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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管理15篇

發(fā)布時間:2023-01-04 13:36:06 查看人數: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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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管理

第1篇 爆物品安全管理違規(guī)處罰規(guī)定

為很好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這一安全方針,強化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按照“教育糾錯為主、處罰為輔”的指導思想,在安全生產的基礎上和保障下能很好的推動現場施工,結合項目施工情況,特制定如下管理規(guī)定:

1﹑民爆物品領用管理規(guī)定及違規(guī)處罰:

1.1.1 民爆物品領用管理規(guī)定:

由需使用民爆物品作業(yè)點炮工(持有效作業(yè)證件人員)到該段主管技術員處申請,主管技術員根據申請民爆器材物品名稱規(guī)格及數量,如實,詳細填寫領料通知單(需填寫項目一應俱全);領料申請人持領料通知單到炸藥庫房,憑單辦理領用手續(xù);

1.1.2 炸藥庫房庫管員根據以上要求,必須認真核查主管技術員簽字是否完善 ,如簽字完善,則根據“通知單”如數發(fā)放;如簽字不完善,則要求其完善后再辦理領用手續(xù);

1.1.3 項目部自耗部分,由項目部炮工辦理手續(xù),并全程監(jiān)督施爆作業(yè);

1.1.4 主管技術員可提前一天開單(指當晚申請,第二天清早使用);

1.1.5 民爆物品領用時,炸藥一次領用超過240公斤(含240公斤),雷管超過100發(fā),必須經項目經理審核簽字后該領料通知單才有效;

違反領用管理規(guī)定處罰如下:

1.2.1 如主管技術員不及時辦理領料通知單,延誤使用民爆物品,影響班組施工正常運行,申請人可向項目經理匯報,項目經理進行分析后除要求其立即辦理外,對違規(guī)人員處以100元/次罰;

1.2.2 庫管員不認真履行審核職責,違規(guī)發(fā)放民爆物品,一經發(fā)現,除每次處以50元罰款外檢查人員將情況上報項目負責人,負責人則視其認識態(tài)度,作出適當處罰;

1.2.3 相關管理人員違反1.1.2 1.1.3 1.1.4 1.1.5中其中之一,一經查實,檢查人員應立即上報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除對違規(guī)人員處以100元/次罰款外,項目部對違規(guī)人員還要進行公示通報批評,若違規(guī)人員對其違規(guī)行為認識不清,態(tài)度惡劣者,項目負責人可將情況上報公司負責人對其進行處理;

1.2.4 庫管人員在發(fā)放民爆物品前須認真審查領料通知單所填內容如違反1.1.5規(guī)定,拒絕發(fā)放民爆物品,通知領料人將單帶回完善簽字后方發(fā)放民爆物品,如不認真執(zhí)行,一經發(fā)現,除每次對庫管員處以50元罰款外,予以警告,屢教不改,對民爆物品管理玩忽職守者,報項目部負責人處理;

2、民爆物品領用出庫后管理規(guī)定

2.1.1民爆物品領用出庫后,領用人須謹慎的將民爆物品立即運送回使用點,立即放入現場防爆柜內臨時存放并上鎖(注:炸藥和雷管須分開放置;執(zhí)行雙人雙鎖制度,炮工、安全員),民爆物品在過程使用結束前安全員必須親自全過程臨管,不得隨意將鑰匙交予他人或讓他人代管;

2.1.2民爆物品使用過程中,除具有從業(yè)資格人員(持有效證件的專職炮工)外,其余人員不允許接觸民爆物品;

2.1.3 未使用完的民爆物品,退庫前使用人必須將未用完部分親自裝入防爆柜,不得將民爆物品隨意亂丟亂放;

2.1.4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民爆物品私藏,贈送,轉借,轉讓,轉賣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包括同一項目其他班組或個人;

違反民爆物品使用管理規(guī)定處理如下:

2.2.1專職炮工或班組安全協(xié)管員如違反上述2.1.1 2.1.2 之規(guī)定,一經發(fā)現查實,除對違規(guī)人員處以200元/次罰款外,在項目部內部對其進行通報批評并予以驅逐出場警告,若造成民爆物品丟失或流失的,上報并移交當地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2.2.2專職炮工如違反上述2.1.3規(guī)定,一經發(fā)現,查實,除對炮工處以200元/次罰款外,在項目部內部對其進行通報批評并予以警告,若造成民爆物品丟失或流失,上報并移交當地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2.2.3對私藏民爆物品者,一經發(fā)現查實,除對私藏民爆物品進行沒收歸庫外,對違反的人員處以500元/次罰款,并上報項目負責人;贈送 ,轉借,轉讓,轉賣民爆物品者,一經查實,上報并移交當地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3﹑民爆物品退庫管理及違規(guī)處罰:

3.1.1民爆物品領用班組在現場施爆作業(yè)完成后,炮工當天必須將未使用完的民爆物品退庫存放,并辦理相關退庫簽字手續(xù),即民爆物品必須當天領用當天退庫,當天完善手續(xù);

3.1.2庫房管理員發(fā)現民爆物品領用后當日無退庫情況時,須立即與項目經理聯(lián)系,項目經理接到通知后,應及時向分管或主管領導反映,由項目經理組織相關管理人員對領用后未退庫班組進行突擊檢查,杜絕因使用或管理不當造成民爆物品外流或被盜;

違反民爆物品退庫管理規(guī)定處罰如下:

3.2.1 領用班組炮工和安全員違反上述3.1.1之規(guī)定,一經發(fā)現查實,沒收私存的民爆物品,對違規(guī)人員除處以100元/次罰款外,對違規(guī)人員給予停止其使用炸材的警告,如違反上述3.1.1之規(guī)定,造成民爆物品流失或被盜,上報并移交當地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3.2.2 庫管員如違反上述3.1.2規(guī)定,除每次處以50元/次罰款外,在項目部內部進行公示通報批評并上報項目負責人處理;

3.2.3 對班組違規(guī)行為, 項目經理或分管安全負責人要求相關管理人員組成突擊檢查組對未退庫民爆物品進行突擊檢查時,各相關管理人員應積極配合,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為借口推委,如有違反除每次處以200元/次罰款外, 在項目部內部進行公示通報批評并上報項目負責人處理;如情節(jié)嚴重者上報公司領導處理;

4﹑庫房管理規(guī)定及違規(guī)處罰:

4.1 庫房管理規(guī)定:

4.1.1 庫管人員每天要保持庫區(qū)內和值班室附近衛(wèi)生清潔,愛護環(huán)境;

4.1.2 嚴格遵守執(zhí)行民爆物品進、出庫管理制度,非領料人員、上級檢查人員、項目部或當地公安機關人員,一律嚴禁入內,炸藥庫房圍墻大門、炸藥庫房門、雷管庫房門必須雙人雙鎖;“三防”必須到位,炸藥庫必須每天24小時人員在崗, 不得脫崗;

4.1.3 作好民爆物品入庫、出庫和退庫登記,賬物相符并完善相關簽字手續(xù),如實認真詳細的填寫好民爆物品帳目;

4.1.4 庫房內炸藥或雷管堆放或擺放必須整齊,各材料包裝箱邊緣離庫房墻距離不得小于20cm,炸藥、雷管嚴禁同庫存放;

4.1.5 一旦發(fā)現民爆物品被盜,必須立即與項目部或當地公安機關聯(lián)系;

4.1.6 根據批復存放量要求,炸藥庫不能超庫存存放民爆物品;

違反庫房管理規(guī)定處罰如下:

4.2.1 對違反4.1.1~4.1.4及4.1.6中其中一條規(guī)定,經查實,對違規(guī)人員處以50元/次罰款,并予以批評;對屢教不改,態(tài)度不端正者,予以開除;

4.2.2 違反4.1.5規(guī)定,遲報、瞞報、謊報甚至不報者,移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5 ﹑民爆物品賬目管理規(guī)定及違規(guī)處罰

5.1 民爆物品賬目管理規(guī)定:

5.1.1 民爆物品使用類別(自耗、扣款)由庫管員進行分類及完善相關手續(xù);

5.1.2 民爆物品入庫、使用、退庫、領料單及領料通知單的填寫收集歸檔工作由技術負責人統(tǒng)一安排并認真審核,要求當月資料當月底或下月5日前歸檔管理;

民爆物品賬目管理違規(guī)處罰

5.2.1 對違反5.1.1條規(guī)定,由項目經理決定經濟處罰額度或作出其他處罰意見;

5.2.2 對違反5.1.2條規(guī)定,首先由技術負責人執(zhí)行處罰,處罰決定報公司分管安全領導或項目負責人審定后執(zhí)行,如安全分管領導或項目負責人對歸檔資料檢查發(fā)現未按要求填寫,除責令其對不完善的資料進行整改外,對技術負責人每次處以100元處罰

6﹑民爆物品安全檢查規(guī)定:

6.1.1 項目部技術員,上班時必須每天不定時對民爆物品領用班組現場使用,臨時存放情況進行檢查,一旦發(fā)現班組在民爆物品現場使用,臨時存放方面存在問題,須立即要求其進行當場整改并親臨整改全過程對整改情況進行臨督;

6.1.2 技術負責人除請假、處理協(xié)調糾紛問題外出以外,每天不定時對現場民爆物品使用班組進行檢察,一旦檢查發(fā)現問題,立即通知使用班組所管段內安全員到現場,技術員下達整改并要求,安全員對整改的全過程親自監(jiān)督,按要求整改完畢為止;

6.1.3 技術負責人除項目部每月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外,月中至少有一次對炸藥庫房進行全面檢查,一旦檢查發(fā)現問題,書面下達整改通知并限期整改完畢;

