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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管理制度匯編(12篇)

更新時間:2024-05-10 查看人數:15

公司法管理制度

公司法管理制度是企業(yè)運營的基石,它旨在規(guī)范公司的組織架構、決策流程、權利義務分配以及風險管理等方面,確保公司的合法合規(guī)運營。這種制度能夠維護股東、員工、客戶及社會公眾的權益,促進公司的穩(wěn)定發(fā)展,預防和解決內部沖突,同時也有助于提升公司的信譽和市場競爭力。

包括哪些方面

公司法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核心方面:

1. 組織結構:明確董事會、監(jiān)事會、管理層等機構的職責和權力,設定有效的決策機制。

2. 法人治理:規(guī)定股東會、董事會的召開、表決程序,保障股東權益。

3. 內部控制:建立審計、財務、風險控制等體系,確保公司運營透明、有效。

4. 員工管理:制定招聘、培訓、考核、福利等政策,保障員工權益,激發(fā)團隊潛力。

5. 合同管理:規(guī)范合同簽訂、履行、變更、終止等環(huán)節(jié),防范法律風險。

6. 信息披露:規(guī)定信息的公開、報告和披露標準,增強市場信任度。

7. 糾紛解決機制:設立內部調解、仲裁機制,及時解決公司內部爭議。

重要性

公司法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企業(yè)合法經營的基礎,遵守法律法規(guī)可以避免因違法行為導致的罰款、訴訟等風險。良好的法制環(huán)境能提高企業(yè)的運行效率,減少內部沖突,增強團隊凝聚力。完善的制度有助于吸引投資者,提升公司的市場價值。它也是保護消費者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有利于構建企業(yè)良好的社會形象。

方案

1. 制定和完善公司規(guī)章制度:結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定期修訂公司法管理制度,確保其適應性。

2. 加強法制教育:定期組織法律培訓,提高全體員工的法制意識和合規(guī)操作能力。

3. 設立法律顧問:聘請專業(yè)律師團隊,為公司提供法律咨詢,確保決策合法合規(guī)。

4. 強化監(jiān)督機制:建立內部審計部門,定期檢查各項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及時發(fā)現和糾正問題。

5. 建立反饋機制:鼓勵員工提出制度改進建議,不斷優(yōu)化公司法管理制度。

公司法管理制度是企業(yè)穩(wěn)健發(fā)展的保障,需要全面、細致地規(guī)劃和實施。通過持續(xù)完善和執(zhí)行這些制度,企業(yè)能夠更好地應對市場挑戰(zhàn),實現可持續(xù)發(fā)展。

公司法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_公司法律事務管理制度

公司法律事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市場經濟發(fā)展的需要,依法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把公司的各項經營管理活動納入法制化管理軌道,規(guī)范公司法律事務管理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業(yè),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公司經營發(fā)展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總公司及各級下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總公司設立法律事務部負責公司法律事務管理工作,是公司法律事務咨詢與涉法事務的專職處理部門,負責處理公司的相關法律事務,包括辦理訴訟及非訴訟案件,協助起草和審查合同、規(guī)章制度,法律知識培訓,參與打擊假冒偽劣商品保護公司知識產權,對公司的經營管理行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風險性分析。

第四條 公司各級部門必須嚴格執(zhí)行本規(guī)定,積極履行各項職責,做好法律事務管理工作,對違反本規(guī)定造成公司損失的責任人將依照本規(guī)定進行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五條 本規(guī)定所稱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第六條 公司與其他平等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及公司系統內相互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依照本制度進行管理。

第七條 合同管理實行會簽、審核責任制原則和安全、效益原則。

財務部門、審計部門、法律事務部等部門根據其職責權限對合同簽訂程序、履行情況及履行結果進行監(jiān)督。

第一節(jié) 合同的會簽審核與簽訂

第八條 公司所有對外簽訂的書面合同都需經過法律事務部的書面審核。

合同標的超過人民幣2000元(含2000元)的,須按照公司的合同會簽審核制度報法律事務部及其他有關部門會簽審核后才能簽訂。

禁止將一份合同標的超過人民幣2000元的合同分解成幾份合同以規(guī)避合同會簽審核。

第九條 公司合同的會簽審核由承辦部門、財務部和法律事務部等部門負責。

第十條 在合同簽訂前,承辦人或承辦部門應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資信進行了解和審查。

1、主體資格合格:

對法人,需有具備經年檢的加蓋工商行政管理局復印專用章的公司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或營業(yè)執(zhí)照的副本復印件,且核載的內容與實際相符。

對非法人組織,應當審查其是否按照法律規(guī)定登記并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如有則需提供相應證照。對分支機構或是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設立的經營單位,除審查其經營范圍外,還應同時審查其所從屬的法人主體資格。

對外方當事人的資格審查,應調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質、公司或組織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國籍及公司或組織注冊地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2、欲簽合同標的符合當事人經營范圍,涉及專營許可證或資質的,應具備相應的許可、等級、資質證書。

3、代簽合同的,應出具真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書、被代理人簽發(fā)的授權委托書(包括代理人的代理資格、代理權限和代理期限等)、代理人職務資格證明及個人身份證明。如果承辦部門對調查有一定困難,可申請法務部介入參與調查工作。

4、具有相應的履約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產能力或運輸能力等。必要時應要求其出具資產負債表、由開戶銀行或會計(審計)事務所出具的資信證明、驗資報告等相關文件。

5、有擔保的合同,擔保人的擔保能力和擔保資格。

6、對于重大合同,還須了解和審查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履約信用:無違約事實,現時未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承辦人(部門)應將審查結果在立項意見書或會簽表中加以陳述。

合同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或資信狀況有瑕疵的,不得與其簽訂合同。必須簽訂合同時,應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擔保。其中,以保證形式做出的擔保,其擔保人必須是具有代償能力的獨立經濟實體,并應對擔保人適用本條規(guī)定進行審查。

上述所列各種文件為合同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其文本為復印件時,提交方須加蓋公章,并須加注“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字樣,同時由承辦人簽字確認。

第十一條 承辦部門是公司具體對外商談合同立項的單位,負責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與管理:

1、從事本項合同業(yè)務的必要性

2、從事本項合同業(yè)務可行性(包括經濟利益、技術條件與安全保障)

3、從事本項合同業(yè)務對我方利益的綜合影響

4、合同締約方主體、企業(yè)資質的時效與合法性

5、合同締約方資信、履約能力

6、合同履行

7、及時向法律事務部通報合同在履行中發(fā)生的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8、參與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9、負責將合同文本及與履行、變更、解除合同有關的文件及時歸檔。

第十二條 財務部門負責對合同中下列內容的會簽審核:

1、履行合同所需資金或所涉及資產的合法性及資金安排的可行性

2、合同中有關價款、酬金條款及結算條款的合法性、適當性及對我方的影響

3、認為需要審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 法律事務部負責對合同中下列內容的會簽審核與管理:

1、合同締約方主體、企業(yè)資質的時效與合法性

2、合同標的合法性

3、合同條款的合法性、完整性及存在的法律漏洞

4、與合同業(yè)務有關的其他法律問題

5、需審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 承辦人在合同簽訂過程中須將與本合同有關的資料作為附件供會簽審核部門參考。

第十五條 公司實行法律事務部對重大合同提前參與制度,法律事務部可以對重大合同的立項、簽訂、履行、審核進行全程參與。

重大合同為合同標的超過人民幣5萬元,或其他重大復雜的,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合同。

第十六條 涉及公司重要的或標的額較大的合同談判,應有法律事務部和經濟、技術等專業(yè)人員參加。

第十七條 單筆業(yè)務金額達人民幣2000元及以上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合同。

凡國家、行業(yè)或本公司有標準或格式文本的,應當優(yōu)先參照適用,所有條款欄目均應做出約定。

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修改、補充合同的文書、電報、電傳、圖表等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計劃單、調撥單、任務單(書)、預算單(書)等一類文件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書面合同。

第十八條 合同文本的起草應力求由己方或以己方為主承擔,語言應嚴謹、簡練、準確。

合同文本中的術語,特有詞匯、重要概念應設??罱忉尅?/p>

合同文本中涉及數字、日期須注明是否包含本數。

合同文本應當正式打印制作。

第十九條 書面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代理人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2、簽約的目的和依據

3、標的,動產應標明名稱、型號、規(guī)格、品種、等級、花色等不易確定的無形財產、勞務、工作成果等描述要準確、明白不動產應注明名稱和座落地點貨幣應注明幣種

4、數量和質量,包括檢測標準和方式,數量要準確,計量單位、計量方法和計量工具符合國家規(guī)定,國家有強制性標準的,應寫明該標準的代號全稱。如有多種標準的,應約定與合同標的相適用的標準,并寫明質量檢驗的方法、責任期限和條件、質量異議期限和條件等

5、價款和酬金,包括支付方式,合同中應明確規(guī)定價款或報酬數額、計算標準、結算方式和程序

6、履約期限、地點或方式,履約期限、地點和方式要具體明確,地點應冠以省、市、縣名稱,交付標的物方式、勞務提供方式和結算方式應具體

7、爭議解決方式,約定通過訴訟解決的,應約定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8、違約責任,合同中應明確規(guī)定違約責任或賠償金的計算方法

9、合同變更和解除條件

10、根據法律或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或雙方當事人共同認為必須明確的條款

11、正副本份數為三份及以上

12、生效的時間和條件

13、約定的聯系方式

14、附件名稱

15、簽約地點、日期

16、簽約各方開戶銀行及帳號

17、簽約各方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18、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代理人簽字。

涉外合同的內容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確定。

第二十條 公司授權委托代理人簽訂合同時,必須持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及蓋有授權單位公章。

授權委托書必須明確委托權限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權代理”一類的文字。

第二十一條 對新進公司的新員工如需負責對外簽訂合同的,需經過相關專業(yè)培訓,并應根據財務部門出具的有關具體合同標的大小而權限不同來確定合同承辦人的權限。

第二十二條 公司應及時加強與業(yè)務合作方的正式聯系,要求所有的活動通知、人員變更通知、調價通知等涉及雙方權利義務關系變化的事件應以書面公函形式發(fā)出并要求對方簽字蓋章認可后回達至各下屬公司。

公司應對各級不同業(yè)務人員劃分不同的授權范圍并書面告知各客戶,同時取得客戶對該相關授權的書面認可。

第二十三條 對于基層一線業(yè)務人員,公司應避免將大額現金貨款收受業(yè)務交與其,以免造成公司不必要的損失對由于業(yè)務主管要求業(yè)務人員接觸大額現金并造成公司損失的,該業(yè)務主管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合同簽訂之前,承辦人應將合同文本草案、立項意見書或會簽表及與合同有關的證明材料,一并提請所在部門、財務部門、法律事務部等部門順序會簽審核。

承辦部門、財務部門、法律事務部等部門在會簽審核合同(或草案)時,可根據需要,要求承辦人或承辦部門提供與合同有關的補充證明材料和說明有關情況。

承辦人或承辦部門應對其提供材料和說明的情況的真實性負責。

會簽審核意見應明確、具體,禁止使用“原則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語言,一旦使用,視為對合同草案的不同意。

第二十五條 各會簽審核部門在會簽審核合同時,發(fā)現重大錯誤、遺漏、不妥時,應在會簽審核意見或法律意見中予以明示并提出修改意見需要退改時,應連同全部文件退還承辦部門或承辦人。

第二十六條 公司負責人或授權委托人根據書面會簽審核意見和法律意見書決定是否簽約。決定簽約時,應在全部文本上以同一形式簽字決定不簽約時,應以書面形式明示意見。

第二十七條 對需要辦理批準、鑒證、登記、交付,設立抵押、質押等擔保的合同,承辦人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雙方約定嚴格履行批準、鑒證、登記、交付等手續(xù)。

第二十八條 合同承辦人員對會簽審核部門提出的意見應予采納。

合同生效后經雙方協商需要變更合同主體、增減內容時,按本規(guī)定第九、十一、十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權限范圍經會簽審核后方可變更、增減。

第二十九條 未辦理會簽審核或合同正式文本沒有按照本規(guī)定采納會簽審核意見的,印章部門不得加蓋印章,簽約代表不得簽字。

第三十條 合同文本原件公司至少應持二份,合同文本由具體業(yè)務部門和法律事務部各保管一份。

第二節(jié) 合同檔案管理

第三十一條 合同檔案,是指公司在從事生產、經營、科技等活動中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就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而形成的合同或意向文書、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的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示所載內容歸檔的所有文字材料。

第三十二條 合同資料包括:

(一)有關合同的項目計劃文件、可行性報告、項目建議及上級有關批復文件

(二)合同談判會議紀要

(三)有關合同招、投標及中標通知書等文件資料

(四)對方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以及其他有關文件

(五)合同項目的增減憑證及我方人員的簽證

(六)合同糾紛處理的協議書、調解書、仲裁書、判決書

(七)合同履約過程中的催貨函、違約通知書、往來函件和電話記錄

(八)合同的變更、解除協議書

(九)其它有關材料。

第三十三條 每一份履行完畢的合同,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或長期合同的每一階段完成,各有關人員應及時將合同資料整理清楚,由各部門自行保管。

合同資料不得隨意擱置、銷毀、遺失。

第三十四條 法律事務部對簽訂完畢的合同及承辦部門所送的有關合同資料,應盡快審核完畢。

第三十五條 公司的合同資料、合同信息是公司的商業(yè)秘密,任何人不得隨意泄漏。

第三節(jié) 合同的履行、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六條 合同履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對已實際成立的合同自生效后的全面履行

。

第三十七條 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實際履行合同。

合同生效后,必須全面、及時、實際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外,不得用代替物履行或轉讓、轉賣合同。

第三十八條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根據情況的變化,應當對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能力進行跟蹤調查,如發(fā)現合同對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適當履行合同,或收到對方對我方履行合同提出的異議時,應立即書面報告部門負責人和法律事務部,并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以法定或約定方式向對方提出異議或予以答復。必要時可會同法務部人員,對對方的履約能力或其他必要條件進行實地調查。

發(fā)出的異議文函或答復材料需經法律事務部審核、備案。

第三十九條 因合同履行情況發(fā)生變化需變更合同條款,承辦部門或承辦人在征得合同簽約人的同意并經法律事務部審核、備案后,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變更合同的要求。書面文件應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僅限ems)郵寄對方或親自交對方負責人或承辦人簽收。在未得到對方書面答復前,除依法可以中止履行外,仍需按合同規(guī)定履行。

承辦部門或承辦人不得以對方的口頭(包括電話)答復作為合同變更的依據。

第四十條 對方提出變更合同要求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對方口頭(包括電話)提出變更合同要求的,承辦部門或承辦人必須要求對方提供書面文件,否則仍按原合同規(guī)定履行。嚴禁未取得對方當事人的書面材料僅憑口頭約定向已變更的接收人發(fā)貨或付款。

第四十一條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履行已無任何意義,必須及時收集有關證據,并向法律事務部提出處理意見。需要解除合同的,須立即向對方提出書面解除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文件,同時積極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

第四十二條 對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履行已無任何意義,提出書面解除合同要求時,我方應立即中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對方提供有關證明文件。

第四十三條 對方在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內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時,承辦部門或承辦人應及時收集、保存對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關證據,向法務部報告,并應當及時以書面文函的形式催促對方及時履約或采取有效的補救措施。經催促對方仍未能及時履行或完全履行合同時,則應解除該合同,并追究對方違約責任并要求賠償損失。

