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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民商事調解調研報告 第2篇人民調解工作狀況調研報告 第3篇少數民族人民調解工作狀況調研報告 第4篇家庭糾紛調解的調研報告 第5篇鄉(xiāng)鎮(zhèn)司法辦人民調解現狀調研報告 第6篇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調研報告 第7篇完善大調解機制的調研報告 第8篇縣司法局人民調解工作調研報告 第9篇司法局人民調解工作調研報告 第10篇全市人民調解工作調研報告模板 第11篇關于創(chuàng)新發(fā)展我市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調研報告 第12篇對民事再審案件調解難的調研報告 第13篇2023大學生暑假社會實踐報告:醫(yī)患糾紛現狀與調解方法調研 第14篇河源法院訴訟調解工作調研報告 第15篇鄉(xiāng)鎮(zhèn)人民調解情況調研報告
第1篇 民商事調解調研報告
日益紛繁復雜,層出不窮的糾紛決定了要有與之相適應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訴訟調解作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之重要方式之一,在定紛止爭,促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方面日益發(fā)揮著不可代替的優(yōu)越性,尤其在我國大力構建和諧社會的時代背景下,充分發(fā)揮訴訟調解制度的作用和功效顯得尤為重要和契合時機。因此在和諧社會大力推進的過程中發(fā)揮訴訟調解制度的作用和功能顯得尤為重要。如何創(chuàng)造性地開展訴訟調解,充分發(fā)揮其價值功能和優(yōu)勢,以實現調解制度之公正、效率的終極目標,值得深思。前不久,根據市中院的安排,專門對法院民商事調解進行了調研,現報告如下:
一、案件情況及特點
1、從法院近三年審結的民商事案件看,調解所占比例并不高。__年—__年6月共審結一審民商事案件4251件,調解992件,調解率占審結案件的23.34%。
2、縱觀分析,調解率每年處于上升趨勢。
從上圖分析,結案件數呈下降趨勢,但調解的案件數略有所上升,特別是調解案件占結案的比率上升較快。
3、從整體上看,我縣法院的調解率并不高,通過走訪部分法官,他們認為主要原因是:①、調解需要一定的時間,在不斷加強審判流程管理、強化審限管理的同時,調解的力度相對被削弱;②、案件數量的增加,使法官沒有多少時間過多的去調解,客觀上造成調解的不能;③、調解需要當事人的同意,即需要當事人對法官的信任;④、案件的性質決定了調解的概率,如離婚、債務、相鄰糾紛等案件易于調解,調解成功率較高,而案情復雜的案件調解成功率相對較低,如交通事故、股權糾紛等。沒有具體的給付內容,如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破產案件等,則會因訴訟標的的特殊性而無法進行調解。
二、法院的主要做法
從我院的調查情況看,法院在“調解優(yōu)先、調判結合”的原則下,將調解貫穿于整個訴訟環(huán)節(jié)中,盡量通過訴訟調解達到平息糾紛的目的。
1、送達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時的“送達調”。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雙方爭議不大的案件,收案后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即以打電話、就地審理等簡便靈活的方法通知當事人到庭或到當事人住所,在雙方當事人同意且被告自愿放棄答辯期的前提下進行調解。
2、詢問被告答辯時的“答辯調”。即在被告向法院送達答辯狀時,根據原告的起訴事實及被告的答辯意見,給被告做調解工作;如被告同意,便及時通知原告立即到庭進行調解。
3、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庭的“即時調”。
4、庭前準備階段在交換證據時的“聽證調”。
5、庭審階段的“庭審調”。
6、發(fā)揮雙方委托代理律師的作用,促使當事人庭外和解的“庭外調”。
7、定期宣判送達前,當事人行使請求調解權的“庭后調”。
三、當前法院調解工作存在的問題與建議
(一)存在的問題
1、法律規(guī)定調解必須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弊多利少。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法院應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查明事實、分清責任是判決的前提條件,而調解的含義本身就包括對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實、責任含糊不究,互諒互讓,以達到既解決糾紛又不傷和氣的目的。當事人選擇調解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提高效率,如果所有案件都要求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前提下進行調解,調解的優(yōu)勢就會喪失,還不如判決更簡便、快捷??梢?,一味要求查明事實、分清責任,既不尊重當事人的自主處分權,耗時、費力,又浪費法院的審判資源。
2、調解監(jiān)督機制不健全。雖然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規(guī)定了“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xié)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但在實踐中,由于調解協(xié)議是當事人親自簽字,即使是違法調解,調解協(xié)議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的還好,要求當事人提出“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的證據,幾乎是陷當事人于舉證不能,一般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大都將錯就錯。而且人民檢察對調解也無權提出抗訴,所以對調解的監(jiān)督力度幾乎為零。
3、“調審合一”影響司法公正。民事訴訟法對調解的程序未作獨立、專門的規(guī)定,實行的是“調審合一”的調解模式。這種模式對降低訴訟成本、避免嚴格程序帶來的對抗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現實意義。但是,隨著司法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它在審判實踐中所暴露出來的弊端日益突出,如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常常身兼調解者和審判者雙重身份,勢必造成法官在身份上的沖突,一旦調解不成,容易使當事人對法院的公正和判決的正義產生懷疑,有損司法權威。
4、片面強調調解結案率的做法欠妥。調解在民事審判活動中只是一種結案方式,雖然能夠產生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但它并不是一個終極目標。審判活動的終極目標是實現公正和效率,不能為了完成調解結案的指標而久調不決,拖延時間;也不能違法調解,壓制當事人,給當事人留下“和稀泥”的印象,讓當事人心有不甘。
5、審限對調解的影響應引起重視。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對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來講,因法官在同一時間段內審理的案件數量太多,導致實際分配到每一個案件上的絕對時間是不到3個月的,并且有些案件在調解過程中需要進行“冷處理”,因法律及司法解釋未明確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期限是否可以延長,導致有些本來可以采用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最后卻采用了判決方式解決。
6、當事人惡意調解問題。調解協(xié)議的達成往往是權利人一方作出某種程度的讓步以換取更大的主動權。由于社會誠信制度尚未建立,一些別有居心的人往往利用法院調解這個程序達到使對方讓步的目的,等調解協(xié)議達成后卻不按時履行協(xié)議規(guī)定的義務,而對方為了達成調解協(xié)議往往作出一定的讓步。使權利人為了能使自己的權益得到最快的保護而所作的犧牲就完全白廢,也直接影響了法院的權威與公信力。如何避免當事人自愿調解的風險也成了法院調解必須要解決的問題。
7、調解與防止虛假訴訟問題。實踐中,一些離婚案件的當事人為了多分財產、有較多債務的特別是財產被法院查封、扣押、拍賣、變賣的債務人為了少還債務,往往會與親屬、朋友惡意串通,進行虛假訴訟,而此類案件雙方當事人往往一起到庭,主動要求調解。在調解中,如何防止虛假訴訟是法院必須面對的問題。
(二)建議
1、確立當事人意思自治為主、國家干預為輔的調解制度。首先,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自主處分權。在沒有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情況下,當事人依法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是當事人對自己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自主處分的結果,法院應當認可。其次,全面落實調解的自愿原則。在法律、法規(guī)中明確規(guī)定,是否調解的選擇權在當事人,是否再次調解的選擇權也在當事人,法院不得在事先未告知當事人進行調解的情況下通知其到庭進行調解,調解方案應當由當事人首先提出等。再次,調解必須堅持合法性原則。調解協(xié)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2、重新架構調解與判決的關系,有條件的法院可以實行調解前置、推行調審分離。將調解放在庭前準備階段,使其成為一個相對獨立的訴訟階段。這一方面可以及時解決部分民事糾紛,減少進入審判程序案件的數量,化解法官的工作壓力;另一方面,當事人在庭前準備階段較為寬松的氛圍下,通過對自己各種權益的衡量,更易于接受調整理文章由解這一和平解決糾紛的方式,這也符合我國的國情和歷史傳統(tǒng)。推行調審分離,將法院內部的法官進行重新定位和分工,一部分法官專司調解,可以有效地防止法官以拖壓調、以判壓調等違反當事人自愿原則現象的發(fā)生,同時也可以避免現行訴訟機制下法官為了調解不得不與當事人庭下接觸的尷尬。
3、建議簡化調解書的制作。法律及司法解釋對調解結案的案件法律文書如何簡化沒有明確規(guī)定。盡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涉及了該問題(即在當事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并需要制作民事調解書的情形下,制作法律文書時對認定事實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適當簡化),但也有其局限性。因為對調解書的簡化作列舉式規(guī)定不合理,應作原則性規(guī)定,使法官面對具體情況時可以靈活掌握。有條件的法院可以采用格式調解書,如僅寫明當事人與調解協(xié)議,當場制作并送達。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民事簡易程序訴訟文書樣式(試行)的通知》中,分不同情形規(guī)定了三種樣式的民事調解書,但因其之間差異不是很大,沒有必要。
4、建議建立委托調解制度
法院應當與政府機關,共同設立鄉(xiāng)鎮(zhèn)、社區(qū)、村調解委員會參與的覆蓋全縣的縣鄉(xiāng)村三級民事糾紛調解網絡,并對調解委員會的工作進行指導與幫助。而后,法院可以將公民與公民之間傳統(tǒng)的民事糾紛對外委托,也可以將公民與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的糾紛對外委托,在糾紛類型上,不僅將婚姻、家庭、相鄰、債務等多發(fā)、常見的民事糾紛對外委托,還可以嘗試將一般侵權等案件對外委托?,F在當事人不愿意接受對外委托調解,主要是基于調解的法律效力考慮,故已經立案的案件,可由主辦法官與被委托的調解委員會共同進行調解,已確立調解的效力。對外委托調解一方面可以減少法院的工作壓力,另一方面也比較容易達成調解協(xié)議,因為被委托的調解委員會的委員一般來說在當地具有較高的威信或者在某一專業(yè)上具有特長,能夠較好的與法官形成互補。
第2篇 人民調解工作狀況調研報告
人民調解工作狀況調研報告
加強人民調解 化解矛盾糾紛筑牢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第一道防線
社會穩(wěn)定是社會和諧的前提和基礎,沒有社會穩(wěn)定,構建和諧社會就無從談起。多年來,人民調解制度以其自愿協(xié)商性、程序簡易性和成本低廉性而深受人民群眾的歡迎,在調處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wěn)定,促進經濟發(fā)展等方面發(fā)揮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社會矛盾層出不窮,大量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涌現,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如何適應改革發(fā)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學發(fā)展觀的要求實現全面協(xié)調、可持續(xù)發(fā)展,如何進一步發(fā)揮“第一道防線”的作用,為創(chuàng)造和諧穩(wěn)定的社會環(huán)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環(huán)境作出新的貢獻,這些都亟待我們去深入思考和仔細探究。最近,我們深入各縣(市、區(qū))及部分鄉(xiāng)鎮(zhèn)就全市加強人民調解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情況進行了調研,現將有關情況綜述如下:
一、我市人民調解工作的現狀和主要成效
近幾年來,我市通過加強人民調解規(guī)范化建設,強化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堅持排查在前,防范在先,在預防和化解民間糾紛、群體性突發(fā)事件中,較好地發(fā)揮了“第一道防線”的作用,為維護社會穩(wěn)定,促進社會和諧作出了重要貢獻。
(一)人民調解預防、減少和化解了大量社會矛盾糾紛。全市人民調解組織堅持“調防結合,以防為主,多種手段,協(xié)同作戰(zhàn)”的工作方針,遵循“組織建設走在工作前、預測工作走在預防前、預防工作走在調解前、調解工作走在激化前”的“四前工作法”,大力開展“調解矛盾糾紛,創(chuàng)建平安_____”和“矛盾糾紛調解年”活動,及時有效地排查化解和預防減少了大量民間矛盾糾紛。全市人民調解組織每年平均調解各種糾紛一萬余件,成功率在98%以上。據統(tǒng)計,20__年一季度全市人民調解組織共調處各類矛盾糾紛1853起,調處成功1833起,成功率達98.9%。其中,防止民間糾紛引起群體械斗33起,涉及670人;避免群體上訪22起,涉及224人;防止民間糾紛轉化為刑事案件8件。20__年1月,蘇仙區(qū)白露塘鎮(zhèn)觀山洞村兩個組的村民為爭鑫源礦業(yè)運輸權發(fā)生糾紛,將運礦車停在礦口主要運輸道路上,使礦方采礦運輸工作停滯,同時致使礦業(yè)工人無工可做而與當地村民又發(fā)生沖突,雙方手持鐵棒對峙,群體械斗一觸即發(fā)。鎮(zhèn)里接報后,立即組織司法所、綜治辦和派出所人員火速趕到現場,一方面做好雙方的疏導工作,避免矛盾升級;另一方面組織村民代表和礦方代表協(xié)商調處。經過4個多小時的調處,雙方終于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避免了一起群體械斗的發(fā)生,維護了正常的經濟環(huán)境。20__年3月,永州市藍山縣新墟鎮(zhèn)一婦女鄒某在嘉禾縣城關鎮(zhèn)一房東李某家突然死亡,幾十名死者親屬情緒非常激動與房東李某發(fā)生爭執(zhí),并到嘉禾縣城關司法所報案,要求追究李某責任,并揚言如果處理不好就扣押嘉禾來住藍山的車輛。司法所的同志意識到情況緊急,迅速將情況上報鎮(zhèn)里和縣司法局。鎮(zhèn)里立組織糾紛協(xié)調處理小組奔赴現場維護秩序并深入調查情況,同時通知法醫(yī)驗尸確定死因,并聯(lián)系藍山縣新墟鎮(zhèn)干部一起到嘉禾縣城關司法所共同處理。經法醫(yī)鑒定,鄒某屬正常死亡。調查中發(fā)現,鄒某與李某同居生活了兩年。事實清楚后,城關司法所召集糾紛雙方進行調解,經過多方努力,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一起跨市、縣的突發(fā)性糾紛得以圓滿解決。由于防范機制不斷健全,全市民間糾紛發(fā)生率近幾年來呈下降趨勢。統(tǒng)計數字表明, 20__年全市共排查出各種矛盾糾紛14830起,20__年為11350起,20__年為8992起,20__年比20__年下降了23.5%,20__年比20__年下降了20.8%。人民調解把大量社會矛盾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tài)和基層,大大減少了信訪量、訴訟量和可能發(fā)生的違法犯罪、群體斗毆事件,成為黨委、政府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第一道防線”。我市的人民調解經驗在20__年4月9日《湖南日報》頭版頭條進行了報道。
(二)人民調解組織、隊伍、制度建設逐步健全。目前全市建立了縣、鄉(xiāng)、村、組、聯(lián)戶五級人民調解組織,共有各類人民調解組織3661個。其中縣(市、區(qū))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11個,鄉(xiāng)鎮(zhèn)(街道)調委會257個,村民調委會2974個,社區(qū)調委會207個,廠礦、企業(yè)及各類專門調委會212個;有人民調解員1.3萬人,義務調解員和糾紛信息員3.8萬人,并在鄉(xiāng)鎮(zhèn)、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立了調解庭(室)。各鄉(xiāng)鎮(zhèn)成立了以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調解委員會為主,國土所、林業(yè)站和水管站等有關職能部門參加的聯(lián)合調解委員會,構筑了多層次、多形式、全方位,遍布城鄉(xiāng)、廠礦企業(yè)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形成了“大調解”的工作格局。人民調解委員會基本實現“六統(tǒng)一”(標牌、印章、人民調解標識、程序、制度、文書統(tǒng)一)和“五有”(有標識牌、有辦公場所、有印章、有調解回訪記錄、有統(tǒng)計臺帳。建立健全了目標管理、持證上崗、糾紛登記、統(tǒng)計、文書檔案管理等十多項管理制度;實 行糾紛情報信息月報制、重大疑難糾紛報告制度、跨地域聯(lián)誼聯(lián)調制度、定期排查和專項排查等制度;加強了聯(lián)絡互訪機制、矛盾糾紛預防機制、矛盾糾紛排查機制、矛盾糾紛調處機制、人民調解工作保障機制、人民調解工作督辦機制等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長效機制?;拘纬闪斯芾碛姓鲁?,考核有標準,辦事有程序,監(jiān)督有依據的人民調解工作機制,有力地推動了全市人民調解工作規(guī)范有序發(fā)展,提升了人民調解的社會公信力。