民爆物品安全檢查違規(guī)處罰:

6.2.1 技術員或項目人員在上班期間如發(fā)現班組有違反6.1.1條規(guī)定,視而不見,不認真履行管理職責者,一經發(fā)現,除每次處以200元罰款外,對其在項目部內部進行公示通報批評,被罰人員若對其違規(guī)行為認識不清,態(tài)度不端正者,交由項目負責人進行處理;

6.2.2 技術負責人若違反6.1.2、6.1.3之規(guī)定,一經發(fā)現,除每次處以200元罰款外,對其在項目部內部進行公示通報批評,被罰人員若對其玩忽職守行為認識不清,態(tài)度不端正者,交由項目負責人處理;

第2篇 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講義內容

一、組織觀看福建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宣傳影像資料。

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意義:

加強對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fā)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為保障經濟建設發(fā)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穩(wěn)定。由于爆炸物品是一種危險品,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或使用管理失誤,就會造成嚴重的人身與財產損失,或給社會帶來嚴重的人身與財產損失,或給社會帶來嚴重的不安定因素。隨著世界性的“反恐行動的加強,各國政府主管部門對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越來越重視,管理要求也越來越嚴格。

我國情況,由于爆炸器材是一種爆炸危險的特種產品,建國以來的幾十年中,對爆炸器材的生產、銷售一直被視同軍品管理,實行嚴格的計劃管理體制,因此市場經濟體系發(fā)育較晚。

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軍事目的的各類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和雷管、導火索等點火、起爆器材。主要分類有;工業(yè)炸藥及其制品、工業(yè)雷管、工業(yè)索類火工品、其他民用爆炸物品和原材料。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將民用爆炸物品分為5大類59個品種。

工業(yè)炸藥分為硝化甘油炸藥、銨梯類炸藥、多孔粒狀銨油炸藥、改性銨油炸藥、膨化硝銨炸藥、其他銨油炸藥、水膠炸藥、膠狀乳化炸藥、粉狀乳化炸藥、乳化粒狀銨油炸藥、粘性炸藥、含退役火藥炸藥、其他工業(yè)炸藥13個品種

工業(yè)雷管分為工業(yè)火雷管、工業(yè)電雷管、導爆管雷管、半導體橋電雷管、底子雷管、磁電雷管、油氣井用電雷管、地震勘探電雷管、繼爆管、其他工業(yè)雷管等10個品種。因火雷管存在著爆炸可靠性低、運輸使用不安全、易被用于爆炸犯罪等缺陷,2008年年初被強制停止使用目前產量較大的產品是工業(yè)電雷管、導爆管雷管。

工業(yè)索類火工品分為工業(yè)導火索、工業(yè)導爆索、切割索、引火線等5個品種。由于火雷管被停止使用,2008年年初用于火雷管點火的導火索同時被停止使用。目前產量較大和應用較廣的產品主要是工業(yè)導爆所和所料導爆管。

國家對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yè)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銷售、購買、運輸民用爆炸物品,不得從事爆破作業(yè)。

嚴禁轉讓、出借、轉借、抵押、贈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國防科技工業(yè)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 公安機關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yè)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監(jiān)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加強經常性的安全檢查,確保儲存庫符合“六防”,即防潮、防火、防盜、防雷擊、防陽光直射、防小動物進入。對不符合“六防”要求的安全隱患,要及時采取措施并向安全主管負責人報告,立即整改。

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公安機關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購買或配送民爆物品必須在公安機關指定的儲存庫及時入庫。由保管員、押運員當場驗明品種、數量和質量,核對無誤后填入《爆炸物品出入庫登記本》,保管員、押運員雙方簽字完成交接。

對過期失效或質量達不到國家標準的民爆物品,保管員不得入庫。對庫內過期失效的民爆物品不得出庫,并及時匯報公司領導便于報告公安機關組織銷毀。儲存庫必須落實雙人雙鎖規(guī)定。

領取使用民爆物品,保管員必須憑《爆破器材領料單》公安機關主管領導批準的品種和數量發(fā)放。爆破員持“ic卡”,依據“誰爆破、誰持卡、誰領取”原則,領取爆炸物品,領取人、上崗證、ic卡必須一致。雷管按實際用量領取,單卡當日不得超過200發(fā),不得分發(fā)他人使用。出庫后押運員、爆破員、安全員清點核對,并在《爆炸物品出入庫登記本》、《工業(yè)雷管編碼登記本》、《爆炸物品領取清退登記本》上與保管員共同簽字。無領料單保管員不得出庫。未經pos機電子掃描不得出庫,嚴格按規(guī)定時間上報。

押運員、爆破員、安全員在值班室領取爆炸物品,不得進入庫房。炸藥、雷管必須分開攜帶。過期失效或質量不合格的爆炸物品,押運員、爆破員、安全員有權拒絕領取。

當日發(fā)放和清退的爆炸物品,保管員必須及時填入《爆炸物品出入庫登記本》、《爆炸物品領取清退登記本》,并督促相關人員簽字。發(fā)放的爆炸物品要及時在《爆炸物品出入庫登記本》“出庫數”欄中進行核減,搞好庫存清點,做到帳物相符。清退的民爆物品要及時填入《爆炸物品領取清退登記本》。

為加強監(jiān)管,提高規(guī)范化管理水平,公安機關在涉爆企業(yè)推行爆炸物品管理“六種簿冊”登記制度。

“六種簿冊”即《爆炸物品出入庫登記本》、《爆炸物品領取清退登記本》、《工業(yè)雷管發(fā)放編碼登記本》、《值班巡守人員交接登記本》、《外來人員車輛出入庫登記本》、《安全檢查登記本》??捎檬芯忠?guī)范設計,統(tǒng)一印制。

“六種簿冊”由取得《爆破作業(yè)人員許可證》的涉爆從業(yè)人員使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包括爆破器材的出庫、入庫、領取、使用、清退,爆破器材儲存庫(區(qū))的安全防范和安全檢查,都必須納入登記范圍,保存兩年,做到有據可查。

按照涉爆從業(yè)人員職責分工,《爆炸物品出入庫登記本》、《爆炸物品領取清退登記本》、《工業(yè)雷管發(fā)放編碼登記本》由保管員、押運員、爆破員、安全員和安全負責人按規(guī)定內容填寫。《值班巡守人員交接登記本》、《外來人員車輛出入庫登記本》由值班巡守人員填寫?!栋踩珯z查登記本》由涉爆企業(yè)管理人員填寫。如實填寫“六種簿冊”,字跡必須工整、認真。 第十一條、儲存庫值班巡守交接制度

民爆物品儲存?zhèn)}庫屬于安全管理重地,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嚴格履行職責,加強防護看守,確保倉庫安全。

公司儲存?zhèn)}庫值班人員必須配備5人,實行24小時雙人值班,1人換班輪流休息,不得脫崗,睡崗,不得從事與值班無關的其他工作。

紅外報警器、視頻監(jiān)控必須處于良好狀態(tài),24小時全天候實施監(jiān)控。 4、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qū),對領取和配送爆炸物品的人員、車輛必須填入《外來人員車輛出入庫登記本》,按內容進行登記。嚴禁攜帶火種、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庫區(qū)。嚴禁著化纖類衣服進入庫房。

對突發(fā)的險情、案件或事故在采取前期處置的同時,按規(guī)定程序立即上報。因責任心不強、安全防范不到位導致發(fā)生丟失、被盜、火災、爆炸等事故、案件的,追究主管領導及當班值班人員的責任。

認真搞好交接班登記,每日情況及時填入《值班巡守人員交接登記本》,下一班未接班,當班值班人員不得脫崗。

公司的民用爆破器材統(tǒng)一配送到工程施工工地,再由爆破員、安全員共同領取。民爆物品的領取僅限于經公安機關培訓合格,并持有“爆破作業(yè)人員證”的當班專職爆破員領取。

庫房的民用爆破器材由公司押運員、駕駛員憑業(yè)務員辦理好的公安機關主管部門審批的相關證件和爆炸物品領料單的數量和品種到庫房領取后進行配送。 3、公司民爆物品由押運員、駕駛員共同領取。領取的數量、品種必須如實輸入民爆信息系統(tǒng),并在《爆炸物品出入庫登記本》、《工業(yè)雷管發(fā)放編碼登記本》、《爆炸物品領取清退登記本》上登記簽字,保管員方準允許出庫。

《爆炸物品領料單》由業(yè)務副 經理負責申報填寫,發(fā)放領料單必須寫明時間、票據編號、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大、小寫),并由領取民爆物品的當班押運員、爆破員簽字。領料單一式兩分,存根聯(lián)自行留存,另一聯(lián)由押運員、爆破員交保管員作為發(fā)放民爆物品的憑據。

無《爆炸物品領料單》或審批手續(xù)不全的,保管員不得發(fā)放民爆物品。非專職爆破員、安全員領取爆炸物品,保管員不得發(fā)放民爆物品。爆破員未持“ic卡”或人、證、崗不一致的,保管員不得發(fā)放民爆物品。未履行登記簽字手續(xù)的,保管員不得允許出庫。炸藥、雷管未分開攜帶的,保管員不得允許出庫。 第十三條、爆炸事故案件報告制度

爆炸物品儲存庫值班巡守人員應配備必要的保安器材和通訊工具,搞好安全防范,保持信息暢通。

發(fā)生盜搶民爆物品險情時,在積極組織抓捕犯罪嫌疑人的同時,立即報告“110”。

儲存庫發(fā)生火災,在第一時間可采取措施動用消防器材實施滅火,并向“119”及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如判斷有爆炸可能時,應立即組織庫區(qū)人員及時疏散,緊急避險。

