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管理操作規(guī)程有哪些
篇1
爆炸材料管理工技術操作規(guī)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材料分類與標識:確保正確識別和分類各種爆炸材料,如炸藥、雷管、導火索等,每個材料需有明確的標識標簽。
2. 儲存條件:設立專用的儲存設施,保持干燥、陰涼、通風良好,遠離火源和易燃物品。
3. 運輸安全:使用符合安全標準的運輸車輛,嚴格遵守裝載、卸載流程,確保運輸過程中材料的安全。
4. 使用前檢查:在使用爆炸材料前,進行詳細檢查,確認無破損、變質或受潮。
5. 操作程序:制定并執(zhí)行標準化的操作流程,包括引爆設備的安裝、測試、引爆等步驟。
6. 應急處理:制定應急預案,培訓員工應對火災、泄漏、意外爆炸等緊急情況。
7. 安全培訓:定期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提高其對危險的認識和應急能力。
篇2
材料管理操作規(guī)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核心環(huán)節(jié):
1. 材料采購計劃:確定項目需求,制定詳細的材料采購清單,包括種類、數量、規(guī)格和質量標準。
2. 供應商評估:選擇合格的供應商,基于價格、交貨時間、服務質量、信譽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
3. 合同簽訂:明確采購條款,包括價格、交貨日期、驗收標準、付款方式等,并確保合同合法有效。
4. 材料接收與檢驗:對送達的材料進行實物驗收,檢查數量、質量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確保入庫材料合格。
5. 存儲與保養(yǎng):合理安排倉庫空間,定期進行庫存盤點,防止材料損壞或過期,保持良好的存儲環(huán)境。
6. 發(fā)放與領用:依據項目進度,準確無誤地發(fā)放材料,記錄領用情況,確保材料流向清晰。
7. 廢棄物處理:對廢棄或不合格材料進行妥善處理,遵守環(huán)保規(guī)定,避免資源浪費。
8. 成本控制與分析:定期分析材料消耗情況,找出浪費原因,采取措施降低成本。
篇3
爆炸材料管理工操作規(guī)程
爆炸材料,即炸藥及相關制品,其管理至關重要,涉及到生產安全、人員生命保障及社會穩(wěn)定。以下是爆炸材料管理工的操作規(guī)程:
1. 接收與存儲:
- 確保接收的爆炸材料包裝完整無損,核對數量與批號,記錄詳細信息。
- 存儲于專用倉庫,保持通風干燥,遠離火源、熱源及易燃易爆物。
2. 分發(fā)與領用:
- 領用人需持有效證件,經審批后方可領取。
- 嚴格控制領用量,遵循“隨用隨領,剩余退回”的原則。
3. 運輸與搬運:
- 使用專用運輸車輛,確保司機及押運員受過專門培訓。
- 搬運過程中輕拿輕放,避免劇烈碰撞。
4. 使用與銷毀:
- 按照作業(yè)指導書進行操作,嚴禁違規(guī)使用。
- 廢棄或過期爆炸材料應由專業(yè)人員安全銷毀。
5. 應急處理:
- 定期進行應急演練,提高應對突發(fā)事件的能力。
- 發(fā)生意外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疏散人員,報告上級。
6. 記錄與報告:
- 妥善保存各類操作記錄,定期進行盤點,確保賬實相符。
- 發(fā)現異常情況,及時上報并采取措施。
篇4
煤礦爆炸材料管理員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一、爆炸材料的接收與存儲
1. 確保所有爆炸材料的合法來源,接收時檢查其運輸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
2. 存儲區(qū)域應遠離生產區(qū)和人員密集地,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安全距離。
3. 存儲庫房需具備良好的通風、防火、防潮設施,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
二、爆炸材料的發(fā)放與使用
1. 根據工作需要,合理計劃領取數量,避免過度儲存。
2. 發(fā)放時嚴格核對領用人員身份和領取數量,記錄詳細信息。
3. 爆炸材料使用前,檢查其狀態(tài),確保未受潮、破損。
三、安全管理與監(jiān)控
