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裝卸民爆物品安全操作規(guī)程目的和意義
篇1
汽車運輸操作規(guī)程的設立旨在保障貨物安全、提高運輸效率、降低運輸成本,并確保合規(guī)運營。通過標準化流程,可以減少因操作不當導致的損失,提升客戶滿意度,增強企業(yè)競爭力。規(guī)范的運輸操作也有助于提高駕駛員的安全意識,降低交通事故風險,保障人員生命安全。
篇2
本規(guī)程旨在規(guī)范汽車運輸裝卸民爆物品的行為,保障人員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發(fā)生,確保民爆物品從生產地到使用地的全程安全。通過明確的操作流程和嚴格的執(zhí)行標準,降低運輸風險,提高運輸效率,同時也為行業(yè)內的安全管理提供參考。
篇3
汽車運輸操作規(guī)程旨在確保運輸過程的安全、高效,減少損失,提高客戶滿意度。其重要意義在于:
1. 保障貨物安全:通過規(guī)范的操作,降低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破損風險。
2. 提升效率:合理規(guī)劃路線和裝載方式,優(yōu)化運輸時間,提升運輸效率。
3. 降低運營成本:預防事故的發(fā)生,減少維修費用和賠償支出。
4. 增強合規(guī)性:遵守交通法規(guī),避免罰款和其他法律風險。
5. 提高服務品質:確保準時交付,增強客戶信任,提升企業(yè)形象。
篇4
本規(guī)程旨在規(guī)范汽車運輸、裝卸民爆物品的安全作業(yè),確保人員安全,預防事故的發(fā)生,維護公共安全,同時提高運輸效率,保證民爆物品供應鏈的順暢。
篇5
本規(guī)程旨在規(guī)范汽車運輸瓶裝氣體低溫液化氣體的安全操作,降低事故風險,保障人員安全,保護環(huán)境,同時也是企業(yè)合規(guī)經營,提升服務質量的重要保障。通過嚴格執(zhí)行此規(guī)程,可以提高運輸效率,減少潛在的經濟損失,增強客戶信任,維護企業(yè)的良好聲譽。
篇6
本規(guī)程旨在確保汽車運輸瓶裝氣體及低溫液化氣體過程中,保障人員安全、防止環(huán)境污染,以及降低貨物損失。通過規(guī)范操作流程,提高運輸效率,確保合規(guī)運營,維護公司聲譽,同時也為公眾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汽車運輸、裝卸民爆物品安全操作規(guī)程范文
為加強民爆物品專用運輸車輛及運輸車輛的運行、維修、保養(yǎng)和停放等過程的安全管理,依據《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yè)規(guī)程》(jt618-2004)有關要求,制定本規(guī)程。
1 運輸、裝卸民爆物品人員和車輛要求
1.1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汽車司機除取得公安部門批準的與駕駛車輛相對應的正式駕照外,還應具有5×104km和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取得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yè)資格證,并由企業(yè)安全管理部門考核批準后方可上崗。
1.2運輸危險貨物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和裝卸管理人員應掌握所運的民用爆炸物品的理化性質及應急措施,經所在地市級公安、交通主管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從業(yè)資格證,持證上崗。
1.3從業(yè)人員應了解所運爆炸物品的特性、防護要求和發(fā)生事故時的應急措施,熟練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1.4 裝載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必須是符合《爆破器材運輸車安全技術條件》、《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l3392-2005)。
1.5爆炸物品運輸車輛必須配備完好的防盜裝置、煙火感應裝置、導靜電拖地帶、滅火器材、爆炸品警示標志、衛(wèi)星定位系統(tǒng),冬季運輸應配有防滑裝置,并保證完好、有效。
2 基本要求
2.1 汽車運輸危險貨物應符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 2023年第5號)、《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guī)則》(jt617-2004)的規(guī)定。
