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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安全管理4篇

發(fā)布時間:2023-01-08 15:33:30 查看人數:53

機關安全管理

第1篇 市級機關液化氣供應站安全管理規(guī)定

1、全站工作人員必須時刻牢記“安全生產,防患于未然”這根弦,扎扎實實地工作,杜絕一切隱患,嚴防意外事故的發(fā)生。

2、嚴禁一切火種,站內必須動火時須經公安消防部門的批準,做好防范措施后方可動火,不管是工作員還是來辦事人員,嚴禁夾帶火種和穿鐵掌鞋進入生產區(qū)內。

3、對充、儲設備經常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yǎng),并做好詳細記錄,及時處理設備“跑、冒、滴、漏”和異常情況。

4、對消防器材要定期試驗檢查,不得隨便移動位置,義務消防員要掌握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并定期進行演練。

5、在罐區(qū)范圍50米內,嚴禁吸煙、燃放焰花、炮竹,嚴禁用汽槍獵鳥和其它動物。

6、值班人員必須忠于職守,24小時必須有人值班,在班時間不得閑談、睡覺和從事進他活動。

7、凡因工作進入生產區(qū)的所有車輛和客戶必須服從門衛(wèi)的管理,不得擅自進入,嚴格執(zhí)行進出制度。

8、任何人不得私自倒殘液,立即批評教育,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應處理。

第2篇 f區(qū)機關大院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區(qū)機關大院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為了加強和規(guī)范區(qū)級機關辦公樓的消防安全工作,切實保護機關工作人員的生命和單位財產安全,健全消防安全目標管理責任制度,實現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guī)定。

一、組織領導

區(qū)級機關兩大院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委員會,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為主任,成員由區(qū)委、區(qū)人大、區(qū)政府、區(qū)政協辦公室綜合科科長,機關后勤管理服務中心主任、基建房產科科長組成。區(qū)級機關各單位應成立消防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確定本部門的負責人為消防安全責任人,并明確分管領導,專職或兼職消防安全管理員。

二、消防安全責任制

(一)機關各部門防火工作,要堅持貫徹消防工作“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消防安全的具體工作由分管領導全面抓好落實。

(二)各部門責任人必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有關要求管理好本部門辦公樓、樓層、辦公室的消防安全,確定各級、各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落實各級消防安全責任制。

(三)兩大院消防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和指導由機關事務管理局后勤服務中心負責。

三、火災預防

(一)各機關單位必須根據《消防法》規(guī)定配備好消防設施、滅火器等,加強對消防設施的管理,確保設備設施性能完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挪用或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占用防火間距,不準堵塞消防通道。

(二)各部門應經常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限患整改的復函報公安消防機構。

(三)機關辦公樓內電力配電間、總機房、汽車庫、空調機房、計算機房、檔案資料室、財務室、儲藏室、文印室、監(jiān)控室等部位為防火、防爆重點部位。上述重點部位的管理部門要嚴格遵守防火、防爆管理制度,要落實安全措施,明確防火責任人,重點部位禁止煙火、禁止無關人員入內。

(四)機關辦公樓要安裝用電設備(包括臨時性用設備)均需要征得分管領導同意,并由專業(yè)人員位線和安裝,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變動電器線路和電器設備,不得擅自使用大功率電熱取暖設備。按規(guī)范調換熔斷絲,不得任意加大加粗。嚴禁隨意控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

(五)辦公樓內廢紙雜物,應到指定地點焚燒或處理,嚴禁在辦公室和大樓通道等處焚燒。

(六)禁止亂扔煙蒂。嚴禁將液化氣等易然、易爆危險物品帶入機關辦公樓。

(七)各辦公室使用的電器設備,必須按照操作使用說明書中的“安全須知”、“注意事項”所述正確使用。當人離開或下班時必須斷開電源,防止長期通電引起電器發(fā)熱燃燒。

