設計要求及甲方提出的書面要求。對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標準規(guī)定的,乙方必須無條件更換,返工。
7、保證質量,做到節(jié)約用料,如在施工過程中,遇到人力不能抵抗的自然災害,造成損失,乙方不負其責。
8、工程施工時,雙方須選工地負責人,以便取得聯系,保證工程順利進行完成。乙方應文明施工,符合施工安全規(guī)范,由乙方造成的安全事故乙方自行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9、工程決算:執(zhí)行國家、省市造價部門計價辦法,材料單價按同期信息價,沒有信息價的按甲方確認的市場價;工程量經甲方及監(jiān)理確認后按實計取。甲方收到乙方完整決算資料后送有資質的造價機構審核,審核成果經甲乙雙方簽認后作為決算定案依據。
10、付款辦法:在合同簽訂后支付合同價的30%作為預付款,竣工驗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工程款。保修期一年。
11、乙方按照合同規(guī)定時間完成技術施工,工程竣工后所有管道及設施均免費終身進行維護管理,人為損壞另行計價維修。
12、本協(xié)議書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貳份。
甲方(章):乙方(章):
代表人簽字:代表人簽字: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第2篇 北京市建設工程水電施工合同
2022北京市建設工程水電施工甲方:
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為明確雙方在施工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經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本工程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第一條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工程總造價:總造價中包括各種材料費、運費、試驗費、加工安裝費、稅金等。乙方向甲方開具正規(guī)發(fā)票。
4、工程內容:詳見乙方提供的工程圖紙及預算書(不含刷油、防腐、隔熱保溫及管道支架、頂管)。
5、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6、質量要求:符合國家、行業(yè)標準和合同約定、相關技術規(guī)范要求。
7、合同工期工期:安裝工期為天,開工時間根據甲方書面通知進場施工,陰雨天順延。
第二條雙方責任和義務
1、甲方責任和義務
(1)向乙方提供設備、材料的存放地點;
(2)協(xié)調施工現場不同施工單位的交叉作業(yè)的關系,及時處理有關問題,乙方負責本工程與市政、規(guī)劃、城管等有關部門協(xié)調工作;
(3)按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4)在乙方工程完工后,甲方組織人員對其工程質量進行驗收。
2、乙方責任和義務
(1)施工過程中的用水,用電由甲方提供;
(2)乙方按圖紙施工,如有變更,必須有甲方書面簽證,否則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3)乙方必須對管理人員及施工人員的安全施工由乙方承擔;
(4)工程竣工后,向甲方提供所有的工程驗收資料;
第三條工期約定
1、乙方在合同簽訂后,應嚴格按照確定的合同工期開展施工;
2、因甲方原因而造成的停工,除工期按竣工的天數向后順延外,甲方還應承擔乙方由此造成的實際損失;
3、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乙方無法施工的,可經雙方協(xié)調并通過書面形式確定順延工程期限。工期予以順延。
第四條工程質量及保修約定
1、本工程施工工藝、原材料及施工質量,乙方保證符合國家、行業(yè)標準和合同約定、相關技術規(guī)范要求;
2、驗收后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乙方承擔返工費用和義務。
3、本工程保修期為壹年。
第五條付款方式合同簽訂三日內付工程款總價,工程安裝完成總工程量的80%時付總價款一次性。
第六條合同履約保證
1、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甲乙雙方須本著誠信的態(tài)度如實履行本合同。如因甲方資金不到位,乙方有權停止施工,延誤工期由甲方負責。
2、本工程在合同簽訂后須在一年內施工完成。如未全部完工,對剩余工程量,依據當時市場價格重新計劃,價格上浮在5%以內不予調整,超過5%按實調整計價。
第七條爭議的解決辦法
1、本合同履行期間,雙方發(fā)生爭議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前提下,雙方可采取協(xié)商調解的辦法解決;
2、甲乙雙方協(xié)商或調解不成時,應向工程項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其他
1、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委托為項目責任人,電話:雙方項目責任人對本工程現場問題的處理,具有法律效應;
2、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簽訂補充協(xié)議,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其他未言明事項,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guī)定執(zhí)行;
4、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后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驗收,保修期滿后自然失效。
5、雙方確認的《工程預(決)算表》是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
6、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執(zhí)壹份,并嚴格執(zhí)行。
甲方(蓋章)簽字:
第3篇 北京市建設項目委托代建合同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委托人: 北京 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項目代建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使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北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為保證市政府投資建設代建項目的順利實施,充分發(fā)揮政府投資效益,嚴格控制投資概算,經委托人、代建人與使用人三方協(xié)商同意,簽訂本合同。
一、項目概況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萬元)(以批準的投資概算為準)
建設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規(guī)模: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內容:__________________
二、代建項目管理范圍和內容:__________________
三、代建項目管理目標
投資控制金額:__________________(萬元)(以代建人 投標 報價為準)
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__
代建管理期限:__________________個日歷天
四、代建管理費
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__________________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組成
1.三方認可的有關工程的變更、洽商等書面文件或協(xié)議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書
3.專用合同條款
4.通用合同條款
5.中標通知書
6.投標書及其附件
7. 招標 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代建項目的技術性文件)
8.初步設計文件及其審查批復文件
9.標準、規(guī)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構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時,則按上述排列次序進行解釋。
六、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委托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為代建人提供項目建設的必要條件。
八、代建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圍和內容,承擔代建任務。
九、使用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協(xié)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執(zhí)____份。
委托人:(簽章)____________ 代建人:(簽章)____________ 使用人:(簽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簽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
第一章 詞語定義、適用的法律 法規(guī) 、語言
第一條 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項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代建的項目。
(2)'委托人'是指承擔投資責任并委托代建任務的一方。
(3)'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約定承擔代建項目組織管理工作的一方。
(4)'使用人'是指對代建項目提出使用功能,協(xié)助代建人完成項目建設工作,并在項目建成后實際接收、使用、管理項目的一方。
(5)'項目經理部'是指由代建人組建實施具體代建工作的機構。
(6)'項目經理'是指由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負責人。
(7)'正常工作'是指三方在合同中約定,委托人委托的代建工作。
(8)'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代建范圍以外,通過書面協(xié)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xù)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和使用人原因而暫?;蚪K止代建業(yè)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代建業(yè)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前一天的時間段。
(12)'專業(yè)工作單位'是指由代建人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承擔本項目 拆遷 、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材料和設備供應及安裝等工作,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部門規(guī)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guī)、地方規(guī)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第二章 各方的(合同)權利
委托人權利
第四條 委托人有權對代建項目進行稽查,對違規(guī)行為予以糾正。
第五條 委托人有權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造成的設計變更進行核準。
第六條 委托人有權要求代建人賠償因擅自變更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guī)模、提高建設標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工程質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損失。
第七條 委托人有權要求代建人更換不稱職的項目部工作人員。
代建人權利
第八條 代建人根據委托人和使用人的授權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享有以下項目建設的組織、管理及協(xié)調權:
(1)根據初步設計的批復及有關規(guī)定選擇專業(yè)工作單位,并與其簽訂合同。
(2)管理各類 承包合同 ,并按規(guī)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費。
(3)對項目建設資金的使用進行管理。
(4)與有關單位商定處理保修、返修內容和費用。
(5)進行項目各參與方的協(xié)調工作。
第九條 代建人有權拒絕委托人和使用人提出的本合同約定之外的要求。
第十條 代建人有權取得代建報酬,并有權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從項目投資節(jié)余額中提取獎酬金。
使用人權利
第十一條 使用人有權對代建項目進行監(jiān)督,并向委托人反映各種問題。
第十二條 使用人有權對工程變更內容提出意見。
第十三條 使用人有權對委托人核準的變更結果進行 申訴 上報。
第三章 各方的(合同)義務
委托人義務
第十四條 委托人應負責協(xié)調代建人、使用人及與代建項目有關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關系。
第十五條 委托人應監(jiān)督和指導代建項目的建設實施,并組織代建項目的竣工驗收和移交。
第十六條 委托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代建人核撥建設資金和代建項目管理費。
第十七條 委托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代建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給予書面答復。
第十八條 委托人應授權一名聯系人負責本項目的聯絡工作。
第十九條 委托人應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組織對代建人進行客觀、全面、公正的績效評價。
代建人義務
第二十條 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義務期間,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維護委托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代建人在簽訂代建合同的同時,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委托人提交銀行履約保函。
第二十二條 代建人應組建能夠滿足本項目代建管理服務需要的項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圍和內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委托人匯報代建工作進展,將匯報材料抄送使用人。
第二十三條 代建人應按批準的建設規(guī)模、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實施組織管理,嚴格控制項目投資,確保工程質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人不得在實施過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補簽其他協(xié)議隨意變更建設規(guī)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投資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必須進行設計變更的,應由設計單位填寫設計變更單,并經監(jiān)理單位、施工單位簽署意見后,由代建人報委托人核準。
第二十四條 代建人應按有關規(guī)定選擇專業(yè)工作單位,并接受委托人和使用人監(jiān)督。
第二十五條 代建人應根據項目進度需要,向委托人提出投資計劃申請。
第二十六條 代建人應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人和使用人監(jiān)督。
第二十七條 代建人應在項目建成后,協(xié)助委托人組織竣工驗收,并將驗收合格的項目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使用人辦理移交手續(xù)。
第二十八條 代建人應在項目移交前,簽訂保修服務協(xié)議。
第二十九條 代建人應根據使用人提出的項目運行管理方案,組織運行管理人員培訓。
第三十條 代建人應建立完整的項目建設檔案,在代建項目完成后將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向使用人和有關部門移交。未征得有關方面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有關的保密資料。
使用人義務
第三十一條 使用人應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條件
(1)根據項目建議書批復的建設內容、建設規(guī)模、建設標準和投資額,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提供詳細的項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報告。
(2)協(xié)助代建人辦理與代建項目有關的各種審批手續(xù)。
(3)按合同約定為代建人提供必要的現場辦公和生活條件。
第三十二條 使用人應對政府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并負責政府差額撥款投資項目中自籌資金的籌措,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代建人撥款。
第三十三條 使用人應參與項目設計的審查工作,并對專業(yè)工作單位的選擇過程進行監(jiān)督。
第三十四條 使用人應對代建項目的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進行監(jiān)督,配合完成工程驗收,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項目接收手續(xù)。
第三十五條 使用人應授權一名聯系人負責本項目的聯絡工作。
第三十六條 使用人應提出項目運行管理方案,配合代建人組織運行管理人員培訓。
第四章 責任
委托人責任
第三十七條 委托人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為,應視為違約,并承擔相應的 違約責任 。
第三十八條 委托人有權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他方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
第三十九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同其他各方協(xié)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zhàn)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三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代建人責任
第四十條 代建人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為,應視為違約,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因代建人責任造成項目建設內容、建設規(guī)模、建設標準發(fā)生變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其它經濟損失的,代建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代建人有權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他方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
第四十二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人同其他各方協(xié)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zhàn)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三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使用人責任
第四十三條 使用人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為,應視為違約,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四十四條 委托人有權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他方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
第四十五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使用人同其他各方協(xié)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zhàn)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三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第五章 合同生效 、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條 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發(fā)生延誤、暫停或終止,代建人應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委托人應采取相應的措施。由于委托人未采取相應措施,代建人可繼續(xù)暫停執(zhí)行全部或部分代建業(yè)務,直至提出 解除合同 。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八條 當代建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義務,而又無正當理由,委托人可發(fā)出 警告 直至解除合同,代建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30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五十條 代建人與使用人辦理完成項目移交手續(xù),并經委托人審核通過工程決算,代建人收到代建報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終止。
第六章 爭議的解決
第五十一條 在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引起的爭議,應當協(xié)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xié)調,協(xié)調后爭議仍未解決時,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部分 專用合同條款
第二條 合同適用的法律及代建依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代建管理費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工作報酬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額外工作報酬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建人節(jié)約建設資金時,向委托人提出代建獎勵報告,獎勵金額按以下內容和方法計?。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節(jié)約資金獎勵:_____________________
節(jié)約資金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jié)省額×獎勵比率(_____%)
注:'工程費用節(jié)省額':指經過評估的,代建人全面履行合同約定代建項目建設內容、質量標準等前提下的建設資金合理節(jié)省額。
第十五條 委托人、代建人、使用人三方同意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行業(yè)規(guī)定進行竣工驗收。工程驗收合格后,使用人負責組織接收。
第十六條 委托人應按如下方式、時間、金額向代建人核撥建設資金和代建項目管理費:
第十七條 委托人應在天內就代建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復。
第十八條 委托人的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條 代建人應按項目的_____%向委托人提交銀行履約保函。
第二十二條 代建人的項目經理:
代建人向委托人匯報代建工作進展的方式和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 選擇專業(yè)工作單位的監(jiān)督管理措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六條 代建項目建設資金專用賬戶管理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一條 使用人向代建人提供項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報告的具體時間:_________
使用人為代建人提供的現場辦公和生活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二條 使用人同意按以下方式、時間和金額,向代建人撥付政府差額撥款投資項目中的自籌資金:____________
第三十五條 使用人的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條 代建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
(1)項目實際建設投資金額超過合同約定投資控制金額的,按超出數額賠償。
(2)工程質量有問題的,按評估損失賠償。
(3)未按約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對超出日期按進行賠償。
(4)賠償款從銀行履約保函中扣除。履約保函中擔保金不足的,相應扣減項目代建管理費。項目代建管理費不足的,委托人可繼續(xù)向代建人提出索賠要求。
第五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協(xié)議條款:(略)
第4篇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書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xié)議條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就本項工程建設有關事項,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雙方協(xié)商達成如下協(xié)議:
第1條工期
11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工;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合同工期日歷天數為____天。工期如需提前,按約定的開、竣工日期計算的合同工期總天數為_____天。
12承包方為提前工期采取的相應措施及因此增加的經濟支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工期提前或延誤的獎罰,由雙方協(xié)商后在合同中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條圖紙
發(fā)包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承包方提供_____套圖紙。
第3條發(fā)包方、承包方駐工地代表。
發(fā)包方工程師姓名:___________;
項日經理姓名:_______________。
第4條發(fā)包人工作
開工前辦理完畢土地征用,青苗、樹木賠償,墳地遷移,房屋、構筑物拆遷,地上及架空、地下障礙物清除,將施工所需水、電線路、道路接通至施工現場,并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現場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提交辦理有關證件、批件的合法手續(xù),將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位置以書面形式提交給承包方,并于現場交驗,協(xié)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和地下管線的保護及施工擾民問題,合同簽訂后______天內組織會審圖紙和設計交底,在收到承包方提供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后_______天內予以確認。凡在有毒有害環(huán)境中施工時,發(fā)包方按有關規(guī)定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并承擔相關的經濟支出。