(三)人民調解工作機制不斷創(chuàng)新,工作領域逐步拓展。為了有效整合和強化化調解職能,目前全市各縣(市、區(qū))均結合實際逐步建立了以人民調解為基礎和依托,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行政調解有效銜接配合的“三調聯(lián)動”工作機制。北湖區(qū)成立了三調解聯(lián)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qū)司法局,具體履行牽頭、協(xié)調、督辦、考核、問責等10項工作職責,并配備流動調解車一臺,設立“流動調解庭”,建立了由“一個三調聯(lián)動班子、一套規(guī)范工作機制、一支綜合調解隊伍、一臺流動調解專用車、一條人民調解熱線”“五個一”構成的矛盾糾紛調解工作機制。將人民調解貫穿于民事案件的訴前、訴中、訴后各個階段,明確了與行政調解對接工作范圍。對重大疑難糾紛和跨區(qū)域、跨部門、跨行業(yè)的矛盾糾紛,由辦公室指派相關成員單位抽調精干力量組成“流動調解庭”,趕赴糾紛現場進行集中調解。資興市對涉及有關人身、財產權益的民間糾紛和簡易經濟糾紛起訴到法院的,由法院妥善引導當事人選擇人民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資興、北湖還積極在城區(qū)派出所設立調解室,由司法所、法律服務所派人到調解室值班,配合派出所現場調解糾紛或受理派出所移交的當事人申請調解的民事糾紛,實現了人民調解與治安調解的優(yōu)勢互補。資興、北湖在城區(qū)派出所設立調解室,實現了人民調解與治安調解的優(yōu)勢互補。臨武縣在交警大隊設立調解室,有效調處因交通事故引發(fā)的糾紛。汝城縣分別在縣法院、公安局、司法局設立了司法調解協(xié)調中心、治安調解協(xié)調中心和人民調解協(xié)調中心。安仁、桂陽、蘇仙、嘉禾等司法局通過“三調聯(lián)動”,會同相關職能部門成功化解了多起疑難糾紛和群體性糾紛。20__年1月,同新建材市場一門面的產業(yè)主曹某一紙訴狀將租賃其門面的江某告上法庭。在此之前,雙方因門面歸還時間產生分岐發(fā)生打斗,都被公安機關治安處罰過,雙方積怨較深。北湖區(qū)三調聯(lián)動工作辦公室獲知這一信息后,主動介入調處,經過幾個回合的協(xié)商調解,雙方終于達成協(xié)議握手言和,既減少了當事人的訴累,又消除了當事人的積怨。據統(tǒng)計,北湖區(qū)自流動調解庭成立以來,共組織和參與調處重大矛盾糾紛79起,調處成功77起,其中成功調處跨區(qū)縣邊界糾紛36起。
二、對當前我市主要社會矛盾糾紛的簡要分析
隨著改革開放的日益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fā)展,社會經濟成分、利益關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樣化,各種利益沖突和磨擦不斷出現,群體性事件不斷發(fā)生,涉法信訪問題越來越突出,組織化傾向比較明顯,影響了正常的社會生產生活秩序,對社會穩(wěn)定形成較大的壓力。我市人民調解工作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矛盾糾紛誘因復雜、類型多,矛盾糾紛主體呈多元化。過去調解矛盾糾紛集中在婚姻家庭、宅基地、鄰里、債務等方面,誘因相對簡單,只要及時調處,一般都能化解平息,對社會危害不大,已經不再是民間主要矛盾糾紛。而當前的人民內部矛盾糾紛大多與當地經濟發(fā)展、宏觀調控、產業(yè)結構調整等因素有關,涉及征地拆遷、環(huán)境污染、勞資糾紛、礦產資源、企業(yè)改制、村務管理、土地承包、職工下崗、軍轉干部待遇、復員軍人就業(yè)和黨群干群關系等引發(fā)的矛盾糾紛不斷增加。從矛盾糾紛的主體來看,過去以單一的自然人之間的矛盾糾紛居多,現在矛盾糾紛的主體涉及企業(yè)、社會團體,甚至涉及到政府部門。
(二)突發(fā)性糾紛增多,易發(fā)群體性糾紛。新時期的人民內部矛盾糾紛的發(fā)生絕大多數與經濟利益有關,如拆遷安置、征地補償、企業(yè)改制糾紛等。為了盡快解決問題,矛盾糾紛當事人往往給對方施加壓力,或借助媒體將矛盾糾紛社會化、公開化,使矛盾糾紛更為復雜。有的矛盾糾紛當事人甚至抱著“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不鬧不解決”的錯誤想法,動輒越級上訪、甚至到當地政府“鬧事”,試圖通過“鬧事”來引起政府的重視,以求問題的解決。一些地方群體性糾紛參與人數動輒數十人,甚至上百人,而且組織化傾向比較明顯,甚至有的群體性糾紛事件,背后有組織者操縱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較為嚴密的組織領導和周密的行動計劃。統(tǒng)計數字表明,全市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組織因利益引發(fā)的群體性糾紛發(fā)生率逐年上升,20__年度為19.7%,20__年度為21.5%,20__年一季度達到了28.3%。
(三)矛盾糾紛調解難度大,反復性強。隨著人民群眾的法制觀念和法律知識水平提高,無理取鬧或無原則糾纏的現象減少了?,F在,矛盾糾紛主要趨向是自我保護和維護自身權益,矛盾糾紛的內容由簡單趨向復雜。有的歷史遺留問題,有的群體性糾紛往往與少數人行為偏激違法糾纏在一起,在有關部門處理之后,由于個別別有用心的人從中作祟、唆使,導致紛爭再起。一些跨行業(yè)、跨部門、跨地區(qū)的糾紛不斷增多,解決起來難度很大。
以上特點說明,矛盾糾紛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人民調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沖擊,調解工作的內容增多,涉及面更廣,工作的難度增大,因此需要更加重視和采取切實措施強化人民調解工作。
三、當前我市人民調解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成因
我市人民調解工作總的情況是好的,在化解矛盾糾紛、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wěn)定和諧發(fā)展中發(fā)揮了重要作用。然而,新形勢的發(fā)展對人民調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通過對各縣(市、區(qū))和部分鄉(xiāng)鎮(zhèn)的走訪調查發(fā)現,我市人民調解工作在有些方面表現出明顯的不適應,實踐中暴露出的一些問題制約了人民調解工作的發(fā)展及其職能的發(fā)揮。
(一)一些地方對人民調解工作重視不夠,認識不足。一是有的基層領導認為人民調解“職能軟”,可有可無,對人民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上的作用持懷疑態(tài)度,未能把人民調解工作提上黨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重治理,輕防范,從而對人民調解工作重視不夠,支持不力,舍不得投入;二是對人民調解工作宣傳少,致使調解的作用與社會大眾的認知程度不相符合;三是一些地方各有關部門沒有形成共同參與、齊抓共管的局面,對人民調解工作支持配合不到位。人民調解組織在調解糾紛過程中,要求有關部門給予配合和參與時,存在著回避的現象,調解人員孤軍作戰(zhàn),無法處理涉及面廣的復雜矛盾糾紛。
(二)人民調解工作缺乏必要的保障。一是組織保障不到位。由于受利益驅動,在涉及基層政府、集體經濟組織與群眾之間的利益之爭,甚至涉及到一些政策的貫徹執(zhí)行時,一些基層組織的硬性干預,損害了人民調解的中立性質。二是經費保障不到位。有些鄉(xiāng)鎮(zhèn)(街道)沒有將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經費納入鄉(xiāng)鎮(zhèn)(街道)財政預算,或雖列入預算卻不能做到??顚S谩4寰樱ㄉ鐓^(qū))調委會的經費更是沒處落實。這樣既不利于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不利于糾紛的及時妥善解決,也不利于調動廣大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經濟條件相對好些的村,調解主任有一定的工資性補助,但經濟較差的村,調解主任連工資性補助都不能很好地落實,更不能保障其為調處糾紛而支出的費用。
(三)調解人員的法律素質和調解技能有待提高。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難度越來越大,加之人民調解協(xié)議與民事訴訟相銜接后,調解的程序、文書等規(guī)范性要求不斷提高,因此對調解員的綜合素質及調解技能的要求也越來越高。而我市人民調解員隊伍素質、技能與新形勢的要求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一是一些地方在產生人民調解員時,只注重個人的品德和威望,忽視文化素質和專業(yè)技能,造成隊伍年齡老化,結構不合理,調解員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特別是村、居(社區(qū))調解員文化程度明顯偏低。二是教育培訓力度不夠大,大多數調解員,特別是村(社區(qū))調解組織中的調解員沒有經過較系統(tǒng)的法律知識學習,專業(yè)知識欠缺,在工作中難以做到依法調解。三是一些有一定文化程度和法律知識的年輕調解員因缺少基層工作經驗,面對一些較疑難的矛盾糾紛,無從下手,從而影響了矛盾糾紛的及時有效化解。
(四)人民調解工作規(guī)范化程度還不高。目前,我市各級調解組織調解工作規(guī)范化程度還很欠缺。部分人民調解委員會沒有嚴格按照規(guī)范操作,文書不齊,調解協(xié)議書表述不清,要件遺漏,裝訂不規(guī)范等問題大量存在。有些村的調委會主任雖有工作熱情和工作經驗,并具有一定的威望,但由于年齡偏大,文化程度低下,法律知識貧乏,很難達到依法調解的要求,且無法獨立制作規(guī)范的調解文書,從而嚴重影響了人民調解效力的發(fā)揮。此外,村、居(社區(qū))人民調解組織普遍存在工作機制不健全,工作程序不規(guī)范的情況,還有些村的調委會組織渙散,形同虛設,不能發(fā)揮村級調解組織應有的作用。
四、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為促進全市人民調解工作的改革和發(fā)展,使人民調解工作在化解和預防減少社會矛盾糾紛構建和諧_____中充分發(fā)揮作用,現提出如下意見和建議: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是改革發(fā)展關鍵時期的重大任務,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標志,也是對各級黨委和政府執(zhí)政能力的重大考驗。各級黨政領導在正確處理穩(wěn)定和發(fā)展的關系,矛盾糾紛調處與社會穩(wěn)定的關系的同時,要認識到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認識到人民調解組織在維護穩(wěn)定“第一道防線”中的重要作用。把人民調解工作當作重要工作抓緊抓好。要把人民調解工作列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議事日程,高度重視。要嚴格落實領導目標責任制,強化黨政主要領導作為第一責任人的意識。對于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大、直接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難點、熱點糾紛,各級領導要親自出面協(xié)調處理,防止因處理不及時、方法不當引起矛盾激化和事態(tài)擴大,釀成群體性事件或刑事案件。同時,加大社會宣傳力度,利用各種宣傳媒介,大力宣傳人民調解的性質、意義、作用和獨特優(yōu)勢,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持調解工作的良好氛圍,使調解成為人民群眾和社會組織解決矛盾糾紛的第一選擇。
(二)大力推行“三調聯(lián)動”,構建人民調解工作新機制。新形勢下,跨區(qū)域、跨行業(yè)、跨部門、多主體的矛盾糾紛越來越多,成因越來越復雜,調處難度很大,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各自為政的局面越來越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人民調解經常出現力不能及、工作協(xié)調銜接難的情況,嚴重影響了調解職能的充分發(fā)揮。積極整合調解資源,實行矛盾糾紛歸口管理、綜合協(xié)調、統(tǒng)一調度,建立以人民調解為基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有機結合的 “三調聯(lián)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新機制,形成大調解工作格局,有利于取長補短,充分發(fā)揮調解的優(yōu)勢和功能,及時有效化解涉及面廣、成因復雜的重大矛盾糾紛。全面推行北湖區(qū)“流動調解庭”的成功經驗和“一個三調聯(lián)動班子、一套規(guī)范工作機制、一支綜合調解隊伍、一臺流動調解專用車、一條人民調解熱線”的“五個一”做法,盡快形成“黨政牽頭、分級負責、部門聯(lián)動、群眾參與”的調解工作新格局。
(三)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要在“調防結合”上下功夫。人民調解一方面要積極調解,及時化解民間糾紛,努力把可能激化的矛盾糾紛減少到最低限度。做到哪里有民間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就延伸到哪里,及時地去化解這些糾紛,維護社會穩(wěn)定。另一方面,要把出發(fā)點和落腳點放在“預防”上,科學地把握民間糾紛產生、演變、發(fā)展的規(guī)律,增強對民間糾紛發(fā)生的預測、控制能力,加大預防工作的力度。要深入到人民群眾中去,及時發(fā)現有可能導致矛盾糾紛的潛在因素,防止矛盾糾紛特別是群體性事件的發(fā)生。要充分發(fā)揮人民調解工作網絡優(yōu)勢,積極向黨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為處理矛盾、防范激化提供及時的信息。同時,要把人民調解工作與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緊密結合起來。調解的過程就是法制宣傳的過程。要充分發(fā)揮人民調解組織及人民調解員分布廣,貼近群眾的優(yōu)勢,堅持在調解工作中開展法制宣傳和道德教育,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法制觀念和道德修養(yǎng),自覺做到依法辦事,依法律己,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而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的發(fā)生。
(四)加強保障力度,切實保證人民調解工作有效開展。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保障,是搞好新時期調解工作的基礎和保證。各級黨委政府和基層組織要切實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保障力度。一是要加大組織保障力度。各級黨委、政府在人民調解工作中既要當好組織指導者,又要給予調委會足夠的獨立性,確保人民調解組織在調解中能保持一種中立地位,以增加人民調解工作的公信力。二是要加大經費保障力度??h鄉(xiāng)兩級應當有專門的調解工作經費和指導經費,并列入年初財政預算。要制定人民調解員的工作補貼標準,特別要重點落實好村調解主任的報酬,這是調動人民調解員工作積極性、確保調解質量的重要手段。同時,要把人民調解員培訓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如資興市人民調解經費由20__年的2萬元增加到20__年的10萬元,其中7萬元用于對全市調解員進行業(yè)務培訓。
(五)強化培訓,提高人民調解員的綜合素質和業(yè)務水平。一是要嚴格把好人民調解員的入口關,將一些為人公正、聯(lián)系群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并有一定專業(yè)知識的人員以及退休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吸納進調解員隊伍,建立起一支專職調解員與志愿者相結合的調解隊伍。二是要將人民調解員的培訓作為一項制度常抓不懈。確立初任調解員的上崗培訓及調解員的年度在崗培訓制度。使調解員及時了解和掌握有關人民調解工作的新形勢、新要求、新經驗、新辦法,強化調解方法和技能訓練,不斷適應工作發(fā)展的需要。三是必須有針對性地組織培訓,減少培訓工作的盲目性和形式主義,增強培訓的實效性。同時,要建立人民調解激勵機制,對在人民調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典型要及時給予表彰、獎勵,激發(fā)他們從事人民調解工作的榮譽感和自豪感,努力在全社會營造人民調解工作光榮、化解矛盾糾紛有功的良好氛圍。
第3篇 少數民族人民調解工作狀況調研報告
少數民族人民調解工作狀況調研報告
一、基本情況
_____鄉(xiāng)毗鄰_____鎮(zhèn),轄14個村委會,總面積 233平方公里,總人口 40309 萬人,有鄉(xiāng)調委會1個,村調委會14個、有調解小組 152個,調解主任15人,糾紛信息員153 人,聘請人大、政協(xié)委員為兼職調解員62人。自20__年以來,共舉辦調解員培訓5 次,到村調委會現場指導60多次。共調處糾紛362件,成功調處351件,調處率達100%,調處成功率達95%以上。
二、主要做法和主要成效
(一)提高思想認識,健全人民調解工作機制
人民調解工作是化解矛盾糾紛的第一道防線。因此,_____鄉(xiāng)黨委、政府一直高度重視人民調解工作,在工作中努力做到了“五個到位”:
一是領導到位。多年來,_____鄉(xiāng)始終把人民調解工作擺上全鄉(xiāng)的重要議事日程,將其作為保障和促進全鄉(xiāng)經濟社會發(fā)展的全局性、戰(zhàn)略性、基礎性的工作來抓,為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領導,調整充實了以黨委書記為組長,鄉(xiāng)長、分管領導為副組長,部門領導、人大代表和政協(xié)委員、村委會主任為成員共37人組成的普法依法治理領導小組和以黨委書記為主任、分管領導為副主任共36人組成的鄉(xiāng)人民調解委員會人員,各村委會也相繼調整充實了人民調解委員會人員,建立健全了鄉(xiāng)、村、組三級調解網絡。為進一步加強對全鄉(xiāng)人民調解工作的領導,經常召開普法依法治理領導小組和人民調解委員會成員工作會議,對普法依法治理和人民調解工作進行研究、分析、部署和檢查總結。由此,在全鄉(xiāng)作到了機構長抓常設、隊伍常在、工作常抓,形成了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重點抓、各村委會、各鄉(xiāng)直單位具體抓,層層有組織、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人民調解工作格局,為人民調解工作奠定了堅實的組織基礎。
二是認識到位。做好人民調解工作,對于及時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wěn)定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因此,我們通過組織調解人員進行業(yè)務培訓、現場進行業(yè)務指導等形式,教育和引導鄉(xiāng)、村、組干部,特別是人民調解員要深刻認識搞好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樹立崇高的事業(yè)心和責任感,不斷努力、踏實工作,積極參與各種糾紛的處理和化解,最大限度地解決矛盾,調處糾紛,維護穩(wěn)定。
三是指導到位。近年來,_____鄉(xiāng)從提高人民調解隊伍業(yè)務素質入手,不斷加大了對調解人員的業(yè)務指導。成立了由分管領導、司法所所長、法律服務所主任和部分業(yè)務精通、調解經驗豐富的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務工作者參加的業(yè)務指導小組,定期組織村組干部和調解人員進行調解業(yè)務培訓,每季度進行調解工作檢查督促,總結調解經驗,實行分類指導,幫助調解人員合情、合理、合法進行調解。