發(fā)現爆炸物品丟失、被盜 ,應保護好現場,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發(fā)生庫房安全生產事故,值班巡守人員應堅守工作崗位,不得擅離職守,看管好爆炸物品儲存庫,防止爆炸物品丟失被盜,并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

保管員堅持每日對庫房進行安全檢查,確保庫房及時通風,保持干燥,并符合“六防”(防潮、防火、防盜、防雷擊、防陽光直射、防小動物進入)要求。爆破器材堆垛必須符合規(guī)定,不得超庫容量儲存。性質相抵觸的爆炸物品不得同庫存放。過期失效變質的民爆物品應及時匯報公司領導便于報告公安機關予以銷毀。

值班巡守人員堅持每日對庫區(qū)安全進行檢查,對不符合“人防、犬防、技防、物防”要求的安全隱患及時報告,并督促整改。

公司安全科科長對保管、值班巡守人員的工作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及時解決保管、值班巡守人員反映的安全隱患,對不符合庫房“六防”、庫區(qū)“四防”要求的重大安全隱患,必須采取措施立即整改。

公司業(yè)務經理每周對儲存庫安全檢查不少于1次,嚴格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對安全主管人員、保管和值班巡守人員提出的安全隱患要及時組織整改。重大節(jié)假日、重要時期要加強經常性的檢查,發(fā)生民爆物品丟失、被盜案件要保護好現場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涉爆企業(yè)各級各類管理人員工作中檢查發(fā)現的問題和整改情況,要及時填入《安全檢查登記本》。

爆炸物品從業(yè)人員由設區(qū)的市級公安機關定期集中組織培訓,培訓的范圍為從事爆破作業(yè)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和爆破作業(yè)人員,培訓合格的,核發(fā)《爆破作業(yè)人員許可證》,未經培訓,一律不得從事涉爆崗位。

《爆破作業(yè)人員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由縣級公安機關結合每年一次復訓具體實施。年檢過程會對涉爆企業(yè)涉爆崗位無證上崗人員進行摸底統(tǒng)計,并報上級公安機關適時組織培訓。

公司經常性的組織駕駛員、押運員、爆破作業(yè)人員、倉庫管理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培訓,組織學習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各級公安機關制定的文件、規(guī)定、意見和辦法,落實民爆物品管理的各項管理制度、各級各類崗位職責

安全管理規(guī)定和措施,不斷提高涉爆從業(yè)人員法制意識、業(yè)務素質和管理水平。

涉爆從業(yè)人員培訓必須嚴格政治審查,實行涉爆從業(yè)單位、轄區(qū)派出所、縣級公安機關主管部門審核、審查和審批,確保涉爆從業(yè)隊伍政治可靠,遵紀守法。對外來務工人員從事涉爆崗位的,必須提供本人戶口居住地戶籍和現實表現證明。對已取得《爆破作業(yè)人員許可證》的從業(yè)人員,必須及時掌握動態(tài),對確實不再適合從事涉爆崗位的,及時予以調整并上報公安機關收回有關證件。

駕駛員、押運員領取民爆物品后,應立即送到爆破作業(yè)地點,禁止亂丟亂放或交于他人攜帶保管。

民爆物品的使用,必須由經公安機關培訓的專職爆破員實施,任何人未經培訓不得使用、接觸爆炸物品。

爆破員從事爆破作業(yè),必須嚴格遵守《爆破安全規(guī)程》和相關安全規(guī)定,必須落實“一炮三檢”制度。每次爆破作業(yè)結束后應及時進行檢查,如有拒爆情況應按《爆破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進行處理,未爆雷管及時收回。

安全員對爆破員實施爆破作業(yè)實施全程跟蹤監(jiān)督。“一炮三檢”制度不落實的,爆破員有權拒絕實施爆破。領取使用清退數量不符的,安全員、保管員有權拒絕入庫簽字。

當班剩余爆炸物品應如數退回庫房,由押運員、安全員、保管員在《爆炸物品領取清退登記本》規(guī)定欄中簽字。當天領取的民爆物品,禁止交由他人保管或庫外保管

第3篇 危險物品儲存安全管理規(guī)范

1. 倉庫保管員應經培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

2. 物品入庫嚴格按驗收要求,核對進庫物品規(guī)格、質量、危險標識和數量后方可入庫。對無檢驗合格證和無危險標識的物品不得入庫。

3. 建立倉庫物資明細臺帳,做好出入庫登記,做到日清月結。

4. 危險物品的儲存要嚴格執(zhí)行危險物品的配裝規(guī)定,對不可配裝的危險物品必須嚴格隔離。禁忌物不得同庫存放。劇毒品嚴格按照規(guī)定,專庫存放,儲存在規(guī)范的庫房內;油漆、天那水等易燃液體必須專庫儲存;氧化性物質要與易燃液體或酸性腐蝕品分開儲存。

5. 每種危險物品都應有明顯的名稱及標識,按垛分別存放。

6. 在倉庫的主要位置設置警示標志,配置消防器材。

7. 垛堆距離應符合要求,貨堆應距離地面15cm,堆距≥10cm,主通道≥180cm,支通道≥80cm,墻距≥30cm,柱距10cm。

8. 物品裝卸、搬運應做到輕裝輕放,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倒和流動。

9. 保管人員應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器具。

10. 包裝容器應在國家定點廠家采購,容器應牢固密封,發(fā)現破損、泄漏、殘缺、變形、變質,及時進行安全處理。

11. 庫房內不準設立辦公室、休息室,每天工作結束后,應進行安全檢查,關閉窗戶,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12. 做好危險化學品的養(yǎng)護,做到以下幾點:

1> 保持儲存場所的溫度不超過25℃,濕度不得超過85%。

2> 每天對儲存?zhèn)}庫檢查,檢查內容:堆垛牢固,有無泄漏,有無異常,有無刺激性氣體,包裝有無破碎。

3> 檢查消防設備是否完好。

4> 每次檢查應做好記錄。

13. 倉庫嚴禁吸煙,違規(guī)罰款。

14. 保持儲存場所清潔,散落的物品要及時按規(guī)定方法處理。

第4篇 一般物品、五金材料倉庫安全管理

1、倉庫的建筑物門窗及設備必須完整清潔,適合儲存該物品,并要根據季節(jié)風向調整室內空氣,保持暢通良好。

2、存放物品的貨架須考慮貨架的安全強度,不準超載。

3、庫內存放的材料,貨架位置須適當的安置并保持安全,庫內外應具備充足的照明設備,完好適宜的消防設施,并經常檢查其完好情況及室內溫度。

4、庫內外材料存放要整齊,凡入庫的各種物品必須適當分類隔放,不得混雜放在一起,不得堆積過高過滿。

5、拿堆垛物品時,禁止從中抽拆,防止堆垛倒塌;在庫內到時高處取物品時,一定要用牢固梯子,禁止腳踏其它物品上去,防止倒塌傷人;搬拿物品禁止扔拋,以防傷人或損失貨物。

6、搬運物品時,要輕拿輕放,嚴禁摔打和撞擊以及用腳蹬等方式在地面滾動,擺放穩(wěn)固,如包裝有損應立即處理。

7、非本倉庫、罐區(qū)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準擅自入庫。

第5篇 有毒物品倉儲安全管理措施

由于有毒物品自身存在的危險因素,決定了倉儲安全管理的嚴要求,因此在管理上一定要充分認識其危害,嚴格管理確保安全。有毒物品倉儲的安全管理,主要要抓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毒品倉庫應符合危險品倉庫的要求,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門窗設施必須完好,并應配制防盜柵,防盜裝置,報警、監(jiān)控器,門口設置防鼠檔板等設施。

2.毒品倉庫大門應設置二把鎖,一把由毒品倉庫專職管理員保管,一把由安全保衛(wèi)科保管,毒品倉庫的鑰匙不得帶回家中,應設置一個木箱鎖好或放入保險箱,以防遺失,未經廠部和安全科的同意其鑰匙不得轉交任何人代管。一旦發(fā)現倉庫鑰匙遺失,應立即更換鎖,并報保衛(wèi)科備案。

3.進倉時提供生產許可證、檢驗合格證、安全技術說明書,對商品外觀,內外標志、容器包裝襯墊進行安全檢驗毒品到倉庫后,應立即通知保衛(wèi)科,過磅存放在專用倉庫。包裝破損的另行堆放,并加貼封條,過磅完畢后核實數量,開入庫單,登記入冊,入庫單和毒品帳上應注明進貨日期、數量、送貨人、送貨單位、押運人員、入庫人員及核對人等的簽名。

4.毒品一律不供私人使用,未經公安局同意,不得外售和出借,車間領料必須經車間主任批準后方可領給,否則不得領料,車間領料與包裝數不相同出現零星領料時,其拆開的包裝應加貼封條,退回倉庫。

5.毒品搬運時必須戴橡皮手套和活性炭口罩,皮膚破損者嚴禁接觸,搬運完畢后立即搞好個人衛(wèi)生工作,橡皮手套和活性炭口罩交倉庫保管員處理后專柜放置。

6.毒品倉庫除倉庫專職保管員、安全保衛(wèi)科及車間領料的人員外任何人不得進入毒品專用倉庫。

7.毒品的帳冊要清楚,冊上要注明日期、數量、取用量、結存量、取用人、核對人、用途等項目,一星期結帳核實一次,并上報部門安全主管,若有差錯要立即上報,務必查個水落石出。