1. 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排除隱患。
2. 建立健全爆炸材料的出入庫記錄,做到賬實相符。
3. 加強安全培訓,提高全員的安全意識。
篇5
爆炸材料管理工作涉及到一系列嚴格的程序和規(guī)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環(huán)節(jié):
1. 接收與驗收:確保所有爆炸材料符合安全標準,記錄詳細信息,如產地、規(guī)格、數量等。
2. 存儲與保管:在專用設施內妥善存放,保持環(huán)境干燥、通風,遠離火源和其他危險品。
3. 領用與發(fā)放:實行嚴格的審批制度,記錄領用人、用途、數量等信息。
4. 運輸與搬運:使用專用車輛和設備,遵守交通規(guī)則,確保安全距離。
5. 使用與監(jiān)控:遵循操作規(guī)程,實時監(jiān)控使用過程,防止意外發(fā)生。
6. 廢棄與處理:按照法規(guī)進行安全處置,不得隨意丟棄。
篇6
爆破材料管理工安全操作規(guī)程
一、職責范圍
1. 負責爆破材料的接收、存儲、發(fā)放及使用過程的安全監(jiān)管。
2. 確保爆破材料的合法合規(guī)使用,防止非法流失。
3. 對爆破作業(yè)現場進行安全檢查,預防事故的發(fā)生。
二、操作流程
1. 接收爆破材料時,核對數量、型號、生產日期等信息,確保無誤。
2. 存儲爆破材料于專用倉庫,保持通風干燥,遠離火源。
3. 發(fā)放時,根據作業(yè)計劃定量領取,做好記錄。
4. 監(jiān)督爆破作業(yè),確保遵守安全規(guī)定,如佩戴防護設備,設置安全警戒線等。
5. 定期檢查倉庫安全設施,如消防器材、報警系統等。
6. 處理剩余爆破材料時,應按照規(guī)定進行銷毀或回收。
三、安全措施
1. 持證上崗,定期接受安全培訓,提高安全意識。
2. 嚴禁私自攜帶爆破材料離開工作區(qū)域。
3. 在搬運爆破材料時,輕拿輕放,避免碰撞引發(fā)事故。
4. 遇到緊急情況,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上報。
四、應急處理
1. 設立應急預案,包括火災、泄漏、被盜等情況的應對措施。
2. 爆破材料丟失或被盜,應立即報告,并協助調查。
3. 發(fā)生安全事故,優(yōu)先保證人員安全,及時疏散無關人員。
五、維護保養(yǎng)
1. 定期檢查倉庫設施,確保其完好無損。
2. 爆破材料過期或損壞,應按照規(guī)定程序進行報廢處理。
篇7
爆炸材料管理工操作規(guī)程
爆炸材料,又稱炸藥,是礦業(yè)、建筑等行業(yè)不可或缺的物資,其管理關系到生產安全和員工生命財產。以下是爆炸材料管理工的主要操作規(guī)程:
1. 存儲管理:
- 選擇符合安全標準的專用倉庫,確保通風良好,遠離火源。
- 分類存放不同類型的炸藥,避免相互影響。
- 定期檢查庫存,記錄出入庫信息,確保賬實相符。
2. 運輸管理:
- 使用專用運輸車輛,確保車輛狀況良好,配備防火設施。
- 運輸過程中應有專人押運,嚴禁吸煙、使用手機等可能引發(fā)火花的行為。
- 嚴格按照既定路線行駛,避免進入人口密集區(qū)或危險區(qū)域。
3. 使用管理:
- 操作人員需經過專業(yè)培訓,持證上崗。
- 爆炸材料使用前,確認作業(yè)環(huán)境安全,無火源、無靜電。
- 使用后剩余的爆炸材料應及時回收,不得隨意丟棄。
4. 應急處理:
- 制定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 發(fā)現異常情況,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撤離現場,并上報相關部門。
- 確保所有人員熟悉應急流程,能在緊急情況下做出正確反應。
煤礦爆炸材料管理員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范文
1、一般規(guī)定
1.1 本操作規(guī)程適用我礦地面裝卸、井下爆炸材料庫的收發(fā)和管理工作。
1.2 從事爆炸材料管理、裝卸、看押、押運工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爆破作業(yè)的生理缺陷和疾病。
1.3 責任心強、思想過硬,工作認真負責,無不良嗜好和劣跡。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1.4 必須遵守安全崗位責任制度,并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人員擔任。
