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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規(guī)程15篇

更新時間:2024-11-12 查看人數:14

爆炸規(guī)程

有哪些

爆炸規(guī)程主要涵蓋以下幾個方面:

1. 風險評估:識別可能引發(fā)爆炸的潛在源,包括化學物質、設備故障、操作失誤等。

2. 預防措施:設定預防爆炸的安全規(guī)定,如定期維護檢查、限制易燃物質的存儲量等。

3. 應急響應:制定在發(fā)生爆炸情況下的緊急撤離和救援程序。

4. 安全培訓:確保所有員工了解并熟悉爆炸規(guī)程,進行定期的安全培訓和演練。

5. 環(huán)境控制:控制工作區(qū)域的溫度、濕度和通風條件,防止爆炸環(huán)境的形成。

6. 安全設備:配置必要的安全設備,如滅火器、防爆隔板和報警系統(tǒng)。

標準

爆炸規(guī)程應符合以下標準:

1. 國家法規(guī):遵守國家關于爆炸安全的法律法規(guī),如《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2. 行業(yè)規(guī)范:參照相關行業(yè)的安全標準,如化工、礦業(yè)或能源行業(yè)的爆炸防護指南。

3. 國際最佳實踐:借鑒并采納國際公認的爆炸預防和管理最佳實踐,如美國osha(職業(yè)安全與健康管理局)的標準。

4. 企業(yè)內部制度:結合企業(yè)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操作規(guī)程和應急預案,確保其適用性和有效性。

是什么意思

爆炸規(guī)程是指一套詳細的操作和管理規(guī)則,旨在預防爆炸事故的發(fā)生,降低潛在的風險,并在萬一發(fā)生爆炸時提供及時有效的應對措施。這意味著:

1. 風險意識:企業(yè)需認識到爆炸的嚴重性,對所有可能的危險源保持警惕。

2. 預防為主:通過嚴格的預防措施和持續(xù)的風險評估,防止爆炸事故的發(fā)生。

3. 應急準備:建立快速反應機制,確保員工在緊急情況下能夠迅速、有序地撤離并啟動救援行動。

4. 全員參與:每個員工都應了解并遵守規(guī)程,通過培訓提高他們的安全意識和應急能力。

5. 動態(tài)調整:規(guī)程應隨著企業(yè)運營的變化和技術的進步不斷更新和完善。

爆炸規(guī)程是企業(yè)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要求企業(yè)從各個層面全面考慮爆炸風險,通過科學的方法和嚴格的執(zhí)行,確保生產安全,保障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

爆炸規(guī)程范文

第1篇 爆炸品運輸安全生產操作規(guī)程

為配合公司危險貨物運輸等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認真執(zhí)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保證危險貨物運輸工作的安全、有序、穩(wěn)步、高效的進行,避免出現嚴重的工作失誤,造成不良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行業(yè)標準 jt617一2004

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guī)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行業(yè)標準jt618—2004《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yè)規(guī)程》中的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規(guī)程,全體員工必須遵照執(zhí)行。

一、基本要求

(一)運輸車輛、設備及設施

1、運輸爆炸品的車輛應使用廂式貨車。

2、運輸車輛的車廂內不得有酸、堿、氧化劑等殘留物。

3、隨車攜帶的防潮、防火、防爆等工具應齊全有效。

4、不具備有效的避雷電、防濕潮條件時,雷雨天氣應停止對爆炸品的作業(yè)。

5、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技術標準必須符合國家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安全技術條件規(guī)定的有關要求,車輛安全技術狀況符合gb7258的要求。車輛技術狀況應符合 jt/t198規(guī)定的一級車況標準。

6、車輛應配置行駛記錄儀、gps和必要的通訊工具。

7、按照國家標準 gb13392配置規(guī)定的標志并按規(guī)定使用,提醒其他車輛和行人避讓,以確保安全。

8、企業(yè)配備的各種裝卸機械、工、屬具應通過相應檢測,具有消除產生火花的措施,具備可靠的安全系數方可使用。

9、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必須配備消防器材并經常定期檢查、保養(yǎng),保證其有效性,一旦發(fā)現問題應立即更換或修理。

10、駕駛員、押運員、裝卸管理人員應了解危險貨物的包裝標識,危險貨物的包裝標識必須附和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包裝標識》(gb190.90)和《包裝儲運圖示標志》(gb191.5)及有關補充規(guī)定。危險貨物包裝標識共有21種,19個名稱。標識的表達可采用粘貼、釘附及噴涂的方式。在罐狀包裝上,標志應當位于包裝端面或側面的明顯處。

(二)運輸作業(yè)

1、運輸危險貨物時應隨車攜帶“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

2、汽車運輸爆炸品禁止使用以柴油或煤氣作為燃料,這是因為柴油車尾氣易發(fā)出火星、煤氣容易發(fā)火。

3、裝車前應將貨廂清掃干凈,排除異物,裝載量不得超過額定負荷。押運人應負責監(jiān)裝、監(jiān)卸,數量應點收點交清楚。所裝貨物超出欄板部分不得超出貨廂欄板高度的1/3;密封式車廂裝貨總高度不得超過1.5 m;沒有外包裝的金屬桶(一般裝的是硝化棉或發(fā)射藥)只能單層擺放,以免壓力過大或撞擊摩擦引起爆炸;在任何情況下雷管和爆炸藥都不得同車裝運或兩車同時在同一場地進行裝卸。

4、汽車運輸爆炸品時,其運輸時間。路線應事先報請當地公安部門批準,按公安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不得擅自改變行駛路線,以利于加強運行安全管理。車上無押運人員不得單獨行駛,押運人員必須熟悉所裝貨物的性能和作業(yè)注意事項等。車上嚴禁搭乘無關人員和危及安全的其他物資。

5、行車中駕駛人員必須集中精力.嚴格;遵守交通法規(guī)和操作規(guī)程,同時注意觀察,保持行車平穩(wěn)。多部車輛列隊運輸行駛時,跟車距離至少保持50m以上,一般情況下不得超車、強行會車,非特殊情況下不準緊急剎車。

6、運輸危險貨物的在一般的道路上最高時速為60km/h,在高速公路上最高時速為80km/h,并與前方車輛保持足夠的車間距離。如遇雨天、雪天、霧天等惡劣天氣,最高車速不得超過20km/h,并打開示警燈警示后車,盡量避免緊急制動,防止追尾事故的發(fā)生。轉彎時車輛應減速,禁止超速和強行超車、會車。按照云南省規(guī)定,駕駛員一次連續(xù)駕駛4小時應停車休息20分鐘以上,24小時內駕駛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

7、危險貨物的車輛嚴禁搭載無關人員,不得在居民聚居點、行人稠密地段、政府機關、名勝古跡、風景游覽區(qū)停車,如需在上述地區(qū)進行裝卸作業(yè)或是臨時停車,應采取安全措施。

8、危險貨物的車輛嚴禁超載、超限、超范圍運輸,運輸人員不得擅自改變運輸計劃。

(三)維修作業(yè)

1、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發(fā)生故障需要修理時,應選擇在安全地點和具有相關資質的修理廠進行維修。

2、禁止在庫區(qū)和作業(yè)區(qū)內維修。

(四)裝卸作業(yè)

1、嚴禁接觸明火和高溫:嚴禁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

2、火箭彈和旋上引信的炮彈應橫裝,與車輛行進方向垂直。凡從l. 5 m以上高度跌落或經過強烈振動可引起爆炸的炮彈引信、火工品等,應單獨存放,未經鑒定不得裝車運輸。

3、任何情況下,雷管等起爆物品不得和炸藥同車裝運。

4、在危險貨物裝卸作業(yè)區(qū)應設置警告標志,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裝卸作業(yè)區(qū)。

5、裝卸人員在雷雨天、閃電裝卸危險貨物時應確認避雷、防潮設施及措施的有效性。

6、危險貨物裝卸時時押運員應當在現場監(jiān)督,并認真記錄數據,會同駕駛員對裝卸后的車輛進行必要的檢查。

(五)勞動防護

1、企業(yè)應配備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及現場急救用具,在具體的運輸作業(yè)中,運輸操作人員應要求托運人提供特殊的防護用品及急救用具。

2、企業(yè)定期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和事故預防、急救等知識的培訓。

3、危險物品一旦與人體接觸,造成燙傷、灼傷、中毒等危害,應立即展開現場急救,并迅速送往醫(yī)院治療。

4、在對危險貨物進行裝卸作業(yè)時,裝卸作業(yè)人員必須按照要求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具,并采取相應的人身肌體保護措施;防護用具使用后,應按照國家環(huán)保要求集中清洗、處理;

(六)作業(yè)人員

1、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以及裝卸管理人員均要持證上崗,應當隨身攜帶從業(yè)資格證。

2、從業(yè)人員應當掌握所從事運輸的為現貨物的特性、使用方法、防護要求以及發(fā)生事故式時的應急措施,熟練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3、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必須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押運人員必須保證危險貨物在其監(jiān)管之下,防止泄露,丟失。有利于在發(fā)生危險貨物運輸事故后,正確處理事故,防止更大的損失。

二、作業(yè)要求

(一)出車前

l、駕駛員在出勤前必須協(xié)助檢測人員仔細檢查車輛是否完好,各種防護、消防、維修工具是否齊備,確保車輛完好且各種工具齊備并經檢測人員簽字許可后方可出勤。

2、駕駛員在出車時,必須有押運人員隨車押運,無押運人員車輛不得出勤。押運人員在隨車出行前必須確定其證件攜帶齊備;并提醒駕駛員攜帶相關證件。押運員要監(jiān)督駕駛員要嚴格按照駕駛員操作規(guī)程進行操作。

3、駕駛員在接受危險貨物托運入的貨物時,應嚴格檢查貨物的品種,超出運輸范圍的貨物不得接受運輸。符和運輸要求的在裝貨后應要求發(fā)物托運入出具貨物的品種、數量、規(guī)格等情況。將貨物運輸到目的地后,應要求收貨單位給與收到貨物的回執(zhí),回執(zhí)上應注明品種、數量、到達情況等。