8.毒品嚴禁在毒品倉庫分裝,應移至車間毒品投料室分裝,分裝后再交倉庫核實,毒品分裝時,必須戴專用服裝和用具,派專人監(jiān)護,分裝完畢后,一切用具,包括毒品空桶及地面徹底處理好(氰化鈉選用次氯酸鈉溶液或硫酸亞鐵溶液沖洗干凈),分裝結束后,操作者必須經浴室沖洗干凈后,方可離開現場。

9.毒品進倉或取料時,出現包裝破損、掉地上的毒品應撿回包裝桶(氰化鈉應用拖把浸次氯酸鈉溶液拖干凈),再用水沖洗地面,拖把應到車間毒品投料室進行處理后方可拿回。

10.毒品倉庫嚴禁存放其他物品或化學品,以免產生反應生成有毒氣體,其它未盡事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規(guī)定執(zhí)行。

第6篇 民用爆炸物品企業(yè)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通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委會關于深入開展企業(yè)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安委[2011]4號),進一步促進民用爆炸物品企業(yè)(以下簡稱'企業(yè)')安全管理和生產經營活動規(guī)范化、標準化,不斷提升企業(yè)整體安全生產水平,特制定本通則。

第二條 企業(yè)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應遵循'嚴格準入、強化基礎、規(guī)范管理、管控風險'的原則,以規(guī)范企業(yè)安全生產行為為目標,以嚴格現場安全管理為重點,通過開展崗位達標、班組達標和企業(yè)達標,減少和消除事故隱患及不安全因素,增強企業(yè)安全風險管控能力。

第三條 企業(yè)應結合安全生產實際,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標準化體系,制定并完善崗位、班組以及企業(yè)達標實施細則,采用'策劃、實施、檢查、改進'的動態(tài)管理模式,健全安全生產長效機制,改進和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二章 安全管理機構基本要求

第四條 生產企業(yè)(含生產場點)應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生產場點和生產線(或生產車間)應設置專職安全員,生產班組應設置專職或兼職安全員;銷售企業(yè)(含銷售網點)應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儲存庫區(qū)應設置專職安全員。

第五條 企業(yè)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同時負責全面推進和實施本企業(yè)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確保企業(yè)達標;企業(yè)分管安全負責人協(xié)助主要負責人抓好安全生產工作,對安全生產工作負主要責任;企業(yè)技術負責人協(xié)助主要負責人抓好安全生產技術工作,對企業(yè)的安全生產技術進步負全面責任。

第六條 生產企業(yè)安全生產負責人及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應具有相關專業(yè)本科以上學歷或具有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且從事民爆及相關專業(yè)工作五年以上;銷售企業(yè)安全生產負責人及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且從事民爆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專職安全員應具有安全工程專業(yè)本科以上學歷;或具有民爆及相關專業(yè)中專以上學歷,且從事民爆及相關專業(yè)工作五年以上;或具有相關專業(yè)大專以上學歷,且從事民爆及相關專業(yè)工作三年以上;兼職安全員應從事民爆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第三章 管理制度基本要求

第七條 企業(yè)應建立健全符合國家和行業(yè)相關要求的安全生產管理規(guī)章制度,并涵蓋生產經營全過程,包括安全生產職責、安全生產投入、隱患排查與治理、危險源管理、安全教育培訓、安全績效考核、危險崗位作業(yè)人員管理、設備設施安全管理、環(huán)境和職業(yè)健康管理、風險管理及操作規(guī)程等規(guī)章制度。

第八條 企業(yè)安全規(guī)程和各工序、各崗位操作規(guī)程應貫徹落實國家和行業(yè)標準以及行業(yè)安全監(jiān)管規(guī)定,適應企業(yè)技術進步和管理創(chuàng)新變化。規(guī)程編制應符合國家標準化等要求。

第九條 操作崗位醒目位置處應張貼崗位操作要點,工(庫)房入口區(qū)域應張貼與工序相適應的安全管理要點和應急避險路線圖。

第四章 區(qū)域管理基本要求

第十條 企業(yè)應劃分生產、行政、輔助和生活等區(qū)域,并有清晰的分區(qū)界線和明確的管理制度,鼓勵采用信息化和智能化技術實現區(qū)域安全巡查。

危險品生產區(qū)、總倉庫區(qū)應保持環(huán)境整潔,標識清晰規(guī)范,道路平整硬化,安全通道合理暢通。危險品生產區(qū)和總倉庫區(qū)應設置有效隔離及門衛(wèi);起爆器材類生產區(qū)與工業(yè)炸藥類生產區(qū)應設置有效隔離及門衛(wèi)。

第十一條 企業(yè)應制定并嚴格執(zhí)行出入登記、檢查制度,設置明確的警示告知標牌,鼓勵應用智能化門禁系統(tǒng)。進入生產區(qū)、試驗(銷毀)區(qū)和總倉庫區(qū)的人員必須穿戴純棉質或防靜電衣、帽、鞋(雷管區(qū)域必須穿防靜電鞋),不得攜帶煙火、移動通訊工具。

企業(yè)應對進入危險區(qū)域的外來人員進行安全告知,配備專用證牌和衣、帽、鞋,由專人引導和陪同。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生產作業(yè)人員的工作服應有明顯的區(qū)別標志。同一生產區(qū)存在工業(yè)炸藥類和起爆器材類生產線時,不同生產區(qū)域的工作人員應配發(fā)有明顯顏色區(qū)別的衣帽。

第十三條 企業(yè)應對承擔施工項目單位的合法性、技術水平和安全條件進行審核確認并簽訂安全管理協(xié)議,對施工人員進行專題安全培訓。工(庫)房生產作業(yè)時,其安全距離范圍內嚴禁施工。

第五章 作業(yè)現場管理基本要求

第十四條 企業(yè)應建立健全危險源標識管理制度,按照民爆危險源標識標準和企業(yè)生產經營實際,在危險源附近設置危險源標識牌。標識內容應包括危險源名稱、危險等級、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等。

第十五條 企業(yè)定員定量定置應嚴格執(zhí)行行業(yè)相關規(guī)定,現場管理應按照整理、整頓、清掃、清潔、素養(yǎng)、安全等要求組織實施,生產現場不得存在'跑、冒、滴、漏'現象,并應及時清理浮藥、殘藥。鼓勵創(chuàng)新和采用先進安全管理模式,積極應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企業(yè)現場管理水平。

第十六條 企業(yè)應確保生產現場防雷、防爆、防靜電等相關安全防護措施齊全有效,并定期進行檢查檢驗;生產線超溫、超壓、斷流等安全連鎖裝置應每月進行全系統(tǒng)實測和有效性驗證,消防雨淋設施應每半年進行一次有效性驗證。

第六章 工藝技術及設備管理基本要求

第十七條 企業(yè)應按照行業(yè)技術進步和節(jié)能減排等相關要求,積極采用先進、適用的工藝技術及設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生產工藝技術和裝備。工藝技術及生產設備設施應符合行業(yè)技術標準規(guī)范及監(jiān)管要求。

第十八條 企業(yè)應保證生產設備正常運轉,確保檢修周期內無故障運行。要進一步完善設備維修制度,嚴格維修程序和設備維修維護檔案管理,生產設備應每周組織一次檢查維修,生產線每半年組織一次全系統(tǒng)檢查維修。

第十九條 企業(yè)應建立健全專用生產設備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更改生產線專用生產設備結構、功能及技術參數,不得在生產線上進行設備試驗。

第七章 風險管控基本要求

第二十條 企業(yè)要定期開展安全生產風險評估工作,對各類潛在危險因素進行辨識和評估,及時提出針對性的對策措施,并建立健全風險評估檔案,包括企業(yè)主要風險因素、安全生產事故、員工工作狀態(tài)、周邊及社會影響因素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企業(yè)要嚴格執(zhí)行隱患排查與治理相關制度,對安全隱患實施閉環(huán)管理,采用'危險點巡視卡'等科學有效的安全管理手段,提升隱患排查治理效果。

第二十二條 企業(yè)應加強危險源動態(tài)管理,要針對技術進步、工藝調整、設備更新等因素帶來的風險,及時對危險源進行評估判別并相應調整管控措施。

第二十三條 企業(yè)應制定并落實符合行業(yè)要求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包括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現場處置方案應包括應對設備故障、動力系統(tǒng)異常等突發(fā)情況的專項措施。生產區(qū)域應按照預案要求,清晰設置疏散路線、避險場所等應急標識。

第二十四條 企業(yè)應建立健全應急報警、緊急停機的相關制度,根據工藝技術和實際管理水平,在主要工序設置手動應急報警按鈕,在關鍵危險工序設置緊急停機裝置。

第八章 崗位培訓基本要求

第二十五條 企業(yè)應健全和完善與生產工藝相適應的培訓制度,積極改進培訓方式方法,突出崗位技能操作培訓,提高培訓實效;應根據工序安全生產特點、崗位要求及員工素質等,充實相關培訓內容,強化員工的危險源辨識、故障排除、應急處置等技能。

第二十六條 企業(y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設備、新材料時,應及時開展專項培訓,加強實際操作演練,嚴格現場技能考核。

第二十七條 特種作業(yè)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yè)操作資格證書;監(jiān)控室操作人員、專用設備維修人員等必須經過企業(yè)專題培訓,熟練掌握工藝流程、工藝技術特點、自動化控制等相關知識和技能。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企業(yè)應按照《民用爆炸物品企業(yè)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考評標準》(見附件)進行自查和考評。

第二十九條 本通則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由工業(yè)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附件:民用爆炸物品企業(yè)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考評標準