四是措施到位。20__年至今,_____鄉(xiāng)相繼出臺了一系列配套措施,以確保人民調解工作切實落到實處。如在選配調解主任時,要求把政治堅定、作風過硬,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水平的優(yōu)秀青年選為專職調解主任,調解主任要求人員要相對固定;我鄉(xiāng)強化調解主任管理制度,分別制定出臺了《_____鄉(xiāng)調解員、治保員管理辦法》和《_____鄉(xiāng)調解員、治保員管理辦法》,由鄉(xiāng)“創(chuàng)安”辦對調解員、治保員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對考核不稱職的調解員予以辭退,使人民調解工作逐步邁入規(guī)范化管理軌道。
五是監(jiān)督到位。_____鄉(xiāng)在人民調解工作中自覺、積極、主動爭取和接受鄉(xiāng)人大、政協(xié)及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除定期不定期向人大報告工作外,鄉(xiāng)人大經常組織人大代表對人民調解工作進行調研、監(jiān)督和檢查,每年區(qū)政法委、區(qū)司法局都組織人員到我鄉(xiāng)對法治村建設和人民調解工作進行檢查和調研,各調研檢查組對取得的成績給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評價。鄉(xiāng)“創(chuàng)安”辦每年組織司法所、派出所等單位工作人員對各村調委會工作進行檢查考核,對工作優(yōu)秀的調委會和個人進行獎勵,對工作流于形式、敷衍塞責的調委會和個人在全鄉(xiāng)進行通報,同時嚴肅追究村主要領導的責任,增強各調委會抓好調解工作的責任感和事業(yè)心。同時,為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監(jiān)督,今年又聘請了58位鄉(xiāng)人大代表和 4位區(qū)政協(xié)委員為村人民調解委員會兼職調解員,參與人民調解工作,為我鄉(xiāng)順利開展人民調解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制理論和組織保障,保證了我鄉(xiāng)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實施。
六是經費到位。強化監(jiān)督檢查,嚴格責任追究,確保了人民調解工作的為了加強人民調解工作,充分調動村調解主任的工作積極性,_____鄉(xiāng)在鄉(xiāng)財政比較困難的情況下,將村調解主任的工資列入了鄉(xiāng)財政預算,村調解主任工資做到按月發(fā)放,實現了每個村的調解主任每月不低于300元的工資報酬。此外,鄉(xiāng)里撥出專項經費30000余元,改善了村級調委會的辦公條件,真正把調處室建設成了“庭室”調處室,真正作到了“五有”“四落實”。加大對司法所、法律服務所的投入力度,在司法所建蓋辦公用房的基礎上,鄉(xiāng)黨委、政府無償劃撥建設用地442.205平方米,政府還將支持建設資金60000元,目前正在建設中。
(二)強化工作措施,促進人 民調解工作健康發(fā)展
在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基礎上,_____鄉(xiāng)不斷加大了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力度,先后建立了聯(lián)系制度、培訓制度、矛盾排查和信息反饋制度、疑難糾紛討論等制度,有效地推動了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
一是建立聯(lián)系制度。司法所和法律服務所的7位工作人員分別聯(lián)系兩個調委會,規(guī)定每名聯(lián)系人員每月到所聯(lián)系的調委會開展工作不得少于1次,在指導業(yè)務工作的同時,積極開展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有效促進了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
二是建立了培訓制度。為提高調解員、村“兩委”干部的法律素質和業(yè)務水平,我鄉(xiāng)堅持每年組織調解員和村“兩委”干部進行法制和業(yè)務培訓2次,由區(qū)司法局、司法所、法律服務所工作人員對他們進行培訓,使他們掌握調解工作的方法、技巧和途徑,由調解主任再對調解小組人員進行培訓,從而形成了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組織網絡。
三是建立了矛盾糾紛排查和信息反饋制度。將各村調解小組明確為兼職糾紛信息員,對有矛盾激化苗頭或其他糾紛情況,由信息員及時處理并向相關部門報告。
四是建立了疑難糾紛討論制度。在處理疑難糾紛,信訪案件時都要召開專題研究會,制定出切實可行的處理意見和處理方案按步驟進行調解。同時,我鄉(xiāng)每年對轄區(qū)內的矛盾糾紛都要開展集中排查與調處工作。通過我鄉(xiāng)的不懈努力,大多數糾紛被及時地化解在了萌芽狀態(tài),從而確保了全鄉(xiāng)社會的穩(wěn)定
(三)調解普法兩結合,標本兼治見效果
通過工作實踐,我鄉(xiāng)深刻地體會到,領導重視是做好人民調解工作的前提,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組織機構是做好人民調解工作的保證,加強調解隊伍培訓,提高業(yè)務能力,是搞好人民調解工作的基礎,做好民間糾紛調解,及時化解人民內部矛盾,是做好人民調解工作的關鍵,但更深刻地認識到:調處已發(fā)生的矛盾和糾紛,調解工作只是治“標”,更重要的是治“本”工作,則要通過抓好公民的普法學習教育來提高公民學法、知法、用法、守法的自覺性,從而更加有效地避免或減少人民內部矛盾和糾紛的發(fā)生,因此,我鄉(xiāng)在開展好人民調解工作的同時,積極開展了普法教育工作:
一是從司法所、派出所干警聘請了法制副校長,常年堅持到學校作法律知識講座,以案釋法,利用中小學生身邊的案例解釋法律,扎實開展“小手拉大手”活動,讓學生帶法回家向家長宣傳,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是利用多種形式進行法制宣傳。在每年法制宣傳月活動中,都由分管政法的鄉(xiāng)黨委副書記領頭,由司法所具體負責,成立活動領導小組,橫掛大幅橫額,張貼標語,開展法律咨詢,發(fā)放宣傳單、利用墻報、版板、廣播等形式,大力宣傳與群眾息息相關的法律知識。特別是宣傳土地承包法、婚姻法、交通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效提高了公民遵紀守法、依法辦事和誠信待人的意識,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農村矛盾糾紛、勞資糾紛的發(fā)生和群眾集體上訪,有效地維護了我鄉(xiāng)的社會穩(wěn)定,促進了經濟和社會各項工作的協(xié)調發(fā)展。
(四)把握有利時機,及時化解矛盾
人民調解工作是一項艱苦細致的工作,為將“調防結合,以防為主”工作方針落到實處,我鄉(xiāng)堅持每季度組織各村調解工作領導召開一次會議,及時做好各時期農村矛盾糾紛的排查工作,對排查出的糾紛苗頭,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化解。對排查出或已發(fā)生的糾紛案情復雜且涉及人數較多的,及時介入調解糾紛,使大量的糾紛化解在了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tài),有力的維護了社會穩(wěn)定,切止去年,民間糾紛明顯減少,社會治安明顯好轉,深受上級部門和群眾的好評,為此,20__年新光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被評為全省優(yōu)秀人民調解委員會,20__年被評為全市“創(chuàng)安”工作先進集體。在調處矛盾糾紛時,我們做到了以下幾點 :
一是將調查了解、做糾紛當事人的思想工作貫穿于調解始終。在具體糾紛的處理上,注重將調查了解、做糾紛當事人的思想工作貫穿于調解的全過程和各個調解階段,在調解糾紛前,要求調解員作好現場調查,廣泛聽取當地群眾的意見,靠前做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避免矛盾激化等工作,適時組織調解,調解結束后,要作好回訪工作,進一步做好糾紛當事人的思想工作,促進雙方當事人和諧相處。
二是在調解過程中用好了“四心”。即對當事人“說服教育要耐心,觀察糾紛發(fā)展動態(tài)要細心,排憂解難要誠心,評說非要公心”。
三是充分利用“三情”做調解工作。注重利用親情、友情及人情,真正體現“以法服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的工作思路,通過聘請駐地各級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參加調解外,還要聘請知名人士作為人民陪調員,充分發(fā)揮他們在當地德高望重的優(yōu)勢參與調解,使家庭、鄰里糾紛通過以上途徑得到調解處理。
四是充分利用村干部、基層調解人員和廣大人民群眾了解案情,樂于調和的有利因素以及節(jié)省當事人時間、節(jié)約車旅費為出發(fā)點,到糾紛地就地進行調解,調動了群眾的積極性,配合調委會搞好調解工作。
五是運用“調解十一法”,提高了調解成功率。近年來,在具體調解中,經過不斷探索,系統(tǒng)地總結出九種行之有效的調解方法,即思想教育、趁熱打鐵、聯(lián)合調處、典型調解、情法交融、褒揚激勵、析錯、冷處理、單獨談話、喚起舊情、輿論監(jiān)督等十一種調解法,在具體糾紛中,我鄉(xiāng)注重在充分調查的基礎上,針對不同糾紛的實際及當事人的特點,綜合運用“十一種調解方法”有針對性地開展調解,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使全鄉(xiāng)糾紛調解成功率達到了95%以上,有力的維護了社會的穩(wěn)定。
總之,我鄉(xiāng)的人民調解工作在區(qū)委、區(qū)政府的領導下,在人大、政協(xié)的監(jiān)督下,切實做到了“四有四突破”、“四管四強化”、“五抓五到位”,“四有”是有機構、有制度、有措施、有經費。“四突破”是從源頭上化解矛盾糾紛有突破,從建立“庭式”調處室上有突破,從創(chuàng)新機制上有突破,從解決調解員工資上有突破。業(yè)務管理方面真正做到了“四管四強化”,真抓實管,強化領導;齊抓共管,強化調處;自防自管,強化培訓;群防群管,強化教育。工作中做到了“五抓五到位”,抓教育宣傳到位,抓協(xié)調服務到位,抓機制管理到位,抓調處責任到位,抓督察落實到位,真正做到了“因地制宜、突出重點、夯實基礎、完善機制、加強管理、暢通渠道、上下聯(lián)動、形成合力”,為維護社會穩(wěn)定、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的發(fā)展發(fā)揮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三、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在新形勢下,我們清醒的認識到依法治國方略的實現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必須充分認識人民調解工作的長期性和艱巨性,回顧近幾年的人民調解工作,我鄉(xiāng)的人民調解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得到了市、區(qū)有關部門的充分肯定,同樣也存在著不足,主要表現在:
一是調解員整體文化素質偏低,法律知識、業(yè)務知識有待于進一步提高。
二是人民調解工作發(fā)展不平衡,部分單位領導沒有從根本上重視人民調解工作,在工作中還存在著流于形式的現象。
三是經費不足,難以保障人民調解工作的需要。我鄉(xiāng)雖然已經將調解員工資列入財政預算,但從建立人民調解工作的“大調解”格局的實際來看,辦公經費明顯不足,難于開展多方位的調解工作和法制宣傳活動。
四、今后的工作打算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們將按照市、區(qū)及有關部門的要求,堅持以法治村和新農村建設為契機,以司法所、創(chuàng)安辦、法律服務所、派出所、各調委會為陣地,以壯大調解隊伍,強化業(yè)務培訓、健全完善制度、改善辦公條件、強化工作措施為突破口,認真落實完成人民調解各項工作任務。以抓好人民調解工作為手段來促進全鄉(xiāng)社會的穩(wěn)定,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制度,聯(lián)合互動。為使人民調解工作做到上下之間、部門之間協(xié)商運作、工作互動,我們將進一步討論制定《人民調解工作聯(lián)席會議制度》、《工作目標責任制度》等,通過制度規(guī)范運作,使部門工作與人民調解工作做到有機結合。
(二)明確任務、落實責任。人民調解工作聯(lián)席會議要每季度召開一次,主要任務是互相交流工作體會,總結經驗教訓,安排指導工作。建立聯(lián)系制度,聯(lián)系人要經常深入調委會,面對面的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提高調解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在具體工作運行中,分別由黨政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重點抓、各村委會、各鄉(xiāng)直單位具體抓,明確任務,落實責任,從而實現依法行政工作和人民調解工作得到有序開展。
(三)強化培訓、抓好隊伍,進一步提高人民調解員素質。人民調解工作面臨一個最大的問題是人民調解隊伍整體素質不高,就目前來看,許多人民調解員的文化素質較低,法律文書制作不夠規(guī)范,掌握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水平偏低,還不能很好的運用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控制人民調解工作,調處工作業(yè)務技能不高,調解工作不能得心應手。所以,培養(yǎng)造就一支懂法律、懂政策,掌握調解工作程序和技能,并熱愛人民調解工作高素質的人民調解員隊伍,是擺在各級司法行政機關一項艱巨而緊迫的任務,為此,我鄉(xiāng)將開展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把好入口關、選配好人員
人民調解員工作相對艱苦,人員不穩(wěn)定、待遇偏低、工作環(huán)境較差,這就給用人帶來了諸多不利因素,所以我鄉(xiāng)嚴把用人關,在選人問題上,必須站在對黨和人民負責的高度去把好關口,本著廣攬賢才的精神,從規(guī)范管理,服務社會的大局出發(fā),把那些有一定科學文化知識、有一定法律法規(guī)知識和政策水平、掌握一定的調解程序技能,并且熱愛調解工作的人選任到調解員隊伍中來。村、組的調解人員要由過去的資歷威望型向素質業(yè)務型轉變,條件允許的地方可選聘一些德高望重的離退休老警察、老司法、老法官、老檢察官到人民調解隊伍中來;也可選聘一些懂法律專業(yè)的老教師或畢業(yè)學生到人民調解委員會做兼職調解員,以此加強充實我們的調解員隊伍。
2、強化業(yè)務培訓、不斷提高調解員素質
強化業(yè)務培訓工作對人民調解隊伍建設顯得尤為重要,我鄉(xiāng)將加大力度開展培訓工作,培訓工作做到有組織、有計劃,力求做到內容有針對性,方法多樣性,并且做到集中培訓與鼓勵自學相結合,辦班培訓與以會代訓相結,;政策法律法規(guī)知識培訓與文化知識培訓相結合,專業(yè)知識培訓與社會實踐相結合。培訓之后要進行必要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和專業(yè)技能考試考核,合格者頒發(fā)證書持證上崗,以此來提高人民調解的素質。
3、嚴格自律、強化監(jiān)督
人民調解組織是一個社會性、自律性、群眾性的組織,擔負著調解民間糾紛,防止矛盾激化,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重要職責,這就決定了它不是一個松散的民間組織,應是一個組織嚴密、嚴格自律、奉獻社會,誠信為民的群眾性組織,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們將嚴格進行管理,強化監(jiān)督:
一是嚴格管理。為避免發(fā)展的盲目性、隨意性,我鄉(xiāng)將從政治上、業(yè)務上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管理和指導,幫助建章立制,解決實際困難,協(xié)調好各方面關系,防止出現工作上的偏差,除了加強業(yè)務管理外,還要加強對人、財、物的管理,嚴格執(zhí)行管理制度,責任落實到人。
二是強化監(jiān)督和責任追究。我鄉(xiāng)將進一步建立和實行首問責任制、首辦責任制、服務承諾制、責任追究制。為了強化監(jiān)督,我們在今年聘請了58位人大代表和4位政協(xié)委員作為義務調解員,除參加調解工作外,還對人民調解工作進行監(jiān)督,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及時進行報告,對不重視、沒有及時給群眾滿意答復的責任人,根據責任追究制度予以處罰。
(四)政策扶持、保障經費,使人民調解持續(xù)健康發(fā)展。
穩(wěn)定的社會治安環(huán)境,良好的寬松氛圍,是發(fā)展經濟的重要保障,人民調解工作經過幾十年的發(fā)展,已經建立并完善了各項工作制度,積累了比較豐富的實踐經驗,但就人民調解工作的發(fā)展進程、經費保障和人員落實等方面仍然比較滯后,所以,我鄉(xiāng)將切實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領導和指導,認真研究解決調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為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和改革發(fā)展創(chuàng)造有利條件,關心人民調解員的疾苦,從政策措施、人力、物力和財力上給與支持,積極協(xié)調解決他們工作中的困難,大力表彰人民調解工作先進集體和個人,對工作突出的將及時給予獎勵和宣傳,激發(fā)他們的榮譽感和自豪感,從而使人民調解持續(xù)健康發(fā)展。
人民調解工作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系統(tǒng)工程,我們將按照省、市、區(qū)的要求,進一步解放思想,開拓創(chuàng)新,加強領導,狠抓落實,使人民調解工作再上新的臺階,為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的發(fā)展營造和諧穩(wěn)定的法治環(huán)境,為推進_____各民族的團結打下了基礎。
第4篇 家庭糾紛調解的調研報告
婚姻是組成家庭的前提,家庭源于婚姻,而家庭是社會的細胞,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離不開家庭的和諧穩(wěn)定。近年來,____區(qū)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受理多起涉及婚姻家庭的矛盾糾紛,及時化解了一些家庭婚姻矛盾糾紛,在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中發(fā)揮了一定的作用。本文在對____區(qū)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受理的婚姻家庭矛盾糾紛進行的調查統(tǒng)計基礎上,對當前的造成婚姻家庭矛盾糾紛的原因進行了分析。
____年度,____區(qū)各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共受理各類矛盾糾紛3849件,其中婚姻家庭糾紛282件,占總數的7.32%;在調解的282件婚姻家庭糾紛中,調解和好的256件,占受理的90.8%。調解離婚26件,占區(qū)婚姻登記機關離婚登記1109件的2.34%。2023年1—5月份,____區(qū)各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共受理各類矛盾糾紛1366件,其中婚姻家庭糾紛233件,占總數的17%;在調解的233件婚姻家庭糾紛中,調解和好221件,占94.8%。調解離婚12件,占區(qū)婚姻登記機關離婚登記658件的1.82%。(說明:兩組數據反映的是不同的角度,這里列出主要是反映人民調解工作在化解大量矛盾糾紛中涉及婚姻家庭矛盾糾紛的比率。)
按受理的婚姻家庭糾紛當事人年齡段劃分,“80后”、“70后”、“60后”和其他年齡段的比例分別為38.2%、29.6%、25.9%和6.3%。由此看出,“80后”的家庭矛盾糾紛比例高于“70后”,而“70后”的家庭矛盾糾紛高于“60后”和他年齡段。雖說“清官難斷家務事”,人民調解員以促進當事人家庭和諧,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為基本原則,動用當事人的用親朋好友、基層組織等一切可借用的社會力量,使盡法律詮釋、情緒調理、多方斡旋等各種調處招數,化解了一個又一個家庭矛盾糾紛。但在有些情形下,仍然難以湊效。維護婚姻家庭關系的穩(wěn)定是司法的基本價值取向,但解除名存實亡的婚姻、無愛無緣的婚姻同樣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體現司法人文關懷的基本要求。