2.2 爆炸物品的裝卸應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2.3在爆炸物品裝卸作業(yè)區(qū)應設置警告標志。無關人員不得進人裝卸作業(yè)區(qū)。
2.4 進人易燃、易爆危險貨物裝卸作業(yè)區(qū)應:
a)禁止隨身攜帶火種;
b)不得隨身攜帶的手機等通訊工具和電子設備;
c)嚴禁吸煙;
d)穿著不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和不帶鐵釘的工作鞋。
2.5 雷雨天氣裝卸時,應確認避雷電、防濕潮措施有效。
2.6 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在一般道路上最高車速為60km/h,在高速公路上最高車速為80km/h(運輸途中應嚴格遵守各路段限速要求),并應確認有足夠的安全車間距離。如遇雨天、雪天、霧天等惡劣天氣,最高車速為20km/h,并打開示警燈,提示后車,防止追尾。
2.7 運輸過程中,應每隔2h檢查一次。若發(fā)現貨損(如丟失等),應及時聯系當地有關部門予以處理。
2.8 駕駛人員一次連續(xù)駕駛1h應休息20min以上;24h內實際駕駛車輛時間累計不得超過8h。
3 作業(yè)要求
3.1出車前
3.1.1 運輸爆炸物品車輛的有關證件、標志應齊全有效。
3.1.2 運輸爆炸品應使用廂式貨車,車廂底板應平坦完好。
3.1.3 廂式貨車的車廂內不得有酸、堿、氧化劑等殘留物。
3.1.4 檢查車輛配備的消防器材,發(fā)現問題應立即更換或修理。
3.1.5不具備有效的避雷電、防濕潮條件時,雷雨天氣應停止對爆炸品的運輸、裝卸作業(yè)。
3.1.6運輸過程中應攜帶有效的通訊工具,隨車攜帶捆扎、防潮、防火、防滑等工具和應急處理設備、勞動防護用品。
3.1.7 裝車完畢后,駕駛員應對貨物的堆碼、遮蓋、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對影響車輛起動的不安全因素進行檢查,確認無不安全因素后方可起步。
3.2 裝卸
3.2.1裝卸過程中,押運員負責監(jiān)裝監(jiān)卸。不應穿帶有鐵釘的工作鞋和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嚴禁將火種帶入裝卸作業(yè)區(qū)。嚴禁使用明火燈具照明,照明燈應具有防爆性能。
3.2.2運輸爆炸物品的車輛應按裝卸作業(yè)的有關安全規(guī)定駛入裝卸作業(yè)區(qū),應停放在容易裝卸的方位上,不準堵塞安全通道。??繒r,應聽從裝卸管理人員的指揮。待裝卸的車輛與裝卸中的車輛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非防爆機動車輛不應直接進入危險建筑物或構筑物內時,宜在距建筑物不小于2.5m處進行裝卸作業(yè)。
3.2.3用手推車運輸爆破器材時,載重量不應超過300kg,運輸過程中應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產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3.2.4任何情況下,爆炸物品不得與普通貨物混裝,同類爆炸物品配裝必須符合同庫貯存規(guī)定;兩車不得同時在同一場地進行裝卸。
3.2.5裝卸作業(yè)前,車輛發(fā)動機應熄火,并切斷總電源。不應將車輛停放在縱坡大于5%的路段,否則,應采取防止車輛溜坡的有效措施。
3.2.6 裝卸作業(yè)前應對照出庫單,核對爆炸物品名稱、規(guī)格、數量,并認真檢查貨物包裝。貨物的安全標簽、標識、標志等與運單不符或包裝破損、包裝不符合有關規(guī)定的貨物應拒絕裝車。
3.2.7裝卸作業(yè)時應輕裝輕卸,謹慎操作,嚴禁超載。同時應做到堆碼整齊,緊湊牢靠,易于點數; 高度適宜,裝載平衡,不易墜落。正確使用車內專用捆綁帶和掛鉤。
3.2.8裝卸過程中需要移動車輛時,應有人監(jiān)護,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才能移動車輛。起步要慢,停車要穩(wěn)。
3.2.9 裝卸操作時,應輕拿輕放,不論危險品的包裝形式如何,一律雙手抱件進行,嚴禁手抓捆扎帶和對爆炸物品翻滾、拖拉、撞擊、拋擲、腳踩包裝箱或站在包裝箱上作業(yè)。
3.2.10 裝載時,應根據運輸量確定合適的裝載高度,車廂裝貨總高度不得超過1.5m。為用戶配送雷管時,雷管分層裝載不應超過二層。
3.2.11 零散爆炸物品(如試驗品、送檢樣品)應裝在符合gb2702《爆炸品保險箱》的保險箱內運輸。包裝件內不滿的爆破器材,在裝運前,應用柔軟的材料將箱內空隙填滿,避免運輸時受振動碰撞。
3.2.12 裝車完畢,駕駛員、押運員必須對貨物的品種、數量進行核實,對影響車輛起動的不安全因素進行檢查,并與庫房管理人員當面點清數量,完成交接。裝卸完畢后要及時關門落鎖,清掃干凈作業(yè)現場。
3.3 運輸