4、單看運輸車輛的有關證件、標志是否齊全有效,技術狀況是否良好,并按照相關規(guī)定對車輛安全技術狀況進行嚴格檢查,發(fā)現故障立即排除。

5、認真查看運輸車輛的車廂地板、欄板是否完好牢固,對于不同的危險貨物,應采取相應的襯墊防護措施(如,鋪墊模板、膠合板、橡膠板等),車廂或罐體內不得有與有所裝危險貨物性質相抵觸的殘留物。

6、檢查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配備的消防器材,發(fā)現問題應立即更換或修理。

7、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應檢查隨車攜帶的“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是否與所運危險貨物一致。

8、根據所裝危險貨物和包裝情況,隨車攜帶遮蓋、捆扎、防散失、防火、防潮、防毒等工、屬具和應急處理設備、勞動防護用品,車輛貨箱及罐體內不得有與爆炸品性質相抵觸的殘留物。

9、裝車完畢后,駕駛員應對貨物的堆碼、遮蓋、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對影響車輛啟動的不安全因素進行檢查,確認無不安全因素后方可起步。

10、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應檢查隨車攜帶的“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書“是否與所運危險貨物一致。

(二)運輸

1、運輸爆炸品過程中,押運人員要嚴密監(jiān)視,防止貨物丟失、撒漏。行車時要避開高溫、明火場所。

2、根據爆炸品的熱敏感特性,在運輸過程中,應重點避免爆炸品受熱,必要時使用專用儀器設備時刻監(jiān)視爆炸品或周圍環(huán)境的溫度變化;遇有溫度非正常升高時,應及時停車查找原因,同時采用必要的降溫措施。

3、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在運輸過程中,應嚴格按照公安運政部門單位制定的安全操作標準執(zhí)行,駕駛人員應根據道路交通狀況控制車速,禁止超速和強行超車、會車和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運輸途中應盡量避免緊急制動,轉彎時車輛應減速。

4、運輸危險貨物的駕駛員,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guī)定,并按照有關部門核發(fā)的運載證件載明的名稱、品種、數量、時限和路線進行運輸。

5、通過隧道、涵洞、立交橋時,要注意標高、限速。

6、運輸危險貨物過程中,押運人員應密切注意車輛所裝載的危險貨物,根據危險貨物的性質定時停車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會同駕駛人員采取妥善措施進行處理。駕駛人員不得擅自脫崗、離崗。7、運輸過程中發(fā)生事故時,駕駛員和押運員應立即向當地運政部門、公安部門、安監(jiān)部門、環(huán)境保護部門、質監(jiān)部門等相關部門進行保告,并應看護好車輛、貨物,共同配合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救援措施。

7、裝卸人員在裝卸爆炸品時,應在押運人員的指揮下統(tǒng)一進行,堆碼時不能超過標準高度,并較拿輕放。

8、裝卸作業(yè)現場要遠離火種、熱源,通風良好;電氣設備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要求。嚴禁使用照明燈具照明,照明燈具應具有防爆性能;爆炸品貨物的裝卸場所應有避雷裝置。

9、運輸途中需要停車住宿或遇到有無法正常運輸的特殊情況時,應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10、運輸途中遇到天氣、道路情況發(fā)生變化,應根據所運輸危險貨物特性,及時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遇有雷雨時,不得在樹下、電線桿、高壓線、鐵塔、高層建筑或容易遭到零擊或容易產生火花的地點停車。若要避雨時,應選擇安全地點停放。遇有泥濘、冰凍、顛簸、狹窄及山崖等路段時,應低速緩慢行駛,防止貨物側滑、打滑及危險貨物劇烈震蕩等,確保運輸安全。

11、工業(yè)企業(yè)廠內進行危險貨物運輸應gb 4387執(zhí)行。

(三)裝卸

1、裝卸人員在裝卸貨物之前應確定運輸車輛是否具有危險貨物的運輸資質,對不具有運輸資質的運輸車輛不得進行裝卸,對于有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運輸車輛,應要求其駕駛員及押運員提供相關的有效證件。

2、裝卸作業(yè)人員應對照運單,核對危險貨物名稱、規(guī)格、數量和運輸線路,并認真檢查貨物包裝。貨物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標示、標志等與運單不符或包裝破損、包裝不符合有關規(guī)定的貨物應拒絕裝車。

3、裝卸人員在裝卸危險貨物時,要根據危險貨物的類別分清不同性質,屬性不符的兩類危險貨物不得同車裝運和堆放,不同類的危險貨物不得裝入同一倉庫。

4、裝卸人員在裝卸危險貨物的過程中,對所裝卸危險貨物要嚴格把關,認真清點危險貨物的數量,并對危險貨物的規(guī)格型號進行確認并做好記錄。

5、注重裝卸質量,在進行裝卸作業(yè)的過程中,發(fā)現對所裝危險貨物的質量、安全有影響的隱患要及時清除,不能自主進行清除的應立即向上級領導報告。

6、押運員必須對所運輸貨物的數量進行記錄、交接,并監(jiān)督裝卸人員在裝卸過程中操作符合國家和單位的有關安全規(guī)定,對于不符合裝卸操作規(guī)定的,不得允許其裝卸,并督促其對裝卸設施及方法進行改進,附和規(guī)定后方可進行裝卸。

7、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要安裝卸作業(yè)的有關規(guī)定駛入裝卸作業(yè)區(qū),應停放在容易駛離作業(yè)現場的方位上,不準堵塞安全通道。停靠貨垛時,應聽從作業(yè)區(qū)裝卸管理人員的指揮,車輛與貨垛之間要留有安全距離。待裝卸的車輛及裝卸中的車輛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8、裝卸作業(yè)前,車輛發(fā)動機應熄火,再有坡度的場地進行裝卸作業(yè)時,應采取防止車輛溜頗的有效措施。

9、裝卸作業(yè)應對照運單,核對危險貨物名稱、規(guī)格、數量,并認真檢查貨物包裝。貨物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標示、標志等與運單不符或包裝破損、包裝不符合有關規(guī)定的貨物應拒絕裝車。

10、裝卸過程中需要移動車輛的,應先關閉車廂門或欄板,若在原地無法關上時,應有人監(jiān)護,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移動車輛,起步要慢,停車要穩(wěn)。

11、裝卸危險貨物的托盤、手推車應盡量專用。裝卸前,要對裝卸機具進行檢查。

12、危險貨物裝卸完畢,作業(yè)現場應清掃干凈。裝運過劇毒品及受到危險貨物污染的車輛、工具應按照jt617-2004中附錄e車輛清洗消毒方法洗涮和除垢。危險貨物的撒漏物及污染物應送到當地環(huán)保部門指定地點集中處理。

第2篇 煤礦瓦斯爆炸事故應急救援響應機制規(guī)程

隨著我國煤礦開采深度和開采規(guī)模的加大,礦井瓦斯涌出量越來越大,煤與瓦斯突出的次數和強度也在不斷增加,瓦斯事故呈上升的趨勢.2004年lo月份以來,我國發(fā)生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的煤礦特大事故6起,其中瓦斯爆炸事故5起.瓦斯爆炸事故不僅給國家造成巨大經濟損失,而且給人類的心靈留下了永久的創(chuàng)傷.事故應急救援是經歷慘痛事故后得出的教訓.研究資料表明 :采取有效的應急救援可以將事故損失減少到不采取應急措施情況下的6%.

1 瓦斯爆炸事故特征

由于自然條件和礦井開采方式的不同,瓦斯爆炸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和發(fā)展的過程各有特性,事故造成的損失也不盡相同,概括起來瓦斯爆炸事故具有以下共同特征.

1.1 沖擊波壓力

瓦斯爆炸的破壞性主要體現在爆炸傳播階段 。瓦斯爆炸傳播階段產生兩類沖擊波壓力,即靜壓和沖擊動壓.靜壓會破壞聯(lián)絡巷道的密閉或風門,沖擊動壓能夠摧毀巷道中的障礙物并在巷道轉彎處造成強烈的破壞.鄭州大平煤礦“l(fā)020” 瓦斯爆炸事故造成井下通風系統(tǒng)嚴重破壞,事故涉及礦井l3和l5采區(qū)及西大巷,所有采掘工作面、機電運輸區(qū)域、通風設施被摧毀,通風網絡紊亂,機電運輸系統(tǒng)主要設備被摧毀,多處聯(lián)絡巷道發(fā)生冒頂.

1.2 火焰鋒面

當火焰鋒面通過時,不僅會燒傷人員、燒壞電氣設備和電纜,還可能會點燃木材、支架和煤塵,引起井下火災和煤塵爆炸事故,使災情進一步擴大.大平煤礦“10-20” 事故現場偵察人員發(fā)現炸藥庫進風側硐室地板著火,搶險救災指揮部命令撤出其他搶險人員,采用直接滅火措施進行滅火,并且滅火成功,避免了二次爆炸的可能性.

1.3瓦斯爆炸產生的有害氣體

瓦斯爆炸后,不僅井下o:濃度會大大降低,而且還會產生大量有害氣體(表1).統(tǒng)計資料表明_4 j:在瓦斯、煤塵爆炸事故中,死于co中毒的人數占死亡總人數的70% 以上.據大平煤礦“l(fā)020”礦難資料,井下積聚瓦斯空間的體積在爆炸發(fā)生時會迅速膨脹,有害氣體是引起這起重大傷亡事故的主要因素之一.

2 瓦斯爆炸事故應急救援響應機制

瓦斯爆炸事故發(fā)生后,應急救援成為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最后一道關口,救援隊伍和指揮機構對事故做出的快速響應是礦山應急救援工作的基礎.瓦斯爆炸發(fā)生的時問不具有持續(xù)性,其救援方案也有別于其它礦山事故.根據事故應急救援所需要發(fā)揮的功能,瓦斯爆炸事故應急救援響應機制可劃分為4個組成部分,即事故報警、應急響應級別、應急避災和應急決策(圖1)

2.1 事故報警

在事故救援過程中報警起著重要的作用,早期的報警可以使救援工作始于事故初發(fā)期,便于災害的控制,也是決定礦井和人員安全的關鍵時刻.在瓦斯爆炸發(fā)生后的災情空白期,如何快速收集和傳遞災情,縮短災情空白期,是搶險救災的關鍵.任何延誤時機的行動都可能會造成災害的擴大_6胡j.因此,發(fā)生瓦斯爆炸的礦井,除了積極通知本單位人員參加自救外,還必須迅速將事故有關情況向上級部門報警(圖2).