社會生活的多樣性決定了家庭婚姻生活糾紛的多樣性。其成因主要體現在以下幾種類型:
1、經濟收入困難型。俗話說“貧賤夫妻百事哀”,家庭經濟收入過低勢必會影響家庭生活,就會激發(fā)各種矛盾糾紛。一些夫妻建立家庭后,因為家庭收入有限,財富積累少,尤其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失業(yè)或沒有穩(wěn)定的職業(yè),造成家庭經濟十分拮據。雙方往往會因一點點家務瑣事而引發(fā)矛盾,感情面臨一些傷害和考驗,同甘共苦十分困難。在這種情況下,互相責備和埋怨。如梅山有一對小夫妻,女方是外地人,工作不穩(wěn)定,全年收入不足萬元。而丈夫工作雖然穩(wěn)定,但收入也只能維持家庭基本開支。于是夫妻倆經常為錢的事而吵架,丈夫因不堪家庭重重矛盾壓力選擇了躲在外面不回家,6個多月不見女方和孩子。這樣的夫妻關系已經是名存實亡,難以維系。調委會歷時3個多月做思想工作和調處,最終離了婚,維護了女性的合法權益。
2、即興組合家庭型。夫妻間婚前交往時間較短,了解不深,匆忙組合家庭,即感情基礎不夠牢固。在這類糾紛中,多數是曾經離異后再組成家庭的,成為“柴米夫妻”,湊合著過日子。雙方往往偶因家務瑣事一觸即發(fā)鬧矛盾,說狠話時不考慮對方感受,于是,相互較勁,一時沖動,夫妻關系就亮起了紅燈,導致再婚后的感情又破裂了,不再眷戀于對方,把再婚當成了兒戲一搬。
3、性格差異多疑型。夫妻雙方性格差異較大,如外向型與內向型的差異,節(jié)儉型與奢侈型的差異等等。他們在處理家庭事務的方式方法上往往有很大分歧,經常為家務瑣事發(fā)生沖突,矛盾日積月累,形成積怨,難以調和,最終走向離婚。有一對小夫妻,妻子是體育老師,比較活潑,也注重儀表,而丈夫比較內向,是一家公司的職員。他看到妻子平時穿著時尚,心里總是不踏實,于是疑心重重,長期疑心妻子有問題。經過三次調解做工作,打消了丈夫的疑慮,化解了家庭糾紛。
4、紅杏出墻尋刺激型。經濟拮據會導致家庭解體,家庭特別富裕同樣導致夫妻矛盾上升。俗話說:“保暖思淫欲”。有些人,尤其是男同志,在家庭富有后,不念夫妻恩愛和已有的家庭幸福,在外尋求與異性精神刺激,一旦敗露,夫妻之間鬧離婚、分財產就在所難免了。家住雨花街道有一對年過7七旬老夫妻,牽手過了一輩子,老漢退休在家無事就到廣場上去跳舞休閑,遇到一位50來歲女舞友,兩人從此就好上了將近4個月,搞得兩家人大打出手。老太對調解員說“老頭突然開竅了”,所以要和不想回頭的老頭子離婚。經過調處,老漢最終顧及家庭和自己的聲譽,表示悔改,維系了家庭。
5、長輩過分干涉型。因為婆媳關系、翁婿關系處理不好,矛盾多發(fā),嚴重影響小夫妻感情及生活,發(fā)展到一定程度,家庭矛盾難以調和。有一對小夫妻分別來自華為和中興公司,按理說二人屬于郎才女貌,非常般配??墒亲詮恼赡改锇醽砗退麄冏≡谝黄鸷螅赡改镌诩彝ド钪刑幪幪嫠麄z著想,經常教女婿說話和做事要這樣或那樣的,說女兒變得傻了,以及倆人睡懶覺不勤快,家庭生活沒條理等,時間久了,小夫妻倆的自由生活被擾亂了,情感也被掀起了不和諧的波浪,于是出現了三角矛盾,并持續(xù)升級。經過調解員先后四次做心里疏導工作,讓他們明白了家庭矛盾癥結所在。如今,經回訪,這個家庭包容和相互理解的成份更多了一些。
6、贍養(yǎng)不作為型。為人都有雙層父母,盡孝是做兒女的法定義務。自從男女雙方組成家庭后,不僅僅是接納了你所愛的人,還要學會接納和愛對方的家人。也就是說你和你所愛的人同時是兩個大家庭的成員了,對待愛人家庭的每一位成員都要像對待自己的親人一樣,從此同舟共濟,福難共當。然而,在人民調解委員會接待和調解的家庭糾紛中,有相當一些是夫妻一方因贍養(yǎng)老人發(fā)生的糾紛。如兄弟贍養(yǎng)出份子不均;老人自己有錢,做媳婦的不愿再出錢;對雙方父母盡孝不能一視同仁等。我們不僅要做好小夫妻思想工作,同時也要做好父母的思想工作,既講法理,也說情義,更注重美德宣傳。只有互敬才有互愛,最終相互理解和體諒。總的來說,因贍養(yǎng)而引發(fā)的家庭矛盾占半數之多。
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離不開家庭的和諧穩(wěn)定。在千千萬萬家庭生活中,難免磕磕碰碰,出現家庭矛盾糾紛屬于正?,F象。各種婚姻家庭矛盾糾紛誘因需要引起各相關部門的關注。例如民政相關部門要關注收入偏低家庭給予民生關注,
文化宣傳部門要宣揚積極向上的生活方式,婦聯(lián)相關部門可以為新婚夫婦提供婚后生活方面的心理咨詢和教育,指導新婚夫婦如何正確處理夫妻間的小摩擦,社區(qū)工作者積極宣揚傳統(tǒng)中華美德,營造尊老愛幼生活氛圍。教育他們,在婚姻和家庭矛盾摩擦時,要做到“防微杜漸”,認真考慮家庭和社會所賦予的責任感。有了社會各級各類組織的多方參與,關心和正確引導年輕人認識婚姻生活,夫妻之間互相忠誠、互相關愛、尊老愛幼的傳統(tǒng)美德一定會發(fā)揚光大。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在維護社會穩(wěn)定,構建平安家庭中,將發(fā)揮積極作用,為社會穩(wěn)定,促進家庭和諧,多做一分貢獻。
第5篇 鄉(xiāng)鎮(zhèn)司法辦人民調解現狀調研報告
加強人員配備和業(yè)務指導,切實提高調解成功率。一是在鄉(xiāng)司法所增派專業(yè)工作人員指導村級調解工作的進行,形成業(yè)務上的聯(lián)系。二是村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吸納一批熱心公益事業(yè)、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懂政策、懂法律、文化程
在鄉(xiāng)綜治辦工作已經一年了,在與矛盾糾紛打交道的同時我們總是在不斷的思考和探索著提高調解效率,減少矛盾糾紛的方法,先就此談幾點淺薄的意見。
一、鄉(xiāng)基本情況
鄉(xiāng)素有“楚天茶葉第一鄉(xiāng)”和“山歌之鄉(xiāng)”的美譽,東鄰縣城,西接 ,南臨 ,北出 ,鄉(xiāng)政府機關所在地距縣城52公里。全鄉(xiāng)國土面積300平方公里,耕地面積40587畝,轄15個行政村、1個居委會,114個村民小組、8067戶、27614人,農村勞動力13605人,29個黨支部,1155名黨員,上年農民年均純收入2360元,屬典型的革命老區(qū)和土家族聚居區(qū)。全鄉(xiāng)建立人民調解委員會16個,其中,鄉(xiāng)人民調解委員會1個,村人民調解委員會15個,有調解員112人,制度建設逐漸規(guī)范,“大調解”格局基本形成。__年以來排查排查矛盾糾紛103起,調處成功76起。__年以來排查矛盾糾紛85起,調處成功63起。矛盾糾紛的發(fā)生對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構建造成不良影響,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會危害影響經濟發(fā)展。
二、矛盾糾紛的特點和產生原因
根據 年對矛盾糾紛的統(tǒng)計來看,鄉(xiāng)矛盾糾紛大致分為由山林土地等問題引發(fā)的矛盾糾紛、由婚姻家庭鄰里等問題引發(fā)的糾紛、因修公路等基礎建設引發(fā)的矛盾糾紛三個大類,在矛盾總數中的比例接近2:1:2。其中,山林、土地糾紛往往是因為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時期山林、土地界段劃分不明確、重合,填寫過程中文字表述不準確等原因引起;婚姻家庭矛盾在家庭內部矛盾一般較小造成的社會影響不大,多數是因雞毛蒜皮的小事累積引起的;鄰里糾紛產生的原因較多,在家族式地區(qū)容易引起群體性糾紛或暴力行為,社會影響較大;因修路等基礎建設產生的糾紛大多數涉及占地、線路設計和補償等問題,如果不能得到及時的調解和處理好不僅極易影響農民自發(fā)修路的積極性,也是引發(fā)群體性糾紛的原因之一?,F在對糾紛化解的方式主要是人民調解,但由于社會文化多元化,矛盾糾紛多樣化,而調解成功率事實上只有70%左右,已經嚴重影響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進程,因而矛盾糾紛的調處手段和調解方式的改進迫在眉睫。
三、現行人民調解存在的不足
(一)部分領導不夠重視,社會公眾認可度還不夠。一是硬件配備存在缺陷,雖然鄉(xiāng)已經實現上級規(guī)定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有人、有錢、有場地”,但是人員是由村干部兼任,經費“實報實銷”具有不穩(wěn)定性。新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人民調解法》第十二條指出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為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工作提供辦公條件和必要的工作經費,但是在鄉(xiāng)居委會和大多數的村民委員經費依賴上級撥付,承擔人民調解經費只能是“拆東墻補西墻”,落不到實處。二是部分領導不夠重視,由于部分領導對調解工作認識不夠,認為只要不造成上訪就行了,造成調解工作只能依靠司法工作人員和村人民調解員單兵作戰(zhàn),而司法所現在僅有一名工作人員,在調解工作上難免力不從心。三是宣傳力度不夠,很多群眾不了解人民調解的優(yōu)勢,在矛盾糾紛發(fā)生時容易采取私力救濟和直接提起訴訟,導致一些本來可以就地解決、就地化解的矛盾激化,甚至導致民轉刑案件發(fā)生。
(二)調解員綜合素質有待提高,工作熱情不夠。鄉(xiāng)人民調解委員會現有的112名調解員中,45歲以上的超過70%,大部分人只有小學文化程度,調解時憑借經驗居多,對政策和法律法規(guī)了解不夠,制作協(xié)議書有一定困難,調解案件時極易出現法律和政策漏洞,造成調解好的案件出現反覆。由于前期調解工作缺乏相應的激勵機制,農村調解員工作時不僅沒有相應的補助,而且是常常自己倒貼交通費用,使農村調解員對調解工作缺乏熱情,有著“干不干一個樣,干好干懷一個樣”,“不干不打緊,干了得罪人”的消極思想,嚴重影響了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
(三)調解員身兼數職,流動性大,不利于經驗的形成和推廣。由于村級調解組織成員大多數為村干部兼任,他們不僅要調解矛盾糾紛,更要村里村委會的各種事物,發(fā)生矛盾糾紛有疲于應付的現象,加上人員調整頻繁,導致整個隊伍不穩(wěn)定,工作積極性差,好的經驗無法得到總結和推廣,制約了人民調解工作的發(fā)展。
(四)鄉(xiāng)鎮(zhèn)調解工作缺乏經費,給我鄉(xiāng)人民調解工作開展帶來了很大的難度。一是培訓力度受限。由于無專項人民調解員培訓經費,影響了人民調解員素質的提高。我鄉(xiāng)人民調解員除司法所人員外,多數是由村委會主任、委員兼任,沒有經過法律專業(yè)教育培訓,對人民調解業(yè)務不熟悉。培訓經費的不到位更使這個問題十分突出。目前對多數基層人民調解員業(yè)務培訓一般是以會代訓方式進行,極少有系統(tǒng)學習法律知識的機會。二是制約了宣傳工作的開展。許多發(fā)生在農村因民間糾紛引發(fā)的刑事、治安案件和群體性事件,多為不懂法、不用法或無力承擔訴訟費用,自行采取各種“手段”解決所致。因此,利用人民調解這一群眾性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調解民間糾紛正是當前農民所急需,維護地區(qū)社會和諧穩(wěn)定、經濟發(fā)展、各項改革穩(wěn)步推進所必須,而作為履行這些工作職能的人民調解組織卻因沒有專項工作經費,難以有效開展工作,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糾紛的調解質量和調解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第6篇 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調研報告
近年來,隨著社會的發(fā)展,調解糾紛不再是法院一家的工作,多元化解決糾紛問題的模式已經成為社會發(fā)展的趨勢。法院在審判工作中更加注重調解工作的多元化,本文僅以**縣人民法院為例,就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淺析如下:
一、堅持黨委領導,構建法院為主,各部門聯(lián)動的“大調解”格局。
“大調解”工作調和的是矛盾,調順的是民心,調穩(wěn)的是執(zhí)政根基。“大調解”工作已經成為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安全閘”,促進社會經濟發(fā)展的“助推器”,密切黨群關系、干群關系的“連心橋”。一是健全組織機構,加強工作領導。建立由黨委領導,政府支持,綜治部門牽頭,法院主導,各行政部門、社會團體、自治組織參與的大調解網絡,形成人員聯(lián)動、設施聯(lián)用、信息聯(lián)享、機制聯(lián)通、矛盾聯(lián)調的全面覆蓋城鄉(xiāng)每個角落的大調解體系,更好地發(fā)揮調解合力的作用。二是健全規(guī)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把制度建設作為有力支撐,不斷促進大調解體系規(guī)范化運行。對大調解體系中各調解主體的職能分工、訴訟與非訴調解機制的對接、非訴調解結果的司法確認、大調解工作的監(jiān)督考核等內容,應在對本地實際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制定具體、縝密、實用的操作制度,要明確回答糾紛發(fā)生后由誰負責調處、怎么調處、調處后怎么辦、調解體系發(fā)展的持續(xù)性等問題,做到落實有部署、推進有保障。三是監(jiān)督支持到位,大調解全面覆蓋。首先,建立健全調解工作考核獎懲機制。黨委要把“大調解”體系建設和開展工作納入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創(chuàng)建工作考核中,非訴調解組織的調解工作情況作為年終考核獎懲依據之一,獎優(yōu)罰劣。法院要將各庭室、各族法官調解工作納入審判績效考核,加大檢查考核力度,作為創(chuàng)先爭優(yōu)的考核指標之一,不斷鞭策其加強調解工作。其次,強化調解隊伍建設和經費保障。法院要落實法官分片包干制度,指導人民調解組織有效開展調解工作;加大對調解人員的業(yè)務培訓,通過舉辦培訓班、點評調解文書、現場指導、邀請旁聽案件審理等多種形式,講解法律法規(guī),交流工作經驗,提高調解員水平;地方各級黨委、政府要將調解工作經費、調解員的補貼等列入財政預算,解除廣大調解員的后顧之憂,使他們全身心投入到調解工作中。
二、堅持內外聯(lián)動,構建依靠綜治合力化解糾紛的“大調解”工作格局。
人民法院在發(fā)揮大調解體系主力軍作用的同時,還要加強與其他調解主體的溝通協(xié)調和聯(lián)動,充分發(fā)揮各方優(yōu)勢和主動性,全力化解各類糾紛。一是建立健全訴前調解與信訪維穩(wěn)的聯(lián)動機制。法院應加強與信訪部門的溝通協(xié)調,在調處涉訴涉法糾紛的同時,共同做好突發(fā)性事件的穩(wěn)控工作。二是建立健全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聯(lián)動機制。法院應加強與司法局和各鄉(xiāng)鎮(zhèn)的溝通協(xié)調,將法官下派人民調解組織,加強對鄉(xiāng)鎮(zhèn)人民調解指導站和人民調解組織的指導和規(guī)范,根據鄉(xiāng)鎮(zhèn)所轄區(qū)域,分工負責,定點聯(lián)系并指導調解員的工作,進一步深化基層民主法制建設,以具體案件成功調解為落實的措施,積極推動建立覆蓋全縣的訴訟調解與非訴訟調解相銜接的“大調解”格局。三是建立健全訴訟調解與行政調解聯(lián)動機制。對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糾紛或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事業(yè)單位發(fā)生的糾紛,法院應加強與行政事業(yè)單位、行業(yè)協(xié)會、群團維權組織的聯(lián)動配合,充分利用他們的專業(yè)技術優(yōu)勢和獨特地位優(yōu)勢,實行委托調解、邀請調解、聯(lián)席會商等方式,建起一條矛盾糾紛專業(yè)化調處的快捷通道。
三、完善調解制度,構建科學規(guī)范、效果良好的“大調解”工作格局。
健全和完善訴前調解、委托調解、協(xié)助調解、調解協(xié)議確認等工作制度,使調解銜接工作更加科學規(guī)范,更具可操作性。一是完善訴前調解機制,對婚姻家庭糾紛、鄰里糾紛、小額債務糾紛等,當事人要求訴訟立案的,由法院主動向他們宣傳非訴訟調解的特點,鼓勵、引導他們先由人民調解組織、行政機關、行業(yè)協(xié)會調解。二是完善協(xié)助調解,法院在訴訟調解過程中,根據案件審判需要,吸收特邀調解員、當事人親友或有關組織的人員等協(xié)助法官一并進行調解。三是完善委托調解,對已經立案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經當事人同意,直接將案件委托上述單位或聘任、特邀調解員進行調解。四是強化效力確認,對經特邀調解員或人民調解組織、行業(yè)調解協(xié)會等訴訟外調解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法院經審查后,依法確認其效力,賦予其強制執(zhí)行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協(xié)議,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zhí)行。
四、建立聯(lián)席會議和信息通報制度,構建運轉有序、信息通暢的“大調解”工作格局。
成立由黨委政法委領導掛帥,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縣“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全縣“大調解”工作進行協(xié)調、指導、督辦、考評,制定“大調解”工作具體實施意見和工作流程、工作制度。聯(lián)席會議由縣政法委牽頭,根據實際,適時召開,互相通報情況,研究解決“大調解”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法院、公安、信訪、司法行政和人民調解組織要及時通報發(fā)現和受理的矛盾糾紛及調解工作情況,切實做好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對涉及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協(xié)議的案件,人民法院在調解或審理終結后,要將生效的法律文書通報給人民調解組織和行政機關,并針對審理中發(fā)現的問題對調解工作提出指導意見。
第7篇 完善大調解機制的調研報告
今年,社會矛盾糾紛調解中心的建立是我市司法行政系統(tǒng)在調解社會矛盾糾紛機制中的開拓突破,并不是原有民調方式的簡單綜合,而是在對原調解方式從形式到體制的全面優(yōu)化改革,是適應南京市舊城改造、新城區(qū)建設步伐加快的必然產物,必將有效地提高社會矛盾調解的質量和效率,對全國的人民調解工作必將產生轟動效應和深遠影響。
一、整合調解力量,形成工作合力。
以前的人民調解是以司法行政、人民調解委員會為主的調解體系,其工作對象主要是民間糾紛,在調解社會矛盾糾紛時,調解力量和力度顯然薄弱,不能很好的應對群體糾紛,而我市在新形勢下的社會矛盾主要以征地補償。拆遷安置、企業(yè)改制、滯后行業(yè)的整治和取締等社會活動和政府行為帶來的矛盾,具有復雜性、群體性、綜合性和敏感性等特點,加之群眾民主、法律意識的增強,極易引發(fā)群眾上訪事件,甚至帶來社會動蕩。而對以上新情況,只靠調委會和民間調解顯然不能應對,這就要構建大調解網絡,把民間調解、治安調解、行政調解、訴訟調解綜合起來,成立社會矛盾糾紛調解中心,組成由黨委、政府統(tǒng)一領導、綜治或司法牽頭實施,由民政、城建、婦聯(lián)、工會、公安、法院等部門參加的聯(lián)合調解組織,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格局,增強對矛盾糾紛的調處力度,確保調處成功率。
二、確保信息暢通準確,掌握工作主動權。