第7篇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民用爆炸物品是我礦煤炭生產的必需品,同時是一種危險物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好壞直接關系到我礦安全生產的一項重要工作,民爆物品一旦發(fā)生事故和案件,不僅影響到我礦正常的安全生產和經濟建設而且會影響到廣大職工群眾的生命安全和社會的穩(wěn)定,民爆物品一旦發(fā)生問題和案件不僅僅是一種刑事案件而且會上升至具有重大政治影響的政治事件,波及社會各個角落,影響社會穩(wěn)定,確保民爆安全不僅是一項管理責任更是政治責任。民爆管理堅持“民爆無小事”,確保民爆安全尤為重要,為了進一步加強我礦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確保我礦安全生產順利進行,保障廣大職工群眾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wěn)定,不讓一枚雷管、一兩炸藥流入社會,不發(fā)生涉爆案件和涉爆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煤礦安全規(guī)程》、《__集團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__集團安全一號文件》、《礦安全一號文件》和“1.4.2”安全管理模式內涵要求,特制定如下管理規(guī)定和考核細則。

第二章 管理責任、考核細則

第二條 本管理考核細則適用于我礦各單位,重點是各涉爆單位、涉爆人員及各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組織機構成員、監(jiān)督檢查管理人員、主管單位的主管、分管、直管人員。礦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單位類別分為四類,一類單位通風區(qū),二類單位物流中心、三類單位丈八區(qū)、西四尺、工程區(qū)、運輸工區(qū)、回收區(qū),四類單位選煤廠、主提升隊。

第三條 各涉爆單位的主管領導是本單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涉爆單位必須認真學習和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煤礦安全規(guī)程、省、市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__集團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礦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及責任制考核細則和各級公安保衛(wèi)部門有關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各涉爆單位要建立健全本單位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各級民爆責任制和責任制落實措施,嚴格按照規(guī)定進行管理,凡職責不明確、制度不健全、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得力、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各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一經查出嚴肅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同時追究單位主管領導的責任,分管領導、直管人員的責任,并依照《__集團違反內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處罰規(guī)定》進行處罰,發(fā)生重大事故和重大案件的構成違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門進行處理。

第四條 每年初礦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領導組與各涉爆單位簽訂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責任書,各涉爆單位要與本單位的涉爆隊組簽訂民爆安全管理責任書,并與每個涉爆人員和參與放炮“三連鎖”、“三簽字”、參與民用爆炸物品使用通知單申報表計劃、審核人員簽訂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責任書,做到責任明確、工作任務明確、工作目標明確、責任到人、責任到單位、責任到隊組、責任到部位、責任到各個環(huán)節(jié)形成至上而下領導重視、責任明確、工作到位、人人有責、層層把關、獎罰有別、全面管理確保安全的民爆管理體系。

第五條 各涉爆單位要相應成立本單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常設組織領導機構,明確職責、履行職責,確保本單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序開展,確保民爆管理安全無事故、無案件,不讓一枚雷管、一兩炸藥流入社會。

第六條 嚴格貫徹執(zhí)行集團公司安全一號文件和礦安全一號文件精神,加強對“1.4.2”安全管理模式內涵和重要意義的認識。

第七條 礦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領導組辦公室每年11月至12月期間組織礦民爆領導組成員、辦公室成員及有關部門單位的人員依照礦與各涉爆單位簽訂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責任書規(guī)定對各涉爆單位進行年終檢查驗收和評定,責任兌現,達到標準要求給予兌現獎勵,達不到的給予處罰,年底各涉爆單位要做好責任書規(guī)定內容的檢查驗收準備工作。全年達到100分的一類單位兌現8000元,二類單位兌現2000元,三類單位兌現1600元,四類單位兌現1000元;95-99分兌現80%,90分-94分兌現60%,85分-89分兌現40%,84分以下不予兌現,60分以下對等處罰,并追究單位主管、分管領導、直管人員的責任,年終檢查驗收情況與日常檢查情況相結合,將每年的民爆年終檢查、驗收情況列入民爆檔案管理,作為單位全年綜合治理考核的一項主要內容,同時對在民爆管理工作做出成績和貢獻的涉爆人員、涉爆單位的主管、分管領導、直管人員,各級民爆管理人員、民爆領導組成員、民爆領導組成員單位、民爆領導組辦公室成員、專職民爆督查檢查人員、民爆巡邏、巡查人員和坑口民爆檢查室人員給予責任兌現獎勵。

第三章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八條 各涉爆單位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和使用中,必須嚴格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山西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煤礦安全規(guī)程》、《__集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各級公安保衛(wèi)部門有關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_礦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及責任制考核細則》和礦與各涉爆單位簽訂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責任書規(guī)定,嚴禁任何單位、任何人違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嚴禁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隨意行事。

第九條 各涉爆單位要經常不斷的對本單位的涉爆人員、參與放炮“三連鎖、三簽字”的人員、參與民用爆炸物品使用通知單申報表計劃、審核人員、背藥工及全體職工進行自覺遵守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宣傳、培訓和教育,采取多形式、多渠道進行培訓、教育,提高涉爆人員和參與放炮“三聯(lián)鎖、三簽字”人員、參與民用爆炸物品使用通知單申報表計劃、審核人員及全體職工的認識和素質。使全體職工人人懂民爆、知民爆,懂管理使用好民爆物品的重要性,知違反民爆物品管理規(guī)定的危害性和造成后果的嚴重性。使全體涉爆人員和職工都能夠自覺遵守民爆安全管理制度和規(guī)定,按章指揮、按章操作,不發(fā)生涉爆案件和涉爆事故,嚴格放炮三連鎖牌、警戒繩、放炮掩體和煤頭放炮排版的正規(guī)標準化管理。

第十條 全礦的放炮員、庫管員、押運員、安全員、背藥工、參與放炮“三連鎖、三簽字”人員、民爆物品申報計劃人員、審核人員都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人員進行以上幾項工作的操作;礦重申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使用中,嚴格執(zhí)行“一炮三檢”、“放炮三聯(lián)鎖、三簽字”、每次放炮都要進行連鎖簽字制度;嚴禁未進行“一炮三檢”“放炮三連鎖、三簽字”隨意放炮、嚴禁放炮不聯(lián)鎖、放炮不簽字、亂簽字、代簽字、漏簽字、簽字不規(guī)范及未經培訓筆跡備案和未持證人員簽字、連鎖;嚴格執(zhí)行將剩余雷管、炸藥如數清退、退庫制度;嚴禁將雷管、炸藥亂扔、亂放、私拿、私藏、轉讓、出借、轉借、抵押、贈送、偷竊;嚴禁涉爆人員把爆炸物品裝在身上進行運輸等,嚴禁放炮員和背藥工背上爆炸物品各自行走,放炮員和背藥工必須相跟至工作地點相互監(jiān)督、相互制約,不得中途停留;嚴格執(zhí)行民爆物品使用申報表計劃、審核、簽字制度;嚴禁無計劃、超計劃發(fā)放和在申報表上亂簽字、代簽字、簽字不規(guī)范及未經培訓筆跡備案的人員簽字;嚴格執(zhí)行持要害檢查證、要害工作證、進入要害介紹信進入火藥庫的制度;嚴禁無證、無介紹信人員進入、嚴格執(zhí)行裝卸運送火藥輕拿、輕放、人不離車、車不離人、專車運輸制度;嚴禁火藥車在運輸過程中發(fā)生碰撞和在車場停留時間過長及掛帶其它車輛,嚴格按規(guī)定間距掛帶因掛車輛;嚴格火藥庫管理,帳物清晰、相符,消防器材用具齊全有效,嚴格按規(guī)定進行二次導通,涉爆人員在工作期間不得帶電子手表和穿化纖衣服;管理和使用好各種民爆器材、民爆設施和民爆專用工具,不得丟失和損壞,凡因個人行為造成丟失和損壞的由行為人照價賠償并追究最責任,嚴格坑口火藥裝卸點的監(jiān)督、檢查,嚴格坑口民爆檢查室的管理,認真進行檢查,發(fā)揮其積極應有的作用。

第十一條 放炮做引藥必須在規(guī)定的做藥點進行,嚴禁在其它地方做引藥,做藥點暫放的爆炸物品放炮員到煤頭放炮時由背藥工負責看護,不得脫離崗位、不得讓其他人看護;每個生產隊組都必須按規(guī)定做好專門的做藥點,做藥點必須安設專用的移動式做藥房,做引藥時必須在移動房內進行操作。

第十二條 各涉爆單位的涉爆人員,參與放炮三聯(lián)鎖、三簽字人員,民爆物品使用申報計劃人、審核人員,都必須到礦民爆辦進行登記、培訓、筆跡備案、辦理證件,如有變動的人員及時到礦民爆辦進行申報、更正、注銷、登記、備案、培訓、發(fā)證;嚴禁未經登記、培訓、筆跡備案、持證的人員參與放炮“三聯(lián)鎖、三簽字”和從事民爆物品使用申報計劃審核工作。

第十三條 各涉爆單位進一步規(guī)范和強化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好隱患排查、上報、治理的閉合管理,建立隱患排查、整改長效機制,要經常不斷的對本單位民爆物品管理工作進行安全檢查,管理到位、檢查到位、隱患整改到位、對查出的隱患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單位無能力整改的及時向礦和礦民爆辦匯報,聯(lián)系整改,特別是對一些重大的隱患問題必須立即整改、立即報告、不得拖延。管理使用好民爆物品管理信息化系統(tǒng)、使用手持機、上報卡、個人卡的單位,要妥善管理好、使用好、運作好民爆信息化系統(tǒng)、手持機、各種上報卡、個人卡,不得發(fā)生因個人失誤問題和不負責任的原因造成停機、鎖機等現象。