第5條承包人工作
51每月_______日向發(fā)包方報送月度施工計劃和己完工程進度統(tǒng)計報表。
52遵守國家及本市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的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規(guī)定,負責安全保衛(wèi)、清潔衛(wèi)生等各項工作,做好施工現場周圍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和地下管線的保護。發(fā)現地下障礙和文物時,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并采取有效保護措施,按有關具體規(guī)定處置,發(fā)包方承擔由此發(fā)生的費用,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在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后________天內向發(fā)包方提交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
承包方不按合同約定完成各項工作時,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工期不予順延。
第6條工程質量檢查及驗收。
61當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中間驗收部位以前,承包方自檢,并于48小時前通知發(fā)包方參加,驗收合格,發(fā)包方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xù)施工。工程質量符合規(guī)范要求,發(fā)包方不在驗收記錄簽字,可視為發(fā)包方己經批準,承包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xù)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因發(fā)包方不正確糾正或其它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經濟支出,由發(fā)包方承擔。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驗不合格,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方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經濟支出由發(fā)包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62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方按國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關規(guī)定,向發(fā)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發(fā)包方10天內組織驗收。發(fā)包方不能按約定日期組織驗收,應從約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擔工程保管責任及應支付的費用。
發(fā)包方、承包方辦理工程竣工驗收手續(xù)后,發(fā)包方于5日內按有關規(guī)定向質量監(jiān)督機構申報竣工工程質量備案本合同即告終止。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國家關于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guī)定,對交付發(fā)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第7條設計變更及合同價款的調整
71施工中發(fā)包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經批準后,發(fā)包方應在變更前10天向承包方發(fā)出書面變更通知,否則,承包方有權拒絕變更。承包方按通知進行變更,并于5天內,根據約定的可調整承包方式提出變更價款報告的完整資料,因變更導致的經濟支出和承包方損失,由發(fā)包方承擔,發(fā)包方收到變更價款報告之日起5天內予以簽認,無正當理由不簽認時自變更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5天后自行生效,由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72本工程按可調整的承包方式對承包造價作如下調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8條工程價款及結算
81雙方按國家和本市有關主管部門現行規(guī)定,在合同生效后,發(fā)包方按下表約定分_____次向承包方預付或支付工程款,發(fā)包方不按時撥付工程款,從應付之日起承擔應付款的利息。
第9條材料設備的供應。
91發(fā)包方按雙方約定的《發(fā)包方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附后)供應材料設備,如與《一覽表》不符時,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92發(fā)包方、承包方雙方應對各自負責供應的材料設備,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如與設計和規(guī)范要求不符的產品,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各自承擔由此發(fā)生的費用。
93承包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時,須經發(fā)包方代表批準方可使用,由此增減的費用雙方議定。
第10條爭議
發(fā)包方、承包方雙方發(fā)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xié)商或者申請施工合同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調解。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一種方式解決:
第一種爭議解決方式:向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種爭議解決方式:向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雙方約定按第____________種爭議解決方式解決。
第11條違約
發(fā)包方或承包方不能按本協(xié)議條款約定內容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及發(fā)生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包括支付違約金,賠償因其違約給對方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除非雙方協(xié)議將合同終止,或因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xù)履行合同。
第12條合同份數。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fā)包方承包方雙方分別保存;副本_______份。
第5篇 北京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
單位級別編號:_____________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fā)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設計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fā)包人(甲方)與設計人(乙方)經協(xié)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合同條款如下:
第一條合同簽訂依據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guī)定》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1.2國家及北京市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的其他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
1.3建設工程批準文件。見附件一。
1.4城市規(guī)劃管理部門批準文件。見附件二。
第二條工程設計項目的設計階段、內容、規(guī)模、投資,雙方相互提交的設計資料與設計文件。
2.1設計內容涵蓋甲方委托的該工程項目及項目中應包括的各專業(yè),具體內容應以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任務書、中標標書、雙方認可的設計方案為準,如有需要補充的內容或仍有選擇余地的問題,如結構形式、工藝、施工方法對設計的特定要求等可另行約定。
2.2發(fā)包人向設計人提交的設計資料見附表一,設計人向發(fā)包人提交的設計文件詳見附表二,設計階段、規(guī)模、投資見附表三。
第三條設計收費及支付辦法
3.1本工程設計收費按照國家和北京市現行收費標準執(zhí)行。發(fā)包人要求設計人超出國家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設計周期趕工提供設計圖紙的,設計人可以收取最高不超過設計費三分之一的趕工費,趕工費數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3.2本工程設計收費詳見附表三。本合同簽訂時發(fā)包人向設計人支付估算設計費總額的20%作為定金,設計合同履行后,定金可以抵做工程設計費。
3.3設計人向發(fā)包人提交初步設計文件時,發(fā)包人向設計人撥付應付設計費總額的30%(不含定金)。
3.4設計人向發(fā)包人提交施工圖設計文件時,發(fā)包人向設計人按設計概算確定的設計費結清全部工程設計費。
3.5對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設項目經濟效益、環(huán)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發(fā)包人和設計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內協(xié)商確定收費額。
3.6設計周期超過12個月時,設計人與發(fā)包人可根據不同階段完成的工作量增加設計費付款次數,金額與時間另行約定。
3.7工程設計費用中不包括高大空間的風洞試驗費用、幕墻檢測費用、設計采用新結構新技術時發(fā)生的必要試驗費用及其發(fā)生的各種設計審查費用。
3.8鋼結構工程加工詳圖和各類幕墻詳圖均由鋼結構加工單位和專業(yè)公司負責完成。
第四條雙方責任
4.1發(fā)包人責任
4.1.1如期向設計人提交本合同附表二規(guī)定的有關建設文件和設計資料,并保證所提交資料質量達到工程設計要求。發(fā)包人對所提供資料的合法性、完整性、正確性及有效性負責。發(fā)包人不得要求設計人違反國家有關標準進行設計。
4.1.2按約定的日期和數量付給設計人工程設計合同定金、工程設計費和約定的趕工費。
4.1.3本工程建筑材料、設備的加工訂貨如需設計人員配合時,所需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4.1.4負責本工程各階段設計文件向規(guī)劃設計管理部門的送審報批工作,并負責將報批結果書面通知設計人。
4.1.5在不增加工程設計費總額情況下,發(fā)包人有責任就本工程設計中所采用的新技術、新材料等項目,協(xié)助設計人辦理技術合同中應由發(fā)包人辦理的有關手續(xù)。技術合同可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1.6發(fā)包人要求設計人進行現場設計或派赴施工現場的設計人員時,應向設計人正式發(fā)出邀請書,并且負責設計人必要的工作條件,所需費用由發(fā)包人負擔;發(fā)包人要求設計人派專人留駐施工現場進行配合與解決有關問題時,雙方應另簽訂補充協(xié)議或技術咨詢服務合同。上述費用不計入工程設計費總額之中。
4.2設計人責任
4.2.1設計人應按國家規(guī)定的技術規(guī)范、標準、規(guī)程及發(fā)包人提出的設計要求進行工程設計,按合同規(guī)定的內容、進度要求及國家規(guī)定的文件份數提交質量合格的設計文件,并對其負責。
4.2.2設計人在其設計文件中應注明本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4.2.3負責本合同工程設計項目開工前的設計交底工作。負責該項目施工期間及時解決與設計有關的技術問題。按規(guī)定參加該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主要隱蔽工程)和竣工質量驗收。
第五條工程設計版權
本工程的設計版權屬設計人所有,發(fā)包人有責任對此給予保護,保護內容應包括投標書、設計方案、文件、資料圖紙、數據、計算機軟件和專有技術。未經設計人同意,發(fā)包人對設計人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復制、向第三人轉讓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項目,如發(fā)生以上情況,發(fā)包人應負法律責任,設計人有權向發(fā)包人提出索賠。
第六條設計變更與違約責任
6.1由于發(fā)包人變更計劃任務書、建設條件、施工技術條件、已選定的設計方案、已批準的初步設計、已提交的使用要求、文件和資料等,給設計人造成設計返工時,雙方需重新商定提交文件的日期,返工前發(fā)包人要按實際返工工日向設計人支付費用或出具支付返工費用具體金額承諾,每人每工日按壹千元計算。如因上述變更導致重新設計的,則按本合同第七條7.3款執(zhí)行,結清已完成工作量的設計費,終止本合同關系,重新簽訂合同。
6.2由于發(fā)包人提交設計所需資料及文件超過規(guī)定期限15天以內,設計人按本合同規(guī)定交付設計文件時間順延;超過規(guī)定期限15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重新確定提交設計文件的時間。
6.3發(fā)包人未在本合同第三條所約定的時間內交付工程設計費時發(fā)包人從應付設計費之日的次日起計算,每延誤一天,向設計人按應付該階段工程設計費的___________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30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暫停履行后繼階段工作,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發(fā)包人。發(fā)包人的上級或設計審批部門對設計文件不審批或本合同項目停建、緩建,發(fā)包人在事件發(fā)生之日后____日內按7.4條款向設計人結算設計費。
6.4發(fā)包人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約定,應向設計人支付違約金,其金額為發(fā)包人向設計人應支付全部設計費的兩倍,并承擔其他相應的法律責任。
6.5由于設計人原因而沒有按本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提交設計文件時,設計人應從提交文件之日的次日起計算,每延誤一天,減收該設計階段設計費的___________作為違約金。
6.6設計人對設計資料及文件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由于設計人的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損失時,設計人除負責采取補救措施外,應減收、免收直接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損失嚴重的,根據損失的程度和設計人責任大小賠償發(fā)包人實際發(fā)生的部分經濟損失,賠償金額依據質量事故鑒定機構所確定的事故責任度進行,也可在質量事故發(fā)生后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
6.7發(fā)包人不履行合同時,設計人不返還定金,且發(fā)包人應按設計人實際完成工作量支付設計費;設計人不履行合同時,應雙倍返還發(fā)包人定金,同時返還已收取的設計費。
第七條合同生效、中止與結束
7.1本合同經雙方加蓋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簽章或起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方為有效。授權委托文件為本合同的一部分。本合同生效日期以雙方中最后一方簽字(或蓋章)的日期為準。
7.2本合同生效后,設計人負責將合同送北京市勘察設計管理處備案,建設工程批準文件和城市規(guī)劃管理部門批準文件不全時,發(fā)包人應提供齊全;雙方認為必要時,可辦理公證。
7.3雙方因故需變更或終止本設計合同時,應提前15天書面通知對方,對本合同中的遺留問題取得一致意見,形成書面協(xié)議作為本合同附件。未達成協(xié)議前,本合同繼續(xù)有效。
7.4因發(fā)包人原因要求中途停止設計工作的,已付定金不退還;當設計工作進行該設計階段不足一半時,發(fā)包人應支付該設計階段設計費的一半;設計工作進行到該設計階段超過一半時,發(fā)包人應支付該設計階段全部設計費。同時,按本條7.3款辦理,結束本工程雙方合同關系。
7.5本合同以設計人向發(fā)包人提供本合同規(guī)定的全部工程設計文件,發(fā)包人按本合同規(guī)定付清全部設計費之日起,終止本合同關系,本合同另有條款約定的除外。
第八條不可抗力
本合同在執(zhí)行過程中,若發(fā)生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時,雙方可協(xié)商解決,不受本合同有關條款的約束。
第九條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執(zhí)行過程中發(fā)生糾紛,雙方協(xié)商不成時,向北京市規(guī)劃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時,采取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限涉外合同);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未盡事宜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并形成書面協(xié)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執(zhí)行。雙方簽訂的有關協(xié)議及雙方承諾的往來電報、電傳、傳真、會議記要等,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附加條款
本合同附加條款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合同文本
本合同正副本一式_______份,正本_______份,副本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正本_______份,甲方執(zhí)副本_______份,乙方執(zhí)副本_______份,其中送管理部門________份備案,需公證或投保時可適當增加副本。
合同簽訂地點:北京市
發(fā)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設計人(公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簽約代表:_______________授權簽約代表:__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6篇 北京市建設項目委托代建合同書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代建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使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北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為保證市政府投資建設代建項目的順利實施,充分發(fā)揮政府投資效益,嚴格控制投資概算,經委托人、代建人與使用人三方協(xié)商同意,簽訂本合同。
一、項目概況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萬元)(以批準的投資概算為準)
建設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規(guī)模: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內容:__________________
二、代建項目管理范圍和內容:__________________
三、代建項目管理目標
投資控制金額:__________________(萬元)(以代建人投標報價為準)
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__
代建管理期限:__________________個日歷天
四、代建管理費
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__________________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組成
1.三方認可的有關工程的變更、洽商等書面文件或協(xié)議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書
3.專用合同條款
4.通用合同條款
5.中標通知書
6.投標書及其附件
7.招標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代建項目的技術性文件)
8.初步設計文件及其審查批復文件
9.標準、規(guī)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構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時,則按上述排列次序進行解釋。
六、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委托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為代建人提供項目建設的必要條件。
八、代建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圍和內容,承擔代建任務。
九、使用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協(xié)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執(zhí)____份。
委托人:(簽章)____________ 代建人:(簽章)____________ 使用人:(簽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簽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
第一章 詞語定義、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語言
第一條 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項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代建的項目。
(2)'委托人'是指承擔投資責任并委托代建任務的一方。
(3)'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約定承擔代建項目組織管理工作的一方。
(4)'使用人'是指對代建項目提出使用功能,協(xié)助代建人完成項目建設工作,并在項目建成后實際接收、使用、管理項目的一方。
(5)'項目經理部'是指由代建人組建實施具體代建工作的機構。
(6)'項目經理'是指由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負責人。
(7)'正常工作'是指三方在合同中約定,委托人委托的代建工作。
(8)'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代建范圍以外,通過書面協(xié)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xù)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和使用人原因而暫?;蚪K止代建業(yè)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代建業(yè)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前一天的時間段。
(12)'專業(yè)工作單位'是指由代建人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承擔本項目拆遷、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材料和設備供應及安裝等工作,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部門規(guī)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guī)、地方規(guī)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第二章 各方的(合同)權利
委托人權利
第四條 委托人有權對代建項目進行稽查,對違規(guī)行為予以糾正。
第五條 委托人有權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造成的設計變更進行核準。
第六條 委托人有權要求代建人賠償因擅自變更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guī)模、提高建設標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工程質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損失。
第七條 委托人有權要求代建人更換不稱職的項目部工作人員。
代建人權利
第八條 代建人根據委托人和使用人的授權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享有以下項目建設的組織、管理及協(xié)調權:
(1)根據初步設計的批復及有關規(guī)定選擇專業(yè)工作單位,并與其簽訂合同。
(2)管理各類承包合同,并按規(guī)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費。
(3)對項目建設資金的使用進行管理。
(4)與有關單位商定處理保修、返修內容和費用。
(5)進行項目各參與方的協(xié)調工作。
第九條 代建人有權拒絕委托人和使用人提出的本合同約定之外的要求。
第十條 代建人有權取得代建報酬,并有權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從項目投資節(jié)余額中提取獎酬金。
使用人權利
第十一條 使用人有權對代建項目進行監(jiān)督,并向委托人反映各種問題。
第十二條 使用人有權對工程變更內容提出意見。
第十三條 使用人有權對委托人核準的變更結果進行申訴上報。
第三章 各方的(合同)義務
委托人義務
第十四條 委托人應負責協(xié)調代建人、使用人及與代建項目有關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關系。
第十五條 委托人應監(jiān)督和指導代建項目的建設實施,并組織代建項目的竣工驗收和移交。
第十六條 委托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代建人核撥建設資金和代建項目管理費。
第十七條 委托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代建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給予書面答復。
第十八條 委托人應授權一名聯系人負責本項目的聯絡工作。
第十九條 委托人應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組織對代建人進行客觀、全面、公正的績效評價。
代建人義務
第二十條 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義務期間,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維護委托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代建人在簽訂代建合同的同時,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委托人提交銀行履約保函。
第二十二條 代建人應組建能夠滿足本項目代建管理服務需要的項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圍和內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委托人匯報代建工作進展,將匯報材料抄送使用人。
