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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全管理9篇

發(fā)布時間:2022-12-18 10:21:05 查看人數(shù):87

省安全管理

第1篇 浙江省電梯維修保養(yǎng)安全管理規(guī)范

《電梯維修保養(yǎng)安全管理規(guī)范》db33/728―20222022-03-10發(fā)布 2022-09-10實施

浙江省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發(fā)布

前 言

本標準第4章~第11章為強制性條款。

本標準的附錄a為規(guī)范性附錄,附錄b、附錄c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浙江省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嘉興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

本標準參與起草單位:嘉興市特種設備檢測院、浙江省特種設備檢驗研究院、寧波市特種設備檢驗

檢測中心、西子奧的斯電梯有限公司、巨人通力電梯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陳學成、趙欣剛、王學斌、朱建新、曹光敏、毛曉松、蔡勤生、鮑正偉、江曉

兵、朱建林、陳曉凡、金樟民、趙志東、陳巍、鮑萱紅。

電梯維修保養(yǎng)安全管理規(guī)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電梯維修保養(yǎng)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所調整范圍電梯的維修保養(yǎng)安全管理。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

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xié)議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702

4 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術語

gb758

8 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guī)范

gb/t18775-202 2 電梯維修規(guī)范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3. 術語和定義

gb758

8、gb/t18775和gb/t7024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 1 電梯

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3. 2 電梯使用單位

具有在用電梯管理權利和管理義務的單位(包括個人),即電梯產權所有者或受其委托、授權的電梯管理者。

3. 3 電梯維修保養(yǎng)單位

對電梯進行維修保養(yǎng)的單位,包括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和維修保養(yǎng)施工點。

3. 4 安裝

在電梯井道、機房、底坑內,或者在上下(或前后)機房之間對整臺的電梯零部件進行組裝、就位、固定、調試等施工活動的總稱。

注:安裝不包括施工所須腳手架的安裝。

3. 5 改造

改變電梯控制系統(tǒng)、驅動系統(tǒng)、驅動主機,改變電梯主要受力構件的結構或受力方式,改變電梯主要參數(shù)的施工活動的總稱。

注1:主要參數(shù)指額定速度、額定載重量、提升高度(運行長度)、傾斜角度、名義寬度。

注2:驅動系統(tǒng)指驅動方式(曳引驅動、強制驅動、液壓驅動等)和調速方式(變極調速、交流調壓調速、調頻調壓調速、直流調速、液壓流量控制調速等)的總稱。

注3:電梯控制系統(tǒng)指電梯控制、信號和指令、故障的防護、電氣安全裝置等控制的總稱。

3. 6 維修

以相應的新的零部件取代舊的零部件或對舊零部件進行加工、修配的施工活動的總稱,這些施工活動不改變電梯主要參數(shù),不包括改變電梯控制系統(tǒng)、驅動系統(tǒng)、驅動主機和改變電梯主要受力構件的結構或受力方式。

維修分為重大維修和一般維修。

3.6.1 重大維修

更換和加工、修配電梯主要部件,改變轎廂質量超過額定載荷的8%,加裝安全裝置,增加電梯停靠層站但電梯主要參數(shù)沒有改變的施工活動的總稱。

注:主要部件指限速器、安全鉗、緩沖器、門鎖裝置、轎廂懸掛裝置、導軌、曳引機、控制柜、上行超速保護裝置、安全電路、液壓泵站、限速切斷閥、電動單向閥、液壓油缸、手動下降閥、機械防沉降裝置、懸吊機構失效保護裝置、防火層門、玻璃門及玻璃轎壁、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的控制屏、驅動主機。

不包括以上主要部件同型號、同規(guī)格的更換。

3.6.2 一般維修

不屬于重大維修的其它維修活動的總稱。

3. 7 日常維護保養(yǎng)

在電梯交付使用后,為保證電梯正常及安全運行,所進行的清潔、潤滑、調整、檢查活動的總稱。

3. 8 維修保養(yǎng)

一般維修和日常維護保養(yǎng)的總稱。

4 基本要求

4.1 電梯使用單位

電梯使用單位應使用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電梯,委托電梯制造單位或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取得相應許可資質的單位對電梯進行日常維護保養(yǎng)或維修保養(yǎng)。

4.2 電梯制造單位

電梯制造單位應對電梯制造質量和安全性能負責,對本單位制造的在用電梯應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為電梯安全可靠運行持續(xù)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

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單位對本單位制造的電梯進行安裝、改造、維修活動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維修活動進行安全指導和監(jiān)控,并對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

4.3 電梯維修保養(yǎng)單位

電梯維修保養(yǎng)單位應至少每15d對其維護保養(yǎng)電梯進行一次日常維護保養(yǎng),對其維修保養(yǎng)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

4.4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在檢驗檢測時發(fā)現(xiàn)使用單位沒有委托有相應資質單位維修保養(yǎng)的電梯,應出具檢驗意見通知書提出整改要求,或者經檢驗后出具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檢驗報告。

5 電梯維修保養(yǎng)單位的設立

5.1 維修保養(yǎng)單位一般應在注冊的設區(qū)的市的范圍內從事維修保養(yǎng)電梯活動;維修保養(yǎng)法人機構跨設區(qū)的市從事電梯維修保養(yǎng)時,應當設立分支機構和維修保養(yǎng)施工點。

5.2 維修保養(yǎng)法人機構在注冊地外設區(qū)的市的范圍內維修保養(yǎng)電梯總數(shù)量大于等于50臺時,應在該設區(qū)的市設立分支機構;在注冊地外設區(qū)的市的范圍內維修保養(yǎng)電梯總數(shù)量小于50臺時,應在該設區(qū)的市設立維修保養(yǎng)施工點或者分支機構。

注:電梯制造單位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僅從事本單位制造的電梯維修保養(yǎng)工作,其設置分支機構或維修保養(yǎng)施工點,不受維修保養(yǎng)數(shù)量要求的限制。

5.3 注冊地不在浙江省的電梯制造、安裝、改造、維修法人機構,在浙江省從事電梯維修保養(yǎng)的,至少應設立1家分支機構,并負責對在本省范圍內維修保養(yǎng)施工點的管理。

5.4 分支機構和維修保養(yǎng)施工點的施工資質應由法人機構在其自身資質范圍內書面授權,分支機構可以根據法人機構的授權權限,管理和設立維修保養(yǎng)施工點。

5.5 同一取證法人機構在注冊地外設區(qū)的市范圍內,一般應設立一家分支機構,授權區(qū)域分布明確時,可以設立多家。

6 電梯維修保養(yǎng)單位資質

6.1 維修保養(yǎng)法人機構

應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取得相應許可資質,有相應的人員、維修保養(yǎng)條件、檢測手段和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所持資質應覆蓋所維修保養(yǎng)電梯的設備類型、施工類別和施工等級。

6.2 分支機構

分支機構應取得相應資質證書,有相應的人員、維修保

第2篇 河北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案件和事故發(fā)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凡在本省境內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均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 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單位的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對本規(guī)定負有監(jiān)督檢查責任。