當前,社會改革的力度加大,城建速度特別是河西新區(qū)的建設速度加快,征地拆遷、勞力安置等工作,必然帶來部分群體利益的再調整,這是群體性矛盾爆發(fā)的重要因素。針對當前社會矛盾所具有的動態(tài)性、可變性的特征,為及時準確的掌握第一手信息,把握工作的主動權,超前做好化解工作,防患于未然,要充分發(fā)揮人民調解信息員及黨、團員的骨干力量作用,及時了解掌握民情、社情,盡快取得第一手資料,去粗取精,由表及里的進行分析、判斷,為化解矛盾提供依據。
三、抓住主要矛盾,把握調解重點。
當前的社會矛盾多具有廣泛性、多發(fā)性的特點。社會矛盾調解中心應把可能給社會穩(wěn)定帶來重大影響的、群眾所關心的、社會所關注的拆遷補償、就業(yè)安置等熱點問題上。群體性上訪或群體性阻撓某項工作的開展是社會矛盾激化的結果,調解中心在調解這類矛盾時,要深入群眾,傾聽群眾的意見、想法,詳細認真地解答有關政策、規(guī)定,真心實意幫助確有困難的群眾解決困難,但對個別無理起哄,不滿現行政策,組織煽動的幕后策劃者,則根據法律、法規(guī)對其進行嚴肅教育,必要時,對其采取果斷措施,嚴格控制,以防事態(tài)擴大,對已經發(fā)生的群體上訪事件,要督促有關部門盡快兌現優(yōu)惠政策,本著公開、公正、透明、關心的原則,耐心細致做好解釋工作,做到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最大程度的穩(wěn)定群眾情緒,盡量化解矛盾,防止事態(tài)進一步擴大。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敏感時期的大調解工作,要認真、細致、深入、如重大節(jié)假日、重要會議或活動期間,調解中心的工作要有高瞻性,提前做好信息工作,及時掌握動態(tài),才能把握工作的主動權,以免由于群體上訪給工作、生產、生活、交通秩序造成混亂,造成不良影響。
四、抓好法規(guī)、政策的宣傳教育,提高政府部門依法辦事的能力。
當前的群體糾紛矛盾主要表現在征地拆遷、安置、落后行業(yè)的整治等方面。群眾是矛盾一方的主體,在解決群體矛盾糾紛時,應把宣傳教育放在首位,抓好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的宣傳,增強群眾的意識和依法辦事、按程序辦事的自覺性,尤其是現行政策較高執(zhí)行的政策有較大差距時,更應做好宣傳教育工作,以求得群眾的理解和支持,即使部分群眾一時難以想通,由于時間或項目的特征不同,調解工作相對來講也好做一些。綜上所述,當前社會矛盾的產生不是一種因素所造成,不是靠一個部門或某個組織能調解成功的,在大調解機制下,必須多部門聯(lián)合,采取多種方式和手段,才能較好地平息事態(tài),才能有一個穩(wěn)定的秩序,才能保證社會的快速發(fā)展。
第8篇 縣司法局人民調解工作調研報告
縣司法局人民調解工作調研報告
縣司法局人民調解工作調研報告為了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fā)展觀,更好的發(fā)揮人民調解工作“第一道防線”和“減壓器”作用,根據司法部“基層工作指導司《關于開展人民調解專項調研活動的通知》精神,我局于5月下旬至6月初對全縣人民調解工作的現狀進行了專題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我縣基層人民調解工作的主要成效
1、各級領導普遍高度重視,廣大人民調解員認真敬業(yè)。各級黨委、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認識到位,領導有力,普遍納入了黨政目標管理體系,基本形成了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局面。
建立了相關制度,將人民調解工作納入了重要議事日程。如:馬安鎮(zhèn)為了最大限度的發(fā)揮鎮(zhèn)人民調解委員會作用,實行調解案卷獎勵機制,每調解成功一起合格案卷可獲得獎勵200元,推行“政法單位服務,黨委政府買單”的量化標準。
店子、澗池等鄉(xiāng)鎮(zhèn)推行“調解員給誤工補貼”等辦法有效提高了調解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工作規(guī)范性和工作效率。
2、調解組織網絡較為健全,制度化建設逐步推進。全縣建1個縣級矛盾糾紛調處中心,18個鄉(xiāng)鎮(zhèn)矛盾糾紛調處中心,有人民調解委員會304個,人民調解員1353人。
目前,人民調解網絡在全縣已全部形成。鄉(xiāng)鎮(zhèn)、社區(qū)制定了人民調解工作目標責任制、人民調解員工作紀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人民調解工作原則,建立了與開展調解工作業(yè)務相配套的登記、記錄和檔案管理制度。
使人民調解工作從組織上和制度上得到保障。
3、調解工作機制不斷創(chuàng)新,調解工作領域不斷拓展。各鄉(xiāng)鎮(zhèn)、各部門積極創(chuàng)新工作機制,著力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
城關鎮(zhèn)“百人百日進萬家,矛盾糾紛大排查”模式。就是以鄉(xiāng)鎮(zhèn)為單位組織轄區(qū)內的村組治調干部、部分行政干部、派出所、法庭和司法所等單位干警以及聘請專職調解工作人員組成工作組,集中時間、集中人力、進村入戶,對轄區(qū)內的矛盾糾紛進行大排查、大調處,做到村不漏戶、戶不漏人;店子鎮(zhèn)開展“巡村入戶,矛盾糾紛調處雙簽”模式,要求鄉(xiāng)鎮(zhèn)干部(包括鄉(xiāng)直單位干部)每月必須進村入戶不少于一次,對轄區(qū)內所有的常駐人口、臨時戶口和流動人口都要一戶不漏地訪查。
做到“三訪”、“四送”,即訪查治安隱患、訪查群眾生產生活、訪查生育狀況;送法律、送技術、送溫暖、送政策。巡村入戶干部每訪查完一戶,戶主要在干部訪查表上簽名或蓋章,干部要在農戶保管的“干部巡村日歷本”上簽名。
并對查找出來的問題,實行定時定人承包解決。為防止走過場,鄉(xiāng)鎮(zhèn)還要建立抽檢制和責任追究等機制;羊尾鎮(zhèn)開展“警治聯(lián)調”模式。
就是村、組治調干部與鄉(xiāng)鎮(zhèn)政法干警通力協(xié)作,對矛盾糾紛予以調處。村、組調解組織無力調處的及時上報鄉(xiāng)鎮(zhèn),并由綜治辦牽頭組織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等政法單位進行“會診”予以調處;六郎鄉(xiāng)開展“疑難糾紛聽證”模式。
對于具有代表性的疑難糾紛、調解組織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邀請當地具有一定威信的人士參加進行公開調處,達到調處一起教育一片的目的;澗池鄉(xiāng)開展矛盾糾紛“三卡”模式。矛盾糾紛排查上報卡、交辦卡和回報卡;觀音、湖北口等鄉(xiāng)鎮(zhèn)開展“聯(lián)防聯(lián)調”模式。
縣、鄉(xiāng)、村每年都要與周邊地區(qū)簽訂聯(lián)訪聯(lián)調協(xié)議,共同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各級人民調解組織不僅調解婚姻、家庭、鄰里等多發(fā)性、常見性民間糾紛,同時結合我縣經濟社會發(fā)展的熱點,圍繞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圍繞推進城市化和工業(yè)化進程,積極主動參與征地拆遷、企業(yè)改制、土地承包、移民安置、物業(yè)管理等容易引發(fā)上訪的社會矛盾的調解工作,拓展了人民調解的工作領域。
4、調解工作方法多種多樣,維護社會穩(wěn)定成效顯著。各鄉(xiāng)鎮(zhèn)、各部門積極創(chuàng)新工作方法,堅持和諧調處矛盾糾紛,重視百姓的思想教育工作,總結出了許多好的經驗和做法。
例如,積極探索試行的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與人民調解有機銜接的辦案機制,充分發(fā)揮了法律援助與人民調解的獨特作用,此做法得到上級的肯定。,全縣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共調解各類矛盾糾紛3236件,調解成功率達97.4%,防止民間糾紛激化引起的自殺41件41人。
防止群體性上訪35件,防止民事糾紛轉為刑事案件58件,防止群體性事件21件,充分發(fā)揮了維護社會穩(wěn)定“第一道防線”的作用。
二、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我縣人民調解工作取得了比較明顯的成效,但工作中仍存在著制約人民調解工作發(fā)展的一些難點問題。人民調解工作不論在思想認識還是實踐工作中都還存在著一些與形勢發(fā)展要求不相適應的問題。
1、少數基層領導對調解工作認識不足,重視不夠。有的地方對人民調解在新形勢下的地位、作用認識不充分,以致多年沒有召開過地域性調解工作會議;有的領導認為人民調解是“軟組織”可有可無,以致人民調解工作難以擺上黨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有的地方長期聽不到宣傳人民調解的聲音或宣傳力度不足,以致人民調解的作用與社會大眾的認知程度相差懸殊;還有不少群眾認為調解沒有強制力,以致出現矛盾糾紛時不是訴訟就是上訪,或者干脆“用拳頭說話”;全社會普遍關心、認可、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的氛圍相對缺乏,一些部門沒有形成共同參與、齊抓共管的局面,以致調解人員孤軍作戰(zhàn),難以處理一些復雜的矛盾糾紛。
2、調解隊伍總體素質偏低。人民調解員素質參差不齊,特別是村級調解員大部分文化程度偏低,不少基層調解員還留在傳統(tǒng)的“勸架員”水平,法律知識貧乏,政策水平較低,有些甚至連制作調解記錄和調解文書都有困難,工作力不從心,以致調解效果事與愿違者不乏其數。
3、調解經費嚴重不足,沒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工作經費得不到保障,嚴重制約了調解工作的開展,挫傷了調解人員的積極性,阻礙了人民調解作用的發(fā)揮,“重打輕防”現象比較普遍。加之,社會各界對人民調解化解糾紛,防止矛盾激化中的作用缺乏認識,人民調解在糾紛當事人心目中缺乏可信度和權威性,出現糾紛,當事人大都希望政府解決和訴訟解決。
三、對人民調解工作的幾點建議
1、深化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認識,切實加強領導。各級政府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做好新形勢下的人民調解工作,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是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第一道防線”和有效途徑,在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中具有基礎性作用。
要將人民調解工作納入重要的議事日程,認真研究解決人民調解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要將人民調解工作納入年度考核內容,加強督促檢查,考核獎懲。
要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宣傳,營造人民調解工作的良好輿論環(huán)境。
2、健全完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要結合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和城鎮(zhèn)社區(qū)建設,鞏固和完善村(社區(qū))人民調解委員會。
充分發(fā)揮其在化解矛盾糾紛、指導村(社區(qū))調解組織開展工作中的作用。積極探索人民調解工作建設的新路子,加強跨區(qū)域性調解組織、行業(yè)調解組織、重點項目調解組織建設,推進在學校、醫(yī)院、集貿市場、物業(yè)管理小區(qū)等建立調解組織,進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
3、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工作保障機制。要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經費保障機制,加大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投入。
要認真落實財政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把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人民調解經費、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人民調解員的補貼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切實保障人民調解工作的正常開展。
4、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立法步伐,找準自己的位置。通過立法明確規(guī)定人民調解組織建設、人員配置、工作機制、經費保障、法律效力等問題,使人民調解工作得到法律的有效支持和規(guī)范。
第9篇 司法局人民調解工作調研報告
為了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fā)展觀,更好的發(fā)揮人民調解工作“第一道防線”和“減壓器”作用,根據司法部“基層工作指導司《關于開展人民調解專項調研活動的通知》精神,我局于5月下旬至6月初對全縣人民調解工作的現狀進行了專題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我縣基層人民調解工作的主要成效
2、調解組織網絡較為健全,制度化建設逐步推進。全縣建1個縣級矛盾糾紛調處中心,18個鄉(xiāng)鎮(zhèn)矛盾糾紛調處中心,有人民調解委員會304個,人民調解員1353人。目前,人民調解網絡在全縣已全部形成。鄉(xiāng)鎮(zhèn)、社區(qū)制定了人民調解工作目標責任制、人民調解員工作紀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人民調解工作原則,建立了與開展調解工作業(yè)務相配套的登記、記錄和檔案管理制度。使人民調解工作從組織上和制度上得到保障。
3、調解工作機制不斷創(chuàng)新,調解工作領域不斷拓展。各鄉(xiāng)鎮(zhèn)、各部門積極創(chuàng)新工作機制,著力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城關鎮(zhèn)“百人百日進萬家,矛盾糾紛大排查”模式。就是以鄉(xiāng)鎮(zhèn)為單位組織轄區(qū)內的村組治調干部、部分行政干部、派出所、法庭和司法所等單位干警以及聘請專職調解工作人員組成工作組,集中時間、集中人力、進村入戶,對轄區(qū)內的矛盾糾紛進行大排查、大調處,做到村不漏戶、戶不漏人;店子鎮(zhèn)開展“巡村入戶,矛盾糾紛調處雙簽”模式,要求鄉(xiāng)鎮(zhèn)干部(包括鄉(xiāng)直單位干部)每月必須進村入戶不少于一次,對轄區(qū)內所有的常駐人口、臨時戶口和流動人口都要一戶不漏地訪查。做到“三訪”、“四送”,即訪查治安隱患、訪查群眾生產生活、訪查生育狀況;送法律、送技術、送溫暖、送政策。巡村入戶干部每訪查完一戶,戶主要在干部訪查表上簽名或蓋章,干部要在農戶保管的“干部巡村日歷本”上簽名。并對查找出來的問題,實行定時定人承包解決。為防止走過場,鄉(xiāng)鎮(zhèn)還要建立抽檢制和責任追究等機制;羊尾鎮(zhèn)開展“警治聯(lián)調”模式。就是村、組治調干部與鄉(xiāng)鎮(zhèn)政法干警通力協(xié)作,對矛盾糾紛予以調處。村、組調解組織無力調處的及時上報鄉(xiāng)鎮(zhèn),并由綜治辦牽頭組織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等政法單位進行“會診”予以調處;六郎鄉(xiāng)開展“疑難糾紛聽證”模式。對于具有代表性的疑難糾紛、調解組織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邀請當地具有一定威信的人士參加進行公開調處,達到調處一起教育一片的目的;澗池鄉(xiāng)開展矛盾糾紛“三卡”模式。矛盾糾紛排查上報卡、交辦卡和回報卡;觀音、湖北口等鄉(xiāng)鎮(zhèn)開展“聯(lián)防聯(lián)調”模式??h、鄉(xiāng)、村每年都要與周邊地區(qū)簽訂聯(lián)訪聯(lián)調協(xié)議,共同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各級人民調解組織不僅調解婚姻、家庭、鄰里等多發(fā)性、常見性民間糾紛,同時結合我縣經濟社會發(fā)展的熱點,圍繞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圍繞推進城市化和工業(yè)化進程,積極主動參與征地拆遷、企業(yè)改制、土地承包、移民安置、物業(yè)管理等容易引發(fā)上訪的社會矛盾的調解工作,拓展了人民調解的工作領域。
二、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我縣人民調解工作取得了比較明顯的成效,但工作中仍存在著制約人民調解工作發(fā)展的一些難點問題。人民調解工作不論在思想認識還是實踐工作中都還存在著一些與形勢發(fā)展要求不相適應的問題。
1、少數基層領導對調解工作認識不足,重視不夠。有的地方對人民調解在新形勢下的地位、作用認識不充分,以致多年沒有召開過地域性調解工作會議;有的領導認為人民調解是“軟組織”可有可無,以致人民調解工作難以擺上黨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有的地方長期聽不到宣傳人民調解的聲音或宣傳力度不足,以致人民調解的作用與社會大眾的認知程度相差懸殊;還有不少群眾認為調解沒有強制力,以致出現矛盾糾紛時不是訴訟就是上訪,或者干脆“用拳頭說話”;全社會普遍關心、認可、
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的氛圍相對缺乏,一些部門沒有形成共同參與、齊抓共管的局面,以致調解人員孤軍作戰(zhàn),難以處理一些復雜的矛盾糾紛。
2、調解隊伍總體素質偏低。人民調解員素質參差不齊,特別是村級調解員大部分文化程度偏低,不少基層調解員還留在傳統(tǒng)的“勸架員”水平,法律知識貧乏,政策水平較低,有些甚至連制作調解記錄和調解文書都有困難,工作力不從心,以致調解效果事與愿違者不乏其數。
3、調解經費嚴重不足,沒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工作經費得不到保障,嚴重制約了調解工作的開展,挫傷了調解人員的積極性,阻礙了人民調解作用的發(fā)揮,“重打輕防”現象比較普遍。加之,社會各界對人民調解化解糾紛,防止矛盾激化中的作用缺乏認識,人民調解在糾紛當事人心目中缺乏可信度和權威性,出現糾紛,當事人大都希望政府解決和訴訟解決。
三、對人民調解工作的幾點建議
1、深化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認識,切實加強領導。各級政府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做好新形勢下的人民調解工作,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是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第一道防線”和有效途徑,在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中具有基礎性作用。要將人民調解工作納入重要的議事日程,認真研究解決人民調解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要將人民調解工作納入年度考核內容,加強督促檢查,考核獎懲。要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宣傳,營造人民調解工作的良好輿論環(huán)境。
2、健全完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要結合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和城鎮(zhèn)社區(qū)建設,鞏固和完善村(社區(qū))人民調解委員會。充分發(fā)揮其在化解矛盾糾紛、指導村(社區(qū))調解組織開展工作中的作用。積極探索人民調解工作建設的新路子,加強跨區(qū)域性調解組織、行業(yè)調解組織、重點項目調解組織建設,推進在學校、醫(yī)院、集貿市場、物業(yè)管理小區(qū)等建立調解組織,進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