第十四條 根據集團公司規(guī)定礦民爆辦、保衛(wèi)部每年不少于兩次(上、下半年)要對全礦涉爆人員、參與放炮“三連鎖、三簽字”人員,民爆物品使用申報計劃人、審核人員、背藥工、參與民爆工作安全員進行民爆業(yè)務、民爆知識、安全規(guī)章、法律、法規(guī)等培訓,年初列出培訓計劃報礦職教辦,職教辦給予配合、協(xié)助。

第十五條 礦安監(jiān)處、礦民爆辦、礦保衛(wèi)部、礦民爆管理成員單位要按照各自業(yè)務職責要求,嚴格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進行民爆管理工作,各自履行好各自的職責。加強民爆物品各個環(huán)節(jié)的督查、檢查力度;嚴格貫徹執(zhí)行上級各業(yè)務部門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規(guī)定,深入車間、深入基層了解掌握我礦民爆管理工作的狀況,采取強有力的措施,針對性的開展民爆物品管理隱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協(xié)調解決各單位在民爆物品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有關事宜,對重大的隱患問題要及時與礦聯(lián)系整改。各涉爆單位都要服從接受礦民爆辦對全礦民爆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管理指導、統(tǒng)籌安排部署有關民爆安全管理工作。各涉爆單位、民爆成員單位、監(jiān)督檢查部門要齊心協(xié)力、相互配合、相互監(jiān)督、不得推諉扯皮、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礦的民爆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礦鼓勵全體職工對違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人及行為進行檢舉、舉報,設立違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檢舉、舉報電話:7022637、7022212,對檢舉人給予保密、保護,經查屬實的給予獎勵。

第四章 其 它

第十七條 此規(guī)定如與上級部門的規(guī)定相抵觸以上級部門規(guī)定為準。

第十八條 此規(guī)定從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__二【2022】18號文件同時廢止。

第十九條 本規(guī)定的解釋由礦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領導組辦公室解釋。

第8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

為保障國家、集體和個人生命財產安全,保障項目生產經營任務的順利完成,減少違規(guī)和事故危害,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一條:購買炸藥、雷管、導火索必須經項目安??茖徍?項目經理簽字、審批,根據各班組需要上報公安部門,在公安部門指定的廠家購買。

第二條:專管人員必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熟悉掌握“三品”安全操作程序,嚴格遵守“三品”進出庫安全檢查、登記制度,認真履行專管員職責。

第三條:專管人員必須加強責任感,嚴禁擅離職守或脫崗、漏崗、喝酒、吸煙或攜帶其他火種,嚴禁閑雜人員進入庫區(qū),認真做好防火、防盜工作,加強對庫區(qū)內進行安全巡視檢查,發(fā)現問題果斷處理,并將結果及時上報安???。

第四條:“三品”庫房選址應遠離居民區(qū),文物古跡、機關學校、重要建筑物、高壓線,通訊設施等,庫房專用,嚴禁庫房內堆放其它物品。

第五條:儲存炸藥、雷管、導火索必須分開存放,嚴禁混存,庫房應設在防潮、干燥、通風良好,門、窗嚴密,庫房牢固,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第六條:裝卸炸藥、雷管、導火索應在白天進行,指定專人負責,裝卸時應輕拿、輕放,嚴禁拋擲,擠壓、拖拉和碰撞。

第七條:炸藥、雷管、導火索必須分離運輸,分離管理、嚴禁混裝、混放。

第八條:運輸炸藥、雷管、導火索時,嚴禁司機和押運員吸煙。

第九條:運輸車輛內嚴禁混裝其它物品(易燃),不準搭載無關人員,車輛應配備消防器材。

第十條:司機和押運人員必須熟悉危險品運輸、安全防護、滅火常識。

第十一條:運輸炸藥、雷管、導火索的車輛,應蓋好蓬布、捆綁牢固,嚴禁爆炸物品日曬、雨淋和丟失。

第十二條:運輸炸藥、雷管、導火索的車輛,必須懸掛危險品運輸標志,嚴禁車輛停放在機關、學校、重要建筑物、文物古跡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中途停車必須有專人看管。

第十三條:運輸炸藥、雷管、導火索必須在當地公安機關辦理危險品運輸證,車輛應按指定路線限速行駛,必須按指定日期到達目的地。

第十四條:各項目部在使用炸藥、雷管、導火索的過程中,嚴禁以任何借口轉賣、借、送、炸魚、做私人交易,違規(guī)者依法追究當事人和主管領導的責任。

第十五條:領取炸藥、雷管、導火索,必須經主管領導批準,并辦理出庫手續(xù)后方可使用,每次發(fā)放應根據當日爆破作業(yè)量大小發(fā)放,違規(guī)者,追究當事人的責任,領出的炸藥、雷管、導火索當天未使用完的,應及時上交入庫。

第十六條:施工結束后,專管員應及時對炸藥、雷管、導火索進行徹底清查和核對,購進數量要等于支出加上剩余數量,如果剩余數量較多,要及時把炸藥、雷管、導火索交專管部門進行保管,嚴禁在工地或基地倉庫存放,發(fā)現有流失,散落情況,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并采取果斷措施追回。

第十七條:爆破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并具備爆破資格證,方可上崗,實施爆破作業(yè)中,應做到清點炮數,發(fā)現啞炮或其它事故隱患,應立即報告主管領導,并指派專人及時安全、有效排除。

第十八條:實施爆破時,應嚴格按爆破操作規(guī)程作業(yè),仔細勘察爆破現場,特別時對周圍人畜、車輛流動情況,做到心中有數,爆破現場應有專職安全員和指揮員,并佩帶明顯標志和指揮標志,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實施爆破。

第十九條:安全員必須定期對現場炸藥、雷管、導火索進行安全檢查,發(fā)現隱患、漏洞及時調整,安全有效防止事故的發(fā)生。

第二十條:凡違反安全生產規(guī)定及操作程序者,發(fā)生責任事故將依法追究當事人和主管領導責任。

第9篇 劇毒物品安全管理措施

劇毒物品具有較大的危險特性,在生產、使用、銷售、運輸、儲存等過程的任何環(huán)節(jié)都要嚴格安全管理,道道把關,不能有任何的疏忽大意,否則會出現無法想象的重大事故,危及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應引起足夠的重視,具體要做好以下幾點。

1.劇毒物品必須由合法單位供應提供經營生產許可證和安全技術說明書,運輸途中供應單位須派專人(兩名)負責押運。

2.劇毒物驗收后(化驗要求參照氰化鈉管理制度執(zhí)行),進入專用倉庫,發(fā)現包裝有損壞應向保衛(wèi)部門匯報。

3.搬運時應穿戴好防護用品,搬運過程有人監(jiān)護,要認真檢查有無劇毒物品遺留在場地,如有應按有關規(guī)定立即清除。

4.存放劇毒物品的專用倉庫要做到“五雙”,內容:雙門、雙鎖、雙人操作、雙人復核、二本帳記錄。

5.劇毒物品裝卸時應輕拿輕放,嚴防破損,防止意外事故發(fā)生,劇毒物品送交車間后要立即驗收,當即交接清楚并簽字。

6.使用劇毒物品的車間,必須放在專用毒品倉庫(或室、柜)內,實行雙人雙鎖,鑰匙由二人分別保管。

7.分裝劇毒物品時應在投料時進行,并有可靠的防護用品,在專人監(jiān)護下進行分裝,分裝完后徹底做好清理工作,并要有操作登記記錄。

8.在運輸、投料、處理劇毒物品時,必須專人核對,二人同時操作,嚴禁一個人單獨工作。

9.劇毒物的帳冊要清楚,嚴禁涂改,帳冊上列明日期、品名、進庫量、取用量、結存量、取用人、核對人、用途等項目,定期核對、盤存,必須帳帳、帳卡、帳物相符。

10.生產車間(使用部門)只能即領即用一天用量,殘留的必須及時回庫。

11.如因生產發(fā)展需要新增劇毒物品時,使用單位須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經總工程師、工藝員核準,并書面報保衛(wèi)科、安全科,經二個科室檢查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措施到位后,請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報安監(jiān)局,公安局登記備案后,方可申購、領用。同時對使用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12.保衛(wèi)科對劇毒物品的操作工人進行資歷審查,不夠條件由車間重新提出其他人員,再另行審查,直到符合條件為止。

13.劇毒物品的操作人員,要相對穩(wěn)定,不能經常更換,對操作人員要定期進行安全教育和考核。

14.劇毒品一律不供私人使用,不得挪為他用,不得外借和出售。

15.氰化鈉等各類劇毒品要嚴格制訂詳細的安全管理制度。

16.醫(yī)務室、劇毒物品使用部門必須配備中毒急救藥品,制訂應急方案。

17.劇毒物品用后的包裝桶、紙袋、瓶、木桶等必須嚴加管理,要統(tǒng)一回收登記注冊,專人負責銷毀。

18.包裝器材銷毀必須由保衛(wèi)安全部門指派專人監(jiān)護下進行。

19.劇毒爆炸物品的報廢處理必須預先提出申請,制訂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經安全部門批準方可處理。

20.加強廢金屬回收管理,凡金屬容器管道含有劇毒物質,必須進行置換,清洗處理,經收繳單位檢查驗收合格方可上交或出售。

未盡事宜參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執(zhí)行。

第10篇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一、為加強單位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使用、儲存、運輸管理,防止各類事故的發(fā)生,特制定本規(guī)定。

二、凡使用、儲存、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部門,應辦理有關證件,做到手續(xù)、證件齊全有效。

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有關從業(yè)人員必須經當地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培訓合格。

四、消防工作職能部門每月對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使用、儲存場所進行一次檢查,各相關部門每周檢查一次,班組每日檢查一次,在崗人員應堅持班前、班后自查,班中巡查,發(fā)現隱患應及時匯報、整改。