2.2 應急響應級別

礦山應急等級響應機制是國家礦山應急救援體系運行的基礎,是保證應急救援活動快速、有效的技術關鍵.國家礦山應急救援體系的運行機制應當建立在國家礦山救援指揮中心、省礦山救援指揮中心、地區(qū)礦山救援指揮部門和礦山企業(yè)救援管理部門4級應急救援組織結構的基礎上.為了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有效展開和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fā)生,依據礦山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性質、井下人員傷亡及企業(yè)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進行響應機制等級劃分.從機制響應上,可把礦山事故響應等級設為4級(圖3),即從高到低可把響應機制級別設為i級響應(國家級)、ⅱ級響應(省級)、ⅲ級響應(地區(qū)級)、ⅳ級響應(企業(yè)級).

2.3 應急避災

由于瓦斯爆炸發(fā)生具有突發(fā)性,在多數情況下,救援人員一時難以到達事故現場組織搶救工作,所以災區(qū)人員如何開展避災,對保證災區(qū)人員的自身安全和控制災情的擴大具有重要作用.

(1)沿避災路線撤退分析避災路線撤退法要求遇險人員熟悉井下通風系統(tǒng)與避災路線,清楚瓦斯爆炸源的位置、爆炸影響的范圍、爆炸后通風設施的破壞程度,并掌握瓦斯爆炸事故的自救方法,才能達到有效避災的目的.但避災路線撤退法還存在以下缺點:① 發(fā)現瓦斯爆炸后,一般對瓦斯爆炸源的位置、范圍和爆炸后通風設施破壞程度不清楚;② 井下避災路線一般是事先設計好的路線,不一定是事故后的最佳避災路線;③ 井下遇險人員的避災無秩序性,使搶險救災指揮部難以確定救援的重點區(qū)域,難以做出科學決策.

(2)永久避難硐室避災分析永久避難硐室是在瓦斯爆炸事故中遇險人員無法撤出或一時難以撤出災區(qū)時,供遇險人員暫時避難待救的場所.永久避難硐室避災法在瓦斯爆炸時能夠起到較好的避災效果,但由于避難硐室空間比較狹小,容納人員有限,且隨著工作面的不斷向前推進,避難硐室距離工作面也越來越遠,因此,遇險人員在碰到瓦斯爆炸事故時很難及時到達避難硐室.

(3)臨時避難硐室避災分析臨時避難硐室是在瓦斯爆炸事故后,遇險人員一時難以沿著避災路線撤出災區(qū)或難以迅速到達避難硐室時,應立即佩戴自救器到附近的、掘進長度較長的、有壓風管路且瓦斯爆炸前正常通風但事故時斷電停風的掘進獨頭巷道內避災,等待礦山救護隊救援.臨時避難硐室避災法同樣具有較好的井下避災作用,能夠給眾多遇險人員提供避難場所,有利于對瓦斯爆炸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展開.

2.4 應急決策

事故應急決策結果直接關系到應急救援行動能否有效展開. 目前我國事故應急救援決策仍然延續(xù)以經驗為主的救援模式,對各種應急信息的管理和調用仍然以手工為主,兼以各種分散的計算機報表缺乏事故應急救援針對性與及時性,以至于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展開的效果不理想.煤礦企業(yè)的計算機和網絡已經得到較高普及,可以為事故應急救援決策科學化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因此,建立煤礦瓦斯爆炸事故應急輔助決策系統(tǒng)(圖4),有利于充分利用煤礦已有的應急信息,提高瓦斯爆炸事故應急救援決策效果.

3 結 論

(1)根據事故應急救援功能的需要,可將瓦斯爆炸事故應急救援響應機制劃分為事故報警、應急響應級別、應急避災和應急決策4個部分.事故應急救援快速響應機制應當以正確應急避災為前提,應急響應級別為基礎,事故應急決策為重點,快速報警為救援的關鍵,

(2)礦山應急等級響應機制是保證應急救援活動快速、有效的技術關鍵.依據礦山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性質、井下人員傷亡及企業(yè)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將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分為4級響應機制.

(3)事故信息是采取應急救援的基礎,事故應急輔助決策系統(tǒng)的建立,有助于縮短事故應急決策時間,提高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效率,是進一步開展應急救援研究的重要發(fā)展方向.

第3篇 爆炸成型工安全操作規(guī)程

1.生產人員必須注意力集中,嚴禁嘻笑打鬧。

2.提高警惕,防止意外。非引爆人員嚴禁進入操縱室,確保生產安全。

3.容框吊放及引爆必須按下列程序進行:

(1)零件安放好后,蓋上保護橡皮,裝藥者安放炸藥后,再通知操縱人員抽去容框內的空氣;

(2)容框抽空到一定標準后,操縱人員用信號通知裝藥者將容框吊入井內;

(3)容框進入井底后(吊索放松),負責裝藥者才可推上第一道閘刀,即按“起爆信號”,通知操縱人員,其余操作者立即朝逆風方向退離井5米。然后,裝藥者用信號通知操縱人員“起爆”;

(4)操縱人員接到可以“起爆信號”后,便推上第二道閘刀;

(5)操縱人員經過檢查后,在確認安全條件下,打警鈴三下,然后引爆;

(6)爆炸后,裝藥者首先將第一道閘刀拉開,然后才能起吊容框。

4.拒爆(即盲爆)處理。在爆炸過程中發(fā)生拒爆時,必須按下列規(guī)程處理:

(1)裝藥者首先拉開第一道閘刀,然后起吊容框;

(2)操縱人員拿下第二道閘刀,開始繼續(xù)抽真空;

(3)拆開雷管腳線與起爆線的聯(lián)接線;

(4)檢查拒爆情況。

5.裝藥安全規(guī)程:

(1)進入裝藥間,絕對禁止吸煙及攜帶火柴、打火機等引燃及易燃物品,并不準穿帶釘子的鞋;

(2)裝藥時工作人員須穿好工作服、戴好口罩。工作后及時將接觸炸藥的皮膚洗干凈;

(3)在分割導爆索時,必須用青銅(或鍍銅)刀分割以防發(fā)生爆炸,然后用膠布包好分割頭;

(4)在裝藥過程中應特別小心,做到輕拿輕放。嚴禁碰擊、投擲、拖地、摩擦、腳踩;

(5)工作完畢后要及時將剩余的炸藥、導爆管索和桌面、地面上的炸藥徹底清理干凈,送入庫房,

(6)非工作人員嚴禁進入裝藥間,如有違反者,工作人員有權加以制止,并立即報告領導。

第4篇 民用爆炸物品運輸安全管理要求規(guī)程

一、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收貨單位應當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包括下列內容的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yè)、銷售企業(yè)、使用單位以及進出口單位分別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或者進出口批準證明;

(二)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包裝材料和包裝方式;

(三)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現險情的應急處置方法;

(四)運輸時間、起始地點、運輸路線、經停地點。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fā)《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fā)《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收貨單位、銷售企業(yè)、承運人,一次性運輸有效期限、起始地點、運輸路線、經停地點,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

二、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憑《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按照許可的品種、數量運輸。

三、經由道路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攜帶《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

(二)民用爆炸物品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guī)范,車廂內不得載人;

(三)運輸車輛安全技術狀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的要求,并按照規(guī)定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四)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五)按照規(guī)定的路線行駛,途中經停應當有專人看守,并遠離建筑設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許可以外的地點經停;

(六)按照安全操作規(guī)程裝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裝卸現場設置警戒,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七)出現危險情況立即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并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四、民用爆炸物品運達目的地,收貨單位應當進行驗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上簽注,并在3日內將《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交回發(fā)證機關核銷。

五、 禁止攜帶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進入公共場所。

禁止郵寄民用爆炸物品,禁止在托運的貨物、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民用爆炸物品。

第5篇 爆炸危險品運輸技術安全操作規(guī)程通則

1、火藥、炸藥、火工品(雷管、引信、底火、火帽、點火柱、導火索等),以及由上述品種總裝成的產品,總稱爆炸危險物品。

2、為了確保爆炸危險品在裝卸、搬運、運輸絕對安全,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程:

(1) 凡屬保管、裝卸、搬運、押運人員都要教育或訓練,懂得爆炸危險品的性能掌握安全技術、防火、防爆等知識后,才能擔任此項工作。

(2) 從事爆炸危險品工作人員禁止在爆炸物品附近吸煙,工作前和工作中禁止喝酒。

(3) 運輸危險品的汽車司機必須是技術熟練,持有正式駕駛證,其他無證人員及學徒不準開車。

(4) 裝卸、搬動中必須做到輕拿輕放、嚴禁投擲、甩手、肩扛(袋裝除外)、拖拉碰撞、錘擊、翻倒、掉落。

(5) 入庫、裝車(火車、汽車、手推車)前應先將庫房、車箱、車板內所積存的酸、堿、油、泥、砂、石、草、鐵屑等一切雜物清掃干凈,才許裝車。

(6) 裝載爆炸危險物品的交通工具(火車、汽車),裝卸工具(小推車)必須事先檢查各種機件是否完好,如有故障,不得使用。

(7) 裝載爆炸危險物品的火、汽車要配有蓬布,必須包裝牢固、嚴密。并備有滅火器工具,不準使用敞箱車。

(8) 裝卸爆炸危險品汽車距離工房、庫房、火車箱、堆垛場地,必須在五米以上,司機不得離開崗位。無關人員嚴禁進入裝卸區(qū)。

(9) 遇有雷、電、暴風雨的天氣,應暫裝卸搬運爆炸危險品。

(10) 小手推車裝卸搬運爆炸、危險物品時,如遇道路不平、坡度大要有人扶,防止倒箱。運輸危險品的汽車裝載量不得超過規(guī)定的負荷量,最上一層不得不超過車箱三分之一。貨物裝好后,司機在行車前要進行檢查,符合安全要求才能開車。