第四十四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復函須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經法律事務部審核、備案后發(fā)出。

第四十五條 合同變更或解除的程序與合同簽訂審核程序相同。

第四節(jié) 合同的履行監(jiān)督和糾紛處理

第四十六條 法律事務部、審計部門、財務部門等部門為公司合同履行監(jiān)督管理部門,共同實施公司合同履行監(jiān)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公司合同履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采取自動報告與不定期檢查相結合的方式。

第四十八條 合同的承辦部門或承辦人應負責生效后合同的全面履行,并負責配合法律事務部、審計部門、財務部門等部門對合同履行的監(jiān)督。

第四十九條 合同承辦部門負責人應加強對本單位部門合同實施的監(jiān)管,以保證合同的完全履行及合同締約各方的合法權益。發(fā)現問題應及時糾正、處理,對合同在履行過程中所發(fā)生的嚴重瑕疵應立即書面上報。

第五十條 財務部門依據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對具有下列情形的業(yè)務,應當拒絕付款:

(一)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訂立書面合同的

(二)收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有合同對方當事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委托收款手續(xù)的除外)

(三)對方履行合同有瑕疵尚未得到法律事務部書面確認已經更正或解決的。

付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財務部門應當督促付款單位出具代付款證明。

第五十一條 在合同簽訂或履行中發(fā)生糾紛,應首先采取協商、調解方式解決,能夠達成一致意見時,應依合同簽訂程序修改或重新簽訂合同。

第五十二條 協商、調解不能達成協議時,承辦人應及時向公司負責人或簽約人匯報,并報法律事務部做好仲裁或訴訟準備。

第五十三條 在合同糾紛處理過程中,未經法律事務部審核和承辦部門負責人同意,不得向合同另一方作出實質答復、提供文件資料。

第三章 訴訟與非訴訟案件管理

第五十四條 訴訟是指以本公司為一方當事人或作為第三人,通過人民法院,采用訴訟方式解決糾紛的法律事務活動。這些訴訟案件包括:民事訴訟案件(包括不服勞動仲裁裁決的訴訟)、行政訴訟案件、刑事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第五十五條 非訴訟是指以本公司為一方當事人,采取協商、調解、仲裁、復議等方式解決有關糾紛或爭議的法律事務活動。

第五十六條 凡發(fā)生在本公司涉及公司利益的訴訟與非訴訟案件一律適用本規(guī)定。

第五十七條 公司的訴訟與非訴訟案件的處理須遵循有效維護公司合法權益和充分協調必要關系相統一的原則。

第五十八條 公司負責人及案件起因人與起因部門負責人負有配合、協助法律事務部處理案件中的相關問題、收集和提供案件的原始證據及相關依據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 公司所有員工在經營管理活動中發(fā)現公司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損害,有義務及時向所在部門、單位的負責人反映部門、單位的負責人應在得知情況之日起三日內以法律事務報告書的形式呈報法律事務部,需要采取緊急處置措施的,部門、單位的負責人還應及時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第六十條 在公司的經營、管理或其他活動中,被其他組織或個人起訴而被動參與(包括可能涉及)訴訟活動的,當事人、有關責任人和所在部門、單位應及時以法律事務報告書的形式向其上級部門和法律事務部說明案情并提供相關材料,以備應訴工作的順利開展。對于金額巨大者或社會影響較大的事件,需同時逐級上報公司總經理。

第六十一條 對于案件處理進程中所需要的必要條件和關系協調,案件關聯單位及相關人員應積極、主動配合法律事務部開展針對性工作,保證案件處理的順利進行。

第六十二條 案件知情人應堅持保密原則,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內容。

第六十三條 在案件審結后,依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法律事務部應繼續(xù)作好執(zhí)行階段的工作,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協議、裁決、判決時,承辦部門或承辦人應及時向公司負責人匯報,并報法律事務部在法定申請執(zhí)行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第六十四條 案件處理完畢后,由法律事務部負責對全案情況進行總結,形成材料向公司領導匯報,并向有關部門、人員酌情通報,條件允許可作為法制宣傳教育材料加以運用。

第六十五條 法律事務部應當系統全面地對案件材料進行整理并編撰成卷,建立案件歸檔制度,發(fā)揮好信息庫作用。

第四章日常法律事務管理

第六十六條 公司所有對外促銷方案、有獎銷售、大規(guī)模返利、經銷商獎勵,以及對外的宣傳用語、廣告用語等需以書面形式報法務部審核。

對于未經書面審核而擅自實行的對外活動、宣傳、廣告所引起公司涉訟或行政機關處罰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將追究相關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并根據損失金額的大小對相關人員進行追償,對于金額特別巨大者,將在追償的基礎上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六十七條 法律事務部根據公司指示對各下屬公司進行定期、不定期的稽查。

第六十八條 法律事務部接受各下屬及消費者舉報,將假冒偽劣產品的生產、經營、銷售情況及地點形成報告上報總公司,待總公司審批后聯系并協助工商、質檢等執(zhí)法部門對市場進行清理整頓,對假冒偽劣生產窩點、經營企業(yè)和法人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 公司對所招聘的人員必需有一定的背景和個人信用調查,在入職時要求其提供相應的個人資料包括身份證明、學歷證明、住所情況、家庭成員等基本信息,對于各下屬公司的一些重要崗位人員還需有下屬公司所在地常住人口的擔?;蛞笃渚哂挟數貞艨凇?/p>

第七十條 公司人事部門應妥善保管員工入職時所提供的一些信息資料,對員工日常出勤和工作等記錄應注意收集并妥善保管,對需要員工簽字確認的文件則必須經員工簽字確認后方可歸檔。員工相關信息資料應至少保留至改員工離職后一年。

第七十一條 公司在經營管理過程中發(fā)生勞動糾紛需第一時間報公司行政人事部和法務部,并及時收集和準備相關材料。如果需實行一定的處罰措施如扣除工資、解除勞動關系等應預先告知法務部。對由于系公司內部管理不善引起的勞動糾紛并造成公司損失的,其中需承擔個人責任的將由行政人事部和法務部報公司領導決定處理。

第五章 法律事務咨詢指導

第七十二條 法律事務部通過咨詢、指導的方式,協調處理總公司各職能部門及各級下屬公司涉及的法律事務,使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七十三條 公司法律事務的咨詢、指導以公司各職能部門及公司經營管理人員主動咨詢與法律事務部及時解答或主動指導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七十四條 公司法律事務的咨詢、指導以書面或口頭的形式進行。

第七十五條 公司各職能部門及公司經營管理人員對在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遇到的需要咨詢的事項,應主動向法律事務部尋求法律咨詢,并認真聽取法律事務部的法律意見。

各部門對各自會引起公司承擔一定法律責任和風險的對外活動必須事先咨詢法務部意見。

第七十六條 法律事務部接到法律事務咨詢,必須盡快做出解答,針對所咨詢的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七十七條 法律事務部有權主動對總公司、各職能部門及各級下屬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提出法律意見,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六章 法律知識培訓

第七十八條 為了提高公司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提高防范和減少法律風險的能力,結合公司的工作實際,建立法律知識培訓制度。

第七十九條 法律知識培訓考核由法律事務部負責,由公司行政人事部門及相關部門協助。

第八十條 法律知識培訓考核的對象為公司全體經營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為培訓考核對象。

第八十一條 法律知識培訓考核的主要內容分為通用法律和專業(yè)法律法規(guī)兩大部分,主要包括:

(一)關于民主法制的論述以及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的方針政策

(二)憲法、民法通則、合同法、公司法、勞動法、擔保法、刑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等基本法律知識

(三)涉及具體業(yè)務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其他與業(yè)務工作有關的法律知識。

根據各下屬公司、營銷部門的不同特點,培訓內容將做出相應調整。

第八十二條 法律培訓采取集中授課與分散自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以自學為主,輔之以講座、專題討論、辦班培訓。

第八十三條 法律培訓應結合業(yè)務工作實際,進行案例分析和工作研討,解決業(yè)務工作中的重點、熱點、難點問題對新頒布或修訂的和業(yè)務工作有密切聯系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應及時組織學習、培訓應盡量充分利用網絡資源,探索開展網上培訓的途徑。

第七章 法律事務責任追究及獎懲

第八十四條 公司經營管理人員在經營管理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本規(guī)定及公司的其他規(guī)章制度,致使公司承擔民事法律責任或者違反本規(guī)定及公司的其他規(guī)章制度,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賄受賄、侵吞挪用公司財產、泄漏公司商業(yè)秘密,致使公司名譽受損或造成經濟利益損失或影響公司生產、經營秩序的,按照本規(guī)定予以追究責任。

第八十五條 本規(guī)定所稱公司經濟損失的范圍包括:因違法被國家機關處罰而繳納的罰款、滯納金公司承擔的違約賠償責任處理仲裁、訴訟案件的有關費用及差旅費用公司生產、經營受到影響而發(fā)生的損失其他經濟損失。

第八十六條 公司經營管理人員在經營管理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章制度,給公司造成名譽或經濟損害時,由法律事務部依本規(guī)定對其進行調查后報公司處理。

第八十七條 公司經營管理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造成公司損失、擴大損失或者造成公司名譽受損等不良影響的,對直接或相關責任人予以責任追究及承擔賠償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侵吞或挪用公司財產的

2、在業(yè)務活動中收受賄賂或變相收受賄賂的

3、在經營管理活動中未及時尋求法律咨詢或未依照法律事務部的意見而進行經營管理活動,造成公司損失的

4、不按本規(guī)定簽訂合同,或對合同會簽審核部門提出的意見不按本規(guī)定采納的

5、將一份合同標的超過人民幣2000元的合同分解成幾份合同以規(guī)避合同會簽審核

6、沒有公司授權、超越公司對其授權范圍或者濫用公司對其授權,以公司名義與他人訂立合同或為他人訂立合同提供擔保的

7、合同未經簽訂,先期履行并發(fā)生合同糾紛造成公司損失的

8、丟失、損毀合同資料或對合同文件資料未按期歸檔的

9、違反本規(guī)定,擅自在合同文本上蓋章、簽字的

10、不按照本規(guī)定簽訂、履行、變更、解除合同或在簽訂、履行、變更、解除合同中無書面協議或其他書面憑證,造成公司損失的

11、簽訂有重大缺陷或者無效合同,導致公司損失的

12、簽訂合同被欺詐,導致公司損失的

13、在業(yè)務活動中與合同對方當事人或者其他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司利益的

14、偽造、利用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公章、合同專用章、授權委托書、介紹信、銀行帳號進行合同詐騙的

15、在明知或應知對方或我方無實際

履行能力的情況下與對方訂立合同的

16、明知或應知對方虛構合同主體、盜用、冒用他人名義而與之訂立合同的

17、偽造合同的

18、以公司名義利用虛假信息,誘騙他人簽訂合同,騙取中介費、信息費等費用的

19、簽訂、履行合同中未嚴格把關,購置有瑕疵、缺陷等不合格產品,引發(fā)事故或造成損失的

20、在合同可履行的情況下,無正當理由拒不實際履行或完全履行合同,或擅自以公司名義中止履行合同從而引發(fā)合同糾紛造成公司損失的

21、發(fā)現合同對方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出現重大違約行為而拒不追究的

22、發(fā)生合同糾紛后隱瞞不報或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23、泄露公司商業(yè)秘密的

24、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公司的案件處理帶來不利、被動局面,造成損失的

25、其他違反本規(guī)定損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損失的。

第八十八條 公司經營管理人員在經營管理活動中出現刑法規(guī)定情節(jié),涉嫌構成犯罪的,由法律事務部配合,協調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十九條 在實施本規(guī)定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的規(guī)定時,應同時追究有關部門負責人的相關責任。

對在實施責任追究的過程中,阻礙責任追究的進行或包庇應當被追究責任人員的公司員工,應當追究其責任,其責任與被包庇人相同。

對實施責任追究的人員打擊報復的或者公司管理人員有前款行為的,應當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予以從重追究責任。

第九十條 法律事務責任追究的主要方式包括: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損失賠償和承擔刑事責任等方式。

責任追究的其他方式包括: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降級、內部待崗、開除等。

適用除開除以外的責任追究的主要方式的,可以同時適用責任追究的其他方式。

第九十一條 公司鼓勵員工檢舉、舉報和揭發(fā)違反本規(guī)定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對查證屬實的檢舉、舉報和揭發(fā),公司將根據涉案標的大小,對檢舉、舉報和揭發(fā)人員給予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

第九十二條 對在法律事務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或個人,公司給予表彰或獎勵:

1、認真負責、忠于職守、成績突出者

2、對在業(yè)務活動中收受的紅包等利益,在收受后5個工作日內自動上繳總公司審計部門的

3、發(fā)現重大缺陷,避免重大經濟損失者

4、挽回重大經濟損失者。

第八章 附則

第九十三條 公司以前的規(guī)定與本規(guī)定不符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

第九十四條 本規(guī)定由法律事務部負責解釋、修改和補充。

第2篇 _公司法務專員管理辦法

公司法務專員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省公司法務專員管理工作,根據《__商貿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和公司有關規(guī)章、制度,結合總部及省公司法務專員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管理原則

省公司法務專員任職資格由省公司和法務部共同確定,由于法務專員工作性質特殊,工作內容向省公司總經理和法務部負責,按照總部統一要求完成省公司各項法務工作。

二、工作職能

(一)職能定位

核心職能:

1、協助法務部處理所在省公司內各類相關法律事務;

2、負責組織打擊本區(qū)域的假冒偽劣產品;

3、負責收集整理本地區(qū)打假工作的相關信息及法律文書資料;

4、為省公司提供法律咨詢、保障。

工作權限:

1、法律事務籌劃的建議權;

2、合同的法律審核權;

3、手續(xù)不符法規(guī)要求時拒絕簽審的權力;

4、合作伙伴的資信調查權;

5、針對公司違規(guī)、違法行為的建議權;

6、其它經公司批準賦予的權限。

(二)工作職責:

1、及時發(fā)現省公司內常見問題,并做好風險防范工作;

2、協助起草、審核公司重要規(guī)章制度,負責制訂并審核各類法律文件;

3、協助法務部完成公司安排的各項法務工作;

4、協助總部負責公司合同文本的制定、修正,參與公司重大合同談判、簽訂,對公司各類合同履行進行監(jiān)督;

5、負責對公司合同檔案的管理;

6、協助處理危機公關、政府部門投訴等事件的協調、溝通和處理;

7、協助處理子公司籌建及日常經營中出現的法律事務工作;

8、負責辦理省公司內知識產權和打擊假冒偽劣商品的法律事務;

9、代表子公司處理各類仲裁、訴訟案件;

10、公司交辦的其他事宜;

三、編制配置

各省公司按照總公司年度財務預算和編制配置法務專員。

四、日常管理

1、日??记?/p>

省公司專職法務專員省公司編制,業(yè)務受法務部指導,日常管理以省公司為主,考勤管理由省公司進行。

省公司法務專員的錄用、轉正,提職、提薪等人事事項,由省公司總經理比照省公司人員管理流程報批。法務專員的離職必須按照總部員工離職手續(xù)辦理,由省公司報法務部和公司領導決定后方可實行。