五、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部門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建筑和場所必須符合城市規(guī)劃布局和《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等規(guī)范的要求;

2、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場所必須按照有關規(guī)范安裝防雷保護設施;

3、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場所的電氣設備,必須符合國家電氣防爆標準;

4、設備與裝置必須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設置消防設施并定期保養(yǎng)、校驗;

5、易產生靜電的設備與裝置,必須按規(guī)定設置靜電導除設施并定期檢查;

6、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從業(yè)人員必須經消防培訓,經考試取得合格證,方可上崗。

六、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倉庫必須經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驗收合格后才可使用,并滿足如下要求:

1、專用倉庫、貨場或其他專用儲存設備,必須由經過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專人管理;

2、應根據gb12268-90《危險貨物品名表》分類、分項儲存?;瘜W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不得在同一庫房內儲存;

3、不得超量儲存。

七、保管員應加強出入庫管理,做到物品擺放整齊、標識清楚、標物相符。

八、倉庫保管員每日對庫存物品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如下:

1、檢查火、電源;

2、檢查堆垛是否穩(wěn)固;

3、檢查有無使用電冰箱存放易燃液體等化學物品現象;

4、檢查貨物,主要是檢查貨物包裝有無破損滲漏或膨脹變形,穩(wěn)定劑是否充足,物品有無潮解、熔化或風化變質,重點物資應重點檢查;

5、檢查庫內環(huán)境,主要是檢查庫房是否漏雨、積水,庫內的溫度、濕度是否符合所存貨物的危險特性要求;

6、檢查消防設施器材。

九、易燃易爆化學物品運輸作業(yè)前應滿足以下要求:

1、從事易燃易爆化學物品運輸工作的駕駛員、押運員以及相關人員,必須經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崗位消防知識、專業(yè)知識培訓,憑崗位資格證書上崗作業(yè);

2、駕駛員、押運員對所運輸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了解其化學和物理性質,掌握應急處理措施,操作時穿戴好相應的防護用品;

3、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車輛必須具備有關部門核發(fā)的準運證件;

4、出車時各種證件(駕駛證、準運證、行駛證及培訓合格證等)應攜帶齊全;隨車攜帶的遮蓋、捆扎、防潮、消防器材等工具必須齊全、良好,車廂內應清掃干凈、干燥,不得有與所裝貨物性質相互抵觸的殘留物;同時必須對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進行檢查,發(fā)現故障必須排除后方可投入運行;

5、運輸應對天氣有所選擇。

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在運輸過程中應遵守以下規(guī)定:

1、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時,必須遵守消防、交通、治安等法規(guī);

2、裝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車輛應對行車路線認真選擇,盡可能選擇寬闊平坦的道路,避開繁華鬧市集鎮(zhèn);

3、押運人員必須乘坐在指定位置上,車上嚴禁搭乘無關人員,并嚴禁吸煙,且不得攜帶與所裝貨物性質相抵觸的物品;

4、運輸過程中天氣變化,應根據貨物特性及時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5、根據車輛裝載情況,途中應經常停車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

6、運輸途中駕駛員必須保持精力充沛,思想集中,不得疲勞駕駛,停車時隨車人員要負責車輛和貨物的看護;

7、車輛涉水時,應停車查看水深、流速及水下路面等情況,通過后應輕踏剎車慢行一段路,以保證車輛制動系統(tǒng)良好;

8、通過鐵路交叉路口及復雜路面時,要“一慢、二看、三通過”,遇有視線不清,路面情況不明和無信號或無人管理的路口,應停車查明后方可通過;

9、途中遇有雷雨時,不得在樹下、電線桿、高壓線、鐵塔等容易遭到雷擊和產生火花的地點停車;

10、在雨、雪、風、霧視線較差的天氣行車或通過泥濘、積雪、結冰、坡陡、狹窄等危險路段或遇有警告標志時,車輛的時速不得超過15km,并避免使用緊急剎車或急速轉向,與同方向行駛的車輛之間應保持不小于30m的距離;

11、通過涵洞或橋梁要注意限量和限高標志,對標志不清或有懷疑時,要停車查明,通過時要降低車速,與前車之間保持不小于20m的距離;

12、正常行駛途中,車輛不準脫檔、熄火滑行,非緊急情況下不準緊急制動或急轉彎;

13、運輸過程中不準人為向汽車發(fā)動機直接供油;

14、車輛發(fā)生故障需修車時,應選擇安全地點,嚴禁明火照明作業(yè);

15、車廂內攜帶備用燃料時,嚴禁使用塑料桶盛裝,且必須與所裝貨物性質無抵觸,并進行有效隔離;

16、液化石油氣槽車、汽油罐車不準攜帶其他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當罐體液溫達到40度時,應采取遮陽、罐外潑水降溫等安全措施;

17、運輸途中發(fā)生貨物包裝損壞影響安全、貨物散失、泄露等情況時,必須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并進行應急處理;

18、貨物運輸、裝卸過程中,一旦發(fā)生事故,應立即組織搶救,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不得隱瞞,并負責保護現場,如實匯報事故經過。

第11篇 公司消防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職責

(一)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危險物品管理條例》和中鐵八局消防安全委員會的規(guī)定,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工作方針,研究公司的消防及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檢查、貫徹執(zhí)行情況,將消防及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施工生產管理及經濟責任制,做到與施工生產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二)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組織制定消防及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實行公司、項目部、工班三級消防及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責任制。

(三)定期對公司消防及危險物品安全管理進行檢查,對發(fā)現的問題及時制定措施落實、整改,消除火災、爆炸隱患。

(四)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的宣傳和培訓,提高遵守消防法規(guī)和崗位防火、防爆意識及滅火技能。

(五)負責組建和領導公司的義務消防組織。

(六)制訂滅火救援預案,組織撲救火災,保護火災現場,協(xié)助消防機關調查處理火災、爆炸事故。

(七)總結推廣消防及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經驗,表彰獎勵先進,懲處違章人員。

(八)對發(fā)生的火災、爆炸事故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組織分析、處理。

第十二條項目部消防及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職責

(一)負責消防及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認真貫徹執(zhí)行各項消防及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領導工班消防及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負責人開展防火、防爆安全宣傳教育;

(三)經常組織消防及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檢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積極督促整改火險隱患;滅火器每年檢驗一次,標識記錄。

(四)組織撲救火災,保護現場,協(xié)助有關領導查明原因;

(五)完成上級消防消防及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組織交辦事宜。

第十三條:工班消防及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職責

(一)負責本工班消防及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認真執(zhí)行各項消防及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堅持每周一次消防及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檢查,每天班前、班后一小查,發(fā)現不安全因素及時查明情況報告上級消防及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負責人;

(三)負責本工班范圍內消防器材的保養(yǎng)和管理,發(fā)現損壞、丟失及時查明情況報告防火負責人;

(四)發(fā)現火災,立即組織員工進行撲救,并協(xié)助查明原因。

第12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總則

1、民用爆炸物品是危險物品,管理不善可能危及生產生命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必須實行嚴格管理。

2、始終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健全機構,完善倉儲設施,嚴格落實購買、運輸、儲存、清退制度,杜絕民用爆炸物品非法流入社會,嚴防各類事故的發(fā)生。

3、建立健項目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落實從項目經理到倉庫保管員安全生產責任,爆破作業(y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項目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

4、建立和完善項目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積極組織落實。

5、根據實際情況制訂項目部的年度安全工作方針、目標、計劃措施并組織落實。

6、組織做好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員、保管員、押運員、駕駛員、爆破員等從業(yè)人員的培訓教育工作,做到持證上崗。項目部經常開展安全培訓,按規(guī)定做好從業(yè)人員的安全教育,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

7、做好日常安全檢查工作,對自檢或有關部門查出的安全隱患及時落實組織整改。

8、確保充足、有效的安全投入,確保各項安全隱患的整改,開展安全活動,組織預案演練,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9、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對預案進行1-2次演練,以增強事故防范能力,提高全民對事故應急處理能力。

10、發(fā)生民用爆炸物品被盜、被搶、丟失等案件,或火災、爆炸等安全事故,應按事故應急預案和事故管理規(guī)定,及時向當地公安局、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報告,積極配合案件或事故的調查、分析,嚴格按“四不放過”原則進行事故處理。

第13篇 對易燃易爆放射配制物品的安全管理措施

1.化學危險品包裝和標志必須符合國家規(guī)定。

2.化學危險品應當分類分項存放、遇火、遇潮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危險品,不得潮濕,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和桶裝易燃液體應當放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

3.危險品入庫前,必須進行檢查登記,入庫后應進行定期檢查,倉庫嚴禁煙火和使用明火。

4.遇熱、遇潮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藥品,應采取隔熱防潮措施。

5.有放射性物質工作單位,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對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jiān)測和健康管理規(guī)定,對已有和準備有的放射工作人員必須接受體格檢查,再接受放射知識培訓和法規(guī)教育。

6.銷毀、處理、燃燒、爆炸、中毒和其它危險品的廢氣化學危險品應當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所在地公安和環(huán)境部門同意。