(11) 起爆品與爆炸品不得混裝在同車車箱運輸。

(12) 裝運危險品的車輛不得使用柴油車、拖拉機、木碳車、煤氣車、火車敞車和腳踏車載運爆炸物品。

(13) 裝運危險品的車輛,除押運人員和隨車搬運人員外,嚴禁乘搭任何人員,行車中,禁止抽煙。

(14) 裝運危險品的汽車,最大時速為25千米/小時,裝運全備產品不得超過10千米/每小時,如遇道路不平、視線不明、轉彎、會車時時速要降速到10-15千米/小時。

(15) 通火車交叉口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禁止搶道。

(16) 運輸爆炸物品在途中停歇時(如中途食、宿、車輛拋錨、檢修等),要遠離建筑物設施和居民住宅的地方,押運人員要輪流看守,不準離人。禁止其他人靠近,并與當地公安、治保部門取得聯(lián)系共同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

從事上述工作人員除遵守本規(guī)程外,還必須遵守火工車間、倉庫一切技術安防火制度。

第6篇 煤礦爆炸材料押運員安全操作規(guī)程

核心提示:在井筒內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分開運送;必須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等等規(guī)定。

1、在井筒內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1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分開運送。

1.2必須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

1.3在裝有爆炸材料的罐籠或吊桶內,除爆破工或護送人員外不得有其他人員。

1.4罐籠升降速度,運送炸藥或電雷管時,不得超過2m/s;運送其他類爆炸材料時,不得超過4m/s。司機在啟動和停絞車時,應保證罐籠或吊桶不震動。

1.5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炸材料。

1.6禁止將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其他巷道內。

2、井下用機車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2.1炸藥和電雷管不得在同1列車內運輸。如用同1列車運輸,裝有炸藥與裝有電雷管的車輛之間,以及裝有炸藥或電雷管的車輛與機車之間,必須用空車分別隔開,隔開長度不得小于3m。

2.2爆炸材料必須由井下爆炸材料庫負責人或經過專門訓練的專人護送。跟車人員、護送人員和裝卸人員應坐在尾車內,嚴禁其他人員乘車。

2.3列車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m/s。

2.4裝有爆炸材料的列車不得同時運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2.5電機車運送爆炸材料通過巷道口、彎道、硐室口、道岔、坡度較大或噪聲較大等地段,以及前方有車輛存放或視線有障礙的地點時都必須減速慢行,并發(fā)出警號。

第7篇 爆炸材料裝卸、運輸、儲存安全操作規(guī)程

1、爆炸材料運輸的一般規(guī)定

(1)嚴禁用自翻車、三輪車、自行車、摩托車、拖車等車輛運輸爆炸材料。

(2)嚴禁爆炸材料與其它貨物混裝,嚴禁炸藥和雷管混裝混運。

(3)嚴禁摩擦、撞擊、拋擲爆炸材料。

(4)用車運輸雷管時,雷管箱不得側放和立放,層間必須墊軟墊,裝車高度不許超過兩層。

(5)分層裝爆炸材料時,不準站在下層箱(袋)上去裝上一層。

(6)裝卸運輸爆炸材料時,嚴禁攜帶煙火和發(fā)火物品。

(7)運輸爆炸材料時,應有專人押運,非押運人員不準同車乘坐。

2、井下運輸爆炸材料規(guī)定

(1)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分開運送。斜井串車提升運送時,炸藥和雷管必須分配編組,不準同一鉤運送。

(2)從地面向井下爆炸材料庫運送爆炸材料以前,要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口上、下把鉤工,讓他們做好運送爆炸材料的準備工作。

(3)運送爆炸材料時,絞車司機啟動和停止絞車時,都不準使礦車發(fā)生震動,升降速度不許過快。斜井串車運送爆炸材料時,都不得超過1m/s。

(4)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炸材料。

(5)禁止將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其它巷道內。

(6)人力運送爆炸材料到工作地點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①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應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 監(jiān)護下由其它人員運送。

②爆破材料必須裝在耐壓和抗撞沖、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內。電雷管與炸藥嚴禁在同一容器內。領料后,應及時裝箱上鎖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裝入袋內或中途逗留。

③在交接班,人員上下的時間內嚴禁攜帶爆炸材料的人員沿井筒上下。

3、火工品入庫前必須認真驗收。封條不完整應開箱驗收,完整的抽箱驗收,并對生產的時間是否過期、數量、規(guī)格、質量是否相符。如有不符,立即報告有關領導,及時追查處理。

4、火工品如無押運員及提貨員,保管員一律不予驗收。嚴格出入庫手續(xù),嚴格按公安局核定的儲備量儲備。

5、炸藥的儲存、保管要加強通風管理,要保持良好通風、干燥,并做好記錄,使之不變質。

6、火工品的搬堆,必須輕拿輕放,不準拖拉、撞擊。

7、嚴禁炸藥、雷管混放,箱與墻距離不小于200mm,堆高不超1500mm,不同品種規(guī)格必須分別存放。

8、庫房要保持清潔,嚴防鼠蟲害,確保安全。

第8篇 民用爆炸物品入庫檢查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1、操作程序

1)證單查驗:生產企業(yè)是否有生產許可證,運輸手續(xù)是否齊全、有效,是否有產品檢驗合格證和產品說明書。

2)貨物核對:品種、規(guī)格、數量是否與貨單相符。

3)檢查產品外包裝。

4)拆箱檢查產品內包裝。

5)檢查產品外觀。

6)需要時,抽樣檢查產品性能。

2、技術要求

1)產品外包裝:封裝牢固、整齊、無破損。有箱條碼、產品名稱、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稱及地址、生產日期(或批號)、箱含量、凈重、體積和“防火防潮”、“輕拿輕放”等安全用語或安全圖案及執(zhí)行標準代號等內容。

2)產品內包裝:無明顯變形、無損壞;內包裝是否有條形碼。

3)產品外觀:整潔、表面無浮藥、無霉變、無污染,雷管編碼清晰。

4)產品性能:應與產品說明書相符。

3、注意事項

1)發(fā)現異常問題應立即按管理職責報告上一級領導,并及時處理。

2)發(fā)現產品包裝破損應單獨存放,并及時完善其包裝或視情節(jié)按照廢品處理辦法處理。

3)發(fā)現有浮藥應立即處理。

第9篇 爆炸材料運輸安全技術規(guī)程

第三百一十條在地面運輸爆炸材料時,除必須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外,還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運輸爆炸材料的車輛,出車前必須經過檢查。車廂不得用欄桿加高,并必須插有標有“危險”字樣的黃旗。夜間運輸時,車輛前后應有標志危險的信號燈;長途運輸爆炸材料時,必須用封閉式后開門專用棚車。

(二)爆炸材料應用帆布覆蓋、捆緊,裝有爆炸材料的車輛,嚴禁在車庫內逗留。

(三)嚴禁用煤氣車、拖拉機、自翻車、三輪車、自行車、摩托車、拖車運輸爆炸材料。

(四)用車輛運輸雷管、硝化甘油類炸藥時,裝車高度必須低于車廂上緣100mm。用車輛運輸雷管時,雷管箱不得側放或立放,層間必須墊軟墊。運輸硝酸銨類炸藥、含水炸藥、導火索、導爆索時,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廂上緣。

(五)蒸汽機車進入爆炸材料庫區(qū)時,機車與最近庫房的距離不得小于50m,并必須關閉燃燒室和爐灰箱,停止鼓風。機車煙筒必須有擋火星裝置的完整的爐灰箱。

第三百一十一條在井筒內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分開運送;但在開鑿或延深井筒時,符合本規(guī)程第三百四十五條規(guī)定的,不受此限。

(二)必須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

(三)運送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電雷管時,罐籠內只準放1層爆炸材料箱,不得滑動。運送其他類炸藥時,爆炸材料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過罐籠高度的2/3。如果將裝有炸藥或電雷管的車輛直接推入罐籠內運送時,車輛必須符合本規(guī)程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

(四)在裝有爆炸材料的罐籠或吊桶內,除爆破工或護送人員外,不得有其他人員。

(五)罐籠升降速度,運送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電雷管時,不得超過2m/s;運送其他類爆炸材料時,不得超過4m/s。吊桶升降速度,不論運送何種爆炸材料,都不得超過1m/s。司機在啟動和停絞車時,應保證罐籠或吊桶不震動。

(六)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炸材料。

(七)禁止將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其他巷道內。

第三百一十二條井下用機車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炸藥和電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車內運輸。如用同一列車運輸,裝有炸藥與裝有電雷管的車輛之間,以及裝有炸藥或電雷管的車輛與機車之間,必須用空車分別隔開,隔開長度不得小于3m。

(二)硝化甘油類炸藥和電雷管必須裝在專用的、帶蓋的有木質隔板的車廂內,車廂內部應鋪有膠皮或麻袋等軟質墊層,并只準放1層爆炸材料箱。其他類炸藥箱可以裝在礦車內,但堆放高度不得超過礦車上緣。

(三)爆炸材料必須由井下爆炸材料庫負責人或經過專門訓練的專人護送。跟車人員、護送人員和裝卸人員應坐在尾車內,嚴禁其他人員乘車。

(四)列車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m/s。

(五)裝有爆炸材料的列車不得同時運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第三百一十三條水平巷道和傾斜巷道內有可靠的信號裝置時,可用鋼絲繩牽引的車輛運送爆炸材料,但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運輸,運輸速度不得超過1m/s。運輸電雷管的車輛必須加蓋、加墊,車廂內以軟質墊物塞緊,防止震動和撞擊。

嚴禁用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等運輸爆炸材料。

第三百一十四條由爆炸材料庫直接向工作地點用人力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應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jiān)護下由其他人員運送。

(二)爆炸材料必須裝在耐壓和抗撞沖、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內。電雷管和炸藥嚴禁裝在同一容器內。嚴禁將爆炸材料裝在衣袋內。領到爆炸材料后,應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三)攜帶爆炸材料上、下井時,在每層罐籠內搭乘的攜帶爆炸材料的人員不得超過4人,其他人員不得同罐上下。