第二十三條 代建人應按批準的建設規(guī)模、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實施組織管理,嚴格控制項目投資,確保工程質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人不得在實施過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補簽其他協(xié)議隨意變更建設規(guī)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投資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必須進行設計變更的,應由設計單位填寫設計變更單,并經監(jiān)理單位、施工單位簽署意見后,由代建人報委托人核準。
第二十四條 代建人應按有關規(guī)定選擇專業(yè)工作單位,并接受委托人和使用人監(jiān)督。
第二十五條 代建人應根據項目進度需要,向委托人提出投資計劃申請。
第二十六條 代建人應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人和使用人監(jiān)督。
第二十七條 代建人應在項目建成后,協(xié)助委托人組織竣工驗收,并將驗收合格的項目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使用人辦理移交手續(xù)。
第二十八條 代建人應在項目移交前,簽訂保修服務協(xié)議。
第二十九條 代建人應根據使用人提出的項目運行管理方案,組織運行管理人員培訓。
第三十條 代建人應建立完整的項目建設檔案,在代建項目完成后將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向使用人和有關部門移交。未征得有關方面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有關的保密資料。
使用人義務
第三十一條 使用人應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條件
(1)根據項目建議書批復的建設內容、建設規(guī)模、建設標準和投資額,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提供詳細的項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報告。
(2)協(xié)助代建人辦理與代建項目有關的各種審批手續(xù)。
(3)按合同約定為代建人提供必要的現場辦公和生活條件。
第三十二條 使用人應對政府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并負責政府差額撥款投資項目中自籌資金的籌措,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代建人撥款。
第三十三條 使用人應參與項目設計的審查工作,并對專業(yè)工作單位的選擇過程進行監(jiān)督。
第三十四條 使用人應對代建項目的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進行監(jiān)督,配合完成工程驗收,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項目接收手續(xù)。
第三十五條 使用人應授權一名聯系人負責本項目的聯絡工作。
第三十六條 使用人應提出項目運行管理方案,配合代建人組織運行管理人員培訓。
第四章 責任
委托人責任
第三十七條 委托人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為,應視為違約,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委托人有權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他方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
第三十九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同其他各方協(xié)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zhàn)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三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代建人責任
第四十條 代建人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為,應視為違約,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因代建人責任造成項目建設內容、建設規(guī)模、建設標準發(fā)生變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其它經濟損失的,代建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代建人有權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他方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
第四十二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人同其他各方協(xié)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zhàn)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三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使用人責任
第四十三條 使用人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為,應視為違約,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四十四條 委托人有權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他方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
第四十五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使用人同其他各方協(xié)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zhàn)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三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第五章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條 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發(fā)生延誤、暫?;蚪K止,代建人應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委托人應采取相應的措施。由于委托人未采取相應措施,代建人可繼續(xù)暫停執(zhí)行全部或部分代建業(yè)務,直至提出解除合同。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八條 當代建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義務,而又無正當理由,委托人可發(fā)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30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五十條 代建人與使用人辦理完成項目移交手續(xù),并經委托人審核通過工程決算,代建人收到代建報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終止。
第六章 爭議的解決
第五十一條 在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引起的爭議,應當協(xié)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xié)調,協(xié)調后爭議仍未解決時,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部分 專用合同條款
第二條 合同適用的法律及代建依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代建管理費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工作報酬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額外工作報酬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建人節(jié)約建設資金時,向委托人提出代建獎勵報告,獎勵金額按以下內容和方法計?。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節(jié)約資金獎勵:_____________________
節(jié)約資金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jié)省額×獎勵比率(_____%)
注:'工程費用節(jié)省額':指經過評估的,代建人全面履行合同約定代建項目建設內容、質量標準等前提下的建設資金合理節(jié)省額。
第十五條 委托人、代建人、使用人三方同意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行業(yè)規(guī)定進行竣工驗收。工程驗收合格后,使用人負責組織接收。
第十六條 委托人應按如下方式、時間、金額向代建人核撥建設資金和代建項目管理費:
第十七條 委托人應在天內就代建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復。
第十八條 委托人的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條 代建人應按項目的_____%向委托人提交銀行履約保函。
第二十二條 代建人的項目經理:
代建人向委托人匯報代建工作進展的方式和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 選擇專業(yè)工作單位的監(jiān)督管理措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六條 代建項目建設資金專用賬戶管理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一條 使用人向代建人提供項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報告的具體時間:_________
使用人為代建人提供的現場辦公和生活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二條 使用人同意按以下方式、時間和金額,向代建人撥付政府差額撥款投資項目中的自籌資金:____________
第三十五條 使用人的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條 代建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
(1)項目實際建設投資金額超過合同約定投資控制金額的,按超出數額賠償。
(2)工程質量有問題的,按評估損失賠償。
(3)未按約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對超出日期按進行賠償。
(4)賠償款從銀行履約保函中扣除。履約保函中擔保金不足的,相應扣減項目代建管理費。項目代建管理費不足的,委托人可繼續(xù)向代建人提出索賠要求。
第五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協(xié)議條款:(略)
第7篇 北京市園林綠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bf--xx--0204
北京市園林綠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稱
發(fā) 包 方
承 包 方
合同編號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 京 市 園 林 局
二○○五年三月
發(fā)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承包人資質等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發(fā)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園林綠化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經協(xié)商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第1條 工程概況
1.1工程名稱:
1.2工程地點:
1.3工程內容:
1.4工程立項批準文號:
1.5資金來源:
第2條 工程承包范圍
2.1承包范圍:
2.2工程總面積:
二、合同文件及圖紙
第3條 本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3.1 除雙方另有約定以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yōu)先解釋順序如下:
(1)雙方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
(2)本合同條款
(3)中標通知書
(4)投標書及其附件
(5)標準、規(guī)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6)圖紙
(7)工程量清單
(8)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xié)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4條 適用法律、標準及規(guī)范
4.1 適用法律法規(guī):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北京市有關法規(guī)、規(guī)章及規(guī)范性文件均對本合同具有約束力。
4.2 適用標準、規(guī)范名稱:《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db11/t212-xx)、《城市園林綠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xx)、《城市園林綠化養(yǎng)護管理標準》(db11/t213-xx)、。
4.3 雙方另有約定列入補充條款。
4.4雙方對合同內容的約定與上述法律、標準、規(guī)范規(guī)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標準及規(guī)范規(guī)定為準。
第5條 圖紙
5.1 發(fā)包人提供圖紙日期及套數:
5.2 承包人未經發(fā)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讓給第三人。
5.3發(fā)包人對圖紙的特殊保密要求:
三、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6條 監(jiān)理
6.1 監(jiān)理單位名稱:
6.2 監(jiān)理工程師
姓名: 職務:
職權:
需要取得發(fā)包人批準才能行使的職權:
除本款有明確約定或經發(fā)包人同意外,監(jiān)理工程師無權解除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第7條 雙方派駐工地代表
7.1 發(fā)包人派駐工地代表姓名:
職權:
7.2 承包人派駐工地代表姓名:
職權:
7.3 任何一方駐工地代表發(fā)生變更時,應提前7日書面通知對方,并明確指出交接時間、權限。
第8條 發(fā)包人工作
8.1 發(fā)包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擔相應費用:
(1)保證施工現場達到具備施工條件的具體要求和完成的時間:
(2)將施工所需的水、電、電訊等管網線路接至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
(3)負責施工場地與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的時間和要求:
(4)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的提供時間:
(5)由發(fā)包人辦理的施工所需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
(6) 水準點和坐標控制點交驗要求:
(7) 組織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的時間:
(8) 協(xié)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9) 雙方約定發(fā)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
8.2 發(fā)包人委托承包人辦理的工作:
第9條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應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
(2)承擔施工安全保衛(wèi)工作和非夜間施工照明、圍欄設施的責任和要求:
(3)向發(fā)包人提供辦公和生活房屋及設施的要求:,發(fā)包人承擔由此發(fā)生的費用。
(4)需承包人辦理的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huán)衛(wèi)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續(xù):,發(fā)包人承擔由此發(fā)生的費用。
(5)承擔費用負責已竣工但未交付發(fā)包人之前的工程保護工作;對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
(6) 做好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具體要求及費用承擔:
(7) 保障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并且:
(8) 雙方約定的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四、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第10條 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 日
第11條 進度計劃
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11.2發(fā)包人對施工方案、進度計劃予以書面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的時間: ,發(fā)包人逾期未確認也未提出修改意見的,視為同意。
11.3群體工程中有關進度計劃的要求:
11.4 承包人必須按照經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并接受監(jiān)督和檢查。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的,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第12條 延期開工如發(fā)生:
因發(fā)包人原因造成延期開工的,由發(fā)包人承擔由此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并順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的,應提前7日書面通知發(fā)包人并征得發(fā)包人同意,發(fā)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發(fā)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順延。
第13條 暫停施工如發(fā)生:
因發(fā)包人原因停工的,由發(fā)包人承擔所發(fā)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fā)生的費用,工期不順延。
第14條 工期延誤
14.1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延誤,經發(fā)包人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 發(fā)包人未能按雙方約定日期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 發(fā)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 發(fā)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 因工程量變化或重大設計變更影響工期;
(5) 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等原因造成停工;
(6) 不可抗力及自然災害;
(7) 發(fā)包人同意工期相應順延的其它情況;
(8) 其它可調整工期的因素:
14.2 承包人在以上情況發(fā)生后3日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fā)生的經濟支出向發(fā)包人、監(jiān)理方提出報告。發(fā)包人在收到報告后7日內予以確認答復,逾期不予答復,承包人即可視為延期要求已被確認。
第15條 工期提前
15.1工期如需提前,雙方協(xié)議如下:
(1)發(fā)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時間:
(2)承包人應采取的趕工措施:
(3)發(fā)包人應提供的條件:
(4)因趕工而增加的經濟支出和費用承擔:
五、質量與檢驗
第16條 工程質量
16.1工程質量標準:
16.2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時,由 質量監(jiān)督站鑒定,所需費用及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17條 隱蔽工程的中間驗收
17.1雙方約定的中間驗收的部位:
17.2 當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中間驗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檢,并于48小時前書面通知發(fā)包人、監(jiān)理方檢驗。驗收合格,發(fā)包人、監(jiān)理方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xù)施工。若在48小時內發(fā)包人、監(jiān)理方不進行驗收也未提出書面延期要求的,可視為發(fā)包人已經批準,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xù)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不能影響工期。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經濟支出由發(fā)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六、安全施工
第18條 安全施工
18.1 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guī)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yè)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fā)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8.2發(fā)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fā)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進行施工。因發(fā)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fā)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fā)生的費用。
第19條 事故處理
19.1發(fā)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guī)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發(fā)包人,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fā)生的費用。
19.2 發(fā)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處理。
七、合同價款與支付
第20條 合同價款
20.1發(fā)包人保證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20.2金額(大寫): 元(人民幣)
(小寫): 元
第21條 合同價款的調整。
21.1 本合同價款按照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采用 方式確定。
21.2合同價款發(fā)生設計變更或洽商的情況時可以調整。合同價款的調整方式:
第22條 工程量的確認
22.1 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
22.2 發(fā)包人核實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 ,發(fā)包人逾期未核實工程量的,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將視為被確認并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發(fā)包人核實工程量未提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的,確認結果無效。
22.3 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發(fā)包人不予確認。
第23條 工程款支付
23.1 合同生效后 日內,發(fā)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總造價的 %為預付款。
23.2 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方式和時間:
撥付工程進度款時間
(工程進度、部位) 占合同承包總造價
百分比 金額
人民幣(元)
23.3 發(fā)包人應在確認工程量結果后日內按前款的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
23.4 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驗收通過并辦理完畢相應結算手續(xù)后 日內,發(fā)包人累計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款應達到工程結算總價的 %,結算總價的 %作為工程保修金。
23.5本工程保修期滿,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責任的前提下,發(fā)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修金。
八、材料設備供應
第24條 發(fā)包人供應苗木材料設備
24.1 發(fā)包人供應苗木材料設備一覽表(附后)
24.2 雙方約定的苗木材料設備交驗的標準:
24.3發(fā)包人供應的苗木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雙方約定發(fā)包人承擔責任如下
24.4 發(fā)包人供應苗木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
第25條 承包人采購苗木材料設備
25.1 承包人采購苗木材料設備的約定:
25.2 苗木采購應出具苗木產品產地證明。
25.3 雙方約定的檢疫證明及方式:
九、工程變更
第26條 設計變更
施工中發(fā)包人對原設計變更,發(fā)包人向承包人發(fā)出書面變更通知,承包人按照通知進行變更。如果承包人對原設計提出變更要求,經發(fā)包人、監(jiān)理方批準后方可實施,并簽署書面變更協(xié)議。
第27條 其他變更
施工中如發(fā)生除設計變更以外的其他變更時,采用協(xié)議形式雙方加以確認。
第28條 確定變更價款
28.1 承包人應在收到變更通知或簽署變更協(xié)議后5日內提出變更工程量及價款報告資料。
28.2 發(fā)包人在收到變更資料報告5日內予以確認,逾期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視為變更報告已批準。
十、竣工驗收與結算
第29條 竣工驗收
29.1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以書面形式通知發(fā)包人,并向發(fā)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發(fā)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后10日內組織驗收。發(fā)包人如無正當理由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0日內未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29.2 竣工日期為本工程竣工驗收通過的日期。保修期正式開始。
29.3 因特殊原因,部分單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項竣工時,雙方訂立甩項竣工協(xié)議,并明確雙方責任。