3.3.1在道路運輸爆炸物品過程中,除駕駛人員外,專用車輛上應當配備押運人員。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上崗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yè)資格證。押運人員應當對運輸全過程進行監(jiān)管。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禁止搭乘無關人員。
3.3.2 應按公安部門核發(fā)的《爆炸物品運輸證》所指定的時間、路線等行駛。裝有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不應在人口密集的地方、宿舍區(qū)、交叉路口或火源附近等許可以外的地點停車。當車輛通過鐵路道口時,應注意鐵路信號和加強觀察。遇有火車通過時,車輛應停于停車線以外的地方,無停車線的,應停在距鋼軌5m以外,嚴禁超車搶行。
3.3.3 駕駛人員應根據道路交通狀況控制車速,禁止超速和強行超車、會車。
3.3.4 運輸途中應盡量避免緊急制動,轉彎時車輛應減速。
3.3.5 通過隧道、涵洞、立交橋時,要注意標高、限速。
3.3.6 運輸爆炸物品過程中,押運人員應密切注意車輛所裝載的爆炸物品,定時停車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會同駕駛人員采取措施妥善處理。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得擅自離崗、脫崗。
3.3.7 運輸過程中如發(fā)生事故時,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應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應看護好車輛、貨物,共同配合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救援措施,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3.3.7.1運輸過程中發(fā)生火災時,應盡可能將爆炸品轉移到危害最小的區(qū)域或進行有效隔離。不能轉移、隔離時,應組織人員疏散。施救人員應戴防毒面具。撲救時禁止用沙土等物壓蓋,不得使用酸堿滅火劑。
3.3.7.2 運輸途中如發(fā)生車輛故障無法修復時,應做好警戒、標志,并立即向公司匯報,由公司派專用車輛將產品倒運。倒運時應派專人做好警戒,按有關安全規(guī)定進行裝卸、運輸,安全運達目的地。
3.3.8 運輸過程中需要停車住宿或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應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3.3.9 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在惡劣天氣能見度在5m以內或坡度在6%以上且能見度在10m以內時,應停止行駛。遇有雷雨時,不得在樹下、電線桿、高壓線、鐵塔、高層建筑及容易遭到雷擊和產生火花的地點停車。若要避雨時,應選擇安全地點停放。遇有泥濘、冰凍、顛簸、狹窄及山崖等路段時,應低速緩慢行駛,應采取防滑安全措施,防止車輛側滑、打滑及爆炸物品劇烈震蕩等,確保運輸安全。
3.3.10 駕駛人員不得擅自改變運輸作業(yè)計劃。
3.3.11 中途卸去部分物品后,應及時調整包裝件的堆放高度,防止高位墜落和撞擊。
3.3.12 爆炸物品運至接收地時應與接受人員辦理好有關交接手續(xù)。
4 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出車或收車前應將車廂打掃干凈,清出的藥粉、藥渣應送至指定地點,定期進行銷毀。
5 委托外單位運輸民爆物品的運輸車輛,應認真查驗其資質和安全狀況,簽訂運輸安全責任合同,并將有關資料留檔備查,對不符合相關要求的車輛,不得交運民爆物品。
6 專用車輛的維護保養(yǎng)
6.1 專用車輛日常維護
每日出車前應對車輛制動器、轉向器、燈光、雨刷、后視鏡、輪胎、電瓶進行檢查,確保完好有效;每日收工后,應對車輛進行清理、洗刷,保持內外干凈;按規(guī)定做好車輛的二級維護保養(yǎng)。
6.2 爆炸物品專用車輛應當到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條件的企業(yè)進行維修。
6.3 禁止在裝卸作業(yè)區(qū)內維修運輸爆炸物品的車輛。
6.4 對裝有爆炸物品殘留物的運輸車輛,不得動火修理。確需修理的車輛,應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根據所裝載的爆炸物品特性,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在消防員監(jiān)控下作業(yè)。
7裝卸運輸任務完成后,將爆炸物品專用車輛停放在專用停車區(qū)域。
8危險品運輸應建立完善的運輸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