(四)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攜帶爆炸材料人員沿井筒上下。

第10篇 船舶火災爆炸事故應急處置措施規(guī)程

(1)要求船方按“應急部署表”的要求進行自救。首先搶救遇險人員, 向上風轉移,或向上風疏散。

(2)向當事船舶了解失火原因、火勢、失火部位、人員情況及救助請求。

(3)按救助方案通知有關消防救助力量趕往現場施救。

(4)向安全地點或上風疏散對周圍有危險的船舶。

(5)組織現場維護、指揮,實施交通管制,布置交通艇對現場水域進行封航警戒。

(6)指揮船舶使其著火部位位于下風,要綜合考慮下移上漂的影。

(7)做好封艙,利用速閉裝置關閉應關閉的閥門和天窗,同時利用船上的消防滅火系統(tǒng)和滅火器材滅火,船方要迅速起動消防泵,同時協(xié)助消防部門調集消防艇。

(8)迅速調集有關滅火材料和器材。

(9)施救船舶必須具備良好的防火防爆設備,保障自身安全,盡量從上風靠近。

第11篇 儲油罐火災爆炸應急措施規(guī)程

1、報警:

警衛(wèi)及檢查人員一發(fā)現儲油、輸油管線、閥門、管件發(fā)生泄漏、跑油時,應迅速做好如下工作:

a.通知司泵員立即停止油品輸轉和接卸、輸轉作業(yè),關閉作業(yè)閥門。

b.中旗消防大隊趕到火場后,雙方負責人應迅速接洽,依據雙方制定的滅火預案,對著火部位進行撲救。

2、撤防:

消防隊人員趕到后,如火勢無法控制時,由在場領導、安全干部組織現場人員撤離危險區(qū)域。

3、避險:安全區(qū)設在庫區(qū)大門口。

4、求生:求生路線沿消防跑道退至大門口。

5、急救:將受傷人員撤離到現場安全區(qū)域,對傷員做必要的救護工作,待醫(yī)務人員趕到后再做專業(yè)性急救。

6、恢復:

(1)對現場覆蓋物及污水的處理,要符合環(huán)保相關規(guī)定,要做好妥善處理。

(2)成立恢復領導小組組織處理其他事宜。

第12篇 民用爆炸物品裝、卸、運輸、儲存安全操作規(guī)程

一、裝卸和出入管理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操作規(guī)程適用基本建設和生產礦井地面、井下爆炸材料的押運工作。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必須有從事煤礦安全或采掘工作面兩年以上工齡。

第3條? 必須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礦安全規(guī)程》中的有關規(guī)定,經過專業(y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證書,持證上崗。

(三)安全規(guī)定

第4條? 押運過程必須嚴格執(zhí)行以下規(guī)定:

1、執(zhí)行《安全生產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煤礦安全規(guī)程》及行業(yè)的有關規(guī)定。

2、必須遵守安全崗位責任制度。

3、嚴格執(zhí)行押運防范措施與管理責任,嚴防押運過程中發(fā)生丟失和被盜。

第5條? 必須由政治可靠、責任心強、熟悉炸藥和雷管性能的人員、持證押運。

四、押運準備

第6條? 運送爆炸物品前,必須按規(guī)定辦理爆炸物品運輸證,持證押運。

第7條? 必須備有合格的滅火器和防止日曬雨淋蓬布,并在車上插上有危險字樣的小黃旗。汽車排氣管應裝在汽車前部保險杠下,且進入庫區(qū)時尖加裝防火罩。

第8條? 嚴禁用拖拉機、自翻車、三輪車、拖車、摩托車、自行車或其它貨物混裝車運輸爆炸物品。

五、爆炸材料運輸

(一)地面運輸

第9條炸藥、雷管必須分別運輸。炸藥箱要擺放整齊,雷管最多只準碼放兩層,不準倒放、立放,兩層之間及車和雷管要用柔軟材料墊好,炸藥或雷管裝車高度必須低于車廂緣10厘米。

第10條? 裝有爆炸材料的車輛必須備有滅火器材,應用帆布覆蓋、捆緊,裝有爆炸材料的車輛嚴禁在庫內逗留。

第11條? 運送炸藥或雷管時駕駛員、押運員應關閉手機、傳呼機。嚴禁在汽車上抽煙、使用手機、傳呼機。司機必須辦理危險品運輸執(zhí)照。

第12條? 運炸藥或雷管的路線必須取得當地公安部門的同意,汽車必須按規(guī)定的路線和時間行駛,不準中途隨意改變路線或無故逗留,也不準其他人員或貨物搭乘。

第13條? 用敞棚汽車運送炸藥或雷管押運員不準坐在駕駛室內,必須坐在車廂后留出的空間內。

第14條? 運送硝化甘油類炸藥,室外氣溫低于一10℃防凍結措施。

第15條? 不準在裝卸地點帶煙、火或發(fā)火工具。

第16條? 人工搬運,背運時每人每次不得超過1箱(30千克),2人抬運,每次不得超過兩箱(60千克)

搬運時嚴禁扔、摔、碰、撞,要抓穩(wěn)、抓緊、輕拿輕放。

(二)井下運輸

第17條? 爆炸材料運輸,必須由井下爆炸材料庫負責人或經過專門訓練的人員持證押送。

第18條? 爆炸材料到達井口前,押運工要提前做好準備。爆炸材料到達井口后,要認真清點核實數量,并與供應部門辦好交接手續(xù)。

第19條? 炸藥、雷管不得在井口拆箱,應成箱運往井下爆炸材料庫。

第20條? 雷管必須裝在專用的、帶蓋的有木質隔板的專用車輛內,車輛內部鋪有膠皮或麻袋等軟質墊層,只準裝1層雷管箱,并加蓋上鎖。炸藥可以裝在礦車內,但堆入高度不得越過車邊緣。

第21條? 立井筒內運送爆炸材料,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雷管、炸藥必須分別運。

2、必須事先通知提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

3、運送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時罐籠內只準放1層爆炸材料,不得滑動。運送其他類炸藥時,爆炸材料堆放的高度不得超過罐籠高度的三分之二。

4、裝有爆炸材料的罐籠或吊桶內,除爆破工或押運人員外不提有其他人員。

5、罐籠升降的速度:運送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時,不得超過2米/秒,運關其他炸藥時,不得超過4米/秒。司機在起動或停止提升時,不得使罐籠發(fā)生震動。

6、吊桶升降速度:無論運送何種爆炸材料,升降速度不得超過1米/秒;司機在起動或停止提升時,不得使吊桶發(fā)生震動。

7、交接班、人員上下班時間風嚴禁運送爆炸材料。

8、禁止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其他巷道內。

第22條? 斜井運送炸藥、雷管,除執(zhí)行第21條款規(guī)定,炸藥、雷管必須分開運輸外,斜井上下人員提前聯(lián)系好,并做好接車準備。

第23條? 斜井運送炸藥、雷管的速度不得超過1米/秒。

第24條? 井下用機車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炸藥和電雷管不得同一列車內運輸。如同一列車運輸,裝有炸藥與裝有電雷管的車輛之間,以及裝有炸藥或電雷管,的車輛與機之間,必須用3個空車分別隔開,隔開長度不得小于3米。

2、硝化甘油類炸藥和電雷管必須裝在專用的、帶蓋的木質隔板的車箱內,車箱內部應鋪有膠皮或麻袋等軟質墊層,并只準放1層爆炸材料箱。其他類炸藥箱可以裝在礦車內,但堆放高度不得超過礦車上緣。

3、爆炸材料必須由井下爆炸材料庫負責人或經過專門訓練的專人護送。跟車人員、護送人員和裝卸人員應坐在尾車內,嚴禁其他人員乘車。

4、列車和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米/秒。

5、裝有爆炸材料的列車不得同時運送其他人員、物料或工具。

6、嚴禁用蓄電池電動車運送爆炸材料。

7、不許裝有爆炸材料的列車在井底車場和大巷中停留。

8、裝卸地點朋架空線,必須停電后才能裝卸。

第25條? 水平巷道和傾斜巷道內可靠的信號裝置時,可用鋼絲繩子牽引的車輛運送爆炸材料,但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運輸,運輸速度不得超過1米/秒。運輸電雷管的車輛必須加蓋、加墊,車箱內以軟質墊物塞緊,防止震動和撞擊。

嚴禁用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等到運輸爆炸材料。

第26條? 從干道向井下藥庫的鐵路支線應不少地兩處絕緣軌。兩處絕緣軌之間的距離,進單車時,應大于1車身和長度。

第27條? 運送爆炸材料的車輛到達爆炸材料庫后,要立即卸車,做到輕拿輕放,嚴禁扔、擲、碰撞等。

第28條? 由爆炸材料庫直接向工作地點用人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應由爆破工或爆破工監(jiān)護下由其他人員運送。

2、爆炸材料必須裝在耐壓和抗撞沖、防震、防靜電的金屬專用容器內,并加蓋上鎖。電雷管和炸藥嚴禁在同一容器內。嚴禁將爆炸材料裝在衣袋內。領到爆炸材料后,應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途中逗留。

3、攜帶爆炸材料上、下井時,在每層罐籠內搭乘的攜帶爆炸材料的人員不得超過4人,其他人員不得同罐上下。

4、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時間內,嚴禁攜帶爆炸性材料的人員沿井筒上下。

六、收尾工作

第29條? 裝、卸車完畢,押運工要立即與庫管員清點數量、品種,確認無誤后,辦好接驗收手續(xù)。

第13篇 爆炸泄漏中毒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措施規(guī)程

(一)、 爆炸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措施

1、 當爆炸事故發(fā)生后,現場發(fā)現人應立即報告給值班領導,對事故現場進行警戒。值班領導立即報告應急指揮部,應急救援小組立即趕赴現場并撥打“119”報警。

2、 儲氣罐、壓力容器所有閥門應迅速關閉或采取堵漏,對可燃氣體或油類應用沙石或二氧化碳、干粉等滅火器進行滅火,同時設置隔離帶以防火災事故蔓延。對受傷人員立即實行現場救護,傷勢嚴重的立即送往附近醫(yī)院。根據事故現場情況,判斷是否可能發(fā)生再次爆炸,撤離所有人員至安全地帶。