1.5 必須熟悉爆炸材料的性能和遵守《安全生產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煤礦安全規(guī)程》。
1.6 嚴格執(zhí)行煤礦下發(fā)的《爆炸材料使用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以及相關安全技術措施。
1.7 井上、下接觸爆炸材料的人員,必須穿棉衣或抗靜電工作服。
1.8 爆炸材料庫必須具有當地公安機關核發(fā)的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且儲存量不得超過核定的庫存量。 1.9 嚴格執(zhí)行爆炸材料人員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fā)放安全管理制度,嚴防爆炸材料在儲存過程中丟失和被盜。 1.10 庫房要保持電話暢通,照明齊全,有足夠數量、完好的消防器材,消防用水桶的水量、沙箱的沙量必須充足。 2、爆炸材料購買
2.1 從事爆炸材料購買的作業(yè)人員,應參加培訓經考核并取得有關部門頒發(fā)的相應類別和作業(yè)范圍、級別的安全作業(yè)證、持證上崗。
2.2 井下爆破作業(yè),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電雷管。
2.3 煤礦許用炸藥的選用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2.3.1、低瓦斯礦井的巖石掘進工作面,應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一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2.3.2、低瓦斯礦井的煤層掘進工作面,半煤巖掘進工作面應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二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2.3.3、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qū)域,應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2.3.4、有煤(巖)與瓦斯突出危險的工作面,應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煤礦許用含水炸藥; 2.3.5、不應使用黑火藥; 2.3.6、同一工作面不應使用二種不同品種的炸藥; 2.3.7、使用煤礦許用瞬發(fā)電雷管或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2.3. 8、使用煤礦許用毫秒電雷管時,從起爆到最后一段的延期時間不應超過130ms; 2.3.9、不應使用導爆管或普通導爆索; 2.3.10、不應使用火雷管。
2.4 購買前要認真填寫《購買爆炸材料申請表》和《運輸爆炸材料申請表》,進行逐級審批并加蓋各級單位公章,將礦審批后的購買計劃及時傳真至供應部。
2.5 攜帶單位ic卡和申請表到洛龍分局治安大隊辦理爆炸材料電子購買證和運輸證。
2.6 將打印的紙質購買證二聯、運輸證三聯加蓋“洛龍分局爆炸物品專用章”和儲存電子數據的單位ic卡移交民爆公司。
2.7 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發(fā)直供用戶許可證的企業(yè)。持證直接向民爆器材生產企業(yè)購買所需的爆炸材料。
2.8 沒有取得直供用戶許可證的企業(yè),其所需爆炸材料應由當地民爆器材經營機構供應與服務。
2.9 所打印的紙質購買證一聯、運輸證一聯及《購買爆炸材料申請表》和《運輸爆炸材料申請表》,交于洛龍分局治安大隊存檔備案。
2.10 所辦購買業(yè)務在洛龍分局治安大隊爆炸材料購買明細表上,詳細登記,并簽字認可,帶回紙質運輸證二聯,以備核對與供貨單位所提供爆炸物品是否相符。
2.11 將供貨單位提供的運輸證三聯和電子數據入庫的電子卡、發(fā)放、領取信息在3天內到洛龍分局治安大隊進行回繳、上報。
3、爆炸材料驗收、裝卸
3.1 運送炸藥、雷管的車輛進入礦區(qū)不得同時停在井口,由供應科負責聯系,保衛(wèi)科負責監(jiān)督把關。
3.2 爆炸材料到礦后,由供應科組織驗收品種、數量、存有電子數據的單位ic卡及安全標志,保衛(wèi)科協助,確認無誤后,在送貨單上簽字。 3.3 爆炸材料到礦后,保衛(wèi)科派專人到現場看押,不得中途退場,直到爆炸材料入井。