3、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工作保障機制。要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經費保障機制,加大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投入。要認真落實財政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把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人民調解經費、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人民調解員的補貼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切實保障人民調解工作的正常開展。
4、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立法步伐,找準自己的位置。通過立法明確規(guī)定人民調解組織建設、人員配置、工作機制、經費保障、法律效力等問題,使人民調解工作得到法律的有效支持和規(guī)范。
第10篇 全市人民調解工作調研報告模板
我市是全國歷史文化名城,幅員面積1878平方公里。轄46個鄉(xiāng)鎮(zhèn)、4個街道辦事處,人口86萬,488個村(居)委會,全市共建各類調委會632個,其中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調委會49個,村居調委會488個,聯(lián)合調解室5個,廠礦企事業(yè)單位人民調委會90個,專門調委會4個,各類調解人員20__人。近年來,我市按照中央和省、市的總體工作部署,正確處理“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的關系,積極探索和豐富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新路子,筑牢“第一道防線”,化解了大量民間糾紛。這兩年,我市各級調解組織共調處各類糾紛12451起,調處成功12202起,調解成功率達98%,有效地促進了全市政治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
一、工作概況
(一)齊抓共管,保障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
我們始終牢固樹立“大服務、大調解、大發(fā)展”的理念,緊緊圍繞“調防結合,以防為主,各方聯(lián)動,協(xié)同作戰(zhàn)”的方針,按照“強化市級指導、完善鄉(xiāng)鎮(zhèn)層面、鞏固村級基礎”的工作思路,把思想觀念、力量配置、工作重點、經費投入全面轉移到抓基礎上來,具體堅持“三個到位”:一是組織領導到位。市委、市政府把加強第一道防線建設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做到常思、常議、常督、常查。在深入調研基礎上,制定《關于在全市試行標準化調委會建設的意見》,成立由市委副書記任組長,公、檢、法、司等21個部門一把手為成員的人民調解領導小組,具體負責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協(xié)調、監(jiān)督和檢查。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也成立了基層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并設立了專門的辦公室,從而在全市形成齊抓共管的領導格局,確保了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健全網絡,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覆蓋面
按照“哪里有人群,調解組織就建在哪里;哪里需要人民調解,人民調解就在哪里發(fā)揮作用”的工作要求,我們積極探索,大膽實踐,不斷創(chuàng)建適應新形勢要求的人民調解組織,在鞏固和完善村、居、企調委會等傳統(tǒng)人民調解組織建設的同時,不斷延伸工作領域,在全市先后組建起四種類型的調解組織。一是聯(lián)合調解組織。為解決城區(qū)的治安糾紛和民間糾紛,和派出所建立了5個聯(lián)合調解室。由司法助理員、方式,深受百姓歡迎和好評。二是在集貿市場建立行業(yè)性調委會組織。由于經濟利益的交織和影響,使市場成了各種矛盾的交匯點,矛盾解決的好壞,直接影響到集貿市場的秩序穩(wěn)定。因此,建立了3個集貿市場調委會。三是學校調委會組織。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社會的各種矛盾和影響也滲透到教育系統(tǒng)中,目前,我市中學已全部建立了調委會,學校調委會對指導調處各類矛盾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四是成立了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醫(y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和旅游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等3個專門調委會組織。經過幾年的努力,一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遍布城鄉(xiāng)、扎根基層的人民調解工作網絡化體系已基本形成。
(三)強化培訓,規(guī)范管理,提高調解員的工作能力
如果沒有一支組織健全、人員素質高、工作能力強的人民調解隊伍,就不能及時化解民間糾紛、維護社會穩(wěn)定,經濟建設也勢必會受到嚴重影響。我們采取按級、分片、以會代訓的培訓方法,搞好年度培訓,使調解人員多層次、多渠道地學習調解知識。我局在經費十分緊張的情況下,征訂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lián)合編寫的培訓教材,作為人民調解的培訓教材。培訓的主要內容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和司法部關于人民調解工作的若干規(guī)定,民事訴訟法、民法、合同法、婚姻法、繼承法、收養(yǎng)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與公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知識,讓他們重點掌握受理民間糾紛的范圍、調解民間糾紛的具體程序,人民調解協(xié)議的訂立和履行以及正確掌握調解文書的制作。全面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知識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集中培訓結束后,對參訓人員進行了統(tǒng)一考試,并為考試合格的頒發(fā)了資格證書,實行持證上崗。近年來,我們共培訓調解人員5000余人次。通過培訓,提高了全市調解員的綜合素質和依法調解能力。
(四)服務大局,人民調解成效顯著
一是人民調解服務經濟大局。近年來,人民調解工作已經成為維護我市經濟社會穩(wěn)定的一支越來越重要的力量。
2年來,全市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共調處各類矛盾糾紛12451余起,防止因民間糾紛引起自殺105起,防止民轉刑案件47起,制止群體性械斗115起,防止群體性上訪225起。優(yōu)化了我市經濟發(fā)展的環(huán)境,為我市經濟又好又快發(fā)展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
二是人民調解服務穩(wěn)定大局。我市各級人民調解組織扎根基層,積極主動的開展工作,在預防調解處理民間糾紛上做了大量工作,民調組織的職能作用日益凸顯,有效地發(fā)揮了維護社會穩(wěn)定“第一道防線”作用。20__年,我市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出動0人參與矛盾糾紛大排查,共排摸出不穩(wěn)定因素463件,調處各類糾紛5837件,共參與嚴打整治及專項治理活動376人次。大量的矛盾糾紛在基層得到了有效化解或妥善處理,基本實現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xiāng)鎮(zhèn)、矛盾不上交。人民調解為黨委政府分憂、為人民群眾解愁、為信訪分流、為公安減壓、為法院減負的功能得到有效發(fā)揮。
三是人民調解服務重點項目大局。自20__年我局開展“四對一”活動以來就把人民調解工作融入到全市的重點項目建設中去,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轄區(qū)內項目糾紛的調解,做到“哪里有項目,哪里就有人民調解”,全程跟蹤,服務到位。促進了這些項目能夠順利實施。
四是人民調解服務維護人民合法權益大局。隨著社會的進步,群眾的自我維權意識越來越強,但部分農民依法辦事的意識仍較為薄弱,群體性上訪事件時有發(fā)生。為此,我局在竭力做好矛盾糾紛化解工作的同時,注意加大法制宣傳工作力度,引導糾紛群眾選擇正確方式依法維權,使越來越多的群眾自愿選擇調解方式解決紛爭,人民調解在維護人民合法權益的工作中發(fā)揮了重要作用。
近年來,我市人民調解組織網絡建設已有了良好的基礎,“大調解”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化解了大量的社會矛盾,真正發(fā)揮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線作用”促進了一方經濟的發(fā)展,此項工作也得到了上級主管部門和市委、市政府府的肯定。今后我們將繼續(xù)努力,以“立足基礎為前提,規(guī)范管理促發(fā)展、經常工作走在前,樹立典型抓重點?!痹賱?chuàng)人民調解工作新局面。
二、存在的問題
(一)人民調解組織機構建立不健全,有其名無其實現象較普遍,工作機制和管理機制都很不規(guī)范。
第11篇 關于創(chuàng)新發(fā)展我市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調研報告
關于創(chuàng)新發(fā)展我市新時期
人民調解工作的調研報告
××市司法局
(2023年8月)
人民調解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為我國憲法確認的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以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guī)勸疏導,促使糾紛各方互諒互讓,平等協(xié)商,自愿達成協(xié)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群眾自治活動。半個多世紀以來,人民調解制度以其自愿協(xié)商性、過程相對保密性、程序簡易性和成本低廉性而深受人民群眾的歡迎,在調處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wěn)定,促進經濟發(fā)展等方面發(fā)揮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社會各階層矛盾的層出不窮,大量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涌現,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如何適應改革發(fā)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學發(fā)展觀的要求實現全面協(xié)調、可持續(xù)發(fā)展,如何進一步發(fā)揮“第一道防線”的作用,為創(chuàng)造和諧穩(wěn)定的社會環(huán)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環(huán)境作出新的貢獻,這些都亟待我們去深入思考和仔細探究。
近期,我們對我市的主要社會矛盾糾紛進行了分析,并重點對瀏陽市的鎮(zhèn)頭鎮(zhèn)、永安鎮(zhèn),雨花區(qū)的奎塘辦事處、高橋鄉(xiāng),開福區(qū)的通太街辦事處、洪山旅游局(原綜合農場)等六個鄉(xiāng)鎮(zhèn)街進行了專題調研,現將有關情況綜述如下:
一、對當前我市主要社會矛盾糾紛的簡要分析
當前,我市經濟社會發(fā)展的總體形勢是好的,社會穩(wěn)定,人民安居樂業(yè)。隨著改革開放的日益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fā)展,社會經濟成分、利益關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樣化,各種利益沖突和磨擦不斷出現,群體性事件不斷發(fā)生,涉法信訪問題越來越突出,組織化傾向比較明顯,影響了正常的社會生產生活秩序。民事糾紛導致治安刑事案件上升,對社會穩(wěn)定形成較大的壓力??偟膩碇v,我市人民調解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表現在:一是民間主要矛盾糾紛發(fā)生新變化,呈多樣化、復雜化趨勢。傳統(tǒng)的婚姻家庭鄰里糾紛已經不再是民間主要矛盾糾紛,而以資源權屬、環(huán)境及生態(tài)、不同經濟主體的利益、工程建設中群眾利益維護等經濟內容的新型矛盾糾紛日益突出。其中,因土地承包、村務管理、征地拆遷、企業(yè)改制、拖欠工資、職工下崗、軍轉干部待遇、復員軍人就業(yè)和黨群干群關系等引發(fā)的矛盾糾紛不斷增加。參與者的構成復雜化,不僅有工人、農民、學生、離退休干部、個體戶,還有轉業(yè)、退伍軍人等。一些跨行業(yè)、跨部門、跨地區(qū)的糾紛不斷增多,解決起來難度很大。二是各類矛盾糾紛呈上升趨勢。其中的熱點、難點主要有復員軍人、傷殘軍人的安置問題,征地補償、拆遷安置問題,企業(yè)改制問題,勞動和社會保障問題,集資款到期不能兌付問題,以及涉法涉訴問題,司法不公、執(zhí)法不當問題等。三是糾紛參與人數呈現規(guī)模化傾向。一些地方群體性糾紛參與人數動輒數十人,甚至上百人,而且組織化傾向比較明顯,甚至有的群體性糾紛事件,背后有組織者操縱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較為嚴密的組織領導和周密的行動計劃。四是相當部分糾紛當事人言行發(fā)生重大變化,訴求方式和行為方式偏激甚至違法的特點明顯。有的利用國家重大政治活動、重大節(jié)假日或政治敏感期,集體到京、到省里上訪,圍堵沖擊黨政機關,靜坐請愿,罷工罷課,阻塞交通。甚至出現毆打執(zhí)行公務干警和政府工作人員的過激行為,以及自殺、自殘的極端行為。
所有這些矛盾糾紛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都對人民調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沖擊,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目前我市人民調解工作的運行情況及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
面對新形勢下社會矛盾糾紛呈現出的新特點、新趨勢,我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黨委、政府的領導和各級人民法院的指導下,做了大量深入細致、卓有成效的工作,人民調解組織網絡更加健全,隊伍素質明顯提高,工作范圍不斷拓寬,制度體系基本成型,人民調解功能作用日益突顯。目前全市共建立各類人民調解組織3926個,其中村民調解委員會2786個,社區(qū)(居民)調解委員會501個,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調解委員會508個,區(qū)域性、行業(yè)性調解委員會131個,有調解人員37788名。與此同時,人民調解業(yè)務建設也得到了同步發(fā)展。全市近五年共調處各類矛盾糾紛181900件,年平均調處36380 件。2003年調解糾紛36459件,調解成功35365件,調解率達100%,成功率達96.9%,防止“民轉刑”205件,461人。有力地維護了省會××的社會穩(wěn)定與政治安定,促進了全市經濟健康快速發(fā)展。
在肯定成績的同時,我市人民調解工作也存在不少困難和問題,主要集中體現在五個方面。
(一)組織機構建立但不健全
建立并健全調解組織是做好調解工作前提與基礎,調解組織網絡化是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向縱深發(fā)展的必然趨勢。根據司法部頒布的《人民調解若干規(guī)定》,人民調解組織有四種形式:一是農村村民委員會、城市(社區(qū))居民委員會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二是鄉(xiāng)鎮(zhèn)、街道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三是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根據需要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四是根據需要設立的區(qū)域性、行業(yè)性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接受調查的6個鄉(xiāng)鎮(zhèn)(街)應建鄉(xiāng)鎮(zhèn)(街)調委會6個,已發(fā)文成立的2個,但未掛牌、刻章,工作未展開;應建村(社區(qū))調委會9個,已成立9個,無牌無章的7個,無相對固定辦公室的5個,有糾紛登記的3個,文書案卷都沒有歸檔。9個村(社區(qū))雖然都成立了調解委員會,但僅有4個村可以從辦公室墻上得到印證,而調解委員會、調解員的名冊只有一個村可以提供。9個村(社區(qū))應設272個調解小組,唯有瀏陽市鎮(zhèn)頭鎮(zhèn)鎮(zhèn)頭村有調解小組及成員明細表,其它各村(社區(qū))只能是口頭說明,稱調解小組就是村民小組長兼任,社區(qū)就是樓棟(片)的糾紛信息員,村民小組長和糾紛信息員混同于調解小組。由此看來調解組織網絡中確有不少的“斷層”與“空檔”。國務院頒布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規(guī)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應選舉產生,但執(zhí)行中走樣。調查的7個村(社區(qū))沒有一個調解委員會是經過專門選舉產生,全部是混同于村委會、村黨支部換屆選舉中設立。
第12篇 對民事再審案件調解難的調研報告
目前,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難度增大,再審案件調解相較原審更是難上加難,再審調解成功率相對較低。筆者作為從事審判監(jiān)督工作多年的法官,對再審案件調解難問題感觸頗深。為探求再審案件調解工作規(guī)律,提高再審案件調解率,結合本院五年來的民事再審案件審判情況,對當前再審案件調解難問題作以探討。
一、再審案件調解率低的原因
我院自__年以來,共審理民事再審案件30件,其中調解結案的僅為5件,調解率僅為16.7%。從以上統(tǒng)計數據可以看出再審案件調解率很低,造成此結果有諸多原因。
(一)現行法律對再審案件調解的規(guī)定有待完善。《民事訴訟法》第九條規(guī)定了調解工作的總原則,第五十至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是當事人調解請求權和自行和解權,第八十五至九十一條和第一百二十八規(guī)定的是法院調解程序。第一百五十五條規(guī)定了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仍可以進行調解,而第十六章審判監(jiān)督程序中就沒有調解的規(guī)定。__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明確了對再審案件進行調解的規(guī)定,當然,民訴法總則第九條的立法精神是調解應貫穿民事審判的始終,對再審民事案件進行調解也是法官應做的工作。但對再審案件的調解在理論方面還有爭議,在法律規(guī)定上還有盲點。