3 、當爆炸引起建筑物發(fā)生坍塌,造成人員被埋、被壓的情況,應在確認不會再次發(fā)生同類事故的前提下,立即組織人員進行搶救受傷人員。

4 、當發(fā)現有人員受傷時,撥打“120”向當地急救中心取得聯(lián)系,詳細說明事故地點、嚴重程度、聯(lián)系電話,并派人到路口接應。

(二)泄漏事故現場處置措施

1、員工發(fā)現?;沸孤r,疏散無關人員,隔離泄露污染區(qū)。如果泄漏物是易燃品,則必須立即消除泄漏污染區(qū)域內的各種火源,并立即向值班領導報告。

2、如果是易燃易爆化學品大量泄漏,值班領導立即上報應急指揮部,應急救援小組立即趕赴現場,同時撥打“119”報警,請求消防專業(yè)人員救援,要保護、控制好現場。

3、泄漏的控制

如果在生產使用過程中發(fā)生泄漏,要在統(tǒng)一指揮下,通過關閉有關閥門,切斷與之相連的設備、管線,停止作業(yè),或改變工藝流程等方法來控制化學品的泄漏。

如果是容器發(fā)生泄漏,應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措施堵塞和修補裂口,制止進一步泄漏。

另外,要防止泄漏物擴散,殃及周圍的建筑物、車輛及人群,萬一控制不住泄漏,要及時處置泄漏物,嚴密監(jiān)視,以防火災爆炸。

4、泄漏物的處置

要及時將現場的泄漏物進行安全可靠處置。

(1)、氣體 <>泄漏物處置

應急處理人員要做的只是止住泄漏,如果可能的話,用合理的通風使其擴散不至于積聚,或者噴灑霧狀水使之液化后處理。

(2)、液體泄漏物處理

對于少量的液體泄漏,可用沙土或其它不燃吸附劑吸附,收集于容器內后進行處理。

而大量液體泄漏后四處蔓延擴散,難以收集處理,可以采用筑堤堵截或者引流到安全地點。為降低泄漏物向大氣的蒸發(fā),可用泡沫或其他覆蓋物進行覆蓋,在其表面形成覆蓋后,抑制其蒸發(fā),然后進行轉移處理。

(3)、固體泄漏物處理

用適當的工具收集泄漏物,然后用水沖洗被污染的地面。

5、個人的防護

參加泄漏處理人員應對泄漏品的化學性質和反應特征有充分的了解,要于高處和上風處進行處理,嚴禁單獨行動,要有監(jiān)護人。必要時要用水槍(霧狀水)掩護。要根據泄漏品的性質和毒物接觸形式,選擇適當的防護用品,防止事故處理過程中發(fā)生傷亡、中毒事故。

(三)中毒事故現場處置措施

1、采取有效個人防護

進入事故現場的應急救援人員必須根據發(fā)生中毒的毒物,選擇佩戴個體防護用品。進入半水煤氣、一氧化碳、硫化氫、二氧化碳、氮氣等中毒事故現場,必須佩戴防毒面具、正壓式呼吸器、穿消防防護服;進入液氨中毒事故現場,必須佩戴正壓式呼吸器、穿氣密性防護服,同時做好防凍傷的防護。

2、詢情、偵查

救援人員到達現場后,應立即詢問中毒人員、被困人員情況;毒物名稱、泄漏量等,并安排偵查人員進行偵查,內容包括確認中毒、被困人員的位置;泄漏擴散區(qū)域及周圍有無火源、泄漏物質濃度等,并制定處置具體方案。

3、確定警戒區(qū)和進攻路線

綜合偵查情況,確定警戒區(qū)域,設置警戒標志,疏散警戒區(qū)域內與救援無關人員至安全區(qū)域,切斷火源,嚴格限制出入。救援人員在上風、側風方向選擇救援進攻路線。

4、現場急救

(1)、迅速將染毒者迅速撤離現場,轉移到上風或側上風方向空氣無污染地區(qū);有條件時應立即進行呼吸道及全身防護,防止繼續(xù)吸入染毒。

(2)、立即脫去被污染者的服裝;皮膚污染者,用流動清水或肥皂水徹底沖洗;眼睛污染者,用大量流動清水徹底沖洗。

(3)、對呼吸、心跳停止者,應立即進行人工呼吸和心臟擠壓,采取心肺復蘇措施,并給予吸氧氣。

(4)、嚴重者立即送往醫(yī)院觀察治療。

5、排除險情

(1)、禁火抑爆。迅速清除警戒區(qū)內所有火源、電源、熱源和與泄漏物化學性質相抵觸的物品,加強通風,防止引起燃燒爆炸。

(2)、稀釋驅散。在泄漏儲罐、容器或管道的四周設置噴霧水槍,用大量的噴霧水、開花水流進行稀釋,抑制泄漏物漂流方向和飄散高度。室內加強自然通風和機械排風。

(3)、中和吸收。高濃度液氨泄漏區(qū),噴含鹽酸的霧狀水中和、稀釋、溶解,構筑圍堤或挖坑收容產生的大量廢水。

(4)、關閥斷源。安排熟悉現場的操作人員關閉泄漏點上下游閥門和進料閥門,切斷泄漏途徑,在處理過程中,應使用霧狀水和開花水配合完成。

(5)、器具堵漏。使用堵漏工具和材料對泄漏點進行堵漏處理。

(6)、倒灌轉移。液氨儲罐發(fā)生泄漏,在無法堵漏的情況下,可將泄漏儲罐內的液氨倒入備用儲罐或液氨槽車。

6、洗消

(1)、圍堤堵截。筑堤堵截泄漏液體或者引流到安全地點,儲罐區(qū)發(fā)生液體泄漏時,要及時關閉雨水閥,防止物料沿明溝外流。

(2)、稀釋與覆蓋。對于一氧化碳、氫氣、硫化氫等氣體泄漏,為降低大氣中氣體的濃度,向氣云噴射霧狀水稀釋和驅散氣云,同時可采用移動風機,加速氣體向高空擴散。對液氨泄漏,為減少向大氣中的蒸發(fā),可用噴射霧狀水稀釋和溶解或用含鹽酸水噴射中和,抑制其蒸發(fā)。

(3)、收容(集)。對于大量泄漏,可選擇用泵將泄漏出的物料抽到容器或槽車內;當泄漏量小時,可用吸附材料、中和材料等吸收中和。

(4)、廢棄。將收集的泄漏物運至廢物處理場所處置,用消防水沖洗剩下的少量物料,沖洗水排入污水系統(tǒng)處理。

第14篇 聚合廠房火災爆炸處置規(guī)程

a)發(fā)現人現場按下火警報警按鈕,迅速匯報班長,班長立即向值班調度、消防救護隊和車間主任報告;

b)車間主任通知應急小組成員趕赴事故現場,指揮應急救援;

c)plc控制室操作人員通知巡檢人員在馬路路口接引消防車、救護車到達著火現場搶險救護;

d)若是管線泄漏介質著火源引發(fā)起火,plc聚合崗位人員佩戴巴固、氧呼或者空呼盡快使用廠房內配置的滅火器材進行撲滅;

e)控制室留守人員按下計量系統(tǒng)緊急停車按鈕,班長組織崗位人員盡快切斷泄漏源,聯(lián)系處理漏點;

f)若是聚合廠房內粉料著火,佩戴好巴固、氧呼或者空呼,組織人員首先切斷燃燒物料.盡快將粉料搬離現場,正確利用就地配置滅火器材進行撲救;

g)如果火勢很大,擴散速度很快無法控制時,現場按下聚合機緊急停車按鈕,plc聚合崗位操作人員緊急停下動設備和風機;班長指揮其他人員進行現場掩護,防止火勢擴大,周圍設置警戒,疏散無關人員,尤其是下風向人員;

h)若是發(fā)生爆炸,控制室立即切斷聚合機、pu-624/ 2-pu624、pu-635/2- pu635控制屏電源后按照車間預先演習的人員撤退疏散路線往上風方向及時撤到安全地帶;

i)滅火工作結束以后,班長在車間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的指揮下,帶領全班人員進行善后工作,清理著火現場,聯(lián)系維修人員維修燒損設備,管線,儀表,準備開工等工作。

第15篇 煤礦爆炸材料管理員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1、一般規(guī)定

1.1 本操作規(guī)程適用我礦地面裝卸、井下爆炸材料庫的收發(fā)和管理工作。

1.2 從事爆炸材料管理、裝卸、看押、押運工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爆破作業(yè)的生理缺陷和疾病。

1.3 責任心強、思想過硬,工作認真負責,無不良嗜好和劣跡。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1.4 必須遵守安全崗位責任制度,并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人員擔任。

1.5 必須熟悉爆炸材料的性能和遵守《安全生產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煤礦安全規(guī)程》。

1.6 嚴格執(zhí)行煤礦下發(fā)的《爆炸材料使用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以及相關安全技術措施。

1.7 井上、下接觸爆炸材料的人員,必須穿棉衣或抗靜電工作服。

1.8 爆炸材料庫必須具有當地公安機關核發(fā)的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且儲存量不得超過核定的庫存量。 1.9 嚴格執(zhí)行爆炸材料人員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fā)放安全管理制度,嚴防爆炸材料在儲存過程中丟失和被盜。 1.10 庫房要保持電話暢通,照明齊全,有足夠數量、完好的消防器材,消防用水桶的水量、沙箱的沙量必須充足。 2、爆炸材料購買

2.1 從事爆炸材料購買的作業(yè)人員,應參加培訓經考核并取得有關部門頒發(fā)的相應類別和作業(yè)范圍、級別的安全作業(yè)證、持證上崗。

2.2 井下爆破作業(yè),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電雷管。

2.3 煤礦許用炸藥的選用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2.3.1、低瓦斯礦井的巖石掘進工作面,應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一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2.3.2、低瓦斯礦井的煤層掘進工作面,半煤巖掘進工作面應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二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2.3.3、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qū)域,應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2.3.4、有煤(巖)與瓦斯突出危險的工作面,應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煤礦許用含水炸藥; 2.3.5、不應使用黑火藥; 2.3.6、同一工作面不應使用二種不同品種的炸藥; 2.3.7、使用煤礦許用瞬發(fā)電雷管或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2.3. 8、使用煤礦許用毫秒電雷管時,從起爆到最后一段的延期時間不應超過130ms; 2.3.9、不應使用導爆管或普通導爆索; 2.3.10、不應使用火雷管。