3.4 運輸隊負責組織人員進行裝卸、運輸。
3.5 裝卸爆炸材料,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3.5.1、認真檢查運輸工具的完好狀況,清除運輸專用車內一切雜物;
3.5.2、有專人在場監(jiān)督;
3.5.3、設置警衛(wèi),無關人員不允許在場;
3.5.4、爆炸材料和其他貨物不應混裝;
3.5.5、雷管等起爆器材,不應與炸藥在同時同地進行裝卸;
3.5.6、遇暴風雨或雷雨時,不應裝卸爆炸材料,并做好相應保護措施;
3.5.7、裝卸爆炸材料的地點,應遠離人員稠密區(qū),并設明顯的標志,白天應懸掛紅旗和警標,夜晚應有足夠的照明并懸掛紅燈;
3.5.8、裝卸搬運應輕拿輕放,裝好、碼平、卡牢,捆緊,不得摩擦、撞擊、拋擲、翻滾、側置、腳踩爆炸材料;
3.5.9、裝載爆炸材料應做到不超高、不超寬、不超載;
3.5.10、押運人員應熟悉所運爆炸材料性能;
3.5.11、必須使用專用、帶蓋、有木質隔板的車廂,車廂內部須鋪有膠皮或麻袋等軟質墊層,并且雷管只能放一層。
3.6 爆炸材料到礦后嚴禁在井口和井底長時間滯留,如有特殊情況最多滯留時間不超過3個小時,在井底車場最多不得超過1小時30分。 4、爆炸材料運輸
4.1 井筒運輸。立井井筒內運送爆炸材料,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4.1.1、雷管、炸藥必須分開運送; 4.1.2、運送前必須事先通知提升機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
4.1.3、絞車司機在啟動或停止絞車時,不得使罐籠發(fā)生震動;
4.1.4、用罐籠運輸硝銨類炸藥,裝載高度不應超過車廂廂高;運輸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不應超過兩層,層間應鋪軟墊 ;
4.1.5、運送炸藥或電雷管時,罐升降速度不得超過2m/s,運送其他類爆炸材料時,不得超過4m/s;
4.1.6、用吊桶或斜坡卷揚運輸爆炸材料時,速度不應超過1m/s;運輸電雷管時應采取絕緣措施;
4.1.7、裝有爆炸材料的罐籠或吊桶內,除爆破工或押運人員外不得有其他人員;
4.1.8、交接班、人員上下班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炸材料;4.1.9、禁止將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其他巷道內。
4.2 井下運輸。運輸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4.2.1、列車前后設“危險”標志;
4.2.2、在裝爆炸材料的車廂與機車之間,以及裝炸藥的車廂與裝起爆器材的車廂之間,應用空車廂隔開,隔開長度不得小于3 米;
4.2.3、運輸電雷管時,應采取可靠的絕緣措施;
4.2.4、用架線式電力機車運輸,在裝卸爆炸材料時,機車應斷電;
4.2.5、炸藥和電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車內運輸。如用同一列車運輸,裝有炸藥與裝有電雷管的車輛之間,以及裝有炸藥或電雷管的車輛與機車之間,必須用人車或空礦車分別隔開,隔開長度不得小于3 米;
4.2.6、爆炸材料必須由井下運輸隊持爆炸材料押運證的人員負責人或經過專門培訓的專人護送。跟車人員、護送人員和裝卸人員應坐在尾車內,嚴禁其他人員乘車;
4.2.7、列車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 米/秒;4.2.8、裝有爆炸材料的列車不得同時運送其他人員、物料或工具;4.2.9、裝卸地點有架空線,必須停電后才能裝卸。
4.3 押運員職責
4.3.1、負責核對所押運的爆炸材料的品種和數量;4.3.2、監(jiān)督運輸工具按規(guī)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
4.3.3、確認運輸工具及其所裝運爆炸材料符合標準和環(huán)境要求,包括:
幾何尺寸、質量、溫度、防震等;
4.3.4、負責看管爆炸材料,防止爆炸材料途中丟失、被盜或發(fā)生其他事故。
5、爆炸材料入庫、儲存
5.1 爆炸材料的入庫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5.1.1、手續(xù)不齊全不入庫,庫內混存、超量不入庫。