2、月度會議

法務部每月召開法務專員工作會議,傳達總部相關政策精神,聽取上月工作匯報與下月工作計劃,并就當前工作難點、要點進行討論解決。法務部還將利用各種會議,適時安排各項法律方面的培訓及研討,提高法務專員專業(yè)能力,幫助其更好地完成各項工作。法務部可根據工作需要臨時召集法務專員會議。

3、出差管理

法務專員出差完成省公司總經理和法務部安排的各項法務工作。法務專員在出差前須將出差行程經省公司總經理批準并報備法務部,出差完畢后三日內將出差報告上報省公司經理和法務部。

4、費用管理

省公司法務專員相關費用標準參照總部統一費用標準,其費用由省公司總經理及財務經理審核。

五、考核辦法

法務專員的考核采取季度考核與年度考評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一)日常考核

1、 考核原則:法務專員考核采取省公司及法務部雙向考核的原則,省公司主要從日常工作配合程度、工作能力等方面進行,法務部主要從其法務工作技能、法律事務處理能力等專業(yè)方面進行。

2、 考核方式:

(1)日??己税醇径扔墒」竞头▌詹抗餐M行。

(2)考核采用扣分制。具體考核內容如下:

法律問題咨詢指導

合同審核

打假實效

法律事務情況

報告提交

(3)季度考核結果將按比例計入年度考評。

(二)年度考評

省公司法律專員的年度考評參照公司當年度總體考評辦法,由省公司與法務部共同進行。考核權重省公司占比60%,法務部占比40%。

考評主要內容:

a. 日常工作完成情況50%

b. 季度報告質量20%

c. 出差報告質量10%

d. 省公司反饋意見20%

e. 對法務工作的建設性意見(加分制)

年度考評由省公司總經理與法務部共同進行,行政人事部統計匯總。 考評結果計入個人業(yè)績檔案,與年底利潤分配掛鉤,并作為下年度調薪的參考依據。

六、檔案與社保

法務專員入職后人事檔案由其省公司托管,社會保險也由其省公司給予辦理并予以繳納。

七、轉崗及解職

法務專員需要轉崗或解職時,須按審批權限進行審批,并報行政部核準。

八、注意事項

法務專員的工作必須嚴格按照法務專員工作權限及職能開展,不得超越此權限及職能開展工作,一經查處,法務部、人事部將有權對該員工給予辭退或調離其它工作崗位。

第3篇 建筑公司法律事務管理辦法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事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晉城__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__公司)的法律風險防范體系,規(guī)范法律事務管理,促進__公司依法經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結合__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__公司法律事務工作遵循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程序規(guī)范、勤勉盡職的原則。

第三條__公司法律事務工作主要包括:

1、為__公司重大經營決策提供法律意見。

2、參與起草、審核__公司重要的規(guī)章制度。

3、組織參與__公司的合并、分立、破產、投資、對外擔保、租賃、資產轉讓、資源整合等涉及__公司權益的重要經濟活動的法律事務。

4、合同審核、備案;監(jiān)督、檢查、考核和指導合同的簽訂、履行;組織協調合同糾紛事宜;參與__公司重大合同的調研、談判和起草工作。

5、接受__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__公司的訴訟和非訴訟活動。

6、外聘律師選聘及日常管理工作。

7、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四條__公司企業(yè)管理部是__公司的法律事務主管部門,統一管理__公司范圍內的法律事務工作。

第五條各子、分公司(以下簡稱各單位)應參照本辦法,建立健全法律事務管理制度。

第二章 重大經營決策法律論證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重大經營決策主要是指涉及企業(yè)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增減資本以及重組改制、重大投融資、制訂和修改公司章程、產權(股權)變動、對外擔保、知識產權等對企業(yè)生存發(fā)展有重大影響的經營決策。

第七條__公司各單位重大經營決策應進行法律論證。__公司各單位在發(fā)生重大經營決策法律事務時,應當由本單位法律事務部門組織進行專門論證,并將重大經營決策基本情況及論證結果交由__公司企業(yè)管理部論證,并由外聘律師提出書面法律意見。

第八條法律論證的主要內容為:審查論證重大經營決策的合法性及法律可行性;設定的權利義務的法律后果;重大經營決策需履行的法律程序;重大經營決策潛在的法律風險;防范化解法律風險的措施;重大經營決策需要簽署的各種合同、協議等法律文件。

第九條重大經營決策未經法律論證,一律不得開展;經過法律論證認為存在違法違規(guī)情況時,要及時給予糾正。

第十條各單位向__公司報送涉及企業(yè)改制、并購、投融資方案,以及要求__公司出面協調有關法律問題的報告和請示,應附相關法律論證情況。

第十一條__公司各單位每半年應將本單位發(fā)生的重大經營決策以匯總表(附表1)的方式報送__公司企業(yè)管理部。主要內容包括:重大經營決策基本情況,法律論證情況,決策履行情況。

第十二條各單位發(fā)生的日常法律事務由各單位自行辦理,重大復雜、無法自行處理的法律事務一般應交由__公司企業(yè)管理部負責辦理。

第十三條需要__公司外聘的律師提供服務的,應事先填寫外聘律師服務申請卡(附表2),由企業(yè)管理部負責協調辦理。

第十四條特殊情況,需聘請律師的必須報__公司分管法律事務工作的領導批準。

第三章合同管理

第一節(jié)合同管理總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所稱合同管理是指對合同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糾紛處理、監(jiān)督檢查等與合同有關的行為進行監(jiān)管控制。

第十六條合同管理原則:依法訂立合同、全面履行合同、有效監(jiān)控合同、及時處理合同糾紛。

第二節(jié) 合同訂立

第十七條 合同訂立實行經辦負責制,經辦人應對合同真實性、合法性、可行性、履行情況負責。合同需第三方履行的,經辦人應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

第十八條 簽訂合同時,經辦部門應當對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資格、資信狀況和履約能力等進行審查,并建立用戶資信檔案。

第十九條 合同文本應當優(yōu)先采用國家或者行業(y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沒有或者不宜采用國家或者行業(yè)合同示范文本時,應由經辦部門草擬合同文本。

第二十條 合同應標明以下內容:

1、合同當事人姓名。

2、合同標的、數量、質量、驗收標準和方式。

3、價款或酬金及支付方式。

4、履行地點、期限和方式。

5、違約責任。

6、合同爭議、糾紛解決方式。

7、合同變更或解除。

8、合同生效條件和時間。

9、合同簽章及簽訂時間。

10、其它需要標明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示范合同文本中未選擇的項目或未約定的空白欄,應當填寫無字樣。

第三節(jié) 審核、備案

第二十二條__公司企管部為合同管理部門,審核__公司各職能部門經辦的各類合同:

(一)機電部經辦的購銷合同;

(二)生產技術中心經辦的勘察設計類合同、基本建設類合同、技術類合同等;

(三)其他業(yè)務部門經辦的合同。

第二十三條以子公司名義簽訂的各類合同,由其自行審核,并對其自行審核的合同的合法性負責。授權分公司簽訂的各類合同,原則上由分公司自行審核,但下列合同應報送__公司專業(yè)部門及合同管理部門復審:

(一)使用__公司自有資金,但單項合同金額超過500萬元(含本數)以上的項目。

(二)與集團公司以外單位簽訂的合同,單項合同金額在100萬元(含本數)以上的合同;煤炭銷售合同金額在500萬元(含本數)以上的合同。

(三)重大經營決策涉及的合同。

第二十四條各分公司依據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應報送__公司合同管理部門復審的合同,由本單位合同管理部門,自行組織評審,評審完畢,攜帶評審表及審核所需資料(中標通知書或相關決定)在相關專業(yè)部門審核后報合同管理部門審核。

第二十五條__公司各職能部門所簽合同,應經相關專業(yè)部門審核后,報合同管理部門審核。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所稱相關專業(yè)部門是指__公司相關業(yè)務專業(yè)管理部門及__公司財務中心。相關業(yè)務專業(yè)管理部門對業(yè)務工作合理性負責審核,財務中心對款項及收付方式合理性進行審核。合同管理部門對合法性負責審核。

第二十七條經__公司合同管理部門審核的下列合同,應報送__公司分管合同的領導審核:

一、部門經辦的合同:

(一) 單項合同金額50萬元以上的采購合同,技術合同、勘察設計合同及其他業(yè)務部門經辦的合同;

(二) 單項合同金額200萬元以上的工程合同;

二、分公司經辦的合同:

分公司簽訂的需經__公司合同管理部門復審的合同;

三、重大經營決策涉及的合同及其它需經分管合同的領導簽字的合同。

第二十八條經__公司分管合同的領導審核后,需報送__公司總經理批準的合同:

一、部門經辦的合同:

(一)單項合同金額100萬元以上的采購合同,技術合同、勘察設計合同及其他業(yè)務部門經辦的合同;

(二)單項合同金額500萬元以上的工程合同;

二、分公司經辦的合同:

(一)授權分公司簽訂的使用__自有資金,單項合同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合同;

(二)與集團公司以外簽訂的單項合同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合同,(煤炭銷售合同金額在800萬元以上的合同);

三、重大經營決策涉及的合同及特別需要總經理批準的合同。

第二十九條需報送董事長批準的合同:

一、部門經辦的合同:

(一)單項合同金額500萬元以上的采購合同,技術合同、勘察設計合同及其他業(yè)務部門經辦的合同;

(二)單項合同金額1000萬元以上的工程合同;

二、分公司經辦的合同:

(一)授權分公司簽訂的使用__自有資金,單項合同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合同;

(二)與集團公司以外單位簽訂的單項合同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合同;

三、重大經營決策涉及的合同及特別需要董事長批準的合同。

以上合同價款的劃分均包含本數。

第三十條需要合同管理部門審核的合同,合同經辦部門應通知__企業(yè)管理部參與合同的談判、并按照合同審核程序表(見附表3)履行簽訂合同程序。

第三十一條各子、分公司及合同經辦部門負責所經辦合同的簽訂、履行、存檔等管理工作。經__公司合同管理部門審核的合同,應在合同審核后一個工作日內在合同管理部門備案,備案的資料包括前期調研資料、相對方的資質、中標通知書、審批卡、合同文本等與所簽合同有關的所有資料。__公司各子、分公司及合同經辦部門應當于每月28日前向__公司合同管理部門報送上月簽訂合同匯總表(附表4)和簽訂合同明細表(附表5),__公司合同管理部門應予以匯總上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四節(jié)合同履行、監(jiān)督

第三十二條各級合同經辦部門應當確保合同全面履行。嚴格執(zhí)行先審核后簽約的程序,禁止先履行后簽約的行為。

__公司合同管理部門對合同履行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各子、分公司及__公司合同經辦部門應當每半年向__公司合同管理部門報送合同履行情況表(附表6)報送時間分別為7月10日前和次年元月10日前。

第三十三條__公司合同管理部門定期組織審計、監(jiān)察、計劃、財務和有關職能部門共同進行合同評審,主要評審以下內容:

(一)合同訂立的合法性;

(二)合同審核程序的執(zhí)行情況;

(三)合同履行情況;

(四)合同糾紛處理情況;

(五)合同標的的使用情況;

(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情況;

(七)其它與合同有關的事項。

第三十四條如果我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合同經辦部門應當積極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遇有不可抗力等影響合同履行時,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注意收集、保全有關證據。

第三十五條發(fā)現對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合同經辦部門除應督促對方繼續(xù)履行外,還應當在發(fā)現之日起三日內將對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況報送__公司合同管理部門,并注意收集、保全有關證據。

第三十六條發(fā)生合同爭議,合同經辦部門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處理,爭議發(fā)生起七日內仍無法解決的,應當將爭議及時報__公司合同管理部門。__公司合同管理部門在受理爭議起三日內組織爭議處理小組,擬定處理方案,報分管領導批準后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合同變更、轉讓和解除的,合同經辦部門應當進行登記并注意收集、保全有關證據,并應向__公司合同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 授權委托書管理

第三十八條__公司行政辦公室是授權委托書辦理部門。

第三十九條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代理事項的,代理人應按要求填寫授權委托申請表(附表7),經法定代表人批準后,由__公司行政辦公室辦理授權委托書(見附表8)。

第四十條授權事項的代理期間原則上不超過一年。

每年12月20日至12月30日統一辦理年度授權委托書更換手續(xù)。

第四十一條授權委托書內容發(fā)生變動的,代理人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xù),原授權書應交回__公司行政辦公室廢止。

第四十二條代理人負責對授權事項進行日常管理。

第四十三條代理人應當于每季度首月的5號前,向行政辦公室反饋上季度授權委托事項階段性完成情況(附表9)。年末應同時反饋全年授權委托事項完成情況。

代理人在代理期間屆滿或授權事項完成時,應當向委托人反饋授權委托事項全面完成情況。

第五章 合同專用章管理

第四十四條__公司行政辦公室是合同專用章的管理部門,應制定合同專用章管理辦法。

第四十五條合同專用章刻制申請,由__公司行政辦公室召集相關業(yè)務主管部門及合同管理部門初審,經公司領導批準后,行政辦公室出具介紹信,由承辦部門(單位)到公安機關刻制。

合同專用章刻制后三日內,應向__公司業(yè)務主管部門及合同管理部門作印模備案(附表10),__公司行政辦公室下文啟用,并確定保管及使用辦法。

第四十六條合同專用章管理部門應當妥善保管和規(guī)范使用合同專用章。

合同專用章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合同專用章管理制度,建立合同專用章使用登記臺賬,并報__公司行政辦公室備案。

第四十七條停止使用合同專用章的,應在合同專用章注銷后七日內向__公司行政辦公室及相關部門備案。辦理注銷備案時應附報注銷原因、公告等相關材料。

第六章 訴訟糾紛處理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所稱訴訟事務,是指以__公司及所屬各單位為一方當事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行政機關受理、裁決的所有爭議法律事項。

第四十九條__公司各單位發(fā)生的訴訟事務,應事先向__公司法律事務管理部門匯報,并在__公司法律事務管理部門全程指導下辦理。

第五十條__公司有關部門及單位在經營管理活動中發(fā)現公司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損害,或者被其他組織或個人起訴而被動參與(包括可能涉及)訴訟活動的,當事人、有關責任人和所在部門、單位應及時收集證據并向所在部門、單位的負責人反映,以備訴訟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五十一條法律糾紛所涉及的相關業(yè)務經辦人應全程協助訴訟代理人員處理糾紛,并對糾紛的責任實行終身負責。

第五十二條__公司各單位將本單位當年度辦理的訴訟案件統計情況列表(附表11)在當年12月25日前向__公司法律事務部報告,列表內容包括訴訟案件的件數、當事人情況、案由、標的額、立案日期、結案日期及方式、挽回或避免經濟損失數額等。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 國家法律、法規(guī)、政策有相關規(guī)定,本辦法未作詳細規(guī)定的,應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政策執(zhí)行。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__公司企業(yè)管理部。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文之日起正式施行,__企字[2005]第223號文件《晉城__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管理辦法》同時予以廢止。