2.4 購買前要認真填寫《購買爆炸材料申請表》和《運輸爆炸材料申請表》,進行逐級審批并加蓋各級單位公章,將礦審批后的購買計劃及時傳真至供應部。

2.5 攜帶單位ic卡和申請表到洛龍分局治安大隊辦理爆炸材料電子購買證和運輸證。

2.6 將打印的紙質購買證二聯(lián)、運輸證三聯(lián)加蓋“洛龍分局爆炸物品專用章”和儲存電子數據的單位ic卡移交民爆公司。

2.7 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發(fā)直供用戶許可證的企業(yè)。持證直接向民爆器材生產企業(yè)購買所需的爆炸材料。

2.8 沒有取得直供用戶許可證的企業(yè),其所需爆炸材料應由當地民爆器材經營機構供應與服務。

2.9 所打印的紙質購買證一聯(lián)、運輸證一聯(lián)及《購買爆炸材料申請表》和《運輸爆炸材料申請表》,交于洛龍分局治安大隊存檔備案。

2.10 所辦購買業(yè)務在洛龍分局治安大隊爆炸材料購買明細表上,詳細登記,并簽字認可,帶回紙質運輸證二聯(lián),以備核對與供貨單位所提供爆炸物品是否相符。

2.11 將供貨單位提供的運輸證三聯(lián)和電子數據入庫的電子卡、發(fā)放、領取信息在3天內到洛龍分局治安大隊進行回繳、上報。

3、爆炸材料驗收、裝卸

3.1 運送炸藥、雷管的車輛進入礦區(qū)不得同時停在井口,由供應科負責聯(lián)系,保衛(wèi)科負責監(jiān)督把關。

3.2 爆炸材料到礦后,由供應科組織驗收品種、數量、存有電子數據的單位ic卡及安全標志,保衛(wèi)科協(xié)助,確認無誤后,在送貨單上簽字。 3.3 爆炸材料到礦后,保衛(wèi)科派專人到現場看押,不得中途退場,直到爆炸材料入井。

3.4 運輸隊負責組織人員進行裝卸、運輸。

3.5 裝卸爆炸材料,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3.5.1、認真檢查運輸工具的完好狀況,清除運輸專用車內一切雜物;

3.5.2、有專人在場監(jiān)督;

3.5.3、設置警衛(wèi),無關人員不允許在場;

3.5.4、爆炸材料和其他貨物不應混裝;

3.5.5、雷管等起爆器材,不應與炸藥在同時同地進行裝卸;

3.5.6、遇暴風雨或雷雨時,不應裝卸爆炸材料,并做好相應保護措施;

3.5.7、裝卸爆炸材料的地點,應遠離人員稠密區(qū),并設明顯的標志,白天應懸掛紅旗和警標,夜晚應有足夠的照明并懸掛紅燈;

3.5.8、裝卸搬運應輕拿輕放,裝好、碼平、卡牢,捆緊,不得摩擦、撞擊、拋擲、翻滾、側置、腳踩爆炸材料;

3.5.9、裝載爆炸材料應做到不超高、不超寬、不超載;

3.5.10、押運人員應熟悉所運爆炸材料性能;

3.5.11、必須使用專用、帶蓋、有木質隔板的車廂,車廂內部須鋪有膠皮或麻袋等軟質墊層,并且雷管只能放一層。

3.6 爆炸材料到礦后嚴禁在井口和井底長時間滯留,如有特殊情況最多滯留時間不超過3個小時,在井底車場最多不得超過1小時30分。 4、爆炸材料運輸

4.1 井筒運輸。立井井筒內運送爆炸材料,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4.1.1、雷管、炸藥必須分開運送; 4.1.2、運送前必須事先通知提升機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

4.1.3、絞車司機在啟動或停止絞車時,不得使罐籠發(fā)生震動;

4.1.4、用罐籠運輸硝銨類炸藥,裝載高度不應超過車廂廂高;運輸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不應超過兩層,層間應鋪軟墊 ;

4.1.5、運送炸藥或電雷管時,罐升降速度不得超過2m/s,運送其他類爆炸材料時,不得超過4m/s;

4.1.6、用吊桶或斜坡卷揚運輸爆炸材料時,速度不應超過1m/s;運輸電雷管時應采取絕緣措施;

4.1.7、裝有爆炸材料的罐籠或吊桶內,除爆破工或押運人員外不得有其他人員;

4.1.8、交接班、人員上下班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炸材料;4.1.9、禁止將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其他巷道內。

4.2 井下運輸。運輸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4.2.1、列車前后設“危險”標志;

4.2.2、在裝爆炸材料的車廂與機車之間,以及裝炸藥的車廂與裝起爆器材的車廂之間,應用空車廂隔開,隔開長度不得小于3 米;

4.2.3、運輸電雷管時,應采取可靠的絕緣措施;

4.2.4、用架線式電力機車運輸,在裝卸爆炸材料時,機車應斷電;

4.2.5、炸藥和電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車內運輸。如用同一列車運輸,裝有炸藥與裝有電雷管的車輛之間,以及裝有炸藥或電雷管的車輛與機車之間,必須用人車或空礦車分別隔開,隔開長度不得小于3 米;

4.2.6、爆炸材料必須由井下運輸隊持爆炸材料押運證的人員負責人或經過專門培訓的專人護送。跟車人員、護送人員和裝卸人員應坐在尾車內,嚴禁其他人員乘車;

4.2.7、列車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 米/秒;4.2.8、裝有爆炸材料的列車不得同時運送其他人員、物料或工具;4.2.9、裝卸地點有架空線,必須停電后才能裝卸。

4.3 押運員職責

4.3.1、負責核對所押運的爆炸材料的品種和數量;4.3.2、監(jiān)督運輸工具按規(guī)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

4.3.3、確認運輸工具及其所裝運爆炸材料符合標準和環(huán)境要求,包括:

幾何尺寸、質量、溫度、防震等;

4.3.4、負責看管爆炸材料,防止爆炸材料途中丟失、被盜或發(fā)生其他事故。

5、爆炸材料入庫、儲存

5.1 爆炸材料的入庫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5.1.1、手續(xù)不齊全不入庫,庫內混存、超量不入庫。

5.1.2、過期失效、變質的爆炸材料不入庫,數量、品種不清不入庫。

5.1.3、入庫過程中要輕裝、輕放,嚴禁碰撞,確保領用發(fā)放手持機入庫內容與購買爆炸材料的種類、段別、數量相符。

5.1.4、認真填寫爆炸材料入庫登記臺帳,要書寫工整認真,嚴禁涂改數字,做到帳、卡、物相符。

5.1.5、入庫后庫房管理員應和押送人員雙方共同清點收到炸藥、雷管的數量,并按規(guī)定履行簽字手續(xù)。

5.2 用人工搬運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5.2.1、在夜間或井下,應隨身攜帶完好的礦用蓄電池燈、安全燈或絕緣手電筒;

5.2.2、不應一人同時攜帶雷管和炸藥;雷管和炸藥應分別放在專用背包(木箱)內,不應放在衣袋里;

5.2.3、領到爆炸材料后,應直接送到爆破地點,不應亂丟亂放;

5.2.4、不應提前班次領取爆炸材料,不應攜帶爆炸材料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5.2.5、一人一次運送的爆炸材料數量不超過:

雷管,500發(fā);

拆箱(袋)運搬炸藥,30kg;

5.2.6、用手推車運輸爆炸材料時,載重量不應超過300kg,運輸過程中應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產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5.3 爆炸材料的貯存,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5.3.1、每個爆炸材料庫貯存爆炸材料的數量,不應超過庫房設計的允許貯存藥量;爆炸材料的貯存,爆炸材料應碼放整齊、穩(wěn)當,不得傾斜;

5.3.3、爆炸材料包裝箱下,應墊有大于10cm高度的墊木;

5.3.4、爆炸材料的碼放,宜有60cm以上寬度的安全通道。爆炸材料包裝箱與墻距離宜大于20cm;

5.3.5、爆炸材料的碼放高度,不宜超過1.6m;

5.3.6、存放硝化甘油類炸藥、各種雷管箱和繼爆管的箱(袋),應放置在木質貨架上,貨架高度不宜超過1.6m,架上的硝化甘油類炸藥和各種雷管箱不應疊放;

5.3.7、每個壁槽炸藥存量不超過400kg,電雷管壁槽存量不超過2天的需用量,炸藥發(fā)放室存量不超過72kg(3箱);

5.3.8、要于回收、變質、過期的爆炸材料分類、分品種存放,并在相對應的牌板上登記注明,嚴禁混放;

5.3.9、報廢爆炸材料在爆炸材料庫內庫存:炸藥不準超過100kg,雷管不準超過500發(fā);達到限量時要在兩天內交供應廠家進行處理;

5.3.10、庫房應整潔、防潮和通風良好,做好防備鼠害、防靜電工作;

5.3.11、應定期檢查消防設備、通訊設備、無關人員嚴禁進入庫區(qū),庫區(qū)嚴禁存放與爆炸材料無關的工具和雜物。

5.4 爆炸材料發(fā)放工作順序:準備→驗證→驗票→開票→登記臺帳→簽字→發(fā)雷管(檢測)→發(fā)放炸藥→上鎖→盤庫→使用→剩余退庫→輸入手持機→再次盤庫→結帳→結束

5.5. 爆炸材料的收發(fā)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5.5.1、對新購進的爆炸材料,應逐個檢查包裝情況,并按規(guī)定作性能檢測;

5.5.2、應建立爆炸材料收發(fā)帳、領取和清退制度,定期核對帳目,做到帳物相符;

5.5.3、變質的、過期的和性能不詳的爆炸材料,不應發(fā)放使用;

5.5.4、爆炸材料應按出廠時間和有效期的先后順序發(fā)放使用;

5.5.5、總庫區(qū)內不準許拆箱(袋)發(fā)放爆炸材料,只準許整箱(袋)發(fā)放;