第二章 生產管理

第四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生產煙花爆竹企業(yè),必須填報申請書。常年生產(連續(xù)生產三個月以上)的縣級以上(含縣級)企業(yè)由省輕工業(yè)管理部門批準,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和個體戶由省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管理部門批準;季節(jié)性生產的企業(yè)經所在地縣、市主管部門批準。憑批準文件,經所在地的縣、市公安機關審核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后,經縣、市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審查,符合安全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發(fā)給《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憑生產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后方可生產。

任何單位或個人未領取生產許可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不準生產煙花爆竹。

第五條 使用氯酸鉀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yè),必須向所在地縣、市公安機關申請,逐級上報省公安機關批準。經批準的企業(yè),購買氯酸鉀須持縣、市公安機關開具的購買證,到指定地點購買。煙花爆竹的氯酸鉀最大含量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

第六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儲存、銷售、運輸拉炮、摔炮、砸炮、發(fā)令紙等敏感度高的危險品。嚴禁使用氯酸鹽類與雄黃、赤磷配制各種煙花劑。

第七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yè)的設置,必須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八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yè),必須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制度,設置安全機構,配備熟悉業(yè)務、責任心強、認真負責的專職安全檢查員。生產煙花爆竹的個體戶,也要確定安全檢查員。安全檢查員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的人員,有批評教育和責令其停止生產的權利。

第九條 生產企業(yè)和主管部門應對煙花爆竹產品質量進行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準出廠。各種成品必須標明廠名、廠址,注明燃放方法和注意事項。

第十條 各級標準計量部門,應按有關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的規(guī)定,對煙花爆竹產品質量就地就近實行監(jiān)督檢驗。對不按產品技術標準進行生產及產品質量低劣的企業(yè),有權制止其生產、銷售,追回已售出的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格產品。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十一條 儲存煙花爆竹的單位以及生產企業(yè)設立的銷售點和批發(fā)部,應設專庫。庫房儲存量不準超過設計容量。性質相抵觸的火藥品,必須分庫儲存。嚴禁煙火藥、黑火藥、成品、半成品、引線混存。不準在庫內住宿和進行加工作業(yè)。

第十二條 倉庫內要嚴格按照防爆要求安裝照明設備,嚴禁使用明火照明。

第四章 銷售管理

第十三條 煙花爆竹銷售點,由所在地縣、市供銷、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商定。銷售單位和個人須由公安機關發(fā)給《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并憑銷售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后,方可銷售。

銷售點必須符合專人、專庫、專柜的要求,銷售員應熟悉所售產品性能和安全常識。

第十四條 煙花爆竹銷售市場,必須設在遠離居民區(qū)、倉庫、工廠、公路的地帶,應分片劃段,單獨設立。凡跨縣、市銷售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當?shù)毓矙C關開具的《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經銷地公安機關批準后,到指定的銷售市場銷售。

第十五條 嚴禁向未經批準的生產單位和個人訂貨、進貨。嚴禁生產單位將煙花爆竹銷售給未經批準銷售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六條 出口煙花爆竹,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出口轉內銷的產品,應補換中文商標和說明,否則不準銷售。

第五章 運輸管理

第十七條 購貨單位向所在地縣、市公安機關申請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證》后方準運輸煙花爆竹。貨物到達目的地后,購貸單位應將運輸證交回原發(fā)證機關。

第十八條 運輸煙花爆竹的車、船,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運輸?shù)陌踩?。用拖拉機、柴油機車運輸時,必須安裝火星熄滅器。裝載煙花爆竹的車輛,不準在人員稠密地區(qū)停留。

第十九條 運輸、裝卸、押運人員必須懂得煙花爆竹的安全常識。裝卸時嚴禁拖拉、沖撞、摩擦。

第二十條 貨物包裝應牢固、嚴密。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船艙內,不準同時載運其它貨物,嚴禁客貨混載。

第二十一條 嚴禁個人隨身攜帶煙花爆竹搭乘汽車、電車、火車、輪船、飛機。嚴禁在托運的行李包裹內夾帶煙花爆竹。

第六章 獎 懲

第二十二條 對連續(xù)多年不發(fā)生事故的煙花爆竹生產、銷售、儲存、運輸單位和個人,以及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各種違章行為和事故隱患,同違法行為作斗爭,對安全生產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guī)定生產、儲存、銷售、運輸煙花爆竹,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條處罰,同時視情節(jié)輕重,責令限期整頓,逾期不改的,公安機關可吊銷其生產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yè)執(zhí)照。

第二十四條 對因違反本規(guī)定而發(fā)生火災、爆炸等事故,造成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的,視情節(jié)輕重,對直接責任者和有關領導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治安處罰,直至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guī)定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guī)定自頒發(fā)之日起施行。

第3篇 省水利廳水利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規(guī)定

省水利廳水利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規(guī)定

第一條為落實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責任,防范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政策,結合廳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廳機關及廳直單位履行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堅持安全生產第一、防范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實行“屬地監(jiān)管與分級監(jiān)管相結合,以屬地監(jiān)管為主”、“誰主管,誰負責”、“管生產(業(yè)務)必須管安全”、“誰審批,誰負責”責任制。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列入年度績效考核內容。

第四條安全生產工作必須堅持并落實“一崗雙責”。廳機關各部門(單位)、廳直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綜合監(jiān)管領導責任;其它負責人對分管業(yè)務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分管廳機關各部門(單位)、聯(lián)系廳直各單位的分管廳領導對其分管和聯(lián)系的單位的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

第五條廳屬公司、廳直電站、工程管理局等企事業(yè)單位,為安全生產責任主體,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其安全生產監(jiān)管責任由業(yè)務歸口單位負責。

第六條廳安全生產委員會職責

(一)加強對水利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將水利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水利行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

(二)宣傳貫徹執(zhí)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和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措施。

(三)負責水利行業(yè)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四)落實廳機關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加強安全生產監(jiān)管能力建設。

(五)組織或參與重大水利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制訂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細則,建立考核獎懲體系,落實獎懲措施。

第七條廳規(guī)劃計劃處職責

負責需報經廳批準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中有關安全設施經費的落實工作。

第八條廳水資源處職責

指導全省水資源安全,對洞庭湖及湘江、資江、沅江、澧水干流水資源安全實施監(jiān)督檢查。

第九條廳建設與管理處職責

指導全省水庫、山丘區(qū)閘壩建設與運行管理的安全生產工作,嚴格執(zhí)行水利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負責廳管水庫、水電站等水利工程建設的安全生產監(jiān)管工作,對廳管以外的大中型水庫,山丘區(qū)閘壩,一級與二級堤防、大型排澇泵站等水利建設項目安全生產進行重點監(jiān)督檢查。

第十條廳水土保持處職責

指導全省水土保持建設項目安全生產工作,嚴格執(zhí)行水利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對總投資500萬元以上的水土保持建設項目安全生產進行重點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一條廳安全監(jiān)督處職責

(一)擬定水利安全生產工作的有關政策和措施。

(二)指導全省水利行業(yè)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廳系統(tǒng)安全生產監(jiān)管工作。

(三)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對存在安全生產隱患的單位下達整改通知并監(jiān)督落實。

(四)負責組織廳機關、廳直單位以及市州水利部門的安全生產考核工作,提出年度考核表彰獎勵方案。

(五)組織或者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負責水利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七)負責廳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廳后勤服務中心職責