第30條 竣工結算
30.1 雙方辦理工程驗收手續(xù)后,雙方進行工程結算。
30.2 承包人在竣工驗收15日內向發(fā)包人提交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竣工圖。
30.3 發(fā)包人自簽收結算資料報告之日起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并予以簽認。
30.4 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款后5日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fā)包人。
十
一、質量保修
第31條 質量保修:
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管理規(guī)定和雙方約定,承擔本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31.1工程質量保修范圍和內容:
31.2質量保修期:雙方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guī)定,約定本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
(2)綠化種植工程:
(3)噴泉、噴灌工程:
(4)其他附屬工程:
質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計算。
第32條 質量保修責任
32.1 屬于保修范圍內容的項目,承包人應當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內派人保修。
32.2 發(fā)生緊急搶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應在24小時內到達事故現場搶修。
32.3 綠化種植工程在保修期內應達到2級養(yǎng)護標準。
32.4 保修期內發(fā)現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應在種植季節(jié)按原設計品種、規(guī)格更換。
第33條 保修費用
33.1 保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33.2 雙方約定的養(yǎng)護期間水、電費用的承擔:
第34條 其他
雙方約定的其他保修事項:
十
二、違約與爭議
第35條 違約責任
35.1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均應承擔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35.2 因承包人原因延期竣工的,應交付的違約金額和計算方法:
35.3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達不到質量要求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35.4發(fā)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款的違約責任:
35.5 其他:
第36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2) 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十
三、其他
第37條 工程分包
37.1 分包單位和分包工程內容:
37.2 分包工程價款及結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38條 不可抗力
38.1雙方關于不可抗力范圍的約定:
38.2 因不可抗力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fā)包人承擔;
(2)發(fā)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wèi)人員的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8.3 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第39條 擔保
39.1 本工程雙方約定的擔保事項如下:
(1)發(fā)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
(2)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
(3)雙方約定的其他擔保事項:
(4) 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40條 合同解除
40.1 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0.2 發(fā)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xié)議,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過30日,發(fā)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0.3 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fā)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0.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fā)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fā)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40.5 合同按司法程序解除后,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fā)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fā)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fā)生的費用,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fā)生的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40.6 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第41條 合同生效及終止
41.1本合同自 之日起生效。
41.2本合同在雙方完成了相互約定的工作內容后即告終止。
第42條 合同份數
42.1 本合同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效力,雙方各持一份。本合同副本份數 份,由雙方分別收持。
第43條 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本工程實際,經協(xié)商一致后,可對本合同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發(fā)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年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附件
發(fā)包人供應苗木材料設備一覽表序號
苗木材料名稱
規(guī)格
型號
單位
數量
單價
供應時間
送達地點
備注
第8篇 北京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書
訂立合同雙方:
建設單位: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設計單位: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充分協(xié)商,特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工程名稱、規(guī)模、投資額、建設地點
甲方委托乙方承擔____工程的設計項目,建筑安裝面積為_____平方米,批準總投資為___萬元,建設地點在____。
第二條甲方的義務
年月日以前,向乙方提交業(yè)經上級批準的設計任務書、工程選址報告,以及原料(或經過批準的資源報告)、燃料、水、電、運輸等方面的協(xié)議文件和能滿足初步設計要求的勘察資料、需要經過科研取得的技術資料。甲方在____年__月__日施工圖設計前,應提供經過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和能滿足施工圖設計要求的勘察資料、施工的條件,以及有關設備的技術資料。
甲方對上述資料的準確性負責。
年月日以前,向甲方交付初步設計文件;在____年__月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技術設計文件;在____年__月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施工圖設計文件。其中,初步設計文件一式___份,技術設計文件一式___份,施工圖設計文件一式___份,甲方另需增添文件份數需要模型費,另行收費。___年__月__日以前,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交完畢所有設計文件(包括概算文件、材料設備清單)。
(大型建筑安裝工程,甲乙雙方可視具體情況分階段進行設計,在具備設計條件時,雙方簽訂階段設計合同。具體規(guī)定甲方應提交各階段設計資料的名稱和日期,乙方交付設計文件的日期,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詳見附件。
年月日雙方簽字后生效,全部設計任務完成后失效。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需經雙方共同協(xié)商,作出補充規(guī)定。補充協(xié)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與本合同內容抵觸。
在合同執(zhí)行中發(fā)生糾紛,雙方應及時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時,雙方屬于同一部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或不屬于同一部門的,可向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送計委、建委、建行……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建設單位(甲方):設計單位(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聯系人:_________
通訊處:_________通訊處:_________
第9篇 北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2022北京建設工程施工發(fā)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簡稱甲方)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簡稱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民法典》及有關行政法規(guī)、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托縣地區(qū)實際情況,雙方就本建設工程的施工事項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 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內容:樓內墻面,天棚刮膩;鋼窗維護刷漆,辦公室、會議室門拆舊換新;地面鋪磚維修;衛(wèi)生間整體改造;燈具等電器拆舊換新;線路整理
二、合同工期
開 工 日 期: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計劃竣工日期: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預計合同工期:_____天
三、承包方式和合同價款
(一)采用包工包料和總承包形式;
(二)合同價款:根據甲方現場工程量預估和定額預算,預付30%工程款,待工程完工結算后一次付清剩余70%工程款;
(三)具體工程內容:根據甲方按需求現場指定位置項目施工,最后以甲方現場工程簽證的工程量執(zhí)行結算工程造價。
四、發(fā)包人(甲方)責任
依照合同按時撥付工程進度款。
五、承包人(乙方)責任
1、 按照合同和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積極組織施工;
2、 保質保量完成甲方指定工程項目;
3、遵守施工現場環(huán)境管理,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創(chuàng)建安全文明施工達標工地。
六、工程質量及驗收
1、 乙方在施工中必須支持《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嚴格貫徹執(zhí)行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嚴格執(zhí)行建筑工程強制性標準,工程質量標準達到一次性驗收合格。
2、 乙方在施工中嚴格執(zhí)行隱蔽工程檢驗制度,未經質檢部門或 甲方、監(jiān)理代表檢驗的隱蔽工程不能進行下一道工序。
3、 乙方在施工中嚴把質量關,應當檢驗而未進行檢驗的原材料 不準提前使用。(鋼材必須使用包鋼等大廠材料,水泥必須使用正規(guī)廠家)。
七、 工程款支付方式
1、工程開工后,按工程進度付工程總造價的30%,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并結算后一次性付清70%。
八、質量保修
按照國務院1999年《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保修的規(guī)定負責。
九、違約責任
1、乙方因質量不合格造成的停工,全部責任由乙方承擔。
2、乙方因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的返工,乙方應負全部責任。
4、如因甲方造成停工,不能按時交工,工期順延,情況嚴重的另行議定。
十、其它約定事項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0篇 北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書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現就本建設工程具體施工事項,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友好協(xié)商一致,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一、工程概況工程名稱:____________工程地址:____________承包范圍和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價款:金額(大寫):____________
三、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甲方責任:
1.負責協(xié)調各施工單位之間的關系和現場施工監(jiān)督。
2.做好施工現場三通一平,保證做好供電、供水。
3.甲方應按時支付工程進度款,按合同簽訂之日如有拖延則每天支付應付貨款違約金。
乙方責任:
1.嚴格按圖施工,工程質量符合設計要求,甲、乙雙方驗收,確保工程質量..做好現場文明施工、安全生產。
2.組織施工管理人員和材料、施工機械進場。
3.在施工過程中,乙方原因造成的事故由乙方負責。
4.服從甲方統(tǒng)一安排指揮。
5.由乙方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每天支付應付貨款違約金。
四、合同工期本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天。以合同簽訂之日起開始計算。如遇以下情況,工期相應順延:
1.甲方要求更改已確認的設計方案影響工程進度;
2.一周內非乙方原因停電、停水8小時以上,影響正常施工;
3.甲方原因影響下一道工序施工;
4.未按合同規(guī)定支付工程款而影響施工工期;
5.不可抗力的因素如惡劣天氣(暴雨、高溫、地震、臺風)無法施工及政府行政行為而延誤工期;
6.甲方代表同意工期順延的其它情況。
五、工程質量乙方必須嚴格按照施工方案圖施工,接受監(jiān)理方及甲方代表監(jiān)督。乙方在施工中若發(fā)生質量問題,就及時報告甲方代表,協(xié)同解決。
六、工程款的支付和結算本合同簽訂生效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價款:計人民幣作為預付款;鋼構材料進場付合同款計人民幣:;彩板進場付合同款計人民幣,余款計人民幣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七天內付清。余款作為工程保質金,待保質期滿后三日內付清。
七、施工與設計變更
1.經甲方確認的設計圖紙和有關資料,作為施工的有效依據,甲、乙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2.甲方需要變更設計的,必須作出設計修改通知書,乙方方可實施并組織施工,因為設計變更而造成的工期變更或者增加工程造價,必須另行協(xié)商。
八、糾紛解決辦法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guī)定,雙方協(xié)商解決,如協(xié)商不成時,可通過當地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訴訟途徑解決。
九、附則本合同雙方簽字確認后即生效,工程竣工驗收符合要求,付清工程款后終止,保修責任仍然保留。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
第11篇 北京市園林綠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業(yè)版
bf--xx--0204
北京市園林綠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稱
發(fā) 包 方
承 包 方
合同編號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 京 市 園 林 局
二○○五年三月
發(fā)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承包人資質等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發(fā)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園林綠化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經協(xié)商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第1條 工程概況
1.1工程名稱:
1.2工程地點:
1.3工程內容:
1.4工程立項批準文號:
1.5資金來源:
第2條 工程承包范圍
2.1承包范圍:
2.2工程總面積:
二、合同文件及圖紙
第3條 本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3.1 除雙方另有約定以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yōu)先解釋順序如下:
(1)雙方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
(2)本合同條款
(3)中標通知書
(4)投標書及其附件
(5)標準、規(guī)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6)圖紙
(7)工程量清單
(8)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xié)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4條 適用法律、標準及規(guī)范
4.1 適用法律法規(guī):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北京市有關法規(guī)、規(guī)章及規(guī)范性文件均對本合同具有約束力。
4.2 適用標準、規(guī)范名稱:《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db11/t212-xx)、《城市園林綠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xx)、《城市園林綠化養(yǎng)護管理標準》(db11/t213-xx)、 。
4.3 雙方另有約定列入補充條款。
4.4雙方對合同內容的約定與上述法律、標準、規(guī)范規(guī)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標準及規(guī)范規(guī)定為準。
第5條 圖紙
5.1 發(fā)包人提供圖紙日期及套數:
5.2 承包人未經發(fā)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讓給第三人。
5.3發(fā)包人對圖紙的特殊保密要求:
三、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6條 監(jiān)理
6.1 監(jiān)理單位名稱:
6.2 監(jiān)理工程師
姓名: 職務:
職權:
需要取得發(fā)包人批準才能行使的職權:
除本款有明確約定或經發(fā)包人同意外,監(jiān)理工程師無權解除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第7條 雙方派駐工地代表
7.1 發(fā)包人派駐工地代表姓名:
職權:
7.2 承包人派駐工地代表姓名:
職權:
7.3 任何一方駐工地代表發(fā)生變更時,應提前7日書面通知對方,并明確指出交接時間、權限。
第8條 發(fā)包人工作
8.1 發(fā)包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擔相應費用:
(1)保證施工現場達到具備施工條件的具體要求和完成的時間:
(2)將施工所需的水、電、電訊等管網線路接至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
(3)負責施工場地與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的時間和要求:
(4)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的提供時間:
(5)由發(fā)包人辦理的施工所需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
(6) 水準點和坐標控制點交驗要求:
(7) 組織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的時間:
(8) 協(xié)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建筑)、 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9) 雙方約定發(fā)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
8.2 發(fā)包人委托承包人辦理的工作:
第9條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應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
(2)承擔施工安全保衛(wèi)工作和非夜間施工照明、圍欄設施的責任和要求:
(3)向發(fā)包人提供辦公和生活房屋及設施的要求: ,發(fā)包人承擔由此發(fā)生的費用。
(4)需承包人辦理的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huán)衛(wèi)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續(xù): ,發(fā)包人承擔由此發(fā)生的費用。
(5)承擔費用負責已竣工但未交付發(fā)包人之前的工程保護工作;對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
(6) 做好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具體要求及費用承擔:
(7) 保障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并且:
(8) 雙方約定的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四、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第10條 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 日
第11條 進度計劃
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 11.2發(fā)包人對施工方案、進度計劃予以書面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的時間: ,發(fā)包人逾期未確認也未提出修改意見的,視為同意。
11.3群體工程中有關進度計劃的要求:
11.4 承包人必須按照經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并接受監(jiān)督和檢查。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的,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第12條 延期開工如發(fā)生:
因發(fā)包人原因造成延期開工的,由發(fā)包人承擔由此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并順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的,應提前7日書面通知發(fā)包人并征得發(fā)包人同意,發(fā)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發(fā)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順延。
第13條 暫停施工如發(fā)生:
因發(fā)包人原因停工的,由發(fā)包人承擔所發(fā)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fā)生的費用,工期不順延。
第14條 工期延誤
14.1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延誤,經發(fā)包人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 發(fā)包人未能按雙方約定日期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 發(fā)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 發(fā)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 因工程量變化或重大設計變更影響工期;
(5) 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等原因造成停工;
(6) 不可抗力及自然災害;
(7) 發(fā)包人同意工期相應順延的其它情況;
(8) 其它可調整工期的因素:
14.2 承包人在以上情況發(fā)生后3日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fā)生的經濟支出向發(fā)包人、監(jiān)理方提出報告。發(fā)包人在收到報告后7日內予以確認答復,逾期不予答復,承包人即可視為延期要求已被確認。
第15條 工期提前
15.1工期如需提前,雙方協(xié)議如下:
(1)發(fā)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時間:
(2)承包人應采取的趕工措施:
(3)發(fā)包人應提供的條件:
(4)因趕工而增加的經濟支出和費用承擔:
五、質量與檢驗
第16條 工程質量
16.1工程質量標準:
16.2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時,由 質量監(jiān)督站鑒定,所需費用及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17條 隱蔽工程的中間驗收
17.1雙方約定的中間驗收的部位:
17.2 當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中間驗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檢,并于48小時前書面通知發(fā)包人、監(jiān)理方檢驗。驗收合格,發(fā)包人、監(jiān)理方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xù)施工。若在48小時內發(fā)包人、監(jiān)理方不進行驗收也未提出書面延期要求的,可視為發(fā)包人已經批準,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xù)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不能影響工期。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經濟支出由發(fā)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六、安全施工
第18條 安全施工