5.1.2、過期失效、變質的爆炸材料不入庫,數量、品種不清不入庫。
5.1.3、入庫過程中要輕裝、輕放,嚴禁碰撞,確保領用發(fā)放手持機入庫內容與購買爆炸材料的種類、段別、數量相符。
5.1.4、認真填寫爆炸材料入庫登記臺帳,要書寫工整認真,嚴禁涂改數字,做到帳、卡、物相符。
5.1.5、入庫后庫房管理員應和押送人員雙方共同清點收到炸藥、雷管的數量,并按規(guī)定履行簽字手續(xù)。
5.2 用人工搬運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5.2.1、在夜間或井下,應隨身攜帶完好的礦用蓄電池燈、安全燈或絕緣手電筒;
5.2.2、不應一人同時攜帶雷管和炸藥;雷管和炸藥應分別放在專用背包(木箱)內,不應放在衣袋里;
5.2.3、領到爆炸材料后,應直接送到爆破地點,不應亂丟亂放;
5.2.4、不應提前班次領取爆炸材料,不應攜帶爆炸材料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5.2.5、一人一次運送的爆炸材料數量不超過:
雷管,500發(fā);
拆箱(袋)運搬炸藥,30kg;
5.2.6、用手推車運輸爆炸材料時,載重量不應超過300kg,運輸過程中應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產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5.3 爆炸材料的貯存,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5.3.1、每個爆炸材料庫貯存爆炸材料的數量,不應超過庫房設計的允許貯存藥量;爆炸材料的貯存,爆炸材料應碼放整齊、穩(wěn)當,不得傾斜;
5.3.3、爆炸材料包裝箱下,應墊有大于10cm高度的墊木;
5.3.4、爆炸材料的碼放,宜有60cm以上寬度的安全通道。爆炸材料包裝箱與墻距離宜大于20cm;
5.3.5、爆炸材料的碼放高度,不宜超過1.6m;
5.3.6、存放硝化甘油類炸藥、各種雷管箱和繼爆管的箱(袋),應放置在木質貨架上,貨架高度不宜超過1.6m,架上的硝化甘油類炸藥和各種雷管箱不應疊放;
5.3.7、每個壁槽炸藥存量不超過400kg,電雷管壁槽存量不超過2天的需用量,炸藥發(fā)放室存量不超過72kg(3箱);
5.3.8、要于回收、變質、過期的爆炸材料分類、分品種存放,并在相對應的牌板上登記注明,嚴禁混放;
5.3.9、報廢爆炸材料在爆炸材料庫內庫存:炸藥不準超過100kg,雷管不準超過500發(fā);達到限量時要在兩天內交供應廠家進行處理;
5.3.10、庫房應整潔、防潮和通風良好,做好防備鼠害、防靜電工作;
5.3.11、應定期檢查消防設備、通訊設備、無關人員嚴禁進入庫區(qū),庫區(qū)嚴禁存放與爆炸材料無關的工具和雜物。
5.4 爆炸材料發(fā)放工作順序:準備→驗證→驗票→開票→登記臺帳→簽字→發(fā)雷管(檢測)→發(fā)放炸藥→上鎖→盤庫→使用→剩余退庫→輸入手持機→再次盤庫→結帳→結束
5.5. 爆炸材料的收發(fā)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5.5.1、對新購進的爆炸材料,應逐個檢查包裝情況,并按規(guī)定作性能檢測;
5.5.2、應建立爆炸材料收發(fā)帳、領取和清退制度,定期核對帳目,做到帳物相符;
5.5.3、變質的、過期的和性能不詳的爆炸材料,不應發(fā)放使用;
5.5.4、爆炸材料應按出廠時間和有效期的先后順序發(fā)放使用;
5.5.5、總庫區(qū)內不準許拆箱(袋)發(fā)放爆炸材料,只準許整箱(袋)發(fā)放;
5.5.6、爆炸材料的發(fā)放應在單獨的發(fā)放間(發(fā)放硐室)里進行,不應在庫房硐室或壁槽內發(fā)放。
5.6 準備
5.6.1、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由值班隊長要根據上班使用情況及本班工作量安排,合理填寫炸藥、雷管的請領數量;
5.6.2、開具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要科學、合理有依據,嚴禁盲目亂開;
5.6.3、填寫好的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由背藥工與爆破工進班前送到通風隊,交給通風調度值班員保管,并登記在通風隊爆炸材料領耗專用臺帳上。