(一)研究制定廳后勤服務方面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宣傳培訓工作。

第十三條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指導全省水利行業(yè)安全度汛工作,對大型水庫、洞庭湖區(qū)堤垸度汛安全進行重點監(jiān)督檢查,對山洪災害防御工作進行指導。

第十四條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職責

指導全省河道采砂防洪安全工作。負責洞庭湖治理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對洞庭湖區(qū)主要堤防、涵閘及大型電排、主要內湖運行安全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五條省水利工程管理局職責

指導全省人飲、灌區(qū)、農田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的安全生產工作,嚴格執(zhí)行水利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對大型灌溉工程、灌區(qū)續(xù)建配套與節(jié)水改造工程、ⅰ至ⅱ類(1000m3/d以上)供水工程和中央、省投資500萬元以上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進行重點監(jiān)督檢查。

第十六條省農村水電及電氣化發(fā)展中心(局)職責

指導全省小水電安全生產工作,嚴格執(zhí)行水利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對小水電代燃料建設項目、裝機0.5(含)萬kw(湘西地區(qū)1.0萬kw)以上水電建設項目、地方電網110kv及以上輸變電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進行重點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七條廳綜合事業(yè)局職責

負責廳屬公司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省水利水電重點工程辦公室職責

指導亞行貸款城市防洪工程及所管水利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嚴格執(zhí)行水利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

第十九條廳水利工程質量監(jiān)督中心站(水利建設與管理總站)職責

指導全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質量與安全工作,負責所管轄工程建設項目質量與安全工作。

第二十條省水文水資源勘測局職責

(一)研究制定省水文系統(tǒng)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負責全省水文系統(tǒng)安全生產監(jiān)督與管理工作。

(三)落實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加大對水文事故隱患治理、應急救援裝備等的投入。

(四)制訂水文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細則,建立考核獎懲體系。

(五)負責水文安全生產培訓工作。

第二十一條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研究總院職責

(一)研究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三)按照有關規(guī)定、規(guī)程規(guī)范落實水利設計工作中安全生產有關設計規(guī)定。

(四)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宣傳培訓工作。

第二十二條湖南水利水電職業(yè)技術學院職責

(一)研究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及措施。

(二)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宣傳培訓工作。

第二十三條 省水利水電科學研究所職責

(一)研究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三)按照有關規(guī)定、規(guī)程規(guī)范落實水利設計工作中安全生產有關設計內容。

(四)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宣傳培訓工作。

第二十四條省水利水電施工管理局職責

(一)研究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三)負責省水利水電工程總公司、省水利水電第一工程公司和省水利水電機械施工公司安全生產監(jiān)管工作。

(四)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宣傳培訓工作。

第二十五條安全生產實行月報、季報、年報等定期報告制度。廳機關有關處室(局)、廳直各單位應當按時向廳安委會提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執(zhí)法等統(tǒng)計信息和季度隱患排查治理總結、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半年及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總結等材料。

第二十六條廳機關有關處室(局)、廳直各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隱患排查監(jiān)督檢查、督辦落實制度,加強對水利水電工程管理單位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對重大安全隱患的整改,廳安委會掛牌督辦,督促有關單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確責任領導、整改措施、整改資金、整改負責人、整改期限和應急預案。對拒不執(zhí)行隱患整改指令或整改達不到要求的,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七條廳安委會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和查處制度,設立并公開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建立舉報臺賬,規(guī)范受理處置程序。對受理的舉報事項,要認真組織調查核實,并按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廳安委會對廳機關有關處室(局)、廳直各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實行年終考核,廳直各單位對本級直管單位安全生產實行年終考核。廳直各單位每年應當安排適當?shù)莫剟钯Y金,對年度安全生產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為安全生產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九條年度內發(fā)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當年單位不能評優(yōu)評先,其黨政主要負責人及分管負責人當年不得評優(yōu)評先、一年之內不得提拔任用。

年度內發(fā)生有傷亡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者年度內二次及以上不按規(guī)定報送安全生產工作情況信息的單位當年不得評優(yōu)評先。

第三十條本規(guī)定所指安全生產是指水利方面的安全生產工作。廳機關及廳機關大院涉及消防、交通等安全工作由廳機關后勤服務中心實施管理;廳直單位、廳管企業(yè)涉及消防、交通等安全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及有關規(guī)定,由當?shù)赜嘘P主管部門監(jiān)管。涉及的消防、交通等安全生產信息統(tǒng)計工作資料應當同時報送廳安監(jiān)處。

第4篇 省水庫大壩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水庫大壩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xù)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壩高在15米以上或者庫容在10萬立方米以上的水庫大壩。

水庫大壩包括永久性擋水建筑物以及與其配套使用的泄洪、輸水建筑物及監(jiān)測、管理設施等。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對其所管轄的水庫大壩的安全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建設、交通、農業(yè)等有關部門,應當對其所管理的水庫大壩安全運行負責。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省的水庫大壩安全管理實施監(jiān)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水庫大壩安全管理實施監(jiān)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農業(yè)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本行政區(qū)域內有關的水庫大壩安全管理實施監(jiān)督。

第五條

水庫大壩安全監(jiān)督實行分級負責制:

(一)庫容在1000萬立方米以上或者壩高在50米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庫容在100萬立方米至1000萬立方米或者壩高在30米至50米的,由水庫大壩所在地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三)庫容在10萬立方米至100萬立方米或者壩高在15米至30米的,由水庫大壩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六條

興建水庫大壩的,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前,應當將以下材料報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一)區(qū)域水文計算分析報告;

(二)水量供、需評價分析結論;

(三)水環(huán)境及生態(tài)環(huán)境評價;

(四)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水庫大壩建設是否符合水資源流域規(guī)劃、區(qū)域規(guī)劃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的書面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

興建水庫大壩的,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水庫大壩安全技術標準,在工程開工前,應當將以下材料報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或者審批:

(一)經批準的水庫大壩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經批準的水土保持環(huán)境評價報告;

(三)經技術審查同意的水庫大壩建設初步設計以及技術施工圖設計文件;

(四)取水許可文件;

(五)投資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文件;

(六)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的書面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大型以上水電站和水庫大壩建設申報程序及安全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條

水庫大壩工程設計包括主體工程設計和滲透壓力、滲流量、變形、沉陷、位移、降雨、水位、出庫流量以及通信、動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房等觀測和管理設施的設計。

前款設施不完善的已建水庫大壩,應當在擴建、改建或者除險加固的設計中補充完善。

第十條

水庫大壩工程的勘測、設計、施工、監(jiān)理,應當通過招標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并接受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的監(jiān)督和檢查;對質量不符合設計及有關技術規(guī)范規(guī)定的,必須返工或者采取補救措施。

第十一條

興建水庫大壩,項目法人應當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水庫大壩管理范圍、保護范圍,依法完成確權頒證、樹立界樁等項工作,并參與水庫大壩施工的監(jiān)督管理和組織各階段的驗收工作。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水庫大壩管理范圍按照以下標準劃定:

(一)庫容在1000萬立方米或者壩高在50米以上的水庫大壩兩端各按30米至50米劃定,壩址下游按照100米至200米劃定;

(二)庫容在100萬立方米至1000萬立方米或者壩高在30米至50米的水庫水壩兩端各按10米至30米劃定,壩址下游按照50米至100米劃定;