附件1:表格1-11法律事務管理辦法表格.doc

第4篇 工貿油品調運公司法律事務管理辦法

工貿油品調運分公司法律事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zz石油(集團)工貿有限公司油品調運分公司(以下簡稱“油品調運分公司”或“公司”)法律事務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業(yè)法律顧問制度,控制和防范法律風險,提高依法治企水平,增強運用法律手段促進改革、管理經濟和維護公司合法權益的能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企業(yè)國有資產法》、國務院《企業(yè)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條例想》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國有企業(yè)法律顧問管理辦法》以及集團公司《法律事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法律事務是指公司在經營管理活動中涉及遵守和執(zhí)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具體事務。包括經營決策和重大經濟活動的法律咨詢論證、規(guī)章制度管理、合同審核與管理、訴訟和非訴訟案件處理、商標管理、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工商登記管理、法制宣傳教育等涉及法律風險防范與控制方面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三條 公司企業(yè)發(fā)展部是公司法律事務工作的職能部門,向工貿公司總法律顧問匯報工作,全面負責或參與處理公司業(yè)務中的法律問題。

(一)全面負責公司法律事務工作,統一協調處理公司決策、經營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務;

(二)參與公司重大經營決策,保證決策的合法性;

(三)參與公司重要規(guī)章制度的制定和組織實施;

(四)對公司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提出糾正意見,監(jiān)督或協助有關部門予以整改;

(五)依據有關規(guī)定及時向上級單位報告公司發(fā)生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提出處理或解決的意見與建議。

(六)其他應當由企業(yè)法律顧問履行的職責。

第四條 公司法律工作實行雙重管理和雙向負責的工作機制:

(一)對所從事的每一項業(yè)務向企業(yè)負責人負責,確保本企業(yè)經營管理活動的合法性;

(二)對貫徹上級單位法律工作制度、防范和化解法律風險等方面向上級單位負責,確保法律信息真實與暢通,維護公司根本利益;

(三)重大法律事務由公司企業(yè)發(fā)展部與上級單位法律事務部相互溝通、密切配合、共同處理。

第三章 法律業(yè)務管理

第五條 公司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實際,建立和完善合同、糾紛案件、知識產權、工商登記、基礎管理等專項管理制度,構建全方位的法律風險防控體系。

公司應健全各項法律制度,結合自身實際制定糾紛案件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專項法律制度,以完善法律事務管理。

第六條 公司的法律事務由企業(yè)發(fā)展部統一管理。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對外出具涉及公司權利、義務、責任、利益等方面的證明、承諾、說明、確認、授權等,如確需出具,應在企業(yè)發(fā)展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審查后,統一出具,并由企業(yè)發(fā)展部相關部門存檔備案。

司法、行政部門及仲裁、公證、律師等機構送達的法律文書必須由企業(yè)發(fā)展部簽收。其他部門在接到上述法律文書后,不得擅自簽收,應立即送交法律事務部門。

第七條 法律事務工作人員具備參加企業(yè)法律顧問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應在具備考試報名條件后三年內取得企業(yè)法律顧問執(zhí)業(yè)資格,逾期未取得的,予以轉崗。公司應鼓勵和支持法律崗位工作人員參加企業(yè)法律顧問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

第八條 法務管理專員應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明知咨詢人的動機或行為是違法的情況下,仍然為其提供幫助;

(二)不得故意曲解法律以迎合咨詢人的不正當要求,損害企業(yè)的利益;

(三)不得對授權代理的法律事務無故拖延,草率處理;

(四)不得泄露在執(zhí)行職務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企業(yè)規(guī)定不能公開的事實和材料;

(五)不得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超越代理權限或者利用被授予的權限從事與代理事務無關的活動;

(六)其它法律事務工作要求。

第九條 法務管理專員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糾紛案件、知識產權、工商登記、基礎管理等專項管理制度規(guī)定,認真履行職責,主動、嚴謹、高效地為公司提供法律服務。

第十條 對較為復雜或者重要的法律事務,應擬定工作方案,確定工作的范圍、目的和要求。

第十一條 完成較為復雜或者重要的法律事務后,相關承辦人應寫出總結報告。對公司內部存在的問題,可以提出改進的意見或建議,經企業(yè)發(fā)展部負責人審核、主管領導審定后報公司主要領導及上級單位法律事務部。

第十二條 公司綜合辦公室應按檔案管理規(guī)定,將有關法律文書、書面法律意見以及相關文件或資料及時存檔備案。

第十三條 公司應當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完善法律授權制度,授權手續(xù)由企業(yè)發(fā)展部辦理。

第十四條 公司發(fā)生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上級單位報告。

第十五條 企業(yè)發(fā)展部應當與其他業(yè)務部門建立經常性的聯系,及時向有關部門反饋其在經營管理中存在的法律問題,提出改進意見或建議。

企業(yè)發(fā)展部處理具體法律事務涉及相關部門業(yè)務的,相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第十六條 法務管理專員及業(yè)務部門相關人員對其在法律事務工作中知悉的相關內容,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要求,保守秘密。

第四章 法律意見書

第十七條 公司建立和推行總法律顧問參與經營決策的法律意見書制度。

第十八條 公司的重大事項必須由公司企業(yè)發(fā)展部出具法律意見書(重大事項法律審核意見表格式見附件1),按管理權限逐級呈公司主管領導、總法律顧問、經理審批,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保證決策的合法性、有效性。

第十九條 公司企業(yè)發(fā)展部是法律意見書的分級管理單位,負責公司內法律意見書出具的管理協調工作,并履行向上級單位法律事務部報告工作的義務。

第二十條 公司的下列情形需報上級單位法律事務部出具法律意見書:

(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二)公司形式變更,公司的兼并、破產、解散、清算等活動。

(三)資產的轉讓、出租,轉讓股權,發(fā)行債券、股票,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等企業(yè)資產處置方面的活動;

(四)公司子公司的設立,所屬企業(yè)的合并、分立;

(五)企業(yè)資本經營決策,包括大額融資(大于100萬元)、對外拆借,向其他企業(yè)投資、聯營、收購、兼并、資產重組等;

(六)決定大額索賠(大于100萬元)、行政復議、聽證、起訴、上訴、申訴或申請仲裁。

第二十一條 重大事項法律意見書的提起:

(一)公司經理指

派或批示;

(二)公司總法律顧問指派或批示;

(三)公司其他領導就分管工作批示;

(四)公司業(yè)務主辦部門。

第二十二條 公司法律事務的咨詢、指導按以下方式進行:各職能部門及經營管理人員主動咨詢,法律事務部門及時解答;或法律事務部門主動指導。

法律事務的咨詢、指導主要以法律事務咨詢單的形式進行,法律事務部應當出具法律意見書(法律事務咨詢單格式見附件2)。法務事務咨詢應在“法務信息系統”上進行。

第二十三條 法律意見書中,不得出現“基本符合條件”或“除×××之外,基本符合條件”等不確定措辭。對無法查證的事實或者不能確定意見的事項,應要求其做出說明或發(fā)表保留意見,并指出此事項產生的影響。

第二十四條 企業(yè)發(fā)展部應與業(yè)務部門建立經常性聯系,及時向有關部門反饋法律問題,出具法律意見或建議書。

第五章 糾紛案件管理

第一節(jié) 糾紛案件管理部門與職責

第二十五條 企業(yè)發(fā)展部是公司糾紛案件的管理部門,全面負責糾紛案件管理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一)負責公司糾紛案件管理實施細則的起草和修訂;

(二)組織處理以公司為當事人的法律糾紛案件

(三)負責辦理需要集團公司、工貿公司審批、授權或需向集團公司、工貿公司備案、報告的糾紛案件呈報及處理事宜;

(四)對公司所屬部門、駐站糾紛案件處理工作進行指導、監(jiān)督、協調、檢查和考核;

(五)負責公司糾紛案件處理情況的統計分析及上報工作,建立糾紛案件處理臺賬;

(六)負責辦理糾紛案件所必須的授權事宜;

(七)負責公司糾紛案件承辦人員的培訓、考核;

(八)按照業(yè)務分工,協助工貿公司法律事務部做好有關糾紛案件的處理工作;

(九)其他有關職責。

第二十六條 公司各部門、駐站按照業(yè)務分工,協助公司企業(yè)發(fā)展部做好有關糾紛案件的處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公司負責糾紛案件管理的部門或有關專職人員應建立公司糾紛案件處理臺帳,詳細記載有關情況。

第二十八條 公司每起糾紛案件都應向工貿公司報告。

第二十九條 糾紛案件業(yè)務報表必須按統一格式每季度上報。

第二節(jié) 管理權限

第三十條 油品調運分公司企業(yè)發(fā)展部負責管理以公司為當事人的糾紛案件、需要公司協調處理的案件。

第三十一條 公司管理除重大糾紛案件之外的以公司為當事人的糾紛案件。公司發(fā)生重大糾紛案件時,應上報工貿公司處理。

第三十二條 公司發(fā)生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視為重大糾紛案件:

(一)涉外糾紛案件;

(二)涉訴標的額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包括100萬元)糾紛案件;

(三)一審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四)可能引發(fā)群體訴訟或者系列訴訟的;

(五)法律關系復雜、涉及股東方重大權益或對股東方權益有重大影響的;

(六)其他工貿公司要求報批的其他重大案件。

第三節(jié) 糾紛案件的受理和備案

第三十三條 公司依規(guī)定上報糾紛案件時,應向工貿公司企業(yè)發(fā)展部提交以下文件和資料:

(一)案由、案情、主要證據;

(二)專職人員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三)有關的起訴狀、應訴答辯材料;

(四)對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五)擬選案件訴訟(仲裁)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六)擬聘律師事務所及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情況(如有);公司應通過法律事務信息系統上報。

第三十四條 應訴案件應自首次接到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的應訴通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上報;主訴案件應當在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個月內且決定提起訴訟或仲裁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上報。

第三十五條 公司所發(fā)生除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重大糾紛案件外的其他各類糾紛案件,應當向工貿公司企業(yè)發(fā)展部進行備案,備案不影響案件處理。

第三十六條 提交備案的書面報告文件應包括下列文件:

(一)基本案情。

(二)案件發(fā)生后公司已采取的應對措施。

(三)案件處理意見或解決方案。

(四)處理結果。包括一審、終審及執(zhí)行情況。

第三十七條 公司向工貿公司備案糾紛案件,應當遵守以下時限規(guī)定:

(一)公司為原告、申請人的,自決定起訴、決定提出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備案申報;

(二)公司為被告、被申請人、被上訴人、被處罰人的,自應訴通知或處罰通知送達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備案申報;

(三)一審訴訟案件,自收到判決書或裁定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備案申報;

(四)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案件的,調(和)解協議簽署前備案申報;

(五)已審結的案件,自生效法律文書送達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備案申報。

第三十八條 公司各部門不得隱瞞糾紛案件。

第四節(jié) 糾紛案件的處理

第三十九條 公司發(fā)生法律糾紛案件,視案情需要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律師進行代理,并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對于疑難復雜案件,可以采用風險代理方式。

第四十條 公司根據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以公司為當事人起訴、應訴、仲裁的糾紛案件,代理人由經理進行委托,代理人的選聘建議以及辦理委托事宜由糾紛案件管理部門負責。

第四十一條 選聘律師作為個案代理人時,要綜合考慮案件的難易程度、代理人能力和業(yè)績、代理費用等因素,保證案件得以及時、經濟、有效的處理。

第四十二條 糾紛案件代理人為公司內部員工的,應當具備以下兩條以上條件:

(一)具有企業(yè)法律顧問資格或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yè)資格和相關的專業(yè)知識;

(二)有處理糾紛案件的經驗;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和責任心。

第四十三條 案件結案之日起十五日內,有關案件的代理人或承辦人應向糾紛案件管理部門提交結案報告,會同案件主要材料、結案法律文書形成案件檔案(一式兩份),由糾紛案件處理部門和檔案部門各存一份。

結案報告應包括案件基本情況、辦案經過、處理結果、經驗教訓等書面材料。

第四十四條 綜合辦公室應當加強對企業(yè)所聘律師的管理,對其代理工作進行跟蹤、監(jiān)督和評價。

第六章

商標管理

第一節(jié) 商標管理部門與職責

第四十五條 公司綜合辦公室是公司商標管理的主管部門。綜合辦公室承擔以下主要商標管理職責:

(一)貫徹落實集團公司商標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商標管理實施細則;

(二)履行《公司章程》、《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

(三)履行保護集團公司商標專用權的義務,參與處理商標侵權、糾紛案件,對使用的集團公司商標進行管理、保護和有關信息的收集;

(四)負責向工貿公司上報公司擬使用集團公司商標計劃;

(五)對商標的使用、保護等事項向工貿公司提出建議。

(六)負責組織安排商標專業(yè)知識培訓及指導;

(七)負責公司商標信息的匯總、編制、統計分析。

第二節(jié) 集團公司注冊商標的使用

第四十六條 對外進行合作時,《合營協議》《公司章程》中未約定商標使用的,應取得集團公司商標授權許可。

第四十七條 使用集團公司注冊商標時,應按照下列程序辦理許可手續(xù):

(一)向工貿公司提出書面申請;

(二)集團公司對擬使用集團公司注冊商標的單位進行資格審核;

(三)由集團公司與被許可單位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四)被許可單位在三個月內將使用許可合同送交其所在地工商管理機構存查,并報工貿公司備案。

第三節(jié) 商標標識的印制和管理

第四十八條 使用集團公司商標標識,應依據集團公司商標標識的印制標準,依照集團公司標識管理相關規(guī)定,自行負責商標標識印制。

第四十九條 商標標識的印制應嚴格按照國家《商標印制管理辦法》及集團公司相關規(guī)定進行。承印單位必須是持有國家工商部門核發(fā)的《印制商標單位證書》及《商標印制業(yè)務管理人員資格證書》的信譽良好企業(yè)。

第五十條 公司企業(yè)發(fā)展部應建立商標使用臺賬,對商標名稱、持有人、開始使用時間、使用范圍等信息進行登記。

第四節(jié) 商標的保護

第五十一條 商標注冊信息和使用信息作為公司的商業(yè)秘密,員工應予以保護。集團公司vi手冊、施工手冊等設計文件資料屬于商業(yè)秘密,未經許可不得傳播。

第五十二條 各部室以及員工發(fā)現有侵犯或可能侵犯集團公司的情形時,應及時向商標管理部門報告,并利用拍照等方式留存證據,并在工貿公司的指導下采取應對措施。

第七章 保障

第五十三條 公司管理層應為企業(yè)發(fā)展部廣泛參與企業(yè)經營活動、介入企業(yè)經營管理給予保障,并提供相應工作條件, 并不得阻礙企業(yè)法律事務工作人員或法律顧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企業(yè)規(guī)章開展工作。

第五十四條 企業(yè)發(fā)展部可根據需要設立法律圖書資料庫(包括計算機法律數據系統)。

第五十五條 對法務管理專員及公司員工進行法律知識培訓與考核,提高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增強防范和控制法律風險的能力。

第五十六條 公司根據需要,可以聘請資深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處理法律事務。應選擇集團公司《法律服務中介機構備選庫名單》中法律服務中介機構,聘請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且需報上級單位法律事務部審批后聘用。

第八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五十七條 公司對工作不負責任、玩忽職守、造成重大損失的法律事務工作人員,應給予經濟處罰和黨紀、政紀處分,并調離法律事務工作崗位。

第五十八條 對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或在重大法律事務處理過程中為公司避免或挽回重大損失的法律事務工作人員,公司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九條 在糾紛案件處理過程中,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未經授權私自對外處理有關糾紛案件的;

(二)超越授權范圍處理有關糾紛案件的;

(三)應提起訴訟或仲裁而沒有提起導致超過訴訟時效的;

(四)借辦案之機非法牟取個人利益的;