(二)再審案件當事人之間一般矛盾相當尖銳,積怨久遠。提起再審的案件一般都是經判決結案的案件,這些案件原來就沒有調解成功,當事人之間分歧較大,在法院判決后,當事人上訴、申訴、纏訴,信訪不斷,矛盾是愈演愈烈,沖突較大,調解的平臺基本被破壞殆盡,調解難度相當大。這是再審案件調解難的最大原因。
(三)再審案件來源復雜,當事人存在誤解。審判監(jiān)督程序下的糾錯原則是依法糾錯。然而很多人對再審程序存在著誤解,認為既然啟動了再審程序就說明原裁判確有錯誤,法院應當本著有錯必糾的原則,改變原裁判,由于這種誤解的存在使得再審申請人和向檢察機關申訴的當事人往往固執(zhí)己見,不愿接受調解,使調解失去當事人的配合。即使經反復做其工作后能勉強愿意調解,因為誤解較深,調解的成功率也很低。
(四)再審案件案情復雜、疑難。再審案件多是經過一審、二審、重審等多次審理,因案件已經多次審判且歷時久遠,錯綜復雜的事實更難以查清。加上當事人堅持己見,一爭高下,賭氣打官司的心態(tài)占了上風,所以對這類再審案件調解也是相當難。這類案件一般以合伙糾紛案件居多。如我院審理的薛麗、薛晶與史順利、史經來合伙糾紛案及鄭宏斌與尹前發(fā)合伙糾紛案。該兩案均屬合伙糾紛,因當事人在合伙期間沒有規(guī)范的協(xié)議和帳目導致發(fā)生糾紛,且案件事實經一審、重審等多次審理后更加錯綜復雜,事實認定難上加難。雙方當事人在再審期間已不是純粹的訴訟,而是打賭氣官司,讓雙方坐下調解都非常難。
(五)再審案件涉及的社會關系復雜,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監(jiān)督,有社會公眾監(jiān)督、新聞媒體的監(jiān)督,上級法院的監(jiān)督、人大、政協(xié)、政府的監(jiān)督,人民檢察院的監(jiān)督,人民法院自身的監(jiān)督。再審案件的產生來源也是這些監(jiān)督主體監(jiān)督的結果,反過來這些監(jiān)督主體又關注著再審案件的裁判,再審案件承辦人審理過程中的言行同樣也被監(jiān)督,所以承辦法官有顧慮,庭審合議后交審委會討論,依審委會意見判決定案,不想惹火燒身。
(六)再審中當事人不到庭造成調解難。有的法人主體滅失,或自然人下落不明,甚至有些當事人故意規(guī)避既判義務,或有的申訴方申訴動機就是為拖延或逃避履行義務,在案件進入再審程序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使案件失去調解基礎。
二、提高再審案件調解結案率的對策
如何解決再審案件的調解難問題,提高再審調解率,以減少信訪,維護穩(wěn)定。筆者認為,再審案件承辦法官必須站在講大局的高度,充分發(fā)揮主觀能動性,克服畏懼心理,摸索經驗,揚長避短,做好再審調解工作,提升再審調解成功率。
(一)善用技巧促調解。再審案件當事人之間矛盾尖銳、激烈,沖突較大,積怨久遠,這是再審案件的顯著特點,針對這個特點,再審法官要采取先“背靠背”分頭做工作,緩和對立情緒,形成了調解的基礎和氛圍,再“面對面”談調解方案的辦法。若一開始就讓這類案件當事人直面相見,進行調解,可能是“仇人相見,分外紅眼”,一調即敗,使調解工作全線崩潰,這是應值得注意之處。
(二)利用當事人厭戰(zhàn)心理,抓住時機促調解。再審案件當事人歷經多次訴訟,有的身心俱疲,再審程序正好給這類當事人提供一個言和休戰(zhàn)的平臺,對此類案件,再審法官要善于把握其心理,抓住時機,找準雙方的利益平衡點,最終促成雙方和解。如我院成功調解的張麗與李春波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就是此類典型案件。
(三)強化庭審打好基礎促調解。再審案件已經過審判,但又被提起再審,有些案件就是因為案件事實不清,這就要求法官進一步發(fā)揮庭審功能,審清案件事實,通過庭審讓當事人清清楚楚的明白事理,這就為調解工作的開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強化庭審,特別是對提出無理要求、過高要求的一方當事人,在審前無法作調解工作,通過進一步庭審后,使他們明事實、明法律、明利害,調解可順勢而成。
(四)查清法律事實促調解??陀^真實不能作為法院定案的依據,只是追求的終極目標。再審案件復雜、疑難,通過審理事實不清,此時再審法官應如何入手?筆者認為,通過訴訟機制,最大限度地確認法律事實,以接近客觀事實。通過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讓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明白,承擔敗訴的訴訟后果的原因,再審法官要判前釋法、判后答疑,以免除認為是“冤案”的一方當事人的思想怨結。
(五)適時轉移重心有的放矢促調解。再審案件是經過一審或二審裁判的案件,所以有相當部分案件事實部分是清楚明白無爭議的,此時再審法官處理再審案件就不一定要再次開庭審理,因當事人雙方對事實已無爭議,此時爭議的焦點,轉移至對事實、法律關系的認識、法律的適用上,所以要將工作重心轉移,在案件定性、適用法律上下功夫,向當事人作好解釋,這會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有益于促進調解協(xié)議的達成。
(六)深入了解案件背景,對癥下藥促調解。再審案件既然已經一審或二審,再審法官在處理再審案件時,要多向原審法官了解案情,案件的背景,當時調解沒成功的原因,判決的法律依據及理由等案內、案外的情況,這樣才能作到調解工作胸有成竹,并有的放矢,進行調解有時還可在原調解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調解協(xié)議可能會很快的達成。
(七)善于利用監(jiān)督力量促調解。再審案件涉案背景復雜,社會廣泛關注,要區(qū)別對待,再審法官這時不要退縮,而是要主動向社會群眾作好解釋工作,向黨委、人大、政協(xié)、政府主動匯報案情,他們也會站在公正的立場上,支持法院工作,幫助法院作當事人的調解工作,這樣你調解的力度就加強了,調解成功率自然就會升高。如我院成功調處的艾滋病患者任某、徐某訴縣人民醫(yī)院、信陽市中心血站醫(yī)療損害賠償糾紛再審一案,在辦理該案時,承辦人和院領導多次向縣委、縣政法委匯報案情,積極爭取縣委、縣政法委的支持,在兩被告給予適當賠償的情況下,由縣里撥付原審原告司法救助款一萬元,最終成功地化解了矛盾,使案件調解結案。
(八)巧借抗訴機關力量促調解。再審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因檢察機關抗訴而進入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這些案件的審理過程檢察機關要參與,還有些再審案件,雖然不是檢察院提起抗訴而再審的,但當事人去反映過、信訪過,檢察院較關心處理結果。對檢察院進行法律監(jiān)督的這些案件,如何調解結案,就要涉及到與檢察機關的工作配合。要多與檢察機關協(xié)商,交換個案的認識,爭取得到檢察官對法官調解工作的支持和理解。這樣再審案件當事人會在法官和檢察官的說服教育下,改變錯誤的認識,達成調解協(xié)議。糾紛解決了,矛盾排除了,這不但是對法院工作的肯定,同時也是對檢察工作的肯定。如我院審結的張某與縣人保公司勞動爭議抗訴再審一案,法檢兩家聯(lián)手做雙方當事人的調解工作,終使雙方握手言和,該案達到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完美統(tǒng)一。
(九)轉變觀念尋找最佳觀念促調解。再審案件要調解成功,再審法官還有個觀念應該轉變,就是案件的處理過程不要刻意去追求完美無缺的判決結果,而要去找到糾紛解決的最佳方案??v觀再審案件的最終判決結果維持原判的比例較大,筆者所在的法院,再審維持率近40%。為什么一審、二審、再審都是同一結果,當事人還不服呢?出現這一情況,應該說法院對案件的判決結果沒錯,問題出在承辦法官只追求了正確的判決結果,忽視了尋找糾紛解決的最佳方案,對待此類問題,再審法官只要跳出一審、二審法官的思維模式,在不違背法律原則、精神的前提下,以社會公德、道德等作為依據,尋找當事人雙方能夠接受的案件最佳處理方案,從而調解結案,達到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
(十)善于營造良好氛圍促調解。熱忱對待當事人,創(chuàng)造調解的良好氛圍。進入審判監(jiān)督程序,有當事人其纏訴、纏訪的原因,在處理再審案件時,對當事人法官就熱情不起來。外因是再審案件的當事人對原裁判有意見,有看法,所以對法院、法官是有意見的。在這些內、外因素的影響下,調解的基礎和氛圍與一、二審審判比要差得多。因此,再審法官要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從司法為民的角度出發(fā),熱情接待當事人,營造調解氛圍;要從樹立維護人民法院整體形象的大局出發(fā),以糾正和改變當事人對法院、法官的偏見為已任,創(chuàng)造調解的基礎。
第13篇 2023大學生暑假社會實踐報告:醫(yī)患糾紛現狀與調解方法調研
酷暑擋不住探尋的腳步,酷暑擋不住解決問題的熱情。醫(yī)患糾紛頻頻出現,到底誰對誰錯?糾紛解決到底該如何進行?暑期,南中醫(yī)學生帶你探索醫(yī)鬧到底怎么辦?
7月11起,若水團隊組織開展以“醫(yī)患糾紛現狀與調解方法調研”為主題的暑期社會時間,對南京、蘇州等地的中醫(yī)院進行實地調查研究活動。不畏暑日,不畏奔波,若水團隊走訪了南京、蘇州、淮安、連云港等多家醫(yī)院,用一片赤子之心去發(fā)現問題根源,去尋找解決問題的關鍵所在;用科學的數據收集方法,去實地調研,去跟蹤調查,去走訪調解委員會(部門),去尋找答案。
__年7月20日,若水團隊主要是在仙林中心醫(yī)院、江蘇省中醫(yī)院鼓樓醫(yī)調委進行調查,主要對象是醫(yī)生對于醫(yī)鬧態(tài)度的調查、患者對于醫(yī)鬧態(tài)度的調查以及醫(yī)調委在醫(yī)患矛盾中起到的調解作用。
本次調查,醫(yī)護人員方面的問卷進行患者和醫(yī)生的問卷調查活動。
本次調查,醫(yī)護人員方面的問卷我們主要是在醫(yī)護人員休息的時候進行問卷填寫,這樣不會給醫(yī)護人員帶來工作上的干擾。抽樣方法采取滾雪球模式,并且與網絡調查同時進行,由一位醫(yī)護人員帶給另外的醫(yī)護人員填寫,循環(huán)往復,這種方法能夠大大減少我們的調查難度與節(jié)約了我們的調查時間。
患者方面信息的收集,我們主要是通過面談訪問進行調查。我們通過友善的態(tài)度、循序漸進地詢問,收集患者對于醫(yī)患矛盾方面的看法
— 跟蹤調查
另外一隊,進行跟蹤調查,主要由張敏同學帶領小分隊成員進行。張敏同學經過患者同意,與患者一起體驗全部的掛號、排隊、就診、繳費、拿藥的過程。在進行跟蹤調查的同時也和患者進行溝通,了解他們的需求
— 調查小結
經過簡單調查,發(fā)現兒科、腎科、眼科等科室排隊的平均時間超過一個小時,并且若有患者來的晚,該患者將可能排不上號。而且在取藥的時候,患者喜歡就近的樓層進行取藥或者說是不愿意爬樓進行取藥,不同樓層的中藥取藥房之間的排隊取藥所花時間不同,在排隊上的耗時一樓的患者與二三樓的患者相比,時間遠遠超過平均取藥時間。
在排隊時候,有的科室離茶水間比較遠,一些年紀較大的患者走路不是特別方便,在這個時候,導醫(yī)臺邊上能有簡單提供茶水的地方顯得極其重要。
兩隊成員匯合后,我們對問卷和面談內容進行數據整理和數據分析,把表現出的問題匯總。而后,我們帶著問題去調解委(部門),交流關于諸多問題,了解他們的宗旨和解決辦法。
相信通過這樣的實踐,我們可以更加清晰的看見問題的根本,而不是去聽信那些被輿論夸大的事件。對于善意的受害人,不僅要通過調解,并且要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為共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添磚加瓦!
同時關于醫(yī)院就診,我們通過調查提出兩點建議:
1.完善各個醫(yī)院之間相互聯(lián)系,患者健康狀況和用藥情況的詳細數據。
通過互聯(lián)網,讓每個給患者看病的醫(yī)生都可以了解到,患者現在和之前的狀況,可以更精確的做出診斷,避免誤診。并且白紙黑字記錄在案的用藥病史,可以為醫(yī)生提供參考,也可以為糾紛提供證據,真正做到讓醫(yī)生細心,患者放心。
2.在社區(qū)里設立一個掛號的機器,方便年老患者掛號。
3.在社區(qū)里公告處明確醫(yī)院班車的時間,給患者提供便捷。
第14篇 河源法院訴訟調解工作調研報告
在學習實踐科學發(fā)展觀活動中,廣東省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針對當地民情、社情和審判工作實際,成立了訴訟調解工作專題調研小組,并于最近深入6個縣區(qū)法院和5個有代表性的人民法庭,采取聽取基層法院調解二、在當前訴訟調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河源市法院注重調解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調解率逐年上升,但也存在一些有待進一步改進的問題。
(一)訴訟調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對調解的認識存在偏差。部分法官對調解工作的作用、意義認識不足,片面地認為選擇符合法律正義要求的判決方式比不傷和氣的調解方式更符合訴訟公正的本質,也更符合審判職能的要求。因此,在審判實踐中,少數法官不夠重視調解工作,不愿做艱苦細致的思想工作,影響了調解工作的良性發(fā)展。
2.法官調解率的高低存在明顯的個體性差異。一些資歷較深的法官調解經驗豐富,調解率高,有的調解能手每年的調解率均達80%以上;而有些法官特別是年輕法官則更傾向于判決,不愿調解。
3.強制調解現象仍然存在。在審判實踐中,個別法官沒有嚴格遵循自愿合法的調解原則,存在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的情況,違背了當事人的意愿,侵犯了當事人的訴權,不利于實現司法公正。這種現象不僅無益于審判工作,而且損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4.弱化調解的弊端日益顯現。調解率較低的法院,案件的上訴、申訴比例偏高,信訪壓力增大。
(二)工作中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
1.問卷調查的主要結果如下:
(1)主觀方面:一是認為調解費時費力,持這種態(tài)度的占7%;二是遇到疑難案件才能積極調解,持這種態(tài)度的占10%。
(2)制度方面,下列情形所占比例為:現行調解制度很不合理,參與問卷調查的法官均不認同;現行調解制度基本合理,法官們都認為現行調解制度基本符合審判實際,但存在一些問題;調解的前提必須事實清楚、分清是非、責任明確,這種情形占30%;調解適用的范圍、方式不明確,占33%;調解書送達后才生效導致當事人容易反悔,占45%;由于審限的制約,調解的期限太短,占35%;調解與審判界限不清,影響法官的中立性,占40%;法官在調解中的職權過大,當事人主動求和的積極性不高,占48%;在崗位考核中規(guī)定調解率,導致硬調、騙調、拖調現象,占30%。
2.根據上述問卷調查結果,我們分析認為影響或制約調解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少數法官對調解制度重視不足,認識不到位。一些法官對我國調解制度的意義認識還不到位,片面理解法官職業(yè)化要求,重視裁判,輕視調解作用的發(fā)揮。年輕法官社會經驗不足,調解方法不夠靈活,但他們學歷高,有一定的法學理論基礎,這些法官更傾向于采取判決的方式,容易出現不會調、不愿調等情況。法院審判人員對調解工作重要性的認識還不到位,調解藝術和調解水平還不高。同時,由于我市法院民商事案件數量大量增加,法院審判力量相對不足,辦案壓力增大,繁重的審判任務使審判人員無暇顧及調解工作,存在早判決、早結案的思想。
二是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或缺席導致調解無的放矢。審判中,常遇到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或缺席,審判人員只能依法裁判,無法調解結案,從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調解率的提高。
三是少數律師或法律工作者的消極影響阻礙調解率的提高。近年來,律師代理出庭往往替代了當事人本人的參加,而他們往往又沒有真正的調解權限和調解動機,因為律師比當事人更關心法律問題,更追求官司的輸贏結果,而不在乎訴訟的風險和成本,同時當事人往往又對律師的作用過分相信,當事人甚至把請律師本身也作為增加對峙實力的武器之一,刺激當事人放棄調解選擇判決。
四是當事人法律意識、權利意識不斷增強,經濟利益的獨立性增大,更愿意選擇判決方式解決糾紛。從我市法院近幾年調解協(xié)議履行的情況看,自動履行率不高,這對當事人的訴訟意識產生了一種負面影響,即不相信對方會按調解協(xié)議履行義務,認為調解不如判決對其有利,于是往往選擇判決。
五是調解與庭審方式改革的矛盾。庭審的功能強化以后,絕大多數案件都要求直接開庭,這就使調解在時間上陷于尷尬境地。由于是直接開庭,所以在庭前無法進行調解。而且在開庭前,事實未查清,也不能進行調解。而當庭調解又需要時間,很可能影響當庭宣判。如離婚案件,調解是必經程序,但往往不是在相對短暫的開庭時間內完成的。庭后調解,則有可能因為調解時間長違背訴訟效率和審限制度的要求,使案件不能當庭結案。
六是調解制度的設計存在缺陷。如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調解原則與調解制度的價值取向相悖。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法院調解應堅持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原則。若要事實清楚,法院必須進行嚴格調查,為此,法官就必須擔任調解人和裁決者的雙重角色,而調解的制度價值在于自由與效率,當事人在不違法的前提下,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以期達到快速化解糾紛的目的。審判實踐中,有很多調解協(xié)議都是在事實不甚清楚、是非不甚明確的情況下達成的。一味地要求查明事實、分清是非,不符合審判實務的需要,也加大了調解的難度。又如,調解的程序規(guī)定過于原則。民事訴訟法將調解程序與審判程序合二為一,忽視了訴訟調解工作的自身特點,對調解主體、調解模式、調解時限等內容未作出細化規(guī)定,給審判實踐帶來消極影響,直接影響到調解效率的進一步提高。
三、改進民事訴訟調解工作的對策和措施
(一)進一步明確調解指導思想、基本要求和調解的適用范圍,推動調解工作積極有序地開展
要牢固樹立和諧司法理念,高度重視調解工作,以促進當事人和睦相處、社會和諧安定為目的,積極、妥當地開展調解工作,務求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讓,以和解的方式解決糾紛,保證案結事了。調解應當根據合法、自愿的原則進行,既防止當事人利用調解實現非法目的,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預防法官以拖、誘、嚇等方式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又明確調解協(xié)議的內容可以超出訴訟請求的范圍,調解協(xié)議可以約定一方為履行調解協(xié)議提供擔?;虬竿馊藶槠涮峁?,為調解劃定了相對具體明確的合法性標準,使法官放心進行調解。在訴訟調解中,應當明確著重進行調解的案件和不適用調解的案件,使法官有的放矢開展調解工作。
(二)建立與人民調解委員會等其他調解組織的緊密聯(lián)系機制,鼓勵當事人優(yōu)先接受其他組織調解
人民法院可以通過與司法行政機關聯(lián)合召開座談會、研討會,選派資深法官為人民調解員培訓班授課,聘任人民調解員擔任人民陪審員,選擇典型案件組織人民調解員旁聽開庭審理等多種形式,積極協(xié)助司法行政機關培訓人民調解員。要通過妥當審查人民調解協(xié)議的方式,依法支持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調解工作。當事人直接起訴到法院的案件,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訴訟風險,勸導當事人先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對于距離人民法庭、法院較遠、交通不便的當事人,可以委托當事人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對于應當著重進行訴訟調解的案件,也可以邀請人民調解員或有關單位和個人協(xié)助法院開展調解工作。
(三)提出多梯層次、全程調解要求,盡最大努力促進調解