(八)采用多種形式對干部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讓干部職工掌握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四、火災撲救

(一)機關辦公人員或保安發(fā)現火警均有義務迅速向消防隊報警。應講清起火地點、單位、火勢情況,并通知相關領導。(消防報警119)

(二)起火單位要迅速組織力量撲救火災,搶救生命和重要設備、物資,并派人接應消防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

(三)參加撲救火災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服從火場總指揮的統(tǒng)一指揮。

五、獎勵與處罰

各部門要加強領導,抓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實,確保安全。對抓消防安全工作成績顯著的部門和個人給予獎勵,對違反規(guī)定的部門和個人,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國消防法〉辦法》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機關事務管理局

第3篇 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guī)范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以下統(tǒng)稱單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三條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下統(tǒng)稱消防法規(guī)),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條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zhí)行消防法規(guī),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guī)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tǒng)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規(guī)的規(guī)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七條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yǎng),確保其完好有效,

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七)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guī)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八條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guī)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單位統(tǒng)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guī)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對于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筑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明確管理責任,可以委托統(tǒng)一管理。

第十條居民住宅區(qū)的物業(yè)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業(yè)管理單位應當對受委托管理范圍內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第十一條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的主辦單位、承辦單位以及提供場地的單位,應當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對建筑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下列范圍的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的要求,行嚴格管理: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以下統(tǒng)稱公眾聚集場所);

(二)醫(yī)院、養(yǎng)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政、通信樞紐;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fā)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yè);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九)服裝、制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yè);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十一)其他發(fā)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fā)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高層辦公樓(寫字樓)、高層公寓樓等高層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大型倉庫和堆場,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第十四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其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其他單位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可以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在具備下列消防安全條件后,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開業(yè)使用:

(一)依法辦理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手續(xù),并經消防驗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

(四)員工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五)建筑消防設施齊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滅失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十七條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后,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十八條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并公布執(zhí)行。

單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第十九條單位應當將容易發(fā)生火災、一旦發(fā)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第二十條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yè)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xù),落實現場監(jiān)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guī)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眾聚集場所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采取措施,將施工區(qū)和使用區(qū)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qū)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jiān)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yè)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第二十一條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tài)。

嚴禁下列行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在營業(yè)、生產、教學、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四)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銷售、運輸或者銷毀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單位應當根據消防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并組織開展消防業(yè)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二十四條單位發(fā)生火災時,應當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任何單位、人員都應當無償為報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

單位應當為公安消防機構搶救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和條件。

火災撲滅后,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四章防火檢查

第二十五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tài),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yè)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二小時一次;營業(yè)結束時應當對營業(yè)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yī)院、養(yǎng)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fā)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機關、團體、事業(yè)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七)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十)防火巡查情況;

(十一)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七條單位應當按照建筑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yǎng)有關規(guī)定的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yǎng)。

第二十八條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定期對其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第二十九條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yǎng)和維修檢查。對滅火器應當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

第4篇 機關服務中心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1 負責對辦公宿舍區(qū)水、電、暖線路及建筑物的安全維護及檢查,及時排除隱患,防止火災等事故發(fā)生。

2 負責組織協調有關單位和部門對宿舍區(qū)、辦公場所建設項目的全過程進行安全監(jiān)督檢查,參與竣工項目的安全鑒定驗收。

3加強對房屋、水、電、暖維修人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4 加強對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做到安全行駛,杜絕安全事故的發(fā)生。

5負責組織宿舍區(qū)夏季的防汛工作。

6負責三產的安全生產管理,經常檢查安全生產制度的落實情況,并負責監(jiān)督整改。

7負責為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過程中提供車輛保證。

機關安全管理4篇

1負責對辦公宿舍區(qū)水、電、暖線路及建筑物的安全維護及檢查,及時排除隱患,防止火災等事故發(fā)生。2負責組織協調有關單位和部門對宿舍區(qū)、辦公場所建設項目的全過程進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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