(五)在承辦經濟案件中玩忽職守或重大疏忽造成損失的;

(六)對糾紛案件的發(fā)生負有直接責任,并因此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七)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對糾紛案件承辦人有阻撓、設置障礙、打擊報復等行為的;

(八)拒報、延報、謊報、瞞報、漏報糾紛案件,給公司造成損失或其他嚴重后果的;

(九)其他違反案件糾紛管理規(guī)定的。

經糾紛案件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并提出處理意見,報公司批準后,應對相關責任人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對公司造成損失的,視其程度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責令賠償損失、解除聘用合同的處罰。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六十條 對于糾紛案件管理混亂、無章可循或有章不循、漏洞較多且已造成重大損失的情況,限期整改,并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六十一條 對不能勝任崗位職責的糾紛案件管理或承辦人員,應當調離原崗或撤換。

第六十二條 對在糾紛案件處理工作中表現突出,為企業(yè)挽回或避免重大經濟損失的人員,可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十三條 公司對于商標管理工作突出和對商標權益保護工作做出重大貢獻的部門或個人可給予表彰獎勵。對違反本細則的,視情節(jié)輕重予以處罰。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由公司企業(yè)發(fā)展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上級單位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5篇 石油銷售公司法律事務管理辦法

石油銷售公司法律事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法律事務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業(yè)法律顧問制度,控制和防范法律風險,提高依法治企水平,增強運用法律手段促進改革、管理經濟和維護公司合法權益的能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企業(yè)國有資產法》、國務院《企業(yè)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條例》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國有企業(yè)法律顧問管理辦法》以及集團公司《法律事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結合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法律事務是指公司在經營管理活動中涉及遵守和執(zhí)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具體事務。包括經營決策和重大經濟活動的法律咨詢論證、規(guī)章制度管理、合同審核與管理、訴訟和非訴訟案件處理、商標管理、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工商登記管理、法制宣傳教育等涉及法律風險防范與控制方面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三條公司實行總法律顧問制度??偡深檰柸尕撠煿镜姆墒聞展ぷ?基本職責如下:

(一)全面負責公司法律事務工作,統一協調處理公司決策、經營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務;

(二)參與公司重大經營決策,保證決策的合法性;

(三)參與公司重要規(guī)章制度的制定和組織實施;

(四)對公司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提出糾正意見,監(jiān)督或協助有關部門予以整改;

(五)依據有關規(guī)定及時向上級單位報告公司發(fā)生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提出處理或解決的意見與建議。

(六)其他應當由企業(yè)總法律顧問履行的職責。

第四條公司綜合辦公室是公司法律事務工作的職能部門,向公司總法律顧問匯報工作,并配備具有公司法律顧問執(zhí)業(yè)資格的專職法務人員具體負責公司的法律事務,全面負責或參與處理公司業(yè)務中的法律問題。

第五條公司法律工作實行雙重管理和雙向負責的工作機制:

(一)對所從事的每一項業(yè)務向企業(yè)負責人負責,確保本企業(yè)經營管理活動的合法性;

(二)對貫徹上級單位法律工作制度、防范和化解法律風險等方面向上級單位負責,確保法律信息真實與暢通,維護公司根本利益;

(三)重大法律事務由公司綜合辦公室與上級單位法律事務部相互溝通、密切配合、共同處理。

第三章 法律業(yè)務管理

第六條公司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實際,建立和完善合同、糾紛案件、知識產權、工商登記、基礎管理等專項管理制度,構建全方位的法律風險防控體系。

公司應健全各項法律制度,結合自身實際制定糾紛案件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專項法律制度,以完善法律事務管理。

第七條公司的法律事務由法律事務部門統一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對外出具涉及公司或所屬企業(yè)權利、義務、責任、利益等方面的證明、承諾、說明、確認、授權等,如確需出具,應在法律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審查后,統一出具,并由法律事務部門和相關部門存檔備案。

司法、行政部門及仲裁、公證、律師等機構送達的法律文書必須由各級法律事務部門簽收。其他部門在接到上述法律文書后,不得擅自簽收,應立即送交法律事務部門。

第八條法律事務工作人員具備參加企業(yè)法律顧問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應在具備考試報名條件后三年內取得企業(yè)法律顧問執(zhí)業(yè)資格,逾期未取得的,予以轉崗。所屬企業(yè)應鼓勵和支持法律崗位工作人員參加企業(yè)法律顧問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

第九條法律事務部門(崗位)應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明知咨詢人的動機或行為是違法的情況下,仍然為其提供幫助;

(二)不得故意曲解法律以迎合咨詢人的不正當要求,損害企業(yè)的利益;

(三)不得對授權代理的法律事務無故拖延,草率處理;

(四)不得泄露在執(zhí)行職務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企業(yè)規(guī)定不能公開的事實和材料;

(五)不得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超越代理權限或者利用被授予的權限從事與代理事務無關的活動;

(六)其它法律事務工作要求。

第十條法律事務部門(崗位)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糾紛案件、知識產權、工商登記、基礎管理等專項管理制度規(guī)定,認真履行職責,主動、嚴謹、高效地為公司提供法律服務。

第十一條對較為復雜或者重要的法律事務,應擬定工作方案,確定工作的范圍、目的和要求。

第十二條完成較為復雜或者重要的法律事務后,相關承辦人應寫出總結報告。對公司內部存在的問題,可以提出改進的意見或建議,經法律事務部門負責人審核、主管領導審定后報公司主要領導及上級單位法律事務部。

第十三條公司法律事務部門應按檔案管理規(guī)定,將有關法律文書、書面法律意見以及相關文件或資料及時存檔備案。

第十四條公司應當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完善法律授權制度,授權手續(xù)由法律事務部門辦理。

第十五條公司發(fā)生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上級單位報告。

第十六條法律事務部門應當與其他業(yè)務部門建立經常性的聯系,及時向有關部門反饋其在經營管理中存在的法律問題,提出改進意見或建議。

法律事務部門處理具體法律事務涉及相關部門業(yè)務的,相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第十七條法律事務部門工作人員及業(yè)務部門相關人員對其在法律事務工作中知悉的相關內容,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要求,保守秘密。

第四章 法律意見書

第十八條公司建立和推行總法律顧問參與經營決策的法律意見書制度。

第十九條公司的重大事項必須由公司法律事務部門出具法律意見書(重大事項法律審核意見表格式見附件1),按管理權限逐級呈公司主管領導、總法律顧問、總經理審批,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保證決策的合法性、有效性。

第二十條公司法律事務部門是法律意見書的分級管理單位,負責公司內法律意見書出具的管理協調工作,并履行向上級單位法律事務部報告工作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公司的下列情形需報上級單位法律事務部出具法律意見書:

(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二)公司形式變更,公司的兼并、破產、解散、清算等活動。

(三)資產的轉讓、出租,轉讓股權,發(fā)行債券、股票,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上市融資等企業(yè)資產處置方面的活動;

(四)所屬企業(yè)子公司的設立,所屬企業(yè)的合并、分立;

(五)企業(yè)資本經營決策,包括大額融資(大于100萬元)、對外拆借,向其他企業(yè)投資、聯營、收購、兼并、資產重組等;

(六)決定大額索賠(大于100萬元)

、行政復議、聽證、起訴、上訴、申訴或申請仲裁。

第二十二條重大事項法律意見書的提起:

(一)公司總經理指派或批示;

(二)公司總法律顧問指派或批示;

(三)公司其他領導就分管工作批示;

(四)公司業(yè)務主辦部門。

第二十三條公司法律事務的咨詢、指導按以下方式進行:各職能部門及經營管理人員主動咨詢,法律事務部門及時解答;或法律事務部門主動指導。

法律事務的咨詢、指導主要以法律事務咨詢單的形式進行,法律事務部應當出具法律意見書(法律事務咨詢單格式見附件2)。法務事務咨詢應在法務信息系統上進行。

第二十四條法律意見書中,不得出現基本符合條件或除×××之外,基本符合條件等不確定措辭。對無法查證的事實或者不能確定意見的事項,應要求其做出說明或發(fā)表保留意見,并指出此事項產生的影響。

第二十五條法律事務部門應與業(yè)務部門建立經常性聯系,及時向有關部門反饋法律問題,出具法律意見或建議書。

第五章 糾紛案件管理

第一節(jié) 糾紛案件管理部門與職責

第二十六條公司綜合辦公室是公司糾紛案件的管理部門,全面負責糾紛案件管理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一)負責公司糾紛案件管理實施細則的起草和修訂;

(二)組織處理以公司為當事人的法律糾紛案件和所屬企業(yè)重大法律糾紛案件;

(三)負責辦理需要集團公司、產品經銷公司審批、授權或需向集團公司、產品經銷公司備案、報告的糾紛案件呈報及處理事宜;

(四)對公司所屬部門糾紛案件處理工作進行指導、監(jiān)督、協調、檢查和考核;

(五)負責公司糾紛案件處理情況的統計分析及上報工作,建立糾紛案件處理臺賬;

(六)負責辦理糾紛案件所必須的授權事宜;

(七)負責公司糾紛案件承辦人員的培訓、考核;

(八)按照業(yè)務分工,協助產品經銷公司法律事務部做好有關糾紛案件的處理工作;

(九)其他有關職責。

第二十七條公司各部門按照業(yè)務分工,協助公司綜合辦公室做好有關糾紛案件的處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公司負責糾紛案件管理的部門或有關專職人員應建立公司糾紛案件處理臺帳,詳細記載有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公司每年應向產品經銷公司書面報告兩次公司糾紛案件工作綜合情況。上半年情況應于每年7月5日前呈報,全年情況應于次年1月5日前呈報。

第三十條糾紛案件業(yè)務報表必須按統一格式每季度上報。

第二節(jié) 管理權限

第三十一條公司負責管理以公司為當事人的糾紛案件、需要公司協調處理的案件。

第三十二條公司管理除重大糾紛案件之外的以公司為當事人的糾紛案件。公司發(fā)生重大糾紛案件時,應上報產品經銷公司處理。

第三十三條公司發(fā)生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視為重大糾紛案件:

(一)涉外糾紛案件;

(二)涉訴標的額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包括100萬元)糾紛案件;

(三)一審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四)可能引發(fā)群體訴訟或者系列訴訟的;

(五)法律關系復雜、涉及股東方重大權益或對股東方權益有重大影響的;

(六)其他產品經銷公司要求報批的其他重大案件。

第三節(jié) 糾紛案件的受理和備案

第三十四條公司依規(guī)定上報糾紛案件時,應向產品經銷公司企業(yè)管理部(法律事務部)提交以下文件和資料:

(一)案由、案情、主要證據;

(二)專職人員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三)有關的起訴狀、應訴答辯材料;

(四)對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五)擬選案件訴訟(仲裁)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六)擬聘律師事務所及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情況(如有);公司應通過法律事務信息系統上報。

第三十五條應訴案件應自首次接到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的應訴通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上報;主訴案件應當在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個月內且決定提起訴訟或仲裁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上報。

第三十六條公司所發(fā)生除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重大糾紛案件外的其他各類糾紛案件,應當向產品經銷公司企業(yè)管理部(法律事務部)進行備案,備案不影響案件處理。

第三十七條提交備案的書面報告文件應包括下列文件:

(一)基本案情。

(二)案件發(fā)生后公司已采取的應對措施。

(三)案件處理意見或解決方案。

(四)處理結果。包括一審、終審及執(zhí)行情況。

第三十八條公司向產品經銷公司備案糾紛案件,應當遵守以下時限規(guī)定:

(一)公司為原告、申請人的,自決定起訴、決定提出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備案申報;

(二)公司為被告、被申請人、被上訴人、被處罰人的,自應訴通知或處罰通知送達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備案申報;

(三)一審訴訟案件,自收到判決書或裁定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備案申報;

(四)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案件的,調(和)解協議簽署前備案申報;

(五)已審結的案件,自生效法律文書送達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備案申報。

第三十九條公司各部門不得隱瞞糾紛案件。

第四節(jié) 糾紛案件的處理

第四十條公司發(fā)生法律糾紛案件,視案情需要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律師進行代理,并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對于疑難復雜案件,可以采用風險代理方式。

第四十一條公司根據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以公司為當事人起訴、應訴、仲裁的糾紛案件,代理人由總經理進行委托,代理人的選聘建議以及辦理委托事宜由糾紛案件管理部門負責。

第四十二條選聘律師作為個案代理人時,要綜合考慮案件的難易程度、代理人能力和業(yè)績、代理費用等因素,保證案件得以及時、經濟、有效的處理。

第四十三條糾紛案件代理人為公司內部員工的,應當具備以下兩條以上條件:

(一)具有企業(yè)法律顧問資格或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yè)資格和相關的專業(yè)知識;

(二)有處理糾紛案件的經驗;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和責任心。

第四十四條案件結案之日起十五日內,有關案件的代理人或承辦人應向糾紛案件管理部門提交結案報告,會同案件主要材料、結案法律文書形成案件檔案(一式兩份),由糾紛案

件處理部門和檔案部門各存一份。

結案報告應包括案件基本情況、辦案經過、處理結果、經驗教訓等書面材料。

第四十五條綜合辦公室應當加強對企業(yè)所聘律師的管理,對其代理工作進行跟蹤、監(jiān)督和評價。

第六章 商標管理

第一節(jié) 商標管理部門與職責

第四十六條公司綜合辦公室是公司商標管理的主管部門。綜合辦公室承擔以下主要商標管理職責:

(一)貫徹落實集團公司商標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商標管理實施細則;

(二)履行《公司章程》、《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

(三)履行保護集團公司商標專用權的義務,參與處理商標侵權、糾紛案件,對使用的集團公司商標進行管理、保護和有關信息的收集;

(四)負責向產品經銷公司上報公司擬使用集團公司商標計劃;

(五)對商標的使用、保護等事項向產品經銷公司提出建議。

(六)負責組織安排商標專業(yè)知識培訓及指導;

(七)負責公司商標信息的匯總、編制、統計分析。

第二節(jié) 集團公司注冊商標的使用

第四十七條對外進行合作時,《合營協議》《公司章程》中未約定商標使用的,應取得集團公司商標授權許可。

第四十八條使用集團公司注冊商標時,應按照下列程序辦理許可手續(xù):

(一)向產品經銷公司提出書面申請;

(二)集團公司對擬使用集團公司注冊商標的單位進行資格審核;

(三)由集團公司與被許可單位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四)被許可單位在三個月內將使用許可合同送交其所在地工商管理機構存查,并報產品經銷公司備案。

第三節(jié) 商標標識的印制和管理

第四十九條使用集團公司商標標識,應依據集團公司商標標識的印制標準,依照集團公司標識管理相關規(guī)定,自行負責商標標識印制。

第五十條商標標識的印制應嚴格按照國家《商標印制管理辦法》及集團公司相關規(guī)定進行。承印單位必須是持有國家工商部門核發(fā)的《印制商標單位證書》及《商標印制業(yè)務管理人員資格證書》的信譽良好企業(yè)。