(三)庫容10萬立方米至100萬立方米或者壩高在15米至30米的水庫大壩兩端各按5米至15米劃定,壩址下游按照10米至50米劃定;

(四)庫區(qū)(含水域)按照水庫壩頂高程線或者退賠線以下劃定;

(五)生產生活用地按照原有使用范圍劃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水庫大壩保護范圍按照以下標準劃定:

(一)按照壩頂高程線或者退賠線以上1000米劃定;

(二)不足1000米的按照分水嶺劃定。

根據不同地質、地形、壩型實際,在確保水庫大壩安全的前提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個別水庫大壩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作適當調整。

第十三條

已建成的水庫大壩管理范圍、保護范圍達到前條規(guī)定標準的,不再變更;達不到的,大壩管理機構應當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重新劃定。

第十四條

水庫大壩必須經蓄水安全鑒定、竣工驗收合格,并達到有關規(guī)范標準要求后,方可投入運行使用。

第十五條

水庫大壩改建、擴建的,應當進行水庫大壩安全復核評價,通過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并將以下材料報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審批:

(一)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

(二)水庫大壩注冊登記證書;

(三)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日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的書面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組建水庫大壩管理機構,并配備具有相關專業(yè)技術資格或者經培訓獲得上崗證的管理人員。

防洪除澇、農田灌排骨干工程、城市防洪等以社會效益為主、公益性較強的水庫,其水庫大壩管理機構的運行維護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有關規(guī)定安排。

第十七條

水庫大壩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及其附屬建筑物和附屬的測量、觀測、動力、照明、交通、消防、房屋、專用通信網絡及其他設施等,由水庫大壩管理機構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壞和侵占。

庫區(qū)非水庫管理活動的船只不得行駛至水庫大壩上游壩面20米的范圍內。

第十八條

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和水庫大壩管理機構,應當積極協(xié)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水庫大壩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的水土保持工作。

禁止在水庫大壩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打井、采石、開礦、挖砂、取土、修墳、圍墾、陡坡耕種等危害水庫大壩安全的活動。

第十九條

水庫大壩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水庫大壩安全運行的各項管理規(guī)章制度和機電設備安全操作規(guī)程;建立完整的工程勘測、設計、施工、運行管理、事故處理等資料的工程技術檔案,并做好水庫大壩的日常養(yǎng)護維修工作。

第二十條

水庫大壩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汛期水庫調度運用計劃和防御洪水方案。在汛期,水庫大壩的洪水安全調度必須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tǒng)一指揮。

第二十一條

水庫大壩壩頂不兼做公路。確需兼做公路的,必須進行科學論證,滿足水庫大壩安全運行要求,并將以下材料報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一)水庫大壩安全復核評價報告及鑒定報告書;

(二)過壩交通限載規(guī)定及壩頂設施相關構筑物維修養(yǎng)護責任書;

(三)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10日內,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轉報材料之日起10日內予以回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25日內統(tǒng)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的書面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所管轄的水庫大壩進行注冊登記,并建立水庫大壩定期安全檢查與評價制度。

第二十三條

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工作,由水庫大壩主管部門組織具有水庫大壩安全評價資質的單位承擔,實行分級、分部門負責制度:

(一)總庫容1000萬立方米或者壩高在50米以上的水庫大壩,由省水庫大壩主管部門組織鑒定;

(二)總庫容100萬立方米至1000萬立方米或者壩高在30米至50米的水庫大壩,由地(州、市)水庫大壩主管部門組織鑒定;

(三)其他水庫大壩由縣(市、區(qū))水庫大壩主管部門組織鑒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農業(yè)等部門所管轄水庫大壩的安全評價報告及結論,應當抄送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水庫大壩出現(xiàn)險情征兆時,水庫大壩管理機構應當立即向主管部門、當?shù)厝嗣裾蜕弦患壢嗣裾姓鞴懿块T、防汛指揮機構報告,并在當?shù)厝嗣裾I導下做好保壩安全的應急搶險預案及措施。

第二十五條

水庫大壩的安全狀況分為一類、二類、三類:

(一)一類壩:實際抗御洪水標準達到防洪標準規(guī)定,水庫大壩工作狀態(tài)正常;工程無重大質量問題,按照設計標準正常運行的壩;

(二)二類壩:實際抗御洪水標準不低于部頒水利樞紐工程除險加固近期非常運用洪水標準,但達不到防洪標準規(guī)定,水庫大壩工作狀態(tài)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運用條件下能安全運行的大壩;

(三)三類壩:實際抗御洪水標準達不到部頒水利樞紐工程除險加固近期非常運用洪水標準,或者工程存在較嚴重的滲流破壞、結構穩(wěn)定、施工缺陷等質量隱患問題,影響水庫大壩安全,不能正常運行的壩。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應當對二類壩、三類壩進行除險加固,優(yōu)先安排資金,限期排除險情。

二類壩、三類壩的除險加固工程設計、施工等,應當按照國家以及省基本建設程序的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水庫因規(guī)模減小或者功能萎縮的,應當降低等別運行管理,以保證水庫安全;水庫因病險嚴重且除險加固技術上不可行或者經濟上不合理以及功能基本喪失的,應當報廢。

第二十八條

水庫的降低等別、報廢實行分級、分部門審批的原則:

(一)庫容在1000萬立方米以上或者國家管理的,由省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審批;

(二)庫容在100萬立方米至1000萬立方米的,由地(州、市)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審批;

(三)庫容在10萬立方米至100萬立方米的,由縣(市、區(qū))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九條

水庫降低等別、報廢的,應當向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

(二)水庫降低等別、報廢工程處理措施和資產、職工安置文件;

(三)水庫大壩注冊登記證書;

(四)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的書面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農業(yè)等部門審批的降低等別、報廢的水庫,應當抄送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防汛指揮機構備案。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興建水庫大壩進行審批的;

(二)未按第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水庫大壩改建、擴建進行審批的;

(三)未按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兼作公路的水庫大壩壩頂進行審批的;

(四)未按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水庫降低等別或者報廢進行審批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逾期不改的,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壩高15米以下或者庫容在10萬立方米以下的水庫大壩,其安全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5篇 完善江蘇省電力公司安全管理體系的構想

〔摘? 要〕 介紹了職業(yè)安全健康管理體系(oshms),與安全性評價作了分析比較,闡述了公司系統(tǒng)推行oshms的必要性,提出了如何推行oshms的建議和完善公司安全管理體系的構想。

〔關鍵詞〕 oshms;安全管理;建議;構想

2001年以來,江蘇省電力公司(以下簡稱省公司)相繼推出“同業(yè)比較”、“國際比較”,拓展了干部員工的管理思路。在積極吸收和借鑒國際先進的管理理念和管理經驗,瞄準國際一流企業(yè)的管理水平和最新動態(tài),尋標桿、找差距的過程中,不斷改進公司的管理體系。通過推進學習型企業(yè)的建設,培養(yǎng)和鍛煉了管理隊伍,為實現(xiàn)公司“四化一先”的戰(zhàn)略目標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省公司始終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積極探索、不斷實踐事故預防和超前控制的管理方法,樹立了“沒有消除不了的隱患,沒有避免不了的事故”的公司安全理念。在“同業(yè)比較”、“國際比較”中,圍繞這一安全理念,重點開展了安全性評價和危險點分析預控工作,取得了實效。