18.1 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guī)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yè)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fā)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8.2發(fā)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fā)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進行施工。因發(fā)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fā)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fā)生的費用。
第19條 事故處理
19.1發(fā)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guī)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發(fā)包人,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fā)生的費用。
19.2 發(fā)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處理。
七、合同價款與支付
第20條 合同價款
20.1發(fā)包人保證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20.2金額(大寫): 元(人民幣)
(小寫): 元
第21條 合同價款的調整。
21.1 本合同價款按照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采用 方式確定。
21.2合同價款發(fā)生設計變更或洽商的情況時可以調整。合同價款的調整方式:
第22條 工程量的確認
22.1 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
22.2 發(fā)包人核實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 ,發(fā)包人逾期未核實工程量的,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將視為被確認并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發(fā)包人核實工程量未提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的,確認結果無效。
22.3 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發(fā)包人不予確認。
第23條 工程款支付
23.1 合同生效后 日內,發(fā)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總造價的 %為預付款。
23.2 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方式和時間:
撥付工程進度款時間
(工程進度、部位) 占合同承包總造價
百分比 金額
人民幣(元)
23.3 發(fā)包人應在確認工程量結果后 日內按前款的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
23.4 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驗收通過并辦理完畢相應結算手續(xù)后 日內,發(fā)包人累計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款應達到工程結算總價的 %,結算總價的 %作為工程保修金。
23.5本工程保修期滿,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責任的前提下,發(fā)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修金。
八、材料設備供應
第24條 發(fā)包人供應苗木材料設備
24.1 發(fā)包人供應苗木材料設備一覽表(附后)
24.2 雙方約定的苗木材料設備交驗的標準:
24.3發(fā)包人供應的苗木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雙方約定發(fā)包人承擔責任如下
24.4 發(fā)包人供應苗木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
第25條 承包人采購苗木材料設備
25.1 承包人采購苗木材料設備的約定:
25.2 苗木采購應出具苗木產品產地證明。
25.3 雙方約定的檢疫證明及方式:
九、工程變更
第26條 設計變更
施工中發(fā)包人對原設計變更,發(fā)包人向承包人發(fā)出書面變更通知,承包人按照通知進行變更。如果承包人對原設計提出變更要求,經發(fā)包人、監(jiān)理方批準后方可實施,并簽署書面變更協(xié)議。
第27條 其他變更
施工中如發(fā)生除設計變更以外的其他變更時,采用協(xié)議形式雙方加以確認。
第28條 確定變更價款
28.1 承包人應在收到變更通知或簽署變更協(xié)議后5日內提出變更工程量及價款報告資料。
28.2 發(fā)包人在收到變更資料報告5日內予以確認,逾期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視為變更報告已批準。
十、竣工驗收與結算
第29條 竣工驗收
29.1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以書面形式通知發(fā)包人,并向發(fā)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發(fā)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后10日內組織驗收。發(fā)包人如無正當理由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0日內未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29.2 竣工日期為本工程竣工驗收通過的日期。保修期正式開始。
29.3 因特殊原因,部分單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項竣工時,雙方訂立甩項竣工協(xié)議,并明確雙方責任。
第30條 竣工結算
30.1 雙方辦理工程驗收手續(xù)后,雙方進行工程結算。
30.2 承包人在竣工驗收15日內向發(fā)包人提交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竣工圖。
30.3 發(fā)包人自簽收結算資料報告之日起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并予以簽認。
30.4 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款后5日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fā)包人。
十一、質量保修
第31條 質量保修:
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管理規(guī)定和雙方約定,承擔本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31.1工程質量保修范圍和內容:
31.2質量保修期:雙方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guī)定,約定本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
(2)綠化種植工程:
(3)噴泉、噴灌工程:
(4)其他附屬工程:
質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計算。
第32條 質量保修責任
32.1 屬于保修范圍內容的項目,承包人應當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內派人保修。
32.2 發(fā)生緊急搶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應在24小時內到達事故現場搶修。
32.3 綠化種植工程在保修期內應達到2級養(yǎng)護標準。
32.4 保修期內發(fā)現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應在種植季節(jié)按原設計品種、規(guī)格更換。
第33條 保修費用
33.1 保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33.2 雙方約定的養(yǎng)護期間水、電費用的承擔:
第34條 其他
雙方約定的其他保修事項: 十二、違約與爭議
第35條 違約責任
35.1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均應承擔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35.2 因承包人原因延期竣工的,應交付的違約金額和計算方法:
35.3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達不到質量要求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35.4發(fā)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款的違約責任:
35.5 其他:
第36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2) 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十三、其他
第37條 工程分包
37.1 分包單位和分包工程內容:
37.2 分包工程價款及結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38條 不可抗力
38.1雙方關于不可抗力范圍的約定:
38.2 因不可抗力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fā)包人承擔;
(2)發(fā)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wèi)人員的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8.3 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第39條 擔保
39.1 本工程雙方約定的擔保事項如下:
(1)發(fā)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
(2)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
(3)雙方約定的其他擔保事項:
(4) 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40條 合同解除
40.1 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0.2 發(fā)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xié)議,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過30日,發(fā)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0.3 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fā)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0.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fā)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fā)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40.5 合同按司法程序解除后,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fā)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fā)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fā)生的費用,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fā)生的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40.6 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第41條 合同生效及終止
41.1本合同自 之日起生效。
41.2本合同在雙方完成了相互約定的工作內容后即告終止。
第42條 合同份數
42.1 本合同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效力,雙方各持一份。本合同副本份數 份,由雙方分別收持。
第43條 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本工程實際,經協(xié)商一致后,可對本合同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發(fā)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附件
發(fā)包人供應苗木材料設備一覽表 序號
苗木材料名稱
規(guī)格
型號
單位
數量
單價
供應時間
送達地點
備注
第12篇 北京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書
發(fā)包人(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人(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本著誠實信用、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則,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甲乙雙方就本合同項下勞務作業(yè)分包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約定,特訂立本合同,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第二條工程承包范圍:
第三條工程工期
1.開工日期:年月日,完工日期:年月日,總日歷天數天。
2.甲方根據總工期及分項工期的要求另文下達詳細施工計劃(含節(jié)點計劃),乙方應無條件執(zhí)行甲方的進度計劃安排(包括新調整的進度計劃),根據調整計劃及時安排所需要的施工人員進場。本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如遇甲方調整工期,乙方不得因此提出異議
第四條工程質量標準
1.乙方必須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標準以及本工程采用的施工技術規(guī)范、甲方提供的施工圖及技術交底進行組織施工,加強質量控制,確保工程質量,按時完成本合同工程施工及其質量缺陷的修復。
2.乙方在施工中應根據現行質量標準組織驗收,如果質量不符合標準,乙方必須返工修復,其費用損失由乙方承擔;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又無法修復的,由乙方負責賠償,包括甲方質量罰款在內的全部經濟損失,且承擔質量不合格的違約責任,工期不予順延。
3.隱蔽工程在未經三檢和現場監(jiān)理檢查之前均不得隨意覆蓋,乙方應保證甲方質檢人員及監(jiān)理對將要覆蓋的工程進行檢查和測量,合格后才能覆蓋。否則應由乙方返工并承擔一切費用。
4.本工程質量標準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并達到合格工程。質量未達標的,乙方向甲方承擔未合格工程價款30%的違約金責任。與此同時,乙方必須承擔與工程質量保修期一致的質保責任。
5.乙方施工完畢后5日內,應向甲方提交完工報告,并通知甲方提請建設單位進行驗收;如驗收結果表明乙方施工質量不合格時,乙方應按規(guī)范要求進行整改,直至驗收合格,期間所產生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交付工期不予順延,甲方保留對乙方進行追償的權利。
第五條組成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yōu)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如有時);
3.甲方與業(yè)主的施工合同;
4.招投標文件;
5.本工程施工圖紙及國家現行或行業(yè)標準規(guī)范;
注:上述文件應互為補充,在合同中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按上述順序解釋,不能清楚解釋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施工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
第六條甲方責任和義務
1.除非本合同另有約定,甲方完成乙方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
2.向乙方交付具備本合同項目下分包作業(yè)所必需的施工條件;
3.向乙方提供相應的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位置。
4.統(tǒng)一制定各項管理目標,審核乙方的月、季施工計劃。監(jiān)督乙方對工程質量、工期、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等控制措施的實施。
5.統(tǒng)籌安排、協(xié)調解決非乙方獨立使用的生產、生活臨時設施、工作用水、用電及施工場地。
6.提供圖紙,及時交付應供材料、設備。
7.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第七條乙方責任和義務
1.對本合同勞務分包范圍內的工程質量、進度、安全文明施工等相關要求向甲方負責,按甲方的要求組織工人進行作業(yè);自覺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甲方制定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甲方對乙方的施工范圍、內容及工程量進行調整,乙方應無條件地服從甲方的統(tǒng)籌安排。
2.乙方根據施工組織設計總進度計劃的要求,每月25日前提交本月月報和下月施工計劃,有階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階段施工計劃,必要時按甲方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計劃,以及與完成上述階段、時段施工計劃相應的勞動力安排計劃,經甲方批準后嚴格實施。
3.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驗收規(guī)范、有關技術要求及施工組織設計精心組織施工,確保工程質量達到約定的標準;科學安排作業(yè)計劃,投入足夠的人力、物力,保證工期;加強安全教育,認真執(zhí)行安全技術規(guī)范,嚴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實安全措施,確保施工安全;加強現場管理,嚴格執(zhí)行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環(huán)保、消防、環(huán)衛(wèi)、勞動監(jiān)察等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的管理規(guī)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擔由于自身責任造成的質量缺陷、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現場臟亂造成的損失及各種罰款。
4.自覺接受甲方及有關部門的管理、監(jiān)督和檢查;接受甲方隨時檢查其設備、材料保管、使用情況,及操作人員的有效證件、持證上崗情況;與現場其他單位(若有)協(xié)調配合,照顧全局。
5.按甲方統(tǒng)一規(guī)劃堆放材料、機具,按甲方標準化工地要求設置標識、標牌,搞好民工生活區(qū)的管理,做好自身責任區(qū)的治安保衛(wèi)工作。
6.按時提交報表、完整的原始技術經濟資料,配合甲方辦理交工驗收等有關工作。
7.做好施工場地周圍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護工作,因乙方責任發(fā)生損壞,乙方自行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經濟損失及各種罰款。
8.乙方須服從甲方及現場管理人員的指令。
9.除非本合同另有約定,乙方應對其作業(yè)內容的實施、完工負責,乙方應承擔并履行總包合同約定的、與勞務作業(yè)有關的所有義務。
10.乙方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地方法規(guī)的要求支付民工工資,不得出現拖延、克扣、截留、挪用等情形,否則,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所拖欠金額10%的違約金,并由乙方承擔由此引起的經濟損失和一切責任。
11.乙方必須和現場的所有人員含臨時雇工都要簽訂勞務合同,并將合同及身份證復印件報甲方備案,若乙方不簽訂合同或故意瞞報,每發(fā)現一人向甲方承擔5萬元的違約金。
第八條環(huán)境保護、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
1.甲方集中組織對乙方進場施工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環(huán)境保護以及公司相關制度等方面的教育;依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公司相關規(guī)章制度、監(jiān)督、監(jiān)控乙方的相關工作實施情況,使其體系有效運行。
2.乙方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guī)定,嚴格按安全施工標準進行施工;加強對現場操作工人的安全教育;認真落實安全措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確保安全生產;隨時接受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及違章操作造成事故,承擔一切責任后果和經濟費用。發(fā)生安全事故,乙方應按有關規(guī)定立即上報甲方有關部門,同時按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對事故進行處理。
3.乙方就嚴格執(zhí)行建設主管部門及環(huán)保、消防、環(huán)衛(wèi)等到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的管理規(guī)定,做到文明施工;保證施工現場整潔有序,符合文明施工的有關規(guī)定和要求,維護甲方良好的企業(yè)形象,并承擔因違反有關規(guī)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加強現場管理,采取一切適當的措施,保護現場內外環(huán)境,限制由施工作業(yè)引起的噪音或其它污染;避免對公眾和第三方財產造成損害和妨礙。
第九條勞動力組織與管理
1.根據甲方的施工進度及用工要求,乙方應合理組織勞務作業(yè)隊伍,選派合格的作業(yè)人員和安排充足的勞動力保障項目的順利實施。在遇農忙、節(jié)假日、勞動力緊缺等時期,要確保班組的穩(wěn)定和足夠的勞動力,保障施工進度。若乙方未按甲方的要求保障勞動力而嚴重影響工程進度,甲方有權另行安排其他勞動力進場施工,乙方要承擔由此引起的對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2.乙方不得使用下列作業(yè)人員進場施工,否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將其清退出場,同時收取乙方一定的違約金,使用下列作業(yè)人員造成的相應責任和經濟損失等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1)未年滿18周歲的未成年工;(2)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3)患高血壓病、心臟病、癲癇、精神病以及身體殘疾等從業(yè)禁忌的人員;(4)從事特種作業(yè)卻無有效特種作業(yè)操作資格證的人員;(5)無有效身份證件的人員;(6)其他與甲方要求不相符合的人員。
3.乙方應依法與所屬工人簽訂個人勞務合同并對進場施工的作業(yè)人員編制花名冊,內容應包括:姓名、性別、職務、年齡、工種、家庭詳細地址、身份證號碼、緊急聯系人及電話號碼等信息。乙方應把農民工花名冊、勞務合同、身份證和職業(yè)資格證書復印件等,自農民工開始工作之日起提前1日送甲方項目部備案;如施工過程中農民工人數有增減,應當自變化之日起提前1日將新的農民工花名冊、勞務合同、身份證和職業(yè)資格證書復印件等送甲方項目部備案。
4.乙方必須服從甲方實名制管理,所有人員進入項目上下班必須有考勤記錄,必須辦理民工工資卡。乙方負責記錄好工人的出勤情況和工資金額等日常管理事項,逐月編制工資支付表,每月30日前將上一個月的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統(tǒng)計表報甲方項目部審查、備案。
5.乙方應加強對勞務作業(yè)人員的管理,不得出現下列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若出現,由乙方承擔200-20000元每次的違約金責任。甲方有權令其停止工作并清退出場,情節(jié)嚴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除必要的經濟賠償外將移送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1)作業(yè)人員在工作、生活區(qū)域內無理取鬧、打架斗毆等;
(2)作業(yè)人員拉閘斷電、蓄意破壞安全生產設施等;
(3)作業(yè)人員擅自動用施工機具、機械設備等;
(4)作業(yè)人員盜竊施工現場的生產、生活物資等;
(5)作業(yè)人員違反安全操作規(guī)程,違章作業(yè),冒險作業(yè),野蠻作業(yè),違規(guī)用電等;
(6)作業(yè)人員在生活區(qū)不遵守制定的管理制度等;
(7)作業(yè)人員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的。
第十條材料、設備供應與管理
1.甲方提供給乙方使用的周轉材料實行調拔制,根據工程計劃需要向乙方提供。
2.乙方就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包括領用、保管、裝卸、退庫、辦理相關手續(xù)、按甲方指定的場內地點歸類堆放);因保管和使用不善發(fā)生丟失、損壞,乙方應按領用時的價格賠償。
3.材料按預算分折量對乙方實行限額領料,乙方應合理用料、注重節(jié)約。如材料使用超出預算用量,則超出部分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一條承包方式、價格及包含的內容
1.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的清包工方式
2.合同單價:
3.承包價格所包含的內容:乙方為實施和完成本協(xié)議工程及其缺陷修復工程所需的勞務,材料(進入工程實體的主材除外),小型機具及配件、修理費,場內材料轉運,勞保用品,安全,保險、利潤,文明施工費,質檢(自檢),管理費,補救措施費等全部費用及所需的一切工作和條件,以及合同所示的所有責任、義務和一般風險,以及人員從進場準備到工程竣工驗收退場之間發(fā)生的全部費用。
4.工程數量增減不調整合同單價,單價除上述內容外,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除合同約定由甲方提供的工、料、機外,乙方完成合同規(guī)定工程勞務內容而發(fā)生的由乙方承擔的稅費和可能發(fā)生的包括雨季、干旱、高溫,拆遷、停電、停水、臨時待料、施工配合、二次或多次材料及設備轉運、材料漲價、機具設備漲價、人工費漲價、因測量復核而臨時停工、監(jiān)理單位、建設單位、國家及地方有關部門檢查而臨時停工等所有因素可能引起的一切風險。
5.甲方也不接受本合同計件范圍內任何形式的計日工,費用已含在合同單價中。
6.勞務作業(yè)工程量的確認:按實際施工完畢驗收合格后的工程量進行確認,以甲方指定人員共同簽字確認的產值報表作為支付依據。第十二條合同價款支付及發(fā)票
1.勞務作業(yè)分包款的結算:根據工程施工進度和實際完成的工作量,每期由甲方對乙方進行收方結算,最終結算以甲乙雙方蓋章認可的勞務結算審定單為結算支付依據;出現下列情況時,甲方對乙方報送的工程量或工時不予計量:
(1)未經甲方書面認可,超出設計圖紙范圍的工程量;
(2)未經甲方驗收或質量未達到約定標準的工程量;
(3)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
(4)未經甲方直接安排或事先書面同意而發(fā)生的計時工。
付款方式及支付比例:待雙方辦理完結算,乙方提供增值稅發(fā)票等四流一致資料齊全后一次性支付,支付比例100%
2.乙方申報支付計劃前應提供的資料:(1)勞務班組的分項合同(有班組長簽字加蓋手印、勞務公司蓋章的原件(含班組長身份證復印件),并且合同要素必須體現有數量、單價、總價、支付、結算等條款;(2)提交上一次人工工資發(fā)放明細即“民工工資實際支付表”,民工工資實際支付表必須有乙方勞務分包人委派的擔任駐工地履行本合同的現場負責人簽字加蓋手印、班組長簽字加蓋手印、甲方派駐項目部的管理人員簽字加蓋手印、勞務公司加蓋公章。以上資料全部齊全之后才能提請民工工資支付計劃.