第五十一條公司綜合辦公室應建立商標使用臺賬,對商標名稱、持有人、開始使用時間、使用范圍等信息進行登記。

第四節(jié) 商標的保護

第五十二條商標注冊信息和使用信息作為公司的商業(yè)秘密,員工應予以保護。集團公司vi手冊、施工手冊等設計文件資料屬于商業(yè)秘密,未經許可不得傳播。

第五十三條各部室以及員工發(fā)現有侵犯或可能侵犯集團公司的情形時,應及時向商標管理部門報告,并利用拍照等方式留存證據,并在產品經銷公司的指導下采取應對措施。

第七章 保障

第五十四條公司管理層應為法律事務部門廣泛參與企業(yè)經營活動、介入企業(yè)經營管理給予保障,并提供相應工作條件, 并不得阻礙企業(yè)法律事務工作人員或法律顧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企業(yè)規(guī)章開展工作。

第五十五條法律事務部門可根據需要設立法律圖書資料庫(包括計算機法律數據系統)。

第五十六條對法律事務人員及公司員工進行法律知識培訓與考核,提高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增強防范和控制法律風險的能力。

第五十七條公司根據需要,可以聘請資深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處理法律事務。應選擇集團公司《法律服務中介機構備選庫名單》中法律服務中介機構,聘請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且需報上級單位法律事務部審批后聘用。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五十八條公司對工作不負責任、玩忽職守、造成重大損失的法律事務工作人員,應給予經濟處罰和黨紀、政紀處分,并調離法律事務工作崗位。

第五十九條對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或在重大法律事務處理過程中為公司避免或挽回重大損失的法律事務工作人員,公司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六十條在糾紛案件處理過程中,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未經授權私自對外處理有關糾紛案件的;

(二)超越授權范圍處理有關糾紛案件的;

(三)應提起訴訟或仲裁而沒有提起導致超過訴訟時效的;

(四)借辦案之機非法牟取個人利益的;

(五)在承辦經濟案件中玩忽職守或重大疏忽造成損失的;

(六)對糾紛案件的發(fā)生負有直接責任,并因此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七)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對糾紛案件承辦人有阻撓、設置障礙、打擊報復等行為的;

(八)拒報、延報、謊報、瞞報、漏報糾紛案件,給公司造成損失或其他嚴重后果的;

(九)其他違反案件糾紛管理規(guī)定的。

經糾紛案件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并提出處理意見,報公司批準后,應對相關責任人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對公司造成損失的,視其程度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責令賠償損失、解除聘用合同的處罰。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六十一條對于糾紛案件管理混亂、無章可循或有章不循、漏洞較多且已造成重大損失的情況,限期整改,并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六十二條對不能勝任崗位職責的糾紛案件管理或承辦人員,應當調離原崗或撤換。

第六十三條對在糾紛案件處理工作中表現突出,為企業(yè)挽回或避免重大經濟損失的人員,可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十四條公司對于商標管理工作突出和對商標權益保護工作做出重大貢獻的部門或個人可給予表彰獎勵。對違反本細則的,視情節(jié)輕重予以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本辦法由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六十六條本辦法需報上級單位備案。

第六十七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上級單位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6篇 石油公司法務管理程序

法務管理

第一條 法律事務管控涉及經營決策和重大經濟活動的法律咨詢論證、規(guī)章制度管理、合同審核與管理、訴訟和非訴訟案件處理、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工商登記管理、法制宣傳教育等涉及法律風險防范與控制方面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二條 公司法務管理的重點包括總法律顧問制度建設、法律風險的防范和控制、法律糾紛的處理、合同的審核管理以及法律信息系統的建設等方面。針對不同性質與控制類型的所屬單位,公司授予不同的權限。

第三條 公司實行總法律顧問制度??偡深檰柸尕撠煿镜姆墒聞展ぷ?。公司企業(yè)管理部(法律事務部)按照集團公司要求,制定專門指導意見,在公司所屬單位中逐步推行總法律顧問制度。

公司法律事務部是公司法律事務工作的職能部門,與企業(yè)管理部合署辦公,向公司總法律顧問匯報工作。公司所屬的具備條件的企業(yè)應設置法律機構,具備條件的應設置法律事務的工作崗位,可配備具有企業(yè)法律顧問職業(yè)資格的專職法務人員具體負責本企業(yè)的法律事務,全面負責或參與處理本單位業(yè)務中的法律問題。

公司及所屬單位的法律事務由法律事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四條 重大事項法律論證

公司建立和推行總法律顧問參與經營決策的法律意見書制度。

(一)公司企業(yè)管理部(法律事務部)是法律意見書出具的管理和協調部門,負責公司范圍內法律意見書的出具、審查和備案工作。所屬單位法律事務管理部門是法律意見書的分級管理單位,負責該單位內法律意見書的管理協調工作,并履行向公司企業(yè)管理部(法律事務部)報告工作的義務。

(二)產品經銷公司的重大事項法律論證由業(yè)務部門提出申請,企業(yè)管理部(法律事務部)出具法律意見書,主管領導、總法律顧問、總經理依次審核審批。

所屬全資公司企業(yè)的重大事項必須由公司法律事務部門出具法律意見書,按照管理權限逐級呈產品經銷公司主管領導、總法律顧問、總經理審批??貐⒐晒居杀竟咀孕袑嵤?產品經銷公司通過外派董監(jiān)事對重大事項提出法律意見,并在本公司相關會議表達意見。

第五條 法律糾紛處理

(一)糾紛案件處理權限:公司企業(yè)管理部(法律事務部)負責管理以公司為當事人的糾紛案件、需要公司協調處理的案件,以及所屬全資、控股公司重大糾紛案件。

以所屬單位本企業(yè)為當事人的糾紛案件。所屬單位發(fā)生重大糾紛案件時,應上報公司企業(yè)管理部(法律事務部)處理。產品經銷公司可根據需要,授權其所屬單位處理部分重大法律糾紛案件。以公司為當事人的糾紛案件,需報公司企業(yè)管理部(法律事務部)審批或經集團公司授權后公司直接處理。

(二)糾紛案件的上報:公司監(jiān)管的全資、絕對控股單位由其法律事務部門負責向公司企業(yè)管理部(法律事務部)申報;相對控股及參股單位由各單位外派董事申報。

(三)糾紛案件的備案:所屬單位發(fā)生除重大糾紛案件之外的其他各類糾紛案件,應當向公司企業(yè)管理部(法律事務部)進行備案。

(四)糾紛案件的報告:公司每年應在年初、年中兩次向集團公司書面報告本單位糾紛案件工作綜合情況。公司所屬全資和絕對控股公司每年應在年初、年中兩次向公司企業(yè)管理部(法律事務部)書面報告本單位糾紛案件工作綜合情況,相對控股和參股公司的糾紛案件報告由各單位外派董事上報公司企業(yè)管理部(法律事務部)。

第六條 外聘法律中介機構與法律顧問管理

產品經銷公司及所屬單位根據需要,可以聘請資深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處理法律事務。產品經銷公司應從集團公司法律服務中介機構備選庫中選聘法律中介機構與法律顧問,報集團公司審批后聘用。

所屬全資及絕對控股公司應參考集團公司《法律服務中介機構備選庫名單》中的法律服務中介機構,聘請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且需報公司企業(yè)管理部(法律事務部)審批后聘用。

產品經銷公司及所屬單位每年對外聘法律服務中介機構及律師進行評價考核,并報備集團公司。

第七條 合同管理

(一)公司建立“統一管理、分級授權、歸口審查、各負其責”的合同管理體制。

統一管理,即公司制定統一的合同管理實施細則,所屬各單位制定相應的合同管理辦法;合同審查審批和合同印章管理統一由各級合同主管部門負責。

分級授權,即按合同的性質、種類和標的額大小劃分公司與所屬各單位之間的合同管理權限,對合同實行分級負責、授權管理。

歸口審查,即對合同內容,由各級合同主管部門歸口綜合審查,相關專業(yè)部門聯合會審。合同主管部門負責法律審查,相關專業(yè)部門負責專業(yè)技術和經濟商務審查。

各負其責,即合同承辦單位(部門)全面負責合同的訂立、履行,對合同商務風險負責;合同主管部門對合同法律風險負責;相關專業(yè)部門對合同相關專業(yè)、技術風險負責。

(二)合同管理權限劃分

1.公司在集團公司授權營業(y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管理、簽訂集團公司《合同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之外各類合同。

2.公司機關及所屬各單位不得簽訂對外擔保合同。

3.公司及所屬各單位的內部職能部門不得以部門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4.公司管理的合同由公司行政主要負責人簽署,50萬以下的日常采購類合同根據《合同管理辦法》授權,由分管領導簽署。

5.公司行政主要負責人可向分管領導授權,在授權范圍內由被授權人代為簽署合同,不得轉授權。(三)訂立合同應使用集團公司或公司制定的標準合同文本,尚未制定標準合同文本的,可使用國家標準合同文本,若標準文本尚未制定時,所使用的合同文本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

(四)公司推廣合同信息化管理,嚴禁線下合同。所屬單位須按照公司統一要求進行操作,嚴格按照職責分工和權限設置,按工作時限和要求,準確、規(guī)范、及時的完成網上合同申報、審查審批、信息錄入及系統維護等工作。

(五)所屬單位應向公司企業(yè)管理部(法律事務部)書面報告本單位合同管理半年、全年綜合情況,每月按統一格式向公司企業(yè)管理部(法律事務部)上報合同業(yè)務報表。

(六)公司及所屬各單位對外簽訂合同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行政印章或其它印章代替。

第7篇 s有限公司法律事務管理制度

某有限責任公司法律事務管理制度(初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公司法律事務管理工作,防范市場風險與法律風險,促進公司依法經營管理,維護公司合法權益,實現依法治企,依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的法律事務,包括公司日常生產、經營、管理過程中所有涉及法律問題的事務。

第三條公司法律事務管理,依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公司規(guī)章制度的規(guī)定,在集團政策法律室的業(yè)務監(jiān)督、指導下依法進行。

第四條公司法律事務管理遵循法律風險的事前防范為主,事中控制、事后補救為輔的原則。

第五條公司法律事務管理,以實現依法治企為目標,以維護公司合法權益、保障公司利益最大化為根本任務,通過全程參與公司生產、經營、管理的方式實現。

第六條本制度適用于____有限責任公司及所屬各單位、部門涉及的法律事務管理工作。

第二章法律事務機構

第七條公司由主管本單位法律事務工作的公司級領導擔任法律事務負責人;由具有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yè)獲具備企業(yè)法律顧問職業(yè)資格、從事過經營管理工作的人員擔任專(兼)職企業(yè)法律顧問,組成政策法律室,作為公司法律事務的執(zhí)行機關。政策法律室行政隸屬于公司綜合部,業(yè)務上接受公司法律事務負責人和集團政策法律室的雙重領導。

第八條企業(yè)法律顧問在處理公司法律事務時應遵循的原則:

1、依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執(zhí)業(yè)。

2、加強和完善公司內部經營風險控制和管理,預防法律風險。

3、以公司利益為己任,誠實信用、勤勉盡責、嚴密審慎,促進公司依法經營管理,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4、保護公司的國有資產所有者和其他出資人的合法利益。

第九條企業(yè)法律顧問的權利:

1、在公司法律事務負責人和集團政策法律室的領導下,按照法律和公司規(guī)章制度的規(guī)定,獨立履行職責,不受干擾。

2、對損害公司合法權益、損害出資人合法利益和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提出糾正意見和建議。

3、根據工作需要查閱本公司有關文件、資料及財務、統計報表等。

4、辦理公司法律事務時,依法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情況,收集證據。

5、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領導授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企業(yè)法律顧問應履行的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規(guī)章制度,恪守職業(yè)道德和執(zhí)業(yè)紀律。

2、忠于職守,維護公司合法權益,為公司提供優(yōu)質法律服務。

3、對所提出的法律意見、起草的法律文書以及辦理的其他法律事務的合法性負責。

4、保守國家秘密和公司商業(yè)秘密。

5、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政策法律室的職責:

1、促進公司正確執(zhí)行國家法律法規(guī),對公司重大經營決策提出法律意見。

2、參與起草公司規(guī)章制度,對重要規(guī)章制度進行合法性審查。

3、管理公司合同,參加合同的談判起草工作,出具法律意見。

4、參與公司的合并、分立、破產、投資、租賃、產權轉讓、招投標及公司改制等涉及企業(yè)利益的重要經濟活動,處理有關法律事務。

5、辦理或協助辦理工商登記以及商標、專利、商業(yè)秘密保護等有關法律事務。

6、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公司的訴訟和非訴訟活動。

7、負責和配合公司有關部門對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8、開展與公司生產經營管理有關的法律咨詢。

9、對公司重大、復雜的法律事務工作,負責向集團政策法律室進行匯報,配合集團政策法律室進行協調、處理。

10、辦理公司領導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三章公司法律事務管理

第十二條處理公司重大經營決策中的法律事務。

企業(yè)法律顧問參與公司重大經營決策,主動提出法律意見和方案,對領導提出的法律問題作出解答說明,保證公司領導的經營決策合法有據。

第十三條處理公司重大經濟活動中的法律事務。

企業(yè)法律顧問參加公司重大經濟活動有關的會議、調查、考察和談判,收集研究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及時解答法律問題,起草、審核和修改有關法律文書,為經營決策提供正確完整的法律意見和方案,保證公司重大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和法律上的可行性。

第十四條健全公司規(guī)章制度體系。

結合公司發(fā)展規(guī)劃,制定公司規(guī)章制度完善計劃,強化

公司各項規(guī)章制度的建立、健全與完善。

對公司規(guī)章制度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對不適應市場經濟環(huán)境、公司發(fā)展規(guī)劃及與國家新頒布、修改的法律法規(guī)相悖的規(guī)章制度,進行清理、修改,確保對內政令統一,對外與時俱進。

嚴格對公司規(guī)章制度的執(zhí)行和監(jiān)督。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做到有章可依,執(zhí)章必嚴,違章必究。

第十五條規(guī)范公司案件管理。

政策法律室是公司訴訟和非訟案件的歸口管理部門,具體承辦公司涉訟和非訟案件,相關部門為政策法律室對案件的證據資料收集、分析和應訴提供必要的業(yè)務支持,并負有保密義務?;蛘咴诎讣_始后,由政策法律室按照有關規(guī)定,積極做好前期準備工作,及時移交集團政策法律室,并協助處理。

法律事務處理完畢后,經辦責任人應全面收集有關資料,進行整理并歸檔。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

第十六條董事長為企業(yè)法定代表人,依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____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公司各部門及所屬單位對外簽訂合同、辦理訴訟案件或其他法律事務,必須申請授權委托。公司通過規(guī)范性文件將有關法律事務授權事項明確轉授其他機構或人員,按照公司規(guī)定執(zhí)行。未經公司規(guī)范性文件明確規(guī)定或董事長授權委托,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不得以公司或部門、單位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或辦理其他法律事務。

第十八條部門、單位辦理有關法律事務,需要董事長授權委托的,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由董事長簽發(fā)。

第十九條授權委托書應當根據所辦理事項的具體情況,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授權人姓名、職務、所在部門或單位;

(二)委托事由;

(三)委托權限;

(四)委托起止時間;

(五)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受托人必須盡職盡責,維護公司權益。受托人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告委托代理事項的辦理情況。

第五章合同管

第二十一條公司對外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合同一律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十二條公司合同實行兩級管理。即公司各職能部門負責各專項合同的日常管理,政策法律室負責對重大重要合同進行備案。