在跨入新世紀之際,一個繼質量管理體系

(iso9000)和環(huán)境管理體系(iso14000)之后的新的管理體系——oshms,引起國電公司和省電力公司的關注。

oshms產生到現(xiàn)在,不過10多年的時間。自1996年,我國對外貿易業(yè)務較多的部門,就已經開始推行oshms。1997年,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制訂了3個有關石油工作的oshms行業(yè)標準。1998年,中國勞動保護科學技術學會提出了《職業(yè)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規(guī)范及使用指南》。1999年,國家經貿委頒布了《職業(yè)安全衛(wèi)生管理體系試行標準》,下

發(fā)了在國內開展oshms試點工作的通知,并于2000年成立了全國oshms的認證指導委員會、認證機構認可委員會及審核員注冊委員會。2001年,國家經貿委發(fā)布了《職業(yè)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指導意見》和《職業(yè)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guī)范》。

我國的一些電力企業(yè),包括江蘇省的一些電力企業(yè),出于自身的需要,積極推行了oshms,并聘請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了評審認證。還有些電力集團公司統(tǒng)一組織所屬電力企業(yè)推行包括oshms在內的“三標整合一體化”貫標工作,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擇中介機構,進行評審認證。

1? oshms的管理要素及運行過程

1.1? oshms的管理要素

oshms是用人單位全部管理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我國《職業(yè)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guī)范》,將oshms按功能分為17個體系要素。每一個要素都具有其獨立的管理作用。17個體系要素包括:

(1) 職業(yè)安全健康方針;

(2)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

(3) 法律、法規(guī)及其它要求;

(4) 目標;

(5) 職業(yè)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6) 機構和職責;

(7) 培訓、意識和能力;

(8) 協(xié)商和資料控制;

(9) 文件化;

(10) 文件和資料控制;

(11) 運行控制;

(12) 應急預案與響應;

(13) 績效測量與監(jiān)測;

(14) 事故、事件、不符合、糾正與預防措施;

(15) 記錄和記錄管理;

(16) 審核;

(17) 管理評審。

它們嚴格規(guī)范了各類用人單位實施、建立和保持oshms應遵循的原則與基本要求,是各類用人單位獲得認證的必要條件,也是審核員進行審核的基本依據。

1.2? oshms的運行過程

oshms依據傳統(tǒng)的pdca管理模式,由職業(yè)安全健康方針、策劃、實施與運行、檢查與糾正措施和管理評審五大核心要素構成五大基本運行過程,推動體系循環(huán)運轉。它是一個系統(tǒng)化、結構化、程序化和文件化的管理體系,具有靈活性、兼容性和三級監(jiān)控(績效測量與監(jiān)測、審核和管理評審)機制的特點,并突出強調了最高管理者的承諾和責任,以及全員參與、全過程控制和持續(xù)改進的原則。

2? oshms與安全性評價的比較分析

2.1? 主要共同點

(1) oshms與電力企業(yè)的安全性評價、危險點分析預控的核心都是進行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

(2) oshms與安全性評價產生的年代基本一

致,它們的產生反映了人類對安全的認識上升到了本質化的階段,體現(xiàn)了超前控制的時代特征。

(3) oshms與安全性評價的循環(huán)周期也基本一致。oshms的認證證書有效期限一般為3年,其間定期進行監(jiān)督審核。3年后重新進行認證,基本程序和初次認證程序相同。這和電力企業(yè)的安全性評價的運轉規(guī)律是基本一致的。

(4) oshms與安全性評價,都著眼于系統(tǒng)風險的評價和控制,并且其理論都源于風險管理。

(5) oshms作為用人單位全部管理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而獨立存在,是一個管理體系。oshms在各管理要素的推動下循環(huán)運轉并持續(xù)改進,以實現(xiàn)控制風險的目標。電力企業(yè)多年來積累了豐富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形成了完整的安全管理體系,這個體系與oshms的基本原則是相符的,并且依靠其推動了安全性評價、危險點分析預控的正常開展,從而實現(xiàn)控制風險的目標。從這個角度分析,安全性評價和oshms是相通的、一致的。

(6) oshms與安全性評價都具有靈活性和兼容性的特點。安全性評價的標準和內容,尤其是勞動安全與作業(yè)環(huán)境部分,就是針對職業(yè)安全、勞動保護而設置的,完全可以根據職業(yè)安全健康的要求進行補充和完善。而oshms是用人單位全部管理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因而不能將職業(yè)安全健康管理與其它管理割裂開來。相反,應當使它與用人單位的生產、供銷、行政、質量和環(huán)境管理相一致,且盡可能結合起來。

2.2? 主要差異

(1) oshms是一個管理體系,它需要經過建

立,并依靠體系的保持和持續(xù)改進,達到控制風險的目的。安全性評價不是一個管理體系,而是一種方法,它是依靠電力企業(yè)已經具有的一整套管理體系來推動其運轉而發(fā)揮作用的。因此,從管理這個層次上來分析,oshms層次較高,而安全性評價還沒有達到oshms標準所要求的全面性和系統(tǒng)性。

(2) 職業(yè)安全健康的定義是指“影響作業(yè)場所

內員工(包括臨時工、合同工)、外來人員和其他人員安全健康的條件和因素”,因此,oshms旨在對作業(yè)場所內、生產過程中可能引起的傷亡和職業(yè)危害的保護。而電力企業(yè)的安全性評價不僅包括該項內容,還涉及對電網和發(fā)供電設備的保護,其涉及面廣,內容更全面,充分體現(xiàn)了“保人身、保設備、保電網”的行業(yè)特點。

(3) oshms使用審核規(guī)范進行內審和外審;而安全性評價使用評價標準和依據進行自評價和專家組評價。因審核規(guī)范適用于任何行業(yè)的oshms,所以其針對性較差;而安全性評價的標準和依據針對性很強,但只適用于電網和發(fā)供電企業(yè)。

(4) oshms的內審和外審都是對用人單位的

oshms的正確性和有效性的判定,找出體系存在的不足并加以完善,從而達到有效控制工傷事故及職業(yè)危害的目的,因此oshms更側重于體系的運作與管理因素。安全性評價的自評價和專家組評價,直接面對管理、設備系統(tǒng)和環(huán)境,更側重于查找現(xiàn)存的隱患和問題,進而提出整改建議和控制措施,達到有效控制風險的目的。因此,發(fā)

現(xiàn)問題和隱患更全面、更深入細致、更直截了當,能夠起到立竿見影的效果。

(5) 危險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在

oshms中是依靠“策劃”這一管理要素加以實施和展開的。“策劃”是oshms建立和運行的基礎。“策劃”要求建立并保持程序,以有效地開展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實施必要的風險控制措施。從這個角度分析,oshms蘊含著安全性評價和危險點分析預控的成分,或者說oshms與電力企業(yè)的安全性評價、危險點分析預控不是一回事,是有區(qū)別的。

(6) 由于oshms具有廣泛的實用性,因此對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的方法,只能提出原則性的要求,致使oshms的評價方法因行業(yè)和用人單位的不同而不同,而不能事先確定某個用人單位應采取的具體評價方法。電力企業(yè)的安全性評價方法已經比較成熟固定,即采取在安全檢查表基礎上發(fā)展起來的逐項賦值評分法。這種評價方法的特點是按照事先編制的有標準要求的檢查表逐項檢查,按照規(guī)定的賦分標準打分,評定安全等級,具有系統(tǒng)化、完整化,不致于漏掉導致危險的關鍵因素的優(yōu)點。