5.6.4、通風隊爆破工進班會后,領取施工單位的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檢查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填寫和手續(xù)符合要求,攜帶自己的工具與背藥工到井下爆炸材料庫領取雷管和炸藥。
5.7 檢查爆破工的爆破證、背藥工的背藥證,經核實后將庫內核對一致的證件卡片掛牌,確認無誤。
5.8 爆破工、背藥工必須全部建立本人卡片,爆炸材料庫必須做到卡片上墻,爆炸材料管理人員在發(fā)放雷管、炸藥時做到人卡相符,防止冒領或錯發(fā)現象。
5.9 檢驗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是否由施工單位(區(qū)隊)值班隊長認真填寫,是否把區(qū)隊名稱、施工地點、日期班次、請領雷管、炸藥數量寫清楚,是否由值班隊長簽名,嚴禁代簽現象。
5.10 爆炸材料管理員經核對后,根據施工單位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上的請領數量,在爆炸材料出庫單存根上填寫炸藥雷管數量,在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上填寫實發(fā)數量。
5.11 將實發(fā)炸藥、雷管的數量準確無誤填寫在爆炸材料領消統計臺帳上,還要把雷管各段數量填寫在雷管使用消耗分段臺帳上。
5.12 簽字認可,在爆破工、背藥工核實后,在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上分別簽名,同時爆破工、背藥工還要在爆炸材料庫爆炸材料領耗統計管理臺帳上簽名,簽名后的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仍由爆破工保管。爆炸材料管理員還要在爆破工手冊上填寫領取炸藥、雷管數量并簽名。
5.13 發(fā)放時按先發(fā)雷管、再發(fā)炸藥順序進行發(fā)放,嚴禁混發(fā)。
5.14 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發(fā)放爆炸材料。
5.14.1、未持有合格證件的爆破工;
5.14.2、凡未經領導簽發(fā)、印章不齊全或涂改的領料單;
5.14.3、藥箱、雷管箱不合格(如破爛、無蓋板),或有箱無鎖。
5.15 電雷管出庫前必須做全電阻檢測,并將檢測后的電雷管腳線扭結成短路,嚴禁發(fā)放電阻不合格的雷管
5.16 爆炸材料管理員在雷管編號前,必須用雷管檢測儀逐個做全電阻檢查,并將腳線扭結成短路。 5.17 爆炸材料管理員對雷管進行全電阻檢測時,發(fā)現不合格的雷管必須及時揀出,存放到專用箱內,做好詳細記錄,定期與報廢雷管一并處理。
5.18 電雷管導通具體操作要求:
5.18.1、電雷管的導通檢查,必須在單人單間的操作室進行。操作室內
要有單獨的操作臺、導通表和防爆筒。
5.18.2、先將20發(fā)電雷管放入防爆筒內,一次只能導通一發(fā),把雷管腳線的一端卡在導通表接點裝置的一端,使腳線與接點接通,再將電雷管腳線的另一端,一發(fā)一發(fā)的與導通表接點裝置的另一端連通。
5.18.3、此時觀察導通表指針是否移動,若指針移動,則說明電雷管通,無短路;若指針不動,則說明電雷管不通,有斷路,這樣電雷管應抽出,不得發(fā)放。
5.18.4、若指針移動幅度保持在一定范圍內,說明電雷管管的電阻值變化幅度不大,屬于合格的電雷管。
5.18.5、若指針移動幅度很大,說明電雷管管的電阻值變化幅度很大,以及全電阻值不符合規(guī)定,這些電雷管均應選出,詳細登記、統計放置與報廢雷管一起處理。
5.18.6、雷管的電阻測試和編號硐室操作臺上存放雷管不得超過100發(fā),
室外待查雷管不得超過1000發(fā)。
5.18.7、雷管要輕拿輕放,導通后必須將雷管腳線扭結成短路。 5.19 按照所開票據數量,準確無誤發(fā)放,發(fā)放時直接將雷管交到放炮員、炸藥交到背藥工手中,監(jiān)督放炮員、背藥工將雷管或炸藥入箱上鎖,兩把鎖的鑰匙均由爆破工親自攜帶管理。
5.20 爆炸材料管理員發(fā)放完畢后強行要求爆破工、背藥工及時離開爆炸材料庫,并及時盤查庫存,核對實物,做到帳、卡、物三對照。
5.21 爆炸材料領取以后,為杜絕爆炸材料在運輸途中出現意外流失,施工單位背藥工要在爆破員的監(jiān)視距離內將已上鎖的炸藥箱直接背到工作面后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點。
5.22 爆破結束后,需退回的爆炸材料必須在爆破工的監(jiān)護下分別放入炸藥箱、雷管箱并都上鎖,鑰匙和領退單仍由爆破工保管。爆破工攜帶雷管箱監(jiān)護領藥工運送炸藥箱到爆炸材料庫辦理退庫手續(xù)。