5.5.6、爆炸材料的發(fā)放應在單獨的發(fā)放間(發(fā)放硐室)里進行,不應在庫房硐室或壁槽內發(fā)放。

5.6 準備

5.6.1、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由值班隊長要根據上班使用情況及本班工作量安排,合理填寫炸藥、雷管的請領數量;

5.6.2、開具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要科學、合理有依據,嚴禁盲目亂開;

5.6.3、填寫好的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由背藥工與爆破工進班前送到通風隊,交給通風調度值班員保管,并登記在通風隊爆炸材料領耗專用臺帳上。

5.6.4、通風隊爆破工進班會后,領取施工單位的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檢查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填寫和手續(xù)符合要求,攜帶自己的工具與背藥工到井下爆炸材料庫領取雷管和炸藥。

5.7 檢查爆破工的爆破證、背藥工的背藥證,經核實后將庫內核對一致的證件卡片掛牌,確認無誤。

5.8 爆破工、背藥工必須全部建立本人卡片,爆炸材料庫必須做到卡片上墻,爆炸材料管理人員在發(fā)放雷管、炸藥時做到人卡相符,防止冒領或錯發(fā)現象。

5.9 檢驗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是否由施工單位(區(qū)隊)值班隊長認真填寫,是否把區(qū)隊名稱、施工地點、日期班次、請領雷管、炸藥數量寫清楚,是否由值班隊長簽名,嚴禁代簽現象。

5.10 爆炸材料管理員經核對后,根據施工單位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上的請領數量,在爆炸材料出庫單存根上填寫炸藥雷管數量,在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上填寫實發(fā)數量。

5.11 將實發(fā)炸藥、雷管的數量準確無誤填寫在爆炸材料領消統(tǒng)計臺帳上,還要把雷管各段數量填寫在雷管使用消耗分段臺帳上。

5.12 簽字認可,在爆破工、背藥工核實后,在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上分別簽名,同時爆破工、背藥工還要在爆炸材料庫爆炸材料領耗統(tǒng)計管理臺帳上簽名,簽名后的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仍由爆破工保管。爆炸材料管理員還要在爆破工手冊上填寫領取炸藥、雷管數量并簽名。

5.13 發(fā)放時按先發(fā)雷管、再發(fā)炸藥順序進行發(fā)放,嚴禁混發(fā)。

5.14 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發(fā)放爆炸材料。

5.14.1、未持有合格證件的爆破工;

5.14.2、凡未經領導簽發(fā)、印章不齊全或涂改的領料單;

5.14.3、藥箱、雷管箱不合格(如破爛、無蓋板),或有箱無鎖。

5.15 電雷管出庫前必須做全電阻檢測,并將檢測后的電雷管腳線扭結成短路,嚴禁發(fā)放電阻不合格的雷管

5.16 爆炸材料管理員在雷管編號前,必須用雷管檢測儀逐個做全電阻檢查,并將腳線扭結成短路。 5.17 爆炸材料管理員對雷管進行全電阻檢測時,發(fā)現不合格的雷管必須及時揀出,存放到專用箱內,做好詳細記錄,定期與報廢雷管一并處理。

5.18 電雷管導通具體操作要求:

5.18.1、電雷管的導通檢查,必須在單人單間的操作室進行。操作室內

要有單獨的操作臺、導通表和防爆筒。

5.18.2、先將20發(fā)電雷管放入防爆筒內,一次只能導通一發(fā),把雷管腳線的一端卡在導通表接點裝置的一端,使腳線與接點接通,再將電雷管腳線的另一端,一發(fā)一發(fā)的與導通表接點裝置的另一端連通。

5.18.3、此時觀察導通表指針是否移動,若指針移動,則說明電雷管通,無短路;若指針不動,則說明電雷管不通,有斷路,這樣電雷管應抽出,不得發(fā)放。

5.18.4、若指針移動幅度保持在一定范圍內,說明電雷管管的電阻值變化幅度不大,屬于合格的電雷管。

5.18.5、若指針移動幅度很大,說明電雷管管的電阻值變化幅度很大,以及全電阻值不符合規(guī)定,這些電雷管均應選出,詳細登記、統(tǒng)計放置與報廢雷管一起處理。

5.18.6、雷管的電阻測試和編號硐室操作臺上存放雷管不得超過100發(fā),

室外待查雷管不得超過1000發(fā)。

5.18.7、雷管要輕拿輕放,導通后必須將雷管腳線扭結成短路。 5.19 按照所開票據數量,準確無誤發(fā)放,發(fā)放時直接將雷管交到放炮員、炸藥交到背藥工手中,監(jiān)督放炮員、背藥工將雷管或炸藥入箱上鎖,兩把鎖的鑰匙均由爆破工親自攜帶管理。

5.20 爆炸材料管理員發(fā)放完畢后強行要求爆破工、背藥工及時離開爆炸材料庫,并及時盤查庫存,核對實物,做到帳、卡、物三對照。

5.21 爆炸材料領取以后,為杜絕爆炸材料在運輸途中出現意外流失,施工單位背藥工要在爆破員的監(jiān)視距離內將已上鎖的炸藥箱直接背到工作面后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點。

5.22 爆破結束后,需退回的爆炸材料必須在爆破工的監(jiān)護下分別放入炸藥箱、雷管箱并都上鎖,鑰匙和領退單仍由爆破工保管。爆破工攜帶雷管箱監(jiān)護領藥工運送炸藥箱到爆炸材料庫辦理退庫手續(xù)。

5.23 退庫

5.23.1、退回爆炸材料時,爆炸材料管理員要核對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所填數量和實際退庫數量是否相符,簽字是否齊全、有無代簽。

5.23.2、經核實后收回雷管和炸藥,爆炸材料管理員在領耗單上簽名,并將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第一聯(lián)留存保管備查,背藥工將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第二聯(lián)交回區(qū)隊保管備查,爆破工將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第三聯(lián)交通風隊留存?zhèn)洳椤?/p>

5.23.3、收取剩余雷管、炸藥,先收雷管、后收炸藥。

5.23.4、必須將退庫雷管進行全電阻檢測,將檢測后的雷管扭結短路及時放入對應放炮員周轉柜內。

5.23.5、核對實物與票據是否一致,確認無誤后認真填寫爆炸材料統(tǒng)計臺帳,背藥工、放炮員在臺帳上簽字認可,管理員在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爆炸材料統(tǒng)計臺帳,爆破員手冊上簽字認可。

5.23.6、爆炸材料管理員將放炮員卡片、背藥工的背藥證在掛牌管理牌板上取下,爆炸材料退庫完畢后,爆破工、背藥工要及時離開爆炸材料庫。

5.23.7、爆炸材料管理員盤查庫存數量,將本班實發(fā)數量、實際庫存量認真填寫各類臺帳和交接班牌板。

5.23.8、并將本班實際消耗數量,嚴格按操作規(guī)程輸入手持機。同時清掃庫區(qū)衛(wèi)生,保證庫房干燥、清潔。

5.24 廢舊回收,發(fā)現爆炸材料丟失、被盜,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及公安機關報告。

5.25 爆炸材料的檢驗要求:

5.25.1、爆炸材料的檢驗,各類爆炸材料的檢驗項目,應參見產品的技術條件和性能標準;檢驗方法應嚴格執(zhí)行相應的國家標準或部頒標準。

5.25.2、爆炸材料的外觀檢驗應由爆炸材料管理員負責定期抽樣檢查。

5.25.3、爆炸材料的爆炸性能檢驗,應在安全的地方進行,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負責。

5.25.4、對新入庫的爆炸材料,應抽樣進行性能檢驗。

5.25.5、對超過貯存期、出廠日期不明和質量可疑的爆炸材料,應進行嚴格的檢驗,并由爆炸材料庫主任或爆破工作領導人根據檢驗結果,確認其能否繼續(xù)保管、使用或銷毀。

5.26 在地面拾到的雷管、炸藥要及時交安檢科,由保衛(wèi)科會同安檢科進行追查,并由安檢科及時轉交爆炸材料庫,進行登記,由爆炸材料管理員開具收據證明。

5.27 井下拾到雷管、炸藥要及時交到爆炸材料庫,爆炸材料庫管理人員開據收據,拾到人員持收據到安檢科登記。

5.28 對交回不變質仍可繼續(xù)使用的炸藥,經爆炸材料管理員和交回人員雙方在“爆炸材料廢舊回收臺帳”上登記簽字認可后,仍有區(qū)隊繼續(xù)使用。

5.29 嚴禁私自攜帶爆炸材料升井,保衛(wèi)科要定期對升井人員進行檢查,杜絕私自攜帶爆炸材料升井,對煤、矸流系統(tǒng)的爆炸材料回收進行檢查。

5.30 各單位辦公室、宿舍、職工更衣箱、吊籃內發(fā)現存有雷管、炸藥除本礦處理外,構成犯罪的按私藏爆炸物品交公安機關處理。

31 各井下爆破作業(yè)單位必須認真嚴格工作面的爆破管理工作,每次爆破后及作業(yè)過程中都必須認真檢查是否遺留有未爆炸的炸藥、雷管,一旦發(fā)現,要藥、管分離并將雷管腳線扭結短路,安排專人交給井下爆炸材料庫。

5.32 洗煤廠回收的廢舊炸藥、雷管要及時交至礦保衛(wèi)科,由保衛(wèi)科會同安監(jiān)科開具廢舊爆炸材料回收單,并及時將廢舊爆炸材料送到井下爆炸材料庫。

5.33 當報廢材料達到一定限量:炸藥不準超過100kg,雷管不準超過500發(fā)時,進行處理,處理前由供應科負責把需銷毀的爆炸材料分類登記在“爆炸材料銷毀處理登記表”上,報爆炸材料管理領導小組和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并制定有關安全措施,然后由公安部門、保衛(wèi)科、安檢科、供應科銷毀或返廠。

5.34 對銷毀后的爆炸材料所有原始記錄,要裝訂成冊,妥善保管,以備查驗。

爆炸規(guī)程15篇

有哪些爆炸規(guī)程主要涵蓋以下幾個方面:1.風險評估:識別可能引發(fā)爆炸的潛在源,包括化學物質、設備故障、操作失誤等。2.預防措施:設定預防爆炸的安全規(guī)定,如定期維護檢查、限制易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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