(7) oshms更側重于將國家、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頒發(fā)的與職業(yè)安全健康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體系,作為評價用人單位風險的主要依據,要求用人單位建立并保持識別和獲取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的程序,保證需遵守的法律、法規(guī)的信息為最新,而且要形成適用法律、法規(guī)的清單,但對行業(yè)方面的要求有所弱化。安全性評價標準中勞動安全與作業(yè)環(huán)境、安全管理2個部分,對國家和行業(yè)提出的要求都很重視,但評價內容對國家及相關部門的法律、法規(guī)的引用,與oshms相比不夠完全,如還缺少噪音、有毒有害物質對人體傷害等方面的評價內容。

(8) 在風險控制方面,安全性評價更側重于電網、設備事故方面的措施和應急預案,對人身傷亡和職業(yè)危害方面的應急預案及其響應程序相對要弱。oshms則正好相反,從應急預案及其響應程序的文本來看,按oshms的要求去做更規(guī)范一些。

3? 推行oshms的必要性

(1) 推行oshms是省公司“四化一先”戰(zhàn)略

目標的定位所決定的。在中國加入wto的背景下,公司最終要發(fā)展成國際知名的一流電力企業(yè),就必須放眼世界,順應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趨勢,保證在國際經濟活動中安全順利運行,并注意安全生產,強調對員工的勞動保護,確保安全工作與國際接軌。

(2) 推行oshms也是省公司安全理念所決定

的。公司的安全理念,即“沒有消除不了的隱患,沒有避免不了的事故”,決定了提高安全工作水平必須永無止境,預防和超前控制事故的能力和水平必須不斷提高。推行oshms是拓展預防和超前控制事故的有效途徑。

(3) 推行oshms是在市場經濟和電力體制改

革形勢下,國家、政府部門對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的需要。推行oshms的過程,也就是全體員工學習和遵守國家和政府部門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的過程。此舉必將進一步提高全體員工的法律意識,促進安全生產走向法制化的軌道。

(4) 推行oshms有利于進一步健全安全生產

管理體系,不斷完善安全生產的標準和規(guī)章制度,也有利于公司培育自我發(fā)展、自我約束的運行機制,促進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的建立,長期堅持必將產生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4? 推行oshms的建議

(1) oshms的認證是一個新生事物,要走向規(guī)范和成熟,尚需經歷一個過程。從省內一些獲得oshms認證的電力企業(yè)來看,雖取得了一些效果,但效果不很明顯,主要因為與電力企業(yè)的實際情況結合得不好,有流于一般性認證的傾向。因此,電力企業(yè)在選擇中介機構時,將具有電力企業(yè)咨詢的實際業(yè)績作為一個必備條件,是非常明智的。

(2) oshms將審核(用人單位內審)與管理評審(中介機構外審)作為體系中的要素,并且將管理評審作為五大核心要素之一,即oshms非常注重強調評審認證。但評審認證一次動輒幾十萬費用,并且實際效果也未必如愿。因此,國電公司并不提倡發(fā)供電企業(yè)一哄而起,搞大規(guī)模的oshms認證。一切都要從實際效果出發(fā),同時也應考慮投入與產出的關系。從目前的情況來看,省公司系統(tǒng)發(fā)供電企業(yè)沒有必要非得聘請外面的中介機構認證。

(3) 目前在省公司系統(tǒng)推行oshms是可行的,特別是近幾年開展的安全性評價和危險點分析預控工作,為推行oshms創(chuàng)造了極為有利的條件,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因此一方面不必非要請中介機構進行認證,另一方面,也要在企業(yè)內部認真開展oshms的貫標??梢杂懻撗芯恳粋€推行oshms的實施意見,以文件形式下發(fā),部署開展這項工作。然后開展培訓,主要是對企業(yè)領導層的oshms貫標培訓、內審員的專業(yè)培訓和企業(yè)全員動員以及業(yè)務培訓,在此基礎上,積極而穩(wěn)妥地推進oshms的實施。

(4) 鑒于電力企業(yè)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可以通

過與政府有關部門協(xié)商,并經其認可后,在江蘇省電力行業(yè)的社會團體或學術團體中成立中介機構,擔負江蘇省發(fā)、供電和基建企業(yè)的oshms認證工作。這樣既能取得很好的實際效果,又不致于花費太大。

5? 進一步完善省公司安全管理體系的構想

推行oshms不能簡單地照搬,而應借鑒

oshms這一比較先進的管理體系,為我所用,整合和完善現(xiàn)有的安全管理體系。要結合發(fā)供電企業(yè)的特點,將oshms拓展到電網和發(fā)供電設備的安全領域。為此提出構想:將安全性評價和危險點分析預控納入到oshms的運作之中,實現(xiàn)oshms與安全性評價、危險點分析預控的有機結合,最終形成省公司特有的安全管理體系,使其既能與國際接軌,又能符合國家、政府部門的法律、法規(guī)要求,還能夠始終將電網和發(fā)供電設備的安全作為電力企業(yè)的安全工作的重點。

由于oshms與安全性評價都具有兼容性的特點,互不排斥,完全可以將安全性評價納入到oshms中運作,實現(xiàn)的難度不大。具體的做法是:

(1) 在oshms“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這一體系要素中,移植安全性評價和危險點分析預控的評價方法,使oshms的評價方法在發(fā)供電企業(yè)中的應用更全面、更具體、更具有可操作性,防止oshms在電力企業(yè)流于一般性的認證。同時,依靠“策劃”這一體系要素的功能展開,推動安全性評價和危險點分析預控工作正常規(guī)范地開展,形成常態(tài)運行機制,實現(xiàn)動態(tài)管理。

(2) 在oshms“績效測量與監(jiān)測”這一體系要素中,也同樣移植安全性評價和危險點分析預控,以便更好地監(jiān)測風險控制的效果,檢查oshms的績效,促進oshms的持續(xù)改進。同時,“績效測量與監(jiān)測”這一體系要素要求“主動測量用人單位的職業(yè)安全健康管理及其績效對其適用法律、法規(guī)與其它要求的符合性”,這樣又反過來促使用人單位不斷檢查、修改和完善安全性評價的標準和依據。

(3) 實現(xiàn)安全性評價、危險點分析預控與

oshms結合的關鍵在于省公司必須制定自己的安全性評價標準和依據。目前江蘇省《供電企業(yè)安全性評價標準和依據(試行)》已經出臺?!栋l(fā)電企業(yè)安全性評價標準和依據(試行)》已經完成編制工作,待評審驗收后出臺。借助于oshms的運轉,將不斷完善安全性評價的標準和依據。

oshms、iso14000一經實現(xiàn)與安全性評價、危險點分析預控的有機結合,就不再是簡單的oshms,而應該稱其為電力安全、健康、環(huán)境管理體系。

第6篇 創(chuàng)建省級文明工地安全管理措施

創(chuàng)省級文明工地安全管理措施

⒈安全防護設施的管理。

⑴防護用品嚴禁按照國家行業(yè)安全法規(guī)和標準規(guī)定的產品和使用。

⑵安全防護用品由專人管理,發(fā)現(xiàn)隱患應及時處理,嚴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