第二十三條公司實行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制度,在授權范圍內簽訂合同。嚴格合同專用章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合同的簽訂,由具體經辦人負責合同對方當事人主體資格、資信狀況、代理權限及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負責合同內容的談判、合同文本的起草工作,嚴禁口頭協議或采用非正規(guī)書面形式。任何有疑問和疑義的應及時向政策法律室咨詢,重要合同由政策法律室會同業(yè)務部門共同制訂。

第二十五條合同條款應當完備、嚴密,除根據法律規(guī)定或按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外,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約定其他條款。

第二十六條合同依法簽訂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履行部門必須認真履行合同,確保信譽,避免糾紛。合同履行過程中確需變更的,履行部門應當按合同簽訂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七條對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履行部門應當立即查明情況,認真、穩(wěn)妥地收集證據,及時、合理、準確的向對方提出索賠,維護公司利益。當我方接到對方的索賠報告后,履行部門應立即通知政策法律室并報告主管領導,制定應對措施。履行過程中發(fā)生不可抗力和第三人干擾及意外事件,履行部門應立即通知對方當事人,查明原因,及時化解,并收集好相關證據。

第二十八條對合同履行過程中,惡意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公司將依法追究責任,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保護公司知識產權

第二十九條政策法律室做好相關法律事務的協助工作,共同保護公司的無形資產不受侵害。

第三十條公司知識產權保護實行集團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制度,規(guī)范商標、專利、商業(yè)秘密等知識產權的管理。企業(yè)管理部門要加強商標注冊管理,強化商標維權意識;技術開發(fā)部門加強專利的申請、保護及技術秘密的保護工作;供應、銷售部門要加強供銷渠道、價格、客戶資料、招投標文件等商業(yè)秘密的管理。

第七章參與重大法律糾紛的處理

第三十一條公司政策法律室負責協調、指導有關法律糾紛案件的處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公司發(fā)生重大法律糾紛時,相關部門須將有關情況及原始資料立即報送政策法律室,共同擬定處理方案,必要時請集團政策法律室或外聘律師協助處理,處理方案報公司領導審批。

第八章法律事務的日常管理、監(jiān)督和考核

第三十三條法律咨詢事務。

政策法律室負責公司日常法律咨詢事務,對生產經營中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解答。

第三十四條組織法制宣傳教育。

政策法律室配合教育培訓部門,結合公司實際,在公司內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有效提升公司干部和員工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

第三十五條政策法律室負責公司法律事務的日常管理,對重大、復雜的法律事務,及時向集團政策法律室匯報,配合集團政策法律室進行協調、處理。

第三十六條公司政策法律室對公司各職能部門和人員的法律行為進行監(jiān)督,在業(yè)務上給予指導。將法律事務管理納入公司經濟責任考核體系,對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公司將予以表彰和獎勵;造成損失的,給與相應處罰。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制度經公司領導審定通過,報集團政策法律室備案,由公司政策法律室負責解釋。

第8篇 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管理試行辦法

f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公司內部管理,規(guī)范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行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凡以本公司名義對外從事訴訟、非訴訟、簽訂合同等法律事務,必須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辦理委托代理手續(xù)。

第三條 法定代表人授權以《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的形式委托他人代為行使某種法律行為,《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是法律性文件。

第四條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只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和受托人親筆簽字后方能生效。

第二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原則

第五條 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規(guī)章 行使職權。

董事長可根據需要,授權委托他人作為其代理人,依法行使董事長授權委托的職權。委托書一般一年辦理一次,根據具體情況,董事長可對委托內容和權限進行調整。

第六條 受托人必須是具有獨立法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無經濟違規(guī)行為,無重大劣跡,能夠勝任授權范圍內的工作。

第七條 對同一事項不能重復委托。

第八條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的使用范圍為公司內外部的法律行為。

第九條 授權委托事項實行分級管理,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負責本單位的授權委托管理,報集團政策法律室備案。

第三章 授權委托管理程序

第十條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依據業(yè)務需要,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發(fā)。

第十一條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包括但不限于包括如下內容:被授權人姓名、身份證號碼、性別、單位、職務、授權事項及范圍、有效期限、其他特別事項等。

第十二條 公司各部門依據業(yè)務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辦理授權代理事項:

1、由被授權人填寫申請表,包括但不限于請求代理事項范圍、代理事項期限、其他特別事項等內容;

2、被授權人遞交填寫完整的申請表,經公司法律工作部門審核,提出法律意見,交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3、經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審批;

4、經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簽字同意的申請表送交到法律工作部門統一辦理授權委托書手續(xù)。

第十三條 法律工作部門在授權委托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1、法律工作部門須在接到被授權人提交的申請表后,一日內出具法律意見書;

2、對被授權人遞交的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同意的授權代理申請書,于一日內辦理授權委托書;

3、對統一辦理的授權委托書登記備案;

4、協助財務、審計、紀委等相關部門對受托人履行委托事項進行不定期審核;

5、保守授權委托事項秘密。

第十四條 受托人應在法定代表人授權范圍內行使權力,需變更授權范圍的,由法定代表人做出變更授權委托書,原授權委托書由法律工作部門收回作廢。

第十五條 公司應按業(yè)務的實際需要,嚴格控制授權委托書的有效期限,該期限必須在受托人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期限內。

受托人員依所委托事項的范圍、權限完成相關事宜,不得假借授權謀求私利,損害公司利益;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經營與其受托事項相同或相近的業(yè)務。

第十六條 受托人可在有效期滿前15天提出繼續(xù)代理授權的申請,法定授權人根據需要和被授權人的申請在有效期滿前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可延長有效期。

第十七條 受托人變動時,應及時通知有關各方,并重新辦理授權委托書,做好銷售、回款等的銜接工作,保證銷售、回款的安全性、及時性。違反上述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

第十八條 授權委托書原件由受托人持有,合同管理部門及受托人所在部門分別備案,一式三份。

第十九條 受托人的授權委托書丟失的,應在兩個工作日內報告所在部門和合同管理部門,及時補辦,并及時通知相關方,避免出現差錯。

第二十條 受托人要提前終止所代理的授權工作,應提前15天向授權人提出書面報告,未經批準不得擅自終止工作。

第二十一條 授權委托書中明確規(guī)定受托事項可由受托人在授權范圍內向第三人進行轉委托的,受托人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經法定代表人同意的,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負責。

轉委托的權限和期限不得超過原委托權限和期限!

第二十二條 對未授權轉委托的事項,受托人不允許轉委托代理。但是受托人有正當理由并有證據證明轉委托代理是在某種特殊原因和特殊條 件下,為了切實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才將一部分或全部代理權委托他人代理的行為除外。

第二十三條 受托人轉委托的,應與第三人簽訂轉委托協議,交公司法律工作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授權代理通常采用一般代理,需進行特別代理的,須在委托書中明確特別代理權限及事項。

第二十五條 委托代理權限終結,受托人應在2個工作日內將授權委托書交回公司政策法律室。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 法律工作部門協助紀委、財務部、審計部應不定期對受托人履行委托事項進行核查,發(fā)現有損害企業(yè)利益的情況,應做出及時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于受托人未經授權批準或超越授權范圍,以及委托期限終止后,仍以委托人名義行使委托權利的行為,以及被授權人不履行委托義務或者履行委托事項不符合約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責成當事人及時改正、挽回影響,并根據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不同的行政處分,甚至除名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對觸犯法律的,將依法追究其民事及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行為。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前辦理的授權委托行為繼續(xù)有效。未辦理授權委托書的應該補辦。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公司政策法律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附: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第9篇 發(fā)展總公司法規(guī)派駐人員管理規(guī)定

__發(fā)展總公司法規(guī)派駐人員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ee所屬公司的法制建設,實現依法經營管理,總公司根據經營管理的需要,向專業(yè)公司或其他所屬公司派駐法規(guī)人員。

第二條法規(guī)派駐人員是總公司法規(guī)室的派出人員,代表總公司法規(guī)室對駐在公司提供法律服務、實施法規(guī)管理,辦理駐在公司的法律事務,保證駐在公司經營的合法性及與總公司決策的一致性,維護總公司和駐在公司的合法利益。

第二章 法規(guī)派駐人員的管理

第三條法規(guī)派駐人員由法規(guī)室確定、調配,受法規(guī)室直接領導、監(jiān)督和管理。需要招聘的,按人事管理規(guī)定辦理。

第四條法規(guī)派駐人員對總公司負責,由總公司按照人事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發(fā)放工資和津貼。

第五條法規(guī)派駐人員為駐在公司提供法律服務,駐在公司應提供工作便利條件,因駐在公司業(yè)務出差等發(fā)生的費用按總公司標準由駐在公司承擔。

第六條法規(guī)派駐人員應參加法規(guī)室每周周一召開的例會和業(yè)務學習活動,提交工作日志及合同審核后應存檔的材料,匯報駐在公司上一周的法律事務工作開展情況,對下一周的工作安排提出建議,同時開展法律專業(yè)知識的學習和交流活動。外地法規(guī)人員可不參加例會,但應將工作日志傳真給法規(guī)室。

第七條法規(guī)派駐人員應每個月將一個月的工作進行總結,在下一個月的前五個工作日內報法規(guī)室,外地法規(guī)人員應將月總結傳真給法規(guī)室。

第三章 法規(guī)派駐人員的職責

第八條法規(guī)派駐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駐在公司正確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方針政策,保證其依法經營;

(二)參與駐在公司內部規(guī)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廢止,保證其合法性、規(guī)范性和與總公司規(guī)章制度的協調性;

(三)依據總公司合同及項目管理制度的規(guī)定,參與駐在公司的業(yè)務談判,提供法律咨詢意見,負責合同的審查;

(四)依據總公司授權制度的規(guī)定,為駐在公司辦理對外簽約授權,杜絕所有未經授權的人員對外簽約;

(五)經總公司法規(guī)室同意后協助或承辦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九條法規(guī)派駐人員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應遵循以下規(guī)定:

(一)對于不屬于法規(guī)審核的合同,法規(guī)派駐人員應積極熱情地回答業(yè)務人員的法律咨詢;

(二)對于應由派駐法規(guī)人員審核的合同,應嚴格審核把關,不得輕率在報審的合同上加蓋法規(guī)審核章;

(三)對于金額大、疑難問題多、操作復雜的合同,法規(guī)派駐人員應提交總公司法規(guī)室開會,經集體討論后出具審核意見;

(四)凡屬于投資項目的合同,法規(guī)派駐人員按照投資管理部制定的有關審批辦法進行審核。

第四章 法規(guī)派駐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法規(guī)派駐人員在履行職責時,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駐在公司的業(yè)務談判、實地考察,對決策方案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

(二)根據工作需要,有權查閱駐在公司的有關文件資料,向有關人員調查和收集證據資料;

(三)對于違反總公司規(guī)章制度的人員,有處罰建議權;

(四)法律、法規(guī)和總公司規(guī)章制度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法規(guī)派駐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認真執(zhí)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總公司及駐在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維護國家和總公司及駐在公司的利益;

(二)為駐在公司提供優(yōu)質的法律服務;

(三)法律、法規(guī)和總公司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獎懲

第十二條法規(guī)派駐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總公司法規(guī)室依照有關職工獎勵的規(guī)定,向人事本部提議予以獎勵:

(一)在維護國家法律、法規(guī)尊嚴,制止、糾正違法行為,防止或挽回總公司資產遭暈重大損失方面貢獻突出的;

(二)在運用法律知識和技能,提高駐在公司經濟效益或挽回損失方面效果明顯的;

(三)有其他突出成績或模范事跡的。

第十三條法規(guī)派駐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過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總公司法規(guī)室

根據情節(jié)輕重,向人事本部提議予以處分:

(一)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總公司及駐在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給總公司和駐在公司造成損失的:

(二)明知駐在公司發(fā)生違法行為,不制止、不報告,致使總公司和駐在公司遭受損失的;

(三)在工作過程中玩忽職守或發(fā)生嚴重失誤,給總公司和駐在單位造成損失的;

(四)從事了其他讀職和嚴重錯誤行為的。

第六章附 則

第十四條向所屬公司派駐法規(guī)人員不便的,可從當地招聘法規(guī)人員,業(yè)務歸總公司法規(guī)室領導,管理辦法參照本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總公司法規(guī)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某物業(yè)公司法律事務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完善公司法律事務管理,建立健全公司法律事務管理體系,更好地發(fā)揮法律保障和服務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招商局蛇口工業(yè)區(qū)有限公司法律事務管理規(guī)定(試行)》,充分考慮物業(yè)管理行業(yè)特點,結合公司總部和各屬下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法律事務工作以維護公司利益,防范法律風險和解決經營管理活動中遇到的法律問題為基本任務。

第三條 法律事務工作在蛇口工業(yè)區(qū)和蛇口控股股份公司監(jiān)督指導下,按照分級與授權的原則,建立以法律事務管理制度為基礎,以公司總部企業(yè)管理與培訓部和各屬下公司法律事務聯絡員為紐帶,以外聘常年法律顧問和律師為社會資源支持的法律事務管理體系。

第二章 職責范圍

第四條 法律事務工作分兩級管理,公司總部的法律事務歸口企業(yè)管理與培訓部管理,各屬下公司指定一名法律事務聯絡員。

第五條 公司總部企業(yè)管理與培訓部的職責如下:

1、負責建立和完善招商局物業(yè)系統法律事務管理制度;

2、負責公司總部和指導各屬下公司的行政復議、聽證、訴訟、仲裁事務;

3、協助參與重大的對外商務談判;

4、根據總部、各屬下公司、行業(yè)協會的要求,為法律方面的事項提供法律意見;

5、起草總部對外投資、合作、股權轉讓和資產處置有關的合同、章程、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等法律文件;審查各屬下公司上述文件,并存檔備案;

6、接受蛇口工業(yè)區(qū)和蛇口控股股份公司法律事務管理的監(jiān)督、指導,按上級單位要求上報案件進展情況和結案報告;對各屬下公司法律事務監(jiān)督、檢查、指導和考核;

7、建立招商局物業(yè)系統外聘律師備選名錄,指導、審查各屬下公司外聘法律顧問和律師事務;

8、配合培訓經理組織各屬下公司法律事務聯絡員的法律常識、證據收集保存和業(yè)務的培訓;

9、建立物業(yè)管理法規(guī)規(guī)章、案例資料庫;

10、辦理公司領導交辦的其它法律事務。

第六條 各屬下公司法律事務聯絡員的職責如下:

1、負責各屬下公司與總部法律事務工作的聯系和溝通,按時報送法律事務工作總結;

2、負責各屬下公司與外聘法律顧問和個案律師的對口聯系;

3、負責各屬下公司重大法律事項、案件進展情況和結案報告的報告;

4、負責各屬下公司法律事務的管理,督促各管理中心(管理處)執(zhí)行公司法律事務管理細則的規(guī)定;

5、負責組織各屬下公司二、三級培訓中的法律常識、證據收集保存和業(yè)務的培訓;

6、負責各屬下公司合同的管理,建立合同檔案;

7、負責收集本地的物業(yè)管理行業(yè)的法規(guī)規(guī)章、正在使用的合同、業(yè)主公約、業(yè)主委員會章程文本以及在物業(yè)管理實際操作中成功與失敗的典型案例,并上報總部企業(yè)管理與培訓部。

第三章 日常法律事務的管理

第七條 公司總部根據各屬下公司業(yè)務和工作需要簽發(fā)《授權書》,授予各屬下公司簽署經濟合同、勞動合同、在銀行開立帳戶等法律事務的權限,期限一年。各屬下公司在權限內行使職權。