3.若項目開設民工工資專戶,乙方所有人員工資必須按實際發(fā)放,乙方在進行項目民工工資支付時須按照甲方公司規(guī)定開具勞務發(fā)票、出具民工工資代發(fā)委托書、勞務公司與個人簽訂的勞務合同、個稅申報表、工資表、考勤表等相關資料。若以上資料不齊全時,甲方將扣除委托支付民工工資的相關稅費、社保費用等其他相關費用后再進行支付。
4.全部款項支付至本合同簽署處列明的乙方銀行賬戶(乙方銀行賬號信息詳見合同簽署欄,若乙方變更該銀行信息,需于變更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甲方,否則視為未通知并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乙方在甲方每筆款項支付前,應首先按稅務機關相關要求向甲方開具符合要求的增值稅發(fā)票(甲方開票信息詳見附件),自開票之日起15日內送至甲方,并按要求提供乙方單位增值稅及附加完稅證明;乙方提供的增值稅發(fā)票必須符合國家稅務規(guī)定,不得使用假發(fā)票、套開發(fā)票,發(fā)票內容必須與合同約定內容一致,否則乙方應無條件更換發(fā)票并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及法律責任,甲方享有永久的索賠追償權力。
5..乙方應按甲方要求出具稅務部門認可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乙方應在開票之后5日內將發(fā)票送達至甲方指定專門人員,由甲方指定人員辦理發(fā)票交接手續(xù)并簽字確認,簽收發(fā)票的日期為發(fā)票的送達日期。無甲方指定專門人員簽字確認,視為乙方未提供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如發(fā)生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丟失的情形,由乙方承擔責任。
6..因乙方遲延送達、開具錯誤等原因導致其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沒有通過稅務部門認證的,造成甲方不能抵扣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未通過認證的發(fā)票中載明的稅款金額。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應予賠償。乙方不支付違約金或者不予賠償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向乙方追索損失。
7..如果甲方丟失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聯和抵扣聯,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加蓋乙方發(fā)票專用章的記賬聯復印件。
8..如果獲得開具的匯總專用發(fā)票,則乙方應提供其防偽稅控系統(tǒng)開具的《銷售貨物清單》,并加蓋發(fā)票專用章。
9..乙方未按合同約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實際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稅率與合同約定或法定不一致的(除國家政策調整外),乙方除應向甲方支付無法抵扣部分的稅款金額外,乙方還應向甲方支付合同總價20%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應予賠償。
10..乙方開具的發(fā)票不規(guī)范、不合法或涉嫌引起稅務問題的,乙方應自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并應向甲方支付合同總價虛開發(fā)票20%的違約金,以上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稅款、滯納金、罰款及相關損失等),乙方應予賠償;乙方重新開具的發(fā)票仍與合同約定不符的,乙方除按本項前述約定承擔責任外,還應向甲方支付無法抵扣部分的稅款金額;乙方無法開具發(fā)票的,乙方除按本項前述約定承擔責任外,乙方應退還甲方已付款項,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全部損失,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11.因乙方開具不及時給甲方造成無法及時認證、抵扣發(fā)票等情形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以上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稅款、滯納金、罰款及相關損失等),乙方應予賠償。
12.乙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乙方需確保發(fā)票票面信息真實,相關材料品目、價款等內容與合同一致,因發(fā)票票面信息有誤導致發(fā)票不能抵扣稅款或者被認定為虛開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以上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的(包括但不限于稅款、滯納金、罰款及相關損失等),乙方應予賠償。
第十三條安全施工及責任、保險條款
1、乙方在施工過程必須嚴格按照建筑業(yè)相關規(guī)范規(guī)定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進行施工,如果違反以上規(guī)定(如:酒后作業(yè)、不按規(guī)定佩帶勞動防護用品、施工過程中不按規(guī)定采取防護措施、野蠻施工等)所造成的一切安全責任事故及后果均由乙方負責承擔,甲方不承擔責任及后果。
2、施工期間乙方發(fā)生的全部安全事故及損失賠償、行政處罰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擔,若甲方墊付以上損失賠償、行政處罰的,有權向乙方追償,并可直接從應付乙方勞務款中予以扣除。
3.在施工過程中,乙方應安全施工,乙方必須為勞務人員及設備購買意外保險,人員意外保險(除甲方購買之外)乙方按不低于保額80萬加8萬元的方式購買。
4.在施工過程中,根據相關文件規(guī)定,乙方的現場人員變動,必須及時向甲方申報,以便甲方向人社辦及時申報《建筑施工企業(yè)參加工傷人員增減變動名單》,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條款執(zhí)行,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擔。
第十四條施工變更
1.施工中如發(fā)生對原工作內容進行變更,甲方以書面形式向乙方發(fā)出變更通知,并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乙方按照甲方發(fā)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變更。
2.因變更(甲方書面確認)導致勞務報酬的增加及造成的乙方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因變更減少工程量,勞務報酬應相應減少,工期相應調整。
3.施工中乙方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乙方擅自變更設計發(fā)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甲方的直接損失,由乙方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4.因乙方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乙方無權要求追加勞務報酬。
第十五條違約責任:
1.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等事故或者甲方因乙方原因受到相關政府部門、建設單位處罰的,每發(fā)生一次,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其罰金的2倍支付違約金;累計超過3次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甲方有權終止或解除本合同,終止或解除本合同后勞務的結算按實際完成產值的70%結算,剩余30%作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給甲方造成其他損失的,乙方還應負責相應的賠償。
2.乙方勞務作業(yè)承包范圍內的工程如因質量問題影響甲方不能順利通過相關部門驗收,乙方必須承擔由此帶來的經濟損失及相關法律責任,且甲方有權不予支付相關工程款,已支付的部分,乙方應限期予以退還。
3.因乙方原因無法保證施工進度、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等要求的,甲方有權終止或者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額5%的違約金,同時承擔相應的損失賠償。
4.乙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方,否則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暫定總金額30%的違約金。
5.乙方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上訪鬧事、圍堵甲方公司或項目部,若出現上述行為,甲方根據情節(jié)輕重要求乙方支付3-5萬元/次的違約金;累計超過3次,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額5%的違約金。給甲方造成其他損失的,乙方還應負責相應的賠償。
6.若乙方違反本合同任何約定內容的,甲方有權拒付工程款并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及法律責任,直至乙方按照合同約定將違約事項處理完畢,并經甲方書面確認為止。
7.乙方違約時應承擔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違約金、賠償金、訴訟費、保全費、執(zhí)行費、鑒定費、評估費、公證費、律師費、交通費以及其他維權費用。上述費用、乙方違約款及罰款、以及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等,甲方有權從應付給乙方的工程結算款中直接扣除,扣除后仍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應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內予以補足。
8.出現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者無法在約定期限內按時履行的,雙方可以書面協(xié)商是否繼續(xù)履行本合同,且雙方互不負責。但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立即采取防止損失擴大的措施,并于事件發(fā)生后7日內書面通知另一方,同時提供政府相關單位出具的有效證明文件,否則應承擔擴大損失的責任。
9.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建設單位、政府等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解除通知自甲方發(fā)出三日后生效;甲乙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10.本合同之違約責任條款,是甲乙雙方按照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且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進行的合理、合法的約定。雙方承諾并確認,出現本合同解除情形時,非違約方有權按照本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履行結算和清理義務,不再行使請求減輕違約責任的權利。
11.本合同未約定的違約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六條糾紛處理方式:
雙方在履約過程中發(fā)生爭議的,應當協(xié)商解決,如無法協(xié)商,應向成都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七條合同份數及補充
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一份存檔,簽字蓋章后及時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約定的,雙方可簽訂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雙方確認所有往來文件、涉訴資料的寄送均以本合同簽署欄載明的地址為準(若載明通訊地址與身份證載明的住址或工商登記的住所地不一致且無法有效通知的,以身份證載明的住址或工商登記的住所地為準),一方若變更,應于變更之日起7日內書面通知另一方,否則視為未通知并仍以本合同載明的地址為準,變更方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雙方履行本合同的所有書面通知除雙方當面簽收外,均以快遞形式寄送。發(fā)送的書面通知除收件人正常簽收外,自快遞發(fā)出之日起第7日視為送達之日(無論是否實際收到、無法送達或退件)。
(以下為簽署欄,無正文)
甲方(公章):
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納稅人識別號:
開戶銀行:
帳號:
乙方(公章):
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納稅人識別號:
開戶銀行:
第13篇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本)
發(fā)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積:_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層數:_____________
結構類型:________________ ;檐高/跨度:_____________米
批準文號:(有權機關批準工程立項的文號)_______________
工程性質:(指基建、技改、合資等):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質量等級(優(yōu)良或合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承包造價(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 監(jiān)制
一九九五年八月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本)是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99-0201)擬定的,適用于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內或承包造價在50萬元以內的建筑工程。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xié)議條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就本項工程建設有關事項,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雙方協(xié)商達成如下協(xié)議:
第1條 工期
1.1 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工;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合同工期日歷天數為____天 。工期如需提前,按約定的開、竣工日期計算的合同工期總天數為_____天。
1.2 承包方為提前工期采取的相應措施及因此增加的經濟支出:____________________
1.3 工期提前或延誤的獎罰,由雙方協(xié)商后在合同中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條 圖紙
發(fā)包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承包方提供_____套圖紙。
第3條 發(fā)包方、承包方駐工地代表。
發(fā)包方工程師姓名:___________ ;
項日經理姓名:_______________ 。
第4條 發(fā)包人工作
開工前辦理完畢土地征用,青苗、樹木賠償,墳地遷移,房屋、構筑物拆遷,地上及架空、地下障礙物清除,將施工所需水、電線路、道路接通至施工現場,并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現場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提交辦理有關證件、批件的合法手續(xù),將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位置以書面形式提交給承包方,并于現場交驗,協(xié)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和地下管線的保護及施工擾民問題,合同簽訂后______天內組織會審圖紙和設計交底,在收到承包方提供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后_______天內予以確認。凡在有毒有害環(huán)境中施工時,發(fā)包方按有關規(guī)定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并承擔相關的經濟支出。
第5條 承包人工作
5.1 每月_______日向發(fā)包方報送月度施工計劃和己完工程進度統(tǒng)計報表。
5.2 遵守國家及本市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的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規(guī)定,負責安全保衛(wèi)、清潔衛(wèi)生等各項工作,做好施工現場周圍建筑物、構筑物 (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和地下管線的保護。發(fā)現地下障礙和文物時,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并采取有效保護措施,按有關具體規(guī)定處置,發(fā)包方承擔由此發(fā)生的費用,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在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后________天內向發(fā)包方提交施工組織設計 (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
承包方不按合同約定完成各項工作時,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工期不予順延。
第6條 工程質量檢查及驗收。
6.1 當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中間驗收部位以前,承包方自檢,并于48小時前通知發(fā)包方參加,驗收合格,發(fā)包方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xù)施工。工程質量符合規(guī)范要求,發(fā)包方不在驗收記錄簽字,可視為發(fā)包方己經批準,承包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xù)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因發(fā)包方不正確糾正或其它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經濟支出,由發(fā)包方承擔。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驗不合格,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方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經濟支出由發(fā)包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6.2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方按國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關規(guī)定,向發(fā)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發(fā)包方10天內組織驗收。發(fā)包方不能按約定日期組織驗收,應從約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擔工程保管責任及應支付的費用。
發(fā)包方、承包方辦理工程竣工驗收手續(xù)后,發(fā)包方于5日內按有關規(guī)定向質量監(jiān)督機構申報竣工工程質量備案本合同即告終止。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國家關于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guī)定,對交付發(fā)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第7條 設計變更及合同價款的調整
7.1 施工中發(fā)包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經批準后,發(fā)包方應在變更前10天向承包方發(fā)出書面變更通知,否則,承包方有權拒絕變更。承包方按通知進行變更,并于5天內,根據約定的可調整承包方式提出變更價款報告的完整資料,因變更導致的經濟支出和承包方損失,由發(fā)包方承擔,發(fā)包方收到變更價款報告之日起5天內予以簽認,無正當理由不簽認時自變更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5天后自行生效,由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7.2 本工程按可調整的承包方式對承包造價作如下調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8條 工程價款及結算
8.1 雙方按國家和本市有關主管部門現行規(guī)定,在合同生效后,發(fā)包方按下表約定分_____次向承包方預付或支付工程款,發(fā)包方不按時撥付工程款,從應付之日起承擔應付款的利息。
第9條 材料設備的供應。
9.1 發(fā)包方按雙方約定的《發(fā)包方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附后)供應材料設備,如與《一覽表》不符時,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9.2 發(fā)包方、承包方雙方應對各自負責供應的材料設備,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如與設計和規(guī)范要求不符的產品,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各自承 擔由此發(fā)生的費用。
9.3 承包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時,須經發(fā)包方代表批準方可使用,由此增減的費用雙方議定。
第10條 爭議
發(fā)包方、承包方雙方發(fā)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xié)商或者申請施工合同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調解。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一種方式解決:
第一種爭議解決方式:向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種爭議解決方式:向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雙方約定按第____________種爭議解決方式解決。
第11條 違約
發(fā)包方或承包方不能按本協(xié)議條款約定內容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及發(fā)生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包括支付違約金,賠償因其違約給對方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除非雙方協(xié)議將合同終止,或因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xù)履行合同。
第12條 合同份數。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fā)包方承包方雙方分別保存;副本_______份。
第13條 補充條款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發(fā)包方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
本合同訂立時間: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即日起生效)
發(fā)包方 (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
承包方(章)_________
第14篇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yè)分包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四年八月
第一部分 協(xié)議書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
分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鑒于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為“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已經簽訂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以下稱為“總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在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本分包工程施工事項協(xié)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guī)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分包工程承包范圍
承包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簽約合同價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四、工期
計劃開工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計劃完工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期:__________天。
五、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合同文件的組成
1.本協(xié)議書;
2.專用合同條款;
3.通用合同條款;
4.工程預算書或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5.技術標準和要求;
6.合同圖紙;
7.除總包合同工程價款之外的總包合同文件;
8.其他合同文件。
七、本協(xié)議書中有關詞語定義與合同條款中的定義相同。
八、分包人承諾按合同約定進行施工、完工、交付并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工程缺陷承擔維修責任,并與承包人共同就本分包工程對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九、承包人承諾按合同約定的條件、期限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合同價款。
十、本協(xié)議書連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副本一式____份,其中,承包人____份,分包人____份。
十一、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二、本分包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
承包人:_________(蓋單位章) 分包人:_________(蓋單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簽字)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簽字)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
1.詞語定義
協(xié)議書、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中的下列詞語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 總包合同:指發(fā)包人和承包人雙方共同簽署的施工總承包合同。
1.2 本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雙方共同簽署本分包工程的施工合同。
1.3 合同文件(合同):構成本分包合同的所有文件,即協(xié)議書中約定的組成本分包合同的所有文件。
1.4 協(xié)議書:是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共同簽署的用于明確當事人合同關系的文件。
1.5 技術標準和要求: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名為技術標準和要求的文件,以及雙方當事人約定對其所做的修改或補充。
1.6 圖紙: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圖紙,以及由承包人按合同約定提供的任何補充和修改的圖紙,包括配套的說明。
1.7 發(fā)包人:指在總包合同中與承包人簽訂協(xié)議書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8 承包人:指在總包合同中與發(fā)包人簽訂協(xié)議書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9 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中與承包人簽訂協(xié)議書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0 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總包合同和本分包合同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履行總包合同及本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 分包人項目經理:指由分包人在本分包合同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
1.12 整體工程:指承包人與發(fā)包人簽訂的總包合同中約定由承包人負責實施、竣工和修補質量缺陷的有關工程。
1.13 本分包工程:指分包人按本分包合同約定負責實施、完工和修補質量缺陷的整體工程內的有關工程。
1.14 永久工程:指按本分包合同約定建造并移交給承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1.15 臨時工程: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類臨時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1.16 施工場地:指用于本分包合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本分包合同中指定作為施工場地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
1.17 開工日期:指承包人按第10.3.1項發(fā)出的開工通知中寫明的開工日期。
1.18 工期:是指在協(xié)議書約定的分包人完成本分包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合同約定所作的期限變更。
1.19 完工日期:指第1.18款約定工程屆滿的日期。實際完工日期按第19.3款的約定確定。
1.20 缺陷責任期:指履行第23.2款約定的缺陷責任的期限。
1.21 保修期:是根據現行有關法律規(guī)定,在第23.2款中約定由分包人負責對合同約定的保修范圍內發(fā)生的質量問題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期限。
1.22 天:除特別指明外,指日歷天。合同中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24:00。
1.23 簽約合同價:指簽訂合同時協(xié)議書中寫明的合同總金額。
1.24 合同價格:指分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責任期內的全部分包工作后,承包人應付給分包人的金額,包括在履行本分包合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進行的變更和調整。
1.25 質量保證金:指按第22.1款約定用于保證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復義務的金額。
1.26 書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2.語言文字
除專用術語外,合同使用的語言文字為中文。必要時專用術語應附有中文注釋。
3.適用法律
本分包合同適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北京市地方法規(guī)。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國家及北京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的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也適用于本分包合同。
4.標準和規(guī)范
4.1 本分包工程適用現行國家、行業(yè)和北京市規(guī)范、標準和規(guī)程。
4.2 構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內容與國家、行業(yè)和北京市現行規(guī)范、規(guī)程和標準出現矛盾時,分包人應書面要求承包人予以澄清,除非承包人有特別指令,分包人應按其中要求最嚴格的標準執(zhí)行。
4.3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材料、施工工藝和本分包工程應按技術標準和要求以及國家、行業(yè)和北京市現行規(guī)范、標準和規(guī)程最新版本執(zhí)行。
5.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文件的組成及優(yōu)先解釋順序如下:
(1)合同協(xié)議書;
(2)專用合同條款;
(3)通用合同條款;
(4)工程預算書或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5)技術標準和要求;
(6)合同圖紙;
(7)除總包合同工程價款之外的總包合同文件。
圖紙與技術標準和要求之間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較嚴格的標準為準。
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亦構成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其解釋順序視其內容與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關系而定。
6.總包合同和分包合同關系
6.1 承包人應組織分包人就總包合同中與本分包工程有關的條款進行交底。
6.2 總包合同中約定的應由發(fā)包人完成的工作,如果與本分包合同有關,承包人應及時督促發(fā)包人完成。
6.3 除本分包合同另有約定,未經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不應與發(fā)包人或監(jiān)理人發(fā)生直接工作聯系。
7.圖紙和分包人文件
7.1 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日期和數量,向分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所提供的圖紙數量無法滿足施工需要時,經承包人允許分包人可自費購買或復制。關于圖紙的其他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7.2 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由分包人提供的文件,分包人應按約定的數量和期限報送承包人。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批復。
8.承包人
8.1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并承擔相應的責任。其義務包括:
8.1.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并保證分包人免于承擔因承包人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8.1.2 承包人應確保與本分包工程相關的任何必要的批準、許可、核準、報備等手續(xù)得到及時辦理。
8.1.3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分包人提供圖紙,并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組織圖紙會審和技術交底。
8.1.4 現場的準備和移交。
(1)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向分包人提供與本分包工程有關的施工場地,以及與本分包工程施工相關的現場資料。
(2)承包人在向分包人移交現場前應完成現場準備工作。
(3)承包人應向分包人移交的現場條件見專用合同條款。
(4)承包人應承擔與現場準備有關的上述工作的一切費用。
8.1.5 承包人應按第10.3.1項的約定向分包人發(fā)出開工通知。
8.1.6 承包人負責整體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和環(huán)境保護工作,對分包人的綠色施工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督促分包人遵守關于大氣污染和綠色施工的相關管理規(guī)定,對施工現場范圍內各分包人的綠色施工進行統(tǒng)籌管理。
8.1.7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
8.1.8 承包人應在分包人按合同實施完成本分包工程達到實際完工的標準,并辦理本分包工程相關完工驗收手續(xù)后,接收分包人交付的工程及現場。
8.1.9 承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見專用合同條款。
8.2 項目經理
8.2.1 承包人應任命承包人項目經理派駐現場,以行使和履行本分包合同約定的授權范圍內的權利和義務。項目經理的姓名及授權范圍見專用合同條款。