⑶安全防護設施必須嚴格按照方案和有關規(guī)范標準施工設置,并設專人進行監(jiān)督管理。

⑷安全防護設施不得隨意更改,當工程情況發(fā)生變化時,相應的安全防護設施必須經過批準時方可變更。

⑸安全防護設施處掛設相應的標志牌。

⒉安全責任制和管理辦法的落實。

⑴工地各部門嚴格按照責任制,履行自己的職責。

⑵將生產責任制分經濟效益掛鉤,獎罰分明,定期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執(zhí)行情況,對執(zhí)行好的予以表彰,對不負責任的給予批評和處分。

⑶充分發(fā)揮群治群防工作,廣泛進行宣傳教育,使人人都明白,除能自覺遵守外,還能監(jiān)督他人遵守。

⑷工地領導要親自帶頭,認真承擔責任、布置計劃,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同時布置計劃、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要自覺地執(zhí)行安全生產各項規(guī)章制度,做遵章守紀的模范。

⒊安全獎罰

安全獎罰辦法:

⑴對重視安全生產工作、積極提出安全管理合理化建議、在緊急時刻采取果斷措施制止、避免安全事故發(fā)生的有功人員,敢干向不安全行為作斗爭的均予以獎勵。

⑵進入施工現(xiàn)場不戴安全帽、高處作業(yè)不系安全帶或無安全保護措施者,罰款100元。

⑶不持證上崗、不按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工作者罰款100元。

⑷明知存在安全隱患、既不匯報又不整頓進行作業(yè)者,罰款500元。

⑸罰款一律從工資中扣除。

附圖:

1、保證體系圖示

2、現(xiàn)場施工平面布置圖

3、現(xiàn)場安全平面布置圖

第7篇 福建省建設廳強化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

一是認真貫徹實施《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大力宣傳強制性條文,使廣大工程技術人員了解掌握強制性條文的內容;在實際工程中做到逐條貫徹落實,確保工程質量。

二是加強燃氣安全管理。全面取締無企業(yè)資質的經銷著站點,整頓過多過濫的供應站點,堅決清除在燃氣管網上的違章占壓和亂搭亂建;及時更換老化的管網,消除完全隱患。嚴格實施燃氣企業(yè)資質管理;配合技術監(jiān)督部門加強鋼瓶管理,堅決查處違規(guī)充裝廢舊鋼瓶和過期未檢鋼瓶。

三是建立健全落實公交行業(yè)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保證公交車安全。各公交企業(yè)認真落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層層簽訂安全責任狀,安全責任落實到人;強化路面監(jiān)控,嚴禁公交車輛帶“病”上路和超速超載行駛;嚴禁易燃易爆品上車,嚴禁酒后、疲勞開發(fā),無證駕車。

四是強化風景名勝區(qū)和游樂設施安全管理,完善游樂設施操作規(guī)程,建立緊急救護制度。嚴禁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或超過使用期限的游樂設施投入使用。全面檢查風景名勝區(qū)內的旅游設施,消除安全隱患;在危險地段,設立安全標志。配備安全求援人員。

五是開展危舊房安全大檢查。各地認真部署開展危舊房屋的安全大檢查。特別是重點檢查中小學校的危舊房,掛牌督辦,杜絕重大房屋安全事故的發(fā)生。

六是加強建筑裝修特別是住宅裝修的質量安全管理。加強裝飾裝修隊伍管理,建立和完善有關住宅裝修合同、保修、賠償、投訴等管理制度。開展建筑裝修市場大檢查,重點檢查裝修企業(yè)轉包、違法分包和掛靠的問題;檢查在裝修工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以及污染擾民等問題。

第8篇 省橋梁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為了維護橋梁水域通航秩序,保護橋梁和過往船舶(包括浮動設施,下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省橋梁水域范圍內船舶航行、停泊、作業(yè),以及與水上交通安全有關的橋梁建設、施工、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規(guī)定。

橋梁水域,是指橋梁橋軸線兩側各一定范圍內的通航水域。橋梁跨越內河的,其范圍為橋軸線上游400米至下游200米;橋梁跨越海域或者對水域范圍有特殊需求的,其范圍由當?shù)亟煌ㄟ\輸主管部門會同海事管理機構論證確定并予公告。

第三條 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橋梁水域通航安全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負責維護通航環(huán)境和通航秩序,發(fā)布航行通(警)告,組織協(xié)調水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等工作。

交通運輸、鐵路、水利、住房與城鄉(xiāng)建設、海洋與漁業(yè)、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負責橋梁水域有關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在通航水域修建的橋梁,應當依據橋梁通航論證和設計要求,設置符合規(guī)定的水上交通安全設施。

第五條 橋梁建設單位依法承擔安全生產責任,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施工期間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橋梁建設單位應當確保水上交通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六條 橋梁建設單位應當在橋梁投入使用后一個月內,向當?shù)睾J鹿芾頇C構報送下列有關橋梁通航安全的資料:

(一)橋梁地理位置、總長度、橋孔分布;

(二)橋梁防撞能力及防撞設施的情況;

(三)橋梁助航標志、設施以及安全標志;

(四)經論證的通航限制要求,包括橋梁通航凈空高度和凈空寬度、橋孔通航狀況(單向通航、雙向通航或者禁止通航)、橋梁水域限制航速;

(五)橋梁水域水深掃測圖、流速、流向與橋梁法線夾角等資料;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信息。

第七條 橋梁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完善橋梁安全管理機制,維護橋梁助航標志和水上交通安全設施,排查整改橋梁安全隱患,并確保與通航安全相關的資金投入。

第八條 橋梁管理單位發(fā)現(xiàn)橋梁存在安全隱患影響通航安全時,應當及時向過往船舶發(fā)出預警信息,采取應急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機構和航道主管部門報告。

第九條 在橋梁水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從事捕撈、水產養(yǎng)殖、水生作物種植;

(二)新設渡口;

(三)其他有礙橋梁或通航安全的行為。

第十條 船舶航行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船舶進入橋梁水域前,應當備車,并對船舶主要航行設備、號燈、號型等進行檢查,確保處于良好狀態(tài);

(二)船舶通過通航橋孔,應當保留足夠的高度,并與橋墩邊緣保持足夠的安全間距;

(三)加強了望,謹慎駕駛,使用安全航速;

(四)發(fā)現(xiàn)橋梁水域助航標志等有異常情況,不能確保安全通過時,不得強行通過,并應當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同時向當?shù)睾J鹿芾頇C構、航道主管部門報告;

(五)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其他規(guī)定。

第十一條 船舶在橋梁水域航行時,禁止下列行為:

(一)追越;

(二)并排航行;

(三)掉頭、橫駛;

(四)穿越禁航橋孔;

(五)航行試驗(主機負荷試驗除外);

(六)其他影響橋梁水域通航安全的行為。

第十二條 除緊急情況外,任何船舶不得在橋梁水域內錨泊。

船舶因緊急情況在橋梁水域錨泊時,應當立即向當?shù)睾J鹿芾頇C構報告,并按照規(guī)定顯示信號,用甚高頻等方式通報船舶動態(tài),并采取有效措施盡快駛離橋梁水域。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船舶不得通過橋梁水域:

(一)能見度低于規(guī)定要求時;

(二)風力達到限制通航的風力等級時;

(三)流速達到限制通航的速度時;

(四)橋梁水域發(fā)生事故或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時。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依法發(fā)布通航預警信息。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九條規(guī)定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__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__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__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guī)定,海事管理機構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規(guī)定自__年7月1日起施行。

第9篇 山東省中小學消防安全管理暫行規(guī)定

一、為了加強我省中小學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確保師生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二、學校校長是學校消防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學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消防法規(guī),保障學校消防安全符合規(guī)定,掌握學校消防安全全面情況;

(二)為消防安全提供必須的經費和保障;

(三)制定消防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確定各級消防安全責任和責任人,簽定責任書;

(四)組織消防安全檢查,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五)根據消防法規(guī)的規(guī)定,確定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主管部門、單位或主管人員,建立教職工義務消防隊;

(六)組織制定符合本校實際的撲救初起火災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三、學校消防管理部門、單位或主管人員在校長的領導下負責學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消防法規(guī)、規(guī)章和消防工作主管部門的要求,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研究貫徹意見和制定相應的管理措施;

(二)落實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制定消防經費預算;

(三)確定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指導消防重點單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定期組織消防檢查,及時發(fā)現(xiàn)和整改火災隱患;

(五)結合學校和學生的實際情況,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師生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

(六)對教職工義務消防隊進行消防知識和滅火技能培訓,提高撲救初起火災的能力;

(七)檢查學校消防工作制度落實情況,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運轉、使用、管理情況,建立健全學校消防工作檔案及工作臺帳;

(八)負責組織初起火災撲救工作,協(xié)助公安消防機關調查處理火災事故;

(九)監(jiān)督檢查有關單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存放、使用、管理工作。

(十)參加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組織的培訓。

四、學校內部各單位要按照學校的要求,在消防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做好單位內部的消防安全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zhí)行學校消防安全管理的規(guī)章制度,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計劃和措施;

(二)對單位內部的教職工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三)及時制止、糾正違法違章行為;

(四)接受學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門的檢查指導,整改火災隱患;

(五)學校規(guī)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五、學校要將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作為內部檢查、考評、評先選優(yōu)的重要內容。對消防安全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要給予表彰獎勵;對未認真履行職責或違反學校消防安全制度的單位和個人給予批評教育;對發(fā)生火險、火災事故的單位和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紀律處分等處理。

六、對因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發(fā)生重大火災事故的學校,實行'一票否決',并追究校長的責任;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學校內部下列單位(部位)應是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

(一)教室、學生宿舍、食堂、體育場(館)、醫(yī)務室、物資倉庫及文體活動、公共娛樂等公眾聚集場所;

(二)圖書館、閱覽室、檔案室;

(三)水、電、氣、暖等生活要害部門(部位);

(四)計算機室、電化教學中心、實驗室;

(五)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單位;

(六)施工現(xiàn)場;

(七)其他發(fā)生火災可能性大及一旦發(fā)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單位(部位)。

學校消防重點單位(部位)除認真執(zhí)行學校制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外,還應該制定本單位消防安全職責,落實防范措施,保證消防安全。

八、學校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設置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標志、應急照明設施處于正常完好狀態(tài)。

嚴禁下列行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在學生在校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將消防疏散標志遮擋、覆蓋;

(四)其他影響疏散的行為。

九、學生宿舍是學校消防安全的重點,要制定管理制度,嚴格落實防火工作責任。要在學生宿舍樓內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加強學生宿舍用火、用電管理,嚴禁學生在宿舍內違章點蠟燭等使用明火的行為,嚴禁違章接拉電線,嚴禁使用大功率電器,及時清除宿舍內雜物,保持通道暢通。

十、學校的改建、擴建、裝修等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必須嚴格執(zhí)行消防法律、法規(guī)和技術規(guī)范。應當將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關審核,審核批準后方能組織施工。工程竣工后,經公安消防機關驗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十一、學校不得將場地、校舍出租給企業(yè)或他人從事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和經營活動。

十二、學校要對施工、大型活動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yè)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學校的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xù),落實現(xiàn)場監(jiān)管人員,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guī)定,落實相應的防范措施。

十三、發(fā)生火災時,要立即組織實施滅火和啟動應急疏散預案,并及時報警,迅速撲救初起火災,及時疏散人員。嚴禁組織未成年學生參與滅火。學校要為公安消防機關搶救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和條件。火災撲滅后,要配合公安消防機關保護現(xiàn)場,接受事故調查,查明火災原因,認定事故責任,核定損失。

十四、學校要按照有關規(guī)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定期組織檢測、維修和保養(yǎng),丟失、損壞、過期的,要及時補充、維修、更換,確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對校園內消防供水系統(tǒng)定期檢查維修,確保正常運行。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學校,要按照有關規(guī)定,定期對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測。

十五、學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門、單位或主管人員對學校的消防工作負有監(jiān)督、檢查和組織整改的職責。

十六、學校消防檢查應堅持定期檢查與經常性檢查相結合。檢查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消防制度及責任落實情況;

(二)火災隱患及整改情況;

(三)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四)消防通道、消防供水情況;

(五)滅火器材的完好及有效情況;

(六)有無違章用火、用電等情況;

(七)消防重點單位(部位)管理情況;

(八)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管理情況;

(九)水、電、氣、暖等重要設施、設備的運行情況;

(十)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十七、對檢查出的火災隱患,能馬上整改的要立即組織整改;一時難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計劃,限期整改,在火災隱患消除之前,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保證安全;對隨時可能引發(fā)火災或一旦發(fā)生火災將嚴重危及師生生命安全的設施設備,應立即停止使用。

十八、消防安全檢查要認真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或相關責任人要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十九、學校要自覺接受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的檢查指導,對提出的工作要求,要認真落實;對要求整改的火災隱患,要認真組織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及時上報。

二十、對學校周邊存在的重大火災隱患以及學校無力解決的校內重大火災隱患,學校要提出解決方案,以文件的形式及時報告教育行政部門或當?shù)厝嗣裾?/p>

二十一、學校要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消防安全教育。要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教學計劃,安排課時,聘請公安消防專業(yè)人員對師生進行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師生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護、自救、逃生技能。

二十二、學校要定期對教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技能的培訓。培訓的內容應包括:

(一)消防法規(guī)、消防安全制度;

(二)本學校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的知識和技能;

(五)組織學生緊急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二十三、學校制定的火災應急疏散預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組織指揮機構;

(二)有關部門、單位和人員的崗位、職責;

(三)報警程序;

(四)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工作措施;

(五)撲救初起火災的措施;

(六)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二十四、學校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撲救初起火災的演練。按照應急疏散預案的要求,組織一次火場應急疏散演練。

二十五、消防演練時,要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工作方案,落實工作措施,設置明顯標志,防止在演練過程中發(fā)生傷害事故。

省安全管理9篇

創(chuàng)省級文明工地安全管理措施⒈安全防護設施的管理。⑴防護用品嚴禁按照國家行業(yè)安全法規(guī)和標準規(guī)定的產品和使用。⑵安全防護用品由專人管理,發(fā)現(xiàn)隱患應及時處理,嚴禁使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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