第八條 公司總部與各屬下公司主要印章如行政公章、合同專用章和財務專用章等,對外代表企業(yè),須嚴格其使用管理。::部門印章只在業(yè)務和內部往來中使用,不具有對外效力。

各屬下公司應制定嚴格的印章管理使用制度。

第九條 各屬下公司加強空白法律文件如空白合同(特別是格式合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的管理。授權委托書應由各屬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

第十條 各屬下公司應將法律事務工作納入年度工作總結內容。各

屬下公司聘請常年法律顧問的,可要求律師提交年度顧問工作清單。

第十一條 依照分級管理原則,對各屬下公司日常法律事務管理分為三級:

1、重大法律事項應報總部批準:

(1)超出本細則第七條各屬下公司《授權書》權限的法律事務;

(2)各屬下公司需主動發(fā)出《法律意見書》《律師函》《公司函》或在媒體發(fā)布聲明、啟示等法律文書的,涉及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在發(fā)出3日前報總部批準;接到對方上述法律文書的,應在3日內向總部匯報。

2、一般法律事項應報總部知會備案:

(1)在本細則第七條各屬下公司《授權書》權限范圍內,但案件性質、損失嚴重、影響突出的法律事務;

(2)各屬下公司需主動發(fā)出《法律意見書》《律師函》《公司函》或在媒體發(fā)布聲明、啟示等法律文書的,涉及金額在10萬元以下的,應在發(fā)出3日前報總部知會備案;

3、本細則第七條各屬下公司《授權書》權限范圍內的可以自行處理。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二條 公司總部和各屬下公司合同的談判、簽訂、履行、解除、終止都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合同法》和物業(yè)管理法規(guī)規(guī)章執(zhí)行。

第十三條 本細則所指的合同包括:

1、合資合作經營企業(yè)合同、企業(yè)章程;

2、股權轉讓協議;

3、借款合同、擔保合同;

4、物業(yè)管理委托合同(外委)、物業(yè)管理顧問合同;

5、電梯、空調等機電設備維修養(yǎng)護合同、清潔綠化等外包合同;

6、其他合同。

第十四條 合同審批權限:

1、公司總部和各屬下公司產權整合、股權轉讓、借款和擔保和對外投資新設公司事務由總部統一管理,各合同由總部審批。

各屬下公司新拓展項目的外委和顧問物業(yè)服務合同均報總部批準。

2、各屬下公司預算范圍內其它經濟合同審批權限:

(1)北京公司:金額不超過20萬元,期限1年;

(2)上海公司:金額不超過20萬元,期限1年;

(3)西安公司:金額不超過5萬元,期限1年;

(4)武漢公司:金額不超過10萬元,期限1年;

(5)南京公司:金額不超過10萬元,期限1年;

(6)深圳公司:金額不超過20萬元,期限1年。

超過上述金額和期限的合同需報公司總部批準。

各屬下公司上述權限由法定代表人按本細則第七條簽發(fā)的《授權書》確認。

第十五條 合同的談判、審批、簽定、履行、解除、終止的全過程,常年法律顧問或律師均可根據實際需要介入。常年法律顧問或律師應在公司總部和各屬下公司對外合同簽定前出具《律師合同審查意見書》。

第十六條 合同簽定程序:

1、合同的談判:新設公司的投資項目談判由總部領導、發(fā)展策劃部、企業(yè)管理與培訓部、項目所在地人員共同組成談判小組進行;不設公司的投資項目談判由發(fā)展策劃部和各屬下公司組成談判小組進行;其他合同由各屬下公司二人以上相關人員進行。

2、需報總部審批的合同按本細則的審批權限、《合同審批單》和《合同審批流程》進行。各屬下公司應建立公司內合同審批制度。

3、合同的簽定:需經總部批準的合同原則上要求由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公章;其他合同由各屬下公司根據本細則第七條《授權書》的職權簽署,并加蓋公章。

第十七條 合同談判與簽定時應注意以下幾項重點審查內容:

1、簽約對方的主體資格:營業(yè)執(zhí)照、經營范圍、資質證書、注冊資本等;在與業(yè)主委員會簽訂物業(yè)服務合同時,應注意業(yè)主委員會是否經當地主管部門的登記,是否取得業(yè)主大會的決議同意。

2、授權委托書:受托人及身份證

復印件、受托事項及權限、有效期等。

3、簽約對方的履約能力:有無違約記錄、銀行信譽、股東背景等;對電梯維護養(yǎng)護等分包合同,應從合格分包方中選取。

4、合同條款的完備和嚴謹,特別是對于違約責任的約定應明確合理,經辦人應充分估計違約風險。建議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

第十八條 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建設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所在地有示范文本的應使用該范本,沒有的應使用公司范本。::采取電子數據交換和e-mail形式的,應特別注意保存,須打印存檔。各屬下公司應指定一個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并要求簽訂確認書。

第十九條 總部及各屬下公司經辦人應本著認真負責的態(tài)度保證合同的履行,注意保存雙方往來文件、函件和數據電文。發(fā)生可能中止履行、履行不能,或合同變更、解除或終止等情形時,應及時向法律事務聯絡員和主管領導匯報。

第二十條 因執(zhí)行合同需申請資金支付或調動的,應由經辦人向財務部出示合同副本,經核對無誤后方可辦理。合同履行與條款不一致時,應及時向法律事務聯絡員和主管領導報告。

財務部發(fā)現合同的付款嚴重與合同條款不符時應及時向總經理和總部企業(yè)管理與培訓部匯報。

第二十一條 屬下公司應建立合同檔案制度,將合同正本(至少一份)、《合同審批單》和《律師合同審查意見書》原件存檔。由總部批準的合同,上述文件的復印件一份由總部備案。

第五章 外聘律師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公司總部將選擇幾家律師事務所作為長期合作伙伴,建立外聘律師備選名錄。 總部企業(yè)管理與培訓部應加強和各地律師協會的聯系,及時掌握律師的業(yè)績、執(zhí)業(yè)紀律和執(zhí)業(yè)道德情況,充分了解律師執(zhí)業(yè)背景資料,對律師的滿意度進行評價。

第二十三條 公司根據各屬下公司業(yè)務量、所在地物業(yè)管理和律師行業(yè)發(fā)展水平,實行外聘律師的層級管理:

1、北京、上海、深圳公司應選擇當地行業(yè)內的兩至三家知名律師事務所,征詢后擇優(yōu)聘請知名律師,根據業(yè)務量和律師實際協商確定費用;

2、武漢、南京公司按往年慣例和業(yè)務量聘請律師;

3、西安公司外聘律師由總部監(jiān)管、指導聘用。

第二十四條 各屬下公司工作需要常年法律顧問時,原則上由各屬下公司自行聘請,但應由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并將《聘請常年法律顧問合同書》(明確工作任務、工作方式、合同期限、費用和法律責任)、律師事務所簡介、律師簡介等背景材料報總部審批。

第二十五條 各屬下公司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項目律師或個案代理律師。項目律師指為特定項目臨時聘請的律師,一般是非訟代理,一事一聘,采用固定金額制。個案代理律師指訴訟仲裁代理的律師,費用可根據糾紛情況采取固定費率制、風險費率制或其他方式。采用固定費率制的,應分期支付,且在結案后支付的律師費應不少于總額的30%。采用風險費率的,不得超過勝訴金額的30%,一般不再支付差旅費等辦案費,且律師費須在結案后支付。

第六章 特別法律事務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章所稱的特別法律事務是指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當事人及其他參與人為解決案件所進行的全部活動的訴訟仲裁事務,行政復議、行政處罰聽證等特別事務。

第二十七條 公司總部企業(yè)管理與培訓部是公司特別法律事務的歸口管理部門。各屬下公司在訴訟仲裁事務上接受總部企業(yè)管理與培訓部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管。

第二十八條 各屬下公司主動提起起訴、仲裁的:

1、應做好起訴前準備,收集整理各種有利和不利的證據;

2、在起訴前10日內,向總部提出書面報告,擬聘律師及

其法律意見書和起訴書(申請書);

3、總部征詢律師意見后決定,并書面回復。

第二十九條 各屬下公司接到對方律師起訴前的《律師函》,或接到法院或仲裁機構《應訴通知書》的,根據案件性質、可能損失和危機程度實行分級管理:

1、屬于解除物業(yè)管理服務合同(外委和顧問)糾紛性質、或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上(西安公司5萬元)、或已由媒體曝光的糾紛,必須在2日內口頭或電話報告總部,并在7日內書面報告,附擬聘律師及其法律意見書、答辯書;

2、屬于一般民事合同糾紛、或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西安公司5萬元)的糾紛,在7日內書面報告,附擬聘律師及其法律意見書、答辯書。

3、總部收到書面報告后5日內書面回復。

第三十條 各屬下公司接到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等,必須在5日內上報總部,決定是否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一條 各屬下公司接到行政機關的將被重大行政處罰的口頭或書面《聽證告知書》,必須在次日報告總部,::決定是否聘請代理人,準備參加聽證。

第三十二條 各屬下公司根據總部的授權權限、案件性質和危機程度將案件進展情況上報:

1、屬于解除物業(yè)管理服務合同(外委和顧問)糾紛性質、或標

的金額在10萬元(西安公司5萬元)以上、或需由總部決策的案件應根據需要,一事一報、一事一請示;

2、各屬下公司授權范圍內的其他案件,在每季度末最后一個工作日前知會公司總部,報企業(yè)管理與培訓部備案。

第三十三條 案件處理完之后,各屬下公司應在15日內上交結案報告,內容包括糾紛的產生、爭議事項和金額、案件結果、總結分析,如有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的應有處理意見。并附和解協議、調解書、裁定或判決等復印件。

第三十四條 各屬下公司應建立特別法律事務的案件檔案,包括各種法律文書、證據、內部報告和批復。在總部對案件的結案報告批復后,由各屬下公司裝訂成冊歸檔。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適用于除香港公司以外的公司總部和屬下公司。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由公司總部企業(yè)管理與培訓部解釋和修改。

第11篇 某生物公司法律法規(guī)識別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確定公司生產經營或業(yè)務活動中適用的安全標準化法律法規(guī)和其他要求,建立識別、獲取這些法律法規(guī)及要求的渠道,確保所使用的法律法規(guī)及其他要求為最新版本,提高員工和相關方的法律意識,規(guī)范安全生產行為,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對與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國家、行業(yè)、地方的安全質量標準化法律、法規(guī)及其他要求的控制。

3 、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安全部。負責安全標準化法律、法規(guī)和其他要求的確認、培訓、傳達和監(jiān)督執(zhí)行。

相關部門:各部門、車間。負責及時宣貫、遵守與本部門、車間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及其他要求,并將有關要求傳達給員工和相關方。

4 、內容與要求

4.1 、與公司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和其他要求

a-- 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條例、規(guī)范;

b --甘肅省、蘭州市的地方法規(guī)和國務院主管部門規(guī)章、規(guī)程;國家、行業(yè)、山東省、青島市有關安全標準化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程、規(guī)則、標準及其他要求等;

c-- 國家、行業(yè)和地方標準;

d --上級機關、執(zhí)法機關的通知、公報等其他要求;

e-- 國家公約等。

4.2、獲取方法

a--上級發(fā)文、轉文;b-- 報刊、雜志登載;

c --會議獲取;

d-- 從法律、法規(guī)、標準、其他要求發(fā)行處獲取;

e --通過政府機構、行業(yè)協會等獲取;

f-- 上網查詢;

g --其他渠道。

4.3、識別和確認

4.3.1、安全部根據安全標準化管理體系要求及相關部門、單位收集的信息,編制公司通用的《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和其他要求清單》,作為各部門、單位進行識別和執(zhí)行的基本依據。

4.3.2、各部門、車間結合自己的職責和工作內容進行識別,確認適用本部門、車間的法律法規(guī)和其他要求的目錄、內容(部分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應識別到適用的相關部分),編制本部門、車間的《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和其他要求清單》。

4.4 、貫徹執(zhí)行

4.4.1 、安全環(huán)保部將確認的法律法規(guī)和其他要求向各相關部門、車間進行培訓、傳達、分解。

4.4.2 、各部門、車間將本部門、車間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和其他要求,采取會議、宣貫、培訓等形式,落實到相應層次或崗位,并傳達到相關方。

4.4.3、各部門、車間要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其他要求,組織進行安全標準化管理的各項活動,并對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4.4.4 、公司通過管理評審、內審或日常監(jiān)督檢查等形式對相關部門、單位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檢查、確認。

4.5 、公司安全環(huán)保部至少每半年一次通過各種方式獲取最新的安全法律、法規(guī)及其他要求。

5 、相關記錄

第12篇 g公司法律顧問管理制度

一、總則

1.企業(yè)是現代市場經濟的主體,其經營管理活動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和規(guī)范,為依法調整本公司對內、對外的各種關系,使公司的行為適應市場經濟法制休的要求,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司的發(fā)展,制定本工作制度。

2.公司設立法律顧問崗位,作為公司的專職法律工作人員,直接接受公司總經理領導,負責整個公司的法律工作,指導公司各部門的涉及法律的業(yè)務工作,并根據總經理的授要或公司有關規(guī)章制度的規(guī)定的從法律角度對各部門的工作行使監(jiān)督、審核權。

3.法律顧問根據公司的發(fā)展形勢和實際工作的需要參與制定與法律有關的規(guī)章制度,由總經理批準發(fā)布后實施,各部門應予以貫徹執(zhí)行。

二、工作方式。

1.接受公司總經理的指示或根據公司的有關規(guī)定直接處理本崗位業(yè)務工作范圍內的各種具體事務。

2.接受公司總經理或各部門的法律咨詢,經解答、建議、指導的方式對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意見,使公司的各項工作合乎法律的要求。

三、工作內容

1.代理公司參加公司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的糾紛的訴訟、調解和仲裁等活動。

2.從法律角度參與公司內部的規(guī)章制度和條例的制定等內部管理活動。

3.參與公司的重要經營活動:

a.根據指示或需要,直接參與重大項目的談判;

b.草擬、審查、修改公司有關法律事務文書;

c.根據公司的發(fā)展情況,參與公司的有關收購、參股、兼并等資產運作活動。

4.參與處理公司與工商、物價、稅務等政府部門的其他有關涉及法律的事務。

5.在公司內部開展法律培訓工作,提高公司干部員工的法制觀念,增強公司整體的法律素質。

6.協助管理部門處理公司內部各種違法亂案件。

四、工作原則

1.預防為主的原則

防患于未然,防止違法事件的發(fā)生,發(fā)現問題則及時處理,盡量減少爭議和糾紛。

2.指導為主的原則。

除需直接自行辦理的工作外,對其他部門的工作以提供法律意見為主,不代辦包辦。

3.法制原則

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辦事,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4.保守秘密原則

對工作中涉及的公司機密嚴格保密。

5.合法性與靈活性相結事原則

在合法基礎上,針對公司工作中的具體情況,采取靈活的措施。

五、附則

1.法律顧問的職權范圍包括公司本部的所有下屬公司。

2.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生效實施。

公司法管理制度匯編(12篇)

公司法管理制度是企業(yè)運營的基石,它旨在規(guī)范公司的組織架構、決策流程、權利義務分配以及風險管理等方面,確保公司的合法合規(guī)運營。這種制度能夠維護股東、員工、客戶及社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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