有關訴訟調解的主體,要形成法官助理——主審法官——審判長——庭長或主管院長多梯次的調解模式。在案件訴訟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如立案、送達、證據交換、開庭審理和宣判等階段,都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組織調解,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機會開展調解工作。
(四)改善調解的環(huán)境和條件,促進調解的順利開展
要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為調解營造便捷、寬松、融洽的環(huán)境和氛圍??梢栽O立專門的調解室,按照圓桌會議的形式進行布置,并配備電腦、打印機及茶具等設施,以便于當事人自由協(xié)商、妥協(xié)。參與調解的法官等人員應當嚴格保守調解信息,當事人要求不公開調解協(xié)議內容的,應當允許。
(五)實行調、審相對分離制度,加強庭前調解工作
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即審即調,調解與審判均由相同的法官主持;其他民事案件實行調、審相對分離,即由不同的法官負責開庭前的調解工作和案件的開庭審判工作。法院可以在立案庭內設立專門的調解機構,選任一些具有豐富調解工作經驗的法官,專職負責一審案件的庭前準備工作和調解工作,指導當事人固定訴訟請求、明確爭議焦點、舉證和交換證據,并以此積極促進當事人進行調解。庭前調解應當貫徹積極、靈活、便捷的原則,可以不受傳喚方式、調解次數、調解場所等方面的限制,可以通過不公開、背對背等方式進行。
(六)完善審判調解方式,確保審判調解依法開展
2.根據上述問卷調查結果,我們分析認為影響或制約調解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少數法官對調解制度重視不足,認識不到位。一些法官對我國調解制度的意義認識還不到位,片面理解法官職業(yè)化要求,重視裁判,輕視調解作用的發(fā)揮。年輕法官社會經驗不足,調解方法不夠靈活,但他們學歷高,有一定的法學理論基礎,這些法官更傾向于采取判決的方式,容易出現不會調、不愿調等情況。法院審判人員對調解工作重要性的認識還不到位,調解藝術和調解水平還不高。同時,由于我市法院民商事案件數量大量增加,法院審判力量相對不足,辦案壓力增大,繁重的審判任務使審判人員無暇顧及調解工作,存在早判決、早結案的思想。
二是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或缺席導致調解無的放矢。審判中,常遇到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或缺席,審判人員只能依法裁判,無法調解結案,從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調解率的提高。
三是少數律師或法律工作者的消極影響阻礙調解率的提高。近年來,律師代理出庭往往替代了當事人本人的參加,而他們往往又沒有真正的調解權限和調解動機,因為律師比當事人更關心法律問題,更追求官司的輸贏結果,而不在乎訴訟的風險和成本,同時當事人往往又對律師的作用過分相信,當事人甚至把請律師本身也作為增加對峙實力的武器之一,刺激當事人放棄調解選擇判決。
四是當事人法律意識、權利意識不斷增強,經濟利益的獨立性增大,更愿意選擇判決方式解決糾紛。從我市法院近幾年調解協(xié)議履行的情況看,自動履行率不高,這對當事人的訴訟意識產生了一種負面影響,即不相信對方會按調解協(xié)議履行義務,認為調解不如判決對其有利,于是往往選擇判決。
五是調解與庭審方式改革的矛盾。庭審的功能強化以后,絕大多數案件都要求直接開庭,這就使調解在時間上陷于尷尬境地。由于是直接開庭,所以在庭前無法進行調解。而且在開庭前,事實未查清,也不能進行調解。而當庭調解又需要時間,很可能影響當庭宣判。如離婚案件,調解是必經程序,但往往不是在相對短暫的開庭時間內完成的。庭后調解,則有可能因為調解時間長違背訴訟效率和審限制度的要求,使案件不能當庭結案。
六是調解制度的設計存在缺陷。如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調解原則與調解制度的價值取向相悖。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法院調解應堅持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原則。若要事實清楚,法院必須進行嚴格調查,為此,法官就必須擔任調解人和裁決者的雙重角色,而調解的制度價值在于自由與效率,當事人在不違法的前提下,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以期達到快速化解糾紛的目的。審判實踐中,有很多調解協(xié)議都是在事實不甚清楚、是非不甚明確的情況下達成的。一味地要求查明事實、分清是非,不符合審判實務的需要,也加大了調解的難度。又如,調解的程序規(guī)定過于原則。民事訴訟法將調解程序與審判程序合二為一,忽視了訴訟調解工作的自身特點,對調解主體、調解模式、調解時限等內容未作出細化規(guī)定,給審判實踐帶來消極影響,直接影響到調解效率的進一步提高。
三、改進民事訴訟調解工作的對策和措施
(一)進一步明確調解指導思想、基本要求和調解的適用范圍,推動調解工作積極有序地開展
要牢固樹立和諧司法理念,高度重視調解工作,以促進當事人和睦相處、社會和諧安定為目的,積極、妥當地開展調解工作,務求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讓,以和解的方式解決糾紛,保證案結事了。調解應當根據合法、自愿的原則進行,既防止當事人利用調解實現非法目的,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預防法官以拖、誘、嚇等方式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又明確調解協(xié)議的內容可以超出訴訟請求的范圍,調解協(xié)議可以約定一方為履行調解協(xié)議提供擔?;虬竿馊藶槠涮峁#瑸檎{解劃定了相對具體明確的合法性標準,使法官放心進行調解。在訴訟調解中,應當明確著重進行調解的案件和不適用調解的案件,使法官有的放矢開展調解工作。
(二)建立與人民調解委員會等其他調解組織的緊密聯(lián)系機制,鼓勵當事人優(yōu)先接受其他組織調解
人民法院可以通過與司法行政機關聯(lián)合召開座談會、研討會,選派資深法官為人民調解員培訓班授課,聘任人民調解員擔任人民陪審員,選擇典型案件組織人民調解員旁聽開庭審理等多種形式,積極協(xié)助司法行政機關培訓人民調解員。要通過妥當審查人民調解協(xié)議的方式,依法支持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調解工作。當事人直接起訴到法院的案件,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訴訟風險,勸導當事人先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對于距離人民法庭、法院較遠、交通不便的當事人,可以委托當事人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對于應當著重進行訴訟調解的案件,也可以邀請人民調解員或有關單位和個人協(xié)助法院開展調解工作。
(三)提出多梯層次、全程調解要求,盡最大努力促進調解
有關訴訟調解的主體,要形成法官助理——主審法官——審判長——庭長或主管院長多梯次的調解模式。在案件訴訟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如立案、送達、證據交換、開庭審理和宣判等階段,都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組織調解,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機會開展調解工作。
(四)改善調解的環(huán)境和條件,促進調解的順利開展
要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為調解營造便捷、寬松、融洽的環(huán)境和氛圍。可以設立專門的調解室,按照圓桌會議的形式進行布置,并配備電腦、打印機及茶具等設施,以便于當事人自由協(xié)商、妥協(xié)。參與調解的法官等人員應當嚴格保守調解信息,當事人要求不公開調解協(xié)議內容的,應當允許。
(五)實行調、審相對分離制度,加強庭前調解工作
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即審即調,調解與審判均由相同的法官主持;其他民事案件實行調、審相對分離,即由不同的法官負責開庭前的調解工作和案件的開庭審判工作。法院可以在立案庭內設立專門的調解機構,選任一些具有豐富調解工作經驗的法官,專職負責一審案件的庭前準備工作和調解工作,指導當事人固定訴訟請求、明確爭議焦點、舉證和交換證據,并以此積極促進當事人進行調解。庭前調解應當貫徹積極、靈活、便捷的原則,可以不受傳喚方式、調解次數、調解場所等方面的限制,可以通過不公開、背對背等方式進行。
(六)完善審判調解方式,確保審判調解依法開展
開庭調解應當貫徹中立、公正、程序規(guī)范的原則,防止以判壓調,避免當事人對調解和審判的公正性產生合理懷疑。
(七)改進調解書的制作要求,提高調解結案的效率
當事人就部分訴訟請求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法院可以先就該部分訴訟請求制作調解書;當事人就主要訴訟請求達成調解協(xié)議,對未達成協(xié)議的訴訟請求表示由法院決定的,法院可以將當事人達成的協(xié)議與自己的處理意見一并制作調解書。調解協(xié)議可以約定,當事人在調解協(xié)議上簽名或蓋章后協(xié)議即發(fā)生法律效力;調解書的內容可以簡化。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維持收養(yǎng)關系的案件、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可以不制作調解書;經調解主持人詢問,雙方當事人或代理人明確表示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其他案件,也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八)明確影響調解協(xié)議的排除因素,鼓勵法官開展調解工作
調解協(xié)議約定當事人在調解協(xié)議上簽名或蓋章后生效,法院根據調解協(xié)議制作調解書送交當事人,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當事人僅因訴訟費用的負擔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案外人為一方履行調解協(xié)議提供擔保而拒收調解書的;以上情形均不影響調解協(xié)議的效力。
第15篇 鄉(xiāng)鎮(zhèn)人民調解情況調研報告
在鄉(xiāng)綜治辦工作已經一年了,在與矛盾糾紛打交道的同時我們總是在不斷的思考和探索著提高調解效率,減少矛盾糾紛的方法,先就此談幾點淺薄的意見。
一、鄉(xiāng)基本情況
鄉(xiāng)素有“楚天茶葉第一鄉(xiāng)”和“山歌之鄉(xiāng)”的美譽,東鄰縣城,西接 ,南臨 ,北出 ,鄉(xiāng)政府機關所在地距縣城52公里。全鄉(xiāng)國土面積300平方公里,耕地面積40587畝,轄15個行政村、1個居委會,114個村民小組、8067戶、27614人,農村勞動力13605人,29個黨支部,1155名黨員,上年農民年均純收入2360元,屬典型的革命老區(qū)和土家族聚居區(qū)。全鄉(xiāng)建立人民調解委員會16個,其中,鄉(xiāng)人民調解委員會1個,村人民調解委員會15個,有調解員112人,制度建設逐漸規(guī)范,“大調解”格局基本形成。__年以來排查排查矛盾糾紛103起,調處成功76起。__年以來排查矛盾糾紛85起,調處成功63起。矛盾糾紛的發(fā)生對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構建造成不良影響,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會危害影響經濟發(fā)展。
二、矛盾糾紛的特點和產生原因
根據 年對矛盾糾紛的統(tǒng)計來看,鄉(xiāng)矛盾糾紛大致分為由山林土地等問題引發(fā)的矛盾糾紛、由婚姻家庭鄰里等問題引發(fā)的糾紛、因修公路等基礎建設引發(fā)的矛盾糾紛三個大類,在矛盾總數中的比例接近2:1:2。其中,山林、土地糾紛往往是因為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時期山林、土地界段劃分不明確、重合,填寫過程中文字表述不準確等原因引起;婚姻家庭矛盾在家庭內部矛盾一般較小造成的社會影響不大,多數是因雞毛蒜皮的小事累積引起的;鄰里糾紛產生的原因較多,在家族式地區(qū)容易引起群體性糾紛或暴力行為,社會影響較大;因修路等基礎建設產生的糾紛大多數涉及占地、線路設計和補償等問題,如果不能得到及時的調解和處理好不僅極易影響農民自發(fā)修路的積極性,也是引發(fā)群體性糾紛的原因之一?,F在對糾紛化解的方式主要是人民調解,但由于社會文化多元化,矛盾糾紛多樣化,而調解成功率事實上只有70%左右,已經嚴重影響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進程,因而矛盾糾紛的調處手段和調解方式的改進迫在眉睫。
三、現行人民調解存在的不足
(一)部分領導不夠重視,社會公眾認可度還不夠。一是硬件配備存在缺陷,雖然鄉(xiāng)已經實現上級規(guī)定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有人、有錢、有場地”,但是人員是由村干部兼任,經費“實報實銷”具有不穩(wěn)定性。新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人民調解法》第十二條指出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為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工作提供辦公條件和必要的工作經費,但是在鄉(xiāng)居委會和大多數的村民委員經費依賴上級撥付,承擔人民調解經費只能是“拆東墻補西墻”,落不到實處。二是部分領導不夠重視,由于部分領導對調解工作認識不夠,認為只要不造成上訪就行了,造成調解工作只能依靠司法工作人員和村人民調解員單兵作戰(zhàn),而司法所現在僅有一名工作人員,在調解工作上難免力不從心。三是宣傳力度不夠,很多群眾不了解人民調解的優(yōu)勢,在矛盾糾紛發(fā)生時容易采取私力救濟和直接提起訴訟,導致一些本來可以就地解決、就地化解的矛盾激化,甚至導致民轉刑案件發(fā)生。
(二)調解員綜合素質有待提高,工作熱情不夠。鄉(xiāng)人民調解委員會現有的112名調解員中,45歲以上的超過70%,大部分人只有小學文化程度,調解時憑借經驗居多,對政策和法律法規(guī)了解不夠,制作協(xié)議書有一定困難,調解案件時極易出現法律和政策漏洞,造成調解好的案件出現反覆。由于前期調解工作缺乏相應的激勵機制,農村調解員工作時不僅沒有相應的補助,而且是常常自己倒貼交通費用,使農村調解員對調解工作缺乏熱情,有著“干不干一個樣,干好干懷一個樣”,“不干不打緊,干了得罪人”的消極思想,嚴重影響了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
(三)調解員身兼數職,流動性大,不利于經驗的形成和推廣。由于村級調解組織成員大多數為村干部兼任,他們不僅要調解矛盾糾紛,更要村里村委會的各種事物,發(fā)生矛盾糾紛有疲于應付的現象,加上人員調整頻繁,導致整個隊伍不穩(wěn)定,工作積極性差,好的經驗無法得到總結和推廣,制約了人民調解工作的發(fā)展。
(四)鄉(xiāng)鎮(zhèn)調解工作缺乏經費,給我鄉(xiāng)人民調解工作開展帶來了很大的難度。一是培訓力度受限。由于無專項人民調解員培訓經費,影響了人民調解員素質的提高。我鄉(xiāng)人民調解員除司法所人員外,多數是由村委會主任、委員兼任,沒有經過法律專業(yè)教育培訓,對人民調解業(yè)務不熟悉。培訓經費的不到位更使這個問題十分突出。目前對多數基層人民調解員業(yè)務培訓一般是以會代訓方式進行,極少有系統(tǒng)學習法律知識的機會。二是制約了宣傳工作的開展。許多發(fā)生在農村因民間糾紛引發(fā)的刑事、治安案件和群體性事件,多為不懂法、不用法或無力承擔訴訟費用,自行采取各種“手段”解決所致。因此,利用人民調解這一群眾性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調解民間糾紛正是當前農民所急需,維護地區(qū)社會和諧穩(wěn)定、經濟發(fā)展、各項改革穩(wěn)步推進所必須,而作為履行這些工作職能的人民調解組織卻因沒有專項工作經費,難以有效開展工作,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糾紛的調解質量和調解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四、改變現狀、打破困境的方法
(一)加強認識,切實強化調解工作。一是切實將人民調解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權”考核的重要內容,并將其細化、量化,落實到位,以充分顯現人民調解在化解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和減少民轉刑案件發(fā)生中的重大作用。二是切實將調解經費納入年初財政預算,確保調解工作的順利展開。
(二)加強措施,形成長效機制。一是落實人民調解員工作報酬。建立調解員工作補貼辦法,將人民調解員工作經費及工作補貼列入鄉(xiāng)鎮(zhèn)財政預算,保障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二是完善獎勵機制,進一步調動從事人民調解工作的積極性。鄉(xiāng)本月將出臺《鄉(xiāng)人民調解案件補貼辦法》,將矛盾糾紛分為一般糾紛、復雜糾紛、疑難糾紛、多年積案等四個層次對解決的矛盾糾紛分別予以30元、60元、100元、500至800元四個等次補貼,進而調動人民調解的積極性。
(三)加強人員配備和業(yè)務指導,切實提高調解成功率。一是在鄉(xiāng)司法所增派專業(yè)工作人員指導村級調解工作的進行,形成業(yè)務上的聯(lián)系。二是村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吸納一批熱心公益事業(yè)、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懂政策、懂法律、文化程度較高、公平正直的青年人擔任人民調解員,將新觀念、新思路融合到調解工作中,用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政策指導調解工作的進行。三是增強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員的業(yè)務指導,定期對人民調解員進行培訓,將司法調解中好的經驗運用到人民調解當中。四是增設專門調解組織,針對不同的糾紛進行有針對性的調解。積極探索在各種類型的社區(qū)、行業(yè)中建立相應的人民調解組織,不斷擴大人民調解工作的覆蓋面實行動態(tài)管理,方便群眾辦事,提高人民調解的社會公信力。
(四)強化“大調解”體系的功能,促進社會和諧。首先要加強組織建設,形成黨委、政府主導、各部門齊抓共管、人民群眾廣泛參與的“大調解”工作格局,充分調動最基層的治調中心戶積極性,使之成為化解基層矛盾第一抓手;其次要明確職責,建立“大調解”工作長效機制;第三要探索建立輕微刑事案件檢調銜接機制,拓寬“大調解”工作范圍,努力構建一張橫到邊、縱到底的調解組織網絡,形成以人民調解為基礎,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有效銜接的大調解格局。
(五)加強法律宣傳,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加大法律的宣傳力度和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素質和調解技能的培訓力度,努力提高群眾自覺守法的社會氛圍,而不是投機取巧、鉆法律和制度空子的社會氛圍,也不是追隨利益、鉆法律缺乏有效保障機制和有效監(jiān)督機制的空子。提高人民調解員在實踐中自覺駕馭法律的能力和水平,真正把法律融入社會實踐的行動根基,促進農村社會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