5.23 退庫
5.23.1、退回爆炸材料時,爆炸材料管理員要核對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所填數量和實際退庫數量是否相符,簽字是否齊全、有無代簽。
5.23.2、經核實后收回雷管和炸藥,爆炸材料管理員在領耗單上簽名,并將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第一聯留存保管備查,背藥工將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第二聯交回區(qū)隊保管備查,爆破工將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第三聯交通風隊留存?zhèn)洳椤?/p>
5.23.3、收取剩余雷管、炸藥,先收雷管、后收炸藥。
5.23.4、必須將退庫雷管進行全電阻檢測,將檢測后的雷管扭結短路及時放入對應放炮員周轉柜內。
5.23.5、核對實物與票據是否一致,確認無誤后認真填寫爆炸材料統計臺帳,背藥工、放炮員在臺帳上簽字認可,管理員在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爆炸材料統計臺帳,爆破員手冊上簽字認可。
5.23.6、爆炸材料管理員將放炮員卡片、背藥工的背藥證在掛牌管理牌板上取下,爆炸材料退庫完畢后,爆破工、背藥工要及時離開爆炸材料庫。
5.23.7、爆炸材料管理員盤查庫存數量,將本班實發(fā)數量、實際庫存量認真填寫各類臺帳和交接班牌板。
5.23.8、并將本班實際消耗數量,嚴格按操作規(guī)程輸入手持機。同時清掃庫區(qū)衛(wèi)生,保證庫房干燥、清潔。
5.24 廢舊回收,發(fā)現爆炸材料丟失、被盜,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及公安機關報告。
5.25 爆炸材料的檢驗要求:
5.25.1、爆炸材料的檢驗,各類爆炸材料的檢驗項目,應參見產品的技術條件和性能標準;檢驗方法應嚴格執(zhí)行相應的國家標準或部頒標準。
5.25.2、爆炸材料的外觀檢驗應由爆炸材料管理員負責定期抽樣檢查。
5.25.3、爆炸材料的爆炸性能檢驗,應在安全的地方進行,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負責。
5.25.4、對新入庫的爆炸材料,應抽樣進行性能檢驗。
5.25.5、對超過貯存期、出廠日期不明和質量可疑的爆炸材料,應進行嚴格的檢驗,并由爆炸材料庫主任或爆破工作領導人根據檢驗結果,確認其能否繼續(xù)保管、使用或銷毀。
5.26 在地面拾到的雷管、炸藥要及時交安檢科,由保衛(wèi)科會同安檢科進行追查,并由安檢科及時轉交爆炸材料庫,進行登記,由爆炸材料管理員開具收據證明。
5.27 井下拾到雷管、炸藥要及時交到爆炸材料庫,爆炸材料庫管理人員開據收據,拾到人員持收據到安檢科登記。
5.28 對交回不變質仍可繼續(xù)使用的炸藥,經爆炸材料管理員和交回人員雙方在“爆炸材料廢舊回收臺帳”上登記簽字認可后,仍有區(qū)隊繼續(xù)使用。
5.29 嚴禁私自攜帶爆炸材料升井,保衛(wèi)科要定期對升井人員進行檢查,杜絕私自攜帶爆炸材料升井,對煤、矸流系統的爆炸材料回收進行檢查。
5.30 各單位辦公室、宿舍、職工更衣箱、吊籃內發(fā)現存有雷管、炸藥除本礦處理外,構成犯罪的按私藏爆炸物品交公安機關處理。
31 各井下爆破作業(yè)單位必須認真嚴格工作面的爆破管理工作,每次爆破后及作業(yè)過程中都必須認真檢查是否遺留有未爆炸的炸藥、雷管,一旦發(fā)現,要藥、管分離并將雷管腳線扭結短路,安排專人交給井下爆炸材料庫。
5.32 洗煤廠回收的廢舊炸藥、雷管要及時交至礦保衛(wèi)科,由保衛(wèi)科會同安監(jiān)科開具廢舊爆炸材料回收單,并及時將廢舊爆炸材料送到井下爆炸材料庫。
5.33 當報廢材料達到一定限量:炸藥不準超過100kg,雷管不準超過500發(fā)時,進行處理,處理前由供應科負責把需銷毀的爆炸材料分類登記在“爆炸材料銷毀處理登記表”上,報爆炸材料管理領導小組和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并制定有關安全措施,然后由公安部門、保衛(wèi)科、安檢科、供應科銷毀或返廠。
5.34 對銷毀后的爆炸材料所有原始記錄,要裝訂成冊,妥善保管,以備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