7.生產使用化學危險品的學校,必須按照環(huán)境保護法規(guī)定,妥善處理廢水、廢氣、廢渣。

第14篇 民爆物品儲存安全管理規(guī)定

(1)設專職安全員負責庫內的警衛(wèi)、保管工作,庫區(qū)安全警衛(wèi)人員不少于6人(可兼職)。

(2)建立值班、檢查、登記和驗收制度、按時填寫值班記錄。

(3)建立警衛(wèi)制度,無關人員禁止入庫,警衛(wèi)人員執(zhí)行24小時值班巡查。

(4)建立防火制度,定期進行消防應急演練,庫內嚴禁明火、吸煙,人員入庫所帶火種應存入在警衛(wèi)室,汽車進庫裝卸應熄火。

(5)儲存庫建立雙人雙鎖管理制度。操作時兩人都到場,分別開鎖。按格式填寫炸藥、雷管進出庫班報,核對賬目,做到收支平?、賬物相符,并雙方簽字確認。

(6)建立出入庫制度,民爆物品入庫應查對器材名稱、型號、生產日期、數量、檢查包裝、裝箱等項目,合格后方準入庫、上賬。

(7)報廢炸藥應單獨立賬、與完好炸藥分開存放。

(8)兩種以上不同性質的民爆物品不得同庫存放。

(9)不準在庫房內拆箱、包裝。

(10)不準穿帶鐵釘鞋進入庫房。

(11)夜間進入庫房除防爆型手電外,不準使用其它照明燈。

第15篇 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

第 1 條

為維護公共安全,對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之管理,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依本辦法之規(guī)定。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危險物品,分為氧化性物質、易燃性固體、禁水性物質

易燃性液體、爆炸性物質、強酸性物質等六類,其種類、名稱及管制量,儲存基準量如附表。

前項公共危險物品達于管制量者,應依本辦法列卡管理,達于儲存基準量者,其儲存及儲存場所之位置、構造與設備,應適用本辦法第二章及第四章之規(guī)定。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高壓氣體,其分類如左:

一壓縮氣體在常用溫度下,壓力 (表壓力,以下同) 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以下時,壓力可達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之氣體。

二液化氣體在常用溫度下,壓力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以下時,壓力可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氣體。

三溶解氣體在常用溫度下,壓力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或溫度在攝氏十五度以下時,壓力可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氣體。

前項各類高壓氣體之名稱,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經濟部定之。

第 4 條

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屬于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事項,并由經濟部協(xié)辦之。

第 5 條

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之鑒定歸類,由內政部商請有關機關聘請學者

專家成立委員會審議鑒定之。

第 6 條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之公司行號,應依法申請營利事業(yè)登記。

前項申請營利事業(yè)登記,應由受理機關送由警察局會同有關機關,聯(lián)合檢查其安全設備合格后,發(fā)給營利事業(yè)登記證,方得營業(yè)。

第 7 條

警察機關對轄區(qū)內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之經營及儲存,應列卡管理,并作定期及不定期之安全檢查,必要時得邀集有關機關作聯(lián)合檢查。

前項安全檢查實施事項,由內政部定之。

第 8 條

住宅區(qū)除不得存放第一類及第五類之公共危險物品,并不得設置礦油業(yè)販賣場所,存放其他之各類公共危險物品不得達管制量。

商業(yè)區(qū)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場所,除另有規(guī)定外,存放公共危險物品不得達管制量之五倍。但存放第四類乙種公共危險物品之燃料油及鍋爐油供自用者,得達管制量之二十倍。

第 9 條

持有公共危險物品達其儲存基準量者,應于住宅區(qū)商業(yè)區(qū)以外之地區(qū),依其性質分別設置各種儲存?zhèn)}庫或儲存槽,其構造及設備等項,由內政部會商國防部、經濟部后定之。

第 10 條

公共危險物品,不得置于地下層,鄰近之墻壁應為不燃性材料構造,其儲存及處理除本辦法有特別規(guī)定者,應依其規(guī)定外,應切遵左列規(guī)定:

一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應避免可燃物接觸或混合,或與具有促成其分解之物品接近,并避免高溫、沖擊、磨擦。過氧化物,尤應避免與水接觸。

二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應避免與氧化劑接觸混合及火焰、火花高溫物體接近暨過熱。金屬粉應避免與水、或酸類接觸。

三第三類公共危險物品,應避免與水接觸。

四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應避免與火焰、火花或高溫物體接近,并應防止其發(fā)生蒸氣。

五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應避免與火焰、火花或高溫物體接近,并避免過熱、沖擊、摩擦。

六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應避免與可燃物或具有促成其分解、中和之物品接近。

第 11 條

儲存第四類之乙醚、乙醛、環(huán)氧丙烷或其相當之公共危險物品,應用儲存槽,除依前條第四款規(guī)定外,并應遵照左列規(guī)定辦理:

一使用屋外儲存槽、屋內儲存槽或移動儲存槽儲存者,除乙醚外,應填充不燃性氣體。

二儲存于屋外或屋內非壓力儲存槽中者,其溫度應保持于攝氏三十度以下,其為乙醛者,應保持于攝氏十五度以下。

三儲存于設有保冷裝置之移動儲存槽內者,其溫度應保持低于其沸點之下。

四儲存于移動儲存槽內者,其溫度應保持在攝氏四十度以下。

第 12 條

公共危險物品之容器,應合于國家標準,無國家標準者,適用有關機關所定或國際通用之規(guī)格。

前項容器外部應標明危險物品之名稱及化學成分。

第 13 條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之販賣場所,除第四類之礦油業(yè)外,應合于左列規(guī)定:

一應設在建筑物之地面層。

二應在明顯之處,標示有關消防之必要事項。

三墻壁及地面應為耐火性或不燃性材料之構造。

四梁柱、樓梯、上層樓地板 (或屋頂) 均應以不燃性材料構造。

五其上層為樓房時,二樓地板及樓梯應為耐火性材料構造。

六應為甲種或乙種防火門窗或嵌有鐵絲網玻璃之不燃性門窗。

七電氣設備依照電氣裝置有關法規(guī)之規(guī)定。

八內設危險物品調配室者,應以耐火構造或不燃材料構造之墻壁與其他場所隔離,并設置有效通風裝置。

第 14 條

經營第四類之礦油業(yè)販賣場所,應合于左列規(guī)定:

一應限于四層以下建筑物之第一層或平房。

二應為耐火構造之建筑物。

三設在市區(qū)販賣場所儲存中質石油類不得超過二百公升,重質石油類及潤滑油,齒輪油、活塞油類,均不得超過八百公升。

第 15 條

處理公共危險物品之場所,其設施及管理之事項,由內政部會商國防部

經濟部定之。

第 16 條

處理廢棄之公共危險物品,應先向該管警察機關報備,并應依左列規(guī)定辦理:

一燒毀時,應在安全場所以安全方法為之,進行中并派人監(jiān)視。

二埋棄應依危險物品之性質,在安全處所為之。

三廢棄之公共危險物品,在未處理前,應存放于安全設備中,勿使其流失,并不得任意投入水中。

第 17 條

運輸公共危險物品,依有關之交通法令規(guī)定辦理。如在裝卸場地或運送途中,因危險物品泄漏或溢出等發(fā)生意外時,應作緊急處置,并即刻報告鄰近警察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協(xié)助搶救。

第 18 條

儲存高壓氣體之措施,由內政部會商國防部、經濟部后定之。

住宅區(qū)或商業(yè)區(qū)使用高壓氣體,同時使用不得超過二瓶,其存放場所亦同。

第 19 條

販賣第一類之有毒氣體、第二類之液化石油氣、第三類之乙炔及其他具有燃性之氣體及有毒氣體之場所,不得設于住宅區(qū)。

儲放第二類之液化石油氣,以十六公斤罐裝者為準,家庭使用不得超過二瓶,營業(yè)使用不得超過四瓶,設于市區(qū)之販賣場所,不得超過八瓶。

第 20 條

高壓氣體之管理,除本章有特別規(guī)定外,準用前章第十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

第 21 條

儲存公共危險物品之處所及處理場所,應設置左列報警設備:

一火警自動報警設備,包括:

(一) 自動火警探測設備。

(二) 手動報警器。

(三) 報警標示燈。

(四) 火警警鈴。

(五) 火警受訊機總機。

(六) 緊急電源。

二報警電話或其他報警裝置。

三擴音設備。

四警鐘。

高壓氣體存放場所,應置火警自動報警設備,每十平方公尺應至少設置一個漏氣探測器。

前二項所應設置有效之滅火設備,其規(guī)格由內政部定之。

第 22 條

經營礦油業(yè)及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應于油類及液化石油氣鋼瓶上方設置懸掛式自動滅火器一具,并備二十磅干粉滅火器二具,面積超過二十平方公尺者,應增設干粉滅火器一具。

第 23 條

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存處所之員工,應接受消防訓練及演習。

第 24 條

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存及販賣等作業(yè)中,其負責人應執(zhí)行安全監(jiān)督,置安全作業(yè)管理員者,應接受消防警察機關公共危險物品消防安全講習。

第 25 條

村 (里) 長、鄰長、村 (里) 干事,獲悉轄區(qū)住戶或公司行號有左列情形時,應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處理。

一未經核準而儲存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超過管制量者。

二其他儲存公共危險物品或高壓氣體違反規(guī)定者。

三任意放置公共危險物品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第 26 條

凡販賣、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應注意妥慎保管及適當處理,如因而發(fā)生災害,除應速報鄰近消防警察機關搶救外,并應先行撲救。

第 27 條

儲存、處理或販賣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違反本辦法之規(guī)定,除涉有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外,得視情節(jié),依左列規(guī)定處分:

一限期改善。

二依行政執(zhí)行法或有關法律之規(guī)定處分之。

第 28 條

本辦法施行后,原儲存、處理或販賣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之處所,不合本辦法規(guī)定者,應于內政部規(guī)定期間內改善,逾期不改善者,依行政執(zhí)行法或有關法律之規(guī)定處分之。

第 29 條

軍用危險物品之管理,由國防部另定之。

第 30 條

石油類加油站及油庫之管理,由經濟部另定之。

第 31 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日施行。

物品管理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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