8.2.2 項目經理所做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準、證書及決定等,均視為由承包人所做出。
8.2.3 承包人有權變更或撤銷關于項目經理的委派。任何此類的變更或撤銷均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并在到達分包人時生效。
9.分包人
9.1 分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并承擔相應責任。包括:
9.1.1 分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并保證承包人免于承擔因分包人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9.1.2 分包人應嚴格按本分包合同約定實施、完成本分包工程,并修補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9.1.3 分包人應為完成本分包工程而設置合理可行的現場組織機構,并委派具備相應崗位資格的管理人員。除非獲得承包人書面同意,分包人不得更換或撤回主要管理人員。
9.1.4 本分包合同下特殊工種的操作人員應受過專門的培訓并已取得有關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崗位證書。
9.1.5 分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施工進度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措施計劃,并對所有施工作業(yè)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和安全可靠性負責。
9.1.6 分包人負責合同中約定的應由分包人自行承擔的安全文明施工與環(huán)境保護工作,遵守關于大氣污染和綠色施工等方面規(guī)定,貫徹北京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施工揚塵治理方案,確保用于開展安全生產和綠色施工的資金得到有效使用,妥善處理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棄材料和建筑垃圾,使用符合安全和環(huán)保要求的施工機械,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和綠色施工主體責任。
9.1.7 合同約定需承包人審批、認可的材料及工程設備、樣本、文件或工作,分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提交承包人。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批復。承包人的任何批準、不批準或修改建議皆不會減輕或免除分包人按合同約定應承擔的責任。
9.1.8 分包人不得將本分包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
9.1.9 在辦理完工驗收手續(xù)前,分包人應負責照管和維護工程,直至完工后移交給承包人為止。
9.1.10 分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見專用合同條款。
9.2 分包人項目經理在本分包合同履行期間,分包人應任命分包人項目經理常駐現場,以代表分包人行使和履行本分包合同約定的授權范圍內的權利和義務。分包人項目經理姓名及授權范圍見專用合同條款。分包人項目經理做出的任何請示、函件或報審資料等,均視為由分包人做出。
10.工期
10.1 進度計劃
10.1.1 分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期限,編制詳細的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方案報送承包人。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批復或提出修改意見,否則該進度計劃視為已得到批準。經承包人批準的施工進度計劃稱為合同進度計劃,是控制合同工程進度的依據。
10.1.2 實際進度與第10.1.1項的合同進度計劃不符時,分包人可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向承包人提交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申請報告,并附有關措施和相關資料,報承包人審批;承包人也可直接向分包人做出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指示,分包人應按該指示修訂合同進度計劃,報承包人審批。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批復。
10.2 工期
10.2.1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工期中已包括政府規(guī)定的不可進行夜間或節(jié)假日施工因素等對工期的影響。
10.2.2 如本分包工程劃分不同區(qū)段,各區(qū)段的工期見專用合同條款。
10.3 開工
10.3.1 承包人應在開工通知中確定的開工日期7天前以書面形式向分包人發(fā)出開工通知。分包人應按開工通知中確定的日期開工。工期自承包人發(fā)出的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起計算。
10.3.2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分包人不能按開工通知中確定的日期開工,承包人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遲開工日期,工期相應順延,承包人應賠償分包人由此受到的損失。
10.4 暫停施工
10.4.1 因分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分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10.4.2 除第10.4.1項約定的因分包人原因及第28.1款約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且分包人無法通過調整工作安排減少損失,同時此暫時停工已造成分包人關鍵線路工作的工期延誤或給分包人造成無法避免的損失,經承包人確認,工期相應順延,承包人應賠償分包人由此受到的損失。
10.4.3 當工程具備復工條件時,承包人應向分包人發(fā)出復工通知。分包人收到復工通知后,應在承包人指定的期限內復工。分包人無程不合格,承包人可隨時發(fā)出指示,要求分包人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補救,直至達到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分包人承擔。
10.5 工期延誤
10.5.1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因下列原因造成分包人關鍵線路工作的工期延誤和(或)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承包人原因導致分包人不能按開工通知中的日期開工;
(2)承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圖紙、開工條件;
(3)承包人未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工程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其他由承包人承擔工期延誤的情況見專用合同條款。
10.5.2 因分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誤,由分包人承擔相關責任,工期不予順延。分包人按下列原則承擔違約責任:
(1) 如分包人未能在工期內或按合同約定延長的期限內完成本分包工程,分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標準向承包人支付逾期完工違約金,逾期完工違約金總額不應超過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逾期完工違約金最高限額。逾期完工違約金將從按合同應支付或將支付給分包人的款項中扣除,或要求分包人償還。
(2)分包人支付逾期完工違約金,不免除分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補缺陷的義務。
10.6 完工日期及提前完工
10.6.1 分包人應在工期內,或在根據合同約定承包人同意延長的期限內完成本分包工程。實際完工日期按第19.3款的約定執(zhí)行。
10.6.2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不得要求分包人在工期內提前完工。承包人和分包人約定提前完工并給予獎勵的,獎勵金額見專用合同條款。
11.工程質量
11.1 工程質量應達到合同約定的工程質量標準。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質量標準的,承包人有權要求分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為止,并由分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11.2 如整體工程質量需要達到創(chuàng)優(yōu)目標,創(chuàng)優(yōu)目標及相關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分包人應確保本分包工程能夠滿足整體工程質量創(chuàng)優(yōu)目標的要求,并有義務配合承包人實現整體工程的質量創(chuàng)優(yōu)目標。本分包工程合同價格中已包含了分包人所施工的分部分項工程達到質量創(chuàng)優(yōu)目標相關要求并配合承包人實現該質量創(chuàng)優(yōu)目標所需發(fā)生的相關費用。
11.3 承包人有權對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藝、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和檢驗。承包人的檢查和檢驗,不免除分包人按合同約定應承擔的責任。
11.4 工程隱蔽部位檢查
11.4.1 經分包人自檢確認工程隱蔽部位具備覆蓋條件后,分包人應通知承包人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檢查。承包人應按時到場檢查。承包人未到場檢查的,除承包人另有指示外,分包人可自行完成覆蓋工作。無論承包人是否到場檢查,對已覆蓋的工程隱蔽部位,承包人均可要求分包人進行鉆孔探測或重新檢驗,分包人應遵照執(zhí)行,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恢復原狀。經檢驗證明工程質量符合合同約定的,由承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經檢驗證明
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分包人承擔。
11.4.2 分包人未通知承包人到場檢查,私自將工程隱蔽部位覆蓋的,承包人有權指示分包人鉆孔探測或揭開檢查,無論工程質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分包人承擔。
11.5 清除不合格工程
11.5.1 分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設備,或采用不適當的施工工藝,或施工不當,造成工程不合格,承包人可隨時發(fā)出指示,要求分包人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補救,直至達到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分包人承擔。
11.5.2 由于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設備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分包人采取措施補救的,承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
12.試驗和檢驗
12.1 分包人應按合同約定進行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試驗和檢驗,并為承包人對上述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質量檢查提供必要的試驗資料和原始記錄。按合同約定應由承包人與分包人共同進行試驗和檢驗的,由分包人負責提供必要的試驗條件、試驗資料和原始記錄。
12.2 承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派員參加試驗和檢驗的,除承包人另有指示外,分包人可自行試驗和檢驗,并應立即將試驗和檢驗結果報送承包人,承包人應簽字確認。
12.3 承包人對分包人的試驗和檢驗結果有疑問的,或為查清分包人試驗和檢驗成果的可靠性而要求分包人重新試驗和檢驗的。重新試驗和檢驗的結果證明該項材料、工程設備或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分包人承擔;重新試驗和檢驗結果符合合同約定的,由承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
13.安全綠色施工
13.1 分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和綠色施工有關管理規(guī)定,嚴格按安全和綠色施工標準組織施工,承擔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由此發(fā)生的費用,并承擔政府主管部門因揚塵污染而給予責令停工等行政處罰所造成的誤工、工期拖延造成的損失。
13.2 安全綠色施工其他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14.材料和工程設備
14.1 總包合同約定由發(fā)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的,在本分包合同中視為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對于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的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14.2 除第14.1款約定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外,由分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均由分包人負責采購、運輸、保管。分包人應對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負責。
(1)分包人應在材料和工程設備到貨24小時前以書形式通知承包人,并提交制造商產品介紹說明、質量檢測合格報告等一切所需的證明文件給承包人審核。
(2)分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約定時,分包人應按承包人要求的時間將材料和工程設備運出施工現場,重新提供符合要求的產品,并承擔由此發(fā)生的費用,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3)由分包人自行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承包人不得指定制造商或供應商。
15.變更
15.1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承包人可向分包人做出變更指示,分包人應遵照執(zhí)行。沒有承包人的變更指示,分包人不得擅自變更。
15.2 變更估價的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16.合同價格及調整
16.1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雙方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簽約合同價。
16.2 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格的方式,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采用其中一種:
16.2.1 單價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以工程量清單及其綜合單價進行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單價不作調整。合同價格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格調整方法和程序見專用合同條款。
16.2.2 總價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以圖紙、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及有關條件進行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格不再調整。合同價格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格調整方法和程序見專用合同條款。
16.2.3 其他價格形式:是指除第16.2.1、16.2.2項以外的其他合同價格形式,具體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17.計量
17.1 分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內容向承包人提交計量周期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分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的時間、內容和計量周期見專用合同條款。
17.2 承包人應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告后10天內完成對分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表的審核,以確定當期實際完成的工程量。承包人對工程量有異議的,有權要求分包人進行共同復核或抽樣復測。分包人應協(xié)助承包人進行復核或抽樣復測,并按承包人要求提供補充計量資料。分包人未按承包人要求參加復核或抽樣復測的,承包人復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視為分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
17.3 承包人未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的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后10天內完成審核的,分包人報送的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中的工程量視為分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
17.4 關于計量的其他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18.合同價款支付
18.1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分包人支付工程預付款。工程預付款的支付時間、預付額度、工程預付款的抵扣起始時間和方式見專用合同條款。
18.2 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工程進度款付款周期、程序、支付比例或金額支付工程進度款。
18.3 經承包人確認的合同價格調整(含因工程變更、索賠等引起的合同價格調整)應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19.完工驗收
19.1 本分包工程具備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完工驗收條件時,分包人可向承包人提交完工驗收申請報告。
19.2 承包人審查后,認為尚不具備驗收條件的,應通知分包人在完工驗收前尚需完成的工作內容,分包人應在完成承包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內容后,再次提交完工驗收申請報告。承包人審查后,認為已具備驗收條件的,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則視為工程完工驗收通過。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應通知分包人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辦理驗收,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分包人承擔。
19.3 經驗收合格的工程,實際完工日期為分包人按第19.2款提交完工驗收申請報告或按該款重新提交完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以兩者中時間在后者為準)。工程未經完工驗收,承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工程之日為實際完工日期。
20.移交
20.1 當本分包工程辦理了完工驗收手續(xù),即表明工程具備移交條件。移交工程的時間要求見專用合同條款。
20.2 分包人未能如期向承包人移交工程的,應承擔給承包人所造成的損失。
20.3 承包人無故未在第20.1款約定的期限內接受分包人移交本分包工程的,承包人應賠償由此給分包人造成的損失。
20.4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工程辦理移交手續(xù)后,分包人應對施工場地進行清理并拆除臨時工程,直至承包人檢驗合格為止。完工清場費用由分包人承擔。
21.結算
21.1 本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向承包人提交完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結算資料。
21.2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遞交的工程完工結算報告和結算資料后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完成審核。
21.3 承包人確認完工結算報告后,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將扣除合同約定的質量保證金外的全部結算款項支付給分包人。
22.質量保證金
22.1 質量保證金的額度、支付時間和方式見專用合同條款。
22.2 缺陷責任期滿時,分包人向承包人申請到期應返還分包人剩余的質量保證金金額,承包人應在14天內會同分包人按合同約定的內容核實分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責任,并將無異議的剩余質量保證金返還分包人。
23.保修責任與缺陷責任
23.1 分包人應在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承包人出具質量保修書,明確保修范圍、期限和責任。保修期起始時間見專用合同條款。
23.2 分包人應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擔缺陷責任。缺陷責任期的起始時間和缺陷責任期的期限見專用合同條款。
24.違約
24.1 承包人違約
24.1.1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視為承包人違約。
24.1.2 承包人違約時,分包人可發(fā)出書面通知,要求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糾正違約行為。承包人收到該通知后28天內仍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分包人有權暫停施工。承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
24.1.3 分包人按第24.1.2項暫停施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糾正違約行為的,分包人可向承包人發(fā)出解除合同通知。但分包人的這一行動不免除承包人承擔的違約責任,也不影響分包人根據合同約定享有的索賠權利。
24.1.4 承包人未按合同約定付款的,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24.2 分包人違約
24.2.1 分包人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視為分包人違約。
24.2.2 分包人違約時,承包人可向分包人發(fā)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改正。分包人應承擔其違約所引起的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責任。
24.2.3 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發(fā)出的整改通知后28天內,分包人沒有采取可行的措施糾正違約,承包人可向分包人發(fā)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可派員進駐施工場地,另行組織人員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承包人因繼續(xù)完成該工程的需要,有權扣留使用分包人在現場的材料、設備和臨時設施。但承包人的這一行動不免除分包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也不影響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享有的索賠權利。
25.索賠
25.1 承包人索賠
25.1.1 根據合同約定,承包人認為有權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長缺陷責任期的,應在知道或應知道索賠事件發(fā)生后向分包人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承包人應在發(fā)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后向分包人正式遞交索賠通知書。
25.1.2 分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賠通知書后,應按合同約定商定或確定追加的索賠金額和(或)延長的缺陷責任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賠通知書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后的35天內將索賠處理結果答復承包人。承包人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應從支付給分包人的合同價款中扣除索賠款項,或由分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給承包人。承包人不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按第29條約定執(zhí)行。
25.2 分包人索賠
25.2.1 根據合同約定,分包人認為有權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應在知道或應知道索賠事件發(fā)生后14天內向承包人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分包人未在前述14天內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權利。分包人應在發(fā)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后14天內,向承包人正式遞交索賠通知書。索賠事件具有連續(xù)影響的,分包人應按合理時間間隔繼續(xù)遞交延續(xù)索賠通知。
25.2.2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提交的索賠通知書后,應按合同約定商定或確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長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賠通知書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后的35天內將索賠處理結果答復分包人。分包人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索賠款項與當期進度款同期支付。分包人不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按第29條約定執(zhí)行。
25.3 關于索賠的其他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26.保險
26.1 分包人應充分了解承包人為本分包工程所辦理的保險是否能滿足分包人對于投保內容、保險金額等的要求,如果分包人認為不能滿足要求的,應自費補充投保。
26.2 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見專用合同條款。
27.擔保
27.1 承包人要求分包人提交履約擔保的,分包人應在簽訂合同時向承包人提交履約擔保。分包人辦理履約擔保的費用已包括在簽約合同價內。承包人是否要求分包人提交履約擔保及其額度、有效期的截止時間見專用合同條款。
27.2 承包人要求分包人提交履約擔保的,承包人應同時向分包人提交與履約擔保等額的工程款支付擔保。工程款支付擔保有效期的截止時間見專用合同條款。
27.3 關于擔保的其他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28.不可抗力
28.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fā)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騷亂、戒嚴、暴動、戰(zhàn)爭和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情形。
28.2 一方當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義務受到阻礙時,應立即通知對方,書面說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礙的詳細情況,并提供必要的證明。
28.3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后果,由雙方當事人按以下原則承擔:
(1)永久工程,包括已運至施工場地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害,以及因工程損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2)分包人設備的損壞由分包人承擔;
(3)承包人和分包人各自承擔其人員傷亡和其他財產損失及其相關費用;
(4)分包人的停工損失由分包人承擔,但停工期間應承包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復工程的金額由承包人承擔;
(5)不能按期完工的,應合理延長工期,分包人不需支付逾期違約金。承包人要求趕工的,分包人應采取趕工措施,趕工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8.4 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分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撤離施工場地。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fā)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29.爭議
如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履行本分包合同中發(fā)生爭議的,可協(xié)商或邀請第三方調解此類爭議。任何一方不愿通過協(xié)商或調解解決爭議或通過協(xié)商或調解仍不能解決爭議的,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下列一種方式解決:
(1)第一種:向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第二種:向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 專用合同條款
5.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合同文件的組成及優(yōu)先解釋順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圖紙和分包人文件
7.1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圖紙的數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關于圖紙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2 由分包人提供文件的范圍、數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批復分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關于分包人提供文件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承包人
8.1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并承擔相應的責任。其義務包括:
8.1.4 現場的準備和移交
(1)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施工場地,以及與工程施工相關的現場資料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承包人向分包人移交的現場應具備以下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1.9 承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 項目經理:
8.2.1 項目經理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分包人
9.1 分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并承擔相應責任。包括:
9.1.7 承包人批復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1.10 分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2 分包人項目經理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工期
10.1 進度計劃
10.1.1 分包人編制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方案的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人向承包人報送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方案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批復或對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方案提出修改意見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
10.1.2 分包人報送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申請報告和相關資料的期限:___________
承包人批復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申請報告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批復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2 工期
10.2.2 各區(qū)段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5 工期延誤
10.5.1(4)其他由承包人承擔工期延誤的情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5.2(1)分包人未能在工期內或按合同約定延長的期限內完成本分包工程,應按下列原則承擔違約責任:
逾期完工違約金的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逾期完工違約金最高限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6 完工日期及提前完工
10.6.2 承包人和分包人約定提前完工并給予獎勵的,獎勵的金額為:_________
11.工程質量
11.2 整體工程質量創(chuàng)優(yōu)目標及相關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4 工程隱蔽部位檢查
11.4.1 承包人檢查工程隱蔽部位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安全綠色施工
13.2 安全綠色施工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材料和工程設備
14.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變更
15.2 變更估價的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合同價格及調整
16.2 本分包合同價格采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確定。
16.2.1 采用單價合同的,合同價格包括的風險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風險范圍以外合同價格調整方法和程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2.2 采用總價合同的,合同價格包括的風險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風險范圍以外合同價格調整方法和程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2.3 采用其他價格形式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計量
17.1 分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的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計量周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4 關于計量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8.合同價款支付
18.1 承包人向分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支付時間和額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預付款抵扣起始時間和抵扣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8.2 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的付款周期、程序、支付比例或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完工驗收
19.1 完工驗收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2 完工驗收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移交
20.1 移交工程的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4 完工清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結算
21.1 分包人提交結算報告和完整結算資料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2 承包人完成審核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3 承包人確認完工結算報告后,將扣除合同約定的質量保證金外的全部結算款項支付給分包人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質量保證金
22.1 質量保證金的額度、支付時間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保修責任與缺陷責任
23.1 分包人向承包人出具質量保修書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修期起始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2 缺陷責任期起始時間:______________,缺陷責任期期限:______月。
24.違約
24.1 承包人違約
24.1.4 逾期付款違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索賠
25.3 關于索賠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6.保險
26.2 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7.擔保
27.1 承包人____________(要求/不要求)分包人提交承包履約保證擔保。要求分包人提交履約保證擔保時,履約保證擔保的額度為___________________,履約保證擔保的有效期的截止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7.2 工程款支付擔保有效期的截止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7.3 關于擔保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8.不可抗力
28.1 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8.3 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后果,由雙方當事人按以下原則承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9.爭議
因本分包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分包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不成或者調
解不成時,選擇下列第__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第一種:將爭議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第二種: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0.補充條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5篇 北京市建設工程保修合同(2020版)
發(fā)包方(甲方)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
本工程在保修期內如發(fā)生施工質量問題,工程承包方應按照國家和本市關于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負責保修。
一、保修期限:
自工程竣工驗收并取得《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書》之日起計算。
1.民用與公共建筑、一般工業(yè)建筑、構筑物的土建工程為一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為三年
2.建筑物的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安裝工程為六個月
3.建筑物的供熱及供冷為一個采暖期及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區(qū)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為一年
5.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由發(fā)包單位和承包單位另行議定。
二、保修項目內容及范圍:
1.屋面漏雨
2.煙道、排氣孔道、風道不通
3.室內地坪空鼓、開裂、起砂、面磚松動、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漏水
4.內外墻及頂棚抹灰、面磚、墻紙、油漆等飾面脫落,墻面漿活起堿脫皮
5.門窗開關不靈或縫隙超過規(guī)范規(guī)定
6.廁所、廚房、盥洗室地面泛水倒坡積水
7.外墻板漏水,陽臺積水
8.水塔、水池、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室漏水
9.室內上下水、供熱系統(tǒng)管道漏水、漏氣、暖氣不熱,電器、電線漏電,照明燈具墜落
10.室外上下水管道漏水、堵塞、小區(qū)道路沉陷
11.鋼、鋼筋混凝土、磚石砌體結構及其它承重結構變形、裂縫超過國家規(guī)范和設計要求
12.因施工單位造成的其他質量問題。
三、保修責任:
施工單位自接到建設工程質量修理通知書(式樣附后)之日起,必須在兩周內到達現場與建設單位共同明確責任方,商議返修內容。屬施工單位責任的,如施工單位未能按期到達現場,建設單位應再次通知施工單位施工單位自接到再次通知書起一周內仍不能到達時,建設單位有權按原設計標準自行返修,所發(fā)生的費用由原施工單位承擔。
四、保修 抵押 金:
1.保修抵押金計算方法。按工程結算造價扣除甲方供應的設備、成品價后的金額計算,由承包方向發(fā)包方支付保修抵押金。其中:
(1)承包一般建安工程200萬元以內的,按2.0%計算200萬元(不含200萬元)至500萬元的,按1.5%計算500萬元以上(不含500萬元)的,按1.0%計算。
(2)單獨承包裝飾工程,按1.0%計算。
2.本工程保修抵押金為_________元。
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
五、保修抵押金返還:
工程保修期滿,發(fā)包方按以下規(guī)定向承包方返還保修抵押金。
1.承包一般建安工程,保修期滿一年,返還保修抵押金(含保修抵押金存款利息)的80%為_______元。
保修期滿三年,返還保修抵押金(含保修抵押金存款利息)全部尾款。
2.單獨承包裝飾工程,保修期滿一年,返還全部保修抵押金(含保修抵押金存款利息)。
六、爭議:
甲、乙雙方發(fā)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xié)商或者申請 施工合同 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調解。不愿通過協(xié)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一種方式解決:
第一種爭議解決方式:向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種爭議解決方式:向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雙方約定按第____種爭議解決方式解決。
七、 合同生效 與終止。
1.本合同自訂立之日起生效。
2.工程保修期滿,發(fā)包方按規(guī)定向承包方返還全部保修抵押金(含保修抵押金存款利息)后,本合同即告終止。
八、合同份數。
1.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雙方分別保存。
2.本合同副本__份,由甲乙雙方分送施工合同管理機構、質量監(jiān)督機構及有關部門。
九、工程質量出現永久性缺陷的,應按照國家和本市關于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不在本保修范圍內。
十、屬于設計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應按照國家和本市關于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不在本保修范圍內。
十一、雙方議定的其他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施工保修單位):
地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委托 代理 人:
聯系電話:
開戶銀行:
帳號:
(公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發(fā)包方(用戶):
地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開戶銀行:
帳號:
(公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16篇 北京市建設工程委托監(jiān)理合同書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jiān)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北京市建設工程委托監(jiān)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與監(jiān)理人______________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監(jiān)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guī)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 投 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jiān)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jiān)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guī)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jiān)理業(yè)務。
五、委托人向監(jiān)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jiān)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zhí)_____份。
委托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 監(jiān)理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簽訂于: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guī)
第一條 下列各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guī)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監(jiān)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jiān)理業(yè)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jiān)理人”是指承擔監(jiān)理業(yè)務和監(jiān)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jiān)理機構”是指監(jiān)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jiān)理業(yè)務的組織。
(5)“總監(jiān)理工程師”是指經委托人同意,監(jiān)理人派到監(jiān)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jiān)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jiān)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委托人委托的監(jiān)理工作范圍和內容。
(8)“工程監(jiān)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監(jiān)理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xié)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jiān)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而增加工作或持續(xù)時間。
(9)“工程監(jiān)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監(jiān)理人應當完成的工作,或非監(jiān)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蚪K止監(jiān)理業(yè)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jiān)理業(yè)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北京市建設工程委托監(jiān)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guī)章或北京市的地方法規(guī)、地方規(guī)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合同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當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jiān)理人義務
第四條 監(jiān)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jiān)理工作需要的監(jiān)理機構及監(jiān)理人員,向委托人報送委派的總監(jiān)理工程師及其監(jiān)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jiān)理規(guī)劃,完成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jiān)理工程范圍內的監(jiān)理業(yè)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當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報告監(jiān)理工作。
第五條 監(jiān)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當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托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jiān)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托人的財產。在監(jiān)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當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yè)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義務
第八條 委托人在監(jiān)理人開展監(jiān)理業(yè)務之前應當向監(jiān)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 委托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xié)調,為監(jiān)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xié)調工作委托監(jiān)理人承擔,則應當在合同專用條件中明確委托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 委托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jiān)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jiān)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 委托人應當在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內就監(jiān)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決定的一切事宜做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委托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guī)定時間內做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負責與監(jiān)理人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jiān)理人。
第十三條 委托人應當將授予監(jiān)理人的監(jiān)理權利,以及監(jiān)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jiān)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委托人應當在不影響監(jiān)理人開展監(jiān)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xié)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 委托人應當免費向監(jiān)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jiān)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jiān)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占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六條 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托人免費向監(jiān)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當在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jiān)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 監(jiān)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guī)模、設計標準、規(guī)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yōu)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當發(fā)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jiān)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托人并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保安全、保環(huán)境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并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xié)作單位的組織協(xié)調,重要協(xié)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監(jiān)理人有權發(fā)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當在24小時內向委托人做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于不符合規(guī)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yè),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jiān)理機構復工令后才能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jiān)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guī)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認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jiān)理工程師簽章確認,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11)監(jiān)理人有權及時向委托人獲取工程建設過程中有關如:工程量洽商變更、材料采購及工程撥付款等重要信息、資料,委托人應當給予支持。
(12)所有工程變更(包括設計變更和工程洽商)應當通過監(jiān)理人的審核和簽認。
(13)工程竣工時,如委托人未按規(guī)定支付監(jiān)理報酬的90%,監(jiān)理人可不簽署工程竣工驗收及移交竣工文件。
第十八條 監(jiān)理人在委托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托人事先批準。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托人批準時,監(jiān)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當盡快通知委托人,在監(jiān)理過程中如發(fā)現工程承包人員工作不力,監(jiān)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 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委托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應當首先向監(jiān)理機構提出,由監(jiān)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xié)商確定。當委托人和承包人發(fā)生爭議時,監(jiān)理機構應當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托人權利
第二十條 委托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委托人有對工程規(guī)模、設計標準、規(guī)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 監(jiān)理人調換總監(jiān)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 委托人有權要求監(jiān)理人提交監(jiān)理工作月報及監(jiān)理業(yè)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 當委托人發(fā)現監(jiān)理人員不按監(jiān)理合同履行監(jiān)理職責,或與承包人 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監(jiān)理人更換監(jiān)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并要求監(jiān)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jiān)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jiān)理人的責任期即委托監(jiān)理合同有效期。在監(jiān)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當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 監(jiān)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jiān)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以外)不應超過監(jiān)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第二十七條 監(jiān)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guī)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托監(jiān)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jiān)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guī)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監(jiān)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jiān)理人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托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委托人應當履行委托監(jiān)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jiān)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jiān)理人處理委托業(yè)務時,因非監(jiān)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 委托人如果向監(jiān)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jiān)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委托人應當將影響監(jiān)理的重要信息、資料等及時通知并提供給監(jiān)理人。
第三十一條 委托人應當承擔費用為監(jiān)理人員投保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限應不低于委托監(jiān)理合同有效期。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二條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jiān)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fā)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xù)時間,則監(jiān)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完成監(jiān)理業(yè)務的時間相應延長,并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三條 在委托監(jiān)理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fā)生變化,使得監(jiān)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zhí)行監(jiān)理業(yè)務時,監(jiān)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托人。該監(jiān)理業(yè)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zhí)行監(jiān)理業(yè)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于恢復執(zhí)行監(jiān)理業(yè)務,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jiān)理報酬。
第三十四條 監(jiān)理人向委托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xù),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jiān)理人收到監(jiān)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當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xié)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協(xié)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六條 監(jiān)理人在應當獲得監(jiān)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托人又未對監(jiān)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已暫停執(zhí)行監(jiān)理業(yè)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jiān)理人可向委托人發(fā)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fā)出通知后14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進一步發(fā)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fā)出后42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蚶^續(xù)暫停執(zhí)行全部或部分監(jiān)理業(yè)務。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七條 監(jiān)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蚪K止執(zhí)行監(jiān)理業(yè)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執(zhí)行監(jiān)理業(yè)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八條 當委托人認為監(jiān)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jiān)理義務時,可向監(jiān)理人發(fā)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托人發(fā)出通知后21日內沒有收到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fā)出后35日內發(fā)出終止委托監(jiān)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jiān)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九條 合同協(xié)議的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jiān)理報酬
第四十條 正常的監(jiān)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合同專用條件中第四十條的方法計算,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一條 如果委托人在規(guī)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jiān)理報酬,自規(guī)定之日起,還應當向監(jiān)理人按合同專用條件利息(不低于同期銀行利息)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guī)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二條 支付監(jiān)理報酬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三條 如果委托人對監(jiān)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jiān)理人發(fā)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其 他
第四十四條 委托的建設工程監(jiān)理所必要的監(jiān)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復試,其費用支出經委托人同意的,在預算范圍內向委托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五條 在監(jiān)理業(yè)務范圍內,如需聘用專家咨詢或協(xié)助,由監(jiān)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jiān)理人承擔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四十六條 監(jiān)理人在監(jiān)理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托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托人應當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七條 監(jiān)理人駐地監(jiān)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jiān)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jiān)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guī)定的與委托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八條 監(jiān)理人在監(jiān)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監(jiān)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九條 監(jiān)理人對于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托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復制此類文件。
爭議的解決
第五十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xié)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xié)調,如仍未能達到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jiān)理依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監(jiān)理范圍和監(jiān)理工作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設施及剩余物品移交委托人的時間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外部條件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監(jiān)理人的協(xié)調工作和報酬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委托人應當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委托人應當在日內對監(jiān)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決定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
第十二條 委托人的常駐代表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委托人免費向監(jiān)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jiān)理人自備的、委托人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補償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 在監(jiān)理期間,委托人免費向監(jiān)理機構提供名工作人員,由總監(jiān)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當從總監(jiān)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并免費提供名服務人員。監(jiān)理機構應當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為負責。
第二十六條 監(jiān)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jiān)理報酬總數(扣稅)]: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比率(扣除稅金)
第三十四條 保修期間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條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jiān)理人的報酬(此報酬應當參照北京市工程建設監(jiān)理費收費標準確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報酬:(附加工作報酬=附加工作日數×合同報酬/監(jiān)理服務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辦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報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一條 滯納金標準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二條 雙方同意用支付報酬,按匯率計付。
第四十六條 獎勵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jié)省額×報酬比率
第五十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時,當事人雙方應當及時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雙方未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xié)議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